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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最新保險公司檔案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維護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真實、完整和安全,發揮檔案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社會保險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依法經辦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專業性文字材料、電子文檔、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由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保存。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場所,確保檔案的安全,并根據需要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要求的技術設備。
第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落實檔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鑒定、銷毀等管理要求,保證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嚴防毀損、遺失和泄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證據、依據,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見附件)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歸檔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偽造、篡改。
第八條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分類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業務經辦的規律和特點,以方便歸檔整理和檢索利用為原則,采用年度業務環節或年度險種業務環節的方法對社會保險業務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并及時編制歸檔文件目錄、卷內目錄、案卷目錄、備考表等。負責檔案管理的機構應當對接收的檔案材料及時進行檢查、分類、整理、編號、入庫保管,并及時編制索引目錄。
第九條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20xx年、30年、50年、120xx年,各種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執行。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定期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
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為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提供檔案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已到期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進行鑒定。
鑒定工作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關負責人、業務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鑒定小組負責鑒定并提出處理意見。
鑒定中如發現業務檔案保管期限劃分過短,有必要繼續保存的,應當重新確定保管期限。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經過鑒定可以銷毀的檔案,編制銷毀清冊,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后銷毀。
未經鑒定和批準,不得銷毀任何檔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派兩人以上監督銷毀檔案。監督人員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名,并注明銷毀的方式和時間。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將永久保存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工作人員、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參保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 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規定移交檔案的;
(二) 偽造、篡改、隱匿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三) 玩忽職守,造成檔案遺失、毀損的;
(四) 違規提供、抄錄檔案,泄漏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信息的;
(五)違反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關鍵詞:農業;保險;有效供求
中圖分類號:F840.66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08)09-0056-03
我國農業保險在二十多年的探索中,斷斷續續地開辦了多項農業保險業務,對農業生產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近年來,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調動廣大農戶的種植養殖積極性,促進農業生產的健康、持續發展,政府不斷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先后出臺了多項農業保險扶持政策,并在部分區域進行了農業保險業務的試點和推廣工作。為了解和掌握目前農業保險業務發展現狀,我們選取煙臺轄區涉農保險公司、五個農業縣(市)的200個農戶(包括農業經濟組織)進行了調查,以探索農業保險業務發展的有效路徑。
一、區域農業保險業務開展情況回顧
煙臺農業保險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起步階段(1982―1993年)
在政府的干預和支持下,1982年,作為全國唯一一家國有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始在全國試辦種植業和養殖業農業保險業務,煙臺轄區開辦的農業保險險種主要有小麥火災、蔬菜大棚、果樹、林木火災、海水養殖、奶牛、生豬、養雞保險等,這些保險險種均屬商業性保險業務。業務開辦初期,由于宣傳推廣力度不大,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認知程度較低,加之當時農業均為一家一戶的小規模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發展較為緩慢。后隨著國家對農業保險扶持力度的進一步加大,農業保費收入由1987年的114.4萬元提高到1993年的636.4萬元。
(二)調整萎縮階段(1994―2005年)
1995年,中央發文禁止政府參與商業保險運作,終結了計劃經濟體制下保險企業與政府的合作模式。1996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成立,根據商業保險業務經營和發展的需要,逐步淡出農業保險市場,先后停辦了所有農業保險業務。到2005年末,煙臺轄區沒有一家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業務。
(三)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規范階段(2006年至今)
2008年,國家出臺了《中央財政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中央財政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等,山東省政府也出臺了多項鼓勵農業保險業務發展的優惠政策,為有效推廣農業保險提供了保障。
1. 種植業保險穩步推進。 一是蘋果保險全面有效開展。2006年,按照山東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棲霞參加了山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首先在六個鄉鎮開展了農業主導產業――蘋果保險的試點工作。2006年,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分公司在棲霞市承保果樹4222畝,收取保費44.9萬元,2007年承保果樹55299畝,收取保費555萬元。兩年共發生賠案152筆,共支付賠款48.1萬元。2008年,為有效扶持蘋果保險試點工作,煙臺市政府與保險公司協商降低了蘋果保險費率,將蘋果保險保費由120元/畝,調整為100元/畝,同時進一步提高了蘋果保險保費的財政補貼力度,調動農民的參保積極性,棲霞市蘋果保險規模隨之擴大,覆蓋面由6個鄉鎮拓展到全部17個鄉鎮。二是種植業政策性保險范圍得到進一步擴大。2007年,煙臺市在蘋果保險穩步推進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小麥、玉米保險,試點單位又增加了小麥和玉米主產區萊山區。2007年,共承保小麥7.4萬畝,收取保費37萬元。試點工作開展以來,財政補貼資金做到及時足額到位,累計補貼資金8.16萬元。
2. 養殖業保險逐步推廣。為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能繁母豬政策性保險業務,有效降低生豬養殖風險,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保障人民生活,2007年,煙臺市政府制定了《煙臺市能繁母豬政策性保險工作方案實施細則》,并積極協調各級財險公司和政府相關部門,落實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具有一定規模的能繁母豬飼養個人和經濟組織進行了能繁母豬保險。截至2008年6月底,煙臺市共承保能繁母豬18802頭,累計收取保費22.6萬元,共發生報案273起,累計賠付7.8萬元。
二、農業保險供求狀況分析
(一)農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情況
通過對煙臺轄區200戶從事種養殖業農戶及經濟組織問卷調查顯示,85%以上的農戶非常愿意參加農業保險,但卻只有9%的農戶實際投保,農業保險需求涉及牛、羊、雞、水產養殖、大棚蔬菜、櫻桃等種養殖業,特別是針對有煙臺特色的農業和規模性海水養殖保險需求旺盛。
(二)保險機構和保險產品對農業保險的滿足情況
據調查,自2006年恢復農業保險業務至今,全市16家財險公司只有3家開辦了農業保險業務,分別為人保財險、中華聯合、安華農險等。開辦的農業保險品種主要有蘋果、小麥、玉米等種植業和能繁母豬養殖業政策性保險業務,而中華聯合、安華農險僅開辦了能繁母豬保險業務。據調查,三家保險公司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專職人員較少,全轄不足10人,由于農業保險業務涉及面廣,業務量大,如此少的機構、人員配備,很難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的需要。
三、農業保險發展的制約因素分析
農業保險發展遠遠滯后于農業生產的發展速度,已經制約了農業生產持續穩定發展。
(一)影響農戶購買農業保險的因素分析
1. 農戶對農業保險了解程度低。通過對煙臺轄區5個縣(市)200戶農民的問卷調查顯示: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認知程度普遍較低。在被調查的200戶農戶中只有8%的農民非常了解農業保險業務,21%的農民比較了解,43%的農民知道有此項業務,但具體內容不清楚,另外28%的農民則根本不知道什么是農業保險。由此說明,農業保險業務的推動和宣傳工作還不到位,農民的保險意識還需要進一步培養和提高。
2. 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認同程度有差異。在被調查農戶中,家庭年收入為15000-20000元的農戶占38%,其中僅有26%的農戶認為辦理農業保險非常必要,有33%的農戶認為有必要,41%的農戶認為沒有必要或無所謂;家庭年收入為25000-30000元的農戶占21%,其中有37%的農戶認為辦理農業保險非常有必要,47%的農戶認為有必要, 26%的農戶認為沒有必要或無所謂。
3. 農民對農業保險費率分擔機制的設計不認同。農戶普遍認為目前政府財政補貼率依然過低。通過對200戶農戶問卷調查,有88%的農戶認為目前開辦的農業保險由農戶承擔的保費金額較高,應提高政府補貼比例。如棲霞市2006年開辦的蘋果政策性農業保險,每畝120元保費,農戶承擔100元,政府財政部門僅承擔20元,入保農戶中有94%的認為政府財政應承擔50%以上,6%的農戶希望財政承擔80%以上。如棲霞市開辦的蘋果政策性農業保險,按每畝蘋果付120元保費,如果發生冰雹、霜凍等災害造成損失的,按照3000元/畝給予理賠。在被調查的100戶蘋果種植戶中有93%的農戶認為保費支出偏高,據調查,農民一畝蘋果投入的化肥、農藥、套袋等各項費用為2000元/畝――3000元/畝,而理賠的金額與每畝蘋果的最高費用基本相當,根本談不上收益補償。
