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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道德;統(tǒng)一性
中圖分類號:DF0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1-0210-02
一、法律與道德的含義、屬性及特征
(一)道德的含義
道德是社會調整體系中的一種調整形式,它是人們關于善與惡、美與丑、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的感覺、觀點、規(guī)范和原則的總和。它以人們的自我評價和他人評價的方式為特點調整人們的內心意愿和行為。
(二)道德的屬性
道德作為由一定經濟基礎決定的上層建筑中的意識形式和社會調整形式,具有以下屬性:
1.物質制約性和歷史性。物質制約性指道德的根本內容和性質歸根到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最主要的是由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的。
2.階級性。在階級社會中,道德具有階級性,不同的階級具有不同的道德。
3.民族性。道德具有民族性,指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道德,或者說道德具有民族的特點。
4.人類共同性。道德的人類共同性不是指人類有亙古不變的道德,而是指人類社會共同的道德內容。
(一)法律的含義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式》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質生產關系中“占統(tǒng)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xiàn)形式。”“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xiàn),就是法律。”[1]根據(jù)經典作家對法的概念的闡釋,吸收國外法學研究的成果,將法定義為: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fā)展統(tǒng)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和社會發(fā)展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guī)范體系。
(二)法的特征
根據(jù)的法的定義,可將法的特征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guī)范。法對人們如何行為提出了明確的指示;法的內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是反復適用的。人的行為是法的調整對象。第二,法是出自國家的社會規(guī)范。社會規(guī)范的種類繁多,除了法之外,還有道德規(guī)范、社會禮儀等。法區(qū)別于其他社會規(guī)范的首要之處在于,法是由國家創(chuàng)立的社會規(guī)范。第三,法是規(guī)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guī)范。法是通過規(guī)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影響人們的行為動機,指引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的。
三、中西方關于法律與道德關系的思想
(一)中國歷史上關于法律與道德關系的主要觀點
在中國,中國傳統(tǒng)政治文化強調國家一體,國家至上的整體觀念,從人性論出發(fā)認識道德和法律,認為道德源于人的善良本性,而法的產生則基于人的惡德本性[2]。早在西周時統(tǒng)治者就提出“明德慎罰”的思想,它標志著奴隸主階級對法德之間的關系有了自覺的意識??鬃邮侨寮覀惱淼赖滤枷氲膭?chuàng)立者,他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3]秦國用嚴法和酷刑排斥道德因而短命,西漢統(tǒng)治者總結了秦亡的教訓,提出“禮法并重”,繼而董仲舒論證了“德主刑輔”的思想,認為“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也”?!胺饨ㄉ鐣校纬闪说路ú⒋婊蛞缘氯敕ǖ奶攸c?!盵4]
(二)西方法學關于法律與道德關系的流派及觀點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吸引西方的一代又一代的學者們不斷地求索。對這一問題的基本立場與態(tài)度,甚至成為主要法學派的分水嶺,也是近百年法哲學爭論的最重要的課題之一。
(一)自然法學家的基本立場
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富勒為了論證法律與道德的不可分性,提出了“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法律的內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之分,認為義務的道德是一個有序社會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原則,它與法律最為類似;愿望的道德與法律沒有直接聯(lián)系,但它和法律目的實現(xiàn)有聯(lián)系。而法律的內在道德既包括義務的道德又包括愿望的道德,而且主要是愿望的道德[5]。
(二)分析實證法學派的認識
與自然法學派對立的分析實證法學派主張法律與道德相分離。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真正把法律與道德作為兩種不同事物并研究它們區(qū)別的是分析實證法學派創(chuàng)始人奧斯丁。他堅決批判了以往的思想家把法與道德混為一談的主張。澄清了在法這個概念使用上的混亂,指出“法理學科關注的乃是實在法,或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盵6]是“者的命令”,與道德沒有必然聯(lián)系?!皭悍ā币彩欠?,因為它具備法律特征。
(三)社會學法學派的主張
法社會學一向認為,法律來自于社會,任何人要理解或研究法律都必須分析法與社會的關系。美國法社會學家塞爾茲尼克將自然法觀念引進社會學,在《法律、社會和工業(yè)上的正義》中指出:“如果我們研究某些道德發(fā)展的有關特征,我們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合法性的人類基礎以及它所表示的各種價值?!?/p>
四、法律與道德的相輔相成,辯證統(tǒng)一
(一)法律與道德的局限性與互補性
1.法律與道德的局限性
法律以其特有的規(guī)范作用和社會作用日益深刻地影響著社會生活。然而,我們必須正視法律的作用。和其他事物一樣,法律是有缺陷的,法律自身也存在著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和法律漏洞。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現(xiàn)為:
第一,目的的偏失。法律是社會理性和正義的象征,按照亞里士多德的看法“法律是政治上正義的表現(xiàn)”。然而,現(xiàn)實生活中不乏這樣的現(xiàn)象:適用于一般情況能導致公平的法律,在對個別情況的適用時卻有可能導致不公平。
第二,涵蓋的有限。法律是為了規(guī)范社會生活而由立法者設定的。但社會生活是繁紛復雜的,所以,立法者由于認知能力的局限在立法時是不可能預見到社會生活中可能發(fā)生的一切情況的。所以,出現(xiàn)法律對社會生活的涵蓋不全面和有所遺漏就成了必然。比如,隨著現(xiàn)代科學技術尤其是生命技術的發(fā)展,生命倫理領域中出現(xiàn)的安樂死、無性生殖、墮胎、器官移植等一系列新問題,法律對此的關注仍是有限的。
