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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監管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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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監管

第1篇:行業監管范文

但凡牽涉巨大利益的國際規則,其制定過程往往經歷曠日持久的爭吵,但此次巴塞爾III的推出,異常迅速,前后僅用兩年時間。如果從2009年底公布第一版征求意見稿算起,到2010年11月在G20峰會上通過最終版本,就更縮短至不到一年。這背后發生了什么?推動力來自哪里?

巴塞爾III大幅提高銀行資本要求,凈化資本成分,提出杠桿率等新的監管指標,提出逆周期監管理念并增加資本要求……大刀闊斧的改革同時遭遇質疑,監管效力如何?是否會抑制經濟增長?就在巴塞爾III通過之際,中國銀監會開始在國內商業銀行監管中推行巴塞爾II的監管標準,接下來中國等新興經濟體,是否需要迅速跟進落實最新監管標準?

2010年12月7日,《財經》雜志記者在阿姆斯特丹荷蘭央行大樓里專訪了巴塞爾委員會主席的魏霖克(Nout Wellink)先生,這位67歲的銀行業監管者精力充沛,他同時擔任荷蘭央行行長。

采訪在清晨進行,面對記者的第一個問題:“制定巴塞爾III的過程有多困難?”魏霖克用手揉搓額頭,像是剛從一場讓人精疲力竭的爭吵中解放出來。

好在接下來的對話進展順利,這位身處國際銀行業第一線的監管者,首次通過中國媒體向銀行業同行解釋巴塞爾協議討論制定的前因后果,涉及多元的監管理念沖突與標準博弈。

談及中國正在引入的巴塞爾新協議監管標準,魏霖克表示了謹慎的樂觀。他相信中國銀行業正在經歷一個過程,“方向是讓銀行的風險敏感性更高。這個過程歐洲經歷過”。

銀行將更傳統

《財經》:新協議終于通過了,這是否意味著大家就銀行業監管規則徹底達成了一致?

魏霖克:實際上,不是每個人都喜歡這個新規則。老實說,直到現在還有很多人腹誹新的監管規則。但不管怎樣,質疑歸質疑,我們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因為每個人都意識到必須要有一個解決措施,而且還需要走得更遠。

《財經》:在巴塞爾III一系列的監管改革中,哪部分最困難?

魏霖克:很難說哪部分是最困難的。你很快會發現,所有這些改變都非常困難。

其中,很困難的一點是“資本定義”。我們提升了資本的質量和要求水平。資本質量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以前所謂的各種資本組成成分并非都合格。比如在一些國家,商譽被視為資本構成成分,但是危機來臨時,商譽是不存在的。

所以,我們要找到一個全球統一的資本定義。這是個異常困難的事,因為一些國家的金融資本工具在其他國家根本就不存在,即使一樣的金融工具,在經歷危機時的表現也不一樣。

真正高質量的資本是普通股和利潤留存,除此以外,只有少數的特例被納入到了合格資本范圍內,因為這不可避免,我們不得不為了個別國家的特殊情況做一些調整。

關于流動性,也是一個很艱難的提議。以前并沒有全球統一的最低監管值,所以討論進行得非常困難。一開始,我問自己,有沒有可能達成共識呢?我開始是很懷疑的。但是最后一天,我們做到了。同樣的,我們再次遇到這個問題:定義,什么是流動資產的定義。

《財經》:除了重新定義資本,我們還看到,一些曾被認為是“古舊”而過時的指標在巴塞爾III中開始重提,這是出于什么樣的考慮?

魏霖克:是的。這恰是巴塞爾III的第三個難點――杠桿率。當我2006年成為巴塞爾委員會主席時,在墨西哥的一次會議中討論引入杠桿率的提議。當時,除了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Sheila Bair,每個人都反對。他們說,杠桿率過時了,是100年前的指標!

但這個指標并不像說的那樣過時。在巴塞爾II框架下,人們考慮風險權重,這是非常合理的方法,但如果你犯了錯誤,沒有前瞻性地衡量風險,那你就有大麻煩了。這就是剛剛發生的事情。

曾經有一個大型跨國銀行的負責人跟我說,“我過去犯過一個錯誤。”我開玩笑說,“祝賀你!我犯過不止一個錯誤。”他說,“不,真是犯了一個錯誤。我忘記了杠桿率。”

杠桿率看似過時,但不會讓你把所有雞蛋放到一個籃子里,即使你認為這些籃子都沒有風險。舉個例子,房產抵押貸款,在風險敏感型框架中,它的風險權重是很低的,因為人們需要住所,根據以往的經驗違約率是很低的。但是當你碰到房地產業危機時,就會遇到大麻煩。這就是發生在愛爾蘭、西班牙的事情,也是30年前荷蘭遇到的問題。

所以“防彈墻”是必要的,否則你就會在巴塞爾II的框架下追求永無止境增長的資產負債表。

《財經》:所以要回到最基本的銀行業監管原則上來?

魏霖克:在巴塞爾II下,風險敏感框架是核心,因為這種敏感框架對作決策很有幫助。但是一個安全網或者說防彈墻也是極其重要的。

我們竭力想讓銀行回到比較保守的軌道上來。巴塞爾III的一個影響將是,相比最近幾年的趨勢,銀行變得更加傳統。流動性比率將促使銀行減少資產和負債的錯配。

對于銀行的交易賬戶,涉及到復雜的金融產品,我們對其提出更高的資本要求。這就使得這類業務的吸引力降低,銀行會減少此類業務的規模。很多銀行不喜歡這樣,游說的力量也在增加。

《財經》:比如國際金融協會(IIF),他們也在出面游說?

魏霖克:是的。我們和IIF的關系是不錯的。我經常告訴自己他們是游說機構,不應該經常聽他們的。不僅是IIF,這種事也經常發生在歐洲,給歐洲機構、歐洲議會和政府施加壓力。

大家應該知道,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是一籃子措施,但最后需要各個國家的議會批準才能在該國實施。所以我們不是在替歐洲作決定,我們只是制定一籃子措施,它是國際社會都認可的,而現在輪到各國政府了,需要各國議會的認可。

未來你可能也會看到一些國家監管政策的調整,比如在美國和歐洲。游說力量在此時此刻所能施壓的是各國政府和各國監管當局。

經濟受影響有限

《財經》:新監管協議對經濟究竟產生多大影響?IIF曾經了一份評估報告,結論是會打擊經濟復蘇,你認同他們的判斷嗎?