(二)影響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的因素分析
1. 保險公司內部因素。一是賠付率高是保險經營主體不愿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主要原因。農業保險屬高風險、高賠付的險種,具有普遍性、區域性、伴發性等特點,每年都有一些地區遭受不同程度的災害。從保險損失的角度看,有巨大性和不可預見性,一場大災就可能將幾年的保費收入賠付殆盡。農業的高風險性,使得農業保險業務的賠付率一直居高不下,與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利潤最大化的目標相背離,因此,農業保險商業化運作難以開展。二是保險金額難以確定。保險金額應根據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由于農業保險標的一般為具有生命力的動植物,在保險期間一直處于生長期,其形態不斷變化,價值也在發生變化,只有成熟或收獲時才能最終確定,同時農業保險的標的具有商品性,受到市場價格的影響。因此投保時的保險價值難以確定,這給保險金額確定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三是保險費率難以厘定。由于歷史資料的缺乏以及災害發生的不規律性,對保險費率精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損失認定難、成本高,成為保險公司不愿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由于農業保險涉及面廣,地域寬,承保對象復雜,并且潛藏著道德風險,特別是部分保險對象出險后標的物變化性強,取證難度大,保險公司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理賠難、成本高。五是保險公司在農村代辦網點萎縮,專業農業保險人才缺乏,理賠力量嚴重不足。
2. 外部因素。一是政府扶持政策一度缺失。農業保險的高風險直接導致了高賠付,加之成本較高,如果沒有政府政策扶持,必然導致虧損。農業保險在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及90年代初期之所以得到較快發展,主要還是得益于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組織發動。2008年,國家出臺了《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費補貼管理辦法》和《中央財政養殖業保險費補貼管理辦法》,為推廣農業保險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事實證明,沒有政府支持和相關政策保障,農業保險就難以辦好。二是農業生產分散,保險經營成本高。農業災害發生通常是大面積、區域性的,根據保險大數法則,要達到分散農業風險的目的,必須有一定的承保面。而地域統保方式既可保證一定規模的投保數量,又降低了保險公司的展業成本。由于農民自身參加農業保險的意愿不強,投保面狹窄,使保險公司“投保越多、費用越低、保障越足”的大數法則無法發揮作用。
(三)農業保險中介機構缺失,制約著農業保險業務的長期、有效開展
有規范化的保險中介機構活躍在保險市場上,是現代保險市場成熟的重要標志之一,對保險的供求雙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橋梁作用。特別是在農村保險市場,保險中介人可以將保險公司的經營觸角延伸到農村的各個角落,節約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也能起到服務于廣大農民的作用。但目前煙臺農村保險市場還沒有一家規范的保險中介機構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咨詢、等業務,這也是制約農業保險業務長期、有效開展的一個因素。
(四)再保險機制缺失,制約農業保險的持續穩定發展
目前,由于我國對農業保險的再保險缺乏相應的制度安排,使得風險過于集中于農業保險經營主體,難以分散,而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等商業再保險機構對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問題也都非常謹慎。因此,農業保險公司購買商業再保險的成本非常高,這也是各地在農業保險試點過程中遇到的一個普遍性問題,嚴重影響了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效益和積極性。在國家還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各農業保險機構實力又不足以獨自承擔風險的情況下,再保險問題嚴重制約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四、增加農業保險有效供給的模式選擇
從國際經驗看,農業保險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為降低和分散農業風險而建立的一種特殊的經濟補償制度。我們認為,應以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為主,以商業保險為補充,構建有中國特色的農業保險新模式。
(一)適應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農業保險模式設計
1. 建立管理機構。由保監會成立專門的農業保險管理機構,對全國的農業保險發展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具體負責全國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條款的制定、費率厘定;接受、審核和審批商業性保險公司開辦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申請,并對其開辦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配合政府做好農業保險相關政策的落實;對農業保險原有險種條款的修改完善和新產品的開發等。
2. 完善經營機構。在全國范圍內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在省、市、縣設立逐級管理和經營的分支機構,注冊資本由中央財政統一出資,主營全國的農業保險業務。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重點開展關系國計民生的農業產品和落后地區的農業保險業務。在此基礎上,充分利用當前的商業保險體系,通過國家政策積極引導商業保險公司發展農業保險業務,政府對保險公司開辦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給予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巨災再保險等支持。通過政策支持,最大程度地發揮商業性保險公司在農業保險市場中的作用。
3. 健全法律制度。應盡快制定和出臺《農業保險法》等法律法規,把農業保險制度納入我國保險法律體系,完善農業保險的各項優惠和補貼政策,實現農業保險的規范化和制度化,運用法律手段推動農業保險制度貫徹實施,促進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
(二)應遵循的三項原則
1.“自愿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大宗農產品,如水稻、小麥、玉米、油料等糧食作物采取強制保險,通過農業保險對大宗農產品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補償,增強農戶的抗災能力,促進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對經營規模小,種養殖業多樣化,經營分散的農產品,由于其客觀上產生了一種內在的風險調節和分擔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災害損失的影響,應鼓勵此類農戶自愿保險。
2.“先試點,后推廣”原則。我國農業保險業務雖然經過20多年的發展,但目前仍不成熟。因此,應先在某些區域、針對某幾類農業產品開展部分險種的試點,在試點取得成效的基礎上,逐步進行推廣。
3.“農業保險保本”原則。針對目前農戶對農業保險認知程度低和農業的弱質性特點,保險公司應根據所保標的物,科學測算保費費率和保額,合理降低農業保險的費率,使其低于其他商業保險的費率。
(三)相關配套措施
1. 政府要積極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推廣農業保險業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和保險經營主體的協調配合。財政支持是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是啟動我國農業保險的關鍵,因此,一是要拓寬農業保險保費的資金來源,增加保費補貼在財政支出中的比重,還可以發行專門用于應對自然災害的特種債券。二是選擇合理的補貼方式,提高資金運作效率,可以采取直補方式,減少投保農戶的保費支出。三是對農業險商業化運作良好的保險公司在稅收、展業方面給予優惠,以提高其積極性。四是氣象部門應加大對地方氣候的預測、預報,警示農民提前預防各種自然災害,降低損失;動植物防疫部門應加大對種養殖戶病蟲害的預防和治療力度,防止大規模的疾病蔓延,提高農民預防病蟲害的水平。
關鍵詞:養老保險社保業務檔案管理
一、維護社會保險檔案,保護職工權益
隨著群眾養老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沉寂多年的歷史繳費日益顯現出其重要性,斷保多年要求續保的參保人員越來越多。由于社會保險歷史繳費記錄檔案管理的不完善,一些參保人員的繳費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并在實踐中產生了不少爭議。
我市自1987年就開始實行養老保險統籌工作,由于當時技術手段比較落后,加上對業務檔案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參保人員原始繳費記錄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市社保所在開展企業參保職工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確認工作的過程中,對一些缺少以往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記錄的職工檔案,通過查詢企業職工花名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卡、補繳繳費分解表、歷年繳費記錄表等相關材料,確定繳費事實,重新整理、歸集參保數據,真實記錄每位參保人員的參保歷史,保障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隨著國有企業重組兼并、倒閉,職工下崗、中斷勞動關系、中斷繳費情況大量出現,如何記錄、保存每一位參保人員的繳費資料顯得尤為重要,如果不及時開展社保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就會形成一種被動的工作局面。
1980年參加工作的李桂蘭,今年已經46歲。1980年11月,李桂蘭成為**市水泥廠的一名正式職工。按照有關規定,1987年1月李桂蘭參加了當地的養老保險。1998年李桂蘭離開**去了新疆打工。2009年,李桂蘭從新疆特地趕回到**市社保所查詢以往的養老保險繳費情況。離開企業十幾年,社保資料會不會遺失?社保所這里是否完整保留自己過去的參保記錄?李桂蘭的心里忐忑不安。來到**社保所,檔案員根據李桂蘭的身份證輸入名字后,幾秒鐘就查到記載李桂蘭詳細繳費情況的職工養老保險卡。李桂蘭一直懸著的心終于踏實了下來,心里有說不出的高興。**市社保所依據李桂蘭的養老保險卡,重新為她補辦了養老保險手冊,恢復了繳費情況。
二、社會保險業務規范化管理
在**市,類似李桂蘭的情況非常的多,在養老保險手冊丟失的情況下,**市社保所通過歷史資料的查詢,為他們補辦養老保險手冊,保證其繼續參保。
社保業務檔案對參保人員十分重要,但是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對社保經辦機構來說還十分陌生。沒有現成的樣板,**市社保經辦機構只能摸著石頭過河。通過抓庫房建設、文件材料收集、歸類、整理、立卷,使業務檔案整理和立卷從不規范到規范,社保檔案庫房從無到有;業務檔案內容由簡單到豐富;并把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列入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及有關人員的崗位職責中,把業務檔案工作作為社保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年度目標,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組織、同考核。短短幾個月的時間,檔案目錄全部實現電子化管理,從而使社保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為規范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維護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真實、完整和安全,發揮檔案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第3號令和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檔案局《冀人社發2009(11號文件)》要求,我市社保所出臺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同時對業務檔案進行規范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推動社保業務檔案管理工作進一步開展。
