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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3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加強基本民生保障,推進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這一專業名詞被首次提及,這無疑釋放了第三支柱養老保險被寄予期望,將在健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制進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強烈信號。基于此,本文擬結合我國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現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就充分發揮商業保險應有作用,助力加快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發展做一簡要探討。
關鍵詞:三支柱;商業;養老
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截止2020年11月,我國65歲及以上人口達1.9億人,在總人口中占比13.5%。據中國發展基金會《中國發展報告2020》預測數據,到2022年左右,我國65歲及以上人口將占總人口的14%,實現向中度老齡化社會的轉變。人口老齡化態勢加劇,如何加快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滿足億量級養老保障需求,已成為重大民生關切。
一、我國現行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
“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的概念,由世界銀行首次提出,主要強調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擔負養老保障責任。其中,“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為商業養老保險。此后多年,世界各國盡管國情不同,但大都圍繞“三支柱”在養老領域開展了不同程度地探索。我國現行養老保障體系亦是由以上“三支柱”構成。具體來講:“第一支柱”指由國家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障,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含長期護理保險)。遵循普惠、公平和保基本原則,依法建立在財政支出、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基礎上,具有鮮明的法定性、強制性和無差別性。2020年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9.99億,基金累計結余6.13萬億元。“第二支柱”指由企事業單位提供的補充養老保障,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其中,企業年金強調相對公平和激勵功效并重,是經濟實力較強的用人單位自愿提供的一種職工福利;而職業年金是面向機關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的一種強制性補充養老保險。兩者均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據2020年企業年金基金業務數據顯示,截止2020年底,我國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共有10.52萬家,參保職工人數2717.53萬人,基金累計結余2.25萬億元。“第三支柱”指由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個人養老保障,主要包括自2018年開始試點的個人稅收遞延商業養老保險、以萬能險產品為主的商業養老保險和養老基金管理投資業務。遵循市場法則,建立在投保人與商業保險簽訂合同的基礎上,是滿足多元化個性化養老保障需求的重要補充。截止2020年4月,共有23家保險公司參與個稅遞延試點,累計實現保險保費收入3億元,投保人數僅為4.76萬人。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取得顯著成效,尤其是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高、覆蓋面廣,業已達成普惠性基本養老保障要求。但客觀來講,養老“三支柱”比例嚴重失衡,還存在第一支柱占比過大、第二支柱發展緩慢、第三支柱嚴重缺位等問題。
二、當前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養老保障體系存在結構性失衡,第一支柱體量獨大當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但與十九大報告提出的社會主要矛盾相一致,現行養老保障體系亦面臨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其中,基本養老保險一支獨大,公共財政持續承壓。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2年~2019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從15561.8億元增長至49228億元,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從1149.7億元增長至3114.3億元,財政支出數倍增長,將對養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續性和穩定性產生影響;另一方面,社會養老過度依賴第一支柱,二、三支柱發揮作用有限,養老保障水平不高,無法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多樣化個性化的養老保障需求。盡管近年來退休養老金連年上漲,但漲幅不大,多數人退休后維持原有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還有一定難度。
