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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近年來保險業的改革發展成為黨和政府高度關注的問題,要求盡快把《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若干意見》有關保險業稅收政策落到實處。通過對保險業稅收政策及其發展趨勢的研究,深入分析現有問題及其原因,并提出一系列具體建議。
論文關鍵詞:保險業稅收政策稅負
1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現狀
改革開放之初,我國保險市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經營,全部保費收入只有4.6億元。到2007年底,全國保險公司達到110家,總資產2.9萬億元,實現保費收入7000多億元,市場規模增長1500多倍。保險已經滲透到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逐步成為服務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成為支持投資、擴大消費和保障出口的重要因素,成為優化金融結構、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成為促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創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
從1980年恢復保險業以來,國家對保險業采取了免稅扶植的政策。但從1983年開始,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高稅負的政策。1983年財稅體制改革后,逐步確立了國家對保險業主要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兩大主體稅種的保險稅制。同時,征收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總體看,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調整整體上延續了逐步規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徑,稅種、稅目不斷得到優化,總體稅負有所下降。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保險業稅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保險業進一步發展。
2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2.1保險業稅負偏重
(1)從計稅依據來看,作為保險業兩大主體稅種的營業稅,是以營業額全額為計稅依據進行征稅,而不是按照凈額(即價差)征稅,更不是像增值稅那樣只對增值額征稅,即保險業務所消耗的購進貨物所承擔的增值稅稅額不能得到扣除。所以,保險業承擔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雙重稅收負擔。此外,營業稅的營業額包括金融機構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因此,一些實際并不構成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也被計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2)從稅率來看,相對于美國等發達國家而言,一般稅率在4%以下,我國營業稅率雖然為5%,但仍然屬于較高水平。同樣,印花稅率也較高。財產保險合同與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適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率,比其他合同所適用的萬分之五、萬分之三等稅率要高。在這種情況下,稅負過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險公司進行有效保險產品的供給和產品創新;另一方面,稅負過高,保險公司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導致保險產品價格上升,減少產品需求,降低社會福利。
(3)城市維護建設稅具有附加稅性質。對金融企業來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而分為三檔: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在其他區域的,稅率為1%。由于金融機構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縣城、鎮內,所以實際適用稅率多為7%或者5%。
2.2現行保險業稅收政策不完善
(1)稅收政策不適應新會計準則的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超出部分應做納稅調整。而按照新會計準則,保險公司應當采用精算方法謹慎提取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以真實反映盈利情況,實際提取金額大大超過4%比例限制。繼續按4%的比例做納稅調整將大幅增加保險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另外,在新會計準則中,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內容擴大到了理賠費用準備金,而現行稅收法規對理賠費用準備金的稅前扣除問題沒有明確規定。
(2)稅收政策不適應新所得稅法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第五十條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當前在實際納稅過程中,各地稅務機關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按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的1%,對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金額進行控制,且不允許總公司進行匯總納稅調整。由于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沒有投資業務,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主要是應收保費,其計提壞賬的比例大大高于1%,因此,這一政策實際上加重了保險企業整體稅負。
(3)部分稅收政策不適應保險行業發展新形勢的需要。
現行政策規定保險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在實收保費8%范圍內可在稅前扣除。由于保險市場快速發展變化,目前保險行業手續費實際支付比例普遍在8%以上,均需對超比例部分進行納稅調整,稅收負擔較重。實際上,對超額手續費進行納稅,是對機構(人)和保險公司施行了重復征稅,不符合稅收的一般原則。同時,為了應對超額手續費所帶來的稅收成本,一些保險分支機構可能出現不規范的列支行為,這也不利于整個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效益。轉貼(4)重復征稅。
保險營銷員收入水平一般較低,需要同時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雙重征稅導致稅負負擔過重。這樣,導致保險營銷員激勵不足,更容易發生機會主義和高交易成本,從而造成保險質量下降,扭曲保險資源優化配置。
3完善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建議措施
3.1降低保險業稅負水平
(1)根據保險市場競爭狀況與市場結構的變化,適當調低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率,或通過改變營業稅納稅基數的方式,調低保險業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
(2)在稅前扣除方面:①取消或放寬對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納稅比例限制,對于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可稅前據實扣除,不做額外的納稅調整。明確保險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理賠費用準備金也可在稅前扣除。⑦不再針對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對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金比例進行控制。盡快出臺具體辦法,對于稅法規定有扣除標準的扣除項目,允許保險公司進行統一的納稅調整。③取消或放寬對手續費8%稅前扣除比例的限制。
3.2完善保險業稅收政策的具體措施
(1)調整相關稅收政策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一方成要立足于國家整個稅收制度,在保持稅收制度總體穩定的基礎上調整我國保險業的稅收政策;另一方面要考慮保險業的自身特點和發展需要,兼顧稅收政策取向和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按照公平稅負、合理扣除和適當優惠的原則,調整現行的保險業稅收政策,細化稅制設計,完善和充實稅收政策內容,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對保險資源配置和保險業運行的宏觀調控功能。
(2)適當擴大免稅范圍。
目前,我國對農業稅和返還性人身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實行免稅。除現行免稅規定外,也可對非盈利性保險和社會保障乃至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保險,例如地震險、洪水險等實行適當減免,以充分體現國家政策導向,發揮保險稅收政策的社會保障和自動穩定器作用。
【關鍵詞】 股票期權; 個人所得稅; 納稅義務日; 稅收籌劃
一、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特征
經營者股票期權(executive stock option,縮寫為eso,下同)是近年來國內外流行的一種企業經營者長期激勵性薪酬形式。股票期權收入由于其數額巨大、長期激勵效果顯著、與證券市場關系密切而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被譽為公司經理人員的“金手銬”。相應地,經營者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和納稅籌劃問題也成為財稅界需要重視和研究的新課題。
股票期權收入是經營者在承擔經營風險的前提下,充分運用自身的人力資本、為股東帶來符合或超過其預期的報酬后取得的收入,具有收入水平高但同時風險大的特征。如果說企業與經營者之間的分配關系是一種財務契約關系,那么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說是經營者收益最不確定、風險最大的一種財務契約。當前,基于長期激勵的eso在經營者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上升的趨勢,實施eso計劃的公司越來越多。本文擬結合股票期權收入的上述特征,對eso收入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中的一些問題以及eso收入的個稅籌劃進行分析探討。
二、國外對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稅收規定
在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股票期權制度作為對經理人員傳統薪酬制度的補充,已經成為股份公司行之有效的一種激勵機制,其最根本原因在于與之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美國國內稅法將股票期權劃分為激勵性股票期權(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和非法定股票期權(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兩大類。
激勵性股票期權是指符合美國《國內稅務法則》策422條規定的股票期權計劃,此類股票期權的授予和行權有嚴格的限制條件①,期權獲授人能夠得到優惠稅收待遇。不符合稅法該條款規定的股票期權,屬于“非法定股票期權”,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在美國,對于實施激勵性股票期權(iso)的企業,作為期權獲授對象的員工可以:
1.推遲稅收。在股票期權贈與日,被授權人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激勵型股票期權行權時,行權日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價,個人按資本利得收入納稅,并且可延遲至出售股票時與資本增值收益一并納稅。也就是說,從期權行權之日直到出售相應的股票之前都可以不納稅。
2.按照資本收益的稅率納稅,而不是按照一般個人所得稅率納稅。美國長期資本利得稅率為28%或20%,而普通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為39.6%。iso的激勵對象行權后在滿足股票持有時間要求(出售股票時距贈與日已有2年,距行權日1年以上)的情況下,應納稅額按股票市場價格與期權行權價格的差額計算。
一般來說,公司經理人員的收入都處于較高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激勵性股票期權將其行權收益和行權后的資本增值收益一并作為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納稅,適用較低的稅率,有利于降低經理人員收入的整體稅負,體現了美國稅制鼓勵長期投資和重視對企業經理人激勵的原則。