第三,運用的滯后。法律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它不能朝令夕改。而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卻無時無刻不在發(fā)生著變化。所以,法律的穩(wěn)定性與社會生活的變革性總是產生矛盾和沖突,從而出現(xiàn)“時滯”和不能適應時變的弊端。
第四、強制力的膨脹和過分依賴性。法律具有規(guī)范性、強制性和控制力,如果法律沒有被正確運用,則恰恰使其具有了走向壓制、過分干預的危險。
總之,法律自身固有的不可根除的局限性決定了任何一個國家的統(tǒng)治階級不會也不能僅僅依靠法律規(guī)則來規(guī)范社會關系、調整社會秩序和約束人們的活動。
同時,道德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首先,道德的約束是“軟約束”。道德主要從倡導、鼓勵的角度對人們的社會關系及行為進行調整道德是一種“應當”的規(guī)范,從邏輯語言上表述就是“你應當怎么做”,因而它對人們的約束只有在人們真心誠意地接受它,轉化為自己的情感、意志和信念時,才能發(fā)揮作用。
其次,道德規(guī)范性程度低。道德規(guī)范中原則多于具體規(guī)定,其強調合理的同時更強調合情。道德常常對行為主體提出一定的傾向性要求,其語氣一半多以提倡、希望、鼓勵為主,行為主體的選擇余地較大。所以,道德規(guī)范不便于人們準確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和評價他人行為。
再次,道德具有多元性。即在一個社會或一定階段可以同時存在主流道德和非主流道德。不同的階級、階層有不同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要求,而且同一社會對共同主張的道德規(guī)范也會分出不同的層次。因此,難以用統(tǒng)一的道德準則要求國家的全體成員。
2.法律與道德的互補性
有學者稱法律的約束為“硬約束”,道德的約束為“軟約束”[7]。道德彌補法律調整范圍的不足,法律彌補道德調整強度的不足。哈特就指出了法律反映道德的許多方式,如通過立法將道德影響進入法律,通過司法程序進入法律等?!胺ㄒ?guī)可能僅是一個法律外殼,因其明確的術語而要求道德原則加以填充。”[8]通過道德教育,為法律社會運行建構良好的社會根基。在此,道德之所以成為法律的根基,原因在于:通過道德教育塑造的道德人格富于自律,減少法律的“他律”的心理阻力,從而使他們更易于接受法的導引和規(guī)范。強化法律作用有助于道德的生長?!胺赡耸俏覀兊赖律畹囊娮C和外部沉淀。”[9]在一個法律嚴明的社會,道德的力量往往容易發(fā)揮出來,反之,法律被輕視,道德的約束力也會隨之減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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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級道德與法治第九課的知識1第九課 法律在我們身邊
9.1 生活需要法律
1.怎樣理解生活與法律息息相關?
(1)法律就在我們身邊,就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在生活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以及由此產生的矛盾和糾紛,不僅需要依靠道德、親情、友情來協(xié)調,而且需要法律來調整。每一部法律都是應生活的需要而制定和頒布,又對生活加以規(guī)范和調整。
(2)法律已經深深地嵌入我們的生活之中,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作為社會關系的調節(jié)器,法律不僅服務于人們的當前生活,而且指導著人們未來的生活。
(3)法律與我們每個人如影隨形,相伴一生。我們一生都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為我們每個人提供了自由生存和發(fā)展的空間。
2.法律是如何產生的?
原始社會沒有法律,人類用習慣來約束自己的行為,這些習慣靠人們自覺自愿遵守。隨著人類社會的發(fā)展,國家產生之后,統(tǒng)治階級開始有意識地創(chuàng)制法律。
3.法律的含義(本質)
法律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xiàn),是用來統(tǒng)治國家、管理社會的工具,也是調整社會關系、判斷是非曲直、處理矛盾和糾紛的標尺。
4.法治的重要性是什么?
(1)法治(含義)就是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治理,強調依法治國、法律至上,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服從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辦事。法治是人們共同的生活方式,也是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的重要標志。
(2)法治助推中國夢的實現(xiàn),是實現(xiàn)政治清明、社會公平、民心穩(wěn)定、國家長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5.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什么?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9.2 法律保障生活
1.道德、法律等行為規(guī)范的作用是什么?
它們共同約束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
2.法律的特征
(1)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2)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3)法律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3.什么是制定?什么是認可?
①制定,是指特定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訂法律、修改或廢止現(xiàn)有法律的活動。②認可,是指特定國家機關根據(jù)實際需要,以一定形式賦予在社會上已經存在的某些習慣、道德規(guī)范等以法律效力的活動。
4.法律區(qū)別于道德等行為規(guī)范的最主要特征是什么?
法律的實施以強大的國家力量作后盾,而其他行為規(guī)范主要依靠社會輿論、信念、習俗、教育和行政等力量保證實施。這是法律區(qū)別于道德等行為規(guī)范的最主要特征。
5.國家強制力是指什么?
國家強制力主要包括軍隊、警察、法庭、監(jiān)獄等。它的運用必須以合法為前提。
6.你是怎樣理解“法律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在法治社會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每個公民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任何人不論職務高低、功勞大小,只要觸犯國家法律,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法律的作用
(1)法律規(guī)范著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保護著我們的生活,為我們的成長和發(fā)展創(chuàng)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社會環(huán)境。
(2)法律規(guī)定我們享有的權利,應該履行的義務。法律也為我們評判、預測自己和他人的行為提供了準繩,指引、教育人向善。
(3)法律通過解決糾紛和制裁違法犯罪,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是我們的保護神。
七年級道德與法治第九課的知識2第十課 法律伴我們成長
法律為我們護航
1.未成年人含義
在我國,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2.未成年人為什么需要給予特殊保護?
