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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總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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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總則

第1篇: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總則范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全體員工對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認同感,發揮企業文化的導向作用、凝聚作用、激勵作用、約束作用、融合作用和輻射作用,培育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氛圍,不斷提高公司競爭力,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5號—企業文化》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企業文化,是指公司在生產經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為整體團隊所認同并遵守的價值觀、經營理念和企業精神,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行為規范的總稱。

本制度所稱的企業文化培育,是指通過培訓、宣傳、活動、考核、評估等方式,在公司全體員工中形成積極向上的價值觀、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精神,平等對待被并購方的員工,促進與被并購方的文化融合,以及開拓創新、團隊協作和風險意識。

本制度所稱的企業文化管理,是指對企業文化的梳理、凝煉、深植、提升,以及對企業文化的落實與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門、分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的企業文化培育和企業文化管理行為。

第二章組織管理體系與職責分工

第四條公司建立黨委會把方向、董事會和總經理辦公會主決策、黨群工作部歸口管、相關單位抓落實、全體員工共參與的企業文化組織管理體系。

第五條黨委會研究決定公司所認同并遵守的價值觀、經營理念和企業精神等企業文化建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董事會制定企業文化基本管理制度,審批企業文化建設規劃。

總經理辦公會制定企業文化具體規章、行為守則(即行為規范),審批企業文化年度工作計劃和建設方案。

第七條黨群工作部作為企業文化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企業文化管理規章制度和行為守則。

(二)擬訂公司企業文化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訂企業文化建設方案。

(四)擬訂為整體團隊所認同并遵守的價值觀、經營理念和企業精神。

(五)對公司企業文化標識及其規范使用進行管理。

(六)對公司員工行為和禮儀行為進行管理。

(七)制訂公司對內、對外宣傳規范,并監督執行。

(八)組織開展公司對內、對外企業文化宣傳,組織企業文化活動。

(九)組織公司企業文化培訓、考核、管理、效果評估。

(十)其他企業文化培育與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司各單位作為企業文化落實的責任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廣泛宣傳、切實踐行,推進企業文化理念在本單位的具體落實工作。

(二)合理安排工作,保證本單位員工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企業文化活動。

(三)積極提供企業文化建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其他企業文化培育與管理的落實工作。

第九條公司員工作為企業文化建設與管理的參與者,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執行公司企業文化管理制度,遵守相關企業文化行為守則。

(二)積極支持和密切配合公司企業文化培育和管理工作。

(三)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企業文化活動。

第三章企業文化的培育

第十條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目標,是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培育具有綠色節能環保行業特色(作者注:此處為舉例)的企業文化,引導和規范員工行為,打造以市政污水處理、市政污泥處置、市政供水投融資為主業的涉水業務品牌(作者注:此處為舉例),形成整體團隊的向心力,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第十一條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內容包括:制定企業文化管理規章制度和員工行為規范;根據發展戰略和實際情況,總結優良傳統,挖掘文化底蘊,提煉有自身特色的核心價值觀、經營理念、企業精神;制定企業文化建設規劃和年度作計劃;制定企業文化活動方案;開展企業文化培訓、宣傳、考核、評估等。

第十二條公司企業文化規范包括企業文化管理規章制度和員工行為規范,使之成為員工行為守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公司的價值觀是:

公司的經營理念是:

公司的企業精神是: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以自身的優秀品格和腳踏實地的工作作風,帶動影響整體團隊,共同營造積極向上的文化環境。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通過領導班子成員下基層調研、新員工入職培訓、文藝匯演和拓展訓練等企業文化活動、座談會、互聯網站、公眾微信號、員工論壇或意見箱等多種方式,促進文化建設在內部各層級的有效溝通,使其成為全體員工共同遵守的行為守則。

第十六條公司通過在工作場所張貼體現企業文化特色的標語、標牌、標識,組織開展技能競賽、知識競賽,宣傳勞動模范、優秀生產者的先進事跡,將企業文化建設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切實做到文化建設與發展戰略的有機結合,增強員工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員工自身價值在企業發展中得到充分體現。

第十七條公司應當通過繼續教育、學歷提升、內部培訓、外送委培等方式,加強對員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員工的文化修養和內在素質。

第四章企業文化標識管理

第十八條公司企業文化標識包括如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全稱、簡稱,下同)、品牌標志圖案;

(二)公司名稱、品牌標志圖案的標準字體、標準色及組合規范;

(三)公司象征圖案。

第十九條公司企業文化標識的應用范圍包括:

(一)辦公用品、辦公場所;

(二)工作證件、文件類(包括傳真件、工作聯系函、名片、PPT講稿等);

(三)交通運輸工具類;

(四)席卡、接待手冊等;

(五)廣告、展示陳列類;

(六)產品、服務及包裝類;

(七)服飾類;

(八)公司出版物(包括公司畫冊、工作報告、員工手冊、員工故事集、企業文化綱要等);

(九)公司網頁(包括內部局域網與外部互聯網)及微信公眾號;

(十)其他。

第二十條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本部中層管理人員的名片格式由黨群工作部按照規定格式統一規范。各單位參照公司本部中層管理人員名片格式印制。所有不符合規范的工作名片一律停用。

第二十一條黨群工作部統一規定信封、信紙、傳真紙具體式樣,由公司各單位自行印制使用。所有不符合規范的工作信封、信紙、傳真紙對外一律停用。

第二十二條黨群工作部定期組織對公司企業文化標識(印刷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企業文化實施與評估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在開展對內對外宣傳工作時,應當充分考慮到公司企業文化的要求,不得違反公司企業文化相關規定,并接受黨群工作部對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在開展對內對外宣傳時,應當將宣傳內容報送黨群工作部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黨群工作部應協助和指導各單位做好企業形象推廣工作,并對公司標識、品牌標志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黨群工作部每年組織各單位對企業文化培育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其中:

(一)評估的內容,包括:

1.本單位自我評估情況:

(1)員工參與公司集體企業文化活動(包括培訓)情況及參與率;

(2)本單位員工個人違反企業文化規章制度和行為規范情況;

(3)本單位集體違反企業文化規章制度和行為規范情況;

(4)本單位參與企業文化宣傳工作情況;

(5)本單位管理人員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的責任履行情況;

(6)其他應當進行評估的事項。

2.本單位對公司企業文化建設評估情況:

(1)本單位員工對企業核心價值的認同感;

(2)本單位員工對企業經營管理行為與企業文化的一致性的認可情況;

(3)本單位員工對企業品牌的社會影響力的評價;

(4)本單位員工對并購重組企業各方文化的融合的認可度(如果有);

(5)本單位員工對企業未來發展的信心;

(6)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的責任履行情況。

(二)評估的程序和方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黨群工作部印發開展企業文化評估工作的通知;

2.各單位開展自評與對公司的評估;

3.黨群工作部召集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企業文化評估工作組,在公司分管領導主持下,對各單位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企業文化的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4.黨群工作部按照三七開的權重比例,對各單位自評和職能部門評估情況耦合形成各單位綜合得分;按照五五開的權重比例,以各單位平均得分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企業文化的情況平均得分耦合形成公司企業文化評估得分。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重視企業文化的評估結果,鞏固和發揚文化建設成果,針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研究不利于企業發展的文化因素,分析深層次的原因,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改進。

第六章違規責任

第2篇: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總則范文

公司文件打印規章制度一、董事會和公司的文件由辦公室擬稿。文件形成后,屬董事會的由董事長簽發,屬公司的由總經理簽發,屬黨內的由黨支部書記簽發。 業務文件由有關部門擬稿,分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核、簽發。 屬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應該注秘密字樣,并確定報送范圍。秘密文件按保密規定,由專人印制、報送。

二、已簽發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記,并按不同類別編號后,按文印規定處理。 文件由擬稿人校對,審核后方能復印、蓋章。

三、董事會和公司的文件由辦公室負責報送。送件人應把文件內容、報送日期、部門、接件人等事項登記清楚,并報告報送結果。 秘密文件由專人按核定的范圍報送。

四、經簽發的文件原稿送辦公室存檔。

五、外來的文件由辦公室文書負責簽收,并于接件當日填寫閱辦單,按領導批示的要求送達有關部門,辦好文件閱辦;屬急件的,應在接件后即時報送。

六、文件閱辦部門或個人,對有閱辦要求的文件,應在三日內辦理完畢,并將辦理情況反饋至辦公室。三日內不能辦理完畢的,應向辦公室說明原因。 文印管理規定

七、所有文印人員應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觸的公司保密事項。

八、打印正式文件,必須按文件簽發規定由總經理簽署意見,送信息中心打印。各部門草擬的文件、合同、資料等,由各部門自行打印。打印文件、發傳真均需逐項登記,以備查驗。

九、文印人員必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各項打字、傳真、復印任務,不得積壓延誤。工作任務繁忙時,應加班完成。辦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應及時與有關人員校對清楚。

十、文件、傳真等應及時發送給有關人員。因積壓延誤而致工作失誤或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十一、嚴禁擅自為私人打印、復印材料,違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處理。 辦公用品 購置領用規定

十二、公司領導及未實行經濟責任制考核部門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填寫《資金使用審批表》,報總經理審批后購置。實行經濟責任制考核的部門所需購置辦公用品,到辦公室領用,辦理出入庫手續,明確金額。需購置的,由部門負責人填寫《資金使用審批表》,報總經理審批后由辦公室購置。大額資金的使用,由總經理審核并報董事長批準后辦理。

十三、辦公用品購置后,須持總經理審批的《資金使用審批表》和購貨發票、清單,到辦理出入庫手續。未辦理出入庫手續的,財務部不予報銷。

十四、各部門所用的專用表格等印刷品,由部門自行制定格式,按規定報總經理審批后,由辦公室統一印制。

十五、辦公用品只能用于辦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十六、所有員工要勤儉節約,杜絕浪費,努力降低消耗和辦公費用。

廣告公司規章制度為了給員工創造一個良好和諧的辦公環境,經公司高層認真研究決定,自本日起實施以下規章管理制度,以期各位同仁遵守。

一、作息時間:

1、公司實行八小時工作制;

2、公司實行夏季作息(五月份至十月份)和冬季作息(十一月份至次年四月份)兩種;

夏季作息時間:冬季作息時間:

早8:00上崗早8:30上崗

上午8:00-----12:00辦公上午8:30---12:00辦公

中午12:00----14:30午休中午12:00---14:00午休

下午14:30----18:00辦公下午14:00---17:30辦公

二、休息日:公司每周日休息。(可依據工作需要選擇串休。)

三、出勤:遲到、早退一次罰款5元,(超過一小時扣半天工資)月累計遲到、早退三次者按曠工一次處理,扣罰20元,曠工三次者視為自動離職,不予結算任何工資。

四、請假:員工請假須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休假,同時,不予結算假期內薪金,如有緊急情況員工本人應親自向總經理匯報審批,不可以發短信或轉告的形式請假,未經批準缺勤者均作曠工處理。(詳情請見《章程》)

五、加班:根據工作需要,員工的工作未完成,應主動加班予以完成,薪金根據公司總體業務調整,給以獎勵,不按點、日加班計算。

六、公司推行禮貌接待,接電話按規范用語:您好,智道廣告,接待客戶用語:您好,請問找誰?,不講粗話和講有損公司形象的話,違者罰款5元。

七、上班時間內,舉止文明,應著裝整齊,大方得體,保持個人衛生干凈整潔,不可著奇裝異服,不可污頭垢面,不可梳另類發型、留長指甲,違者罰款10元。

八、稱謂:員工之間在稱呼對方時,不可直呼對方名諱,違者罰款5元。

九、上班時間內,員工一律不準酗酒、不準食用異味重的食物,如:蔥、蒜等。違者罰款10元。

十、堅守崗位,上班期間不得隨意離崗、閑聊、睡覺、吃零食、大聲喧嘩,違者罰款10元。

十一、員工必須保持手機在24小時開機,做到隨叫隨到,如因特出情況手機無法接通,員工應及時向公司相關部門匯報,同時告之在30分鐘內能聯系到其本人的電話號碼,違者罰款20元。

十二、員工外出需詳細填寫出門記錄,不可代填,填寫不明或不實者,一經發現罰款20元。

十三、員工不許在公共辦公區域吸煙,如吸煙應到指定地點樓梯口、廁所、走廊,(客戶在除外),違者罰款5元。

十四、上班時間內,不得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閱讀非工作需要的書籍和報刊,嚴禁工作時間下載電影、上網聊天(工作除外),違者罰款10元。