在eso收益的稅收征管上,美國《國內稅務法則》規定,實施股票期權的公司負責從員工的行權收益中代扣所得稅并上繳稅務部門。公司在年終須向國內收入局申報員工的所得和納稅情況,包括股票期權收益的納稅情況。
日本、歐盟各國等對股票期權征稅的原則與美國基本上是一致的。
三、我國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個稅問題
(一)現行有關eso個稅征納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5年7月1日生效)規定,員工接受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屬于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應稅所得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薪收入應納稅所得額
=(行權時股票的每股市場價-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標的股票數量
對這部分應納稅所得額可區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薪所得,單獨按以下公式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薪收入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上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的來源于
在eso的實際行權日,行權人已經因為行權而獲得了實在的收益,只要在行權的同時出售期權標的股票就可以變現這種收益。以行權日的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作為應稅所得,有客觀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易于確定;即使以后因為標的公司股價下跌而使行權人不能獲得預期的收益,也是一種風險損失,體現了股票期權高風險收入的特性,應由行權人自行承擔而不能因此造成國家的稅源流失。因此,以實際行權日作為eso收入的納稅義務日是我國最佳的現實選擇。
2.稅率與計稅方式
股票期權收入是與受雇有關的工薪收入,考慮到雇員每月貨幣形式的工薪都已扣除了相應的費用標準(2 000元),所以,股票期權應稅所得暫時可直接適用5%~45%的工薪所得九級累進稅率,且不得作任何費用扣除。但考慮到社會公平和貧富分化以及所得稅的調節功能,國家可在適當的時候專門制定股票期權的稅收法規,適當調高稅率,并輔以遺產稅等共同調節過高收入。
由于股票期權收益一次性數額較大,故現行稅收法規規定,股票期權行權時獲得的行權價低于行權日股票公允市價的收益,參照職工工作期間的月份數,按最長不超過12個月分攤到各月工薪中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
3.行權后股價下跌時應否退稅的問題
按現行稅法規定,如果在eso的行權日股票的市場價格高于行權價,獲授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如果行權后股票價格持續下跌,甚至跌破行權價,則已繳的個人所得稅是否應該退還給納稅人呢?筆者認為,股票期權收入作為一種高風險收入,其所蘊含的風險包括稅收風險理應由期權獲授人自行承擔。股票價格的波動受很多因素的影響,不能因為市場價格的波動就隨意減少國家的稅收利益,否則就失去了稅法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實際上,eso授予對象一般都是公司的高管人員,他們既有能力影響標的股票的價格,也可以通過稅收籌劃來為自身的eso收入節稅。因此,eso行權后股票市價下跌不能作為eso收入個人所得稅退稅的依據。
四、股票期權收入的個稅籌劃
由上所述,以行權日作為eso收入的納稅義務日,符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和加強個稅征管的需要,而且體現了eso風險收入的特點。在此基礎上,本節就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提出幾條建議。
1.選擇適當的行權日進行稅收籌劃
eso標的股票的市價在行權有效期內是波動的,作為股票期權的獲授人可在行權有效期內選擇適當的行權日,降低行權價與行權日股票市價的差額,從而降低應稅所得額,達到個人所得稅節稅的目的。
[例]2009年6月30日,國內某公司實行經營者股票期權計劃,李先生在該計劃中獲得了5 000股股票期權,授權日股票價格為每股10元,李先生可在一年以后(即2010年6月30日及以后)以10元的價格購買5 000股該公司的股票。2010年6月30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為20元。2010年10月29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為25元,當天,李先生行權,以10元的價格購買了該公司5 000股股票。
根據稅收法規規定,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行權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額等于行權日股票市價與李先生行權價之間的差額,為(25-10)×5 000=75 000元。由于李先生持有期權的期間為16個月,分攤的月份數應為12個月。因此,分攤到每個月的工薪所得為:75 000÷12=6250元,適用20%的稅率,應納稅額為:
(75 000÷12×20%-375)×12=10 500元
這項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李先生所在公司在行權日(2010年10月29日)代扣代繳。
稅收籌劃建議:
如果李先生在2010年6月30日行權,則他的工資薪金所得為:(20-10)×5000=50 000元.規定分攤月份數仍為12,按50 000÷12=4 166.67元,適用15%的稅率,應納稅額為:
(50 000÷12×15%-125)×12=6 000(元)
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可以將行權購入的股票轉讓,獲得財產轉讓所得為(25-20)×5 000=25 000元,這筆收益根據現行的法規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通過納稅籌劃,李先生減輕稅收負擔:10 500-6 000=4 500(元)。
總結:eso獲授人可以在行權有效期內,選擇標的股票市價較低的時候行權,降低行權日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從而降低個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以至適用較低稅率,達到節稅的目的。
2.結合eso的會計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由于股票期權在行權時就要按照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兩者差額的大小對公司高管行權時的應納個稅具有重要影響。如果股票市價接近行權價,行權時的個稅額自然會大幅降低。同時,公司業績對公司股票價格會有很大影響。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明確了將授予職工的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原則。eso費用化的會計處理會導致eso授予日當期及以后各個攤銷期間公司賬面業績的下降,特別是當攤銷股票期權費用的數額巨大、導致當期利潤表出現虧損時可能引起公司的股價大跌,此時如果獲授eso的公司高管行權,則可以大大降低由于eso行權而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因此,運用合適的會計政策,將eso進行費用化處理并縮短費用攤銷年限,造成公司預期賬面利潤的下降,從而降低行權期內的股票市價,就可以達到降低eso行權收益之個稅負擔的目的。考慮到我國在短期內不會對eso標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的轉讓所得開征個人所得稅,eso的獲授人可以通過在行權后股價高漲時出讓標的股票,實現最大限度的避稅。
3.利用國家將來可能出臺的eso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對股份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后隨著我國稅制的完善,個人資本利得稅的出臺,我國很有可能對于個人持有股票的轉讓所得按其是否屬于激勵性股票期權的收益而推出一定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標的股票滿足持有年限后的轉讓所得實施優惠稅率等。企業決策層和股票期權獲授人應及時把握稅收法規的動態,為國家今后可能實行的對eso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早做好稅務籌劃方案,以用好eso的相關稅收優惠。
總而言之,在現階段對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可以通過選擇適當的eso行權日、合理運用股票期權會計政策來進行稅收籌劃,主要思路是降低eso行權價與行權時股票市價之間的差額。稅收籌劃既要有利于實現長期激勵效應最大化,又能達到合理、合法避稅的目的。
論文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指數化
個人所得稅是現代稅收制度中重要的稅種,除了具有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之外,還有實現縱向公平的功能。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采用分類所得稅模式,雖然這種稅收模式具有利于稅源扣繳,征收管理簡便,減少稅收流失的優點,但相同收入的人若收入類別不同,就會產生稅收負擔不同的現象。
費用扣除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制設計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可以充分考慮到不同納稅人的具體狀況指數化,設計扣除項目,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能夠起到較強的作用。各國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情況,設計扣除標準以符合居民基本生活需要。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貧富差距不斷加大,如何通過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促進我國社會公平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稅前費用扣除再次成為討論的焦點。但并不是簡單的提高稅前費用扣除數額就可以達到促進社會公平的目的。如何調整才能更好的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本文將簡單介紹美國和日本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方法,借鑒其在費用扣除方面的優勢,結合我國現階段國情,討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趨勢。
一、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辦法的評價
從微觀上說,現行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以個人為納稅主體,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數額,對納稅人的實際經濟負擔沒有充分考慮。但納稅人的個體差異是相當大的,主要體現為家庭狀況千差萬別:子女的教育費用、婚姻狀況的不同、贍養老人的多寡等,而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沒有根據納稅人的這些具體情況,設置不同的費用扣除項目,使得相同工資收入的納稅人交納相同的稅款,造成稅收負擔的不同,有悖于稅收的“縱向公平”原則。
從宏觀層面上分析,筆者通過對2007年度我國居民消費支出、人口總數和就業人口數計算,進行比較分析論文怎么寫。
2007年全國城鎮家庭人均全年消費水平為9997.47元,則月人均消費水平為833.12元。2007年全國平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為1.7人,則平均每一就業者的月負擔就為1416.3元指數化,小于2000元的稅前扣除額,說明從全國平均的角度來看,2000元費用扣除標準應該是合適的。但從各地區來看,由于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統一的免征額是否合理呢?我們使用2007年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的基本經濟數據,計算平均每一就業人口的月消費負擔支出:
表-1:各省、市、自治區平均每一就業人口月負擔消費情況
居民消費支出
(億元)
人口總數
(萬人)
就業人口數
(萬人)
平均每一就業人口負擔的人口數
人均全年消費支出
平均每一就業人口月消費負擔支出
北 京
3039.03
1633
1111.4
1.469317977
18610.1
2278.68
天 津
1309.24
1115
432.7
2.576843078
11742.06
2521.454
河 北
3951.08
6943
3567.2
1.946344472
5690.739
923.0115
山 西
1869.59
3393
1550.1
2.188891039
5510.139
1005.091
內蒙古
1693.96
2405
1081.5
2.223763292
7043.493
1305.255
遼 寧
3423.38
4298
2071.3
2.075025346
7965.054
1377.307
吉 林
