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精品高清自在线,国产女人18毛片水真多1,欧美成人区,国产毛片片精品天天看视频,a毛片在线免费观看,午夜国产理论,国产成人一区免费观看,91网址在线播放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

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

第1篇: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

立體無土栽培不僅是一種提高單位面積作物產量的技術手段和立體美化、綠化的造景技術,而且由于其離開了土地的束縛,可以在任何不具有可耕種土壤的區域應用,使植物種植可以無限地向空間拓展。只要具備良好的水、電資源,充足的光照,輔以栽培設施、植物種苗和所需的營養,就能進行植物的種植。而且,立體無土栽培設施的組合,可以充分發揮藝術想象力,只要有利于實現栽培及灌溉,可以設計、組合出各種立體藝術造型的栽培設施裝置。所以,立體栽培在現代都市綠化景觀營造,家庭陽臺、屋頂農業種植,現代溫室高產栽培,休閑觀光溫室的觀光、采摘栽培中都得到了廣泛應用。但是,作為溫室環境下的立體無土栽培,其設施模式的選擇、設施布局和立體層高的設計是有講究的,立體栽培設施的設計、組合不當,不但難以獲得良好的種植效果和較高的產量,反而降低了作物的品質和視覺效果,一些作物品種的優良特性、內在的良好品質難以顯現出來,其結果是通過立體栽培生產了一堆“綠色垃圾”,沒有實現經濟價值和食用價值。筆者歸納總結了現有立體無土栽培設施特點及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并對無土栽培設施的合理利用提出了建議。

設施互相遮光,降低了空間的光利用效率

國內外的溫室結構對比表明,通過科學的設計和理想型材的選擇,精密的傳動系統與覆蓋材料配置,可以提高溫室內光照5%~20%。同樣,立體栽培設施的平面布置密度不同,高度不同、層間距不同、幾何形狀不同、設施的體量大小不同,對室內光環境的影響是很明顯的。一般隨著設施橫向布置密度和縱向高度及層數的增加,空間的光照強度自上而下迅速遞減。立體設施骨架、栽培容器體量越大,對相鄰設施的陽光遮擋所造成的陰影也越大,同時層間設施結構、容器對光的吸收,均減弱了立體空間中下層的光照強度與作物的光合效率。

垂直光溫條件差距較大,不宜栽培同種作物

溫室中立體無土栽培不僅在垂直方向上存在光照強度的差異,而且空間的溫濕度環境條件也存在較大的差異。

通過智能數據監測系統記錄2011年9月下旬連棟溫室內三層立體水培設施(下層離地60 cm,中層120 cm,頂層離地180 cm,每層寬60 cm,栽培架間距100 cm)各層的光照、溫度、相對濕度的參數,并繪制成曲線圖。

由圖1可知,在晴天8:00~19:00之間,頂層光照強度在12:00~14:00最高,而中下層處于較低水平(與中午時分的太陽高度角及上下層的垂直遮擋有關),中午前后頂層的光照強度是中下層的15倍左右;中下層光照強度在9:30~10:30和15:00~16:00時較高(此時為斜射陽光照射到中下層的栽培床槽上),此時頂層光照強度是中層的1.5倍,是下層的3.7倍。

由圖2可知,溫度在10:00時,頂層(35.6℃)和中層(33.9℃)分別比下層(21.8℃)高出13.8℃和12.1℃。此后,隨著降溫設備(濕簾和風機)的使用,中層和下層溫度差縮小,上下層之間溫差均保持在2℃左右,頂層溫度一直保持在30℃以上。15:00~19:00時,隨著溫度逐漸降低,各層之間溫差保持在2℃左右,19:00~次日8:30,各層溫度基本趨于一致。

由圖3可知,立體無土栽培不同部位空氣相對濕度也存在較大差異。頂層在9:00~ 18:00時的空氣相對濕度只有20%左右,而中下層的相對濕度在60%~80%;19:00~次日8:00時,頂層相對濕度約為60%,而中下層相對濕度基本接近100%。頂層與中下層的空氣相對濕度差平均為40%左右。

綜上,在三層立體種植條件下,白天三層之間光照強度的差距是幾倍到十幾倍,溫度差距在2~12℃,相對空氣濕度相差約為40%左右。如果在不同層面上種植同一種作物,就會因為各層之間顯著的環境條件差異而出現同種作物不同的生長狀態(生長發育進程、健壯瘦弱、葉色、株型不一致),每層的產量、品質也就無法實現標準化生產。

另外,用A字架多恿⑻逯種膊葺,雖然增加了兩側栽培槽的植株栽植數量,但如果栽培架布置間距、層間距過小,就會導致兩側種植槽的植物只能享受到半天的陽光照射,一側的中下層栽培槽的草莓果實產量之和與頂層種植槽的產量基本相當。而且,中下層草莓的果形小、品質低、商品性較差。所以,自然光利用型的立體栽培并不能如人們期望的那樣,隨立體栽培層數的增加,產量也呈“幾何級”提高。而如果將立體栽培架的間距拉開,雖然相鄰設施的互相遮光少了,但立體種植的植株數量優勢也就體現不出來了。

第2篇: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環境權;政府責任

隨著我國城市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環境問題,環境污染逐漸成了熱門話題,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等無時不刻不在威脅的人類的健康與生存。城市污染較為嚴重,污染已經慢慢的向鄉村延伸。好多落后的工業項目轉移到了農村,更多的城市垃圾轉移到了農村,導致農村的生態環境遭到了極大的破壞,甚至有些地方出現了癌癥村。同時農民自身不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鼠藥等、隨意養殖大型牲畜以及生活垃圾的不正確處理也導致農村環境惡化。改善農村環境已經成為迫在眉睫的任務,對政府來說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2012年以來,遼寧為了治理農村環境出臺了《關于全面開展農村環境治理的實施意見》和《關于開展宜居鄉村建設的實施意見》,農村環境有了一點改善,但仍然沒有達到宜居鄉村的目標。筆者針對遼寧農村環境的現狀做了大量的調研,并對調研結果進行了分析,提出幾個關于遼寧農村環境保護的問題。

一、農村環境污染源問卷調查情況

針對遼寧農村環境問題,給全省十四個市的一百多個鄉鎮分發了調查問卷,共計發放1000張問卷,通過問卷了解了我省農村目前環境保護的狀態以及存在的問題,我省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較多,多數人認為空氣質量較以前變差,土壤產量越來越低,農村的塑料制品垃圾越來越多,農田里的作物經常被塑料包裝覆蓋,影響了作物的生長。通過調查問卷統計,集中關注了幾個問題,其中“在農村主要的污染源”(多選):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養殖污染、農藥化肥污染、工業企業的污染、轉移的污染,其中以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養殖污染、農藥化肥和農業投入品污染最為嚴重,分別占57%、97%、87%、58%。問卷中“您所在鄉鎮目前要重點解決的污染是”: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其中固體廢棄物污染被選擇所占比例最高為:78%。說明現在我省農村污染集中在水、生活垃圾、養殖垃圾、農藥化肥使用,尤其是生活垃圾、養殖垃圾、農藥化肥使用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污染。