社保業務檔案的規范化管理,不僅確定了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基礎,而且有力地維護了參保人員的權益。**市紡織廠等7家企業,由于在改制前欠繳職工養老保險費多。改制時,職工強烈要求其補繳歷年欠繳的養老保險費,通過查閱歷年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分解表,社保機構為職工提供了這些企業歷年欠繳的準確數字。企業補繳了歷年欠繳的養老保險,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三、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的統一與標準化
社保業務檔案是全面系統記錄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憑據。實現社保業務檔案的規范化管理,保證社保業務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直接關系到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社保業務檔案規范化管理的關鍵在于實現管理的統一與標準化。
3.1統一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據我市社保所下發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等七項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結合我所業務情況的實際需要,業務檔案主要采取分級管理、便于查詢、集中保管、確保安全的原則,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有底可查,統一了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
3.2統一檔案室標準。檔案室是社保業務檔案的“家”,統一檔案室的標準至關重要。為此,**市社保所建立了一個具有防火、防光、防塵、防盜、防潮、防高溫、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功能的檔案室,基本實現檔案庫房、檔案查閱、辦公三分開,并配置與檔案數量相適應的檔案柜和檔案密集柜、滅火器、溫濕度計、空調、計算機等專用設備。
3.3統一規范整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第3號令,結合本所業務職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共分六類三十八項,以此規范全市社保經辦機構業務檔案的收集、積累、整理、保管、應用、查詢服務工作。
**市社保經辦機構還要求對社保業務檔案進行統一集中清理。各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先收集后篩選、保齊全少缺漏的辦法集中清理,要求每位職工將櫥柜的所有原始資料、文件集中起來,進行鑒定整理、組卷歸檔。
一、保險人的地位和作用
縱觀西方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發展史,保險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們為保險市場的開拓、保險業務的發展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國約有80%以上的保險業務是通過保險人和經紀人招攬的。在我國,《保險法》專門以一章的形式闡述了有關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的問題,并且于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兩次出臺了“保險人管理規定”,這些無不說明保險人在保險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實際上,保險制的實施,保險人的出現,為完善保險市場,溝通保險供求,促進保險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具體說:
第一,直接為各保險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險費,并取得了可觀的效益。據有關資料介紹,,我國通過各種保險人所獲得的保險業務收入占保險業務總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險費收入的60%是通過保險人獲得的。
第二,各種保險人的展業活動滲透到各行各業,覆蓋了城市鄉村的各個角落,為各層次的保險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險服務,發揮了巨大的社會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傳和普及了保險知識,對提高和增強整個社會的保險意識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進一步促進了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
第四,保險人的運行機制,對保險公司尤其是對國有獨資的中保公司的機制轉換,有著直接和間接的推動作用;對領導有啟發;對員工有觸動。大家都從中深刻地認識到,中保公司必須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需求的機制。另外,保險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它的發展能容納大批人員就業。日本從事保險的人,約占國民的1%.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不斷興旺發達,保險人的隊伍將日益擴大,從而在安置就業方面,將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保險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我國保險業十多年的發展過程中,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具體使用人的各家公司對保險人的發展與管理均給予高度的重視,從政策上就保險人的種類、設置條件、設立程序等方面作了原則性的規定。1996年2月,央行又出臺了《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于1997年12月,有關部門針對保險業務發展迅速、相應管理滯后的實際情況,重新修訂出臺了《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其中就人的資格、專業人、兼業人、個人人及執法管理做出了較細的規定,并從1996年起首次實行了保險人專業資格。目前,已有近50萬保險人取得了資格證書,并活躍在各地的保險市場,為喚起社會公眾的保險意識,為促進保險業務的迅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由于保險人發展的時間較短以及區域間的不平衡,保險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亟待加以解決。這些問題具體表現在:1.保險公司之間互相爭奪機構,導致手續費給付標準提高;2.為爭搶保險業務,隨意設立保險點,既無保險證書又無保險公司委托證,甚至連保險協議尚未正式簽訂,就委托保險業務;3.與保險點結轉保費不及時,隨意性較大;4.對點領用的單證缺乏嚴格的管理和控制;5.普遍存在重、輕管理的傾向,對各點督促、檢查不力,指導不夠;6.人業務素質差,單純為手續費而展業,致使承保質量得不到保證;7.超越權限,導致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發生矛盾,甚至對簿公堂;8.直接爭搶已在被公司的保戶(此問題尤以續保期財險和壽險為甚),并向被保險人索要手續;9.不按規定辦,腳踩幾只船,打保險公司的牌,同時為幾家保險公司;10.利用對客戶的制約關系,強迫客戶向其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11.挪用保費,造成資金安全無保障;12.曲解條款,夸大回報;13.弄虛作假,違反職業道德;14.人發展的業務賠付率高。
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人的素質問題,二是管理體制的問題。因此,要解決這些問題除應加強培訓外,還要盡快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管理體制,并在此基礎上關心人的成長。
三、解決保險工作中存在的與對策
保險網點的迅速和對保險管理的滯后,造成我國保險中介組織的先天不足。規范保險人的經營行為,加快發展、完善保險網點,統一保險人委托的做法已刻不容緩,筆者認為,當前要從宏觀上和微觀上分別采取相應措施。
措施之一,嚴格檢查和嚴格執行保險必須具備和持有《保險人資格證書》以及被公司頒發的證,對于無證或兩證不全的保險人,堅決取消其保險資格,這樣不僅能夠有效地保證保險人的素質,提高保險業務的質量,也可以限制一些單位隨意搞保險和保險公司隨意設立點。對此,監管部門應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
措施之二,明確規定各險種手續費的給付標準,任何被人都不得擅自增加和提高保險手續費給付標準,不得通過險種間調劑手續費等變通辦法攏絡保險人。
措施之三,加強對保險人的業務培訓和監督管理,不斷地提高保險人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為此,金融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都應督促保險人認真執行我國關于人的各項規定。
措施之四,由金融監管部門牽頭,盡快成立各地保險人自律組織,增強行業自律的力度,減少和避免保險工作中被人之間的不規則競爭。鷸蚌相爭,必然是漁翁得利!這應成為各家保險公司的共識。也只有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才能規范保險市場,規范保險。
措施之五,應改變原來單一按保費收入計提工資的辦法,實行與工作態度、業務質量和管理質量等綜合指標掛鉤的考核辦法;同時,堅持做到“兩公開一監督”,倡導文明服務,將理賠制度和理賠結果公開,賠款通過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措施之六,注重感情投資,在生活上多關心他們,盡力為他們排憂解難,使他們安心工作,盡職盡責;在業務上幫助他們疏通展業渠道,解決業務拓展和管理環節所遇到的各種困難。在勞動用工制度上,對有突出貢獻者可以從保險系統內或各地勞動人事部門爭取招工轉干指標,使他們感到保險事業有“奔頭”。
措施之七,通過建章健制,使保險人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嚴格履行保險人從業守則,從而有效地指導他們做好工作,引導他們健康成長。
措施之八,要求保險人為客戶推薦合適的保險服務及商品。商品既要符合客戶的要求,又要考慮客戶的繳費能力,決不能貪圖自身利益而損害客戶的利益。
關鍵詞:保險;合規風險;網點;管理;建議。
隨著郵政金融業務的迅猛發展,郵政保險業務也得到快速提升。然而,在郵政儲蓄網點保險業務開展過程中,經常出現一些違規操作現象,如 “存款變保險”等,從而產生一些負面報道,給郵政形象帶來了不利影響。為切實防范保險業務合規風險,維護郵政企業聲譽,必須強化保險業務合規風險管理。
1郵政儲蓄保險業務違規操作現狀。
銷售人員受利益驅動進行虛假宣傳,違規向客戶承諾保險收益,欺騙消費者;銷售人員打著 “銀行理財”的旗號進行虛假宣傳,違規銷售保險產品,致使 “存單變保單”現象出現;保險公司人員 “喬裝”郵政儲蓄員工,坐守郵政儲蓄網點違規銷售保險產品;網點營業人員違規代客戶填寫保單,代客戶簽名;對客戶投訴和退保要求,相互推諉,售后服務質量較差,影響郵政儲蓄聲譽;銷售人員未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具備保險銷售資格,存在合規風險隱患;違規收取保險公司協議外收益或銷售返點,存在商業賄賂風險。
2郵政儲蓄保險業務合規風險管理建議。
2。1事前控制。
2。1。1加強保險銷售資質管理。
營業網點應按照保監會規定在明顯位置懸掛 “保險兼業許可證”,并獲得上級行授權。從事保險業務的銷售人員,應當具備保監會規定的保險銷售從業資格,取得保監會頒發的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2。1。2建立客戶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網點在銷售投資性保險產品時,應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據客戶風險適合度評估標準,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柜進行當面評估,并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防止錯誤銷售。同時,應妥善保存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2。1。3加強內控建設,規范操作流程。
要充分認識加強保險業務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建立和完善保險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制定全行統一、操作性強的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和涵蓋業務全過程的操作規程。
