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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階段高校內部審計全覆蓋存在的困難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不強。高校內部審計部門本身就是學校的一個行政部門,近幾年高校的內部審計發展較慢,但隨著十的召開,國家反腐力度的增加,審計工作越來越受到領導的重視,制度建設也慢慢開始建立健全,但在總體上高校的內部審計在人事和機構上都缺少必要的獨立性和規劃。在人事上,審計部門負責人的任免要在于學校內部,工作開展在學校領導下進行,如若審計發現的問題跟學校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往往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內部消化;在機構上就目前高校的現實情況是,審計部門很多還是跟紀委合署辦公,人員力量不足,這樣使審計工作的發展停滯不前。
(二)日益增加的資金量和業務與審計人力資源不足產生的矛盾。目前高校的財務收支資金量都在上億以上,大多數高校一年的經費收入相當于一個中等縣的財政水平,并且高校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有基本建設、基本支出、專項支出、學生經費開支、科研經費及校辦企業等方方面面的內容涉及。而大多數高校的內部審計工作比較落后,受當前審計部門人力資源不足的限制,工作量跟審計力量的投入不成正比。有些審計形式到了,而實質未到,比如科研結題審計,受人力不足限制,結題審簽只是走了個形式,做不到有成效、有深度的審計。
(三)審計方法比較滯后。高校復雜的業務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通過了解,各高校現在審計人員運用的審計方法一般還停留在簡單的數據處理階段,這種審計方式對于數據采集、處理、篩選方面存在一定的難度,也不夠全面,信息化審計程度不高。傳統的審計手段和方法已經不能滿足全覆蓋審計的要求,使用信息化手段的應用于審計工作日
益迫切。
(四)審計整改難落實,發揮不了審計作用的全覆蓋。目前審計整改存在的困難一是審計的監督因為都是在事后監督,對于已經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追回比較困難,因此對于既定事實的情況追繳資金就無法整改到位了;二是審計部門在履行審計職責發現被審計單位問題時,對于審計已經發現的問題,被審計單位的反應是各不相同的,有避實就虛,有敷衍應付,有推卸責任,而制度上的空缺也使審計整改成為審計監督工作中的難點問題。
二、推進審計全覆蓋的思考
實施意見提出,有必要通過強化審計隊伍建設、推進審計職業化、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加強內部審計等措施來實現審計監督的全覆蓋。在這個基礎上,我認為高校應從下面幾個方面工作來實現審計的全覆蓋。
(一)了解了高校審計的內容,審計工作就會更加全面,有利于建立多種類型的審計監督體系。
1.以預算執行審計為主線,實現財務收支輪審覆蓋。在高校財務收支審計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資金的使用效益關系到高校教育的健康發展。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高校經濟業務資金規模大,財務收支審計可以按照行政部部門、各二級學院、獨立學院及下屬校辦企業等為單位進行輪審覆蓋。各高校的財政經費的使用情況離不開有效的財務收支審計,在高校的財務收支管理中,實施財務收支審計可以有效的保證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堅持財務收支審計為審計的重中之重,注重從組織方式上進行協調,構建以財務收支為主體,預算執行為主線,各專項審計共同參加,分工明確,又互相配合的審計組織體系。財務收支審計還可以延伸至效益審計的內容。
2.實行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相結合,做好高校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高校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是受校組織部的委托,對校內的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堅持離任必審、任中輪審的原則。學校應該制定本校的《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建立審計對象分類管理制度。對重要崗位領導干部任期內輪審制度,對權力相對集中、資金規模較大的重要崗位領導干部,在其一屆任期內至少安排一次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以促進權力運行公開化。同時財政資金、國有資源、國有資產的審計全覆蓋貫穿于經濟責任審計中,與財務收支、預算執行審計、專項審計等相結合,推進高校審計工作的效率,全面實施輪
審制度。
3.以高校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為重點,鋪開高校審計工作的寬度。專項審計調查是近年來審計機關常用的工作方法,常規的財務收支審計有時會存在審計深度不夠的問題,專項審計調查能夠圍繞領導關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查出一些帶有普遍性、針對性的問題,并且可以提出一些切實可行的建議,引起各級領導的高度關注。專項審計調查的對象領域廣,要選擇對象的時候既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又要有一定的數量和覆蓋面。將財務收支、專項審計調查和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緊密結合起來,有利于實現審計內容的
全覆蓋。
(二)重視和加強改進審計計劃管理,應用風險為導向制定科學合理的審計計劃,是實現審計覆蓋的必要條件。在高校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部分高校未建立健全重大項目的論證決策及監管等內部控制制度,高校財務的內部風險體系不夠健全,缺少對風險的把控,簽字授權比較隨意,對票據內容真實性疏忽管理,使風險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對風險點進行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審計部門應進行一個全單位的風險評估調查,通個向各個部門的主管了解,確定風險點。
(三)針對審計資源不足的情況,可以尋求外援。受單位人員編制的限制,高校審計人員配比很?y提高,面對現實的壓力,想要實現審計的覆蓋要另辟道路。單位審計除了常規的經責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等,還有基建項目的跟蹤審計和結算審計。基建項目專業性強,時間長,精力投入大,這部分的審計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專業人員或社會中介機構的參與。經責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等審計工作,日常工作量大,可以對審計內容進行分塊,把問題查實、
查透。
(四)提高審計隊伍的素質,以便更快的實現審計覆蓋。審計全覆蓋下審計事業的發展必定不同于原來的財務審計,需要更寬的視野,更深的層次,多專業性的發展,對人才的要求更高,單一的傳統財務人員、計算機專業人才不能滿足審計覆蓋工作的要求。高校內部審計人員基本都是財會專業的,但也存在原紀委工作中分出的人員,專業的審計人員較少,一下子要改變這樣的局面有些困難。一方面可以發揮高校資源優勢,從專業對口的學生中選擇一部優秀學生,給審計機構內部注入新鮮血液,既解決了人員不足問題,又讓學生有實踐鍛煉機會,充分發揮內部審計資源的有效補充和延伸作用。另一方面改變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觀念,定期參加外部省、市內省協會主辦的審計工作內容培訓,開闊眼界,提升審計專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增設內部相關考核標準,以提高審計人員整體素質。當然,審計人員的能力也是有限的,面對專業性較強的審計內容時,通過購買審計服務,解決不同審計領域的問題,不僅可以防范審計風險,又可以提高審計質量。
(五)重視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發揮審計作用,做到審計作用發?]的全覆蓋。
1.加強審計整改結果的宣傳力度,建立完善審計公開的制度。將審計結果向公眾公開不僅僅是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使審計效果能夠更好的共享,也是滿足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需要。把審計結果、審計整改結果進行公告,不斷強化審計的效果,使學校內部對問題的共性進行監督,有利于提高被審計部門的整改積極性,保護自身的榮譽不受損。
2.建立審計整改機制,加大審計整改力度,深化審計工作效果。建立審計整改機制,審計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和建議會得到有關單位和部門的重視,同時各有關方面也會給予有力的監督,杜絕屢審屢犯的情況,使審計全覆蓋的效果得到全面的推行。審計整改可以依靠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對審計查出的重大問題予以通報,研究解決審計整改中的難點問題,明確審計整改的責任。建立審計整改機制首先要建立單位內部審計整改制度,從制度上明晰各部門在審計整改的職責,落實各部門在審計整改意見上應承擔的責任,明確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的主體責任。制度的健全完善了審計整改的問責制,對于不按規定要求和期限進行整改的部門或個人,可以由審計聯席會議追究其責任。
關鍵詞:審計;監督;管理
中圖分類號:F23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1-0-01
