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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12.28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8-925X(2012)11-0075-01
美國“雙重多頭”金融監管體制是指1999年11月《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通過之后到金融危機前這段時間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這一體制是從監管主體角度進行分類的。“雙重”, 是指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擁有對金融行業的監管權; 所謂“多頭” ,則是指同一個金融機構要受到多個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這種模式也被業界稱為“傘形監管模式”。可以說在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前,美國基本上是屬于機構性監管。1999年后,功能監管模式開始運行。在這次金融危機爆發前,美國實行的實際上是一種介于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之間的綜合性監管體制。
1 雙重多頭”金融監管體制的缺陷
“在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出臺之時,原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內在的局限性因為功能性監管機制的引入從而得到了彌補,但是分業體制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所以當各種金融創新產品、金融混業衍生品業務以爆炸式速度增長時,其內在局限性和缺陷暴露無余。下面就具體分析下其缺陷所在。
1.1 多頭監管導致的監管重疊,功能監管造成監管浪費,分業監管造成監管空白。如前所述,美國金融機構已進入混業經營階段,根據新引入的功能監制,多家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對同一家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因其對從事了混業經營業務,功能性監管主要是依據金融業務而打破行業監管的界限,然后這里有個問題存在,就是原先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標準往往并不一致,這就致使金融機構非常被動難以適從,監管重疊結果浪費了監管資源,加大了監管成本,反而起不到很好的監管效果。監管重疊還會導致監管真空,大家都可以管的,結果大家都不去管,這是個很奇特的怪象,當然,從法律角度看,很大程度就是因為監管機構各自為政,都以自己的落后的標準去監管跨行業及新型業務,一旦發現監管不能時,自然互相推諉,由此監管空白出現。此次危機的發生就是其內部缺陷得不到彌補而釀成的結果。
1.2 監管沖突和監管套利。監管職權多重性,監管標準的不統一,致使各個監管主體,為了本部門的利益而導致相互職權或職責的沖突,這種監管沖突是監管體制內部的局限所致,在美國雙重多頭式的監管體制內出現監管沖突已是必然。另外,隨著金融創新發展,創新產品超出了原有的監管界限也會出現監管沖突,這種沖突實為金融實踐發展所致。監管套利,由于美國多重監管機構內存在彼此不同的監管標準,這就為監管套利打開了方便的大門,被監管者自然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監管標準要求不嚴格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以此套取利益,讓被監管對象有機可乘,這就增加了金融風險。
1.3 美聯儲監管地位不明。金融危機的爆發,證明了美聯儲行使綜合監管權的失敗。本來美聯儲作為最后貸款人的角色可以通過執行貨幣政策穩定金融風險,但由于美聯儲同時兼具直接金融監管的職能,這就導致美聯儲陷入尷尬境地,如果為了穩定經濟,促進發展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那就應該放松金融監管,而這實際縱容了金融風險的滋長。而且,其他監管機構在實踐中執行監管職能可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這樣美聯儲的金融監管職能,結果變成了名不副實的有限制的監管。美聯儲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主要集中在針對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而對其他金融公司比如證券控股公司則沒有監管權力,這就使得美聯儲的監管權力是不完整的,也就不能發揮其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能力。
2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
2010年7月21日,《多德一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經過幾年的前期準備,大量討論,多方征求意見,終于獲得簽署,這是自1930經濟危機以來美國歷史上改革力度最大的金融監管改革議案,它將會對全球各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立法改革產生深遠的影響。它不僅為美國自己的金融監管體制立法改革進程上樹立了一個里程碑,也為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立法改革樹立了新標準。
2.1 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和金融研究辦公室。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在我國相類似的是“三會”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者建立的金融協調機制。但目前我國“三會”協調機制仍然停留在會議形式上。而美國專門成立一個機構來進行協調監管,這種立法改革的力度遠遠大于我國,能更好的應對混業金融業務發展的挑戰。
2.2 擴大美聯儲權力。這次金融危機,美聯儲以其貨幣政策在事實上發揮了極大的作用,美聯儲的重要性再次得到關注。這次改革法案賦予了美聯儲更大的職能,比如規定整個金融的系統性風險監管職能也由其來實施執行,所有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活動主體及金融業務都必須受到美聯儲的嚴格監管,規定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各金融活動主體等都置于美聯儲的監管范圍,這就把美聯儲作為最后貸款人這一監管角色所應具有監管權力以立法的方式確定下來。而且還規定了,美聯儲應該根據宏觀審慎監管的原則加強對金融機構的金融混業經營業務的監管,努力為美聯儲在防范系統性風險上擴大它的監管權力。
2.3 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加強消費者保護。金融危機使美國認識到對消費者保護,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對控制金融風險的重要性。危機后,如何對金融消費者加強保護受到空前關注,引起各方討論,經過參眾兩院的協商,一致同意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這次金融危機推動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從無到有立法,是這次金融監管體制立法改革的最大亮點。這次通過的法案名稱就叫做《消費者保護法》,新法案規定,在美聯儲下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美國成立消費者保護局的立法舉措是進過了嚴密的論證并最終形成法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成立使得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得到了完善。這一法案對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職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規定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不依附于美聯儲擁有獨立制定規則的權力,比如,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可以獨立依法制定銀行、證券等金融行業的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條款。當然,它的職能行使的預算規定由美聯儲進行支付。
參考文獻
關鍵詞:金融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經營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09-0177-02