(一)水污染

水環境包括地表水環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在農村隨意向河流內排放垃圾的現象很嚴重,隨意在河道上修建廁所,農藥的不正確使用,生活污水的隨意處理均會造成地表水環境污染。農村的飲用水大多是以戶為單位打井飲用,為淺層水,極易受到污染。飲用水一旦被污染,會嚴重危害人類、牲畜的健康與生命。在農村缺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各種污染會破壞飲用水水源地的水質,另外缺少監測與預警,在發生了飲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情況下,農民并不知情,繼續飲用會造成嚴重的損害。

(二)生活垃圾污染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塑料制品走進千家萬戶,雖然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但一些塑料包裝袋、包裝盒被人們不自覺性亂丟、亂放,造成新的污染,另外這些年來,由于大棚冷棚開發,地膜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使用,地膜殘留對土地又造成了新的污染。農村的生活垃圾并未進行分類處理,往往在田間地頭隨意堆放,也沒有部門對垃圾進行集中處置,造成污染嚴重。

(三)養殖污染

傳統的畜禽養殖規模較小,大多農戶都能把畜禽糞便作為農家肥,運到地里提增地力。中國東北農村一直延續著人畜混居的生活方式,生活與養殖未能分開,造成污染情況。近幾年,隨著畜牧業大力發展,農村畜禽養殖無序分散,大量畜禽糞便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造成當地環境特別是地下水污染,現已成為農村一大污染源,在專門劃分養殖區的大型養殖場的污染危害更加嚴重,對人民健康構成了極大威脅。畜禽養殖污染面逐年增大,造成村屯環境危機。

(四)農藥化肥污染

由于普遍追求產量,在我國農村大量使用化肥,特別是氮肥會導致土壤的酸化和水體硝酸鹽污染,農藥殘留對我國的食品安全和出口帶來了不利的影響。另外農民不能科學的使用農藥、化肥,直接向灌溉渠道傾倒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殘液、殘渣。農藥進入水體后,累積到一定程度會導致水體內生物大量死亡,而且由于水體的流動性可能會影響到飲用水的安全。長期被農藥污染的土壤不僅會明顯酸化,而且含水能力也會下降導致土壤板結等。

二、農村環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空白

1、缺少農村環境專門法律。

我國現行的農村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退耕還林條例》等。我國現行的農村環境保護的部門規章有:《環境辦法》、《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我國已經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但是缺少一部專門的《農村環境保護法》。

2、現有環保法律缺少農村環境保護內容。

關于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我們國家有法律,我省有地方政府規章,國家層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遼寧有《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但在法律法規中均沒有提及農村,如:《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采用無害化和資源化的處理方法集中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在農村對生活垃圾的處理一樣需要有指定的場所,也需要符合環境保護的標準,可以說在這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

(二)農民意識問題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的數量龐大,但是受經濟、政治、文化的制約,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環保意識不強,缺少維權意識。從權利的角度看,對公民來說每個人均享有健康權、知情權、參與權。

1、農民認識不到環境污染對健康的影響。

由于農村的地理環境和天然封閉性,農民接受不到關于環境保護的教育,往往只知道空氣在變壞,周圍的環境在變化,卻不知道自覺的、主動的去保護環境。從調研中發現,農民缺乏科學使用農藥知識,只是一味追求加大劑量,特別是在玉米種植結束噴灑除草劑期間,正值果樹盛花或坐果期,由于受到藥害,造成大多果樹掛不住果乃至果樹干枯死亡,從近幾年的實際觀察看,玉米除草劑的大量使用致使多種植物比如:南果梨、蘋果、楊樹、樟子松等受到藥害十分明顯。

2、認識到危及到健康安全,卻不知道何種手段和方式來保護自己。

在農村一些地方發現健康狀況集體出現問題,例如癌癥村,大部分農民知道是環境污染造成了自身健康的損害,但是他們不知道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因為很多環境污染難以取證,許多污染要經過漫長的時間才能體現危害,農民沒有證據證明是環境污染造成了健康損害,也就不了了之。即使農民知道通過訴訟的手段救濟自己的權利,但是訴訟費用、訴訟時間問題,誤農的問題,都會影響農民的維權積極性。

(三)政府責任問題

1、政府投入過少。

長期以來,國家為了治理城市環境制定了多項的優惠政策,如對工業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貸款給予補貼、對排污費進行返還等。而對農村各類環境污染治理,卻沒有類似政策。廣大農村從財政渠道幾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建設資金,即使得到部分治理資金,解決的只是表面問題,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向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過少。日本通過向農村增加環境的財政資助的方式,加強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防治與污染,并制定了一連串的環境補貼政策來鼓勵農民參與到環境保護當中。如通過增加對環保型農業的財政投入推動綠色經濟的發展等等。此外,日本政府積極發動農民群眾和地方組織的力量,將對農村的環境保護建設視為全人類、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這是日本相對世界其他各國比較突出的、有特色的優勢。通過多種方式投融資保護農村環境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該加大投入,一方面通過財政支持,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村民自治制度自籌資金,兩者相結合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2、政府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

目前農村環境保護職責權限涉及規劃、國土、住建、發展改革、財政、林業、農業、畜牧、衛生、水利、環境保護等多個部門,交叉的職能很多,職責分工也不明確,因為沒有上位法對其加以明確的規定。涉及到利益的都愿意去管理,涉及到責任的都互相推諉扯皮,由此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出現誰都管而又誰都不管的問題,降低了工作效率,嚴重影響了農村環境的治理與保護。比如關于農村建立污水處理廠的問題,在省內不同的市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鄉鎮負責建立,有的是縣級城建部門負責建立,對于此問題應該有明確的部門負責,這樣在追究責任的時候才能掌握責任主體,在省級層面應該有統一的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各個部門應該由地方法規或者規章明確其各自職責,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3、行政執法體制不健全。

國務院尚未設立獨立的農村環境保護機構。遼寧省環保廳設有農村環保處,處理農村環保問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縣級以上環境機構的職能,未對鄉鎮環境保護部門的建設加以明確。執法層級過高,鄉鎮政府并不具有執法權,針對農村環保問題,只能期待縣級政府相關部門處理,行政執法權應該適當下移,或者改進綜合行政執法,讓鄉鎮政府成為農村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結語:通過對我省農村環境的實地調研以及向鄉鎮分發環境調查問卷,發現了很多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要切實的改善農村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要推進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通過制定法規規章將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發展規劃中,規定具體農村環保制度,同時提高農民環保意識,切實改善農村環境污染問題。

參考文獻

[1]孫莉等.我國農村環境保護立法現狀及完善建議[J],中國環境管理,2014,(2).