(二)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制度實施范圍狹窄,第二支柱作用發揮受限當前,我國實施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數量不多,覆蓋面不廣,且結構分布存在明顯差異。例如,按地域劃分,經濟相對發達的東部地區的企業年金發展要比中西部地區快,2020年東部地區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賬戶數、職工賬戶數和資產總額分別在全國的占比,均高于中西部地區合計的占比。按企業劃分,相對實力雄厚、經營穩定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外資企業占據年金市場大半,而大量中小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激勵措施有限、參與度不高。加之職業年金起步時間不長,基金規模較小,第二支柱養老保障作用發揮有限,尚未對第一支柱形成有效補充。
(三)商業養老保險起步較晚,第三支柱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我國自2006年起對商業養老保險開展理論與實踐研究,直至2018年國務院出臺《關于開展稅延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才從理論研究轉向政策實踐,與此同時,其他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步伐加快,其保險深度和密度均有所提高,但相較于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第三支柱占比,我國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明顯滯后。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稅優政策還有待完善。根據《通知》規定,個人購買養老保險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扣除限額按當月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個人領取養老金收入時,其中僅25%的部分予以免稅。以上這些稅收優惠的力度顯然不夠,還無法達到吸引公眾購買的預期。二是養老保險產品線條單一。當前,我國商業養老保險市場同質化嚴重,產品結構單一,種類聚焦短期投資和快速返現,而缺乏真正具有保障功能的養老保險產品。此外,諸多險企目前尚不具備制定并實施多樣化養老保障計劃的能力,市場需求和供給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三是商業養老保險機構的投資和管理專業人才不足,個人養老金是否能保值增值還存在不確定性。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中第一支柱占比偏重,第二支柱覆蓋受限,第三支柱尚在起步,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養老保障需求與養老保障供給的矛盾突出,如何破題社會養老,讓更多老年人過上體面、有尊嚴的生活,需要我們結合國際經驗和市場需求,在第三支柱上加大探索實踐力度。
三、加快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發展的必然性
(一)近年來,隨著《關于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中長期規劃》的陸續出臺,以及“十四五”規劃中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和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對加強基本民生保障,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等內容的明確提出,國家在頂層設計上區分基本和非基本,堅持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主體,充分發揮商業保險機構重要補充作用,積極構建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障體制建設的政策導向越來越明確、戰略規劃越來越清晰。由此,我們應找準政策定位,把握好基本保障保基本、商業保險做補充這一基本前提,從完善健全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出發,致力發揮好商保的重要補充作用。
(二)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具備社會經濟條件從經濟角度講,近年來我國GDP保持中高速增長,2020年盡管因新冠疫情影響,一季度GDP同比下降了6.8%,但全年國內生產總值首超百萬億元,人均GDP達到7.24萬元。同年,全國人均可支配收入3.21萬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2.1%,繼續保持增長態勢。此外,2020年全國城鎮居民恩格爾系數29.2%,已進入聯合國劃分的20%-30%的富足區間。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人均收入水平不斷提升,為個人或家庭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提供了必要的經濟條件。從社會角度講,老齡化程度日益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持續承壓,加上當前家庭結構及孝道觀念轉變,普通民眾的養老規劃意識越來越強,投資養老的積極性越來越高,依靠家庭養老的傳統模式正被逐漸弱化,大家越來越傾向于將養老儲蓄用在商業養老保險領域,而非產出效率低下的存款利息。加快“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發展的社會經濟條件具備,廣泛的市場需求使其“正當其時”。
