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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主要是信用風險,包括違約風險與提前償付本息風險:
1.違約風險 違約風險是借款人在合同規定的還款周期內不能按時償還本息,導致基礎資產池的現金流收入下降的風險。中小企業多數是民營企業,通常存在經營管理不規范、財務會計制度欠缺、主營業務不明確等問題,違約風險往往明顯高于大企業。2.提前償付本息風險 提前償付風險是借款人在合同規定的還款周期內提前償還本息,導致基礎資產池的現金流收入欠穩定的風險。在整個在償還期的后半段,本金償還為主要償還部分。提前償付行為將使信貸資產證券化后期發生無現金流支持或現金流不充足難以維系償付,導致SPV無法向投資人支付本息。
二、風險評估模型
本案例涉及固定早償率模型。固定早償率(CPR)是以抵押品余額為條件來測算早償率。單月清償率(SMM)是一個月內提前償還的抵押貸款額度占原計劃抵押貸款本金的總額度的比率,公式為:SMM=(當月實際償還額一當月計劃償還額 )/(月初未償還額一當月計劃償還本額)
CPR是用年率表示的SMM,它們之間的換算公式為:
SMM值與CPR值與本金提前償付的風險成正比,值越大意味著債務人提前償付貸款本金的概率風險越高。
三、浙元08一期產品的風險控制分析
浙元08一期產品是浙商銀行于2008年發行、額度為6.96億元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其基礎資產池由浙商銀行發放的中小企業貸款構成。產品分為優先A(評級AAA)、優先B(評級A)和次級檔(未評級),金額分別為5.50億元(占比79%)、0.66億元(占比9.5%)和0.80億元(占比11.5%),前兩檔到期日為2009年7月26日,第三檔到期日為2009年10月26日,期限均不超過1年。
(一)基礎資產池的構建 浙元08一期入池資產均是浙商銀行的正常類貸款,客戶資信優良且抵押品足額,貸款本息償還方式是利息按月償付或按季償付,本金按合同約定到期一次還清,屬于銀行的優質信貸資產。單筆貸款的本金額度限定在50萬到4000萬之間,單個借款人的入池貸款本金比重最高是5.74%,前5大借款人貸款本金額度比重之和是27.28%,未出現貸款集中于少數借款人的情況,可抑制貸款集中性風險的發生。
(二)交易結構的風險緩釋 浙元一期證券采用優先級/次級權益的交易結構設計,即通過現金流有效分層實現內部信用增級。優先A級證券的本息償付順序在優先B級與次級證券之前,而優先B級證券的本息償付在優先A級之后,但在次級證券之前。
(三)投資者資質優良 在優先A級中,12.72%的投資者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交銀施羅德貨幣基金占比7.27%,該基金擁有較強的銀行業背景,信用風險識別和抗風險能力較強;在B級證券中,75.03%的投資來自兩家信托公司,其中中信信托占比37.56%,中融國際信托占比37.46%,兩者在信托領域均有較高資質。
四、產品風險控制的不足
1.借款人的行業分布 本單產品的入池貸款所對應的借款人行業分布在紡織品與皮革制造業、零售業、建筑與房地產業、餐飲與居民及其他服務業等13個行業門類,紡織業與皮革制造業未償還本金占比為26.67%,建筑與房地產業未償還本金占比為15.56%,機械制造業占比為13.33% ,前三個行業未償還本金加總占比達55.29%,占資產池比例在一半以上。綜上,借款人行業分布存在一定的行業集中度,且行業與宏觀經濟聯系緊密,隱藏著較大的行業風險。
2.借款人的區域分布 借款人全部集中在浙江省境內,借款人未償還本金額度在杭州地區、寧波地區、金華地區和湖州地區的占比分別為51%、19.7%、13.2%和9.3%,前3大區域占比之和達到84%,集中度屬于高級別水平。
五、浙元08一期產品的風險管理建議
針對上述分析暴露出的問題,本產品可采取以下風險管理措施:
(一)完善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管理 針對違約風險,主要利用商業銀行征信系統中的企業信用記錄,強化對債務人的借款動機及還款信用、能力的審查,對于早償風險管理,可以設定特殊貸款合同條款,比如鎖住、對提前償付征收罰金等條款。鎖住是銀行貸款合同約定,貸款發放后一段時間內禁止提前償付,可有效防范債務人提前償付風險;提前償付罰金條款,是指在鎖定還款期到期后,債務人提前還款必須支付罰金彌補貸款者(或投資者)損失。具體是根據提前償付額度乘以一定百分比計算出提前償付罰金,并且這個百分比是伴隨著時間而逐步下降。
(二)完善交易結構設計 應遵照基礎資產的分散化原則來構建資產池, SPV需要對購入資產合理配置,并做到防止某類資產比重過高,降低資產風險集中度,以規避同類行業資產過多引起資產相關性偏高的風險,降低資產波動性風險,將損失降到最低。
(三)提高外部信用增級措施 產品已實現高檔級/低檔級的分層結構、儲備資金、超額擔保等內部信用增級措施,但外部信用增級措施明顯不夠。外部信用增級一般以第三方機構提供擔保,如多方出資建立風險資金池、保險公司提供擔保、現金抵押儲備等方式擔保,當損失達到特定額度,第三方機構承諾給第一層級證券提供損失保護。如通過購買企業貸款保險,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給全部債務人的還款提供擔保:SPV與銀行簽訂協議,約定出售貸款的銀行對企業貸款質量提供擔保,一旦出現企業主動違約情形,SPV對貸款出售銀行是具有追索權。
參考文獻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會計處理影響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8-0225-02
1 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國,最初應用于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之后迅速擴展到其他領域。許多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以及東南亞等新興市場國家都采用了這項金融創新技術,并在實際運用中不斷完善和發展。
1.1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及運作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有三個:第一,資產重組原理是指發起機構或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為成功發行證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對納入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從而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與重組,使之符合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要求。第二,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將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其他資產風險的隔離來提高資本運營效率,從而給資產證券化參與各方帶來收益。第三,信用增級原理是指在發行證券之前,由 SPV 運用一定的手段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整體的信用增級,這樣可以提高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級別,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并且還能降低融資成本。
1.2 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一般包括:證券化資產的剝離和重組;組建特殊目的載體;發起人與特殊目的載體簽訂交易合約,將資產組合中的標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特殊目的載體在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籌集資金;特殊目的載體用發行證券取得的收入向發起人支付價款;實施資產管理,建立投資者應收積累金;特殊目的載體向證券投資者償還債券。
2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處理
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領域提出了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主要是發起人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即發起人將資產轉讓給SPV,應確認為真實出售將其從發起人報表中移除(表外確認),還是確認為一項融資擔保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表內確認)。對于這一問題處理,在國際上經歷了三種處理方法。
2.1 風險報酬分析法
風險報酬分析法具體做法是:當發起人實質上轉讓了與資產相關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銷售,證券化資產將被停止確認并移出資產負債表,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則作為轉讓資產的收入,同時還要確認相關損益;但若發起人仍保留轉讓資產實質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仍繼續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所募集資金被確認為發起人的負債。
風險報酬法強調只有當與某項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實質上發生轉移時,出讓方才終止確認該資產。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日趨復雜,大多數情況下風險和報酬并非全部轉移。風險報酬法帶有明顯的形式重于實質傾向,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于被人為操縱。
2.2 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此法將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只要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發起人放棄了對所轉讓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資產證券化交易就可認為是銷售交易,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應該終止確認;反之,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若發起人并沒有放棄對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則可認為是融資活動,其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要繼續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
2.3 后續涉入法
后續涉入法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銷售確認標準,拋棄了現行基于“控制權轉讓”的終止確認標準。它要求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視為擔保融資;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
與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續涉入法下的被轉讓資產被視為可以分割的單元,并對每個細分的單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 。因此,一項資產轉讓可能導致一部分資產被終止確認,另一部分資產則未被終止確認。 這一做法使資產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與其控制權的轉移達到統一,更加符合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實質。
3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對財務和稅收的影響
3.1 財務影響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可以分為表外處理和表內處理兩類。這兩種確認方法將帶來不同的財務影響:表外處理將流動性較差的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的同時確認損益,通常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改善其資本結構,有利于發起人再融資,且有積極的財務影響;表內處理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將獲得的資金確認為借款,通常會提高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利于發起人再融資,具有消極的財務影響。
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變為現金收入,且多數公司關心財務報表的負債水平,希望保持適度的財務杠桿比率。而金融機構為提高資本充足率,也希望減少風險資產的總額,因此發起人都傾向于將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
3.2 稅收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涉及的稅種較多,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真實銷售”作表外處理,發起人將確認相關的損益。我國稅法規定發起人對確認的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確認的損失可沖抵應納稅所得。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作為銷售資產處理應征營業稅,并按購銷合同稅率征收印花稅。因資產證券化業務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對其征收營業稅將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勢。另外,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擔保融資”來進行表內處理,發起人不確認損益,從而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另外,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屬于轉移質押資產,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但應按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
參考文獻
[1]王江麗.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問題研究[J].市場周刊,2006,(10).