十五、上班時間內,嚴禁打牌,賭博等(集體活動外),一經發現罰款100元。十六、上班時間內,不得帶領與工作無關的人進入公司,違者罰款5元。

十七、員工應自帶水杯,不得私自使用公司紙杯(客戶在除外),違者罰款5元。

十八、對上級下達任務不執行或消極怠工者,部門管理者應處以相應處罰。

十九、同事之間相互關心、協助,須有積極向上的團隊精神。員工之間發生爭吵、斗毆等不良事件,將對雙方處以200元罰款并給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十、公司內部電話應充分發揮其作用,絕不允許使用公司電話打各種聲訊電話、私話,如員工需要打長途應先登記,違者罰款10元。

二十一、員工應在每天早晚做好個人工作區的衛生保潔工作,保持物品整齊。(電腦、桌面、書籍等相關物品)值日生搞好公共區域衛生保潔工作,做到地上無土,墻上無灰,窗明幾凈,違者罰款10元。

二十二、凡借閱公司書籍,光盤及基本資料,一律由部門經理或設計人員簽字借閱,并及時歸還。如發現資料或辦公設備(包括通訊、照明、電腦、建筑等)損壞或發生故障時,員工應立即向經理報修,以便及時解決問題。

二十三、獎勵性薪金:根據員工工作表現上浮或下調其崗位薪金,以及時激勵優秀,督促上進。

二十四、待遇:公司采用月工資提成制(月工資總額=基本工資+提成工資+獎金),每月工資發放一次,于次月10日發給(如遇節假日將提前或順延至最近一天),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次月發給;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結算。(各崗位薪酬制度詳見公司《章程》)

二十五、獎酬:公司設立全勤獎50元,如無缺勤情況給予員工此獎勵。

二十六、出差:1、員工出差前填寫《出差申請單》呈領導批準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按事假進行考勤;如需延期應告知部門負責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請表》上注明事由,經權責領導簽字按出差考勤;

2、經理級員工出差每餐補助10元/人,普通員工出差每餐補助5元/人,報銷往返車費及工作所產生的費用,超出部分自理;

二十七、福利:國家法定假日,員工均享受帶薪休假日;(如元旦、春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等)(有特殊情況必須以工作為先,可選擇串休。)

二十八、辭職:因故辭職者,需提前一個月向公司領導聲明,以便公司進行工作調整,否則扣發當月工資及獎金。

二十九、努力學習,提高自身能力。對工作認真負責,保證按時完成各項任務。

三十、勤思考,善總結。為公司發展出謀劃策,做事腳踏實地,提高工作質量。

三十一、保密制度:員工應保守公司秘密,忠于職守,不私自將公司的文件資料帶出公司,不向他人談及公司業務往來實情,大力增強保密觀念;謝絕推銷或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入內。

三十二、安全保衛制度,員工應有安全防范意識,下班時應檢查門、窗、水、電等設施是否關閉;公司鑰匙為專人管理,管理者做好保管工作。

為了培養健康向上的工作觀、道德觀、價值觀,提高每位員工的綜合素質,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此制度是您作為企業員工要遵守的最基本的規范。

公司管理規章制度樣本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管理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員工守則

一、遵紀守法,忠于職守,愛崗敬業。

二、維護公司聲譽,保護公司利益。

三、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

四、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積極進取,勇于開拓,求實創新。

財務管理制度

總則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局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二、公司設財務部,財務部主任協助總經理管理好財務會計工作。

三、出納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和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四、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近期報帳。

五、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六、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移交交接必須由建設局財務科監交。

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

七、公司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關于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八、記帳方法采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采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九、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十、公司以單價20xx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五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機器設備;

3、電子設備(如微機、復印機、傳真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設備。

十一、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機器設備20xx年;

3、電子設備、運輸工具5年;

4、其他設備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后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十二、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則。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安裝費用。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十三、固定資產必須由財務部合同辦公室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準后,于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1、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帳,原價累計折舊后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后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后的凈額)與固定資產凈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4、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都要辦理會計手續,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資金、現金、費用管理

十四、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十五、銀行帳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十六、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十七、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分管并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法人代表和會計私章由會計保管,不準由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高收,也不準以收抵支記帳。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逐筆調節平衡。

十九、根據已獲批準簽訂的合同付款,不得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托并經總經理批準,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

二十、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限額,不得以白條抵作現金。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確保庫存現金的帳面余款與實際庫存額相符,銀行存款余款與銀行對帳單相符,現金、銀行日記帳數額分別與現金、銀行存款總帳數額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經總經理批準借支公款,應在回單位后七天內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經總經理批準,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嚴格現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資、工程支出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兌付現金。

二十三、領用空白支票必須注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報總經理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柜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部門負責人簽名,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付款。

二十五、未經董事會批準,嚴禁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二十六、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并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辦公用具、用品購置與管理

二十七、所有辦公用具、用品的購置統一由辦公室造計劃、報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購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須統一由辦公室專人管理。辦理登記領用手續、辦公柜、桌、椅要編號,經常檢查核對。

二十九、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棄和外借,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如有遺失,照價賠償。

其它事項

三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財務資料。

三十一、積極參與建設資金的籌措工作,通過籌集資金的活動,盡量使資金結構趨于合理,以期達到最優化。

第3篇: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總則范文

為保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提倡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根據有關安全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有在冊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0職責

3.1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安全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2安全監督員負責安全監督、檢查;

3.3公司綜合部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4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此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培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0內容

4.1安全事故管理范圍

生產安全(包括特別設備安全)、用電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廠區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產安全

1)焊接人員進入工作操作前,必須佩帶防護面罩、眼鏡、手套;操作前檢查電源及氧氣瓶閥門;操作結束后及時關閉;

2)篩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須佩戴防塵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3)叉車司機須持證上崗,嚴禁在生產區行駛超過5km/h;嚴格按照叉車操作規程工作;

4)使用貨物周轉車的跟車人員,必須與車體保持0.5米的車距;

5)酸洗員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護圍裙、口罩、手套;女員工長發隱于帽子內;使用工具歸位正確、擺放整齊;

6)起料、溢流班組在攀登工作用梯時,嚴禁漫不經心東張西望,應手扶穩、腳踩正;平臺操作員嚴禁工作期間倚靠、攀爬鐵欄桿。

7)鍋爐員工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8)使用空壓機、水處理加力罐人員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9)具體崗位安全管理參照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執行。

4.1.2用電安全:

1)嚴禁在車間內用生產用電充電動車電池;

2)保持電氣設備整潔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濕手扳開關;

3)電工持證上崗,變、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送電和驗電操作規程,未經配電室認可,一律不準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外)

5)若發現電路故障(漏電、保險絲熔斷、電線絕緣損壞、控制失靈、電機損壞等),應立即切斷電源通知電工檢修,非電工人員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后、不疲勞駕駛;

2)上、班騎摩托車,、電動車的員工必須防護齊全、戴頭盔;

3)員工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摩托車、電動車;

4.1.4消防安全

1)嚴禁在生產區域內吸煙、動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個人使用或破壞各種消防設備(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等)

3)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據火種能明確使用相應的器材:油類及化學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電器類使用二氧化碳、鹵化烷滅火器

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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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廠區治安安全

1)門衛人員嚴格管理進入公司內的外來人員、車輛,并進行登記在冊;對外出貨廂車輛進行清點、檢查;

2)嚴禁生產場所道路內私車行駛、停放;

3)進入公司內的所有電動、機動車輛限速,不得超過5km/h;

4)嚴禁員工動用消防設備及辦公設施;

4.1.6食品安全

1)購食品時,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2)嚴禁使用超過保質期、保存期失效的商品;

3)嚴禁使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腐爛變質食品。

4.2安全培訓

員工必須先進行崗前的安全培訓,培訓合格需簽訂安全責任書。

4.2.1培訓內容

4.2.2公司級培訓

1)國家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

2)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守則;

3)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知識;

4.2.3部門級培訓

1)崗位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定;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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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安全生產紀律、轉崗培訓和文明生產要求;4)生產現場環境、工作特點,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險作業部位及必須遵守的事項。4.2.4班組培訓1)員工從事生產工作的性質,必要的安全知識,機器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2)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3)班組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基本要求和勞動紀律;4)本工種事故案例剖析、易發事故部位及勞防用品的使用要求。4.2.5培訓方式1)崗位培訓、會議、報欄、員工手冊;2)班前、班后會,例會、管理會議。4.2.6建立培訓檔案1)對培訓員工進行安全知識考評;2)建立員工安全考評檔案,作為檢查總結安全工作的依據。4.3安全生產管理

4.3.1各崗位員工必須熟知崗位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常識方可上崗;

4.3.2員工堅守崗位,禁止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

4.3.3嚴禁工作場所打鬧、睡崗、脫崗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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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嚴禁酗酒員工進入工作崗位;

4.3.5修理機械、電器設備前,必須在動力開關前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示牌,非工作

人員禁止摘牌合閘(警示牌必須誰掛誰摘)。

4.3.6新安裝設備、新作業場所及經過大修或改選后的設施,需經安全驗收后,方可進行生產作業;

4.3.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重大安全隱患必須記入值班記錄并上報公司領導;

4.2.8員工因工作失誤、失職、違反操作規程行為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

4.3安全生產的獎勵措施

4.3.1公司在安全生產實行“重獎重罰”,對有突出貢獻的班組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4.3.2公司全體員工發現重大設備缺陷和隱患,敢于制止違章指揮、作業,避免設備和人身事故者,給予獎勵:

1)避免人身死亡和重傷的獎勵1000—3000元;

2)避免重大設備事故的獎勵:1000元;

3)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的獎勵:1000—XX元。

4.3.3公司設立安全獎,每個季度對各生產班組實行安全考核。

4.3.4重大安全事故后,公司將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罰:

1)公司內部通報批評并處以個人200—500元的罰款;

2)取消本年度評選先進個人(班組)資格;

3)處以班組全體罰款100元。

4.4工傷事故處理規定

4.4.1工傷認定

1)從事本職工作崗位或執行上級領導臨時指派工作,造成負傷的;

2)在公司區域內工作時,遭到非本人能抗拒的意外傷害,而造成負傷的;

3)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指本人住址到公司距離時間內)出現的交通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傷害;

4)員工受公司指派出差、學習、開會、因公外出所出現意外造成的傷害;

4.4.2不認定的工傷

1)工作時間內因打架斗毆而造成的負傷;

2)工作前(或工作時間內)因喝酒造成的負傷;

3)不服從指揮和明知違反操作規程,還操作而造成的負傷;

4)出現事故后,不在24小時之內匯報,又沒有人能證明受傷經過的;

5)上下班途中違反《交通管理條例》或交通部門鑒定負主要責任的。

4.5工傷處理辦法

4.5.1重傷:達到勞動保險部門認定,并評為傷殘級別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4.5.2員工因工受傷,不夠評定傷殘的,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醫療期發內100%的基本工資。醫療期滿后接到公司上班通知仍不上崗的員工,按曠工處理,連續超過三天曠工者,予以辭退;

4.5.3工傷員工工傷復發,經安全領導小組調研情況屬實,醫療期間發100%基本工資,不進行治療只是康復期發70%基本工資;

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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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工傷員工受傷,確需到外地治療的,必須有市級以上醫院轉院單,本人申請,經安全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方可轉外地治療;

4.5.5因打架斗毆、喝酒,違治安而造成的傷害,不發工資,醫藥費不予報銷;

4.5.6醫療費:員工受傷后醫療費由本人墊付,待康復后根據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共同分析事故的責任,按責任大小比例給予報銷,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墊付,康復后按比例報銷后的差額部分從工資中扣除;

4.5.6治療工傷期間,治療工傷以外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4.5.7工傷員工到崗后,可根據本人身體狀況申請或公司安排調整工作崗位。

4.5.8因違反操作規程或人為造成傷害的醫療費用在:

500元以下的罰款100—200元;

1000元以下的罰款300—500元;

XX元以下的罰款500—800元;

3000元以下的罰款800——1000元;

4.5.9因違反操作規程,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造價賠償。

4.6安全領導工作小組:

組長:陳建華

副組長:任憲軍賀榮坤

組員:陳鐵成王媛鄭文彬陳濤蔣鳳文陳晨田虎魏海英聶敏蔡強

李坤田傳珍劉學堂劉學濤李坤(水處理)王廣峰蔣安亮袁玉羅褚菲

孟苗苗吳敏劉兵

4.6.1安全領導工作小組職責

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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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擬定修改、審批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標準及安全措施;

2)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3)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總結、評比,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4)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組織搶救、調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質;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采取措施建議;

