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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上常見家長抱著孩子因為腹瀉要求掛水用消炎藥,其實只是腹瀉了2-3次;有的病情我要求掛水用抗生素卻換來一聲驚訝,“孩子怎么可以用抗生素?”;有的直接指導我開點止瀉藥。門診就診時間有限,我無法解釋很清楚,我寫此文,只是希望能給家長一個正確的觀念,讓大家用正確的態度來面對小孩的腹瀉,合理治療。
腹瀉是指大便的“量”、“次數”及其中的“含水量”的增加。其實嬰兒每天排便的次數,隨個人體質及喂養方式而有差別,一般來說從三天一次到一天四次都可以是正常的。喂母乳的嬰兒會比喂奶粉的嬰兒每天次數多點,較小嬰兒的排便次數會比較大嬰兒次數多點。所以,與其強制規定排幾次便以上算是腹瀉,不如與各個嬰兒平時的排便習慣比較,只有排便的次數及量明顯比平時多或含水量大增成為稀便或水樣就可算是腹瀉。
較輕的腹瀉一般會有大便次數增多,一天在10次以下,精神好。較重的腹瀉每天大便次數可達10余次以上,同時伴有脫水表現,這時孩子往往精神較差,煩躁不安,尿少,口干,哭時淚少等。嚴重的脫水還會導致神志淡漠,尿量極少,或無尿,甚至休克。腹瀉一般分為感染性腹瀉和非感染性腹瀉,感染性腹瀉是病原微生物(多見病毒和細菌)隨污染的食物或飲水進入消化道,亦可通過污染的日用品手玩具或帶菌者傳播。非感染性腹瀉主要是由飲食不當引起,當進食過量或食物成分不恰當時,消化過程發生障礙,食物不能被充分消化和吸收而積滯在上腸上部而導致的腹瀉。
對腹瀉有了一定的了解后,下面就來說說大家關心的問題,作為家長我們要如何正確對待腹瀉呢?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要先分清腹瀉的程度和病因。程度我們前面已經說了,家長只要對照分清輕型和重型就可以了。至于病因我們要借助大便常規,家長要及時將孩子的大便送檢,就近醫院化驗就行。如果大便化驗可見白細胞,多為侵襲性的細菌感染,最好使用抗生素,而且應該在大便常規化驗三次陰性后才可停藥。此類大便一般粘稠,膿鼻涕樣,有時有血絲。如果大便化驗未見白細胞,多為病毒感染或非感染性腹瀉,可暫時不應用抗生素。但無論何種腹瀉,家長都要注意給孩子補充水分,以防止腹瀉導致的脫水和電解質紊亂。補液方法有口服補液和靜脈補液兩種,世界衛生組織(WHO)推薦使用低滲口服補液鹽(ORS),對于輕度脫水患兒,應盡量選用口服補液,靜脈補液不應作為補液的首選,只有對嚴重脫水的患兒或者伴明顯嘔吐不能進食者,尤其是有休克癥狀的患兒才應當考慮進行靜脈補液。急性感染性腹瀉,其腹瀉原因多由于小腸分泌水和電解質增多,與腸道動力學改變關系不大,而一般的止瀉藥均是腸蠕動抑制劑,不但起不到治療作用,反而會使腸內容物延緩排出,增加致病微生物與黏膜接觸時間和毒性產物的吸收,對病情不利。另外也不能隨便應用抗生素,因為非感染性腹瀉和病毒性腹瀉均不需要抗生素,抗生素無效的腹瀉占臨床的70%。這種類型的腹瀉使用抗生素不但無效反而容易引起腸道菌群失調,不利于控制病情。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于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著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于不確定狀態。設立這一不確定狀態,目的是使當事人有機會補正能夠補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盡快生效,以實踐合同法盡量成就交易、鼓勵交易的基本原則。當然,從加速社會財富流轉、促使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盡快確定和穩定的原則出發,合同效力待定的時間不可能很長,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狀態。無論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歸于有效,要么歸于無效,沒有第三種狀態。
民法通則已經規定了效力待定的行為(如無權)。合同法對此予以了繼承和發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均屬效力待定,其法定人、被人、權利人可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依法撤銷(此撤銷不同于合同法第54條的撤銷。第54條的撤銷是對生效合同的撤銷,此處的撤銷是對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銷)。法定人、被人、權利人沒有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沒有依法撤銷的,合同無效。法律規定當事人為民事行為時要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時要有權,處分財產時要有權處分,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行為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考慮到社會生活的復雜性,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一律作無效處理有時不僅不能實現前述目的,反而會徒增當事人和社會的麻煩。合同法設立追認制度有利于在保證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財產流轉;規定相對人有權催告、撤銷,能使相對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無效合同的發生頻率,使法律更好地調整各種紛繁復雜的交易情況。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類型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
(一)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人訂立。一般來說,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人事先允許或事后承認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要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瑕疵的,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關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時,無論是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縱使其在經濟上獲得巨大利益,亦不屬于能獲得法律上的利益。此類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這是因為:
(1)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不同,它并非因為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合同可撤銷。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所造成的,這類合同并非不可補救的。
(2)這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是符合權利人利益的。
(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維護相對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經過其法定人的追認。這種合同一旦經過法定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并沒有實際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了解才能產生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所謂“催告”就是指的相對人要求法定人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法定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則視為法定人拒絕追認。設立相對人的催告權,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從而也可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但是相對人的催告應當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時,對于相對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個期限,合同法規定以一個月為限,超過這個期限,法定人不作答復的,視為拒絕追認。
相對人除了有催告權外,還有撤銷合同的權利。
(三)無權人以被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1.因無權訂立的合同的種類
所謂無權的合同就是無權的人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因無權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訂立合同
(1)根本沒有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人的授權,就以被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人與被人之間有關系而存在,但是人超越了被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3)關系中止后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人之原有關系,但是由于期限屆滿、事務完成或者被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人仍以被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2.無權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人簽訂的合同盡管缺乏權,存在著主體的瑕疵,但是這種缺陷是可以通過本人的追認加以補正的。
中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中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間高利貸,顧名思義,就是個人或單位通過協商利用自有資金(非信貸資金)以高于同期銀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借貸他人牟利的行為。此種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該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認為不應包括具有信貸資質的金融機構。
(2)主觀方面。以牟取高額利息為目的。
(3)客體。因行為人不具備相應的信貸資格,且以明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借款利率的規定,如果規定為一類犯罪,該行為侵犯的客體應為金融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行為人以高于同期銀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向他人借貸,從中牟取高額利息
民間高利貸合同范本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用途)____________,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則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一、借款金額:人民幣(小寫)¥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元。
二、利息率為無
每月__%(大寫)______.
每年__%(大寫)______.