在基層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中應緊緊圍繞中心任務,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工作方針,加強監督,精心服務。大量的基層審計經驗表明審計工作在規范單位財務管理、強化內部控制、防范風險、保障單位經濟安全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成效。在基層審計中通過完成財務綜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專項調查和預算執行情況檢查等項目的基礎上,提出很多有指導意義的審計建議,充分發揮了審計的監督作用,有效的提高了基層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要做好基層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除了領導重視,還必須積極思考在工作中不斷創新才能做好審計用好審計結果。
一、重視審計,創造審計工作良好環境
重視是搞好審計工作的關鍵,在實踐中我們把內部審計看作是了解經濟運作真實情況的“眼睛”,是預防制度執行出現偏差,經濟管理出現漏洞的“保健醫生”。由專門領導親自主管審計,審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提出工作重點及要求,并將審計工作列入全年工作會報告;及時聽取審計匯報,閱批審計報告,指示相關部門、單位按審計建議認真整改。在全局上下形成了一種“尊重審計、支持審計、接受審計”的良好氛圍。
二、突出工作重點,提升審計監督功能。
將審計項目從原來單一財務收支審計和離任審計發展到現在的財務狀況綜合審計、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效益審計、專項資金的審計、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等,并應用于單位的管理中。同時審計的深度已從單位的財務賬面資料檢查轉變到對某一經濟事項的深入檢查,有效發揮了審計的監督作用。
1.開展所屬單位財務狀況綜合審計。在審計內容上,從單純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完整性向業務管理審計轉變。并針對各單位在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資金資產管理、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健全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議,起到規范會計核算,促進內部管理,維護經濟秩序的作用。
2.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使審計關口前移,變審計發現型為審計預防型[1]。堅持“屆滿必審、離任必審、審必審好”原則,一方面將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專項審計結合起來,減少重復進點,實現審計資源的綜合利用。另一方面,進一步深化審計內容,對責任人任期內依法履行各項職責的情況、經濟管理狀況、資金使用效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正確、客觀的評價,讓責任人能正確衡量自己的工作業績,明確自身的經濟履職情況。
3.開展預算執行情況審計。預算執行審計,主要是強化了預算支出的嚴肅性,預算執行管理的效率性。檢查預算支出是否堅持了“依據充分、程序合法、手續完善”的原則;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是否存在相互調劑的現象;項目支出是否嚴格按預算批復內容執行,有無自行變更的現象;是否存在無預算支出的現象;預算執行是否按計劃均衡進行等內容。揭示預算編制與執行中存在的不足,促進各級管理人員強化部門預算管理的觀念,樹立“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無預算不支出”的理念;進一步強化預算執行力度,盡量減少預算執行的隨意性。
4.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充分發揮專項審計調查針對性強,組織方便、操作靈活、易見成效的特點,對固定資產管理情況開展了專項審計調查。通過專項審計,提高了審計效率,節約了審計成本,查找出資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為完善資產管理制度、規范內部管理提供了依據。
三、創新審計方式,提升服務職能
一是財務人員參與審計組,提升財務人員的管理意識、管理水平。讓基層財務人員進行單位間的交叉審計,不僅是給大家提供相互取長補短的學習平臺,重要的是讓他們能站在審計的角度來審視單位的管理情況,有助提高他們管理水平。而且認識到審計是通過財務核算體現的經濟結果來倒推經濟事項管理過程,更能理解審計。二是推行審計結果通報制度,推動各單位經濟秩序健康發展。從實際效果看,審計通報制度在維護財經秩序等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實踐中各單位能認真落實審計建議;財務核算進一步規范;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大宗物資采購日趨規范,有力地促進了各單位經濟工作的健康發展。三是審計通報也推動審計自身發展。通報中點到問題或情況都必須經得起歷史和廣大職工的檢驗,將審計監督及其各項基礎性工作也置于被審計單位和群眾的監督之下。促進審計部門自身發展,提升服務水平,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更好地完善審計工作。
四、加強基礎管理,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為了提高審計質量,通過科學安排審計工作計劃、注重審計項目過程控制以及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作等措施保證審計工作高效合理地進行。審前進行調查,審后及時把相關問題與相關的業務部門溝通,尋求他們的支持和理解,并監督基層單位進行整改,提高審計實效。
審計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服務經濟和管理,在做好審計工作的同時十分重視審計結果的應用,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監督和管理的重要內容[2]。面向“十二五”,只有不斷深化審計監督與服務職能,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免疫系統”功能,才能為經濟健康運行提供強有力的保障,為推進庫基層事業現代化建設作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關鍵詞]新條例;學習;認識
《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于2010年2月2日經國務院第100次會議修訂通過,總理簽署第571號國務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的修訂和頒布施行,是繼《審計法》修訂后,我國審計法制建設進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對于完善我國的審計監督制度,推動審計工作深入發展。更好地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更好地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和推進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使審計同仁和有興趣的同志對新條例有個初步認識,筆者結合有關資料和審計實踐,對新條例涉及的幾個內容進行了認真學習和思考,現簡述如下,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關于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報告
審計法第十七條規定:“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我們應該如何認識和理解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機關常規性審計報告呢?從審計法和新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可知,審計結果報告是指審計機關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情況結果的報告。根據我國行政型審計特點。還存在層次問題。國家一級的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署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地方一級的審計結果報告是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
在認識和理解上,不應將審計署派出機構、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組的常規性審計報告混同于審計結果報告。
(一)報告主體、層次和對象不同
提出審計結果報告的主體是審計署或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報告的對象分別是國務院總理、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常規性審計報告,指各級審計機關按照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實施的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情況的報告,按照審計程序,報告主體有兩個:審計機關和審計組;報告對象是被審計單位。
(二)報告內容不同
由于報告的對象不同,兩者的內容也不同。