[關鍵詞]資產;盤活;證券化;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52-0065-02
1資產證券化概述
1.1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許多學者都有過論述。目前國內使用較為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集中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動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這種證券化是一種存量資產的證券化,通過證券化企業盤活了存量資源,取得了發展資金,降低了經營風險。
資產證券化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層含義:第一,證券化的“資產”是指那些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見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這些資產還應具有某種同質性,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第二,“證券化”指一種技術,這種技術可以被稱為一種加工或轉換技術,即通過這種技術可以對原有資產中的權益進行加工轉換,然后傳遞給投資者。即將適合證券化的資產轉換成證券的過程。第三,這些資產擔保證券是有資產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場上進行流通和交易。資產擔保證券的收益來自于該項資產組合產生的收益,是一種具有穩定收益的證券類憑證。投資者購買到這些資產擔保證券后,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和交易。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不僅包括資產負債表下的資產,還包括預期未來收益。
1.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有四項基本原理,即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資產重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第一,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構成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資產證券化表面上看是以資產為支撐的,而實際是以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沒有預期的現金流就無法進行資產證券化;第二,資產重組是運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對資產進行重新分割和組合,將基礎資產從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然后進行證券化操作,通過資產重組可以選擇出適合證券化的資產,并匯集組成一個資產池;第三,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技術操作把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進而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效率,以及最大化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參與各方的收益。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一項技術,也是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的優勢所在;第四,信用增級是通過額外信用的引入,來分散證券化資產的整體風險,繼而相應分散投資者的風險,提高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級別的多種金融手段的總稱。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必須經過信用機構的評級,其評估重點是基礎資產能否及時提供足額的現金流,以保證證券的定期支付能力。
2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2.1資產證券化為企業創造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在股票和債券等傳統的融資渠道之外,為企業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資平臺,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工具可以為企業的融資難題提供有益的幫助,是拓寬融資渠道的有效補充。企業資產證券化既是對企業已有存量資產的優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業負債或資產的前提下實現融資計劃,而且企業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技術實現了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破產隔離。
2.2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
證券化資產結構重組后,實現了其信用風險與公司的整體風險相隔離;同時通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水平,從而降低了融資成本。
2.3增加了證券資產的流動性
通過資產證券化,企業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成現金流,有效地解決了企業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能夠快速地將證券化資產轉化為現金,并將其從原始權益人的經營資產中移出,可以實現表外融資,擴大了原始權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權益人能夠較容易地從事其他投資機會。另外,資產證券化獲得的現金流還可以用來償還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和利息費用,合理優化資本結構,增加股東財富。
2.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當前,我國境內投資渠道還十分有限,大量資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資市場,容易造成資產泡沫,不利于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平穩發展。資產證券化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的同時,增加了投資者收益。
3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及運作流程
3.1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原始權益人、特殊目的主體(SPV)、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證券承銷商、服務機構和受托人等。①原始權益人。原始權益人是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的權益人,也是基礎資產的轉出方。②特殊目的主體(SPV),特殊目的主體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行人,設立特殊目的主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③信用增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額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級,以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評級,保護投資者利益,并為此承擔資產證券化交易活動中的風險。④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負責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以增強投資機構信心,保護投資者利益。⑤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商負責銷售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⑥服務機構。服務機構主要對資產池的資產及其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管理。⑦受托人。受托人是投資者利益的代表,受托管理基礎資產以及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償付。
3.2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流程
在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多家參與主體,每個主體發揮不同的左右,在經過一系列的操作后,最終完成證券化。典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一般包括七個步驟:第一,原始權益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產,通過捆綁組合形成資產池;第二,設立特殊目的的載體SPV;第三,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出售給SPV;第四,信用增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第五,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第六,證券承銷商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設計,在此基礎上發行上市;第七,服務機構負責現金流管理及償付有關費用。
4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及探討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企業釋放資本,增加收益,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改善資本結構,且資產證券化具有低融資成本、低風險的優勢,因此企業對于資產證券化有很強的需求。但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企業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試點階段,發展還不成熟,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因此目前在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還是十分有限。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中采取了兩條路線:①以銀監會為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包括CLD和MBS/RMBS;②以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主要是SAMP(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法律和實踐中都比較成熟,但是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證監會還處于一事一批的階段,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企業資產證券化。
