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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赫斯塔特銀行倒閉事件,使得國際社會對跨國銀行的監管合作從理論探討轉而進入實踐層面。1975年,在國際清算銀行的主持下,以十國集團為核心的中央銀行行長成立了“銀行業監管實施委員會”,又稱巴塞爾委員會。該委員會于同年發表了《對國外銀行機構監督的原則》,簡稱《巴塞爾協議》,首先明確了對外資銀行,東道國與母國共同負有監管責任。巴塞爾委員會于1983年對1975年的《巴塞爾協議》進行了修訂,改變了1975年協議中東道國監管原則與母國監管原則并行、不分主次的做法,采納了1978年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綜合管理法”,重新劃分了東道國與母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責任,體現了“母國監管為主,東道國監管為輔”的總體思路。此后,巴塞爾委員會推出的一系列協議或報告中,都進一步強調了母國監管的重要性,如1997年影響廣泛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重申全球并表監管的重要性,強調母國監管為主,要求東道國從信息交流等方面配合母國實現有效監管。雖然“巴塞爾協議”的法律性質至今尚無定論,目前的主要觀點是“國際慣例說”。⑴也有的學者認為“巴塞爾協議”屬于軟國際法,但是不論是“軟法說”還是“慣例說”都承認了“巴塞爾協議”對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深刻影響及現時的指導意義,因此可以說“巴塞爾協議”所提出的“母國監管為主,東道國監管為輔”反映了各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總體趨勢。
本文將從國際法角度探討,東道國與母國對外資銀行監管合作的理論依據,即東道國與母國分別依據哪項國際法原則對外資銀行享有管轄權,當雙方管轄權發生沖突時如何解決,以求通過這樣的探討能更進一步地論證“母國監管為主,東道國監管為輔”原則的合理性。
國家管轄權主要是涉及每一個國家對行為和事件后果加以調整的權利的范圍。⑵那么如何確定一國對哪些行為與事件后果可以加以調整呢?“行使管轄權的權利決定于有關問題與行使管轄權的國家之間有相當密切的聯系,從而使該國有理由對該問題加以規定,而且也許也有理由超越其他國家的競爭性的權利。”⑶也就是說,一國只能對與其有緊密聯系的事項主張管轄權,當多個國家對同一事項都具有某種聯系時,以其中一國的管轄權為優先。那么現在的首要問題在于,東道國與母國分別與外資銀行存在何種聯系,從而對外資銀行享有管轄權。
一、 東道國
外資銀行實際上相對于東道國而言,即位于東道國境內但資本的全部或部分來自海外的銀行。各國對外資銀行在內國所允許開設的種類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對外資銀行的規定包括三類:外國金融機構在國內設立的分行、全資子銀行、合資銀行。但不論外資銀行是何種類型,不論其是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何國國籍,該外資銀行總是在東道國領域內從事日常營業活動,因此首要的,外資銀行與東道國之間的聯系在于外資銀行在東道國領域內的存在,即屬地性。其次,對于子行與合資銀行,它們是在東道國境內成立的法人,如果東道國是依據成立地說確定法人國籍,那么子行、合資銀行與東道國之間的聯系還具有屬人性。但是,由于屬地性是管轄權的首要根據,即屬地管轄權優于屬人管轄權,因此,一般地,東道國會依據屬地原則對外資銀行主張管轄權。
二、 母國
東道國對外資銀行主張管轄權的依據是簡單易見的,而母國對本國銀行海外機構主張管轄權的依據較之前者則要復雜得多。國際法上,確定管轄權的依據有四項原則,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后兩項原則一般適用于刑法領域,下文主要探討母國是否能夠依屬地原則或是屬人原則對東道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主張管轄權。
(一)屬人原則
1.對于分行
分行是指外國銀行在東道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外國銀行在東道國境內的延伸和組成部分。由于分行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際上只是母行的一部分,從而通過母行與母國具有屬人性的聯系。即,母國可以主張對分行的屬人管轄權。
2. 對于全資子行與合資銀行
全資子行與合資銀行都是在東道國境內,依據東道國法律,注冊成立的獨立于母行的法人實體。 那么問題就產生了,如何確定全資子行與合資銀行的法人國籍?
國際法上確定法人國籍的原則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本座說和成立地說。這兩大主張在國際上影響最大,適用最廣⑷。成立地說,即以法人注冊登記地做為法人國籍國。本座說,對本座有兩種理解:一種理解認為本座是法人實際控制管理中心地;另一種理解是認為本座指營業中心地或開發中心地,由于營業中心可能分處幾個國家,因此采用后一種理解的國家很少。而在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中,法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與其他標準相比,在某種意義上占有優先適用的地位,至少在國際稅法上有這種實例。⑸如果以成立地為標準,那么全資子行與合資銀行都具有東道國國籍;由于全資子行與合資銀行(由東道國占有絕大部分股分的合資銀行除外)是完全或至少大部分受控于母行,因此若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標準確定法人國籍,那么全資子行與合資銀行就具有母國國籍。二戰后,國際上有一種明顯的傾向,即主張和實行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結合作為確認法人的法律人格的標準。⑹因此,全資子行與合資銀行就很有可能同時具有東道國國籍與母國國籍。
我國以成立地說作為確定內國法人國籍的標準,即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律登記成立的法人具有中國國籍,同時對于外國法人在外國依據該國法律取得該國國籍予以承認,不論該國以何種標準確定法人國籍 .也就是說,我國并不排斥全資子行與合資銀行同時享有東道國與母國國籍。可見對于全資子行與合資銀行,母國也可以主張屬人管轄權。
關鍵詞:引航艇 登離平臺 安全隱患
從2012年7月1日起,航運界針對引航員轉運安排已經啟用新的標準,即修訂后的SOLAS V/23和相應附則,這些新修訂的內容確實解決了在引航員實際登離輪過程中所遇到的許多問題,必定能大幅度地提高引航員登離輪的安全性。在修訂的過程中,中國引航協會和海事部門積極進行參與,分析世界各國同行的提案,并針對我國情況,一方面完全贊同各國為提高引航員人身安全所提出的各項建議,另一方面提出了我們自己的觀點,其中部分內容已經被國際海事組織所采納并寫入了上述的修訂部分。
引航員轉運安全狀況
通過對我國從1990年~2010年之間的26次引航員登離輪過程中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進行分析,可以看出,引航員由于抓空、踩空、引航梯斷裂等原因從引航軟梯上墜落引航艇或水面所造成的傷害占到了絕大部分,而引航艇和組合梯中的舷梯相碰撞導致的傷亡也不在少數,這些事故的發生,都直接或間接地和引航艇有關聯,如果引航艇上的登離點安排能夠更合理一點,如果引航艇上的操作人員能夠配合得更加好一點,如果引航艇的設計能夠更加合理一點,那么這些事故或許就能夠避免掉。因此在一個安全的轉運過程中,引航艇的作用非常重要。一個好的引航艇,能夠在惡劣的海況中最大程度減少登離過程中的危險,而且即便引航員在登離過程中發生墜落也能提供保護,避免發生嚴重的傷亡。
因此我國在針對引航員轉運安全性提高的提案中提到作為一個完整的引航員轉運安排過程,必須要同時考慮到引航艇在轉運引航員時與引航梯的安全匹配性問題,以提高引航員在引航艇和引航軟梯轉運的過程中的安全性。雖然該內容由于和SOLAS V/23所闡述方向不同而未能在本次修訂中有所體現,但我們認為這里可以作為一個單獨的議題進行必要的探討。
雖然在良好的海況下,一般的引航艇都可以安全地轉運引航員,但隨著船舶大型化和管理機構對引航要求的提高,傳統的引航員登離輪點有越來越向外海方向延伸的趨勢,外延的引航員登離輪點位置往往是沒有遮蔽的敞開水域,幾乎常年都有風浪,不少港口因為航道的關系,難以完全做下風,有的即使做了下風,風浪還比較大。港口的營運壓力有時會使引航員不得不在風浪中進行登離輪,除了直升飛機作為轉運手段外,如果沒有好的引航艇和引航艇上人員的良好保護,通過引航艇上下船對引航員的人身安全威脅較大。
