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農業農村合作社的意義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農村金融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
文章編號:1003-4625(2011)01-0075-02 中圖分類號:F832.35 文獻標識碼:A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及信貸支持情況
近年來,農村金融機構大力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以信陽為例,該市農村金融機構通過不斷加大信貸投放力度,改進創新支持方式等措施,有力地促進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一是加大信貸投放力度。信陽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支持是從無到有,穩步推進。截至2010年9月底,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各項貸款余額3165萬元,比2009年增加了1124萬元,增長55.6%。其中:社員貸款2183萬元,法人貸款982萬元。目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信貸支持的主要是農村信用社等農村金融機構,轄內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涉及茶、蠶、果、魚、禽、花、種植、加工等產業。二是創新信貸品種。信陽農信社系統在“公司+合作社+信貸”、“公司+基地+合作社+信貸”、“合作社+社員+信貸”等成熟農業信貸模式基礎上,積極探索“專業合作社+訂單+信貸”的訂單農業貸款、“合作社+合作社+信貸”的合作社聯貸聯保貸款、“合作社+農業擔保公司+信貸”的擔保貸款、“社員+合作社+信貸”的社員銷售收入作抵押、合作社作擔保的雙保證貸款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抵押貸款等多種信貸支持模式,積極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需求,實現銀社雙贏。
(一)地方政府優惠扶持政策力度不夠
2007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同時,國家鼓勵和支持包括供銷社、科協、教學科研機構、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單位、農業企業等在內的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政策、技術、信息、市場營銷等服務。但目前國家、省、市、縣各級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優惠政策缺乏具體的實施措施。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程度不高
一是法人治理不健全。從大的方面看,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法可依,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仍存在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仍存在“三會”不健全、內部管理粗放、監管機制薄弱、自治能力較差等問題。二是產業化發展層次水平較低。服務內容單一,服務水平不高。如精深加工、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產品不多,龍頭企業數量較少,規模相對較小,帶動作用不夠明顯,農業產業化鏈條簡短且脆弱,抵御市場風險能力不強,“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的利益機制仍處于初級松散型階段。三是“小、弱、散”現象比較突出。信陽市屬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相當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偏小,資本金較少,利益關系聯結不夠緊密,合作社對社員、對農戶的帶動作用較弱。
(三)金融服務不相適應
一是農村金融服務不適應農民專業合作社多元化需求。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涉及領域廣泛、組織形式多樣、對外交往頻繁等特點,迫切需要資金、結算、保險、理財、信息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而作為農村金融服務主角的農村信用社無論在服務品種上還是在結算手段上都比較單一。二是農村金融的經營原則不適應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需求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的矛盾:信貸需求的長期性與信貸資金流動性的矛盾、資金需求急頻快的特點與信貸資金安全性的矛盾、農業生產的低效性與信貸資金效益性的矛盾。三是信貸管理的規范性不適應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的松散性。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建設滯后,致使其發展不夠規范、管理比較松散,缺乏可供抵押的資產,而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農村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更加完善,責任追究更加嚴厲,貸款發放慎之又慎,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供求矛盾日益加劇。
(四)農業生產風險較大
一是技術風險。作為農業科技應用者的農民,大部分文化層次較低,科技應用效果較差。獲取信息不及時、不全面,一方面在內容涵蓋上不全面,如在市場供求與價格、科技、政策法規、生產、資源環境,特別是國內外市場行情、產銷形勢的分析預測等方面欠缺;另一方面受經濟與教育狀況所限制,農民對于信息的敏感程度、信息的收集與接受渠道、處理信息的手段與能力等都受到很大限制。二是自然風險。自然條件的差異性及其變化的頻繁性,也可能造成農業生產在地區、季節、年度之間的巨大反差,給農業造成不可估量的風險。三是市場風險。一方面市場調節滯后,市場機制對農產品產量和生產結構的調節,是根據現行的生產價格而不是未來的生產價格進行的,由于農產品的生產周期長,所以生產無法迅速適應變化多端的市場;另一方面農業生產季節性強,錯過季節,損失就難以避免,對于鮮活產品,一旦流通受阻,后果不堪設想。
三、農村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制定和落實配套扶持政策
一是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應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的信息、培訓、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推廣等服務。二是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其社員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動所取得的收入,應免征所得稅,對從事農業農機作業、排灌、病蟲害防治以和技術培訓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三是健全農業保險體系,建立風險保障基金。
(二)改進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
一是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業銀行應把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支持對象,盡快確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的相關領域和制度安排,由縣級銀行具體實施。同時,改進農村信用社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二是培育充分競爭的農村金融市場。應認真落實銀監會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鼓勵在農村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滿足區域內農民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信貸政策等的考核與評價。三是開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用等級評定。各級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與農村金融機構的協調配合,發揮自身的信息優勢,定期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分類評級,作為農村金融機構評級授信、擇優支持的參考依據。農村金融機構應根據農民合作社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建立符合合作社貸款業務特點的信用評級、業務流程、風險控制制度。
(三)創新信貸管理方式,不斷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有效信貸需求