所有監管的本質上都是由于市場的不完全性,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門對市場參與者進行管理。金融監管也不例外。由于金融市場機制的失靈,導致政府有必要對金融機構和市場體制進行外部監管。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涌現,金融業務之間的界限不斷被打破,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和不同金融工具之間的區別日益模糊,金融國際化和國際資本流動不斷擴張,與此同時,金融領域的風險也在急劇增大。由于金融業的特殊性和金融在經濟體制中的地位顯著增強,通過監管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日益成為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的關鍵。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
1.金融全球化及混業經營的趨勢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沖擊
在我國金融業發展初期,實行分業監管體制對于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銀行、信托、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交叉以及金融機構的融合,外資金融機構的引入,使現存分業監管體制所隱含的矛盾日益突出。首先,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業務的混合削弱了分業監管的基礎,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產品,擴大了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混業經營的基礎。其次,以中信、光大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已經拉開了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序幕,而分業監管難以綜合評價混業金融機構特別是金融集團的風險。
2.金融監管的手段,方式及內容的缺陷
我國傳統上一直比較重視對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和現場監管,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和金融創新產品的日益增加,金融市場的風險也隨之增大,僅僅依靠傳統的監管方式已不能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安全,需要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轉軌,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并重的現代監管方式。我國傳統的監管手段也不適應目前的金融國際化需求和電子化、網絡化的發展趨勢。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機構的審批,即市場準入,風險性監管尚不完善,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嚴重缺乏。
3.金融監管的配套法制建設不完善
近幾年來,我國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先后頒布了《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以及《票據法》、《擔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規框架。但是,當前金融法規還存在前瞻性不強、缺乏全面性和系統性等問題。目前我國原有的金融法規有些內容已不適應當前金融監管的要求,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此外,目前尚沒有運用于金融機構關閉、破產的法規。
二、改革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一)在目前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完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中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聯席會議可以追溯到2000年9月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之間建立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并確定其主要職責是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的有關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創新及其監管問題;協調銀行、證券、保險對外開放及監管政策;交流有關監管信息等。銀監會成立后,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聯席會議再次被提出。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指導原則》明確了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的操作依據。金融監管聯席會議促進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的政策溝通和協調。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既鼓勵金融創新又提高了監管效率。雖然雖然三大監管機關以《備忘錄》的形式對聯席會議制度進行了設計,但是目前在我國法律上尚未有相關的依據,或者說法律沒有為金融機構之間的協調從組織體制上形成合力創造條件。并且通過《備忘錄》的形式建立的聯席會議制度對于三個監管機構在具體監管業務上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協調交叉領域監管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因此在約束和保障手段上其實施效果并不容樂觀。從國際上金融業和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來分析我國金融業,建立更高層次上的監管協調機制是一種必然選擇。作為一種過渡或嘗試,在具體的金融業監管機構之間率先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并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完善,無論對未來更高層次的協調機制來說,還是對現行監管模式的補缺來說都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二)在全球混業經營的大趨勢下適當探索混業經營以及統一監管的可行性
從我國新階段的情況看,仍然是分業經營,混業經營尚不成熟。但是,從國際金融業發展的趨勢以及西方國家金融監管變革歷程上看,中國金融業最終要走上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道路。新階段分業經營的現狀和中國金融市場尚不成熟,運作不夠規范,體制不完備,風險控制和監管水平不高等因素密切相關。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金融國際化的發展,我國實現混業經營的步伐不得不大大加快。就現實而言,我國應先進入“分混合營”階段,然后逐步向混業經營邁進。與此相適應,金融監管模式也應該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經營基礎上的統一監管體制過渡,適應金融多元化發展趨勢,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更好地引導金融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摘 要 美國次貸危機為我國金融風險的防范與監管提供了反面的經驗教訓。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提高監管效率,勢在必行。
關鍵詞 次貸危機 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