風浪中發生在引航艇和引航軟梯轉運的過程中的部分安全隱患:①在風浪中和大船靠攏時引航艇上下劇烈顛簸,引航員上下時在艇甲板上站立不穩、跌倒等,這種情況在頂浪時尤其危險;②風浪中和大船并靠頂浪航行時引航艇船頭和大船之間的夾檔會大量上浪,打到引航員身上;③當大船上引航軟梯安放過低時,引航艇靠攏時擠壓引航梯,風浪顛簸中當引航艇落下時還會向下扯拉引航梯導致其斷裂。④引航艇的前半部在風浪顛簸中抬升而和引航組合梯中的舷梯的下平臺相碰;⑤引航舷梯寬度較大,當引航艇靠攏時,引航艇的上層建筑可能和舷梯相碰撞;⑥引航艇和引航梯轉運過程中容易發生抓空、踩空等危險,萬一發生墜落,極有可能發生傷亡事故,等等。
引航艇使用分析
目前世界各國港口使用的各種不同的引航艇,有些類似于普通的交通快艇。在良好海況下使用非常方便,但是在惡劣的海況下會給引航員登離輪帶來危險;有些港口對引航艇進行了部分改動以適應引航員轉運的需要;在一些海況較差的大型港口已經有了專門設計的大型引航艇,我們可以通過研讀各種不同類型的目前在使用的引航艇,來發現其設計使用的理念,也能夠發現需要改進之處。下面以幾種在各地使用中的引航艇為例進行比較分析:
上圖中的艇設置了高位登離平臺,位置很好,可以方便引航員登離,但是引航艇的操縱人員看不到引航員登離,而且駕駛室和登離輪點之間有玻璃窗等阻隔,不利于聲音溝通,有潛在危險:而且萬一人員落水后沒有近水平臺和施救工具,難以救援。
上圖中的艇設計上考慮到了引航艇擠壓引航梯的問題,船尾有近水平臺有利于施救落水者。但削進的護舷材范圍較小,風浪中如果艇和大船間的相對位置發生移動,可能會拖到引航梯;而在前甲板布置引航員登離輪點則上浪和顛簸機會較大。
上圖中的引航艇實際上只是個交通艇,沒有專門為引航員設立登離點,風浪中登離可能比較危險。
上圖中設置了高位登離點,可供不同的高度進行登離,登離點比較開闊,且駕駛臺在后部,操作者能夠清楚地看到引航員上下,是一個不錯的設計安排。高位登離點可能是由于考慮到船艇搖晃時避免和大船相撞,因此安排成斜狀,這樣靠攏時高位登離點和大船舷邊會有一段距離。
上圖中的引航艇在接送引航員時,如果大船上使用的是組合梯的話,其駕駛臺和大船的舷梯的下平臺可能會發生碰撞。
上圖中駕駛臺設在后部,視野非常好,但如果在駕駛臺前設一個高位登離平臺方便引航員上下就更好了:
上圖為不錯的設計,但如果駕駛臺和登離輪點布局后移,風浪中被浪打到的機會和上下顛簸得幅度都會小一點:
上圖是一個簡易的登離平臺,比較實用。
上圖的雙體水翼大型引航艇(SWATH)抗風浪非常好,但價錢貴,日常維護復雜。
引航艇的合理設計
根據觀察,在風浪中登離大船時,一般引航員在引航艇上下顛簸幅度2米范圍內尚可安全進行登離;引航艇船舯偏后處為顛簸幅度最小之處;并靠頂浪航行時引航艇船頭和大船之間的夾檔上浪一般到引航艇船舯。
合理設計引航艇,可以極大地提高引航員轉運的安全性。我們認為作為專門用于轉運引航員的引航艇應該達到:①在風浪中顛簸靠在大船邊上時,引航艇不會擠壓并拉扯到引航梯;②引航艇的前半部不應該太高,以減小在風浪顛簸中抬升而和引航組合梯中的舷梯的下平臺相碰的可能;③鑒于用于引航的舷梯以后凈寬度至少要在60厘米以上,所以引航艇的上層建筑和側舷的距離應足夠大以防止其可能和舷梯的相碰撞;④引航艇的橫向初穩性高度不會導致引航艇橫搖周期太劇烈;引航艇要有一定的抗風浪能力。并且引航艇應該配備雙車和雙舵,以提高操縱的靈活性。⑤引航艇應設有近水平臺,和救撈工具,可以方便地救撈落水人員。
在引航艇的設計建造中,布置合適的引航員登離點,可以最大程度減少引航員登離輪過程中的風險。由于沒有具體的標準,通過多年的引航員轉運實踐,我們認為理想的引航艇登離點應該達到:①盡量采用高處登離,可以減少引航員在引航梯上的攀爬距離,并減少上浪的影響;②為了引航員的安全登離引航艇,引航員應該始終在引航艇操作者的視線范圍內,因此駕駛室設在艇的后部是一個良好的選擇,并且駕駛室上部應該有可以看到上面的天窗;駕駛室應能直接和登離點之間進行聲音通話。③引航艇的登離處應該足夠寬敞,至少達到A889(88)中所規定的引航員登離點的尺寸以便引航員安全登離和艇上人員提供保護;有防滑措施和彈性地板;有類似A889(88)中所規定的扶手欄桿和足夠長度的從略高位置垂下的扶手繩(man rope),扶手繩能夠提供給引航員在艇和引航梯之間轉運時必要的保護以備踩空;④引航艇的登離處盡量設在艇中部偏后位置,可以盡量避開上浪并且顛簸幅度最小;⑤引航艇上每舷應盡可能布置有至少一高一低兩個登離點以適應不同的引航梯高度;⑥高位處的引航員登離平臺盡量延伸到艇的舷側以使引航員能方便地轉運,而且該平臺能在需要時快速收起以避免艇橫搖時平臺和大船相碰撞,建議手動收放;⑦如果可能,引航艇的登離處應設置延伸到艇外舷的安全網,以防萬一引航員在登離過程中掉落。
某港引航艇亮點分析
在多年的運作中,針對上述思路,我們對使用的引航艇進行了多次的優化改進,以適應港口發展的需要,在此介紹用在我國某港的一款引航艇:
該艇長41米,寬度7.4米,型深3.2米,吃水2米,GM 1.2米,采用雙車雙舵,主機為2x1200HP,航速18節,抗風浪能力較好。
該引航艇的亮點在于,設計時,在駕駛臺甲板設置了一個縱向80厘米寬,橫向外伸130厘米的鐵質跳板以方便引航員的登離,跳板的外伸基本和引航艇側舷相平(不包括舷側橡膠護墊),跳板和水面的高度約為4.5米,跳板使用鏈條進行收放,不用時用人力收回,用銷子固定在欄桿上。平臺的扶手欄桿活動連接在甲板欄桿上,不使用時旋回到欄桿上固定。另外在高點還設置了一長一短的兩條扶手繩供引航員需要時使用。除去由于大船的干舷太低而從引航艇主甲板直接登離以外,去年通過該種跳板登離船約15,000艘次,使用的歷史在10年左右。特別是在風浪較大的開敞水域,非常受到引航員的歡迎。
增加這樣的登離輪點的好處在于:
第一,大大縮短了引航員在引航軟梯上攀爬的距離。在引航軟梯上的攀爬過程是轉運過程中最危險的階段,縮短攀爬距離對于安全性的提高有重要意義。假設從水面到引航員登輪入口有7米高,如果采用常規辦法,從引航艇主甲板(約離水面1米高)開始攀爬,則需要爬6米高度;但是采用在駕駛臺側的高點開始攀爬的話,引航員實際上是從水面上約4米的高度開始爬,只要爬3米就上到大船上,攀爬距離減少了一半。實際上對目前的許多大型集裝箱船舶的舷側開口而言,甚至只要邁一步就到了。
第二,由于所處的位置較高,不容易受到引航艇上浪的影響,一般上來的浪都低于該跳板高度。
第三,大船上的引航梯可以放到離水面近3米的高度,這樣即使引航艇靠在大船邊上在波浪中上下起伏,也不會擠壓到引航梯,而艇的登離平臺始終在引航梯范圍內。
第四,由于登離平臺在艇舯部位置,上下顛簸幅度最小,有利于上下。
第五,結構最簡單,收放最方便快捷,目前拉回時約要20公斤的力量,如果改為鋁合金,則會更加輕便。
第六,引航艇駕駛員能夠目視引航員登離,隨時操控引航艇。
在這種登離方式從采用到目前為止的約十年中,引航員發生過兩次險情,一次是剛從該跳板登上引航梯后,由于一手沒有抓牢引航梯而使身體失去重心,引航員從約3米高處跳到引航艇主甲板,幸好沒有受傷;另一次是在風浪中引航員從大船引航梯下來,踩平臺踏板時由于引航艇搖晃而踩空失去重心,從約3米高處墜落到引航艇外掛的橡膠輪胎靠把上,所幸只受了一點輕傷,相當危險。由此,我們目前準備在跳板下鋪設足夠范圍的安全網以便引航員即使因為各種原因從高處墜落也能夠受到保護,但安全網的支承結構還需要研究,盡量采用半剛性結構。引航艇要等到引航員登離完成后才能夠離開大船。
引航艇上的船員對引航員登離進行保護也非常關鍵,引航員登離時引航梯的兩側要有兩個人員待命進行協助,引航艇上兩舷都要備有帶鉤長篙,一旦引航員落水可以隨時施救,艇上有必要的急救藥品和擔架等。
結語
【關鍵詞】 巴塞爾協議;外資銀行;監管
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外資銀行監管的相關規定
(一)1975年巴塞爾協議
1974年國際清算銀行和英美等10國集團及瑞士專業銀行在瑞士巴塞爾召開會議,于1975年正式成立了“銀行管理和監督行動委員會”,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協議的制訂源于聯邦德國赫爾斯塔銀行和美國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監管機構對于這兩家著名國際很行的倒閉在震驚之余開始審思對具有大量國際業務的銀行的監管問題。1975年9月委員會通過《對國外銀行機構監督的原則》,這是第一個“巴塞爾協議”。標志著國際銀行業協調監督管理的正式開始。
該協議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狀強調兩點:一是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二是母國和東道國應共同承擔的職責。其目的在于促進成員國當局之間的協商和合作,但該份協議未具體劃分母國和東道國的責任,各國之間為各自利益常起紛爭。為此1983年5月,巴塞爾委員會又發表了指導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對銀行海外機構進行監管的原則,即所謂“修改后的巴塞爾協議”,明確了母國和東道國的監管責任和監督權力,分行、子行和合資銀行的清償能力、流動性、外匯活動及其頭寸各由哪方負責等,并強調對銀行海外機構的充分監管不僅需要對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責任作合理的劃分,更需要兩者之間的密切接觸和合作。
(二)1988年巴塞爾協議
