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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社會保險 工傷保險 工傷條例
《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它是一部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對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全體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統稱為五險)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我國要將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要覆蓋城鄉全體居民。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則要求覆蓋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五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其中一種。所謂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它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由用人單位繳納而勞動者本人不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它是指工傷保險在補償工傷職工時,不追究受害人責任,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個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社會保險法》實施一年來,人們對于該部法律所規定的險種、適用范圍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為了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五險之一的工傷保險險種的進一步了解和發生工傷保險事故后如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救濟途徑等情況,本人結合自己作為地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常年法律顧問在實際工作中的一點經驗和體會,向大家介紹一下《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適用范圍、繳費主體、申領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步驟、工傷認定的法定條件、不服工傷認定的救濟途徑、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等,便于大家在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給予一些幫助。
一、《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因此,工傷保險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二、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
《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因此,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申領工傷認定的程序
首先,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用人單位認可工傷的話,可以直接進入工傷認定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認可仲裁裁決,該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終由人民法院裁決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即所謂的確認勞動關系的“一裁二審制”。
其次,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確定后,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1.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和注意事項:《工傷認定辦法》第23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3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種方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后,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四、認定工傷、視同工傷和不予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者從醫療機構初次接診時間起計算,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者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遼寧省內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內并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實施非本崗位工作職責的行為受到傷害的;(2)在工作時間內受單位安排從事臨時性的指定工作時發生事故傷害的;(3)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者受到感染疫病的。(4)在工作時間內,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單位的設施不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五、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者被確認為工傷后,應當向當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級。一方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六、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通過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不服工傷認定救濟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所有程序,其目的就是為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所有程序的歸宿。工傷職工依據所確定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謂先行支付,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拒絕向未參保的勞動者賠付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
七、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商業人身保險是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種類,包括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生存保險等。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工傷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目的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它是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后盾的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業經營者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用人單位都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它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而商業保險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則,是否建立保險關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
3.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是由國家事先規定的,風險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是根據國家經濟狀況所決定的。而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的。
官司敗訴后,馬國強索賠一事擱淺。無奈之下,他撥通了本刊的法律援助熱線,尋求幫助――
事件經過
今年42歲的馬國強是地地道道的農民,一無學歷二無技術,到平頂山后一時找不到合適的工作。
2008年6月,馬國強遇到了熟人李英,得知李英在平頂山市新華區爐具修造廠(以下簡稱爐具修造廠)工作,而且她和廠長還是親戚。馬國強激動地說:“你看看能不能把我也介紹進去?”熱心腸的李英說:“我試試吧。”
一個月之后,馬國強等到了李英的好消息,廠長同意他去工廠打工。7月底,在廠長著保興的帶領下,馬國強來到了位于新華區醫院附近的爐具修造廠。著保興介紹,爐具修造廠屬于集體企業,是一家由剪板、折彎、卷圓、電氣焊等流水線組成的工廠。工廠的流程繁多,人手緊張,大多數工人都是多面手,要從事多個工種。簡單介紹后,著保興答應馬國強第二天就可以上班,但沒有談及勞動合同事宜。
由于是熟人介紹,馬國強也沒有在意。在新的單位,他勤勞肯干、不怕吃苦,白天干活,晚上還值班,每個月下來有一兩千元的收入,基本解決了全家人的日常開銷問題。
工作熟悉之后,馬國強得知,著保興的兒子著國領開了一家剪板廠,名叫平頂山市西建材剪板廠(以下簡稱剪板廠),對外稱是爐具修造廠的門面店。而且,馬國強每次外出工作,都是著保興下任務,由著國領帶領去施工。馬國強不止一次地問著國領:“我是在跟誰打工啊?”