一是要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平臺上,完善農戶聯保貸款辦法,在合作社內成立農戶聯保小組,大力發展聯保合作社,通過互保,放大信用總量,強化信用約束,擴大農戶聯保貸款的覆蓋面。二是應本著“分別對待、擇優扶持”的原則,設計相應的分類支持制度,借鑒農業主管部門的評級分類結果,及時調整信貸措施,優先支持規范化程度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嘗試發放由龍頭企業信用做保證的信用貸款。三是認真研究不同生產經營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產前、產中、產后資金需求狀況,推出風險度小、推廣價值高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專項貸款新品種。降低門檻,適當放低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條件的要求,在貸款形式上,可把小額信用、支農信用卡、財產抵押有機結合,綜合運用。四是創新貸款擔保抵押方式,積極探索采用無形資產、應收賬款、訂單等多種抵押形式,允許自然人、法人、核心股東等提供的以其個人財產或權利為抵押的擔保。
一、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的問題
1、缺乏具體的扶持政策。目前,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優惠政策并不明確,也無章可循,操作性不強,各合作社只能采取自產自銷的經營模式,無法開拓合作社業務,進行產品的深加工,提高產品的附加值,因此,對農民的吸引力不大。
2、缺乏技術、信息、經紀、產品營銷方面的帶頭人。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一批懂技術、會管理、能獲取市場信息、有開闊的市場路子和開拓精神的一批優秀農民,為合作社的社員提前、產中、產后以及農產品的深加工、銷售、運輸等提供一系列服務。而目前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管理者隊伍的素質相對較低,難以適應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要求。
3、品牌意識不強,阻礙高位發展。品牌戰略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選擇。當前,農產品市場競爭從產品質量競爭上升到形象競爭的新階段,著力打造品牌、商標、包裝、信譽等無形資產形象顯得十分重要,其中品牌戰略尤為突出。普遍存在品牌意識不強,品牌獲利能力不強,這不僅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優勢得不到充分發揮,服務層次低,還缺乏適應和開拓市場的能力,造成市場競爭力不強。
4、運行機制不規范。在機構制度建設上,有的達不到農民成員占80%的要求,管理機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在財務管理上還不規范,缺乏合格的財會人員,在憑證的取得、記賬、報表編制等會計業務上,難以做到規范。
二、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對策
1、提高素質,培養一批優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管管理者隊伍。政府要經常對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和業務骨干進行專業培訓,對他們進行種植養殖技術、新品種引進、產品深加工、市場營銷、信息搜集、企業管理、財務管理、稅收政策、經紀人等多方面的培訓,提高他們管理專業合作社的本領,從而使其更好的發展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
2、拓展服務功能,引進先進設備,切實提高科技含量。發展壯大專業合作社。政府需在農產品銷售、農資供應、農機具使用、病蟲害防治等方面作好后勤保障服務,進一步落實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項優惠政策,開辟綠色通道,在延伸合作領域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功能。同時大力實施品牌戰略,牢固樹立品牌意識,鼓勵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申報有機、綠色食品,加大農產品商標注冊力度,著力打造一批名優品牌。同時,企業要發展壯大,離不開硬件設施。當前,專業合作社設備落后,如不及時更新設備,長期下去必將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被淘汰。通過政府引導,使農民專業合作社充分認識到,缺少必要的硬件設施和先進設備,就猶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必須走科學發展道路。
3、因地制宜、創造性的創建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創建和發展合作社問題上,不能“蜂擁而上”,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下指標進行考核,不能只追求數量,不注重質量。政府要通過宣傳引導,結合實際,因地制宜,質量和數量并舉,適度創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從部門參與管理指導,強強聯合,“能人當家”,政策扶持,產品深加工,綠色無公害,質量安全,品牌戰略,競爭市場等方面入手加大力度,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
國外農村金融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⒈為了輔助農村發展,加快農村金融事業建設,日本借鑒美國的一些經驗,建立了完善而明確的農村金融體制。政府為了更加完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以及規范監管事項和相應權限問題,頒布了《農業協同組合法》。同時也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農協的特殊地位,規定重建后的日本農協應以“促進發展農民的合作組織,提高農業生產力與農民的社會地位,實現國民經濟的發展”為宗旨。此法令的實施,加快了日本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速度,日本的“農業協同組織”如雨后春筍般的建立起來,而依附于“農業協同組織”的合作金融機構也大量的成立。這些合作金融機構對幫助日本農村發展,消除農村的貧困現象起到了極大的作用。而農村金融市場的興起也帶動著日本金融市場的發展乃至于全日本的經濟。日本農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特點及借鑒意義:一是日本農村合作金融立法精細。日本對不同類型的合作金融立法分門別類,在立法的技術上雖然簡單一些,但是輔以了較完善的配套制度。針對我國目前的合作金融立法狀況,制定一部統一的合作金融法還比較困難,但國家可以就不同類型的合作金融先制定單行法,如針對我國廣泛存在的信用合作社制定一部《信用合作社法》,在填補合作金融立法空白的同時,也為促進合作金融立法工作做出基墊。二是日本農村合作金融制度非常注重與民法、商法的協調,專門指出了涉及到民法、商法的適用問題,并多次提到民法、商法適用于合作金融時應作的調整,這就有利于法律體系的協調和完整,避免在實踐中出現法律適用的沖突和界限模糊,對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立法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三是在概念上區別“合作社”與“合作社企業”的做法。日本的合作金融組織在登記時就將其分為兩類不同的法人實體,在具體的操作上也更為容易、便捷。由于我國目前并沒有合作社作為特殊的組織機構登記注冊的規定,也沒有說明合作社如何參照適用其他民事主體的登記注冊的規則,所以要完善農村合作金融制度是首要的。四是日本在合作金融立法中有專章規定政府監管,尤其對稅收優惠政策等作出了細致的描述,在制度上保證了政府對合作金融的扶持。根據我國合作金融的發展,合作金融機構與政府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如果要合作金融脫離與政府的聯系實現其自身發展不太可能。但可以嘗試在經歷一定時間的過渡之后,再由合作金融依靠自身力量發展。而這段時期內要做好的就是在承認合作金融機構與政府聯系的同時,加強其外部監管。⒉綜合立法模式———美國農村金融立法體系。美國在對待農村金融的問題上,也選擇了構建比較完善的合作金融法律體系。從1909年開始到1933年,美國頒布了一系列的與農村金融相關的金融法案,并建立了農業合作信用體系。馬薩諸塞州可謂是美國農業金融的先驅者,該州通過了美國第一部信用社法,建立了第一家信用社———圣瑪麗信用社。而且這部信用社法也是聯邦政府制定信貸聯盟法的基礎。1916年,美國通過了第一部農業信貸法,并在該法案的規定下設立了合作金融組織,建立了合作金融信貸系統,也開創了農業長期貸款的先河。此后,這部法典為滿足金融市場的需求,經過了五次修改。1922年到1929年,美國針對農業合作金融先后頒布了《卡帕一沃爾斯坦德法》、《農業市場法》、《合作社銷售法》等法律。其中《卡帕一沃爾斯坦德法》最為重要,它標志著美國合作社在法律上有了真正的定義。而《合作社銷售法》的出臺,使得美國農業信貸體系步入良性軌道,并滿足了農民對貸款的需求。之后,美國制定并實施了信用法規,代表著美國合作金融走上了正規化道路。1934年是美國合作金融業發展最重要的一年,國會通過了《聯邦信用社法》,這標志著美國的合作金融業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環境。美國農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發展的特點及借鑒意義:一是規定了合理而明確的機構分工。美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系統龐大且復雜,但分工明確,聯邦土地銀行的任務是向人們提供不動產的抵押貸款,地區合作銀行的任務則是為較小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提供資金,而聯邦信貸銀行的職責是為客戶提供中期和短期信貸業務。