三、本借款定有期限。借款時間共__個月,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到期日一次性還本付息。到期不付則可按照約定利息繼續計算,并加繳__%的滯納金。
本借款約定為無期限。乙方可隨時要求甲方還款,但應給甲方一到兩個月的寬限期。
五、甲方可以提前還款付息至實際還款日,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擔保人對本息和滯納金承擔一般連帶責任。
七、乙方因意外事故導致經營或生活發生重大困難;或甲方有逃避債務之嫌,均可提前向甲方收回借款,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八、雙方須親自簽名并按手印,借款人為法人則需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對所借款項和利息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
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簽章)_____乙方(出借人簽章)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法定住所及郵編:____法定住所及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年_月_日__年_月_日
甲方擔保人(簽章手印)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
關鍵詞:鹵代烷;親核取代反應;消除反應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7)02-0196-04
有機化學存在內容多、反應類型多樣等特點,易使學生產生畏難情緒[1]。鹵代烴一章,包含鹵代烷的親核取代反應、消除反應等內容,其反應機理是有機化學的重要基礎知識,在整個教學體系中非常重要[2];但鹵代烷的親核取代和消除反應是一對競爭性反應,親核取代反應中又存在SN1、SN2的競爭,消除反應中存在E1、E2的競爭,內容繁雜,屬于有機化學的難點[3]。
一、鹵代烷的親核取代反應和消除反應
鹵代烷中,與鹵原子直接相連的碳原子易被親核試劑進攻,結果是鹵原子以X-的形式離去,原來與鹵原子相連的碳原子結合了親核試劑形成新的穩定化合物,表觀看來,就是親核試劑取代了原來鹵代烷中的鹵素,這就是鹵代烷的親核取代反應。鹵代烷在強堿性試劑的進攻下,可以生成產物烯烴。這種從一個分子中脫去兩個原子或基團的反應稱為消除反應。
1.鹵代烷的親核取代反應與機理。鹵代烷的親核取代反應用一個通式(圖1)表達如下:
式中,Nu表示親核試劑,一般帶有負電荷或未共用電子對,對正電中心有親和力;L表示離去基團,在此類型反應中,通常是指被取代的鹵原子,以X-形式離去。
在此反應中,舊鍵(R―L)的斷裂與新鍵(R―Nu)的生成可能有兩種情況:
(1)舊鍵斷裂后新鍵生成,即反應分兩步進行(圖2):
研究發現,這類反應的反應速率只與反應物的濃度有關,其反應速率表達式為v=k1[R―L]。進一步研究發現,這是因為反應式(圖2)中,第二步反應是在第一步反應后進行的,第一步反應中,離去基團L的離去速率慢,是總反應的決速步,導致總反應速率只與第一步反應有關。這樣的反應機理被稱為SN1反應歷程,即單分子反應歷程。SN1反應歷程,第一步產生了碳正離子中間體,其中心碳原子是sp2雜化,具有平面構型,使得第二步反應中親核試劑從碳正離子平面的兩側進攻,導致取代產物中構型保持與構型轉化幾率相近;同時,碳正離子中間體受結構穩定性影響,常伴有重排現象。
(2)舊鍵的斷裂和新鍵的生成同時進行,即反應一步完成(圖3):
這類反應的速率表達式是v=k2[R―L][Nu-],即反應速率與反應物濃度和親核試劑濃度都有關系,被稱為雙分子反應歷程,即SN2反應歷程。SN2反應歷程的特點是反應一步完成,舊鍵的斷裂與新鍵的生成同時進行,過渡態的中心碳上連接有5個原子或基團,能量高,不穩定;反應的最終結果是Nu從另一側“擠走”(取代)L基團,反應物分子發生Walden轉化,即構型翻轉。大多數同學反映:SN1、SN2歷程容易理解,可一旦牽涉到具體反應,推測反應產物結構時,就亂成“一鍋粥”。這主要是因為SN1、SN2反應歷程間存在對立統一關系,同學們在學習時未能很好把握這對競爭歷程的轉化及其影響因素:烷基結構、離去基團、親核試劑以及溶劑極性等條件的影響。
2.鹵代烷的消除反應與機理。與取代反應類似,消除反應的機理也有兩種:雙分子消除反應(E2)和單分子消除反應(E1)。
(1)α-C―X鍵和β-C―H鍵同時斷裂,反應一步完成,脫去HX形成烯烴。如圖4所示,強堿OH-逐漸接近β-H,與之結合;同時,X帶著一對鍵合電子逐漸離開中心碳原子(α-C),在此期間電子云逐漸重新分配,最后舊鍵完全斷裂,新鍵完全生成,形成烯烴。這個反應是一步完成的,動力學研究表明,其反應速率與反應物的濃度和強堿的濃度都成正比,故稱為雙分子消除反應歷程(E2)。實驗表明,在按E2進行的消除反應中,一般發生反式消除。
(2)α-C―X鍵首先斷裂生成活性中間體碳正離子,然后在堿的作用下,β-C―H鍵斷裂生成烯烴,消除反應分兩步完成。如圖5所示,鹵代烷在堿性水溶液中解離為碳正離子,隨后OH-進攻:若進攻中心碳原子則生成取代產物,若進攻β-氫原子則發生消除反應生成烯烴。
第一步反應是慢步驟,第二步是快步驟,消除反應總速率由第一步決定,故稱為單分子消除反應歷程(E1)。由于存在碳正離子中間體過程,E1反應也常發生重排反應。至于E1、E2消除反應中多個β-氫原子的選擇性問題,主要與最終產物烯烴的穩定性有關。但教學實踐中發現,因影響E1、E2消除反應機理的因素與親核取代反應類似,也包括:烷基結構、鹵原子、進攻試劑以及溶劑極性等,容易造成混淆;再加上鹵代烷的親核取代(SN)反應與消除反應(E)之間還存在競爭,學生在學習時難以把握。要從根本上改變學生對鹵代烷取代、消除反應機理的學習態度,有必要采用對立統一規律指導和分析各影響因素對鹵代烷反應規律的影響,使學生明確取代反應(SN)和消除反應(E)的對立統一、取代反應中SN1與SN2的對立統一,消除反應中E1與E2的對立統一,總體把握鹵代烷的化學反應規律,加深對具體條件下哪種機制占優的理解,達到掌握和運用化學反應規律解決實際問題的目的。
二、對立統一規律在親核反應機理中的體現與應用
1.矛盾普遍性的體現。鹵代烷發生親核取代反應、消除反應而言,其中存在矛盾的普遍性是指鹵代烷的結構。鹵代烷分子與其他有機物一樣,是典型的共價鍵分子,即原子間通過共用一對電子結合成鍵,成鍵電子為兩個成鍵原子所共有。在鹵代烷中,由于鹵原子F、Cl、Br、I的電負性依次為4.0、3.0、2.8、2.6,皆大于碳原子的電負性2.5,使得C―X共價鍵中的共用電子對偏向于鹵原子,從而使鹵原子帶部分負電荷,碳原子帶部分正電荷,C―X共價鍵是一種極性共價鍵。正因為C―X鍵是極性共價鍵,斷裂方式一般是異裂:成鍵的一對電子完全成為成鍵原子中的一個原子或基團所占有,異裂后形成負電性的X-離子和正電性的碳中心基團(圖6)。
該正電性的碳中心基團恢復電中性的途徑有兩條:一條途徑是X-離去的同時,與另一個負電性基團Nu-(即親核試劑)結合,鹵代烷分子維持了電中性,結果是鹵代烷發生了親核取代反應(圖1)。另一條途徑是繼續失去一個正電性基團:由于鹵原子電負性大,產生的靜電誘導效應沿分子鏈的傳遞,使鹵代烷中的β-氫原子表現出一定的正電性,即使β-氫原子表現出一定的活潑性,在強堿性試劑的進攻下容易離去,即在碳鹵鍵斷裂后形成的正電性的碳中心基團的基礎上,再失去一個正電性基團(H+),形成電中性的烯烴產物,總的結果是鹵代烷發生了消除反應(圖7)。
上述反應歷程說明,鹵代烷分子中,碳鹵鍵成鍵時電子對共用與斷鍵時電子對獨占的矛盾,即碳鹵極性鍵的異裂是發生鹵代烷親核取代和消除反應的根本原因。在碳鹵鍵異裂形成正電性的碳中心基團時,受到親核試劑(Nu-)和強堿(B-)的進攻,由于親核試劑和強堿都是帶有未共用電子對的基團,都對正電性中心具有親和作用:親核試劑Nu-親和鹵代烷反應物分子中的部分正電性的α-碳中心,發生取代反應;或是強堿B-親和鹵代烷反應物分子中帶微弱正電性的β-氫原子,發生消除反應,這也就導致了鹵代烷的親核取代反應和消除反應的競爭。
2.內部矛盾與外部矛盾特殊性的體現。在鹵代烷的親核取代反應及消除反應中,發生化學反應(碰撞)的兩分子:反應物與進攻試劑的結構是內因,而反應條件,如溫度、溶劑等因素是外因[1]。
(1)親核取代與消除反應的競爭。如上所述,發生碰撞的兩分子:反應物與進攻試劑的結構是內因,決定反應發展的趨勢和方向;溶劑和反應溫度是外因,通過對內因的作用而影響反應的取向。
①反應物結構。反應物結構依據鹵素連接的碳原子不同而分為:伯、仲、叔鹵代烷,就是鹵代烷的α-碳原子上連有支鏈多少的不同:α-碳原子上連有支鏈越多,進攻試劑遇到的阻礙越大,難以發生親核取代反應;反之,α-碳原子上連有支鏈,增加了消除時生成類似烯烴的過渡態雙鍵碳原子上的烷基而相對穩定[2],有利于消除反應。簡而言之,就是3°鹵代烷易發生消除反應,1°鹵代烷和鹵代甲烷易發生親核取代反應,也是金屬炔化物進行烷基化合成高級炔烴、Williamson合成醚反應中采用伯鹵代烷的原因。
②進攻試劑。如上節所述,不論是親核試劑,還是強堿性進攻試劑,一般都是帶有未成鍵電子對的基團。但是,若進攻試劑的堿性強,則有利于消除反應;若進攻試劑的堿性弱,親核性強,C+的能力,則有利于取代反應。不同基團的親核能力的比較詳見上文。