(1)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尚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較弱,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強,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響和不法侵害,需要給予特殊的保護。
(2)未成年人的生存和發(fā)展事關人類的未來,對他們給予特殊關愛和保護,已經成為人類的共識。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人類文明和社會進步的應有之義。
3.對未成年人實施特殊保護的法律有哪些?
我國憲法和婚姻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都對保護未成年人作出了特別規(guī)定;我國還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專門法律,給予未成年人特殊關愛和保護。
4.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四道防線是什么?
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四位一體,構筑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四道防線,形成全社會關心、保護未成年人的有效機制和良好風尚。
5.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的含義是什么?
(1)家庭保護是指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的保護,包括生活上的關心照顧和思想上的教育培養(yǎng)。
(2)學校保護是指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保護。
(3)社會保護是指國家、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保護。
(4)司法保護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在內的廣義上的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專門保護,是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6.未成年人在享受特殊保護的同時,要注意什么?
憲法和法律賦予未成年人受到特殊保護的權利,未成年人要珍惜自己的權利,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同時要尊重和維護他人的權利,自覺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
七年級道德與法治第九課的知識3我們與法律同行
1.談談你對法律保障功能的理解。
法律保障人們的幸福生活。法律保障功能的實現(xiàn)靠我們每一個人對法律的尊崇和遵守。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經常想一想,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果違背了法律,會有什么后果。
2.怎樣學會依法辦事(依法辦事的要求)?
(1)遵守各種法律法規(guī)。遇到問題需要解決,應當通過法治方式,表達自身合法的訴求和愿望。在實現(xiàn)自身利益的過程中,自覺維護他人和集體的合法權益。
(2)養(yǎng)成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習慣,逐步成長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wèi)者。
3.為什么要樹立法律信仰?
建設法治中國是中國人民的共同事業(yè),人民既是法治的踐行者,又是法治的受益者。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當法律真正成為人們的信仰時,才會充分體現(xiàn)自身的價值,發(fā)揮其應有的功能。
4.怎樣樹立法律信仰(要求)?
(1)發(fā)自內心地尊崇法律、信賴法律、遵守法律和捍衛(wèi)法律。當法律至上成為我們的真誠信仰時,法治精神就會銘刻在我們心中。
【關鍵詞】《七宗罪》;道德;法
法與道德屬于上層建筑的不同范疇。法律屬于制度的范疇;而道德則屬于社會意識形態(tài)的范疇。法律規(guī)范的內容主要是權利與義務,強調兩者的衡態(tài);道德強調對他人、對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法律規(guī)范的結構是假定、處理和制裁或者說是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規(guī)范并沒有具體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主要憑借社會輿論、人們的內心觀念、宣傳教育以及公共譴責等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現(xiàn)為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guī)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潛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經歷一個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它最終將被道德所取代,人們將憑借自我道德觀念來實施自我行為。
一、道德與法律的學理含義
(一)道德的含義
從唯物史觀的角度來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講:“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而社會直到現(xiàn)在還是在階級對立中運動的,所以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边@表明道德的內容最終由經濟條件決定,并伴隨經濟的發(fā)展而有相應的變化;基于不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集團,有著不同的道德觀,在階級社會中的道德具有階級性。因此,我們可以把道德簡單的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關于善與惡、光榮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見、野蠻與謙遜等觀念、原則以及規(guī)范的總合,或者說是一個綜合的矛盾統(tǒng)一體系。
(二)與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含義
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恒道德,也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恒法律。所以我們可以將法律定義為:在主觀方面,法是國家意志和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xiàn);在客觀方面,法的內容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前者體現(xiàn)了法的國家意志性和統(tǒng)治階級意志,后者體現(xiàn)了法的物質制約性。法就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tǒng)一體。
二、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guī)范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qū)別又有聯(lián)系的兩個范疇。
(一)二者的區(qū)別
1.產生的條件不同。原始社會沒有現(xiàn)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guī)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說氏族習慣。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系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guī)范體系,沒有道德規(guī)范,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2.表現(xiàn)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guī)范,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而道德規(guī)范的內容存在于人們的意識之中,并通過人們的言行表現(xiàn)出來。