這三家農村金融組織相互獨立,每個組織責任明確,形成了一個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確保了農村金融發展的良好環境。我國的農村金融業在組織分工上應予以借鑒,明確職責,為農村金融發展提供良好環境。二是獨立的組織制度。美國農村金融是一個獨立體系,美國農業信貸管理局作為其監督和管理的主要單位,負責日常的監督和全面的協調,這樣才能較好地保證其資金用于農業。農村合作金融與聯邦儲備系統以及各聯邦儲備銀行之間并沒有任何隸屬關系。美國聯邦農業信貸委員會作為農業信貸方針的制定者,可以根據不同時期農業發展的目標,把握農業信貸的方向。三是專門的法律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完備保證。美國的農村金融運作具有完備的法律體系,可以把農村金融大的運作融合到其他相應的法律中,使得農村金融在運作中不會出現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的局面,從而避免了行政干預以及因領導換屆而造成影響。四是在監管模式上,美國農村合作金融的監管以1999年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為依據,采取了不同于商業銀行的監管模式,設立了由監管機構、行業自律協會資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險集團及其附屬機構組成的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為服務對象的監管體系。這對我國合作金融缺乏監管的現狀來說,要完善農村合作金融監管制度應做到“三重”監管,一是實行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監管的獨立審計;二是實行一套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體系;三是實行外部監管,特別是審計監管。
社會主義新農村金融法律體系的實踐路徑
綜合立法與分業立法相結合的立法技術選擇。作為合作經濟的一種形式,合作金融立法應當在合作社立法的框架之下。從現有的各國合作社立法上看,可以概括為兩種立法形式,一種是綜合性立法,就是不同類型的合作社適用同一法律規范。另一種是分業立法,也就是一對一的模式。金融合作社立法模式一直是學界爭議的話題。有觀點認為,當合作社本質相似、形式相仿時應該統一立法。而在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能會出現一些新型的合作社類型,此時分業立法不能及時地進行法律規范,綜合性立法作為一種大的概括形勢,對這種新型的合作社有規范力。合作經濟立法,應在我國發展市場經濟的前提下,為符合我國市場經濟規律而建立。筆者認為,在我國,現有的農村合作社種類較多,各合作社涉及的行業廣泛,在現有的條件下,制定適用于所有類型合作社的綜合法尚不具備。因此,我國應先采用分業立法模式,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一部綜合性農村合作金融基本法。明確農村合作金融企業法人的法律屬性。農村金融合作社作為農村合作金融的主要組織其法律定位尚不明確,因此,合作社是否應有法人、法人的類型成為了當下學界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合作社應有法人,而且應該是一種特殊的法人類型,也可以叫農作社法人。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國際合作社聯盟通過對世界各地的合作社立法進行總結,已明確合作社是一個企業。由此可以得出,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合作社的一種形式,也應具有法人。其次,分配原則。合作社的確不同于以資本為制度設計基本邏輯的公司,而人們往往強調合作社是以社員互助以增進社員利益為主要目的而不以營利為直接目的。實際上,羅虛代爾原則仍然體現了營利性,因為合作社只有通過市場營利行為取得利潤,才能對社員進行利潤返還。馬克思在分析合作社的二重性質時指出,在資本主義所有制下,合作社是集體的資本主義企業,在合作社與其他企業的交換中,同樣要營利極大化,并參與資本主義企業平均利潤率的形成。而且羅虛代爾原則自身也在發生變化,現代許多國家合作社法規定社員的投票權不再是絕對的一人一票,一人一票只限于初級社,其他級的合作社則可按成員社的規模采取按比例投票,在堅持惠顧返還的基本原則下,也可采取有限制的股金分紅,這種改變均體現出對資本的重視。因此,合作社的特征應該是“對內以服務為主,對外以營利為目的”。最后,合作社主要以成員交易為主,對外交易為輔。在合作社破產時,優先解決債權的為合作社成員。因此,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作為企業應有的法人,考慮其行業的特殊性,所以應該是具有特殊性的法人。完善農村合作金融市場準入與退出的法律制度。各國的法律均對本國金融機構規定了市場準入門檻,我國規定商業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0億,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千萬。從這個角度看,國家已經放寬了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標準。但從農村合作金融的目的來看,它是一種以互助合作為目的的組織,對發展農村經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一些偏遠山區,其資金量較小,社員集中資金的能力較弱,很難達到國家所規定的千萬標準。因此,放寬準入標準,降低門檻勢在必行。農村合作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可以構建以收購與合并為主、行政關閉或撤銷為輔、破產清算為補充的多元化退出方式。收購與合并主要可以免除因某一金融組織的倒閉給市場帶來的動蕩,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負面影響。而在合作金融中,由于其特殊性,所以對破產清算這種退出形式一定要格外慎重,稍有失誤,很可能會導致農村合作社的“波米諾骨牌”效應,給農村金融市場造成巨大損失。因而,為預防這種情況的發生,應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筆者認為,當破產清算程序發生時,政府應當聯系經營較好的一個或多個合作金融組織對破產清算的金融組織進行并購。而金融組織受到的損失,政府可以通過相應的政策來對其進行補償,目的是使影響降到最低。⒋確立農村合作金融的政府支持與監管法律制度。為保證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穩定、健康的發展,政府應在政策上對其進行扶持,為其創造出良好的環境。扶持類型可以分以下幾種:第一,傾斜性財政支持。在我國,由于“三農”問題的切實存在,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市場競爭中必然會遭受到損失,而政府可以在金融政策上給予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適當的傾斜性保護。政府可以對明顯帶有政策性扶貧功能的貸款做出一些合理的政策性虧空空間,此政策性損失由地方財政貼補。尤其對于偏遠貧困地區的農村信用社,農村確實需要而又達不到規模效益而引起的經營虧損,政府可以給與彌補。此外,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承擔著大量的低息放貸任務,這直接影響了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利潤或帶來虧損,政府應適當補償其因低息放貸造成的損失。第二,減免性稅收支持。我國政府在稅收政策的制定上,應充分給予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傾斜性的扶持和鼓勵。如畜牧業貸款、農業生產貸款與補貼、扶貧貸款,對于山區貧困合作金融組織以及以農業貸款業務為主體的虧損合作金融組織,應加大扶持力度。具體措施包括營業稅免征,提高資本充足率以促進經營不善的企業扭虧轉盈,增強企業的抗風險能力;對盈余不大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采取免征所得稅措施;另外,應采取措施引導資金流向農村金融市場,以此提高農村金融機構的資本收益率。應在法律法規上制定具有傾斜性和保護性的農村金融優惠政策,從而觸發社會閑散資金自發流向廣大農村地區。第三,市場化利率浮動調控機制。過分對利率人為控制會導致資金使用價格的嚴重扭曲,并且會引發資金配置的不合理等問題,農村金融機構勢必會受到上述因素的影響。現實中,過分的利率控制手段只會阻礙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自身金融業務的操作。為此,利率的調控應該遵循市場需求,讓市場自發地調節利率浮動的范圍,只有逐步放手對利率的管制,合作金融在農村金融市場上才會有更加美好的前景。總之,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需要從立法角度上提高其權威性、全面性,并合理地承認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的合法地位,盡量滿足農村金融的發展需求。農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金融市場的競爭能力與生存能力,而對農村非正規融資等現象進行法律制度的規范,在一定程度上搞活了農村的金融市場,使得過去單一、缺乏競爭機制的農村金融市場煥然一新。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農村金融處于改革和轉型的特殊時期,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的設置應當充分尊重市場的制度構造與選擇功能,在通過立法對農村金融市場進行制度性干預以及市場自發選擇之間達致
一、農村合作社的涵義及重要意義
農村合作社經濟組織是農民為了謀求、維護和改進其共同利益,規避經營風險,按照自愿、民主等原則建立起來的經濟組織,它彌補和解決了農戶家庭分散經營的小規模和大市場間的矛盾。
