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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我×××公司已經×年×月×日召開的股東會決議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組于×年×月×日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算?,F將公司清算情況報告如下。
一、公司登記情況,包括公司名稱:×××;公司類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時間:×年×月×日;注冊資本:×××;股東姓名(名稱):×××;股東出資額:×××;出資比例×××。
二、公司清算組已于×年×月×日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并取得《備案通知書》(文號X)。清算組成員由股東×××、×××、×××等人組成,由×××擔任清算組負責人。
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情況。公司清算組于×年×月×日通知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于×××在×××報公告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截止×年×月×日,公司資產總額為×××元,其中,凈資產為×××元,負債總額為×××元。附《資產負債表》。
五、公司財產狀況。附《財產清單》?!敦敭a清單》內容包括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等。
六、公司債權債務狀況?!痢痢?/p>
七、公司資產總額為×××元,并按以下順序進行清償:
1、清算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稅款;×××
4、債務;×××
5、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截止×年×月×日,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剩余財產已分配完畢,實收資本為零。
清算組成員簽字蓋章:
×××公司清算組
經全體股東審查確認,一致通過該清算報告。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公司(蓋章)
×年×月×日
注:
1、本清算報告內“x”部份由公司應根據各自實際清算情況填寫。
2、以上格式供參考。
公司注銷清算的流程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向市工商局清盤管理處報送備案材料:
(1)股東會關于公司解散的決議;
(2)清算組成立文件;
(3)清算組各成員的基本材料;
(4)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附:修訂后《公司法》第173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后,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稅款;
(3)企業債務。
(4)企業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應經股東會確認;清算財產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6)因債權爭議或訴訟原因致使債權人、股東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
8、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二、注銷登記程序
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公司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通過的關于公司注銷的決議;
3、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執照》正、副本及公章;
受理日期:注冊號: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公司(企業法人)名稱:
(蓋章)法定代表人:
(簽字)公司企業法人
非公司企業法人
網址:咨詢電話:96633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本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承諾本申請書所填內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真實的、有效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序號文件、證件名稱在對應欄內打鉤1.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2.股東共同委托人的證明3.股東會申請注銷登記決議或決定4.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和清理債務完結證明5.聯營終止協議書(聯營企業)6.清算小組(3人以上組成)出具的清算報告(須經股東確認);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1)清算的原因、期限、過程;(2)債權、債務的處理結果;(3)清算財產的處理結果。(有限公司)7.稅務機關出具(國稅、地稅)完稅證明8.企業印章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10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謹此確認。
法定代表人:
(簽字)聯系電話:
年
月
1、開戶許可證;
2、單位印鑒卡;
3、尚未使用和已作廢的支票;
4、銀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法律依據】
[關鍵詞] 營業執照 吊銷(注銷) 企業 房屋登記 分析
一、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房屋登記
1、案例
不久前,筆者在辦理房屋登記中,了解到某集體企業因某種原因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但公章及法人代表簽章均未銷毀。之后不久,該單位法人代表還以企業名義與另一家企業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并約定“價款”交付后辦理過戶手續。對該企業是否仍然具備申請人資格產生了很大的爭議,眾說紛紜。歸納起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了,就表明該企業已經喪失了申請人資格,不能再從事處分自已房屋活動;必須先進入企業清算程序,經清算后還有剩余的財產再行分配給股東;然后由股東來申請房屋登記。
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營業執照吊銷只是不能從事工商部門核定經營范圍的活動;并未喪失申請人資格;企業營業執照已吊銷或注銷后,登記在其名下房屋又按哪種登記類型辦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才能登記?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房屋登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發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庇纱丝梢?,除法律法規規定外,登記依申請進行,不申請不能啟動登記程序,登記機構一般不主動,也不強迫權利人申請房屋登記;由誰來申請,也就是說誰才有資格提出申請。房屋登記所需要件也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
3、產生的法律后果及房屋登記處理辦法
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只是國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違法企業的一種行政處罰手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之規定,企業當事人如對這種處罰不服的,還可以在法定時間內向有關機構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結論,未必是維持原處罰,還存在一定變數。如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其原因有多方面,比如因未按規定年檢的,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展業務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擅自變更經營范圍的,利用企業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因篇幅有限,在此就不作深入分析。