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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基礎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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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理論基礎范文

一、區域旅游合作研究發展階段

(一)初始階段(1980-1993)

20世紀80年代初期,我國旅游業迅速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但是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市場分割、過度競爭、旅游資源重復性破壞性開發、產品結構不合理、企業規模偏小、旅游品牌單薄、缺乏核心競爭力、抵御風險能力差、旅游管理秩序混亂等。為此,各地區相繼成立了一些旅游區域合作組織,如華東旅游協作區、環渤海灣旅游協作區、西北五省區旅游協作區、華南旅游協作區等。針對這一階段的區域旅游協作實踐,理論上的主要收獲:一是提出了區域旅游合作是一種改革的思想。二是形成了創立區域聯合發展機制的思路。對華東區域旅游聯合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華東區域旅游聯合發展的機制改革建議。三是強調旅游業發展的關聯性與全面性,提出了大旅游構想,指出了樹立“大旅游”觀念對于旅游業全方位、多層次、高效益發展的重要性。

(二)發展階段(1994-2002)

這一階段也是中國國內旅游需求空前高漲階段。應對國內旅游熱潮興起,區域旅游合作有新的推進,出現了東北四城市區域旅游聯合體、北部灣旅游協作組織、川滇藏大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等合作共同體。這一階段理論界重視區域旅游合作問題的研究,在三個方面取得理論突破:一是認為旅游區域協作要在尊重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上,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才能更好的發展。利益是合作方形成合作的基礎和動力。二是從實踐的角度論述了政府主導、統一規劃、交通先行、共同營銷等區域旅游合作要注意的六大原則。三是王衍用在研究孟子故里開發時首先提出了旅游陰影區的理論,不同旅游地之間的資源價值、知名度、開發的先后次序不同,造成某一個或某一些旅游地處在另一個旅游地的陰影之下。還分析了旅游資源“減值效應”主要原因是項目的雷同。并針對陰影問題和減值效應,提出區域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營銷的建議。

(三)提升階段(2003年以來)

2003年長三角地區的《杭州宣言》引領新一輪區域旅游合作,拉開了建設無障礙旅游區的帷幕。2004年可以稱作是中國區域旅游合作年,江浙滬兩省一市,長三角區域旅游合作在力度、廣度和深度上有新的突破。這一年區域旅游合作共同體遍及大江南北,東中西部,合作主體更加積極,合作層次更加深化,合作內容更加全面。主要研究進展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從多學科角度對區域旅游合作動力機制進行了剖析,在區域旅游合作中存在很多錯誤的認識,也面臨許多現實的困惑。二是對今后區域旅游合作的走向進行了展望。從實踐角度看,未來區域旅游合作的深入,在空間形態上跨區域合作的特點鮮明;在產業結構上,跨行業合作日漸成型;在資源類型組合上,多樣化合作特色突出;在經營體制上,融資渠道多元化、資本合作化道路逐步顯化。三是對跨越行政區域旅游地的旅游競爭合作模式和機制進行了探討。四是概括總結了區域旅游合作的空間結構模式。此外,不少學者把區域旅游障礙與行政區劃體制聯系起來進行研究,提出了以行政區劃調整、自然區域型旅游規劃、跨政區旅游產品創新、打造無障礙旅游大市場等四項措施解決行政區之間的旅游合作問題。

二、區域旅游合作理論基礎分析

區域旅游合作研究涉及多學科,如經濟學、公共管理學、地理學、旅游學等,這些學科相關理論為區域旅游合作研究提供很好的理論基礎。

(一)空間相互作用理論

區域之間發生商品、資金、人口與勞動力、技術、信息等要素的相互傳遞過程,這就是所謂空間相互作用。空間相互作用會造成兩種后果:一是區域之間通過互通有無,加強彼此之間的聯系,增加了發展機會。二是區域之間相互作用,加劇了各方面的競爭態勢,造成強者恒強、弱者恒弱,導致新的發展不平衡。區域間發生相互作用取決于四個基礎條件:一是區域間存在差異性。區域之間在差異性的前提下,彼此之間存在各要素供求關系,通過供求關系尋求互補,發生相互之間的聯系。互補性愈大,區域間發生經濟聯系的機會愈多。二是區域之間存在可達性。從通訊技術、交通的角度分析,可達性是區域之間各要素存在傳輸可能的先決條件。傳輸時間和空間距離越長,區域之間的經濟聯系成本就越大,可達性程度就越低;各要素的經濟運輸距離是不盡相同的,存在很大差別,經濟運輸距離越短,可達性越差,經濟運輸距離越長,可達性越好。可達性越好,區域之間相互作用就越強。三是區域之間存在互信與友好程度。區域之間互信與友好程度越高,發生相互作用的機會越多。四是第三方干擾也是影響區域之間相互發生作用的重要因素。只要區域之間相互作用的宏觀環境是和平的,不存在第三方干擾,區域間發生相互作用的機會就多。旅游業是一種新興的產業經濟活動,區域之間能否發生相互作用,取決于差異性、可達性、互信與友好程度和第三方干擾。如果區域旅游合作不成功,旅游流受到阻礙,就可嘗試用空間相互作用理論分析其中的原因。空間作用理論揭示成功區域旅游合作的內在機制。

(二)區域合作理論

由于各區域利益訴求存在差別,區域合作應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互補優勢、相互協作,風險共擔”等基本原則。區域合作存在兩種基本形式:一是由于區域間行為主體通過經濟利益上的關聯,形成相互依存,相互補充的關系,以合作形式來滿足各方需求,謀求發展的優勢;二是為了提高市場競爭力,達到擴大優勢和優勢互補的目的,區域間開展合作來追求經濟規模擴張與實力增長。通過合作,資源要素能夠實現在區域之間無阻礙流動,實現要素的最優配置,提高區域經濟的整體性和協調能力。區域合作理論揭示了各區域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通過互補優勢、疊加優勢和共享優勢方式,把孤立的經濟活動有效地整合起來,形成1+1>2的效果。旅游流是區域之間最頻繁、最重要的一種復合要素流,最需要通過合作以降低旅游流的空間成本,消除區域之間的旅游障礙。當然區域發展的主流依然是競爭,合作是競爭的高級藝術形態。“分”與“合”是相輔相成的,各區域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進行分工,也是合作的一種形式。

(三)公共產品理論

根據公共經濟學理論,社會產品分為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薩繆爾森在《公共支出的純理論》一書中定義:純粹的公共產品是這樣的,即每個人消費這種物品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種產品的減少。與私人產品相比較,公共產品具有明顯不同的三個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部分旅游產品如風景名勝區、歷史古跡是全中國的共同遺產,具有不可分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是典型的公共產品。如果過度開發利用公共物品,就會導致了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等外部不經濟的產生。這些旅游公共產品的保護、開發、利用只能依靠政府完成,單靠旅游企業和市場是無法完成。還有一些旅游相關公共產品,如基礎設施、社會治安、環境衛生、購物環境、公共信息等,也需要政府出面提供。政府要努力推動旅游環境保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產品營銷等事務發展,營造愉悅旅游體驗環境,使轄區成為和諧、安全、誠信、友好的旅游目的地。

(四)增長極理論

法國經濟學家弗朗索瓦•佩魯最早提出增長極理論,他提出了“增長并非同時出現在所有的地方,它以不同的強度首先出現于一些增長點或增長極上,然后通過不同的渠道向外擴散,并對整個經濟產生不同的影響”的著名論斷。增長極理論具有實踐指導意義:增長極可通過自身發展或與相關產業部門之間聯動來帶動或促進整體經濟發展的功能,增長極是加速區域經濟發展的一種重要的發展思路和空間組織模式。旅游業具有帶動性強、關聯性強的優點。正因如此,很多地方政府常常將旅游業作為經濟增長極加以重點發展和培育,對其帶動其他產業發展,甚至整體經濟發展寄予厚望。有些地方旅游業的確擔起經濟發展大任,在一些旅游資源相對集中的地方,興起了一批新興旅游城市和旅游城鎮,帶動當地經濟和產業的發展。在區域旅游合作中,可以以新興旅游城市、旅游城鎮為核心,構筑區域旅游合作環、圈、帶。增長極理論對于梳理區域之間旅游合作的空間關系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五)核心-邊緣理論

核心-邊緣理論是由美國經濟學家弗里德曼首先提出的。他認為:“任何一個國家都是由核心區域和邊緣區域組成。一個城市或城市集群組成核心區域,核心區域經濟發達。邊緣區域相對核心區域,經濟較為落后,兩者之間界限由核心與的關系來把握。核心與邊緣之間在經濟增長過程中存在著不均等的發展關系。核心處于主導地位,邊緣處于依賴地位。但核心區與邊緣區地位不是一成不變,核心區與邊緣區的邊界會產生變化,兩者之間空間關系會不斷調整,經濟的區域空間結構不斷變化,最終形成區域空間一體化。”核心-邊緣理論詮釋了區域如何由互不關聯、孤立發展變成彼此聯系,由發展不平衡變為相互關聯平衡發展的深層原因,對區域旅游合作與發展具有較好指導價值與解釋意義。旅游資源的區域差異總是客觀存在的,資源條件好的形成核心區,其余形成邊緣區。促進邊緣區的發展應采取聯動的策略,核心區和邊緣區發生關聯,促進兩者關系的轉型和變動,達到區域旅游共同發展的目標。兩者之間應是資源互補而不是相互替代的關系,應以交通線路為紐帶,通過區域旅游合作,最終達到兩者均衡發展。

第2篇:理論基礎范文

論文摘要:科學的審計理論對審計實踐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審計理論的發展也應該建立在一定的基礎之上,應該與其他學科一起蓬勃發展,該文分析了審計理論基礎的界定和應該具備的條件,提出了審計理論的建立和發展所依據的理論基礎。

理論知識是一種社會戰略資源,科學研究在世界各國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審計學大約產生于1930年前后,經過多年來的發展,審計理論日益完善,科學的審計理論對審計實踐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科學的審計理論不是空中樓閣,它應該建立在一定的基礎之上,審計理論基礎是審計學科理論大廈的根基,只有建立在科學基礎之上的理論才能蓬勃發展。本文對審計的理論基礎問題做一初步探討。

1.審計理論基礎的界定

研究審計理論基礎,必須弄清楚審計與其理論基礎存在什么樣的關系,以及審計理論基礎和審計基礎理論的區別。所謂基礎是指事物發展的根本和起點,形象講就是事物從哪里開始產生與成長,“基礎”中蘊涵著事物最初萌芽與發展所需的相關因素,是事物發展的“源頭”。那么審計理論基礎運用基礎的語言學定義,可以理解為:審計的理論基礎應該是其產生與成長的源頭,審計學只是科學這個體系中的一個分支,那么它的理論基礎是位于科學母體中的生長點,即與其他科學共同的關節點處。