2。1。4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培訓內容應涉及保險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操守等方面。要修訂和完善保險業務考核辦法,逐步建立激勵考核長效機制,促使保險業務健康、有序、合規發展。
2。1。5建立投訴處理機制。
要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營業網點要明示客戶投訴電話,及時處理客戶投訴,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在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之前,必須要求有關系的保險公司建立問題處理應對預案,確保能夠對客戶投訴的保險產品進行全面、及時、妥當地處理。
2。1。6明確責任,建立問責制。
要明確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的準入、宣傳、銷售和投訴處理等各個業務環節中,各個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分工,建立問責制。
2。2事中監管。
2。2。1合規銷售保險產品,規范銷售行為。
網點銷售人員不得進行誤導銷售或錯誤銷售,在銷售過程中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 “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 “本金”、 “利息”、 “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夸大或變相夸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不得代客戶簽字,不允許非客戶本人簽字。
2。2。2規范銷售模式,嚴禁出現保險公司人員駐點銷售。
各單位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進駐網點,保險公司銀保專管員只負責提供培訓、單證交換等服務,并協助網點做好保險產品銷售后的滿期給付、續期繳費等相關客戶服務。
2。2。3加強費用的財務核算,防范商業賄賂風險。
嚴禁網點收取或索要協議外利益、銷售返點等。
2。2。4定期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內部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應定期對保險業務進行檢查,對不再具備銷售條件和風險管控能力的分支機構,應及時提出審計意見,并根據審計意見決定是否對其繼續開辦保險業務進行授權。
2。2。5正確對待用戶投訴。
牢固樹立 “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思想,對客戶咨詢要耐心解答,對客戶投訴要及時處理,以優質服務贏得客戶信賴。對業務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以便及時處理,減少客戶投訴現象的發生。
2。2。6高度關注輿情動態。
對新聞媒體的采訪要按照程序辦理,對采訪內容要第一時間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防止引發重點、熱點事件。
2。3事后控制。
2。3。1實行首問負責制,建立銀保聯合應急機制。
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處理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實行首問負責制,不得相互推諉,以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對有可能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作為重大事件,及時上報并啟動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方案。對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準入審核不審慎、虛假宣傳、錯誤銷售的工作人員,要按照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
關鍵詞: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誤區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各級經辦機構在辦理社會保險收、支、管全過程中所形成,并被保存起來以備查考的文字材料、電子文檔、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這些記錄能夠準確反映一個參保對象從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到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其間所能享受到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待遇。隨著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從局部試點到全面推開,社會保險覆蓋范圍逐漸擴大,參保人數、參保單位不斷上升。與此同時,隨著社會保險業務量和檔案數量的與日俱增,社會保險部門所承擔的安全有序管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職責也日漸沉重。由于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建設是伴隨社會保險制度建立而逐步發展起來的,還屬初始階段,由于沒有全國性的社會保險檔案業務管理標準和規定,各地業務檔案管理不盡統一,缺少規范,因此在具體工作中容易產生一些“誤區”。如不及時糾正,會對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帶來一定的影響。
一、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存在管理上的“誤區”
一講到“社會保險業務檔案”,不少同志很容易將其同辦公室產生的文書檔案聯系在一起,因此,把形成的業務資料全部推向辦公室,由文書、檔案人員判定是否具有歸檔價值。實際上,業務檔案與文書檔案形成的范疇、利用的對象都不同。業務檔案來自于業務運行過程,是整個業務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業務部門有責任對其進行收集、整理、編目、裝訂、歸檔,直至移交檔案室,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至于收集范圍、整理方式要達到什么程度,業務部門可與辦公室共同探討,業務部門有了解業務全過程的特長,辦公室人員有收集、歸檔、保管文書檔案的經驗,這樣各取所長、相輔相成,可制定出比較符合本單位工作實際的《業務檔案歸檔范圍和分類方案》。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業務部門本著誰經辦、誰整理、誰歸檔的立卷原則,可根據歸檔范圍先分類別,以“參保單位—年度—業務環節(類別)”分類方法,先區分參保單位,再區分年度,第三區分業務環節,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社會保險文件材料中,件的排列依照社保登記類、參保人員類、申報結算類、保險關系轉停類、待遇類順序排列。密不可分的材料依順序排列在一起,經辦機構的材料在前,參保單位提供的材料在后,結論性材料在前,證據性材料在后。按照業務檔案流程編制歸檔文件目錄、加蓋歸檔章、填制備考表,然后裝盒歸檔,全部實行了“一戶一檔”的管理辦法。這樣,業務部門就完成了立卷的任務,并于次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業務檔案移交檔案保管部門統一編目、存檔、保管和提供利用。值得一提的是,在移交時要辦理檔案交接手續。這一過程的有分有合,有序流轉,也體現了各自“職能”和“責任”的不同,避免了原始依據的遺失、混雜,方便以后利用。
二、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存在載體上的“誤區”
目前,計算機在社會保險業務運作中應用廣泛,各種數據已通過計算機生成、存貯、共享。有人認為最初記載于紙質的原始資料已無保存價值,認為通過計算機直接查尋更加快捷明了。這種認識存在一定的偏頗。計算機固然有其科學、準確、檢索方便、存貯量大、易于修改等特點,但紙質文件、紙質檔案卻始終保持和發揮著原始憑證的作用,并且有永久保存價值。這一點恰恰是電子文件所欠缺的。因為檔案的法律效力是國家《檔案法》賦予的。目前,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沒有得到《檔案法》的認可,所以遇到數據更正、司法公正時,只能依靠紙質文件、紙質檔案。這方面的事例不勝枚舉。即使在國外先進的國家,也重視紙質文件、紙質檔案的憑證作用。所以,首先要對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載體保管有個正確認識,紙質文件要歸檔,計算機形成的電子文件同樣要歸檔,從而發揮各自不同的利用價值。對紙質業務資料的歸檔形式可延用文書檔案的管理方式,對電子業務資料的歸檔則通過程序控制和備份,并刻錄成光盤存放在防磁柜里永久保存,每四年再重新刻錄一次保存。
三、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存在操作上的“誤區”
在具體操作中,也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實際問題,也需要有一個協調統一的過程。
1.歸檔范圍
有的同志認為,凡是業務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資料都要歸檔,實際上沒有這個必要。一定要視業務資料的利用價值而定,實行優化收集,在保管期限上也可以區分一下。同時,也要防止重復勞動。例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部門形成的一式幾聯“征繳憑證”,因財務部門托收后將其中一聯按月整理裝訂成基金憑證,并按規定移交檔案室,這樣基金征繳(下轉第75頁)(上接第93頁)部門產生的一聯存放于本部門保管就可以了,因為一個檔案室存放兩套完全相同的檔案也是一種浪費,應根據需要確定歸檔內容。
2.業務檔案形成也要有“收支兩條線”的觀念
社會保險主要有征收和支付兩塊工作,征收和支付形成的原始資料不應混雜。一個卷一個內容,即使是以一個單位,也要分清“收”與“支”分作兩類歸檔。
3.案卷排序問題
既要貫徹檔案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又要兼顧不同檔案的各自特點,分別排序,同一類別的案卷流水號從上到下,從左到右的順序排列上架,不同類別的案卷不得排列在一起。檔案上架后,對各架編制檔案存放示意圖,便于查尋。
【關鍵詞】 銀行保險; 范圍經濟; 二次成本函數
一、引言
中國銀行保險從20世紀90年代至今,已經走過了10多個年頭,它的發展歷程也是大起大落。從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頒布《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了對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和保險業實行分業管理,各大銀行對保險公司的投資都在逐步退出。自2000年平安人壽推出銀行保險產品以來,拉開了中國銀行保險業務高速發展的序幕,2009年11月,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加快了我國商業銀行進軍保險業務的進程,截至2010年底,全國通過銀行渠道實現的保費收入為3 505.79億元,占同期全國機構總保費收入的71.29%。
銀行保險的飛速發展自然引起了理論界的關注,但畢竟銀行保險發展歷史不長,國內理論界學者更多的只是通過對西方銀行保險發展歷史的梳理,總結出銀行保險的基本階段、銀行保險發展的基本組織形態、銀行保險產品的基本要求等。本文將結合范圍經濟的涵義選取多家保險公司包括銀行保險在內的各項指標數據,選擇合適的成本函數模型后再利用EViews軟件中的模型來估計函數具體形式,通過具體數據代入成本函數具體形式中對范圍經濟程度進行計算來取得結論,其中包括了樣本保險公司總體范圍經濟程度的計算,還有各保險公司銀行保險業務特定產出范圍經濟的計算。
二、文獻回顧
國外對保險業有關范圍經濟的研究不是很多,Kellner和Mathewson(1983)應用Cobb-Douglas成本函數研究加拿大保險業的范圍經濟發現部分加拿大壽險企業存在范圍經濟。Yuengert (1993)、Grace 和Timme(1992)利用廣義超越對數成本函數(Generalized Translog cost function,GTCF)研究了美國1987年壽險公司范圍經濟的情況,但沒有找到存在范圍經濟的證據。Meador,Ryan和Schellhorn(1998)使用超越對數成本函數(Translog cost function,TCF)研究了美國1990—1995年壽險公司的范圍經濟情況,研究發現,美國1990—1995年分散化提供多種產品的壽險公司要比那些采取集中化戰略的壽險公司效率要高。
袁成(2009)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了銀行保險帶來的范圍經濟,并在剖析我國銀行保險發展現狀的基礎上,提出了應著力進行銀行保險的產品創新、銷售渠道創新以及合作模式深化的對策建議。同樣,劉穎、周延(2009)也從經濟學理論的制度變遷、規模經濟、范圍經濟以及由此帶來的協同效益角度來分析銀行保險發展的動因。黃薇(2007)是迄今為止唯一一個基于廣義超越對數成本函數對中國保險業范圍經濟做過實證研究的人,但是結果只顯示了壽險業總體呈現較為明顯的范圍經濟現象而財險業整體范圍經濟并不明顯。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還未有學者在文獻中對個別保險機構銀行保險業務的特定產出范圍經濟進行探索和研究。
三、數據選擇與實證分析
(一)樣本指標數據的選擇