就我國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可以用來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大型公共設施、大型公司應收款等,這些資產在我國都有較大規模,有一定的統計規律,統計資料較完備,現金流相對穩定,信用級別比較高,所以比較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而作為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如版權、專利權、電視轉播權、有錢勘探資料等,雖然也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但把此類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還存在諸多障礙,如權利人及其法律關系復雜,知識產權難以獨立帶來收益,及其固有的時間性、地域性、可復制性、不穩定性等特點,都導致對投資者吸引力降低,因此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我國尚不存在實施條件。
5結論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解決企業融資困境,但由于我國金融市場深度和廣度都十分不足,金融創新進程緩慢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促進作用。因此,現階段我國應大力推動實施資產證券化工作,重點做好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監管和法律法規的建設工作,逐步規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程序,使其真正成為解決我國企業資金瓶頸的重要渠道。
參考文獻:
[1]傅美蘭淺論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模式選擇[J].金融財經,2008(8):19
[2]烏蘭格勒淺談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策略選擇[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08(3):16-19
關鍵詞:國企改革;資產證券化;融資應用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以其獨特的優勢在國際金融市場中得以蓬勃發展,并且通過相關數據證明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僅2015年我國共發行1386只資產證券化產品,總金額5930.39億元,較2014年增長79%。截至2015年12月末,市場存量為7178.89億元,同比增長128%。
一、資產證券化及其作用機理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認為凡是通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以籌資的行為均屬于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將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轉化為證券的金融活動。即將缺乏流動性但是預計可以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通過結構重組,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證券的方法予以出售,從而獲得融資,從而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國有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的國有資產轉化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自由買賣的證券的行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初級的形式是對存量資產折股并公開募集發行股票。雖然資產證券化的理論相對來說是比較復雜的,但是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原理(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信用增級原理)。它的運作方法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優良資產聚集起來,從而形成一個資產池,之后通過結構性重組,并進行一定的信用評級、信用增級,將其轉換成能夠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
二、實施資產證券化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必然要求
國企的資產證券化是國企改革的關鍵因素之一,也是國有企業融入市場經濟的關鍵之一。因為資本證券化可以增強資本的流動性,增強資本效率,能夠使資本的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由于資本證券化,從而讓資本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讓資本細分化,從而讓資本具有高流動性和對社會高強度的滲透力,大大減少了資本的沉淀、閑置和浪費的現象,并能夠在流動中增強活力。
1.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國有企業資產的流動性,盤活存量資產。
經過調查研究發現我國大部分國企面臨一大困境就是存量資產的僵化。主要體現在企業持有大量的應收賬款、票據和流動性相對較差的優質資產;另一方面卻擔負著巨額的銀行債務和企業債務。面臨這樣的困境,如果國有企業能夠采用資產證券化能夠讓流動性比較差、但是未來收益比較可觀的存量資產提前變現,將企業的存量資產釋放出來,提高資產的流動性,那么就能夠盤活國有資產。
2.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國有企業融資成本,改善財務結構。
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真實出售”使該部分資產從財務報表中移除,從而降低了資產的負債率,提高了資金的周轉率,從而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風險大大降低,企業融資能力得到提高,企業的財務結構得到很好改善。
3.資產證券化可以擴大國有企業直接融資比重,實現多渠道融資。
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脫媒特征”可以不必通過商業銀行媒介而直接通過金融市場進行長期融資,能夠為企業建立股權融資、債權融資之外的第三大融資渠道,增加了企業直接融資比重。
4.資產證券化能夠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促進國有金融資產的健康發展。
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技術,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換為等級相對較高的有價證券,這樣不但使資本的充足率提高,同時還改善了資產負債結構,使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之間的矛盾得到解決;更有助于商業銀行有效分散貸款組織的非系統性風險,大大降低了金融業的整體風險。
三、國有資產證券化的模式選擇
1.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
近些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由于各方面的問題,從而積累了巨額的不良資產,由于不良資產的產生,從而阻礙了我國市場化進度以及國有銀行的商業進程。而資產證券化恰恰可以解決這一問題,不僅可以處理不良資產,而且還可以開辟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新通道,從而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
2.國有企業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
眾所周知,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建設存在建設周期長、資產投資量大、回收期較長、風險比較低、回報比較穩定等等特征,從這些特征來看是完全符合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條件的。因此國有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這樣的話可以緩解基礎實施項目資金短缺問題,充分發揮資產證券化融資功能,改善國有企業融資渠道。國有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操作起來簡單、方便、快捷,同時還可以降低融資成本,還可以保護所有者的權益。
3.國有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
通過調查研究發現,我國國有企業擁有一批質量相對較好或者是通過重組之后質量還可以提高的應收賬款,但正是由于這些應收賬款的存在,讓企業處于沉重的貸款壓力下,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財務費用和經營風險。也正是由于這些應收賬款的存在,導致了企業信譽度的下降,以致于更難獲取必要資金。為了解決這一困難,國有企業可以通過有選擇地實施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這樣具有積極作用,不僅可以加速國有企業資金周轉,同時還可以讓投資者找到一個非常理想的投資工具。
四、推進資產證券化在國有企業中實施的建議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推行過程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諸如: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稅務費用相對龐大、金融體制不夠完善等等,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資產證券化的推行。因此必須要結合目前新常態經濟發展現狀以及新一輪國企改革的要求,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
1.立法先行,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符合資產證券化稅收和會計制度,資產證券化所涉及到的每一個環節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一方面,可以制定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可以保護資產證券化的合法性和順利進行。另一方面,還應該制定一系列合理的稅收政策,這樣的話可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的車成本,從而來吸引投資者,提高投資者的興趣和積極性。在會計制度上,我們還可以建立適合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制度,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特點,來制定相關的會計準則和法律規范,這樣的話就可以提高會計制度的適應性。
2.培育多方投資者,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
應該多方面、多渠道培育機構投資者,從而讓投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主力軍。諸如: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商業銀行、民營企業等等這些都可以成為機構投資者。同時,要不斷的引導居民存款進入證券化市場。
3.積極推進金融市場體系的建設。