2.審計理論基礎所應該具備的條件

并不是所有與審計學有聯系的學科都可以成為審計學的理論基礎,它應該具備一定的條件:1)作為審計學理論基礎的理論必須能夠體現審計的本質和特征。基礎是理論產生與成長的源頭,作為審計學的理論基礎必須能夠體現審計的本質和特征。2)從審計學包括其理論基礎的意義上看,理論基礎應當構成整個審計體系的自然的邏輯起點,是審計學與其他學科相互滲透的交叉點,只有這樣,才能把審計和其他學科緊密聯系,構成整個的科學體系,孤立的理論是不能成為審計的理論基礎的。3)作為審計理論基礎的理論必須要早于審計理論體系產生的時間。審計學大約產生于1930年左右,所以,作為基礎的理論必須早于1930年,這樣才能符合時間序列順序,這樣才能對審計的發展具有極大的指導作用,促成審計理論的形成和發展。

3.審計理論基礎的內容

3.1哲學基礎

哲學是科學的科學,是對從實驗科學、合理學問、普遍經驗或其他事物中獲得的所有知識的批判吸收、系統化和組織化,它構成某一學問的基礎原則體系和實務規范體系,因而哲學可作為所有學科理論的基礎,將哲學的方法、觀念運用于審計理論,就是審計理論的哲學基礎。

審計本質是決定審計區別于其他客觀事物的根本屬性,審計作為應社會需求出現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它最基本的職能就是監督。因此,從審計職能抽象出來的審計本質蘊涵了深刻的監督思想,監督思想最深的根源來自于哲學中關于人性的認識。“性本惡”論認為由于人的內在動力不足以使其自覺地履行義務、遵守規則,因此主張通過法制等外力來約束人的行為,而監督恰是一種有效的對人進行約束和管制的手段。西方的監控制度正是基于對人性惡的認識,才得到了今天的發展。此外,哲學作為反映事物普遍發展規律的科學,其對各學科都具有普遍的理論指導意義,也為審計理論提供了辨證的、唯物的思維方法。

3.2法學基礎

法是階級社會中維護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工具,法國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在他的代表作《論法的精神》中,提出法是由事物性質所產生的必然關系,因而一切事物都和法有一定的關系。法對審計理論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審計范圍和審計責任等基礎理論的構建上,審計過程本身就是執法過程,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審計表現為間接控制,以對經濟活動的監視為宏觀經濟協調輸送信息;以對經濟活動的監督實現宏觀控制。審計的范圍和審計人員的責任通過法庭對一系列劃時代事件的判決而得到了明確。法學作為審計理論基礎的內涵,為建立協調審計主體、委托人與被審計單位三者關系的審計理論提供了堅實的思想基礎。3.3經濟學基礎

西方經濟學中的精髓也可以為我所用,以豐富和完善我們的審計理論,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尤其是勞動價值學說,是我們認識經濟活動的過程和本質、定量和定性分析有關概念和范疇、總結有關經濟規律的重要依據,它應該是審計理論基礎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經濟學中的“理性人”假設,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效用的追求者,而各自利益目標的不一致,導致了行為上的偏差。委托人為了使人朝著自身利益的方向努力需付出成本,監督則是能夠降低成本、維系關系的有效手段。此外,監督也體現了審計最根本的思想,成為審計最基本的職能。另外,產權經濟學、制度經濟學等,都極大豐富了審計理論基礎的內容,為審計理論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3.4管理科學理論基礎

管理科學理論成為審計理論基礎的組成部分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制度基礎審計是以測試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而內部控制制度是控制論在經濟管理中的具體運用,是企業管理現代化的產物;其次,管理審計近幾十年來的悄然興起,說明了企業管理活動的日益重要,管理審計迫切需要現代管理理論的指導以客觀地評價企業的經營管理,為企業改進經營管理提出富于建設性的意見;管理科學理論中分權管理的思想為國家審計實行分級管理、審計機關獨立設置、建立機構內部的責任制、進行部門間和上下級之間的溝通協調以及職能約束提供了可靠的理論依據。

3.5數學理論基礎

數學中的概率論和數理統計都是先于審計理論而單獨存在的兩種理論,具體而言,概率論為抽樣審計的建立提供了理論依據,數理統計為它提供科學化和具體化的方法論基礎。審計中的統計抽樣是依據數理統計原理從被審單位資料中抽出一部分進行審查,以推斷全部被審資料的審計結論的方法。概率論中的大數定律也為審計工作提供了一種方法,審計工作所面對的是繁雜的會計記錄和其他資料,從表面上看是雜亂無章的,所以我們可以視其為大量的相互獨立的隨機因素,利用大數定律,我們可以抽取樣本資料進行審計,對其特征進行歸納和總結,歸納總結得出的結果會使這些個別資料的影響相互抵消,能夠顯現出被審對象的總體特征。所以概率論也是審計理論發展的基礎之一。

3.6倫理學基礎

第3篇:理論基礎范文

關鍵詞:商法、理論基礎

我國傳統觀念上“重農抑商”,商法缺乏它產生的基礎,所以,對我國而言,商法是地道的“舶來品”。傳統意識的約束,市場的不發達,經濟政治體制的影響,商法的發展步履維艱。就是今天,商仍然與“奸商”、“官商”相連的觀念還有極大的市場。所以,從觀念上澄清人們的認識,從意識上樹立人們的信仰,[1]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達,商事活動融入世界“經濟大潮”都有迫切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而且,就世界潮流而言,隨著法律體系內部分工的日益細化,商法以其專門的調整對象和獨特的理念,而卓立于“法學之林”。在現代社會,“商法的客觀性、它的規范的專門性以及它的概念的準確性也都與時俱增;它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它的一致性日益克服各種地方差異;權利的互惠性隨著契約機會的增多而變得日益重要;對商事糾紛的裁判也越來越規范化;它的整體性程度也不斷提高。換言之,就像構成西方法律傳統的其他各種法律體系的情況一樣商法的各種特性最終也變成了它的各種有機發展的趨勢。”[2]商法與民法、經濟法的區分已為理論界所清晰地認識。[3]

商法的產生和發展,與經濟的變化息息相關,與政治的需要緊密相連,與社會的進步密切結合,與倫理的提高關系密切。面對廿一世紀商事活動國際化與趨同化的潮流,迎接更廣泛領域商事活動對商法的高要求與新挑戰,我們不得不重新去反思商法的理論基礎,剔除“門戶之見”,夯實商法“大廈”的根基,從而,為商法在更廣泛領域的發展看好“后院”。因此,筆者對商法的理論基礎作一論述,唯愿商法之樹常青而更富有活力。

一、經濟基礎

商法的原生形態并非國家法,而是由習慣法發展而來。商法產生于中世紀,這是國內外法學界的共識。[4]在中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事活動的擴大,交易品種和交易范圍的拓寬,在商品交易中逐漸形成了許多商事習慣。商品經濟內在的需要交易規范對其進行約束,而且,商品經濟的發展又促進了交易規范(在當時表現為交易習慣)的發展與成熟。因此,中世紀,通過商人團體對商事習慣的總結,制定了適應商業交易實際需要的許多法規,由商人擔任法官的商人法院的建立,適用商事習慣對商事糾紛的判決都促進了商法的發展。商法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時期的必然產物。

在商事活動中,交易主體要追求自己利潤的最大化,需要實現自己的私利,它所進行的商事活動本質上就是為了營利,而不是為了福利事業。所以,尤其是在歐洲資本主義早期原始積累時期,以馬基亞維里(NiccoloMachiavelli1469-1527)的《君主論》和托馬斯孟(ThomasMun1571-1641)的《英國對外貿易的財富》為代表的重商主義理論極力追求商業資本家的貿易,以實現商業資本家的私利,而積累國家的財富。重商主義的理論與實踐,對商事立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哪里有貿易,哪里就有法律”。[5]其實,就是現在,仍然有學者主張商法的貿易本位論之價值說。[6]而且,商事活動是商事主體個人的活動,商事主體為了實現對利潤的追求,極力追求商事交易與貿易的自由。他可以自由的選擇經營方式、交易對象、交易場所。正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一章第1條明確規定:“在本法沒有相反規定的情況下,本法各條數的效力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協議加以改變。”

同時,商事主體通過商事活動,實現了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發揮市場資源的最大效用。現代市場的統一性和開放性,要求商事主體聯系國際國內市場,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競爭,按國際市場提供的價格信號配置資源,決定資本流動走向,達到合理的配置國內資源和利用國際資源。市場對法律尤其是商法的要求決定了商法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巨大的作用。而且,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更需要商法保駕護航。因此,“商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7]

經濟學的發展,為商法提供了豐富的營養。供求理論和均衡理論決定了商法公法和私法的結合,以及對交易相對方的關注;博弈論(GameTheory)啟示商法既維護經濟個體自由竟爭的選擇權,又維護社會整體的利益;比較利益論在商法上的最重要表現就是權利的互惠性,在制度上具體化為信息披露制度、風險防范制度等;資源稟賦論(俄-赫理論)奠定了對交易市場進行政策的、經濟的、道德的、法律的干預,而且以法律為主,以確立起理想的完全競爭市場的基礎;貿易無差異曲線理論對在商事立法中堅持平等原則提供了有力的理論依據;規模經濟理論對現代商事活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貿易規范理論對貿易政策的規范提供價值選擇。

所以,商品經濟的產生,是商法賴以產生的基礎;市場經濟的發展,給予商法獲得發展的原動力。市場的不斷進步,給商法不斷注入活力。同時,商法與經濟互動的另一面是,商法的產生與發展,給予經濟以正確的引導,規范經濟秩序的有序發展。

二、政治基礎

商事主體出于自身利益的驅動,必然盲目追求自身的最大化利潤,其結果很容易破壞社會生產和消費的平衡,給整個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混亂。當然,商法的近代史,的確也有它被“國內化”、“民族化”而涂抹上更多政治色彩,部分的改變了商法的國際性的一面,[8]但是國家有必要干預商事主體片面追求自身利益造成的破壞,引導商事主體協調自身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引導社會資源合理的流動,正確的導向市場秩序。同時,市場范圍的擴大,商事關系和商事主體的復雜化,市場交易的風險性和不可預測因素的增多,傳統商法的自治機制無法滿足商事主體的需要,所以,商法領域也需要引入公權因素,以防范交易風險和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商法公法化”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潮流。

