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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12月11日,中國入世將滿15周年。按照中國加入世貿議定書第15(d)款的規定,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滿15年后,其他成員國應當廢除在反傾銷調查中所使用的替代國制度。
隨著中國入世15周年日期的臨近,作為使用貿易救濟措施的大戶,美國反傾銷方面相關法律和規則的修改似在對應中國入世滿15年后的市場經濟地位相關問題。
美國是否在回應?
承認市場經濟地位與否在反傾銷調查中具有實質性的具體影響。本次修正的反傾銷行政規則涉及第351.404(f)條款和第351.405(a)條款;根據第351.405(a)條款,如果調查機關(即美國商務部)認為出口國市場銷售不可行,無法確立正常價值;或者銷售因低于成本而被棄用;或者銷售不屬于正常貿易或者銷售不具有代表性而被棄用;或者銷售因形成虛假市場而被棄用;或者缺乏具有同期可比性的銷售;或者其他調查機關認為適合的情況下,調查機關將使用結構價格確定正常價值。
根據第351.404(f)修正的法規,如果存在以上出口國市場銷售被棄用的情況,調查機關將首先選擇結構價格而非對第三國銷售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而修正之前,針對同等問題,美國商務部則首先選擇對第三國銷售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實際上,反傾銷行政規則修正的第351.404(f)條款和第351.405(a)條款與“TPEA”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性。行政法規修正的內容直接依賴于“TPEA”第505條,該條修正案修改了1930年海關稅法第773 (b)(2)條款。根據修改后的條文,首先,在復審中,如果調查機關在原審調查中或者是在最近完成的復審中棄用了出口商的全部或者部分本土銷售數據,則有理由相信或者猜測本次復審涉案產品的銷售是低于成本銷售。其次,在調查或者復審中,調查機關有權要求提供計算結構價格的必要信息以及第773 (e),(f)條所需要的生產成本信息以確定涉案產品本國銷售是否為低于成本的銷售。
源于該條法律修正案,美國商務部修改其行政規則,明確了結構價格在確定的正常價值基礎中相對于第三國銷售價格的優先地位;并明確了調查機關向受調查企業征取相關成本要素信息的權利。
與以上所述美國反傾銷行政規則的修改相比,“TPEA”是對法律的修改;由于法律效力級別高于行政規則,因此,我們說本次反傾銷行政規則的修改是源于“TPEA”。美國“TPEA” (Trade Preferences Extension Act of 2015)字面翻譯為 “優惠貿易延展法案”已經完成立法程序,審議通過并于2015年6月29日生效。其中第五章為修正美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法案即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七部分,經過修正的1930年關稅法也已經同時生效。“TPEA”第五章修正案分為7部分,掐頭去尾,除去第501條和第507條,中間第502條、503條、504條、505條和506條均為十分具體的內容;從其修訂的時間和具體內容看,與中國“世貿畢業”形成較強的對應性。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國。按照規定,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滿15年后,其他成員國應當廢除在反傾銷調查中所使用的替代國制度,有人將15年后的2016年12月11日稱為中國入世的“畢業日”。
近兩年在反傾銷方面法律和行政規則的修改是否代表某種跡象,顯示美國商務部將會接受中國“世貿畢業”的現實,并開始面對其之前一貫采用的對中國企業實施的替代國制度即將失效的法律事實,而做出的法律制度上的回應?
或為中國企業勝訴反傾銷帶來巨大機會
修改后的反傾銷行政規則的生效,對于中國企業來說,面臨著極為有利的機會,同時也面臨某些不確定因素帶來的挑戰。
首先,如果美國商務部有關結構價格優先的規則的變化確實在回應中國“畢業”的事實,并開始改變所謂“替代國”制度,那么,該條規則的變化意味著企業很快有機會在參加反傾銷調查或者復審時,將不再被適用替代國價格,而是采用本國價格;或者在本國價格不可用時,采用結構價格。這必然會大大降低傾銷幅度,為勝訴反傾銷帶來巨大機會。也就是說,時間點應當是2016年12月11日之后,比如,如果是復審程序,對于反傾銷令生效日期為2017年1月份的案件,則調查機關將在啟動的復審程序中使用新規則。中國企業亦有權利提出相應訴求,也就是說,中國企業提出相應訴求已經具有法律背景支持和具體的規則依據。
談到挑戰,因為目前仍有太多不確定因素,首要的是中國企業在反傾銷調查和復審中的市場經濟地位是否可全面被接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美方會采用怎樣的方式解決中國企業的所謂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以上規則的修改是為了解決該問題而進行的 “鋪路”行為抑或僅在 “過招”?還是兼而有之?對此,我們需要給予關注。
關鍵詞:國際經貿規則;新趨勢;中國;立場
中圖分類號:DF9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4-0011-02
一、國際經貿規則發展新趨勢
(一)區域化趨勢
在地區政治、經濟等方面因素的影響下,國際經濟貿易規則涉及范圍越來越廣,且區域化特征日益明顯,其中跨國公司的發展充分體現了這一特征。基于此,國際經貿規則未來會朝著區域化方向發展,區域化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自由度較高,在TPP談判中涉及到新規則的制定時,便提出新規則的高標準,擴大規則范圍,這一點充分證明了國際貿易投資便利程度;第二,符合一體化發展模式,區域經貿的出現,將獨立的國家和地區經濟融合到一起,以網絡化形式發展,每一個國家都有可能成為中心貿易國家,并輻射到其他國家,實現共同發展目標;第三,跨區域性,信息、互聯網等技術發展背景下,電子商務逐漸突破傳統商務模式時間與空間的限制成為國際經濟貿易發展新模式,從而為跨區域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綜上所述,面對國際經貿新規則,只有在經濟發展只能夠成為中心國家,才能夠越來越強,反之,則會越來越弱,中心國也成為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焦點。[1]
(二)拓展化趨勢
國際經濟的發展,人們思想意識發生變化,關注范圍變廣,使得國際經貿規則也逐漸滲透至國家其他方面,例如,政治、技術、環境等。基于此,經貿規則拓展化趨勢愈發明顯,出現了涵蓋廣泛領域的自由貿易協定。
微觀角度而言,拓展化趨勢對國際經濟貿易產生了很多影響,例如,發達國家更加關注與環境等方面問題,而發展中國家則強調農業補貼等方面因素,使得國際經濟貿易話題逐漸朝著多樣化趨勢發展,增加了達成共識的難度;宏觀角度而言,經貿規則主要是由國際社會主要行為主體參與制定的,使得規則更傾向于大國利益,基于此,國際貿易拓展程度越大,相應的反全球化聲音也會越來越多。[2]
(三)差異化趨勢
WTO作為國際經濟組織,在解決貿易爭端、協調各國家利益等方面占據舉足輕重的位置,受到世界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重視,其國家參與數量越來越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一些談判的難度,難以達成共識,突出表現在多哈談判事件中,規則差異化作為國際經貿發展的新趨勢,主要體現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實力,其中國際知識產權表現最為突出,還包括競爭政策、勞工保護等方面,即便是在發展水平相似的國家之間,也會存在很大貿易爭端。但是,受到區域化經濟發展模式的影響,未來國家間合作越來越多,使得強國越來越強,相反,弱國則越來越弱。[3]
國際經貿差異化發展趨勢,在很大程度上給全球經濟體制構成了一定威脅,且對發展中國家的歧視也會增加,另外,受到資金、開放度等因素的影響,區域間的經濟差距越來越明顯,從而直接對發展中國家的穩定性。
二、中國立場的確定
(一)重視多邊貿易,構建經貿新秩序
誠然,區域貿易發展迅速,但是,多邊體制仍然占據重要地位,且WTO規則依舊是國際經貿規則的基礎。近年來,我國在參與國際競爭取得了不錯的成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統一的多邊規則發揮的積極促進作用。但是,由于美國等發達國家為了鞏固自身超級大國的地位,積極推廣自由貿易體制,對多邊貿易的發展造成了極大的沖擊,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多邊貿易體制發揮作用。[4]因此,我國在發展國際經濟貿易過程中,要重視多邊貿易,并堅決捍衛多邊經貿體制,并適當協調區域貿易與多邊貿易體制之間的關系,不斷優化和完善相關規定,有效提升透明度,并將其納入大審核工作中,避免發達國家積極拓展區域貿易規則,減少經濟自由化的不良影響,有效保護多邊貿易,構建國際經貿新秩序,爭取更多話語權,從而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自身定位,爭取更多話語權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我國堅持“引進來”與“走出去”路線,經濟迅速發展,但是,這并沒有改變我國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在國際市場競爭中,仍然不占有優勢,受到發達國家的歧視。基于此,面對新規則,我國要明確自身位置,并積極拓展發展空間,立足于發展中國家的權益,另外,規則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會偏向于自身利益,為了能夠更好地保護我國權益,應積極應對和適應國際經濟貿易規則的變化,轉變被動狀態,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和完善,我國除了要放眼于整個國際,還需要加強對一些區域貿易規則的關注力度,并參與其談判,減少歧視性規則的數量,除此之外,我國還要加強對自身內部的調整,與國際規則發展趨勢相協調,適應不斷變化的國際形勢,并深入分析和研究新規則的制定,為我國經貿發展爭取更多利益,提升國際秩序合理性,從而為我國貿易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5]
(三)發揮主導性作用
區域貿易體制的出現,不利于全球自由貿易的發展,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的大國,要積極與我國具有同樣政治、經濟效應國家的合作,并參與區域貿易安排談判,避免由于邊緣化及貿易歧視對我國貿易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縱觀以往我國與周邊國家之間的爭端,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整體實力不夠,且影響力不強,例如,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立過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即便是簽署BITs,也仍然存在不同之處,在投資待遇等方面能夠充分體現出來,但是,這其中也包括我國自身的原因,應加強對東盟的關注力度,并深入探討東盟對我國經貿產生的影響。因此,我國在重視多邊貿易的同時,也要兼顧區域貿易,多參與談判,盡量緩解和避免發達國家等對我國經濟發展模式產生的威脅,建立以區域為中心的合作,確保地區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另外,現代社會在關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更加關心人們生活環境、電信、運輸、知識等方面,所以,不僅要關注縱向規則,還需要加強本國橫向規則的制定與完善,進而確保我國社會、經濟、政治等能夠實現長遠發展目標。[6]
三、結論
根據上文所述,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當下國際經貿規則逐漸朝著區域化、差異化及拓展化方向發展,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是國際市場競爭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新規則的出現,要積極調整和優化自身戰略,明確自身發展中國家的定位,堅持多邊貿易,并積極參與區域貿易談判,爭取更多話語權,創建國際經濟發展新秩序,有效保障我國經濟貿易利益,避免歧視性規則等對我國經濟發展產生的不利影響,從而推動我國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 吳美田.論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服務貿易法律問題[J].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18(3):259-261.