新條例規定的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有第十七條規定的五類情況,即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采取的措施,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和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還有第十八條規定的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
常規性審計報告有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分。前者的內容,包括“對審計事項的審計評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的意見,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見“四部分(新條例第四十條)。后者的內容,按《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審計署6號令)規定,包括審計依據、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及其會計責任、審計實施情況、審計評價、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和依據、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核算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等七個方面。
根據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包括實施審計后的審計處理處罰、審計移送、審計決定的執行以及審計整改等結果情況,帶有全面性。常規性審計報告按審計程序規定。是階段性情況報告,不包括審計處理、處罰結果和移送、整改等最終結果情況,更不是“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結果的報告(地方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結果報告除外)。
(三)作用和意義不同
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向政府層面或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情況,是匯報和反映情況以及提出工作建議等,有提供政府或上一級審計機關制定、完善相關政策的作用,具有宏觀決策性。常規性審計報告是反映審計實施情況和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和處理、處罰,主要是體現審計機關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情況和結果,是從微觀方面維護國家利益和市場經濟秩序。
二、對新條例第十九條有關修訂的兩點認識
(一)對資產、資本、股本的認識
資產、資本、股本在經濟學、會計學和法學上的含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會計學中的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企業會計準則);經濟學的資產,是指以某種形態或方式體現的財產。會計學按資產的流動性,將以實物形態出現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定義為流動資產,將房屋和機器設備等定義為固定資產,將不具實物形態、可辨認的非貨幣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其實就是將經濟學的資產概念,轉化為滿足會計核算和則務管理需要的一種形式。
資本:詞典的解釋是投入生產經營(投資)的本錢,經濟學解釋為“人格化的資產”。法學的解釋是以權益形態體現的財產權利,在公司法中就體現為股東權益。投入一定資本,形成一定股權,也才有了股東地位,這是將經濟權益法律化。資本又有注冊資本(法定資本)、實收資本、資本額等概念,經濟和法律含義不同。
股本:每股股份的出資資本。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提出“股本總額”的概念(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另外,股本與股份有區別。
國有資本:公司法(1993年版、1999年修正版)將其表述為“國有資產所有權”;同時期有的文件將其表述為“國有資產占有額”;1996年1月,國務院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出現了“國有資本”的概念(《解讀》說2008年才出現,有誤),但未明確解釋;2006年頒布的《審計法》(第二十一條)和2008年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已經使用“國有資本”的概念,這是為了與市場經濟發展相一致,新條例的修訂也自然要與此一致,才準確和規范。
“資產”、“資本”、“股本”的稱謂。體現了市場經濟的特點形式、內容和規律,第十九條修訂的意義就在于此。從此也可看出,條例的修訂是十分嚴謹、嚴肅的,是有特別含義和意義的。
(二)如何認識和理解“擁有實際控
制權”
第十九條講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包括“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
控股有絕對控股――出資額或擁有的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第十九條(一)講的就是絕對控股;還有相對控股――出資額或擁有的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下,第十九條(二)講的就是相對控股,但擁有實際控制權。
第二十條講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屬于“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講的擁有實際控制權,都是為了與第四條的“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的規定相吻合。也即國有資本雖然相對控股。但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屬于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屬于“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也就都屬于審計監督范圍。
認識這一點很重要,屬于審計管轄范圍的,才能實施審計監督。也才能處理、處罰。這也是第二十條將原條例規定的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規定,修改為“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的原因。不屬于審計管轄范圍的,只能對相關事項延伸審計調查。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也屬于這類性質。“相關審計報告”是指審計法第三十條明確的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報告。
另外。審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新條例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確為“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范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新條例第十九條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進行解釋,意圖和作用就在于此。
“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應比照公司法“控股股東”的定義:“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的比例雖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新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出資額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股份額最大,如4:3:3,國有資本占4,雖未絕對控股,但有話語權的情況。審計實踐中,應從相關法律關系、經濟關系、行政關系等角度,以及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是否具有人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控制或管理權等方面進行分析。正確識別是否屬于“擁有實際控制權”,以便正確行使審計監督權。
三、新條例為何分別對違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行為規定不同的處理處罰措施和不同的救濟途徑
新條例第三條和第四條分別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含義、審計監督內容進行了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財政監督的內容做了明確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分別明確對違反財政收支和違反財務收支應采取的處理、處罰措施,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分別規定了被審計單位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新條例分別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違紀、違規行為規定不同的處理、處罰措施,并分別規定其不同的救濟途徑,是因為:
