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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津冀一體化建設的大背景下,人們對京津冀地區生態環境正在惡化這一問題不得不予以高度關注。河北的生態環境問題尤其嚴重,更應引起我們的重視。河北的地下水開采嚴重超量,水資源嚴重短缺,影響了水資源的質量,并最終導致生態環境惡化。河北由于污染企業較多,廢水、廢氣、廢渣大量排放,使河北的生態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根據2013年全年檢測,全國空氣質量較差的城市則是以邢臺、石家莊、邯鄲、唐山為代表的十個城市,河北成了污染最嚴重的區域。
京津冀一體化最大的制約因素是生態環境,環境容量有多大,發展潛力就有多大。抓好河北的生態環境,不僅是服務大局之需,而且是自身發展之需。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大力加強生態環境的法治化建設,即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解決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治理問題。但由于各種原因,河北生態環境法治建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一)生態環境法治建設觀念淡薄,對治理破壞生態環境資源違法行為不重視,一味片面地追求經濟利益,不關心生態和社會效益,致使生態脆弱區依然脆弱、生態良好區不再良好。(二)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立法不健全。(三)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夠,齊抓共管保護生態環境的局面還沒有真正形成。(四)群眾參與環保的法律意識不強。
因此,推進我省生態環境法治化建設,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尋求改進和突破。
一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環境立法,以確保各項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我省在環境保護方面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規和規章大多缺乏針對性,較籠統,對各職責和權限的設定也較模糊。因此,我省在地方性環境立法方面,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應是針對水污染、大氣污染等不同的污染領域分別制定有針對性的法規和規章,并同時對各環保部門的具體職責和權限進行明確和細化。為此要研究制定河北省國土治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等,同時,針對解決農村環境問題,也要制定一些專門性的立法。
二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來自執行。我國在環境污染防治、自然資源保護、生態保護領域已基本實現有法可依,而如何有效執行成為目前面臨的最大挑戰。為此,針對當前我國生態環境執法方面存在著普遍不力的實際情況,各級政府部門要把環境執法作為自身的職責,加大執法力度。河北已在全國第一個建立了環保警察隊伍,深入開展了“利劍斬污”和“零點行動”,起到了強大的震懾作用。政府要學會用激勵方式和市場化手段解決環境問題,引導、鼓勵人們自覺保護環境。比如,對于企業環境違法問題,與其依靠行政手段進行處罰,不如明確企業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讓企業對其造成的環境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環境保護做得好的企業、單位,可通過減免稅收、資金獎勵等手段,調動企業環保積極性,支持企業環保。同時進一步完善各級人大、政府、政協、新聞媒體及廣大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執法的監督機制,推進環境執法,使之在保障和促進環境執法人員嚴格規范執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環境執法責任制度,不僅要對環境執法過程中執法不力的環境執法人員依法追究責任,而且還要進一步擴大政府的責任范圍,把那些不嚴格執行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導致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行政行為也納入行政問責和法律問責的范圍。
三是發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進一步提高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能力。司法作為一種手段用來保護生態環境,不僅可以彌補行政執法手段的不足,也有利于對環境侵害進行有效的救濟和補償。我國當前保護生態環境的司法手段主要表現為對環境侵害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訴訟機制。為進一步提高我省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能力,今后應重點完善兩個方面的措施:一方面,針對我省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及環境訴訟的專業性,可考慮在公、檢、法內部設立專門負責環境案件的偵查、和審判部門,專門負責環境案件訴訟。另一方面,發展環境公益訴訟,除了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以外,還應當賦予環保組織和公民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以確保公眾的環境參與權與監督權。”
四是以法律保障社會動員和參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必須要有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生態環境與每一個人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關,保護環境是每一個人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就河北來說,應把生態文明教育的思想和觀念從娃娃抓起,貫穿于學校教育全過程,鼓勵和引導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環保部門和建設項目單位應主動向公眾公開環境信息,特別是大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信息,并合理規范商業秘密的范圍和處理糾紛的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守法教育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環境守法意識和違法監督意識。要積極采取各種舉措,大力擴展公眾環境權,保護人們環境利益,使人們自覺遵守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
環境法治建設是事關河北生態環境問題的重要措施,因此針對河北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動河北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 農村 基層法治隊伍 建設
[中圖分類號] D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5)10-0023-01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高素質的法治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因此基層法治建設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國家整個法治化進程。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常態,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和難點都在基層,發展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城鄉二元結構問題;收入分配不均、貧富差距擴大等,這些社會矛盾和問題大量存在于基層,急需用法治手段來化解基層矛盾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因此,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必須以基層為基本載體,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尤為重要。
1 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的重要性
1.1 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的需要。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的重要推手是有一支戰斗力強的法治隊伍。當前,在法治中國建設過程中,基層法治建設仍是薄弱環節。四中全會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如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強調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一體建設,要實現這些要求,就要以高素質的法治人才隊伍作保障。
1.2 進一步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重點在基層,難點在基層,力量最薄弱的也是基層,創新點和突破點也在基層。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是從源頭上把好行政決策、行政行為出關口的重大舉措。規范性文件質量高不高、決策是否科學科學、執法是否規范、行政爭議和量有無增減都與基層法治隊伍的素質和能力密切相關。因此,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是當前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