6)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實施獎勵,對各類違紀現象實施處理或處罰。

4.7安全監督檢查員

陳濤劉兵

4.7.1安全監督檢查員職責

1)負責本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對新進員工進行崗前安全培訓;

2)指導和督促本公司員工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檢查和維護本公司的安全設施,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4)負責建立健全安全臺帳,并負責登記工作。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安全生產,遇有特別緊急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消除安全隱患,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6)參加發生事故分析和處理的工作,協助領導落實安全防范事故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措施。

4.8處罰措施

4.8.1違反以上規定的,處以50—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4.8.2對涂改檢查記錄、維修記錄、交接班記錄、醫療診斷憑證和隱瞞事故真實情況的,給予警告、行政記過、罰款及辭退處理。

5.0附則

5.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部制訂并負責解釋;

第4篇: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總則范文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設置

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

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五章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第六章罰則

第七章附則

現公布《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規范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保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要求,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內部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本企業及子企業(單位)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建設項目或者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工作。

第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認真組織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規行為,檢查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設置

第六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

第七條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備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在董事會下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企業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熟悉企業財務、會計和審計等方面專業知識并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董事組成,其中主任委員應當由外部董事擔任。

第八條企業審計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審議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監督企業內部審計質量與財務信息披露;

(三)監督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提出有關意見;

(四)監督企業社會中介審計等機構的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

(五)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關方面的投訴;

(六)其他重要審計事項。

第九條未建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加強財務監督和完善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強化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做好內部審計機構與內部監察(紀檢)、財務、人事等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直接對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負責;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企業所屬子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相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專職審計人員。

第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審計崗位所必備的會計、審計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資格。

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

第十三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出資人財務監督和企業管理工作的需要,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制定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按企業內部分工組織或參與組織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工作,并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三)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或者未規定須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的有關內容組織進行內部審計;

(四)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五)組織對企業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子企業的負責人進行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子企業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七)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物資(勞務)采購、產品銷售、工程招標、對外投資及風險控制等經濟活動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進行審計監督;

(九)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和意見反饋,對企業有關業務的經營風險進行評估和意見反饋;

(十)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監督與評價;

(十一)對本企業年度工資總額來源、使用和結算情況進行檢查;

(十二)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監督應當根據企業的內部職責分工,依據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五條為保證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和完整,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國資委相關工作要求,對下列特殊情形的子企業組織進行定期內部審計工作: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不適宜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特殊子企業;

(二)依據所在國家及地區法律規定,在境外進行審計的境外子企業;

(三)國家法律、法規未規定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內部有關單位。

第十六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的評價工作,依據國家有關經營績效評價政策進行。

第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開展本企業及其子企業有關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及相關業務活動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并做好社會中介機構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的監督。

第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工作應當與外部審計相互協調,并按有關規定對外部審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關工作資料。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完善內部審計管理規章制度,保障內部審計機構擁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限:

(一)參加企業有關經營和財務管理決策會議,參與協助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賬簿、報表、憑證和現場勘察相關資產,有權查閱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文件、會議記錄、計算機軟件等相關資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董事會(或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有關權力機構授權可暫予以封存;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應當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權或者處罰權。

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企業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內部審計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報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和內部管理需要,制定具體項目審計計劃,做好審計準備。

第二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5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對于需要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

第二十三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且無法協調時,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意見一并報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尚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意見一并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協調處理。

第二十五條審計報告上報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審定后,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結論,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決定)。

對于報請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協調處理的審計報告,應當根據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決定)。

第二十六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已辦結的內部審計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審計檔案。

第二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每年向本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和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報告。

第二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主要審計項目應當進行后續審計監督,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和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五章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需要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糾正違規行為,規避經營風險。

第三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對發現的企業內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對于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及時落實內部審計意見,給企業造成損失浪費的,企業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于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當按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機構及時反映情況。

第三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下列工作事項應當報國資委備案:

(一)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報告;

(二)重要子企業負責人及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重大資產損失情況、重大經濟案件及重大經營風險等,應向國資委報送專項報告。

第三十三條根據出資人財務監督工作需要,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國資委有關工作要求,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重大財務異常等情況組織進行的專項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向國資委提交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要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并依法接受國資委、國家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第三十五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對其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堅持原則、客觀公正、恪盡職守、保持廉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

第三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時,應當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采用檢查、抽樣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第三十九條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企業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四十條企業對于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作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所必需的審計工作經費,并列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聘任和后續教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執行。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對于企業出現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企業內部控制程序出現嚴重缺陷,除按規定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企業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機構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于、、、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對于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企業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國資委報告相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企業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各中央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5篇: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總則范文

第一條宗旨

全員參與,共同建設,緊密結合工作實際。

公司文化建設是全體

員工共有的責任,全體員工應義不容辭積極參與。同時,企業文化建設又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某個部門的專業職能管理工作,需要各部門共同推進,緊密配合;企業文化要真正落到實處,需要依靠全體員工將企業文化滲透到安全生產及經營管理活動中,有機地和本部門、本單位、本崗位的具體職責和工作結合起來。

第二條建設目標

總體目標:以安全文化建設為突破口,在落實集團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總體目標的同時,對公司文化進行系統宣傳和持續推廣,統一公司治企理念,統一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價值標準、行為規范,增強企業凝聚力,提升管理水平,為公司文化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近期目標:(2008年)

通過公司文化可持續發展的宣傳貫徹,從根本上消除公司各級管理干部和員工對企業文化的認知滯后,消除企業文化慣性,形成良好的企業文化學習氛圍。

進一步完善公司文化各項管理辦法和制度,用制度規范廣大員工的行為。

通過崗位應知應會培訓和事故案例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工作技能;通過熟知、熟記相關內容,進一步強化員工對企業文化概念、作用、意義的再認識,廣大員工的基本素質有更進一步的提高。

中期目標:(2009年-2010年)

通過公司文化的貫徹落實,企業文化的核心理念、價值觀念在廣大員工中得到深化,企業制度文化更趨完善、規范、合理,并能成為廣大員工的自覺行為,企業凝聚力更進一步增強。

員工能自覺把自己的工作和安全生產、經營管理聯系起來,并能有效地指導自身的工作,員工工作的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有了根本性的轉變。

公司文化對公司形象的宣傳、維護及知名度的提高顯現突出作用。

長期目標:(2011年及以后)

員工的價值取向與公司的價值觀高度一致。在可見的未來,公司成為廣大員工最愿意為之服務的企業,并在此基礎上實現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公司文化為企業超常規發展、規范化管理與技術創新起到顯著的支撐和推動作用;

文化促進生產,文化推動安全,安全與生產的和諧彰顯公司文化,公司文化對公司的形象發揮突出作用。

第三條基本原則

參與性原則:全體員工要積極行動,踴躍參與公司文化的建設工作,務必掃除企業文化建設的空白區域。

導向性原則:各部門、各單位在公司文化建設和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實踐中,必須始終圍繞公司安全核心理念,營造正確的企業文化輿論氛圍,旗幟鮮明奉行并宣揚企業所倡導的理念和行為,堅決果斷地反對和批評不利于企業發展的思想和言行。

關聯性原則:各部門、各單位要創造性地把企業文化建設與部門日常工作管理結合起來,聯系實際,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推進公司文化建設。

持久性原則:公司文化建設是個漸進而漫長的過程,各部門、各單位要積極教育、引導員工,有決心、有耐心、有信心,打好企業文化建設攻堅戰,切實將企業文化工作納入本部門、本單位的總體工作計劃中去進行落實,從組織、人員、經費、物資等方面給予充分保證,不斷完善,持續提高。

效能性原則:各部門、各單位要從本單位實際出發,統籌人力、物力、財力等諸多因素,加強成本意識和成本管理,通過靈活多樣的渠道,以最小的投入獲取最大的效益。

協調性原則:企業文化建設是個系統工程,各部門、各單位應牢固樹立全局意識,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在公司文化推進過程中聽從指揮,服從調配,發揮整個文化宣傳網絡的最佳效應。

合法性原則:各部門、各單位在企業文化傳播渠道的建設和宣傳的過程中,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章企業文化建設計劃

第四條企業文化建設近期、中期、長期目標,由公司文化辦公室匯同企業管理部、人力資源部、財務資產部、土建工程部、安監、培訓中心等部門協同規劃,按照逐年分解,分步實施的步驟進行。在規劃目標的同時,分步編制出當年的年度《計劃和預算表》,其內容包括:建設目標、培訓計劃、企業文化活動安排、經費預算等。

《計劃和預算表》經相關部門會審后提交主管領導審核,并報請董事會審批。

第五條每年底至次年初,各分管部門要在充分總結上年工作的基礎的上,按照企業文化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分別對各自承擔的工作內容進行年度規劃和安排,并附年度《計劃和預算表

目的:規范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管理工作,塑造良好的企業文化建設氛圍,促進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管理工作健康有序推進。

適用范圍:本公司各部門、各單位的企業文化建設工作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宗旨

全員參與,共同建設,緊密結合工作實際。

公司文化建設是全體

員工共有的責任,全體員工應義不容辭積極參與。同時,企業文化建設又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某個部門的專業職能管理工作,需要各部門共同推進,緊密配合;企業文化要真正落到實處,需要依靠全體員工將企業文化滲透到安全生產及經營管理活動中,有機地和本部門、本單位、本崗位的具體職責和工作結合起來。

第二條建設目標

總體目標:以安全文化建設為突破口,在落實集團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總體目標的同時,對公司文化進行系統宣傳和持續推廣,統一公司治企理念,統一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價值標準、行為規范,增強企業凝聚力,提升管理水平,為公司文化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近期目標:(2008年)

通過公司文化可持續發展的宣傳貫徹,從根本上消除公司各級管理干部和員工對企業文化的認知滯后,消除企業文化慣性,形成良好的企業文化學習氛圍。

進一步完善公司文化各項管理辦法和制度,用制度規范廣大員工的行為。

通過崗位應知應會培訓和事故案例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工作技能;通過熟知、熟記相關內容,進一步強化員工對企業文化概念、作用、意義的再認識,廣大員工的基本素質有更進一步的提高。

中期目標:(2009年-2010年)

通過公司文化的貫徹落實,企業文化的核心理念、價值觀念在廣大員工中得到深化,企業制度文化更趨完善、規范、合理,并能成為廣大員工的自覺行為,企業凝聚力更進一步增強。

員工能自覺把自己的工作和安全生產、經營管理聯系起來,并能有效地指導自身的工作,員工工作的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有了根本性的轉變。

公司文化對公司形象的宣傳、維護及知名度的提高顯現突出作用。

長期目標:(2011年及以后)

員工的價值取向與公司的價值觀高度一致。在可見的未來,公司成為廣大員工最愿意為之服務的企業,并在此基礎上實現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公司文化為企業超常規發展、規范化管理與技術創新起到顯著的支撐和推動作用;

文化促進生產,文化推動安全,安全與生產的和諧彰顯公司文化,公司文化對公司的形象發揮突出作用。

第三條基本原則

參與性原則:全體員工要積極行動,踴躍參與公司文化的建設工作,務必掃除企業文化建設的空白區域。

導向性原則:各部門、各單位在公司文化建設和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實踐中,必須始終圍繞公司安全核心理念,營造正確的企業文化輿論氛圍,旗幟鮮明奉行并宣揚企業所倡導的理念和行為,堅決果斷地反對和批評不利于企業發展的思想和言行。

關聯性原則:各部門、各單位要創造性地把企業文化建設與部門日常工作管理結合起來,聯系實際,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推進公司文化建設。

持久性原則:公司文化建設是個漸進而漫長的過程,各部門、各單位要積極教育、引導員工,有決心、有耐心、有信心,打好企業文化建設攻堅戰,切實將企業文化工作納入本部門、本單位的總體工作計劃中去進行落實,從組織、人員、經費、物資等方面給予充分保證,不斷完善,持續提高。

效能性原則:各部門、各單位要從本單位實際出發,統籌人力、物力、財力等諸多因素,加強成本意識和成本管理,通過靈活多樣的渠道,以最小的投入獲取最大的效益。

協調性原則:企業文化建設是個系統工程,各部門、各單位應牢固樹立全局意識,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在公司文化推進過程中聽從指揮,服從調配,發揮整個文化宣傳網絡的最佳效應。

合法性原則:各部門、各單位在企業文化傳播渠道的建設和宣傳的過程中,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章企業文化建設計劃