經濟與政治的互動性也為我們展現了商法的一個側面。中世紀的勝利,促進了城市的發展,城市與商法的互動作用,商人的特權由國王授予,商事法很大程度上決定于特定城市的市政規章。[9]近代,政治對商法體系的架構,更是給予了直接的指導、甚至是決定作用。近代歷史的“及時變革是所有面臨不可抗拒變革壓力的法律制度獲得生命力的關鍵”[10]法國為了鞏固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公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法國商法典》;德國商法典是政治上統一斗爭在法律上的反映,商法是作為德國統一法的突破口;《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維新的產物,它同時又推動和維護了明治維新,鞏固了維新的成果。現代,“一個得到國家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新的商人習慣法已經展現在我們的面前。它沖破國界,具有普遍性”[11]即是說,現代“國際習慣法”仍需得到國家“明示或默示同意”。特別是現代國際統一市場的形成,國際間經濟聯系增強,國家之間經濟依賴性和互補性更大,商事活動擁有更廣闊的空間。但是,國家之間經濟政治地位的不平等,經濟上占優勢的國家容易利用自己的優勢,在國際市場占據壟斷甚至霸權地位,損害別國經濟利益,干預別國經濟政策,甚至踐踏別國。所以,國家既要參與世界經濟的競爭,也要注意維護的安全和民族的利益。我們不否認商法國際性的一面,但我們也不能漠視商法國家性的一面。所以,政治因素對商法的引導,商法體系的架構是其產生發展不容忽視的一個方面。

三、社會基礎

商事活動的擴大,交易主體跨越地域的限制,交易雙方除了利潤的追求以外,最關心的或許就是交易安全和防范交易風險的問題了。交易主體跳出地域的圈子,一方缺乏對相對方的充分了解,交易風險增大。但是,對利益的追求是商事活動的活力所在。商事風險與利潤相伴而生。商事主體為實現利潤最大化,就需要避免、限制、化解、分配和利用風險。因此,市場對信用的要求越來越高,社會也需要各方面的機制(包括法律)防范和化解風險。商法的產生與發展的歷史也正映證了這一趨勢。例如,商事登記制度作為公權對商主體的確認,既減少了交易人對相對人資信調查的成本,更保障了商事交往中安全;又如,公示制度,有限責任制度,保險,嚴格責任主義,信息披露制度,破產等。所以,為維護社會利益的整體安全和平衡交易雙方利益和風險分擔機制,商法應運而生;而且,商法發展的內在張力就是商事活動的風險性和商法的安全性之間的矛盾。

商事活動關系到廣泛的社會經濟利益,它不僅為社會提供財富,為廣大公眾提品和服務,還直接或者間接的影響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環境保護,人格平等,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因此,商事活動是一項廣泛的社會公共事業。商法應該而且必須關注社會利益。誠如孟德斯鳩所言:“梭倫訂立了一項法律,規定雅典人不得再因民事上的債務拘押債務者……這項法律對于普通民事事件是好的……因為一個公民的自由比另一個公民的福利更為重要。但是我們在貿易的事件上不遵守這項法律,卻是對的。因為商人常常為公司社團,因此,關于由貿易而產生的契約,法律應該把公共的福利看得比一個公民的自由重要”[12]

商事活動的發展,只要得到有序的引導,對促進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具有莫大的推動作用。商事的自治性和主體應付風險對策的快捷性,使商事活動拒絕行政的干預和違背市場規律的經濟手段,所以,法律,尤其是商法體現出明顯的優勢。

商主體與商行為理論,成為近代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商法立法模式,分別以《德國商法典》《法國商法典》為代表。將商行為觀念和商主體觀念相結合的折中理論在現代商法理論中成為商法典制定的基礎。

我國的商事歷史,盡管有鼓勵商事活動的時期,但就整體而言,“重農抑商”、“重義輕利”的儒家主導思想的延續與泛化,對商法發展消極的影響,以及整個社會的顯在的或者潛在的對商法的漠視,在現在已到了予以清算的時候了。

社會與商法的互動,由此可見一斑。四、倫理基礎

對利潤的追求,甚至是對財富的貪欲,使商事活動的結果必然導致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平等,我們并非提倡一種絕對主義的平均,但是,社會分配的不公,至少在我國已是多年以來的痼疾。而且,壟斷的出現與發展,市場主體的不正當競爭,對消費者權益的不法侵害,都是商事活動中引起廣泛關注的問題,也讓我們更清醒的認識了市場活動中的陷阱。其實,對社會分配的公正或者社會正義的實現,是人類孜孜不倦的追求。這種追求進而在法律上演化為商法的構建平等的市場競爭環境、反不正當競爭和對消費者權益的特別保護等制度。

商事活動的風險,不僅來自于外部瞬時即變的市場,而且也來源于交易主體自身的主觀態度,因為交易交易主體對交易所持的態度是誠實信用還是坑蒙欺詐對交易的結果大相徑庭。“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于使人們在交易中得到道德的保障,因而誠信原則本質上便是一種交易道德。”[13]對誠信的本質,認識不同。[14]但是,誠信原則確實源于倫理,確是不爭的事實。商事活動產生與發展的過程中,“無論是誠信的一般原則還是其特殊表現,都反映在康美達、陸上合伙以及合伙人在其中集中資源、分享利潤和分擔損失的其他不同形式的商業合伙之中。這些商業聯合體有賴于每一個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會信守諾言的信心。”[15]在商事交易中,交易雙方都應信守誠實信用,在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同時,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和合理利益,最低限度是不能損害相對方的利益來滿足一己之私利;交易過程中,交易主體應遵守基本的道德規范,采用合法的交易手段和交易行為(包括適當規避和轉移、甚至利用風險,即投合理的“機”),但必須杜絕欺詐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法律及價值基礎

從商法的歷史我們知道,商法的產生晚于民法而早于經濟法。順著歷史的脈絡,盡管古羅馬法“無論是從法律內容的發達狀況,還是從法律技術的精細程度考慮,與以往的法律相比,羅馬法中關于商品交換的法律規定已達到了一個嶄新的、較高的水平”,但是畢竟,由于當時交易范圍的狹窄及立法技術的不發達,商法未得到充分的發展,“它的價值在于提供了法律術語和責任概念”。[16]中世紀商法的發展適應著經濟的發展要求,并且是對民法一般性調整已經不能適應具有風險性的商事活動的要求的揚棄,因為商事活動相對于民法而言,更追求便捷安全、高效營利。商法,來源于商事活動并且服務于商事活動,并在此過程中形成和鞏固其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法律制度的體系設計、制度架構都有其價值目標。商法概莫能例外。商事活動的有機發展,更需要商法對商事之價值的協調。[17]

商法首先應協調私利和公益的關系。商事活動本質上就是私人之間的活動,在私人利益不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商事活動對交易雙方都有好處。但是,商事活動社會性的一面表明,它必然與其他不特定主體和非商事主體發生聯系,甚至有利益沖突。對于該沖突,商法的基本態度應是劃出公共利益的范圍并確立“商事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的原則;而無損于公共利益的空間即追求私利的空間,就是商事活動的空間。商法屬于私法,商法考慮和保障私利,通過劃定公共利益的空間、列舉商事禁止性規范和命令性規范而實現對私利和公益的協調和統一。

商法還應協調安全和自由的關系。商事活動追求最大的自由空間,這是獲取最大化利益的必要條件,但是自由本身就包含著風險,所以商事本身就需要商法制度予以避免和限制。商事活動雖然需要自由,但它以獲利為目的,商法不是對商事活動自由的直接滿足,而是保障其獲利目的的實現。同時,商事活動中的自由通常表現為個體的選擇,而安全則包括相對人的安全和社會的安全,故而,商事安全的社會性更強。就個體的自由與利益看,商法的價值選擇是自由優先;但個體的商事自由涉及到相對人和社會的利益及安全時,商法以安全價值優先于協調自由。例如,合伙關系中,合伙人內部的約定影響到他人的利益時,該約定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又如,公司利潤只有在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之后才能分配。此外,安全和自由在具體的商事活動中是動態的平衡。

效率與公平,是商法追求與協調商事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商事主體追求利潤的過程,既是商法的規范對象,又體現了商法與民法、經濟法不同的價值追求。效率是經濟學的價值目標。民法的基本價值是公平至上,追求實質的公平,經濟法則是對民法的實質公平的矯正;商法則是以效率至上為基本價值取向,注重個體效率,強調形式上的平等,如定型化交易,權利證券化,責任嚴格化,時效短期化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理想化目標很難付諸實踐,因為效率與公平并非在任何方面都是相容的,二者之間的矛盾時有發生。對整個社會而言,當二者相沖突的時候,為平衡社會方方面面的利益,我們應強調公正優先;對商事主體而言,為保障主體積極性和利益的實現,我們應首先保障效率,然后才在此基礎上協調社會的公平。這就需要商法在二者之間根據現實尋求一個適應現實的平蘅點。

六、結語

商法,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它的繁榮,又與經濟、政治、社會、倫理、相關法律及價值協調有明顯的關聯作用。商法,植根于社會的經濟生活實踐,是商事習慣的集大成,又是商事習慣國際化的媒介;商法,在推動經濟進步的同時,又從政治實踐中獲得動力,從社會獲得能量,在倫理中吸收規范,在法律體系中與相關法律協調發展,在對價值的協調與規范中深化。在現代,商法在商事活動中的強大的生命力和活躍的推動力,不僅拓展著我們在商事單行法律中的視野,更吸引我們把關注的目光投向商法的豐厚的理論基礎上。商法的“根深葉茂”必將在現代得到更廣闊的展示。

注釋:

[1]亞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蘊》,載張文顯、李步云主編《法理學論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6。

[2][美]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M].賀衛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p431—432。

[3]見王保樹著:《中國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徐學鹿著:《商法總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覃有土著:《商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較商法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等。

[4]同③。

[5]孟德斯鳩語,轉引自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較商法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p141。

[6]胡鴻高:《商法價值論》,載《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5期,p82-87。

[7]徐學鹿著:《商法總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p14。

[8]同上③書,p29-44。

[9]前揭書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較商法導論》,p149。

[10]前揭書《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p25。

[11][英]施米托夫著,江平主編,趙秀文譯:《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p200。

[12][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下冊),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p17。

[13]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p331。

[14]參見徐學鹿、梁鵬著:《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研究》,載《法學評論》(雙月刊),2002年第3期,p32。

[15]伯爾曼:《法律與革命》,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p427。

第4篇:理論基礎范文

摘 要 隨著經濟全球化,競爭國際化,知識經濟為主題的新經濟時代的到來,企業財務風險預警愈來愈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熱點問題。本文論述了財務預警的概念及理論基礎,對其提出了一些見解。