規定銀行資本充足率的1988年巴塞爾協議主要就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比率確定國際認可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界定了銀行資本的組成,核心資本應占整個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應超過資本總額的50%。1995年4月,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某些表外業務的風險權重進行了調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資本協議關于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認為:市場風險是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包括交易賬戶中受到利率影響的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銀行的外匯風險和商品(如貴金屬等)風險,它們同樣需要計提資本金來進行約束。1997年7月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引發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金融風險的全面深入思考。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表明巴塞爾委員會已經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推出了三大支柱雛形:最低資本金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市場約束。
(三)新巴塞爾協議
2003年4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第三次征求意見稿,巴塞爾協議體系對外資銀行確立了“綜合管理法”,即把跨國銀行的總行、國內外分行、子行作為一個整體,從全球角度綜合考察其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清償力、外匯頭寸、貸款集中性及面臨的風險。從監管主體上看,該原則具體對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責任的劃分為:
1.清償力。分行清償力由母國負責監管,子銀行清償力由東道國和母國共負監管責任。合資銀行由東道國負主要監管責任,但如外國銀行占有多數股權,則仍由東道國與母國共負監管責任。
2.流動性。分行流動性由兩國共同監管,子銀行的流動性由東道負主要監管責任,同時要求總行開具保函保證對子銀行提供備用信貸,合資銀行流動性也主要由東道國監管。
3.外匯頭寸。母國與東道國共同負責監管,東道國只負責管理其境內外的外匯交易。從監管內容上看,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第一,設立許可方面的限制;第二,投資主體經營狀況的限制;第三,母國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2)資本充足性監管。總之,巴塞爾協議對跨國銀行形成了一個全方位多角度的風險監管原則架構,具有劃時代意義。
二、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現狀
(一)中國境內外資銀行的法律形態
所謂外資銀行,目前在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外資銀行為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總行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為外資銀行。在我國主要有四種法律形態:
1.代表處或辦事處。指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從事經營性業務的派出機構,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從事咨詢、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
2.分行。指在一國設有總行,在中國依法設立的不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但可從事一定范圍內的經營性業務的銀行分支機構,是我國引進外資銀行的主要形式。
3.附屬銀行或子行。指跨國銀行母行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母行控制全部或多數股權,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附屬銀行或子行在法律地位上獨立于母行,擁有獨立的資本,并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對外獨立承擔有限責任,跨國銀行母行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其承后果有限責任。
4.合資銀行。指跨國銀行與中國金融機構共同出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從事銀行業務的分支構組織形式。
(二)中國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法律現狀
目前國際上有關東道國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單獨監管的法律原則大致有三種:保護主義原則、對等互惠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保護主義原則指對外資銀行監管旨在保護本國金融經濟的發展,使其免受外來的干擾和控制,對外資銀行施以限制性的監管。對等互惠原則是指以對等互惠的政策和措施來對待外資銀行,只準許本國銀行被準許進行的國家在本國設立外資銀行,只允許外資銀行經營本國在該國能夠經營的業務。
1.我國對外資銀行實施單獨監管的原則。體現為“提供優惠政策與嚴格進入和限制業務范圍相結合”。這一監管政策造成的后果是:外資銀行目前在我國享受的待遇是一部分屬于“超國民待遇”,另一部分屬于“次國民待遇。”外資銀行的超國民待遇表現在:依據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獨資、合資、外國銀行分行三種形式的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在最低注冊資本方面的要求是:獨資和合資銀行均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分行則要求總行無償撥付1億元人民幣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在注冊資本的繳納方面采用授權資本制,即實收資本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直至補足。
依據我國《商業銀業法》的規定:國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億元,且在注冊資本繳納方面實行法定資本制。外資銀行的次國民待遇則表現在:外資銀行業務范圍受到限制,雖然現在我國對外資銀行的人民幣業務正在逐漸放開,但仍限定了人民幣業務的規模與地域范圍。
2.我國作為東道國與外資銀行母國的監管合作法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實施細則》中,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上,強調申請在我國設立各種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者,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要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我國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上已經部分地采納了巴塞爾協議確立的綜合管理法,但從總體上看,我國并不承認巴塞爾協議確立的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國際監管合作原則。我國既允許設立分行,又允許設立合資銀行和子銀行,對業務范圍未加區分,但只要求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總行要提供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從監督管理上,我國區分子銀行、合資銀行與分行,對前兩者有注冊資本、資本充足率、同一貸款上限等風險管理要求,對分行則無這些要求。
