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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具體案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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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具體案例

第1篇:資產證券化具體案例范文

從2004年我國第一家汽車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公司(以下簡稱上汽通用)成立以來,豐田、奔馳、福特等紛紛成立了自己的汽車金融公司。但是,汽車金融公司發展至今,融資難已經成為阻礙其發展的主要障礙。目前,國內汽車金融公司的融資渠道非常有限,主要是借助于銀行間的拆借,這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發展是極其不健康和危險的。因此,拓寬汽車金融公司的融資渠道勢在必行。眾多研究表明,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改善融資問題的有效途徑。而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美國便開始嘗試汽車貸款的證券化,至今其相關制度和法律環境已相當成熟。但是由于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較晚,而且曾一度被叫停,市場尚不成熟,相關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再加上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方式操作上的復雜性,使得風險的控制難度加大。本文通過對上汽通用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案例研究,分析其證券化過程各個環節的潛在財務風險,并提出相應建議,以期為完善信貸資金證券化以及防范相關的風險提供一些參考。

一、上汽通用信貸資產證券化背景資料

上汽通用早在2008年就發起了通元第一期個人汽車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成為這個新興市場上唯一一家發起個人汽車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公司。時隔四年,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重啟,上汽通用再度試水信貸證券化,通元第二期個人汽車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即通元2012年第一期個人汽車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以下簡稱“通元二期”)于2012年10月25日發行完畢,而這也是三部門聯合發表公文正式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國內首單汽車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汽車金融公司的融資市場化發展上邁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步。

“通元二期”的發起機構為上汽通用,受托機構為中糧信托,主承銷商為中信證券,資金保管機構為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分行,評級機構為大公國際資信評估、聯合資信評估和中債資信評估。本期資產支持證券總規模為20億元,分為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和次級資產支持證券,其中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又分為A 級資產支持證券和B 級資產支持證券。A級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約為16.51億元,評級為AAA;B級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約為2.49億元,評級為A;次級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約為1億元,占比5%,沒有評級,由中糧信托向上汽通用定向發行。

“通元二期”的具體交易流程如圖1所示。首先,上汽通用按照一定的標準挑選總金額約為20億元的抵押貸款組合成一個資產池,該資產池由其發放的50614筆個人汽車抵押貸款組成。上汽通用將信托財產委托給中糧信托,由中糧信托設立特定目的信托。中糧信托將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所得認購金額扣除承銷報酬和約定的其他費用后的凈額支付給上汽通用。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由中糧信托委托主承銷商中信證券及其承銷團承銷,次級資產支持證券由中糧信托向上汽通用定向發行。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交易,次級資產支持證券不進行轉讓交易,由上汽通用完全保留此部分的風險。

二、“通元二期”項目各關鍵環節財務風險分析

“通元二期”項目的財務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各關鍵環節:

(一)構建資產池環節 “通元二期”項目的基礎資產按銀監會貸款五級分類標準來看全部為正常類貸款,加權平均貸款年利率為13.06%,加權平均貸款剩余期限為22.79月,加權平均貸款賬齡為23.05月,這些貸款分布于我國204個地區。另外,截止2011年末,上汽通用個人汽車抵押貸款余額238.15億元,不良貸款率僅為0.13%。因此可見,池內資產同質性較高,地理分布具有高度的離散性,違約率和平均期限較低以及利率和本金償還結構也比較合理,總體符合證券化要求。

但是該環節也存在著不容忽視的風險。首先,“通元二期”項目規模較小,剝離出去的信貸資產只占上汽通用個人汽車抵押貸款總額的8.4%,不可能有效改善其融資現狀,提高其資金流動效率。第二,風險較高的次級資產支持證券并未轉讓交易,而是由上汽通用自身承擔所有風險。 第三,資產池資產全部來源于上汽通用,集中度風險較高。

(二)出售資產池環節 真實出售資產池是風險隔離的關鍵。真實出售意味著有關資產池的一切權利和風險都轉給了SPV。但是如果發起人尚保留有對信貸資產的回購權利,即發起人在未來的某一時間有權從SPV重新購回資產,也就意味著發起人還保留了對資產的權利,這種交易就不是真實交易;同樣的,如果SPV擁有對資產的回售期權,這種交易也不能算作真實交易(周興艷,2011)。在本案例中,上汽通用保留了“清倉回購”資產的權利,因此該證券化資產并未實現真實出售,風險未成功轉移。

另一方面,與資產相關的管理權并未轉移。在本案例中,上汽通用雖然以協議的形式把資產出售給了SPV,轉移了資產的所有權,但是其作為貸款服務機構仍然負有對資產池進行日常管理的責任,因此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原則,該證券化資產也未實現真實出售。

(三)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環節 本案例中,特殊目的載體屬于信托型SPV,即發起人將基礎資產出售給信托公司,然后由信托公司設立特殊目的信托,并且作為發行人發行資產支持證券。SPV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環節,主要起到風險隔離的目的,因此SPV必須與發起機構沒有任何關聯關系。

在本案例中,中糧信托為特殊目的載體,其擁有對資產池的所有權,但是上汽通用保留有資產的管理權,并且對客戶負有支付責任,因此發起機構與SPV之間仍然存在利益關系,其獨立性值得懷疑,這也是導致財務風險的原因之一。

(四)信用增級環節 信用增級主要有兩種方式: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內部增級是指依靠資產池自身為防范信用損失提供保證,而外部增級則是通過獲取外部信用擔保實現信用增級,最常見的形式是專業保險公司所提供的擔保。

本案例中,“通元二期”采用的是內部增級措施:分層結構設計、儲備賬戶設置、償付結構安排以及觸發機制安排。本期資產支持證券分為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和次級資產支持證券,分別代表信托受益權中的優先受益權和次級受益權。在每次支付中,次級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收益的支付劣后于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收益支付,從而形成對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支持,達到信用增級的目的;次級資產支持證券和B級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收益支付劣后于A 級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收益的支付,從而形成對A 級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支持,達到信用增級的目的。同時,償付結構的安排保障了前述分層結構的具體實施。另外,本次交易還設置了“信托(流動性)儲備賬戶”、“信托(混同和抵銷)儲備賬戶”以及“信托(服務轉移和通知)儲備賬戶” ,三種儲備賬戶的資金均來源于信托財產。同時,觸發機制進一步保障了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的權益,以達到信用增級的目的。

雖然通過這些措施,“通元二期”達到了信用增級的目的,但其帶來的潛在財務風險也不容忽視。當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時,上汽通用作為發起方仍然負有補足清償之責任,這將會導致其未來的現金流量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財務風險加大。

(五)發行環節 2012年10月25日,“通元二期”發行完畢,最終確定的優先A級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利率為4.8%(基準利率3%+利差1.8%);優先B級資產支持證券為6.44%(基準利率3%+利差3.44%)。為了吸引投資者參與,“通元二期”的發行利率顯著高于其他資產證券化項目,這無疑增加了上汽通用的融資成本。

三、結論及建議

資產證券化可以盤活汽車金融公司的存量資產,實現資金的跨期配置,解決汽車金融公司資金的流動性問題,意義重大(呂偉昌,2009)。雖然上汽通用信貸資產證券化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解決了部分融資問題,但是從上述分析也不難發現很多潛在的財務風險。因此,本文對此提出相應的建議,希望為我國汽車金融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和完善提供一些參考和啟示。

(一)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優化資產池結構設計 首先,汽車金融公司應當加強對日常業務的規范化管理,進一步優化信貸管理程序,完善風險預警機制,從而提高證券化資產的整體質量。其次,還應當優化資產池的結構設計,全面考慮信貸資產的種類、期限、利率以及分布等方面的搭配設計,以達到風險分散的目的。最后,汽車金融公司應該加強彼此的互動與合作,改變各自為政的格局,共同組建資產池完成信貸資產的證券化,以分散集中度風險,促進汽車金融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真正實現風險隔離 目前,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最大的障礙就是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疏漏,尤其是風險隔離機制亟需相關法律制度進行保障。我國出臺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主要適用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于汽車金融公司這種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范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在資產的轉移方面,鑒于我國《信托法》的很多規定都與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的效果相違背,其本身也沒有實現證券化資產的真實交易,而且其有關規定使得信托資產的獨立性有所欠缺,無法實現真正的風險隔離(鄭彩琴,2012)。因此,我國應當完善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制度,以實現基礎資產的有效轉移,達到真正隔離風險的目的。