雖然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會導致企業解散,公司一經解散按理應停止對外的積極活動,不能再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它與清算活動的完結一同構成法人資格的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構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清算組不按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材料有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所得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構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有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5倍以下罰款。”依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币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構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構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依據法經[2000]24號函:“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活動”。由此可知,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喪失的只是企業經營資格,而不是企業法人終止,其民事主體資格還未喪失,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然存在。誠然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會導致企業解散,公司一經解散應停止對外的積極活動,不能再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它與清算活動的完結一同構成法人資格的消滅。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注銷的房屋登記
營業執照注銷登記是企業向公司登記機構主動提出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睜I業執照注銷的企業表明其法人已終止了,也就是說該企業已不存在,意味著該公司已完全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不但不能從事營業執照核定范圍的經營活動,而且也不能從事任何民事活動,包括與任何單位再簽署任何房屋轉讓協議。因此,不能再以被注銷執照企業名義申請房屋登記。那么原登記在企業名下的房產又如何處理?一般公司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按法律規定已進行債權債務清算的;如經過清算后還有剩余的財產的,此時,如公司章程有約定;則按章程約定確定房屋權屬歸屬;否則,由股東開會決定歸屬。如何進行房屋登記呢?是屬于何種登記類型?需要提交何種材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根據不同企業性質來辦理房屋登記。
第一種情形:按變更登記辦理。個人獨資企業財產過戶到原自然人(原投資人)名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也就是說,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是自然人企業,它在法律上的主體資格仍然為自然人,是投資人個人擁有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利承擔個人獨資企業財產責任的主體。凡是個人獨資企業,企業的財產就是投資人個人所有。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名下房產過戶到原投資人(自然人)名下,按變更登記處理;應提交材料有:房屋所有權證、工商部門出示企業注銷登記證明、房屋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件、經有關機構確認的清算報告等。
第二種情形:按轉移登記辦理;除個人獨資企業外,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業、鄉鎮企業、各種合作企業、投資人(股東、合伙人、)人對企業財產不再享有支配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條規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據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币簿褪侵v,出資者向公司投入資產,目的是為取得收益,其已不占有該項資產,不能再直接支配作投資的資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鄉鎮企業法》第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產權屬于設立該企業的全體農民所有?!钡谑粭l規定:“鄉鎮企業依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鄉鎮企業,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币虼耍久路慨a過戶到原股東名下,按轉移登記辦理;其提交材料應有:房屋所有權證、經有關機構機構確認的企業清算報告、工商部門出示企業注銷證明、申請人身份證件、房屋登記申請書;
【關鍵詞】 企業清算 企業注銷 稅務處理
一、企業清算的情形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為結束現存的資產和其他法律關系,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系,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清算必須結清其作為獨立納稅人的所有稅務事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一是根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二是企業重組中需要按視同清算處理的企業,指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適用一般稅務處理原則的重組業務。視同清算企業需要計算清算期間企業所得稅,但不需要履行企業清算的整體程序。
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企業清算有以下幾種情形。
企業合并情形。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企業分立情形。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公司解散的情形。它一般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期間
企業清算期間是指企業自終止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之日起,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期間。企業清算開始之日具體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董事會等權力機構解散的決議日;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日;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相關行政機關文件簽發日;因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人民法院裁決日或判決日;人民法院依照《破產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宣告日;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經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批準的企業重組協議或合同的簽約日;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相關證明文件生效日。
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清算期間,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期間的當期企業所得稅申報(當季或月度)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初至當季或月度末),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期間若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等稅費的,企業也必須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當期的增值稅、營業稅等納稅申報表,以結清稅款。
三、清算期涉稅事項
企業宣告清算日之前發生涉稅事項屬于清算前事項,其計稅基礎是在持續經營的假設條件下確認、計量的。清算組應關注是否存在應繳未繳稅款,清算組應對原企業所涉及到的稅款,包括所得稅、流轉稅、財產稅、行為稅等進行全面匯算清繳。企業清算期間涉稅事項是在非持續經營假設條件下實現的,因此,處置資產的收入不能按在持續經營假設條件下公允價值來計量、確認,而應采用可變現價格、交易價格來計量、確認。清算組接受注銷企業時資產的計稅基礎是原企業的計稅基礎,計稅基礎與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處置資產損益。