1819.80
2730
1096.2
2.490421456
6665.934
1383.415
黑龍江
2288.69
3824
1659.9
2.303753238
5985.068
1149.01
上 海
4455.52
1858
876.6
2.119552818
23980.19
4235.607
江 蘇
7328.19
7625
4193.2
1.8184203
9610.741
1456.364
浙 江
6309.51
5060
3615.4
1.399568512
12469.39
1454.313
安 徽
3226.91
6118
3597.6
1.700578163
5274.452
747.4682
福 建
3131.13
3581
1998.9
1.791485317
8743.731
1305.355
江 西
2047.13
4368
2195.6
1.989433412
4686.653
776.982
山 東
7540.85
9367
5262.2
1.78005397
8050.443
1194.185
河 南
4820.00
9360
5772.7
1.621424983
5149.573
695.8038
湖 北
3709.69
5699
2763.0
2.062613102
6509.37
1118.859
湖 南
3961.61
6355
3749.3
1.694983064
6233.847
880.5221
廣 東
11873.01
9449
5292.8
1.785255441
12565.36
1869.365
廣 西
2365.63
4768
2759.6
1.727786636
4961.472
714.3638
海 南
466.65
845
414.8
2.037126326
5522.485
937.5
重 慶
1840.40
2816
1789.5
1.573623917
6535.511
857.0364
四 川
4285.21
8127
4778.6
1.70070732
5272.807
747.2917
貴 州
1608.75
3762
2283.0
1.6478318
4276.316
587.2208
云 南
2048.36
4514
2600.8
1.735619809
4537.794
656.3237
西 藏
90.84
284
153.7
1.847755368
3198.592
492.5179
陜 西
1972.66
3748
1922.0
1.950052029
5263.234
855.2983
甘 肅
1116.31
2617
1374.4
1.904103609
4265.609
676.8469
青 海
273.64
552
276.3
1.997828447
4957.246
825.3107
寧 夏
353.04
610
309.5
1.97092084
5787.541
950.5654
新 疆
1013.48
2095
800.8
2.616133866
[論文摘要]當前,“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造成了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業戶稅款的減少,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因此,稅務機關應強化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采取適當的方法,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管工作。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非常重視個體稅收的“以票管稅”工作,認為這是加強稅收管理的一個好辦法。“以票管稅”在實施初期確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隨著“以票管稅”的進一步實施,出現了納稅人想盡一切辦法拒絕提供發票的現象,消費者索取發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以票管稅”的做法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關于核定征收稅款的規定,而且影響了個體稅收的征管工作,給納稅人以可乘之機,致使個體稅收收入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僅以虞城縣地方稅務局所管理的飲食業、旅店業個體稅收為例,2007年入該局庫個體飲食業、旅店業稅收收入為97萬元,2008年下降到83萬元。通過調查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
一、個體稅收“以票管稅”的現狀
多年來,為了規范稅收管理,促進稅收公平,稅務部門在加強個體稅收征管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種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了使個體稅收征管實現查賬征收,多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推行個體戶的建賬工作。但是,由于納稅人規模、從業人員素質、稅務機關征管手段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個體工商業戶沒有建立賬簿。對這類納稅人,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當然,稅務機關所核定的計稅依據越接近納稅人實際的生產經營額(營業額)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稅款,其工作量很大,稅務部門對具體納稅人核定稅款時往往難以取得確鑿、直接的依據,核定的稅款也往往缺乏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發現,一些規模較大的賓館、酒店等公務消費較為集中、消費者索要發票比重較大的服務行業,其發票的使用量與營業額規模較為接近,便以發票載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提出了“以票管稅”的辦法(后來又針對實踐中存在少數消費者不要發票的情況提出了核定不開票率等措施)。經過不斷總結、推廣,到目前,稅務部門已經在多種行業、多數納稅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稅”辦法。
實施“以票管稅”的初期,稅務部門把發票作為核定稅款的一個參考工具和輔助手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稅款核定的準確性,促進了稅收的規范化管理和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但是,隨著該辦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稅務機關在核定稅款時采取了只靠發票管稅的極端做法,“以票管稅”已經步入了“唯票管稅”的誤區,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稅”的弊端
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規定了如下幾種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額的核定方法:“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當前,基層稅務機關征管力量薄弱,加之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源零星分散,難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難度。因此,部分稅務機關為了減少核定稅款的難度和核定稅款的工作量,就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這種核定稅款的做法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款的流失,也給納稅人偷稅以可乘之機。
發票用票戶數急劇減少。部分稅務機關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發票用票戶數的急劇減少。依據商丘市地方稅務局的資料統計,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稅”前,全市使用地稅發票的納稅人有4500戶,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戶,減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稅務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和稅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個體工商業戶4365戶,這些戶數基本上是沒有使用發票的業戶。
消費者索要發票難。實行“以票管稅”之前,納稅人很少有拒開發票的行為,所以發票的使用量對于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確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但是在稅務部門以發票為主要的征稅參考的情況下,納稅人盡量少開發票、不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也就成了他們少繳稅款的直接選擇。納稅人常常以各種借口拒絕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或者以打折、贈物等為誘餌不給消費者開具發票。這也導致稅務機關利用納稅人的發票使用量來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做法失去了它應有的參考價值。
假發票增多。實施“以票管稅”,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供應發票,發票金額的稅負達到了6%~10%。以面額100元的定額發票為例,納稅人到稅務部門申購一本發票要繳納600元一1000元的稅,而假發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買到,使用假發票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開支。與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卻不高。一方面,普通發票對印刷的技術設備水平要求較低,制假分子能夠很輕易地印制出足以亂真的假發票,使消費者和稅務機關無法直觀地鑒別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販賣假發票者,要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者,僅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較低造成了假發票的泛濫。這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稅款流失。
發票違章舉報查處難。隨著納稅人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的增多,稅務機關對發票違章的查處卻顯得力不從心。在一些基層單位看來,查處發票違法違章既費時又費力,處罰難,實際執行更難,也不會增加多少稅收。在這種錯誤認識主導下,這些基層單位對舉報的案件和其他違法違章行為查處不力,使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嚴重受挫,造成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
三、走出“以票管稅”的誤區,回歸發票憑證功能。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須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而走出該誤區的關鍵在于回歸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進行核定征收。強化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的核定征收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回歸發票憑證功能,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需要足量供應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可見,發票作為我國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經濟活動中發揮憑證作用。既然是商事憑證,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為“以票管稅”的依據,則只能管住一部分應稅收入。因為許多應稅收入和支出都用不著發票。人們離開發票,購銷行為照樣能夠實現。納稅人少繳稅,可采取不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方法來達到目的。“以票管稅”理想化地試圖用發票鏈原理去安排社會的經濟生活和人們的行為,人為設計發票“天網”意境。這種主觀推理實際上難以達到管稅的目標。大量不開發票、真票假開、開具假發票等行為的發生不僅嚴重擾亂了稅收征管秩序,使發票失去了作為核定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款的主要參考依據的意義,也嚴重擾亂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因此,稅務機關要正確理解發票在經濟活動中的憑證作用,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強發票管理,嚴厲打擊各種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針對發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稅務機關應堅持日常發票管理與發票檢查相結合,管理與檢查并重。要通過發票檢查來整頓和規范經濟秩序,進一步堵塞發票管理的漏洞。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嚴厲打擊利用發票偷稅的違法犯罪行為,以維護稅法的尊嚴。稅務機關應與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嚴格控制違規票據的入賬;要與司法機關搞好協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行為,凈化用票環境,以整頓和規范稅收征管秩序。