(三)強化保險公司角色,實現外部信用增級 目前國外保險市場發展比較成熟,保險公司在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不僅包括財產保險、人身保險,還可以為汽車信貸資產提供擔保,為其證券化保駕護航。而在我國,保險公司的角色就要弱化很多,但另一方面也說明其發展空間巨大。因此,在汽車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要積極引入保險公司參與信用增級等環節,以實現外部信用增級,削弱財務風險。

(四)優化產品交易市場,解決流動性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市場有兩種,一種是央行和銀監會主導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上市交易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另一種是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上汽通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市場屬于前者,但是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日益凸顯。因此,我國可以在出臺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將兩個市場進行統一,以解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問題,擴大投資主體,為我國資產證券化更快更健康地發展提供有效的平臺。

第2篇:資產證券化具體案例范文

中圖分類號:F572.88 文獻標識碼:A

內容摘要: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面臨巨大融資壓力的情況下,開拓融資渠道成為當務之急。資產證券化是現代運用于公共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逐步發展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本文針對云南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分析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構想以采用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和貸款資產證券化模式為例進行研究,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融資提出了新思路。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 資產證券化 融資 昆明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融資概況

云南省昆明市于2009年6月獲國務院正式批復,展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昆明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由6條線路組成,總長度162.6公里。昆明軌道交通建設的試驗段于2008年12月開工;首期工程于2010年5月1日正式開工,由1號線和2號線一期組成,線路長度43.5公里,設站31座,其中地下站25座,總投資211億元,計劃于2012年建成并投入運營。2009年5月由昆明市政府委托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擔任昆明市軌道交通1、2號線首期工程建設項目銀團貸款的牽頭行,牽頭組織了120億元的銀團貸款。同時,與平安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協議,采取股權信托投資的方式進行昆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及配套土地綜合開發,總投資額度為50億元,用于1、2號線首期工程建設。2011年上半年,3號線試驗段開工建設,計劃于2014年全線貫通運營。3號線計劃總投資121.17億元,市政府將3號線項目的90.88億元融資列入市財政年度融資計劃及逐年還款計劃。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具有建設資金需求龐大、公益性強、投資回收期限較長甚至難以直接回收等經濟特征,由于屬于市政公用工程,所以由昆明市政府主導建設,資本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資金注入。同時,隨著昆明市以市場為導向的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迫切需要根據昆明城市特定發展階段的具體情況進行投融資模式創新。在已實現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銀團貸款等融資模式的基礎上,龐大的資金需求還未完全獲得解決。而利用創新的融資渠道為項目建設進行融資,一直以來都是關乎項目成敗的關鍵性問題,所以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型融資模式將在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中發揮積極有效的融資作用。

資產證券化融資原理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中國于20世紀90年代引入這一概念,并于2005年3月21日開始試點,現在已發展成為一種重要的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未來可預見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銷售或流通的證券的融資過程。

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提前變現,從而解決流動性風險問題。同時,資產證券化也是分散信用風險的一種方式。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以證券方式出售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如信貸資產),那么對信貸資產就要進行審計,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使風險得到揭示與防范,就可以把信用風險從一家金融機構分散到眾多投資人手中,從而降低了風險危害程度。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由以下幾個步驟構成:

根據資產重組原理,組建資產池。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發起人,即原始權益人根據自身的融資需要和現有金融資產情況,確定用于證券化融資的資產。資產應選擇在未來可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具有一定的同質性、信用質量較高的資產作為基礎資產,匯集組成資產池。

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實現真實出售。SPV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獨立的信托實體。SPV成立后,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出售后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于清算,資產池中的資產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這是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核心所在。

信用增級。為吸引投資者并改善發行條件,SPV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不但保證投資者免受資產質量風險損失,還可大大降低證券化結構風險。

資產證券化評級。特殊目的機構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信用評級由專門的評級機構應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為投資者提供了證券選擇的依據。

安排證券銷售。SPV將經過信用評級的證券交給證券承銷商進行承銷,銷售可以采取包銷或代銷的方式來進行。SPV從證券承銷商處獲得發行收入,再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向發起人支付購買證券化資產的價款。

管理資產池,監督資產證券化過程。SPV聘請專門的服務商對資產池進行管理,并監督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個中介服務機構,并依合同履行支付報酬等義務。

SPV到期足額地向投資者償付本息。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1.貨幣政策穩中偏緊,導致銀行貸款出現困難。自2011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認真落實穩健的貨幣政策,堅持處理好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經濟結構和管理通脹預期的關系,圍繞保持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這一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加強流動性管理和貨幣信貸總量調控,來控制貨幣總量和改善結構的關系,以處理好促進經濟增長和抑制通貨膨脹的關系。央行已于2011年一季度2次上調存貸款基準利率,共0.5個百分點,4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共2.0個百分點,實施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當前,我國經濟調整中穩定物價和管好通脹預期是關鍵,所以具有再次上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與存貸款基準利率的趨勢。在昆明軌道交通建設已獲得的融資中較大比例來自于中國銀行等九家銀行發放的貸款。而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將影響、抑制銀行再次發放軌道建設貸款的規模;增加貸款基準利率將大幅增加軌道建設貸款中的資金成本,增加政府負擔。

2.國家鼓勵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基礎設施進行資產證券化。國務院頒發的《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方向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指出,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積極開發資產證券化產品,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我國現階段具有擴大社會總需求,擴大投資規模的需要,拓寬融資渠道尤為重要,應尋找更好的投資品種,發掘更多的證券化產品,促進資產證券化發展。目前,國家鼓勵對五種類型的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路橋收費和公共基礎設施;市政工程;水電氣資產;商業物業的租賃;企業大型設備租賃、具有大額應收賬款的企業、金融資產租賃。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屬于市政公用工程,國家政策的鼓勵對其實施資產證券化奠定了政策基礎。

3.昆明軌道交通融資缺口較大。昆明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由6條線路組成,將于2018年完成規劃建設。其中已獲得批準的在建項目1、2、3號線計劃總投資為332.17億元,其中1、2號線計劃總投資211億元,3號線計劃總投資121.17億元。截至2011年5月,昆明軌道交通已實現融資166億元。在這過程中,建設融資壓力巨大,依靠現有融通資金還難以完成軌道交通規劃建設,迫切需要根據昆明城市特定發展階段的具體情況進行投融資模式創新,實施資產證券化。

(二)可行性

1.軌道交通資產是適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在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整個過程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基礎資產的選擇問題。在眾多資產中,適于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首先要具有良好的未來預期收益,要有未來持續的現金流量作為基礎保證。而昆明軌道交通基礎設施具有獲取票價收入,獲取不斷升值的沿線土地與物業開發收入,以及政府定期財政投入等穩定的現金流,具備了作為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基本條件,符合資產證券化的首要要求。

2.資產證券化已有成功經驗作為借鑒。我國在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為開展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成功經驗。

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1996年8月,珠海市高速公路收費資產證券化案例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一次成功嘗試,完全按照國際化的標準運作,是國內第一個標準化的資產證券化案例,為我國后來的海外資產證券化項目積累了寶貴的經驗。2005年12月,東莞控股公司通過廣發證券公司設立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這是在國內上市的公眾公司中推出的第二支資產證券化產品。

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2002年重慶市高架輕軌交通新線運用資產證券化籌集50億元資金。通過重慶市政府向軌道公司和城司以“政府采購、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材料,軌道公司和城司獲得對市政府的應收賬款,并將應收賬款信托給信托公司打包并發放市政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融資。這一案例是城市軌道交通融資的一次重要探索。