著國領說:“都是一家,分什么彼此。剪板廠是爐具修造廠的門面店。”
之后,馬國強就在著國領的帶領下,以剪板廠工人的身份外出工作。馬國強從事的是體力活,經常磕磕碰碰,但均有驚無險,安全度過。
然而,天有不測風云。2009年12月1日,著國領帶領馬國強等人來到平頂山市自來水公司工程處院內施工。在將切割下的管子裝車時,馬國強對著國領說:“管子太重,我們人少,恐怕裝不上去。”
著國領回頭看了看偌大的管子,說:“沒事,我們三人能應付。”說完,他和司機抬管道一頭,讓馬國強獨自抬另一頭。
由于管道沉重,馬國強不小心將腰部扭傷。疼痛頓時鉆入骨髓,馬國強蹲坐在地。然而,著國領只是安慰幾句,再也沒有過問。
馬國強不想耽誤工作,只好白天干活,晚上去附近小診所治療。12月14日中午,在家休息的馬國強又被著國領叫去剪鋼板。當時,馬國強以腰痛為由拒絕出工。著國領便讓介紹人李英去叫馬國強。馬國強礙于李英的恩情,只好帶傷出工。
孰料,在剪板工作中,馬國強又將腰扭了一下。舊病未愈又添新傷,馬國強疼痛得蹲坐在了地上。這次,著國領依舊無動于衷,連一句安慰的話都沒有。旁邊的工友實在看不下去了,急忙跑到附近診所買了藥膏。
2009年12月23日,疼痛難忍的馬國強來到新華區醫院檢查。經過X光照片顯示,馬國強患有腰椎壓縮性骨折。醫生當場要求馬國強住院治療。然而,馬國強無力承擔醫療費用,向醫生提出回家休養。好心的醫生問明原由后,提醒他說:“你這屬于工傷,認定后老板應該報銷醫療費用的。”
一語點醒夢中人。返回住所,馬國強向著國領提出醫療賠償。誰知,著國領竟不理不睬。第二天,著保興讓人帶口信讓馬國強回家治病。索賠不成竟被辭退,馬國強內心很不平衡,他再次向著國領索要賠償。著國領氣憤地說:“這事我不管,我也管不著。”
父子倆相互推諉,馬國強的賠償費一時無法落實。疼痛難忍的他只好借錢住進了市第一人民醫院。著保興見事情嚴重了,只好吩咐兒子著國領取出5000元錢給馬國強送去。之后,著保興父子再也沒有付過醫藥費。
2010年3月24日,馬國強在朋友的攙扶下來到新華區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2010年6月29日,新華區勞動局做出工傷認定書:馬國強在工作期間將腰部損傷,被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及腰肌勞損,馬國強所受傷害屬于工傷。經查,西建材剪板廠無營業執照、無獨立用工資質,只是爐具修造廠設立的門面店。因此,馬國強與爐具修造廠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爐具修造廠應承擔工傷責任。
工傷認定下來后,馬國強本以為據此認定書可向著保興索要賠償。然而,著保興拒不支付,并向新華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認為新華區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有誤。
著保興在申請書上稱:2009年,馬國強在剪板廠工作時受傷,但要求爐具修造廠承擔工傷責任無法律依據。勞動局不能僅憑兩個企業老板之間存在父子關系,就認定兩個企業同屬“父子”關系。
2010年11月1日,新華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下達,支持了新華區勞動局的認定書。11月15日,不服復議決定的著保興將新華區勞動局和馬國強告上了新華區人民法院。
不久,事情發生了驚天逆轉。2011年1月5日,新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新華區勞動局的工傷認定。不服判決的馬國強提請了上訴。
2011年7月28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官司沒有打贏,馬國強的工傷賠償化為泡影,無錢治療的他只好拖著傷病之軀回到老家。走在回家的路上,馬國強欲哭無淚。他不明白,自己的工傷責任究竟由誰來承擔!
本刊援助
申請人:張××,男,漢族,1969年×月×日出生,戶籍所在
地湖南省新邵縣坪上鎮小溪村××號。身份證號碼:4305221969××××××111。
被申請人:東莞市××××大酒樓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南
城區×××路××××大廈×××樓。
法定代表人:李××,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王××,男,1973年×月×日出生,廣東省梅縣人,現住東莞市虎門鎮××××花園××苑××號,身份證號碼:4414211973××××5916,系東莞市虎門××××維修店業主。
再審訴訟請求:
一、撤銷(2011)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741號民事判決書;
二、判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下列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醫療費34286元(含康復費、整容費),2、誤工費16168.5元,3、陪護費1560元和住院伙食補助費1506元(含適當的營養費),4、殘疾人生活補助費71117元,6、鑒定費550元,7、被撫養人生活費85680元,8、交通費4081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以上合計264948.5元,減去被申請人王××已支付的醫療費23000元和按判決書支付的賠償款46612.46元,倆位被申請人還需向申請人支付195336.04元。
三、訴訟費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有誤
根據我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7條,結合《承裝(修、
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倆位被申請人簽訂的《東莞市酒樓公司空調安裝工程(人工費承包施工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被申請人王××本系東莞市虎門××××維修店的業主,不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資質,不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其作為乙方在《東莞市酒樓公司空調安裝工程(人工費承包施工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上簽名后卻公然加蓋了以“××××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義出具的公章。被申請人東莞市××××大酒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樓公司)存在非法發包的行為;故此顯示兩位被申請人存在著共同的主觀過錯。
被申請人王××任何將申請人轉化成獨立的承包人的行為均屬無效,雙方只能形成雇傭關系或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申請人有實際工作經驗而無《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無論是在專業資質上、在用工地位上、在組織歸屬上及在對外承擔責任方面,都只能充當被申請人王的雇員或幫工或助手。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確定民事責任時既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又明顯的違背了當事人的約定