改革開發以來,有效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但是隨著市場化的發展,農民小規模的生產與信息的落后很難適應大市場經濟的發展,一個農民在瞬息變化的市場中,是完全處于弱勢地位,信息不流通,技術上落后,價格談判上處于弱勢等等,并且隨著農村農民個人致富能力的差異,也導致農村貧富差距的拉大。如何克服以上的種種問題,使廣大農民在市場經濟能夠掌握主動權,并且實現先富帶后富的農民全面的富裕,農村合作社無疑是一個有效地途徑。農村合作社可以為廣大的個體農民與大市場之間打造一座橋梁,實現信息的有效交流,克服農戶小規模交流的局限性,增強農民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并且有能力的社員可以更好地帶動弱勢社員的發展。關于這方面我認為農村合作社還可以有發揮的潛力,它們可以進一步實現資本土地等的入股,實現向公司化方面的發展,比如因地制宜成立一個綠色食品的公司,引進技術人才,實現生產、加工、銷售等鏈條的整合,打造自己的品牌,實現可持續的高利潤,華西村就是這個方面的模式。以后隨著土地產權的清晰化,現在農場、現在農村企業是我們發展的方向。
關于城鄉差距問題、農民工問題,誠然,解決這些問題關鍵在于城市化的發展,但是城市化發展也需要一定的時間,但另一個關鍵點在于農村的生產力還有很大的潛力,只要把農村的生產力完全的發揮出來,許多貧富差距,城鄉差距等問題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而農村合作社可以更好地將農村的潛力發揮出來,可以預測的是未來中國農村的發展,農村合作社一定是一個主流方向,對中國的現代化建設產生重要的作用。
農村的發展不僅僅是經濟的發展,而是全方面的發展,農村合作社可以一定程度上實現社會功能。一個發展完善的合作社,可以在社會養老醫療等方面發揮功能,并且可以致力于社員共同生活的環境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也可以根據自己歷史的傳統形成自己的文化特色,一個合作社的社員之間相互幫助、相互交流加深集體感。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農村合作社作為一個集體協調組織,可以鍛煉農民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農民的素養,更好實現村民自治。不僅如此,農村合作社也是農民和政府之間的一個紐帶,可以實現農民與政府之間信息的有效交流,技術的推廣,國家宏觀調控的實現。從目前中國的國情來說,農村合作社是最適合中國農村現階段發展模式,它可以進一步解放農村生產力,促進農民的全面發展。
二、農村合作社經濟未來發展趨勢
(一)產業化
農村合作社經濟組織最初大多數是進行銷售方面的聯合,隨著國際農產品市場需求量的增加,一些合作組織開始向建立統一的儲存、加工和新產品開發體制的方向發展,產業化程度不斷提高。國內專家學者如黃祖輝、杜吟棠等在早期就圍繞農民合作組織的產業化經營組織和模式做了深入的研究,強調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農民受益為目標,結合近年來農業產業化經營取得的成效可以看出,產業化經營對增加農民收入,增強農戶競爭力有積極的推動作用。田永強、董煒娜等針對合作組織的發展現狀,指出我國在農民組織產業化經營中存在著規模經濟性不強、科技水平低、發展環境差、管理機制不規范等一系列問題,并提出合作組織產業化經營應著力解決規模、機制及科技含量等方面的問題,為今后農民合作組織產業化發展研究進程指明了方向。
(二)組織化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化是指個體農戶或是經營組織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加強聯系,優化資源配置、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在組織化的主體模式方面,張紅宇指出五種提高組織化程度的組織化模式,農業產業化經營帶動模式、農民專業合作社模式、現代公司制企業模式、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模式以及提供組織化的生產服務模式;在組織化發展途徑上,多數學者都主張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股份制合作,代海濤、曹彩杰指出在經濟發達地區,應適時地發展股份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實現產權清晰化,達到維護農民權利、保障農民利益的目標;馮海濱等探討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股份制因素日益滲入,所有權與經營權日趨分離,股權日益集中,產權關系逐漸明晰。根據不同合作組織的發展需要,引進外來資本,實行股份化改革,建立股份制組織,已成為合作組織的重要發展趨勢。
(三)信息化
科學技術的發展使農民合作組織不斷走向信息化,農業信息理論與技術蓬勃發展,相關研究相繼涌現,研究內容涉及農業信息技術、信息資源、影響因素及存在問題等眾多方面,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趨于信息化是指采用信息、通訊技術的方法和手段,充分開發和利用合作組織的資源,提高組織運行效率。梅方權強調以信息化帶動現代化,農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的信息化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與經營管理水平,有利于促進農業市場流通。張世忠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提出組織發展面臨網絡建設與維護、信息資源開發、傳播渠道、組織機構等方面的困難,對此政府需積極引導建立農業信息化的市場機制,加強農業信息資源的管理,同時為了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需要建立健全農業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規等。
三、促進我國農村合作社經濟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重視規模。近年來,農村合作社有了較快的發展,但入社農戶的數量剛剛超過全國農戶總數的1/4,并且農村合作社的平均規模還不到百戶。因此,應在鼓勵農民合作社發展數量的同時,提高新成立合作社發起人數量的門檻,更加重視和鼓勵農民加入已經成立的合作社和發展合作社聯合社,促進向縱向一體化、聯合化、規模化經營方向發展,增強合作社的帶動能力,盡快形成產業化。
(二)重點扶持。通過合作社對農業進行支持和保護是世界各國較為普遍的做法。我國對合作社的支持政策應當堅持扶大扶強的原則,重點放在增強合作社的內生活力,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和科技推廣,增強合作社的經濟實力。
(三)改革放活。隨著合作社發展壯大,各國政府更加重視“掌舵”不做“劃槳”的事,逐漸減少對合作社的干預,充分發揮服務和引導功能,給合作社創造更靈活的制度空間。從長遠和世界范圍來看,金融創新是合作社制度“放活”的重要一環。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允許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要求,需要有關部門協商盡快拿出具體的實施辦法。
(四)加強監管。我國目前尚缺乏完善的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合作社發展缺乏有效的組織協調和引導。借鑒國外經驗,建議加強合作組織監管機制的建立和完善,通過成立專門的機構負責合作組織的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
從現價段來看,農村合作社是最適合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一種模式,農村合作社一定會在我國找到適合自己發展的土壤,發展壯大,進一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促進和諧農村的建設,走向全面的小康社會。
參考文獻:
[1] 陳繼偉.農村合作經濟現狀探討與思考[J].現代經濟信息,2013,(04)
作者簡介:岳學健(1981-),男,云南省會澤縣人,云南省會澤縣大橋鄉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站長,經濟師。主要研究方向為農村經濟,鄉鎮企業,農村經濟經營管理。
一、國際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異化趨勢的經驗總結
合作金融組織最早出現于19世紀的歐洲,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快速發展并日趨普及,20世紀70年代成立了“信用合作社世界理事會”(World Council of Credit Unions,INC),該機構現有86個會員國和地區。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及金融業的高速發展,合作金融組織無論在組織形式還是在內涵上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變化更大,具體表現為:
1.金融經營目標的變化。合作金融組織的最初形式是信用合作社。當時信用合作社的參加者大多是小生產者、小經營者和農民,他們為了抵御大資本的剝削,維護自身的利益,自發組織起來,在融資領域實行資金互助合作,其宗旨和經營目標是:不追求利潤,以為社員提供服務和幫助、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但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經營活動都要追求利潤,講究自身效益。因此,絕大多數合作金融組織實際上都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
2.資金來源的變化。最早的合作社主要以股本金和存款為資金來源,現在西方國家多數合作金融組織,在資金來源上已經是多渠道,除上述來源外,還有向中央銀行借款和發行債券,并且有些國家發行債券所籌措資金占合作金融機構資金來源的比例相當大。同時,存款的種類也多樣化。