1.3 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是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抓手。近年來,隨著我國基層經濟社會的跨越發展,全民法制意識、參政意識不斷增強,這對經濟領域的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必須從組織保障入手,進一步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努力構建新時期法治政府,逐步形成公正高效的現代行政管理體制、科學民主的行政決策機制、嚴謹規范的行政執法行為、高效便捷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堅強有力的政府法治干部隊伍,為基層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生幸福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1.4 加強基層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是解決法治隊伍自身素質不高的需要。目前,我國基層法治隊伍整體素質和能力還有待提高。法治隊伍人數還不足,法律科班出身的工作人員還不夠,缺乏專業的基層法律知識。在基層工作還存在了解民意不深、大局觀念不強的現象;還存在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透明、不文明的現象;甚至還有司法不公,辦案不廉,搞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的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法治的權威和尊嚴,影響了人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損害了黨的形象,因此需要大力提高基層法治隊伍的能力和素質。
2 現階段基層法治隊伍建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法治建設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基層法治隊伍建設也取得了諸多成績,例如積極培養法治人才,加大法治培訓的力度等。同時也應當看到,現階段我國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方面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與當前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和總體目標還存在一些不相適應的地方,與建設法治中國、法治政府、法治社會還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現為:
2.1 基層立法隊伍建設有待提高。現階段,基層專門立法人才缺乏現象嚴重。我國目前基層從事立法專門工作的人員編制較少, 學歷水平偏低,基層立法工作人員的知識結構也不太合理,特別是缺乏具有法學專業背景的專職工作人員,因此,立法觀念和立法質量都有待進一步提高。
2.2 基層執法隊伍工作人員法治素養不高、 執法水平低。現階段我國基層行政執法隊伍整體水平仍存在良莠不齊的現象, 對依法執法、 嚴格規范文明執法執法認識欠缺,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都需進一步提高和加強,在有些執法部門還存在 “臨時工” 執法亂象。有法不依、 執法不嚴、 違法不究、 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現象還存在, 甚至還出現暴力執法、 趨利執法、釣魚執法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社會秩序,損害了政府形象。
2.3 基層司法系統隊伍人力不足、素質不高的問題仍存在。現階段,在我國很多基層法院和檢察院,人員不足現象嚴重,人才結構不合理。很多優秀法律人才不愿意到基層工作。很多大學生已經招考入職就直接擔任法官和檢察官,由于缺乏工作經驗和閱歷,常常對對審判和辦案帶來不必要的影響;其次,基層司法隊伍的人員復雜,有的工作人員甚至沒有專業知識、有時出現外行領導內行的現象。
2.4 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業水平還有待提高。現階段我國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過程中,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職業素質十分關鍵。大部分的法律服務隊伍都能恪盡職守,盡職盡責為服務對象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甚至發揮他們在參政議政和社會公益等多方面作用。 但基層的法律服務隊伍整體業務素質還不夠高,執業水平較高的律師人才也較為缺乏。
3 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的對策建議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中國,建設法治政府,構建法治社會,對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出了一些挑戰,因此,我們要積極應對,多策并舉切實提高基層法治隊伍的素質。
3.1 不斷增強基層法治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
法治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尤為重要,需要對黨、國家、人民、法律的無限忠誠。高素質的法治隊伍還必須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大旗,能夠認同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覺悟。著眼于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的工作布局,不斷提高法治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于心,認真踐行。要把法治工作作為一項崇高的政治使命,把維護人民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做到公平正義,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大力提高法治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增強其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
3.2 不斷提高基層法治隊伍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把加強法律學習形成機制,做到定期培訓普及法治知識,讓法治觀念深入人心,牢記腦海,切實做到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同時,法治隊伍具有職業特殊性,必須經過嚴格的職業化訓練,從事法治工作的人員無論是專業的思維、語言,還是知識都要求體現專業化,以符合國家對于法治隊伍提出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得要求。那么,這就要求我們在法治工作隊伍的的培養過程中,要做好理論教育與法律實踐之間的有效結合。學校內的法學專業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門檻,最終目標是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特別是要根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現實需求設計培養方案,培養更多優秀的法律職業人才。只有高素質、高水平的法治隊伍,是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現象的前提保障。
3.3 不斷加大基層法治隊伍的培養力度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也變得越來越多。而作為水利建設管理中比較重要的水利建設的執法力度問題也收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文章對我國樹立工程項目建設中執法現狀進行了分析,闡述了在樹立建設執法力度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途徑。
論文關鍵詞: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監督執法
一、水利建設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傳統水利建設觀念的延續
長久以來,我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都是由當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轄的,水利局負責樹立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督以及管理,這樣一來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監管與執法,工程的質量全部靠施工人員的自覺。再加上在當初立法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并沒有法制化,并沒有完善的法律條文能夠保護水利工程項目的監管執法。盡管這一切隨著我國法執法的完善在一點一點地得到改善,但目前為止還存在著比較明顯的不足。
(二)監督執法主體還不明確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導致到目前為止,水利工程的監督執法還沒能確定一個執法主體。盡管相關的管理條例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但是其只負責程序上的管理監督,并不具有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權利,因而對于相關的違規、違法的單位的處罰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執法主體,使得水利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執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
目前,國家已經加大了對于相關法律的完善與修訂,近年來相繼出現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相當一部分法規由于制定的周期過長,根本不適用,無法跟上形勢,甚至在一些法律規定中還存在著沖突,這對于水利工程建設執法存在著很大的影響。此外,由于許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國的水利建設狀況的,因而在一些地區就顯得比較不適用,在實際的施工建設執法中就會比較難以掌控。
(四)監督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
我國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才剛剛走入正軌,對于相關從業人員的素質還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其中一些執法人員并不具有相關的從業經驗,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沒有能夠完全的掌握,相關業務的水平不夠高,對于基本的執法流程還不夠熟悉,對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設執法工作有著較大的影響。
二、加大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的途徑淺析
水利建設執法存在的種種問題亟待解決,要想提高執法力度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樹立水利建設法治觀念