魏霖克:他們試圖嚇唬各國政府,說“如果你遵循了巴塞爾委員會的建議,會讓GDP重挫3%、4%甚至5%”。可是我們不相信。我們做了幾百個模型來測量新監管規則對經濟的影響,世界上大部分監管部門負責人、很多專家都參與其中。最后我們得出結論,在過渡期,增加銀行資本要求對經濟的影響有限。

《財經》:我們看到你們的報告測算數據,似乎新規則對全球經濟負面影響不足1%。

魏霖克:不足1%。每增加銀行業資本1個百分點,經濟下挫0.2%,這僅是過渡期的影響。當進入穩定期,新規則對經濟的影響會是正面的。

在過去100年里,金融業的危機發生過很多次,平均來講,每個國家每20年-25年就會遭遇一次。而合理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可以降低50%危機發生的幾率。所以這是值得的,因為危機的代價是巨大的。IMF的測算是,危機平均讓一國GDP萎縮15%。對于特定國家,這個數字還會更高。

根本上講,一個體系需要緩沖,就像公共領域一樣,緩沖對于銀行系統一樣重要。前者對應的是預算盈余,后者是資本緩沖。在非金融領域也是如此,也需要有一定緩沖。因為有太多風險是我們不能預見的。雖然你不確定這些未知風險何時出現,但它們始終存在。這就是為什么要有緩沖,這就是制定更高流動性緩沖和資本緩沖背后的邏輯。

《財經》:新監管規則對世界經濟的影響測算是個平均數字,有沒有對各個國家經濟產生影響的具體測算數字?哪個國家受到影響最大?

魏霖克:我們確實做了這樣的測算,有接近300個銀行樣本,但不應該由我們來結果。我們把結果給了各國的監管機構,它們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國情做出類似的測算。

我們之所以做這樣的測算,是因為不想破壞銀行系統,這就需要知道新規則對每個國家甚至每個銀行的影響究竟有多大。

結果是,各國受到的影響距離平均水平有個波動區間,但并不大。

《財經》:各國的國情很不一樣,在推行統一監管措施上,如何解決差異化監管問題?

魏霖克:我們在制定規則時考慮了不同國家的不同情況。有人說,這雖然是一個全球化的時代,但各國國情不同,你必須接受這一點。但我的理念不同:如果你想在全球化的時代生存,不管你現在的金融體系具有19世紀的做法,還是別的什么世紀,都不得不做出改變以應全球化。

在全球化的時代,新的銀行監管規則有兩種解決方法,一是制定一個包含十萬個特例的規則,這樣的結果是透明度下降;二是為了增加透明度,盡量制定一個適應全部國家的規則,只提供有限數量的特例,剩下的讓各個國家調整它們的系統以適應新的環境。

并非適用所有銀行

《財經》:新規則提出了大銀行的約束問題,具體會采取什么策略?

魏霖克:我們已經完成了銀行業監管的整體框架,接下來要討論的是:對于一些具有很強系統關聯性,而且在市場中因為“大而不能倒”而具有特殊競爭優勢的銀行,應打消其“優勢”,提出更高的資本金等要求。

我們正在開發一套方法來界定哪些是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我們稱其為“大而不能倒”,但這不是正確的表述。因為小型銀行也有可能在系統中扮演重要角色,比如支付系統中。

《財經》:所以確定系統性重要銀行名單時,規模不是唯一標準?

魏霖克:是的。我們還要考慮關聯性和替代性。目前巴塞爾委員會正在制定這樣的鑒別方法,我們最終提交給金融穩定委員會的不僅是一套方法,還會有一個名單。

在2011年一季度,我們將嘗試找到更精確的數據,來確定應該給這些銀行設定多少額外資本要求。但這只是針對系統性重要銀行一籃子指標中的一個。

《財經》:什么時候能有結果?

魏霖克:我們爭取2011年中拿出名單來。

《財經》:對于大多數國家來說,它們既有國際型的銀行,也有只在國內開展業務的銀行。如果統一全球的銀行監管規則,會不會產生新問題?

魏霖克:你所說的是在一些情況下,全球的銀行監管規則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有些銀行是完全本地化的。這就需要這個國家來做選擇。比如在美國,巴塞爾II只用于大銀行,多少家呢?大約20個,甚至更少。如果說要把這套規則搬來推行到農村地區的所有銀行,那肯定是瘋了。在歐洲,我們選擇了一個比較難的路,我們決定在全部銀行系統中推行巴塞爾II。

但不得不說的是,巴塞爾II根本上來講是一個有益的方法。但是如果你不在世界范圍內開展業務,不賣那些復雜的金融產品,不證券化和再證券化,那么你就不會有問題,即使在巴塞爾II的框架下也是如此。我個人的看法是,應該在全球范圍內引入這樣的監管體系,但是對于一些國家的本土金融系統,它可能太超前了。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你不開展復雜的金融業務,新規則也不會阻礙你的業務發展。

《財經》:讓我們縮小一下觀察尺度。亞洲金融與歐美的有很大差別。比如中國,銀行是有隱形國家信用擔保的。資本對于中國的銀行和其對歐美的銀行,意義和作用是不同的。在這種情況下,統一國際資本要求的意義何在?

魏霖克:在特定的時刻,一國政府決定為銀行提供擔保,這也正是他們目前的做法,但可能不再是最好的方式。這取決于每個國家怎樣根據自己的國情選擇自己的路。我不確定政府為銀行提供擔保是否是明智的做法,因為有些國家處于特定的發展階段。

但另一方面,如果看更遠一點,比如2050年,你已經有了充分發達的經濟,有很龐大的銀行業,大到政府再也沒有能力去擔保了,事情會怎樣?所以,出于長期利益考慮,一國應該思考,該多大程度地引入國際游戲規則。

《財經》:你個人認為新興市場,比如中國該多大程度上引入這些規則?

魏霖克:我對中國的了解還不夠,所以答案要中國人自己給出。但我可以介紹一些經驗。歐洲決定全面推行巴塞爾II,因為歐洲大陸是一個統一開放的經濟體,具有一定的發達程度。但是,當我穿越美國中西部地區時,看到很多本土小銀行,致力于本地經營,私人擁有。我也傾向于不將巴塞爾II引入到類似銀行系統中。

《財經》:對于中國推廣新監管措施,有沒有一些具體建議或提醒?

第2篇:行業監管范文

一元監管還是多元監管

在設計銀行監管體系時,一個關鍵的決策是要決定建立一個還是多個監管機構。經驗表明,這兩種選擇各有優勢和劣勢。主張建立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的最主要的理由是他們擔心多元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而那些主張建立多元監管機構的人反而強調機構之間競爭的優勢。

據不完全統計,世界上有84%的國家是有一個獨立的銀行監管機構,如英國、法國、西班牙、瑞士、新西蘭、日本和印度等等。剩下16%的國家則成立了多個銀行監管機構,包括美國、澳大利亞、韓國、泰國、中國以及臺灣地區等等。

中央銀行是否扮演監管者的角色

就像一元監管和多元監管的問題一樣,理論上,對中央銀行作為監管機構這種作法的利弊也是眾說不一。贊同中央銀行監管的最有力的論據是,中央銀行掌握第一手關于銀行狀況和表現的資料,繼而可以幫助它們及時辨別和應對系統方面出現的緊急問題。持反對觀點的人則強調了中央銀行監管責任和其貨幣政策責任之間所固有的矛盾。在經濟下滑時期這種矛盾更加尖銳。中央銀行可能會被誘使去制定一個過于寬松的貨幣政策,以避免對銀行利潤和信貸質量的負面影響,或者為了更好的執行擴張性的貨幣政策,鼓勵銀行更加自由地去擴大信貸,這樣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忽視信貸質量。