本案應適用《安全生產法》、《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用電安全導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明確酒樓公司在用電行業規則方面和超合同用電方面存在何種過錯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為電力設施或者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酒樓公司應證明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但原審法院卻將證明酒樓公司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完全推給申請人,適應法律有誤,認定的事實也是將錯就錯。
其次,本案應適用倆位被申請人在《協議》中對安全職責的約定。
《協議》第二條第1款、第2款分別明確了倆位被申請人的職責。
最后,酒樓公司的供用電合同雖與《協議》隸屬不同的法律關系,但其履行結果與《協議》相關。酒樓公司負有采取一系列措施來配合供電人保證用電安全以符合條例要求的義務,譬如,嚴格按照國家或電力行業標準,設計、安裝、檢修、運行和維護用電設施等等。
三、法官在行使釋明權時存在消極對待和行使過度兩種極端情況
首先,法官消極對待釋明權。對于東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東府復決[2011]01100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確定的申請人“王張其于XX年8月22日20時在酒樓公司酒店二樓檢查空調時不慎被電擊傷。”的事實,原審法院還作反向的誘導性啟發,促使申請人就其“觸電掉地的事實”予以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民法通則》第123條、第126條,倆位被申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原審法院卻將上述舉證責任分配給申請人,這種臨時心證及相關法律見解,剝奪了申請人的程序參與權,造成了突襲分配舉證責任和突襲裁判。申請人提交了《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但原審法院既沒有行使舉證釋明權,又沒有事后予以調查。
其次,原審法院過度行使了釋明權。申請人在訴請中雖有矛盾不明之處,即“誤工費1347元(計算至定殘之日起為224天,參照建筑安裝業26346元/年標準計算)”,但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計算標準本應得出誤工費損失為16168.50元。原審法院行使釋明權過度,將本屬辯論主義領域的誤工費數額問題視為當事人的處分行為,以剝奪申請人辯論權的形式造成了代替申請人行使處分權的法律后果。程序保障指向型積極釋明模式要求法官為保證“當事人主導原則”真正發揮作用需適時地向申請人提供建議和意見。法官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任何牽涉申請人利益的主動行為都不得違反對審原則,應當賦予申請人陳述的機會,應當使當事人作出充分完整的法律上和事實上的說明。
最后,為了實現侵權行為法“有損害,就有救濟”的功能,侵權行為人必須證明誰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除責任,法院對此并未釋明相關的法律見解。
四、原審法院基本上不支持申請人提出的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受害人未來的收入損失,各國法律普遍規定應當給予賠償。關于此類賠償的計算,原則上賠償的數額應當為其受傷后實際可能獲得的收入與如果不受傷其本應獲得的可能收入之間的差額。
對于侵權導致的機會喪失,當某種機會是一種很可能發生的機會時,換言之,當一種機會根據事物的通常發展過程是存在的時,對該機會損失導致的損害應當給予賠償。
申請人僅獲得了一部分名義性賠償金,對其實質性損害賠償原審法院基本上不予以支持。由于他人的侵權行為而遭受損害的當事人在依侵權行為的性質和現時的情形所允許的確定性(根據原審法院因申請人的實際經驗而對其獨立承攬人的擬定),證明了損害的程度以及能適當地彌補其損失的賠償額后,根據侵權法中的“填補損失”或者“填平損害”的原則有權就該損失獲得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金。
1992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第7條規定:“海上人身傷亡賠償的最高限額為每人80萬元人民幣。”
1999年8月5日實施的《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31條對侵害人格尊嚴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的規定了5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
XX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一些地方立法機關和高級人民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比較具體的規定,認為這與司法解釋的指導思想沒有原則沖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限定了年賠償總額;但本案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年賠償總額并未做限定的規定,因為引發此類糾紛的商事侵權人是法人和個體工商戶,而本案申請人為弱勢的未享受工傷社保等國民待遇的農民工。
XX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申請人39歲即構成四級傷殘,根據司法鑒定書,“損傷致被鑒定人張××l1椎體壓縮爆裂骨折,有骨塊進入椎管,椎管狹窄,伴有雙下肢不完全性癱瘓,如傷者腰骶及臀部感覺減退,下腹壁及提睪反射減退,雙下肢肌力4ˉ級,雙足背屈,趾屈肌力3級,雙足趾屈伸肌力力0~1級,足趾活動障礙,致使傷者雙下肢乏力,提抬困難,步態慢跚,馳緩,活動吃力”。
申請人數十年由傷殘導致的羞辱感、疼痛或羞辱的強烈程度,其實際延續的期間或可能延續的時間之長,以及其可以預期的后果之大,對兒女生活負面影響之深而為內疚之烈,請貴院明察。
綜上所述,因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741號民事判決書存在如下符合再審條件的法定情形:
1、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2、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明收集的;
3、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又違背了法律的規定;
5、未正確行使釋明權而明顯違背(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
6、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利。
故懇請貴院拔屈辱于既判,如所請于重審;掃法務之迷失而立新規,糾審判之偏差而樹典型。
此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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