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并愈演愈烈,不斷向其他國家蔓延擴散,進而演變為全球性金融危機。究其根源,這次危機爆發是由于在投資者風險偏好增加的情況下金融監管的缺失。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我們不得不思考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之路。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現狀及其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采取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貨幣監管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機構監管職能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行使。在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及金融創新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傳統金融市場之間的界限已經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顯得日趨重要,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弊端不斷顯露出來:
1.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在分業監管體制下,我國的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監管機構自成系統。我國從2003年開始建立三會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是,這種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缺乏一個完整的制度框架,無法成為一個長效機制。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業務交叉不斷增多,無可避免地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并存的局面,造成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降低。
2.監管內容和范圍過于狹窄。金融監管應貫穿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市場經營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但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集中在機構的審批和合規性上,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在監管范圍上,重國有商業銀行,對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重視程度不夠,對新出現的網絡銀行的監管基本屬于空白。
3.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市場經濟條件下,理想的金融監管手段應是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統一。而我國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行政干預較多,造成在具體操作中隨意性大,約束力不強。目前基層監管部門的監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監管,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缺乏超前預警效能,事前監管幾乎空白。
4.缺乏統一的監管制度安排和工作規范,監管成本較高。監管法律規章中有許多內容相互重復,一些相同或近似的經常性監管項目沒有一個統一的制度安排;現場檢查的實施沒有統一的工作規范,也缺乏恰當的定期檢查,結果每一次檢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效果很差,還可能會影響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
5.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行業自律制度不健全。我國金融機構雖然也制定了一套基本的內部控制制度,但在實際執行工作中的效果并不明顯,有的甚至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控制作用。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思考與建議
鑒于金融機構開展混業經營是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金融監管體制也應該是混業協同監管模式,加之,我國現行分業監管體制存在諸多矛盾和缺陷,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1.完善以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依法監管為基礎的金融監管機制,不斷提高專業化監管的水平
(1)進一步明確和盯住金融監管目標。審慎監管,及時預警、控制和處置風險;維護公平、公正競爭,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金融行為,維護金融穩定;宣傳教育和相關信息披露,增強公眾的金融意識、風險意識和監督意識;強化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和依法監管。審慎監管是金融機構監管的最基本要求,其核心內容就是對收益的估計要審慎,對損失的估計要充分。
(2)改進金融監管手段和方式。實現從合規監管為主向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相結合的轉變;實現從分割式監管向金融機構法人整體風險監管的轉變;實現從一次性監管向持續性監管的轉變;實現監管重心從具體業務監管向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有效性監管轉變;實現監管方式從定性監管為主向定性監管和定量監管相結合的轉變,以提高風險監管的水平。
(3)建立金融風險的監管、預警、處置機制。建立金融風險的識別、評價和預警體系;建立對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判別和救助體系;建立對支付危機的處置體系;建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以及金融安全網體系等。
(4)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以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同時通過廢除、修改、補充和制定等手段,及時地對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等進行清理和重建。
2.完善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和行業自律制度
建立、健全以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內部自律機制,維護金融企業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預警控制機制,以風險為核心對金融機構管理質量進行評估。
3.建立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機制,加強社會公眾與輿論的監督
通過新聞媒體及其他方式加強金融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信用觀念和風險防范意識;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設立舉報電話和聘請義務監督員等,加強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督。
4.建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建立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共享的數據庫,統一的、獨立的、可自動生成統計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的金融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5.加強國際層面上的監管合作,搞好金融機構監管的合作與協調
我國應主動適應金融監管的國際化趨勢,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術合作等方面展開合作。同時,要發揮各類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在協調國際金融監管方面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李小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廣西社會科學.2009.10.