③溶劑的極性。根據Hughes-Ingold的假定,溶劑對反應的影響可總結為[3-4]:如果中間體/過渡態比起始反應物分子具有更大的電荷密度,則溶劑極性的增加將使這些反應的速率加快,反之,溶劑極性的增加將使這些反應的速率降低。如果從反應物分子到中間體/過渡態的轉變過程,電荷密度變化很小或者沒有變化,則溶劑極性的改變對這類反應速率的影響可以忽略。對于雙分子反應,SN2和E2反應歷程的過渡態分別見圖3和圖4,雖然兩種過渡態與反應物分子比較,負電荷比較分散,但SN2過渡態中負電荷分散于三原子中心,E2過渡態中負電荷分散于五原子中心,相對而言,消除反應E2歷程過渡態電荷分散程度更大,故強極性溶劑不利于消除反應,弱極性溶劑對消除反應比對取代反應更有利。如2-溴丙烷和堿在乙醇和水的混合溶液中進行反應時,極性比乙醇強的水含量增加時,消除反應產物――烯烴的生成量減少。若反應按單分子歷程進行,不論取代還是消除反應,第一步都是生成碳正離子(慢步驟),電荷密度更大,極性溶劑有利;再分析考察第二步反應,即由碳正離子生成產物時的過渡態的溶劑穩定化作用:與雙分子反應類似,SN1過渡態電荷分散程度比E1過渡態小,故增加溶劑的極性更不利于E1反應。綜合來看,溶劑極性這一外因主要是通過對中間體或過渡態結構穩定性這一內因的作用來影響反應歷程的,這也解答了同學們在學習過程中對于鹵代烷與強堿(如1-溴丁烷與氫氧化鈉)反應,水溶液反應生成醇,而醇溶液反應生成烯烴的困惑。
④反應溫度。溫度對反應歷程的影響主要體現在舊鍵斷裂環節。反應就是舊鍵斷裂和新鍵生成,舊鍵斷裂需要能量,因此,升高溫度都是有利的。但仔細比較兩種反應就會發現:從反應總體來看,消除反應需要斷裂C―X鍵和C―H鍵,取代反應只要斷裂C―X鍵,消除反應需要的能量更多;或是從反應歷程分析,不論是單分子歷程,還是雙分子歷程,消除反應中舊鍵斷裂或拉長所需的能量也必然高于取代反應,故升高溫度對消除反應更有利。這也就是在進行取代反應操作時,要注意控制反應溫度,避免溫度過高產生過多的消除產物烯烴的原因。
(2)親核取代反應中SN1和SN2歷程的競爭。鹵代烷親核取代SN1和SN2歷程的影響因素,也有內因外因之分,內因包括:烷基結構、離去基團、親核試劑,外因主要是溶劑的影響。
①烷基結構。烷基結構對親核取代歷程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中間體或過渡態的穩定性上。對SN1歷程而言,反應分兩步,第一步是慢步驟,生成碳正離子中間體(圖2),中間體越穩定則越容易生成。對于碳正離子而言,其電荷分散程度決定其穩定性順序是3°C+>2°C+>1°C+>CH■■,因此,發生SN1親核取代的鹵代烷的活性次序是:叔鹵代烷>仲鹵代烷>伯鹵代烷>CH3X。對SN2歷程(圖3)而言,若α-碳原子上連接的氫原子被體積較大的基團(如R)取代,反應物和過渡態的擁擠程度都會增加,但連接5個原子/基團的過渡態顯然比連接4個原子/基團的反應物的擁擠程度增大更多。也就是說,在CH3X伯鹵代烷仲鹵代烷叔鹵代烷的變化過程中,α-碳原子上連接的大體積基團(如R)越來越多,由此帶來:a.親核試劑進攻α-碳原子受到的阻礙越來越大;b.過渡態的擁擠程度越來越大,越來越不穩定。由此導致反應的活化能越來越高,即由CH3X伯鹵代烷仲鹵代烷叔鹵代烷,發生SN2歷程親核取代反應越來越困難。同理,β-碳原子上連接的大體積基團(如R)越多,發生SN2歷程親核取代反應也會越來越困難。由此可以看出,3°鹵代烷容易發生SN1親核取代反應,1°鹵代烷和CH3X則容易發生SN2親核取代反應,SN1和SN2的對立統一在仲鹵代烷中表現得特別突出,具體歷程還要分析其他條件,這充分體現了“一切矛盾著的東西,互相聯系著,不但在一定條件下共處于一個統一體中,而且在一定條件下互相轉化”。[5-6]
②離去基團。鹵代烷發生親核取代反應,舊鍵的斷裂就是鹵負離子的離去,故容易離去的鹵負離子對鹵代烷的親核取代反應是有利的。鹵負離子離去的難易可以從兩方面來看,一是比較C―X鍵斷裂的難易,即比較相應的鍵能大小,二是分析鹵負離子的穩定性,即比較負電荷的分散程度。以鹵代甲烷為例,碳鹵鍵的鍵能依F、Cl、Br、I的順序不斷減小,碳鹵鍵越來越容易斷裂,這主要是鹵原子半徑和碳鹵鍵鍵長增大的原因。也正是由于鹵原子半徑和體積的增大,使得相應的鹵負離子電荷分散程度增大,鹵負離子穩定性增加。綜合地看,鹵代烷發生親核取代反應的活性順序如下:RI>RBr>RCl>RF。進一步仔細分析,對SN2歷程而言,其過渡態生成的難易不僅與C―X鍵拉長(斷裂趨勢)有關,還受到親核試劑的影響;而SN1歷程的碳正離子中間體形成的難易則只與C―X鍵斷裂的難易程度有關。也就是說,鹵負離子離去的難易程度對SN1歷程的影響更大。
③親核試劑。親核取代反應中新鍵的生成就是親核試劑與α-碳原子的結合,也就是說,親核試劑的親核能力強對鹵代烷的親核取代反應是有利的。親核能力的體現就是親核試劑的未共用電子對與α-碳正中心的結合成鍵能力,通俗地講,就是未共用電子對“給出去”的難易程度,主要與原子的電負性和可極化性有關,可簡單歸納為:①親核原子相同時,在極性溶劑(如水、醇、酸等)中,試劑的堿性越強,親核性越強。②親核原子同族時,在極性質子溶劑中,試劑的可極化度越大,親核性越強。③親核原子同周期時,原子序數越大,電負性越強,親核性越弱。
④溶劑。溶劑是影響親核取代反應的外因之一,它對SN1和SN2歷程的影響,通過對中間體、過渡態、離去基團、親核試劑等溶劑化穩定作用體現出來。
結合SN1歷程(圖2)分析,極性溶劑有利于碳正離子和鹵負離子的溶劑化,也就是有利于第一步反應中生成的碳正離子和鹵負離子的穩定,促進第一步反應(慢反應)的進行,故極性溶劑有利于SN1歷程,極性越強越有利。至于極性溶劑對親核試劑Nu-的溶劑化穩定作用會導致其親核能力的降低,與SN1歷程中的第一步反應(慢反應)無關,故親核能力降低不會影響SN1歷程。溶劑極性變化對SN2歷程中親核試劑及反應過渡態的影響如下:SN2歷程中體系的極性通常沒有變化,只是發生了電荷的分散(圖3),增加溶劑極性對過渡態的穩定化作用不明顯,但對親核試劑的穩定化作用大,也就是降低了親核試劑的親核能力(進攻能力),故溶劑極性增加不利于SN2歷程。簡單來說,極性小的溶劑或非極性溶劑有利于SN2反應,極性大的溶劑有利于SN1反應。值得注意的是,在極性溶劑中,質子溶劑與正離子通過離子-偶極作用溶劑化,與負離子通過氫鍵溶劑化;但在非質子溶劑中,正離子可通過離子-偶極作用溶劑化,負離子因不能形成氫鍵而被溶劑化的程度很小。也就是說,極性非質子溶劑對親核試劑Nu-的溶劑化作用小,相對而言,極性非質子溶劑比極性質子溶劑對SN2反應有利。
(3)消除反應中E1和E2歷程的競爭。對E1反應歷程而言,由于反應的慢步驟是碳鹵鍵斷裂,生成碳正離子和鹵負離子,因此,碳正離子和鹵負離子的穩定性對E1的影響很大,而進攻試劑對E1基本無影響。而溶劑極性增加,有利于碳鹵鍵的異裂和碳正離子、鹵負離子的穩定,即極性溶劑對E1有利;對E2歷程而言,雖然碳鹵鍵的斷裂對E2反應也有促進作用,但這只是影響E2反應歷程的一個方面,另一主要影響因素是進攻試劑,其堿性越強或濃度越大就越有利于E2反應。即當使用濃的強堿進行消除反應時,通常按E2機理進行。相對而言,溶劑極性對E2消除影響不如E1。
三、結論
1.鹵代烷的親核取代反應和消除反應機理類型多,互相之間既有差別,又有聯系,需要從總體把握,熟悉各種反應機理的具體過程。
2.鹵代烷的親核取代反應和消除反應是一對對立統一的反應機理,碳鹵極性鍵的異裂是使鹵代烷發生親核取代和消除反應的根本原因。
3.鹵代烷的親核取代反應與消除反應的競爭,親核取代反應中SN1和SN2反應歷程的競爭,消除反應中E1和E2反應歷程的競爭,都受到相關反應分子的結構這一內因的影響,而反應溫度、溶劑等外因則是通過對內因的作用而影響反應規律。
掌握和運用對立統一規律來指導和分析鹵代烷的親核取代反應、消除反應的機理及其影響因素,有利于學生學習和理解相關化學反應規律,幫助他們將反應物結構、進攻試劑、離去基團、反應溫度、溶劑等因素對不同反應機理的影響這些零散的知識歸納整理成線,連成面,編成知識網絡,加深對有機化學反應規律的熟悉和應用,也有利于進一步培育和鞏固學生的世界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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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ying the Law of the Unity of Opposites in the Teaching of the Reaction Mechanisms of Nucleophilic Substitution and Elimination Reactions of Alkyl Halides
LIU Jun
(College of Aerospace Science and Engineering,National University of Defense Technology,Changsha,Hunan 410073,China)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合同期限和工作內容
1、本合同有效期:自 月 日至201 月日止。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 個月通知對方。
3、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
(一)崗位職務名稱: 有限公司總經理
(二)直接上級:董事長
(三)直接下級:行政部、生產部、質量部、銷售部、技術部、倉儲部。
第二條 權利與義務
1、 總經理權利
(1)、人事權:可經隨時任命和撤換公司除財務部經理之外的任何干部的權利,主導人事方面的所有工作。財務部經理的任免權歸董事長所有,總經理有提議權。