三、對我國完善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外資銀行應采取漸進戰略,以實現效率與保護國內銀行業的均衡。根據新巴塞爾協議有關跨國銀行監管合作精神,結合中國實際調整外資銀行政策。
(1)在市場準入方面。采取中國作為東道國與投資母國雙重認同的制度。在引進外資銀行時,要考慮母國金融業的整體狀況和監管的完善程度以及監管當局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合作程度等。
(2)在信息交流與信息披露方面。可與外資銀行母國訂立雙邊協議或參加多邊國際組織等,與外與母國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當跨國銀行出現或將要出現危機時,可以更快地獲得信息和救助,為中國外資銀行風險防范提供國際保障。在外資銀行發生經營性困難時,請求外資銀行母國中央銀行進行最后援助或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聯合援助,防止其破產倒閉引發金融動蕩。
(3)在外資銀行風險監管方面。風險性監管(risk-based supervision)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 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 evaluation)、風險控制( risk control)、風險決策( risk 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致電“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理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和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外資銀行的風險狀況總是同其總行聯系在一起的,對外資銀行風險的監管離不開國際合作。而中國未規定外資銀行的資產流動比率,未規定外匯擔保限額,對外資銀行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也沒有詳細規定,這無疑加大了金融風險,與國際金融監管的超勢不符。
(4)采用經濟手段,包括利率、準備金、再貼現率、稅率等對外資銀行進行謹慎性監管,定期對外資銀行進行實地檢查和非實地檢查,避免外資銀行的海外風險轉嫁至國內。
參考文獻
[1]王貴國.《國際貨幣金融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
[2]劉婕.《跨國銀行分支機構分別監管法律制度初探》.《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1)
[3]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1994
一、中外對于影子銀行的定義
影子銀行這一詞匯首次出現在人們視野中是在2007年,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PIMCO)的執行董事保羅麥卡利公開提出,他將其定義為“非銀行投資渠道、工具和結構性產品杠桿化的組合”,影子銀行為從事金融中介活動,具有與傳統銀行類似信用、期限或流動性轉換功能但未受金融監管部門調控的組織。
從上述金融機構以及學者對于影子銀行的定義來看,我們可以發現影子銀行體系的兩個主要特征:一是影子銀行體系游離于傳統的銀行體系之外,與傳統銀行體系平行發展,不受銀行監管體系的全面約束。二是影子銀行在金融市場中扮演的是信用中介角色,通過在金融市場形成一條很長的信用鏈條來實現其中介功能,并且把純粹的金融活動排除在其業務活動之外。
二、中國影子銀行的類型及特點
1.影子銀行的類型
目前中國影子銀行體系發展尚未完善,影子銀行體系的潛能尚未得到完全的發掘,專家學者對于影子銀行問題的研究尚淺。但通過類比西方學者對于影子銀行問題的分析,大體可以反觀中國影子銀行的類型。
2.影子銀行的特點
我們還可以從上述論述中看出,國內影子銀行呈現出“三高”的特點:
(1)高風險偏好
影子銀行出于對盈利的高要求,且較少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金融調控,一般會偏好于具有變現能力不強而高信用風險的長期金融資產,傳統商業銀行對這類資產是不愿意涉足的,比如次級抵押債券。
(2)杠桿率高
這包括有兩種含義,一是大量利用財務杠桿來舉債經營的資本的高杠桿率,再是利用金融衍生產品進行的高杠桿交易。
(3)高期限錯配
影子銀行慣用的盈利模式為借短投長,這與其高風險偏好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流動性風險便不可避免成為其內生性風險。
三、中國影子銀行的發展
目前我國金融體系正朝著以銀行業為主導、間接融資為輔的發展模式方向發展。近年來,在國家政策鼓勵和市場經濟的共同作用下,金融市場快速擴張,金融產品、金融衍生品和融資工具不斷創新,證券、債券和股票等金融創新產品及衍生品在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方面的地位一路水漲船高。
四、影子銀行的監管
(一)監管漏洞產生的根源
1.借短投長的模式
傳統銀行體系與影子銀行體系在資金來源、經營模式、交易場所、監管方式與監管程度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影子銀行之所以在出現后得到迅速發展,則在于它采取了對金融產品一系列創新及再包裝,有效的避開傳統金融監管機構對于風險的控制,設計出一系列創新性金融衍生產品,并形成了一套高風險的運作模式。
2.監管存在漏洞
有研究認為,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是對尾部風險的監管不力。影子銀行問題近年來受到了國內外研究者的高度關注和強調,中國在不斷融入世界經濟大潮的同時,金融問題與金融安全也越來越引起國家高度重視。
(二)國外在應對監管漏洞方面的經驗
綜合美國、英國、歐盟、金融改革委員會等西方國家及金融機構對影子銀行問題監管經驗來看,我們還可以看出在影子銀行在監管上,有五個重點領域需要監管部門重點關注,一是傳統商業銀行與影子銀行之間重疊的業務部分,防范影子銀行溢出效應波及傳統銀行體系。二是加強對貨幣市場基金的監管改革,減少其“易感性”運行。三是注意其他影子銀行實體所帶來了系統性風險。四是防止金融衍生品創新的高度杠桿化。最后要注意的是與證券貸出、回購相關的活動,防止周期性風險爆發。
(三)對我國的啟示
從發達國家及國際監管的經驗中可以看出,各監管主體對影子銀行體系監管沒有特別到位,還未形成完善的監管系統,處在摸索期,所以不應盲目附和和復制國際上對影子銀行的監管舉措。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國在積極應對金融全球化浪潮時,此后應在這些方面加強監管。
1.建立健全金融立法,重點關注系統性風險
這是我國應對影子銀行風險最首要的方法。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程度較低,影子銀行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不能盲目打擊壓制影子銀行的信用活動,而應對其進行規范化引導,將游離在傳統體系之外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范圍之內,為非傳統金融機構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2.穩步推動金融創新
逐步減少政府對金融創新的限制,合理設計金融產品及服務。但不是說政府完全放任不管。由于金融衍生產品的復雜性及多樣性特征,市場自身無法形成合理有效的定價機制,這就需要政府有序的干預引導。同時應加強金融市場參與者信息公開化,盡量避免因為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損失。
3.逐步推進金融改革
從長期看,應借助金融市場工具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改進貨幣政策執行方式,改變人為調控的方法。由于影子銀行風險具有傳染性與聯動性,逐步建立影子銀行風險檢測與預警機制是亟需解決的一大問題。
根據2005年7月21日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公告》,現就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的交易價仍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該貨幣交易中間價上下1.5%的幅度內浮動。
二、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掛牌的美元對人民幣現匯買賣價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0.2%,現鈔買賣價不得超過現匯買賣中間價上下1%.