(一)行為主體性質不同
“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的主要區別。在于它們所依托的主體不同。財政收支是從國家的角度,對其以資金形態分配社會產品所作的理論概括;財務收支是從單位的角度,對反映其經濟活動的資金運動所作的理論概括。”(《解讀》)財政收支的行為主體是政府及相關部門,財務收支的行為主體是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組織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的其他單位。一個是政權組織,一個是社會經濟組織。
(二)履行的職責不同
政府及相關部門從政治角度講,屬上層建筑,履行的職責是國家財政預算收支、預算執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等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組織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的其他單位屬于社會經濟組織。他們的職責是在遵紀守法的前提下,在其經營活動和會計核算中,保證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
(三)核算內容不同
政府及相關部門。如財政、稅務、國庫等部門,是按照其職責核算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是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其經濟活動中取得的收入、發生的支出,以及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會計核算。
(四)對社會的影響程度不同
財政收入是發展國民經濟的主要經濟來源,也是國家經濟實力的體現,其核算、使用和管理,直接影響國家政權建設和經濟建設。處于社會微觀經濟形態中的各種經濟組織,其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好壞,對社會的影響程度是有限的。雖然國有金融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等掌握了一定的國家資源,但國家能夠通過各種政策調控措施,對其進行監督和控制,強化其核算管理行為,降低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以上因素表明審計監督的對象、內容和范圍不同,根據行為主體的性質、職責以及對經濟社會的影響范圍、后果、程度等,對其處理處罰采取的措施也就不同,相應的救濟途徑也不同。審計法對此做了相關規定,新條例又對它進一步明確和補充。特別是救濟途徑,因為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處理、處罰措施不同。規定對財政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政府裁決,對財務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種關于行政相對人救濟途徑的制度設計,在其他法律中還沒有先例。”(《解讀》)應該說,這是由我國政治經濟制度決定的,也可以理解為具有中國特色。
四、新條例未明確的幾個事項
(一)未明確審計組審計報告的形成程序和時限
第五章審計程序中,第三十八條是講取證材料的確認(簽名、蓋章),第三十九條是講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第四十條是明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形成程序。根據審計實踐,第三十九條前還應該有個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形成程序和時限。同時也未明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形成的時限。
(二)未明確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的送達時限
審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新條例第二十三條將特定事項明確為“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審計法第三十八條和新條例第三十五條都明確規定了實施審計前
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但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新條例的規定,對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應該在什么時候或期限內送達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新條例未明確。審計署2001年8月的3號令《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也只說了“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調查,應當在實施調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何時送達,未明確。
(三)未明確有關審計業務文書名稱
1 第三十三條講審計機關可以就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有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結果,這里就有個“通報”、“公布”的形式和公文名稱問題。新條例未明確。
2 第三十三條還講到,擬向社會公布對上市公司的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三十四條講,對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審計機關應當在7日內告知他們。這里也有個“告知”的形式和公文名稱問題,新條例未明確。
3 第三十七條講審計方法、收集資料等事項,其中第(四)項“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未直接明確為審計工作底稿。
4 第四十條講,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復核、審理,也講了有關移送問題,但未明確是否需要出具復核、審理文書,自然也未明確復核、審理文書名稱;同時,也未明確移送公文名稱。
5 第四十二條講審計決定需要由關主管機關、單位協助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書面提請協助執行,但未明確這個“書面”公文的名稱。
6 第四十四條講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對象出示專項調查的書面通知,沒有直接明確為“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
7 第五十條規定了被審計單位有相關聽證權利,也規定了審計機關耍履行告知義務,由于規定“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告知,不存在在審計決定中告知的情況,那么,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以何種形式、何種公文告知,未明確。
8 第五十四條講對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要責令限期執行,以何種方式責令,未明確。
初步梳理,新條例未明確的事項大致有上述幾種情況,但不明確相關公文(名稱)或不明確有關事項,也有其中的道理。綜合學習了有關資料。結合審計實踐進行分析和思考后,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有的事項難以明確或不應明確。審計實踐表明。因審計項目的大小、審計事項的難易程度不同,不同項目的審計決定執行期限也應不同,對這類問題,難以或者不應做硬性規定。(《解讀》)這樣,也就可以理解新條例不規定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形成的時限了。
二是不需要明確。按常規辦理。比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書面提請協助執行審計決定、聽證告知等事項,因這類事項發生情況少(公文使用頻率低),且辦理這類事項可以按照行政機關公文管理規定,使用日常的有關公文(名稱)就可以解決。也就不需要再明確了。
三是有的事項不宜在條例中明確。對某些事項不作出明確規定,就是考慮重要性程度,其次是基于社會經濟條件、環境的復雜性,有的事項在條例中不明確還好些,再次是以國務院令的形式規定既無必要,也不太合適,由審計機關根據實際(或變化了的)情況具體處理,可能更符合實際工作需要。比如,新條例第四十二條將執行審計決定的期限和要求交給審計機關而不在條例中做硬性規定;第五十四條取消原條例(第四十四條)關于執行和檢查審計決定的時限要求等。都有這個意思。
四是增加審計機關處理有關事項的靈活性。新條例不明確有關公文名稱,主要是為以后公文形式的調整,或者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條例留下必要的空間,同時也與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的審計文書種類、內容和格式,由審計署規定。”相銜接、相吻合。