3.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傳統(tǒng)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
(二)道德與法律的聯(lián)系
其關系具體表現(xiàn)在: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第一,法律應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第二,道德對法的實施有保障作用?!巴缴撇蛔阋詾檎椒ú蛔阋宰孕小薄?zhí)法者的職業(yè)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第三,道德對法有補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調整的,或本應由法律調整但因立法的滯后而尚“無法可依”的,道德調整就起了補充作用。
三、以七宗罪為視角看法律與道德
影片中發(fā)生的沖突就在于,兇手John Doe根據(jù)基督教義有一個關于人生的標準,并以之去評判社會和他人――他認為社會墮落了,有些人罪該處死。而反過來,社會則認為他殺了人,他是罪犯??梢韵胂?,關于人的終極性問題,不同的人是有不同的看法的,相互間差異可能很大。可怕之處在于,有的人以自己的所想作為絕對坐標,去采取行動。尤其在這個人類已經掌握了足夠的自我毀滅能力的時代,其后果很可能是離人類覆滅不遠。希特勒、911的制造者以及影片中的John Doe是這類人的典型,如果他們掌握了可以毀滅地球的武器,后果會是什么?所以今天的我們尤其要提倡寬容和寬恕。
關于刑法解釋的立場,各國刑法理論與實踐主要圍繞主觀說和客觀說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在此基礎上,還有一些學者兼采主觀說與客觀說的長處,提出了折衷說。這些學說的爭論,為繁榮刑法解釋學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主觀解釋論
主觀解釋論,又稱立法者意思說。該說認為,刑法解釋的目標應是闡明刑法立法時立法者的意思,換言之,刑法解釋的目標就是闡明刑法的立法原意。任何對法律的解釋都是對立法者在立法時表達的立法原意的理解,亦即找出立法原意。如日本學者佐伯千韌指出:“做超出刑法條文之原意解釋是不行的。”主觀解釋論強調探詢立法者的立法原意,這是一種強調尊重和忠實于立法者通過法律文本表達的立法原意的解釋論,因而亦稱形式的解釋論。最嚴格的主觀解釋理論一定要探求立法者立法當時的立法原意。比較溫和的主觀解釋理論則承認可以以“此時立法者所意愿者”,即預期之今日立法者的意志,來取代歷史上立法者的實際意志。這種解釋觀圍繞立法者的立法意圖,認為刑法的解釋不能超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它以立法者的立法意圖作為刑法解釋的指向,以此來確保刑法的安定性,防止解釋者作出漫無邊際的解釋,這種出發(fā)點無疑是正確的,也為刑法解釋指明了具體的方向,特別是當對法律文本的解釋出現(xiàn)多種含義時,應當選擇最能體會立法者立法意圖的含義,防止解釋者作漫無邊際或牽強附會的解釋。
主觀解釋論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只有立法者知道自己所要的是干什么。立法行為是立法者的意思行為,立法者通過立法以表達他們的看法和企圖,借助于法律以實現(xiàn)他們所追求的目的,這些立法目的只有立法者知道得最清楚。第二,為了確保法律的穩(wěn)定性價值。立法者意思是一種可以借助于立法文獻加以探知的歷史事實。只要法律解釋取向于這種可被探知的立法者意思,法院的判決便不會因捉摸不定而動搖法律的穩(wěn)定性。第三,基于三權分立原則。按照三權分立原則,法律只能由立法機關制定,法院的職能只是依法裁判。立法者的意思是法律適用的決定性因素,從而法律解釋即應以探求立法者意思為目標。主觀解釋論難免囿于對立法者立法原意和形式合理性的追求而喪失解釋結論與刑法適用的實質合理性,進一步凸現(xiàn)刑法的滯后性和不完備性。
(二)客觀解釋論
客觀解釋論又稱為實質的解釋論,客觀解釋論則著重發(fā)現(xiàn)法律文本現(xiàn)在應有的客觀意思??陀^解釋論認為,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法律解釋必須符合實際的社會生活。因此,所謂“客觀”在詞義上是指客觀的社會現(xiàn)實的需要,以此對應于主觀解釋理論主張的立法者的主觀狀況??陀^解釋論者指出,法律并非死文字,而是具有生命的、隨時空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的行為規(guī)范。簡言之,這是一種強調法律文本的獨立性、試圖掙脫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而根據(jù)變化了的情勢與適用的目的,挖掘法律文本現(xiàn)在的合理意思的解釋論,因而又稱為實質的解釋論??陀^解釋理論在19世紀末興起并逐漸成為迄今為止最具有影響力的法律解釋目標學說。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價值;效力
目前,中國經濟正面臨著國際社會的機遇和挑戰(zhàn),中國的市場經濟要經受住這種大風大浪的考驗,必須依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因而加強法治建設對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的順利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民法作為調整市民社會的法,在法治建設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對民法的有關理論問題,特別是民法基本原則問題予以探討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學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則,又是執(zhí)行法律、進行民事活動和處理民事問題的根本準繩;另有一些人認為,它是制定、解釋、執(zhí)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fā)點和依據(jù);還有人認為,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guī)定及其實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與全部民法規(guī)范起統(tǒng)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但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guī)范起統(tǒng)率或指導作用上,學者的認識是一致的,沒有疑異的。筆者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思想。它是立法指導思想的直接體現(xiàn),是國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終是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法律規(guī)定的,當然也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原則的這一效力表現(xiàn)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理解民事法律的準繩。任何法律的適用都離不開對法律的解釋、理解,理解是否準確,解釋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則來衡量;其二,基本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準則。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反基本原則,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民事法規(guī)的行為,即民事違法行為;其三,基本原則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jù)。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論調解,還是判決,都不能違反基本原則。因此,基本原則的約束力決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則裁判案件。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多處提到”民事活動”,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而不能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jù)。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