關鍵詞 企業 財務預警 概念 理論

一、財務預警的概念

財務危機預警是以財務會計信息為基礎,通過設置并觀察一些敏感性預警指標的變化,對企業可能或者將要面臨的財務危機所實施的實時監控和預測警報。財務預警是由財務危機和預警兩個詞組組成的。財務危機是指企業喪失支付能力,無力支付到期債務或費用,以及出現資不抵債的經濟現象,包括運營失敗、商業失敗、技術性無力償債、無力償債、資不抵債、正式破產等。預警是指事先知道并發出警示,以避免或盡可能降低可能的損失。財務預警要求管理人員依據相關指標的變化來預測企業財務即將呈現的問題,及時向利益相關者提出警示。為了更為清楚地理解財務預警的含義,下面我們將分析企業財務危機的表象、實質和運作機制。

(一)支付壓力和支付能力脫節是表象

支付壓力可以是企業到期債務的償還壓力,也可以是投資項目資金供不應求的壓力。債務壓力可以通過債務重組乃至破產保護來解決,但必將增加上市公司的籌資成本和財務風險,甚至危及生存。而投資項目資金的壓力與企業的債務無關,但涉及到企業投資的成敗,其后果是上市公司失去良好的發展機會,背負巨大的機會成本。

支付壓力和支付能力脫節的表現形式有多種:可以是支付時間上的脫節,如支付時間過于集中而現金流入過于分散:可以是支付方式上的不當,有些公司由于沒有很好地解決支付模式,造成現金流入和支付能力地不匹配;也可以是支付能力的欠缺,由于某些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常年虧損,支付能力大大小于支付壓力。當支付能力小于支付壓力且呈持久之勢時,就必然出現財務危機。

另外,企業支付壓力和支付能力脫節會表現為“現金性財務危機”和“收支性財務危機”兩種。現金性財務危機指現金流出量超過現金流入量,而產生的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風險,其本質是負債的期限結構與現金流量的期限結構不相一致而引起的。其基本特征表現為:1.是一種個別風險,表現為某一項負債,或某一時點的負債不能即時償還,如能及時調整,對企業以后的經營和籌資沒有很大影響。2.是一種純粹的支付性危機,與企業當期是否盈利無關。即盈利的企業并不一定有現金凈流入,即便有凈流入的企業也不一定能支付全部到期債務的本息。3.是由理財不當所引起的,表現為現金預算與實際現金流量不符,如在盈利和現金流量水平較低時,債務結構上出現不合理的償債高峰。但這種風險對企業的傷害不大,因為它是時間差所引起的。

收支性財務危機是指企業由于收不抵支而引起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本息的風險。如果企業嚴重虧損,終極性的收支性財務危機表現為企業破產清算的剩余資產仍不能低償債務,其基本特征表現為:

1.是一種整體風險,是針對整體債務償債能力的喪失,而不是僅對某一項或某一時點債務的償付能力而言。

2.是一種長期風險,它不僅僅是一種支付性財務危機,而是一種財務實力的風險。這種風險不但是理財不當引起的,而更重要的是經營不當所至,并對企業有長遠影響。

3.是一種終極風險,它將直接影響企業以后的經營和生存,也將影響企業未來的籌資能力,如果沒有追加權益或負債資金,企業將面臨更大的財務困境,直至面臨破產的風險。

(二)資金配置失效是實質

企業目標主要有三點:一是生存,二是發展,三是獲利。生存的目標是企業最基本的目標,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談得上發展和獲利。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上要做到以收抵支和償還到期債務;財務管理應努力使企業保持合理的財務比例和良好的償債能力,確保企業不會破產。發展的目的要求企業應及時有效地以最低的成本籌集到企業發展所需的資金,保證企業具有持續的發展能力。獲利目的要求企業應有效地管理和運作好企業的各項資金,加速資金的周轉,提高資金的利用水平,增加企業的盈利。

(三)財務預警事實上是一種風險控制機制

財務預警集預測、警示、報警等功能于一身。首先它能夠預測到財務危機可能的風險,然后將其以特別的方式警示利益相關者,并提出具體的建議幫助他們規避風險。顯而易見,預測和警示只是手段,報警才是目的。

財務預警是對企業一定時期財務危機的表現,但這種表現不是籠統和無差異的,我們應該根據企業財務危機的持久度和危害性的大小來決定預警的強度和預警信號的類型,可采用不同的符號、顏色和程度標志等等,來表示企業當時的財務危機已達到相應的程度。在實際應用中,這種信號可分為“很危險”、“危險”、“較危險”和“無危險”等。在國際上通用的是用顏色來表示危機的程度。通常預警信號或者說財務指示燈的顏色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紅色,黃色、綠色,一般紅色表示高度警戒,黃色表示提請充分關注,綠色表示財務狀況基本正常。

二、財務預警的理論基礎

(一)系統非優理論

系統非優理論是1985年提出的-f2系統科學理論。這一思想方法認為,系統的一切狀態可以用“優”和“非優”的組合表示。“優”狀態包括最優和相對優,指成功的過程和結果;“非優”包括失敗和可接受的不好的結果。根據系統非優理論的思想,可將企業財務管理活動分為“優”和“非優”兩種狀態:“非優”狀態是指企業財務管理活動效率低下,財務組織應變遲緩或沖突,財務制度失控,重大財務管理失誤以及所有可接受的卻是不好的過程和結果:“優”狀態是指企業財務管理活動高效順利進行的過程和結果。對于財務管理活動的“優”與“非優”狀態,需要確定一個界限以明確區分,然后再運用預警管理理論對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運作狀態進行實時地監控和識別,對系統的“非優”狀態進行及時地預先警報和預先控制,從而保證財務管理系統一直運行于安全和有效的軌跡中。

(二)危機管理理論

所謂危機管理,是指隨著經營環境的動蕩,各種預想不到的突發性事件經常對企業產生極大的破壞作用,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應付各種危機事件,保證企業的經營安全,必須通過計劃和控制等手段對危害企業經營的突發事件進行管理。企業危機管理于20世紀80年代初由西方某些跨國公司提出。西方跨國公司海外危機管理的過程,基本上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從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是萌芽階段,企業家的經營思想開始向安全經營轉化,但并沒有提出危機管理的概念,跨國公司內部加強了安全措施但沒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80年代中期以后,以美國跨國公司建立企業危機管理體制為標志,危機管理開始走向成熟,并在企業危機管理體制中占有重要地位。跨國公司的危機管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強化了以安全部門為利益中心的思想:二是在領導方式和管理制度上更強調非程序化和例外原則:三是在經營政策上更加靈活和非擴張化。這些都是企業預警管理所需要的。

(三)策略展撼管理理論

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美國開始的企業危機管理研究和策略震撼管理研究促進了財務預警理論的發展。策略震撼管理也稱不可預期環境中的管理,它是策略性管理理論的延伸,是為了應對不可預期的震撼而產生的。問題震撼一般有以下特點:(1)這個問題突然地、不可預期地出現;(2)它是一種新發生的問題,幾乎沒有先例,不能以正常的制度、程序或策略來分析和處理;(3)它是一種損失或者是一種機會,但很緊急,在組織內產生普遍的威脅,促使員工的注意力由生產、銷售或分項作業轉移至其他方面,阻礙組織目標的實現。

為使來自震撼的威脅最小化,則需要特別建立一套策略管理系統,這種系統應具有以下特性:(1)當一項震撼產生時,緊急的溝通網絡須立即發揮作用,該網絡交叉于正常組織體系內,它能夠過濾情報,且可迅速地將情報通報至整個組織;(2)對于持久的緊急事件,高層管理者應授權至一個群體,使它能全力控制和維護組織士氣.而另一個群體則負責保證企業像平時一樣地連續運作,而且促使威脅極小化.第三群體則負責對震撼采取反應行動;(3)為了處理各種震撼,策略任務小組的網絡必須靈敏;(4)任務小組和溝通網絡須預先設計,而且業已實施了良好訓練:(5)這些網絡在無危機的情況下,必須像處理震撼問題一樣來處理一般策略問題。

(四)企業逆境管理理論

企業逆境,是指由于環境的突變或內部管理不良,使企業經營陷入極端窘困的一種狀態。它的現實特征有三:一是企業經濟活動遭受嚴重的、連續的挫折與損失:二是出現經營虧損或虧損趨勢(如企業的市場份額大幅度減少,產品質量急劇下降,即使暫時沒有出現虧損,但其非常狀態表明企業正在遭受并將繼續遭受挫折,使虧損的發生不可避免);三是出現資不抵債的危機現象。這三種現象中的任何一種,都足以說明企業陷入逆境。三種現象互相聯系,呈直接的因果關系。它們都有一個重要的識別特征:一旦逆境發生便難以在短期內迅速扭轉。企業逆境現象是客觀的,也是普遍的,但也是可以認識、預防和避免的。

逆境管理是在考察和分析了我國企業效益滑坡、經營虧損、停產半停產等嚴重逆境現象的情況下提出的。企業逆境管理理論,就是要研究企業經營失利、管理失誤的成因機理和運動規律,研究防止和擺脫企業逆境、保持順境的管理方法。

三、我國分行業構建財務預警模式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特別是加入WTO以后,全球視野正在進入中國人的生活之中。面對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沖擊,面對入世后大舉搶灘中國市場的跨國公司的挑戰,面對知識經濟時代日益加劇的市場競爭壓力,公司之間競爭日益激烈,傳統財務理論中的持續經營假設逐漸松動,公司面臨的不確定性日益增大。公司因財務危機導致經營陷入困境,甚至宣告破產的例子更是屢見不鮮。公司產生財務危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內部原因,如公司經營者決策失誤、管理失控,還可能是外部環境惡化,如戰爭、經濟衰退、通貨膨脹等。但任何財務風險都是逐漸顯現、不斷惡化的過程,危機不可能突然出現,正所謂“千里之堤,潰于蟻穴”。我們應防微杜漸,在財務系統正常運作時,就應對公司財務運營過程進行跟蹤、監控,全面分析公司財務指標數據,及早發出預警信號,將公司面臨的潛在危險告知經營者,從而使其采取相應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弱對公司的破壞程度。

為了提供科學合理的預警信號,財務預警系統就必須具備監控功能和識別功能,前者主要研究如何對企業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全過程實施有效的監督和控制;而后者功能是如何通過有效的識別系統,依據事先設定的相關預警控制標準來判定所檢測到的所有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指標和特征等,是否在其控制的范圍之內,對于那些超越控制標準的財務指標和活動內容必須及時地通報給相應地決策當局。

第5篇:理論基礎范文

關鍵詞:課堂管理;教學理念;個性發展

中圖分類號:G6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7)01-184-01

對于課堂管理的概念,從不同的角度思考和研究得到的結論也不盡相同,所以,很難對其下一個準確、一致的定義。國內外的專家學者對于其概念也是各抒己見。我認為課堂管理就是在課堂教學過程中所進行的管理,也就是說老師和學生在課堂教學中遵照相關的規則,將影響課堂教學的因素以及二者之間的聯系采取科學有效地方法進行處理,使得課堂能夠在民主、和諧、認真、愉快的氣氛中順利的進行,盡最大可能的將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潛能帶動起來,增強教學質量和效益,促進學生發展。