[2]唐剛.我國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問題[J].法制與社會,2010,(2)(中).

[3]李摯萍,陸春生.農村環境管制與農民環境權保護[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53.

第3篇: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環境監督管理,及時依法妥善地處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根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縣)環境保護局查處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生態遭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第四條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根據類型分為水污染事故、海洋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物污染事故、農藥與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故等。

第五條根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程度分為四級:

(一)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者為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伍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含兩萬元)且對環境造成影響的。

(二)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含五萬元)的;

2、人員發生中毒癥狀;

3、因環境污染引起廠群沖突;

4、對環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含十萬元)的;

2、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癥狀、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后果;

3、人群發生中毒癥狀;

4、因環境污染使社會安定受到影響;

5、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

6、捕殺、砍伐國家二類、三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四)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十萬元以上;

2、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癥狀或輻射傷害;

3、人員中毒死亡;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6、捕殺、砍伐國家一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第六條市、區(縣)環境保護局成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與處理實施統一領導。針對具體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市、區(縣)環境保護局組成由相應的業務處(科)牽頭的臨時“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調查處理小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調查處理的具體工作。市環境保護局還成立由監理處牽頭、監測中心和相關處室組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調查小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小組”)負責對事故的初步調查并初步確定事故等級。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以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一)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二)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三)跨區(縣)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交辦的跨省市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四)對本市有重大影響的一般和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第八條區(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以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一)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二)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三)市環境保護局交辦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第九條市環境保護局在調查處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時,應當通知有關區(縣)環境保護局參與調查。

第十條區(縣)環境保護局發現查處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局,后者不得拒絕或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條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環境保護局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應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事故報告的受理與上報

第十三條區(縣)環境保護局發現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或接到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的報告后,應立即組成調查小組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等級作出認定,如屬于市環境保護局管轄的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方式上報市環境保護局值班室(辦)。

第十四條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由市環境保護局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其中重大、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還須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告。

屬區(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由區(縣)環境保護局向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報告。

第十五條市環境保護局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報告的受理和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上報的程序:

(一)市環境保護局值班室(辦)負責受理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

其他處(室)工作人員接到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后,必須認真做好記錄并立即通知局值班室(辦)。

(二)局值班室(辦)對受理的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應認真登記,登記的內容為:

1、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報告時間,報告人及聯絡方式;

2、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地點;

3、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原因及情況;

4、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類型及波及的范圍(初步);

5、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危害;

6、應急處理情況。

(三)接到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后,局值班室(辦)應及時向辦公室負責人報告,辦公室負責人應立即向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同時報值班局長和主管局長。

(四)凡屬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局辦公室應根據局領導的批(指)示,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6小時內上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值班室(速報)。報告內容為:

1、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時間;

2、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地點;

3、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原因;

4、造成的影響和后果;

5、波及的范圍;

6、處理措施;

7、聯系人,聯絡方式。

(五)在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理過程中,局辦公室應隨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上報調查處理的進展情況(確報)。

(六)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理完畢后,局辦公室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告(結果報),報告內容為:

1、處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

2、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社會影響;

3、處理后的遺留問題;

4、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5、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

(七)局辦公室在每月25日前將本市轄區內發生的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匯總后,上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值班室。

第(四)項、第(五)項可采用電話、電傳、傳真等方式報告;第(六)項應采用書面方式報告;

第(七)項可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報告。

第四章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十六條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做到調查及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文書齊全。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處理小組應客觀、科學、全面地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和材料。調查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作好詳細筆錄,并由調查人員、被詢問人員簽名。被詢問人員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說明情況,由調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監測人員進行現場監測時,應按照有關要求和監測規范進行監測;并及時提供監測報告。調查人員進行現場勘驗,應繪制有關示意圖,勘驗情況和結果應制作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并由調查人員及有關人員簽名。

第十八條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處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程序。

(一)接到區(縣)環境保護局關于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局辦公室根據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的批示迅速組成事故調查處理小組,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接到其他單位(個人)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局辦公室應根據事故領導小組的批示迅速通知事故調查小組立即赴事故現場取樣監測,調查取證,初步確定事故等級,并同時通知有關區(縣)環境保護局協助調查。事故調查小組調查完畢后,應立即將調查結果報局辦公室。如屬于市環境保護局管轄的按本條第(一)項的程序辦理;如屬于區(縣)環境保護局管轄的由局辦公室轉有關區(縣)環境保護局。

(二)事故調查處理小組,應在事故現場完成以下工作:

1、進行現場取樣監測;

2、組織有關人員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污染與破壞事態發展,減輕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影響和危害;

3、查清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重要原因;

4、查清污染與破壞事故的主要類型及程度;

5、查清人員傷亡及其搶救情況;

6、進一步確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等級;

7、了解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解決的辦法。

(三)調查結束后,事故調查處理小組應及時寫出調查報告,根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法制處審核后,報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審議,作出處理決定。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對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單位(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程序辦理。

(四)如果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屬于由其他事故引發的次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調查處理小組除執行本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還應向負責主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提出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處理意見,并對其處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區(縣)環境保護局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報告的受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上報及調查處理的程序應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于本辦法后30日內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

第4篇: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

 

十報告中提出的“建設海洋強國”戰略目標,為我國在21世紀從海洋大國轉變為海洋強國指明了前進的方向。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我國海洋開發的腳步逐漸加快,與此同時,因為人類經濟活動給海洋環境帶來嚴重污染的事件屢有發生,海洋環境形勢日益嚴峻。因海洋環境污染引起的侵權責任案件也常有發生,民事領域的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責任越來越受重視,而且有成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主要救濟途徑的趨勢,而從目前情況看,我國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制度還亟待完善。

 

一、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概述

 

環境污染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環境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作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一種,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與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類似,符合環境污染責任構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關于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我國理論界有不同觀點。

 

有學者主張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要件表現在四個方面,即(1)損害事實;(2)損害行為的違法性;(3)損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種觀點忽視了環境污染侵權的特殊性;隨著無過錯原則的運用與發展,由于環境污染侵權具有其特有的屬性,有學者提出了兩要件說,即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與污染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是作為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此外,還有學者主張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損害事實及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即三要件說。從現實情況出發,筆者認為,“三要件”的觀點較為妥當。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應由以下三要件構成:污染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

 

二、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

 

實施了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是海洋環境侵權責任主體的必要條件之一。一切侵權法律關系都是以法律主體實施侵權行為為前提,否則責任主體也無從談起。

 

該行為既可以是違法性污染損害行為,也可能是非違法性污染損害行為。根據《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及無過錯責任原理,筆者認為作為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不必具有違法性。

 