(2)、財務權:可獨立審批 元之內的財務支出,并初審所有的財務開支,由財務部經理最終批復。上述額度以外的財務支出由董事長書面批準
(3)、日常事務的決策權:所有部門(財務部除外)主管只能向總經理匯報工作并從總經理這里接受工作指示。董事長必須充分的尊重總經理的權利。
2、總經理義務:
(1)、在董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公司全面經營業績負責。建立公司規章制度,并要帶頭遵守。建立完善各項人事制度、行政制度。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營造恪守制度、和諧相處、互學互助的良好氛圍。
(2)、建立營銷體系,控制應收賬款的額度,優化庫存商品。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銷售目標,協助各部門經理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計劃,并監督、輔導執行,負責公司月度、季度、年度總結工總會議的召開。
(3)、明確總經理崗位職責,確保對公司的有效管理。加強生產經營質量管理,不斷提高供公司管理素質,進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不斷提高公司的技術素質。使員工收入逐年增長,福利條件不斷改善。每月定期向董事會進行述職,上交述職報告。
(4)、公司重大投資及對外加工合作、貼牌等須向董事會報告,經董事會同意,董事長簽字后才能實施。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關系
1、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平均每周休息二天;
(2)、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2、勞動報酬:
(1)、乙方基本工資為元人民幣/月,試用期 個月領取月工資 元,轉正后自第個月起領取元,余額年底達到銷售回款目標 萬后付給,若未達到此目標,不再領取余額。電話費實報實銷。
(2)、年底獎勵:年底甲方按公司實現的財務利潤總額的 %獎勵乙方。
(3)、乙方基本工資增長辦法:乙方基本工資以上年基本工資為基礎,按銷售回款增長率的%增長,增長部分在年底兌現。但年增長率不得超過%。
(4)、電話費實報實銷不變。
3、車旅費報銷
開車出差過路費、加油費實報實銷;乘車出差車票實報,每日補助住宿元,當天能回不報住宿費;需宴請客戶另計開支。
第四條 工作紀律和獎罰
1、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依法行政。
2、 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
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 聘用合同期滿或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
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 甲方單位合同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 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愿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
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
合同。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
第六條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歷補償
1、 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3、 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 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數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資)。
5、 聘用合同履行期滿,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當月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給甲方。
6、 乙方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第七條 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先在甲方所在地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名) 住址 :地址: 身份證:
關鍵詞:民族包容性 雅與俗 傳統與流行 切入點 融合
中華民族是一個極具包容性、兼容性、凝聚力的民族,面對先進技術、先進文化、新鮮事物,從來都是采取吸收、消化、融合的態度,正是這種難能可貴的民族性格,成就了中華民族的輝煌。
傳統音樂作為中華民族深厚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元素,它是國家民族精髓、民族魅力、民族精神的象征。在數千年的歷史變遷中,民族傳統音樂從來都是在不斷變化和發展著,它不僅鮮明地記載著不同歷史時段的人文背景和人們的日常生活,也反映了他們當時的精神面貌。
全球化的歷史原因和社會背景,加速了國家之間音樂文化的交流和相互滲透。現代流行音樂在西方強勢文化的滲透下不斷地沖擊著中國傳統音樂。面對流行音樂對中國傳統音樂的沖擊,人們不禁在思考和反問,中國傳統音樂沒落了嗎?過時了嗎?萎縮了嗎?退卻了嗎?被國人邊緣化了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其原因是:
1.中華民族具有海納百川的豁達和融會貫通的優秀品格,但也不是單純“拿來”,而是在取其精華、棄其糟粕的基礎上,能夠很快地融合并接受不同國家的音樂文化。
2.有著5000年文明的偉大中華民族,傳統意識早就滲透進每個中國人的骨子里,從小到大接受中國式的文化教育,即使在多元化的音樂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席卷中國時,傳統音樂仍然以很高的姿態引領著音樂的潮流。
3.中國地大物博、人口眾多,從國家的重大活動到普通家庭的婚喪節慶無不體現出傳統音樂的風情習俗,傳統音樂扎根于深深的土壤,并且有著廣闊的生存空間。
4.音樂是和語言分不開的,以漢語言為軸心的多民族語言,造就了其民族音樂獨特的藝術神韻。中國傳統音樂在世界音樂語言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不可復制、不容忽視的。
5.隨著國家的強盛、物質文化的豐富和國家對教育事業的重視和投入,我國各藝術院校為傳統音樂培養了大批傳人,儲備了大量人才。與世界的文化交流使海外對中國傳統音樂喜愛程度大增,人們在短暫的浮華過后反思,必然產生新的認識。
對于流行音樂的存在我們不能抵制,應該認同。薩特曾說過,“存在就是必然。”任何一種文化現象均有它出現的時代背景和現實的原因,而多元化音樂的存在就是中國市場經濟走向國際化的必然結果。
一、歷史是現代的傳統,現代是未來的傳統
中國的傳統音樂在5000年的歷史長河中靜靜地流淌,循環往復、永不停息地發展至今,盡管中華民族經歷過戰亂、分割、災難、屈辱等痛苦,代表民族精神的傳統音樂卻一直伴隨著中國人民。
傳統具有時、空兩種含義。就空間而言,它是生存在中國這塊土壤上,是中國人運用本民族固有的民族語言、采取本民族的固有形式創造的具有本民族固有形態特征的音樂。就時間而言,傳統是流動的,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歷史的變遷而不斷變化,這種變化不是舊傳統的復制,而是在舊傳統的基礎上進行衍變、更新,從而產生出新傳統。
北宋詞家晏殊在《浣溪沙》中寫道:“無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識燕歸來。”意思是說,花落會有花開,春去會有春來,世上多少事物會有一次性的一面,亦有重復性的一面,有一去不復返的一面,也有永恒回歸的一面。然而這種回歸絕不是原封不動的重現,而是重復中有漸變,只是“似曾相識”罷了。音樂也是如此,那些必然要消逝的音樂像花一樣,雖然一時美麗,經過歲月的洗滌,無法擺脫“花落去”的命運,但消逝的同時仍然會有更美好的音樂重現,而這種重現卻是更高一級的重現。
當我們翻閱《中國民間歌曲集成》時,眼前出現的是一首首古老的民歌,展現出一波波民族風情和神韻,傳遞著濃濃的鄉音鄉情,這就是中國的傳統音樂。對現代人來說,這種音樂己成為歷史,而這種歷史恰恰就是現代的傳統。我們現代人秉承前人留下的寶貴傳統音樂遺產,在傳統的基因上創作了既具有濃厚的民族情感又具有現代氣息的音樂,這些音樂經歷過歲月的洗禮,滄海變桑田,浪里淘沙金,如果有幸保存下來的話,對千百年后的未來而言,誰又能說現代不是未來的傳統呢?