依照教育學家、哲學家和心理學家等人研究和表明的教育思想,可以簡要的總結出現代教育的教學理念的主要特點:教學不但是傳授給學生們應對考試和升學的知識,還要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老師和學生們之間的關系不是主被動的關系,而 是和諧、平等、民主的;教學要有一致的目標和要求,但是也要考慮到實行的多樣性,運用對學生的才能和自主性的培養有良好幫助的教學方法,并且要充分的利用現代化的高科技。而我國的教育也正是在這樣的教學思想下發展的。與此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以及國情總結出了新課改的核心理念就是:一切為了學生,一切為了學生的未來發展,樹立理論教育觀。根據目前的教學以及管理的理念則要求老師要按照學生們的發展來進行傳授知識和管理,重視學生們的自主學習和探討,在新課改中教學是由師生團結合作實現的,教師要盡可能的將學生變成課上掌控的人,成為學習的主體。尤其是農村初中的教育,我們更要關注。所以本人認為科學有效的初中課堂管理的理論基礎有以下兩點:

一、以人為本的理論基礎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而在教育中則是以學生為本,也就是說把學生放在第一位,將學生的教育和未來的發展當成出發點。杜威的教育觀點是新三中心論,也就是說以學生、活動和經驗為主要的進行傳授知識的主體。所以,在教育活動中要注意由于每個學生都是獨一無二無且法復制的個體,各自所掌握的知識也都不是各不相同,所以在傳授知識時要依照每個人的特點進行,也就是所謂的因材施教。農村學校的學生們由于接觸的事物少,所以在接觸到新鮮事物或者知識時會有非常濃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在這時,教師最應該做的不是抑制而是順勢引導。許多的老師,尤其是資歷高的老師,被傳統教學 的理念熏陶得太深,而學生只能被動的去接納,沒有主見,不敢對教師傳授的知識進行反駁。所以,在教學中要有意識的去培養學生們的主體認知,自主學習的能力。

二、個性發展的理論基礎

曾擔任美國布朗大學的校長格雷戈瑞安,運用了他祖母說過的話來體現一個人擁有自己的個性的重要性。他的祖母曾對他說過:“雖然你的命運沒有辦法操縱,但是你的性格你能夠操縱,你可以失去所有但是你不能將你的性格也遺失,因為它是由你來操縱的。”

第6篇:理論基礎范文

關鍵詞:西方財政學;財政學理論;理論基礎

Abstract:Since1892Bastable(Bastable,CF)publishedinthe"publicfinance",morethan100years,WesternFinancehasdeveloped,buttheirtheoryonthebasisoftheproblemistherearealwaysdifferences.Thisarticle,fromthefinancepointofviewbelongstothefundamentaleconomics,butcontainsacertaindegreeofpoliticalscience,economicsandpoliticalscienceofcross-disciplinary;thefinancialactivitiesofmajorandfundamentalisthemicro-economicactivities,butalsoincludesderivativeMacro-economiccontent.

Keywords:Westernfinance;financialtheory;theoreticalbasis

財政學僅是經濟學,還是政治學和經濟學交叉學科?

最初的專著性西方財政學是從經濟學角度展開論述的,巴斯塔布爾指出,“從最初意義上看,財政科學是經濟研究的產物。”(注:Bastable,C.F.PublicFinance.London:Macmillan&Co.,1892,P7.)漢特(Hunter,M.H.)1921年《公共財政學大綱》第一章第三節標題就是“公共財政學是經濟學的一個分支”(注:Hunter,M.H.OutlineofPublicFinance.NewYork:Harper&BrothersPublishers,1921,P4.),盡管作者接著于下一節“公共財政與其他學科的關系”中,也指出了財政學與政治學、歷史學的密切關系,(注:Hunter,M.H.OutlineofPublicFinance.NewYork:Harper&BrothersPublishers,1921,P4,PP5-7.)但并不否定他的關于財政學是經濟學分支的觀點。

與這種經濟學觀相反,西方財政學在其發展過程中,開始出現了經濟學與政治學交叉學科觀。道爾頓(Dalton,H.)1922年的《公共財政學原理》一書,第一句就指出,“財政學是介于經濟學與政治學之間的一門學科。”(注:Dalton,H.PrinciplesofPublicFinance.London:GeorgeRoutledge&Sons,Ltd.,1922,P3.)不過,由于英美早期財政思想傳統的影響,直至本世紀50年代末為止,認為財政學是經濟學分支的看法在西方財政學中占據了主導地位。這種主張隨著社會抉擇理論從60年代開始逐步被納入西方財政學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為社會抉擇論從威克塞爾開始,就是主張政治程序進入財政分析視野的。為此,作為社會抉擇學派代表人物的布坎南,在1960年《公共財政學:教科書導論》一書“前言”中就指出,財政學是涉及經濟學與政治學兩個方面的學科。(注:Buchanan,J.M.ThePublicFinances:AnIntroductoryTextbook.Homewood:RichardD.Irwin,Inc.,1960,pvii.)此后盡管許多財政學著作不再指出財政屬于何種學科,但由于它們所包含的有關社會抉擇論的內容,總或多或少涉及到政治學的分析。所以,現代西方財政學盡管從根本上看屬于經濟學,但又具有經濟學與政治學交叉學科的性質,將其視為純經濟學科的看法,顯然是缺乏說服力的。

財政學僅屬于微觀經濟學還是微觀經濟學與宏觀學兼有?

宏觀經濟學是本世紀30年代凱恩斯主義出現之后的產物,在此之前西方財政學是談不上以宏觀經濟學為基礎的。財政政策是宏觀經濟學的重要內容之一,隨著財政政策的成功運用,它逐步進入西方財政學中而成為其重要內容,就很自然了。這樣,西方財政學除了原有的微觀經濟分析之外,同時出現了宏觀經濟分析的內容,威廉斯(Williams,A.)1963年的《公共財政與預算政策》一書,就鮮明地體現了這點。該書體系分為兩大部分,即“A編:微觀經濟學”和“B編:宏觀經濟學”,前者分析的內容包括稅收、政府支出和預算范圍等問題,后者則分析了經濟結構、經濟穩定與增長、預算與經濟政策等問題。(注:Williams,A.PublicFinanceandBudgetPolicy.NewYork:PrederickA.Praeger,Publisher,1963.)紐曼(Newman,H.E.)1968年的《公共財政學引論》指出,公共財政學所分析的政府三大任務,即穆斯格雷夫所指出的效率、公平和穩定,前二者屬于微觀經濟學,而后者即穩定任務則屬于宏觀經濟學。(注:Newman,H.E.AnIntroductiontoPublicFinance.NewYork:JohnWiley&Sons,Inc.,1968,P223.)溫弗雷(Winfrey,J.C.)1973年的《公共財政學:公共抉擇與公共經濟》,也將財政的微觀與宏觀問題分開論述,即該書第三篇為“微觀經濟學與公共部門”,分析稅收與公共支出;第四篇為“宏觀經濟學與公共部門”,分析凱恩斯主義、貨幣主義等的財政政策。(注:Winfrey,J.C.PublicFinance:PublicChoicesandthePublicEconomy.NewYork:Harper&Row,Publishers,1973.)此外,其后還有許多西方財政學也包括了財政政策的內容,表明傳統地只局限于微觀經濟分析的西方財政學,已開始接納宏觀經濟內容了。

但與此同時,許多西方財政論著仍堅持了原有的微觀經濟分析傳統。這點,只要看一看許多西方財政學仍然不包括財政政策的內容就可明了。布朗(Brown,C.V.)和杰克遜(Jackson,P.M.)1978年的《公共部門經濟學》就明確指出:“……公共部門經濟學的發展,是限制在微觀經濟學理論的知識范圍內的。微觀經濟學理論,尤其是一般均衡分析的發展,在20世紀50年代使公共部門經濟學發生了質的飛躍。目前公共部門經濟學的理論發展,應直接歸功于微觀經濟理論。”(注:Brown,C.V.&P.M.Jackson.PublicSectorEconomics.Oxford:MartinRober-taon,1978,P7.)瓦格納(Wagner,R.E.)1983年的《公共財政學:民主社會中的收支》一書,也將財政學研究對象歸入微觀經濟學中。他指出:“公共財政學的研究有兩個主要分支:公共抉擇和運用微觀經濟學。……運用微觀經濟學,檢驗的是公民個人對公共抉擇的反映。”(注:Wagner,R.E.PublicFinance:RevenuesandExpendituresinaDemocraticSociety.LittleBrown&Co.,1983,P4.)羅森(Rosen,H.S.)的《公共財政學》在1995年的第四版中,仍未將財政政策內容包括在內,并且也如同其他許多主張財政學僅屬微觀經濟學的財政學論著一樣,設有專門的微觀經濟學基本內容的篇章,作為全書的理論基礎。(注:Rosen,H.S.PublicFinance.4thed,Homewood:Irwin,1995.)這些,都清楚地表明了作者的財政學屬于微觀經濟學的主張。

進一步看,就是并不反對財政學也包括宏觀經濟分析內容的許多學者,也仍將財政學的分析基點和重點放在微觀經濟分析上。在西方財政學界有著很大影響的阿特金森(Atkinson,A.B.)和斯蒂格里茲(Stiglitz,J.E.),在其1980年的《公共經濟學教程》引言中指出,“最認真地說,(本書)不打算包括穩定和宏觀經濟政策內容。……在穆斯格雷夫時代,他可以在其《公共財政學理論》(1959)中包括210頁的有關穩定政策的內容。然而,自那時以來,經濟學出版狀況變了,人們在文獻中對該問題作了大量的精彩描述。所以,我們的重點僅放在(政府)目標而不是穩定政策上。”(注:Atkinson,A.B.&J.E.Stig-litz.LecturesonPublicEconomics.NewYork:McGraw—Hill,1980,pxv&P4.)盡管這段話表明了作者并不反對財政學也包含有宏觀經濟學的內容,但至少表明了作者仍是將財政學重點和基點放在微觀經濟學上的。對此,米爾利斯(Mirrlees,J.A.)在奎格里(Quigley,J.M.)和斯莫琳斯基(Smolensky,E.)1994年主編的《現代公共財政學》中總結性地指出:“在穆斯格雷夫的《公共財政學理論》中,他以三個政策目標:配置、分配和穩定等術語,概括了他的主題,……。該書以超過200頁的篇幅研究了穩定問題,即我們現在稱之為宏觀經濟政策的問題。在較后的教科書即阿金森與斯蒂格里茲的《公共經濟學教程》(1980)中,宏觀經濟政策問題被排除了。……公共經濟學,甚至公共財政學,被認為僅涉及配置和分配問題。而穩定問題則被留給宏觀經濟學及其教科書。”(注:Quigley,J.M.&E.Smolensky,ed:ModernPublicFinance.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4,P213.)