清算期間涉稅事項主要是清算組在處置企業資產、分配剩余財產過程中所涉及的稅費。企業清算時涉及的稅費主要是流轉稅和所得稅,前者包含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后者包含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另外還有一些其他稅種,如財產稅、行為稅、特定目的稅類。
企業應自開始清算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企業所得稅清算,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當企業存在存貨、房地產等資產清算業務時,可能涉及增值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企業也必須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清算期間的增值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納稅申報表,以結清稅款。
1、流轉稅類
企業清算期間往往涉及處置固定資產、存貨等交易行為,上述行為可能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等。企業解散注銷時,對于實物資產的處理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銷售變現,二是直接分配給股東。對于銷售變現情形,則根據稅法規定,計算繳納有關稅費。對于分配給股東情形,則視同銷售進行處理,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所得稅類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5)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計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計稅價值-清算費用-清算稅金及附加+債務清償損益-以前年度虧損+其他所得或支出=資產處置損益-清算費用-清算稅金及附加+債務清償損益-以前年度虧損+其他所得或支出。
3、其他稅類
企業在清算過程中還有可能涉及到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房產稅等稅種,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計算處理。
四、企業清算應注意事項
企業依法清算時,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納稅年度,以前年度的虧損可以用清算所得彌補。由于清算期間不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因此,清算企業不能享受法定減免稅優惠(包括定期減免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等),一律適用基本稅率25%。
實際工作中,一般由中介機構稅務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注銷登記稅款清算鑒證報告,有些地方稅務機關還要求出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期間從當年1月1日到當年經營終止日。注銷登記稅款清算鑒證報告一般需要將公司最近三年(若公司自成立以來經營期限不足三年的則按照實際經營期限)的所有稅款進行清算,包括對公司清算期間所涉及的稅款(主要是清算所得稅)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資產盤盈、盤虧應當計入清算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資產損失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未經審批的資產損失不得在計算清算所得時扣除。
企業清算前確定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并入生產經營所得征稅。企業清算期間確定的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稅。企業清算期間應支付但由于清算資產不足以償還的未付款項,無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稅。
五、案例分析
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4日,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從事財稅咨詢、會計用品銷售方面的業務,注冊資本10萬元,其中自然人張三出資8萬元,占80%,李四出資2萬元,占20%。公司成立初期業務開拓比較順利,經營情況良好。2014年由于經營環境發生急劇變化,公司的效益逐月下降,最終公司股東會決定停止營業,結束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經營期限截止2014年6月30日,即7月份開始不再從事經營活動,并決定將公司注銷清算時的涉稅事宜交由中介機構某稅務師事務所完成,要求其出具注銷登記稅款清算鑒證報告。公司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報表摘要如表1所示。
公司于2014年7月5日,成立清算組并對外公告,同時向稅務機關書面備案。7月15日完成6月份正常經營活動期間的各項稅費申報,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申報等。7月25日,公司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交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4000元。該年度企業所得稅是屬于經營活動期間應負擔的稅費,不屬于清算期間費用,故清算期間需作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4000
清算期間共發生清算費用(不含相關稅費)2000元。資產賬面價值、計稅基礎、處置收入、應納稅費如表2列示。
截至2014年8月5日,共申報債權44999.5元(40000+4000+660+66+1200+120-2000+953.5),其中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款4000元、清算所得稅953.5元、增值稅1860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86元、應付賬款2000元因債權人注銷無需支付。
1、計算企業清算所得稅
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計稅價值-清算費用-清算稅金及附加+債務清償損益-以前年度虧損+其它所得或支出=153000-151000-
2000-(66+120)+2000-0+2000=3814元。其中其它所得或支出指其他應收款處置時產生不能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2000元,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清算所得稅=3814×25%=953.5元
2、計算待分配剩余財產
方法一:現金流量計算法
清算期間現金流入量=153000+660+1200=154860元,為含增值稅收入。
清算期間現金流出量=清算費用+清算稅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稅+清償其他債務=2000+(66+120)+953.5+(40000+4000+660+1200-2000)=46999.5元
凈現金流量=154860-46999.5=107860.5元
方法二:根據企業清算納稅申報表之附表三(如表3所示)“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中”的計算步驟,企業剩余財產=(153000+660+1200)-2000-(66+120)-953.5-4000-(40000+660+1200-2000)=107860.5元
3、計算個人所得稅
張三應分配財產=107860.5×80%=86288.4元
李四應分配財產=107860.5×20%=21572.1元
張三應確認股息所得=86288.4-80000=6288.4元
李四應確認股息所得=21572.1-20000=1572.1元
張三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288.4×20%=1257.68元
李四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572.1×20%=314.42元
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扣代繳。
4、制作清算報告
8月15日,清算組清算完畢,制作清算報告,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稅務、工商等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稅務登記、工商登記,公司終止。剩余財產分配明細表一般格式如表3所示。
【參考文獻】
[1] 李興國:企業清算稅收法律制度探析[J].福建行政學院學報,2010(2).