(三)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由其職能作用決定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一是能進一步明確政府、企業、個人三方養老責任,建立責任共擔機制,在推動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協調發展的同時,極大緩解當前基本養老財政壓力。二是其商業屬性不受就業行業、地域、年限等限制,眾多小微企業及靈活就業者,可根據需要自行投保,這能有效銜接各類從業人員養老保障需求,彌補第二支柱擴面不足的制度性缺陷。同時,已納入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計劃的從業人員亦可投保商業保險,進一步提高個人退休養老金收入。三是商保機構能積極對接社會養老保障需求,不斷豐富完善養老保險產品和服務供給,特別是商業養老保險能與商業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失能保險以及養老實體機構等密切關聯,提供“醫養結合”多維度保險保障方案,更好滿足民眾多樣化的養老保障需求。四是養老保險公司受托提供養老保障資金管理服務,能有效集合個人養老資金、改善投資收益,實現養老資金保值增值。即商保公司能通過運用市場化手段,直接將投資風險管控轉化為養老資金積累,使個人退休收入有所增加。由此,我們有必要加快商業養老保險發展進程,盡快補足第一、二支柱養老保險的保障缺口。
四、加快第三支柱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一)在頂層設計上,應進一步支持商業養老保險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涉及政府職能部門、監管機構和商業保險公司等,在進行頂層設計時應注重發揮不同組織作用,優化治理結構、健全完善制度,共同推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健康有序發展。其中,國家層面應健全商保參與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相關法規,確保商保公司在助力構建新養老模式上發揮應有作用,有法可依、有所作為;各組織應對照職責范圍,分別從財稅政策、市場監管、機構準入管理、金融產品開發、業務運營流程和信息技術應用等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做好制度建設和運營管理各項工作。
(二)在財稅政策上,應給予商業養老保險更多優惠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將直接影響民眾投保商業養老保險的意愿和積極性。盡管當前我國已開展稅延養老保險試點,但因試點地區較少、優惠力度不大,其政策激勵效果尚不明顯。我們應面向不同群體,制定并實施更具針對性地財稅政策。對于低收入人群,尤其是個稅起征點以下收入人群,政府應適當給予商業養老補貼,讓其享受一定政策福利,助其搭上第三支柱養老“快車”;對于各收入人群,應繼續加大稅收優惠力度,適時調整稅延商業養老保險起征點、檔次和延稅率等,或將商業養老保險納入個稅專項/專項附加扣除中,最大限度地發揮稅優激勵作用,提高民眾參與第三支柱養老的積極性主動性。
(三)在自我發展上,商業養老保險應找準定位并有所作為在第一支柱,基本保障制度有法可依、由政府主導,商保機構可作為的空間有限,應更多關注參與經辦政策性保險項目。商業養老險企應聯合健康保險,搶抓國家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的政策契機,發揮商保作用,積極參與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服務,在助力地方醫保提高服務效率、降低運營成本的同時,為廣大第一支柱參保群眾提供護理保險保障。此外,還應持續開展政策研究和政府公關,結合屬地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需求,積極開發由政府與商保合作的單位、個人繳費的補充護理保險產品,以商保角色以參保群眾提供更全面地養老護理保障。在第二支柱,企事業單位主體廣泛,企業年金資金池相對充裕,商保機構作為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之一,應充分發揮投資管理職能,促進年金基金保值增值。商業養老險企應注重在長期投資中熨平收益波動,穩步提高投資收益,切勿過度偏好短期投資而放大風險。在第三支柱,商保機構應積極對接第一、二支柱保障缺口,在構建“醫養結合”新型養老模式上爭取更大作為。商業養老險企一是應不斷創新開發新產品體系,向市場推出傳統養老產品與商業健康險、醫療險、護理險、失能險以及金融產品等相融合的“一攬子”綜合保障計劃,最大限度地滿足老齡化社會各類養老保障需求。二是應注重提供疾病預防、就醫通道、慢病管理和家庭護理等增值服務,不斷升級服務形態,充分解決老年客戶痛難點問題。三是應探索建立保險業務鏈與養老產業鏈相結合的服務體系,擴大商業保險在社會養老領域的作為空間。
(四)在技術應用上應充分依托現代科技賦能當前,金融科技飛速發展,在提升商保服務便捷性、可及性的同時,也給商業養老保險打造全新模式提供了契機和動能。眾多商保養老險企應充分用好科技賦能,在銷售端-通過與頭部電商平臺合作,全面布局互聯網營銷模式,將養老產品融入客戶各種消費場景,實現與海量客戶的零距離接觸和零時差服務;在服務端-積極借助可穿戴設備、云計算、人工智能、大數據等前沿科技,全力為客戶提供動態化、智能化、科學化健康養老服務,彰顯商業養老保險專業能力;在數據端-強化數據分析和數據決策能力,盤活客戶信息和養老金融數據,為康養保險業務發展提供重要資源。綜上所述,商業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障體制“三支柱”相互融合、相互支持,互為補充、缺一不可。其中,第三支柱商業養保險因其市場需要和職能作用,更應準確定位、把握機遇,在構建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中扮演重要角色、發揮應有作用。
作者:周婕 單位: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