樹立水利建設的法制化觀點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關法律,將水利建設執法法制化,將其納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疇中,從而使執法更加規范有效。在水利建設中是離不開水利建設執法管理的,一項水利建設工程,如果沒有完善科學的管理體系,必然會對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響,無論是工程的施工效率還是工程最終的質量都會大打折扣。而將水利建設管理法執化,將其與水利工程一體化將有利于對水利工程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設中的執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設執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設法制化、規范化,提高工程的質量。其主要是針對工程的施工單位的,以此來加大對于工程建設中各項技術的審查,從而達到提升水利工程質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觀點來進行樹立建設的管理,來加大水利建設執法力度,從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質量,將一切資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這便是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以后的發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最主要的任務。
(二)提高水利建設立法質量
正如上文所說的那樣,我國在水利建設方面的許多法律法規都存在著較大的缺陷:法規之間的沖突、一些概念方面規定的不夠準確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層面上規范化,提高立法質量。當然,在一些相關的國家法律還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地方的立法機制可以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相關的地方法規進行修訂,細致化,明確相關的執法權以及執法主體,并針對地方水利建設的特點制定來制定出適用的法律法規,從而使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
(三)明確水利建設執法機構
水利建設執法管理的主體不明確一直以來也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在水利建設中主要涉及三個機構:水利建設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水政監察隊伍。其中水利建設管理機構主要的是負責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質量監督機構則是負責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而水政監察隊伍則根本沒有參與水利工程建設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科學的對三個機構的職責進行劃分便是不了忽視的。三個機構各有其特長,但是他們都不適合單獨負責水利建設執法,要么是因為人員不夠,要么是因為專業知識不對口,因而找到一個合適的機構來執行對水利建設的執法就顯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在平時的監督過程中,需要升入到工程建設的各個方面,對工程有足夠的了解,考慮到這一點,可以將水利建設執法的任務也交給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在其部門下設定一個專門負責水利建設執法的執法小隊,當然,執法小隊的執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的名言進行執法的,還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執法,也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這樣一來,便很好的將兩個部門聯合起來了,使得水利建設執法更加規范。
(四)創新水利建設執法機制
僅僅解決了以上的這些問題還是無法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的,還需要對執法機制進行完善創新。對于水利建設執法而言,最主要的問題之一便是案源的發現較難。一般而言,水利建設執法中的案源主要靠群眾的舉報以及從日常的管理檢查中發現。而證如我們所知,在水利建設中的違法行為一般而言都是隱形的,光靠群眾的舉報幾乎很難發現什么,因而,要想增加對于案源的發現便要加強日常的管理,加大檢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執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執法是的取證向來是一項重難點,還有執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個問題。這些都表明現有的水利建設執法機制已經無法很好的滿足如今的水利建設執法了,創新水利建設執法機制已經刻不容緩了,只有找到新的執法機制,才能解決在水利建設執法中的種種弊端,才能真正加強水利建設執法力度。
(五)建立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
當然,絕不能因為難度較大就放棄了水利建設的法治化管理。為了水利工程的長治久安,為了保證水利建設的安全和質量,為了提高水利資金的使用效率,水利建設執法必須迎難而上。在建立起水利建設執法隊伍后,可以參照水政監察隊伍的管理方式,建立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的內容比較廣泛,但比較多的是建立執法激勵制度、執法程序制度、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執法監督檢查制度、評議考核制度等有關制度。如果將水利建設執法隊伍作為水政監察隊伍的一個分支或成立綜合執法機構,則水政監察隊伍的這些制度自然適用于水利建設執法隊伍。
經過三個五年的普法教育,我區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青少年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有了較明顯的增強,許多青少年懂得了運用法律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國家、集體及自身的合法權益。然而,近年來由于多方原因,我區青少年違法犯罪卻呈逐年上升趨勢,為什么在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同時,青少年犯罪卻呈大幅上升趨勢,這不能不引起我們各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和思考。這當中,除了深受外部復雜的社會因素影響外,在我們的教育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少的缺陷。
缺陷之一:重視不夠,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
在校學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學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陣地,但在學校教育中,與其他課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足夠的重視。目前,雖然社會各界都認識到素質教育的重要性,但應試教育的影子仍然揮之不去,升學率還是家長、社會以至學校自身對教育成果的評判標準,雖然有些學校領導自己也認為法制教育非常重要,但也感到無奈,因為法制教育沒有納入教學大綱,在課程安排上,重視程度上還不夠。
缺陷之二:形式簡單,教育方法缺乏多樣化。
近年來,大多數學校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法制教育,增設了法制課程,但大多數學校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課堂教學,且教學方法簡單,經常是采取單一灌輸的方法進行教學,缺乏直觀的教育,使法制教育取不到好的效果。
缺陷之三:標準不一,教學內容缺乏規范化。
具體表現在時間上,沒有確定統一的法制課時,有的安排自習課,有的擠占政治課一點時間,有的甚至沒有安排法制課。即使是有安排上法制課,在時間安排上也往往視情而定。在教材上,目前尚缺乏成套,統一的教材,除了初中開設的《思想政治》(內含少量法律知識)外,小學和高中均無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因而使小學、高中甚至大學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缺陷之四:質量不高,教師隊伍缺乏專業化。
目前絕大多數學校的法制課教師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政治課教師兼任,個別學校是由班主任或校長兼任,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另一方面又缺乏實踐經驗,大部分僅依靠自學課本掌握一些理論知識,遇到實際問題,就顯得束手無策,甚至解答不了學生生活中遇到的問題,教學質量大打折扣,有的學校雖然聘請了法制副校長或兼職法律教師,但因受課程安排和兼職教師時間、精力有限的制約,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缺陷之五:職責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體化。
學校的法制教育由于沒有硬任務、硬指標,因而也就沒有明確的責職和目標,形成法制課上與不上一個樣、上好上壞一個樣的狀況。同時,在教育管理中由于缺乏合力,學校、家庭、社會的教育不能有機結合,學生放學或放假回家后,主要是靠家庭與社會的教育,許多家長對在校生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學校,很少對自己子女進行有效教育,即使進行教育也很有限,特別是對已離開學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由于學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通過社會環境來約束,因此,造成法制教育脫節、死角現象突出。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它不僅是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質,確保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需要,同時也是振興中華民族的需要。如何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幾種對策:
對策之一:部門要重視。開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強青少年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對減少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部門及其青少年家長要引起足夠的重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一個具體的意見,把法制教育列入法制化管理軌道,要設立法制教育專門機構,做到有人管、有人具體抓,同時要加大檢查督促力度。