內容提要: 公司解散后雖經清算并注銷,公司清算不能了結全部債權債務,仍有對相關主體利益保護之必要,依我國對法人本質所采之法人實在說中的組織體說,法人清算并注銷后仍有作為組織體存在之價值,故其并不當然終止,在清算目的范圍內仍應存續。無需規定公司注銷后的具體的存續期間。公司注銷后涉及訴訟時,清算人可由法院指定。
一、問題的緣起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公司可以股東會特別決議解散公司。在此情形,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理論上一般認為,公司自清算結束并注銷登記后終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币涝摋l例第四十四條,公司辦理注銷登記所需提交文件中包括清算報告,據此也可認為公司解散,待清算結束后辦理注銷登記,公司即告終止。
然而,公司清算并注銷后,仍可能因注銷前所售產品或者所涉環境污染等問題而致他人多年后受損。此類損害結果在公司注銷多年后才發現或發生。公司注銷后對受害人的救濟問題,凸顯了認為公司清算結束并注銷后即告終止的通行認識所面臨的困境。
二、對“公司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后終止”的反思
1.工商登記與主體資格關系檢討
將注銷工商登記作為公司終止的條件與標志之一,無疑受到“法人擬制說”的極大影響。“法人擬制說”將法人視為法律所擬制,因此,應為其法律存在設置一種法律機制,此種機制在許多國家被界定為法人設立登記。從而,公司設立登記被認為是公司取得法人資格的一道必經程序[1]。相應的,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也與注銷登記相聯系。
然而,法人擬制說因不符現代公司的需要,早已不再是一種通說[2]?!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梢耘卸ǎ覈睹穹ㄍ▌t》關于法人本質,系采法人實在說中的組織體說。該說從社會存在的組織體立論并以其社會價值而判斷有無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之必要,認為法人非社會的有機體,而是法律上的組織體。法人乃適于為權利義務主體之法律上的組織體[3]。法人組織體說已成為現今通說。自然,根據該說,判斷公司何時終止,也應從確定公司是否仍有存在價值之判斷入手,而非想當然地把公司終止與注銷公司登記相聯系。公司即使清算結束并注銷登記,其是否應予終止,應結合社會現實考察其是否仍有存在價值后再作判斷。
2.一個美麗神話:公司可通過清算了結債權債務關系
認為公司清算結束并注銷后終止的理由在于,通過清算程序可清理擬終止公司的財產,了結其債權債務。然而,這一理由似乎只是一個美麗神話。
第一,清算主體的主觀因素。在清算中,債權應優位于股東的剩余財產分配權獲得滿足?!豆痉ā返谝话侔耸鶙l第一款并未要求清算組必須采用直接通知債權人的方式,清算組亦可采用公告通知方式。直接通知更能保證債權人及時知悉清算事宜而主張權利從而獲得更多清償,同時,直接通知還將增加通知費用。債權清償與通知費用的增多將減少可供股東分配的財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普通清算時,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作為清算組組成成員的股東,或由股東選舉的董事或確定的人選并無激勵使債權人獲得清償,而使股東利益受損,其無激勵采取對債權人更有利的直接通知方式而傾向于采取公告通知方式。在信息爆炸的時代,債權人通過閱讀公告而知悉公司解散事實并申報債權而獲得清償只是一種美好愿望而已。
第二,債權債務本身的性質與特點。合同債權債務在清算時尚有可能確定,一些侵權之債則因其本身性質在進行清算時很難發現,或在清算時侵權尚未發生,這就使清算程序很難真正了結此類債權債務。即便通過立法強制性了結,也是以犧牲債權人利益為代價的,很難說明其正當性。例如環境污染損害往往具有潛伏性,常有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因其污染行為致他人損害而受害人多年后方才發現之情形,若在此期間,公司進行清算,自無可能對該侵權之債予以清理。產品責任亦如此,產品售出后而產品致損行為發生前公司予以清算,也無可能對未發生之侵權之債予以清理。以上情形均系因公司生產經營活動而致損害,依理公司自當承擔責任,然此類債務的性質與特點決定了在企業進行清算時根本無法對其予以清理。
三、公司終止時間新探
1.權利及其維護:對公司注銷后相關主體利益保護必要性的探討
公司解散清算后注銷,但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申報債權的,該債權在公司注銷前是存在的。注銷前侵害他人財產、人身,雖在公司注銷后方被發現,受害人自侵權行為發生時即享有賠償請求權也無疑問。這兩種情形,即在公司注銷前即產生相關權利,只是逾期申報,或在公司注銷后,方發現權利被侵害的情形,不能認為,債權隨著公司清算結束并注銷而當然消滅,這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第一,《公司法》中未規定公司解散時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即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依法理,“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當事人的消極行為才被賦予一定的表示意義,并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4]。因此,即使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債權,也不得視為權利人對其權利的放棄。
第二,《公司法》未規定公司清算時進行公告的具體報紙,公司往往跨地區與諸多其他公司發生商業往來,于此情形,要求債權公司關注所有關于其債務人的此類公告,不僅成本過高,也幾乎不可能,實為“強人所難”,債權人若未能注意此類公告很難說有過錯可言。相較而言,債務人有能力并應了解自身債權債務狀況。由股東組成或由股東選任人選組成的清算主體無論因利益沖突而不采直接通知方式,還是因管理混亂無法直接通知,相較債權人未能注意公告而言,債務人公司顯然過錯更大,“有一個更為一般的原則,無人應當從他自己的不公中獲利或從他自己的錯誤中占便宜”[5]。債務人公司不應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得利益——因債權人未能申報債權而使得其得以豁免相關債務。