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款核定征收工作。應按照《征管法》的規定對未建賬業戶使用適當的方法核定稅款,而不是僅憑用票量確定征稅數額。發票使用量可以作為核定稅款的直觀參考,但不應該成為核定稅款的唯一依據,特別是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出現,使發票使用量已經失去了其作為核定納稅人稅款的直接參考意義。《征管法》對核定稅款的方法做了明確詳細的規定,長期以來,稅務部門在核定納稅人稅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開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積累了大量關于核定稅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納稅戶的具體生產經營場所蹲點守候,按照納稅人的成本、費用和國家規定的利潤率核定稅款,與納稅人座談以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開展典型調查、行業民主評議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不怕麻煩、不怕辛苦,開展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稅款時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法足額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應收盡收。如果能做到足額核定稅款,應收盡收,納稅人的發票也就應該能夠滿足其需要。也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杜絕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發生,才能夠使發票回歸它作為記載納稅人經營活動的憑證功能。
采用現代化的稅源監控手段,加快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稅控收款機是記載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效載體,更是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以后,消費者在餐飲、商場等消費場所付款后,無論是否索取發票,稅控收款機都會自動打印出發票,便于稅務部門進行有效監控,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同時,可以通過配套開展有獎發票活動,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等競爭。
論文關鍵詞:稅收,收入分配,稅收政策
一、我國收入分配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 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在穩步增長的同時, 城鄉、地區、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呈拉大趨勢, 一些行業收入水平過高,分配秩序比較混亂, 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同時由于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的分配體制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新的分配體制尚未建立起來, 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壟斷行業收入過高的問題、公務員收入分配不規范問題、農民工收入過低的問題等。
(一)少數壟斷行業收入分配過分向個人傾斜的問題
當前我國有些壟斷行業收入分配過分向個人傾斜,使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總體上呈擴大的趨勢。1978 年我國最高收入行業和最低收入行業的工資比是1.38: 1, 2004 年我國分細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最高為最低的6.13 倍, 高收入行業基本上集中在具有壟斷性的行業。我國的行業收入差距不是由勞動生產率的差別造成的, 更多的是因為行業的行政壟斷性質導致的壟斷行業收入分配過分向個人傾斜, 主觀地加大了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 加劇了社會收入分配不公。
(二)國家公務員的收入分配不規范問題
1、制度內收入分配平均主義現象依然存在,甚至相當嚴重。一方面會計專業畢業論文,在現行的工資制度中,不同級別、同一級別的不同檔次之間工資差距過小。工資未能夠充分體現個人的職責和貢獻。另一方面,獎金和福利是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發放的, 而且在收入中所占比例較大,進一步加劇了平均主義傾向;
2、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外收入迅速增加。工資外收入有一部分是合理的, 屬于對職工工資和額外勞動的補償。除此之外,不少單位擅自提高獎金的發放標準, 擴大范圍增大工資外的灰色收入;
(三)農民工收入過低問題
1、工資率低。由于農民工勞動時間長,加班加點和犧牲節假日已經成為不少企業的所謂“正常現象”,導致實際的工資率非常低;
2、 收入水平低。農民工在城市從事著又苦又累的工作,但收入水平非常低, 據調查,各地農民工的收入大約只能相當于本地城市職工平均收入的1/ 5 至1/ 3, 如果把城市居民享受的隱性收入也算進來,農民工的收入水平會更低。
(四)城鄉、區域間收入分配問題
1、地區收入差距。1981 年到1995 年的14 年間,東、中、西部的城鎮居民收入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長,但差距也在不斷擴大。1995 年,東、中、西部地區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比1981年分別增長10.2倍、5.2倍和5.6倍,東部地區增幅遠遠高于中、西部地區;
2、城鄉收入差距。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的人均純收入由1978 年的133.6元提高到1998 年的2162元,增長了16.2倍。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由1978 年343.4 元提高到1998年的5425元,增長了15.8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在1984 年以前呈逐步縮小態勢,1978 年為2.75: 1,1985 年為1.86: 1,但自1985 年以后,又呈逐步擴大態勢,到1998 年達到2.51:1。
二、我國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原因
(一)地區之間、行業之間收入差距的擴大主要是由于不平等競爭導致的
我國的改革開放是從經濟特區、東部沿海城市和沿海特區開始的。這些地區憑借優越的地理位置和優惠的經濟政策吸引了國內外大量的資金、先進技術和人才,率先實現了經濟的快速發展,從而拉大了與其他地區的收入差距。壟斷行業憑借壟斷地位獲得了高額壟斷利潤,拉大了與非壟斷行業的收入差距。
(二)高收入階層的產生和低收入階層的存在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
隨著外資經濟、私營經濟、個體經濟的迅速發展,一些外資企業的高級雇員、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率先富起來。另外,著名的影星、歌星、運動員、房地產開發商、優秀的科技人員等,他們的收入也相當豐厚,形成另一個高收入階層。與此同時,我國還存在以分散在老、少、邊、困地區的農村貧困人口和分散在城鎮的以下崗待業職工為主體的低收入階層。
(三)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主要是由于基礎不同造成的
我國主要是依靠手工勞動的農業國會計專業畢業論文,由于生產條件較差,農業勞動生產率普遍較低;城鎮從事的二三產業由于基礎較好,勞動生產率普遍較高,這便導致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收入出現較大差距。
(四)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導致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正常擴大
目前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偏大是同各種非法非正常收入聯系在一起的。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逐步深化的過程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法律、政策、管理等都需要經歷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過程。這個過程的存在,為有些人利用各方面的不完善獲取高額不正當收入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我國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
(一)建立健全稅制結構
1、盡快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
遺產稅和贈與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補充,是在財產繼承和贈與過程中,對發生的財產所有者變更征收的稅種。遺產稅和贈與稅的起征數額較高,廣大中低收入者一般達不到起征點,因而其征收對象主要是高收入者。
2、完善財產稅與消費稅
住房制度的改革使房產成為個人財產的主要部分,因而應建立以房產稅為主體稅種、包括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在內的財產稅體系。從目前財產所有者的負擔能力看,宜實行低稅率,并設置一定的起征點;為進一步發揮消費稅的調控作用,還可以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和稅基,除已征稅的消費品外,可以將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體現高收入者多納稅的原則。
3、開征社會保障稅
社會保障稅的征收不僅具有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而且有利于建立可靠、穩定的社會保障基金,從根本上發展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現階段城市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已負擔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因而可以在此基礎上開征社會保障稅。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制
1、實行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
目前,經常收入是個人主要收入來源,大約占到個人收入的70% ,經常收入所得稅收己占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基的絕大部分,具備了較好的征管條件,應該實行綜合課稅,這樣利于保護稅基和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偶然性所得具有臨時性,稅源不易把握,且不同收入形式的稅負能力也不同,因而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實行分類課稅,與綜合課稅分離,以便于征管和調節。
2、合理確定扣除標準
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我國現行稅制實行的是標準扣除法,即對納稅人的費用成本、基本生活等因素只用一個定額(免征額)來反映,不具體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這不符合量能負擔原則。確定扣除標準,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我國國情,具體考慮應該將居民收入的那些基本的生活費用、生計費用列為扣除對象;
(2)考慮實行分項扣除法,針對不同人群的實際負稅能力確定具體的扣除標準;
(3)將扣除標準指數化,即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定期調整免征額。
3、降低稅率和減少累進差距
