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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零售客戶的強勢地位,廠商奸不容易與連鎖零售客尸簽訂了供貨合同,但是在各連鎖門店日常營運管理中,這些合同條款卻時常不能得到嚴格履行,造成了廠商整個營銷工作受阻。
合同執行中的問題
在廠商與連鎖零售客戶的合作中,連鎖門店對合同條款的執行問題幾乎涉及了所有臺同內容,而每一個合同條款的執行不力都會對廠商的營銷績效產生很大的影響。而且不同的連鎖零售客戶,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都存在著很大差異,更是增加了廠商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難度。
那么連鎖門店在日常營運中,有哪些合同條款容易發生執行問題?
1.新品進店。
簽訂供貨合同后,往往出現門店不訂貨或不能及時訂貨等問題,即便是訂了貨,門店也不能按照合同內容執行物流計劃,如隨意降低最小訂貨量、沒有依據規定在訂貨日下訂單,以及任意調整商品最小庫存量等。另外,已經放在庫房的新品遲遲不能上架,即便上架廠,卻沒有按照合同要求進行陳列;新品的促銷活動經常得不到門店的支持,促銷計劃在不同的門店執行不一,嚴重影響新品的整體上市推廣計劃。
2.日常促銷合作。
終端促銷是各廠商力拼的戰場,導致了促銷活動越來越頻繁,花樣越來越多,因此也造成了許多在與連鎖零售客戶的合作中,門店對促銷配合不佳,執行不力的現象。門店具體執行促銷合作方案時會出現各種問題,如沒有按照規定將產品陳列于堆頭或TG臺等約定的位置;陳列時間及期限未按照約定執行,促銷中途經常被其他產品替換悼;由于門店經理擔心庫存積壓而不按照約定訂貨量下訂單,導致促銷進行到后期出現缺貨;各門店不能按照約定配合廠商展示促銷POP等。
3.產品零售價格的控制。
很多廠商不知道如何控制產品的零售價格,其實為了保護產品的定位,完全可以與連鎖零售客戶的采購部共同約定零售價格控制條款。例如,家樂福將商品分成紅色單品和綠色單品,門店是沒有權力調整綠色單品的零售價格的。在家樂福,可以通過IT系統進行價格控制,從而減少門店的人為因素,但是很多零售企業還沒有這樣的價格控制制度和相應的IT系統,就很容易出現門店零售價格隨意變動的局面。有時,零售企業為了促進銷售而給商品以零毛利或負毛利定價,這就會導致商品零售價失衡,給廠商帶來不利影響。而且,門店的價簽經常會出現與系統價格不符的錯誤,同樣會造成產品價格異常。
4.陳列位置和排面量。
任何廠家都希望自己的產品有更好的陳列位置和更大的排面量,但是門店的貨架空間是有限的,由于零售客戶營運管理能力不足、營運管理流程落后等因素,致使門店的商品陳列難以執行和保持合同條款規定,而且變化頻繁,隨意性強,一次缺貨或一次促銷可能會直接影響到商品原來的陳列狀況。
5.安全庫存量和日常訂貨。
產品的安全庫存量和日常訂貨量會直接影響廠商在某個門店的銷售業績。雖然在廠商與連鎖零售客戶的談判中,物流計劃是重要的談判內容,雙方會約定產品的訂貨日,送貨日、最小定貨量、安全庫存量等內容,但是各門店經常隨意訂貨,有時既不遵守訂貨日規定,也沒有很好地執行安全庫存量和最小送貨量約定,使廠商的產品經常缺貨或者因爆倉而退貨。
為什么執行不力
上述問題的根源涉及兩方面,即零售企業管理問題和廠商營銷管理問題:
1.零售企業運營管理中的問題。
(1)運營管理模式有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采購部門和門店各自負責的工作內容、權利分配以及績效評估等設計不合理,就會造成合同執行不力的情況。例如,商品陳列完全由連鎖總部依據POS系統的銷售數據來控制,但是各個地區和門店的商品銷售情況不同,可能會造成總部的陳列規定不符合門店實際情況,因為 POS系統的銷售數據會受到很多因素影響,如某商品因缺貨造成銷售量低,而依據銷售數據縮小排面就會產生問題。因此門店由于銷售指標的壓力,有時不得不違背合同約定,私自修改商品陳列標準。
(2)采購部門與各門店溝通流程有問題。以DM管理流程為例,跨國零售企業會對購部門和門店制定各自嚴格的控制流程,尤其是采購部和門店的溝通流程控制更是細之又細。如家樂福規定:提前45天談判部門準備并提供第一份DM商品清單;提前40天把DM清單交到各門店進行價格調查,再由BDD(數據收集部門)在數據庫中進行價格調查,提前 12天將最終確認的具有完整商品信息的清單交給各門店,并開始訂貨。在門店方面,家樂福規定:在第一次 DM商品清單發到門店時,門店經理就開始標出所有DM商品的具體陳列位置,要確定哪些商品必須堆頭陳列,哪些商品必須放在TG臺上;在DM到達前一周,門店經理開始核查商品到貨情況,同時在7天內核實價格是否與總部建議的相符;在DM開始的前一天,檢查所有DM商品是否有良好的陳列;在DM期間,還會有每天的DM商品銷售分析,部門毛利分析和補充訂貨等工作。即便是如此細致的DM控制流程,仍會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些問題,更何況很多零售企業根本沒有這樣細致和嚴格的DM流程控制,因此門店也就不可避免會產生各種合同執行問題。
(3)談判內容有問題。比如合同中對很多問題沒有進行明確的約定,談判條款不盡合理,使門店不易執行,或者產品不適合在某些地區銷售,門店自然難以執行合同進行訂貨。
(4)門店管理問題。門店管理的混亂和粗放,更是造成門店執行合同不力的重要因素。這不僅是指門店經理個人管理水平和責任心的問題,更主要的是門店管理流程疏漏、管理方法粗放、營運管理能力參差不齊等系統問題。
2,廠商營銷管理中的問題。
(1)談判時,沒有詳盡的談判準備和談判策略。例如很多廠商并不知道要如何談物流計劃,如何談商品陳列問題等。
(2)談判內容不細致。也許有些問題涉及到了,但是談得不細致,同樣會造成合同執行不力。比如在談判中關于物流計劃不夠深入,對訂貨周期、最小訂貨量、最小庫存量、退貨、退損、包裝調換、保質期等問題沒有明確約定。
(3)營銷管理問題。廠商在營銷管理流程、營銷組織結構,績效評估系統、銷售過程控制和客戶管理流程等方面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也是導致門店不能很好執行合同的重要原因。
徹底改進門店
執行合同條款的方法
目前,很多廠商過分強調了客情管理的重要性,但是面對以現代連鎖零售企業為主體的全新的渠道結構,單純的客情管理已經無力解決上述問題了。連鎖零售企業的采購人員和門店營運人員流動率很高,人員變動會使廠商建立的客情關系瞬間瓦解,更何況零售客戶和門店數量又是如此之多,所以必須找到一個根本的解決辦法。
顯然,廠商無力去改變零售企業的事情,必須從自身人手解決問題。既然產生問題的根源在于營銷管理,那么最好的辦法就是著手改變廠商傳統的營銷管理流程和工作方法,建立標準化工作流程以及細致的工作方法。
(1)廠商營銷部門必須將所有容易出現門店執行問題的合同條款詳細列表,比如新品進店、價格調整、合作促銷、訂貨、最小庫存、陳列標準等。
(2)對每個條款的實施過程進行分解,并最終細分為各控制點。通過分析零售客戶購部和門店在條款實施過程中的工作,將廠商的營銷工作進行相應分解。
比如與家樂福進行DM促銷合作。家樂福的流程是:商品部將DM合作促銷的內容清單發給各相關門店叫門店對DM商品的價格進行市場調查,然后發給BDD叫BDD調查競爭對手的DM商品價格進行對比,確認價格后發送給商品部叫商品部根據門店和BDD的反饋,與供應商進一步談判并最終確定,之后將確認的 DM清單發給門店叫門店做出詳細的 DM商品訂貨、收貨、陳列、POP計劃及銷售評估等工作流程,在每個環節中細致規定時間,比如規定提前一周開始收貨,提前兩天開始陳列DM商品等。這樣,廠商可以根據家樂福商品部和門店的工作流程,將營銷工作進行相應分解,制定出自己的營銷工作流程。
(3)分析每個問題的各個控制點,針對每個控制點做出詳細的檢查表,使營銷人員工作得以細化,便于執行。比如,廠商可以對家樂福DM促銷的門店訂貨環節制定檢查表,包括所在區域各門店的訂貨數量、訂貨和送貨日期等內容,在門店開始訂貨的同時,用這張檢查表宅動去與各門店溝通訂貨,這樣會很好地提醒各門店及時訂貨,并根據各門店乎時銷量等因素提供訂貨數量和送貨日期建議。
(4)根據每個合同條款的不同控制點的具體情況,制定檢查工作計劃以督促各控制點檢查表內容的落實,包括拜訪和檢查的時間、頻率等內容。比如在DM合作促銷中,廠商可以制定出對各門店收貨環節的檢查計劃,有計劃地檢查各門店到貨情況,這就能及時發現問題,保證促銷商品到貨充足和及時。