3.有關機構的發展與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定的不斷完善。具體為:首先,涉及資產證券化的多種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投資銀行、商業銀行、信托機構、證券托管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和承銷商等),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和學習研究,已經初步積累了證券化的相關經驗。如1997年亞洲擔保豪升(中國)有限公司與重慶市政府簽訂的資產證券化合作協議,就是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一次重大突破。2002年中國國際金融公司為重慶市高架輕軌交通新線項目做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設計,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以其自有的公路、電廠、水利等基礎設施貸款為資產,和中誠信托公司共同發行的2005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等。同時,中信信托、平安信托、華寶信托等一批信托公司由中國銀監會批準成為具有承擔特殊目的載體資格的信托公司。

其次,《資產證券化試點暫行管理辦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的出臺,為資產證券化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2006年10月17 日,中國、日本、美國和加拿大等金融、法律領域的近百名代表,參加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共同舉辦的“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國際研討會”。在會中,針對中國資產證券化中所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立法、完善相關規章提供了重要依據。

4.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對昆明軌道建設的促進。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是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人民幣五億元,為昆明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投資、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其在昆明城市軌道建設的過程中負責主體建設,它著手于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投融資業務。在昆明軌道交通前期的建設中,軌道公司引入港鐵模式,保證了項目沿線的土地綜合開發。城市軌道交通的綜合配套開發及物業管理等并進式的推進和發展,確保了昆明軌道交通將來運營和管理的順利進行,成為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關鍵主體。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模式選擇構想

結合昆明市軌道交通建設融資的現狀,可選擇以下模式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

(一)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

1.政府分期采購的概念。政府分期采購是指政府通過招標方式將城市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發包給投資公司,并與投資公司簽訂分期政府采購合同。合同中規定,政府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款項撥付給投資公司,并承諾利用財政稅收作為合同期內應收款的擔保。這樣投資公司便獲得了合同期限內對政府未來分期流入的長期應收賬款債權。下一步就是對這些應收賬款的打包,發放“資產支持證券”,以融集資金。具體操作如下:投資公司將應收賬款出售給SPV(特殊目的載體),并獲得必要的建設資金。SPV就對“資產池”即這些應收賬款的債權進行資產組合、信用增級、風險控制等一系列證券化操作,最后在資本市場上出售這些市政資產支持證券。在合同期內,應收賬款的債權被SPV委托給了服務人或受托管理人,由這些中介機構接受政府的分期采購資金,并通過它們將收到的應收賬款作為已發行證券的本息償付,滿足證券投資者的預期收益。

2.昆明軌道交通運用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構想。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在近年來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以規劃為龍頭,債務為主線”,在吸納政策性銀行貸款與銀團貸款的基礎上,以市場融資為方向,探索、開創多層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資方式,為昆明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提供資金保障。在此基礎上,昆明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融資構想誕生:昆明市政府向軌道公司與城司,以政府分期采購的形式購買相應材料;軌道公司及城司對應獲得對昆明市政府的應收賬款,然后將這筆應收賬款委托給一家信托公司或投資銀行,一并打包設立財產信托,以此為基礎資產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市政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發行募集資金由委托的信托公司或投資銀行收集,并在扣除承銷費用后全額支付給軌道公司和城司。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流程見圖1。

3.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優勢。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引入政府信用,使政府在短期內將有限的財政資金在時間上進行合理配置運用,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財政的即期支付壓力。通過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實施,充分引入了大量民間資本進入軌道交通建設中,擴大了融資領域,使軌道公司在建設初期就獲得了必要的建設資金,保證昆明軌道交通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貸款資產證券化模式

1.貸款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貸款資產證券化是指特殊目的機構SPV在貸款次級市場上從一個或多個貸款發放銀行處購買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項目信貸資產,即項目貸款,通過一定的方式分類整理構造資產池來分散資產風險,同時配以相應的信用擔保或增級,以該組合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權為抵押(或擔保),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所發行的證券稱為基礎設施貸款抵押(或支撐)證券。投資者所持有的貸款抵押證券定期取得與組合資產相對應的軌道交通設施營運公司(原始債務人)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在無提前償付的情況下,抵押貸款每月抵押支付額是固定的,即按年金現值公式計算出來的固定年金。

2.昆明軌道交通運用貸款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構想。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先取得昆明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特許經營權,并以該項目自身資產和項目未來現金收入(如沿線土地與物業開發收入、票價收入等)為抵押向銀行申請有限追索貸款。銀行在對該項目進行正常評估后,對項目提供信貸資金支持。接下來貸款銀行與特殊目的機構SPV經過協商簽訂整筆出售軌道交通項目貸款的合同,從而使貸款債權相關的權利(如定期收取所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和義務都轉移給了SPV。SPV請信用評級機構對組合資產進行內部評級,一般仍要求原債權銀行提供一定形式的有限擔保,根據需要還可以向專業金融擔保公司、保險公司辦理第三方信用擔保。最后由證券承銷商接受SPV的委托負責向投資者銷售基礎設施貸款抵押證券。SPV從證券承銷商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并支付承銷費用,再按資產買賣合同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貸款出售銀行。

3.貸款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優勢。昆明軌道交通前期建設資金主要通過銀行貸款獲得,然而貸款所獲得資金還遠遠滿足不了建設的需要。同時面對當前宏觀經濟貨幣政策穩中偏緊的形勢,大規模申請銀行貸款出現困難。運用貸款資產證券化及時彌補了軌道交通建設的資金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銀行風險資產信貸規模的增加,降低了銀行經營風險。又由于軌道交通建設屬于公共產品的特點,政府參與建設,增加了政府擔保的性質,從而降低了資產證券化中面臨的信用風險。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是云南省的重點建設工程,應全力支持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工作的推進,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雖然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政府的配套措施也并不完善,但相信隨著參與證券化的中介機構的進步,法律法規的健全與完善,以及政府的積極支持和資產證券化模式的不斷創新,昆明乃至我國其他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將得到長足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沈炳熙.資產證券化中國的實踐[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2.2011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R].中國人民銀行,2011

3.蘇雪.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分析[J].河南工程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24(3)

4.陳燕.論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應用[J].江漢論壇,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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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資產證券化具體案例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spv 基礎資產 資產池 風險

“如果你有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句流行于美國華爾街的名言已經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生根開花。這項最早起源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正在逐漸被國人所了解和運用。有專家預言,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即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亮點”,并有可能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競相爭奪的“金礦”。

資本證券化文獻綜述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外金融專家從各個角度出發,抽象出不同的含義。

james a. rosenthal 和 juan m. ocampo (1988)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robert kuhu (1990) 的定義為:“資產證券化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gardener (1991)對資產證券化作了比較寬泛的解釋: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過程或是一種金融工具。開放的市場信用(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用。這個定義的突出地方,是把資產證券化放在資金余缺調劑的信用體制層面上。但是,把有別于銀行信用的市場信用就看成資產證券化,似乎模糊了上個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傳統證券化之間的區別。leon t. kendall (1996)從技術角度的定義頗有代表性: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對個人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進行打包,將被打包的資產轉化為一種證券或各種證券,同時提高這些證券的信用等級或評級等級,并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國內學者王安武(1999)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將原始收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目前國內比較流行和相對簡單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和表述方法雖有所不同,但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四個特征: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賬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構的過程,將貸款、應收賬款等重新組合、打包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簡稱spv),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資產支持證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 ,簡稱abs)的發行以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

從理論上講,一項財產權利,只要能在存續期間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或者可以預見的收益,不論權利載體是實物產品還是金融產品,都適合于“證券化”,可以重新組合用于“支持”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此標準來衡量,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各類抵押/信用貸款到融資租賃設備;從信用卡應收款到石油天然氣儲備;從特許權到收費基礎設施;從人壽保險單到各種有價證券等都可以作為證券化資產。從實踐來看,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人們大多選擇安全性高、穩定性好的金融產品作為證券化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信貸、信用卡應收款等。這些金融工具信用關系單純、支付方式簡單,具有借款人多樣化、償付違約率低、現金收入穩定等特點。投資者比較容易接受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為人們看好的一些期限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中小企業短期貸款等,在國外也納入了資產證券化的范圍。