根據目前調節收入的目標,應該增加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但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有效性和減少高收入者逃避稅的動機,個人所得稅的高檔稅率應該適當降低;同時因為級距過多不便操作,為了減少較低收入者的累進程度,加大較高收入者的累進程度,可適當減少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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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教師;納稅管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中國知識分子越來越受到尊重,社會地位得到不斷提升,作為中國知識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師,其個人收入也得到了明顯提高,社會輿論對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師個稅納稅問題的關注程度、稅務部門和高校財務部門對于教師個稅征管工作的難度,也伴隨高校教師收入和個稅納稅額快速增長而不斷提高。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高校教師個人收入的現狀及特點
近10年來,我國高校教師的收入呈現顯著增長的態勢。有統計顯示,2003年全國高等學校教師年平均工資超過2.33萬元,在總體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國高校教師在個人收入上也體現出一些重要的特點。
(一)、收入的個體差異顯著,呈現兩級分化的特點
高校教師的工資性收入主要來自工資和崗位津貼。就此而言,也明顯具有拉開不同技術級別之間收入差距的傾向。以國內某211工程高校為例,最年輕的教師與老資格的在崗教授之間的最大工資差距約在3.3倍之內,學術地位最高的在崗教授的校內津貼與剛剛碩士研究生畢業任助教的校內津貼相比,級差達16.7倍。將制度性工資與校內津貼兩項相加,學術地位最高的老教授與新助教之間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內津貼制度的政策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級別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收入差距。
教師從享有的社會資源中所獲經濟收入,也明顯地呈現出 "馬太效應"。即越是已獲得較多社會資源的人,越能獲得更多社會資源,獲得的社會資源越多,則越能從中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而獲得社會資源的多少,主要取決于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力資本和經濟收入之后,他們就同時從總體上成為追求社會穩定發展的社會階層學術資本、社會關系資本,而且這三種資本又是相輔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師中由于每個人享有的綜合資本的拉大,導致各自獲得的社會資源量相差越來越大,進而導致經濟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來源廣泛,工資性收入比例不斷降低
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高校與社會的聯系程度逐漸提高。高校教師已經不再僅僅局限于“象牙塔”內的有限區域。一些與社會和市場直接需求關系密切的應用性學科的教師,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經濟收入。有些社會地位和學術聲譽比較高的教師,還參與到社會經濟的其他領域。此外,還有一部分教師通過各種形式獲得工資以外的各種收入,如自辦公司收入、稿費、咨詢費、評審費等等。 隨著 收入來源的多元化,要求稅收監管及代收代繳部門在監管方法上也更為合理、科學,避免稅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當的個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師還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師將本屬于個人消費的支出,通過開具與科研投入有關的發票,納入到科研經費進行報銷。例如,報銷在某大型購物商場一次性購買十余個打印機硒鼓的發票;研究基礎學科的教師到海南、桂林等旅游勝地進行調研等等。由于財務制度的不健全、監管力度的不足,導致了這些不正常現象的出現。
二、當前高校教師個稅征繳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自行申報比率較低
在我國目前的個稅征管體系下,個人所得稅采取以單位代扣代繳為主,個人申報為輔的繳納方式。用這種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提高辦事效率,這也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征收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我國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人群,適用于自行申報納稅的方式。實踐中,這種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賴于大家納稅意識的提高。以天津市為例,2007年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僅有3.5萬人,與稅務部門掌握的應申報人群的數字相差較大。由于高校教師收入的特點,部分高收入教師的收入多數屬于應自行申報的非工資性收入,其實際的申報效果則不得而至。
(二)、高校財務部門作為扣繳義務人,其代扣個人所得稅工作量大、扣繳難度大
以國內某著名大學為例,全校教職工超過4000人,全部的工資性收入、津貼以及其他補貼收入都通過校財務部門統一發放,而該校的直接從事個稅扣繳的財務工作人員僅10余人,其每月的個稅扣繳工作量應該是相當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學校的科研經費、培訓收入等試行二級學院自行收支,而二級學院相關會計人員在個稅扣繳問題上往往不夠重視,導致扣繳工作難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師收入中的勞務費、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稅率上也往往難以把握。導致部分教師的各類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監管上更加困難。
三、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的對策思考及解決方法
(一)、高校財務管理部門作為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須嚴格執行稅法規定
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是國家法定的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為了提高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稅務部門定期對高校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同時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高校財務部門自身也需要對個稅扣繳工作提高認識,強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確個稅代扣代繳工作對于國家稅收和財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加強與教師的溝通,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
高校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順利進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廣大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財務部門及代扣代繳責任人深人稅法知識宣傳,提高廣大教師的納稅意識,降低工作的難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師進行稅法知識的宣傳,更重要的是對自身扣繳工作的重要性進行宣傳,避免將財務部門與教師群體對立起來。對于積極進行個稅納稅的納稅人,可以樹立典型,加大宣傳力度,力爭在高校內形成依法納稅光榮的輿論導向。建立個人所得稅遵守情況評價體系,將其與職位的升遷、先進的評選、執照的申領與年檢掛鉤,以此約束個人納稅行為、督促其依法納稅。
(三)、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繳的硬件和軟件
稅務部門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設的同時,可以幫助完善扣繳義務人扣繳系統的建設,進而實現稅務部門、扣繳義務人、銀行系統、個人信用系統的聯網,能完成對稅源的有效監控,達到收入一-申報一-繳納一-監控一體化,實現數據、資料的共享與動態處理。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劃分個稅監管重點,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稅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對于個稅的監管而言,實際上需要重點進行監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師的全部。占高校教師相當大比例的青年教師,包括助教和講師,其收入相對不高,構成了高校教師群體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較少的教授、特別是知名教授則應該成為個稅監管的重點。有針對性的區別個稅的監管對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資源,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通過納稅籌劃進行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合理合法地調整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一)、設計合理的薪酬體系,降低高校教師稅負
根據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體系,現在假設:
條件一,在24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 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條件二,在36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高校甲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高校乙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13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師在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內課程時間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每月實際收入不同,由此造成這兩種薪酬體系的稅收負擔不同,業績津貼制的稅負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業績津貼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較平均,年終所發放的超課時津貼可以和全年一次獎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國稅發[ 2005 ]9 號文件納稅;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間以及學期末的課程很少,大部分課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課程需要集中上課,以及指導學生論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雖然教師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導論文,但指導論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導論文結束后一次性發放) 等因素,使得教師各月的收入不均衡,從而增加教師的稅收負擔。
為此,從降低稅負角度來說,建議高校采用業績津貼制。采用這種薪酬體系至少有兩個優點: (1) 從總體上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2) 從管理上來說,業績津貼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備采用業績津貼制的條件,或者教職工不愿意采用這種薪酬體系,可以采用一種介于業績津貼制和基本收入加課酬制之間的薪酬體系―――即按照每學期的總課時(含指導論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貼的話,則除以5) 確定每個月的課時量,以該課時量乘以標準課酬確定每個月的課酬收入(即一個學期內每個月的課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計基本收入確定每月收入總額,學期末再按照實際完成工作量與計劃工作量之間的差異進行調整,多退少補。此處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元旦節等法定假日所耽擱的課程不調減實際工作量。
(二)、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