第四條企業文化建設近期、中期、長期目標,由公司文化辦公室匯同企業管理部、人力資源部、財務資產部、土建工程部、安監、培訓中心等部門協同規劃,按照逐年分解,分步實施的步驟進行。在規劃目標的同時,分步編制出當年的年度《計劃和預算表》,其內容包括:建設目標、培訓計劃、企業文化活動安排、經費預算等。

《計劃和預算表》經相關部門會審后提交主管領導審核,并報請董事會審批。

第五條每年底至次年初,各分管部門要在充分總結上年工作的基礎的上,按照企業文化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分別對各自承擔的工作內容進行年度規劃和安排,并附年度《計劃和預算表

目的:規范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管理工作,塑造良好的企業文化建設氛圍,促進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管理工作健康有序推進。

適用范圍:本公司各部門、各單位的企業文化建設工作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宗旨

全員參與,共同建設,緊密結合工作實際。

公司文化建設是全體

員工共有的責任,全體員工應義不容辭積極參與。同時,企業文化建設又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某個部門的專業職能管理工作,需要各部門共同推進,緊密配合;企業文化要真正落到實處,需要依靠全體員工將企業文化滲透到安全生產及經營管理活動中,有機地和本部門、本單位、本崗位的具體職責和工作結合起來。

第二條建設目標

總體目標:以安全文化建設為突破口,在落實集團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總體目標的同時,對公司文化進行系統宣傳和持續推廣,統一公司治企理念,統一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價值標準、行為規范,增強企業凝聚力,提升管理水平,為公司文化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近期目標:(2008年)

通過公司文化可持續發展的宣傳貫徹,從根本上消除公司各級管理干部和員工對企業文化的認知滯后,消除企業文化慣性,形成良好的企業文化學習氛圍。

進一步完善公司文化各項管理辦法和制度,用制度規范廣大員工的行為。

通過崗位應知應會培訓和事故案例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工作技能;通過熟知、熟記相關內容,進一步強化員工對企業文化概念、作用、意義的再認識,廣大員工的基本素質有更進一步的提高。

中期目標:(2009年-2010年)

通過公司文化的貫徹落實,企業文化的核心理念、價值觀念在廣大員工中得到深化,企業制度文化更趨完善、規范、合理,并能成為廣大員工的自覺行為,企業凝聚力更進一步增強。

員工能自覺把自己的工作和安全生產、經營管理聯系起來,并能有效地指導自身的工作,員工工作的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有了根本性的轉變。

公司文化對公司形象的宣傳、維護及知名度的提高顯現突出作用。

長期目標:(2011年及以后)

員工的價值取向與公司的價值觀高度一致。在可見的未來,公司成為廣大員工最愿意為之服務的企業,并在此基礎上實現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公司文化為企業超常規發展、規范化管理與技術創新起到顯著的支撐和推動作用;

文化促進生產,文化推動安全,安全與生產的和諧彰顯公司文化,公司文化對公司的形象發揮突出作用。

第三條基本原則

參與性原則:全體員工要積極行動,踴躍參與公司文化的建設工作,務必掃除企業文化建設的空白區域。

導向性原則:各部門、各單位在公司文化建設和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實踐中,必須始終圍繞公司安全核心理念,營造正確的企業文化輿論氛圍,旗幟鮮明奉行并宣揚企業所倡導的理念和行為,堅決果斷地反對和批評不利于企業發展的思想和言行。

關聯性原則:各部門、各單位要創造性地把企業文化建設與部門日常工作管理結合起來,聯系實際,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推進公司文化建設。

持久性原則:公司文化建設是個漸進而漫長的過程,各部門、各單位要積極教育、引導員工,有決心、有耐心、有信心,打好企業文化建設攻堅戰,切實將企業文化工作納入本部門、本單位的總體工作計劃中去進行落實,從組織、人員、經費、物資等方面給予充分保證,不斷完善,持續提高。

效能性原則:各部門、各單位要從本單位實際出發,統籌人力、物力、財力等諸多因素,加強成本意識和成本管理,通過靈活多樣的渠道,以最小的投入獲取最大的效益。

協調性原則:企業文化建設是個系統工程,各部門、各單位應牢固樹立全局意識,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在公司文化推進過程中聽從指揮,服從調配,發揮整個文化宣傳網絡的最佳效應。

合法性原則:各部門、各單位在企業文化傳播渠道的建設和宣傳的過程中,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章企業文化建設計劃

第四條企業文化建設近期、中期、長期目標,由公司文化辦公室匯同企業管理部、人力資源部、財務資產部、土建工程部、安監、培訓中心等部門協同規劃,按照逐年分解,分步實施的步驟進行。在規劃目標的同時,分步編制出當年的年度《計劃和預算表》,其內容包括:建設目標、培訓計劃、企業文化活動安排、經費預算等。

《計劃和預算表》經相關部門會審后提交主管領導審核,并報請董事會審批。

第五條每年底至次年初,各分管部門要在充分總結上年工作的基礎的上,按照企業文化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分別對各自承擔的工作內容進行年度規劃和安排,并附年度《計劃和預算表

》報請公司董事會審批。

第六條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公司年度規劃要求認真落實,并按規劃要求,制定出本部門、本單位企業文化相應的計劃,在報主管部門的同時,一并報公司文化建設辦公室備案,按照公司統一部署,統籌安排人員參加各項活動,或因地制宜組織本單位員工開展相關活動。

第七條公司設立企業文化專項經費預算,

由公司文化建設辦公室統籌安排,用于企業文化建設和宣傳工作。

第三章企業文化建設的組織管理

第八條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公司文化建設領導小組:由董事長、總經理任組長,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和安監處長任副組長,其余班子成員、財務總監、兩辦、企業管理部、安監處負責人為成員,下設企業文化辦公室,黨委副書記任主任,負責日常的管理工作。

(二)工作職責

1.領導小組工作職責:負責公司文化建設方案的審定和公司文化建設的總體領導、安排和部署,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解決企業文化建設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和新矛盾,對企業文化建設重大事宜作出決策。

2.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1)公司文化建設辦公室

①制定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年度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②指導公司各部門及單位企業文化建設工作開展;

③組織籌備公司重大慶典、大型專題等活動,利用活動宣傳公司文化;

④匯同相關部門負責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評比考核;

⑤負責公司文化傳播渠道的協調、審查、考核工作及公司信息動態、廣播、櫥窗、宣傳欄、板報、標語的管理和宣傳工作;

⑥負責公司內外接待和聯絡及公司文化的介紹和宣講;

⑦加強公司文化活動的情況調研,隨時掌握了解活動開展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進行信息反饋和溝通。

2)人力資源部

①協助參與企業文化年度、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

②制定公司管理人員、員工等年度企業文化培訓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③組織新員工入職前的企業文化培訓和考核;

④建好培訓情況登記資料庫。

3)財務資產部

①協助參與企業文化年度、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

②落實年度企業文化建設組織實施的資金運籌準備;

③審查公司文化建設資金的運作,負責公司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

④參與企業文化建設活動的效果評估。

4)安培中心

①協助參與企業文化年度、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

②協助人力資源部制定員工整體培訓計劃和實施細則;

③負責組織并實施員工安全培訓、特殊工種崗位技能培訓、考核和管理,并建好員工培訓檔案;

④負責培訓對象的落實,協助人力資源部總體培訓任務的完成。

5)安監處

①協助參與企業文化年度、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

②檢查、督促和考核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

③配合企業管理部編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④規劃并落實井下各場所安全宣傳圖板及標識;

⑤協助公司文化辦公室完成地面生產場所和公路沿線安全宣傳圖板規劃、制作;

⑥參與企業文化建設活動效果評估。

6)土建工程部

①協助參與企業文化年度、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

②組織實施井下、地面各項工程的設計、改造和使用維護;

③協助公司文化辦公室、企業管理部對地面形象的設計和規劃;

④檢查、督促各項工程的工期質量和進展,按期完成工程計劃。

7)企業管理部

①匯同公司文化辦公室編制企業文化年度、中長期發展規劃;

②負責制定企業文化各項管理制度和辦法,匯同公司文化辦公室參與公司企業文化的考核檢查和效果評估;

③匯同公司文化辦公室搞好企業文化建設各項活動及協調工作;

④每半年至少一次企業文化建設活動效果專題調研,及時完善相關制度和辦法。

8)信息管理部門

對公司文化建設管理過程中所涉及信息技術方面的工作予以支持,及時更新公司網頁,提供企業文化宣傳的對外溝通平臺。

第九條公司將企業文化建設執行情況納入各部門、各單位的績效考核范疇,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為本部門、本單位企業文化建設小組長,其工作職責是:

1.結合公司文化建設總體工作部署,制定本部門、本單位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計劃;

2.協助公司文化辦公室及相關部門開展企業文化建設活動,在不影響本部門、本單位工作的前提下,確保員工有效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

3.結合部門(單位)工作實際,創造性地開展企業文化建設工作。

第四章公司企業文化建設活動內容

第十條打造公司外部形象表層文化;進一步完善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持續推行公司的有效管理,夯實管理基礎,著力打造企業管理中層文化;著力培育公司與廣大員工的共同利益體,努力形成企業與員工的價值觀念一致,以企業文化指導員工的思想,推動企業的發展。

第十一條以安全文化建設為公司文化活動突破口,加強員工《企業安全核心理念》、《制度操作及規范》、《崗位應知應會》、《案例教育》和《員工手冊》等宣傳教育,并以此為核心不斷逐步增設新內容。

第十二條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活動中典型人物和先進事例宣傳,營造員工參與企業文化建設濃厚氛圍。

第十三條公司文化辦公室應加強各部門、各單位及個人的先進事跡、外部優秀企業文化建設案例、貼合公司文化的格言、警句、故事等公司文化宣傳重要素材的收集整理,建立并豐富公司文化案例庫。

第十四條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員工積極撰寫公司文化活動開展的心得和讀書體會,擇優編發通訊,并向外推薦優秀稿件,作為員工交流企業文化建設心得的平臺。

第十五條公司文化建設辦公室應依據集團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總體規劃要求,按照本公司文化活動安排部署,統一組織開展企業文化建設活動和內外宣傳工作。

第五章企業文化建設的途徑

第十六條企業文化建設的主要途徑:

領導垂范、培訓教育、輿論導引、行為激勵、樹立規范、造就楷模、利用事件、活動感染、形象重塑、建立禮儀。

領導垂范:各級領導者應深刻理解公司文化,言談舉止對公司的企業文化建設所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通過說服、協商、參與、命令、榜樣等方式有意識地將文化融入日常行為,以身作則,推廣公司文化。

培訓教育:培訓是集中、系統的教授過程,可以迅速地在廣泛的范圍內形成學習氣氛,實現宣傳效果。各部門、各單位在組織參加公司文化培訓的同時,還應把企業文化培訓納入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培訓工作體系,統籌安排,全員培訓。

輿論導引:輿論可以營造氛圍,引導行為,通過輿論宣傳可以統一意識,宣傳文化。各部門、各單位應通過各種會議、利用公司網站、廣播、櫥窗等,對公司的核心理念、經營理念、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進行宣傳和引導,形成企業文化宣傳的良好氛圍。

行為激勵:對于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充分體現公司精神、作風的行為,各部門、各單位不僅要建立獎勵機制,公司每年也將進行一次表彰,以強化員工對文化的理解和認同,將企業文化逐步內化為員工的理念。

樹立典范:員工的行為規范是企業文化的外化形式,直接表達了公司的行為準則和價值取向,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公司文化要求,不斷完善、健全管理規章制度和獎罰考核機制,確保企業文化活動的有序開展。

造就楷模:楷模是企業文化的人格化象征。各部門、各單位在塑造先進典型的過程中,要結合公司文化活動內容一并考核,促使員工成為先進典型的同時,也是企業“文化標兵”。

利用事件:重要事件是表明公司態度、宣傳企業價值理念的良好機遇,同時也體現了企業文化。為此,各部門、各單位應密切配合公司的行為和表態,把握企業內外部重大事件的發生時機,以企業的具體行動表明企業的理念。

活動感染:團體活動以互動、輕松的方式營造了無界限的溝通氛圍,使個人的理念在團隊活動中得到感染和升華,從而在活動中達到相互影響、相互交流,改變固有的思維定勢,認識企業的文化理念。各部門、各單位除積極支持配合公司組織的相關企業文化活動外,還應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充分利用業余時間創造性地開展企業文化建設活動,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員工的思想、觀念、行為的影響與塑造,增加內部凝聚力。