三、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掛牌的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現匯買賣中間價,由外匯指定銀行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為基礎參照外匯市場行情自行套算和調整。除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現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現匯買賣中間價的0.8%([現匯賣出價-現匯買入價]/現匯買賣中間價×100%≤0.8%),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現匯買賣中間價的4%([現鈔賣出價-現鈔買入價]/現匯買賣中間價×100% ≤4%)。特殊情況需擴大買賣價差幅度的,外匯指定銀行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批準。
四、外匯指定銀行可授權分支行在上述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確定掛牌匯價。對于單筆大額交易,外匯指定銀行可在上述規定的浮動范圍內與客戶議定,大額金額的標準由銀行自定。外匯指定銀行對信用卡、旅行支票等支付憑證購匯可在以上規定的幅度內給客戶更優惠的匯率。
五、外匯指定銀行可在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廣西等省、自治區的邊貿地區加掛人民幣兌毗鄰國家貨幣的匯價,其買賣價差自行確定。
六、外匯指定銀行應根據本通知規定調整本行掛牌匯價實施辦法,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備案。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時抄送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或外匯管理部;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以及其它金融機構報送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或外匯管理部。
【關鍵詞】 信貸資產 證券化 發展 問題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勢下所探索出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它與傳統的貸款方式既有本質的區別,又有內在的聯系。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新時期我國金融業發展創新的一個新起點,它所帶來的優越性是無可比擬的,但是,由于我國特殊因素的影響,資產證券化還有待于進一步探索研究。
1. 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狀況
早在1983年我國就有人開始介紹西方的資產證券化技術,但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資產證券化探索研究的熱潮才開始在中國興起。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及之后財政部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銀監會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為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搭建了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運行創造了條件,也為今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發行了第一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這兩個證券在市場的成功發行,標志著我國信貸產證券化工作邁出了實質性步伐,國內信貸資產證券業務正式開展。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一方面豐富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開辟了商業銀行批量化、市場化、標準化處置不良資產的新渠道,并將進一步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但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在國內一直得不到投資者足夠的響應,就導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不溫不火。
2. 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特點
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的發展演變,以及我國企業與銀行間的特殊關系,決定了我國銀行的信貸資產有其自身的特點:
2.1信貸資產單一,結構比例不合理
在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結構中, 中小型企業和民營私有企業貸款比例較小,國有大中型企業貸款比例大。銀行信貸資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國有企業貸款成了銀行的最大資產。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對銀行信貸資金的依賴性較大, 國有企業貸款占了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90%,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狀況既不利于銀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業競爭,促成優勢企業發展,提高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傳統的銀行存放貸款經營模式,加之我國特有的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特點,使得我國銀行信貸資產品種單一,結構不合理。
2.2信貸資產周轉慢、效益差
銀行的不良資產降低了資金正常的周轉速度,造成了資金沉淀,影響了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由于貸款存量大,缺乏流動性,阻礙了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產業結構也就難以實現合理調整,信貸資金投資效益自然較差
2.3信貸資產膨脹快、規模大
目前,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膨脹速度較快,許多企業資金大部分依靠銀行貸款,企業本身積累少,負債率高,甚至一些企業連最基本的鋪底資金都靠銀行統包。信貸資產是我國金融機構的最主要資產,占了全部銀行資產的絕大多數。每次經濟過熱都是銀行信貸資產膨脹的結果。
2.4信貸資產沉淀嚴重,流動性差
我國部分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效率不佳,企業虧損,負債率較高,導致銀行的貸款成了死賬,不僅貸款本金沉淀、呆滯、呆帳居高不下,而且欠息與日俱增。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由于缺少二級市場可以變現,沒有實現流動,使銀行的信貸資產流動性受到很大限制,銀行很容易陷入流動性困難危機,金融風險加大。
3.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雖然有很多有好處,但是由于中國的特殊國情,其發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3.1信用評級問題
證券的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選擇的重要依據,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嚴格、公正、正確的信用評級,對于證券化的資產定價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評級機構的經驗有限,評級標準的客觀性和一致性較低,銀行擔保導致信用評級形同虛設,沒有形成行業評級標準,不能形成對產品設計的指示作用。
3.2法律規范問題
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法律還沒有完全制定。在我國信用環境不佳、法制意識薄弱的條件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備意味著提高了風險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3.3二級市場問題
目前國內銀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銀行間市場上發行和交易。一級市場飛速發展,但二級市場的交易情況卻非常冷清,信貸資產在二級市場缺乏足夠的流動,導致銀行金融風險加大。制約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交易的流動性問題已成為中國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最核心的問題。
4.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改善建議
4.1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資產證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我國的法律制訂往往滯后,尤其對于金融領域的體制創新和工具創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應積極推動相關的修法與立法工作,對于目前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是模棱兩可的部分, 必須在法律上進行明確,以保障發起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此外,法律還應對證券化的產品標準化,對其發行、審核、承銷、上市、托管及交易場所、交易規則做出明確規定,以避免交易過程中不確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制度環境步伐。
4.2健全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的信用級別的構造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專門的組織機構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實力和信譽的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應是全國性和權威性的,應是市場投資者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中立、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4.3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監管重點主要包括:對SPV產權組織形式的監管;對資產轉讓與真實銷售的監管;對SPV資產管理與權益信托、具體運作和資產負債表的監管。同時,還要加強對參與證券化銀行的信用風險、最低資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維護公平、穩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體系。
4.4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對現有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未來人才的培養,輔以引進吸收國外專業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質的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隊伍。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比較復雜的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對經濟金融運行影響很大。隨著各方面環境的改善、條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這項業務將在我國呈現很大的市場潛力,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劉志強.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試點的動因及影響分析[J].商場現代化, 2006, (05).