(一)排除行為違法性

 

行為違法性,即行為人對應當履行的義務的違反,如違反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等。對于“行為違法性”的問題,法律之間存在矛盾,理論界觀點也并不完全不統一。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有學者以此為依據,認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必須具有行為違法性,即行為對現行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違反。

 

從環境污染與侵害的特點與事實狀態看,隨著實踐的發展,由于法律與標準固有的滯后性、特定時期的歷史局限性及一定時期認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標準的排污行為,與其他物質發生反應或者在特定條件的綜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環境污染。對于這種“合法排污”、“達標排污”行為,如果依據行為違法性原理,那么環境污染侵權者則可以環境污染行為的合法性為理由,規避自己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從而導致因海洋環境污染受損害方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為的合法性不應成為免除侵權責任的絕對理由。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此規定沒有規定關于違法性的要求。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還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與此相對應,《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規定也明確表明,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承擔,不限于對違法性的要求。

 

綜上所述,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只要造成損害事實,無論致害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行為是否違法,都應承擔法律責任。由于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復雜性與多樣性以及全社會治理和改善環境問題的高度重視,為確保權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排除行為違法性將得到更廣泛的適用。

 

(二)排除違法性的特殊情況

 

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排除違法性”是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突破和發展。但是在海洋環境污染侵權中,如果不區分情況,將一個民事主體的合法行為一概而論的被認定為侵權,讓行為者對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是欠妥當的,會使得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生產、生活的行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違禁止事后法的原則。在承認“排除行為違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為者的行為符合所有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規定,雖然造成了損害后果,也應考慮行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保障合法行為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者的合法權益。

 

1.海洋環境污染的發生,行為符合海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卻造成了污染的后果,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對待,由行為人,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責任單位承擔各自的責任。

 

2.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對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導致的海洋環境污染,應當由因合法行為造成海洋污染侵權損害者與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基金或海洋環境保險給予受害人以救濟。

 

三、損害事實

 

(一)損害事實概述

 

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關于損害事實的規定,但若從《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初衷出發,損害事實可以是已經發生的,也可以是暫時未發生,將來才顯現出來的事實,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損害事實指的是因海洋環境污染導致的他人人身、財產和合法的環境權益受到損害的一種事實狀態。損害事實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同時也是侵權責任發生的根據。即必須遵循“無損害,無責任”,讓侵權人承擔責任的前提就是必須具有損害事實。

 

(二)損害事實范圍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事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損害,其具有特殊性、復雜性。其污染表現為廣闊的受害空間范圍、不確定的受害對象、民事權益廣泛受害和損害后果十分嚴重等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即財產、人身、生態和其他損害。

 

1.人身損害,即損害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如致傷殘、致死其他疾病等,同時包括對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妨礙所造成的損害。海洋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損害具有潛伏性,因為海洋環境污染對人身的損害大部分是通過食用海產品等間接造成的,不易及時被發現,而是逐漸顯露。

 

2.財產損害,主要是財產本身的毀損,使其喪失價值和使用價值,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如海水污染致使海洋漁業減產或絕產,海水污染致使被污染海域無法使用,創造新的價值,也屬財產損害的范疇。

 

3.海洋生態損害。海洋生態損害,是指因為環境因素遭到污染破壞,導致環境質量下降進而引起的人們利用海洋和享有美麗、舒適海洋環境的利益遭到損害。《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章突出了對海洋生態的保護,這體現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四、因果關系

 

(一)因果關系概論

 

在民法的侵權責任關系中,因果關系是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違法行為引起損害事實,二者是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但如前文所闡述的那樣,因為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并不是絕對的以行為的違法性作為構成要件,所以將其表述為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推定因果關系

 

現實情況中,環境污染侵權行為常常會出現“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現象,相關法律對此缺乏明確、詳盡的規定,現今的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各自采取不同的因果關系推定方式。

 

嚴格因果關系作為傳統民法中侵權責任構成的必要條件,指的是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內在的聯系。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的特殊性,某些海洋環境污染,若要求由求償人承擔嚴格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有可能陷入論證困難,無法保障訴訟的效率,更難以維護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無法及時的對環境污染行為進行制止。因此,筆者認為,在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中,應當采用推定因果關系。即在污染環境侵權責任中,只要證明行為人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海洋環境的物質,而在其排放后,排放物所及范圍內,海洋環境遭到污染,致使人身或財產遭受到損害的,即可推斷該危害的發生是由行為人排污行為所致。

 

在英美法中稱推定因果關系為“事實本身說明問題”,即推定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可:(1)行為與損害均已發生;(2)損害在行為所影響范圍之內;(3)行為在先而損害在后,無該行為時即無此損害。

 

相比于《侵權責任法》,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已有明確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在環境污染案件中也被廣泛承認和適用,而今后的立法中還應對推定因果關系作出明確規定。

 

結語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學者對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解釋,和拓展分析《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在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中確定構成要件及主體等問題的適用。對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問題進行體系化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我們還需要為進一步從理論上設計出一套系統的、立足于國家全局和長遠利益、符合中國法制環境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律規范,為國家宏觀層面立法提供理論支持。

第5篇: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環境污染責任、適用范圍

      一、環境污染范圍界定

      由于侵權責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其損害補償功能,即對受到損害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給予某種適當的補償,使其盡可能回復到受損害前的狀態,因此侵權責任的認定均以損害為構成要件,無損害即無責任。[2]在環境污染責任中,由于環境污染是導致損害結果的原因,因此界定環境污染的范圍對認定環境污染責任至關重要。

      從人與環境的關系看,環境損害可以分為“生活環境的損害”與“生態環境的損害”。“生活環境的損害”是以環境為媒介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精神損害或純經濟損失等;“生態環境的損害”是指對土壤、水、空氣、氣候和景觀以及生存于其中的動植物和它們相互作用的損害,是對生態系統及其組成部分和凝載在生態環境上的社會公共利益(生態利益)人為的顯著損傷。[3]“生活環境的損害”屬于法律規定的環境污染的范圍在學術界沒有爭議,但“生態環境的損害”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環境污染的范圍在學術界存在較大的分歧。有學者認為,生態損害不宜由侵權責任法調整,而應由環境保護法本身來解決。[4]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侵權責任法(草案)》第1、2次審議稿均將生態損害排斥在外。雖然《侵權責任法(草案)》第3次征求意見稿第65條將生態損害納入其中,即“因污染生活、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規定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但在《侵權責任法》正式頒布時,關于生態損害的規定又被刪除,從而使環境污染的范圍是否包含“生態環境的損害”仍然沒有能夠在立法上加以解決。