形象塑造:形象與文化密切相關,樹立和傳播企業的形象可以引導和約束員工的行為。各部門、各單位在進行企業形象塑造、展示和傳播時,應注重加強員工對企業形象的認知,各項工作必須嚴格遵循集團公司企業形象的相關規定,自覺維護企業形象。

建立禮儀:公司禮儀是企業特有的文化活動,可以向員工傳遞明確的企業文化和價值觀念。各部門、各單位必須遵照公司禮儀的統一規定,或參與公司組織的,或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因地制宜開展的相關的禮儀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禮儀修養。

第十七條企業文化活動一般利用業余時間,如確需占用工作時間舉辦活動的,報主管領導審批。

第六章企業文化的培訓

第十八條培訓是公司開展企業文化建設活動的重要手段,并以此促進員工學習并熟知公司文化。此外,還可以通過知識競賽、座談討論、撰寫心得等多種方式,促進員工學習企業文化。

第十九條結合企業實際,對各級人員的公司文化培訓應有所側重:

新員工

培訓方式:講座、參觀、討論

培訓內容:《公司發展史》、《公司文化基本情況》、《員工手冊》

培訓要點:營造學習氛圍;加強考核與評估;領導介紹與宣講;重點強調公司文化的認同。

普通員工

培訓方式:講座、討論

培訓內容:《企業發展史》、《企業文化知識》、《制度操作及規范》、《崗位應知應會》、《案例教育》

培訓要點:深入理解企業文化的概念與內涵;闡述公司文化的成因和作用;重點指導員工把公司文化與本職工作緊密結合起來。

各級管理人員

培訓方式:討論、座談

培訓內容:《企業文化知識》、《相關制度及規范》、《企業管理知識》

培訓要點:深入探討公司文化的內涵;結合管理實際,互相交流企業文化建設經驗;重點理解企業文化與安全生產及經營業績的關系。

第二十條公司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企業文化宣講競賽活動,并對優勝者進行獎勵,同時利用各單位安全或政治學習時間,組織宣講優勝者參加企業文化巡講。員工參與公司宣講的情況和成績進入《員工企業文化培訓考核檔案》。

第七章企業文化建設的考核及獎懲

第二十一條公司對各部門、各單位企業文化建設活動的開展情況和落實效果,按一線、二三線和機關部門,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和考評,并對在活動中考核評選出的優勝部門和單位,在給予一定物質獎勵的同時,授予企業文化建設“流動紅旗”。

第二十二條在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評比的基礎上,公司設立企業文化總經理年度特別獎,用于獎勵對公司文化建設中具有突出貢獻的部門、單位或個人。其獎勵標準為:部門2000元,單位5000元,個人500元。企業文化總經理特別獎由公司文化辦公室和相關部門根據活動開展的質量和效果決定,由總經理頒發。

第二十三條企業文化建設活動開展不積極,落實效果差,考核不合格的部門或單位,除給予通報批評外,對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次。影響公司文化建設,給公司文化造成不良影響的個人、部門或單位,分別罰款100元/次、500元/次,其個人罰款由當事人承擔,集體罰款由責任部門或單位的負責人分擔。

第二十四條在外聘成熟人才時,應依據企業核心管理理念嚴把招聘關。引進人才時,不僅要強調人才對公司文化的認同,還要把企業文化的歸屬作為外聘人才的考核指標。對不符合公司文化要求的人員和對公司文化產生不良影響的人員,應及時提出辭退建議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企業文化建設員工的基本義務

1.公司舉辦的各項活動,積極參與,并遵照統一的規定,服從安排;

2.活動期間不得無故遲到或缺席,違者嚴格按公司相關制度進行處理;

3.義務將企業文化和日常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自覺遵守公司相關規定,爭做企業文化使者和維護者。

第二十六條企業文化建設員工的工作職責:

高層管理人員:身體力行、以身作則,積極參加公司文化各類活動,利用各種場合和形式,積極宣傳公司文化,提高員工對企業文化重要性的認知和外部影響力,并在人員配備、運作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各級中層管理人員:堅持將企業文化建設納入日常工作管理,統籌安排本部門或本單位的企業文化建設工作,把企業文化考核指標作為員工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管理人員:注重自身素養提高,積極參加活動,言傳身教,起好表率和帶頭作用。

普通員工:主動接受公司組織的企業文化知識培訓,認真學習相關企業文化讀本,嚴格遵守公司倡導的各項理念,積極同違反公司文化理念的行為作斗爭,結合本職工作,踴躍參與企業文化各類活動。

第二十七條員工參加企業文化建設的權力

1.員工有權利參與公司組織的企業文化相關知識培訓和企業文化活動,公司或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或拒不執行;

2.員工有權利對所接受的企業文化培訓組織者和培訓效果提出批評和改進意見;

3.經批準參加公司文化培訓和相關活動的員工,有權利享受公司為受訓員工提供的各項待遇;

4.員工有權力向相關部門或管理人員提出改進企業文化活動效果的建議和意見。

第九章附則

第6篇: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總則范文

第一條為了實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放射工作單位)。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第二章衛生許可

第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放射工作的衛生許可,并根據本辦法制定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許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許可檔案。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提交下列資料;經審查同意,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一)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衛生審查申請;(二)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三)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r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由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審查意見。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放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評價,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提交下列資料;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或者使用:(一)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申請;(二)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資料;(三)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評價;(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r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由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效果評價審查意見。

第九條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工作必須取得衛生許可;未經衛生許可、登記的,不得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條申辦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相應條件:(一)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設施,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認可;(二)有放射性同位素準購批件;(三)涉及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還應當有經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四)放射工作場所及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放射防護要求;(五)有必要的放射防護措施和防護檢測儀器設備;(六)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經健康檢查、放射防護專業知識和相關法規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七)設置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八)建立健全放射防護責任制和放射防護規章制度;(九)符合放射衛生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書面做出受理、不受理或者限期補充有關資料的決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對合格的予以批準,并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不合格的,出具衛生審查意見書。

第十二條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單位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于三十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放射工作登記,逾期不辦理放射工作登記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衛生許可證每二年復驗一次。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規定復驗期限前三十日,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經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檢測評價資料,原發證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復驗,符合要求的,予以驗證;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復驗意見書。

第十四條放射工作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地址、場所、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或者衛生許可證規定的項目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原發證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審查決定。

第十五條放射工作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注銷其衛生許可證:(一)逾期不申請辦理復驗或者擅自變更的;(二)經復驗或者變更審查不符合衛生要求,逾期不改進或改進后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三)自行歇業或者停止生產、銷售、使用連續一年以上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原發證部門應當及時收繳被注銷的衛生許可證,并登記存檔,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在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持遺失公告到原發證機關報失,并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嚴格在衛生許可范圍內從事放射工作,不得擅自擴大范圍、變更項目或者場所。

禁止偽造、涂改、轉讓、出租衛生許可證。

第三章衛生防護

第十八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防護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設置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檔案;(二)制定并實施放射防護管理規章制度;(三)定期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放射防護檢測和檢查;(四)組織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專業技術的知識培訓;(五)制定并落實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故,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下列設備和場所設置規定的警示標志:(一)放射性同位素和裝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容器,應當貼有電離輻射標志;(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儲存場所醒目處,應當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三)放射工作場所出入口,應當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裝置和儀表以及射線裝置使用和調試維修場所,應當設置必要的警示裝置;(四)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業放射性同位素臨時儲存場所應當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五)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按有關標準分為控制區、監督區時,可采用國際通用顏色(紅、黃)作為工作區域標志;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應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在地面或地下水中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時,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批準后,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備案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的儲存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儲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須符合放射防護要求,并不得超過該儲存場所防護設計的最大儲量;(二)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同庫儲存,儲存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三)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有完善的存入、領取、歸還登記和檢查的制度,做到交接嚴格,檢查及時,賬目清楚,賬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鐵路、民航、交通等運輸部門的貨運倉庫、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或者可能儲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第二十二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放射衛生標準和下列衛生要求:(一)配備與使用場所相適應的防護設施、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二)定期進行輻射水平檢測;(三)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個人防護,每次操作離開時,應當進行個人體表及防護用品的污染檢測,發現污染要立即處理,并做好記錄存檔;(四)輻照加工裝置、加速器、工業探傷及鈷-60治療裝置等輻射源工作場所,應當設有多種聯鎖裝置和應急裝置,并做到單一聯鎖裝置發生故障時,其余聯鎖裝置仍能正常工作;(五)放射工作場所的劑量監測儀表、個人防護用品應當經常檢修,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的生產場所,射線裝置啟動與調試的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相應防護設施,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衛生標準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及其他衛生要求。

生產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產品與射線裝置應當符合放射防護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出廠。

第二十四條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射線裝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安裝、維修或者更換與輻射源有關部件后的設備,應當經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啟用;(二)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質量控制檢測儀器,并按規定進行質量保證管理;(三)制定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和校正,每年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維護保養,并接受檢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狀態檢測;(四)禁止購置、轉讓、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產品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產品、制品及設備。

第二十五條從事放射診斷、治療的單位,應當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診斷、治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控制實施方案,遵守質量控制監測規范。放射診斷、治療裝置的防護性能和與照射質量有關的技術指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對患者和受檢者進行診斷、治療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應當進行屏蔽防護;對孕婦和幼兒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事先告知對健康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購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時,應當事先在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準購批件,經批準后,憑準購批件辦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訂貨、購貨及運輸手續。

禁止將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轉讓、調撥、出租給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銷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詳細記錄銷售去向,做好登記,并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禁止向無準購批件的單位和個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

第二十八條托運、承運和自行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一)按有關運輸規定對所運物品進行包裝,并在外包裝上加貼放射性貨包等級標志,其內容有:電離輻射標志、貨包等級、核素名稱、活度、運輸指數;(二)對貨包進行劑量檢測,由檢測機構出具《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明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查后,方可運輸;(三)承運單位應當查驗《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明書》無誤后,方可辦理運輸手續,并保證貨包在裝卸、儲存、轉運等運輸過程中的放射防護安全。

裝過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應當按規定進行包裝和劑量檢測,被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空容器的運輸,也應當遵守上述要求。

第二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廢棄的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處置或者交由原供貨單位回收。在處置或回收后,應當到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其注銷手續后,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放射工作單位被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撤銷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及時將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處置或者送交原供貨單位回收。

第三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委托經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對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及射線裝置、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放射防護設施性能等進行經常性檢測,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評價,并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條對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應當按《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檢測機構

第三十三條從事放射防護評價、檢測和個人劑量監測等工作的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并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

取得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認證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從事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資格,方可開展健康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從事放射防護評價、檢測和個人劑量監測工作的檢測機構和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開展工作,其出具的檢測、檢查和評價報告應當客觀、真實。

第三十六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管理規章制度,并設專人、專門科室負責檢測工作及質量控制。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檔案,進行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對r輻照加工裝置、放射治療裝置和r探傷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并詳細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發現其不具備放射防護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衛生許可證,并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放射衛生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放射工作單位、檢測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了解情況,調查取證;(二)查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復制相關資料;(三)責令放射工作單位、檢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立即停止違法活動。

第三十九條發生放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放射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并在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時解除控制措施:(一)責令暫停產生放射危害的從業活動;(二)封存造成放射事故或者可能導致放射事故發生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三)會同有關部門控制危害現場。

第四十條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對涉及放射工作單位的技術的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一)未進行放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未進行放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運行或者使用的;(三)放射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運行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失效仍從事放射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涂改、轉讓、出租衛生許可證的,除按前款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外,收繳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放射工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產生放射危害的從業活動,或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放射防護責任制或者未按規定落實管理措施的;(二)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國家放射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三)未按規定設置電離輻射標志或者電離輻射警示標志的;(四)未經備案,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五)儲存場所未按規定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六)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七)未按規定制定放射診斷、治療的質量控制方案,或者未按放射防護規范、技術標準及衛生要求,進行診斷、治療的;(八)未按規定對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及射線裝置、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放射防護設施性能等進行檢測的;(九)銷售的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未按規定登記或者未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十)托運、承運和自行運輸放射性同位素,未經劑量核查或者經核查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

(十一)對廢棄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規定處置或者辦理注銷手續的;(十二)未按規定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體檢或者未建立健康檔案的;(十三)超出衛生許可范圍或者變更項目未按規定經審查同意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放射工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產生放射危害的從業活動,或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一)生產、銷售不合格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產品或者射線裝置的;(二)購置、轉讓、出租不符合防護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制品和國家規定淘汰的產品的;(三)向無準購批件的單位和個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的;(四)將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轉讓、租借給無衛生許可證單位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發生放射事故,造成人體健康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根據事故級別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放射工作單位被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撤消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后,未按規定將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處置或者送交原供貨單位回收,造成放射事故,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未按規定取得資質認證,擅自從事放射衛生評價或者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七條從事放射衛生檢測評價的檢測機構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機關取消資格:(一)超出資質認證范圍從事評價或者檢測工作的;(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放射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放射工作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或者其他衛生許可批件的;(二)對已經取得衛生許可的單位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三)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依法采取措施造成放射事故的;(四)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中所稱放射工作,是指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工作,不包括從事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度在豁免水平以下的工作。