我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價值,具體表現(xiàn)為:
(一)從法哲學的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民事法律規(guī)范可以采取嚴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前者具有確定性、穩(wěn)定性和效率性等優(yōu)點,但同時又表現(xiàn)出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滯后性的特點。而后者雖然具有靈活性和周延性等優(yōu)點,但賦予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極易造成司法腐敗,使”法治”變?yōu)椤比酥巍?,從而被實踐所擯棄。由此,法律的價值選擇是極為艱難的。顧全了效率與安全,個別公正和周延性便難免會犧牲;而顧全了別公正和周延性,卻又犧牲了效率和安全。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問題。而民法基本原則由于具有模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它的引入將法與人兩個因素結合了起來,將嚴格歸責與自由裁量結合了起來,將個別公正性與普遍性結合了起來,從而彌補了嚴格立法的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滯后性的缺陷。因此,它是解決民事法律價值選擇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從功能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價值的負載者。這與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是密切相關的。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靈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則的模糊性,法官可根據(jù)社會生活發(fā)展的需要,通過解釋基本原則,把經濟、政治、哲學方面的新要求補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隨時代的發(fā)展而與時俱進,實現(xiàn)法律的靈活價值;第二,它以模糊性實現(xiàn)著法律的簡短價值。具有模糊性的民法基本原則使法律的外延成為開放性的,這樣法官可將社會生活中發(fā)展變化的客觀規(guī)則源源不斷地輸入于法典之中。因此,模糊性規(guī)定出現(xiàn)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條文的數(shù)目減少。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只有156條,這與基本原則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三,它還保障著法律的安全價值。由于基本原則具有實現(xiàn)法律的與時俱進的進化功能,法律不必經常修改而保持相對穩(wěn)定,實現(xiàn)了漸進式的、生長式的發(fā)展,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安全性。
(三)從實踐價值的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如下功能:首先,立法準則的功能。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時,民法基本原則產生于具體民法制度和民法規(guī)范之先,再以其為準則制定民法制度和民法規(guī)范。因此,民法基本原則是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guī)范的基礎和來源。其次,兼具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民法規(guī)范是從民法基本原則中推導出來的,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體性,因此,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首先應以民法規(guī)范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當民法規(guī)范對有關問題缺乏規(guī)定時,當事人即應自覺以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而法官此時可以直接將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審判規(guī)則。再次,授權司法機關進行創(chuàng)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則是解釋民事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jù)。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闡明法條的含義,確定其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無論法院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也是補充法律漏洞、發(fā)展學說判例的基礎。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不能從現(xiàn)行法獲得依據(jù)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裁判案件。
(四)從法律的貫通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已經遠遠超越了民法的范疇,甚至成為其他法律的指導原則或指導原則的變異形式。例如,民法上的平等原則,體現(xiàn)為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平等原則、國際法上的平等互利原則以及刑法上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體現(xiàn)為商法、經濟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國際法上的善意履行條約義務原則;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體現(xiàn)為訴訟法上的尊重民族語言文字原則以及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等。民法為萬法之法,”民法內容已經成為其他類法的前提或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地,民法基本原則也應滲入其他法律,甚至成為其指導原則。具有現(xiàn)實意義的是,我國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起草的工作,而民法基本原則在其中具有體現(xiàn)民法文化和民法理念的功能,可以取得高屋建瓴、以小見大、以點帶面、以微觀把握宏觀的效果。因此,重視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對于民法典的起草,乃至對于我國的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的完善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梁慧星 .《民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 1996
關鍵詞:法理;情理;沖突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809(2010)-10-0271-01
一、法理、情理之簡要分析
情理一詞在《新華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情理產生于大眾,是大眾情感的集中體現(xiàn);法理是法學家經過冷靜、理性思考而創(chuàng)造出來的符合法律邏輯的理論結晶,它不是一般的理論而是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學說。法理與情理是一對矛盾的統(tǒng)一體,一方面法理與情理具有一致性,有法顏說:法律不外乎人情。任何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其背后必然有基本的常理、常情的支撐。也就是說法理來源于情理,法理是情理的體現(xiàn)。另一方面,法理與情理是相悖沖突的,尤其是在民眾對法律信仰相對缺失的社會里法理與情理之間的沖突時常發(fā)生,民眾對一些簡單適用法律所做出的司法判決表現(xiàn)出不理解不接受甚至不執(zhí)行?,F(xiàn)實生活中,一旦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判結果與人們依照情理推定的公平正義相去較遠甚至相背離時,在人們心目中便會產生一種斷案不公之虞。