然而,西方經濟學關于微觀和宏觀的劃分,本身就存在許多問題而爭論不休,這造成了西方財政學的爭論和困惑。也是在奎格里與斯莫琳斯基主編的《現代公共財政學》中,由戴門德(Diamond,P.)撰寫的第八章名為“配置與穩定混一的預算”,資源的配置屬于微觀經濟學問題,而經濟的穩定屬于宏觀經濟學問題,因而該標題清楚表明了作者將宏觀經濟分析和微觀經濟分析兩大內容統一于財政的意圖。(注:Quigley,J.M.&E.Smolensky,ed:ModernPublicFinance.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4,P213.)

附帶應指出的是,即使在主張財政也應包括宏觀經濟學內容的西方財政學著作中,其體系內容的大部分以及基礎部分仍然是微觀經濟分析。因此,西方財政學在這一問題上的分歧,不在于有沒有包括微觀經濟學基礎,而在于有沒有包括宏觀經濟分析的內容。

總之,盡管現代西方財政學已或多或少地加入了宏觀經濟學的內容,但從根本上看,它沿襲的仍然是微觀經濟學的傳統。此外,西方財政學在其上百年的發展過程中,還隨著微觀經濟學的變化而變化。早期西方財政學專著已包含了福利經濟學思想,這在道爾頓《公共財政學原理》第二章“社會利益最大化原則”中就有反映。作者在該章中批判了薩伊的“金律”,即“最好的政府是支出最少的政府,最佳的稅收是數額最低的稅收”的觀點,反對了傳統的“稅收邪惡論”,提出了財政和稅收的社會利益最大化原則。(注:Dalton,H.PrinciplesofPublicFinance.London:GeorgeRoutledge&Sons,Ltd.,1922,PP7—15.)此后,作為微觀經濟學分支的福利經濟成為西方財政學的理論基礎,關于公共產品最佳供應問題的分析,最終落實到社會福利函數所確定的最大效用點上。這使得西方經濟學關于公共經濟學的效率分析,與私人經濟學的效率分析一樣,都統一到福利經濟學基礎上來了。這是西方財政學完全建立于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理論表現。

西方財政學的價值理論基礎

不管是主張財政學具有何種學科性質,西方財政論著都必須對財政問題進行大量經濟分析,因而必然要受到當時流行的經濟學價值理論和概念影響,必然或遲或早地按照已變化了的經濟學價值理論和概念來修正與重構自身的理論體系。

在英語財政學專著出現之前,西方經濟學上的“邊際革命”已經發生,邊際效用價值論很自然地成為西方財政學的價值論基礎。道爾頓的《公共財政學原理》鮮明地體現了這點。他在該書第三章第二節提出,私人分配支出所應遵循的邊際效用相等原則也應運用到公共支出的使用分配上來,指出:“除了法律上的意義以外,公共當局并不是一個人,難以象一個人那樣預計各種支出的邊際效用。但政治家們據以開展行動的總原則仍是相同的。對于公共當局來說,各種公共支出的邊際效用應該相等。從理論上看,既定支出總量在不同項目之間分配就是這樣決定的”(注:Dalton,H.PrinciplesofPublicFinance.London:GeorgeRoutledge&Sons,Ltd.,1922,PP17—18.)

在1928年的《公共財政學研究》一書中,皮古也有相同的表述:“就如一個私人應當通過在不同支出類別之間保持平衡,從而以其收入獲得更大的滿足一樣,作為一個共同體通過其政府的活動也應如此。”(注:Pigou,A.C.AStudyinPublicFinance.London:Macmillan&Co.,Ltd.,1928,P50.)皮古接著還運用這些原則,去解決公共部門如何決定哪些公共服務應予提供的難題,指出“支出應當用于戰艦還是用于濟貧,應按此種明智的方式,即由它們各自所提供的最后一先令所產生的相同的真實報酬來決定。”(注:Pigou,A.C.AStudyinPublicFinance.London:Macmillan&Co.,Ltd.,1928,P50.)按皮古的看法,這一方式可用來得出某一精確的社會平衡點,即如果共同體是一個統一的存在體,“支出就應在各方面逐步增加到這一點,此時花費的最后一先令所獲得的滿足,應等于由于政府服務而相應要求的最后一先令所損失的滿足。”(注:Pigou,A.C.AStudyinPublicFinance.London:Macmillan&Co.,Ltd.,1928,P50.)皮古所建立的這一模型被稱為皮古模型,是現代西方財政學關于公共產品最佳供應若干著名模型中的一個。這樣,皮古就從邊際效用價值論出發,在理論上界定了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資源配置的最佳點。

不過,皮古等人引入西方財政學的,是當時通行的可測度的、可比較的、同一的基數效用函數。這一效用函數在本世紀30年代,隨著帕累托新福利經濟學取代了皮古的舊福利經濟學而被否定,取而代之的是主觀的個人評價的序數效用函數,等效用曲線等帕累托概念也被運用到財政學上來。其后西方財政學對于公共產品最佳供應模型問題的分析,對于稅收以及其他各種財政效率問題的分析等,也都建立在效用無差異曲線上了。

這樣,私人經濟分析所能適用的價值理論和其他基本概念,都被運用到公共經濟分析上來了,公共財政學不再是與經濟學的其他分支相抵觸的一門學說了。與西方經濟學在價值論上的統一,無疑為西方財政學在本世紀60年代及其以后的大發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論條件。

西方財政學理論基礎分析的借鑒意義

第一,財政學從根本上看是一門經濟學,但又具有與政治學交叉學科的性質

關于財政學僅是經濟學分支,還是經濟學與政治學交叉學科的問題,我國財政理論界也曾有過類似爭議,即關于“財政是上層建筑還是經濟基礎”問題的爭議,這是本世紀60年代初由于財政本質問題爭議而引發的。此后,在后的80年代初,我國財政理論界結合著新的歷史背景舊話重提,又一次以財政本質問題為中心形成了對此問題的爭論。這些爭議大致形成了三大類不同的觀點:(1)主張財政屬于經濟基礎,僅是經濟學的一個分支,認為只能從經濟的角度去分析財政問題;(2)主張財政屬于經濟基礎,但又兼有上層建筑的性質,或者主張財政既是經濟基礎又是上層建筑。這就不能僅從經濟角度來看待財政問題;(3)主張財政屬于上層建筑。在我國財政理論界,持第三種觀點的人數很少,大部分持第一、二種觀點,并且第一種觀點還有逐步占據優勢的趨勢。但如同財政本質問題一樣,這一爭議在當時被視為是一種純學術的探討,經過那兩次爭議之后,至今已極少有人問津,除了在高校教學中作為一種理論問題介紹外,似乎已被人們遺忘了。在實踐中,人們則是將財政作為經濟工作來對待的。

然而,財政作為政府的分配活動,它采用的不是市場自愿等價交換的方式,而是由政府以強制形式完成的;它不是以市場為媒介和通過市場渠道來完成的,而是由政府在國家預算的形式下,通過政治程序的安排與運作來展開的。這樣,財政的運作過程就直接表現為是對市場的否定,具有強烈的政治內容和因素。對于計劃經濟來說,由于其本身就否定著市場,本身就政企不分,因而財政這種非市場性與計劃經濟本質上是相通的,只提財政的經濟性而不提政治性,并不影響問題的實質,即不影響人們實際上從經濟和政治兩重角度去考慮財政問題。

但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則不同。由于此時政企必須分開,這樣財政所包含的兩重屬性合一的問題就凸顯出來了:財政作為一種分配,它是經濟活動的一部分;但作為通過政治程序直接安排和操作的活動,它又與政府的具體政治制度和規則密不可分。此時如果只談論財政的經濟性,其結果只能是忽略政治程序在財政活動中的作用,忽略政治權力憑籍財政分配介入和干預企業正常市場活動的可能性,這顯然是不利于根據財政的特性去指導財政實踐的。

我國財政理論否定政治程序是財政活動的內容之一,在實踐上導致了忽視乃至否定建立科學規范合理的財政制度與程序的結果,使得我國實際財政工作缺乏必要的制度和程序的規范、制衡與監督。隨著市場取向改革的進展,由于缺乏自我約束能力的政治權力本身的不規范行為,導致了我國財政新老問題和弊端的急劇膨脹與擴大,是目前我國財政經濟工作分配秩序嚴重混亂,腐敗浪費低效猖獗的關鍵原因所在。因此,承認基本上是一門經濟學的財政學,具有一定的經濟學與政治學交叉學科的性質,正視財政活動中所具有的政治性質與內容,在實際的財政工作中相應地從整頓規范與財政相關的政治程序和規則入手,使之從原有的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基點轉到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基點上來,才是對癥下藥之舉。為此,在以經濟學為基礎理論的同時,也有必要從政治學角度來開展我國的財政研究。

第二,財政學以微觀經濟學為理論基礎,也包括著宏觀經濟學的內容

關于財政學以微觀經濟學還是宏觀經濟學為理論基礎的問題。我國財政學從未討論過這一問題,但由于我國財政理論強調財政是國家作為社會中心組織進行的一種分配,是從整個社會角度進行的活動,因而人們理所當然地視財政為一種宏觀經濟活動,而否定從微觀經濟的角度來看待財政問題。在最近的政府機構改革中,財政部被列入宏觀部門之內,就充分地說明了這點。對此,在過去的計劃經濟下是無關緊要的,因為當時正是以否定企業的獨立自主性和以國家從整個社會的角度直接安排國民經濟活動為體制特征的,并且此時的財政是國家從整個社會角度安排經濟建設資金的主要和基本手段。但在市場經濟下則不同。此時社會的經濟單位已不再是國家而是企業了,此時財政從宏觀上調控經濟盡管是其極為重要的內容,但尊重企業的獨立市場運營主體地位,確保國家不干預企業正常的市場活動,則是我國政府和財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學會的嶄新內容。

西方財政學從微觀經濟學的角度看待財政問題,對我國是具有重要借鑒作用的:

1.西方財政學從微觀角度分析財政問題,是隱含著這么一種涵義的,即此時的政府參與社會資源配置,其地位如同企業和個人一樣,都是身份相等的市場活動主體,即企業和個人是處于市場有效運行領域的活動主體,而政府則是處于市場失效領域的活動主體,它們進行的都是同等的資源配置活動。這樣,它們之間除了依法正常交往如照章征稅納稅之外,只能是互相尊重,互不侵犯和干預,而不能是國家凌駕于企業和個人之上,可以隨心所欲地干預它們的市場正常活動。