(5)分析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找出解決方案。廠商可以通過執行情況分析會議的形式,對一段時間內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查找原因,形成應對問題的解決方法。比如,經過分析知道,在DM促銷中某個門店出現缺貨是由于其部門經理是新近提拔的,以前沒有做過相關品類的營運工作,缺乏訂貨預估經驗,那么廠商就可以找出解決方法――通過給他進行相關品類商品銷售分析,提高他對本品類銷售狀況的理解。
(6)依據討論的解決方案,制定相應的行動計劃,有計劃、有步驟地解決問題。只有解決方法還不夠,為了保證成效,必須制定具體的行動計劃以落實解決方法。比如要對零售客戶的部門經理進行品類商品銷售狀況的分析,廠商需要制定一個相應的行動計劃――由誰去溝通,做出什么樣的品類銷售狀況材料,在何時、何地與他溝通等。這樣,才能使他在下次 DM促銷時可以準確確定訂貨量,并正確理解廠商營銷人員提供的建議。
該案例關涉到兩家大型公司,美國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MetropolitanLifeIn-surance,MetLife)與美國雷諾茲—納貝斯克公司(RJRNabisco)。案件的起因源于RJRNabisco公司與美國著名的KKR公司之間的杠桿收購計劃,該計劃使得RJRNabisco公司的債務水平升至近于百分之九十的水平,而對于MetLife公司來說,債務水平的驟升使得與其同樣的原公司債權人手中的債券價值將降低。在包括MetLife公司在內的原債權人的合同利率此時將難以保證,因為根據原來的RJRNabisco公司的資產結構訂立的合同利率在現在發生了巨大變化的資產結構下,債務違約的風險顯著的提高了。且不提新舊債權人之間的在償債方面是否具有不同的優先權利,在如此之高的債務違約風險下,任何一項債務無法償還都有可能導致整個資金鏈條的破裂,直接導致公司的破產。對原有債權人來說,此時不僅僅是債券價值的下降導致了資本損失,更為重要的是原有債權人的債權可能無法完全清償或者更甚得不到清償。然而本案的焦點在于,在MetLife公司與RJRNabisco公司訂立的原債券合同中沒有明示性的條款表明MetLife公司這樣的債權人有權阻止RJRNabisco公司與KKR公司進行的杠桿收購交易。無奈之下,MetLife公司也只能認為在原債權合同中應當隱含有而非明示的賦予MetLife公司權利的條款。經過法庭審理之后,法院的判決拒絕承認該項所謂隱含條款,認為既然沒有明示的條款進行限制,雙方也為就此在訂立債券合同之前進行協商,那么法院認為不能強加給RJRNabisco公司該項合同之中未明示的義務。在法院對此案進行判決之后,“事項風險”條款(“eventrisk”provi-sions)在公司債券發行中的普遍運用,從一定意義上充分顯示出了司法判決對于金融合同條款的影響,即在金融合約后續安排方面對金融合同條款中有著一定的促進作用,促使合約條款的變化,加強了對債權人一方的利益保護。“對于一個1989年(即法庭做出判決的當年)數量超過300家的直接債券發行的樣本,32%包含事項風險條款,而1986年由相同企業發行的債券中(包含事項風險條款)的比例僅為3℅。”[1]由此,該案可以讓我們清晰地感受到,至少在國外的司法環境之中,司法判決對金融合同條款的影響是舉足輕重的,對于金融合同條款的變化有著近乎直接的作用。換句話說,金融創新的發展在金融合同條款這樣的微觀、具體的層面上,司法判決的作出頗具重要意義。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該類判決的正確性顯得并不是那么重要,因為無論正確或錯誤的判決,對于金融創新的作用的產生都不會受到影響,而唯一影響的則是這種作用的導向,正確或錯誤的判決都有可能產生積極的導向,反之亦然。對于該案例,需要指出的是,作為以判例法為法律淵源的美國,上述判決的作出具有造法的效果,這是判決影響力輻射范圍大小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金融創新的內涵
我們分析司法判決對于金融創新的影響,首先需要準確辨析被影響的主體———金融創新的形式,即要對金融創新的具體內涵有一定的理解與認識。像大部分有爭論的學術名詞一樣,金融創新的概念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而大多數的定義也都是基于經濟學大師熊彼特關于創新的定義而衍生的。熊彼特“認為創新就是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并“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2]從這一點上來看,創新既有技術上的創新,也有組織管理上的創新。就金融創新的內涵而言,不論是認為“金融創新就是創新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并使之運用于金融活動的一種商業行為”還是認為“金融創新乃是針對傳統和歷史而言,它指的是歷史上為存在過的、與傳統不同的新事物的創造過程”,[3]都只不過是對于金融創新的外延、范圍大小做了不同的界定,但就金融創新的動機或動因并未改變。金融創新的驅動因素包括了增加利潤降低成本的動機、防范或規避風險的要求、規避監管制約、利用新技術等,這些因素促使著金融領域的變化不論是從上至下還是從下至上都對一國的經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因此,我們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來看待金融創新的內涵。
在宏觀層面,金融創新可以從時間的縱向角度來理解,整個金融領域在金融歷史上的各種重大的變革、重大的金融事件都可以說與金融創新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比如,經濟危機、金融危機的爆發以及其后各國對于經濟領域的應對手段的變化。不僅如此,經濟制度上的創新、重大技術創新、一國金融體系的變化、各種金融中介的涌現和金融監管手段的變化也都可都可以視作是一種宏觀層面的金融創新。舉例來說,各國在金融領域經營管理的模式選擇主要是分業模式或者混業模式,而各國根據各自不同的國情決定由一種模式向另一種模式的轉化,就是一種宏觀層面的金融創新。因此,宏觀層面意義上的金融創新會對一國經濟以及金融行業產生重要的影響。在微觀層面,金融創新就相對表現的更為具體,是指金融產品創新或者說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服務創新。微觀層面金融創新不僅包括像CDS(CreditDefaultSwap,信用違約互換)、CDO(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擔保債務憑證)、MBS(Mortgage-BackedSecurity,抵押支持證券)等這類全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現,同時還包括金融合約中的舊有條款變化或者新合約條款的增加。在具體的金融活動中,這些微觀層面的金融創新會顯現出更為直接的作用。以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為例,在銀行貸款額度受到監管層嚴格制約的環境下,銀信合作這種金融創新的形式可以充分利用信托的制度優勢,使得銀行可以控制表內貸款空間,將資金通過信托的更寬廣的投資渠道投入其他領域,使表內資產轉移為表外資產,既可規避貸款額度制約又可規避法律對銀行進入業務領域的限制。綜合來說,從宏觀層面與微觀層面審視金融創新,我們可以看出金融創新不僅僅是表現為國家力量對經濟環境進行調整和處理金融中的內部矛盾,同時,也表現為金融領域中的市場主體對于追求利潤最大化、規避風險與掙脫監管束縛的自然反應。金融創新的影響范圍也同時體現了包括國家經濟、金融行業以及金融消費者的利益等多個方面,任何微小的變化可能都會引發或者就是一種金融創新。
三、法院制度與司法解釋
(一)法院制度