【關鍵詞】外資銀行;客戶關系管理;環境與服務
自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起,中國認真履行各項承諾,并對外資銀行實施自主開放措施。根據承諾,中國將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資銀行開放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并取消開展業務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審慎性限制,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1][2]2004年,深發展成功引進美國新橋投資集團,成為國內首家外資作為第一大股東的中資銀行。2005年12月1日,銀監會宣布對外資銀行開放本地企業的人民幣業務。2006年12月11日,銀監會頒布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細則,正式開始實行。2006年12月24日,匯豐、花旗、東亞、渣打4家外資銀行獲批籌建本地法人銀行。隨后,星展銀行、恒生銀行、瑞穗實業銀行、華僑銀行、摩根大通銀行、韓亞銀行、永亨銀行、荷蘭銀行相繼在中國境內完成改制并開業,同時積極搶占沿海開放城市和發展較快的大中城市的市場份額,加速網點擴張和業務規模,并且陸續有各大外資銀行正在籌備當中。[3][4]與此同時,各家國有商業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也紛紛吸引外資銀行入股。
銀行業應用客戶關系管理目的是提高銀行為客戶進行整體服務的能力,與客戶建立長期穩定的關系,從而實現銀行價值的最大化。銀行客戶關系管理的營銷策略可概括為:建立關系、維持關系、增進關系;用另~種表達方式就是:吸引客戶、留住客戶、升級客戶。
外資銀行客戶關系管理水平整體表現來看,“硬服務”方面的管理如銀行環境依然是一個強項,接近滿分。而“軟服務”的表現總體令人滿意,但在服務細節和服務主動性上仍有一定的上升空間。在調查中發現,部分客戶主任和顯卓客戶經理忽視了主動向客戶介紹自己的職務業務職責的重要性。這一點雖然看似不是非常重要,但這是與客戶建立相互信任關系的第一步,做好這一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給客戶留下正面的印象并取得客戶的初步信任,使之后的談話順利進行下去。我們在其它項目中也發現,主動說明辦理業務所需材料和一些其它信息會同樣給客戶留下服務熱情主動的印象。而一些禮貌細節也是部分客戶經理需要注意的地方,從而使客戶感受到銀行的貴賓服務。鑒于以上方面的問題,為提高外資銀行客戶管理管理效率,提供以下幾點建議。
1.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建立初步信任
給客戶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是贏得客戶信任的第一步。客戶經理應該更為重視與客戶的初次接觸,積極進行自我介紹并通過一些讓客戶感覺輕松自如的話題開始交談。[9]
在這方面競爭對手的做法是:
(1)客戶經理在介紹產品之前,先介紹了銀行的歷史和世界排名等一些情況,使談話自然銜接,同時使客戶對銀行產生了的一定的信任感。
(2)在客戶經理接待其它客戶而需要等待時,前臺主動詢問客戶的需求并介紹相應的產品,使客戶不需要干等。當客戶經理來接待時,對客戶的基本需求有一定的了解,在贏得客戶好感的同時,提高了營業效率。
(3)客戶經理能夠通過談論家庭教育,旅游等一些客戶感興趣的話題來消除初次見面的陌生感,使客戶敞開心扉。從而更好地建議與客戶的關系。
根據外資銀行客戶管理現狀,借鑒競爭對手的經驗,為了給客戶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建立初步信任,建議:
(1)初次見面客戶經理主動介紹自己仍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也是與客戶建立信任的第一步。
(2)客戶經理可以通過談論一些客戶感興趣的話題來拉近與客戶的距離,消除陌生感,使客戶能夠暢所欲言,了解他們的潛在需求,挖掘銷售機會。
(3)前臺接待在提高到崗率的基礎上,同時提高待客的主動性,對于等待中的客戶可以主動詢問一些他們的需求或者遞送飲料,讓客戶感受的銀行的溫馨服務。
2.提高服務主動性,贏得回頭客
部分客戶經理在服務主動性上仍有欠缺,在介紹服務或產品時不夠全面,缺乏服務熱情。雖然最后能夠順利解決客戶的問題,但未能給客戶留下更好的服務體驗。
在這方面競爭對手的做法是:
(1)當客戶經理了解到客戶的資金情況后,建議可以做一些合理的配置,從而分散風險。分出一部分資金投資保本產品。
(2)客戶經理對業務辦理流程熟悉,對所需資料了解清楚。主動清楚地告訴客戶需要帶上哪些證件,如何辦理。
(3)客戶經理需要出去拿資料時,主動向客戶表示抱歉,并說“請稍等”。
根據外資銀行客戶管理現狀,借鑒競爭對手的經驗,為了提高服務主動性,贏得回頭客,建議:
(1)客戶經理在產品介紹和購買流程上可以更為主動,詳細耐心地介紹產品和購買事項。避免客戶問一句答一句,讓客戶覺得客戶經理不夠熱情。
(2)當遇到需要暫時離開的情況,應先和客戶打聲招呼,讓客戶暫時等待,并在回座位后向客戶表示歉意,使客戶感到受尊重。
3.積極跟進,挖掘潛在銷售機會
如果在服務過程中取得客戶的信任和好感是基礎,那么在服務結尾主動詢問客戶的聯系方式,預約下次會面,則是為完美客戶服務體驗畫龍點睛的最后一步。
在這方面競爭對手的做法是:
(1)當我詢問完后沒有其他問題了,他主動和我說:“請問您還有什么地方不明白的嗎?還有什么問題嗎?”等多次提及到我是否還有其他的問題。
(2)在與客戶道別時,提醒客戶天氣轉涼,應適當添衣,給與客戶關心,拉近與客戶的距離。
(3)在詢問結束后,理財經理主動起身,為客戶開門,說謝謝您的光臨,并與客戶預約下次見面時間,抓住銷售機會。
(4)主動詢問客戶的聯系方式,告訴客戶如有新的合適產品推出,會第一時間聯系客戶。
根據外資銀行客戶管理現狀,借鑒競爭對手的經驗,為了積極跟進,挖掘潛在銷售機會,建議:
(1)業務辦理完畢后,主動詢問客戶是否還有其他事宜,解決客戶的疑慮。
(2)不僅需要向客戶提供自己的聯系方式,更應主動詢問客戶的聯系方法,以便能及時跟進業務,而不是被動地等著客戶上門。
(3)送別客戶時,除了熱情地向客戶道別,還應真誠地感謝客戶的光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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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烏躍良.客戶關系管理在中國的發展現狀分析[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6(6):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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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海波.我國商業銀行產品創新探析[J].呼倫貝爾學院學報,2005(6):120-123.
基金項目:山東省高等學校科技計劃項目(J11WG09);山東省軟科學項目(2011RKGA4013);山東省藝術科學重點課題(201002001)。
作者簡介:
實現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是有一定現實意義的,首先它是我國商業銀行健康發展的保證,只有監管有效,商業銀行的發展才能按軌道進行,出現的問題才能被及時發現并解決;其次是實現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可以增加經濟活動的參與者熱情,因為政府在大多數人眼中公信力都非常高,經過政府的監管,商業銀行活動的可信度就會正價,這樣更多的人就更愿意加入到商業銀行的活動中,進而保證了商業銀行活動的有效開展,擴大了商業銀行的市場范圍;再次,實現政府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也是提高我國金融領域,特別是商業銀行在國際市場中的地位。
二、提高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的建議
既然實現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那么就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來保證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對于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環境
商業銀行的監管環境對于整個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的提高也是有很大幫助的。商業銀行的監管是一個具體的程序,這個程序要在一定的環境下才能完成,并且只有這個環境合格,整個過程的開展才能更順利。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環境,首先就是要保證整個監管環境的公開透明,只有把監管活動放在陽光下,監管的開展才能更有說服力,也才能得到更多方的支持;其次就是要加強對整個監管環境中主體的管理,保證每個主體對于監管的開展都不會產生不合理的阻礙,只有在這樣的環境下進行商業銀行監管,才能提高商業銀行監管的效率,進而實現監管的有效性。總之,不斷改善優化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環境對于提高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是不可缺少的措施。
(二)規范我國商業銀行監管主體
監管主體是對商業銀行展開監管活動的執行者,所以說監管主體的素質直接影響到整個商業銀行監管活動的有效性,所以規范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主體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實際情況,很多監管主體把自己看作是銀行活動的主導者,超越自己的權力范圍進行違法監管,或者有一些監管主體素質低下,監管過程中對于被監管銀行隨便進行訓斥或者是提出無理要求,而還有一些監管主體待遇執行自己的監管職責,使得整個監管過程效率低下,等等。總之,監管主體的活動和素質是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的直接影響因素,只有規范了商業銀行的監管主體,才有可能實現監管的有效性。規范商業銀行監管主體,可以嚴格控制監管人員的入職要求,從根本上較少不合格監管主體的進入;再有就是可以定期對監管主體進行培訓,通過學習來提高監管者的素質。
(三)創新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機制
商業銀行監管機制就是在整個商業銀行監管過程中所采用的一些列制度和方法的總稱。自從我國實行商業銀行監管制度以來,不管是國際還是國內,金融市場的環境都發生了巨大的改變,但是與環境的改變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體制的改變卻是不足的。商業銀行監管體制是服務與商業銀行發展的,也是服務于整個金融行業的高效運行的,如果監管機制與金融環境的發展不同步,那么很有可能導致監管滯后,金融活動缺乏科學的監管等等,這對于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必須不斷創新我國的商業銀行監管體制,保證監管體制隨金融環境的改變進行適當的調整,只有這樣,監管的有效性才能實現。
三、結語
銀行控股公司控制著美國96%的銀行資產,這一事實使得銀行控股公司成為研究美國銀行監管和銀行業務運營繞不過去的領域。