[2] 謝 康,李 贊.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互補性的實證分析――兼論中美貿易不平衡的實質[J].國際貿易問題,2012,20(5):12-14.
[3] 曲鳳杰.優化結構與協調發展――發展服務貿易與轉變我國外貿增長方式的戰略措施[J].國際貿易,2011,10(8):158-159.
[4] 蔡鵬鴻.TPP橫向議題與下一代貿易規則及其對中國的影響[J].世界經濟研究,2013,14(1):265-267.
關鍵詞:市場經濟;人才需求;教育適應
中圖分類號:G47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9094(2012)05-0043-02
當今我國經濟已進入市場經濟階段,但是我國學校教育所培養的人才素質落后于市場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本文僅就市場經濟對人才的需求,談談基礎教育應該如何適應市場經濟的挑戰。
一、基礎教育要重視培養人才的規則意識
制度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游戲規則”,一方面規定參與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另一方面它構成了人們在政治、社會或經濟方面發生交換的激勵結構,特別是經濟的激勵結構。從事市場交易,首先要了解該交易的規則,才能夠避免不必要的交易費用。因此,任何制度的設計過程,首先應尊重和回應不同社會公眾集團的利益需求,取得社會公眾的制度信任,促進自覺遵守規則行為,減少制度執行成本。再次,規則意識還表現為社會成員自覺遵守規則成為一種行為習慣,這種習慣經過長時期的沉淀而成為人們潛意識的一部分,根深蒂固,也就會形成“人人按照規則辦事”的社會。對照現實,我們這個社會的成員缺乏規則意識、隨意違反規則的機會主義行為比比皆是,這顯然對我國教育“如何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以適應市場經濟”提出了挑戰。
二、基礎教育要重視培養人才的民主、平等意識
市場經濟不僅是一種資源配置的經濟形式,而且是一種社會組織形式。這種社會組織形式是建立在“等價交換”的價值關系基礎之上的,它提倡所有市場主體在從事交易時地位平等,公平競爭,在市場中不允許有超越經濟的特權,也就是說不能因權力、地位和職務的差異而形成等級差別。一切市場參與者都以平等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身份進入市場。因此,市場經濟社會對學校教育的人才培養提出新挑戰,需要學校教育重視培養學生的民主平等意識。
三、基礎教育要重視培養人才的獨立、自主意識
市場經濟既為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條件,也使人的個性和獨立性得到充分的發揮,促進了個人自由和個人利益的實現,強烈地激發了人們的主體意識,強化了個人的獨立自主精神,給個體發展和多樣性的選擇以廣闊的空間。所以,自主經營、平等競爭、公平交易、開放流通,這些市場經濟運行的原則和內在要求破除了“官本位”和封閉保守的“平均主義”舊觀念,摧毀了人身依附關系,需要學校教育從小就幫助學生樹立起獨立、自主的自由精神。
四、基礎教育要重視培養人才的自由競爭意識
競爭性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不同的經濟主體間按照“等價交換”原則和價值規律互相聯系和運作,權益與風險自擔。通過競爭機制實現優勝劣汰,推陳出新,從而不斷提高總體經濟效益。在市場經濟體系內,經濟主體以贏利為目標,追求利潤最大化。作為一種機制,它允許每個個體自由選擇職業和自己的角色,承認并且保護每個人的正當權益,鼓勵個體為爭取自身更大的利益去努力工作。這樣,每一個企業和個體都把發展自己視為目的,把對方看作是滿足自己的手段。如何培養學生的平等競爭意識,需要我們的學校教育作出積極的應答。
五、基礎教育要重視培養人才的科學思維與人文精神
市場經濟波詭浪譎,充滿風險。市場經濟是一柄雙刃劍,用好可以利國利民,用不好就會傷害自己。如何正確地看待市場經濟的風浪,迎接這種風浪的考驗.不能按照習慣性的思路去考慮新的問題,而應進一步轉換腦筋,學會和掌握科學的思維方式。參與市場經濟主體的思維應是充滿理性的、開放的科學思維。科學思維的理性精髓就是的辯證思維。唯此,我們才能對市場經濟規律有正確的了解和掌握。同時,針對當前市場經濟的競爭導致“人文精神滑坡”現象,引起人們普遍憂慮人文生態,希冀重構“人文精神”。盡管人們的意見不盡一致,但對目前社會上“人文精神滑坡”的現象卻形成了共識:在大力發展經濟,提高物質文明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社會精神文明的建設,特別是要充分發揮我國文化傳統中的積極因素,培養國民的的人文精神、合作意識,這方面,學校教育責無旁貸。
六、基礎教育要重視培養人才可持續發展的學習力和創新力
[關鍵詞] 政府誠信 市場經濟秩序 作用
市場經濟秩序是指市場經濟中用以約束和調整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和準則的總和。規范的市場秩序是市場順利運行的基礎。市場秩序主要體現為信用秩序和法律秩序。不論是信用秩序還是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維護,都以誠信為基礎。在所有的誠信中,政府誠信是最關鍵的。本文就政府誠信在市場秩序形成中的作用做一簡要論述。
一、政府誠信在社會信用秩序形成中的作用
誠信是市場經濟的靈魂。政府的誠信則是整個社會誠信的基礎。在一個政府信用失范的社會,不可能建立起規范的市場經濟秩序,也不可能實現政府的有效職能。因為政府信用對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良性運行具有主導作用。
現代社會是契約社會。契約既包括社會內部各公民之間的契約,也包括公民和政府之間的契約。按照在民的基本理念,人民把權力委托給政府并承諾做一個守法的公民,這是有條件的――政府和國家權力機構必須守信。如果政府和國家權力機構帶頭失信,不遵守承諾,那就必然失去人民的信任,更為嚴重的是,還會進一步導致人們彼此之間,以及人們對政府和國家的失信,比如相互欺騙,違法亂紀。如果出現大規模的政府官員的、失信于民的現象,而人們對此又無可奈何的話,那就會使政府陷入嚴重的信用危機,而且,人們會學習、模仿政府,導致整個社會信用崩潰,誠信全無,最終危及到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信用秩序的建立。
政府在市場中的身份是雙重的。一方面它是市場主體,也就是人們說的“運動員”,另一方面它更是社會經濟運行的管理者,也就是人們說的“裁判員”。政府的這種特殊身份,決定了它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也正由于此,在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中,政府誠信就是關鍵的一環了。源于它在市場中的雙重身份,政府誠信也可以概括為兩種情況:一是作為市場主體,必須以身作則,遵循市場規則,樹立誠信為本,服務社會的觀念;二是作為管理者,制定和執行游戲規則時必須講信用,不能朝令夕改,隨意行政。這是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主導作用的具體體現,也是規范的市場秩序得以建立和維護的關鍵。
政府誠信還具有公權效益,這會極大地促進市場秩序的形成。由于政府的特殊位置,它的誠信得到認可和尊重的話,公共政策的誠信就順利和成功。相反如果它的誠信受到質疑和挑戰,那么公共政策的貫徹就大打折扣,公權的合法性就受到威脅。這就是政府公信力。在市場秩序的建立和維護中,政府要求公民遵守一定的規范,通過倡導良好的社會風俗和道德習慣等非正式規范使公民行為自覺遵從一定的社會約束。作為倡導者,政府應該是實踐這些規范的榜樣。一個本身假、大、空的政府,人們是不會遵從其倡導的文明守信的規范的。
二、政府誠信在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中的作用
政府通過制定法律法規,確立市場游戲規則,用這些規則懲惡揚善,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完善的法制基礎。因此,政府既是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和維護者,也是市場規則的執行者和監督者。所以不僅要求市場主體要講信用,恪守誠信原則,而且作為具有雙重身份的政府自身更要率先垂范,依法行政,充分尊重和保護各市場主體的自,使各市場主體自覺遵守市場交易和競爭規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政府為了建立和維護市場秩序,除了通過倡導良好的社會風俗和道德習慣等非正式規范約束人們的行為之外,還要通過制定法律強制規范人們的行為。作為正式規范的法律法規制定者的政府來說,誠信與否就關系到正式規范――法律法規的公平與公正,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整個社會秩序當然也包括市場秩序的合理性和科學性,一個本身違法亂紀、目無章法的政府,當然不能勝任法律法規制定者的角色,完成市場秩序的構建。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研究所100836)
內容提要:經濟轉型期的中國,發展是首要目標,而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則是其根本保障。本文是“中國經濟體制轉軌期間市場秩序法制化、規范化問題研究”課題總報告1的第四部分。該報告前三個部分主要研究了市場秩序的基本理論、中國現實市場運行秩序的現狀和我國市場秩序不完善的成因等問題。該報告的研究結論是: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是轉型時期市場秩序建設的基本思路。本文作為總報告的對策研究部分,主要從加強法制、重塑市場主體、明確界定產權、堅持市場運行原則、健全市場監管法規、設計市場交易規則和競爭規則、發揮政府對市場的調節管理職能,以及確立和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非正式規則等主要方面探討了市場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問題。
市場秩序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達到的,而是一個動態的、不斷發展的過程。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實踐表明,市場從無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幾個方面條件的實現:一是商品交換關系和商品經濟的更大發展;二是人們對市場經濟規律的不斷認識和把握,以及按經濟規律辦事自覺性的提高;三是完成產權制度改革,重塑市場主體,完善市場法規等。
人們不可能超越這個過程,一蹴而就地達到有序階段。但應該盡可能地縮短這個過程。對此,關鍵是要對市場秩序演化規律有清醒的頭腦、正確的思路和實事求是的對策、措施。
一、對完善市場秩序的綜合分析
我們研究市場的失序和無序現象,不僅在于尋找市場失序和無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場的失序和無序問題。為此,需要進行思考的問題是:
1.社會生產力水平低下和市場體系不完善是我國目前市場失序和無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發展生產力,培育市場體系,在發展中求得市場的有秩序和穩定,才是治理市場失序和無序的根本途徑。
2.我國許多市場問題的發生是和我國的經濟、政治、市場的制度與體制的不完善分不開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斷健全與完善各種制度與體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市場問題。
3.任何市場的失序和無序,都與管理不善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所以解決市場的失序和無序問題,從直接的途徑看,還是靠加強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個環節:一是管理決策的科學化,二是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強宏觀協調。改善微觀管理,是解決市場失序和無序的重要途徑,而加強宏觀協調管理,對解決市場失序具有更大的價值。秩序問題往往是相互關聯、因果循環的。只有注意各項管理制度和各種管理措施的綜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觀治理效果。
4.還要注意市場失序和無序現象的預防。預防包括市場秩序的預測和市場失序的防范兩個方面。就是通過科學的超前研究,對可能出現的市場不穩定因素采取預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場混亂的發生與惡化。預防的意義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誤而導致的市場問題的發生,另一方面,對那些在市場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現的市場問題,采取預先防范措施,把市場問題發生的范圍、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減少市場問題的消極后果。
二、強化法制,加快我國市場從無序到有序的演進