3.資金運用及其業務經營的變化。在貸款對象上,由社員發展到以社員為主;在貸款數額上由小額貸款發展到小額和大額貸款都發放;在貸款用途上,不再局限于生產,尤其是農業生產,也提供消費性和流通性貸款;在貸款方式上,不再只是靠社員的個人信用擔保,而注重票據貼現、財產抵押、經濟擔保等形式;在貸款利率上,不再強調低利原則。
4.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現代合作金融組織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自上而下的管理體系,不再強調“民主管理”、“一人一票”,注重所有者、經營者與投資者三者利益相統一的管理原則。
縱觀世界各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制度變遷,其總趨勢是:由非營利合作轉向營利合作,由勞動聯合轉向資金聯合,由以“為社員服務為宗旨”的信用合作組織轉向商業性金融組織。但是,無論在發展中國家還是在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商業金融和合作金融并存是各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共同特性。或者說,商業性金融不會取代合作金融。
二、我國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異化的特點
1.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制度異化具有明顯的行政化特征。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長期受其他體制改革“慣性”的作用,使農村金融體制長期成為政府或其他經濟體制的附屬物。例如,信用社從最初的合作組織到人民公社的一個部門,再到國有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再與農業銀行“脫鉤”恢復合作性質,但要受中央銀行的監管,即使這樣均采用的是政府主導、強制性變遷的方式,具有明顯的行政色彩,這種方式降低了制度變遷的時滯及摩擦成本,但同時其效率也隨之降低。
2.我國農村合作金融體制和制度的變遷具有強烈的形式主義。我國農村合作金融體制和制度的變遷均是法人地位和權利的易位,而非組織結構形式的變動以及金融產權主體的讓渡。也就是說,都是形式上的變化,而非經營管理模式以及金融效率提高等實質上的變革。
3.農村合作金融制度變遷與農村經濟制度變遷的路徑相悖。1979年以來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兩次具有歷史意義的變革都采取了自下而上的誘發性變遷方式,第一次變革:的實行和推廣,第二次變革:鄉鎮企業和農村個體私營企業的興起。這兩次變革使農村經濟主體的產權關系進一步明晰,而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的變遷則使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產權關系更加模糊不清。這兩者制度變遷路徑的相悖帶來的直接后果是民間非規范化借貸的產生和發展。
4.農村合作金融制度變遷過程的漸進性。我國農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之所以選擇漸進性制度變遷的路徑,原因在于漸進性制度變遷可以把制度創新所帶來的矛盾和利益沖突在時間、空間上分散開來,為社會化解和消化制度創新風險和成本提供一個緩沖區。認識上的漸進性決定了改革實踐的漸進性,改革策略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時的知識和信息。因此,農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的目標往往是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不斷地修改和調整。
三、我國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異化的動因
1.政策性設計的缺陷。長期以來由于我國農村金融管理體制改革目標不明確,使農村金融的功能定位和產權制度處于模糊尷尬位置。例如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在管理體制的選擇上始終未擺脫“官辦色彩”,1958年實現后,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在農村的分支機構合并,下放由人民公社管理,1979-1996年由農業銀行代管,1996-2003年由中國人民銀行托管,始終走的是“官辦”道路,實際成為國家金融機構的附屬物。同時信用合作社也失去了自主性、民主性和靈活性;在產權制度建設上,產權代表主體不明確,產權結構不清晰。農村信用社每次改革,由于過度強調金融體系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其組織內部人員的思維模式天然地排斥改革,依然保留計劃經濟的特色,失去其做強做大的內在動力;在經營管理模式上,實行的是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而非合作性金融,與建立信用合作社的目的相違背,因此其功能喪失成為必然。
2.制度變遷的政府強制推動。縱觀我國農村金融體制和制度的變遷,每次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強制性行為,而非自下而上的誘發性行為,更不是農村經濟主體自主行為,其主要原因:一是從原有的金融體制來看,傳統的金融管理體制具有高度的集權性和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對政府高度的依賴性。其具體表現為3方面:(1)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長期受計劃經濟模式影響,農村金融組織成為政府的附屬物,導致農村金融主體長期缺位;(2)我國金融體制實行的是條塊分割,使單純服務農村經濟的金融主體無法獨立出來;(3)我國農村的自然條件和制度環境對農村金融的發展形成的制約,例如農民的素質、農村的經濟體制和農村的商業化水平等。二是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制度的變遷要符合國家的效用函數。因為農村金融市場的穩定、金融體制性租金是政府宏觀調控的目標。
3.農村經濟發展需求的推動作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與金融市場的供給存在著巨大差距。從1996年起,我國農村的金融缺口還出現了逐年擴大的趨勢,導致民間金融活動異常活躍。
四、對我國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異化的再認識
通過對國際合作金融制度異化趨勢和我國合作金融制度異化特點及其動因的論述和分析,我們有必要用科學發展觀對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地位與職能、性質與衡量標準、合作制與商業化關系、目前農村信用社改革等進行再認識。
1.對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和職能定位的再認識。要充分認識農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和職能,就必須回答我國是否存在農村合作金融基礎、我國是否存在農村合作金融需求,回答當然是肯定的。因為:(1)農村合作金融產權制度能夠適應現階段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目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可提供互助互利、靈活多樣的融資形式,可實行優惠利率貸款,可采取多種分配形式。(2)農村合作金融產權制度可滿足農村弱勢群體融資需求。在我國東部地區金融需求以非農業為主,應依靠具有規模經營優勢的商業銀行滿足,而中西部地區金融需求以農業生產和生活需求為主,那么,就應該建立以合作金融機構為主體的金融體系。(3)從金融機構的功能角度看,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一直是向著使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商業化方向推進的,其結果是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支持作用明顯趨于減弱,這顯然不科學、不平衡,不符合我國國情。(4)合作金融組織不僅能夠保障資金供給,還能對社員實行利潤返還,提高農民收入。因此,在農村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應大力加強合作金融組織建設。
2.對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性質和衡量標準的再認識。長期以來,盡管合作制提法不盡相同,但在理論上一直把合作制原則、民主化管理作為判斷農村信用社是否屬于合作制的標準。但是現實中都不盡然。在我國欠發達地區發展合作制農村信用社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經濟上弱者之間的互助融資,而不是為實現民主管理,看起來是理想與現實之間發生了矛盾,實質上混淆了目標和手段之間的關系。因此,目前理論界出現的把民主管理作為衡量農村信用社是否合作制度的主要標準是值得商榷的。民主管理的根本目的不是民主管理本身,而是為保障社員利益、實現互助融資。承認互助融資是合作制農村信用社的衡量標準并不否認合作制原則,堅持合作制原則是實現互助融資目的的手段。
關鍵詞: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制度改革;支農
一、改制的背景及模式的選擇