中、高能加速器,是指粒子能量高于100MeV的加速器。

r輻照加工裝置,是指用于醫療用品輻射消毒、農業育種、工業產品加工、食品保鮮、以及輻射研究用的惴派湓醋爸謾£

第7篇: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總則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保障客戶及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銀行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絡,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絡,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絡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移動電話和無線網絡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絡,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以下通稱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電子銀行業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開辦具有電子銀行性質的電子金融業務,適用本辦法對金融機構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經中國銀監會批準,金融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居民等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也可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跨境電子銀行服務。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理規劃、統一管理、保障系統安全運行的原則,開展電子銀行業務,保證電子銀行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特性,建立健全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體系,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明確電子銀行業務管理的責任,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電子銀行業務風險。

第七條中國銀監會負責對電子銀行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請與變更

第八條金融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或報告。

第九條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正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在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前一年內,金融機構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統和業務處理系統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

(二)制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的總體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電子銀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

(三)按照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的基礎設施和系統,并對相關設施和系統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檢測和業務測試;

(四)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情況和業務運營設施與系統等,進行了符合監管要求的安全評估;

(五)建立了明確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部門,配備了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金融機構開辦以互聯網為媒介的網上銀行業務、手機銀行業務等電子銀行業務,除應具備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電子銀行基礎設施設備能夠保障電子銀行的正常運行;

(二)電子銀行系統具備必要的業務處理能力,能夠滿足客戶適時業務處理的需要;

(三)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擊偵測機制;

(四)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系統和業務處理服務器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五)外資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系統和業務處理服務器可以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置在境外時,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可以記錄和保存業務交易數據的設施設備,能夠滿足金融監管部門現場檢查的要求,在出現法律糾紛時,能夠滿足中國司法機構調查取證的要求。

第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除應具備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營業性機構,其所在國家(地區)監管當局具備對電子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能力。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的不同類型,分別適用審批制和報告制。

(一)利用互聯網等開放性網絡或無線網絡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利用掌上電腦等個人數據輔助設備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適用審批制;

(二)利用境內或地區性電信網絡、有線網絡等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適用報告制;

(三)利用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與客戶建立的專用網絡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報告制。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后,與其特定客戶建立直接網絡連接提供相關服務,屬于電子銀行日常服務,不屬于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申請的類型。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之前,應先就擬申請的業務與中國銀監會進行溝通,說明擬申請的電子銀行業務系統和基礎設施設計、建設方案,以及基本業務運營模式等,并根據溝通情況,對有關方案進行調整。進行監管溝通后,金融機構應根據調整完善后的方案開展電子銀行系統建設,并應在申請前完成對相關系統的內部測試工作。內部測試對象僅限于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外包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和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擴展到一般客戶。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時,可以在一個申請報告中同時申請不同類型的電子銀行業務,但在申請中應注明所申請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申請報告;

(二)擬申請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及擬開展的業務種類;

(三)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

(四)電子銀行業務運營設施與技術系統介紹;

(五)電子銀行業務系統測試報告;

(六)電子銀行安全評估報告;

(七)電子銀行業務運行應急計劃和業務連續性計劃;

(八)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及相應的規章制度;

(九)電子銀行業務的管理部門、管理職責,以及主要負責人介紹;

(十)申請單位聯系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系方式;

(十一)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六條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收到金融機構的有關申請材料后,根據監管需要,要求商業銀行補充材料時,應一次性將有關要求告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根據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要求,重新編制和裝訂申請材料,并更正材料遞交日期。

第十七條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收到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完整申請材料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在一份申請報告中申請了多個類型的電子銀行業務時,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批準全部或部分電子銀行業務類型的申請。對于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未批準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金融機構可按有關規定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開辦適用于報告制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不需申請,但應參照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在開辦電子銀行業務之前1個月,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后,可以利用電子銀行平臺進行傳統銀行產品和服務的宣傳、銷售,也可以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的特點開發新的業務類型。金融機構利用電子銀行平臺宣傳有關銀行產品或服務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管理規章的有關規定。利用電子銀行平臺銷售有關銀行產品或服務時,應認真分析選擇適應電子銀行銷售的產品,不得利用電子銀行銷售需要對客戶進行當面評估后才能銷售的,或者需要客戶當面確認才能銷售的銀行產品,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類型,適用審批制或報告制。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增加或者變更以下電子銀行業務類型,適用審批制: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需要審批但金融機構尚未申請批準,并準備利用電子銀行開辦的;

(二)金融機構將已獲批準的業務應用于電子銀行時,需要與證券業、保險業相關機構進行直接實時數據交換才能實施的;

(三)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互聯電子銀行平合開展的;

(四)提供跨境電子銀行服務的。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增加或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以下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增加或變更業務類型的申請;

(二)擬增加或變更業務類型的定義和操作流程;

(三)擬增加或變更業務類型的風險特征和防范措施;

(四)有關管理規章制度;

(五)申請單位聯系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系方式;

(六)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業務經營活動不受地域限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全國性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或增加、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應由其總行(公司)統一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只能在某一城市或地區內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地區性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或增加、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應由其法人機構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申請。外資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或增加、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應由其總行(公司)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報告行向中國銀監會申請。

第二十五條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收到金融機構增加或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完整申請材料3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其他電子銀行業務類型適用報告制,金融機構增加或變更時不需申請,但應在開辦該業務類型前1個月內,參照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將有關材料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已經實現業務數據集中處理和系統整合(以下簡稱數據集中處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獲準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后,可以授權其分支機構開辦部分或全部電子銀行業務。其分支機構在開辦相關業務之前,應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未實現數據集中處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如果其分支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處理系統獨立于總部,該分支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按照地區性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情形管理,應持其總行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申請或報告。其他分支機構只需持其總行授權文件,在開辦相關業務之前,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外資金融機構獲準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后,其境內分支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持其總行(公司)授權文件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八條已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按計劃決定終止全部電子銀行服務或部分類型的電子銀行服務時,應提前3個月就終止電子銀行服務的原因及相關問題處置方案等,報告中國銀監會,并同時予以公告。金融機構按計劃決定停辦部分電子銀行業務類型時,應于停辦該業務前1個月內向中國銀監會報告,并予以公告。金融機構終止電子銀行服務或停辦部分業務類型,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并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有效的處置方案。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終止電子銀行服務或停辦部分業務類型后,需要重新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或者重新開展已停辦的業務類型時,應按照相關規定重新申請或辦理。

第三十條金融機構因電子銀行系統升級、調試等原因,需要按計劃暫時停止電子銀行服務的,應選擇適當的時間,盡可能減少對客戶的影響,并至少提前3天在其網站上予以公告。受突發事件或偶然因素影響非計劃暫停電子銀行服務,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超過4個小時或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外超過8個小時的,金融機構應在暫停服務后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中國銀監會,并應在事故處理基本結束后3日內,將事故原因、影響、補救措施及處理情況等,報告中國銀監會。

第三章風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將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風險管理的總體框架之中,并應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的運營特點,建立健全電子銀行風險管理體系和電子銀行安全、穩健運營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體系應當具有清晰的管理架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嚴格的內部授權控制機制,能夠對電子銀行業務面臨的戰略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實施有效的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

第三十三條金融機構針對傳統業務風險制定的審慎性風險管理原則和措施等,同樣適用于電子銀行業務,但金融機構應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環境和運行方式的變化,對原有風險管理制度、規則和程序進行必要的和適當的修正。

第三十四條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根據本機構的總體發展戰略和實際經營情況,制訂電子銀行發展戰略和可行的經營投資戰略,對電子銀行的經營進行持續性的綜合效益分析,科學評估電子銀行業務對金融機構總體風險的影響。

第三十五條在制定電子銀行發展戰略時,金融機構應加強電子銀行業務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針對電子銀行不同系統、風險設施、信息和其他資源的重要性及其對電子銀行安全的影響進行評估分類,制定適當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風險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規程,采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對各類安全控制措施應定期檢查、測試,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保證安全措施的持續有效和及時更新。

第三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保障電子銀行運營設施設備,以及安全控制設施設備的安全,對電子銀行的重要設施設備和數據,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一)有形場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的要求,對尚沒有統一安全標準的有形場所的安全控制,金融機構應確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蓋可能面臨的主要風險;

(二)以開放型網絡為媒介的電子銀行系統,應合理設置和使用防火墻、防病毒軟件等安全產品與技術,確保電子銀行有足夠的反攻擊能力、防病毒能力和入侵防護能力;

(三)對重要設施設備的接觸、檢查、維修和應急處理,應有明確的權限界定、責任劃分和操作流程,并建立日志文件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相關記錄;

(四)對重要技術參數,應嚴格控制接觸權限,并建立相應的技術參數調整與變更機制,并保證在更換關鍵人員后,能夠有效防止有關技術參數的泄漏;

(五)對電子銀行管理的關鍵崗位和關鍵人員,應實行輪崗和強制性休假制度,建立嚴格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金融機構應采用適當的加密技術和措施,保證電子交易數據傳輸的安全性與保密性,以及所傳輸交易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否認性。金融機構采用的數據加密技術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的安全性需要和科技信息技術的發展,定期檢查和評估所使用的加密技術和算法的強度,對加密方式進行適時調整。

第三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與客戶簽訂電子銀行服務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電子銀行服務協議中,金融機構應向客戶充分揭示利用電子銀行進行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金融機構已經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和客戶應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相關風險的責任承擔。

第四十條金融機構應采取適當的措施和采用適當的技術,識別與驗證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客戶的真實、有效身份,并應依照與客戶簽訂的有關協議對客戶作業權限、資金轉移或交易限額等實施有效管理。

第四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搜索、監測和處理假冒或有意設置類似于金融機構的電話、網站、短信號碼等信息騙取客戶資料的活動。金融機構發現假冒電子銀行的非法活動后,應向公安部門報案,并向中國銀監會報告。同時,金融機構應及時在其網站、電話語音提示系統或短信平臺上,提醒客戶注意。

第四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盡可能使用統一的電子銀行服務電話、域名、短信號碼等,并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客戶啟動電子銀行業務的合法途徑、意外事件的處理辦法,以及聯系方式等。已實現數據集中處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上銀行類業務,總行(公司)與其分支機構應使用統一的域名;未實現數據集中處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上銀行類業務時,應由總行(公司)設置統一的接入站點,在其主頁內設置其分支機構網站鏈接。

第四十三條金融機構應建立電子銀行入侵偵測與入侵保護系統,實時監控電子銀行的運行情況,定期對電子銀行系統進行漏洞掃描,并建立對非法入侵的甄別、處理和報告機制。

第四十四條金融機構開展電子銀行業務,需要對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或電子認證時,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使用第三方認證系統,應對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和具有公信力。

第四十五條金融機構應定期評估可供客戶使用的電子銀行資源充足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線路接入通暢,保證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的可用性。

第四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制定電子銀行業務連續性計劃,保證電子銀行業務的連續正常運營。金融機構電子銀行業務連續性計劃應充分考慮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對業務連續性的影響,并應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應制定電子銀行應急計劃和事故處理預案,并定期對這些計劃和預案進行測試,以管理、控制和減少意外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四十八條金融機構應定期對電子銀行關鍵設備和系統進行檢測,并詳細記錄檢測情況。

第四十九條金融機構應明確電子銀行管理、運營等各個環節的主要權限、職責和相互監督方式,有效隔離電子銀行應用系統、驗證系統、業務處理系統和數據庫管理系統之間的風險。

第五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電子銀行業務的內部審計制度,定期對電子銀行業務進行審計。

第五十一條金融機構應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并妥善保存電子銀行業務數據,電子銀行業務數據的保存期限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

第五十二條金融機構應采取適當措施,保證電子銀行業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客戶信息和隱私保護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金融機構應針對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與管理的實際情況,制訂多層次的培訓計劃,對電子銀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進行持續培訓。