第三,無論公司注銷是否影響其法人格,均不應影響債權存續。如公司注銷不影響法人格,債權自當繼續存續。即便公司注銷后即告終止,如同自然人死亡后,只要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原債權債務就不會消滅一樣,如可確認原公司權利義務承受人,原債權也不會消滅,只是債務人發生變化而已,這是一個通過立法技術即可解決的問題。
還有一種情形是,侵害行為發生于公司清算并注銷后。此種情形下受害人是否可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如公司注銷不影響公司法人格,受害人享有此項權利自不待言。即便公司清算并注銷后終止,仍可通過法技術手段確定其權利義務繼受人對受害人予以救濟。公司注銷后仍有必要對受害人予以救濟,以下以公司注銷后發生之產品責任為例進行說明。
第一,從責任主體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因此,如因生產者責任致他人受損,損害發生時生產企業注銷而銷售企業尚存,受害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可向銷售者主張權利,如生產企業注銷后法人格消滅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那么銷售者賠償后追償權將無法行使。銷售者所承擔的本為過錯責任,生產者公司股東解散公司后,分配剩余財產,責任卻由無過錯之銷售者承擔而無從追索,對銷售者顯不公平,有必要從股東分得之剩余財產中對此予以救濟。
第二,從歸責原則看,產品責任中生產者責任采無過錯責任,這體現了立法者在價值衡量過程中,偏重于對弱者的保護,如認為公司清算并注銷后,公司或其股東即無需對以后發生的缺陷產品之損害承擔責任,這極易為生產者用以逃避責任。例如,某公司生產一產品后獲極大利潤,后發現產品中有重大缺陷可能致人損害而招致公司支付巨額賠償,公司股東遂決議解散公司,清算中股東對公司所獲巨額利潤予以分配,其后公司注銷,公司注銷后發生該缺陷產品致損事件。如受害人得不到救濟,則實為由公司獨享經營利益卻由社會承擔其經營風險,這一制度設計顯然不合理。若如此,則生產者對產品致損之無過錯責任將被輕易規避,產品責任制度之功能也將喪失殆盡。
綜上所述,無論是在公司清算時未予申報之債權,還是在公司注銷后方才發現或發生損害事實,對債權人或受害人利益均應予以保護,其有權獲得法律救濟。
2.權利救濟:路徑選擇與方案設計
(1)“存續清算路徑”的選擇
公司注銷后仍有必要對相關主體利益予以保護,至少存在以下兩條保護路徑可供考慮:①認為公司注銷后即終止,確定原公司的權利義務繼受主體,可稱之為“權利義務繼受路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即采此路徑。②公司注銷后不當然終止,在一定期限內仍繼續存續,但其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即限于清理公司注銷后的未了結事務,可稱為“存續清算路徑”。具體作何路徑選擇,則取決于對各路徑的運行效率分析。
循“權利義務繼受路徑”維護公司注銷后相關主體利益,在確定權利義務繼受主體時,因公司解散時,公司股東對公司剩余財產進行了分配,該被分配財產本共同作為公司債務的一般擔保,并考慮到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理應由原公司股東為權利義務繼受主體,并以其經清算所獲分配之剩余財產為限,互負連帶責任。在訴訟中,則眾股東為必要的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被告,這使得這一路徑在訴訟程序上面臨諸多問題: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均需參加訴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最多可至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更是為數眾多,若在公司注銷后又發生了財產繼承事宜,僅確定當事人即為一項極其繁瑣,甚至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即使勉強完成,其成本無疑也是極其高昂的。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及《民訴法意見》第六十條,股東可自己參加訴訟,也可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不過,即便所有股東都推選了代表人,代表人在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進行處分時仍需經這些當事人同意,這不免過于繁瑣。
若循“存續清算路徑”,即公司雖經清算并注銷仍不終止,此時公司處于“清算法人”地位,其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即限于進行清理公司注銷前的未了結事務,作為法人機關的清算組可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并使其行為后果當然歸于公司并間接約束所有股東。這樣即可避免上述“權利義務繼受路徑”在訴訟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該路徑更為可取。問題在于,這是否與現行立法規定相悖?筆者以為,如果說立法與之不符,這只能說明立法有其不完善之處,需加以改進。實際上,《民法通則》只規定了企業法人終止原因及企業法人終止應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并未明確規定企業法人終止的時間。《公司法》則規定公司應于清算結束后,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因此,如果公司清算沒有結束,自然公司就不應終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同時亦規定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時,應提交清算報告,即終止前應進行清算。因此,可通過對“清算”作擴大解釋,清算“系指清理已解散法人尚未了結的事務,使法人歸于消滅的程序”[6]。我們只需將未了結事務理解為不只包括已發生并在清算程序中申報的債權債務,其包括所有因公司注銷前的經營活動引起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不論其是在公司注銷之前還是之后發生。