通過對市場秩序評價標準和市場無序現象的分析,我們認為對我國市場無序運行問題只有“綜合治理”、“對癥下藥”,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積極創造條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轉化,不斷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標。就市場法規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強以下內容。
1.產權制度。因為市場交易從根本上說是產權的交易和調整,所以產權能否自由地交易,成為市場交易能否貫徹的基本前提。而一種產權制度要能支持市場交易并維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須使相應的要素的產權具有排他性和可讓渡性。
2.契約制度。契約是雙方意志一致而產生相互間法律關系的一種約定。而市場交易是買賣雙方意志一致的行為,所以契約之于市場交易的作用就在于通過確立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使之秩序化。這是因為,在人們之間的市場交易關系和過程愈來愈復雜多變的情況下,離開了契約,市場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沒有確定性,從而市場交易也就無秩序可言。
3.貨幣制度。所謂貨幣制度就是人賴以表現經濟價值、彼此進行交易的一種安排。正是有關這些方面的法律規定,才為貨幣有序有效地充當市場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碼的制度保證。
4.進出制度。市場進出指的是市場主體進入或退出整個市場或特定的生產經營行業和地區的行為。市場主體的進出行為是推動競爭而制約壟斷的力量。一個市場體制越是能夠允許比較自由地進出,它就越是具有開放性,從而也就越是具有競爭的活力。因此,一個社會就應當盡可能地減少市場進出的障礙而擴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競爭性較強的市場結構。
5.競爭制度。競爭是市場的必然伴侶和市場有序有效運行的必要條件。為此,競爭本身也必須是有序的。這就要求必須對市場競爭進行規范,制定相應的競爭法規和制度。
6.產品責任制度。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及用戶在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要求作為第三者的國家制定相應的法規來強制生產經營者對自己生產和經營的產品與服務承擔應有的責任。否則,有關產品(服務)質量的責任糾紛就會越來越多,以致影響市場正常秩序。
7.輿論監督制度。國內外維護市場秩序的實踐都證明,社會輿論的監督不失為一種很好的“治標之方”,是一種強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包括新聞單位、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和個人的監督作用,就能將市場秩序廣泛納入社會輿論網的覆蓋之下。這樣,就會提高市場主體的自律意識和交易行為的自我約束能力。當前的問題是要將輿論監督作為一種法規確立起來,使輿論監督者有法可依,執法無慮,敢于大膽行使自己的權利,更好地保護企業的正當經營活動和消費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場主體,完善市場發育基礎重塑市場主體是市場發育的基礎。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真正的市場主體,市場將名存實亡,市場秩序和市場效率更無從談起。重塑市場主體,完善市場發育基礎的內容有:
(一)市場主體的培育是根本
市場主體是市場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沒有市場主體就沒有所謂的市場。那么,誰可以成為市場主體呢?我們認為只有廠商(企業)和家庭(個人)才是市場主體,而政府不應成為市場主體。因為市場主體必須擁有獨立的產權,能夠在市場活動中自主決策,同時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場演進到今天可以是無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義并沒有改變,它是相互獨立的市場主體之間在自愿互利、平等締約的基礎上,彼此交換財產權和關系的總和,這種復雜的交換實現了資源的配置。所以市場主體的發育情況,就直接影響了市場的形成和市場的發育狀況,培育市場主體是市場發育的首要環節。計劃體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在傳統體制下,政府不僅管制了價格而且也管制了企業的行為,甚至可以這樣說,政府在試圖成為市場主體的時候,反而扼殺了真正意義的市場主體。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迅速增長來源于改革開放所造成的大批極具活力的非國有企業,它們迅速成為市場中極為活躍的主體。他們以清晰的產權結構,自主的經營行為,以及對利潤的追求推動了我國市場的日漸發育成熟,成為提高效率、促進經濟持續增長的新的動力源泉。
(二)市場主體、產權和激勵機制
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靠的是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的形成和興起。培育市場主體,為的是形成這樣一個經濟組織。而一國經濟有效運轉的根本困難,在于經濟激勵和經濟信息。培育市場主體,其根本著眼點和理論基礎就在于解決激勵機制問題。而一般的淺層次的調動積極性的效果極為有限,必須進行深層次的激勵,以誘導經濟個體合理地與外界其他個體交往、貿易,從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會資源以達到一定的社會目標。產權清晰及其所帶來的剩余占有問題就成為解決經濟組織的效率問題中市場主體發育問題的核心。
在市場經濟中,剩余是經營的最終凈成果,也就是利潤。經營者的一切努力和貢獻,包括所承擔的風險,將最終反映到利潤(或負利潤即虧損)之中。剩余的強大激勵作用,就在于讓被激勵者占有這種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貢獻都通過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認和報酬。剩余占有者為擴大利潤,會努力增加產量,提高質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費者以擴大銷售,提高投資收益以吸引資本。而與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標都難以達到如此全面而強烈的激勵效果,包括計劃體制中所設計的種種考核指標。所以,明確剩余占有的歸屬問題即明晰產權,是市場經濟的一種終極的激勵手段。總而言之,就是誰占有剩余,誰就實質上享有對該經濟組織的所有權,而誰占有剩余,誰就自然會對經營管理負全部責任。所以,培育市場主體的中心問題就是明晰產權。
(三)產權與市場秩序
市場秩序是強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強制性制度安排相結合的產物,而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產權制度。那么如何理解產權與市場秩序之間的相互關系呢?現實經濟生活的最大特點是資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舉過土地的例子來說明產權和經濟秩序的關系。如果未在稀缺性資源中建立產權,就必然會導致混亂無序,混亂產生的根源在于經濟人對沒有建立產權的稀缺性資源的爭奪。所以,從經濟人和稀缺性這兩個假定出發,可以看到要解決經濟生活中的混亂無序問題,就必須從界定實施產權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對法定權力和自由交換的障礙,含糊不清常常損害法定權利,使其難以得到正確估價,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確法定權力并強制履行私人法定權力交換合同而得以保障的。這實際上就是所謂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為零或相當小的情況下,不管選擇何種規則,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界定的,都會出現有效配置資源的結果。
對界定產權與市場秩序之間關系說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認為“在正確設計的法律和制度約束內,市場中追求個人利益的個人行為產生出一種自然秩序”1。他又進一步表述了產權與市場秩序的關系:“如果沒有包含有作了明確規定的無論是受到尊重的還是依靠強制實施的私人所有權,以及包含有保證契約得以實施的程序的適當的法律和制度,市場將不會產生一種價值極大意義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著說:“市場秩序只有在市場各個個人參與者之間自愿交換的過程中才能產生”2。至此,我們已經清晰地看到了“產權——市場主體自愿交換——市場秩序”這一關鍵鏈,完成了對產權和市場秩序關系的第一層次的揭示。
然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由于存在著外部效應,同時交易費用實際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來的問題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著相當大的交易成本時,有效率的資源配置結果就不會在每種規則中出現,而合理的規則是使交易成本影響最小的規則。這就回答了應該如何界定產權的問題。在科斯看來,效率問題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額來決定的。為了實現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權力的調整即進一步界定產權,這樣外部性問題才能通過權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場機制來解決,才能使外部性領域的混亂消失,經濟運行才能達到它的秩序狀態。這樣就完成了對產權和市場秩序關系的第二層次的揭示。
四、堅持市場運行原則、健全市場監管法規
市場秩序雖然不是市場效率的充分必要條件,但卻是重要的前提條件。一個高質量有效率的市場必須是一個有序運行的市場。在轉型時期,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堅持市場運行原則,健全市場監管法規,實現市場制度創新。
(一)堅持市場運行原則
1.貿易自由原則。這是商品交換雙方在沒有外來干預下自愿讓渡商品的原則。貫徹這一原則時,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經濟強制力量的強買強賣。這并不是說政府一點也不能干預經濟,而是必須以不損害交易雙方的自為原則。其次還要盡量排除經濟強力的干擾,使買賣雙方處于供求局勢大體均衡的環境中,甚至交易雙方的經濟力量大體相當。
2.等價交換原則。它是商品經濟主體獨立的平等關系的體現。破壞等價交換的情形一般有兩種:一是計劃經濟時代剪刀差式的社會主義積累條件下,破壞了等價交換。另一種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存在著交易雙方實力對比懸殊或信息不對稱時,容易出現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壟斷,等價交換原則因而遭到破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漸縮減了對價格控制的范圍,減少了國家對市場價格形成的干預,為市場機制的順利運行和等價交換原則的貫徹開辟了道路。
3.公平競爭的原則。是指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環境和條件,以便競爭得以正常地進行,充分發揮市場在促進商品經濟發展,推動生產力發展中的積極作用。要使競爭的積極作用得以發揮,就得在市場上形成允許競爭、自由競爭、平等競爭的環境和條件,使競爭真正體現商品經濟主體之間勞動的比較,所以在商品經濟中必然要按公平競爭原則辦事。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來組織市場,進行貿易,本質是為價值規律發揮作用開辟道路。歷史上資本主義的發展,使得公平競爭得以成為現代交換的形式,成為市場經濟下社會勞動分配賴以進行的市場制度。馬克思曾說:“現代社會要進行勞動分配除了自由競爭之外,沒有別的規則、別的權力可言。”2所以,公平競爭是構筑市場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場監管法規
健全市場監管法規實際上是一個社會經濟監督問題,而社會經濟監督的客觀依據主要基于社會法律制度、經濟規律和商務慣例。其主要內容就是有關市場規則的設計。
1.市場進出規則的設計。市場進出規則是指市場主體和市場客體(即商品)進入或退出市場的法制規范或行為準則,它包括以下兩類規則。
一是市場主體進出規則。市場主體的進出行為是推動競爭而制約壟斷的力量。一個社會應當盡可能地減少市場進出的障礙而擴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競爭性較強的市場結構。實際上,規范市場進出規則主要是:(1)規范市場主體進行市場活動的資格;(2)規范市場主體的經營功能;(3)規范市場主體退出市場行為。具體的如各國制定的關于企業制度的法律。中國已頒布了《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但實際上仍然需要繼續制定相關法律,并注意實施問題。