談及司法判決的影響,就不可避開一國的司法體系,更重要的則是該國的審判制度。我國的審判制度也就是法院制度,包括了法院的設置、法官制度、審判組織及其活動在內的法律制度,這里主要談及的是法院的設置。根據我國憲法和關于法院組織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的法院設置包括了四級法院,從審判制度角度講,我國實行的是四級兩審終審制。我國法院的組織體系構成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其中基層人民法院包括了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了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的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則主要是設于省、自治區、直轄市。我國的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是針對特定部門審理特定案件,主要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而最高人民法院則是作為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其可以依法行使國家最高審判權。不同于我國各級檢察院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我國各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并統一受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從審理上訴案件的法律規定來看,且不論專門法院的特殊情況,能夠做出最后終審判決的法院只能是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因此,在我國法院組織結構的設置之下,審級高的法院做出的判決對各行業而言往往具有較大的影響力,案件的輻射面也更廣,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無疑影響更大。同時,就法院內部而言,下設審理各個類型案件的法庭,如民庭、刑庭等,值得一提的是,在金融領域,自我國浦東新區法院與2008年設立國內首個金融審判庭以來,我國其他省市的法院也先后設立了金融庭。專門的金融庭的設立對金融創新活動來說,每個案件判決的作出對于金融領域都有著特別的意義。與中國政治經濟制度完全不同的美國,具有雙重的法律體系和司法體系,美國的法院系統主要包括了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兩大系統。美國聯邦法院主要審理的是涉及聯邦法律、不同州當事人之間以及聯邦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案件,該系統由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聯邦地方法院和聯邦專門法院構成。州法院體統則包括了州初審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在大部分采用兩審上訴法院制度的州,州上訴法院是州中級上訴法院,而州最高法院則相當于州終審法院。處于美國的該種法院制度之下,在審理案件的實踐當中,聯邦法院受理案件的比例非常小,“以1999年為例,美國各州初審法院共受理案件34934115件,終審法院受理258356件。州各級法院受理案件35192471件,與聯邦法院同年受理案件總數374968件相比,州法院審理的案件占州法院和聯邦法院審理案件總和的99℅。”[4]由此可見,美國法院體系的構成使得州法院作出的判決對社會活動各領域的影響更為重要,那么人們進行經濟活動時也更為關注各自州法院的司法判決。
(二)司法解釋
在談及美國法院司法判決的影響時,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作為判例法國家的美國,其法院的判決可以作為日后審理其他案件的先例,具有一種拘束力。因此,我們還可對于中外法律淵源的不同來比較法院判決的影響。美國的法律淵源主要包括了普通法、衡平法、成文法、憲法以及各級行政法令、法規,其中的普通法即是以過往的案例為判決基礎。那么,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法院作出的判決在遵循先例的原則下,對于日后其他的同類案件也會具有法律效力,尤其是在美國各州有著各自的州法律之時,州法院的判決對于在該州境內的經濟活動的影響就顯得更為突出了。比如美國各州有著不同的公司法,在加州的一項關于公司債券合約的新判決,就使得該州從事公司事務的主體不得不對該判決加以重視。而在作為成文法國家的中國,并不認可判例作為法律的淵源。我國的法律淵源主要包括有憲法、法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地方國家機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國際條約。因此,各級法院的判決都不可能產生造法的行為,在我國的法律淵源當中,也并未包括任何可以由法院制定的法律。在前文已提及的國外案例中,法院判決的影響其實是表現在判決中的解釋性條款對訴爭事項的解釋,而這種解釋對于判例法國家而言,可以成為法律的淵源。誠然,對我國法院來說,雖然同樣也有著一種司法解釋的權力,但是這種權力完全不同于立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5]從理論上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同于判例法中的司法解釋性條款,它并不是法律,它只是針對審判工作中的具體應用法律。例如,云南省高級人民院就股份轉讓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了新舊公司法時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在此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該案中股份轉讓協議的效力作出的答復就是司法解釋的一種形式。[6]
因此,即便我國法院的判決無法像美國的判例法那樣能夠產生造法的效力,但是,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相關的具體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并適用法律作出判決,該項判決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可以達到近似的效果。因為,此時的判決代表了一種法律的傾向,對于該項判決所涉及的領域來說會產生一種無形的約束力,司法實踐中的司法解釋從某種程度上被視為了法律。而對于其他沒有請示最高人民法院,而是適用法律法規和規定類的司法解釋審理案件的法院來說,其所作出的判決則不會達到前述造法的效果。當然,對于享有司法解釋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來說,其所作出的終審判決對于案件所涉的領域,也當然會對其他案件產生一種類似的普遍法律效力,雖然從本質上講,司法解釋不是法律,不屬于我國的法律淵源。至此,在司法審判對金融創新的影響的問題上,我們可以認為,基于我國與美國的法院組織制度不同、法律淵源不同,在司法審判中,我國法院作出的判決無法像美國法院那樣對于之后的其他案件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從而判決的影響力難以具有穩定性。因此,我國法院判決對于金融創新的影響的途徑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審級高的法院由于在兩審終審制度下作為終審法院有著“一錘定音”式的權利,因此,一項判決的作出不僅僅表明了法院對該金融事項的意見,同時也向公眾傳達了一種法律上的具有權威性質的傾向;另一方面,如果在某個金融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中涉及的問題(以批復的形式)作出了司法解釋,那么法院適合用該司法解釋作出的判決對于今后的其他案件,如同判例法國家遵循先例的普遍法律效力一樣,有著近似的效果,金融活動的后續安排也會因此而發生變化。而這兩種途徑,也同時可以認為是法院判決可以發揮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作用的路徑。