目前,世界上117個國家當中有四分之三是由中央銀行擔任監管角色,這其中又有64%的國家的中央銀行是獨立的監管者,例如,埃及、南非、巴西、印度、新西蘭、菲律賓、越南、愛爾蘭、意大利、俄羅斯等等。美國等一些少數國家則是在中央銀行以外,至少有一個機構行使銀行監管的權利。大約有五分之一的國家沒有給予中央銀行任何監管責任。

銀行監管者的監管范圍

有關監管者監管范圍的辯論源自于金融機構業務的日益復雜和其規模的日益擴大,以及金融業日益全球化的趨勢,這些變化與趨勢導致了不同金融行為的辨別越來越模糊。在許多國家里金融巨頭同時操作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為了能有效監管這些實體,尤其是控制好風險,有些人認為設立覆蓋整個金融服務業的一個監管范圍寬泛的監管者是必要的。而反對者則認為這樣的設立將導致本應該分散于不同機構中的權力不恰當的集中。

目前,世界上116個國家中,約55%的銀行監管者的管轄范圍只局限在銀行業,這些國家包括中國、巴西、埃及、德國、美國、俄羅斯、以及中國香港地區等等;有11%的銀行監管者也對證券公司進行監管,例如,比利時、法國、盧森堡、瑞士等,20%國家的銀行監管機構的對保險公司也進行監管,如奧地利、愛爾蘭、加拿大,馬來西亞等;另外還有14%的國家同時對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進行監管,例如,英國、澳大利亞、丹麥、日本、韓國等等。

銀行監管機構的獨立性

在對近期多個損失慘重的銀行貨幣危機的反省中,銀行監管的獨立性問題受到很多研究者的關注。研究表明,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對銀行更好的發揮作用乃至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具有決定性的意義。監管者在一定程度的上的“獨立”,能夠抵制壓力和影響,維持銀行的安全和穩定。此外,監管的獨立性允許銀行監管者用嚴格的、專業的且可靠的辦法來監督銀行的財務狀況。

在被調查的104個國家當中,有約54%的國家的監管機構有相對較低的獨立性,包括中國、新西蘭、韓國、芬蘭、匈牙利、墨西哥、南非等,也包括一些離岸金融中心如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而約24%的國家有相對較高的獨立性,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法國、荷蘭、盧森堡等;22%的國家介于兩者之間,如日本、新加坡、比利時、瑞士、意大利等等。調查也表明,欠發達國家的銀行監管機構的獨立性更弱。

監管構架對銀行業績效的影響

當一國的決策者決定其銀行監管的結構、范圍和獨立性時,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這些方面是否會影響銀行業的業績,如果影響了,那么它們是如何影響的?

如果多元監管體系導致了監管機構競爭的過度,從而導致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低下,那么另一方就會堅持他們的觀點,即一元監管體系可以避免這種負面的影響。另外,一些人認為一元的獨立的監管體系能夠減少政策性負擔,在某種程度上,降低銀行的成本,提高收益。但是,多元監管體系中機構之間的競爭,更能夠促進銀行業的變革與發展,從而也會帶來銀行業收益的提高。因此,沒有大量經驗性的證據,我們不能確切認定說監管構架可以影響銀行的績效。

同樣,由于缺乏先前的經驗性證據,中央銀行是否是監管機構對銀行業收益的影響也是未知的。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管理和銀行監管的兩項職責之間存在沖突。一方面,在經濟下滑的過程中,中央銀行放松對銀行的管制,使他們可以脫離信貸質量問題,這種沖突反而對銀行盈利能力有正面影響,另一方面,如果松懈的監管刺激了低信用度的延伸,信用質量在今后就會變得更壞,銀行的收益就會下降。

此外,銀行監管范圍對銀行收益的影響也沒有確定。例如,一個統一的監管者可能促使銀行,尤其是大的、復雜的機構更好的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從而讓銀行有更好的表現。然而,大家也在爭論,這種集中度的缺乏可能導致對銀行業需求敏銳度的降低,從而使銀行的收益低于在一個高度集中的監管體系之下能夠獲得的水平。

在監管機構獨立性對銀行業的影響方面沒有模棱兩可的觀點。在監管制度被政治壓力而不是市場的力量所主導時,銀行更有可能被迫擴大信用或者被政府操縱而被迫擴大信用以迎合政治需要。所以,當一個獨立的監管者能夠有效的鼓勵銀行在基于信貸質量標準的基礎上做出決定時,銀行的收益和表現就會提升。

第3篇:行業監管范文

關鍵詞:銀行;金融;監管

一、金融監管存在的體制問題

我國在1993年以前的時候,銀行金融業根據當年的市場環境,曾近進行過有關銀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相關性嘗試,但是,當時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在當時形成了國家經濟相對過熱的局面,但是銀行業和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卻監管的水平相對較低,在1993年左右,全國性的范圍之內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的經濟形勢,當年銀行中大量信貸資金沒有流向生產經營的企業,反而并用于在市場中從事投機買賣的行為,導致當時國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混亂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時候,國家開始下決心整頓當時的金融秩序,重點對銀行等金融企業進行整頓。隨后我國的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相互之間實行分業經營的經營模式。為了有效的加強管理,政府成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進行有力的監督管理工作。隨后我國的人大會議分別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確立了在我國金融行業進行分業經營的相關模式。“

我國金融業在剛開始發展的時候,實行分業監督管理的體制對于我國當時的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進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相應的問題:在我國的大多數基層地區,監督管理機制還是很匱乏的;在一些城市當中,對金融業進行重復性監督管理的現象也是十分的顯著;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政府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實現共享;機構型的監督管理部門與當時金融業務發展多樣化之間也存在著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顯的存在監管資源浪費的情況。因此,怎么樣能夠更好的利用好現有的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資源,防止相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出現盲目性擴張的情況,避免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金融監管的過程中出現“各自為政”、“濫設機構”的情況,并將這些資源進行統一的調配,綜合利用,爭取在最大限度上實現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對金融監管的認識不充分

根據我國對國外金融監督管理的學習可以發現:我國在對銀行業實施金融監督管理過程,會出現因為實施監管工作任務的當事人個人在自身的學識水平、自身所處的金融地位、監管者本人的職業特征、國家相關政策在執行過程出現的差異,在認識上所發生偏差等而出現了不同的金融監管者就有不同的行為表達。如果我們從社會中經濟環境和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進行考慮,往往是金融監管當局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在監管過程中,缺乏通盤性的考慮,再加上在一些基層地區,被監管者自身對監督管理工作不夠了解,認識也不到位。就出現了在一些基層地區,有些銀行業等金融機構時常出現違規經營的事情,在我國的一些地方,還存在著當地政府對金融監管不夠重視,沒有充分認識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義。

三、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不適合金融全球化的趨勢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督管理體制仍然是對金融業進行分業的監督管理工作。這種體制有其自身的優勢:能夠讓中國人民銀行在第一時間內就可以根據景榮市場的變化,來調整相關的貨幣政策,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這樣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貨幣政策的相對獨立。但是,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就不得不面對要對外開放我們的金融市場,允許國外的資本進入我國的金融市場中來,這樣,我國現行的分業金融監管就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斷也就逐漸的顯現了出來。例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信息不能有效的進行溝通,相互之間不能做到互通有無,而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又會出現監管重疊的現象,很難對實行混業監管的金融機構實現有效的監管工作。