保證企業實施資產證券化,還需要一個日益完善的金融環境來為實體經濟的發展服務。一方面國家應該建立完善合理的規章制度,加強金融市場中介組織的規范建設,嚴格市場準入和從業標準,增強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透明度。另一方面還應該加快國有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市場的約束,形成具有調控力度的信用機制,這樣的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國資證券化質量,擴大市場需求,推進國有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國有資產證券化是推進國資國企改革眾多方法中非常不錯的方法之一,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覺得了一定成效。雖然目前不同產業和集團、不同區域的證券化都面臨種種問題和困難,想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政府部門的支持和協助,同時企業也需要靠自身的努力解決。總之,實施資產證券化可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為國有企業創造效益、促進國有企業健康良性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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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信用度提高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種金融創新,它以完善的創新設計安排突破了法律、會計、稅務的監管障礙,促進了金融市場向非中介化方向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尚處于試點階段。本文擬從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要求出發,來探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提高問題。通過分析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順利發展的關鍵在于信用提高,而在試點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用提高需要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
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使之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從而融資的過程。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證券化(即股票、企業債券融資方式)的最大區別在于后者是以整個企業的信用為基礎進行融資,而前者僅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使這部分資產與企業的其他資產隔離開來,使投資者的收益完全來自于這部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而不受到企業整體信用狀況和風險的影響。這就需要通過設計一定的交易結構來實現,因此資產證券化在本質上是一種結構融資。
資產證券化與一般的融資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破產隔離。特設交易實體購買資產組合是一種真實銷售,在法律上不再與發起人的信用相聯系,是一種有限或無追索權的銷售活動。實現了破產隔離,即證券化資產組合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清算資產,從而有效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規避風險。證券化匯集了大量的、權益分散于不同債務人的資產,從而降低了資產組合中的系統風險;通過資產的真實銷售,證券化將集中于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轉移和分散到資本市場;通過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將不同信用等級的證券分配給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人。
信用提高。信用提高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狀況與發起人、特設交易實體的信用狀況分離開來,從而使本身信用等級不高的組織通過信用提高,也有可能從資本市場獲得融資。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用提高的重要性
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本質決定了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所在。從資產證券化的理論流程來看,其實質就是發起人把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即歸根到底是一種發債行為。投資者所購證券的質地、價格、收益等就成為這一行為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于是風險因素便是制約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關鍵因素。
資產證券化最大的風險就在于證券化的資產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異。萬一借款人還不了款,將把資產進行拍賣還給債權人,但資產拍賣時很可能會縮水,這就可能會使投資人遭受巨大的損失。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則在于實施信用提高,通過信用提高既使得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擺脫發起人的資信,以低成本發行,同時又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在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試點階段客觀上尤其要注重做好信用提高。這是因為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意義重大: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資金需求者而言,由于我國對上市公司的資格審查較為嚴格,大多數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一旦其經濟狀況下降,或者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無法從銀行獲得信貸支持,就會被排除在正常的社會融資體系之外。資產證券化為他們提供了新型的低成本的融資渠道。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者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尚不健全和完善,缺乏多種多樣的投資渠道滿足投資者不同偏好的投資需求。面對不確定的市場環境,即使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情況下,居民也不得不將其大部分金融資產以銀行存款的形式保存。投資者急需一種風險明確、收益穩定、能滿足不同投資策略和風險偏好的投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相當于一般證券風險小,相對于銀行存款和國債又有收益高的性質,正好滿足了這種需求。
對于國內商業銀行而言,隨著房地產貸款的迅速增加,銀行的長期貸款迅速增加,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快速下降,同時,貨幣市場基金的迅速增長以及外資銀行的大量進入,會加快分流國內商業銀行的存款,這些潛在的危機使得國內商業銀行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尤為渴求。
我國資產證券化信用提高的風險分析
結合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投資者關注的風險來說,投資者關注的風險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打包的資產
按照國際上通用的分類標準,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和信貸資產證券化(ABS)。其中,無論是住房抵押貸款,還是信貸資產中的優良資產,都承擔了商業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可以是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首選目標,投資者也是樂于持有這些證券化產品的。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商業銀行實際上是不情愿將這些優良的資產證券化的,而是希望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手段將手中大量的不良資產分散轉移給眾多的投資者。從對資產證券化多年來的討論看,更被看作是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就我國國情而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既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產物,而且評估難度大,即使是經過專業機構公正評判,也很難準確預測將來數年產生的穩定現金流。可以想象,要投資者對這些擬證券化的不良資產進行研判和做出最終的投資決策,其困難無疑是巨大的,而這也正是證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風險與收益重組與分擔機制的本質。進一步說,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要具有很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備相當高的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成為商業銀行風險轉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而事實上我國的投資者還不夠成熟,一旦出現問題,很可能無法理性面對,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二)打包資產的評級與定價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一般原理,無論是相對優質的住房貸款,還是劣質的不良資產,要想實現真實出售、資產隔離或破產隔離,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對這些資產進行打包定價,然后出售轉移給SPV。有些情況下,還需引入信用提高,借以提高證券化后資產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而無論是打包資產的定價,還是信用提高,都需要有一個相對完善有效的市場環境和足夠多的具有權威公信力的資產評估或信用評級機構。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信用評級報告是該產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現階段這些市場中介機構的發育還很不成熟。就信用評級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運作不規范、透明度不高、標準不統一、市場秩序混亂、公正獨立性不夠、投資者認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培育一個成熟的評估、評級市場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具有強大游說能力和處于壟斷地位的商業銀行是否會利用市場環境不成熟、信息不對稱等有利條件謀求不當得利,使投資者置于價格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確實值得投資者關注。否則,投資者自身利益很難得到保證。