(二)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專門為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或存在的一個特殊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被證券化的資產能夠吸引投資者,并非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等)本身的價值和信用。為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離可能影響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處剝離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沒有人格,即沒有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在法律上,spv應該完全獨立于包括發起人在內的其他交易主體,應確保支持資產不受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產倒閉的影響,以實現投資人與發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參與者的風險相隔離的目的,從而保障投資人的權益。spv也因此被稱為交易的“防火墻”。可以說,spv的設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環節。

(三)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

在組建證券化資產池時,資產范圍的選擇一般是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那些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或依其性質不能流通、轉讓的資產不能進入資產池。在期限結構方面,資產證券化的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匹配。在行業分布方面,加入資產池的資產應符合分散風險和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要求。在資產質量方面,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都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入資產池,但在試點階段應從優良資產做起,樹立資產證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資產的地域相關性小,可以通過擴大地域的選擇,分散風險。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分為準備、委托承銷、發售和資金入賬四個基本步驟。證券發行的準備包括證券發行的可行性研究、證券發行條件和方案的選擇及確定、相關文件的制作、證券信用增級和評級、證券發行的申報審批或注冊登記等工作。證券發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確定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期限、承銷價格和費用;確定最終的發行契約或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印刷證券及有關憑證,安排發售網點,進行證券發售宣傳;安排證券認購等。資金入賬的工作主要有清點發售資金、結算發行費用、資金入賬、向發起人支付支持資產“銷售”價款,spv相應調整財務賬目等。

(五)后繼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后,在存續期內會持續收到本息的償付,直至最終全部清償。在此期間spv必須用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量支付投資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發起人繼續負責資產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服務機構承擔該項工作。資產支持證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資產,若支持資產的收益在清償證券本息和支付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應按事先約定在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一旦資產支持證券得到完全的償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結。在支持資產清算完畢,spv向投資者提交證券化交易終結報告后,全部交易結束。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對spv“真實出售”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spv是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中介機構,是實現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spv的企業性質(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稅收等問題)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spv的破產隔離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原始權益人和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協商,變更為spv和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變更構成了“真實出售”的實質。對于這種資產轉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銀行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轉移了風險,轉移了多少風險還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證券的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客觀、獨立、公正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三)操作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

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如2001年美國發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風險

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六)系統性風險

是指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們的非理性行為,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長期定價過低,或者價格大幅度下跌,從而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來抵御來自市場的各種潛在損失,引起大量的風險不斷積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機構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并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這種風險處理不當,最終會引起金融危機。

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根本保障。

(二)規范信用評估體系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過程。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三)加強監管的協調和力度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涉及面非常廣。根據現階段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的監管職責。加強這些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達到資源共享、有效監管的目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舉措。

從監管方式的發展方向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應該采取以市場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考慮采用審批或審核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內容應該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

監管的最重要職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三是監管理念應該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逐漸由合符規范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型的審慎監管轉變。只有實施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首先,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

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和健康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第4篇:資產證券化具體案例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結構性融資 監管 信用評級 金融改革

一、資產證券化定義、發展及特點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收入流的資產進行組合和信用增級,并依托該資產(或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流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可以流通的有價證券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美國是資產證券化業務最早起源的地方,資產證券化業務距此已經有40多年的歷史。中國的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于2002年,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而后來隨著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而停滯。當前中國正處于金融改革的創新時期,未來資產證券化發展將加速。

目前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工具主要分兩大類。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

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基礎資產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截至2012年底,中國已累計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22支,籌資總額達775.60億元。

(二)企業資產證券化

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在交易所市場發行,基礎資產為企業所擁有的收益權及債權資產。截至目前,中國已累計發行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13支,籌資總額達325.05億元。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結構性融資模式,其融資方式也具有靈活、創新的特點,具體的融資特點為:

一是融資的方式具有結構性的特點。首先,資產證券化業務需要對擬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以下稱“基礎資產”)進行一定的分解,按照基礎資產的資產結構和回報利息率的特點,對基礎資產進行一定的拆拼和組合,再根據重新搭配好的資產進行定價,確認新的風險和收益;其次,國有銀行及商業銀行的中介功能也可以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得到分解和組合,從而將單一的貸款回收風險轉化成為多家中機構共擔風險和獲取回報的活動。

二是融資的方式具有收入導向性的特點。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基礎資產的收益高低是決定資產證券化業務融資規模的先決條件,其次,當資產證券化業務面向投資和發行時,投資和也會對基礎資產的穩健性、預期現金流量的規模及資產的優良性進行考察,從而決定是否購買。

三是融資方式具有低成本的特點。資產證券業務的融資利率一般低于其他債券類融資業務。首先,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礎資產必須經過專業評級機構的評級,并適當的采用擔保方式進行增級,增強了債券的發行條件;其次,通過設定優先級及劣后級分級的產品結構方式可以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所以,資產證券化業務很少折價發行,且債券發行支付的傭金費用較發行其他債券類產品低。

二、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

(一)中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階段

1998年起,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就開始討論在中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001年《信托法》頒布實施,為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SPV)的方式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法律空間。

2005年3月21日,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獲得第一批批試點資格,標志著中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大幕徐徐拉開。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設銀行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正式發行,標志著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正式開始。

2007年4月,國務院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六家銀行進入試點范圍;9月以后,浦發銀行、工商銀行、興業銀行等先后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標志第二批資產證券化試點的正式啟動。

2008年,次貸危機引起的金融危機出現,各金融管理部門態度謹慎。

2009年至2011年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暫緩,期間未有新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產品面市。

2012年5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下發《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暫緩了四年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正式重啟,總規模500億元,2012年9月7日,國開行發行重啟后首單產品。

(二)項目發行情況

截至2012年底,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合計約872億元,其中2005年至2008年發行規模約668億元,2012年重啟后發行規模約205億元。

三、中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

(一)中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階段回顧

1.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第一批試點。2005年8月,“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設立,第一單專項計劃業務正式誕生。截至2006年8月末,專項計劃模式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共推出9單,募集資金總額達到260多億元。

2.2006年9月至2009年5月,試點總結與研討。2006年9月以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暫停專項計劃新項目的申報審批,進入總結階段;2009年3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組建專門的研究團隊研究和制定相關制度和管理辦法。

3.2009年5月至2012年,第二批試點。2009年5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通報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情況的函》,標志著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重新啟動。2011年8月5日,遠東二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完成發行,成為第二批試點中的第一單項目,總規模12.79億元。

4.2013年3月至今,試點轉規模化。2013年3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對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基礎資產的資產類型、交易業務的結構、交易業務的方式等方面進行了重新設計和定義,進一步延伸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范疇。

(二)已發行項目主要情況

1.項目發行規模。自2005年8月至今,共有13個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順利發行,累計融資超過300億元,其中7個專項計劃在深交所協議交易平臺掛牌轉讓。

2.項目發行特點。行業分布方面,截至2011年末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范圍包括高速公路收費、網絡租賃、設備租賃、電力銷售、BT項目、污水處理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掛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收益權),共涉及電信、交通、租賃、電力、市政設施等5個行業。其中,電信行業發行額占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總發行額的71%,電力、市政設施、租賃以及交通行業占比分別為10%、10%、7%和2%。

在期限結構、交易方面,現有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項目存續期由60天到64個月不等。

四、未來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及相關建議

最近十年,中國的實體經濟和虛擬金融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這已經為進行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打下了良好的市場基礎。從大的角度觀察,中國的市場經濟日趨完善,資本市場基本建立,資本的流動達到了較高水平;從小的角度看,中國的大中小企業及銀行已經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具備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初始條件。另一方面,自從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國內的金融市場不斷進行改革開放,國內資本市場已與國際資本市場實現了對接,這也為中國的資產證券業務開辟了廣闊的空間。