四、舉例分析———法院裁判對具體金融合同條款的影響
經過對金融創新的內涵分析和對我國審判制度的分析之后,我們談到司法判決對于金融創新的影響需要再次明確的一點是,司法判決的影響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一項判決的作出會直接或間接第作用于金融創新中的各方主體。這些主體包括了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消費者與投資者、金融機構以及案件涉及的金融行業,如信托業、證券業等。對于金融監管機構,一項司法判決可能會適用了相關的監管法律,可能與當前的監管政策相符,尤其是在司法裁判受政策導向影響較嚴重的我國;對于金融消費者、投資者、金融機構來說,司法判決的作出不僅僅關系其自身的利益,同時也會改變其后續的金融安排,因為就前述的法院判決的影響途徑而言,判決的影響會改變他們對金融事項的預期,從而設法保護自身利益,防范法律風險;對金融行業來說,整個行業可能會因為該項判決所反映的法律傾向而可能調整該行業的盈利模式、格式合約文本等,以應對可能的法律風險。同時,因為法院作出司法判決的過程也是法律的適用過程,對于法律有明確規定事項,判決是比較容易預期的,而對于法律沒有明確的事項,法院判決對金融創新的影響就顯得格外明顯,也更加重要。
(一)以“保底條款”為例的分析
此處的“保底條款”,筆者是以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效力的委托理財合同之保底條款為例。所謂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是指“人們對各種委托理財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最低回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固定回報,超額歸受托人等約定的統稱。”[7]例如,在上海里奧高新技術投資有限公司訴慶泰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一案中,[8]原告上海里奧高新技術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慶泰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份《資金信托合同》和一份《補充協議》,雙方在《資金信托合同》中約定了由上海里奧作為委托人與受益人,慶泰信托為受托人,并約定了上海里奧的信托財產的收益率以信托合同期內慶泰信托運作信托財產的實際收益率計算,超過10%的部分作為被告的管理傭金;但是,雙方同時在《補充協議》中約定了被告慶泰信托保證原告上海里奧的信托財產的年收益率固定為10%。因此,法院在判決時認為,上海里奧和慶泰信托在《補充協議》中另行約定的原告應收取被告支付的固定信托利益條款屬保底性質,因違反信托法律關系應當遵循的公平原則,應確定為無效條款。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對保底條款的效力認定為無效,而事實上,在我國司法實踐當中,我國法院對于委托理財合同當中的保底條款一般都認定為是無效條款。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還曾對外稱“委托理財合同中往往約定‘受托方保證委托方交付的資金或資產本金不受損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類的條款,對該類合同條款的效力,上海法院一般認定保底條款無效。對于認為委托理財合同的保底條款無效的認定理由,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的考慮。其一,認為委托理財合同的保底條款有違民法中的公平原則與等價有償的原則,保底條款的設定使得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嚴重不對等,理財公司也多以“顯失公平”作為抗辯。其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表明,不支持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的效力,比如我國《證券法》第143條規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為承諾”,又如《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中也規定了“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認為保底條款的設置有違商法精神。其三,從委托的角度認為委托人與人是平等合作關系,應當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然而,基于法律層面之上,我國法律除了對于特別的幾個領域的保底條款有明確禁止以外,在其他的金融領域,我國法律對委托理財合同的保底條款并未有明確或直接的禁止性規定,反而在非法律層面上的規定也有承認保底條款的效力,比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于被認定為有保底條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為證券公司外,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委托人請求受托人按照約定返還本金及約定回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法院的判決對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的影響來看,大多數不支持保底條款效力的判決所產生的影響力應當使得保底條款在委托理財合同中出現的可能降低。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糾紛案件的數量并未降低,保底條款仍是理財糾紛的主因之一。[10]就委托理財合同本身而言,委托理財合同可以吸取大量的社會閑散資金,是民間金融中的一種籌資渠道,當大量的資金以通過這種渠道聚集時,在保底條款的刺激下,受托人的投資可能會變得更加冒險,從而增加了投資風險,加劇了投機行為,對于維持金融環境的穩定不利。并且,若承認保底條款合法,則可能“將產生整個證券市場風險放大的負外部性效應”。[11]因此,法院判決保底條款無效可以對這樣的金融活動進行限制、防范風險。但是,保底條款的設置同時也是對購買者一種吸引和對受托人的激勵,對于我國相對保守的投資者(主要是居民散戶)來說,如果沒有保底條款,大多數居民未必會去購買委托理財產品,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否定保底條款的效力則可能無法達到限制通過簽訂委托理財合同進行上述金融活動的效果。因為,既然通過判決減少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會使得居民不購買委托理財產品和居民本身就選擇不夠買委托理財產品的效果是一樣的,那么,對不少居民散戶等中小投資者來說,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可能并不是那么重要,保底條款仍然具有吸引力,保底條款才是吸引其購買委托理財產品的原因。因而,這里的問題就在于,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判決雖然否定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的效力,看似維護公平,在現實中卻可能導致代為理財的受托方肆無忌憚地在合同中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他們既可以籌得大量資金進行投資,賺了可以得到豐厚獎勵,賠了則可以保底條款無效為由逃避責任。