銀行保險業務分為財險與壽險,而本文選取的研究對象是壽險公司中的銀行保險業務。本文選取了5家中國保險公司在2006—2008年的數據①,其中包括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②,具體基礎數據如 表1(數據來源于《中國保險年鑒》(2007—2009年)),本文的所有計算過程基于使用EViews5.0軟件。
本文衡量保險公司銀行保險業務特定產出范圍經濟效益,將保險公司總成本TC定義為:TC=(賠付支出-攤回賠付支出)+(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保單紅利支出+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業務管理費-攤回分保費用)
具體公式為:
TC=?琢0+■?琢iYi+■■■?琢ijYiYj+?茁1P+■?茁2P2+■?酌iYiP+?著
(1)
因為在第三產業中,服務是一種無形的商品,銀行保險是金融自由化下的一種綜合化的金融服務,所以本文視銀行保險業務為一種產出,銀行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就是產出值,所以公式(1)中Y1、Y2分別指保險公司通過銀行渠道銷售銀行保險業務的產出(即銀行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個人直銷渠道的個險業務產出。P代表投入價格,具體值為保險公司業務及管理費用/總保費收入,表示勞動力與固定資產支出的平均價格,因為大多數保險公司在財務報表中會把固定資產折舊、職工工資和福利支出歸入業務及管理費用,所以選用業務及管理費用可以反映出人力資本投入量和固定資產成本支出。?琢0是常數項,?琢i,?茁i,?酌i均為變量的系數。
(二)面板數據模型估計
面板數據模型選用的是混合估計模型(Pooled Regression Model)。從時間上看,如果不同個體之間不存在顯著性差異;從截面上看,如果不同截面之間也不存在顯著性差異,那么就可以直接把面板數據混合在一起用一般最小二乘法(OLS)估計參數了。通過建立面板數據(panel data)工作文件,將2006—2008年三年的5家保險公司的4個變量數據命名并輸入,在EViews中將Y1Y2、Y21、Y22、P2、Y1P、Y2P分別定義為Y12、Y11、Y22、P11、Q11、Q21。本文所使用的某一公司各變量如表2。
使用5家保險公司的上述數據,利用混合估計模型估計二次多產出成本函數,估計出來的結果如表3。
所以相應成本函數具體表達式應為:
TC=-91 243.16+5.662637Y1-7.570408Y2-7.01*10-7Y21
-1.76*10-6Y22+2.75*10-6Y1Y2+3 509 974P-11 099 725P2
-32.53666Y1P+54.91633Y2P
其中,R2=0.999,SSEr=1.06*1010,調整R2=0.999,F值=2079.164,說明模型擬合的效果非常好。成本函數中的交叉乘積項能夠表示兩種產出之間的成本互補性,也就是說如果交叉乘積項為負值,說明兩種產出的聯合生產具有成本互補性,原因在于不同產出間共同的要素投入與資源共享,否則是互為成本替代,由估計結果可以看出5家保險公司總體通過銀行保險渠道銷售的銀行保險業務產出與個人渠道銷售的個險業務產出乘積項為正值,說明本文研究的5家保險公司銀行保險業務與個險業務之間沒有呈現成本互補性。
(三)范圍經濟系數衡量
現以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為例,當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產出為均值時,即Y1=1 001 033萬,Y2=284 833萬,P=0.126667時得出:
TC{Y1,0}=1 015 723.91,TC{0,Y2}=-142 502.61,TC{Y1,Y2}=1 482 056.33,由于本文只選擇了2個產出變量,所以
GSOE=PSSOCE(1)=PSSOEC(2)
=■=-0.4108
可見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在產出均值處的GSOE、PSSOEC都小于0,可以得出在均值處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存在范圍不經濟,以及太平人壽的銀行保險業務產出存在范圍不經濟,銀行保險業務與其他個險業務之間不存在成本互補效益。
同樣的方法,根據另外4家保險公司的均值和成本函數可以得出全部的范圍經濟系數值如表4。
由表4可以看出太平人壽、泰康人壽、新華人壽3家保險公司的銀行保險業務特定產出范圍經濟值等于總體范圍經濟值GSOE均小于0,說明這3家公司不存在范圍經濟且各自的銀行保險業務產出也不存在范圍經濟,銀保業務與其他個險業務之間不存在成本互補效益。相反的,合眾人壽和民生人壽的GSOE均大于0,代表這兩家保險公司存在總體范圍經濟且銀保業務產出存在特定產出范圍經濟,這兩家公司的銀保業務與其他個險業務之間存在著成本互補效益。
用同樣的方法可以求出其他產出水平上的范圍經濟狀況,如表5和圖1。
由表5和圖1可以得出:(1)合眾人壽在均值產出的60%~120%的PSSOEC值均大于0,說明在這個區間上該公司存在著范圍經濟,銀行保險業務產出與個險業務產出之間存在著成本互補;民生人壽的范圍經濟區間為90%~120%;新華人壽只在產出為均值的80%時才存在著范圍經濟;而太平人壽和泰康人壽在均值的60%~140%范圍中均不存在范圍經濟。(2)合眾人壽銀行保險業務產出均值約為195 511萬元,而當產出為156 408萬元時的范圍經濟系數比均值處大,說明在現基礎條件下產出達到156 408萬元時合眾人壽還繼續擴大銀保業務產出的話會造成范圍經濟效益的降低;同樣的,民生人壽在現基礎條件下當銀保業務產出為173 010(即均值的90%)時范圍經濟效益最大。
四、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本文在眾多成本函數中根據各自優缺點、運算操作優劣勢的綜合情況,選擇運用二次成本函數方法,對中國5家保險公司2006—2008年總體范圍經濟和銀行保險業務的范圍經濟程度進行了實證研究。本文選取了5家保險公司樣本3年的4項指標數據,結果表明5家保險公司整體的銀行保險業務不存在特定產出范圍經濟,但是本文也指出了太平人壽、泰康人壽、新華人壽3家保險公司的銀行保險業務特定產出范圍經濟值等于總體范圍經濟值GSOE均小于0,說明這3家公司不存在范圍經濟且各自的銀行保險業務產出也不存在范圍經濟,銀保業務與其他個險業務之間不存在成本互補效益;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GSOE均大于0,代表這兩家保險公司存在總體范圍經濟且銀保業務產出存在特定產出范圍經濟,銀保業務與其他個險業務之間存在著成本互補效益,并且還指出了各自的范圍經濟效益的產出區間。
(二)建議
今后若有對銀行保險范圍經濟有興趣的學者,首先,本文建議在數據上要搜集盡量多的保險機構的各項指標數據,以免在模型估計的時候由于數據的限制而導致過大的偏差。其次,在EViews估計模型的選擇上,本文建議通過F檢驗和Hausman檢驗來判定選擇個體固定效益模型、混合估計模型和時間固定效益模型,選擇合適的模型能夠使成本函數的參數更加精確;再者,本文也建議以后在此類實證研究之前先對銀行保險進行系統性基礎論述,解釋銀行保險的基礎性問題而不是跟其他文獻一樣只對銀行保險的趨勢、模式、組織形態等抽象概念做文章。最后,建議研究此類課題的學者要時刻關注銀行保險的最新動態,在銀監會了《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之后,各大銀行紛紛參股保險公司,例如交通銀行入股中保康聯人壽,建設銀行參股幸福人壽等等,銀行與保險的合作也從最原始的銷售協議模式逐漸過渡到戰略聯盟模式,所以今后對于中國保險行業各保險機構范圍經濟程度的研究可以在以上幾個方面做改進和完善,對此類課題的研究還具有很大的探討空間。
中國從引入并經營銀行保險業務到現在已有十余載,黃薇(2007)在中國保險業范圍經濟內涵的理論基礎上,首次運用廣義超越對數成本函數構建保險業范圍經濟的模型,實證分析了中國保險機構范圍經濟的情況。本文雖不確定是否是首次運用二次成本函數對中國部分保險機構的銀行保險業務進行范圍經濟的實證研究,但對于在銀行保險業務實證文獻稀缺的中國而言至少是有重大意義的。
【參考文獻】
[1] 劉穎,周延.銀行保險發展的經濟學動因及模式選擇[J].金融縱橫,2009(8).
[2] 袁成.銀行保險的經濟學解釋及其在我國的發展前景分析[J].生產力研究,2009(19).
[3] 黃薇.中國保險業范圍經濟的實證研究——基于廣義超越對數成本函數的分析[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7(11).
[關鍵詞] 軍人保險工作;規范化管理
【中圖分類號】 F8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7-220-2
軍人保險作為新形勢下軍隊財務的一項全新內容,其規范化管理工作已經融入了部隊的全面建設,是當前擺在各級面前迫切需要研究和探討的問題。本文就此問題,結合工作實踐,談點粗淺認識。
一、軍人保險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軍人保險工作規范的要求,是對保險工作各個環節應達到標準的一個確定,是各級按文件規定做好工作落實的具體要求。從軍人保險業務的操作梳理來看,其具體要求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扣繳與上交保險費。這是一項經常性工作,每月都要從繳費對象的工資中扣取,計入保險個人賬戶,并按規定的時間逐級上交至總部。
(二)賬戶建管。每一個參加軍人保險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都要建立保險個人賬戶,并隨時登記保險基金的收入、支付和利息。軍隊內部和軍隊與武警部隊之間調動要及時轉移個人賬戶。軍人退役時,除轉移個人賬戶外,還要劃轉或發給本人保險金。
(三)保險金給付。包括軍人傷亡保險給付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給付。保險金給付時各級要嚴格標準、嚴格手續、按時給付,確保該給付的一人不漏、一分不少,不該給付的一人不多、一分不給。
(四)報表編報。報表編報函蓋了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季度保險基金個人繳費上繳報告表和年度個人賬戶統計表等,報表要逐級編制,匯總上報。
(五)保險基金核算。按規定設置規范的會計科目,及時核算保險費扣繳和上交、退還,保險基金支付、劃撥和決算核銷等保險業務。
(六)保險檔案管理。對有關軍人保險的文件、資料,按時按要求進行分類收集、規范整理,做到統一歸檔、統一銷毀。
二、現階段軍人保險業務管理失范的主要表現
(一)基礎工作不夠扎實,決算編審數據不準。主要表現:干部士官的歷史檔案由于時間跨度大,不少干部的提干年月、家屬住房情況等數據無歷史資料可查,個人賬戶登記不準、項目不全,基金上繳不及時足額,會計核算不規范,影響了相關數據的準確性。
(二)業務知識不夠全面,隊伍素質整體不高。主要表現:由于人員編制的制約,師以下部隊沒有專職從事軍人保險工作的人員編制,都是由其他財務崗位兼任的,所以人員的崗位流動性較大,臨時思想比較重,業務不熟練,軟件系統操作不熟練,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出現兼而不管或想管管不好的現象,隊伍的整體素質不高。
(三)執行制度不夠嚴格,上級業務指導不力。主要表現在:對各項規定和標準不能很好地掌握,致使有不少工作用錯了標準,高套或低就了標準,同時上級業務部門忙于自身的業務工作,對下級的業務監督、指導不力,造成了執行標準制度的變形走樣,影響了軍人保險工作的質量。
(四)工作態度不夠認真,服務官兵意識不強。主要表現:對規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復雜性認識不是很足,思想上還存在著偏差,工作中得過且過的思想比較嚴重,服務意識不強,吃苦奉獻精神樹立的不夠,缺少開拓創新的精神。
(五)宣傳力度不夠到位,各級領導重視不夠。主要表現:由于宣傳力度不夠,官兵們并不了解軍人保險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意義,不了解此項工作的復雜性和存在的困難,特別是沒能得到各級領導的支持,至今師以下部隊的人員編制都沒能得到落實,客觀上是領導不夠重視,但主觀上還是基礎工作不到位,宣傳力度不夠。
三、加強軍隊保險業務規范化管理的措施
軍人保險工作是一項全新業務,抓好規范化管理是加強和促進軍人保險工作落實的有效途徑,是提高保險管理工作質量和水平的有力手段。為進一步促進制度落實,提高保障效益,提高管理水平,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一)搞好專業集訓。軍人保險工作作為新時期軍隊工作的一個全新領域和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專業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隨著軍隊人員待遇的全面提高及軍人保險業務的拓展和規范化管理的不斷深入,要求從事軍人保險業務人員必須具備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包括政治、業務、心理和身體素質),而當前現有的保險業務人員大都是兼職或分管,業務素質較低,不利于保險工作的開展和規范化水平提高,為此人才的培養已是當務之急。各級應本著建設一支政治覺悟高、業務技術精、工作作風實的軍人保險隊伍出發,通過短期集訓、以會代訓、在職自學、崗位實習以及送院校培訓等方式,及時把有關保險知識和政策制度傳達下去,并利用請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的辦法,請專家授課和到先進典型單位觀摩,切實通過抓好業務集訓這項工作,有效提高保險干部的“四力”,即: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協調能力,分析能力。促進保險工作規范化管理向縱深發展。
(二)強化業務考評。軍人保險業務考評,是指依據統一的考評標準,按照規定的程序,運用一定的方法,由上一級財務部門對所供單位一定時期軍人保險管理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和綜合評價。它是促進軍人保險業務規范的有效辦法。根據現有政策和制度規定,軍人保險業務考評包括保險基金管理考評和保險決算審評。