五是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條例就不需要重復。比如第二十八條,因審計法第三十一條對提供資料的內容已有具體規定。條例修訂時就刪去了原條例第二款。因審計法第四十條對違反預算和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財政收支的行為,已明確規定了處理措施,修訂后的第四十八條即將原第五十二條重復規定的處理措施刪去,只用一句結論性、規范性的語句表述。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因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對有關事項都有明確規定,條例就不需要、也無必要再重復。只需要按相關規定辦理就行了。審計機關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身工作性質、特點和要求,制定具體的相關制度或辦法。如審計署1號令中的《審計聽證規定》、《審計復議規定》等。
不明確或不直接明確相關公文名稱,不規定或不明確規定、或授權規定某些事項,既符合實際,還能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也能更好地取得審計監督效果,這是符合科學發展觀的。
但對有的應該明確、也不難明確的事項,個人認為,明確還是必要的。如明確審計組審計報告的形成程序和明確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的送達時限,應該是必要的。只有明確了。審計程序才更清晰、更完善,審計行為也才更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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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執行教育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落實服務基層、依法審計、規范管理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工作在教育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現對2010年全區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2014年要堅持“把握全局、突出重點、提高成效”的工作方法,充分發揮內審工作的監督職能,提高依法審計能力,為教育發展大局服務。
二、職責權限
1、組織實施對所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管理、效益進行審計;
2、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審計情況,并提出審計建議;
3、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等資料;
4、對審計涉及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5、審計會計憑證、帳簿等,檢查資金和財產,勘察現場實物;
6、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浪費的單位和個人,向本部門負責人提出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的建議;
7、對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審計機構工作,拒絕審計或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由本單位負責人予以處理。
三、項目安排
1、財務收支審計,對各學校2013年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審計主要內容: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附屬單位以及其他收入管理和核算情況;財政專戶上繳執行情況;物品集中采購執行情況;負債還債控制和實施情況;有無隱瞞、截留、挪用、拖欠或設置帳外帳、“小金庫”等問題;
2、專項審計調查,對近年來部分學校教育現代化創建經費進行審計調研,審計主要內容:創建項目的立項內容;創建經費的來源及使用情況;現代化創建中出現的問題;
四、審計方式
1、由區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組織人員,擬定實施方案,制定有關表格,安排審計時間。根據審計規范,事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告知應準備的相關材料。
2、財務收支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以送達審計或就地審計方式進行。
3、對于審計中需要調查的問題,可以進行延伸審計。
五、工作要求
(一)救災物資的經濟性一方面應關注救災物資的募集依據是否合理、科學湘和國,2006)。從救災物資的來源渠道開始,弄清所審救災物資的性質、主管部門、來源渠道、規模、構成及具體用途,審查其是否按有關文件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對于通過上下級財政結算撥入的資金,可審查年度財政結算表、指標賬、與上級往來及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指標文件、項目批件等資料;對來自其他渠道的資金、物資可到相關主管部門調查。另一方面應關注救災物資是否及時到賬。應用跟蹤審計方法審查應急物資和資金撥付是否及時,各級財政及主管部門有無存在以各種理由延壓滯留、截留、克扣、挪用等現象;分析資金、物資不到位的原因;是否存在因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浪費現象等。
(二)救災物資的效率性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審查救災資金、物資分配的合理性。檢查和評價有關救災的資金、物資在一個地區的總體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是否起到了救災應急的作用,應對有關主管部門分配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計,檢查預算編制是否科學、公正和有無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情況。二是審查救災物資政策的落實和到位情況。審計過程中,應弄清楚救災物資各項資金物資的規模、用途、安排、支出等情況,客觀評價相關部門政策的落實和到位情況,對一些地方政策執行不落實、不到位的原因進行深層次地剖析,及時提出進一步完善的意見和建議。三是審查相關使用和管理部門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對于救災物資是否制定了“五專”(專項、專戶、專用、專賬、專人負責)以及跟蹤反饋、績效考評與獎懲制度,各種制度正常運作的保障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三)救災物資的效果性主要驗證救災物資使用的效益性。救災物資的使用效益,從整體上看,應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直接效益,要看是否給廣大群眾帶來了直接實惠;二是長遠效益,要看是否有利于一個地區的長遠發展;三是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要看是否有利于一個地區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的整體發展。救災物資審計既要關注直接效益;又要關注地區的長遠利益和社會與環境效益。通過審計,揭示和糾正救災物資分配和使用中只顧眼前,而不考慮長期后果的現象。重點關注由于決策失誤、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救災物資使用效益低下和損失浪費,并通過專門的績效評估,對救災物資管理和使用效益進行分析和評價,提出加強和改進管理的建議,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回報。
二、救災物資審計方法
(一)實施“全程審計”關注“跟蹤審計”,全面評價救災物資的“三E”“全程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從救災物資的募集、使用、管理、結束等每個過程環節都有審計人員的參與。曹潤林(2008)指出,僅靠事后審計無法實現效益審計,建立一套有效的事前、事中與事后相結合的審計機制,使審計機關及時了解被審計單位和相關部門專項資金構成、規模、投向、運用等基本情況,從而實現效益審計。“跟蹤審計”是指審計結束后,應加強對救災物資審計的后續工作,一方面能進一步鞏固審計成果,另一方面能全面真實地評價救災物資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后續跟蹤審計除了關注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及審計意見采納情況,還應加強對使用的救災物資,投人后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跟蹤審計,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全面評價使用績效。對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查明原因,根據被審計單位執行不力或審計建議不切合實際等不同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或者提出更加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美國審計署(GAO,2006)也指出為了規避舞弊等行為,審計人員應堅持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督審計。
內部審計是各單位加強內部控制、提高管理效益的重要手段。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內部審計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內部審計從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向現代的管理審計轉型。內部審計的職能已不僅僅是監督,而是監督與服務并重;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也從單純的查錯糾弊向內部控制和風險評估轉變,從事后監督向事前事中全過程監督轉變。如何才能更好地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轉型與發展,將內審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我個人在長期的內審工作中有以下幾點體會與思路。