(三)投資者能否及時取得現金流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原理,證券化資產在出售以后,原始權益人不再承擔管理該資產法律上的義務,但作為貸款服務管理人,仍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貸款的后續管理,主要是將借款人的還款交給資金托管銀行,并向受托人提供服務報告。但是這種安排實際上是存在著一定的道德風險的。最關鍵的是貸款服務管理人既然已經不再承擔管理證券化資產法律上的義務,因此也就喪失了忠實履行貸款服務管理人的動力和積極性,而這對于投資者按時足額收到穩定的現金流卻是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還有,由于信貸資產(包括所謂優質資產)已經被徹底轉移到SPV,其原有的借款者很可能產生不按時償還貸款的道德沖動,而確保貸款按時回收,貸款管理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購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很可能面臨一定的投資風險。
以上三個方面的問題都涉及信用提高。這些問題在當前我國市場化程度還不高,市場信用體系發展滯后的現實情況下要能夠得到有效解決,沒有政府的支持顯然是不可想象的。
參考文獻: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和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后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后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后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并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于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于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后,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并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于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其他幾家也已準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于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貸利息差近400個基點,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資產證券化賣掉之后,200點沒了。中國貸款是23.6萬億元,200個基點相當于4720億元收入,銀行當然不大樂意。商業銀行不實行資產證券化,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現金拿回來,也很難找到比貸款更好的收益率項目。用交通銀行副行長錢文輝的話說,“我們目前對資產證券化肯定不感興趣。”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對很多銀行來說,首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嘗試。
(4)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資產證券化面對一個資產池,其中的基礎資產盡管被要求是同質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結構和風險上比較接近,同時,資產的數目要足夠大才符合風險分散的原則。事實上,國開行發行的2005和2006開元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中,基礎資產的構成是多元的,涉及電力、通信、基建、運輸和傳媒等各個行業。這樣一來,在定價的時候就問題多多。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對于債券的定價難題。
另外,市場定價要遵循基本的市場規則,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資者比較少,對于資產支持的證券發起人來說,面臨價格大打折扣的威脅。今年以來不斷上揚的利率環境給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造成了較大的壓力。比如浦發銀行,就在首次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只落得保本而歸。從前面幾期資產支持的發行情況來看,銀行機構相互持有對方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比較突出。風險轉移不可實現,原有資產的風險仍然留存于銀行業內部。
(5)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從二級市場的情況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機構通過交易進行轉讓,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選擇持有到期。如圖3圖4所示,到2006年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只有6次交易發生,交易額僅為總發行額的2%,企業專項資產支持證券雖明顯優于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但仍顯示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的對手,另一方面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尚不具備回購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動性是無從談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于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AA級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優先級證券,投資額度則限于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雖然,開始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但有限的額度和有限的產品供給使保險機構普遍反應平淡。
(6)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出現瓶頸。按照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帶來穩定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目的是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發起人更傾向于證券化產品結構中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如果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問題,將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當然,市場的認可和證券化的步伐都是漸進的,經過,繼2005和2006兩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后,2008年建行又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面對有限的投資人,對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會越來越苛刻,發行證券難度增大。
(7)資產證券化發起主體壟斷,資產證券化優勢無存。理論上的合格發起人與實際差異很大,只有規模與資產質量處于領先地位的機構和企業才會在第一輪或第二輪的申請中進入被考慮的范圍,而資本市場中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流動性和資本需求的不是這些大型的機構或企業,那些急需資金流動性補償的企業和機構仍然無法獲得實際的好處,資金的流轉仍然是在銀行系統內部或少數的幾個貸款本就容易的大企業。
3.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和建議
總體上,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創新和學習多于其功能和實效。但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累積風險、創造投機、限制創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三點建議:
(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而我們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說,會計處理、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交易規則和交易市場的統一問題,其所反映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在混業金融新格局下的監管協調問題。
(2)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的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勢必導致金融結構進一步惡化,風險在銀行的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是上個世紀最偉大金融創新之一,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即便是各家銀行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各家企業都開辟資產證券化專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
(3)美國次級貸危機在目,我國在體制和流程都不夠不完備的時候,目前流動性整體過剩,理應減少不必要的不良資產和利率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的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4)相對于大型國有股占主導的銀行企業,更多的融資需求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但成長性較好的銀行和企業。證監會和銀監會在審批核準時,應以風險收益權衡考慮,公平合理的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整合優質資產,構建合理規模的銀行信貸和企業專向資金證券化業務,切實地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改善金融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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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中小企業 融資
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柱。但由于中小企業所固有的特性,中小企業無論是從銀行貸款還是通過資本市場發行股票或債券融資的可能性都比較小,由此產生的融資“瓶頸”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首要因素。資產證券化徹底改變了傳統的金融中介方式,在資本市場上構筑了更為有效的融資渠道,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是資本市場上與債券融資、股權融資并列的第三種主流融資方式,在化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方面也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本原理
1970 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GNMA擔保發行了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MBS),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后,證券化的資產從抵押貸款擴展到其他資產上面出現了資產支持證券(ABS)。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簡單地講,資產證券化是以企業某項資產或資產池的可預見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行證券,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的一個過程。通過特殊目的機構(SPV)具體負責資產池的運作,尋找承銷商和投資者,實現資金的籌集,同時監