1.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模式。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其主要特點是大股控權、一股一票、按股分紅,按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商業化原則進行操作和管理。股份制商業銀行機制在促進產權明晰、強化約束機制、解決“內部人控制”等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其典型代表為2001年在信用社基礎上改組成立的常熟、張家港、江陰三市農村商業銀行模式,即蘇南模式。
2.農村合作銀行模式。農村合作銀行主要由轄內廣大農民和農村經濟組織出資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作機制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銀行由社員入股、一人一票,按股分紅,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寧波市鄞州農村合作銀行采取的就是這種股份合作制模式。
3.縣級聯社一級法人結構和縣、鄉鎮二級法人結構。一級法人結構,即要求總公司、分公司做到戰略統一、制度統一、機制統一。二級法人是指在一些企業組織關系中,不僅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它們的下屬機構也具有準法人的地位,這些下屬機構就是二級法人。比如說國有銀行,除了總行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外,其他的各地分行都是二級法人。但它不存在破產,只有總行有權撤銷某個分行。江蘇農信社的體制改革,即“江蘇模式”是其最典型的代表。
二、國外農村合作銀行的介紹及啟示
(一)法國農村合作銀行
1.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是農業信貸互助組織的基層組織,其前身是農業信貸合作社。它按照合作金融的原則建立,由成員入股組成,成員有個人成員和集體成員,其中,農民是基本成員。成員入股時需繳納股金,不論每個成員的股金多少,都實行一人一票,每個成員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省農業信貸互助銀行和中央農業信貸銀行。省級農業信貸互助銀行作為一級法人,是全省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法人代表,由若干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組成,同時也是后者的領導機構;中央農業信貸銀行,即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總行,是完全獨立的官方行政機構,是全國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最高管理機構,受中央政府農業部和財政部的雙重領導與監督。
(二)結論與啟示
1.合作金融組織的產權明晰。國外合作金融組織在其成立之初,產權是清晰的,即便是存在政府參股或控股,其股份的數量是十分清楚的,中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在成立之初,政府投下了大量的組織成本,卻未體現在賬面價值上,但政府實際上掌握了農村信用社的控制權。不明晰的產權,使政府陷入被“搭便車”的境地,也是政府承擔了幾乎無限的責任,為政府日后的退出制造了巨大障礙。
2.政府適時逐步退出。政府的投資加快了農村信用社的產生和發展,但當社員和農村信用社的實力強大起來后,政府便從投資人角色適時退出,還股于社員。中國農信社問題產生的最大根源是政府至今尚未從實際投資人的角色退出,政府不退出,民間投資就不可能到位,國家承擔其一切風險,使得農信社的發展始終缺乏一個良好的運行機制。
三、鄞州銀行制度選擇的理論分析
一般而言,農業生產的周期比較長,分散的農戶所需的小額信貸服務帶來的利潤也比較少,對金融企業缺乏吸引力。
雖然鄞州聯社(鄞州農村合作銀行的前身)是國內最早實行統一法人核算管理試點的農村信用社,但實行縣一級法人體制后的鄞州聯社仍然沿襲農村信用社原有的產權結構特征。中央銀行主導下的對農村信用社的改組,實際上僅是準國有組織內部的改組。
目前鄞州區已有中小企業2萬多家,農業產值比重逐年下降,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已經成為該區的主體經濟。在鄞州銀行創立初期,其第一產業的比重僅為6.13%,而到2008年底,三大產業所占的比重分別為3.7%,64.72%和31.58%。
四、績效分析
1.與傳統合作制相比,農村合作銀行是一種有效率的產權制度安排,其股權結構設置有利于提高股東、員工的積極性,增強自主經營能力。長期以來,鄞州銀行服務區域經濟、服務三農、服務中小企業,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自身各項業務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到2007年底,各項資產達258億,其存貸規模已在寧波市農村金融合作體系中處領先地位。
2.服務三農的貸款深度和廣度加大。改制后,鄞州銀行加大了對農戶貸款的傾斜力度,推出了“聯戶擔保貸款”業務,以滿足當地農業領域的資金需求。鄞州銀行扎根農村,積極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每年的貸款大部分用于支持三農事業。截至2008年末,鄞州銀行用于全區新農村建設的資金達20多億元。①在2003—2007年期間,三農貸款歷年發放額比重保持在60%以上,并呈逐年增長趨勢,五年累計投放827億元,為農村經濟的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3.收益增加,經營效率提高。鄞州銀行的市場定位于中小企業和農戶貸款上,使得其在區域內占據了絕大多數的市場份額,截至2008年底,銀行存款余額為2664612萬元,較上年增長18%;各項貸款余額為1928578萬元,較上年增長16%,其中中小企業貸款余額155億元,占總貸款額的80%。②改制后的鄞州銀行營利狀況得到了明顯的好轉。在資產質量、風險控制能力、資產運營效率等方面,均得到了顯著的改善。
在不良貸款的控制上,自2003年以來,資產質量持續提高,貸款不良率持續下降,從2003年的11.83%下降至2008年的1.93%,資產質量已經達到優秀銀行的水平,直接提高了企業的盈利能力。
五、對農信社改制的思考及成功原因的分析
1.產權得到明晰,產權結構更加合理。從股權結構的變化看,相比于原聯社,鄞州銀行的改進是明顯的:(1)明晰的產權結構。改制后,其法人股和自然人股全部由私有股權組成,增強了所有者追求經濟效益的動力和規避有損所有者利益的行為。(2)外部投資入股強化了民主監督和管理。改制后,自然人股東的持股比例占了整個銀行股本的58.96%,而法人股僅占41.04%,這體現了股權分散和以外部投資入股為主的原則,有利于實行民主管理、擴大資本實力。
2.農村合作銀行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比較容易。如鄞州區政府應允返還部分營業稅,用于消除歷年負債;當地人民銀行在農村合作銀行的業務拓展、開辦新業務品種等方面給予一定的政策扶助和推廣,而如果改制為股份制銀行,則不能享受以上優惠政策。
3.因地制宜,不忘支農。在非農經濟發達、城市化水平較高的鄞州地區,鄞州銀行始終從實際出發,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特點,改變了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只是“貸貧不貸富”、“支農不支商”的做法,向城鎮擴展,為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農產和新興的股份企業提供服務。4.豐富金融產品,提升服務功能。在產品設計和創新上,鄞州銀行注重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和支持,推出了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貸款,被征地人員自主創業貸款等一系列新的支農業務。
六、鄞州銀行改革對其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幾點啟示
1.農信社改革的模式選擇。在中國,農信社面對的經濟環境差異性很大,農信社改革各地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不能“一刀切”。農村合作銀行是以“合作制為體,股份制為用”的改革模式,一般適應于經濟比較發達,農信社經營狀況較好的地區。以鄞州銀行為例,其所處的浙江省農村地區經濟相對發達,經濟運行中源自農業領域的融資和金融服務需求相對遞減,而來自工商業經營所需相對增加,農信社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產品等方面進行改革和創新的愿望比較迫切。因而,對經濟發達地區農信社而言,“鄞州模式”更具借鑒意義。
2.改制后的市場定位。我們應該看到,農村合作銀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一定的商業化經營,是發展農村金融的客觀要求。立足于服務三農,不斷滿足當地種糧大戶的資金需求以及為農民、失業人員以經商等形式的自主創業提供資金支持,這不論是對于緩解當前金融危機下大量返鄉農民的就業壓力,還是進一步發展三農,增強農民自身“造血”功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多元化服務設計。隨著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現代化,農戶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呈多樣化。因此,合作銀行除滿足農戶的資金需要外,還可建立一個完善的農業服務平臺:(1)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和信息優勢,為農戶提供農業種植、農產品加工方面的市場信息,引導農民正確的投資方向,提高貸款的安全性。(2)資產租賃服務。根據需要,適當發展抵貸資產或自有資產租賃等非貸款資產業務,方便農戶生產生活并實現資產多樣化、經營多樣化。(3)貸款重點支持商品基地先進技術的應用,支持農業科研新品種的種植及新的種植技術推廣等。
參考文獻:
[1]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6.