四、監管難以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

借鑒國外對金融行業的監督管理的成功經驗,并對我國的金融監管的現狀進行分析,可以總結出這樣的相關結論:目前,導致我國金融行業處在潛在威脅的,主要存在兩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廣大的銀行顧客對銀行內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則是在銀行業等金融體系的內部存在著監管方面的漏洞,這兩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現在金融監管難以跟上金融創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決這兩方面的問題,最直接也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要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要維護顧客知情的權利,

五、宏觀審慎性監管問題

我國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時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觀審慎監管實體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難產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觀審慎監管的好處就在于:政府相關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金融市場有著很全面的了解和認識,隨時掌握最新的市場動態,對于金融市場中可能產生的行業危險進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問題也依然存在,全國大大小小的所有銀行業都歸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夠的權力對這行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但是,目前全國各地的銀行金融機構是遍地開花,金融機構呈現出快速發展的強進勢頭,各家銀行金融機構,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條件之下,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情況,進行有效的調配工作,這就對央行的監管權力提出了相應的挑戰,無形之中增加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壓力。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的原有秩序。

參考文獻:

[1]廖崛著.對危機后銀行業“行為監管”的再認識[J].金融監管研究,2012(01):15-17.

第4篇:行業監管范文

銀行業創新能力的增強及創新產品的應用,不但改善了銀行的收入結構,提高了其市場競爭力,特別是在支持小企業融資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也取得積極成效。例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銀監會提出的小企業貸款“六項機制”的要求,大力開展小企業貸款,目前觀念正在轉變,服務正在創新,貸款投放正在加大,滿足率正在提高。初步統計,目前主要金融機構小企業貸款余額近3萬億元,不少地區的小企業貸款滿足率已經達到50%以上(調查資料顯示北京地區的小企業貸款滿足率已經接近75%)。截至2006年6月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業貸款余額12241.4億元,比2002年末增加6662.1億元,增長119%,其中農戶貸款余額9454億元,比2002年末增加5217.3億元,增長123.2%,農民貸款難得到有效緩解。

當前,我國已進入實施“十一五”規劃的新時期,入世過渡期也將在今年12月全面結束。站在新的歷史起點,銀監會將做好全面開放條件下的銀行業監管工作,鼓勵創新發展,進一步提升銀行業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的能力。

一是深入推進銀行業改革

重點督促大型銀行完善公司治理,推進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實行戰略事業部制,實現由“部門銀行”向以客戶為中心的“流程銀行”的轉變。加快中小銀行機構改革步伐,鼓勵經營規模大、管理水平高的地方金融機構跨區域經營,鼓勵城市商業銀行引進合格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快農村金融改革步伐,推進農業銀行改革盡快啟動,明確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職能定位,有序組建郵政儲蓄銀行,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發揮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二是改進加強全面開放條件下的銀行業監管

目前正在修改《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制定《外資銀行監管指引》,完善《外資銀行并表監管辦法》和《外資法人機構公司治理指引》,依法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三是鼓勵金融創新,改善金融服務

第5篇:行業監管范文

對政策性銀行應實行分業監管

政策性銀行于1994年先后成立,當時是根據金融體制改革的要求,將政策性金融業務和商業性金融業務進行分離,由政策性銀行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外貿政策、糧油棉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等的要求,在各自特定的業務領域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政策性銀行的經營方針、市場定位、業務范圍和服務對象都發生了一些變化。

作為銀行監管部門,我們必須敏銳地洞察和熟知這些發展變化,及時調整監管思路。因此,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關鍵就在于分業監管,即根據其業務政策性強度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監管。例如,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運用分政策性和商業性兩塊,兩塊的政策性強度和風險程度都不同,對其監管就不能按同一標準進行。其中,政策性貸款又可以細分為指令性貸款和指導性貸款,兩者在政策性上也是有所區別的。指令性貸款如果出現了風險、形成了損失,屬于政策性風險,對其監管主要是合規監管,即監管的重點是銀行的業務合規性,有無違規操作等。指導性的貸款如果出現了風險、形成了損失,則屬于經營性風險,對其監管主要是風險監管,即監管的重點是看銀行是否做到了審慎經營、有無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

對國有商業銀行應實行盡職監管

國有商業銀行在公司治理機制方面突出的問題,究其根本就在于“所有者缺位”和“內部人控制”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問題的根源又在于國有商業銀行的委托關系扭曲。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委托關系中,一是與政府的委托關系,二是國有商業銀行內部的委托關系,層層委托、層層的關系,形成了超長的委托鏈。委托人對人的約束和控制力逐級弱化,很容易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不良貸款二次剝離就是委托關系扭曲的典型例證。

因此,對國有商業銀行監管的關鍵就在于盡職監管,即把國有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高管人員盡職情況作為我們監管的重點。這里所說的盡職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的高級管理層向董事會、投資者盡職的情況;第二個層次是國有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的高管人員向其上級行盡職的情況;第三個層次是國有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向高管人員盡職的情況。銀監會已經制定了《商業銀行授信業務盡職指引》,還將研究制定《商業銀行負債業務工作盡職指引》和旨在加強對高管人員盡職監管的《商業銀行高管人員履職情況評價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今后,我們對國有商業銀行監管的重點,就是要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逐一進行對照,檢查其高管人員和工作人員是否都按要求盡職。

對股份制商業銀行應實行超速監管

股份制商業銀行與國有商業銀行相比,在公司治理、風險管理以及內控機制方面相對要好,但在其粗放式的快速擴張過程中,因各種主、客觀因素而造成風險管理力度的減弱,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帶來了潛在的風險,并使得這種快速發展呈現出波動性較大、跳躍式增長的特點,同時金融資源的有限性也決定了這種發展模式的可持續性是不可能長久的。

因此,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的關鍵就在于超速監管,即將發展速度超出正常速度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作為監管的重點。超速監管的目的不是為了限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展,而是為了防止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盲目超常規的擴張中積聚風險,從而保證其穩健、可持續的發展。對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等監管要求的超速發展,不僅不加以限制,還要為其穩健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超速,則不僅要限制其發展,而且要對超速發展造成風險的責任人進行處罰,嚴格追究其超速責任。

對城市商業銀行應實行法人監管

城市商業銀行是在整合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成立的。經過多年的實踐,城市商業銀行最大的問題仍然是公司治理機制和由此而帶來的“內部人控制”的問題。最突出的幾個表現:一是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不作為;二是高級管理層的“內部人控制”;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因此,對城市商業銀行監管的關鍵就在于法人監管。這里所說的法人監管,并不意味著我們只對城市商業銀行的法人進行監管,而是要通過我們的監管,幫助和促進城市商業銀行真正建立起“三會一層”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城市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對城市商業銀行的法人監管主要有三個方面內容:一是按照《公司法》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完善其公司治理機制;二是由銀行監管部門制定考核辦法,對城市商業銀行的高管人員履職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三是堅持城市商業銀行總行、支行的兩級管理體制,強化總行對支行的扁平化管理,以減少機構層次和管理成本、減少信息失真和衰減、提高科學決策的效率。