這樣便可解決“存續清算路徑”的立論依據問題。這一路徑亦可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解釋,在美國,為了防止公司將解散作為逃避責任的手段,有些州法律即規定,公司在解散后仍存續一段時間,以便人們可就解散之前的權利主張起訴公司[7]。在這段時間里,公眾可因公司解散之前遺留下來的責任對公司起訴。例如,依《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節規定,“所有的公司,無論其是因為自己的規定而終止營業或者是因為其他原因而解散,仍然是從終止營業日或解散日起繼續存在3年之久,或者按衡平法院斟酌后的指示存在更長一段時期,這種法人組織的繼續存在是為了在訴訟中指控他人或為自己辯護,不論這是民事的,刑事的或行政的訴訟案件,也不論其是處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繼續存在也使自己能夠逐步料理并結束他們的業務,處理并轉讓他們的財產,能履行他們的債務,把剩余資產分配給他們的股東……”[8]163紐約州更加嚴格,其《公司法》第一千零六條規定,公司解散后可以成為被告,且沒有規定具體年限,但其公司在解散后成為被告的可能并不是無期限的,其訴訟程序法對不同種類的訴訟規定了長短不同的“追訴期”,在追訴期內,已經解散的公司仍像普通人一樣可能成為被告[9]。依《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公司解散后對公司提起的訴訟,應在公司解散后兩年內提起。
綜上所述,無論是在公司清算時未予申報之債權,還是在公司注銷后方才發現或發生損害事實,相關主體均應有權獲得法律救濟。
(2)方案設計
“存續清算路徑”下公司注銷后的存續時間。循“存續清算路徑”,如何確定公司注銷后的存續時間?從域外立法來看,存在著兩種不同做法:一種立法如《特拉華州公司法》及《加拿大商業公司法》那樣,規定公司解散后的固定存續期間。另一做法則如《紐約州公司法》一般,不統一規定公司解散后的存續期間而由訴訟時效制度對公司繼續成為被告予以限制。筆者認為,基于前文分析,公司注銷后仍有必要對權利人利益予以保護,穩定法律秩序的功能應由訴訟時效制度完成,有關侵權行為在公司解散后被發現或發生的時間并不確定,統一規定公司解散后的存續期間并不能解決本文所論及的權利人利益保護問題,完全沒有必要作此規定。
“存續清算路徑下”公司涉訟清算人的選擇?!按胬m清算路徑”下,解散清算并注銷后,公司不應終止。然而,因公司注銷后其股東及其他機關成員往往各奔東西,該公司如需參加訴訟時由誰代表?筆者認為,可參考《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九節之規定,公司不論用何種方式解散,法院可根據任何一位債權人,股東或董事,或任何有正當理由的其他人的申請,在任何時候指派一位或多位公司董事成為委托人,或指派一位或多位其他人成為公司的,為公司而工作的財產管理人,由他們負責管理公司財產并收集屬于公司的財產和到期的應當向公司償付的債務;他們有權以公司的名義或用其他方法在各種和公司有關的,必要和正當的訴訟中指控他人或為公司辯護,他們還可任命一名或多名人,實施一切當公司存在時可以由公司實施的行為,這些行為都是最終料理完公司未結束的業務所必需的。委托人或財產管理人的權利的持續時間是法院認為對于解散公司來說必要的時間[8](P164)。在清算期間,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上述清算人有權代表清算法人進行與清算有關之事宜,其行為后果由清算法人承擔。
“存續清算路徑”下的責任財產?!按胬m清算路徑”下,公司繼續存在而其財產已經分配,考慮到公司股東所分配之財產本應共同作為公司債務之一般擔保,以及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以取得分配的財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股東以其所取得的財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公司和獲得較多清償之股東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這一制度設計有利于促進大股東在清算時盡力促進公司清償債務。對此,《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可資參考,根據其第二款規定,即使法人團體依該法解散,法人團體未解散之前系為原告或被告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仍可繼續進行,猶如法人團體未曾解散一般。同條第四款規定,盡管法人團體已依該法解散,分得財產的股東仍對第二款下任何求償人承擔責任。但是,該責任以財產分配之時該人分得的款項為限。提起任何旨在追究該責任的訴訟,應在該法人團體解散兩年之內提起[10]。
四、結 語
公司雖然注銷,只要其仍有未了結事務,公司仍應繼續存續,這是我國在公司本質問題上采用法人實在說中的組織體說的應有結論,在公司注銷后的存續期間,可由法院指定清算人參加訴訟或進行其他有關清算事務。由于筆者能力所限,對這一問題的論證,疏漏甚至謬誤也在所難免,尚有諸多問題有待進一步研究,本文也許只是提出了問題,而并未真正解決問題。之所以選擇這一似乎在國內鮮有爭論的專題作此研究,是希望以此引起對此類似乎已廣為接受的觀念仔細推敲與爭辯。筆者以為,正是在不斷的爭辯中法學方可得以進步,筆者所期望的,正是這樣的爭辯。
注釋:
[1]蔣大興.公司法的展開與評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74.
[2]孔祥俊.公司法要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18.
[3]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1-143.
[4]佟柔.中國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69-170.
[5]本杰明·卡多佐.司法過程的性質[M].蘇力,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23.
[6]江平.新編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95.
[7]羅伯特·W·漢密爾頓.公司法概要[M].李存捧,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365.