二是市場客體進出規則。這一規則的設計是為了盡可能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具體而言,市場客體(商品或服務)進出規則包含以下幾方面的規定:(1)商品的質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進入市場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會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進入市場;(3)商品的包裝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損于消費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實,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進入市場;(5)商品的價格及計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則不能進入市場。世界各國都陸續推出了規范市場客體的法律,如英國的《統一產品責任法(草案)》,歐共體《關于對有缺陷的產品的責任的指令》等,我國也于1993年通過并實施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這些法律都對維護市場秩序、提高市場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場競爭規則的設計。為使市場有序有效地運行,競爭本身也必須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應的競爭法規或制度,以對市場競爭進行規范。市場競爭規則是以法制形式維護公平競爭的規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規定和要求:(1)使市場主體都能夠機會均等地按照統一市場價格取得生產要素;(2)使市場主體都能夠機會均等地制定價格和確定銷售地區;(3)使市場主體都能夠平等地承擔稅負及其他方面的負擔,沒有任何優惠或不公正的負擔;(4)維護所有方面的平等競爭,如勞動者之間的就職機會均等和經營機會均等。
3.市場交易規則的設計。市場交易規則是市場主體進行市場經營活動的準則和規范,是確保市場秩序的重要市場規則,它具有四個方面的規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約定,四是市場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馬克思所說“他使人與人之間除了裸的利害關系,除了冷酷無情的‘現金交易’,就再也沒有任何別的聯系了。”1所以設計交易規則首先就要規范市場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開化、交易貨幣化、信用票據化和交易規則化。其次是要規范交易行為,要形成自愿的、非強制的、平等的交易,使買賣雙方進行互惠的貨真價實的買賣活動。反對和禁止強買強賣和巧取豪奪。再次是要規范交易價格。市場交易規則一方面要求交易雙方規范地進行交易活動,禁止各種非正當交易;另一方面是為雙方的規范交易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包括反對各種壟斷和改變嚴重短缺或嚴重過剩的市場格局。
五、正確認識和發揮政府對市場的調節管理行為
(一)政府行為的基本理論分析
這里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政府行為的標準問題,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討論政府行為的核心問題就在于它的一切行為是否符合市場規律。我們所要建立的市場經濟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而是按市場經濟規律行事,但輔之以社會保障、宏觀調控的經濟制度。它是將市場自由原則同社會公平結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競爭秩序。
有鑒于此,政府行為的標準就無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為評判標準體系。這樣,政府行為需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采用順應市場形勢的增長政策,推行國家的適度干預,確保就業,實行外貿自由化。即充分發揮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為標準,實現社會安全、社會公平與社會進步。要真正做到這一點,就必須把提高經濟效益和生產率從而創造國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斷擴大社會財富的條件和前提下,實現國家對收入和財富的社會再分配。在保證公平的過程中,也必須運用符合市場規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證實現社會目標,又不會干擾市場機制的作用。
另一個問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在經濟轉型的時期,應該堅持“國家與市場并舉”的原則,既注重市場自身的發育,又注意國家對市場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國的特殊國情,具體而言有三點:(1)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缺乏足夠的市場機制賴以順利運行的硬件;(2)由于中國長期推行計劃經濟,目前尚不具備足夠的市場機制賴以運行的軟件;除此之外,(3)作為中國特殊情況的人口壓力使中國市場經濟只能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狀態下運行。
總而言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應該是建立和維護正常的秩序,以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簡言之就是制定比賽規則并建立比賽秩序。
(二)國家權力潛能的發揮與市場秩序優化
客觀上存在的“市場失靈”現象,也需要有國家為市場正常運行提供制度保障。國家的作用在此主要體現在法律制度規則的制定與實施方面。
首先,國有應該對有效的產權制度負責。前面我們已經談過有效的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保證,所以完善市場秩序就首先要在轉型中國努力構建以完備的財產保障為導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認多元利益主體財產權的合法性,以國家法律為后盾保證產權的清晰。
其次,在整個轉型時期,要使市場正常有效地運行,就需要國家憑借政權的力量制定出有關市場的經濟政策和市場規則。一方面用來保障市場多元化主體財產所有權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護財產所有者對其財產的處置權;另一方面用來約束市場活動參與者的經濟行為,制止他們在追求各自利益時對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擾與損害。以上兩個方面的約束力量,通過國家政策和國家政權的強制性作用來消除阻擋市場正常自行運行的障礙。
總之,國家的作用實際上應定位在:塑造市場基礎上的競爭經濟,產業政策要隨時代變化而靈活地實施,保持宏觀經濟的穩定以給企業一個相對穩定的預期,并以效率為基準推動企業競爭。在這一點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國在轉型時期學習和借鑒的。
各國都存在經濟干預。問題是經濟干預的原則和標準是什么,是取代市場還是讓市場更好地發揮作用。轉型時期政府應致力市場的培育和開發,實施保證和促進市場效率的經濟政策。
六、確立和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非正式規則
市場秩序得以順利運行的基礎是社會秩序。這種社會秩序是由政治行為、法律行為、社會行為與相應的制度所體現出來的。馬克思曾指出,市場制度是人類文明演進過程中篩選出來的特定的經濟組織機制和資源配置方式。可以這樣說,市場經濟是個體積極性充分發揮的競爭經濟,是一種較為先進的人類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規則在其發展中功不可沒。
正式制度規則的確立無疑是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和前提條件,但現實生活中僅有這些是不夠的。在這種情況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1.傳統文化的誤區。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文化與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文化有許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國傳統文化的主體是儒家文化,它以“孝”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這種價值取向形成了傳統社會中的親族協作形態,中國的家庭主義倫理所強調的是犧牲個人利益以維護集體、義與利最終統一于“義”。這樣就與市場經濟的原則產生重大隔閡,因為市場經濟的基本立足點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經濟高速發展的原動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東亞的儒家傳統來為中國文化傳統辯護,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以日本為例,他們的儒家倫理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儒家倫理,日本化的儒學以“忠”為核心,強調對領主的效忠,這種價值取向與日本社會的非親族協作形態相適應。日本的集團主義倫理所強調的是發展集團利益以促進個人,義與利最終統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個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驅動是日本經濟高速發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論是經過日本化改造并與市場經濟利益原則及西方資本主義經營管理有機結合的現代化儒家倫理,早已不同于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儒家倫理。
2.契約與信用。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這也是我們在前面反復談過的一個問題。信用原則要求具有相互獨立的經濟利益的各行為主體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用契約和法律來保證,通過契約與合同關系確立彼此的權利和義務,約束彼此的行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辦事。從節約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場經濟更要求以信任為宗旨構造道德秩序,這種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規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構成了市場經濟。
3.培育市場經濟精神。在經濟轉型中,培育市場經濟精神,實際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補幾百年的課。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辦成的事情,但若拒絕文化轉型,必將最終影響和拖累經濟改革。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文化道德觀念歸根結底就是所謂企業家精神,這種精神是市場經濟在其各個發展階段中一直留下來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礎或心理基礎。這種精神的實質是確認企業家個人是經濟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實業的人被認為是社會的中堅,實業家個人的積極性是資本主義經濟活動的主要動力。從這種精神的實質出發,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體系,如認為私人投資、個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業必須承擔失敗的全部風險,同時享有成功的一切機會等。它們對于維護實業家的積極性是重要的,可以說,這種精神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礎。