第四章數據交換與轉移管理

第五十四條電子銀行業務的數據交換與轉移,是指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利用電子銀行平臺與外部組織或機構相互交換電子銀行業務信息和數據,或者將有關電子銀行業務數據轉移至外部組織或機構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與其他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建立電子銀行系統數據交換機制,實現電子銀行業務平臺的直接連接,進行境內實時信息交換和跨行資金轉移。

第五十六條建立電子銀行業務數據交換機制的金融機構,或者電子銀行平臺實現相互連接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聯合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跨行間的業務風險管理與控制。所有參加數據交換或電子銀行平臺連接的金融機構都應參加聯合風險管理委員會,共同制定并遵守聯合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程。聯合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規章制度、工作規程、會議紀要和有關決議等,應抄報中國銀監會。

第五十七條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發展或管理的需要,可以與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直接交換或轉移部分電子銀行業務數據。金融機構向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交換或轉移部分電子銀行業務數據時,應簽訂數據交換(轉移)用途與范圍明確、管理職責清晰的書面協議,并明確各方的數據保密責任。

第五十八條金融機構在確保電子銀行業務數據安全并被恰當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向非金融機構轉移部分電子銀行業務數據。

(一)金融機構由于業務外包、系統測試(調試)、數據恢復與救援等為維護電子銀行正常安全運營的需要而向非金融機構轉移電子銀行業務數據的,應當事先簽訂書面保密合同,并指派專人負責監督有關數據的使用、保管、傳遞和銷毀;

(二)金融機構由于業務拓展、業務合作等需要向非金融機構轉移電子銀行業務數據的,除應簽訂書面保密合同和指定專人監督外,還應建立對數據接收方的定期檢查制度,一旦發現數據接收方不當使用、保管或傳遞電子銀行業務數據,應立即停止相關數據轉移,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預防電子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金融機構不得向無業務往來的非金融機構轉移電子銀行業務數據,不得出售電子銀行業務數據,不得損害客戶權益利用電子銀行業務數據謀取利益。

第五十九條金融機構可以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網上支付平臺。為電子商務提供網上支付平臺時,金融機構應嚴格審查合作對象,簽訂書面合作協議,建立有效監督機制,防范不法機構或人員利用電子銀行支付平臺從事違法資金轉移或其他非法活動。

第六十條外資金融機構因業務或管理需要確需向境外總行(公司)轉移有關電子銀行業務數據的,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并遵守有關數據交換和轉移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未經電子銀行業務數據轉出機構的允許,數據接收機構不得將有關電子銀行業務數據向第三方轉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業務外包管理

第六十二條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是指金融機構將電子銀行部分系統的開發、建設,電子銀行業務的部分服務與技術支持,電子銀行系統的維護等專業化程度較高的業務工作,委托給外部專業機構承擔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金融機構在進行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時,應根據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的原則和范圍,認真分析和評估業務外包存在的潛在風險,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第六十四條金融機構在選擇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服務供應商時,應充分審查、評估外包服務供應商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能力,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

第六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與外包服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外包服務供應商的保密義務、保密責任。

第六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充分認識外包服務供應商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控制的影響,并將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之中。

第六十七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業務外包風險評估與監測程序,審慎管理業務外包產生的風險。

第六十八條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的管理應當符合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標準,并應建立針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的應急計劃。

第六十九條金融機構應與外包服務供應商建立有效的聯絡、溝通和信息交流機制,并應制定在意外情況下能夠實現外包服務供應商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不間斷的應急預案。

第七十條金融機構對電子銀行業務處理系統、授權管理系統、數據備份系統的總體設計開發,以及其他涉及機密數據管理與傳遞環節的系統進行外包時,應經過金融機構董事會或者法人代表批準,并應在業務外包實施前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六章跨境業務活動管理

第七十一條電子銀行的跨境業務活動,是指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利用境內的電子銀行系統,向境外居民或企業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內客戶在境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不屬于跨境業務活動。

第七十二條金融機構提供跨境電子銀行服務,除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政策等規定外,還應遵守境外居民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境外電子銀行監管部門對跨境電子銀行業務要求審批的,金融機構在提供跨境業務活動之前,應獲得境外電子銀行監管部門的批準。

第七十三條金融機構開展跨境電子銀行業務,除應按照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向中國銀監會申請外,還應當向中國銀監會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一)跨境電子銀行服務的國家(地區),以及該國(地區)對電子銀行業務管理的法律規定;

(二)跨境電子銀行服務的主要對象及服務內容;

(三)未來三年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模、客戶規模的分析預測;

(四)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法律與合規性分析。

第七十四條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跨境電子銀行服務,必須簽訂相關服務協議。金融機構與客戶的服務協議文本,應當使用中文和客戶所在國家或地區(或客戶同意的其他國語言)兩種文字,兩種文字的文本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中國銀監會依法對電子銀行業務實施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安全監測,對電子銀行安全評估實施管理,并對電子銀行的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十六條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電子銀行業務統計體系,并按照相關規定向中國銀監會報送統計數據。商業銀行向中國銀監會報送的電子銀行業務統計數據、報送辦法等,由中國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條金融機構應定期對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與管理情況進行自我評估,并應每年編制《電子銀行年度評估報告》。

第七十八條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年度評估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本年度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計劃與實際發展情況,以及對本年度電子銀行發展狀況的分析評價;

(二)本年度電子銀行業務經營效益的分析、比較與評價,以及主要業務收入和主要業務的服務價格;

(三)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狀況的分析與評估,以及本年度電子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

第七十九條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年度評估報告》(一式兩份)應于下一年度的3月底之前報送中國銀監會。

第八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電子銀行業務重大安全事故和風險事件的報告制度,并保持與監管部門的經常性溝通。對于電子銀行系統被惡意攻破并已出現客戶或銀行損失,電子銀行被病毒感染并導致機密資料外泄,以及可能會引發其他金融機構電子銀行系統風險的事件,金融機構應在事件發生后48小時內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八十一條中國銀監會根據監管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實施現場檢查,也可以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對電子銀行業務系統進行安全漏洞掃描、攻擊測試等檢查。

第八十二條中國銀監會對電子銀行業務實施現場檢查時,除應按照現場檢查的有關規定組成檢查組并進行相關業務培訓外,還應邀請被檢查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和技術人員介紹其電子銀行系統架構、運營管理模式以及關鍵設備接觸要求。檢查人員在實施現場檢查過程中,應當遵守被檢查機構電子銀行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三條金融機構的總行(公司),以及已實現數據集中處理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電子銀行業務的現場檢查,由中國銀監會負責;未實現數據集中處理的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以及地區性金融機構電子銀行業務的現場檢查,由所在地銀監局負責。

第八十四條中國銀監會聘用外部專業機構對金融機構電子銀行系統進行檢查時,應與被委托機構簽訂書面合同和保密協議,明確規定被委托機構可以使用的技術手段和使用方式,并指派專人全程參與并監督外部機構的監測測試活動。銀監局與擬聘用的外部專業機構簽訂合同之前,應報請銀監會批準。

第八十五條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是金融機構開辦或持續經營電子銀行業務的必要條件,也是金融機構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與監管的重要手段。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定期對電子銀行系統進行安全評估,并將其作為電子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八十六條金融機構電子銀行安全評估工作,應當由符合一定資質條件、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評估機構實施。中國銀監會負責制定評估機構開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業務的資質條件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的相關制度,并負責對評估機構參與電子銀行安全評估的業務資質進行認定。

第八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對評估機構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業務資質的認定,不作為評估機構開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業務的必要條件。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機構開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業務,如需中國銀監會對其資質進行專業認定,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第八十八條金融機構聘請未經中國銀監會認定的安全評估機構實施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時,應按照中國銀監會制定的有關條件和標準選擇評估機構,并應于簽訂評估協議前4周將擬聘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中國銀監會。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金融機構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時,因電子銀行系統存在安全隱患、金融機構內部違規操作和其他非客戶原因等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客戶有意泄漏交易密碼,或者未按照服務協議盡到應盡的安全防范與保密義務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的約定免于承擔相應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條金融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或者未經批準增加或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造成客戶損失的,金融機構應承擔全部責任。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由客戶承擔的責任除外。

第九十一條金融機構已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要求,盡到了電子銀行風險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相應職責,但因其他金融機構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外包服務商失職等原因,造成客戶損失的,由其他金融機構承擔相應責任,但提供電子銀行服務的金融機構有義務協助其客戶處理有關事宜。

第九十二條金融機構開展電子銀行業務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但尚不構成違法違規,并導致電子銀行系統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安全隱患在短時間難以解決的,中國銀監會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批準增加新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

(二)責令金融機構限制發展新的電子銀行客戶;

(三)責令調整電子銀行管理部門負責人。

第九十三條金融機構在開展電子銀行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九十四條金融機構利用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絡提供電子銀行業務,有相關業務管理規定的,遵照其規定,但網絡安全、技術風險等管理應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相關業務規定的,遵照本辦法。

第九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前,經監管部門批準已經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其已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不需再行審批,但應于本辦法實施后1個月內將已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開辦時間、審批文件等相關材料報中國銀監會。本辦法實施后,上述機構開辦尚未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應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請或報告。

第九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辦網上銀行業務但尚未報批或已經申請但尚未獲得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其開辦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以及其他以互聯網或無線網絡為媒介的電子銀行業務,應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按本辦法提交有關申請;已經遞交申請材料的,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補充有關材料。上述機構已經開辦適用于報告制的電子銀行業務,應于本辦法實施后1個月內將已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開辦時間等報中國銀監會。上述機構新開辦其他電子銀行業務,應遵照本辦法的規定。

第九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未開辦網上銀行業務但已開辦電話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應于本辦法實施后1個月內將已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類型、開辦時間等報中國銀監會。上述機構新開辦其他電子銀行業務,應遵照本辦法的規定。

第8篇: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總則范文

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示范文本(試行)

珠海市建設局印制

二OO三年十月

說明

1、本協議文本為示范文本,也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適用于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商品房時,與業主(指物業買受人)簽訂。使用之前,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協議示范文本的內容,對本示范文本條款或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以國家、省、市的法律、法規、文件、規范為準,也可向珠海市建設局、珠海市物業管理處咨詢。

2、簽訂本協議時,協議中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九條填寫的內容應與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約定的內容相一致,否則無效。

3、為體現協議雙方自愿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本示范文本的內容進行選擇、填寫、修改、增補或刪減。協議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本示范文本中有【】符號的為選擇項,選用【】內容的,以劃√方式表示;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不作約定的,應在【】中及其它留有空格的部位打×,以示刪除。

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編號:)

第一章總則

協議雙方當事人

甲方(物業建設單位)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乙方(業主)

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就乙方擬購買的,由甲方負責開發建設的物業(以下簡稱“本物業”)中第【棟】【座】【單元】【層】號房,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有關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

坐落位置:市區路(街道)號

四至:東南

西北

占地面積:方米,其中綠地面積平方米。

建筑面積:平方米,其中:

住宅平方米(多層,高層);

商場平方米;

寫字樓平方米;

停車場平方米;

工業廠房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范圍示意圖見附件一。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構成細目見附件二。

第二條本合同中涉及的幣值,均指人民幣。

第二章物業服務事項

第三條甲方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采用【招標】【議標】的方式選聘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在物業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對本物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四條本物業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由管理公司向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以下服務內容,并達到以下服務質量:

一、基本服務

(一)日常服務

1、公共環境衛生

服務范圍: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業主戶門以外

人員配備:

服務要求及質量:

【】有健全的保潔制度,清潔衛生實行責任制,有明確的分工和責任范圍;

【】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潔,無亂張貼,無擅自占用和堆放雜物現象;

【】設定垃圾集納地點,并每日將服務范圍內的垃圾歸集到垃圾房、池,對垃圾(專用)房、池、箱、道、桶及垃圾進行管理;

【】按政府有關規定在服務范圍區域內定期進行衛生消毒滅殺;

【】在雨季應及時對區內主路、干路積水進行清掃;

【】每日對保潔服務范圍內的區域進行次清掃,做到服務范圍內無廢棄雜物;

【】公共衛生間每天清潔次;

【】對樓梯間、門廳、電梯間、走廊等日濕拖一次;

【】對樓梯間、門廳、電梯間、走廊等的門、窗、樓梯扶手、欄桿、墻壁等,日進行一次清潔;

【】;

【】;

【】。

2、綠化與建筑小品的維修養護與管理

服務范圍: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的中心綠地和房前、屋后、道路兩側區間綠地,包括:【草地】、【樹木】、【色塊】、【花卉】、【園林小品】、【綠籬】等

人員配備:

服務要求及質量:

【】制定綠化維護管理制度并實施;

【】綠地無改變使用用途;