對策之二:內容要豐富。各學校要充分利用第二課堂和社會實踐活動,對學生進行生動、直觀的法制教育。如播放法制教育電視片,電影和專題廣播,舉辦法律知識競賽,組織有獎征文,組織模擬法庭,開辦法制宣傳園地,印發普法小冊子,開展法律咨詢活動,參觀監獄,旁聽有關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審判活動,請政法干警講法制課,開展學生“帶‘法’回家”普法實踐活動等,讓學生在實踐中增強法的觀念。
對策之三:教學要規范。要全面貫徹中央《關于基礎教育與發展的決定》、《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學德育教育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精神和中央兩部“四五”普法規劃的要求,加強中小學法制課程建設,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制教育教學內容,要把法制教育課納入教學大綱,規定具體的課時安排,爭取在升學考試中加入法律知識的內容。司法、教育等部門要根據學生的不同年齡、心理特點、接受能力、知識結構編寫出統一標準、通俗易懂的法制課教材。版權所有
【關鍵詞】新形勢;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思考
執法規范化建設,是公安機關“三項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事關消防事業長遠發展的重大戰略性、全局性、根本性問題之一。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人民群眾對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寄予了更高期待。著眼于提升消防監督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增強消防部隊服務社會經濟發展能力,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對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中的有關問題作進一步的思考和探討。
1.結合執法形勢的新發展和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準確把握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時代意義
只有深入理解當前消防執法形勢的新發展和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才能準確把握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深刻理解其鮮明的時代意義。
一方面,當前執法形勢的發展變化迫切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大力提高規范執法水平。當前,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和信息社會的全面發展,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面臨的執法形勢出現了重大變化,隨著服務政府、責任政府、監督政府、權益保護意識等理念深入人心,群眾對執法秩序的期待度上升,公共管理中對消防執法的依賴度上升,執法相對人對維護自身權益的追求度上升,媒體、網絡對消防執法的關心度上升。同時,隨著權利意識的增強和特殊時期社會矛盾的層級積累,群眾對執法的容忍度降低,執法相對人對執法的承受度降低。此外,信息社會帶來的全時空、全方位的信息傳播及其不可控性,使網絡社會對現實社會的影響十分突出,而公權力對此影響有限。這種形勢下,執法的敏感性大幅提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引來非議,直接損害執法公信力。這就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必須要從自身尋求突破,大力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從而達到積極主動適應當前復雜的執法形勢新變化的目的。
另一方面,人民群眾的新期待也對消防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執法形勢的變化必然導致執法要求的改變。與過去相比,人民群眾對消防的執法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消防執法更依法、更規范。在執法過程中,不僅在程序上、實體上要符合法律規范要求,還要符合社會民眾的正常期待。任何一方面的偏頗,都可能導致社會輿論的責難,損害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執法公信力。在這個意義上說,開展執法規范化建設,進一步提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規范執法的能力和水平,是有效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的重要途徑。
當前,由于執法不規范,一些執法問題較為突出,損害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執法形象。執法規范化建設不僅可以解決一些突出執法問題,而且可以通過建章立制、完善規范,從制度上建立起消防執法的規范程序和具體標準,在有效解決當前突出執法問題的基礎上,通過塑造更高的執法水準、規范的執法行為、可信的執法服務取信于民,打造一支依法、高效、文明、可信賴的執法隊伍,在根本上提高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執法公信力。從更高的意義上說,執法規范化建設是消防隊伍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角色轉變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深入,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逐步推進,不僅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嚴格執法,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還要求消防執法要規范、理性,在有力打擊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同時,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個人權益,完成從單純的執法機關向法治社會的維護者、和諧社會的建設者的角色轉變。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正是要區別于傳統的“簡單合法”的執法方式,對規范執法的“細活”予以進一步的強化,有效促進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改變形象,找準角色定位,做到既合法,又適當;既嚴格、公正,又理性、平和、文明、規范;既廣泛介入公共管理,又依法有度;既嚴厲打擊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又尊重和保障人權,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
2.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需重點解決的消防執法中的突出問題
執法規范化建設要通過規范執法、提高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執法公信力來完成,在消防執法工作中,執法思想、執法機制、執法程序以及執法行為等方面顯現出一些不足,監督執法工作仍存在不夠嚴格、理性、規范、文明現象,主要存在“四個不規范”。
2.1執法思想不規范
有什么樣的執法思想,就會產生相應的執法行動。執法思想必須適應形勢發展,這樣才能指導執法行動主動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當前,有的消防監督人員囿于傳統執法思維和觀念,只講嚴厲打擊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忽視對執法相對人的權益保障;有的消防監督人員在復雜的執法形勢面前,缺乏正確的執法觀念,片面從寬執法,喪失執法原則,不能嚴格公正執法。其結果是,由于思想不明確,一說嚴格執法,就成“野蠻執法”,忽視執法相對人的權益保障;一說規范執法,就束手束腳,“軟弱執法”,對本應該依法管理的事項不敢管理。周而復始,形成執法怪圈。
2.2執法裁量不規范
消防執法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工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執法過程中不僅要依照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還要依照國家、地方、行業技術規范標準來開展執法活動。但實踐中,許多執法人員并沒有吃透法律、規范的精神,對所依據法條一知半解,甚至張冠李戴,表現在:隨意引用消防法律、規范條款、導致違法行為與處罰依據的法律規定不相符;不能正確區分違法行為與火災隱患的界限;行政案件的自由裁量太大,相同情節的違法行為處罰金額幅度不一等。
【關鍵詞】知識產權;戰略;影響
1、知識產權制度建立的關鍵
國務院于2008年6月5日關于《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以下簡稱“綱要”)進行了正式的公布,這個文件的頒布,意味著國際競爭力經過自我創新能夠得到提高,從而也推進了國家經濟社會進步的戰略方針,預示著知識產權事業將會逐漸起色。國家經濟快速進步的關鍵競爭力是知識和技術,隨著經濟迅速發展時代的來臨,它受到了大家的重視,從而導致知識產權的位置也同樣受到了重視。為了能夠使我國知識產權的制度建立和我國未來發展的經濟社會?起到重要的影響力,關于國家知識產權策略的問題國務院也進行了制定。
知識產權立法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策略方面具有最根本且重要意義的是建立知識產權制度。首先,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提和基礎是法律制度,只有經過法律制度的同意和規范,才能夠執行知識產權的實施和建設。在民事權利中知識產權屬于對世權。對世權的根本原則是權利法定。權利法定的概念就是指當事人約定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需要由法律來制約對于權利的種類和權利的內容。在一個國家里面,知識產權的形式受智力結果所制約著,只有得到國家法律的確認之后所謂的知識產權才具有相應的法力效益。知識產權立法是知識產權發展的前提和根本,也確定了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是必然存在的一個先決條件。對于綱要實行的引導和支持需要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改善。改善知識產權制度是綱要實行策略的首要任務,同時在策略的實施中應當確定建立知識產權的快速發展。我們應當在國家知識產權策略的實行中,不通順?