一是保險基金管理考評。軍人保險基金管理考評主要是考評各單位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從而客觀公正地對考評單位的基金管理做出正確評價。基金管理考評的內容主要包括制度建設,檢查指導,基金收繳,劃撥結算,基金支付,報表編報,賬戶建管等。考評由上一級財務部門按照軍區統一的標準每年第一季度組織所供單位考評,考評可采取自評、上級考評(抽評)或集中考評三種方法,以百分制的形式逐項評分,成績在90分(含)以上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達標,69分以下為不達標。
二是保險基金決算審評。保險基金決算審評不僅關系到決算的編報質量,同時對提高保險業務工作質量也將起到重要作用。審評的內容主要包括保險實力、給付標準、領報手續、領報金額和列報項目等,按照報表封面、項目金額、核對關系、文字說明、其他五個部分的決算審評標準,重點對保險基金決算表的格式、項目、內容、印章及編報手續等是否符合規定,上報軟盤是否完備等進行審評。審評通常由師以上單位財務部門組織,在匯總報表上報前完成。
(三)加強檢查指導。軍人保險工作規范化管理,離不開各級的檢查和指導。保險工作的檢查指導包括單位內部的日常檢查指導,自上而下的外部檢查指導。
一是日常檢查指導。保險業務規范化管理涉及面廣、內容多,既有基金扣繳,又有報表編制,還有基金給付等,當前軍以下單位大都是分工一人專管和兼管,因此,進行檢查監督很有必要。單位內部的日常檢查主要是由財務部門負責人,根據平時的業務工作,以隨機檢查為主,定期檢查為輔的方式,直接對本單位保險業務所發生的各項活動進行檢查,確保日常業務正規、不出差錯。
二是自上而下的外部檢查指導。主要是按照后勤財務供應系統,由保險機構或財務部門進行的保險業務檢查。作為上級財務部門,通常每年應對下級進行檢查或指導一次以上,主要的方法有普遍檢查與隨機抽查;全面檢查與專項檢查,定期檢查與臨時檢查等,這是確保保險業務規范有序的有效措施。同時也是上級對下級進行業務指導的有力手段。
注重理論研究。軍人保險管理作為軍隊財務工作的一項新業務,目前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研究相對滯后,而事實告訴我們:理論如不與實踐聯系起來,就會變成無對象的理論;實踐若不以理論為指南,就會變成盲目的實踐。在軍人保險工作管理過程當中,如果沒有軍人保險規范化管理的實踐,就不會有規范化管理的理論,而規范管理的理論一旦形成,就必將會對規范化管理的實踐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為此,各級財務部門和理論工作者,應結合軍人保險業務開展的實際,切實把保險管理理論的研究看成是強化綜合業務知識學習、提高軍人保險及基金管理能力、解決現實問題和推動軍人保險管理工作上新臺階的一個辯證過程,針對問題、結合實踐提出有效措施和管理辦法,并加以總結使之形成理論成果。同時還要注意將研究成果及時轉化為指導軍人保險規范管理的能力,進一步推動軍人保險及基金管理工作事業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列貴.軍人保險實務[M].白山出版社,2001.
【關鍵詞】銀行保險;銀行保險;保險兼業
【正文】
銀行與保險合作是現代金融混業發展的主要領域之一,專有名詞“bancassurance”的生成就是典型體現,[1]“bancassurance”是法語banque(銀行)和assurance(保險)的合成詞,中文一般翻譯為“銀行保險”。作為一種金融創新,銀行保險的內涵隨著創新的不斷深化和擴展而日趨豐富,并形成從銷售、到組織、再到產品等多方位、多層次的形態。銀行保險業務是銀行與保險在銷售環節的合作,屬于銀行保險的最基礎形態,故稱之為狹義上的銀行保險,例如2000年經合組織(oecd)在研究報告《世界金融服務的一體化:前途與問題》中對銀行保險的定義:“通常指銀行銷售保險產品或保險公司銷售銀行產品(most commonly refers to banks selling insurance products and usually vice versa)”。[2]與傳統的保險機構相較,銀行成為保險產品的銷售渠道,具有以下無可比擬的優勢:(1)銀行的優質客戶資源和良好公眾形象有利于消除客戶對保險產品的距離感,提升客戶的信任度,從而為豐富多樣的保險產品及其推陳出新,提供巨大的潛在市場。(2)銀行處于客戶需求的源發點,[3]通過對客戶基本賬戶信息收集和處理,能夠掌握客戶購買習慣、經濟狀況和財務手段等資訊,如果對龐大的客戶數據庫進一步運用現代電子技術予以信息挖掘,精準地細分客戶群和目標市場,則能夠為客戶提供量身定做的保險產品。(3)銀行密集而龐大的物理網點和虛擬網點構成保險產品銷售和服務的網絡資源,借助銀行網絡銷售保險產品,是銀行自身的硬件資源和人力資源的深度開發利用,有助于充分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在我國,銀行業相對其他金融各業,發展得最早、最成熟,在金融體系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銀行的品牌優勢、客戶優勢及地緣優勢凸顯,因此銀行在保險產品的銷售上所具有的上述天然競爭優勢尤其突出。
一、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的立法問題及成因
銀行保險業務衍生了新的金融風險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法律規范體系建設是銀行保險業務發展的重要保障,諸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影影倬倬地也授權監管部門通過制定行政規章等方式對其予以規制。2000年保監會頒布的《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是目前規范銀行保險業務最直接且最具效力的行政規章,但其內容遠遠滯后于銀行保險業務發展的客觀現實,2006年保監會為進一步規范保險兼業市場,促進保險兼業機構依法合規經營,制定《保險兼業機構管理試點辦法》,對保險兼業監管制度進行重大改革,并決定在北京和遼寧兩地先行試點,2008年保監會下發《保險兼業機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但是至今未正式成文。舊規則落后、新規則難產,監管部門只得一再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例如2003年《關于加強銀行人身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3]25號)、2006年《關于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06]70號)、2009年《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47號)、2010年《關于加強銀行壽險業務結構調整促進銀行壽險業務健康發展的通知》(保監發[2010]4號)等。
政策主治下的我國銀行保險業務處于風雨飄搖的狀態,一些基本規則模糊易變,以致在不斷調整中銀行保險錯失發展良機。銀行保險業務的法律規范建設受窘于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與失衡的金融產業結構。金融分業體制對于解決我國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秩序混亂的局面、治理通貨膨脹、防范金融風險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4]雖然金融混業已蔚為全球潮流趨勢,但是受限于我國當前金融發展水平及相對薄弱的金融監管能力,不可能采取“大爆炸”的改革模式,一蹴而就完成金融一體化轉型,金融分業體制在我國仍將存續一段期限。那么,在既存金融分業體制下,法律規范的構建應為以銀保合作為代表的金融混業創新預留發展空間。同時,我國目前金融產業結構也是法律規范建設不容忽視的客觀背景。我國金融諸業發展極不均衡,盡管銀行業市場份額逐步降低,但是仍然占據金融的核心地位,而且與保險業低集中度、高競爭的狀態相比,我國銀行業內壟斷格局未徹底地改變。這就造成銀行保險中雙方不對等的博弈困局。為此,銀行保險業務的法律規范建設應以加強銀行競爭、促進銀保合作為取向,采取不對稱的規制手段,建立銀行、保險之間利益平衡機制。因此,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的法律規范體系構建應遵循主體、關系、客體、結構的邏輯脈絡,首先找到其邏輯支點,即主體、數量因素、行為矯正、治理結構模式,然后以下列內容為重點:(1)考慮銀行保險業務的經營定位,以確定經營模式的法律形態;(2)明確銀行保險業務的法律主體資格;(3)處理銀行保險業務的經營權限及其與傳統金融產品的關系,以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的法律關系內容;(4)進一步明確銀行保險業務的責任分工,強化信息交流;(5)完善銀行保險業務監管漏洞的救濟措施,等等,以完成對銀行保險法律規范體系核心內容和有機結構的構建。
二、銀行保險主體資格的法律定位
銀行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銀行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屬于保險兼業人。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保險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其第4條明確規定,“保險企業不得直接委托個人辦理保險業務”,第7條第1款將保險機構分為專職保險機構和兼職保險機構兩種類型,并將兼職保險機構名稱統一定為“保險代辦站”,但是沒有加以特殊規定。1995年《保險法》出臺,允許個人擔任保險人,但是受當時銀行保險發展水平的局限,法律未明確保險兼業人。1996年人民銀行根據《保險法》規定制定、頒布《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規定保險人包括專業人、兼業人和個人人,同時設專章規定兼業保險人。1997年人民銀行廢止《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頒布《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該規定基本沿襲《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兼業人的規范。1999年保監會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方案》(保監發[1999]31號),規范保險兼業行為,根據《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有關規定,下發《關于加強保險兼業人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兼業資格條件及取得《保險兼業許可證》程序予以規范。2006年7月,《關于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的通知》首次明確提出,商業銀行保險業務,其一級分行應當取得保險兼業資格,隨即保監會又《關于商業銀行申請保險兼業資格有關問題的解釋》再次明確一級分行應當取得保險兼業資格,但是對業已存在的各地保險兼業監管政策不規范做法予以承認,直至《保險兼業機構管理規定》出臺。2006年10月,《保險兼業機構管理試點辦法》采取分類監管,對保險兼業市場準入分成a、b、c三類,由高至低設置。相關機構經保監會批準并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保險兼業活動。2008年保監會頒布《保險兼業機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該文件與試點辦法基本一致,只是增設第12條:“分支機構申請保險兼業資格,其法人機構必須具有保險兼業資格。經營范圍為全國的法人機構申請保險兼業資格,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總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該法人機構所在地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辦理具體手續”。總之,立法上對銀行保險業務的資格條件日趨嚴格,并將準入條件與監管政策相銜接,實施分類設置,同時規定相應的資金、人員、制度及設施等要求。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組織為一級法人,因此銀行保險業務,總行應當取得保險兼業資格,然后擬辦理保險兼業業務的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應由各省級分支機構統一組織申報。
銀行銷售保險活動存在多種法律關系,明確法律性質能夠更加準確地界定銀行的法律義務與責任,有利于增進銀保合作的外部競爭氛圍。例如理論與實踐上認為銀行收取保險費與支付保險金應當具備保險兼業資格,但是我們認為,這是對法條的誤讀,也缺乏法理支持。在法律規范中,1995年《保險法》第120條及2002年修正《保險法》第125條、2009年修正《保險法》第117條第1款對于保險人的定義基本相同,即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而所謂“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涵義不夠清楚,一般認為限于參與承保,不應包括資金的收付。另外,2008年《保險兼業機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56條雖然規定保險兼業機構經批準后,可以經營收取保險費,但是這僅說明收取保險費可納入保險兼業人的業務范圍,不應反向解釋為收取保險費必須具備保險兼業人資格。從法理上分析,與委托存在區別,的本質體現為人在權限內必須為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構成之核心在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5]而委托雖然是意定中權授予的原因,但是委托中受托人代為實施的行為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銀行收取保險費是保險合同履行中銀行作為第三人對投保人履行繳納保險費義務的代為受領,銀行支付保險金是保險合同履行中銀行作為第三人為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保險金給付義務的代為履行。受領、履行都屬于債的清償,債的清償有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及準法律行為等多種性質。[6]單純的資金收付應為事實行為,因此銀行代為受領保險費和代為支付保險金是委托,而不是。這些行為可以依附具有表意行為之而存在,具有行為的輔質,也可以單獨作為委托的內容,受托銀行不一定必須具備保險兼業人資格。