4.市場道德建設。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人”會在其經濟理性的指引下,發現在市場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場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處或者在不損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處,人們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場中來,市場因而形成了人們自愿互利交易的場所和體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說是市場交易的質的規定性。
市場經濟是承認“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動經濟的發展。馬克思指出:資本主義撕下了罩在家庭關系上的溫情脈脈的面紗,把這種關系變成了純粹的金錢關系。這種關系對傳統道德的沖擊已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實際上,人類要從市場交易中獲得效率和其他好處,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棄傳統的社會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場交易方式,與此同時,或多或少地放棄傳統的道德觀念而代之以新的適應市場交易的道德觀念。
市場秩序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達到的,而是一個動態的、不斷發展的過程。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實踐表明,市場從無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幾個方面條件的實現:一是商品交換關系和商品經濟的更大發展;二是人們對市場經濟規律的不斷認識和把握,以及按經濟規律辦事自覺性的提高;三是完成產權制度改革,重塑市場主體,完善市場法規等。
人們不可能超越這個過程,一蹴而就地達到有序階段。但應該盡可能地縮短這個過程。對此,關鍵是要對市場秩序演化規律有清醒的頭腦、正確的思路和實事求是的對策、措施。
一、對完善市場秩序的綜合分析
我們研究市場的失序和無序現象,不僅在于尋找市場失序和無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場的失序和無序問題。為此,需要進行思考的問題是:
1.社會生產力水平低下和市場體系不完善是我國目前市場失序和無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發展生產力,培育市場體系,在發展中求得市場的有秩序和穩定,才是治理市場失序和無序的根本途徑。
2.我國許多市場問題的發生是和我國的經濟、政治、市場的制度與體制的不完善分不開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斷健全與完善各種制度與體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市場問題。
3.任何市場的失序和無序,都與管理不善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所以解決市場的失序和無序問題,從直接的途徑看,還是靠加強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個環節:一是管理決策的科學化,二是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強宏觀協調。改善微觀管理,是解決市場失序和無序的重要途徑,而加強宏觀協調管理,對解決市場失序具有更大的價值。秩序問題往往是相互關聯、因果循環的。只有注意各項管理制度和各種管理措施的綜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觀治理效果。
4.還要注意市場失序和無序現象的預防。預防包括市場秩序的預測和市場失序的防范兩個方面。就是通過科學的超前研究,對可能出現的市場不穩定因素采取預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場混亂的發生與惡化。預防的意義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誤而導致的市場問題的發生,另一方面,對那些在市場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現的市場問題,采取預先防范措施,把市場問題發生的范圍、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減少市場問題的消極后果。
二、強化法制,加快我國市場從無序到有序的演進
通過對市場秩序評價標準和市場無序現象的分析,我們認為對我國市場無序運行問題只有“綜合治理”、“對癥下藥”,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積極創造條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轉化,不斷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標。就市場法規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強以下內容。
1.產權制度。因為市場交易從根本上說是產權的交易和調整,所以產權能否自由地交易,成為市場交易能否貫徹的基本前提。而一種產權制度要能支持市場交易并維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須使相應的要素的產權具有排他性和可讓渡性。
2.契約制度。契約是雙方意志一致而產生相互間法律關系的一種約定。而市場交易是買賣雙方意志一致的行為,所以契約之于市場交易的作用就在于通過確立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使之秩序化。這是因為,在人們之間的市場交易關系和過程愈來愈復雜多變的情況下,離開了契約,市場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沒有確定性,從而市場交易也就無秩序可言。
3.貨幣制度。所謂貨幣制度就是人賴以表現經濟價值、彼此進行交易的一種安排。正是有關這些方面的法律規定,才為貨幣有序有效地充當市場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碼的制度保證。
4.進出制度。市場進出指的是市場主體進入或退出整個市場或特定的生產經營行業和地區的行為。市場主體的進出行為是推動競爭而制約壟斷的力量。一個市場體制越是能夠允許比較自由地進出,它就越是具有開放性,從而也就越是具有競爭的活力。因此,一個社會就應當盡可能地減少市場進出的障礙而擴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競爭性較強的市場結構。
5.競爭制度。競爭是市場的必然伴侶和市場有序有效運行的必要條件。為此,競爭本身也必須是有序的。這就要求必須對市場競爭進行規范,制定相應的競爭法規和制度。
6.產品責任制度。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及用戶在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要求作為第三者的國家制定相應的法規來強制生產經營者對自己生產和經營的產品與服務承擔應有的責任。否則,有關產品(服務)質量的責任糾紛就會越來越多,以致影響市場正常秩序。
7.輿論監督制度。國內外維護市場秩序的實踐都證明,社會輿論的監督不失為一種很好的“治標之方”,是一種強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包括新聞單位、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和個人的監督作用,就能將市場秩序廣泛納入社會輿論網的覆蓋之下。這樣,就會提高市場主體的自律意識和交易行為的自我約束能力。當前的問題是要將輿論監督作為一種法規確立起來,使輿論監督者有法可依,執法無慮,敢于大膽行使自己的權利,更好地保護企業的正當經營活動和消費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場主體,完善市場發育基礎重塑市場主體是市場發育的基礎。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真正的市場主體,市場將名存實亡,市場秩序和市場效率更無從談起。重塑市場主體,完善市場發育基礎的內容有:
(一)市場主體的培育是根本
市場主體是市場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沒有市場主體就沒有所謂的市場。那么,誰可以成為市場主體呢?我們認為只有廠商(企業)和家庭(個人)才是市場主體,而政府不應成為市場主體。因為市場主體必須擁有獨立的產權,能夠在市場活動中自主決策,同時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場演進到今天可以是無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義并沒有改變,它是相互獨立的市場主體之間在自愿互利、平等締約的基礎上,彼此交換財產權和關系的總和,這種復雜的交換實現了資源的配置。所以市場主體的發育情況,就直接影響了市場的形成和市場的發育狀況,培育市場主體是市場發育的首要環節。計劃體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在傳統體制下,政府不僅管制了價格而且也管制了企業的行為,甚至可以這樣說,政府在試圖成為市場主體的時候,反而扼殺了真正意義的市場主體。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迅速增長來源于改革開放所造成的大批極具活力的非國有企業,它們迅速成為市場中極為活躍的主體。他們以清晰的產權結構,自主的經營行為,以及對利潤的追求推動了我國市場的日漸發育成熟,成為提高效率、促進經濟持續增長的新的動力源泉。
(二)市場主體、產權和激勵機制
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靠的是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的形成和興起。培育市場主體,為的是形成這樣一個經濟組織。而一國經濟有效運轉的根本困難,在于經濟激勵和經濟信息。培育市場主體,其根本著眼點和理論基礎就在于解決激勵機制問題。而一般的淺層次的調動積極性的效果極為有限,必須進行深層次的激勵,以誘導經濟個體合理地與外界其他個體交往、貿易,從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會資源以達到一定的社會目標。產權清晰及其所帶來的剩余占有問題就成為解決經濟組織的效率問題中市場主體發育問題的核心。
在市場經濟中,剩余是經營的最終凈成果,也就是利潤。經營者的一切努力和貢獻,包括所承擔的風險,將最終反映到利潤(或負利潤即虧損)之中。剩余的強大激勵作用,就在于讓被激勵者占有這種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貢獻都通過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認和報酬。剩余占有者為擴大利潤,會努力增加產量,提高質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費者以擴大銷售,提高投資收益以吸引資本。而與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標都難以達到如此全面而強烈的激勵效果,包括計劃體制中所設計的種種考核指標。所以,明確剩余占有的歸屬問題即明晰產權,是市場經濟的一種終極的激勵手段。總而言之,就是誰占有剩余,誰就實質上享有對該經濟組織的所有權,而誰占有剩余,誰就自然會對經營管理負全部責任。所以,培育市場主體的中心問題就是明晰產權。
(三)產權與市場秩序
市場秩序是強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強制性制度安排相結合的產物,而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產權制度。那么如何理解產權與市場秩序之間的相互關系呢?現實經濟生活的最大特點是資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舉過土地的例子來說明產權和經濟秩序的關系。如果未在稀缺性資源中建立產權,就必然會導致混亂無序,混亂產生的根源在于經濟人對沒有建立產權的稀缺性資源的爭奪。所以,從經濟人和稀缺性這兩個假定出發,可以看到要解決經濟生活中的混亂無序問題,就必須從界定實施產權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對法定權力和自由交換的障礙,含糊不清常常損害法定權利,使其難以得到正確估價,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確法定權力并強制履行私人法定權力交換合同而得以保障的。這實際上就是所謂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為零或相當小的情況下,不管選擇何種規則,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界定的,都會出現有效配置資源的結果。