根據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法》和美聯儲Y條例的定義,銀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簡稱BHC)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一家或多家銀行的公司,控制的認定標準為以下三種情況之一:一、持有被控制銀行25%或以上有表決權的股票;二、擁有選舉過半數董事的權限;三、擁有支配經營的權限。
要準確理解該定義,有兩點特別值得注意:第一,銀行控股公司是指控制銀行的公司,而不是指銀行控制其他機構;第二,銀行控股公司不包括銀行參資入股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情形。根據其控股銀行子公司的數量,又可分為單銀行控股公司(One-Bank Holding Company,OBHC)和多銀行控股公司(Multi-Bank Holding Company,MBHC)。
銀行控股公司制的組織結構在美國最為流行,它最初是規避政府對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管理的產物,之后發展成為一種常見的金融機構組織形式。
2007年美國爆發金融危機以來,銀行控股公司自身的脆弱性、倒閉后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沖擊以及銀行控股公司監管薄弱問題,都引發了人們的深刻思考。
一是監管機構對于大型、相互關聯、高杠桿的銀行控股公司對金融體系和整個經濟的危害缺乏足夠重視。
二是資本要求和流動性要求過低。監管部門并未要求銀行控股公司持有足以覆蓋交易性資產、高風險貸款與表外承諾項的充足資本,也未要求企業在經濟情況良好時增資,為經濟情況不好時做準備,同時沒有要求企業作出計劃來應對流動性的嚴重緊縮等。
三是監管分割導致并表監管不充分,監管套利嚴重。
2009年6月17日,美國財政部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重建金融監管》,在諸多改革建議中,特別強調了對大型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改革。
本文在分析美國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改革方案的基礎上,提出了中國金融集團監管和銀行控股股東監管的相關建議。
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認定
此次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創設了一個新的監管類別:一級金融控股公司(Tier 1 FHC)。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認定,主要依據三方面因素:機構的倒閉將給經濟及金融體系帶來較大影響;機構的規模、杠桿率(含表外風險暴露)及對短期融資的依賴程度;機構作為家庭、企業、州及地方政府的重要信貸來源,以及作為金融系統流動性的重要來源。美聯儲將在與財政部協商的基礎上,對此類機構的認定和監管制定專門的規則。
改革方案強調,一級金融控股公司應該受到比普通金融機構更嚴格、更審慎的監管。
根據方案,一級金融控股公司不局限于銀行控股公司,任何可能對金融體系和經濟造成嚴重沖擊的金融機構,不管目前是否被界定為銀行控股公司,不管是否控股保險存款機構,都可被視為一級金融控股公司。
此舉旨在解決一些大型金融集團(如AIG)通過不控股銀行,或控制不被《銀行控股公司法》列為“銀行”定義的聯邦保險存款機構(federally insured depository institutions),從而逃避銀行控股公司監管的問題。
改革方案同時還建議,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覆蓋整個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所有美國境內和境外的子公司(不管這些公司之前是否接受監管),而并非單單其子銀行。與過去美聯儲強調以銀行為中心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模式相比,新方案格外注重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并表監管。
金融監管改革報告建議,作為目前對銀行控股公司實施審慎監管的主體,美聯儲應繼續擔負監管包括當前主要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在內的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責任,并承擔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認定責任。
改革方案認為,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重點應該是宏觀審慎,充分考慮其可能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因此,美聯儲需要對其監管框架和監管理念作一定的調整,以適應新的監管責任。
例如,對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不應僅僅局限于子銀行的安全和穩健,而要將該公司作為一個整體考量其給金融體系帶來的風險;引入新的監管技術等。美聯儲應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就組織架構與治理改革提出一攬子建議。
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建議,取消《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中對美聯儲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限制。根據《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對于金融控股公司中已經接受功能監管的子公司,美聯儲在獲取信息、檢查、制定嚴格監管標準和限制其業務行為等方面均受到一定限制。
例如,《銀行控股公司法》和《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規定,美聯儲應該最大限度地接受銀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經提供給其他監管機構的報告,并且應該尊重其他監管機構的檢查,盡可能地以審查其他機構業已做出的檢查報告作為替代。
金融監管改革方案認為,上述條款限制了美聯儲作為并表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不利于美聯儲真正從整個機構的視角監管銀行控股公司,從而弱化了系統性風險的監管有效性。由此可見,改革方案特別強調美聯儲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核心機構的權威性,上述限制一旦取消,無疑將極大地增強美聯儲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責任和監管權力。
改革方案還建議取消美國證監會(SEC)的“投資銀行控股公司監管計劃”(Supervised Investment Bank Holding Company program),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的并表監管改由美聯儲承擔。證監會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權力是早在1934年的《美國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中就明確規定的,這一改革同時也極大提高了美聯儲在金融監管中的地位。
審慎監管標準
鑒于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要性,改革方案要求美聯儲就一級金融控股公司認定標準及風險監管標準等問題,征求新成立的金融服務監督理事會(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的意見。
金融服務監督理事會的職責是加強信息共享、討論交叉監管事項、填補監管漏洞、促進政策合作、識別金融機構和市場行為中新出現的風險等。監管改革方案認為,金融服務監督理事會應有權推薦機構納入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范圍。
而且,針對危機中暴露出的問題,金融監管改革方案要求以美聯儲為主的金融監管機構提高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審慎監管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資本要求。一級金融控股公司應持有足夠的優質資本,以抵御經濟衰退對其造成的壓力;經濟向好時,應注重增加資本以保證經濟突然衰退時仍能滿足最低資本要求;除了資本充足率要求,美聯儲還應及時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實力進行監管評估,包括嚴重壓力下的資本充足率測試、機構的信貸資產質量等。
二、及時矯正機制。當一級金融控股公司資本充足率下降時,一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監管機構要及時采取矯正措施。這一提議,實際上把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監管納入了《存款保險促進法》(FDICIA)確定的及時矯正機制框架內。
三、流動性標準。改革方案認為,美聯儲應針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制定更嚴格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建立明確的流動性風險敞口限額,要求其將流動性風險納入整個風險管理架構。一級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定期進行不同情景下的流動性壓力測試,既包括短期壓力情景,又包括持久壓力情景;既有單個機構的情景,又有整個市場的壓力情景。壓力測試的范圍不僅要包括表內敞口,也要包括表外敞口,甚至一些非合約化債務。
四、全面風險管理。一級金融控股公司要有效識別、計量和控制整個機構的集中度風險,包括信貸、業務條線、流動性等緯度的集中度風險。一級金融控股公司要建立合適的集中度風險限額并有效控制。
五、市場準則與信息披露。一級金融控股公司必須進一步改善信息披露,使市場更有效地評估其風險水平、風險管理能力和資本充足狀況。
六、非金融業務限制。《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法》規定銀行控股公司的非金融業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建立商業與銀行業務之間的防火墻。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明確提出,不管是否控股聯邦保險的存款機構,一級金融控股公司都必須遵守銀行控股公司法,因此也必須受到非金融業務限制。對于此前不受銀行控股公司法監管的一級金融控股公司,方案建議允許其在五年內過渡到符合非金融業務限制。
七、快速處置計劃。方案提出,美聯儲應要求一級金融控股公司制定和及時更新嚴重壓力下的快速處置計劃。這一要求有助于金融機構更好地監測和簡化組織結構,并使政府、投資者、債權人和交易對手等更有效地提前做好應對機構倒閉的準備。美聯儲定期對該方案的充分性進行審核。
擴大監管范圍
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擴大了銀行控股公司的范圍。
按照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法,“銀行”被定義為:(1)吸收活期存款(demand deposit);(2)從事商業貸款(commercial loan)業務的機構。這一特殊的銀行定義,被很多美國銀行法專家和監管者認為難以理解(Macey,2001)。按照該定義,長期以來控制儲貸機構、信用卡銀行、工業貸款公司、接受聯邦存款保險的信托公司、“非銀行的銀行”的公司都不被視同銀行控股公司監管。