但是,中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起步晚,發展緩慢,各項業務的發展仍處于試點階段,資產證券胡業務的發展還面臨著國內政策的各項約束,未來的資產證券業務的道路仍然很長。為了保證未來資本證券化業務的蓬勃發展,政策制定者及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參與者仍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持續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不斷把資產證券化業務做大做強

當下的中國仍處在城鎮化的過渡階段,政府仍在加大基礎建設的投資力度,而基礎建設需要大量的長期資本金的投入,項目建設周期長,資金周轉緩慢,如果單一依靠政府稅收投入難以保障和滿足;通過將基礎建設的資產的未來收益打包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有效的緩解政府融資難的問題,降低銀行的壞賬風險,提高資金的周轉利用率。

(二)適當放松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管

根據國際資本市場上的案例,若一國的政府對資本市場的監管較少,則一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良好,例如資產證券化業務全球排名第一美國。反之,若一國對資本市場監管較嚴,則會阻礙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例如日本。在資產證券化的初期日本層實行嚴厲的監管政策,嚴重阻礙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

中國的金融監管制度一直較為嚴格,在過去,嚴格的金融監管制度降低了中國金融危機爆發的風險,所以中國一直未有大型的金融危機爆發。但現在,在中國資本市場已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的情況下,嚴格金融監管制度反而限制了中國資本市場,尤其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因此,中國需要進行適當的金融改革,放松對資產證券業業務的監管,從而為資本市場的發展提供廣闊的空間。

(三)不斷優化資本市場的同時,進一步豐富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

在國際市場上,任何與其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都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而在國內,由于資產證券化業務處于試點階段,資產證券化種類的品種僅僅集中于基建資產及應收類賬款等,沒有充分發掘出更好的投資品種。政府及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中介機構應大力拓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產品種類,實現資產證券業務的多樣性。

參考文獻

[1]楊農.中國企業債券融資:創新方案與實用手冊.經濟科學出版社,2012,9.

第5篇:資產證券化具體案例范文

關鍵詞:不良資產 資產證券化 金融市場

不良資產證券化在各國的發展歷史及特點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已有20多年的歷史,實踐表明資產證券化對于解決一些國家銀行系統積累的不良資產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不良資產證券化在各國的發展差異很大,主要產生在出現過金融或銀行業危機的國家或地區,但并非這些國家都有不良資產證券化,解決銀行系統風險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否在一國獲得發展的決定因素。

最初源于19世紀80年代末美國的危機處理機構——重組信托公司(RTC)推出“N”系列計劃來處置其與房地產有關的不良貸款和準不良貸款(包括單家庭按揭、多家庭貸款和商業房地產貸款)、房地產,“N”系列發行了140億美元證券,并首次引入浮動利率債券、專業抵押品管理機構、現金儲備等形式。RTC的實踐推動了美國商用房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發展,促進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美國是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最大發行國,發行額占全球的一半以上。

意大利雖然作為世界第六大經濟國,但受90年代早期經濟衰退和監管不嚴的影響,銀行系統不良資產比例在1996年累積高達貸款總額的11.2%,總量達169萬億里拉。為解決不良貸款問題,意大利于1999年4月通過證券法,并特別允許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產生的折扣損失分五年內進行攤銷,有力地刺激了該國的貸款證券化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自1997年8月第一筆不良資產證券化以來,意大利已發行了32筆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總發行金額達98.4億歐元,是全球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第二大市場。

亞洲金融危機后,亞洲金融系統的不良貸款達2萬億美元,其中日本占60%,日本開始通過資產證券化來尋求不良資產的解決手段,并為此專門制定了SPC法、修改證券法和投資信托法、調整會計和稅收制度。韓國于1998年7月通過了《資產證券化法案》,其不良資產證券化以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AMCO)為代表。截止到2001年底,KAMCO共處置58.5萬億韓元的不良資產,平均回收率為45.98%。其中通過發行ABS方式處置的不良資產為8萬億,收回現金4.14萬億,回收率為51.75%。近兩年來,印度、臺灣和馬來西亞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較快。印度于2002年制定《金融資產證券化與重組法案》,臺灣則是在2002年7月24日了《金融資產證券化法》后,才促進了當地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和規范。

從各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看,不良資產證券的發起人先后有兩類:政府支持的銀行業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機構;商業銀行和專業投資銀行等商業性主體。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初期主要由前者推動,隨著各國資產證券化立法和市場環境的改善,隨著銀行體系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和外部監管壓力的加強,商業性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活動成為市場主體。由于各發起主體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動機不一致,導致證券化類型發生變化。政府支持機構自身并沒有滿足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和轉移風險的要求,只需盡快回收資金,因此多為融資證券化。商業銀行為降低不良資產比例,對“真實出售”的要求更為迫切,因此商業性不良資產證券化以表外證券化為主。

隨著歐美不良資產市場的不斷成熟,逐漸形成了一批專門從事不良資產投資的機構投資者。90年代中期后,這些投資者紛紛進入亞洲市場成為亞洲不良資產及其支持證券的主要購買力。據統計,從1991年起各類投資基金已將900億美元的資金投入亞洲不良資產市場。相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內的機構投資者缺乏足夠的資金與技術實力,國內零售市場的發展尚處于空白。外資的參與促使這些地區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運作走向國際化。如日本和韓國的大部分不良資產證券化都是采取離岸方式,針對歐美機構投資者發行。此外,外資機構憑借著專有技術以各種中介機構的身份幾乎壟斷性地介入到證券化過程。外資的參與使亞洲不良資產市場不斷深化,市場環境不斷改善。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我國已有珠海高速公路、廣深高速公路以及中遠集團應收帳款離岸證券化的成功案例。如中遠集團為改善已發行證券的條件,于2002年通過由中國工商銀行融資對其1997年發行的7年期證券進行了置換并續發和增發了資產支持證券。從2000年起,以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為代表的國有銀行開始陸續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已有多家專業中介機構與國內銀行合作為按揭貸款資產證券化進行前期包裝、準備的工作。其中建行于2002年專門設立了住房貸款證券化處,但由于現有政策及法律環境的限制,建行方案在幾易其稿后轉而謀求表內融資方式,卻因資產未能實現破產隔離和表外剝離未能如期得到批準。

由于法律政策和市場環境等多種因素的限制,至2004年我國已有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只有三例。

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于2003年與德意志銀行合作推出的離岸信托模式的不良債權證券化,涉及項目20個,債權余額25.52億(本金15.88億,應收利息3.47億,催收利息6.17億),面向境外投資者發行總額近16億美元。

2003年初華融資產管理公司132.5億不良債權資產的信托收益分層方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委托中信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財產信托,于2003年6月發行期限3年、價值10億的優先級受益權4.17%,并委托大公和信資產評估公司、中誠國際信用評級公司對該受益權進行評級。在華融的方案中,還設計了提前贖回和受益人大會機制,以保護受益權投資者的利益。華融方案被稱為國內第一個準資產證券化方案,但華融方案是否構成符合國際慣例的真實出售則是頗有爭議的話題。

中國工商銀行正在以試點形式積極探索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分行聘請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作為財務顧問,將其面值26.19億、預計回收值8.2億的不良債權委托給中誠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自益性財產信托,并委托中信證券作為包銷商將其A、B級受益權轉讓給外部投資者。其具體交易結構如下:A級受益權——2億、利率為5.01%、期限一年;B級受益權——4.2億、利率5.10%、期限為三年。由工商銀行提供回購承諾;C級受益權——2億,由工商銀行保留。

經大公和中誠信評級公司對該不良資產池的現金流進行分析,確認其A級受益權的違約概率為0.25%,達到AAA評級,其B級受益權的違約概率為20%,經回購承諾后其評級也可達到AAA。評級公司客觀、獨立的分析,增強了投資者對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信心。

近年來,監管部門一直在關注并積極探討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與制度建設問題。盡管目前還存在法規制度等方面的障礙,但市場普遍預期有關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將很快會有突破,中國不良貸款證券化市場將蘊藏著巨大的空間與生機。