      對環境污染的理解不應當局限于《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例如,從作為規制環境污染基本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該法對環境的界定不限于生活環境,而是包括生態環境。因此,將《侵權責任法》中的“環境污染”理解為包括生態環境才不至于與《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發生沖突,同時也與逐步擴大保護客體的侵權責任法的發展趨勢相吻合。[5]此外,環境保護法的規范并不足以應對日趨嚴重的環境問題,并且《環境保護法》也不能取代《侵權責任法》在規制環境污染方面的積極作用。因此,將生態損害納入《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的“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的范圍是必要且合理的,[6]再說這一觀念已經為我國立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所認識并接受。[7]

      二、環境污染責任解析

      《侵權責任法》第8章的標題是“環境污染責任”。在對該標題的理解中,有學者提出存在3種理解可能:(1)要求行為人承擔責任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的環境污染造成了權利人的利益損害;(2)要求行為人承擔責任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的環境污染造成損害,而這種損害包括對權利人的利益損害,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對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中的權利人損害承擔責任;(3)要求行為人承擔責任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引起了環境污染損害和權利人的利益損害,而所謂的侵權責任并不特指對權利人的權利或利益造成損害而承擔的責任,而是一般意義上的責任,相當于對侵權行為承擔責任。[8]根據英美法系國家采用的立法標題技術,在確立立法意圖時,標題對其后面的條款起說明作用。[9]而在我國,將標題理解為是對后面條款意旨的歸納也是沒有疑問的。但是,法律中的標題雖然對于相關法律條文具有一定的解釋作用,但畢竟只是理解法律條文的輔助資料,只有在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存在疑義時才有必要結合標題來進行解釋。因此,對“環境污染責任”的理解完全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具體規定來進行。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5條的規定,環境污染責任是作為特殊侵權責任加以規定的,其含義較為含糊,只能看成是對《侵權責任法》第8章標題的說明,并沒有解決上述關于“環境污染責任”理解的分歧。由于在法律中沒有一個法律條文能夠獨立存在,往往只有當法律條文處于與它有關的所有條文的整體之中才彰顯其真正的含義,有時將該條文與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條款加以比較,含義也就明確了,[10]因此,對“環境污染責任”的理解不應當局限于《侵權責任法》第8章的4個條文,而應當結合《侵權責任法》的其他相關條文來理解。

      從《侵權責任法》第1條關于立法目的的規定看,充分保護民事主體享有的合法權益是該法最主要的目的。《侵權責任法》第2條對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進行了列舉。由于權利是人的權利,換言之,權利總是依附于特定的主體,因此《侵權責任法》第3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從《侵權責任法》這3個條文的規定看,無論是一般侵權責任還是特殊侵權責任,均以侵權人侵害特定主體的民事權益為條件。[11]結合《侵權責任法》第1-3條的規定可知,對《侵權責任法》第65條不應作如下理解:(1)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污染了環境即應當承擔責任;(2)除行為人的行為因污染環境造成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應承擔責任外,行為人的行為污染了環境沒有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也應當承擔責任。因為上述理解均不妥當,也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宗旨。

      綜上所述,“環境污染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生活環境或生態環境的污染導致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損害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只是造成生活環境或生態環境的污染,那么就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第8章規制的范圍,而應當由環境保護法加以規制。對“環境污染責任”作如此界定,既可以發揮運用侵權責任手段保護環境和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又能夠避免侵權責任制度功能的不適當擴大,進而避免侵權責任法與環境保護法在適用中產生抵觸。

第6篇: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

本文所指環境污染糾紛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關于環境污染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而產生的糾紛。

(一)我國目前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的方法

協商。這是由糾紛雙方針對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自行協商,通過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因為許多污染者不愿主動承擔環境污染的責任,實踐中糾紛雙方很難達成和解協議。

調解。根據調解人的不同,分為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由環境行政機關主持,對環境污染糾紛雙方進行調解,以促成糾紛雙方在自愿的原則下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與之相對應,是民間調解。我國目前主要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民間調解人,也可由較權威的民間調解人居間調解,促成糾紛解決。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環境行政部門處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處理是指環境行政機關對社會成員(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由于環境污染產生的糾紛進行處理的制度。“因環境污染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能以作出處理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因而,我國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處理,性質上屬于行政調解,其處理決定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環境污染糾紛的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決,解決糾紛。我國現行環境立法,缺乏關于環境污染糾紛仲裁的特別規定。實踐中通過仲裁解決環境糾紛的情況較少。

民事訴訟。即環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實踐中,環境污染糾紛的訴訟解決方法耗時長、取證難、費用高;由于現行法律對于環境污染糾紛的資格、因果關系的確定、污染損害賠償等問題都欠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阻礙了污染受害者尋求司法訴訟的救濟途徑。

(二)環境污染糾紛行政處理制度的優勢

環境污染糾紛的復雜性、多樣性和損害性決定了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的方法應當靈活、及時、專業。實踐中環境污染受害者選擇行政處理方式尋求救濟,與其他解決方法相比,行政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的優勢在于:

專業性。環境污染糾紛涉及很強的技術性,因而對于污染損害的證明要求較強的專業性。環境污染事故一旦發生,環保部門負有監管和保護環境的法定職責,而且環保部門設有環境監測機構,這有助于及時、準確地確定污染責任。

及時性。環境污染發生后,環保部門負有及時有效地調查處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職責,這有利于糾紛雙方在最短時間內澄清事實,明確責任;同時,鑒于環保部門對排污企業享有監管的權力,因而,排污企業對于環保部門的處理意見愿意采納并及時執行。這些因素都有助于環境污染糾紛的及時解決。

成本低。救濟費用的高低直接決定當事人對于救濟方式的選擇。由環保行政部門對環境污染糾紛進行處理,是環保部門在執行法定職責的過程所進行的。因而,相對于訴訟和仲裁,行政處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較高。而國家也在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處理過程中實現了訴訟資源的節約。

完善西部環境保護行政處理制度的法律問題思考

作為一種權利救濟制度,其內部的具體救濟規范的安排應當統

一、協調,并且有相關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實現對于缺損權利的有效救濟,進而最大可能地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效率等價值。環境污染糾紛行政處理制度至少應具有以下功能:及時、迅速地解決糾紛,救濟缺損權利;損害賠償制度的安排應當有利于提高污染削減的效果;能夠促進和加強環境行政管理,即發揮環境污染糾紛行政處理制度與環境行政管理的協同效應。

在環境污染糾紛行政處理領域,日、美等西方發達國家的理論和實踐都較成熟,我國應當呼應當前社會實踐對于行政處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環境污染糾紛行政處理的相關立法。

(一)行政處理機構的設置

獨立且中立的環境污染糾紛處理機構是公正、有效地解決糾紛的前提。因而,首先應當設立在財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獨立性的糾紛行政處理機構,以保證有效、及時地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具體到西部地區,立法中則應當關注到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處理機構的設置。