一般來說,教師的工資、薪金收入超過2000 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高校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降低計稅工資、薪金所得,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開通班車、免費接送教職工上下班,或者每月報銷一定額度的交通費用。(2) 根據國家教委制定的教師居房計劃,盡力解決教師住房問題。(3) 為教職工購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貸款,之后每月從其工資額中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歸還貸款,這樣可以減輕教師的貸款利息負擔。(4) 為新調入教職工提供周轉房。(5) 提高教職工的辦公條件,為其配備辦公設施及用品,比如為教職工配備筆記本電腦及電腦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所有權屬于學校,列入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擁有使用權,教職工調出學校時要將相應的物品歸還學校。如果所購置的辦公用品所有權歸個人,則相當于對教職工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價值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6) 每年為教師報銷一定額度的圖書資料費用。
(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在稅法中規定了有關的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時,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要通曉稅法,注意相關規定的最新變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關稅收優惠減輕教師的稅收負擔。
結束語
高校財務部門是稅務機關和高校教師中間的橋梁,既要嚴格扣繳,又要熱情服務。通過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進行稅收籌劃,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制偷漏稅行為,降低稅收成本,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納稅籌劃改變了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發揮國家稅收的調節經濟杠桿的作用,促使國家稅法及國家稅收政策不斷改進和完善,從長遠來看最終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搞好高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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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遵從成本稅制稅率
[論文摘要]稅收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現階段也存在著稅收流失的困擾。我們要借鑒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的經驗,重視降低納稅遵從成本,不斷完善稅制建設,加強稅收征管。
納稅遵從成本是納稅人在遵從稅法的活動中不得不承擔的費用。20世紀80年代,以英美為首的許多國家政府才真正開始這一領域的研究,并將其納入稅收改革的考慮范圍。從各國對納稅遵從成本的調查研究來看,稅收遵從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會增加納稅人的不遵從行為,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目前同樣也面臨稅收流失問題的困擾,如何借鑒國外政府對該領域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立足我國現狀,為稅收決策提供一個有跡可循的依據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一、相關概念
1.納稅遵從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履行其納稅義務的行為,表現為及時填寫所有要求填寫的申報表,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應按稅法規定和法院裁決要求正確計算。
西方納稅遵從理論認為,納稅人會對遵從成本(包括填申報單的花費、向稅務人咨詢的花費等)和不遵從成本(罰款)進行比較,從而做出決定。這種觀點對于解決納稅人不遵從問題是具有建設意義的。沃爾舒茨斯基教授就認為“從長期來看,稅務當局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比糾正納稅人的不納稅行為更為重要”。
2.納稅遵從成本
我國稅收界很多對稅收成本和稅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納稅遵從成本,目前學界對“遵從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國巴斯大學的錫德里克·桑福德(CedriSandford)教授在其《稅收遵從成本?押測量與政策》中對“遵從成本”下的定義,即?押納稅人(第三人,尤其是企業)為遵從稅法或稅務機關要求而發生的費用支出。這種費用支出是指稅法及稅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與閑暇的扭曲,商品消費或生產選擇的扭曲)以外的費用支出。它不包括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時所支付的稅款。
3.納稅不遵從
納稅不遵從是指一切不符合稅收法規意圖和精神的納稅人行為,包括納稅人故意不申報、少申報和因為信息錯誤、誤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報、少申報。
二、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情況
(一)對遵從成本的調查結果
1.遵從成本數額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對1986-1987年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稅收體系的遵從成本進行了估算,結果是遵從成本占總稅收的3.91%。1995年度美國聯邦和州所得稅遵從成本約為676億美元,約占聯邦和州稅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國家財政部有關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個人所得稅的遵從成本(還只是納稅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該項稅收的45%。富蘭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發現,其遵從成本占該項稅收的6.9%。
2.遵從成本具有累退性。遵從成本的累退性表現在隨著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人)收入越高,遵從成本反而相對越小。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擔的遵從成本明顯高于后者;小型企業的遵從成本負擔重于大型企業。
3.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負影響。遵從成本會給社會增加資源成本,對于遵從成本的怨恨可能導致不遵從行為;遵從成本通過提高邊際稅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礙國內和國外的投資決策。印度財政部最近的研究發現,高額的遵從成本帶來的經濟影響還包括:扭曲生產決策、減少投資,帶來更高的赤字,減少稅收的公正性,減緩經濟的增長,影響價格運動規律,降低國際競爭力等等。
4.高遵從成本引發不滿情緒。由此導致嚴重的偷稅問題。特別是小型企業和個體戶,他們感到在稅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們規避高遵從成本,甚至偷稅逃稅的動機也就相對比較強烈。
(二)關于稅制簡化的問題
稅收體系的繁瑣復雜是許多國家不堪其擾的問題。例如1986年,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單說明書就長達48頁,有28個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寫,給納稅人帶來了極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師拉賽爾·貝克(RussellBaker,1995)所言,“稅法的最可怕之處在于它無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測聞名于世。”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美國率先開展的稅制改革在全球范圍得到了回應,稅制簡化則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動力之一。稅制簡化是一項系統化的工程,涉及到簡化稅法、降低稅率、減少稅收檔次以及擴展稅基等許多改革層面。根據鮑普(Pupe,1994)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表明,稅制簡化應更加關注在稅收最大化、公平與效率的傳統目標之間做比較。
(三)一些國家的實踐
英國于1986年實行《納稅人》,明確了稅務機關的職責:“國內收入局及關稅和消費稅局應關注不同的納稅人(包括較小企業的特殊情況)的遵從成本。在稅收管理過程中,他們應該認識到使你的遵從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應根據職責要求經濟、有效地征稅。”
美國國稅局提出改善納稅人遵從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稅法的威懾力,通過立法、設計付稅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從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從成本,通過簡化申報表、提供各種咨詢,解決納稅人的問題;(3)提高遵從稅法的納稅人的社會地位,使不遵從稅法的人臭名遠揚;(4)加強對稅務人的管理等等。這些國家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的確向我們呈現了一些觸目驚心的事實,有理由相信遵從成本確實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學者們設計稅收體系的初衷。
三、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1.為納稅人遵從提供良好的經濟環境
建立這樣一種制度——能充分保證“經濟人”正當權利的制度,這同時也保證著納稅人的正當權利。在這樣的制度下,一切與交換相關的行為都將在“看不見的手”的指引下達到效用的最優。
2.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要改變機構行政人員對整個稅制的看法與態度,加強對內部人員的人事培訓,這一培訓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統內人員負責,而另一部分則交機構以外的專家學者完成;加強改善納稅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納稅人填寫的表格更加簡單明了;加強咨詢服務,以幫助稅務機構與納稅群體之間的溝通等等。
3.保持稅法穩定,減少稅種的遵從成本
稅法穩定有利于降低稅收遵從的臨時成本。構造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少減免的稅制結構,是我國稅制建設的發展方向。寬稅基可以保證稅收收入,并且促進各種相互聯系的稅種采用共同稅基。少稅種可以防止納稅人在稅種之間的轉移,減少相應的遵從成本,矯正經濟扭曲。減少稅率檔次,降低臨界點稅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臨界點稅率附近生產者之間的不公平競爭程度。少減免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選擇活動,從而降低其遵從成本。
[論文摘要]稅收管理專業化不是簡單的分類管理,不走稅源管理部門單打獨斗,不是一專到底,不是要管理不要服務,不是唯收入論成敗。根據實踐中的問題稅收管理專業化而是應該進一步完善分類管理與層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努力建立專業化人才隊伍,積極推動納稅服務專業化,全面推進管理專業化。
專業化管理是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和不同特點,通過建立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充分運用其專業技能,實行分類管理和規模化管理相結合的模式,達到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管理深度的目的。在市場 經濟 不斷 發展 、所有制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市場主體日趨多元化、市場分工越來越細的經濟社會背景下,稅收管理專業化是大勢所趨。據筆者調研,20o7年婁底市國稅局適應這種趨勢,大力推行稅收專業化管理,著重改革管理的組織結構,按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所得稅三個類別分設稅源管理機構,實行針對性管理。專業化管理推行一年多來,收到了明顯成效,稅收征管質量得到一定提升,補辦稅務登記2836戶,個體稅收增長44.6o%,高出總收入增長水平20.42個百分點,所得稅收人增長53.5%,高出總收入增長水平29.92個百分點。但是,總體來說,目前的專業化管理還只是“破冰”之舉,尚未達到“融冰”、“化冰”的境界,專業化管理的深度、廣度還有很大的拓展空間,尤其是在專業化管理方法、專業化管理手段、專業化管理目標等方面還大有文章可做。本文擬從認識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推進專業化管理縱深發展提出幾點淺見,供工作中 參考 。