2.財政活動除了作用于宏觀經濟的內容之外,僅就其本身對于社會資源的配置來看,則應視為是一種微觀行為。只有這樣,才能正確界定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否則的話,將財政活動等同于宏觀調控,而財政干預企業市場活動也就等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政府的宏觀調控又是必要的,其結果實際上是為政府和財政隨心所欲地干預企業的微觀活動,提供了理論依據。這些年來,人們在財政經濟工作中總會情不自禁地干預和插手企業的正常市場活動,其理論根源就在于此。這點,在防止政府和財政隨意干預企業問題上,是可資借鑒的。

第7篇:理論基礎范文

學者一致公認胎兒利益應受民法保護,但民法保護胎兒的依據是什么卻眾說紛紜。探討該問題對解決我國目前在胎兒保護問題上的立法空白將大有裨益:既能解開胎兒利益為何應受民法保護的困擾,又能合理確定我國未來民法典保護胎兒利益的立法模式,

一、民法學界的理論觀點

法學界關于胎兒保護的理論基礎中比較有影響力的學說有權利能力說、法益說和權利說。

(一)權利能力說

民事權利能力是大陸法系民法的基石,用以確定民事主體資格,有權利能力者有民事主體資格,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該說沿襲大陸法系民法傳統,認為決定胎兒利益能否得到民法保護的關鍵在于是否承認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及承認胎兒有多大范圍的權利能力:承認胎兒有完全權利能力,則胎兒能獲得全面的民法保護;承認胎兒有部分權利能力,則胎兒僅在特定情形下方能得到民法保護;否認胎兒有權利能力,則胎兒不能獲得民法保護。該學說在部分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中得到印證,并因此形成三種關于胎兒利益保護的立法體例:

1.總括保護主義。認為只要胎兒活著出生,即具有和自然人一樣的民事權利能力。如《瑞士民法典》第31條:子女,只要其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權利能力。

2.個別保護主義。即并不概括承認胎兒的權利能力,僅在特定情形下,如損害賠償、繼承等承認胎兒具有和已出生的自然人一樣的權利能力,便于胎兒行使權利。如《日本民法典》第721條:胎兒,就損害賠償請求權,視為已出生。《德國民法典》第1923條:在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但是已經受孕者,視為在繼承開始之前已出生。

3.絕對主義。即否認胎兒具有任何權利能力,堅持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的理論。如我國《民法通則》第9條: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二)法益說

有學者認為權利與其他法益有劃分之必要,權利僅限于名義上被稱作權利者,屬于廣義法益的核心部分,其余民事上的利益均稱其他法益。 究竟何謂法益,學者至今未能達成一致,但法益說卻在眾多理論中脫穎而出,受到諸多學者的追捧。

德國民法理論中將法益說稱之為生命法益保護說,并在司法實踐中用作保護胎兒利益的判決理由。如醫院輸血案 ,該案中,被告上訴稱本案不能適用《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一款 的規定,因為不法侵害他人應以侵害前有一個未受侵害狀態的存在為前提,而本案侵權行為發生之時,原告尚未受胎或出生,并沒有一個得受侵害之未受損害狀態的存在。生命法益保護說則認為該規定中所稱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屬于生命法益,與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不同,生命法益本身并非權利,對所有權等權利而言,法律設有明確的界限,對權利的損害須以權利在此之前已然存在為前提,而生命法益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任何對人類自然成長的妨礙或剝奪,都構成對生命法益的侵害。 胎兒利益屬于生命法益,任何人對生命法益均享有不受任何妨害或阻礙的權利。

我國目前受學者歡迎的是以楊立新教授為主要代表提出的人身權延伸保護說,認為當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時,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通過人身權而享有、維護、支配;當民事主體還未出生前以及消滅以后,作為權利主體是不存在的,但圍繞人身權而存在的先期人身利益和延續人身利益是客觀地存在于世的,這些法益與人身權利相互銜接,構成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立法者不承認其為權利,但承認其為合法利益,并予以法律保護,因而成為法律保護的客體。 其核心思想仍是法益說。

(三)權利說

該說從民法保護胎兒的目的出發,既然法律保護胎兒是為了保護未來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結合胎兒與自然人之間的關聯性,考慮到司法實踐中關于胎兒利益保護的案件多數是自然人就其胎兒期的損害提起的,因此,不規定胎兒的權利能力,法律可直接規定胎兒的民事權利,同樣可達異曲同工之效果。 前提是胎兒須在活著出生后方可行使其在胎兒期的權利。該學說在部分國家民法典中得到印證,如《德國民法典》第1條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堅持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第884條卻規定:撫養人被殺時,其應受撫養之第三人,雖于其時尚為胎兒,對于加害人亦有賠償請求權。承認了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德國著名法學家Larenz認為:一個生物有機體于出生前所受之侵害,對此發展中生物體之形成及功能所生不利之影響,于其出生后,仍會繼續。于此情形實可認為一個人因受出生前不利影響之作用,致其健康遭受侵害。民法第一條僅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并未規定其作為生物體之存在,亦始于出生。關于此種對人之生命于出生前階段所為自然侵害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須有一個因出生而取得權利能力、權利主體之存在,固不待言。 當侵權行為發生時,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不是胎兒所受損害的賠償,而是一個生而患有疾病、殘障的人所受損害的賠償。因此,法律可根據胎兒懷于母體期間所可能遭受損害之情形,確定胎兒相關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當胎兒活著出生后,即可以其名義就胎兒期所遭受的侵害請求損害賠償。

二、對民法學界學術觀點的評析

(一)權利能力說評析

以權利能力作為民法胎兒利益保護的理論基礎,符合大陸法系民法傳統,堅持了民事權利能力制度根基,有利于維持法律體系的完整,易于為大陸法系學者所接受,而且該說無需確定胎兒利益的具體范圍,解決問題方式相對簡單,能更為全面保護胎兒利益。因此該學說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成為學界主流觀點,現在仍有較多學者贊成該學說。但胎兒畢竟是尚未出生的人,賦予胎兒權利能力,在現今權利能力制度下會產生許多問題:

1、我國《民法通則》第9條明確規定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以出生的法律事實作為自然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條件,尚未出生的胎兒屬于母體的一部分,當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若承認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顯然與現行法律規定相矛盾;

2、民事權利能力又稱為民事權利義務能力,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義務能力,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根據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確定胎兒享有民事權利的同時,為胎兒設定義務成為可能,而使胎兒承擔法律義務與法律保護胎兒利益的初衷不符;

3、確認胎兒權利能力,全面保護胎兒利益可能動搖我國計劃生育國策:胎兒具有權利能力,其生命利益當然受法律保護,其結果將意味著胎兒中途夭折時(流產)會將引起侵害生命權(甚至殺人罪)的法律運用,這顯然與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和優生優育的政策導向不相容。

基于對胎兒權利能力引發的種種問題的擔憂,有學者反對將民法保護胎兒的基礎建立在權利能力之上,認為如果在胎兒利益的保護上仍固守權利能力制度,不僅難以周到地保護胎兒的利益,而且會因固守權利能力制度而限制法律的進步與發展。 有學者甚至因而對權利能力存在的合理性提出懷疑,如曾世雄先生認為,權利能力的設置并非為民法上不可或缺的制度。(二)法益說評析

法益說理論來自于司法實踐,具有實效性優勢,且該理論有較強的理性主義傾向,具有自然法的特點,適用范圍靈活,英美法系國家和部分大陸法系國家運用該理論在個案中成功解決了胎兒損害賠償問題,我國司法實踐中也曾以此為基礎,較為成功地解決了死者利益保護問題。但筆者以為,該學說也存在許多問題:

1.法益說理論過于抽象,與法律規范所要求的嚴謹性不符。學者目前在法益的界定及其與權益、權利、利益之間的關系上還存在很大分歧,尚未形成共識。法益一詞本身抽象性強,難以準確界定其適用范圍,將其作為法律術語用于保護胎兒利益,與法條本身的嚴謹性要求不符。

2.法益說可操作性差,給司法實踐帶來難題。該說來自于司法實踐,為解決現實問題而形成的理論,缺乏理論根基。其以胎兒為生物學上的生命及胎兒與人的關系作為論證基礎,過于理論化,與倫理道德的聯系過于緊密,難以在訴訟中得到正確運用。而且該說適用范圍的廣泛性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規制,在我國目前法官專業素質普遍不高的情況下,很難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該理論解決實際問題。

3.法益說理論所解決的重點問題是法律為何要保護胎兒利益,強調因胎兒享有法定利益而當然受法律保護,而就如何保護問題卻始終未能明確說明。民法如何確認胎兒該項法益,胎兒該項法益存身何處,在大陸法系國家立法傳統下,法益說難以給出確定答案,其理論也難以融于大陸法系民法體系之中,使得其所謂胎兒法定利益師出無名。

(三)權利說評析

權利說得到部分學者贊同,也在部分國家的立法中得到肯定,原因在于此觀點繞開了權利能力制度因出生的限制在胎兒保護問題上所表現出的無能乏力的窘境,通過比較分析各國司法判例和實踐經驗,根據胎兒利益保護的實際需要,明確、具體地解決了胎兒哪些利益應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個案上彰顯了公平與正義的法律理念。但此觀點也并非無懈可擊:

1.權利說理論以英美法系國家判例法為基礎,有針對性地解決胎兒的權利范圍問題,對于以成文法為傳統,在人格、權利能力體系下構建人法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而言,權利說并未從根本上說明胎兒何以能夠享有該權利,缺乏理論基礎,其是否能真正解決胎兒利益保護問題,在大陸法系國家充分發揮實際作用還值得懷疑。

2.權利說難以全面保護胎兒利益。該說大致確定了胎兒的權利范圍,在法律適用上簡單明了,但畢竟立法者受立法水平及社會發展狀況的限制,難以窮盡對胎兒權益的羅列。各國法律條文的多寡,內涵的大小體現出各國胎兒利益受保護的范圍的不同:《德國民法典》規定了2項(繼承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日本民法典》規定了3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繼承權、受遺贈權)。實踐中德、法等國家司法不斷突破原有法律規定的權利范圍,人們圍繞胎兒到底應該享有哪些權利而爭論不休,由此可見該說具有明顯的適用局限性。

3.權利說中提及的權利主要為請求權,如胎兒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以侵權責任法為切入點,以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對胎兒利益的侵害,胎兒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問題似乎并不在討論范圍內,但實際上仍存在一個類似問題,即侵權責任的成立,是否以侵害行為發生時存在一個具有權利能力的被侵權人為要件。享有民事權利應以取得民事權利能力為前提,自然人何以享有胎兒期的民事權利是法律確認胎兒權利時必須明確的。