(二)完善行政處理程序

考察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各環境污染單行法,對于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處理僅僅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不僅起不到解決紛爭的作用,而且會使環境行政部門由于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而產生權責不清、權力濫用、等違法行政行為,從而起不到程序法應有的法律作用。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處理制度應當對于行政處理程序作出科學合理的安排。

1.環境污染糾紛的投訴制度。日本《公害糾紛處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關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糾紛的投訴制度。該法規定都道府縣及市區町村的公害課設置公害意見調解員。其職責,作為公害意見投訴和咨詢的窗口,根據市民的意見,提供給當事人有關公害的知識和信息;調解員本人就公害的實情進行調查,給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主意,進行中介調解和指導等工作。同時,把有關公害意見的信息迅速準確地向有關部門報告,協調和促進問題的解決。

污染糾紛行政處理制度應當設立一個促進公眾與環境行政部門之間的信息窗口:污染糾紛投訴機構。同時,該機構人員的配備應當是具備相當完善的環境法和環境科學的知識,并且行政能力較強,以切實保障環境污染受害者投訴有效。

2.污染糾紛的處理辦法。一個富有活力的救濟制度應包含一種合理、節儉利用救濟資源的機制,以保證所利用的救濟方式與特定救濟需要相符合;同時一個富有活力的救濟制度中所包含的權利救濟方式也必須能滿足不同缺損權利的救濟需要,并且相關主體有權選擇自己認為最“合算”的救濟方式(即各類救濟方式之間有替代性)。

我國現行法律關于環境行政部門的污染糾紛處理方法并沒有具體的規定;而且行政部門對于環境污染糾紛的處理實質上屬于行政調解,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從而使救濟結果處于不確定狀態。在徽縣血鉛事件中,當受害者尋求行政部門的救濟時,污染事件已呈嚴重化狀態,對于此類嚴重的、影響惡劣的企業違規排污行為,作為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強制進行調解,以充分發揮糾紛的行政處理方法的優勢。

據此,完善西部地區污染糾紛的行政處理辦法,應當明確規定多種行政處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權利缺損者選擇;比如,斡旋、調解、裁定等;應當賦予行政調解以法律強制力,使救濟結果確定,給當事人提供一個合理的預期;應當規定行政處理部門對于特定情形(比如嚴重違法排污事件、社會影響廣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強制調解職能。

(三)建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

1.一種救濟制度如果得不到執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質疑的。權利人尋求救濟的最終目的就是使缺損的權利獲得補救。合理有效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機制,應當至少對以下重要內容作出設計安排: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目前,各國的立法和理論界都確立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論環境污染者主觀上有無過錯,即無論是環境不當行為還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環境行為,只要其污染行為對他人客觀上造成了財產損害或人身損害,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受害人群的確定。對于受害人群眾多的環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氣污染和水質污染事件等,首先應當規定確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確定誰有權獲得損害賠償。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關于公害患者的認定,就規定了認定條件的三要素和認定有效期限(根據指定疾病的種類分為2年和3年)。

賠償范圍的確定。即確定賠償金額。合理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有利于有效救濟受害者,同時制裁排污企業,抑制排污行為。依我國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損害。

賠償金額的來源。環境污染糾紛產生的巨額賠償金是污染糾紛案執行困難的根本原因。實踐中,我國許多企業經濟效益并不好,巨額的環境損害賠償金令企業無力負擔,嚴重者導致企業破產,社會失業人口增多,引起社會不穩定。

2.借鑒各發達國家在理論和立法上較成熟的經驗以及我國部分地區的試點性實踐,都可以為我國的相關立法提供經驗。

適用污染者負擔的原則。即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及治理污染的費用應當由排污者承擔。該原則能夠通過經濟手段,實現環境污染的外部費用(即環境污染損害及治理污染的費用)內部化,以實現污染削減。各國立法實踐證明了該原則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新晨

建立污染損害賠償基金。一般地,排污企業不愿意主動承擔污染賠償責任;同時,突發的、嚴重的污染損害所產生的巨額賠償金往往令排污企業難以維系正常的生產經營,企業衰落、破產帶來的眾多失業人口可能引起社會不穩定。鑒于此,美、日、歐等發達國家建立污染損害賠償基金,即通過對污染企業征收有關稅、費(如排污費/稅、自然資源開發費/稅、生態補償費/稅、石油稅等),構成污染損害賠償基金。我國可以充分考慮各地的經濟和環境條件,通過征收各種環境稅/費來建立各地的污染損害賠償基金,以分攤企業的部分污染損害賠償金額。

環境污染損害責任的社會化。建立環境污染損害責任保險制度,使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社會化,被各發達國家普遍采納并成為其通過社會化途徑解決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主要方式之一。發達國家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分為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和自愿環境責任保險。在保險責任的適用范圍方面,承保的風險范圍經歷了由小到大的演變過程。

我國已經進入環境風險的高發期,部分地區曾通過試點推進自愿性環境污染賠償責任保險制度,但許多試點因無企業投保而處于停頓狀態。鑒于我國一些企業經營效益不良以及其為利潤所驅,不愿承擔污染損害風險的現實情況,我國應當通過立法,結合自愿與強制保險的方式建立我國環境污染賠償責任的保險制度。

參考文獻:

1.周林彬著.法律經濟學論綱.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第7篇: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

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在

>>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試點啟動 我國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 環境保護“局”升“部”局限淺析 環境保護部等七部委聯合開展環保專項行動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趙英民解讀《“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淺論環境保護 奧迪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 公路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部常務會議通過《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淺析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強制實施 拉日鐵路攪拌站環保工作獲環境保護部好評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支持寧夏環保工作再上新臺階 環境保護部新收錄165份新化學物質科研備案 八部委共同起草土壤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部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環境保護部:2.8億居民飲用水不安全等3則 環境保護部北京會議與培訓基地鍋爐煤改氣項目 環境保護部《推進綠色制造工程工作方案》解讀 不丹的環境保護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中國 > 科技 > 環境保護部\保監會聯合啟動環境污染強制保險試點 環境保護部\保監會聯合啟動環境污染強制保險試點 雜志之家、寫作服務和雜志訂閱支持對公帳戶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本刊編輯部")