二、缺乏傳統的流行是曇花一現的流行
在工業高度發達、科技空前繁榮的現代,人們在快節奏的工作和生活雙重壓力下,流行音樂進入人們的生活就成為了一種必然。
流行音樂是一種商品音樂,即為贏利而創作的音樂,是以工業化大批量生產方式為其生產基礎,利用影視、電臺、音像碟帶等高科技為傳媒手段,使產品在生產和銷售上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整套商業化運作機制。
流行音樂的特點是時尚、通俗、大眾、周期更替性強、市場化。這些特點無一不決定流行音樂曇花一現的命運。因此,流行音樂短期的不斷更替新曲目,是為了商品的需要,有時也只能是粗制濫造,以滿足市場需求。音樂人這時就成為流行音樂的幕后推手,他們帶來什么流行元素,大眾只能隨波逐流。而一些媒體則通過各種科技手段為新的流行音樂推波助瀾,商家不擇手段為其渲染、包裝,隆重地把它推向市場,使音樂藝術成為一種商品,讓更多的人去消費。流行音樂在一種商品大消費的框架內,已經不是純藝術的東西了,新的流行音樂在更大的程度上是滿足現實生活的需要而產生的。
事實證明,眾多流行音樂缺乏傳統元素,很難在國民的心中產生共鳴,由于粗制濫造,這些歌曲流行的時間短則一周,多則一個月,甚至更短,很快就會被人們遺忘。
三、失去時代的特點傳統音樂將面臨邊緣化
時代在前進,社會在發展,傳統音樂如果沒有跟上時代的步伐,只是沉浸在所謂的傳統中沾沾自喜而不能自拔,從而失去了時代的特點,這樣的傳統音樂終將面臨邊緣化的命運。
音樂是人類一種情感的表現,是一種內在情緒的宣泄,是與時代脈搏同步的跳動,因而它需要龐大的“人氣”來支撐。可以說脫離了人的需要的音樂是不存在的。
青少年是人類的未來,是國家的希望,傳統音樂如何走近這類人群,是必須認真思考并解決的課題。青少年又是時代潮流的先鋒,抓住了青少年的特征和心理需求就可以把控住時代的脈搏,那么青少年有哪些特點呢?
1.時尚是青少年追求的目標,好奇心是青少年的心理表象。如果傳統音樂缺乏時尚感、失去了新奇性,就很難吸引青少年的眼球。同樣是傳統的民樂演奏,女子十二樂坊以其新穎的站姿演奏、流動的表演形式、富于動感的節奏特征,把傳統的民樂帶入時尚和新奇的境界,受到青少年的喜愛和熱捧。
2.“愛”是青年人津津樂道的話題,也是人類歌頌的永恒主題。然而一段時間里,在震耳欲聾的重金屬音響的鼓噪下,歌手們吼叫著痛苦、失落的“愛”,雖然這些音樂能夠暫時釋放久久積壓在心頭的苦悶,但這種悲觀情緒、浮燥心理畢竟不是人生的全部,更不是音樂的主流。傳統音樂在表現“愛”的主題方面卻是強項,如何把現代年輕人生活中“愛”的主題融入傳統的音樂元素,讓現代的青少年樂于接受呢?應該說作曲家已經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嘗試,也取得了一些成績,一批既具有傳統元素又具有現代氣息,同樣表達“愛”的作品在青少年中廣為傳唱。
3.“娛樂性”是青少年的心理需求,“參與性”是大眾樂于接受的形式。這是工業、科技高速發展的現代化給人們造成緊張壓力所帶來的心理特征。人們在工作和生活的雙重壓力下,需要放松緊張的情緒,排解心中的郁悶,更渴求強調自我,表現個人的心理感受,特別是能和青少年、大學生及平民百姓的情感產生共鳴的寓教于樂的音樂作品更受歡迎。他們不愿意僅僅成為一個欣賞者,更樂意成為參與者和表演者,因為這樣才能最大限度滿足自我情感的宣泄,從而獲得高度的放松和滿足感。
傳統歌曲應該在具備時代特點、通俗節奏的基礎上,音域不要太寬,旋律優美、朗朗上口,讓更多的人能夠學唱、樂于參與演唱,有了“人氣”,傳統音樂會重新成為主流音樂。
四、找準切入點,實現音樂傳統與現代的融合
傳統音樂與流行音樂,從藝術的角度來說并無雅與俗的不可逾越的鴻溝,關鍵在于人們要在傳統音樂與現代需求之間,找到一個準確的切入點去進行融合。
傳統音樂與流行音樂長期以來各自堅守著自己劃定的“邊界”。后來,為了擴展各自的生存空間,它們又在“邊界”上劃定一塊“自由貿易區”,并沒有循規蹈矩,而是相互吸取對方的優點來為己所用,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逐漸建立,逐漸進入取長補短、相互融合的狀態之中。
傳統和流行在音樂的大家庭中是兄弟關系,它們雖然性格不同、處事方法不一,有時會鬧些小矛盾,但絕不是敵對關系,而是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的關系,這些可以在我國的音樂歷史上找到很多佐證。
我國古代音樂有雅樂與俗樂之分,早在西周初年,人們將祭祀天地、祖先和朝會、宴享時使用的宮庭音樂作為正統音樂,視之為雅樂。春秋戰國以后,把當時諸侯、貴族吏民時常在宅院、廣場上演奏的民間流行的世俗音樂、民間音樂稱為俗樂,又稱“鄭衛之聲”,并發展成為當時不可阻擋的潮流。
到西漢末,雅樂與俗樂的斗爭愈演愈烈,統治者高舉重雅樂、輕俗樂的旗幟來反對世風的衰敗。他們認為俗樂敗壞道德、有損民風,會動搖統治階級政權,因而心存蔑視、排斥。然而俗樂恰恰是平民百姓所創造的,他們用自己的語言和想象去表達自己的情感和理想,用粗糙、直率的筆法來描述現實、表現生活的艱辛,使音樂得以回歸到原始的娛樂定位。同時俗樂在自身的發展中,對于雅樂也是一種補充,不僅在曲調上能夠為當朝統治者服務,而且在思想上也與雅樂的許多觀念保持一致。
可見,音樂的雅俗之分,歷來有之,但與今天的含義并不相同。來自古代的俗樂(以現代人的眼光看是古代的流行音樂)才是音樂發展的真正源頭,它來自民間,流傳于百姓之中,并不斷被提煉升華為如今的傳統音樂,成為中華民族的重要精神支柱。
就近現代而言,上世紀二三十年代,歐美流行音樂開始在中國傳播,中國流行音樂奠基人之一的黎錦輝、歌手周璇,他們創作并演唱的《天涯歌女》《何日君再來》等一大批流行歌曲,是傳統的音樂元素與流行風格融合的創舉。七八十年代以鄧麗君為代表的低吟淺唱的流行風傳入千家萬戶,她演唱的歌曲大部分取材于中國傳統音樂民間小調。毫不夸張地說,周璇、鄧麗君在那個年代能夠紅遍中國,和她們所演唱的歌曲具有濃郁的傳統民間音樂韻味是分不開的,正是這種民族精神、民族情結通過她們的演繹打動了聽眾,得到群眾的歡迎和認可。
如今,傳統的民族音樂元素越來越被曲作者、音樂人、流行歌手甚至音樂商人高度重視。因為中國音樂文化的發展已經進入現代化社會,必須具備當代的特征,必須滿足這個時代人的需要去變化發展,固守自己的“傳統”或“流行”只能使腳下的路越來越窄,而民族傳統與現代流行的完美融合才是必由之路。
結語
我國古老的傳統民族音樂,經歷過幾千年的發展和沉淀,有著豐富的內涵和鮮明的民族特征,最能準確反映中國人的內心情感世界。堅持走傳統的民族化道路,吸納當代年輕人所喜愛的音樂形式,把傳統與時代特點緊密結合,不僅能讓人們充分認識并喜愛古老的民歌,更是傳統音樂的一種創新和延續。
《莊子齊物論》云:“天地與我并存,萬物與我為一。”董仲舒說:“天人之際,合而為一。”“天人合一”思想博大精深,是中國古代文化思想的核心。天道與人道、天與人、天性和人性是相通的,可以達到本質上的統一與協調。傳統音樂與現代流行音樂何嘗不是如此,人是自然界的一個組成部分,而音樂是人的精神產物,人們所創造的音樂應當服從自然界的發展規律,只有達到天與人的協調和有機統一,才能把我國的民族音樂文化永遠傳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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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期待性遺產;處分;贈與合同;期待權