對農村信用社應實行大戶監管

目前農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問題就在于資產質量差、經營效益低、歷史包袱重、內部控制弱、經濟案件多發、操作風險嚴重。但在這些問題當中,當前最需引起關注的還是“壘大戶”問題。所謂“壘大戶”就是農村信用社的資金投放主要集中在個別或少數大戶身上,“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違反了風險分散的基本規律,造成的后果也十分嚴重。

因此,對農村信用社監管的關鍵就在于大戶監管,即把監管重點放在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大戶、投資大戶、融資大戶上。大戶監管的主要內容:一是要嚴格執行單戶貸款比例管理,縣級法人社組建以后,每個社都要根據資本金的一定比例來確定單戶貸款的限額,并確保不得突破,對購買國債、資金拆借業務也要確定一定合理的比例;二是大戶監管的側重點不同,在農村信用社的資產業務中,側重對其資金運用的大戶進行監管;在貸款大戶、投資大戶、融資大戶中,側重對貸款大戶進行監管;在貸款大戶中,側重對投向非農業生產的貸款進行監管;在貸款業務風險管理中,側重對大戶貸款的合規情況和授信盡職情況進行監管;三是在做好大戶監管的同時,要提倡農村信用社資金不離土、不離鄉,樹立“扎根農村、服務‘三農’”的經營宗旨,提高信貸支農意識,適當放寬小額農貸條件,大力發展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改善金融服務,為解決農民貸款難、促進農民增收提供支持。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戶小額信貸意義十分重大,既有利于農村信用社分散信貸風險、擴大收入來源、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又有利于農民通過貸款不斷擴大生產提高收入、增強農村信用社與農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

對信托投資公司應實行產品監管

近年來,相對于信托公司的其他業務,資金信托產品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自從2004年在上海發生了“金新信托”償付危機的事件后,資金信托產品的風險性也一直受到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風險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條:一是投資人對于信托產品不甚了解,而在已發行的信托產品中絕大多數是通過銀行進行銷售,投資人之所以購買是因為把信托產品當成了銀行或信托公司發行的債券,對信托產品的風險沒有足夠的認識;二是信托投資公司因監管法制建設以及內部管理的欠缺,進行了一些不規范的操作,在發行信托產品時刻意減少信息披露、有意識地模糊風險和違規承諾收益保底等。

因此,對信托投資公司監管的關鍵就在于產品監管,即重點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發行的資金信托產品進行監管。產品監管的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加強對信托產品資金使用方向上的監管,嚴格控制信托產品將資金運用在房地產等盲目投資和過熱行業,嚴格控制發行異地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嚴格控制信托投資公司突破產品計劃、擴大資金規模,嚴格控制信托投資公司的關聯交易,防止信托投資公司將信托產品資金通過關聯交易進行挪用;二是規范資金信托產品的營銷宣傳和風險提示,根據有關規定,信托產品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開媒體進行營銷宣傳,不得承諾收益保底等,在嚴格遵守規定的基礎上,監管部門應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在其產品介紹中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三是加強監管方和被監管方的“透明度建設”,通過信息披露和宣傳講解,逐步普及信托業和信托產品知識,強化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培育成熟的市場主體。

對資產管理公司應實行程序監管

資產管理公司的問題主要是在收購和處置不良資產方面的違規問題。在不良資產收購過程中,突出的問題是審查把關不嚴,致使一些不符合剝離條件的貸款被剝離到資產管理公司,造成了相當一部分金融債權難以落實;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突出的問題是存在違反程序、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的現象,致使部分資產被低價處置,造成國有資產不同程度的流失。

因此,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的關鍵就在于程序監管,即監管的重點是看資產管理公司收購和處置不良資產的程序是否規范。程序監管的內容:首先,要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公司從收購、評估到處置等各環節的法律法規,為規范管理和有效監管提供法制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健全資產管理公司相關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進一步完善資產管理公司業務流程,做到有章可循和程序化操作;第三,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強化不良資產處置中資產評估工作,嚴格執行先評估后處置的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第四,規范不良資產處置程序,在完善競標、拍賣等處置方式的基礎上,積極探索不良資產處置的新方法;第五,加強對資產管理公司高管人員和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管,切實防范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道德風險”,確保把國有資產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對郵政儲蓄機構應實行分賬監管

第6篇:行業監管范文

安然事件后,CPA行業監管問題成為會計審計界的熱點問題之一。從監管實務看,美國頒布薩班斯法案,成立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對CPA行業實行獨立監管;英國革新監管框架,完善自律監管體制;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簡稱IFAC)決定建立一個公眾利益監管委員會,監管其審計與職業道德準則制定情況;我國財政部從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手中收回行政監管權,進一步明確財政部的行政監管職責和中注協的行業自律監管職責。從監管理論研究看,國內外學者用博弈論、市場失靈和政府管制等理論分析CPA行業存在的問題,對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監管和獨立監管體制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提出不少有價值的觀點和可操作性的建議,在眾多建議中,不少學者對英美原有的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持否定態度。英美自律監管體制是否一無是處,其體制變遷對我國有何啟示?這些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

自1853年英國愛丁堡會計師協會成立至今,注冊會計師(簡稱CPA)行業監管已有150多年的歷史。在這150多年間,行業監管部門為CPA行業制定規范,創建方法,提供服務和支持,對違規CPA進行懲戒與處罰,從而為促進CPA行業健康發展、維持資本市場穩定乃至為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

英國最初的行業監管體制是純粹的行業自律,經過150多年的發展,英國CPA行業監管體制的核心雖然還是行業自律,但與最初的行業自律相比,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現已形成行業自律監管、獨立監管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體制。美國的CPA行業自律監管對世界各國CPA行業監管的發展影響最大,在120年的發展歷程中,它由最初的純行業自律,經過期間的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監管的不斷摩擦,發展到現在的獨立監管、行業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體制。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的變遷,在早期主要是誘致性變遷,后期是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交替進行。

一、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的變遷過程

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都是由最初的行業自律,經過法律規范、政府的適度監管,成立獨立監管機構,發展到現在的自律監管、政府監管和獨立監管相結合的混合體制。筆者將兩國CPA行業監管體制的變遷過程歸納如下表所示。

二、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變遷動因分析

(一)監管目標引致

英國2003年后實行的是行業自律監管為主、獨立監管與政府監管為輔的混合監管體制;美國薩班斯法案后實行的是獨立監管為主、行業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為輔的混合監管體制。

英美CPA行業監管體制是隨著CPA行業監管目標的變化而變遷的。

1.在監管目標只有一個,即保護CPA行業整體利益時,CPA行業實行的是純行業自律監管體制,盡管提高執業質量、維護行業聲譽會給公眾帶來好處,但從當時的監管目標本身來看,只是為了行業的生存和發展。