2、建立我國知識產權法制的對策
2.1彼此之間的連接不協調。知識產權的立法時間比其他方面要短些,原因是不管是在國內、國際方面,都會出現各式各樣的新問題、新現象,體現了知識產權在各方面的活躍性。從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創立至今,專利法已經完成了第三次修訂。商標法和版權法將要面臨第三次修訂。即便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修訂的如此頻繁,然而對于許多前沿問題仍然沒有應對措施。比如,專利與標準之間存在于專利方面的問題,隨著技術進步版權方面產生的銜接服務商的責任因素,隨著開放注冊商標在商標方面帶來的惡意搶注現象日益增多等。另外,還有如間接的侵權問題如何進行判斷,以及誠信原則等,這些屬于知識產權方面的民事法律問題的共同特點。雖然這些問題在?領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突出較早,知識產權立法需要解決這些問題往往更為迫切。存在的這些問題在知識產權方面的表現比在民事方面的表現要早一些,因此對于處理這些問題知識產權方面是迫在眉睫的。利用普通的民事法律若可以找到完善處理的方法的話,就能夠節省立法的資源,免除很多復雜的步驟,同時實際生活中所存在的迫不及待的問題也可以得到處理。因此,我國今后在關于立法、執法的工作方面的課題就應當加以重視和深入探究,促使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與民事法律體系之間的密切合作,制度合力更加有效。
2.2知識產權所存在的漏洞。防止濫用知識產權式綱要策略目標中的核心內容,想要保護市場秩序的公平和群眾的合法權益以及防止知識產權的濫用,需要制訂有關的法律法規,從而限定合理知識產權的范圍。即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在多年的努力情況下,已日益完善,然而很多具體的制度還應該進行改善。我國目前在知識產權方面,相對嚴重的是假冒、盜版等現象,對于侵犯人權的維權成本比較高,因此,造成不能及時保護好知識產權的利益。出現這樣的情況,歸結于法律體制的原因和執法原因。例如,侵權人通常利用確權程序過長這個因素來拖延訴訟,從而逃避侵權責任等。此外,知識產權的濫用想象存在于知識產權方面,例如,為了排除與他人的競爭,惡意對他人提出侵權警告甚至訴訟;這是許多權利人在權利并不穩定或者缺乏侵權事實的狀況下,有些權利人取得專利、注冊商標等知識產權,是希望能夠給他人的生產經營活動設置知識產權障礙,從而得到高額使用費或賠償金,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這些現象的存在,告誡我們應當深刻的思索和探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將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均衡,合理、正確地設定知識產權的適用范圍,能夠合理維護知識產權,還能夠制止給社會公眾由于知識產權的操縱性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3、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進步趨勢
3.1知識產權在不同方面的位置。發展不均衡發生在我國的文化和技術方面,在文化方面,雖然我國文化傳承豐富但文化產業相對落后,技術方面,我國某些科學技術在理論研究和實踐方面處于國際領先地位,而另一些科學技術方面與國際水平相比卻相差甚遠。因此,對于我國未來發展中建立知識產權法制與保護知識產權等不同方面的狀況要相互結合,從而達到準確合理的保護水平。這樣能夠加速我國優勢領域的進步,使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與國情更貼切,更有特色。
3.2處理知識產權的濫用原則。應加以重視的是未來建設知識產權的法制中對于知識產權權利和社會公眾的均衡聯系,因為知識產權是具有操作性意義的權力,它的實行對于公眾有著很大的影響力。法律制度的許多實例顯示,在實施中只對于權力施行保護政策,而忽略了形式的嚴格控制,那么就會造成濫用權力,同樣的道理知識產權也是一樣。我國現今出現了不正當實施知識產權的情況,如訴訟權濫用、惡意申請臨時保護、強行搭售、無正當理由拒絕許可等。許多濫用知識產權的問題和反操縱問題相混淆,顯示出了知識產權濫用現象的復雜性,為了在未來發展中能夠更深層的明確和規范建設知識產權法制,應當合理限制未來的操縱行為與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問題。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自身存在缺點導致許多濫用知識產權的問題,因此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應當進行改善,針對知識產權濫用現象對相關法律法規做出更好改善、規范。
3.3從國情出發,解決實際問題。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自從加入WTO以后迅速發展,現在已經與WTO接軌,然而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由于頻繁的國際貿易往來仍面臨著很大壓力。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實現了由國內向國外的發展變化,從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過程和建設成果能夠表現出來。經濟增長模式在創新型國家的建設局面下逐步轉變,知識產權保護也需要改變,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規進行合理的協調,應當隨著國情來轉變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從而我國經濟發展中需要處理的現實問題得以解決。總之,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從改革開放以來迅速發展,得到令人矚目的成果,知識產權制度在實行也獲得了理想的結果。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系統維護的先進性和有效性,我們仍需要不斷完善的法律系統,它更實用的解決我們的問題,更符合在中國國情的條件下,更適應中國的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需要。然而,我國知識產權法制體系要維持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的進步性和有效性,就應當對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進行不斷的改善,從而能夠更切合我國國情,順應我國經濟文化進步的需求,進而處理我國的現實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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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針對作為金融弱勢群體的小微企業和農戶, 在具體運營環節中還存在不少困難。如何更好地為該群體服務, 首先就需要一個相應完善的普惠金融法律制度體系, 需要相關法律政策對金融監管、風險規避、發展創新等做出規范和指導。因此, 研究普惠金融的法制化建設對于能否真正推進普惠金融建設, 為廣大貧困落后地區金融需求主體真正提供金融服務具體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普惠金融法制化建設現狀
目前, 我國普惠金融法律制度體系主要包括法律, 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等。法律制度體系為普惠金融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做出指導, 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憲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對相關機構做出業務運行規定, 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 另外在有關鼓勵其發展方面也有不少相關法律法規, 如《關于實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的通知》《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普惠金融法律制度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中,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目前還存在不少問題。
(一) 普惠金融監管體制不完善
普惠金融的發展在獲得政策支持的同時必須受到規制才能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普惠金融經營活動中存在不少風險, 但是目前的法律監管體制不健全, 因此無法對普惠金融做出完善的監管。