眾所周知,本人享有某物的所有權,則對該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然而,現實生活中也會出現在并未享有完全所有權的情況下處分財產的現象,比如:張三的父母于1995年立遺囑,表示死后將其價值60多萬的房子交由張三繼承,在2000年時張三為了建公司向朋友乙承諾若乙愿意借其150萬且無利息使用五年,張三愿意把父母遺囑中現價80多萬的房子贈與他,并且承諾一旦拿到房子就給乙辦理過戶登記。乙同意后按時將150萬交于張三。后乙得知張三父母去世,便向張三主張房子過戶。但此時房價已超過180萬,張三以與乙達成贈與時自己并非房屋的所有權人,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且張三父母在得知贈與合同后已經向乙表示拒絕為由,因而張三無義務將房子過戶給乙。而乙主張雖然張三父母得知贈與合同后表示拒絕,但張三當時告訴自己房子早晚他會繼承,而此時張三已經獲得房子,其有義務協助自己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在該案例中張三在向乙作出贈與承諾時,其無權處分的行為是否會影響合同的效力;張三與乙達成贈與合同時,直接跨過原所有權人即張三的父母,張三父母作為第三人對贈與合同的否認是否適用于《合同法》第51條,以權利人的拒絕追認從而否定贈與合同的效力;而乙是否也能基于《合同法》第51條,認為自己對張三贈與行為具有期待權,且這種贈與是一種附義務的贈與,現在張三已經取得房產,所以該合同應該有效。如果完全否認贈與合同的效力,顯然對于乙是不公平的。正如有些學者的觀點,認為無權處分贈與合同應當有效,理由是處分人對財產是否享有所有權或者完全享有所有權對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贈與合同是負擔行為,負擔行為的結果是為了產生物權的變動,但并不是所有的負擔行為都必然產生物權的變動,如果存在無處分權的情況下,負擔行為的履行就可能存在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若出現履行不能,行為人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認為無效,無處分權人就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①此種理論運用在此案例上顯然更能保護乙基于遺囑上家庭關系穩固的信任度所作出的愿意借用五年大額資金且不要求利息的義務。但期待性遺產贈與合同若全面適用此理論,又會不利于贈與合同中雙方權利的平衡。本文結合期待性遺產的概念和特點分析期待性遺產提前處分的原因及潛在的風險;并針對法定繼承、遺囑及遺贈繼承中的不同情形對贈與合同中雙方權利尋求最佳的平衡點,從而正確處理期待性遺產贈與合同中的糾紛。
一、期待性遺產的概念
所謂的期待性遺產,主要是結合德國學說中的“期待權”和中國學者對繼承權是否為期待權的爭議而創設。“所謂期待權者,系指因具備取得權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護,具有權利性質之法律地位。”②可見,權利完整取得雖然沒有完成,但已經步入完成的過程,當事人對具有法律支撐可獲得完整權利的期待性理由。但繼承權是否屬于“期待權”?有的學者基于穩定性差認為繼承權不能作為一種期待權,客觀意義上的繼承人所擁有的僅僅是一個可以繼承人的名額,而享有一個繼承名額并不能必然導致其成為遺產的所有權人;在繼承真正發生之前,繼承人并不能對于現有的被繼承人財產進行任何形式的控制,被繼承人享有完全的財產權。③也有學者認為,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為民法所限定,除因一定原因而喪失繼承資格外,推定繼承人只要無繼承權喪失的事由,任何人均不得剝奪其繼承地位,故而應該為期待權。④無論繼承權是否為期待權,但不可否認繼承人對繼承權標的。本文中的“期待性遺產”是指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通過遺囑及遺贈繼承、法定繼承方式,極有可能從被繼承人處獲得的合法遺產。故而期待性遺產在被潛在繼承人處分時,其所有權仍屬于潛在的被繼承人所有。當然繼承人的期待性遺產僅僅通過事實取得并不能獲得遺產之上的所有權利,還需要通過法律的公示行為獲得完整的所有權。
二、期待性遺產的性質
(一)不穩定性
根據《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第5條“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抗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故而,對被繼承人來說,其可以通過訂立新的遺囑、現有財產的處分來影響法定繼承的份額;且為了保護被繼承人的利益,《繼承法》按照公序良俗原則對于繼承人損害被繼承人利益的行為也給予了剝奪繼承權、減少財產分配份額等懲罰措施。而對于繼承人來講,繼承人的死亡、繼承資格的消失等也會造成其喪失期待性遺產。故而,期待性遺產具有不穩定性,雖然對于被繼承人來講,是明確具體的;但是對于繼承人來講,其可能會隨時喪失期待性遺產。故而繼承人在提前處分期待性遺產時,可能事后并不能取得期待性遺產的所有權。
(二)所有權的脫離性
繼承人取得期待性遺產的同時,其并沒真實取得遺產的所有權。確切的說,僅僅取得的是作為繼承人的資格,而遺產的所有權仍歸繼承人所有。那么在實踐中,當繼承人處分期待性遺產時,其處分的究竟是繼承權還是繼承的遺產?基于繼承權的人身依附性,故而繼承人處分的當然只是未來可能會繼承的遺產。但是,此時卻存在了沖突,繼承人處分了期待性遺產,而期待性遺產的所有權人卻又并非自己,那么繼承人能否處分無所有權的財產,或許可以依據《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以事后的補充形式來彌補所有權脫離時的缺陷。
(三)經濟性
若是禁止所有期待性遺產的流動,顯然不利于資源的利用,比如根據我國繼承法13條和《繼承法司法解釋》第61條都規定可以明確在一定特殊情形下,會出現期待性遺產獲得的可確定性,尤其是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甚至在與被繼承人相處過程中可以直接提前處分可能為遺產的部分,故而完全否定期待性遺產的經濟性是不合適的,且對于期待性遺產在特定情形下的利用能夠更好的達到社會資源配置。
三、期待性遺產的贈與合同效力分析
(一)動產期待性遺產的贈與合同效力分析
首先,在法定繼承中的動產期待性遺產中,雖然繼承人尚未取得所有權,但是可能基于家庭關系,被繼承人可能以默示的方式已允許繼承人采取處分行為。如年滿18歲的甲將父母家收藏的一幅字畫,在未經父母的同意私自拿出贈與愛畫的女朋友乙。家里的東西基于家庭之間的忠誠度與信任度,對于甲當然屬于法定繼承中的期待性遺產,若此時沒有甲父母的同意或者甲事后未獲得所有權,則此時當然適用合同法中無權處分合同無效的情形,則意味著甲或者其父母可以要求乙隨時返還,此時顯然不利于社會穩定,尤其是當存在附條件贈與的情形時,若完全否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將會嚴重影響受贈人的利益,也會為贈與人利用期待性遺產的所有權分離性從事違法、不道德事提供理論支撐,所以在處理法定繼承中的動產期待性遺產贈與合同效力時應該更偏向于保護受贈人的利益,承認贈與合同的有效性,而將贈與人即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權利爭議劃入家庭內部解決,這樣不僅有有利于穩定社會秩序,也防止繼承人惡意利用期待性遺產的法律漏洞從事不合規格之事,故而針對法定繼承中動產期待性遺產,即使贈與人只是做出贈與的許諾,都應該賦予被贈與人請求贈與人履行承諾或者要求被繼承人交付動產的權利,若是存在《合同法》中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被繼承人利益的情形,應建議被繼承人依據物的追及效力直接主張物權。