綜上所述,銀行保險的法律性質是兼職保險中的機構,機構內部相關人員應具備銀行、保險雙重從業資格與業務技能,因此人員從業資格是銀行保險業務法律主體資格的核心要件。1996年《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兼業中的相關人員不需要參加保險人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人資格證書》。1997年《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則立即加以修訂,即明確要求“具有持有《資格證書》的專人從事保險業務”是主體資格要件之一,并在之后相關立法中予以延續。值得注意的是,相關規定僅將具有從業資格人員及數量的要求作為主體資格取得的要件,而不是銀行保險的行為要件,即具體從事保險業務的銀行人員并不一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但是2008年《保險兼業機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不僅規定“從事保險業務的人員均應當持有《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且每一網點最低不少于1人”為保險兼業資格條件之一,還規定“保險業務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我們認為,該規定過于嚴苛,對于銀行從事保險兼業構成不合理的限制,建議予以差別性對待,即在主體資格的規定之外,借鑒2006年《關于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的通知》,僅對銀行銷售投資連結類產品、萬能產品及監管機構指定的其他類產品的人員,要求應取得《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銀行其他保險產品的則不作限制。
三、基于數量模式的銀行兼業保險法律關系
銀行作為保險兼業人,與保險公司建立關系的數量關乎銀行保險的競爭與發展,是銀行保險立法的重要議題。1992年《保險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對于銀行與保險公司建立關系的數量沒有規定。1995年《保險法》第124條第2款規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1997年《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第57條也規定,“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只能為一家人壽保險公司業務”。1999年《關于加強保險兼業人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次提出,“保險兼業人最多只能同時為四家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其中只能為一家人壽保險公司”,同年保監會針對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放寬保險兼業人審批條件的請示》(華保字[1999]114號)批復指出,加強保險兼業人的管理是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由于兼業人保險業務的特殊性,在尚不成熟的條件下,將對被保險公司家數的限制完全放開,極容易導致管理失控,增加經營風險。2000年《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兼業人與保險公司建立關系的數量予以限縮,第17條規定保險兼業人只能為一家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同年保監會下達《關于執行〈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0]189號)指出,第17條按以下口徑掌握:保險兼業人只能分別為一家財險公司和一家壽險公司保險業務,但不得同時兩家財險公司或兩家壽險公司的業務,這種數量規定被稱為“1+1”模式。2002年修正《保險法》第129條規定,“個人保險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即將針對包括兼業人在內所有保險人的人壽保險獨家的規范,只適用于個人保險人,2009年修正《保險法》第125條完全沿襲這一規范。由于2002年《保險法》的修改,《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失去上位法的支持,“1+1”的禁令難以維持,由多家銀行保險及銀行多家保險公司成為常態,一般稱為“多+多”模式。2006年《保險兼業機構管理試點辦法》第39條和2008年《保險兼業機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43條在分類監管的框架下規定:“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兼業機構與保險公司建立關系的數量實行分類管理:(一)與同一家a類保險兼業機構建立關系的保險公司數量不限;(二)與同一家b類保險兼業機構建立關系的保險公司數量不得超過5家;(三)與同一家c類保險兼業機構建立關系的保險公司數量不得超過1家”。2009年《關于加強銀行壽險業務結構調整促進銀行壽險業務健康發展的通知》指出,“取得保險兼業資格的銀行可以與多家保險公司建立關系,銀行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發展情況和風險管控能力確定合作的保險公司數量”。我們認為,對保險兼業人主要按資質條件和管控能力等標準進行分類,沒有反映銀行保險的發展需求,僵硬的量化指標不能適用我國發展極不均衡的銀行保險市場。審批銀行與保險公司建立關系的數量時,除依據保險兼業人a、b、c的三級分類外,建議在立法上授予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更大的職權,斟酌銀行保險市場的競爭與合作狀態等因素予以裁量:
第一,銀行市場結構與競爭。分享銀行的網絡和客戶資源是保險公司尋求銀行保險產品銷售的主要動機。我國銀行市場結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而不斷變化,經歷計劃經濟時期的壟斷,以及后來打破壟斷、寡頭壟斷到寡占程度不斷降低的發展過程。但是由于我國銀行產業組織的深刻歷史淵源,目前銀行市場集中度仍處于較高的水平,四大銀行在存貸款及主要業務上仍占據較高的市場份額。[7]一方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銀行在與保險公司的談判中占據絕對優勢,保險公司在手續費和公關費用等方面惡性競爭,銀行對銀行保險利潤予取予奪,另一方面較早成立的保險公司占據先發優勢,與主要銀行形成獨家合作協議,嚴重限制新興和中小保險公司的業務推廣,這些都是阻礙我國銀行保險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銀行向更多的保險公司開放通向客戶的“關鍵設施(essential facilities)”,[8]是銀行與保險公司建立關系的數量管制從“1+1”轉向“多+多”模式的基本理由。
第二,銀行與保險的合作程度。銀行和保險之間低層次、松散化的耦合關系導致合作隨意性大、約束力小、短期化行為嚴重等問題。上述問題產生的根源有多種,但是“多+多”模式的濫用是最主要的方面。一方面,銀行保險業務過多,保險公司缺乏進行柜臺人力資源培養、新銀行保險產品開發等長遠意義投資的動力,因為這些投資的資產專有性不強,無疑給其他競爭對手做嫁衣;另一方面,銀行從銀行保險中的獲利來源主要是手續費的收取,增加合作伙伴數量而不是提升合作質量,必然成為銀行的現實選擇。我們認為,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在審批銀行新增保險業務的時,應考察已有合作情況,對于合作層次較高、履約情況良好的,應放寬審批數量。
四、銀行保險行為的法律矯正
目前我國銀行保險的粗放式經營管理導致銀行保險營銷的混亂無序,銀行保險行為屢屢失范、脫位,客戶權益被忽視甚至踐踏,引發對銀行和保險公司的信任危機。我們認為,以法律手段矯正銀行保險行為是確保方興未艾的銀行保險業務得以持續、穩定發展的關鍵,結合2008年《保險兼業機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應建立健全規范銀行保險的下列行為規則:
第一,保險費與手續費的管理。保險公司追求保險費的最大化,銀行追求手續費的最大化,保險費的安全與手續費的公平是銀行保險行為規制的重要內容。銀行應當為代收的保險費設立專門銀行賬戶,向被的保險公司告知戶名和賬號,并依據委托合同約定的期限向保險公司移交。銀行及其保險人員對代收保險費賬戶內的資金不得截留、挪用,也不能用于對手續費的抵減,不得以虛構業務的方式套取手續費,不得向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索取或接受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的其他利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約定向銀行支付手續費,并要求銀行如實開具《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保險公司以諸如業務推動費、業務競賽或激勵名義給予的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支付手續費之外的任何費用,都屬于違規行為。對于手續費標準的厘定,2006年《銀行、郵政保險業務自律公約》以所謂保險公司自律的方式設定各險種手續費率的上限額度,但這種行為不僅缺乏約束力,而且涉嫌構成《反壟斷法》上的固定價格卡特爾。我們認為,可以依據2001年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第19條,由銀監會或通過銀監會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按商業與公平原則確定手續費標準,以遏制銀行保險中針對手續費的惡性競爭。
第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競爭是市場主體從自利角度出發,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如果缺乏法律、道德的約束,市場主體會訴諸不正當的手段謀求競爭優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在銀行保險業務中會以其特有的方式呈現,法律應當予以識別及糾正。結合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1)對外進行虛假廣告的,從事引人誤解的宣傳;(2)捏造、散布虛假事實,利用行政處罰結果詆毀、損害保險公司或其他保險中介機構的商業信譽;(3)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職業便利等不正當手段,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正當的經營活動;(4)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或者承諾給予在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5)向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返還或者變相返還手續費;(6)收受、索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合同約定報酬之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開展保險兼業業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保險產品宣傳的規范。保險是無形商品,是對未來支付的承諾,實力形象和商業信譽十分重要,銀行對保險產品的宣傳是以自己的品牌為保證的,應當真實、全面。[9]規范保險產品宣傳不僅有利于防止以不正當競爭方式侵害競爭者的利益,也是確保客戶利益實現的關鍵。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開展保險業務時,應當出示客戶告知書,客戶告知書應載明銀行的名稱、住所、營業場所、業務范圍、權限、法律責任、聯系方式,以及被保險公司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等事項,并按客戶要求說明手續費的收取方式和比例。當向客戶所建議的是多家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時,銀行及其保險業務人員應當給予公平的比較。