第6篇:資產證券化具體案例范文

關鍵詞:不良資產資產證券化金融市場

不良資產證券化在各國的發展歷史及特點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已有20多年的歷史,實踐表明資產證券化對于解決一些國家銀行系統積累的不良資產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不良資產證券化在各國的發展差異很大,主要產生在出現過金融或銀行業危機的國家或地區,但并非這些國家都有不良資產證券化,解決銀行系統風險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否在一國獲得發展的決定因素。

最初源于19世紀80年代末美國的危機處理機構——重組信托公司(RTC)推出“N”系列計劃來處置其與房地產有關的不良貸款和準不良貸款(包括單家庭按揭、多家庭貸款和商業房地產貸款)、房地產,“N”系列發行了140億美元證券,并首次引入浮動利率債券、專業抵押品管理機構、現金儲備等形式。RTC的實踐推動了美國商用房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發展,促進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美國是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最大發行國,發行額占全球的一半以上。

意大利雖然作為世界第六大經濟國,但受90年代早期經濟衰退和監管不嚴的影響,銀行系統不良資產比例在1996年累積高達貸款總額的11.2%,總量達169萬億里拉。為解決不良貸款問題,意大利于1999年4月通過證券法,并特別允許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產生的折扣損失分五年內進行攤銷,有力地刺激了該國的貸款證券化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自1997年8月第一筆不良資產證券化以來,意大利已發行了32筆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總發行金額達98.4億歐元,是全球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第二大市場。

亞洲金融危機后,亞洲金融系統的不良貸款達2萬億美元,其中日本占60%,日本開始通過資產證券化來尋求不良資產的解決手段,并為此專門制定了SPC法、修改證券法和投資信托法、調整會計和稅收制度。韓國于1998年7月通過了《資產證券化法案》,其不良資產證券化以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AMCO)為代表。截止到2001年底,KAMCO共處置58.5萬億韓元的不良資產,平均回收率為45.98%。其中通過發行ABS方式處置的不良資產為8萬億,收回現金4.14萬億,回收率為51.75%。近兩年來,印度、臺灣和馬來西亞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較快。印度于2002年制定《金融資產證券化與重組法案》,臺灣則是在2002年7月24日了《金融資產證券化法》后,才促進了當地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和規范。

從各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看,不良資產證券的發起人先后有兩類:政府支持的銀行業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機構;商業銀行和專業投資銀行等商業性主體。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初期主要由前者推動,隨著各國資產證券化立法和市場環境的改善,隨著銀行體系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和外部監管壓力的加強,商業性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活動成為市場主體。由于各發起主體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動機不一致,導致證券化類型發生變化。政府支持機構自身并沒有滿足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和轉移風險的要求,只需盡快回收資金,因此多為融資證券化。商業銀行為降低不良資產比例,對“真實出售”的要求更為迫切,因此商業性不良資產證券化以表外證券化為主。

隨著歐美不良資產市場的不斷成熟,逐漸形成了一批專門從事不良資產投資的機構投資者。90年代中期后,這些投資者紛紛進入亞洲市場成為亞洲不良資產及其支持證券的主要購買力。據統計,從1991年起各類投資基金已將900億美元的資金投入亞洲不良資產市場。相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內的機構投資者缺乏足夠的資金與技術實力,國內零售市場的發展尚處于空白。外資的參與促使這些地區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運作走向國際化。如日本和韓國的大部分不良資產證券化都是采取離岸方式,針對歐美機構投資者發行。此外,外資機構憑借著專有技術以各種中介機構的身份幾乎壟斷性地介入到證券化過程。外資的參與使亞洲不良資產市場不斷深化,市場環境不斷改善。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我國已有珠海高速公路、廣深高速公路以及中遠集團應收帳款離岸證券化的成功案例。如中遠集團為改善已發行證券的條件,于2002年通過由中國工商銀行融資對其1997年發行的7年期證券進行了置換并續發和增發了資產支持證券。從2000年起,以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為代表的國有銀行開始陸續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已有多家專業中介機構與國內銀行合作為按揭貸款資產證券化進行前期包裝、準備的工作。其中建行于2002年專門設立了住房貸款證券化處,但由于現有政策及法律環境的限制,建行方案在幾易其稿后轉而謀求表內融資方式,卻因資產未能實現破產隔離和表外剝離未能如期得到批準。

由于法律政策和市場環境等多種因素的限制,至2004年我國已有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只有三例。

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于2003年與德意志銀行合作推出的離岸信托模式的不良債權證券化,涉及項目20個,債權余額25.52億(本金15.88億,應收利息3.47億,催收利息6.17億),面向境外投資者發行總額近16億美元。

2003年初華融資產管理公司132.5億不良債權資產的信托收益分層方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委托中信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財產信托,于2003年6月發行期限3年、價值10億的優先級受益權4.17%,并委托大公和信資產評估公司、中誠國際信用評級公司對該受益權進行評級。在華融的方案中,還設計了提前贖回和受益人大會機制,以保護受益權投資者的利益。華融方案被稱為國內第一個準資產證券化方案,但華融方案是否構成符合國際慣例的真實出售則是頗有爭議的話題。

中國工商銀行正在以試點形式積極探索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分行聘請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作為財務顧問,將其面值26.19億、預計回收值8.2億的不良債權委托給中誠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自益性財產信托,并委托中信證券作為包銷商將其A、B級受益權轉讓給外部投資者。其具體交易結構如下:A級受益權——2億、利率為5.01%、期限一年;B級受益權——4.2億、利率5.10%、期限為三年。由工商銀行提供回購承諾;C級受益權——2億,由工商銀行保留。

經大公和中誠信評級公司對該不良資產池的現金流進行分析,確認其A級受益權的違約概率為0.25%,達到AAA評級,其B級受益權的違約概率為20%,經回購承諾后其評級也可達到AAA。評級公司客觀、獨立的分析,增強了投資者對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信心。

近年來,監管部門一直在關注并積極探討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與制度建設問題。盡管目前還存在法規制度等方面的障礙,但市場普遍預期有關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將很快會有突破,中國不良貸款證券化市場將蘊藏著巨大的空間與生機。

對中國的借鑒意義

實踐證明,資產證券化對于批量處置大規模的不良資產具有積極作用。我國商業銀行改革為不良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強烈的供給動力,我國金融市場逐漸深化、國內機構投資者逐漸成熟,為不良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潛在的需求和市場環境,一系列經濟與金融立法的實施,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初步的制度框架。但資產證券化對一國的法律、會計和稅收制度有特別要求,需要政府部門特別是經濟管理部門作出積極相應、大力推動。目前,我國還缺乏資產證券化所需的法律政策環境和制度安排,在很多方面還存在操作。為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改善銀行體系的資產質量,建議根據市場的發展情況,分階段、逐步地改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環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資產證券化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

參考資料:

第7篇:資產證券化具體案例范文

關鍵詞: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2-0066-02

引言

作為一種資產收入導向型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的融資基礎是資產池(Capital Pool)在未來產生的現金收入流,而不是資產本身的價值,因此不會增加融資主體的債務負擔,它通過設計一個嚴謹而有效的交易結構,實現證券的收益與風險多種匹配,以滿足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要求,從而獲得更為廣泛的籌資來源。據《2006—2007年中國城市發展報告》估算,到2050年前后,要使中國的城市化水平達到70%,所需投入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大約在40萬億元~50萬億元左右,每年平均需要投入8 000億元~9 000億元。這么巨額的資金投入,僅靠傳統的以財政投資為主導的投融資模式已經無法滿足現實需要。因此,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完全可以引入資產證券化這種新型的融資方式,也即是以已建成或投入使用的基礎設施的未來收費所得的現金流為支持,通過發行結構化有價證券,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籌集資金,其本質是基礎設施收費收入的資本化。