“我發展客戶時當然說‘有效’;但假如我成了被告,對方向我索要20%的資金回報率時,當然是‘無效’為好。”[12]此時,投資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傷害。在此,筆者并非要對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是否應該有效以及法院如何判決效果最優進行討論,而是通過法院對于該條款的效力而產生的影響來分析法院裁判與金融合同條款的關系。結合前文所述,法院否定保底條款的效力并不一定從委托理財合同中消除了該條款的設置,反而因為受托人的肆無忌憚而繼續存在或者有加劇的可能。由此看來,上述保底條款的例子可以說明幾點問題:一是法院判決確實能影響到金融合約條款創新,二是法院裁判的影響力可能與判決的正確與否無關,法院認為公平的判決也可能導致消極的影響,三是我國法院的判決不能為之后的同類事項提供普遍穩定的約束力,因為沒有以法律的形式對所涉事項進行確認,比如“保底條款”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也可認為有效,當事人仍有可能簽訂保底條款。
(二)對“PE對賭第一案”影響的預期
根據合同性質的不同,合同標的可以分為物、權利、行為、智力成果。這些因標的性質不同而產生的標的約定差異應當引起注意。概括而言,合同標的條款約定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要使用標的物的正式名稱,即標準學名,而且要用全稱。文字表述必須明確具體,盡可能使用符合國際標準或國際行業習慣的商品名稱。商品日益豐富,使 得雙方約定不明時,真實意思很難探究,因此產生以類似商品作為合同約定標的交付帶來的合同目的落空,是嚴重的法律風險。
(2)寫明商品商標。一定的商標,標志著一定商品的性能、質量種類。只有寫明商標才能使商品特定化。相同的產品因為品牌不同,價格差異有時非常巨大。
(3)在確定標的時,還必須注意同名異物和同物異名的情況。如自行車,有的叫人力車,有的叫腳踏車,有的叫單車;這些都屬同物異名。這種情況更需要雙方就標的物明確約定,有時需要配合必要的圖片或描述性說明。
(4)要寫明標的品種、規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購買電視機,除寫明名稱、商標外,還要寫明型號,是彩電還是數字;是立式,還是臥式;以及尺寸大小等。如此才能使標的特定化。
關鍵詞:建筑企業;合同條款;額外成本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8-0252-02
由于調研的需要,筆者針對某企業在建工程隨機抽樣了9個施工合同,分析其中的一些條款,從中反映出建筑施工企業承受的負擔,以及市場監管需要改進的地方。
統計:
9個樣本項目中,有3個為市重點工程。最大的建筑面積13萬平方米、造價1.6億元,最小的2.1萬平方米、造價0.46億元。9個工程的總建筑面積54.52萬平方米,合同總造價10.02億元。目前進入地下室施工的1個,進入主體施工的3個,結構完成開始粉刷的4個,進入掃尾的1個。住宅工程3個,商務樓4個,學校1個,圖書城1個。
1 工程付款
樣本合同中,6個沒有預付款,3個有預付款。有預付款的,2個為預付造價的10%,分別在開工4個月后分4次扣回和首次支付工程款后分12個月扣回;1個為預付5%,在地下室完成后首次付款時全部扣回。獲得預付款的同時乙方均要向甲方交納預付款保證金。
在日常進度款支付的方式上,7個合同為月度支付,2個合同是按照結構樓層的間隔支付的,其中1個為每隔四層支付一次,另1個為每隔六層支付一次。
即便如此,甲方對于地下室工程付款往往還另作規定。其中有3個合同規定地下室全部完成后開始付款,這三個地下室面積,1個為23640平方米,1個為11300平方米,分別占工程總面積18%和19%,另1個為34700平方米,占工程總面積32%。此外還有1個工程的地下室面積占總面積28%,采用的是包括樁基和地下室在內的兩次付款方式,即第一次支付時間在地下室二層底板完成后,付70%,第二次在主體結構完成三分之二后再支付到80%。
在月度進度款支付上,支付已完工程70%的有4個,其中1個還是按照每六層支付一次;支付75%的1個;支付80%的3個;支付85%的1個,是按照每四層支付一次。剩余的尾款一般都是在工程竣工結算完成審計后,或者兩輪審計完成后,才支付到95%或97%。有2個是在竣工驗收后先支付10%或15%的尾款,剩余的留到審計結束后支付。
從合同書與招標書對照,有的甲方在招標書上明確提出按照80%支付進度款,乙方在投標書上也給予了響應,但是最終在合同書上變成了按照70%支付進度款。
2 工程質量保修金
按照總造價5%收取質量保證金的6個,3%收取的3個。其中5%和3%兩類中各有1個還要扣除1%作為物業維修基金不予返還,涉及具體金額150萬元和160萬元。至于保修金返還上,各個合同也不相同,有兩年退還的,三年退還的,五年退還的,有的分年分次退還,最早的一年后退還,也有的分批退還長達八年。
所有的保修金都不計息。由于當地市消費者協會對房產商規定出售的住宅要防水保修八年,于是一些業主開始把這個規定傳遞到施工合同上,要求承包商把房屋防水質量保修從原來規定的五年延長到八年。
令人詫異的是有的甲方在招標書上明確保修金按照3%收取,乙方在投標書上也給予了響應,但是到最終到合同書上變成了5%。
3 履約保證金
6個樣本合同采用銀行保函方式,在合同簽訂前由乙方提交甲方。2個沒有采用保函,而是在地下室完成后甲方首次付款中扣除,即直接把工程款轉為履約保證金。這2個工程的保證金額度分別為1500萬元和1000萬元。還有1個是一半保函一半支票,支票部分達到700多萬元。保證金均為無息收取,其額度都是總造價的10%。這類保證金主要由質量、工期、設備與人員到位和安全文明施工幾方面組成。
比較特別的是有1個合同還增加2%的廉潔合作保證金,并在竣工結算后歸還。
相反的情況是,甲方不提供履約保函的有8個,只有1個合同甲方提供履約保函。可是在對照招標書發現,有3個甲方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提出雙方提供對等履約保函,乙方在投標書上也給予了響應,但是最終到合同上變成乙方單方面提供履約保函。
4 其他
工期獎罰,有的采用對等的獎罰辦法,有的采用不對等做法,即提前不獎延遲要罰。而工期處罰每天按2000~10000元不等。有1個合同規定,乙方在交付了10%履約保函外,還要再交納質量、工期和設備人員保證金30萬元。有2個對創市文明標化作出規定,未創出的要罰,創出的不獎。
分析:
(1)工程款支付不足。
從樣本合同條款看,工程款的支付不足是造成施工企業資金壓力的重要原因。如今的工程建設,大多都是先干后付款的模式,施工企業要依靠自身流動資金甚至信貸投入,把工程實物一點一點地建筑起來,但是付款的不足,甚至嚴重不足(更為苛刻的工程進度付款僅為40%或50%的),讓施工企業入不敷出,背負沉重的經濟包袱。
地下室封頂后才支付款項的做法,是讓施工企業苦不堪言又一招數。特別是一些工程量巨大的地下室要在頂板做完后才能獲得支付,以及按照若干樓層的數量完成后付款,都是甲方在回避按月付款的做法,于是讓乙方通過巨額信貸來為甲方支付本來應該由甲方承擔的信貸以及相應利息。以樣本中的工程為例,光一個2萬多平米的地下室,從挖土到地下室頂板完成,大約需要半年左右時間,資金達到四五千萬。而這些資金除了公司自有資金外,大部分是需要靠信貸來解決的,如果信貸不予支持的話,則必然產生對分包方或供應商的拖欠,否則施工企業難以為繼。
以上述樣本合同統計,加權平均后的甲方進度款支付比例為75.5%。總共10.02億元總造價中,陸陸續續累計有2億多元的資金缺口需要乙方去填補。造成除了銀行信貸以外,施工方大多只能通過拖欠供應商和分包方的款項來化解資金的壓力。這樣的結果形成了工程建設更長的債務鏈,單位之間債務糾紛由此增多,各類經濟矛盾迭出。
至于工程大量尾款要在結算審計后才能獲得,則對施工企業又是一個資金上的打擊。由于工程結算的問題很復雜,有的甲方出于種種原因,拖延結算時間,乙方只能被動應對。很多公建項目甲方要在規定的兩審完成后才能支付尾款,而兩審的間隔時間又是能長能短,主動權完全控制在甲方手中,結果大量尾款無法及時歸位,施工企業的資金如何不捉襟見肘?