督資產運作和現金流的產生,直至最終清償融資債務。
二、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勢
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一般會面臨諸多的限制條件和嚴格的貸款審查程序,能否實現融資往往取決于中小企業資信等級的高低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抵押擔保;通過資本市場實現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對中小企業的整體實力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僅只適合于我國極少數的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雖然對中小企業信用要求相對較低,融資方式靈活,但融資成本較高。
與傳統的融資方式相比,資產證券化融資存在諸多的優勢:資產證券化本息的清償不是以企業的全部法定財產為界,而是以證券化的資產為限,企業融資風險較低;向銀行貸款和發行債券時資產負債會同時增加,負債率也會提高,而資產證券化屬于表外融資,資產負債率不會發生變化,保證了企業的再融資能力;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產品,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資產信用,通過資信評估,可以把特定債務信用(債項評級)從整體信用(主體評級)中有效剝離出來,評級可以直接集中在具體資產或資產池對投資者履行支付義務的能力上,從而有可能使這部分特定的債務獲得比企業高的信用等級,使信用提高,從而大大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
在我國,一些公司進行了這方面的嘗試,如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和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1997年和2000年將其部分海外應收賬款成功進行證券化融資,取得了良好的融資效果和經濟效益。2005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標志著國內資本市場對這一金融工具的認可。資產證券化必將有助于最終建立一個完善的多層次的融資體制,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困難。
三、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實施程序
1、發起人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
發起人根據自身發展需要,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即確定所需融資規模,然后對現有的資產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據證券化的具體目標選擇一定數量的資產,將這些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來,形成一個資產池,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適合于證券化的資產應具備以下特征: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持續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該資產的債務人有廣泛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該資產有較高的變現價值或對債務人的效用很高;原所有者已持有該資產一段時間,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該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
對中小企業來說,應收賬款、無形資產和具體投資項目等可以成為證券化的資產,滿足融資需求。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是作為大型企業的配套企業存在的,它們與大型企業的業務往來產生了相當規模的應收賬款。這些應收賬款有大型企業的信譽作保障,壞賬率比較低,具有證券化價值;中小高科技企業可通過對無形資產進行證券化,一方面無形資產經過結構性重組和信用增級等技術處理后,總體風險能夠得到有效控制,所發行的證券風險較低;另一方面,投資者通過投資無形資產支持證券,能夠分享科技進步帶來的收益。因此,以無形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對投資者有較大的吸引力;對處于成長期的中小企業而言,其前期項目已經投入營運,并且能夠產生穩定的預期現金流,中小企業運用資產證券化,以項目產生的預期現金流為支持,面向資本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可以獲得企業急需的資金,從而擺脫其融資“瓶頸”。
2、成立特別目標公司SPV,發起人向其出售資產池
資產池確定后,需要創立一個特別目標公司(SPV)。SPV可以是一個投資公司、投資信托或其它類型的實體公司,是處于發起人和投資者之間的機構,有時由發起人直接設立。在組建SPV時必須做到:債務限制、設立獨立董事、保持分立性、滿足禁止性要求。在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本結構要素中,SPV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是整個證券化融資能否成功運作的基本條件和關鍵因素。
SPV的主要職能之一是有效地形成“破產風險隔離”,將項目資產及其未來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分開,融資風險僅與項目資產的未來現金收入有關,而與發起人自身產生的風險無關,以確保一旦發起人破產,投資人對證券化的資產有法律效力的強制行使權,從而達到保護投資人的目的。
3、完善證券化結構,進行內部評級
SPV確定后,在包裝組合資產、設計證券結構之前,必須首先完善資產證券化結構,與相關的參與者簽訂一系列法律文件,明確證券化過程中各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SPV還要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組織結構設計,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組合的信用風險及資產證券化結構進行內部評級。評級機構在了解SPV基本情況和資產組合的信用狀況后,提出初步的評估級別,如果該級別與SPV預期的級別出現差距,評級人員會提出證券化結構安排或信用增級的具體建議。
4、信用增級
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產品,信用增強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必備條件和催化劑,其目的是提高資產證券化的資信等級,從而提高定價和上市能力。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資產信用。通過資信評估,可以把特定債務信用(債項評級)從整體信用(主體評級)中有效剝離出來,評級可以直接集中在具體資產或資產組合對投資者履行支付義務的能力上,從而使債務取得較該資產原始擁有者更高的信用等級,使信用提高。
SPV可以采取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兩種方式。內部信用增級通過發行優先級債券和次級債券的方式實現,外部信用增級可通過信用擔保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實現。信用增級提升了融入資金方或受托人的資信質量,從一定程度上割斷了發起人或受托人的資信對投資者利益的影響,起到了風險隔離和屏蔽的防火墻作用。
5、信用評級
在完成信用增級后,由評級機構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并向投資者公布最終的評級結果。信用等級越高,表明證券的風險越低,從而能夠降低發行成本。
6、SPV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格
SPV出售證券,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后,按資產買賣合同規定的價格,向原始權益人支付價款,完成融資過程。
7、實施資產和資金管理
SPV指定發起人或者資產管理公司負責管理資產的現金收入,并將其存入托管行。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轉交SPV進行資產管理,準備到期還本付息。
8、清償本息
SPV委托托管銀行按時足額向投資者支付本息。本息清償完畢,各種合同終止,全過程結束。
四、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順利實現的關鍵問題
1、資產支持證券必須具備較高的信用級別
盡管中小企業的信用條件有所改善,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更多地還需要通過增強外部信用得以實現。以政府為主導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通過信用擔保機構的介入,不僅可以對資產證券化輔以嚴格的風險測定與評估,對擬進入資產池資產的風險類型、期限結構進行結構性分解和匹配,以達到特定效果,滿足特殊要求,更重要的是能夠提高證券產品的信用級別,更好地滿足投資者和發起人的要求。
2、組建具有政府背景的SPV
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業務,SPV對整個證券化融資能否成功運作非常關鍵。組建有政府背景的機構充當SPV,可以順利實現資產證券化的各個環節:能廣泛挖掘各中小企業用于證券化融資的資產,實現資產充分組合,使風險得到充分對沖,同時有利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的提高;在政府部門的支持下,順利實現資產支持證券在市場上的發行與交易;以政府部門出資為主,吸收金融機構、大型企業甚至自然人的資金,建立專項中小企業投資基金,專門買賣為中小企業融資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活躍資產支持證券市場。同時,國家也應制定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專項投資基金發展,鼓勵更多機構和個人投資專項基金。
3、信用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資產證券化需要有良好的信用基礎。在發起人的資產出售環節,需要正確核定資產的價值;在SPV的信用增級環節,需要一些擔保、購買從屬權利等手段;在證券發行前,需要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在證券發行時,需要必要的信息披露。這些環節的成功實施,都依賴于良好信用基礎的建立,而當前我國的信用狀況難以滿足這些需要。
4、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目前,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還存在一些法律障礙。如SPV的組建受到《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制約;在會計處理和稅收上存在一些法律障礙;而對于“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法律界定還是一片空白;債權轉讓也受到我國《合同法》的制約等等。因此,應結合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關聯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使資產證券化運行在法制的軌道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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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機制;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848-2008101)-0059-05