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 農村地區的金融監管卻相對混亂, 法律制度不成體系。農村地區的金融機構受到的監管不僅來自于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 還來自于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公安部門等。農村地區的普惠金融涉及面較廣, 金融服務多樣化, 但是法律制度沒能對應相關的業務范圍以及風險程度做出明確的約束。該現象出現的原因在于金融監管體制的不健全, 在農村地區尤其明顯。各部門之間權責不明, 出現的結果就是職能混亂, 甚至出現職責重疊或者監管疏漏, 更嚴重的就是相互扯皮或者監管不力的情況。監管不力不利對普惠金融的推進有制約作用, 還為其后續發展埋下隱患。另一方面, 小貸公司作為推進普惠金融的主要工具, 其身份尷尬。小貸公司經營的是貨幣業務,在業務方面屬于金融機構, 但是該身份在法律層面卻沒有得到承認, 小貸公司還是屬于一般工商企業。一般工商企業受到的監管并不適用于小貸公司, 因此在監管時難免出現監管不力或者監管混亂的狀況。其次, 小貸公司服務對象主要是小微企業等金融弱勢群體, 發展過程中應受到政策優待, 但是對于小貸公司非金融機構的稅收制度卻并沒有給予其發展優勢, 一般工商企業的稅率為25%, 金融機構的稅率為15%, 相對于其他金融機構而言, 小貸公司在這方面并無發展優勢, 因此在推進金融業務時動力不足, 為小微企業及農戶提供相關服務存在成本壓力。
(二) 征信體制不健全
征信體制的健全有助于了解借貸者的信用情況, 有利于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規避風險, 對普惠金融體系的推進起到重要作用。
自2003 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履行征信管理職責以來積極推進征信法規建設。目前我國的征信體系相對落后, 體制不健全, 主要是以《征信業管理條例》為主,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等相關條例為配套的體系。完善的征信體系需要多重法律法規的約束, 當前法律體系的約束力相對薄弱, 約束范圍也不夠廣, 不能完全支撐普惠金融的發展。如圖1 所示, 央行征信系統下自然人信用檔案數與有貸款記錄的人數相差甚遠, 目前的征信系統還未能將完善的征信信息納入系統, 征信體系亟需健全, 相關法律也有待擴充。
(三) 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
2008 年銀監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小貸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該意見指出小貸公司的退出包含解散和破產兩種途徑。小貸公司的解散和破產是按照《公司法》實施, 但是小貸公司具有金融機構的屬性, 經營過程中存在重大風險。對比銀行業的發展, 2015 年我國銀行業實行存款保險制度, 削弱了機構破產對存款人造成的風險, 而小額貸款公司并沒有類似制度約束, 因此其運營過程存在風險, 目前的退出機制并沒有對該種情況的退出做出明確指導。
另一方面,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合法經營的小貸公司可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改造為村鎮銀行。目前我國的小貸公司在數量上不足小覷, 在改造成村鎮銀行的過程中也存在不少麻煩,如何跟進監管便是其中的一個大問題: 由于小貸公司屬于一般工商企業, 在受到的監管約束方面與金融機構不同, 在轉制為村鎮銀行之后, 其監管主體出現變化, 數量龐大的小貸公司在規模上對監管當局造成困擾, 監管資源難以分配得當, 監管格局也將發生變化。
二、國外主要發達國家普惠金融法制建設概況
國外主要的發達國家都基本上有較為先進的普惠金融法律體系, 這些法律體系綜合理論研究以立法實踐而成。從理論角度來看, 從1960 年開始,普惠金融法制化的雛形農村金融法制化逐漸成為金融學和法學主要的研究對象, 農村地域的金融弱質性、低效率化以及風險的控制需要專門的法律制度進行規范。健全的法律制度對于普惠金融的推進壯大具有重要的作用。從立法角度來分析, 無論是實行大陸法的發達國家還是實行普通法的發達國家,不管是實行民商統一的發達國家還是實行民商分立的發達國家, 基本上都通過農村政策性金融法、農村合作性金融法、農業保險法(見表1) 等較為成熟的普惠金融法典來充實培育該地區的金融市場。發達國家主要以政策性的金融法律制度作為指引,給資金需求者提供資金, 為農村地區的經濟帶來發展的資本, 最終達到建立完善融資渠道便捷的農村金融市場。合作性金融法律制度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基礎, 鼓勵合作性金融的發展壯大, 正好符合地區農業生產以及農民居住不集中、分散的特性, 這不但有利于降低雙方交易的成本, 更有利于提高雙方交易的效率; 農業保險制度是發展農村普惠金融的保障, 主要防止農業生產不確定性的發生, 保障農業的正常發展, 減少損失, 提高安全度。
三、我國普惠金融法制化建設的主要路徑
現階段關于普惠金融的法律體系還不是很完善, 普惠金融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很多阻礙, 這就需要從法律上進行完善。2016 年1 月15 日, 國務院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 20162020年)》, 規劃提出, 逐步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關法律法規, 形成系統性的法律框架, 明確普惠金融服務供給、需求主體的權利義務, 普惠金融的法制化建設需要考慮諸多因素, 但是未來政府制定完善的普惠金融的法律、法規時, 更多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一) 完善普惠金融監管
普惠金融的良好運行需要法律制度來規范, 目前普惠金融法制監管不到位, 農村地區的監管相對混亂, 需要明確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約束。首先,農村地區的普惠金融法制不成體系, 相關部門需要根據農村的現實狀況來制定基本法, 完善符合其發展需要的法律體系。其次, 我國實行分業監管, 農村地區的普惠金融應主要由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相關法律必須明確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監管主體和內容。另外, 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具有多樣性, 監管當局必須應對不同業務、不同風險, 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進行約束, 使得農村的普惠金融有法可依, 形成體系。
在有關小貸公司的法律地位方面, 其金融機構的身份還有待認可。小貸公司經營的是金融業務,受金融當局的監管更有利于其健康發展, 也為監管活動減輕負擔。另外, 小貸公司主要為小微企業等群體服務, 法律地位的認可有助于其業務范圍的拓寬, 其融資成本也可進一步降低, 降低稅收和運營壓力, 為小貸服務的進行提供良好的環境。
(二) 促進征信體制建設
普惠金融主要針對中小企業、農戶等金融弱勢群體, 而征信體制的建設有助于改善地區信用條件, 為普惠金融的推進創造良好環境。
我國征信體系主要包括公共征信系統和私營征信系統, 公共征信系統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推進, 征信機構則受到相關法律制度的約束, 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下進行。完善的征信體系必須由兩者共同推進, 公共征信系統的信息收集方式比較窄, 私營的征信機構的渠道較廣。目前, 從法律上優化征信體制的法制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1. 完善信用激勵和懲罰制度。普惠金融在推進過程中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戶提供金融服務和優惠政策, 信用體系的建設應在該過程中有所體現。根據信用評級來制定有關信貸準入及其額度的法律體系, 對于信用良好的小微企業和農戶, 降低其利率水平, 提高其融資可得性; 對于失信行為則加大處罰力度, 明確相關懲罰措施。
2. 加強對于征信機構的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征信機構的信息收集渠道要比公共征信體系的渠道更廣, 但是也因此帶來問題。有關征信監管的法律制度還未健全, 征信機構在征信過程中是否會損害個人的利益, 征信機構的信用是否得到保證, 目前的《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并未對其做出明確說明,相關法律還需推進。