(2)樣本合同的質量保證金的歸還時間短則二三年,長則四五年,多的交納總造價的5%,少的也要3%。其實很多時候施工企業的利潤可能還到不了這個比例,然而就是這么一點微利都被作為質保金押了出去,對企業來說實在是勉為其難。加上每個工程的累加,企業在這方面也是很大的一筆費用。若以年度施工完成產值10億元計算,取中值4%的質保金計算,就是4000萬元。如果施工規模更大,則這筆資金的抵押數量更大。
對于樣本中個別甲方1%物業維修維修基金的收取,不僅不可思議,而且是明擺著的對施工企業巧取豪奪。如不加以制止,不排除別的甲方完全可以在以后借其他理由,巧立名目扣押甚至侵占乙方的施工款項。
(3)履約保證金作為甲乙雙方向對方的一種保證承諾,理應雙方對應納。可是當今市場幾乎都是乙方單方面的承諾保證。至于在交納形式上大都采用銀行保函,比較可行。可是也有甲方要求以支票或銀行匯票形式支付,這對施工企業構成了致命的壓力。從樣本合同中可見,光三個工程上就抵押現金達3200多萬元,平均周期長達630天。假設所有的甲方都要求采用支票或匯票抵押的話,整個行業將沒有一個施工企業能夠承受。
至于個別甲方提出的以支票形式交納廉潔合作保證金這類怪招,真是把施工企業當作唐僧肉來對待了。但愿這樣的條款能夠早日得到制止。
綜上所述,由于買方市場的強勢,加上市場缺乏有效的監管力度,使得甲方在合同上能夠對乙方作出一些不利的條款。為此,施工企業承擔了巨額的信貸利息,增大了財務成本。而這些成本中相當部分理應是由投資方來承擔的。如今投資方通過他們的強勢地位,轉嫁到了承包商一方。盡管從理論上說,合同的成立是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訂立的,但是在一個競爭充分甚至過度的市場里,施工企業作為賣方為了求生存,往往會接受若干對自身過分不利的條款。在這樣的環境下,需要市場的管理者來維持游戲規則,來保障交易雙方的基本利益。如是,才能讓市場運行健康有序。
參考文獻
1. 向承租方交付在運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 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比例,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3. 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合理使用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本市區域內的租賃車輛救援。
4. 非承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不符合第一條第1款標準時,提供同等檔次替換車或減免租金。
5. 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4、8款內容時或可能造成更大損失時,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終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賠償。
6. 出租方不承擔由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和本合同規定的風險賠付范圍之外的任何經濟責任。
7. 承租方拒絕接受租賃車輛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時,出租方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8. 出租方對汽車租賃申請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權。
第二條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間擁有租賃車輛的合法使用權并享有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務。
2. 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租賃車輛。除另有約定外,租賃車輛的合理使用指以滿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駕駛過程;使用租賃車輛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3.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配合出租方保障車輛性能的各項工作。
4. 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賠償。
5. 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車輛。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車輛任何部位或部件。
6. 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合同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7. 承擔由于違反本條2至6款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8. 承擔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車輛修理、停駛的損失;承擔丟失租賃車輛牌證補辦費用及停駛期間租金;承擔因不當使用租賃車輛或過失造成的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的任何損失。
第三條 保證金
1. 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保證金。
2. 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退還承租方。
3. 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第四條 意外風險及交通事故處理
1. 出租方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意外風險。具體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的80%。
2. 出租方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擔意外風險。
3. 上述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依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4. 在租賃期間若發生租賃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方應負擔租賃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的租金,但最多為三個月。未投保車輛不得要求租金賠償。
[關鍵詞]FIDIC 合同條款 課程建設 教學方法
[中圖分類號] G6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3)19-0091-02
隨著國際工程承包市場和我國建設工程企業集團在國外項目的增多,社會對各類國際工程管理人才需求旺盛,尤其是經過了正規高等學校本科教育的國際工程管理專業人才。近年來,對外承包企業對這類人才的市場需求一直很強勁,每年都有大型知名的建筑企業都來招聘優秀人才。國際工程項目管理人員不但懂得要英文條款的表達,還要具備工程背景與文化沉淀。只有完全理解和掌握合同條款、合同語言和大量的詞匯,才能根據合同有理有據地進行各種文件的處理,游刃有余地處理和協調項目各方的關系。
《國際工程合同條款》課程是工程管理(國際工程管理)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要求學生具備工程咨詢的理論和實踐能力,是培養復合型工程管理(國際工程管理)高級人才所必需的課程。因此,《國際工程合同條款》課程對于工程管理(國際工程管理)專業的教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畢業生來說也是一門重要的課程。
一、課程教學概況
《國際工程合同條款》課程是東北林業大學土木工程學校工程管理(國際工程管理)專業方向的一門主要雙語課程,采用英文原版教材,FIDIC(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出版的1999年第一版新紅皮書作為教材,并且在授課過程中加入了FIDIC編制的其他合同條件的相關知識。通過本課程的教學,目的在使學生了解FIDIC的發展歷史和相關的標準合同條件出版物,了解和掌握業主、咨詢工程師和承包商、指定的分包商和其他人員與勞務的權利和義務條款、工程承包的轉讓和分包條款、開工、竣工和推遲竣工條款、工程支付證書和履約保函、工程計量與變更條款、保險和爭議解決的條款;掌握國際工程合同專業英文詞匯和術語,掌握國際工程合同條款的形式和內容,培養學生在閱讀合同、理解和翻譯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和技巧,使學生能夠熟練地進行英文合同的讀、譯、寫等工作。通過已畢業的從事國際工程管理的學生的反饋信息可以得知,該課程在國際工程合同管理實踐中是十分重要的。
二、教學改革目標
本課題針對《國際工程合同條款》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不足之處進行改革。
在教學內容上,切合實際選用經典教材,與時俱進更新內容,理論聯系實際,選取書本合同條款緊密結合工程案例,增加案例的內容,并且增加多個合同對比講解的內容,使學生掌握國際工程合同管理專業英語術語,加強學生課后習題翻譯練習。
在教學手段上傳統教學與網絡結合,建設該課程網站,編制生動活潑的教學課件,全程錄制精講視頻,上傳到網上,使得在校學生更加方便隨時學習,多次使用,使得教學方法和傳播效果更加突出。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閱讀和翻譯工程英語文件的能力,使他們能更加有效地進行溝通和交流。
因此本課程教學改革研究的最終目標是通過該課程的教學,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和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促進他們進一步的學習,對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就業也會有極大的幫助。課題組將會對這門雙語課程的教學內容和方法投入更多的努力,為我國對外工程管理界培養更多的高素質人才。
三、教改主要研究內容
(一)加強對本課程課內教學內容的完善