關鍵詞:金融開放;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濟全球化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54
1 引言
在金融開放方面,發達國家也與之有一定的關系,實際上是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它具有正反兩方的效應,是一個動態的加速過程。結合中國現實,認為中國金融開放程度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放松實際經濟領域的資本流動管制、貨幣市場資本流動的放開及利率的浮動、放松長期資本市場的資本流動管制。通過對金融開放的時機、次序和開放效果的比較分析,得出了我國金融開放要以經濟發展和穩定為基石、有完善的金融體系做支持、遵守一定的開放順序以及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的結論。
本文將從各個方面,系統的論述了開放條件下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狀況,以及金融開放對金融監管的不利因素,并且在借鑒外國金融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金融業監管的設想,重點解決了我國監管體制的選擇以及過渡步驟的問題,提出了加快推動東亞區域性監管合作的觀點。
2 金融開放的定義和金融監管的相關內容
2.1 金融開放的定義
金融開放是各國或地區金融活動的主體(居民、企業單位、政府機關、金融機構等)跨越國界或行政區劃參與到金融活動中相互交流和聯系的過程和狀態。也是一國或地區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與別國金融機構、國際金融市場逐漸交融的過程。
2.2 金融監管的內容
金融監管是指一國政府以穩定金融體系、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實現有序的金融競爭和提高效率為目標,由中央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依據法律準則和程序對金融活動主體和金融市場進行現場或非現場的監督管理活動,以達到約束債務人的行為,穩定經濟秩序,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效果。
金融監管又分為狹義的金融監管和廣義的金融監管。狹義的金融監管是監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所有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除了上述所說的監管外,還包括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與稽查、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本文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從廣義的角度來論述的。
金融監管是一個全面的體系,它有三道防線,也是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歸納包括預防性監管、存款保險體制、市場退出三方面的內容。
3 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和現存問題
3.1 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及現狀
3.1.1 金融壓抑下的金融監管(1948-1978)
1948年,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履行金融監管的職能。1950年,人民銀行內設立了檢查處,由檢查處負責監查金融業。但是,在這一時期,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所有物資都是按需生產,也是按需消費,一切經濟活動都是按計劃來實施的。而金融相當于計劃部門的輔助工具、財政部門的出納,所以也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管制。只有上級銀行對下級銀行實行統一的現金計劃、信貸計劃管理,雖然也要對計劃執行情況例行檢查,但并不是現代意義上真正的金融監管。
3.1.2 人民銀行統一監管時期(1978-1992)
1978年,我國開始進入“改革開放”時代,金融監管由人民銀行統一執行。人民銀行內設置了金融機構管理司,之后又分設出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條法司和保險司,原來的金融機構管理司改名為銀行司。另外,又成立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這一時期的金融監管措施采取匯報制度、評級制度、年檢制度等方式,并使用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結合的制度。
3.1.3 金融分業監管時期(1992年至今)
1992年,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成立,負責對股票的發行和上市進行監督管理,這標志著我國的金融分業監管模式的開始。
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正式并入證監會,而人民銀行的證券監管權全部移交到了中國證監會。1998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我國分業監管體制初步確立。
2003年,銀監會正式成立,“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正式形成。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框架由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組成,而主要還是政府監管中的專業監管機構發揮作用,其中,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總監管、總調度的責任,“三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三會”彼此獨立、相互約束、相互協調。
雖然我國目前依然維持“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但金融市場已經出現了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交叉性產品和業務、工具,混業經營的趨勢不可逆轉。
3.2 我國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3.2.1 分業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
分業監管會限制金融業提升國際競爭力,擴展規模以及發展現代企業制度。我國的商業銀行只能在存貸領域開展主要業務,中間業務大多數只處于探索階段,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處于停滯狀態,利率市場化程度低,網絡金融發展較快,但風險較大。實際上,我國已經出現了一些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例如中信集團、平安集團等。證券業務的營業收入已是它們的重要利潤來源,但分業監管體制如何對它們進行有效的監管值得我們去探討。