一認識上應該厘清的幾個問題
1、專業化管理不是簡單的分類管理,而是全方位、立體型、深層次的專業化管理。有人認為,按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所得稅納稅人進行了分類就是進入了專業化管理,這是錯誤的。分類是專業化管理必備條件,是基礎,但不是全部。目前,我們的專業化管理還停留在淺層甚至表面上,形式上轉型了,實質上還沒轉型,管理的手段、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程序還是老套路、老辦法。在一般納稅人管理上,稅源管理部門沒有做進一步的細化、分工,也沒有制定對應的管理辦法,更沒有形成系統的管理體系;在所得稅管理上,缺少專門的稅源監管,缺少多元化的信息 網絡 ,缺少專業的納稅評估;在個體稅收管理上,稅源底子、納稅人戶籍還不是很清楚,稅額調整方式還比較粗放,個體大戶的征管還不是很到位。真正的專業化管理應該是專到了每個行業、每個稅種、每個納稅人、每個工作點上,還應該有專門的辦法、專門的手段、專門的目標。
2、專業化管理不是稅源管理部門單打獨斗,而是多個部門共同參與、相互聯動。有些人一提專業化管理就認為是稅源管理部門的事,與自己無關,因而置身事外。誠然,稅源管理部門是專業化管理的主體,但是,其他部門也是專業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專業化管理模式下,信息技術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信息技術支撐,征管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征管制度和辦法,稅政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政策服務,計統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統計分析,因此,不能把各類業務彼此割裂,而應該各單位各部門、各崗位明確分工、強化職責、密協協作,尤其要理順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落實和完善稅源管理良性互動機制。
3、專業化管理不是一專到底,也應有適當的多元化管理。專業化管理是縱向的延伸,多元化管理是橫向的延伸,缺少多元化的專業化是狹隘的專業化。比如:管理增值稅的部門既要管理好增值稅,也要注意所得稅的管理,及時將增值稅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向所得稅管理部門反饋;管理大 企業 的部門,既要探索大企業稅收管理新方法,也要對大企業下的子公司、小企業加強管理;管理甲行業的稅收管理員,既要加強對本行業的稅收管理,也要注意與甲行業相關的乙行業的情況,做到相互融通、相得益彰。因此,專業化管理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
4、專業化管理不是要管理不要服務,而是要在專業化管理上實現專業化服務。重管理、輕服務本來就是一種錯誤的理念,推行專業化管理后,部分人甚至加深了這種理念,片面強調專業化管理而忽視納稅服務,征管制度變得越來越冗長,征管措施變得越來越繁瑣,征管流程變得越來越復雜,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管理,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納稅人負擔,犧牲了優質服務,并且兩種效益不對等,犧牲大于收獲。在推進專業化管理上,要特別重視專業化服務,對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服務方式,逐步實現個性化服務,使納稅服務的觸角伸得更長、更深、更廣。
5.專業化管理不是唯收入論成敗,而要把提高征管質效作為主要標桿。近年來,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效益的明顯提高帶動了稅收收入的較快增長,這是經濟決定稅收的產物,這種表象容易掩蓋稅收征管質效的本質,讓人誤以為這完全是專業化管理的功勞,并在這種成果下沾沾自喜。檢驗專業化管理的成效既要看稅收收入的增長,更要看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益,看征管漏洞是否存在,看征收率是否提高,看征管秩序是否好轉,看納稅人是否滿意。
二實踐中應該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進一步完善分類管理與層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進一步打破稅源管理部門內部屬地管理的模式,分行業、分規模進行管理。一般納稅人管理部門設立大企業管理組,大企業以外的企業按行業進行分類設立若干個組,商業與 工業 分開,甲行業與乙行業分開,每個稅收管理員專門負責一個或幾個行業的稅收管理,加強對各個行業的比較分析,采取針對性管理措施,同時,在職能建設上,要將管理與評估分離,專門設立評估組,負責互動平臺下發現的疑點企業的納稅評估;所得稅稅源管理部門可以比較一般納稅人的管理進行分類管理;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管理部門則要按地段、按規模、按行業進行分類管理,監控到每一個個體工商戶,監控到開業、歇業、復業等具體的經營活動,監控到每一張發票的開具情況。同時,市局要積極參與到稅收征管實踐中來,重心下移、業務貼近基層,市局直接對大型企業進行評估,對大型企業進行重點監控,對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進行直接稽查。
1、抓緊規范管理制度。隨著管理方式的轉型,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規程也必須相應轉型,否則,就會出現管理空擋。要適應專業化管理的新要求,重新規范管理工作制度,制定詳細的行業稅收管理辦法、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稽查管理辦法、納稅服務實施辦法,使各項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要適應專業化管理的新要求再造管理流程, 科學 設置稅收征管基礎工作流程、辦稅服務流程、部門銜接流程、互動協作流程,使各項工作順利流轉,防止工作斷鏈;要適應專業化管理的新要求,強化檢查考核,明確內部分工和崗位職責,建立目標管理機制,完善考核辦法,為專業化管理提供保障和動力。
2、著手強化配套措施。要將征管、稅政、稽查、計統、信息中心等部門納入專業化管理工作范疇,形成大專業化管理格局,增強整體合力。各部門要以專業化管理為核心,積極主動為專業化管理服務,及時調整工作思路,改進管理辦法,創新管理手段。征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包括所有行業的稅收管理辦法,供基層征收管理機關執行,進一步擴充納稅評估模型庫,建設類型齊備、典型具體的納稅評估模型庫;稅政部門要著重完善民政福利企業、廢舊回收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管理辦法,提出精細化管理舉措;稽查部門要加強典型案例的剖析,掌握各個行業偷稅漏稅的慣用伎倆,為稅源管理部門實行專業化管理提供參考;計會統部門要走出傳統的統計分析習慣,將統計分析細化到各個產業、各個行業和細分行業,將統計分析指標細化到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使統計數據更加準確、全面,使分析結果更加科學、可靠;信息中心要發揮技術支撐的作用,建立稅收數據處理中心,把各稅種、各類經濟活動信息進行歸納整理、儲存,加強稅收數據的深層次開發使用。
(二)努力建立專業化人才隊伍
人才是基礎,沒有專業化人才就無法實現專業化管理。目前,干部隊伍中行業分析專家、反避稅專家、所得稅管理專家、轉讓定價調查專家、納稅評估專家、 計算 機審計專家、個體稅收管理專家還很稀缺,制約了專業化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各級國稅機關要高度重視專業人才的培養,把它作為專業化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先行性工作來抓。要及時調整 教育 培訓的方向,從學歷教育、基本技能教育、綜合性教育轉向專業教育、針對性、高精尖教育,使受教育者多獲取特定行業、特定領域的專門知識,多培養行業分析專家、納稅評估專家、稅務稽查專家、計算機專家;要建立和擴充各級各類人才庫,對專家級人才統籌管理、合理調配、因才適用;要確保專業化人才隊伍的基本穩定,每年專業人才的崗位異動率不能超過20%,并要實行“退一補一”的辦法,順利實現專業人才的新老交替。
(三)積極推動納稅服務專業化.
管理與服務是一對連體嬰兒,有相應的管理就有相應的服務。隨著管理的深人、細致,納稅服務也應該緊隨其后,步調一致。推動納稅服務專業化首先要樹立“顧客導向”意識,對 企業 來說,顧客是市場營銷活動的中心,企業的一切活動,都應該圍繞著顧客需求、顧客滿意來進行,對稅務機關來說,納稅人就是稅務機關的顧客,所有的管理活動都應該以顧客需要、顧客滿意為標準,當然,這種需要和滿意是建立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之上。其次,要建立大客戶稅務經理制,達到一定規模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要指定一名專門人員作為企業的稅務經理,成為稅企溝通的基本渠道,對企業進行全程跟蹤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各類涉稅問題。再次,要拓展納稅服務的方式方法,實行同城辦稅、 網絡 服務、數字稅收等新的服務方式和手段,提高辦稅效率,盡最大努力方便納稅人。
(四)全面推進管理專業化。
l、推進一般納稅人管理專業化。摸索大企業專業化管理新途徑。目前,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尚未建立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但是我們可以進行探索,為以后大企業的稅收管理積累經驗。大企業的標準可按銷售規模、納稅規模、資本規模和其他特殊情況綜合確定。每個大企業明確專門人員進行管理,管理員負責了解大企業的財務核算和相關的生產經營情況、資金流動情況、發票開具情況、稅款入庫情況,同時,根據掌握的情況對申報資料進行評估,對申報資料、稅款入庫、爭議稅款進行動態監控,定期進行跟蹤性稅收風險分析,及時發現和糾正申報中的異常情況,對發現重大問題的企業實施專業化稅務審計,審計過程中可以召集行業分析專家進行集中“會診”,必要的情況下,大企業可實行專家組專門管理,但是,對專家組成員要明確職責,量化指標,用簡易的考核辦法加強考核,確保駐廠員忠實履行職責。
深入推進行業分類管理。當務之急是要在專業化的稅源管理部門內部進一步打破屬地管理的格局,按照“突出特點、規范制度、重點推進、逐步細化、完善體系”的總體要求,合理劃分行業、合理分配征管力量進行分類管理。根據目前的情況,分行業管理不宜太粗也不宜太細,太粗了專不起來,太細了人員力量有限,應以兩人為一組,每組專管1—3個行業(包括細分行業)。要逐級建立行業稅收信息庫,搜集各類 經濟 稅源信息,樹立行業指標標準,定期指標體系,根據行業的 發展 變化適時調整各種指標標準,為稅源監控和納稅評估提供 參考 。要加強行業研究,行業稅收管理員定期出具行業發展報告,定期提供行業經營、發展情報,定期召開行業分析例會,對特定的行業問題,采取專家咨誨、實地考證等辦法加強研究。要完善行業納稅評估模型庫,開展專業化評估,專業化評估的特點是人員專業、知識專業程序專業、方法專業。
2、推進所得稅管理專業化。今年是新所得稅法正式實施的第一年,總局和省局專門召開了所得稅管理與反避稅工作會議,提出了“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的24字方針,為所得稅專業化管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按行業、按規模進一步細化分工,適當增加所得稅專業管理人才,調整所得稅管理事項。縣(市、區、局)應迅速積極探索在稅政科設立由2—3人組成的專門小組,重點抓好所得稅納稅人除稅務登記、申報征收、發票管理外的稅源監控、納稅評估、重點涉稅事項管理、匯算清繳等重點事項工作。
拓寬信息渠道,強化專職監管。所得稅管理的瓶頸是信息失靈,因此,有必要建立專職監管部門,專門負責加強信息情報的搜集和稅源的監管,理想的模式是建立稅收數據處理中心,綜合各種經濟稅收信息,統一自動采集、自動儲存、自動篩選、自動分析。當前的選擇是健全信息網絡,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可以從產權交易機構、工商部門、公證部門采集重大產權交易、產權變更、經濟合同及協議等情況,可以從 金融 部門采集銀行開戶、資金流動情況,可以從新聞媒體采集經營發展變化、重要產品上市情況。
建立所得稅專業評估體系。所得稅納稅評估是對稅源監管信息的分析、利用的過程。所得稅專業化評估有別于原來的“大一統”評估,評估的精細化程度更高,側重于收入成本的審核,強調行業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應加快建立包括行業稅負率、零負申報、財務比率、財務項目分析指標等在內的指標峰值,建立指標警戒體系,將低于警戒值的納稅人作為評估對象。運用管 理學 、統計學等相關知識和 科學 的數學模型進行 計算 分析:找出疑點,指導評估。
按照“二八律”建立重點稅源監管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抓好2o%等于抓好10o%的“二八率”是 現代 管理的機理,也是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 哲學 原理在稅收管理中的應用。要編制重點稅源監管調查指標體系,調查分析重點稅源企業報表數據、納稅申報數據和生產經營情況,分析稅源、稅負變化動態。要明確規定納稅人發生重大盈虧、資產損失、產權變更、投資轉讓、破產重組等變化時,必須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所得稅清繳手續,并將重大事項報告情況作為稅務獎懲的一個重要指標。