三、我國民法保護胎兒應采用的理論基礎

法益說和權利說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以法律主體為核心構建解決機制,與近現代民法所極力捍衛的主體人格獨立、權利本位的理念相悖。相比之下,筆者認為權利能力說更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我國未來民法典可采權利能力說解決胎兒保護問題,但需就權利能力作技術處理,即堅持活著出生規則,胎兒只有在活著出生后,方可取得其在胎兒期間的權利能力。理由如下:

1.肯定胎兒的權利能力,確認其民事主體地位,是現代民法民事主體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權利能力的演變過程就是人類解放的過程,即人從完全不具有權利能力(奴隸),到具有部分權利能力(半人),到具有完全權利能力(民法自然人)。 從民法確認民事主體的進程來看,民法并非自始就將現實世界的一切實體都確立為法律關系主體,都賦予其權利能力的,而是在立法政策的作用下,依其特殊認識選擇一定的實體。 民法確認胎兒的民事主體地位,是因為胎兒雖在母體之中,但他終究要脫離母體而獨立,成為民法上的獨立人,對胎兒利益予以保護實際上就是對法律人的保護。隨著現代人權理論的發展,部分國家或地區已經在立法上確立了胎兒的主體地位。

2.部分學者基于權利能力的束縛所主張的權利能力無用論,筆者不能茍同。權利能力概念始創于德國,是對古羅馬法中人格這一更偏重于哲學意味的概念的替代,任何人既有權要求別人尊重他的人格,也有義務尊重別人。 只是權利能力相對于人格而言,含有更多技術上的考慮,權利能力的本質內涵是體現法律對人性的尊重與肯定,而非簡單的哪些主體適用民法,哪些主體不適用民法的問題。胎兒盡管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但從受孕時起,他就是一個獨立的,區別于母親的生物體,其與母親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法律不能否認其具有部分人格,不能否認對其利益進行保護。

3.以活著出生規則限定胎兒的權利能力符合理論及實踐需要。探討胎兒的權利能力問題并非純粹為了保護胎兒,而是保護未來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法律作為沖突的處理規則,若其不能有效地保護公認的需要保護的利益,就應質疑其設計的合理性,并予以完善。在胎兒利益保護問題上,我們無需狹隘地理解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規則,也無需為保護胎兒而對權利能力制度肆意地摧毀,僅需在胎兒權利能力問題上附加活著出生規則即可使因賦予胎兒權利能力所帶來的諸多問題引刃而解。

(1)有學者認為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有悖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邏輯。事實上,在胎兒權利能力問題上,堅持活著出生規則,使其與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傳統說法相吻合,既保護了胎兒利益,也維護了大陸法系民法概念的嚴謹性和民法理論體系的完整性。分析大陸法系國家民事立法就會發現,只要涉及胎兒利益保護,都無一例外地附加規定出生或非死產條件。

(2)有學者認為賦予胎兒權利能力,就有可能為胎兒設定義務,而胎兒承擔法律義務有違法律保護胎兒的初衷。筆者認為這種擔憂完全沒有必要:首先,迄今為止各國就胎兒問題的爭論僅限于對胎兒利益保護問題,立法、學說及司法實踐中從不討論胎兒的義務能力問題,即對胎兒利益的保護當然地排除義務的承擔。其次,在活著出生規則限定下,胎兒活著出生后,就其胎兒階段所獲得的權利能力,與自然人權利能力并無差異,既然剛出生的嬰兒(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可以承擔法律義務,那么已出生的自然人承擔其在胎兒階段所產生的法律義務當然無法律障礙了。最后,自然人在胎兒階段所能產生的法律義務都是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細數起來少之又少,若確實有失公正完全可以通過法律規定予以排除掉。

第8篇:理論基礎范文

    一、所得稅會計的概念及其成因

    所得稅會計(income tax accounting)是研究處理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會計理論和方法。在所得稅會計中有幾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在此有必要做一個明確的界定即: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

    (1)永久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

    (2)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列示在會計報表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是指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的稅基和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值之間的差額,該差額在以后會計期間當資產收回或負債償還時,會產生應稅所得或扣除金額。與時間性差異不同,對暫時性差異的定義是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出發的。

    (3)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是指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定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對時間性差異的定義是從損益表的角度出發的。

    而所得稅會計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就是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存在的差異所致。而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由于遵循的原則不同,前者遵循的是會計準則而后者遵循的是稅法。正因為如此,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時必須將會計收益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調整,由此也就相應的產生了所得稅會計。

    二、所得稅會計的相關理論基礎

    我國所得稅會計起步較晚,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理論也經歷了不斷的變化,并且逐漸與國際會計理論相趨同。具體來講,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理論經歷了從收入費用觀到資產負債觀的轉變,接下來,本文將對這兩種觀念做簡單的介紹。

    (1)收入費用觀。收入費用觀是指根據收入和費用來確認與計量企業收益,這種觀念認為收益是收入與費用直接配比所得出的結果。因此在這種觀念指導下的計量收益的方法又被稱為收益表法。這種方法的核心是對費用、收入等會計要素進行確認和計量。并且在此影響下的財務報告體系中的核心內容是收益表。在這種觀念指導下的會計處理方法的缺陷在于具有很大的主觀性,當會計主體發生收益平滑或盈余管理行為時,可能會導致賬面收益與實際業績完全脫離,甚至連對于收益的反映也不夠準確。

    收入費用觀要求準則制定者在準則制定中,首先考慮與某類交易相關的收入和費用的直接確認和計量。

    (2)資產負債觀。與收入費用觀相對應的一種觀念是資產負債觀。這種觀點認為收益是企業期初凈資產和期末凈資產比較的結果,主張直接從負債和資產的角度確認與計量企業的收益,因此被稱為財產法。在這種觀念指導下的會計處理方法更加注重交易的實質,它將收益與資產、負債聯系起來,并且加入了遞延、應計、攤銷等會計程序,從而使得利潤的客觀性增強。同時這種觀念指導下的會計準則更加有利于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3)我國會計理論基礎的變化。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規定我國企業對所得稅的核算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一規定使得我國所得稅會計處理的基礎發生了本質上的變化。它要求企業在取得資產和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當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存在差異的,應當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而在此準則之前,我國使用的是《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它要求企業在收入費用觀的指導下采用應付稅款法及納稅影響會計法等等。從以前的收入費用觀念指導下收益表法轉變為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的財產法。這顯示著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三、我國現行的所得稅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

    (1)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及其轉回政策設置不合理。所得稅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性暫時差異帶來的經濟效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繼后期間根據新的環境和情況判斷能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應相應恢復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這個過程中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有一定的主觀性,這就導致管理當局有機會認為的操作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處理,例如將其計入營業外支出以達到操縱利潤目的。

    (2)相關科目設置不夠細致。在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有些科目設置不夠細致,例如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準則規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準則又規定企業對能夠結轉后期的可抵扣的虧損,也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而準則又未設置二級科目,以區分兩者。這就給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工作帶來難度,同時,也給企業利用規則漏洞少繳納所得稅提供機會。

第9篇:理論基礎范文

一、審計環境的變化對審計理論基礎外延的

審計理論基礎的外延是指不直接作用于審計理論的科學理論,它通過功能的滲透或影響力作用于審計理論基礎,并對審計理論產生影響。傳統的審計理論基礎外延主要包括、學理論、系統科學理論。任何事物都是隨著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審計理論基礎也不例外。

1.制度拓展了審計理論基礎的外延。如果沒有英國1844年的《公司法》關于檢查公司賬目的有關規定,就不可能催生和推動民間審計的發展;如果我國1982年修改的《憲法》中沒有增加國家實行審計制度的規定,我國的國家審計體系就不可能在1983年得到重建。證明,審計的建立和發展與其他許多事物一樣,無不依靠各國法律法規的推動,所以法律制度顯然是影響審計理論基礎的重要環境因素。這些法律包括憲法、公司法、證券法、商法、經濟法、審計法、會計法、稅法等。

2.制度的形成與審計理論基礎外延的發展密切相關。在社會化生產的條件下,企業組織形式逐步由獨資和合伙制發展到股份制,資本市場的發育和成長促使企業規模不斷擴大,管理層次增加,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發生分離,委托關系和受托責任形成。所有者為了約束和監督經營者,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不受侵犯,就必然產生了建立審計制度的需求,因而制度經濟學、產權經濟學等理論就成為審計理論基礎的重要。

3.經濟體制改革對審計理論基礎外延的影響。建立企業制度,要求根據“政企分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原則組織生產和經營。為此,必須加強國家審計,建立內部審計,發展社會審計,這必然對審計理論基礎的擴展產生影響。

4.的進步與發展始終與審計理論基礎外延的發展密切相關。進入21世紀,社會邁向知識經濟,技術的迅猛發展將改變傳統的交易行為和核算方式,審計理論基礎也將發生相應變革。

二、審計的基本特征對審計基礎內涵的

審計理論基礎內涵對審計理論的作用較之審計理論基礎外延更為直接,它一般包括財務和理論、管理理論、統計科學理論。現代審計的基本特征包括:以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審計;抽樣審計;機審計;性復核;管理審計;以滿足審計信息需求者要求為目的的審計。現代審計的新特征、新學科的不斷涌現,極大豐富了審計理論基礎的內涵,主要影響表現在:

1.內部控制制度是管理現代化的必然產物,而內部控制制度的產生和,促使審計實務由詳細審計發展成為以測試內部控制為基礎的抽樣審計。在測試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是否有效運行的過程中,采用了詢問與實地檢查等,其間了心的有關理論。因而審計理論基礎包含了心理學的理論。

2.在分析性復核過程中,應用偵查邏輯學理論。審計證據的獲取可通過檢查、監察、觀察、查詢、函證及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程序,這類程序類似于偵查學中的某些方法和程序。在證據的獲取過程中,需要大量地運用邏輯判斷以整理分析審計證據,排除偽證,使獲取的證據充分而且適當。因此,審計理論基礎應包括偵查邏輯學的有關理論。

3.科學的抽樣方法是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審計質量的有效途徑。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僅需幾秒即可完成隨機數的產生及所有的編碼工作。從總體中抽取樣本時,對審計人員來講最關鍵的是所有總體中的項目都能被客觀地抽取,而采用恰當的統計抽樣方法能避免抽取無代表性樣本的風險。在審計復核中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可達到迅速、客觀、公正的目的。

4.分析性復核是為避免抽樣審計的內在缺陷,將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關系模型化,并通過推導形成有關數據作為審計證據。因而由統計知識、數學方法和理論相結合而成的計量經濟學理論也是審計理論基礎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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