一、轉變審計理念,做好審計服務工作
轉變審計理念,不僅僅要轉變審計人員的工作理念,更要轉變被審計單位對我們內審工作的看法理念。傳統的審計理念把發現問題作為審計工作的重點,一些審計人員更是將查出的問題看作是自己的審計功勛。在這樣的審計理念下,被審計單位難免會對我們內審部門產生一些敵對情緒。要改變這種狀況,只有轉變審計理念,首先轉變內審人員的工作理念,明確內部審計的服務功能,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管理水平。然而,轉變自己的工作理念容易,轉變被審計單位的理念不容易。怎樣才能轉變被審計單位對內部審計部門的看法呢,只有積極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流與溝通,切不可與被審計單位產生正面沖突,對被審計單位的一些不滿情緒應當理解,要讓被審計單位明白,我們審計人員不是來查他們的問題的,我們是為了完善單位的管理,提高單位的經濟效益。
二、制度審計,勢在必行
審計工作的實踐表明,審計中發現的許多問題都是因為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健全或是內控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而造成的。我在審計時發現一些被審計單位的招待費用特別高,明顯與他們的經營情況不配比。如果設立一項招待費用的限額制度,這個問題完全就可以解決。我在審計工作中也發現,一些表面上很好的內控制度形同虛設,而這只有通過內控制度的測試方能發現。有一個被審計單位對他們的外協加工產品合同價格的控制采用了核價制度,由他們自己的核價員根據該產品的材料成本及產品所需的加工工時等因素確定產品的加工價格,而在審計中,我們將產品的核價單與產品加工合同進行了比對,結果發現核價幾十元的產品,最終的合同價能超千元,并缺乏一個市場調研與多方分析的報告或原因說明,很明顯,該核價制度形同虛設。定期開展內部控制制度的審計工作,對內控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分析,對被審計單位提高經濟效益是大有利處的。
三、積極開展專項審計
專項審計是指針對特定事項開展的審計工作。如對被審計單位有無截留資金情況的審計、對被審計單位簽定合同的合規性及合同執行情況的審計等等。傳統的審計工作立項思路以某個被審計單位為一個獨立的審計項目,以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為主要審計內容,審計面比較小,而通過這樣的專項審計,即擴大了審計的工作面,又突出了審計工作的重點,提高了審計工作的效率與質量。在開展專項審計時,如果發現某一被審計單位有異常情況,即可對該單位實行全面審計,做到有的放失。
四、做好基建審計工作
內部審計部門的業務面不斷拓寬,基建審計工作也成為了我們內審工作的重點。基建項目具有專業性較強,隱蔽工程較多的特點,要想勝任次類審計工作,我們不僅要掌握基建的專業知識,更要有細心和耐心,不怕吃苦,一定要到施工工地現場勘察,必要時還應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
五、審計還應注重方式方法
在開展審計工作時,審計方法至關重要,有時甚至是審計成功的關鍵。在一次對所軍品勞務費用的審核中,開始時,我只從財務賬入手,并未發現勞務費用有錯計現象,最后通過某軍品部門自己內部的專用基金賬簿發現財務將不同項目勞務費用錯計。因此,在審計方式和審計證據的獲取上,內審人員不僅要重視財務數據和內部證據,還應重視一些外部的數據和證據。在審計工作中,發掘問題的根本原因,不僅要對賬面上的財務數據進行分析性復核,更應深入從制度和機制等層面來分析原因和解決問題。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除了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建議,還應開展后續的跟蹤審計,直到確定審計結論已有效落實。現在,一些單位產品采購的比質比價工作也要求審計人員的參與,而此時,如何保證審計人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將是一個重要問題。審計人員既要圓滿地完成監督工作,又不能身陷其中。
六、注重信息化審計技術的運用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計算機技術的普及,信息化審計技術的運用也越來越廣泛,在審計工作中充分利用計算機審計技術,將會為我們內審工作創造便利條件。例如,充分利用單位內網系統,與基建、物資、財務等部門建立網絡操作運行系統,確保合同簽訂、付款等重要事項及時準確的網絡信息傳遞,同時還可以利用審計軟件,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七、加強內部審計質量管理
近年來,隨著美國安然、世通等一系列會計造假事件的曝光,使人們在關注內部審計的同時,也開始關注內部審計的質量管理問題。因為沒有嚴格的內審質量控制和管理,內審事業的發展將成為一紙空談,可以說內審質量管理已成為影響內部審計發展的重要因素。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各個階段的質量管理制度,例如在審計項目準備階段,審計項目實施階段以及審計項目實施階段以及審計項目總結報告階段建立不同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建立審計三級復核制度,明確審計責任,對審計成果進行量化管理等等都可以有效的控制內部審計的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一、不斷規范農村財務管理
根據農業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于做好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的通知》,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根據運農發[20*]96號文件《關于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中做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們和市監委兩家聯合,從3月份開始對全市第七屆村民委員會離任經濟責任進行了專項審計。目前已完成趙家莊鄉、僧樓鎮、柴家鄉、樊村鎮、城區辦5個鄉(鎮、街道)95個行政村的審計任務。下化鄉、小梁鄉、陽村鄉、清澗辦4個鄉(鎮、街道)的審計工作已接近尾聲。
此次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對象為行使村集體及村級組織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村級組織成員;審計重點為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財經法紀執行情況、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我們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審計組對每個村都下發審計通知書,審計結束后出具審計報告,根據審計情況對10個村主要負責人進行了經濟處罰,對7個村進行了黃牌警告,對8個村進行了通報批評。
二、不斷加強農民負擔管理
為確保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的撥付、管理和使用到位,鞏固農村稅費改革的成果,確保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落實,確保鄉鎮機構和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根據運城市紀委統一要求,我中心與市農廉辦聯合于4月14日至4月24日,通過聽、看、查、走訪、座談等形式,全面檢查與抽查相結合,對全市9個鄉(鎮、街道)的農村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進行了專項檢查。
此次檢查對象和內容為:20*年度市財政撥付的農村稅改轉移支付資金,包括:鄉村兩級辦學經費、計劃生育經費、優撫經費、鄉村道路建勤費、村級管理費,以及轉移支付資金的規范、安全和有效使用情況。
通過檢查,我們發現了資金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以下問題:1、專項資金少轉撥情況,其中3個鄉(鎮、街道)鄉村兩級辦學經費,計生經費少轉撥47*2元;2、優撫經費結余情況,檢查中有6個鄉(鎮、街道)都存在結余,共計46064元保管在民政辦、鄉政府,未予開支;3、計劃生育經費情況,有3個鄉(鎮、街道)存在結余,共計56482元均在各計生服務所保管未予開支;4、鄉村道路建勤費情況,有5個鄉(鎮、街道)存在結余,共計161953元均在各鄉(鎮、街道)核算帳戶保管。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提出了以下整改意見及建議:
1、鄉(鎮、街道)轉移支付資金,應由財政直接撥付到各相關職能站、所,不應由鄉(鎮、街道)政府轉撥。
2、對結余的優撫經費,各民政辦應盡快確定優撫對象,按優撫規定發放到位。
3、對結余的計生經費、鄉村道路建勤費應專項保留在各自的核算帳戶,做到專款專用。
4、村級管理費應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到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各村級帳戶。
5、全市各級會計核算中心及農村服務中心等記帳機構,應統一專項資金核算管理辦法,做到專項資金專項核算,專項管理。
6、凡涉及轉移支付資金的各單位,對此次檢查中反饋的意見,要認真分析原因,及時堵塞漏洞,健全相關制度,建立長效和有效機制,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和監督制約機制,逐步形成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