原則上由保險公司提供銀行的保險產品宣傳資料,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對保險產品予以全面、準確描述,采取醒目的方式提示客戶注意經營主體、保險責任、費用扣除、現金價值和退保費用等情況,不得夸大或變相夸大保險合同收益,不得對不確定收益給予承諾或作出引人誤解的演示,不得有虛假、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10]保險公司可以采取《保險合同重要事項提示書》等方式,督促銀行及其保險人員向投保人如實告知保險合同的重要內容,不得唆使、誘導銀行從事保險違法行為,并對銀行保險業務過程中的誤導等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客戶信息資料的利用與保護。豐富的客戶信息資料是銀行成為保險銷售主渠道的優勢之一,但是這不意味可以向保險公司無限制地開放相關資料。信息社會的發展凸顯信息治理的重要性,個人信息資料保護立法迅速成為各國立法的趨勢與重點。個人信息資料的保護已經超越傳統的國家對隱私權的消極保障,衍生出“資訊自決權”這一新范疇。[11]我國個人信息的專門立法進展緩慢,2003年修正《商業銀行法》第29條首次規定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個人信息納入刑法保護對象,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應追究刑事責任。2008年《保險兼業機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泄露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被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相關規定著重限制而欠缺合理利用,且限制范圍不夠明確。我們認為,立法針對客戶信息資料的不同類別,設計不同機制予以規范,以有效地平衡對保護與利用的雙重要求:(1)對于個人公共信息資料,銀行依據征信法律法規的條件及程序,對保險公司等第三人予以公開;(2)對私人基本信息資料,則采取opt out機制,銀行事先告知客戶將向保險公司等第三人提供信息資料的范圍、內容及方式,除非客戶立即予以書面拒絕,共享立即啟動;[12](3)對于私人交易信息資料,則采取opt in機制,即銀行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再向保險公司等第三人提供,客戶的同意不得撤回。此外,基于鼓勵金融混業的考慮,立法可以放寬對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銀行與保險子公司相互之間信息共享的限制。
五、銀行保險業務的治理結構框架
銀行保險業務雖然有助于發揮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及協同效應,[13]但是也存在風險擴散、利益沖突、信息偏在等問題,因此需要建立促進我國銀行保險的可持續發展的治理框架,該框架由內及外、從私到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基于自律的銀行內部控制。銀行的內部控制包括的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監督評價與糾正等內容,是保障銀行體系穩健運行、防范金融風險的安全網之一。依據2006年《關于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的通知》,銀行應當加強對保險業務的內控制度建設,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的內部監督檢查。鑒于銀行保險屬于中間業務,依據2001年《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銀行保險業務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的內部授權,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在從事保險業務活動時的業務范圍、授權權限;(2)建立和健全保險業務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強對業務風險的控制和管理;(3)創建對保險業務實施監控和報告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全面地反饋業務進展及風險狀況,并對業務經營情況及存在問題向監管機構報告。2008年《保險兼業機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將“具有保險兼業業務管理制度和臺賬管理制度,能夠實現對保險兼業業務檔案的規范管理”等為銀行申請保險兼業人資格的基本條件之一。銀行還應建立保險業務的內部審計制度,對業務的風險狀況、財務狀況、遵守內部規章制度情況和合規合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
第二,基于關系的保險公司檢查監督。依據2009年修正《保險法》第127條,作為銀行保險業務的委托人,保險公司不僅應承受銀行根據自己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后果,而且在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銀行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權的表見,還應承擔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可以基于關系對銀行從事保險業務實施檢查監督。一方面,對保險公司的檢查監督權限及其行使方式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確;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的銀行之間的基礎關系是私法上的委托合同,雙方可以對保險公司的檢查監督事項在合同中予以明確或補充。
第三,基于公法職權的外部監管。依據《保險法》,保監會是保險業務及保險人的監管部門。對于保險業務的銀行,保監會可實施下列主要監管:(1)市場準入監管,即對銀行申請保險人資格的許可、變更、延續及終止的核準;(2)保證金管理,2009年修正《保險法》第124條規定,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保監會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2008年《保險兼業機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兼業機構按每家持有許可證2萬元的標準確定保證金標準,保證金以存款形式繳存到保監會指定或認可的商業銀行,保監會為保證金的管理機構;(3)非現場檢查,即保監會僅對銀行、保險公司遞交的銀行保險業務報表、報告等書面材料予以審查;(4)現場檢查,即保監會可以直接進入從事保險業務的銀行開展實地檢查,對涉嫌違反保險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或者主營業務或保險業務存在重大風險或不能正常開展的,保監會有權責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保險兼業業務;(5)審計稽核,即保監會有權自行委托或要求從事保險業務的銀行委托具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展開專項稽核或審計,有關費用由銀行承擔。依據《商業銀行銀行法》、《銀行業監管法》,銀行及其業務的監管主體是銀監會,銀監會有權對銀行保險業務予以監管,包括依據2001年《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第7條第9項予以業務審批管理。保監會與銀監會對銀行保險業務的管理雖然存在視角差異,但是也有交叉,為避免監管的沖突,依據2008年“加強銀保深層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應建立健全協調機制,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協調配合。銀行保險業務還存在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因此除金融監管外,還存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執法監管,[14]這是對銀行保險業務進行金融監管的重要補充。
六、結語
銀行保險既是銀行與保險合作的基本形態,又是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主要內容之一。但是,立法滯后產生的銀行保險亂象,如惡性競爭、誤導客戶及盲目擴張等問題層出不窮,于是監管部門揮舞政策的大刀進行一波又一波的清理整頓。我國銀行保險原本起步較晚,又陷入一治一亂的困境,落后國外大約十年。商業銀行全能化的全球走勢大致兩種模式:一種是開展批發金融業務,即商業銀行向資本市場滲透成為“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另一種是開展零售金融業務,即商業銀行向保險市場滲透成為“商業銀行+保險+資產管理”,銀行保險就是后者的起步。我們認為,不能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對待銀行保險業務的法律規范體系的建構,應當明晰地認識,銀行保險是銀行保險合作乃至金融混業創新的突破口,目前所面臨的諸多問題是我國金融體制從分業走向混業轉型產生的階段,也是其他金融混業創新都無法回避的共性困難。因此法律規范的建構應持寬容態度,并積極地引導其走向高層次合作,例如以資本為紐帶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合作機制,[15]以及設計具有針對性的銀行保險特色產品。另外,法律規范銀行保險應注重維護競爭、控制風險及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考量,通過立法促進銀行、保險之間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實現我國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
【注釋】
[1]ross cranston, principles of banking law, 2n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35.
[2]保險公司銷售銀行產品又稱為“assurbanking”。
[3]參見[美]莉莎·布魯姆、杰里·馬卡姆:《銀行金融服務業務的管制:案例與資料》(第二版),李杏杏、沈燁、王宇力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39-640頁。
[4]參見陳雨露、馬勇:《現代金融體系下的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路徑、風險與監管體系》,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頁。
[5]參見江帆:《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頁。
[6]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68頁。
[7]參見崔曉峰:《銀行產業組織理論與政策研究》,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年版,第99-100頁。
[8]“關鍵設施”又稱為“樞紐設施”,是united states v. terminal railroad association, 224 u. s.383(1912)一案確立的拒絕交易的認定規則之一。關鍵設施是指,市場壟斷地位的經營者擁有必不可少的交易條件,該交易條件是不能或無法合理復制的。如果具備開放交易條件的可能性,卻拒絕向競爭者提供,即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參見sullivan e. thomas, hovenkamp herbert, antitrust law, policy, and procedure: cases, materials, and problems, 5th ed., lexisnexis publishers, 2004. pp. 701-705. 我們認為,“1+1”模式是對銀行的關鍵設施的限制使用,具有反競爭的效果。
[9]參見孟龍:《國際視野與中國保險問題(第一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年版,第115頁。
[10]由于我國公眾對金融認識的薄弱,目前銀行保險中的主要誤導問題是銀行存款業務與保險業務的混淆或簡單類比,諸如2009年《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反復強調,“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上不得出現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等字樣”,“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銀行理財產品、存款、基金等產品混同推介,不得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不得片面地將保險產品的收益與銀行存款利息、銀行理財產品收益、基金收益等進行類比”。
[11]參見許文義:《個人資料保護法論》,三民書局2001年版,第113頁。
[12]mandy webster, data protection in the financial services industry, gower publishing company, 2006. pp. 113-114.
[13]參見陳文輝、李揚、魏華林:《銀行保險:國際經驗及中國發展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