申明:本網站內容僅用于學術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權益,請及時告知我們,本站將立即刪除有關內容。 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在涉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據悉,目前我國已在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相關試點工作,投保企業達2000多家,承保金額近200億元。運用保險工具,以社會化、市場化途徑解決環境污染損害,有利于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減少污染事故發生;有利于迅速應對污染事故,及時補償、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 據介紹,《指導意見》明確了強制投保企業的范圍:一是涉重金屬企業。包括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 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行業內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的企業。二是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范圍的企業,都應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三是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國家鼓勵石化行業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危險廢物經營企業、以及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二惡英排放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指導意見》規定了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應當投保而未及時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將采取相關約束措施:一是將企業是否投保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審批、強制清潔生產審核、排污許可證核發,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制度的執行緊密結合。二是暫停受理企業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申請。三是將企業未按規定投保的信息及時提供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客戶評級、信貸準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指導意見》同時提出了促進企業投保的激勵措施。如在安排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時,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予以傾斜;將投保企業投保信息及時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指導意見》對強制保險的責任范圍、保額保費厘定、環境風險評估、環境事故理賠機制、信息公開等內容做了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以及投保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同時還對環保部門和保監部門共同推進環境污染強制保險做出了規定。要求環保部門應加快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規范環境污染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損害鑒定工作,并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關社會團體對污染企業提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推動企業承擔全面的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增強企業環境風險意識和環境責任意識。 下一步,環保部門將會同保監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部門分工要求,加強協調和督促檢查,切實把綠色保險政策落到實處。

第8篇: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以及我國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環境污染現象也愈加嚴重。環境污染不僅僅威脅到了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更是降低了人們的生活質量。因此,在新時代的發展背景下,保護環境以及治理環境己經成為我國需要重點踐行的基本國策之一。而環境治理的重點就是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近年來,隨著環境責任保險試點的進行,我國環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體系尚未建立,我國環境保險市場無法得到有效的引導以及規范。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立法現狀

2014年4月,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通過,新的娜境保護法》新增了有利于污染治理以及環境保護的條例,例如鼓勵投保條款的建立。但是新的《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并不能為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建立提供全面、有力的支撐,一些原則性規定比較少。作為新時展背景下的我國首部環境單行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首次將環境污染治理提到日程上來,產生了極大的影響。而自此之后,相關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并未建立。不得不說,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建立尚處在起步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是指環境侵權人向受害人提供賠償以及相關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統稱,之所以要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是因為我國有關污染治理以及污染侵權責任的界定以及追究體系尚不完善。200年12月4日,作為環境污染責任試點工作拉開序幕的日子。這一天對于我國環境保護以及污染治理工作具有重大的意義《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將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體系的建立提到日程上來。但是隨著試點工作的不斷推進,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建立反而陷入了尷尬的境地。在試點過程中,雖然企業以及公眾對于環境污染責任的界定以及追究工作表現出巨大的熱情和支持,但是其真正實施踐行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一方面,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社會效應并不是十分強烈,難以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以及規范提供支撐;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權威性的法律依據,對于一些高污染企業的治理和處罰工作開展的也并不是十分順利。

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以新《環境境保護法》為依據,強制規定投保情形,充實法律條款群

新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鼓勵投保的規定,因此,可以借鑒這一新的規定進行環境單行法的修訂。在修訂環境單行法時,要將投保情形進行明確,因此充實法律群。具體來說,就是將環境要素各個領域的特點和保護要求放置在環境單行法中進行特殊強調。每個環境要素在各個領域的保護要求以及發展特點都是具有差異的,因此,要想能夠將環境單行法真正貫徹下去,需要將強制投保的情形進行明確。因此,在環境單行法的法律原則上,應該重點強調強制保險的情形以及所要采取的相關治理措施,至于各個環境要素保險法是如何進行運行的則無需重點強調。例如,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過程中,對于使用有害氣體的生產企業以及生產部門都設有相應的治理條例以及處罰意見。而經過多次修添《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環境責任保險條款則大大簡化,僅僅規定只要是使用以及排放有害氣體的企業都需要投保環境污染保險。環境污染保險投保情形的強制規定以及明確大大簡化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運行程序,不僅提升了法律的效力,也有利于環境污染治理。

 (二)制定娜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強化立法的全面性以及適用性

各個環境要素領域并不是完全不同的,而是存在一些相同的地方。因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建立的目標之一就是對普遍適用的領域進行全面立法并集中實施。在《環境保護法》的修訂過程中,立法部門曾經各方面征求意見,許多公眾都認為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解決環境污染治理問題最為主要的手段。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開展更加是證實了這一言論的正確性。首先,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過程中,要完善相關制度以及技術配套措施,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真正落實下去,從而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提供實踐性的支撐。其次,要重點解決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構建的中心問題,即強制保險問題,其涉及到許多專業性以及技術性的問題。強制保險問題對于所有環境領域以及各個環境要素都是普遍適用的,因此,無論是環境單行法,還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體系的建立,都需要將強制保險問題作為立法的決策重點。強制保險在立法過程中要體現其全面性和適應性,需要涵蓋總則、保險合同、理賠事項、法律責任以及附加說明等方面的內容。

 (三)針對專門環境治理領域進行專門立法

特殊環境治理領域的立法也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構建的重點,例如對于內河船舶油污污染就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進行規范。一方面,對于特殊環境領域而言,治理方法以及治理范圍存在特殊性,需要進行專門分析;另一方面,特殊環境領域在未來可能發展成長為具有重要經濟價值以及社會價值的重要行業,具有一定的行業發展潛力,因此,要對其進行專門立法。同時,對于專門環境領域治理領域而言,立法以及執法的需求也是不斷發生變化的,因此,有關法律條文以及立法原則要進行適時調整。此外,要建立健全環境評估體系以及風險防范機制,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提供幫助。

第9篇: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基于環境污染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行為,是以排污單位發生的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在這種保險機制中,排污單位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則根據約定收取保險費,并承擔賠償責任,即對于排污單位的事故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直接向第三人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隨著現代工業的蓬勃發展和科學技術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產作業也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巨大的損失。而環境污染責任的認定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就形成了污染企業對受害人的侵權之債。但由于環境污染損害往往會造成近天文數字的賠償金,侵權企業常常無力負擔,為了適當轉移和分散這種污染賠償責任,從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夠得到補償,也確保生產單位的經營活動能夠繼續進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應運而生。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構建的理論支持

1.環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濟到社會化救濟

由于當代社會環境侵權行為的特殊性,不論是侵權行為法遇到的理論困境還是現實問題,都導致在解決糾紛、填補利益的過程中面臨諸多問題,要擺脫上述困境,就必須超出“損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擔,要么由受害人自擔”的狹隘眼界,構筑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制度,即環境侵權所產生的賠償責任不再由加害人獨自承擔,而是還要由國家、社會、法人組織或者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來分擔賠償責任,使“傳統的自己責任、個人責任原則下的損失轉移轉化為現代的社會責任原則下的損失分配、損失分散”[1],將環境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與責任保險、社會安全體制等密切銜接,從而使環境侵權損害的填補不再是單純的私法救濟,既及時、充分地救助環境受害人,又避免環境加害人因賠償負擔過重而破產。

2.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貫徹

可持續發展實際上需要有效地解決經濟效益、生態效益與社會效益之間的沖突。國家通過環境法來為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設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為了滿足整個社會對經濟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經濟、促進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環境污染的發生不僅頻繁而且后果嚴重。單個污染企業承擔責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環境損害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為分散企業環境污染賠償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盡量減少社會和國家的損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從而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實現更加抽象的社會正義。