對界定產權與市場秩序之間關系說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認為“在正確設計的法律和制度約束內,市場中追求個人利益的個人行為產生出一種自然秩序”1。他又進一步表述了產權與市場秩序的關系:“如果沒有包含有作了明確規定的無論是受到尊重的還是依靠強制實施的私人所有權,以及包含有保證契約得以實施的程序的適當的法律和制度,市場將不會產生一種價值極大意義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著說:“市場秩序只有在市場各個個人參與者之間自愿交換的過程中才能產生”2。至此,我們已經清晰地看到了“產權——市場主體自愿交換——市場秩序”這一關鍵鏈,完成了對產權和市場秩序關系的第一層次的揭示。
然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由于存在著外部效應,同時交易費用實際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來的問題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著相當大的交易成本時,有效率的資源配置結果就不會在每種規則中出現,而合理的規則是使交易成本影響最小的規則。這就回答了應該如何界定產權的問題。在科斯看來,效率問題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額來決定的。為了實現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權力的調整即進一步界定產權,這樣外部性問題才能通過權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場機制來解決,才能使外部性領域的混亂消失,經濟運行才能達到它的秩序狀態。這樣就完成了對產權和市場秩序關系的第二層次的揭示。
四、堅持市場運行原則、健全市場監管法規
市場秩序雖然不是市場效率的充分必要條件,但卻是重要的前提條件。一個高質量有效率的市場必須是一個有序運行的市場。在轉型時期,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堅持市場運行原則,健全市場監管法規,實現市場制度創新。
(一)堅持市場運行原則
1.貿易自由原則。這是商品交換雙方在沒有外來干預下自愿讓渡商品的原則。貫徹這一原則時,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經濟強制力量的強買強賣。這并不是說政府一點也不能干預經濟,而是必須以不損害交易雙方的自為原則。其次還要盡量排除經濟強力的干擾,使買賣雙方處于供求局勢大體均衡的環境中,甚至交易雙方的經濟力量大體相當。
2.等價交換原則。它是商品經濟主體獨立的平等關系的體現。破壞等價交換的情形一般有兩種:一是計劃經濟時代剪刀差式的社會主義積累條件下,破壞了等價交換。另一種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存在著交易雙方實力對比懸殊或信息不對稱時,容易出現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壟斷,等價交換原則因而遭到破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漸縮減了對價格控制的范圍,減少了國家對市場價格形成的干預,為市場機制的順利運行和等價交換原則的貫徹開辟了道路。
3.公平競爭的原則。是指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環境和條件,以便競爭得以正常地進行,充分發揮市場在促進商品經濟發展,推動生產力發展中的積極作用。要使競爭的積極作用得以發揮,就得在市場上形成允許競爭、自由競爭、平等競爭的環境和條件,使競爭真正體現商品經濟主體之間勞動的比較,所以在商品經濟中必然要按公平競爭原則辦事。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來組織市場,進行貿易,本質是為價值規律發揮作用開辟道路。歷史上資本主義的發展,使得公平競爭得以成為現代交換的形式,成為市場經濟下社會勞動分配賴以進行的市場制度。馬克思曾說:“現代社會要進行勞動分配除了自由競爭之外,沒有別的規則、別的權力可言。”2所以,公平競爭是構筑市場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場監管法規
健全市場監管法規實際上是一個社會經濟監督問題,而社會經濟監督的客觀依據主要基于社會法律制度、經濟規律和商務慣例。其主要內容就是有關市場規則的設計。
1.市場進出規則的設計。市場進出規則是指市場主體和市場客體(即商品)進入或退出市場的法制規范或行為準則,它包括以下兩類規則。
一是市場主體進出規則。市場主體的進出行為是推動競爭而制約壟斷的力量。一個社會應當盡可能地減少市場進出的障礙而擴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競爭性較強的市場結構。實際上,規范市場進出規則主要是:(1)規范市場主體進行市場活動的資格;(2)規范市場主體的經營功能;(3)規范市場主體退出市場行為。具體的如各國制定的關于企業制度的法律。中國已頒布了《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但實際上仍然需要繼續制定相關法律,并注意實施問題。
二是市場客體進出規則。這一規則的設計是為了盡可能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具體而言,市場客體(商品或服務)進出規則包含以下幾方面的規定:(1)商品的質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進入市場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會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進入市場;(3)商品的包裝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損于消費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實,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進入市場;(5)商品的價格及計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則不能進入市場。世界各國都陸續推出了規范市場客體的法律,如英國的《統一產品責任法(草案)》,歐共體《關于對有缺陷的產品的責任的指令》等,我國也于1993年通過并實施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這些法律都對維護市場秩序、提高市場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場競爭規則的設計。為使市場有序有效地運行,競爭本身也必須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應的競爭法規或制度,以對市場競爭進行規范。市場競爭規則是以法制形式維護公平競爭的規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規定和要求:(1)使市場主體都能夠機會均等地按照統一市場價格取得生產要素;(2)使市場主體都能夠機會均等地制定價格和確定銷售地區;(3)使市場主體都能夠平等地承擔稅負及其他方面的負擔,沒有任何優惠或不公正的負擔;(4)維護所有方面的平等競爭,如勞動者之間的就職機會均等和經營機會均等。
3.市場交易規則的設計。市場交易規則是市場主體進行市場經營活動的準則和規范,是確保市場秩序的重要市場規則,它具有四個方面的規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約定,四是市場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馬克思所說“他使人與人之間除了裸的利害關系,除了冷酷無情的‘現金交易’,就再也沒有任何別的聯系了。”1所以設計交易規則首先就要規范市場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開化、交易貨幣化、信用票據化和交易規則化。其次是要規范交易行為,要形成自愿的、非強制的、平等的交易,使買賣雙方進行互惠的貨真價實的買賣活動。反對和禁止強買強賣和巧取豪奪。再次是要規范交易價格。市場交易規則一方面要求交易雙方規范地進行交易活動,禁止各種非正當交易;另一方面是為雙方的規范交易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包括反對各種壟斷和改變嚴重短缺或嚴重過剩的市場格局。
五、正確認識和發揮政府對市場的調節管理行為
(一)政府行為的基本理論分析
這里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政府行為的標準問題,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討論政府行為的核心問題就在于它的一切行為是否符合市場規律。我們所要建立的市場經濟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而是按市場經濟規律行事,但輔之以社會保障、宏觀調控的經濟制度。它是將市場自由原則同社會公平結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競爭秩序。
有鑒于此,政府行為的標準就無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為評判標準體系。這樣,政府行為需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采用順應市場形勢的增長政策,推行國家的適度干預,確保就業,實行外貿自由化。即充分發揮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為標準,實現社會安全、社會公平與社會進步。要真正做到這一點,就必須把提高經濟效益和生產率從而創造國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斷擴大社會財富的條件和前提下,實現國家對收入和財富的社會再分配。在保證公平的過程中,也必須運用符合市場規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證實現社會目標,又不會干擾市場機制的作用。
另一個問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在經濟轉型的時期,應該堅持“國家與市場并舉”的原則,既注重市場自身的發育,又注意國家對市場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國的特殊國情,具體而言有三點:(1)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缺乏足夠的市場機制賴以順利運行的硬件;(2)由于中國長期推行計劃經濟,目前尚不具備足夠的市場機制賴以運行的軟件;除此之外,(3)作為中國特殊情況的人口壓力使中國市場經濟只能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狀態下運行。
總而言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應該是建立和維護正常的秩序,以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簡言之就是制定比賽規則并建立比賽秩序。
(二)國家權力潛能的發揮與市場秩序優化
客觀上存在的“市場失靈”現象,也需要有國家為市場正常運行提供制度保障。國家的作用在此主要體現在法律制度規則的制定與實施方面。
首先,國有應該對有效的產權制度負責。前面我們已經談過有效的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保證,所以完善市場秩序就首先要在轉型中國努力構建以完備的財產保障為導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認多元利益主體財產權的合法性,以國家法律為后盾保證產權的清晰。
其次,在整個轉型時期,要使市場正常有效地運行,就需要國家憑借政權的力量制定出有關市場的經濟政策和市場規則。一方面用來保障市場多元化主體財產所有權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護財產所有者對其財產的處置權;另一方面用來約束市場活動參與者的經濟行為,制止他們在追求各自利益時對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擾與損害。以上兩個方面的約束力量,通過國家政策和國家政權的強制性作用來消除阻擋市場正常自行運行的障礙。
總之,國家的作用實際上應定位在:塑造市場基礎上的競爭經濟,產業政策要隨時代變化而靈活地實施,保持宏觀經濟的穩定以給企業一個相對穩定的預期,并以效率為基準推動企業競爭。在這一點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國在轉型時期學習和借鑒的。
各國都存在經濟干預。問題是經濟干預的原則和標準是什么,是取代市場還是讓市場更好地發揮作用。轉型時期政府應致力市場的培育和開發,實施保證和促進市場效率的經濟政策。
市場秩序得以順利運行的基礎是社會秩序。這種社會秩序是由政治行為、法律行為、社會行為與相應的制度所體現出來的。馬克思曾指出,市場制度是人類文明演進過程中篩選出來的特定的經濟組織機制和資源配置方式。可以這樣說,市場經濟是個體積極性充分發揮的競爭經濟,是一種較為先進的人類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規則在其發展中功不可沒。