一、引言
美國次級債(subpfime Market)危機給全球金融市場帶來巨大的沖擊,但是,次級債危機的影響似乎遠未結束。曾幾何時,低利率和經濟穩定增長的繁榮,使低信用等級、收入不穩定、負債較重的人群跑步進入置產行列。但必然的產業周期和必要的利率政策,必然邏輯地導致還款違約率的上升和次級抵押貸款公司壞賬的巨增,從而將證券化后的次級債拖下泥潭,進而使包括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公司在內的全球主流金融機構不得不收縮信用、增加撥備甚至接連。由此連帶其他國家參與次級債投資的金融企業遭受巨大的損失。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中風險隔離機制的構建,本文擬從審視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機制視角出發,探討如何構建防范危機的六道防線和形成有效的防火墻,從而減少潛在的危機發生可能對宏觀經濟帶來的傷害。
二、風險防范制度的設計原理
從制度設計來講,新古典金融理論在有效市場假說的基礎上,以資本資產定價理論和現代資產組合理論為基石,很好地解決了金融制度設計的第一個問題,即均衡價格的確定。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科斯則證明,當交易成本為正時,不同的制度安排具有不同的配置效率。而行為金融學則主要研究了金融市場的無效率和人非理性對新古典均衡的偏離,即當交易成本和人非理性產生對新古典均衡的偏離時,良好的風險隔離設計會發現并校正,至少隔斷這種偏離的蔓延。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典型的結構型融資。近三十年來,它因發現并強化局部資產的效率從而有效解決融資人整體信用的不足而風靡全球。它一般包括組建特殊目的載體(SPV)、選購可證券化的資產組成資產池、SPV以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化產品組合、以基礎資產未來產生的現金流支撐證券的償付四個環節。資產證券化中構建風險隔離機制的核心就是要在上述四個環節之間構筑防火墻,以確保整個交易結構的安全,使整個交易結構不至于因局部的隱患,釀成彌天大火,并在實踐中保持較高的資產配置效率和較低的交易成本。其基本原理圖為
三、構建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的六道防線
(一)資產合格
1、資產的內在特征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年)》第二十條規定,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這個定義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1989年的《財務報表編報框架》中“資產是因過去的事項所控制的、可望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流人的資源”,以及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中“資產是可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它是某一特定主體從已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中所獲得或控制的”的定義已經很接近了。
它們都包含有這樣的內在特征:(1)具有可預期的經濟利益,這是資產的本質要素,是資產的自然屬性;(2)產權明晰,屬于特定主體。這是資產的社會屬性;(3)產權的取得源于已發生的交易或事項;(4)未來收益和風險可以預期;(5)是一種經濟資源。
2、資產選擇的經濟性標準
從經濟范疇來講,擬證券化的合格資產必須滿足以下七個條件:(1)現金流一資產具有明確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2)統計記錄一持續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3)期限相似一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活期間;(4)分散化―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有廣泛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5)信用一原所有者己持有該資產一段時間,有良好的信用記錄;(6)抵押物一金融資產的抵押物有較高的變現價值或它對于債務人的效用較高;(7)同質性―金融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
3、資產選擇的法律性標準
原始權益人所擁有的資產能否人選資產池,從法律上來講,它首先應該是可轉讓的。與某個特定主體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從屬關系會從根本上禁止資產轉讓的可能性。以我國法律為例,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這實際上列出了三種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
其次,它應該是可預期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三個:第一,債務人的支付能力。這是違約風險的決定因素。第二,債務人的支付習慣即債務人的社會信用。一般來說,決定債務人支付習慣的因素有債務規模、SPV信用收集條款的相關權利以及拖欠對債務人信用記錄和未來再融資的影響三個方面。第三,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指的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
應對債務人違約風險的主要措施有:首先,建立充分的信用記錄。充分的信用記錄有兩個用途。一是判斷債務人動態的支付能力和支付習慣,二是擁有充分信用記錄的債務人有較好的再融資環境。其次,利用大數定理,分散集中的違約風險。單獨判斷某一個具體債權債務關系中債務人的違約風險是很困難的,如果單純依靠這一措施,會導致高風險帶來的高成本。但大數定理可以降低組合資產的整體風險,使資產組合的違約風險呈現某種規律性。這樣,人們盡管難以預測單個資產的現金流量,但卻可以基于歷史數據對整個集合的現金流的平均數有一個可信的估計。要實現風險的大數分散,要求三個條件。即構成債務來自足夠多數目的債務人,且單個債務人不能占過大比例,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很強的相關性;債務呈現一定的多樣性,如多樣性的地理分布。
4、資產風險的計算
風險的防范首先來自對風險的度量。其中比較適用的是Cred~risk+模型。
Credit risk+模型是由Credit Suisse在1997年推出的一種獨特的信用風險模型,它借用保險精算的思想,著重分析資產組合在統計方面的特征,而不用具體考慮每個債務人違約的原因。該模型與Credit Metrics模型一樣也是從一個評級系統出發,來模擬組合資產的違約資產分布。但它并不像Creditmetrics模型一樣是固定的,而是可以擴展到一個能夠反映GDP增長、長期利率等一些宏觀指標對其影響的一個隨機的變量。
Credit risk+模型在計算資產損失分布時,用的方法比較復雜。
第一步,將各資產的損失標準化,再劃分為一些細分的組,并通過相應的方法降低這樣細分引起的誤差。
第二步,在假定各組資產違約數量服從泊松分布的前提下,計算出各組資產破產數量的分布。
第三步,將第二步得到的概率作一個z變換(概率生成函數)。
第四步,在第三步的基礎上,算出整個資產組合中違約概率分布的一個概率生成函數。
最后,通過對這個概率生成函數做相應的運算可以得到整個資產組合的違約概率分布。
這個模型比較適合基礎資產數量眾多,且預期損失分布較為集中的資產組合。
由此可知,盡管證券化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但并不是所有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證券化。一般應該選擇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不同類型的資產有不同的特征,其產生的現金流的特征也都不同,所以對資產的選擇和組合是資產證券化中風險隔離機制的第一道防線。
從美國資產證券化的歷史上看,也反映出了這一要求。美國市場上最早被證券化的資產是美國儲蓄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按揭貸款。就因為它在美國歷史悠久,歷史資料完整,資產特性比較容易被評估,按揭貸款有著規范化、統一化的法律文件,便于對資產實施管理。其后登場的是信用卡應收款和汽車貸款證券化。這些資產的共同特性也是固定的違約率和標準化的法律文本。再后來如租賃收入、商業收入、不良貸款、小型商業貸款、出口信貸和特許費收入等才逐步發展起來。
(二)SPV合格
為防止因自身債務問題而扭曲證券化資產的風險隔離效果,各國在設立SPV時都意圖通過某些限制條件使SPV成為“遠離破產”(Bankruptcy-Re-mote)的主體。
1、法律地位獨立
SPV在設立時有獨立發起設立的SPV即孤兒SPV和由某經濟主體發起設立的SPV兩種。按照英美法系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原則,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法律將“揭開公司的面紗”,否認那些表面獨立。而實質上受個別股東直接操縱的公司的法人人格。如此,法院將把母子公司的風險連在一起,將原始權益人已經銷售給SPV的資產納入到母公司的破產程序中,一起清算給債權人。從而給資產證券化釜底抽薪。因此,SPV應通過保持SPV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文件如財務報表、帳薄和檔案等獨立于其他機構,只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義務,不同其他機構發生關聯關系,并以獨立年度審計等措施實現公司的獨立運作。
2、限制債務
SPV的業務范圍應嚴格限制在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業務領域內,以避免從事與資產證券化無關的業務活動而產生額外負債,從而避免給SPV帶來破產的風險。
3、禁止兼并重組
即在證券未清償完畢的情況下,SPV不能進行清算、解體、兼并及資產的銷售,也不能對設立文件進行修改。從而保證SPV不會因產權變動而對破產隔離機制造成破壞。
4、引入獨立董事制度
為了防止SPV的自愿破產行為,實踐中一般通過引入關聯方利益的形式來實現。由于SPV經營的獨立性要求,不可能通過外部主體的資本參與來實現。為此,SPV一般引入現代委托機制中的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的最大特點在于通過其獨立性來防范公司董事會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以確保SPV的決策服從于投資人的整體利益。
以上對特設載體的限制性規定,為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機制構筑了第二道防線。
(三)真實銷售
兩個合格主體間的有效連接是真實銷售。而產權轉讓的有效性是以產權轉讓的真實性為前提的。
1、排它權
受讓資產不能存在被追索權或者回購權。追索權,是指當債務憑證到期得不到償付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兌或者發生其他法定原因(付款人或者承兌人死亡、逃匿、被法院宣告破產或者被行政部門責令終止業務活動)時,債權人向債務憑證的所有義務人請求償付和賠償的權利。顯然,一旦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轉讓完成后,如果在SPV以外還存在著擁有追索權的主體,那么SPV和投資者的風險就會大于受讓資產的產權風險。回購權是指一旦出讓方的利益受到威脅的時候,出讓方有權利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贖回其資產。顯然,這種回購權的出現對于資產證券化中的SPV而言,就意味著證券資產風險的擴張。
因此,資產產權轉讓條款中應排除回購協議、遠期承諾和發起人回購選擇權等內容,否則SPV就沒有真正掌握對證券化資產的有效控制。
2、控制權
資產的實際控制權包括對資產實際收入的管理和控制、對資產的處置權和對剩余的索取權。
3、公允定價