二、法理、情理沖突原因之分析
法律現(xiàn)代化中的法理與中國大眾之情理沖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各自不同的人性觀、思維范式及問題意識。法官或法學家的思維大都是基于自由主義、個人主義、權利理論、程序正義等理論的,都屬于源自西方的“現(xiàn)代性”理論。他們將社會中的人視為一個個獨立的、平等的、自由的人,正是這一人性觀使得現(xiàn)代性法律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對所有人不加區(qū)別的普遍適用”的特征。
法官或法學家眼里的當事人都是“獨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無涉于他人的、平等自由合意的社會關系;如果個人與國家有交往,那么就要盡可能地限制國家權力,防止其侵犯個人的正當權利。正是基于這種獨特的前提預設,法官或法學家針對現(xiàn)實問題做出了獨特的分析和特殊的解答。與此相反,中國的國家體制和社會結構極為特殊、復雜、多元,傳統(tǒng)、現(xiàn)代、后現(xiàn)代的成分同時并存,還具有“斷裂社會”的特征。這種社會中的社會關系也非常復雜,民眾是在思考眾多的社會關系的基礎上表達自己的意見的。民眾眼里的當事人往往是某一群體當中的一員,脫離不了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往受到多種社會倫理規(guī)范的制約。這是兩種截然相對的視角,由此導致法官嚴格依照法律做出的一些判決使普通民眾無法理解無法接受。
總之,法官判案是從特殊的理論角度出發(fā)分析問題,而案件所蘊含的復雜的社會關系、潛在的社會問題等都被大大地簡化壓縮了。相比之下,民眾的視野似乎寬廣的多,對各種可能的社會關系和社會問題都會予以考慮,最終做出一個綜合性的判斷。民眾的這種思維似乎是一種自然生長的思維,而法學家的思維顯然是受到特殊訓練的思維。因此人性觀、思維范式的不同導致情理與法理之間時常發(fā)生沖突。
三、法律現(xiàn)代化進程中,尋求法理與情理之平衡
我國正處于法律現(xiàn)代化的進程中,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的目標。法治是一種社會調控方式。是一種理性的辦事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組織的社會性活動均受既定法律規(guī)則的約束,即通常所說的依法辦事。在法治社會中,法律至高無上,司法機關在解決社會沖突時,只服從法律,而不受法律之外的干涉;法律的適用也不承認個別(特殊)情況,只承認普遍規(guī)則的效力實行人人平等的原則,法治就是以法律為國王。但是在當代我國這樣一個法制相對欠發(fā)達、法治傳統(tǒng)相對薄弱的社會中,完全以法律為國王。則不會達到很好的效果。因此,法官在判案的時候,要在充分尊重法律的同時考慮中國的國情,對社會負責,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尋求法理與情理的平衡點。
1、法官要尊重法律,對法律負責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官是正義的化身與代表。作為法官,必須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對法律有足夠的敬畏。極力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訴訟的三角結構要求法官要通過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不受干擾,居中、獨立進行裁判,做到法律上的公正。在一個法治的社會里,不能因為當事人的過激行為和社會輿論的壓力而使法官受到追究。一個法律上公正的判決對整個社會具有影響和示范作用,盡管這個判決可能會犧牲部分秉著“揣著良心上法庭就能勝訴”信念當事人的利益。然而,這是一個社會追求進步不得不付出的代價,這也體現(xiàn)出一個法官對法律的尊重,對法律負責的精神和態(tài)度。
2、法官要兼顧情理,對社會負責
在中國這樣一個歷史悠久卻缺乏法治傳統(tǒng)的社會里,法律的運作需要社會的土壤。一方面法律伴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出現(xiàn),國家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解決糾紛。因此,法律對法官的要求不僅是居中裁判者,而且還是社會糾紛的解決者。另一方面,法官所追求的公正不僅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且還是社會需求的公正。也就是說,法官在判案的時候,在充分尊重法律的同時也要考慮中國的國情,對社會負責,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是司法為民的法治理念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但并不是要求法官以犧牲法律為代價去息事寧人,也不是否認司法獨立,而是要求法官“一方面要通過審判引導社會理性前進,另一方面也要使自己的判決具有社會基礎。公眾的贊同為司法裁決設置了一個外部的邊界;一個良好的社會的司法觀念絕不能夠與公眾的觀念離得太遠?!?/p>
綜上,在法律現(xiàn)代化進程中,公正和效率成為21世紀的司法主題,這要求法官對法律負責的同時,也必須對社會負責。法官應當承擔對法律的責任,也應當承擔對社會的責任。法官只有走出法理與情理沖突的藩籬,追求縝密的法律思維和深厚的人道關懷完美結合,我們才能看到中國法治建設的希望。
參考文獻: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
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先來看看東西方文明中有關法律的“圖騰”吧!西方文化中,用來表達法律的“圖騰”通常有兩件,一件是傳說中的正義女神,通常在諸如法庭之類的建筑物中能夠見到她的“尊容”,正義女神手持一把長劍,這把長劍既是權力的象征,也寓意著“懲惡”的含義,因而表達出“正義”的意義;正義女神還總是雙眼蒙著一塊黑布,據(jù)說這意味著她“執(zhí)法”的時候對誰都一視同仁,表達出“平等”的含義,詮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樣一個古往今來法治的基本原則。另一件“圖騰”則是天平,在法庭和有關的標志上經常見得到。天平一方面蘊含著平衡各方面利益關系,以最大限度實現(xiàn)社會正義的含義;另一方面天平本來的功能就是計量器具,比起一般的秤來更精確一些,也正好表達出通過對每一個哪怕最微小的利益的保護來實現(xiàn)社會正義,也還包含著用最敏感的計量器具來丈量,以期實現(xiàn)每一個社會成員之間權利義務平等的含義??傊?,這兩個 “圖騰”都充分體現(xiàn)了法律的本質要求。
無獨有偶,中國傳統(tǒng)文化對法律的理解跟西方存在驚人的相似。在漢語中,“法”字是由“”字簡化而來的,它由三部分組成,主體部分“”,是傳說中的獨角神獸,能明辨是非曲直,每每以他那支獨角去攻擊紛爭中沒有道理的一方,寄托著古代人們對正義的期盼。“去”字所要表達的也大致是鏟除邪惡的意思,同樣也有正義的含義。水字邊,表達的則是“法平如水,水平如鏡”的意思,表達出人們對法律“公平”屬性的期待。從這個象形象意的“法”字中,人們不難看出東方文明盡管與西方文明迥異,但在對法律所寄托的“公平、正義”的期待方面,則與西方文明驚人的一致??梢?,無論東方還是西方,都把“公平正義”作為法治的核心價值。
那么,法律及其運行是如何給社會帶來公平和正義,及由此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人與自然和諧共處,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指標。協(xié)調人們在開發(fā)、利用、保護自然資源過程中與自然資源之間的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之一。人與自然的關系,歸根到底還是人與人的關系,是圍繞著與自然的友好相處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從橫向看,是此地人(比如資源匱乏地區(qū))與彼地人(比如資源豐富地區(qū))的關系;從縱向看則是古人、今人與后人間的關系,尤其是今人與后人之間的關系。法律正是通過調整縱橫兩個方面的關系,實現(xiàn)人與人之間在開發(fā)、利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的公平和正義,借此促進人與自然的“友好相處”,建設“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