三、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
為了使廣大農民認識了解專業合作組織,我們深入基層,通過多渠道宣傳,組織學習,鼓勵幫助各村的生產小農戶聯合起來,走合作道路。經過市、鄉兩級的共同努力,截止目前,我市已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95家(其中今年發展31家),入社農民800余戶,帶動當地農戶3000多戶,涉及養殖、種植、加工等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形成,極大的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提高了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增強了生產效益,有效的地增加了農民的收入。經過努力,今年我市有5家專業合作社已申報了省級、市級財政支持項目。
下半年工作打算
1、全面完成第七屆村民委員會離任審計工作;
關鍵詞:預算管理 審計
一、審計難點與方案
本次專項審計面臨著三大難點。一是項目新。浙報集團首次引入全面預算管理這樣一個全新的管理模式,無論是理念更新、制度創新,還是在參與度、執行力等方面,都有一個不斷探索、逐漸深入的過程。同樣,對于紀檢審計監察室而言,全面預算管理審計也是全新的審計項目,之前沒有類似的審計實踐,本省內部審計業內針對事業單位或企業全面預算管理的類似審計案例也不多,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二是時間緊。為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對集團中心工作的服務、咨詢和參謀職能,本次專項審計必須在集團年度經營管理工作會議召開之前完成,為集團部署2011年全面預算管理工作建言獻策,因此,對時效性提出了較高要求,全部審計工作要在一個月以內完成。三是數據繁。納入本次專項審計的子公司有20余家,規模大小不一,性質不盡相同,還涉及2009年、2010年實際數據及2010年預算數據等多套數據,要在短時間內找出規律、發現問題,是對審計小組的一大挑戰。
面對全新的審計內容、緊迫的時間要求以及冗雜的數據資料,審計小組制定了明確的審計方案。首先,做好充分的審前準備。審計小組成員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查閱大量有關預算管理及預算管理審計的資料文獻和專業書籍,熟悉相關業務知識,并主動向財經院校、會計事務所及兄弟企業咨詢,了解預算管理的發展現狀和預算管理審計的最新成果。其次,擬定合理的審計思路。審計小組確立了“以財務分析為基礎,以宏觀梳理為目標”的審計思路,抓大放小,嘗試從宏觀層面把脈集團全面預算管理的實施情況,找出方向性問題,改進全面預算管理工作,完善全面預算管理機制。最后,明確分工,科學推進。思路清晰后,審計小組分別從調查、數據分析、問題梳理等三方面著手實施審計,明確關鍵的時間結點,設置各階段的細分目標,分段突破,有條不紊的推進預算管理審計工作。
二、全面預算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不足
審計小組審閱了納入績效考核的21家公司2010年度財務預算報告。在對各公司預算的編制與執行過程進行梳理之后,發現全面預算管理工作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公司全面預算管理工作機制尚未健全
38%的公司尚未成立全面預算管理和績效考核領導小組或類似機構,沒有專門機構對全面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考核工作進行具體管理,不利于調動公司各部門積極參與全面預算,也不利于全面預算工作的協調開展。超半數的公司未按月或季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自檢和分析,有分析的公司也基本上還是停留在財務數據層面上,對業務預算的差異分析欠缺。
(二)業務部門參與程度有待提高
24%的公司業務部門在編制預算時參與程度較高,大部分公司業務部門只是被動的配合財務部門提供相關數據。55%的公司沒有具體的業務計劃書和指標分解計劃與預算指標相配合,也就是說55%的公司在編制財務預算時缺少明確的業務預算支持,一些預算數據只能采取簡單的“基數加增長”的方式編制。
(三)發行預算變“后算”
發行業務預算的編制滯后于實際業務的發生時間,客觀上造成了發行業務預算“倒置”的情況,發行預算失去了最根本的預測和指導作用,導致無法按照預算指標進行分解落實。
(四)部分公司費用開支“三線管理”執行不嚴
部分公司在剔除變動成本(如紙張印刷費、廣告成本和營業費用)隨收入同比例增長的因素外,相對固定的成本費用,如采編費用和管理費用也大幅度超預算,未有效落實“三線管理”的要求。21家公司有7家公司采編費用超預算,其中3家超預算10%以上;有9家公司管理費用超預算,其中有6家超預算10%以上。
(五)部分公司績效考核指標還有進一步細化的空間
在目前的績效考核體系中,對所有的公司都主要采用營收和利潤總額的考核,該考核方法簡單明了,操作性強。但忽略了同一個集團內不同公司具有不同的功能及經營特點,沒有在區分不同公司收入性質與來源不同的基礎上,細化考核。
三、審計建議
(一)健全全面預算管理的工作機制
成立全面預算與績效考核領導小組,明確責任人,全面負責和協調公司年度預算的編制、執行與考核。建立公司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制度,每月或每季對預算差異進行分析,形成預算差異分析報告,找出原因,提出調整意見,確保全年預算的順利完成。
(二)提高業務部門的參與度
強化業務預算,提高業務計劃書或指標分解計劃的可操作性,將業務預算編制責任落實到人。理順預算編制流程,真正實現由“業務預算”到“財務預算”的編制路徑,而非簡單的被動配合,從而夯實財務預算的編制基礎,提高整體預算編制的合理性。
(三)調整發行預算編制時點
將發行業務預算的編制提至征訂期之前,便于發行任務的分解落實,合理的安排全年的征訂工作,確保績效考核指標的完成。
(四)強化費用開支管控
按照集團文件規定嚴格執行“三線管理”,合理控制各項費用開支尤其是相對固定的成本費用開支,盡量避免各項費用開支超過預算核準線和否決線。
(五)細化績效考核體系
根據不同的功能和經營特點,可將集團內各公司分為不同類型:利潤型、成本型、費用型及投資型。在現有的考核體系中,對考核指標作進一步細化,以體現不同公司不同的經營特性。
參考文獻:
[關鍵詞]公司治理工作轉型監事會身份能力證明
1999年國際內部審計的最新定義是“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活動,它的目的是為機構增加價值并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它采取一種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價,提高它們的效率,從而幫助實現機構目標。國際內部審計新的定義體現了時代特色,既容納了傳統的保證服務,又增加了咨詢服務。”[1]當今,國內外有影響的大型企業集團,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
一、內部審計工作的轉型,使內部審計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活動的作用充分顯現
列舉某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在其審計部門設立監事會辦公室,同時將成員公司的審計部門負責人調整進入監事會。并指令內部審計部門,每年以監事會身份,對成員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的管理審計一例,至少向我們提出兩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內部審計成為企業集團公司內部控制結構的核心,是內部審計順應時勢需求的必然
1、在內部審計部門設立監事會辦公室,使得內部審計從一般層次的職能監督提升為更具有法律意義的公司治理高層次的監控與監督。而在此之前,審計人員不一定能進監事會,內部審計部門往往只是整個管理系統的一般組成部分。
2、在內部審計部門設立監事會辦公室,使得內部審計人員具有內部審計與公司監事的“兩重身份”和審計部門監督與監事會監控的“雙重作用”。而在此之前,審計人員往往扮演的是“同級審”的角色;
3、在內部審計部門設立監事會辦公室,明確了內部審計人員的“兩重身份和雙重作用”,從組織上和內部審計實務上,強化了內部審計對國有資產雙重的監管和監督作用,改變了以往在實施公司治理結構過程中實際存在的“監事不管事、內部審計問不著”的狀況,為進一步貫徹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邁出了實質性的關鍵步伐。
4、內部審計由此成為企業集團公司實施內部控制活動的核心,使得“將增加價值和傳統的改進機構運作效率同時作為內部審計活動的目的”,“將內部審計幫助機構實現其目標突出地落實到風險管理過程的評價和改進之中”[1],使內部審計在自身的發展方向上順應了時勢的需求。
(二)內部審計每年以監事會身份,對成員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的管理審計,為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活動的作用提供了可能。
1、對成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管理審計并作出評價,必然要求內部審計更具有獨立性和在客觀評價方面所作出的保證。而在此之前,這種獨立性和客觀評價方面的保證,只具有企業一般職能部門的意義,而不具有《公司法》上的監事會監督的意義。
2、內部審計部門,每年要以監事會的身份,對成員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的管理審計,在實施監控過程中的事前介入、事中控制和事后評價機制就很容易建立,內部審計風險就有可能在更高起點上得到控制。
3、賦予內部審計監督兼有監事會監督的意義,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咨詢活動就不可避免。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技術素質和前瞻性的咨詢與服務,就有了充分展示的機會。