其次,遺囑繼承中的動產期待性遺產贈與合同,若遺囑繼承中雙方之間具有家庭關系,可以參照以上法定繼承的理論,肯定贈與合同的有效性。若是遺囑繼承中雙方不具有家庭關系,如比爾蓋茨立遺囑將部分遺產捐給社會公益機構,此時應該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即使其遺囑已經過公證。若賦予非具有家庭關系的人可以憑借遺囑提前處分遺贈人的財產,不僅是不道德,而且遺贈人生前對財產的處分可能會影響到期待性遺產的份額,而且這種無償贈與沒有一定的家庭關系作為支撐,故而也應該嚴格限制遺囑中受遺贈人的權利。此時若遺囑中的受遺贈人提前將動產期待性遺產贈與他人,應該否認贈與合同的效力,一是因為受遺贈人此時并未控制遺產的所有權;二是未有權利外觀的情形下,受贈人僅憑贈與人對自己展示的權利資格而做出了接受贈與的行為,未盡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故而不應該支持非具有家庭關系的贈與人做出的無權利外觀的贈與行為。
當然,遺產的獲得還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第56條之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有效應該直到被扶養人死亡才能正式確定,在獲得期待性動產遺產前,受遺贈人應該以照顧被扶養人為首要義務,且基于被撫養人的弱勢性,也應該禁止受遺贈人未經被扶養人的同意處分任何期待性遺產。故而,針對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期待性遺產贈與合同的效力也應該完全否認。
(二)不動產期待性遺產贈與合同的效力分析
對于需要以登記為公示要件的不動產期待性遺產作出贈與行為時,當然要另當別論。因為動產的所有權轉移要件為交付主義,而在法定繼承中提前處理期待性動產遺產時,其外觀權利的可信度顯然值得依賴,為了保護善意的受贈人權利,應該對于法定繼承中期待性動產遺產的贈與合同采取偏重保護受贈人的權利,將贈與人的這種無權處分行為帶來的后果交于家庭內部解決。而不動產期待性遺產的贈與行為要以公平地原則來平衡其效力。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的轉讓需以有效的合同加上登記。故而在對不動產所有權的期待性遺產進行贈與時,根據《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則此時盡管贈與人答應將自己的期待性遺產贈與相對人,但根據《合同法》186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故而贈與合同雖成立但并未生效,此時的贈與合同偏向是一種實踐性合同,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則此時受贈人應盡到一個自我注意的義務。故而文首案例中,若張三對乙主張撤銷贈與合同,乙可以結合《合同法》第189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立法者意圖,和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請求法院來進行權利救濟,但是顯然法律的漏洞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都意味著乙獲得法律救濟的艱難性。故而,我國在《合同法》中賦予贈與人一個沒有現在的任意撤銷權是不太合適的,不能為了彌補贈與人因無償贈與他人財產而產生的利益不均衡狀態,而忽視這種利益不均衡的狀態極有可能是贈與人自己的行為產生的,尤其是贈與人對外訂立期待性遺產贈與合同中,可能出現贈與人利用此漏洞惡意損害被贈與人的利益,所以應該廢除這種無限制的任意撤銷權,維護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故而,在法定繼承中的不動產期待性遺產贈與合同效力和具有家庭關系的遺囑贈與中的不動產期待性遺產贈與合同效力,我們仍應該基于受贈人對于贈與人家庭關系的穩固信任度,肯定合同的有效性。而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不動產期待性遺產贈與合同的效力,更應該加強受贈人的自我注意義務,否認合同的有效性。
(三)特殊性期待性遺產贈與合同效力分析
依據《合同法》186條第二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故而法定繼承中的期待性遺產從事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時,若繼承人已經獲得期待性遺產所有權時,原則上應該主張合同成立且有效;若繼承人最后未取得期待性遺產的所有權,應該以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認定贈與合同不能成立,畢竟遺產的可期待性表明繼承人可能獲得遺產的所有權,也可能沒有獲得,為了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也為了體現公益自愿的性質,故而在繼承人未獲得期待性遺產時,對于其事前訂立的合同,采取注重保護贈與人權益的傾向。
遺囑及遺贈中的期待性遺產相對于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其期待主體的范圍更加寬泛,甚至超出了親屬關系,故而贈與人獲得期待性遺產的可能性更差,當期待性遺產發生糾紛時涉及的應該是被繼承人、繼承人(贈與人)、受贈人三方之間的權利糾紛。糾紛的發生主要是因為繼承人(贈與人)過早處分了自己不確定的權利和非完整所有權的財產,故而在糾紛發生時要更加注重保護被繼承人與受贈人的權利。
四.結語
凡是權利皆應有救濟,無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期待性遺產的不穩定性、獲得時間的不確定性以及所有權與繼承人的脫離性,都意味著當期待性遺產的繼承人意欲利用遺產的經濟性時,都會給處分行為的相對人造成一定潛在的危險。因此,當期待性遺產的繼承人在做出贈與行為時,要結合具體情形來確定贈與合同的效力。(作者單位:上海大學)
注解:
① 李義軍:《無權處分贈與合同的效力》[N].江蘇法制報,2014-09-16.
②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N].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版:137.
③ 饒曉曜:《簡析繼承權是否能成為期待權》[C].當代法學論壇(二一年第1輯),2010.
④ 郝燕:《期待權研究》[D].武漢理工大學,2010.
參考文獻:
[1] 李義軍:《無權處分贈與合同的效力》[N].江蘇法制報,2014-09-16.
[2]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N].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版:137.