2.在監管目標演變為保護行業利益和維護公眾利益并重時,CPA行業實行的是自律監管為主、政府適度行政監管為輔的體制。

3.在監管目標發展到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為主,保護行業利益為輔時,CPA行業監管開始引入獨立監管體制。以美國為例,20世紀30年代前,CPA行業監管的目標只是為了維護CPA及事務所的壟斷地位,確保執業CPA的利益,行業監管是自發性的自律行為;30年代后,雖然《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賦予了SEC監管CPA行業的權力,且SEC也是出于維護公眾利益而實施監管的,但直到70年代,SEC還只是對自律監管組織進行適度監管,并不介入CPA行業日常監管,監管主體是AICPA及州注冊會計師協會,監管目標仍然主要是為了維護CPA行業利益,這一階段的監管體制是政府少量介入的行業自律監管體制;70年代后,AICPA為了避免政府過度介入CPA行業監管,而自行改革行業自律監管體制,設立POB并推行同業互查,在社會公眾的呼聲和政府的壓力下,行業自律監管的目標發展為行業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并重,這一階段的監管體制是政府適度監管下的行業自律監管體制;安然事件后,維護公眾利益成為CPA行業監管的主要目標,行業監管體制演變為現在的獨立監管為主,自律監管和政府監管為輔的體制。

(二)監管主體引致

CPA制度確立之初,人們普遍認為CPA行業監管是職業團體內部的事,所以監管主體只有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體制也只能是行業自律監管;當CPA對證券市場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逐漸增大時,單純靠市場機制監管CPA行業會造成市場失靈,政府開始介入CPA行業,并進行適度監管。此時的監管主體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和政府,從而CPA行業監管體制就演變為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體制;而當CPA審計舞弊案時有發生且對證券市場影響較大、很多公眾對CPA行業信譽提出質疑時,政府就會加大監管力度 ,或建立獨立的監管機構,以避免行業或政府的不獨立。此時的監管主體有行業自律組織、政府部門和獨立監管機構,其監管體制也就是英美現行的獨立監管、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監管相結合的體制。

但我國監管體制的變遷與監管主體的變化幾乎沒有必然聯系。1980年我國恢復CPA制度之初,行業監管主體只有政府部門實行政府監管體制;之后政府決定成立CPA行業自律組織,并由自律組織代為履行政府職能,監管主體是行業自律組織,實行的卻是政府監管為主的體制;現在的監管主體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和多個政府部門,實行的是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監管相結合的體制。其監管體制變遷是政府行政命令引致,與監管主體變化無關。

三、英國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變遷對我國的啟示

(一)英國CPA行業自律監管體制的主要貢獻

1.作為行業自律監管的發源地,為各國CPA行業監管體制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2.為行業自律監管體制樹立了典范。美國的自律監管體制坍塌,英國不僅沒出大問題,行業自律監管反而更加穩固,這本身就值得世界各國借鑒學習。

3.“分而治之”有其自身的優越性,它可以通過自律監管組織之間的競爭促進CPA行業的發展。

4.能夠審時度勢,及時調整應是英國監管體制的另一大優勢。從職業團體的分散管理,到團結合作,再到加強政府監管、實施統一透明的外部監管,說明這個行業監管最古老的國家不僅沒有固步自封,而且在不斷尋求改進和完善策略。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取得實質性進步的同時,也使CPA行業的公信度大大提高,自律監管也取得了重大進

展。 5.與美國重在幫助教育的同業互查相比而言,英國的聯合懲戒和獨立懲戒措施更為嚴厲,監管力度更大,效果也更好。另外,對CPA個人及對事務所合伙人的經濟處罰,比對事務所的處罰更重,也是英國的CPA行業監管效率更好的原因之一。

(二)英國CPA業務自律監管體制的不足之處

第7篇:行業監管范文

從宏觀層面上看,整個的、、和信用文化的發展演進,制約著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效力和監督管理的有效性。比如,經濟的市場化程度、社會信用觀念的形成、政府職能的轉變、法律體系的完善,都直接著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從微觀層面上看,銀行業體系的結構和所有制結構形式,銀行業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的能力與水平,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專業化水平、秉公執法程度將是制約銀行業監管有效性至關重要的。

一、銀行業監管面臨的銀行業問題

1、按照我國社會發展在地域、城鄉的不均衡特點,銀行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特點各異,銀行業監管工作重點不能“一履適千足”。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存在著東西部和城鄉發展不均衡的客觀矛盾。在金融業尤為突出。一般地,東部沿海地區和城市,特別是大中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推動了金融業的發展,不僅在金融總量上,而且在金融業務創新方面要遠遠超過中西部和等不發達地區。銀行機構的風險問題和表現形式也存在較大差異,同一監管政策所產生的監管效應也會有所不同。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銀行機構存在的風險問題的復雜性,要遠遠高于欠發達地區。欠發達地區銀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內部控制不健全,風險管理水平落后,信用風險嚴重等問題;發達區域銀行業除了上述風險問題外,還有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表外業務風險等問題。因此,所要求的監管技術水平和監管的側重點也不同。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銀行業統一監管部署和監管戰略的有效性。

2、銀行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同一監管政策將產生不同的監管效應。我國存款類銀行機構按照所有者形式劃分,主要有以下幾種: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等。由于所有制形式不同,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及其效力、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的動力也不同。比如,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其股權資本構成符合制度的要求,其資本具有內在的約束激勵,這類銀行的所有者具有規避風險的動力。對這類銀行的監管就可以按照市場化銀行體系所形成的、比較成熟的監管框架和監管政策實施監管。然而,對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而言,其資本結構中國家信譽資本占絕對比重,股權資本失去內在的風險規避激勵。股權資本結構的不合理,導致了這類銀行機構的內在風險控制的動機主要取決于外部監督管理。對這類銀行的監管就不能完全套用市場化成熟的監管原理。外資金融機構,大多來源于發達的市場化國家,風險管理水平和內控制度都比較先進和完善,但這些金融機構所從事的金融業務一般比較復雜,金融衍生業務的比重相對較高,要求較高層次的監管,應按照國際銀行業監管慣例和技術實施監管。

3、從我國銀行業體系結構看,靠國家信譽資本維系公眾市場信心的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銀行業體系占絕對比重,其改革的滯后和管理的外部性,在相當時期內將使銀行業監管停留在以現場稽核檢查為主的傳統監管模式上。由于我國社會結構和經濟發展的歷史原因,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我國銀行業體系結構中占有相當的比重。截止2002年底,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持有居民存款總量占到整個銀行業體系的91.7%。無論國有銀行還是農村信用社,其盈利狀況和資本充足狀況都有待提高。從維護市場信心的角度看,這兩類銀行機構基本上靠國家信譽來維系公眾對他們的信任。從總量看,這兩類銀行機構的穩定性決定了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因此,這兩類銀行機構仍然是銀行業監管的重點和難點。

按照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監管思想,銀行機構的內部風險規避和控制是風險管理的主要方面,監管檢查評價和市場紀律是風險管理的外部機制。然而,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的缺陷,造成這兩類銀行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內部控制缺乏必要的利益約束。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套用一般監管原理和理念,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非現場監管上。在相當一段時期,外部監督管理仍然是有效的監管形式,要加大現場監管檢查的頻率和強度,要加大對內部管理不善、違規操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以彌補內部控制不力的缺陷。