(三) 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于小貸公司的市場退出做出了規范, 規定退出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貸公司在性質上屬于準金融機構, 其經營活動中存在風險, 一般工商企業的破產退出條例似乎并不完全適合小貸公司。目前對于小貸公司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普遍欠缺, 但是已有地區先行, 如廣東出臺的《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試行)》, 該指引是全國首個對小貸公司規范退出機制的指導文件, 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后實際注冊資本的限額。股東難以撤資是小貸公司運營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相關法律也并未對其做出規范,在普惠金融法制建設過程中可參考廣東省的實行文件, 對此作出改善。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村鎮銀行暫行規定》中指出,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村鎮銀行的進行必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 如此民間資本便對小貸公司失去了控制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 推動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的設立。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對于深化金融改革有重要意義, 因此在小貸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時應因考慮保留其民間資本的控制權, 相關法律制度也需對此做出改善。
(四) 改善金融排斥
關鍵詞民族地區 民族法制 完善
文章編號1008-5807(2011)02-078-01
一、我國民族法制建設的現狀與問題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的民族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應該看到,我國的民族法制建設也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相對滯后
《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國家處理民族關系和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法律,是管理我國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事務的主體性法律制度。面對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動向、新問題,現行的民族法律制度顯現出相對滯后性。如,《民族區域自治法》自實施以來,至今尚未出臺《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具體實施細則以及自治區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自治條例。對于已經出臺了自治條例的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面臨修改。此外,由于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法》缺少違法追究機制的設置,欠缺紛爭解決平衡機制和事前征詢機制的設置P,也沒有規定相應的責任與制裁制度,使得現實中不履行法律義務的違法行為無法得以追究,法律責任也就是無從談起。這就使得對于違反《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違法行為,無法明確其法律責任,更談不上責任的落實與追究。
(二)《民族區域自治法》難以得到有效的實施
過于政策化和原則化的法律規定使得《民族區域自治法》不能有效的實施。這樣就造成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造成國家所制定的許多法律特別是行政法規可能因對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不正確甚至是錯誤的理解而與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相沖突;另一方面,造成有關國家機關在制定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利益的政策時發生偏差,致使政策失去合法性。同時,自治法法律條文缺乏明確的界定和相應的法律解釋,致使許多國家機關在履行自身職責時,無所適從。如《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8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干部中,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Q再如,該法第56條第1款規定,“國家在重大基礎設施投資項目中適當增加投資比重和政策性銀行貸款比重。”R在實踐過程中,到底該如何加大、適當的度是多少以及應當的標準等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
(三)一些地方、一些部門民族法律意識淡薄,民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不夠,民族法制建設的重要意義沒有被廣泛地認識
民族法學理論研究相對薄弱。民族法學的研究在系統性、超前性、指導性、深入度等方面起步較晚,基礎比較薄弱。理論的薄弱,必然使民族法制的建設呈臨時性、應急性特征而無法形成良好的發展態勢。可以說我國民族法學研究相對于民族法律體系建設的需要而言還很薄弱,還沒有形成具有獨立學科特色的、相對成熟的科學的民族法學基本理論體系。
二、完善我國民族法制的幾點建議
鑒于我們現行民族法制存在著諸多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完善。
(一)根據當前國家發展規劃,適時調整和修改《民族區域自治法》
從現實出發,根據我國少數民族發展的現狀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做適時的調整與修改。首先,把對《民族區域自治法》中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區發展的法律條文進行擴張性的法律解釋,充分體現并確保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利的行使,并將其具體化到《〈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條例》中去。其次,立法機關應當把《民族區域自治法》中的政策性條款具體化,使用較高確定性的措辭界定《民族區域自治法》中的模糊性詞語,進一步明確《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規定的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使國家機關及各有關職能部門準確把握和運用政策性條款,并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正確履行其職能。建立并健全對國家機關及自治機關行使權利、義務的監督機制。再次,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惠及到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規定納入到《〈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條例》中。最后,在《民族區域自治法》中增加責任落實與監督的內容,健全《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監督機制和責任機制,完善民族法制監督體系。
(二)增強民族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法的價值是在實施中實現的,不能實施的法律只是一紙空文,不會產生任何的實際的社會效用。因此,我們的民族法律制定要改變過去那種過分強調穩定的粗線條和原則性的制定方式,要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為調整民族地區現實的社會生活服務,增強民族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三)加強民族法制的宣傳和教育,增強人們的民族法制意識
民族法規要發揮最大的效果,必須依靠全體公民的普遍遵守。我們要通過加強民族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增強全民的民族法規意識,使其自覺遵守。民族地區的各級領導干部要首先帶頭學習民族法,依照民族法辦事,發揮表率作用;有針對性地加強宣傳工作,宣傳民族法的地位、內容和特征,在全體社會成員中培養崇尚法律的信念,使人們在法律至上的觀念下, 自覺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注釋:
韋以明.《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改之瑕疵.法學,2001(8):20-21.敖俊德.關于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改和實施的幾個問題.中南民族學院學報,2001(3):5-8.
3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大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第82條,第85條.