以1999年版新紅皮書為基準,增加講解國際工程合同條款的新版本(2005年)和諧版和總承包銀皮書的內容,完善題庫建設和豐富教學案例。緊跟我國國際工程承包的發展形勢,針對目前的教學內容進行增補和拓展,并進行比較和研究,結合現有的項目資源,搜集和整理項目中涉及招投標、設計、采購、施工、分包、融資、保險等各個階段的合同管理文件,恰當選擇項目增加相關的教學內容。其次增加國際工程合同條款習題庫建設,增加國際工程合同條款課程實用技能拓展訓練內容。除了課上教師的講解,更重要的是給學生設計合適的課下練習題目。本研究從已有的實際的國際項目實踐中選取素材方面編制習題庫,進行實用技能拓展訓練,以提高學生能力。
(二)加強課外訓練
加強教師課上教學講解與學生課下動手作業相結合。設計習題和合同管理實踐背景,將工程實踐中的合同管理問題提出給學生,讓他們尋找答案和解決方法,大量翻譯各類合同和信函,加強索賠報告的撰寫能力、加強合同理解和使用能力,并在課堂上要求學生發言,在同學中展示和表現自身的成果,全面鍛煉學生的聽說讀寫能力,加深學生對本課程知識的認知和應用能力。根據實際項目,對學生進行實踐能力培養,增加翻譯各類英文合同、報告、各類保函、撰寫信函和索賠報告等內容,以此增強學生的動手能力。
《國際工程合同條款》課程自2002年開設以來,項目負責人一直從事該課程的教學,且具備在國際項目上的應用經驗,整理和積累了大量的合同條款相關資料,包括工程信函,國際貿易、國際工程各類合同條款(以上均為英文,并且花費大量時間進行翻譯和注解),在長期的教學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素材和工程案例,教學資料齊備,習題集資料豐富,取材于國際工程管理實踐。
(三)開展課程網站建設促進教學方法改進
在教學方法上,采用傳統課堂教學方式與多媒體教學方式相結合的方法,對合同原版條款采用課堂教學,對案例部分采用多媒體課件,增加教學信息量,提高教學質量。多媒體理論教學加大了課堂信息量,使學生對國際工程項目的理解更直觀,增加了學生的感性認識。
建立國際工程合同條款課程網站,建設網絡學習空間,增加課程資源庫、視頻庫,使學生可方便獲得本課程的相關信息和資源。這種方式便于項目管理人員、學生以及師生建立快速、有效的溝通和學習交流,共享學習資料。
課程網站設計“學子風采”專題,搜集往屆優秀畢業生工作經歷與心得體會及附帶國外工程項目照片,用以鼓勵在校學生向優秀的畢業學生學習,提高在校學生學習興趣,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事實證明,這種方式已經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東北林業大學教務部門在本科教學質量管理過程中,資助了幾十門重點課程建設和精品課程的建設,極大地鼓舞了教師們的教學熱情。教學相長,學生的興趣提高了,教師的工作激情提高了,教學水平也日益提高。教師們在備課和錄制精講視頻時,更加精心,課外時間也更多地上網學習,與時俱進。目前本課程網站建設的結構和具體內容均已經具備,委托專業的科技公司制作,經過教師反復修改,網站頁面修改達到20多次,已經基本完成。
(四)教師參與社會實踐提高教學效果
作為本課程的主講教師,筆者深深地感到,高等教育的教師也要“走出去”,應該定期到一線企業去進修,參與實踐管理,這才是最有效的提高途徑。實踐的知識結合理論才能更好地體現在本科教育中。只有和業內的各類項目管理者和其他高校的同行建立經常溝通,才能互相學習,共同提高。另外也要“請進來”,即邀請業內的知名人士或國際工程項目管理一線的項目經理或專業人員來校給學生和教師做演講和報告,互相溝通,效果也是不錯的。筆者多次邀請項目管理專業人員和專家來學校給學生們做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常見問題的報告,并積極為學生們應聘工作、和企業牽線搭橋,受到學生們的歡迎。同時,這些專家在演講之后回答了學生們提出的各種問題,為學生們的就業和應聘等方面開拓了思路,深深獲得了學生的好評和歡迎。
通過以上研究,可以看到對FIDIC國際工程合同條款的課程進行教學改革是非常有意義的,通過對教學內容的不斷豐富,課程網站的建設,使該課程更加完善。教學手段的改革更加適應了當前學生的特點。在此過程中也極大地提高了教師的水平,課件和視頻上網,使得教師對課程準備更加充分,語言的運用更加標準,對合同條款的研究更加仔細和嚴謹。在今后的教學過程中,筆者還會不斷積累教學經驗并認識到不足之處,不斷完善教學內容,對課程進行更多的探索,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效果,為社會培養更多的高素質人才。
[ 參 考 文 獻 ]
[1] 佘立中.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教學內容探討[J].高等建筑教育,2001(2).
[2] 何伯森,呂文學等.采用FIDIC文獻教學,培養高水平國際工程管理人才[J].中國工程咨詢,2005(7).
關鍵詞:招標文件;施工合同;造價工程師
中圖分類號:F2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8136(2012)17-0127-02
1 問題的提出
招標文件中的施工合同條款是招標條件的一部分,潛在投標人一旦中標,即可認定其認可了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與投標人應根據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簽訂施工合同。為了減少施工合同談判過程中的爭議乃至施工過程中的爭議,應認真策劃招標文件中的施工合同條款。招標人越來越重視對招標文件中施工合同條款的策劃工作。招標機構承擔起了合同策劃工作的任務,由于合同與造價關系較大,因此,在招標機構內,多數造價工程師除了承擔工程造價工作外,還要承擔合同策劃的工作。
筆者根據近年來策劃施工合同條款的經驗,淺談一些自己的觀點,供同行參考。
2 本文闡述的合同類型
合同大體分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3類。
單價合同應用范圍廣泛,本文將針對《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2009版)闡述如何進行合同策劃。
總價合同適用于設計文件完善、工期短(如一年以內)、造價低(如100萬元以內)的工程,其使用范圍有限,實施過程爭議也不大,可利用一些其他版本的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在普通項目中使用較少,且在非招標工程中使用較多。
3 合同的策劃
3.1 工期
合同工期應與建設單位商量,原則上應以《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2011)》為準,如需壓縮工期,應盡量使合同工期大于等于工期定額的70%,工期不能無限壓縮,否則,將危害到工程本身。如果壓縮工期,還應相應計算“趕工措施費”。
3.2 質量標準
質量標準有“國家級質量獎”、“省級質量獎”、“市級質量獎”及“合格”。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2009版)67.2條規定,工程獲得“國級質量獎”、“省級質量獎”或“市級質量獎”,建設單位應分別給予合同價款的3%、2%或1%的工程優質費。除非建設單位有要求,質量標準約定為“合格”即可,“合格”工程已能滿足使用要求及耐久要求,也能節約建設投資。如約定了上述優質工程目標,則應提醒建設單位預留相應的資金以便支付工程優質費。
3.3 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由于招標文件中有較多內容往往在合同簽訂階段會遺漏、因此建議可把招標文件列入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中,其解釋順序不變。
3.4 承包人
可補充20.8條: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20.8.1承包方在本合同工程實施期間對周邊環境和人員造成影響可能引起的賠償由承包方自行承擔。
20.8.2承包方在本合同工程實施期間要嚴格遵守消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此類費用已在招標書內的綜合合價項目的安全措施包干費內包括。
20.8.3工人工資的支付:如承包人因拖欠工人工資或材料商材料款而被反映到發包人處,需發包人出面協調,經發包人調查了解屬實且確定為承包人責任的,每發生一次,承包人須承擔一般違約責任一次(罰款人民幣***元);如因上述的拖欠,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確屬承包人責任且經發包人出面協調3次以上承包人仍拒不執行的,承包人除必須承擔嚴重違約責任外,發包人還有權將其拖欠的金額從應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給被拖欠方。
20.8.4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承包人從工地撤換不能勝任其工作或的人員。對任何要求撤換人員的指令,承包人應及時執行,并應派其他稱職人員,接替其工作。
20.8.5承包人保證施工設備按時投入,同時所有進場施工設備(包括自有和租賃)都應與投標文件填報的品牌、數量、質量(規格)相符(除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調整外)且具備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承包人單位標志,便于檢查承包人施工設備投入情況。否則視為承包人違約,并作出處罰。
20.8.6承包人開工后按投標書承諾進場的設備機械未經監理單位或發包人許可,不得撤出現場。
20.8.7承包人派駐的項目經理每周須至少6天在現場指揮施工,由發包人負責考勤,堅決制止具有掛名性質的項目經理在本項目任職,否則將按違約處理,具體見違約條款。
3.5 質量與安全管理
可對41條補充施工質量違約責任的相關約定、日常質量檢查規定及技術資料檢查規定等方面內容,以引起承包人對質量安全的重視。
3.6 安全文明施工
可對45條補充發生安全事故違約責任的相關約定、安全檢查、文明施工違約責任的相關約定、文明施工檢查等方面內容。
3.7 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
Abstract: FIDIC contract terms are generally used in civil engineering projects. Combined with a number of engineering practice, this paper made a number of applications of FIDIC contract conditions in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the content abstract.