[2]張杰.中國金融制度的結構與變遷[M].太原:山西經濟出版社,1998.
[3]何偉,等.寧波活力[M].寧波:寧波出版社,2004.
[4]光.中國制度變遷的案例研究:第二輯[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9.
[5]何廣文.合作金融發展模式及運行機制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關鍵詞:農民增收;農業產業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中圖分類號:F30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4-0046-02
一、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意義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在不改變,不削弱農民獨立自主經營地位,不影響農民生產積極性的前提下,通過資本聯合、勞動聯合、農產品加工及銷售聯合等方式,將單個分散經營的農戶組織成為市場經濟中的平等競爭主體,融入到市場經濟當中,從而實現分散經營的農戶與市場連接起來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它有助于農戶對市場經濟的適應和競爭,實現農業生產與市場需求的對接,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加強科技服務,增加農民收入。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農村的一個發展方向,也是農業生產經營制度改革過程中的新一輪制度創新。
1.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有助于提高農民市場地位,增加農民收入
農業生產受到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雙重制約,我國的特殊國情及復雜歷史原因導致了我國農業發展相對落后,農民是地道的弱勢群體。他們的經濟利益經常會受到各方面的侵害,如農業增產既會面臨市場供需失衡導致的“谷賤傷農”現象,又可能面臨來自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壓級壓價,結果是增產不能增收。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保持農民產權相對獨立的前提下,通過自愿結合將分散的農戶組織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加工、儲運、銷售體系,把生產和流通、經營和服務結合起來,不僅可以獲得加工、銷售環節增值形成的利潤,提高農業自身的經濟效益,提高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和集約化水平,有效地抵御自然風險,而且使家庭經營與大市場有機結合,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提高農民的談判地位和競爭力,能夠有效地降低生產、交易成本,增強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
2.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有助于提高農村產業化,實現農產品的規模經營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將千萬家分散的農戶統一起來,不僅可以通過生產過程的橫向聯合與產前、產中、產后各環節的縱向聯合,實現農戶之間資源優勢互補,有效地引導農村民間資本進入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域,實現規模經營,而且可以通過實現生產標準、操作規程、質量標準、農資供應等環節的統一,不斷強化農業生產的質量和過程管理,實現優質品牌的塑造和品牌戰略的實施。
3.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有助于及時為農戶提供各種技術服務,進一步完善農業服務體系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通過與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的專家和技術人員聯合,相比單個農戶而言,擁有強大的技術優勢。另外它本身又是農戶的聯合體,能及時有效地了解農戶在生產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和迫切需要的技術,因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可以通過印發科技材料,舉辦各種培訓班等途徑及時地為農民講解種養技術,當農戶出現問題時也能親臨農戶進行檢查處理,關注農作物病變,使每個農戶都能掌握專業生產的技術,保證正常生產。在一定程度上,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又把科技推廣、提高農產品質量、品種改良等滲透到生產、流通各個環節,進一步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有利于實施科技興農戰略,推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聯系社會各經濟主體間利益互動的紐帶,對改善生產條件,推動科技進步,健全社會化服務,促進專業化生產,加強集約化經營,提高勞動者素質,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城鄉一體化建設,發揮著橋梁、中介和示范作用。據農業部的調查,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與一般農戶比較,人均年收入通常要高出10%~40%。然而,目前由于經濟、法律、農民觀念以及政府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運作不規范
目前,我國建立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大多數是在上級部門要求的形式下由鄉鎮牽頭,機關干部領辦起來的,帶有一定的行政性。政府在合作經濟組織的運作過程中充當了主角,很多經營方面的事都由政府包攬,然而,很多領導特別是鄉鎮的一些領導和農民還不清楚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職責和運作要求,在組織成立和指導運營各種合作社、生產協會等合作組織時,思路不清,致使合作經濟組織偏離了民營化軌道,沒有形成利益共沾、風險共擔的經營機制,沒有真正成為一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獨立經濟實體。多數合作經濟組織沒有建章建制,制度約束力不強,管理手段落后,應變能力不強,規避風險能力弱,在市場風云驟然變化面前束手無策。
2.點多規模小,總體效益不高
從地域上來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基本以村為單位,以家庭為載體,通過一家帶動幾戶、十幾戶;從數量上來看,大有星火燎原之勢,有的縣就有近千個組織但質量上存在著致命缺陷。大部分農業合作組織的業務僅僅局限于一個鄉鎮或一個縣,普遍是以村、社、戶為單位,跨鄉鎮的都很少,同類合作社之間也缺乏橫向和縱向的聯合。
3.地區發展不平衡
我國幅員遼闊,東西方、南北方經濟存在著很大差異。不同地區不同的發展環境,導致在對待農村合作組織的認識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別,有些地方接受快,有些地方接受的相對緩慢。另外,讓人費解的現象是城市郊區的農村本應充分利用緊靠城市能及時捕獲市場信息的地理優勢,大規模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實現農業生產與市場對接,搞活經濟,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恰恰相反,不僅很少成立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甚至有些地區都不知道此組織為何物。
4.組織化程度低,專業化特色不明顯,作用難發揮
當前的農業合作組織大多是由分散農戶自發組成,往往是大宗農副產品上市之前臨時拼湊起來的,沒有按合作制的機制來運作,組織結構比較松散,沒有真正形成緊密的經濟實體。另外很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定位不明確,既搞銷售,又搞技術服務,“小而全”問題比較突出,沒有形成專業特色,開拓市場能力較差。這兩點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合作經濟組織作用的發揮。
5.缺乏相關法律法規
任何事物的良好發展都需要適宜的法律環境,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范,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也不例外。然而,目前我國沒有專門關于合作經濟的法律規范,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缺乏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始終沒有明確,政府無法對其進行規范的管理。
三、加強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對策思路
1.堅持因地制宜,多元化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的自然、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城鄉居民需要不同,農產品的生產也帶有很強的地域特點。這些因素決定了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建立和發展不可能采用統一模式。因此,我們要堅持因地制宜,多元化發展的原則。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舉辦不同特色、不同規模的合作社,實現百花齊放、分類指導。在組織形式上,可以是合作社,也可以是股份合作組織和其他合作經濟組織;在興辦主體上,可由農民自辦和聯辦,可以由農民與國家技術經濟部門、事業單位聯辦,可以由依托龍頭企業辦,也可以由供銷社和其他涉及部門牽頭辦;在發展模式上,可以是合作經濟組織辦龍頭企業,也可以是龍頭企業牽頭辦合作組織經濟,或者是采用“公司+專業合作社+農戶”的模式。總之,只要能解決農民的實際困難,能幫助農民辦實事,都應大膽地試驗和發展。在成功邁出第一步,建立適宜形式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之后,還要做好歸納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的工作,用成功實例正確引導其健康有序的發展。