資產估價的方法總的來說有三類:第一類是現金流貼現估價法。這種方法認為一項資產的價值等于資產預期在未來所產生的全部現金流的現值總和。第二類是相對估價法。這種方法根據某一變量,如收益、現金流、賬面價值或銷售額等,考察同類可比資產的價值,借以對一項新資產進行估價。第三類是期權估價法。它用期權定價模型來估計有期權特征資產的價值。估價使用的方法不同,得出的結論可能會有顯著的差異。但就定價機制來講,交易雙方應該依據資產的特性,選擇適用的估價方法,使交易價格公允透明。
上述真實性的法律標準,在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FASB)的有關資產轉讓的會計準中也體現出來。“FASB 125”規定,一項金融資產的轉讓,如果出售方通過轉讓獲得收益權益之外的對價(Consideration),那么就意味著出售方將資產的控制權轉移給了受讓方,這項交易將作為真實出售的會計處理。
這是資產證券化中風險隔離機制構建的第三道防線,即以市場的方法將原始權益人、原始債務人和特設載體隔離開來。
(四)重組增值
收益是風險的對沖。通過資產重組優化配置從而提高收益是內生于資產證券化中風險隔離的第四道防線。
1、組建資產池
將各種風險收益不同的資產搜集起來,組成資產池,然后由SPV將資產池中的資產組合起來,創造出一組具有特定風險收益組合效用的資產,是資產組合機制的最終應用。構造資產組合時要遵循三個原則:第一、分散性。資產組合在地域分布上應該具備一定的分散性。這樣,不會因某一特定地域的局部風險而造成資產組合的整體風險。第二、規模性。資產證券化中的主要費用是相對固定的。例如律師費用、審計費用、資產評估費用、信用評級費用和承銷費用等。只有當可證券化的資產達到一定規模(一般為1億美元)時,這種融資方式才算經濟,從而具有市場競爭力和生命力。第三,可預測性。通過制定構造資產組合的標準,資產交易的各方可以對資產組合的現金流進行預測,從而準確的估計其風險,并依據風險進行證券化資產的定價。
2、實現增值
資產重組是資產的所有者或支配者為實現證券發行的目的,根據資產重組原理,運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對其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的行為。在資產證券化中,資產重組原理的核心思想就是通過資產的重新組合來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
資產重組原理一般包括如下內容:(1)最佳化原理。通過資產重組使基礎資產的收益達到最佳水平,從而使以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證券價值達到最佳化。(2)均衡原理。資產重組應將資產的原始權益人、中介機構以及將來投資人的利益進行協調,以有利于證券的發行和其未來的市場表現。(3)成本最低原理。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堅持低成本策略,以降低資產重組的操作成本。(4)優化配置原理。按照“邊際收益遞減”理論,在某種資產連續追加投入的過程中,邊際收入所能帶來的邊際收益總是遞減的。當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趨于一致時,資產投入的效益就達到最佳狀態。在產出不變的情況下,各種資產相互組合或替代已經不能導致成本進一步降低的狀態就是最優的資產組合狀態。因此,資產重組的目標不僅是要一般地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更重要的是要通過不斷調整與再組合來實現整體融資結構的穩定,并最終保證參與各方的利益。
(五)管理牽制
資產證券化后,主要參與方有管理人、托管人和服務人三方。對三者權利義務關系的劃分是職能牽制設計的主要內容,也是資產證券化后交易結構持續平穩運行的第五道防線。
服務人承擔對原始債務的清收工作,一般可由原始權益人承擔,也可由SPV或專門的清收機構承擔。SPV和服務商簽訂的服務協議中通常規定,服務商在收入收集后的一定時間之內,可以保留和混存收入,但在這段時間結束之前,資產的收入必須存人合規存款賬戶之中。有些服務協議規定債務人直接對鎖定賬戶進行支付。鎖定賬戶中的款項每天都會被存入合規存款賬戶之中,除非服務商具有證券化交易要求的信用等級,否則它不能得到鎖定賬戶的款項。這樣,即使服務商的清償能力不足甚至破產都不會減少或延遲對證券投資者的按時償付。
管理人在其管理收益計劃(或信托計劃)中一般都要明確:1、接受托管人的監督;2、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推廣文件、交易記錄、會計賬冊等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3、因自身或其人的過錯造計劃資產損失的,向受益憑證持有人承擔賠償責任;4、因托管人過錯造成計劃資產損失時,有權代表投資人向托管人追償。
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1.監督計劃的經營運作,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的,必須要求其改正,或拒絕執行。2.按規定出具托管人報告;3.妥善保存有關合同、協議、交易記錄、會計賬冊等文件資料,保存期同步不少于15年;4.因過錯導致計劃資產損失的,向受益憑證持有人承擔賠償責任;5.因管理人過錯造成計劃資產損失的,有權資人向管理人追償。
(六)持續的信息披露
目前中國的資產證券化沿著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臺兩個市場展開。兩家主管機構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都對上市后證券的定期和臨時信息披露制度作了明確的規定。從而為資產證券化中風險隔離機制構建了第六道防線,即監管防線。
即將出臺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規定,計劃存續期間基礎資產發生超過受益憑證未償本金余額5%以上,或者當期分配金額10%以上的重大損失;基礎資產涉及法律糾紛或者擔保等重大或有負債,可能影響受益憑證本息按時足額償付;以及基礎資產現金流預期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時,應當進行『臨時信息披露。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特殊目的機構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概述
(1)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就廣義而言,證券化是指以發行證券的方式向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的行為,證券化可分為傳統(企業金融)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2)《試點指引》對資產證券化的界定。依據《試點指引》第二條規定: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為特殊目的載體,以計劃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出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受益憑證’’,按照約定用受托資金購買原始權益人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將該基礎資產的收益分配給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二、《試點指引》中要求的律師的主要工作
依據《試點指引》第五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委托律師事務所,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1)計劃管理人、推廣機構、托管人的資質及權限;(2)計劃說明書、資產轉讓協議、托管協議、認購協議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3)基礎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權利歸屬及其負擔情況;(4)基礎資產轉讓的合法性;(5)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風險隔離的有效性;(6)專項計劃信用增級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7)專項計劃合法性、有效性的總體法律意見。依據上述《試點指引》的要求律師在我國資產證券化中應該履行以下主要工作:
1.盡職調查。律師應該為出具資產證券化法律意見書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應會同與資產證券化有關的其他中介機構如證券公司、資信評級機構共同向原始權益人發出盡職調查清單,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應該涵蓋所有出具法律意見書所涉及的內容,尤其是應該對基礎資產,內容包括基礎資產的基本法律原理、結構、質量、違約紀錄、提前償付風險、信用等級、權利歸屬及其負擔、資產是否具有可轉讓性、基礎資產能否實現與原始權益人風險隔離等;計劃管理人、推廣機構、托管人等資產證券化相關的中介機構的資質及權限等;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用增級的具體安排,包括內部增級與外部增級的合法性、有效性等。
2.參與資產證券化方案的制定。律師及其他中介機構應該依據盡職調查的結果及原始權益人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試點指引》規定的資產證券化方案。原始權益人應該根據自身的發展需要,確定所需融資的規模,對現有的基礎資產進行清理、估算和界定從而確定基礎資產,律師在基礎資產的界定過程中應為原始權益人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供法學理論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民法、物權法等基礎法學理論的支持。律師應該協助確定原始權益人選定的基礎資產屬于中國證監會確定那一類別的資產,并就具體類別的確定提供法律支撐,以法學基礎理論證明基礎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3.參與特殊目的機構的創設。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基礎資產確定后還必須設立專門進行證券化工作的特設機構即SPV,如沒有專門的特設機構SPV,談不上真正的資產證券化。在資產證券化比較發達的國家,資本市場中通常存在專門的符合資產證券化要求的發行人,在新興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特別是像中國這樣資產證券化業務剛剛開展試點的市場上,專門的發行人還未形成或者沒有基本符合專項計劃要求的發行人,這樣就需要重新構造SPV。律師應該在特殊目的機構的創設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4.參與各項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律師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具體起草、審查與制定的文件主要包括:(1)《資產轉讓協議》。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律師應該制定基礎資產出售的協議,從法律上保證基礎資產出售的真實性,保證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2)《托管協議》。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專項計劃管理人與受益憑證持有人應該簽訂《托管協議》,專項計劃的任何貨幣收支活動,必須通過專項計劃賬戶。計劃管理人應當以專項計劃的名義設立專門用于再投資的賬戶,以確保計劃資產的獨立性。為保證專項計劃資金的安全律師必須參與起草托管協議,在協議中明確對計劃管理人的要求,確保專項計劃的安全實施。(3)《認購協議》。資產證券化中受益憑證的投資者應當簽署《認購協議》并在協議中承諾其是以真實身份認購專項計劃受益憑證,認購資金的來源、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認購協議》同時也是受益憑證持有人與專項計劃建立的合同關系,對于保障受益憑證持有人合法權益意義重大,故律師必須參與文件的起草,充分保護專項計劃各方的利益,并保障專項計劃有效的實施。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