【】無破壞、踐踏、占用現象;

【】花草樹木長勢良好,修剪整齊美觀;

【】無病蟲害,無折損現象,無斑禿;

【】合理控制水肥,無雜草;

【】應綠化地綠化覆蓋率達100%,無黃土現象;

【】;

【】;

【】。

3、治安防范

服務范圍: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戶門以外,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公共財產的看管。

人員配備:門崗個共人;

巡邏崗個共人;

大堂崗個共人;

服務要求及質量:

【】有專業治安防范隊伍,實行24小時值班及巡邏制度;

【】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相對封閉:做到小區主要出入口全天有專人值守,車輛行駛通暢,危及人身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防范措施;

【】看管公共財產: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的看管;

【】夜間對服務范圍內重點部位,道路進行不少于次的防范檢查和巡邏,巡邏不少于人,做到有計劃,有記錄;

【】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報警,并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

【】;

【】。

4、交通、車輛停放秩序、停車場的管理

服務范圍: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秩序的維護及對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人員配備:停車場崗個共人;

巡邏崗個共人。

服務要求及質量:

【】維護交通秩序:包括對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行駛方向,速度進行管理;

【】有健全的機動車停放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對進出本區的機動車輛進行登記;

【】保證車輛停放有序,定時巡邏;

【】使用固定車位及長期停放的車輛,應當建立車輛檔案;

【】車輛被盜的經確認后,協助車主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區內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報警并保護好現場;

【】;

【】;

【】;

【】。

5、裝飾裝修管理

人員配備:

服務要求及質量:

1、有健全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制度;

2、按國家有關規定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查驗裝飾裝修當事人提交的各項申報材料,與裝飾裝修當事人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3、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

4、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責成當事人糾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將檢查記錄存檔。

【】;

【】;

【】。

6、消防管理

服務范圍:物業管理范圍內公共區域消防設施的維護和消防管理,包括:【中控室】、【自動噴淋系統】、【煙感系統】、【廣播系統】、【消防栓】、。

人員配備:。

服務要求及質量:

【】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責任制;

【】建立消防設施設備臺帳;

【】制訂突發火災的應急方案,設立消防疏散示意圖;

【】照明設施、引路標志完好,緊急疏散通道暢通;

【】消防設施有明顯標志,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例行巡視,檢查和保養;

【】定期進行消防訓練,保證有關人員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無火災安全隱患;

【】消防控制中心24小時值班;

【】;

【】;

【】;

【】。

7、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服務范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道路】、【垃圾道】、【煙囪】、【化糞池】、【溝渠】、【池】、【共用照明系統】、【室外排水管網】、【自行車棚】、【建筑物防雷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垃圾中轉站】、。

人員配備:

服務要求及質量:

【】確保本區域內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以上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

【】保證護欄、圍墻、小品、桌、椅、樓道燈、綠化設施等公共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道路、甬道、步道、活動場地、邊溝涵洞基本完好、通暢;

【】確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暢,化糞池定期吸糞,雨水井、相關設施無破損;

【】清洗外墻一次;

【】;

【】;

【】。

8、生活服務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服務范圍:物業服務區域內,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

人員配備:

服務要求及質量:

【】商業網點管理有序,符合衛生標準;

【】無亂設攤點、廣告牌和亂貼、亂畫現象;

【】;

【】;

【】;

【】。

9、社區文化建設

【】制定社區文化活動計劃并實施;

【】;

【】;

【】。

(二)定期服務

1、【日】、【月】用水清洗樓梯一次;

2、【日】、【月】清理生活垃圾一次;

3、【日】、【月】清洗水池一次;

4、【日】、【月】清疏化糞池一次;

5、【日】、【月】清疏排水系統一次;

6、【日】、【月】清洗建筑物立面一次;

7、【日】、【月】檢修水泵一次;

8、【日】、【月】檢修電梯一次;

9、【日】、【月】檢修發電機一次;

10、【日】、【月】檢修中央空調一次;

11;

12、;

13、;

服務要求及質量:

(三)綜合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共用財產和公共事務的管理。

1、全體員工統一著裝,持證上崗;

2、負責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每年一次對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普查;

【】白天有管理員接待住戶,處理服務范圍內的公共性事務,受理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的咨詢和投訴;

【】夜間有人值班,處理急迫性報修小時內到現場;

【】協助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籌備工作;

【】管理規章制度健全,服務質量標準完善;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檔案和竣工驗收資料,物業管理檔案資料齊全;

【】公開服務標準、收費依據及標準;

【】用計算機系統對業主及房產檔案、物業管理服務及收費情況進行管理;

【】每個月進行一次物業管理服務滿意率調查,促進管理服務工作的改進和提高,每次征求意見用戶不低于%,滿意率不低于%;

【】;

【】;【】;【】;【】。

二、特約服務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中修、大修、更新及改造:

服務內容:共用部位的范圍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共用設施設備的范圍包括【道路】、【垃圾道】、【煙囪】、【化糞池】、【溝渠】、【池】、【共用照明系統】、【室外排水管理網】、【自行車棚】、【建筑物防雷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垃圾中轉站】、

服務要求及質量:

【】編制物業年度維修計劃及維修預算;

【】建立并落實維修服務承諾制;

【】建立維修回訪記錄;

【】;

【】;

【】;

【】;

【】。

費用支出方式:

【】保修期內的,由物業建設單位承擔;

【】保修期后由產權人共同承擔;

【】;

【】;

【】。

(二)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中修、大修、更新及改造

服務內容:【電梯】、【中央空調】、【發電機】、【消防設施設備】、【防盜對講系統】、【智能化設備】、

服務要求及質量:

【】;

【】;

【】;

【】;

【】。

費用支出方式:

【】保修期內的,由物業建設單位承擔;

【】保修期后由全體產權人共同承擔;

【】;

【】;

【】。

(三)其他特約服務

【】;

【】;

【】。

三、有償服務

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對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向乙提出維修養護服務等要求的,管理公司認為有能力承擔的可以接受,收費標準由雙方商定。

四、其它服務

【】;

【】;

【】;

【】。

第五條管理公司在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不得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第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共用設施及建筑共用部分,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管理公司。管理公司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共用設施及建筑共用部分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物業服務費用

第七條本物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物業服務總收入包括以下項目:

1、物業服務費(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繳交);

2、;

3、;

4、;

第八條本物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物業服務總支出包括以下項目:

1、服務成本;

2、;

3、;

4、。

第九條本物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管理公司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收取物業服務費和提取酬金:

1、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包括共用水費、電費。管理公司按【每月物業服務總收入的%】【每月從物業服務總收入中提取元】作為酬金。管理公司在年終決算物業服務總收入和總支出,總收入減去總支出的結余列入【下一年度物業服務總收入】、屬全體業主所有。管理公司每半年將物業管理計劃和支出預算送甲方備案,甲方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備案資料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管理公司提出。

2、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不包括共用水費、電費。共用水費、電費每月按【各戶使用量】、另行分攤。管理按【每月物業服務總收入的%】【每月從物業服務總收入中提取元】作為酬金。管理公司在年終決算物業服務總收入和總支出,總收入減去總支出的結余列入【下一年度物業服務總收入】、屬全體業主所有。管理公司每半年將物業管理計劃和支出預算送甲方備案,甲方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備案資料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管理公司提出。

3、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包括共用水費、電費。管理公司在年終決算物業服務總收入和服務總成本,總收入減去總成本,結余歸管理公司。

4、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不包括共用水費、電費。共用水費、電費每月按【各戶使用量】、

另行分攤。管理公司在年終決算物業服務總收入和服務總成本,總收入減去總成本,結余歸管理公司。

5、

6、

第十條本物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管理公司按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內容及要求提供服務,按以下標準向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

住宅【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商場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寫字樓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工業廠房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

第十一條業主從辦理收樓手續后的次月開始繳交物業服務費,以后每次收繳物業服務費的時間為。管理公司在首次收取物業服務費時,可預收三個月。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變換或者管理公司終止物業服務時,如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不欠管理公司物業服務費,管理公司應在一個月內將預期收的物業服務費本金退回給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費的調整和違約責任

1、物業服務費收取標準在合同期內【不作調整】【可作調整】

2、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按以下第項處理:

(1)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元交納滯納金;

(2)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應交物業服務費的千分之交納滯納金;

(3)。

3、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不交物業服務費的,乙方可采取。非業主使用人不履行交費義務時,由業主承擔連帶交費責任。

當物業服務費收繳率低于時,乙方可在告知甲方后日無條件單方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保留對甲方、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所欠交管理費的追收權和向人民法院權。

第十三條本物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車位使用管理費或停車保管費由管理公司按下列標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

一、車位管理費及車位使用管理費(已購買車位的,收取車位管理費;未購買車位的,收取車位使用管理費)

(一)露天車位:

1、車位管理費

【小型車輛】元/月;

【中型車輛】元/月;

【大型車輛】元/月;

【摩托車】元/月。

2、車位使用管理費

【小型車輛】元/月;

【中型車輛】元/月;

【大型車輛】元/月;

【摩托車】元/月。

3、臨時停車的,【每小時】【每次】收取元。

4、。

(二)車庫或停車場:

1、車位管理費

【小型車輛】元/月;

【中型車輛】元/月;

【大型車輛】元/月;

【摩托車】元/月。

2、車位使用管理費

【小型汽車】元/月;

【中型汽車】元/月;

【大型汽車】元/月;

【摩托車】元/月。

3、臨時停車的,【每小時】【每次】收取元。

4、。

二、停車保管費

1、元/月;

2、;

車主繳交停車保管費的,管理公司與車主應另行簽訂車輛保管合同并約定保管責任。發生車輛損壞或丟失車輛事故的,由責任方按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有關收費,按規定需報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由管理公司負責。

第十五條本物業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以下方式承擔:

1、保修期內的,由甲方承擔;

2、保修期后由全體業主承擔,用專項維修資金支付;

3、

4、

第十六條本物業按以下第種方式籌集專項維修資金(可多種方式同時使用)。

1、

2、

3、

4、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與管理,由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另行約定。

第十七條業主自用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其他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存在安全隱患的業主不履行維修養護責任造成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損害的,由管理公司負責維修養護,費用由該業主承擔。

第十八條本物業區域內新增設的公共設施設備其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其業權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十九條本物業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按以下第種方式籌集購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費用:

1、由乙方代辦,保險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各自業權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2、由乙方代辦,保險費用從物業服務總收入中支出,計入成本;

3、。

具體投保的保險險種為

附加險險種為

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保險,由業主或非業務主使用人自行辦理。

第二十條其它費用

第四章服務期限

第二十一條服務期限從本物業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本物業業主大會與所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止。

第五章雙方責任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甲方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及本

協議的約定,協助管理公司做好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2、本協議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九條約定的內容同甲方與管理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相一致,并監督管理公司負責履行。

3、交給乙方的房屋及移交給管理公司的物業應當符合國家的驗收標準。如存在質量問題,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并按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甲方負責返修;

(2)委托管理公司返修,由甲方支付全部返修費用;

(3)。

返修后由雙方共同驗收,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二、乙方責任

1、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乙方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配合管理公司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2、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按標準向甲方繳交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

3、遵守《業主臨時公約》;

4、不得占用、損壞本物業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管理公司,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5、轉讓物業時,應將本協議告知受讓方,并要求受讓方在協議上簽字,并告知管理公司。

6、

7、

第二十三條管理公司未能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可依法向法院,由法院裁定管理公司應承擔的責任。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甲方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可聯系其他業主,按規定的程序解聘管理公司;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五條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約定,管理公司有權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管理公司可按規定的程序停止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造成管理公司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經濟賠償。

第二十六條管理公司違反本協議第三章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乙方有權要求管理公司清退多收的費用;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管理公司應給予經濟賠償。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在執行期間,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應當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二十八條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及《業主臨時公約》時,管理公司可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強臺風、暴雨、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管理公司為維護甲方、公眾、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因采取緊急措施,由此造成業主、非業主使用人財產損失的,雙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因房屋建造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質量等原因,使物業或者物業的一部分達不到正常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并作善后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具有國定規定資質的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為準。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需要變更協議條款或有其他事項需要補充約定的,應當協商一致后以書面形式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之附件均為協議有效組成部分。本協議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方式解決:

(一)向珠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法院提訟。

第三十四條甲乙雙方應將本物業的《業主臨時公約》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將《業主臨時公約》與本合同作為轉讓合同的附件,并告之受讓人關于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等費用的交納情況。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公司各存一份,在份。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甲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代表人(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9篇: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總則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

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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