嚴格核定征收。對連續虧損、行業平均利潤率低于預警值的一般納稅人、符合核定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全部實行核定征收;對零申報和負申報的企業核定征收面要達到60%以上。
加強反避稅工作的研究和管理。積極培養一批反避稅專家,依靠專家推進反避稅工作。定期剖析反避稅典型案例,增強反避稅工作的針對性,以典型案例指導反避稅工作。對長期虧損或跳躍性盈利又不斷擴大投資規模等違反營業常規的企業、實行關聯交易有較大避稅嫌疑的企業,開展內、外部調查,加強情報交換,做好信息比對和功能風險分析。
大力開展所得稅專項檢查。切實扭轉所得稅檢查是條“橡皮尺”的觀念,進一步增強所得稅檢查的剛性。稅務稽查的重點、檢查的技能逐步從增值稅轉向所得稅,大力培養所得稅檢查專業人才,探索所得稅檢查的新方法、新手段。所得稅稽查收入與全部稽查收入要協調發展。
3、推進個體稅收管理專業化。
細化個體戶戶籍管理。定期對管轄區內的漏征漏管戶進行清理檢查,全面深人分析、監控個體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納稅情況,做到基本情況清楚、涉稅事項清楚、增減變化情況清楚、停歇業、走逃戶、非正常戶情況清楚、稅控裝置使用情況清楚。
關鍵詞:一人公司,問題,對策
一人公司,是指股東(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僅為一人,并由該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的公司。一人公司獲得承認始于英國1897年薩洛蒙有限公司案,當時的法庭終審判決首次公開承認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揭示出個體經營者可以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論文參考。但首開一人公司立法先河的是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該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都可由一人設立,并可以一個股東維持公司的存續。自此,一人公司步入制度化時代。 1 在我國,2005年10月,新《公司法》第58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2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實施,首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溫州市溫信電腦租賃有限公司)在素有“中國個體私營經濟發祥地”的溫州注冊成立,一人公司在全國迅速發展。
新的《公司法》立法認可一人公司,順應了全球發展趨勢的需要。由于一人公司靈活、高效、簡單等特點,美國、歐洲、日本等許多經濟發達國家,都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在我國發展市場經濟的今天,必須順應這種世界潮流,實現與世界的接軌。另一方面,一人公司有利于滿足個人的創業需求,鼓勵投資,繁榮與活躍城鄉經濟,推動我國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迅猛發展;有利于拉動市場內需,增加稅收和就業機會,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強化社會穩定;有利于發揮其治理結構簡單高效、決策靈活的特點,進一步提升公司的競爭力;還有利于確定投資收益和投資風險的唯一歸屬者,激發投資者單獨投資創業的積極性;有利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實施大公司和大企業集團的戰略,推動國有資產的優化組合與合理配置。
在全面認識一人公司的積極影響之后,我們應變換分析角度,冷靜地審視一下它所帶來的新問題。
一、運營過程中的權力失衡問題。
在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東自任董事、經理并實際控制公司;而傳統的公司組織機構以公司股東多元化為基礎而設立,其基本結構是股東會-董事會-監視會三會并立的體系,這一結構系統是經過長期的實踐摸索,在奉行資本平等,同股同權,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權力清晰,相互制衡原則的基礎上確立起來的,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使得多個股東在權力行使上能夠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然而一人公司的出現,導致在傳統公司內部行之有效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大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都不復存在,傳統公司法關于內部組織結構的規定難以實施;公司的意志也不再是多數人的共同意志,而是唯一股東的意思表示。
二、單一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淆不清,損害債權人利益。
由于一人公司僅有一名股東,無法建立起股東會和監事會,缺乏股東之間的監督與制約,股東只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并且極易濫用其自身的有限責任。
1、為所欲為地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如公司的營業場所和自然人的居所混合使用。
2、將公司財產挪作私用。如公司財產被用于個人支出卻沒有作出記錄,或者沒有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使公司財產往往消失于股東個人的“保險柜”中。
3、給自己支付巨額報酬。由于一人股東完全控制了公司,在其成為公司的董事后,可以隨意制定出財務方案,以公司的名義為自己支付大量的報酬。
4、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如公司向股東低價轉讓商品;公司高價購買股東的貨物和服務;公司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進行各種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交易,股東再向第三人獲取利益等。
5、以公司的名義為自己擔保或借貸、發生事故抽逃轉移公司資金,甚至行欺詐之事逃避法定義務、合同義務等,而一旦承擔責任時,唯一股東卻又可以借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使自己逃避債務和責任,從而使債權人或社會公眾承擔極不公平的風險。
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規避法律義務,在一人公司具體表現為:濫用公司人格以逃避稅務責任,給國家利益帶來損害。特別是在當一人公司拖欠國家稅收數目較大時,一人股東很可能借破產來逃避稅賦,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
利用公司逃避合同義務或其它債務,在一人公司主要表現為:(1)一人股東設立一個以上的一人公司,將負有合同義務的一人公司資產轉移到自己名下或其它自己控制的一人公司以逃避合同義務。(2)惡意解散公司或宣布公司破產,再以原公司的營業場所、資產等設立經營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達到逃避原公司巨額債務的不當目的。(3)利用合同對債權人進行欺詐以逃避合同義務等。
利用公司規避侵權責任:在一人公司中,特別當一人股東為牟取暴利生產假冒偽劣商品嚴重侵害消費者權利或管理不當致使損害公司員工或其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傷亡等情形,由于一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將使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常常因為公司資產過少而得不到充分的補償。 3
三、在運營中的融資問題
一人公司在降低個人創業風險的同時,可以減少公司股東之間的經濟糾紛,迅速對市場競爭作出反應,取得競爭優勢。但企業肯定會因為實力薄弱面臨困難。因此,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得不到目前融資的主渠道銀行的支持的話,其成長的速度和前景將大打折扣。論文參考。這些一人公司在運營中存在的問題相比,一人公司對于市場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
四、在運營中的納稅籌劃問題
一人公司雙重納稅造成稅賦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多。《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自然人一人公司除了按照33%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分配給股東部分的全部稅后利潤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論文參考。而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只繳納個人所得稅,最低稅率為5%,最高稅率(應納稅所得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為35%,還可以減去6750元的扣除數。例如,某個人獨資企業年利潤48萬元,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給投資者個人;某自自然人一人公司年利潤也是48萬元,稅后利潤也全部分配給股東個人(均不考慮企業計提公益金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一人公司需要繳納所得稅222720元,其中應繳企業所得稅為:480000×33%=158400元;應繳個人所得稅為:(480000-158400)×20%=64320元。個人獨資企業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480000 ×35%-6750=161250元。由上述計算結果可知,一人公司比個人獨資企業多納稅52350元。對個體工商戶的收稅,目前稅務部門不管其盈利多少,采用的是估算方式,個體工商戶只要按估算數字繳稅就行了。
針對一人公司在運營中面臨的主要問題,必須采取積極的措施限制其弊端,下面就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對策。
1、實行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強化資本充實和維持義務。對于一人公司來說,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現資本不實或資本混同的問題,為了使最低注冊資本具有實際意義,必須重視公司注冊資本金的充實。資本充實義務的履行,無疑可使最低資本金制度具有實際意義。強化資本充實義務必須加強監管力度,股東要完全并且適當的履行出資義務,防止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
2、建立嚴格的公司財務制度,加強對一人公司的財產監督、嚴格禁止自我交易,杜絕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采用嚴格的公示制度,使財務信息快速公開化、高度透明化。應建立唯一股東的個人財產公示制度,由唯一股東定期向公司登記機關公示其個人財產狀況,嚴格禁止各種自我交易,以促使唯一股東個人財產與一人公司財產截然分開,保證公司財產的獨立性,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體現市場經濟的平等和公平。我國新《公司法》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會計主管部門也應當各司其職,加強對公司財務會計事務和會計師事務所對一人公司財務審計工作的監督,嚴格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3、建立一人公司的債務擔保制度。當一人公司破產或解散時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股東應當承擔有限的擔保責任,這是我國一些學者提出來的。這種制度主要是強化股東個人的責任, 保護一人公司債權人、雇員等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一人公司的股東除了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一人公司承擔責任外,公司破產或解散清算時,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支付職工工資、福利的,應承擔有限擔保責任,其范圍可與其原出資額相當。
4、對一人公司的權利能力進行限制,即對其從事的行業予以限制,以維護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由于一人公司中不存在傳統公司內部的三大機構,造成一人公司缺乏有效的內部監督制度,對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的穩定不利,故對不同的一人公司應限定其從事行業的范圍:國有獨資公司應被限定在有關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壟斷性、公益性行業或其他重大行業范圍內;非國有的一人公司不得從事這些行業的生產經營;對于股東為外國人的一人公司可根據維護國家經濟獨立原則做出特別限制,防止其對我國經濟安全和經濟獨立的危害。
5、拓寬融資渠道,降低一人公司資本運營成本。
6、加強政府監管力度。
綜上所述,如果能夠對一人公司的弊端進行有效的限制,一人公司必將在擴大就業、繁榮市場、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增強國家經濟實力等方面發揮其不可替代的優勢。
參考文獻:
1、周光發.一人公司的缺陷及其規制探究[J].法制與社會,2006.7
2、江平、李國光.《最新公司法理解與適用》、《最新公司法條文釋義》[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