在市場經濟的語境下,隨著物質財富的不斷增長,經濟關系成為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重要方面,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相當大的程度上體現(xiàn)為人與人之間基于一定的物質利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在生產資料的占有、使用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各樣的關系,也包括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人與人(這里指的“人”包括法人)之間的相互競爭形成的各種經濟關系。無論從保護財產權利的角度,還是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競爭秩序,實現(xiàn)有序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huán)境的角度,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大致都表現(xiàn)為具有一定財產內容的關系,都離不開法律的規(guī)范。只要做到了“耕者有其田,勞者有其薪”,改革和發(fā)展的成果就可以共享,社會公平正義就有了寄托。同樣的,只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的主體之間進行平等競爭、優(yōu)勝劣汰,才能做到主要依靠市場方式配置資源,才能實現(xiàn)市場最公平的選擇,也才能實現(xiàn)最優(yōu)的資源配置。法律正是通過對各種財產關系的保護和對市場秩序的維護來實現(xiàn)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
在社會化大生產日益發(fā)達、分工日漸細密,人與人之間相互依賴日趨緊密的條件下,協(xié)調人與社會的關系,成為和諧社會構建過程中的重要課題。如何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系,是協(xié)調人與社會關系的主要方面。一方面,社會生活中確實不時出現(xiàn)為了個人利益損害他人權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個人在享有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時沖撞自由的邊界甚至越界行事,給他人和社會造成損害。更多的時候則表現(xiàn)為社會,具體來說就是政府在行使公共權力時,損害個人權利和自由,造成公權力及其行使機構和工作人員與公民之間的沖突,有時甚至是嚴重的對立乃至對抗。因而通過透明而又事先公之于眾的法律,為老百姓享受其權利和自由明確邊界,使之有所自我約束,同時為公權力行使設定明確的規(guī)范,使之行使充分而有度,并對之進行強有力而有效的監(jiān)督和制約,形成老百姓擁有權利和自由,安居樂業(yè),盡享法治陽光,政府嚴格依法對社會實施有效的管理并受到嚴格監(jiān)督的大格局,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實現(xiàn)公共權力與個人權利之間的平衡,形成以公平正義為基本特征的社會有序管理和運行的狀態(tài),實現(xiàn)社會和諧。
社會上客觀存在的違法犯罪行為,以法律禁止的手段和方法,對社會利益和他人權利與自由實施侵犯,無論是對他人生命財產權的侵犯,還是自身超出自由的邊界行事,或者對現(xiàn)存的經濟和社會秩序進行破壞,其本質都是相同的,那就是挑戰(zhàn)因法律的存在和運行而形成的正常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破壞因法律的存在和運行而形成的,總體上以“公平正義”為基礎的人與人關系的現(xiàn)狀,必然以顛覆公平正義的方式對社會和諧構成毀滅性的損害。因而發(fā)揮法律懲“惡”的功能,通過對各種犯罪行為進行打擊,通過對違法行為進行追究,向違法犯罪分子索回其因違法犯罪的“不當?shù)美?,恢復被破壞的社會公平正義,修補因違法犯罪而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損傷,重建社會和諧,是和諧社會構建中法治的重要使命。
關鍵詞:初中政治 網絡 課堂教學 普法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肩負著建設祖國的歷史重任。然而他們卻正處于人生發(fā)展進程中的幼弱時期,生理、心理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加之其所處的生活環(huán)境復雜,容易受到不法行為的侵害。因此,他們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給予特殊保護,而他們自己,也必須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初一、初二的思想品德教材中都涉及了法律知識,但單純的說教、講述對于社會閱歷尚淺甚至不諳世事的初中生來說顯得有點單調、抽象甚至難以理解。因此,讓一些形象生動又有教育意義的法制故事走進課堂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它在思想品德課堂中對教師的教學效果以及對學生自我保護意識、自我保護能力的提高,都產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運用網絡熱點新聞,讓單調變得形象直觀
在政治課堂教學中如果單純地向學生講授法律知識,單調而枯燥。隨著網絡在教學中的應用,教師可在教學中結合教學內容而搜索相關網絡新聞,以此來滲透法律知識,讓學生從直觀中獲得法律知識的認知,為課堂教學效率的提升奠定基礎。
以“犯罪的含義及特征”的教學為例,教學中如果教師單純地向學生講述犯罪的含義和特征,學生不容易理解,而如果教師借助網絡,呈現(xiàn)情境: 2013年3月18日發(fā)生在拉薩的暴亂事件。這次拉薩發(fā)生的燒暴力事件中,暴徒共砸爛、燒毀車輛56輛,燒死或砍死無辜群眾13人,有數(shù)十名執(zhí)勤公安民警受傷,其中重傷4人;有61名武警受傷,其中重傷6人。暴徒縱火300余處,焚燒民宅、店鋪214間,給國家、社會、人民生命安全、財產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而事后這些暴徒也受到了法律的嚴懲。然后再提出問題“什么是犯罪,犯罪具有什么危害?”引導學生進行分析,分析后教師再總結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學生的學習由被動接受轉為主動構建,效率得到提高。
二、采用視頻案例,創(chuàng)設法律情境
在政治課堂教學實踐中發(fā)現(xiàn),很多學生對法律知識所涉及的知識點理解起來存在較多困難,尤其是對抽象的概念理解過程中更容易出現(xiàn)混淆。在教學中,教師可借助網絡搜索相關法律視頻案例,依次來引導學生進行分析,將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讓學生真正理解相關概念并結合案例進行分析,做到學以致用。
以“法律的基本特征”的教學為例,教學中教師并不是一開始便講述什么是法律,而是先呈現(xiàn)網絡視頻“案件”,然后提出問題“作為國家的高級領導干部,違法了受到法律制裁說明了什么?”學生討論后,教師再總結,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法律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法律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由此,學生對法律的概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初步理解了法律的基本特征。在視頻觀看后,學生深刻地明白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讓學生從實際生活中去感受法律,提高其思想認知。
三、現(xiàn)場查閱網絡資料,明確網絡的積極作用
在政治課堂教學中應用網絡還有一大優(yōu)點,即可借助網絡進行即時搜索。而初中政治是和生活緊密聯(lián)系的,教學中教師可根據(jù)教學內容即時搜索相關案例來引導學生進行分析,從而促進學生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如在“身邊的不良誘惑”的教學中教師發(fā)現(xiàn)一些學生并沒有正確認識到身邊存在各種誘惑,于是教師即時從網絡上收集了幾則青少年因上網而發(fā)生口角,最后發(fā)生群毆而致使同伴死亡的案例,讓學生深切感受誘惑就在身邊的道理。接著組織學生就“上網利與弊的分析”展開辯論。師生共同得出結論:誘惑是客觀存在的,導致不同的結果關鍵在于是否用正確的態(tài)度去對待。又如在“做情緒的主人”的教學中,為更好地讓學生學會調節(jié)和控制自己的情緒,做情緒的主人,教師借助網絡即時搜索“中學生因沖動殺人后坐牢”的故事,讓學生在案例中感受情緒的重要性,學會調節(jié)自己的情緒。
總之,隨著新課改的推進,在初中政治課堂教學中,教師定要轉變教學觀念,樹立學生發(fā)展意識,立足學生實際,教學中合理地應用好網絡,借助網絡來普及法律知識,提高政治課堂教學效率,為學生的發(fā)展奠定基礎。同時,正確運用網絡,不僅可以為課堂增色,也能使學生更喜歡上思想品德課,一舉兩得,何樂而不為呢?