二、銀行業監管面臨的監管問題

1、監管理念更新滯后制約了監管水平的提高。我國銀行業發展和管理的特殊歷史背景,使銀行業監管始終抹不掉政府行為的影子。雖然近年來政府加快了銀行業商業化改革和銀行業監管改革的步伐,但由于對銀行業風險管理和監管滯后,監管的理念沒有及時更新,監管政策缺乏前瞻性。銀行業監管絕不僅僅是傳統理念中簡單的行政管理,也不僅僅是簡單的稽核問題。它是一種包含金融學、管理行為學和信息經濟學等多學科的問題。沒有相應的理論知識,就很難感悟監管政策的潛在效應和我們應該遵循的監管政策取向。事實上,銀行業在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方面風險的特殊性,相對銀行內部人而言,外部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其風險問題。銀行資產的不透明性,決定了外部監督管理作用是有限的。銀行業監管雖然是一種強制的政府監管行為,但在強制的背后,卻更多地隱含著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強制監管只有通過一些激勵機制,充分激勵銀行機構在風險規避方面的主動性和能動性,把強制的監管政策和行為變成銀行機構的一種主動意愿,才能使監管發生效力。例如,資本要求監管作為一種強制的外部要求,只有與銀行機構潛在的隱性資本———銀行業從業價值(Franchisevalue)相結合,才能發揮應有的監管效應。國際銀行業監管歷史和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演變過程,證明了銀行業監管的激勵相容理念。

2、監管政策研究滯后削弱了監管政策的有效性。銀行業安全網政策的目的是維護銀行業穩健運行。大量的理論研究和實證事實表明,缺乏監管政策協調效應的兼顧,一項監管政策在達到預期政策目標的同時,可能導致反穩定副效應。例如,美國存款保險政策在有效消除銀行恐慌和擠兌的同時,也導致了嚴重的道德風險。事實上,在銀行業安全網政策中,存款保險制度、資本充足監管、市場準入和退出、問題銀行處置政策之間,并非彼此完全獨立,各項監管政策之間存在較強的微觀反饋效應。只有充分兼顧這些政策之間的協調和搭配,才能實現預期的政策效果。這也正是銀行業審慎監管的意義所在。我國銀行業監管雖然已經有許多年的經驗,也經歷了問題銀行機構的風險處置,建立了相應的監管制度和政策,但由于長期的行政管理角色慣性作用,難以突破傳統的政策思維定勢,在監管政策的協調搭配方面還有待引起重視。比如,對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和隱性存款保證,加上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管制的無效性,引起的道德風險問題是非常嚴重的。銀行監管制度要創新,更要考慮監管制度的有效性和政策效應。

3、監管隊伍專業技能難以適應金融創新和發展的要求。不論是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日常監管審批,還是監管政策把握,都需要有一支精通監管知識和業務的監管隊伍作智力保障支持。監管理念的更新,不是務虛的口號,是基本理論修養和業務技能在實踐監管工作中的具體化,是實實在在的體會。只有監管人員熟練掌握了銀行具體業務操作和風險點,甚至要精于被監管對象,才能檢查出問題的癥結,評價一個金融機構的風險性。,我國金融監管隊伍的金融業務水平,特別是對金融衍生工具、業務操作和財務分析方面,與金融監管的要求還存在很大距離。其主要原因,是我們過去只重視日常行政監管,監管隊伍的業務技能沒有得到很好的訓練。監管理念的更新和風險的防范控制,需要一大批精通金融業務的監管人員來實現。只有監管人員既精通被監管對象的業務經營、財務狀況和內控制度,又熟悉被監管對象相關業務的經濟政策、行業運行和市場變化等,才能比較準確地掌握金融機構風險狀況,及相關市場變化可能對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影響,真正發揮風險預警、識別和控制的監管作用。

三、對策與建議

1、因地制宜,實行分類指導的監管政策。在銀監會統一制定的監管政策和監管操作規程下,各銀監會分支機構要根據本轄區和狀況,準確判斷本地區銀行業存在的主要,在統一監管標準的框架下,針對地區特殊性,各類機構內控制度、業務特點和風險問題的差異,各種監管政策的適用性,制定區域性的、有針對性的監管政策和監管重點,使監管政策有的放矢,行之有效。

2、加強監管政策的研究。盡管國際銀行業的業務領域和風險特點逐步趨同,銀行業安全網制度和監管政策也逐步完善,但這些制度和政策隨著宏觀和微觀環境的不同,其有效性可能迥然不同。因此,我們在和借鑒這些制度、政策的同時,要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加強政策的理論研究,做到洋為中用,制度創新。

3、建立一支精干的監管隊伍。金融業監管作為一種專業性很強的職業,不能視同一般行政管理部門來考量和配備干部。一方面要求具備廉潔奉公、懂管理、善管理,另一方面要具備必要的專業理論和技能。因此,應該建立相應的執業資格制度,對不同的崗位要有不同的執業資格標準。只有監管隊伍的素質提高了,才能保證監管水平和監管政策的有效實施。當前,應抓緊對監管人員進行培訓,重點培訓財務、信貸業務和衍生金融業務的實務操作培訓。

第8篇:行業監管范文

一、安全監管執法現狀

1.安全生產法規體系不斷完善我國已頒布實施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道路運輸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并初步形成了交通運輸行業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此外,部分省市結合地域特點,出臺相關的地方法規。比如,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貴州省出臺了《貴州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尤其在2014年新《安全生產法》實施后,明確了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執法的權利。這些都為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管執法奠定了法律基礎。2.安全監管執法力量逐步加強各地交通行業主管部門基本建立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管力量得到進一步充實和加強。運政、路政、海事、質監等行業的行政執法隊伍逐步壯大,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的要求履行在各自領域內的安全監管職責,強化事中、事后安全監管力度。不斷探索安全監管新模式,如北京市成立交通安全督查事務中心,對行業管理的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監督。3.安全監管執法手段不斷加強通過調研發現,安全生產檢查和督查仍是各地交通行業安全監管執法的主要手段。行政許可、目標考核、行政處罰等監管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使用。比如,行業管理機構在依法履行經營許可和審核職責時,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嚴格審查,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批準;對達到吊銷經營許可的企業,按相關程序予以吊銷相應的行政許可證件;在安全檢查中發現違法違章行為,依法對企業、車輛和駕駛員的違法違章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二、存在的問題

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管執法工作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仍存在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1.安全監管執法力量薄弱和人員配備不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面臨巨大壓力,監督管理點多面廣、任務繁重、形勢嚴峻。安全監管執法力量,尤其基層安全監管執法力量仍顯不足,安全監督管理力量逐級弱化,出現“上面熱、下面冷”的現象。2.監管執法職責分工和定位不明確交通行業管理部門雖已制定相應的“三定方案”和“一崗雙責”暫行規定,明確各行業安全監管執法職責,但在安全監管執法過程中,尚存在與其它行業主管部門和內部各行業主管部門間職責分工不明確、彼此責權不清的現象。比如,運輸管理處和執法大隊在機動車維修監管上存在交叉,對安全監管履職邊界和工作責任主體有待明確。3.監管執法缺少依據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交通行業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要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但由于缺少相應具體的安全監管執法實施細則,基層安全監管執法人員普遍存在困惑,造成在開展安全監管執法時存在“有法難依”的現象。4.監管手段亟待提升交通行業安全監管執法仍采取以安全檢查為主的常規方式,手段單一,效率不高,技防手段和現代化信息技術運用不足,科技監管手段應用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的安全監管手段大都僅限于指出問題、責令整改、通報批評、經濟處罰等,對于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企業難以形成有效的約束機制。