[8]左羽.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廠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廠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大豐市新宇印刷廠。
住 所:大豐市大中鎮工業園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包裝裝簧印刷及其它印刷品印刷。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的辦事機構。
第二章 股 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2個:
姓名:徐永金 朱仁紅
住所:大豐市大中鎮工業園區。
第三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章 財務、會計
第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九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五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第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定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十七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低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年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及《*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核銷管理暫行規定》,參照《中央企業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屬企業(以下統稱企業)賬銷案存資產(含已形成最終事實損失的資產)的管理工作。
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賬銷案存資產是指企業經批準已進行賬務核銷,按規定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和進行專項管理的債權性、股權性及實物性資產。
(一)債權性資產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短期債權性投資、長期債權投資、委托貸款和未入賬的因承擔連帶責任產生的債權及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款項等。
(二)股權性資產包括短期股權投資及長期股權投資等。
(三)實物性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等。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資產的最終事實損失是指企業有確鑿和合法的證據表明有關賬銷案存資產的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發生了實質性且不可恢復的滅失,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
第五條企業賬銷案存資產應當移交到資產損失核銷審批單位或企業(以下統稱審批單位)指定的接收單位或企業(以下統稱接收單位)統一管理,市國資委依法對賬銷案存資產的移交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章賬銷案存資產移交與處理
第六條接收單位應當及時與企業辦理有關賬銷案存資產資料的移交手續,并進行清理、建賬、處理和歸檔。
第七條接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各項賬銷案存資產進行認真清理、分類處理。
(一)對已形成最終事實損失的,按規定程序實行銷案處理;
(二)對不符合直接銷案條件的,應當按照債權性、股權性及實物性資產分類建賬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理方案,報審批單位備案。
第八條對不符合直接銷案條件的債權性、股權性資產及實物性資產,接收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方式處理。處理工作應堅持公開透明原則,避免暗箱操作。
(一)指定內部相關部門或成立專門工作小組進行處理的,應當建立責任制,在明確任務和工作責任的基礎上,可以建立適當的獎勵制度。對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不得獎勵,但可以根據其工作表現和減少損失結果適當減輕其相關責任。
(二)委托社會專業機構進行處理的,可以采取按收回金額一定比例支付手續費或折價出售等多種委托方式。委托工作應通過市場公開競價,不能市場公開競價的應以多種方案擇優比較后確定。
(三)對債權性、股權性資產采取債務重組、折價出售等處理方法進行處理的,應當建立嚴格的核準工作程序和監管制度,經接收單位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討論批準后,報審批單位備案。
第九條對不符合直接銷案條件的債權性資產,其清欠收入不足以彌補清欠成本的,經接收單位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討論批準,可以停止催收、做銷案處理,并報審批單位備案。
第十條接收單位清理、追索賬銷案存股權性資產時,對屬于有控制權的投資,必須按規定依法組織破產或注銷清算,其清算結果應報審批單位備案;對屬于無控制權的投資,必須認真參與破產和注銷工作,維護國有企業自身權益,并取得相關銷案證據。
第十一條接收單位應當認真做好賬銷案存實物性資產的變現處理工作,盡量利用、及時變賣或按其他市場方式進行處理,盡可能收回殘值,減少國有資產損失。
第十二條接收單位清理、追索賬銷案存資產收回的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及時入賬,不得形成“小金庫”或賬外資產,并建立賬銷案存資產定期核對制度,及時做好銷案和報備工作。
第三章賬銷案存資產銷案依據
第十三條接收單位賬銷案存資產銷案時應當取得合法的證據作為銷案依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鑒證或公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等。
第十四條債權性資產依據下列證據進行銷案:
(一)債務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
(二)債務單位被注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
(三)債務人失蹤、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當取得有關方面出具的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及其遺產(或代管財產)已經清償完畢或無法清償或沒有承債人可以清償的證明;
(四)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的終止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明;
(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應當取得債務重組協議及執行完畢證明;
(七)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應當取得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文件;
(八)可以公開買賣的期貨、證券、外匯等短期投資,應當取得買賣的交割單據或清理憑證;
(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彌補清欠成本的,應當取得清欠部門的情況說明及接收單位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討論批準的會議紀要;
(十)其他足以證明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十五條股權性資產依據下列證據進行銷案:
(一)被投資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
(二)被投資單位被注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
(三)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的終止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具有仲裁資格的社會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及執行完畢證明;
(五)其他足以證明股權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條實物性資產依據下列證據進行銷案:
(一)需要拆除、報廢或變現處理的,應當取得已拆除、報廢或變現處理的證據,有殘值的應當取得殘值入賬憑證;
(二)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應當取得責任人繳納賠償的收據或保險公司的理陪計算單及銀行進賬單;