3.和諧社會實現的保障

發展保險業是完善社會保障體制,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諧社會的構建著眼于方方面面,對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實現是其追求基本價值之一。如前所述,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就是對復雜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一種合理機制。這一制度的構建不僅可以分攤污染者的賠償責任,避免他們因無力賠償而即將面臨的悲慘命運,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損害一發生時就及時向保險人提出請求,迅速獲得理賠,以填補其遭受的損失。這樣既節省時間和金錢,又避免了求償無門的情形,還能減輕司法訴訟量,及時解決法律糾紛,從而實現高效訴訟的價值目標,最終達到雙贏的局面。

二、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范圍需明確的問題

(一)關于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能否納入承保范圍

目前在各國理論和實務中,對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屬于承保范圍已成定論。難點在于對于漸進性或累積性污染事故是否應該承保的問題。

1.從理論上探討對于持續性污染是否屬于可保風險的問題。

依照我國保險法律和保險實務,“可保風險”以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確定性為其根本特征。持續性污染,從無限制的長期來講,污染積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發,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與一般的保險合同一樣,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會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責任期間。在該期間保險事故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危險的發生并非保險人和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完全可以確認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險的發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時,累積性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也是不確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嚴重性程度也是不確定的,這符合可保風險的偶然性特征。

2.實務中將累積性污染事故納入中國環境責任保險的范疇是否可行

當然,將所有的環境侵權行為都納入責任保險的范疇無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項法律制度的實際效果,既與其法律規范的完善程度有關,更與其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執行程度有關。考慮到中國目前環境責任保險所依托的相關法律規范并不完善,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進程,再加之中國保險業特別是責任保險還很不發達的情況下,將累積性污染事故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范疇條件尚不具備。

(二)關于生態損失是否應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所涉及的損失賠付范圍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所涉及的損失賠付范圍有以下幾種:第一,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壞、滅失而產生的損失;第二,因環境污染事故而產生的救助費用和訴訟支出,以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第三,由于環境污染而導致被保險人的財物損失;第四,因環境污染而導致的生態破壞而引起的損失。一般來說,對于第一種損失列入損失賠付的范圍是毫無疑義的。從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對于第二種損失列入損失賠付范圍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保險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49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51條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但是,對于第三、第四中損失是非應當乃如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范圍呢,目前尚未有定論。

三、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的思考

(一)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的思考

環境污染的發生形態有突發性和持續型兩種。突發性的環境污染在發生前沒有明顯的征兆,一旦發生損害立刻顯現,受害人的受損程度的認定也較為容易。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侵權持續時間長,侵權原因復雜,往往是多種因素復合累積的結果。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認識,以至對侵權行為何時發生、侵權人為何人都不知曉。因此,對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救濟是較為困難的。

環境責任保險作為對環境污染損害的救濟方式,將所有環境污染損害都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無疑是最為理想的。但鑒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水平、環境污染的現狀及相關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僅將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是較為適宜可行的。待條件成熟后,再將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納入承保范圍[5]。這類似于法國“分步走”的做法。當然,擴大承保范圍是大勢所趨。但這勢必會增加保險公司的風險,使它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為了避免和鼓勵保險公司承保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對此中國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可以采取以下幾種做法:(1)注入保險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險公司組成環境責任保險集團以分擔承保的風險;(3)效仿法國的做法,成立一個專門負責環境責任保險的機構;(4)建立一個法定的環保監測部門,專門從事對有關環境責任保險承保范圍內的環境侵權行為的監測,分擔保險公司在辨別、確定理賠范圍時所花費的時間、費用及人力等資源,減輕保險公司的業務負擔,使其成為保險公司的一個隸屬部門專為環境責任保險這項保險業務服務,發揮其良好的補充減負之功效。

(二)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付范圍的思考

對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種損失”,筆者認為,根據責任保險的特征原則上應該屬于除外責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險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財物損失,以及由于環境事故而導致工廠全部或部分停產而引起的損失,被保險人自己的損失不是我們這里所要討論的問題,可以從企業財產保險的險種設計上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但對于自有場地污染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實踐及其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歷程納入到損失賠付范圍之內。美國的判例一般認為公眾的健康與安全較保險單的任何明示約定更為重要,當被保險人污染了場地而又無力治理時,損害的又會是公眾環境權益了,所以從環境法的公益性出發應該將自有場地污染納入到環境責任的賠付范圍當中。

至于生態損失,筆者認為目前尚不宜納入損失賠付范疇。當然,隨著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理念在法律體系的滲透,以及人類對于生物多樣性、環境權的日益關注,生態損失的賠付將會成為法律所無法回避的一個難題。當然考慮到我國目前環境責任保險才剛剛起步,不顧及實際情況將所有損失不加區分都納入賠付范圍很容易引發保險人因資金缺乏而無力支付巨額賠款的支付機制惡化,這不僅使環境責任保險無以為序,而且也極容易引起保險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混亂。所以對于生態損失的保險賠付要依托于相關理論的進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發達的保險業。

參考文獻:

[1]周珂,楊子蛟.論環境侵權損害填補綜合協調機制[J].法學評論,2003,(6).

[2]CodeofFederalRegulation,Title40,Chapter1-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SubchapterI-SolidWaste,264.140.

[3]汪勁.環境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相關熱門標簽
99ri国产在线| 第九色区Aⅴ天堂| 日本理伦一区二区三区| 性一交一乱一伧国产女士spa| 18禁美女裸体免费网站| 欧美亚洲另类自拍偷在线拍| 精品一区二区三区自慰喷水| 中文字幕av无码人妻| 国产成人av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成人精品免费视频| 色妞www精品视频一级下载| 国产日产人妻精品精品| 无码人妻丰满熟妇区毛片| 日本免费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五六区| 青青草免费在线播放视频五月天 | 欧美牲交a欧美牲交aⅴ久久| 亚洲永久精品ww47| 日韩人妻无码精品久久| 精品久久蜜桃| 亚洲综合电影小说图片区| 久久国产精品成人片免费| 中国凸偷窥xxxx自由视频| 亚洲成av人片香蕉片| 男人天堂av在线成人av| 专区亚洲欧洲日产国码AV| 男ji大巴进入女人的视频小说| bt天堂新版中文在线地址| 日韩免费视频| 伊人大杳焦在线| 成人国产在线观看高清不卡| 青青草免费在线手机视频| 综合色88| 精品18在线观看免费视频| 亚洲丁香五月天缴情综合| 精品樱空桃一区二区三区 | 小辣椒福利视频导航| 人妻少妇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 欧洲lv尺码大精品久久久| 成人做爰视频www网站小优视频| av在线亚洲国产精品| 日韩精品无码久久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