一、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目前,中國正處于進行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經濟起飛的關鍵時期。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缺口大已成為制約中國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瓶頸。從目前的實際情況分析,中國已經初步具備了實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一些必要條件。(1)許多基礎性項目能產生穩定的現金收入流。基礎設施產業市場需求穩定,行業風險小,收益較為穩定,利潤成長性好,具有很高的長期投資價值。(2)市場機制和宏觀經濟環境逐步建立。中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特別是加入WTO 后,中國在金融、投資等各方面的法律逐步完善,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先決條件。(3)微觀基礎和市場動力已經具備。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深入推行,國有企業逐步對風險與收益、市場融資的認識也逐步提高。(4)初步具備了相應的法律環境。

二、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從國際與國內的實踐來看,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是:(1)原始權益人通過發起程序將可預見的現金流資產組合成資產池。(2)由原始權益人或獨立的第三方組建特設信托機構(SPV),然后以真實出售的方式將原始權益人的證券化資產合法轉讓給特設信托機構,在轉讓過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級機構通過擔保或保險等形式對特設信托機構進行信用增級。(3)特設信托機構以受讓的資產為支撐,經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后,聘請投資銀行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撐證券來籌集資金,并用該資金來購買原始權益人所轉讓的資產。(4)服務人負責向原始債務人收款,然后將源自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轉交給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向資產支撐證券的投資者支付本息。

三、中國城市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模式的設計

從證券化的對象來分,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可以基礎設施開發貸款證券化和基礎設施產權權益證券化。本文主要討論基礎設施開發貸款資產證券化模式。

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來源一般都不會是單一的,基礎設施開發貸款證券化即是以這些貸款為對象的融通資金的過程。基礎設施開發貸款證券化的基本結構可以用下頁圖1表示。

基礎設施建設主體(如各地政府等)即為原始債務人,向原始債務人貸款的各金融機構則構成了原始權益人,證券化的對象(即基礎資產)是基礎設施開發貸款。

中國現行的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是國家所有、官方投資資、獨家壟斷和直接經營,具體表現為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主體主要限于政府或國有單位,項目建設資金主要源于財政撥款與行政性貸款安排,由國有部門完全控制或壟斷某一基礎性行業,基本上不允許非國有部門或非國有單位從事這些項目的經營活動。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和經營的國有化是設計證券化融資模式的制度基礎,因此,在這個交易結構中必須有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基礎設施領域,項目公司是實際經營者而非真正的所有者,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才是真正的所有者(代表),因此可以成為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發起人。正是由于基礎設施項目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使得對應的證券化融資模式在基本結構上與標準意義上的交易結構有所差異。

基礎設施項目主要由政府投資,并實行統一管理,其所有權集中于政府,而實際上由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控制下的國有企業來負責具體的經營管理。在基礎設施建設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發起人參與融資活動,其主要職責包括指定或任命充當SPV 的信托投資公司,確定將哪些基礎設施項目用于資產證券化融資,甚至明確將哪些具體收費項目設定為信托財產。由于基礎設施項目的所有權歸政府所有,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作為政府所有權的行使

者,對資產證券化的最終剩余收入(即信托財產收入扣除實際向投資者支付收益的余額)擁有所有權。

在信托型SPV 的模式下,基礎設施項目經營企業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統一協調下,將項目未來一定時期的收費收入設定為信托財產,將其移轉給SPV 所有,由SPV 通過一定的結構設計安排,以信托財產為支持發行信托收益權證,面向資本市場募集資金,再將募集的資金返還給基礎設施項目投資者,用于開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具體的交易結構(如圖2所示)。

按照中國目前法律規定,設立信托投資公司需要3 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金,如果由發起人來設立,成本太高,因此,選擇現有的信托投資公司來擔當SPV 是一種較為理想的低成本策略。根據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本要求,政府應當對SPV 擁有一定控制權,另外,為便于證券化融資,SPV應當對資本市場比較熟悉。在中國,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信托投資公司是原來由地方財政、政府職能部門、銀行獨資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具體充當SPV 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由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來選擇。

四、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及控制

基礎設施收費收入通常是比較穩定或者穩定增長的,這是其適合作為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重要原因,但這并不意味著基礎設施未來實際收費收入就一定足以支付對應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本息,相反,從一些實際案例中不難發現,在基礎設施收費資產證券化中仍然存在收費所產生的現金流不穩定和不足的風險。原因主要有:(1)項目工程缺陷。基礎設施項目的立項、設計和計劃都是建立在對將來情況預測的基礎上,基于正常的、理想的技術、管理和組織之上的。而在實際實施以及項目的運行過程中,這些因素都有可能發生變化。這些變化會使得原訂的目標的實現存在不確定性,這就是所謂的工程項目風險。(2)項目經營風險基礎設施投入使用后,項目經營是集合經濟、技術、管理、組織各方面的綜合性社會活動,而且包括收費和成本控制在內的營運和維護管理工作相當復雜,因此,存在經營上的許多不確定。這些不確定性會造成收費所產生現金流不穩定或不足。(3)收費標準偏低基礎設施收費定價機制有其特殊性,考慮到社會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政府對基礎設施收費通常都制定了某個低于市場化標準的價格體系,或者設定最高限價,不得隨意漲價。從整體而言,基礎設施收費標準偏低,從而造成項目未來現金流不足。上述造成基礎設施收費所產生的現金流不穩定或不足的各種風險因素是可以防范或消除的。比如項目工程缺陷或者經營不善所引起的基礎設施收費不足,可以通過合同方式轉嫁給項目的建造商和運營商。

參考文獻:

[1] 張理平.基礎設施建設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設計[J].經濟體制改革,2011,(4):138-141.

第8篇:資產證券化具體案例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 證券化 融資方式

隨著經濟的發展水平的提高,融資方式不斷發展變化,知識產權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以及知識產權開發模式,是新時期企業融資方式的創新和發展。知識產權證券化作為現代知識產權價值以及金融創新工具的有效結合,更好的解決了高新技術企業貸款難的問題,并且集中了社會力量,促進了我國知識產權開發以及產業化進程的發展。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

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方式,作為一種新的融資形式,是我國發展經濟建設,推行知識產權戰略的必然選擇。所謂的知識產權證券化,就是發起人利用一定的結構安排和規劃對基礎資產進行重構,將其中的風險以及收益分別劃分,然后將其轉移給一個特定的載體,然后依據這種載體發行權力憑證代表上述基礎資產所代表的現金流。知識產權證券化作為新的融資方式,能夠利用證券進行出售以及流通。它作為基于知識產權而發行的資產支持的有效融資方式。就其實質而言是金融資本與企業知識資本的有機結合。基于現代金融技術發展起來的知識產權擔保體系,將證券作為融資方式的一種載體。促進了現代知識產權的最大限度的開發,因而能夠更加充分的挖掘并使用擔保價值。

融資方式的變革與發展與創新有著密切的關系,同時又與實際應用有著緊密的聯系。而知識產權證券化起源于美國,并且美國歌手大衛·鮑伊利用自己的音樂版權進行融資,不僅取得了成功也成為世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標志。隨著經濟發展以及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歐美以及日本等地區的推行、發展,在國際上逐漸流行開來,并且已經成為高科技企業必須熟知的一種融資方式。當前知識產權的發展已經編輯各個領域,已經不局限于最初的音樂版權,進一步滲透到電子、影視、休閑娛樂以及與文化產業相關的領域和行業。盡管當前的知識產權占據的市場份額較少,但是其巨大的發展潛力以及良好的發展態勢受到了很多專家學者的關注。二、知識產權證券化功能

首先,知識產權證券化具有杠桿融資作用。對于知識產權證券化而言,促進了融資作用的充分發揮。與傳統的知識產權擔保相比而言,知識產權證券化具有很大的融資優勢,其知識產權貸款以及價值比有了更大的提高。利用知識產權證券化進行融資,其額度能夠達到其價值的75%。而且具有更小的融資風險,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發起人,完成將知識產權向特設載體的轉移以后,不僅可以獲得轉讓費,而且在被許可方完成銷售后可以獲得一定的提成費。如果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能夠完成,就不會造成企業的負債,同時也不對企業股東的管理權以及控制權產生影響。知識產權證券化在證券交易中知識產權本身沒有轉讓,所轉讓的只是知識產權證券在流通過程中產生的現金流以及現金形式的財產。而知識產權仍然歸原始產權所有人持有。