(三)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的終止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具有仲裁資格的社會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及執行完畢證明;
(五)抵押資產損失應當取得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證明;
(六)其他足以證明資產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四章賬銷案存資產銷案程序
第*條接收單位應當建立賬銷案存資產銷案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內部審批工作程序,并依據單位實際情況劃定內部核準權限。
第十八條接收單位賬銷案存資產銷案應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由內部相關部門銷案報告,說明對賬銷案存資產的損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工作情況,并提供符合規定的銷案證據材料;
(二)由內部或外部聘請的財務專家和法律專家對銷案報告和銷案證據材料進行審核,并審核意見;
(三)經單位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研究同意,并形成會議紀要;
(四)根據會議紀要及相關證據,由接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后,進行賬銷案存資產的銷案;
(五)報審批單位備案。
第十九條接收單位按會計年度每半年向審批單位和市國資委報送《賬銷案存資產處理情況表》(見附件一)及賬銷案存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專項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賬銷案存資產本年度的接收和處理情況;
(二)對于收回的資金或殘值的賬務處理情況;
(三)賬銷案存資產本年度的銷案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接收單位須對賬銷案存資產的銷案情況建立專門檔案管理制度,以備查詢和檢查,并按照會計檔案保存期限規定進行保管。存檔資料內容主要包括:
(一)銷案資產移交的相關文件或協議;
(二)銷案資產基本情況;
(三)銷案資產的清理和追索情況;
(四)銷案資產的銷案依據;
(五)銷案資產的銷案程序;
(六)銷案資產損失原因分析及責任追究情況;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接收單位負責人對賬銷案存資產的管理負領導責任;具體清理與追索部門對賬銷案存資產的追索及銷案工作負具體管理責任;財務、審計、監察、法律等部門對賬銷案存資產的追索及銷案工作負監督責任。
第二十二條市國資委對接收單位賬銷案存資產的接收、建檔、清理、追索、銷案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賬銷案存資產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接收單位在賬銷案存資產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國資委將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賬銷案存資產相關管理制度,或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有關規定或企業實際情況,在實際工作中未得到有效執行的;
(二)未遵循本規則規定和內部審批工作程序,擅自對賬銷案存資產進行銷案的;
(三)未按照本規則及時對賬銷案存資產進行清理、分析、處理,因內部管理原因致使賬銷案存資產喪失訴訟時效、錯失追索時機而造成資產損失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因工作失職、瀆職或者違反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的。
第二十四條接收單位在賬銷案存資產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國資委將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賬銷案存資產的處理過程中進行私下交易、個人從中獲利的;(二)將賬銷案存資產惡意低價出售或無償被其他單位、個人占有的;
進行清算的企業應按照以下7個步驟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并進行債權登記,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是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處置資產,包括收回應收賬款、變賣非貨幣資產等,其中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作壞賬處理,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扣除損失。
五是清償債務,公司財產(不包括擔保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應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即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六是分配剩余財產,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清償債務后有余額的,按照出資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資者分配剩余財產,分配剩余財產應視同對外銷售,并確認隱含的所得或損失。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七是制作清算報告,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二)清算所得的計算從清算程序看,清算過程就是在企業出現解散事由后對清算資產進行處置、分配,最終了結企業的一切債權、債務的過程。計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計算全部資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所得以及了結一切債權、債務所產生的所得或損失。此外,企業進行清算,即表明已終止持續經營,是企業存在的最后一個過程。因此在計算清算所得時,還要考慮清算前企業尚未確認的遞延收益、尚未在稅前扣除的待攤費用、已在稅前扣除而不再實際支付的預提性質的費用、商譽的扣除以及尚未超過彌補期限的虧損等問題。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計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資產處置所得-清算費用 確實無法償還的債務-無法收回的債權損失 尚未確認的遞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稅前允許扣除的待攤支出 已在稅前扣除而不再實際支付的預提性質的支出-商譽-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
其中,全部資產處置所得=資產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資產計稅基礎-稅前允許的稅金及附加。稅前允許的稅金及附加,是指處置資產過程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計算清算所得時應注意以下3個問題。
一是企業終止持續經營,應把清算期間作為獨立的一個納稅年度;
二是計算清算所得時應視同資產隱含的所得或損失已實現;
三是計算清算所得時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
(三)清算所得稅的計算清算所得稅等于清算所得額乘以25%稅率。由于清算期間不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在計算清算所得稅時應注意以下與優惠政策有關的問題。
第一,清算過程中處置一切資產產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比如技術轉讓所得,稅法規定轉讓所得500萬元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減半征稅,如果在清算過程中涉及技術轉讓轉讓業務是不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但在清算過程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符合免稅條件的股息、紅利等免稅收入,仍應按稅法規定享受免稅待遇,取得的不征稅收入也不計入清算所得,因為這兩項收入不屬于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業在定期減免稅期間發生清算業務也不能享受減免稅待遇,即使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以及適用過渡優惠稅率的納稅人發生清算業務,計算清算所得稅時也不能適用15%、20%或其他優惠稅率,而應一律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