二、內部審計工作的轉型,為機構增加價值與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提供保障
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在審計部門設立監事會辦公室,這一監控方式的結果是:企業審計部門由企業“總經理部直接領導、向總經理負責”的管理體制,轉型為“向董事會(或監事會)負責,行政上接受總經理部領導”的“雙重領導、目標一致”的管理體制,并逐步形成由上級公司考核成員公司審計責任目標的機制,使得內部審計的自身存在價值得到了實質性提高。這一舉措至少具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含義:
(一)內部審計工作的轉型,使內部審計自身的存在價值日益提高
1、企業內部審計將成為代表投資者監控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得內部審計的基礎業務建設和人力資源配置,真正擺上管理者的重要議事日程。為內部審計監控能力的提高和隊伍的素質建設提供了前提條件。
為使內部審計的監事會監督真正到位,集團公司將內部審計的人員編制、職務設置等,作為管理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以固化,為內部審計的發展和價值展現提供了政策保證。
2、內部審計部門在實施監事會監控的過程中,加大了全方位的監控力度,內部審計實務中的同級財務審計呈邊緣化趨勢。內部審計實務以財政財務、財經法紀、經濟效益為主的審計,向企業經營及財務管理、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授權管理體系有效性等專
項審計轉變。
3、管理審計的全面展開,使內部審計已經從單純的監督和評價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向企業資產經營管理、企業風險管理和改進機構運作效率綜合監督和評價轉型。(二)內部審計工作的轉型,使審計目標日趨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和企業的存在價值,為機構增加價值與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提供保障
1、管理審計已成為內部審計的主要取向。
即企業內部審計轉型的重要標志之一是:企業內部審計實務主要圍繞以下專項進行:
(1)企業行政執行體系(或管理制度)有效性的管理審計或評估;
(2)工效掛鉤的年度績效考核評審;
(3)企業二級機構(即集團公司的三級公司)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保值增值及其績效評價;
(4)內控體系建設、企業風險管理與控制及其完善性專項審計調研和評審等。
2、資產經營的風險評估已成為內部審計主要內容。
即企業內部審計轉型的重要標志之二是:內部審計緊緊圍繞企業資產經營風險和資產保值增值開展專項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不良資產(或債權)清理、風險評估與追索跟蹤;
(2)物項采購過程監控和經濟合同評審;
(3)小型修建裝飾工程項目決算與結算專項審計;
(4)專案或非正常經濟活動個案審計調查等;
(5)國務院監事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集團公司審計部門、董事會(或監事會)和總經理部下達的授權管理體系有效性、資金及銀行賬戶等專項管理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及資產保值增值評價或專項審計調研的協調與配合等;
(6)效能監察、政策法規、納稅健康檢查,以及需要審計部門協調、配合的其他實務性工作等。
3、內部審計目標日趨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和企業存在價值的價值鏈。
即企業內部審計轉型的重要標志之三是:從內部審計工作轉型過程中的審計實務分析,內部審計目標已不再是單純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性的監督與評價,而是日趨注重企業的持續經營狀況、可持續發展能力和企業的存在價值之間的有機鏈接。監督與評價所關注的重要內容更側重于:企業資產經營的價值鏈是否健全剛勁,企業內控系統是否完善有效,企業風險管理是否“孰低”受控,企業資產價值是否保值增值等。
三、內部審計工作轉型的有效實踐,為自身發展提供了能力證明和前進方向
列舉某國有企業集團的科技公司,在由科研事業單位轉制為科技型企業的過程中,根據集團公司的統一安排,對公司的授權及制度管理體系進行專項審計調研。經公司總經理部批準立項后,下達了專項審計通知書。在總經理親自部署和推動下,由總經理部辦公室、科研業務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和審計、監察部等有關人員聯合組成工作小組,形成了由審計(監察)部負責牽頭、總經理部負責督辦、各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和多個部門聯動的工作態勢。而審計部門的作用是:
(一)明確調研范圍,規范操作方法,作出基本評價
1、確定的審計調研的范圍是:近10年公司已建立的基本程序和制度,包括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程序的有關規定等。對一些簡單明了,日常運作也比較直觀和有效的制度只做一般的目錄構成性調查。確定的調研重點是與企業經濟運行有直接關聯、業務量較大、操作程序相對復雜的制度、程序和規定,審計調研的目標為:突出人、財、物管理及程序在企業管理和內部控制中的有效性。
2、統一方法和規范操作。審計人員編制了物項采購程序、借款審批權限及程序、報銷審批權限及申報程序、人力資源管理程序、項目結算程序等五個程序的專項調查表,并由此形成工作底稿。然后再進一步明確各自查項目的審計抽樣方法。被列為重點的職能部門,按專項調查表所列項目和抽樣要求進行自查,檢查小組根據自查填列情況有重點地進行抽查。
3、對現狀進行分析和作出評價:
(1)對調研所涉及的授權管理體系的相關管理程序和主要管理制度共有九個方面57項進行分析,其有效程度為:有52項是現行適用的(為本次調查總數的91),有3項為部分適用(為5),有2項已經不適用(為4);其適用的有效程度為:有效的32項(為本次調查總數的56),有效但需修訂的15項(26.3),需修訂、重訂、更新的各2項(各為3.5),執行上級規定、部分有效、需要調整和尚待廢止的各1項(各為1.8);沒有發現嚴重違反權限和程序規定的問題,但在流程的控制環節上,存在少數環節不夠嚴謹的問題。
(2)對授權管理體系主要架構及流程進行分析:
——現代企業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
——企業行政授權管理體系:總經理副總經理分管的二級機構主管。
——經濟運行授權管理流程:
專業機構:申報人項目組二級專業機構主管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
職能機構:申報人二級職能機構主管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
(3)據其特征作出評價。
——以現代企業制度、技術經濟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為核心的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但帶有體制、機制轉換過渡期的明顯特征。
——內部控制系統日趨完善,管理運行中關鍵控制點的設置及其有效貫徹得到了重點關注和強化。
——隨著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和綜合經濟實力的發展與壯大,有公司特色的授權管理體系的構建、健全與完善工作已提到了重要議事日程,并已進入到全面清理和制定計劃階段,預計將有重要建樹等。
(二)提出審計建議,擴大工作成效,固化調研成果
本次審計調研,正值科技經濟實體的體制機制轉換、科技生產力已呈跨越式前進態勢的關鍵階段,相對于轉制后的企業管理環境和可持續發展態勢而論,現行授權管理體系因存在缺項而顯得不夠完整,審批權限的跨度和內部控制的制約關系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探索和改進,以全面構建和完善更符合科技型企業特點的授權管理體系。為此在審計調研報告中提出了改進意見。其中“調整審批權限的跨度”和“改進內部控制的制約關系”的建議,很快得到了公司管理層的采納。
本次審計調研的工作成效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為企業管理結構與層次調整提供了依據。變只適應較小企業規模的扁平式管理結構,為適應中等以上企業規模的、以高聳式管理結構為主的交融式結構。使企業的管理模
式(或稱企業上層建筑)更適科研和技術經濟(或稱企業經濟基礎)快速度發展的態勢;調整授權管理結構和審批權限跨度,以適應科技型企業生產關系更適應科技生產力的發展和科技生產力解放的要求。2、為企業管理層的改革思路鳴鑼開道。審計人員就“全面構建程序化執行體系”進行進一步探索,提出全力打造適應業務拓展的決策中心、利潤(效益)中心、成本(費用)責任(控制)中心,建立健全制約制衡、規范有序的內部控制綜合保障體系,為全面提升管理層次和企業文化水平提出了基本思路。并向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進行專題報告。
3、為固化審計成果提供了素材。為了進一步固化本次審計調研的工作成果,審計人員撰寫了《科技型企業流程再造及價值簡析》的研討文章,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財經論文研討,得到了有關方面的肯定和獎勵。文章就企業的管理結構與層次進行了對比分析:
(1)適應較小科技型企業規模的扁平式管理結構:
即計劃經濟條件下科研事業單位的一般管理結構:
所長二級管理機構(職能部門、專業技術研究室、全資子公司);
以項目(課題)為基本載體的科研業務流程:所長(或分管副所長)專業研究室負責人項目(課題)組負責人。
(2)適應中等以上科技型企業規模、以高聳式管理結構為主的交融式結構:
強調以“科研專業研究中心”為核心、以專業研究所的科研項目(課題)為載體,重新構筑行政架構和技術架構:(見附頁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