關鍵詞:空間技術;智慧城市;精細化管理
“十二五”期間,許多城市提出了構建“智慧城市”的目標,同時也是我國城市堅持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表現,智慧城市的建設將促進我國社會的平穩發展。自2008年11月IBM提出了“智慧城市”概念,世界各國不斷進行智慧城市的實踐,例如新加坡的“智慧國計劃”、韓國的“U-City計劃”、國內的“智慧上海”、“智慧雙流”等等[1]。但是學界對于其定義以及內涵的理解多樣化,甚至與其他概念混淆。因此,如何正確認識智慧城市的內涵以及實質成為現代政府、產業、學界、科研等各領域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智慧城市的內涵
“智慧城市”這一概念是由IBM公司于2008年在外國關系理事會中提出的,學界對其理解各有不同[2]。IBM對于“智慧城市”的定義為:在現代信息技術以及通信手段的基礎上,對城市運行核心系統中的重要內容進行監測、分析,從而對治安、環保、城市服務、工商業活動等方面的需求做出智能化反應,進而為城市居民創造一個和諧的生活環境[3]。筆者根據智慧城市發展中的建設項目以及目標發展進行分析,認為其是數字化技術聯合智能管理的泛在服務。
智慧城市建設是以信息技術為基礎,特別是數字信息技術,通過不斷創新和完善包括城市信息收集、監測、綜合信息智能處理以及服務等方面的智能化基礎設施,將傳統的城市管理模式轉為信息化城市管理,同時構建完善的城市管理體系,此外,可以對城市中的交通、資源、環境、經濟等領域進行數字網絡管理,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提高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從而帶動城市轉型。
二、智慧城市的核心環節
智慧城市是將信息技術與城市建設及管理相結合,其中應用到了許多高新技術,其中空間技術,對智慧城市的構建起到了重要影響,具有位置信息獲取、傳遞、定位等功能。隨著我國航空航天技術的不斷進步,可利用空間資源越來越多。合理利用我國空間資源,將空間技術融入智慧城市的建設、發展和轉型等方面,是我國發展智慧城市需要解決的問題[4]。筆者基于智慧城市的功能以及流程,對核心環節進行分析,其主要集中在三方面:(1)信息感知。對城市信息按管理需求進行數據采集以及動態監測,其主要是對末端傳感器、底層傳感網關以及上層感知傳送管理系統這三部分的應用。現階段的網絡建設中,多以滿足流量大、在線時間長為目標。但是城市感應網絡的要求多為流量小、在線時間短、隨需信息感知[5]。所以,網絡帶寬并非其建設過程的重要問題,而如何構建適應其要求的數據傳輸以及信息傳感管理,成為城市信息感知的制約問題;(2)便利協同。多信息系統的聯合運作,實現交互式處理,智能化系統能夠對反饋信息進行迅速、靈活、準確的分析并且有效地解決問題[6]。所以,協同運作是構建完善的智慧城市管理系統的重要前提;(3)智能處理。智慧城市管理系統需要具備分析、建議、行動、事后評估等能力,能夠為決策提供支持,實現智能化響應。
三、空間技術在智慧城市中的主要應用
空間技術涵蓋了航空航天等領域,同時,又包括了遙感、通信、導航技術。空間技術作為智慧城市構建中的核心技術,其主要表現為:
(1)空間技術與地面探測技術聯合,從而構建了陸空覆蓋、全面感應的城市信息傳感網絡,進行有效的城市信息探測。其中天基包括資源、環境、氣象衛星、專用衛星等方面的資源;空基包括無人機、有人機、飛艇等探測工具;地面包括視頻、移動終端、RFID讀卡器等探測工具;(2)構建陸空立體通信網絡,為地面通信提供應急通道。天基包括同步、移動通信等衛星為主要衛星,并輔以北斗導航衛星支持,構建高效、多渠道的通信網絡。空基包括飛艇及無人機,從而實現全天候、無縫隙的通信應急網絡。地面主要以促進有線和無線網絡發展,推動3G、4G移動通信技術發展,滿足客戶對信息傳遞的需求。
目前國內在北京、上海、寧波等城市開展了智慧城市建設活動。上海在“十二五”期間初步形成了智慧城市的雛形,并明確了四個關鍵點:①重視信息網絡構建,發展4G、WIFI等無線寬帶網,并將其在全市覆蓋,推動物聯網、智能技術的發展;②推廣信息技術在各行業的應用;③重視信息技術的創新和發展;④優化信息技術的創新環境。南京智慧城市的構建主要從三方面著手:交通、醫療以及電力,政府逐漸向服務型政府轉型。通過擬定智慧交通管理以及智慧鐵路系統,有效解決、道路擁堵等方面的問題,有效提高了通行效率,提高城市居民的幸福感;醫療方面主要是集中在醫療電子信息的無障礙流通方面,提高醫療決策以及醫療服務水平;智慧電力主要從配電網絡安全性、穩定性以及輸送方式的靈活性等方面著手,實現城市的平穩發展。寧波從經濟、社會、文化、政治以及生態文化等方面出發,全面構建智慧城市,并通過多年努力,將寧波建設成具有港口城市特色的智慧城市,并力爭在2020年進入國際智慧城市的名列中。
四、智慧城市的積極影響
1. 智慧城市能夠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智慧城市能夠通過自身功能的應用,有效解決現代城市在公共服務及管理、就業、醫療服務、交通運輸以及社會監管等方面的壓力。智慧城市的建設能夠幫助政府提高政務處理效率以及決策水平,除此之外,城市發展能夠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惠及百姓。
2. 智慧城市能夠緩解環境污染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我國城市化以及工業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對我國城市生態環境造成了巨大的影響,雖然現代城市已經認識到環境污染的嚴重性,但是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仍存在許多問題。智慧城市能夠通過充分挖掘各方面的信息資源,加強對高污染、高能耗的行業的監管力度,降低經濟發展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最大限度提升經濟效益和環保事業的共同發展,為我國社會堅持可持續發展提供有效支持。
3. 智慧城市能夠促進城市產業結構優化
城市經濟發展面對著嚴重的資源匱乏,智慧城市通過對城市信息的收集,了解城市生產領域的具體情況,提升信息技術在現代城市管理的利用率,改變我國城市經濟發展形勢以及產業結構,推動我國城市產業結構優化,由勞動力密集產業向高新技術、知識型轉變,有助于推動我國經濟的合理發展。
五、結束語
科學技術成為現代城市發展的主要推動力,物聯網、空間技術等新興技術成為智慧城市的核心技術,突破了傳統城市基礎設施以及信息設施相分離的觀念,將城市中的空間資源有機結合起來,為城市管理、工業生產以及居民生活等方面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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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丹華.空間技術助力循環經濟――劉志嶂會長在空間房地產 建筑新技術交流會上講話[J].城市開發,2012,14(4):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