正式制度規則的確立無疑是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和前提條件,但現實生活中僅有這些是不夠的。在這種情況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1.傳統文化的誤區。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文化與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文化有許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國傳統文化的主體是儒家文化,它以“孝”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這種價值取向形成了傳統社會中的親族協作形態,中國的家庭主義倫理所強調的是犧牲個人利益以維護集體、義與利最終統一于“義”。這樣就與市場經濟的原則產生重大隔閡,因為市場經濟的基本立足點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經濟高速發展的原動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東亞的儒家傳統來為中國文化傳統辯護,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以日本為例,他們的儒家倫理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儒家倫理,日本化的儒學以“忠”為核心,強調對領主的效忠,這種價值取向與日本社會的非親族協作形態相適應。日本的集團主義倫理所強調的是發展集團利益以促進個人,義與利最終統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個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驅動是日本經濟高速發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論是經過日本化改造并與市場經濟利益原則及西方資本主義經營管理有機結合的現代化儒家倫理,早已不同于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儒家倫理。
2.契約與信用。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這也是我們在前面反復談過的一個問題。信用原則要求具有相互獨立的經濟利益的各行為主體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用契約和法律來保證,通過契約與合同關系確立彼此的權利和義務,約束彼此的行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辦事。從節約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場經濟更要求以信任為宗旨構造道德秩序,這種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規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構成了市場經濟。
3.培育市場經濟精神。在經濟轉型中,培育市場經濟精神,實際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補幾百年的課。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辦成的事情,但若拒絕文化轉型,必將最終影響和拖累經濟改革。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文化道德觀念歸根結底就是所謂企業家精神,這種精神是市場經濟在其各個發展階段中一直留下來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礎或心理基礎。這種精神的實質是確認企業家個人是經濟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實業的人被認為是社會的中堅,實業家個人的積極性是資本主義經濟活動的主要動力。從這種精神的實質出發,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體系,如認為私人投資、個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業必須承擔失敗的全部風險,同時享有成功的一切機會等。它們對于維護實業家的積極性是重要的,可以說,這種精神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礎。
4.市場道德建設。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人”會在其經濟理性的指引下,發現在市場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場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處或者在不損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處,人們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場中來,市場因而形成了人們自愿互利交易的場所和體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說是市場交易的質的規定性。
市場經濟是承認“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動經濟的發展。馬克思指出:資本主義撕下了罩在家庭關系上的溫情脈脈的面紗,把這種關系變成了純粹的金錢關系。這種關系對傳統道德的沖擊已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實際上,人類要從市場交易中獲得效率和其他好處,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棄傳統的社會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場交易方式,與此同時,或多或少地放棄傳統的道德觀念而代之以新的適應市場交易的道德觀念。
【關鍵詞】反傾銷;正常價值;確定
一、傾銷的定義
傾銷,是指一國(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國內市場價格或低于成本價格將其商品拋售到另一國(地區)市場的行為。一般對傾銷的認定分三個步驟:(1)確定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2)確定出口產品的出口價格;(3)合理比較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i。傾銷幅度的計算公式是(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出口價格ii。
二、WTO規則、美國、歐盟對于正常價值的確定
美國和歐盟與WTO規則一致,根據涉訴產品來自市場經濟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國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
1、對于市場經濟國家正常價值的確定
美國和歐盟在一般情況下對于市場經濟國家正常價值的確定,與WTO《反傾銷協議》基本保持一致。按照《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T)的規定,其基本方法主要有三類:(1)國內銷售價格:相似產品在出口國用于國內消費時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2)向第三國出口價格:相似產品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向第三國出口的可比價格;(3)結構價格: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銷售費用和利潤。當然,三種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的使用時有先后適用順序的。
《反傾銷協議》規定:(1)作為正常價值相比較的同類產品或者相似產品,在銷售數量上不得低于向進口國出口數量的5%,在這種條件下,其國內銷售價格才可被使用。 (2)當出口產品在出口國國內沒有銷售,或者銷售量很小的時候,不能用國內銷售價格來確定正常價值時,進口國可以用出口國向第三國的出口價格作為正常價值。(3)在出口國國內銷售價格和向第三國出口價格都無法使用時,確定被控訴產品正常價值的方法是適用結構價格。指產品在原產地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銷售、管理及其他費用和利潤所形成的價格。
2、對于非市場經濟國家正常價值的確定
WTO規則對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產品確定正常價值并沒有嚴格規定,在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的正常價值時一般采用替代國價格的方法。替代國是指存在著與被指控傾銷產品相同或類似的產業和競爭性市場,并且其經濟發展水平或產業發展的狀況與出口國具有某種可比性的市場經濟國家。盡管替代國制度已經得到WTO的承認,但是因為其介紹說明比較模糊,即沒有明確提供具體解決方法,更沒有明確要求采用替代國的方法iii。因此,在判定一個國家是否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各國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美國商業部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做了明確規定,如果被控訴商品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美國適用生產要素法來確定正常價值。生產要素通常包括:(1)所需要的勞動時間;(2)采用的原材料數量;(3)能源和其他設備消耗量;(4)有代表性資本成本,包括折舊等。如果不能適用生產要素法時仍適用替代國制度來確定正常價值。
歐盟也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列出了詳細名單,應當選擇一個市場經濟第三國的可比價格替代其正常價值。歐盟非市場經濟規則的主要制度包括類比國制度和一國一稅制度組成。(1)類比國制度。首先,確認被調查國是否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然后歐盟根據“合理”、“適當”靈活地選擇類比國,出口國產品的正常價值為類比國國內相似產品的實際價格,或類比國出口銷售的實際價格或類比國的結構價格iv。(2)一國一稅制度。指的是在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案件中,歐盟對所有出口商品征收統一的反傾銷稅,不考慮各個出口商品價格的差異。其目的在于防止非市場經濟國家指令被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由反傾銷稅較低的出口商出口該產品來規避反傾銷稅。
美國的生產要素方法是確定正常價值的一種摩擦方法,更適合正在走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國家,當其不能適用時再適用替代國的制度。而歐盟的制度有其客觀性也有不合理性。其中,類比國制度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對“合理”、“適當”沒有具體標準。因此,其一般會選取對其有利的類比國來確定應訴產品的正常價值,通常是無論勞動力還是經濟水平都比應訴國高得多的國家。一國一稅制度也具有其不合理性,如果非市場經濟國家完全控制價格,那么其設想的傾銷規避行為是存在的。但是在此種情況下,就不會存在不同企業價格不一樣的情形,一國一稅制度的存在就沒有必要了。
三、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現狀
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已經被包括新西蘭、新加坡、俄羅斯等97個國家承認。但仍有國家不依據事實,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認定我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采取歧視政策。回顧我國反傾銷應訴案例中,歐盟和美國都采用用替代國制度來認定我國的正常價值,甚至將替代國鎖定在新加坡、奧地利、瑞士等勞動力成本明顯很大程度上高于我國的國家。不過,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長,國際地位的不斷提高,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越來越為國際社會的認可。美國在2009年首輪中美戰略和經濟對話中承諾爭取盡快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由此,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會逐漸被世界各國以及世界貿易組織所承認,相信我國在日后的反傾銷應訴乃至國際貿易中會持續健康發展。
注釋:
i金孝柏.傾銷的認定[J].南京理工大學學報,2004,17(3):43-46.
ii沈四寶,劉彤.WTO反傾銷協議解讀[M].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6:90-98.