關鍵詞:合同管理 問題 對策
2010年4月,我國五部委頒布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主要針對企業的內部控制進行規范,這其中就包含合同管理。合同是現代企業之間用于規范各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是現代企業之間進行合作的主要形式。合同的重要意義決定了合同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一、合同管理的內涵
合同管理主要是指與合同的訂立、合同的轉讓、合同的變更、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終止有關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合同管理是企業之間貿易往來和經濟合作的重要基礎。良好的合同管理對于保護合同利益相關者具有重要的意義,防止企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舞弊等行為的發生。因此,合同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存。
現階段,我國理論界對于合同管理的過程進行了階段式的劃分。第一個階段為合同談判與簽訂階段的管理。由于我國的法律賦予合同相應的法律效應,因此,做好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合同一旦簽訂,公司將必須按照約定履行其責任,否則將會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第二個階段為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通過內部的監督等措施,促使合同約定的義務按時履行。第三個階段為合同歸檔階段。即在合同責任與義務履行完畢之后,對合同進行整理,并按照歸檔程序保存,以備查閱。
二、當前我國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開始加大對其管理的力度。但是我國合同管理方面的研究起步較晚,多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理論的基礎上得來的。因此,在應用的過程中遇到很多困難,如:
1.合同管理認識上的誤區。合同管理工作在企業中不能良好實施的一個重要原因即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對于合同管理認識上的誤區,認為合同管理是浪費時間和精力,完全沒有必要的事情。合同管理屬于企業的內部控制的內容,內部控制包含五要素,分別為;控制環境、風險評價、控制活動、信息系統與溝通、監督。高管人員對于內控的態度奠定了企業內部控制的基調,如果高級管理人員都不能認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要想其在企業順利推行,恐怕存在困難。
2.合同管理運行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獨立性較差。企業中的合同管理往往涉及到多個部門,因此,存在一些利益沖突。只有保持合同管理的運行及監管部門獨立于合同的執行部門,才能保證管理的效率。但是,當前一些企業中,合同管理運行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不具有獨立性,甚至一些企業根本沒有合同管理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這都將會造成合同管理的漏洞,使得企業合同風險加大。這是合同管理現存的問題之一。
3.合同管理缺乏監督管理的動力。企業合同管理往往針對其自身的管理,完善合同簽訂前的審批、準備,完善合同變更的相應手續和審查、完善合同后續的歸檔工作等等,這無疑是為企業管理人員增加了工作量,因此,企業的管理人員并不樂意實施這項額外的工作。同時,對于自己監督自己,高管人員往往都是排斥的。這些因素均造成了合同管理缺乏監督管理的動力。
4.合同管理模式存在缺陷。現代企業往往將合同管理歸責于法律事務,大型的公司一般設立有法務部,中小型企業出于節約成本的考慮,往往是外聘法律人士為其提供咨詢,這就是法務模式的合同管理,也是當前最流行的一種合同管理模式。但是,深入分析后發現,這種管理模式存在一個較大的缺陷:法務部門往往關注的只是合同內容的法律風險。對于合同管理的其他方面的關注較少。同時,現實生活中也存在一些現象比如一個法律咨詢員一天要簽上百份合同,往往粗略的瀏覽下即簽字報出。這都是合同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
三、針對當前我國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的對策研究
針對上文分析的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了以下解決問題的對策,以期我國的合同管理更加的規范,真正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體的對策有如下幾點:
1.推進企業合同管理信息化。隨著信息化技術的應用,現階段企業均已經采用了信息化的管理系統,合同管理可以作為一個新的模塊引入企業現有的信息系統中,對企業來說并不需要增加許多成本,但卻可以發揮信息化技術帶來的管理效率的提高。一方面,信息化的合同管理可以有效規避人為舞弊、人為的錯誤等,另一方面,信息系統經過授權后,只有相關人員才能進行操作,防止合同內容丟失。計算機的操作往往會留下痕跡,因此,一旦出現問題,事后問責時也能快速找到相關的責任人。
2.建立合同管理的培訓機制。針對企業管理人員對合同管理認識上的誤區以及合同管理的動力不足問題,企業可通過組織相關的培訓活動予以解決,之所以存在誤區、不予支持,是因為高級管理人員并沒有意識到合同管理所帶來的好處,因此,培訓無疑是最快速、有效的方式。培訓的內容應當主要關注合同管理的流程講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意義、合同管理的案例分析等方面。
3.建立合同管理的機制。機制是企業的制度順利實施的基礎,因此,要想合同管理在企業中順利實施,必須建立相關的合同管理機制,將合同管理各方面的內容制度化。使得員工在操作的過程中有據可依,也方便事后追究或獎勵相關人員提供參考。
4.建立合同管理流程。合同管理的流程的建立可以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更加有序進行。企業應就調查與談判、審核與批準、合同文本擬定、合同文本的會審、簽署、蓋章、履行、補充與變更、結算與解除、后續評估等環節的具體內容制定詳細的規章制度。這樣以來,合同管理變得有據可依、有法可循,大大提高管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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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開發商;資金借貸;合同公證
對于房地產開發行業來說,資金借貸涉及額度很大,少則幾百萬,多則幾十億,如何維持借貸雙方的合法權利,必須要通過借貸合同作為法律約定。公證處可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借助公證處管理借貸合同可降低雙方的風險損失。
一、商業借貸合同的風險性
合同本質上是雙方的紙面協議,用文字條款把合作事項逐一標明,合作雙方簽字后生效。就借貸合同來說,其面臨的主要風險是“違約”,有兩種情況:一是貸款方無法定期向借款方償還資金,甚至沒有能力償還,這對于貸款人來說是很嚴重的經濟損失;二是借款方無法向貸款方提供資金幫助,或者未按合同規定額度給予幫助,導致借款方生產鏈、營銷鏈中斷;分析這一風險的原因,大部分是由于借貸關系缺乏公證保護,前期沒有對借貸雙方進行綜合公證與考核。
二、借貸合同公證管理的作用
社會經濟環境正處于良好局勢,各個行業正不斷地調整營運對策,擬定切實可行的經營管理方案。房地產是從事土地資源開發與利用的行業,大部分項目集中于房地產開發與利用,進而銷售商品房屋以賺取豐厚的利潤。房地產開發商借貸合同公證管理的主要作用:
(一)保障利益。項目開發前期,開發商往往會選擇銀行借貸或其他方式籌集資金,為新項目建設提供充分的資金保障,進而滿足了項目建造中的資金需求。為了避免各種風險損失,借貸雙方會選擇公證機構作為鑒證,強化借貸合同公證管理是極為關鍵的。公證機關參與房地產開發商借貸合同的制定、審核、修改等流程,降低了借貸合同的風險系數,保障了借貸款雙方的經濟利益。
(二)處理糾紛。我國公證機關是按照法律規定設立的公證機構,嚴格遵循法律前提下執行公證職能,其能夠為各類合同項目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為合同雙方建立良好的合作機制,在合同期內推動借貸雙方履行各自的職責。例如,若借貸關系中的某一方無法執行合同條款,公證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不予公證,并且把有關情況匯報給工商部門進一步處理,從而規范了房地產市場的經營秩序。
(三)依法經營。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房地產開發商借貸合同參與公證管理,也是在宣傳法律對經濟事業的調控作用,“依法經營”才是企業長期創造收益的根本保障。當前,國家正對房地產行業實施“限購”措施,這極大地限制了開發商“拿地”。部分開發商為了賺取市場利潤,而盲目地籌集資金、違規經營,破壞了房地產行業的良好秩序。公證機關參與借貸合同的審查,減少了違法經營行為。
三、房地產開發商借貸合同公證管理研究
借貸合同是針對“借款、貸款”行為的法律約束,簽訂借貸合同后按照協議履行各自職責。盡管借貸合同簽訂之后,雙方利益在法律上受到了保護,但進入合同履行期卻面臨著諸多的風險。房地產開發商借貸資金的額度較大,必須要在法律規范內執行借貸責任,公證處參與借貸合同管理有效提升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借貸合同公證管理措施:
(一)公證程序規則。(1)公證處依事實、法律、規章等要求,獨立辦理與房地產開發商借貸合同相關的公證事務。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事實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管轄,這些都是借貸合同管理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出并提供相關的材料,如屬公證處業務范圍,公證處應受理。公證承辦人通過詢問當事人,調取書證等方法對提供材料進行核實,審查,屬真實、合法、充分,應擬出審批報告,送領導審批。(3)公證處應及時辦理各類公證,從當事人提供材料齊全時起十天內辦結(不含寄送副本),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公證書由當事人到公證處領取。房地產開發商借貸合同必須要雙方同時到場,按照合同規定確認無誤后簽字生效。
(二)貸款人公證。根據我國公證機關的相關規定,對商業借貸合同管理必須從貸款方開始公證。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不得將借款人的營業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地產項目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此外,具有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人公證。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借款方,其應當受到公證處的綜合考察,以免借款資質不足而影響到公證效率。首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對借款有約定用途的,房地產項目借款人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房地產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其次,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當借款為無償時,房地產開發商須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當借款為有償時,借款人除須歸還借款本金外,還必須按約定支付利息。
四、結語
借貸合同是針對某項貸款行為編制的合約,其可以是個人與個人、個人與企業、企業與企業等多種主體組合方式,并且貸款人按照約定的利息支付給借款人作為經濟補償。公證處對房地產開發商借貸合同進行公證管理,大大減小了資金借貸過程中的風險,全面提高了開發商及公證處的辦事效率,這些都為房產項目開發提供了多項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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