關鍵詞:FIDIC合同條款;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Key words: FIDIC contract terms;civil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28-0045-01
1FIDIC合同條款的簡介
FIDIC是位于瑞士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的簡稱。沿用了ICE合同條款的格式,這些合同條款的重點在于這些條款能適用于國際工程項目,且其仲載條款是遵循位于巴黎的國際商會的規定。
2FIDIC合同條款的主要條款
FIDIC合同條款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條款;第二部分是特殊適用條款。FIDIC合同條款通常包括以下內容:①誰負責設計、施工及配套設施;②業產和承包商之間的風險分攤方式;③各方面之間監控合同執行的程序和安排;④分包商的使用;⑤工程進度、工程延長、完工和交付使用;⑥對工程延誤、質量缺陷及其他末履約項目的措施;⑦付款程序和條件;⑧保險;⑨施工安全;⑩合同變更;???合同終止;???爭議解決的方式和程序。
3FIDIC編寫分類
一、定義和解釋;二、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三、轉讓和分包;四、合同文件;五、一般義務,;六、勞務;七、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八、暫時停工;九、開工和延誤;十、缺陷責任;十一、變更、增加和取消;十二、索賠程序;十三、承包商的裝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十四、計量;十五、暫定金額;十六、指定的分包商;十七、證書和支付;十八、補救措施;十九、特殊風險;二十、解除履行;二十一、爭端的解決;二十二、通知;二十三、業主和違約;二十四、費用和法規的變更;二十五、貨幣及匯率。
4FIDIC合同條款的主要內容
4.1 計量
4.1.1 工程計量FIDIC合同中的工程計量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對承包商已完工程量和進場材料等進行核查和量測,并相應檢查工程記錄和圖紙等。①工程量清單中開列有工程量僅是該工程項目的估算工程量,它們不能作為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過程中應予以完成的工程和實際準確的工程量。②除另有規定外,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通過計量來核實工程量和確定按合同已完工程的價值。FIDIC合同條件規定了相應的計量方法和承包商應給予的配合。③工程的計量應以凈值為準,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商提交的包括在投標書內的每個總額支付項的分細目都應取得工程師的批準。工程計量的方法。一般在工程量清單前言中有明確說明。
4.1.2 支付條款經工程師或代表簽訂由業主支付給承包商的工程款,直接關系到合同總價及工程投資的控制。①現金流動估算表,以供其參考。②由于發生工程變更影響合同價格的增減支付問題。③計日工一般是指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的上項暫定金額內。④工程師指示用暫定金額支付用于完成工程或供應貨物、材料、設備,提供服務等支付的款項。⑤承包商在每月末應提交月結帳單。⑥發生緊急補救與搶修工作時,應支付費用的問題。⑦合同價可隨勞務費和材料費等市場漲落面變動時的付款以及由于工程項目所在省的法律、法規的變更,使承包商的工程費用發生增減時。均應計入合同價格之中。
4.2 風險分攤FIDIC條款風險定義為一切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因此在FIDIC合同中風險不再只是一個負面的概念,在某些情況下風險可能是積極的正面的。因些,項目管理在多年實踐的經驗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FICID合同條件中,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風險進行了分類并予責任劃分。
4.2.1 業主承擔的風險責任FIDIC同條件已明確規定了業主的風險和特殊風險。若該類風險發生并引起工程損害,風險過后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時,承包商有義務進行工程修復,所花費的費用由業主承擔。包括發下幾種:①特殊風險。②工程還未辦理正常移交手續,業主提前使用造成工程的損害或損壞。③對于工程變動風險、合同缺陷風險、不可預見的惡劣自然條件或地下障礙風險等,一般應由業主承擔。
4.2.2 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責任①對于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工程缺陷、施工技術和方法不完備、臨時工程倒塌等造成的工程損害,應由承包商自費負責修復。②對于單價的報價風險、材料及設備的采購風險、施工工藝和技術風險、工程進度與質量風險、因管理不善造成內部工人罷工等風險,則應由承包商承擔。
4.3 支付證書在FIDIC合同條款下,共有5種類型的證書,分別是中期支付證書、初驗證書、終驗證書、最終付款證書和合同終止時的評估證書。中期支付證書:通常是按月向承包商支付已經完成工程量的支付證書。初驗證書:在承包商按合同規定對已完成的工程或合同規定的部分工程提出申請后的28d,如檢驗合格,工程師可對申請的整個工程或合同規定的部分工程出具初驗證書。終驗證書:工程師應該在缺陷責任期過后28d,在對所有工程進行驗收并確認所有缺陷責任證書中所列缺陷得到糾正的基礎上,向承包商出具終驗證書。最終支付證書:在出具終驗證書后,工程師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商出具最終支付證書。
4.4 索賠的解決方法工程索賠通常的兩類:第一類是可以根據合同隨時解決的;第二類是需要司法解釋或經征求工程師意見后提交爭端調解委員會或最終提交仲載解決的。為有效處理索賠并盡量減少對工程合同的負面音響,最關鍵的是無論是工程師代表還是承包商的代表,在整個合同期間要保存如下全面詳盡的記錄:現場日記、進度資料及照片、人力和設備損耗、周報和月報、更新的施工計劃、會議記錄、現場指令變更指令、圖紙的登記、財務卷宗,往來函電卷宗等,并就特別事件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向業主提交索賠意向、索賠報告及程序性文件。FIDIC合同條款包含了保證合同雙方不承擔應由對方承擔的風險的程序。
5結束語
FIDIC合同條件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特別是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已基本普及。如能靈活與熟練地將《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FICID)應用到工程實踐中去,加強對工程分包、風險的管理、正確處理工程變更、延期、費用索賠等爭端問題,進一步增加市場經濟與法制觀念,運用法律、經濟和科學管理手段來執行過程中合理使用FIDIC合同進行項目管理,可以保護承包商的權利和應得的利益,合理轉嫁施工風險,從而避免不應有的損失,進一步增強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還更加緊密結合我國的工程實踐經驗,注意了我國工程項目管理與國際接軌和一致。
參考文獻: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和質量。
4、價款或報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