改革開放三十年,我國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基本上形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框架,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物質基礎和價值保障。
1.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具有高效率的運行機制
在歷史上,資本主義讓市場經濟初試鋒芒,就顯示了巨大的威力。資本主義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創造的生產力,比過去一切時代所創造的全部生產力還要多、還要大。”因此不論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像馬克思所說的勞動與資本的交換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個社會的財富畢竟增加了,盡管個人分配相對不公平,但對整個人類來說畢竟是進步了。30年前短缺經濟的狀況至今令人記憶猶新,計劃經濟把我們帶入了普遍貧窮的死胡同。而我們引入市場機制后,社會財富就像噴泉一樣涌現出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綜合國力顯著增強,各項事業蓬勃發展,充分顯示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重要的物質基礎。
1.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人們提供了平等競爭的機會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之間經濟上的收入差距的確拉大了,但無法否認的是機會均等卻大大加強了。一個基本事實是,計劃經濟造成了我國城鄉二元結構,即農民與城鎮職工這兩個社會階層的身份不平等及與之相伴的全面的機會不均等。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平等主要是機會均等,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職業、自由參與競爭、自由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機會均等意味著尊重人們的自由選擇,這也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倡導的。
1.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實現社會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經濟條件下,財富是大自然的恩賜,人們更多注意的只是財富的分配而不是財富的創造,這意味著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窮”。因此,自然經濟條件下社會不和諧是不可調和的。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富主要不是來自于大自然的恩賜,而是人的創造,創造財富是人類對來自制度的鼓勵和刺激的一種反應,某種制度越是能提供對人類創造力的刺激,這個社會創造的成果、財富也就越多。在這一制度下,人類創造的財富會不斷增長,社會分配就是對不斷增長的財富的分配。
1.4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成了人們之間的契約關系
市場經濟條件下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商品生產關系,這是一種建立在雙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礎上的契約關系。誠信是這種契約關系的基石,法律則是維持這種關系的保障。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是為取得某種權利而必須付出的一種義務,它是參與商品生產、經營者的必要品格。市場經濟作為法制經濟,遵守法律是每個人的義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市場經濟規范了人們的行為,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一定的“游戲規則”,而這正是和諧社會的保障。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缺陷需要通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來完善
從理論上看,市場經濟并不是萬能的,它有明顯的弱點和消極作用。市場經濟導致社會財富分配不公、造成兩極分化,這是價值規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觀規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資本主義國家為實現經濟發展和政治統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決這樣的問題,緩和經濟社會矛盾和階級矛盾,但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無論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單個或局部生產的有組織性同整個社會生產的無政府狀態之間的矛盾,無論如何也不能擺脫追逐超額利潤的破壞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說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是為了避免走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為探索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的有機結合開辟新途徑、積累新經驗。
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正處于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的轉型時期,雙重體制并存,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已經被打破,而新的市場經濟體制雖然已經建立起來,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國的體制改革雖然減少了資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雙軌”,行政性壟斷權力直接介入市場,資源行政性配置產生了嚴重的腐敗現象,使少數政府部門或官員利用權力謀取私利,侵占社會財富,削弱了社會調節貧富差距的能力;社會保障體系還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保障的覆蓋面窄,農村社會保障普遍缺失,導致大量的社會成員甚至作為社會主體的工人、農民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被邊緣化,成為弱勢群體。
可見,僅靠市場本身不僅無法實現社會公平以及社會和諧的一系列重要價值,也難以解決關于社會發展的一系列問題。我們只有通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才能既發揮市場經濟的優勢,又有效克服其帶來的缺陷。
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統一
3.1民主法治的社會
市場經濟是法治的經濟,任何一種經濟體制都具有一種特定的有關經濟活動的游戲規則,而現代市場經濟作為一種體制的根本游戲規則就是基于法治的規則。因此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關聯的,法治本身就包含著平等、正義和公平的價值判斷,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證,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說民主法治既是和諧社會的目標要素,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要求。
3.2公平正義的社會
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公平標準是最多被用來問責市場經濟的,而市場經濟實際上蘊涵并強調公平,這種公平是一種過程的公平,是機會的公平,民法和經濟法的首要原則就是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原則。公平和正義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志,是保持社會穩定的深層次基礎,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
3.3誠信友愛的社會
誠信友愛就是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是市場制度中市場文化內涵的基本觀念、思維方式和道德規范,它有著非常豐富的內涵,同時又作為社會契約的基本表現形式和市場制度的構建而存在著,它是市場規則的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中,遵守誠信原則可以獲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為企業的生產力,品牌的力量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完善的市場規則包含誠信友愛原則,發展市場經濟的同時增強了社會的誠信友愛。
3.4充滿活力的社會
充滿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愿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場機制是最具活力的機制,單個人、單個組織分散決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會在約束條件下,充分發揮自身主動性和創造性達到預期目標。因而增進社會活力的改革應該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制。
3.5安定有序的社會
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但安定有序的社會并不排斥競爭,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大的特點,市場經濟也是競爭的經濟。從經濟學的視角來看,市場交換實質上是一個動態均衡的過程,價格形成是均衡的結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種和諧。理想的市場體制最終能夠達到穩定有序的狀況,這種狀況就是經濟學所稱作的經濟的核。雖然這是一種理想的狀態,但可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參照、努力的目標和方向。因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理想目標也是社會穩定有序,符合和諧社會的價值標準。
3.6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過程的長期任務,是在發展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的歷史過程和社會結果。”顯然,在今后一段時間黨和國家的主要任務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構建和諧社會貫穿于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整個過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場經濟的過程就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條件和可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需要通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來實現,兩者相輔相成,是目標同一的過程。
[論文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社會
[論文摘要]本文論述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過程就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條件和可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需要通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來實現,兩者相輔相成,是目標同一的過程。
參考文獻:
[關鍵詞]市場經濟;經濟民法;信用關系;法律形式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6198(2016)01-0030-02
一、引言
市場經濟(又稱為自由市場經濟或自由企業經濟)是一種經濟體系,在這種經濟體系下的產品和服務,它們的生產及銷售完全靠自由市場的自由價格機制所引導生產,而并不是像計劃經濟那樣一般由國家所引導生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自由的經濟、公平的經濟、產權明確的文明制經濟,但是在這理論上所有的這一切都是通過市場交換的規則根據市場的需求狀態作出的強制性調整的經濟形態,所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所呈現出來的缺陷就非常大。因此,相關法律的頒布與實施成為了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中之重。
二、市場經濟中立法的作用
經濟中民法的地位,是指經濟民法在我國完整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這一非同尋常的意義關系到這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在整個法律的體系中,經濟民法是不是擁有獨立的地位,二是經濟民法在眾多法律,法規中,具有哪種地位,它的重要性會如何?然而經濟民法的作用,在認定經濟民法在獨立的情況下,具體地體現了經濟民法的重要性。經濟民法的重要性具體體現在一個法律的部門的重要性到底會怎么樣,這將取決于該法律實際運作中作用的大小。我國經濟民法之所以能夠成為一個重要的法律的部門,從根本的角度上來闡述,是因為它在提供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顯著的作用。經濟民法的巨大作用表現在:經濟民法決定了經濟民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際運作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這種至關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民法的普通作用
努力保障政府監督管理市場經濟。保障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在市場經濟的各種條件之下,國家政府通常情況下不會干預微觀市場經濟的發展,例如:干預企業經濟上的正常運作。國家政府通過征收稅款、實物標價、支出預算、銀行利率等手段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行強有力的宏觀調控,同時也對企業的經濟行為進行監察,在必要的時刻將會進行強有力的干預。制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準則,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平穩運行。競爭公平、判處公正、財務公開是社會主義市場健康運行的具有必要性的規則,同時也是現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共同客觀規律的必然結果。經濟民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將這些市場的規則進行法律化,讓社會市場按照這些市場規則去做出合理并且符合規律的選擇,利用亞當斯密口中那只“看不見的手”推動經濟的發展,而不是像計劃經濟下一樣,在計劃經濟下,由國家政府去代替市場做決策。經濟民法它將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則合法化,具體化。使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夠良性地而又有效地運行,從而建立起來的健康的市場經濟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平穩良性發展。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經濟民法的作用
1、努力建設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支持多種
所有制經濟發展的社會市場經濟模式,全面促進社會生產力的大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保護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維持我國的社會主義的具有重大性質的任務和保證社會主義方向和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平穩運行的決定性條件。人民群眾的集體所有制經濟,是公有制經濟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現如今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在很多重要的方面決定了發展的生產工作都能按照集體意志來辦。《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他們給予集體組織比國企更大的自力,并且作出了很多很多應對的具體的規定,非常強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社會主義集體公有制經濟的快速平穩發展。
2、經濟民法是確保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強力后盾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要想搞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辦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生產、提高經濟、提高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等方面起著很大的作用。但是,同時也需要對市場要進行宏觀調控、加強管理,防止出現無政府性質的破壞經濟秩序的行為。當然,對市場的管理和調控也不能過于死板,以防止犯計劃經濟時期的錯誤。市場經濟是很具有效率的,但是無法避免的是:它也存在著缺陷。
3、指導、促進和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經濟民法對于成功建立和完善經濟體制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正確指導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經濟民法不僅承認已經取得的勝利成果,努力維護現實社會中合法的各種事物,并且據此可以作出具有綱領性特點的明文規定,保證它相關的事物合乎法律地向前平穩發展。經濟民法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正確引導作出一系列至關重要的相關的規定,就是把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模范化、法律化。這就是充分運用法律的形式,提前地、有效的、有目的地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指導到與發展規律相適應的軌道上來。
4、經濟民法是推動我國發展對外經濟的有力工具
堅持改革開放是我國持久的基本國策,是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個至關重要的戰略措施。在現代這個社會,世界各個國家之間的經濟聯系十分密切,無論世界上的哪一個國家的市場經濟都不可能孤立起來獨自地閉關鎖國式的發展。,就不可能縮短我國與歐美發達國家在市場經濟上的差距,不可能實現社會主義事業的現代化。但是我們必須主動擴大外貿經濟技術的交流和合作,以便于進一步擴大改革開放力度,同時我們也要積極參與國際競爭。伴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契機,經濟民法的作用將更加顯著。
三、結論
我國的社會工作以及各方面的鉆研都剖析了這樣一個道理:用對市場經濟關系的調節為主要方面的經濟民法用它本身平衡和自由的確認,對合法權利的保護、對可享受的權利和須履行的義務及相對應的客觀要求,對合法交易安全的保護和對交易便捷化的推動,為法治社會的成功建立打造了堅實的基礎。中國邁入法治社會的必經之路就是經濟民法的完善和實施。需要我們不再把法律作為手段,而是將其當做我們正在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伴著不斷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是其關鍵。經濟民法作為調整各種平衡主體間的合作關系關連著社會發展的目標,這充分表現了現代法律價值的經濟民法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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