三、對策探討

第9篇:行業監管范文

1.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分類研究。FSB、BIS和IMF將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分為旨在控制或降低金融體系順周期性的時間維度的政策工具和旨在控制或降低某一時點金融機構關聯性和共同風險敞口的跨行業維度的政策工具。李文泓、黃亭亭和巴曙松等人根據國際最新研究動態,將這種分類下的工具總結為逆周期資本調節、動態撥備、杠桿率調整、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實施更審慎監管和完善金融基礎設施等多種手段。耿楠則結合FSB的研究報告,將實踐中常用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歸納為避免信用過度擴張和資產價格泡沫所形成的金融不穩定的工具、解決與杠桿率有關的系統性風險被放大問題的工具和減少金融系統結構脆弱性和限制在危機時期溢出效應的工具三種,該分類項下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還可以細分為10余種具體手段(見表1)。Landau則認為,宏觀審慎監管包括兩個組成要素(component)即系統性和宏觀經濟環境,將這兩個組成要素與兩種選擇機制即自動穩定器和監管當局的自由裁量(將在下文詳述)進行結合,可以構成對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如下分類(見表2)。

2.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特性研究。田寧指出,資本充足率、動態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比率四大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本身具有較好地涵蓋主要風險指標和操作、測量簡便易行兩方面優勢,同時又具有可能引發商業銀行流動性與盈利性之間的權衡問題、可能強調硬性的數量化指標而忽略某些軟性因素和可能導致監管要求產生罰優獎劣的政策誤導三方面劣勢。王剛、劉嘉則從工具內在特性的角度出發,研究了貸款成數作為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優缺點、可行性以及具體設計的要點和機制。于春濤認為撥備作為宏觀審慎主要政策工具之一,關鍵在于撥備以審慎計提的形式將預期損失計入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本,從而成為風險承受形式的特性。

3.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選擇研究。與上文Landau的觀點類似,黃亭亭認為,逆周期操作有基于規則和相機抉擇兩種選擇方法,前者可通過自動穩定器機制來實現,即設置一個明確的數字目標或政策目標偏離某一參考價值的閥值,當觸發這個閾值時,則啟動逆周期操作;而相機抉擇的方法是指宏觀審慎當局“自上而下”的干預,實際就是監管的自由裁量。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識別和監管工具的選擇,他強調應考慮各國金融體系和監管安排的差異性。劉志洋則指出,經濟與金融體系的發展階段、匯率政策和沖擊的類型等因素會對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選擇過程產生影響。

4.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實施研究。Yellen指出,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實施過程中應兼顧基于規則與自由裁量的平衡,他強調應以基于規則為主,而給監管者自由裁量留下適度空間。Lim、Columba等人則重點分析了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實施中必須充分考慮的五方面問題(見表3)。耿楠認為,由于市場數據本身就存在順周期性問題,基于市場數據對系統性風險貢獻進行估計的方法很難使空間維度和時間維度的順周期性問題同時解決,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實施有很大難度,同時這些工具在不同國家、不同部門之間實施的差異性加大了監管套利的可能性。多部門間協調機制沒有落實,也會影響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實施的效果。王忠生、黃倫章還提出,宏觀審慎的監管工具、構建宏觀審慎監管新框架以及新框架下政策的協調配合給個體金融機構和監管當局帶來的高成本也是宏觀審慎監管工具實施過程中面臨的挑戰。

5.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關系研究。一般認為資本充足率、大額風險暴露、撥備覆蓋率、不良貸款等監測指標是比較典型的微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它們是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基礎。對于兩者的關系,李文泓認為,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所使用的政策工具并沒有本質區別,只是政策工具的著眼點和具體運用有所差異。而項莉、潘凌遙和王忠生、黃倫章等人則指出,宏觀審慎監管所使用的工具實際是部分或全部微觀審慎的工具之和,其實質是將這些微觀審慎監管工具通過建立一個宏觀審慎框架來減小系統的整體穩定性受到威脅。耿楠的看法是,目前國際上設計和運用的宏觀審慎政策工具仍然停留在微觀層面,與宏觀審慎政策目標不夠匹配,而政策工具的“宏觀性”應體現在運用宏觀經濟指標或宏觀經濟政策與微觀層面的監管措施的配合,來實現宏觀審慎監管的政策目標。

二、研究結論與展望

縱觀已有文獻,工具取向或者工具途徑的銀行業監管研究,大體可以全球金融危機為界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文獻數量相當有限,后一階段與世界各國對金融危機的反思和加強金融監管的實踐相一致,圍繞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這一主題有所展開。從文獻數量占比看,基本上可以把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研究等同于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研究。實際上,政府用以實施銀行業監管的“工具箱”中,遠非只有以通過設置謹慎經營規則,借助各類指標或比率監測、預警和控制進行監管的審慎工具。具有強制性的管制工具、以窗口指導為代表的勸說工具、通過信息公開從而影響金融機構決策的自愿類工具等等,都是政府常用的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但已有文獻基本局限于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研究,這種研究視角上的缺陷,根本在于對政府或公共政策主體所能運用的政策工具的內涵和外延認識不一,對“工具箱”中的工具缺乏系統、全面的分類,即使個別研究者列舉了與審慎監管工具并列的其它政策工具,但并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缺少跟進研究。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研究,盡管文獻數量開始增多,但基本停留在工具分類、組成和特性的靜態分析層次,不同監管目標及其對政策工具的決定性,以及政府在差異化監管情境下政策工具的動態選擇等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

以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社會公眾合法利益為宗旨的銀行業監管政策與貨幣政策、財政政策一樣,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政策視角下往往以政策工具的識別、分類、構造和特性研究為基礎,重點探討工具的選擇問題,原因在于政策工具的選擇是理論和實踐的交會點。具體到銀行業監管而言,政策工具研究就是要探討監管機關面對不同的監管問題和情境,如何從完備的“工具箱”中選擇合適的政策工具以解決監管問題。為此,建議未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研究可按照工具的識別和分類、工具特性及其適用情境、工具選擇與優化這一思路(見圖1)展開系統研究。遵循這一思路,未來可重點探討以下問題:(1)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政策工具到底有哪些,如何分類。(2)各類政策工具的內在特性是什么,適用于什么樣的監管情境,運用政策工具的內外部條件是什么。(3)針對不同的情境,監管機關如何選擇監管政策工具,具體機制有哪些。(4)在此基礎上,可結合具體政策實踐,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對監管政策工具的績效進行評價,提出優化選擇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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