其次,能夠有效分散風險。眾所周知,收益與風險是并存的,對于知識產權而言,完全可以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收益,同時也有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金融風險。隨著科技進步以及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競爭程度不斷加劇,各種不同的因素為知識產權的價值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對知識產權的價值造成很大的影響。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發展,將所有者的風險分擔給其他人,降低了知識產權的風險。

再次,具有創新激烈作用。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現實問題

(一)關于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法律環境

知識產權是資產的一部分,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法律環境同樣是知識產權證券化面臨的。目前國內實施的成功的資產證券化案例是在無相關法律體制下進行的。基本上是摸著石頭過河。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復雜,其中最主要的法律關系是發起人與發行人間的資產轉讓關系,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投資關系及債務人對投資者的清償關系。其他的法律行為均圍繞它們展開,這三種關系基本決定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關系框架。監管層正研究和醞釀打通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進一步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一個統一的法律框架,完善資產證券化的基礎建設,但是,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缺乏實體性法律規范具體交易行為產生的經濟利益關系。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信用評級制度

企業資產證券化實務中,信用增級多采用銀行擔保方式,這增加了銀行的金融風險,因此,監管部門出臺文件要求停止這類性質銀行擔保。這需要企業尋求其他合適的增級方式。主要從以下方面突破:一,除了銀行擔保外,探索以保險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或大型集團公司等高信用等級機構作為擔保方。二,建立銀行授信和銀行擔保結合的外部信用增級模式。三,鼓勵證券公司在產品設計中運用內部信用增級手段,在產品設計能力上更多采用產品分級、儲備金制度等內部信用增級手段,降低對外部信用增級的依賴。

(三)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資產估價

據證券化知識產權的特點,適合于知識產權估價方法是現金流貼現估價法,現金流貼現估價法特點是一些資產的收入,在證券化資產估價中,現金流量的預測是較容易的,比如應收賬款和知識產權的收入,其現金流量在合同中提前固定了。應用現金流貼現估價法還需分析并取得現金流量中所隱含的風險程度。目前,期權估價理論為財務估價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思路和方法。按照期權定價理論,風險不僅僅是一個完全的消極因素,處理得當能夠給企業帶來足夠多的收益。

三、總結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廣闊的,我們相信也期待著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會隨著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化而走向實踐,最終創造出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新模式。

參考文獻:

[1]秦菲,陳劍平.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研究[J].社科縱橫:新理論版,2008(2):82-83

第9篇:資產證券化具體案例范文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分析

融資一直是制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的“瓶頸”。作為資產證券化方式之一的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已逐步成為理論界與實務界關注的重點之一。目前,我國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初步具備了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條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供給充足。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以及版權,對于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科學技術專利的研究開發已成為其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越來越多的企業在這方面投入大量資金,以獲取技術優勢與高額回報。近幾年來,隨著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涌現,知識產權發展迅速,數量上已有相當積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隨著我國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保護范圍的擴大和保護技術的成熟,知識產權交易日益活躍,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得以形成和體現。所以,從基礎資產供給的持續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是可行的。

(二)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期和成熟期風險相對較低。按照企業的生命周期劃分,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要經歷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業在各階段的特點不一樣,所采取的融資方式也應有所不同。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應從實際出發,在不同發展階段采取不同的融資方式(具體見圖1)。

表1 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可選擇融資方式

因為與種子期、初創期相比,處于成長期和成熟期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創業風險、技術風險較小,技術相對成熟,知識的預期收益逐漸明晰,甚至趨于穩定,己經具備相當的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基礎,可以在一定條件下采用知識產權證券化方式融資。

(三)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實踐基礎已具備。從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看,已有的資產證券化實踐為實施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證券化創造了有利條件。如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募集資金93.6億元;2006年8月,中信證券推出“江蘇吳中集團bt項目回購款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募集資金16.58億元;2006年9月,大連萬達集團聯合邁格里銀行發行“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募集資金11.52億元,成為首單內地房地產證券化產品;2006年10月,深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推出“南光股份格蘭云天大酒店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募集資金0. 8億元,成為2006年8月15日銀監會下發65號文后的第一只準證券化信托產品。這些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問世為我國投資銀行大規模地有序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了寶貴經驗,有利于推動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稅制、監管和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參與者、投資者和監管者對資產證券化的認識和理解,同時也為我國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途徑

以1997年美國pullman group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許使用權為支持發行證券融資獲得成功為標志,知識產權證券化在美國、日本、歐洲等地獲得較快發展。但到目前,我國在知識產權證券化方面還處于探索階段,缺少明顯成功的案例。基于國外經驗和我國社會信用基礎薄弱、資本市場還不很成熟的現狀,我國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應采用政府主導型模式,利用政府政策支持增強投資者信心。如美國早期實施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也是采用政府主導型模式,由政府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提供信用支持,為解決住房金融問題,推動美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的發展,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貢獻。筆者認為,可以由政府出資組建特殊目的公司,采購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以拓展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渠道。具體可采用以下知識產權證券化操作流程(見圖2):

圖1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流程

(一)知識產權出售階段。即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作為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又稱原始權益人,將知識產權未來一定期限的許可使用收費權通過契約的形式出售給專司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形成知識產權的真實出售。知識產權的所有者通過產權出售獲得融資,特殊目的公司通過真實購買知識產權獲得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二)建立知識產權資產池階段。首先,特殊目的公司根據中小型高新技術的融資需求確定證券化目標;然后,對其所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知識產權進行清理、估算,根據證券化目標以及知識產權的期限、行業等特征確定證券化的知識產權范圍;最后,將擬證券化的知識產權的風險與收益進行結構性重組,構造資產池,實現風險對沖,降低知識產權的總體風險水平。

(三)信用評級和增級階段。為保證所發行證券達到投資者要求的信用級別,證券發行前應由特殊目的公司聘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評級機構對知識產權進行內部信用評級,并根據內部信用評級結果和中小企業的融資要求,采用破產隔離、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金融擔保等信用增級技術,提高證券的信用級別,保證發行成功。

(四)發行評級與證券銷售階段。特殊目的公司對證券進行信用增級后,應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知識產權證券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并將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由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知識產權證券。證券承銷商處將證券發行收入劃轉給特殊目的公司后,特殊目的公司再按合同約定劃轉給企業,實現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目標。

(五)資產管理階段。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應指定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或親自對知識產權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收入全部存入托管銀行的收款專用賬戶,專門用于對特殊目的公司和投資者的付費和還本付息。

(六)付費階段。這是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最后階段,由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將存放在托管銀行的資金轉入投資者賬戶和各中介機構賬戶,償還投資者本息,向各機構支付中介費用,最后的剩余部分則全部歸企業所有。

三、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政策建議

2006年,我國開始大力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關于推進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相繼推出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為知識產權證券化奠定了基礎。為了加快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推行速度,還應對以下方面進行改善: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我國還缺乏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相關法律支持,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在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會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障礙,如在知識產權轉讓過程中,知識產權的抵押、定價、轉讓、合同變更等缺乏法律依據;我國法律法規對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格和投資方向界定嚴格,阻礙了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投資;由于《企業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限制,特殊目的公司不能以發行證券的收入購買基礎資產,知識產權難以實現“真實出售”。國外在知識資產證券化初期也與我國一樣,存在種種法律障礙,如日本的相關法律禁止以專利作為信托對象,不允許以專利這類知識資產為依托發行證券。但自2000年以來,日本相繼修改了《證券法》、《破產法》、《資產證券化法》、《信托業法》等一系列與專利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為專利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施清除了法律障礙,極大地促進了專利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施。為促進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發展,應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適時修改相關融資程序、資產抵押、投資主體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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