監管改革方案認為,這些機構長期以來規避了美聯儲的并表監管和銀行與商業相分離的監管政策,傾向于用低資本、高杠桿過度承擔表內外風險。監管改革方案認為,上述機構都應按照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
其次,監管改革方案也加強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和管理監管。《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提出,銀行控股公司要轉為金融控股公司應滿足資本良好、管理良好的條件,但并沒有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成為資本良好、管理良好的機構。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美聯儲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明顯弱于對一般商業銀行的監管。例如,金融控股公司的現場檢查沒有固定的檢查周期;一般不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的現場檢查,而是根據非現場監測和監管會談中的發現,進行專項的現場檢查。在實際中,一般也不對非銀行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除非這些非銀行子公司威脅到了銀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穩健性。
次貸危機表明,許多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的資本不足以應對其承擔的風險。監管改革方案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應在并表基礎上持續保持資本良好、管理良好的狀況,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力度。
第三,進一步加強銀行與其附屬機構間的防火墻。監管改革方案認為,對于銀行與附屬機構間的場外衍生產品交易和證券融資交易,監管機構應施加更多限制。銀行與附屬機構間的關聯交易必須全額、滿期擔保。
借鑒意義
美國有關銀行控股公司的最新改革方案,對于進一步加強中國的銀行監管和金融集團監管具有諸多積極的借鑒意義。
第一,對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實際上是對銀行股東監管的一種延伸。有不少對銀行控股公司的解讀,誤認為銀行控股公司是指銀行控制其他金融機構,例如,銀行參資入股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實際上,銀行控股公司是指控股銀行的公司或股東。
前一種情形下,有關的風險監管可以通過銀行的并表監管實施,不專屬于銀行控股公司監管范疇。美國對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長期以來實際上就是對銀行股東監管的延伸,美聯儲Y條例將銀行的股東分為“控股股東”(controlling shareholder)和“大股東”(principal shareholder),前者指直接或間接持有銀行25%或25%以上有投票權股份的股東,后者指直接或間接持有銀行10%或10%以上(但低于25%)有投票權股份的股東。
在市場準入監管中,美聯儲對兩類股東幾乎同樣關注。任何機構有意購買某美國銀行超過10%的股份,不論其是作為積極投資者還是作為被動投資者(passive investor),都必須報經美聯儲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事實上也賦予了銀監會對股東的監管權。該法第十七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信用狀況進行審查”;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銀監會可以“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力”。上述法律條文,為中國進一步制定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規章提供了上位法基礎。
第二,當前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規章,加強對中國銀行控股股東的監管。商業銀行控股股東通常對商業銀行的經營和管理具有較強的影響力甚至操縱權,一旦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就會嚴重侵害商業銀行和存款人利益。在監管改革方案中,美國格外強調關聯交易以及銀行業務和商業業務的分離,很大程度上也是源自對控股股東風險的擔憂。
中國正處在經濟轉軌時期,更容易出現股東把旗下的銀行作為融資平臺,從銀行惡意圈錢的敗德行為。
隨著中國銀行改革的不斷推進,商業銀行股權日益多元化,現實中大量的工商企業已經參資入股銀行。例如,青島海爾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青島海爾空調電子有限公司,曾經合計持有青島市商業銀行44%的股份,實際上已經控制了該銀行。
中國大多數工商企業參資入股銀行后,并沒有將它們對銀行的股權或控制權與其商業活動相隔離,導致關聯交易盛行。有些企業表面上沒有直接從銀行取得貸款,但背地里大量通過其設立的子公司或其他關聯機構從銀行獲得貸款,或者操縱銀行使用吸收來的資金從事高風險業務,嚴重威脅了銀行的安全性。
因此,針對控股股東的重要性和高風險性,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審慎監管規章規范控股股東的行為,對控股股東進行持續監管,以實現三個方面的主要目的:一是防止控股股東濫用控股權,損害銀行的安全性與穩健性;二是防止控股股東的非銀行子公司及其他關聯機構的風險向其所控股的銀行傳遞,嚴格控制工商企業股東與所持股銀行間的關聯交易風險;三是完善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規章體系。
第三,中國將來選擇何種金融集團的組織模式、監管當局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引導金融集團模式等問題,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從全球看,金融集團的組織模式主要有三種:全能銀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異業子公司模式。有必要進一步就相關問題開展深入研究。首先,日本、韓國、中國臺灣地區等是國際上明確引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經濟體,但從這些經濟體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看,它們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與美國以銀行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明顯區別,不清楚這些經濟體是否注意和真正領會到了美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含義。
其次,異業子公司模式盡管可能存在資金調動容易黑箱操作、監管難度較大等缺點,但業界有觀點認為,異業子公司模式管理成本低,便于銀行高層統一管理和協調,更符合中國金融機構的實際管理水平。
再次,國際上的很多討論認為,金融機構實行哪種模式開展綜合經營并不重要,監管當局也未必需要干預,關鍵是金融集團自身的治理、風險控制要有效。
第四,迄今為止,國內現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章,都從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團”的字眼,也從未對“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下過嚴格的定義。
《公司法》第12條在關于一家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50%的相關規定中提及,“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時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確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相比之下,市場上已經出現了一批實質上(de facto)的金融集團。這些銀行控股公司,一方面作為商業銀行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影響或控制著銀行的決策;另一方面,它們通常還下設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乃至證券公司,事實上形成了跨行業、跨市場經營的格局。
從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看,為了減少金融集團監管盲點,防止控股公司母公司風險和非銀行子公司風險向其所控股的銀行傳遞,應考慮逐漸啟動相關立法工作,規范金融集團行為。
第五,為了加強金融集團監管的有效性,將來應將監管評級作為金融集團規制和監管的重要內容和手段。通過監管評級,可以實現對金融集團的全面評價和持續監管,并有助于對金融集團進行風險預警,合理分配監管資源。美聯儲開發的BOPEC/F-M風險評級體系,既考慮到了控股公司自身的財務實力和風險狀況,又考慮到了銀行子公司和非銀行子公司的財務實力和風險狀況;既包括定量分析,又考慮到了很多重要的定性因素。盡管在危機中暴露出了一些薄弱點,但很多內容對于我們今后制定金融集團立法和具體實施監管,仍有積極借鑒意義。
第六,加強銀行客戶信息保密。銀行控股股東和金融集團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客戶的非公開個人信息的安全性和機密性。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和美聯儲Y條例中,均對客戶信息保密作出了專門規定,要求銀行控股公司建立信息安全制度,確保客戶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美國法律專家認為,這些規定對于保護客戶信息免受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的侵害非常必要。中國相關立法亦應就相關義務提出明確規定,要求銀行控股股東或金融集團建立綜合信息安全制度,不得利用控股股東地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獲得或使用被控股銀行的客戶信息。
第七,金融集團的監管需要清晰的職責劃分和密切的監管合作,這將對中國監管能力和部門協調構成較大挑戰。只有在加強監管協調和監管信息共享的基礎上,由主要監管機構實施并表監管,才有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金融機構的總體經營情況和面臨的整體風險。
英國的英格蘭銀行、英國金融服務局與英國財政部之間簽訂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諒解備忘錄,明確了各自的職責和協調互動機制。在最近應對美國次貸危機給英國市場的影響中,該協調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對中國建立金融集團監管的協調機制有積極的借鑒意義。英國今年7月公布的金融改革方案,建議進一步成立由英格蘭銀行、英國金融服務局與英國財政部組成的金融穩定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