參考文獻:
[1]姚繼軍:淺談信息技術在初中政治教學中的作用[J],現(xiàn)代教育科研論壇》,2012年第5期
一、從規(guī)制性角度來看經濟法的責任
經濟法規(guī)制性不僅體現(xiàn)在法律本身的內容上,還通過其調整的目標和策略來將其突出,實現(xiàn)了經濟法的軟性激勵性管制特征。但經濟法又不同于一般化的管制策略,由于該項獨立的法律的由較為嚴謹?shù)慕洕ㄒ?guī)條文組成的,意味著經濟法具有限制某些行為、促進經濟穩(wěn)定、有序發(fā)展的責任,即具有一定的社會責任,可從經濟法的規(guī)制性內涵中窺見一斑。
(一)經濟法規(guī)制性的內涵
經濟法具備經濟性和獨立性的特征比較容易理解,同時,經濟法還具有規(guī)制性的特征,這是相對于刑法、民法等法律而言的。經濟法的規(guī)制性特性,主要是由于經濟法本身對于貿易活動的有序進行起到了激勵的作用,在運用經濟法對貿易活動進行調整的過程中,將其規(guī)范性與提倡性結合起來運用,制裁與獎勵同步進行。規(guī)制性不僅包括了消極的限制和禁止,也包括了積極的鼓勵,揭示了一般的市場規(guī)制特征,這便是經濟法規(guī)制性的特殊含義。
(二)從規(guī)制性角度來看經濟法責任
如若單純的從社會公眾的角度來分析,經濟法主體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較重,它要能夠對社會公眾負責,為各領域的經濟主體提供一個規(guī)范、有序的平臺,并且為其提供公平、細化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以便于經濟各方能夠遵照執(zhí)行。這樣來看,經濟法社會性的表現(xiàn)極佳,因此,在社會性的基礎上突出經濟法的規(guī)制性特征,則使其責任更加重大,經濟法不僅改換了承擔責任的方式,而且由于法律自身性質的特殊性,令經濟法承擔了更大范圍的社會責任,這便是從規(guī)制性角度所看到的經濟法責任。
二、從規(guī)制性角度來看經濟法的褒獎
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內容,經濟法的責任包含了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經濟法褒獎所能夠參照的標準則是經濟主體在以上方面履行責任過程中的具體表現(xiàn)是否優(yōu)良??梢姡瑥囊?guī)制性的角度來看,經濟法褒獎不僅是一種目的,而且還是一種規(guī)范經濟活動的重要策略。
(一)經濟法褒獎
相對經濟法責任而言,經濟法褒獎內涵的指向更為明顯,指的是針對積極履行經濟法的實體,給予一定的褒揚和獎勵。這是從經濟法規(guī)制性的角度來分析的褒獎,而不是單純的從經濟角度對貿易實體給予獎勵,二者有著本質的區(qū)別。從根本上來看,相比一般的獎勵而言,經濟法褒獎的獲得更難,在經濟法律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當中,褒獎是不同于其它項目的處置結果,它具有特殊涵義,從褒獎的目的來看,褒獎有著鼓勵正當經濟行為的目的,同時,它又是對不合法經濟行為的一種警示,限制并調整經濟活動[2]。
(二)從規(guī)制性角度看經濟法褒獎
相對于國外發(fā)達國家而言,我國經濟法的褒獎發(fā)展較為緩慢,就從增加經濟法的褒獎在經濟法后果上的權重比數(shù)據(jù)來看,經濟法褒獎的實施力度還不夠強烈。當然,這與我國的整體法制環(huán)境、社會體制建設、人文環(huán)境等都密切相關。如若達到社會中各主體自愿去維護經濟法褒獎則仍需一段時日,而且也需要經濟法責任的日益滲透??梢?,從經濟法規(guī)制性的角度來分析經濟法褒獎,實則是對整個法律環(huán)境的一種激勵,意味著當社會的守法程度在提升一個等級時,經濟法褒獎才可能真正實現(xiàn)??偠灾?,從規(guī)制性角度出發(fā)來看經濟法的責任與褒獎,實質上是從經濟法的調整目標和手段的現(xiàn)實意義突出出來,它體現(xiàn)的是一種高層次的綜合過程,并非運用硬性的管制手段來突出法律的強制性,而是以一種積極鼓勵、正向激勵、明令禁止等嚴肅態(tài)度來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