2.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規,引導和協調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建立和發展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隨著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而產生的新型組織,是一種獨特的經濟組織形式。它是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不以利潤為目的,主要功能是為社員提供交易上的必要服務。因而它不同于公司企業,必須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我國近年來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和私營企業法規,唯獨沒有制定關于合作社的法律。制定和頒布一部有關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有助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依法成立、依法運行以及保障合法權益。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規,在法律上賦予其法律地位,明確其法律責任,使其發展得到法律保護;正確引導社會對農村合作經濟的認識;加強對合作經濟組織這一團體的社會管理,從而有序地規范合作經濟組織的建立與運行。
第一,促進農村經濟專業化,是農村發展的根本路徑。沒有專業化發展,效率難以提高。除一部分農民因病殘喪失勞動能力這個原因之外,大部分農民貧困是因為他們沒有穩定地進入社會專業化分工系統,就業不充分,實際的有效工作日少。要讓他們脫貧,就是要大力推進市場化,讓農民參與市場競爭。大竹縣這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培育了幾種大宗農產品市場,發展前景良好。
第二,大竹縣農村勞動力轉移在逐漸拉平城鄉收入差距,縣域內的城市化取得了顯著成績。大竹縣在推進低成本、高標準的縣域新型居民點建設中做了積極探索,具有一定示范意義。筆者在其他一些地方看到,政府用巨額資金打造一兩個村莊,看起來成績顯著,但實際上很難推廣。大竹縣因地制宜改造村莊環境,花小錢解決急迫問題,引導群眾在家園建設中投資,更具有推廣意義。
第三,大竹縣在農村合作社發展的引導工作中,注意提高合作社質量。全國農村合作社發展情況,基本上是數量多、質量差,可資示范的并不多。筆者注意到,大竹縣水果合作社能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建立工作規范,效果明顯。對于一個農業大縣,合作社應該向做大、做強的方向逐步發展,不必求多、求快。可以重點發展幾個合作社,針對一個主導產業著力發展一個合作社,鼓勵這些合作社“走出去”,跨縣、跨市、跨省發展。合作社與龍頭企業都是農業產業化的重要中堅力量。目前,國家的政策導向還是發展龍頭企業,這會加大合作社發展過程中的一些困難。合作社進一步發展需要協調好其與龍頭企業二者之間的關系,這方面全國還沒有經驗可資借鑒。能不能通過支農資金引導龍頭企業進入合作社?政府的支農資金能不能向符合規范的合作社傾斜?大學生村官制度能不能與合作社發展緊密結合?合作社的管理干部能不能與鄉鎮公務員有某種程度的交流?這些事項都值得嘗試、探索。從長遠看,農民合作社必須有一個大的發展,以便讓農民享有農業產業鏈上更多的收入。希望大竹縣在這方面有更成功的探索。
我國農村合作組織不斷普及,并促進我國農村的經濟轉型。在本文中,對新型農民合作組織制度的特點進行分析,并闡述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經濟轉型的主要方法。
關鍵詞:
農民;合作組織;經濟轉型
隨著我國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要不斷對傳統的計劃經濟中相關政策以及方案實現創新,農民對土地具有一定的支配權利,能夠促進我國農村的生產力,提高農村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實現經濟轉型發展能夠為我國經濟基礎以及物質基礎發展提供較大的便利條件。
一、新型農民合作組織形成的制度特點
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主要是改變傳統的經濟運行模式以及傳統的經營體制。在分散小農體制下,不僅要使農民對農業中存在的生產要素進行合理支配,還要提高農民對生產要素的積極投入。但在小農體制發展下,我國農民組織程度不斷降低,不僅農業生產以及其中的相關要素配置規模呈現下降趨勢,農村經濟與城市相比也存在較大差異,特別是農村治理結構的分散現象,導致農民組織形式以及農村的經營方式都需要改變。針對該條件,對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發展的優勢與劣勢進行闡述,并在新時期改革發展下,利用新方法對其優化,不僅促進了我國農村合作組織的形成,也實現了農村經濟的轉型發展。
(一)新型農民合作組織制度的優點與缺點
新型農村合作組織在積極建設與發展中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能改善我國傳統的農村經濟運行模式,還能我國的經營體制進行積極改進,并通過分散的小農體制,使我國農民獲得農業生產中的一些使用權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還能提高農民對生產要素的積極投入。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較大劣勢,隨著小農體制的不斷改革,農民形成的組織化也不斷降低,從而使農業生產要素以及其中經濟規模發展不斷降低,在這種情況下,農村的經濟產量不僅出現逐年降低的現象,還制約了我國農村經濟的不斷進步。而且,還加大了農村與城市之間的發展差異,特別是農村治理結構出現嚴重的不協調現象。所以,針對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的優勢與劣勢的闡述可以發現,我國目前的農村合作組織以及經營方式還需要進一步改進。
(二)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的改革方法
在目前發展形式下,新型農村合作組織在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在本文中需要利用相關措施有效改革。首先,在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發展與建設中,要解決小農戶在農業發展中存在的風險,并在自身形成較強的抵御風險能力,在這種執行條件下,不僅增強了農村的生產能力,還使自身在發展下形成較高的自我保護能力,以保證自身能力得到積極提高,從而降低其中存在的風險。然后,在新型農村合作組織中,還要提高農民的邊際收入。因為在現有的農業發展中,其中的邊際效應以及農產品不斷減少。其次,在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發展中,還要提高農村合作組織的核心價值,其中,不僅要提高農村的生產規模,還要提高農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再次,在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發展中,還要使農業在生產中形成有效的發展環境,并使農民能夠適合當前的農業產業化發展。最后,要促進新型農村合作組織,更要促進農村生產的整合效應與流動效應,以使農村生產要素得到積極提升。
二、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經濟轉型的要素
(一)新型與舊式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的比較
近幾年,我國農村在發展中,特別是土地制度管理發生較大變化,因為我國經濟組織已經加入到世界貿易組織,激烈的市場格局變化形成了新型農村合作組織。根據產權以及新型農村合作組織進行分析,農村合作組織存在較大差異。如:在啟動結構以及產權結構上進行分析,通過政策啟動,在合作社與發展趨勢上存在較大差異。在新型農村合作組織中,農民所有權以及與其形成的關系是一種合作。但實際上,其中的權利并沒有改變,一些土地被納入到合作社中去,土地所有權還是一種合作關系。所以,新型農村合作組織并沒有改變農村的產權制度,而是改變了最基本的生產方式,特別是土地的產權分屬問題。如今,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的實施與農業轉型發展存在一些相同,它不僅促進了組織的多元化參與,還為農業發展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二)制約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因素
在新型農村合作組織不斷發展過程中,要思考在發展中存在的阻礙要素,受多種因素的影響,由農民參與的新型合作社比例還比較低,在農村合作組織進行土地調查期間,雖然在表面上是農民進行登記申請形成的合作組織,但實際上,一些在背后形成的大多都是一些企業、供銷社等。導致該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在農民中登記創建的農村合作組織并沒有形成具有自己特點的企業,從而使新型農村合作組織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出現嚴重的解散現象。在現如今市場激烈競爭下,要促進我國農村合作組織的可持續建設,不僅要維持自身的生產能力,還要提升自身在市場上的競爭地位。
三、結束語
在新型農村合作組織中,相關管理人員要認識到新型農村合作組織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其中的問題進行解決,這樣才能使我國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符合當前市場中的競爭趨勢。
作者:王樂鋒 單位:蓬萊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
參考文獻:
[1]安鑫.新型農民合作組織與農村經濟轉型[N].環球市場信息導報,2016(5):19-20
[2]遲明婉,盛尚華.新型農民合作組織與農村經濟轉型探討[J].現代經濟信息,20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