3.2.2 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
隨著金融創新產品和金融機構交叉業務的增多,“三會”之間和“三會”與中央銀行之間缺乏協調機制、監管界限不明確的問題更突出。甚至出現了真空監管和重復監管的現象。一方面,在監管權力和范圍方面出現重復,例如:保監會允許證券公司入股保險公司,但是證監會遲遲未通過此項議案,導致“證券公司可以入股保險公司”的決議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得不到通過。另一方面,在監管范圍的明確、追究責任或如何處理監管問題方面出現真空。
3.2.3 監管效率低下
我國的金融監管首要依靠行政手段,向金融機構實施行政干預,缺少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導致監管的效率低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金融立法步伐落后于金融創新的高速發展,使得某些方面金融監管無法可依,使得監管的效率低下。例如:電子銀行、支付寶等金融創新產品已經快速發展,但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出臺,導致對網絡交易的監管缺少法律依據。
4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建議
4.1 “三步”過渡到統一的功能性監管
(1)可以先在中央銀行設監管處,由監管處負責檢查和監督“三會”之間的協調工作和信息溝通,“三會”需及時向監管處上報監管工作,使“三會”加強監管合作,避免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的真空,逐步形成依據金融業務分類進行的功能性監管。
(2)建立獨立于央行的統一的金融監管總局。因此,可以等到監管處與“三會”之間的監管工作逐步完善,國內金融形勢較好,混業金融集團發展成熟的時候,把監管處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改名為中國金融監管總局,撤銷“三會”,由金融監管總局對證券業、銀行業和保險業進行統一的功能性監管。金融監管局下設金融情報處,負責反洗錢。中央銀行首要負責執行貨幣政策和穩定物價,央行與監管局是相互協作的關系,對存款機構履行最后貸款人的職責。
(3)完善監管體系。首先把金融監管總局中促進金融發展的職能分離出來,另外成立中國金融發展總局,由發展總局制定和執行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政策,這樣監管局才能從監管目標出發,更好的發揮監管職責,而成立發展總局又避免出現因過渡監管阻礙金融業發展的狀況。其次,在央行下設金融政策委員會,負責宏觀審慎監管。最后,在央行、中國金融監管總局和中國金融發展總局之間建立三方委員會,央行行長任主席,協調整個金融體系,全方位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金融發展。
4.2 加強金融監管立法和執法
(1)增加現有法規的可操作性。細化現有的法律法規,從大致方向到執行步驟都予以細化,使監管部門執行起來更有效率。對于難于細化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要在實踐中發現問題,提出解決方案,逐步完善立法。對于一些與金融監管相關的經濟指標,應該在法律上進行量化,增強可操作性,有效處理目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
(2)完善當前的法律法規體系。監管部門可以從實踐中發現現有法律對金融機構監管的缺少部門,不斷地提出新規定,設立新的法律。另外,法律的設立步伐要跟上金融市場的創新步伐,市場出現的新產品、新工具,相關部門要盡快設立有關法律法規,使得有法可依。例如,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網絡銀行和支付寶等新興業務監管的明確的法律法規。
4.3 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內控組織機構。各金融機構都應建立自身專門的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或稽核部門,來對金融機構內部風險進行審查和監測,降低內部風險。具體可以實行稽核處罰制與稽核告誡制,處罰和告誡違規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要制定具體的內控制度執行方案以及相關監督標準,保證內控制度的全面貫徹執行。
(2)豐富內控設施。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的監測硬件和系統,運用網絡系統來監測各機構的資產、負債等業務指標改變情況,及時防止違規事件的發生。
4.4 加快推進東亞區域性金融監管合作
現階段我國金融發展水平還不夠成熟,金融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監管水平與發達國家間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國際監管協作上我國可以先加快推動建立東亞區域性金融監管合作。然而,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之后,東亞各國已經開始設立區域性金融合作組織,目的是推動東亞地區的金融穩定發展。
5 結束語
我國現階段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金融監管主要存在分業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監管效率低下等問題。隨著金融業的全面開放,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不斷涌入,促進了國內金融工具的創新和金融機構競爭力的提高,同時也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主要表現為:監管對象增多加大了金融監管難度、監管當局維護金融穩定運行的壓力增大、挑戰了分業監管體制等。然而,金融業監管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科學研究活動,各國的監管經驗都是在本國的監管實踐中發展起來的,因此,在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建設的時候應當從實踐出發,發現其中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
參考文獻
關鍵詞:金融監管形式現狀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在金融買賣中,政府經過央行等特定的機構對買賣行為的主體停止一定水平的限制或作出某種規則,其實質上是一種政府規制行為。而始于美國房地產市場的次貸危機疾速的涉及到全世界形成了此次金融危機,從直接緣由看是由于過度金融創新,是資產證券化的過度運用微風險失控的結果,但究其基本緣由是金融監管出了問題。一向作為金融監管最為完備并且被各開展中國度視為構建金融監管體系模范的美國此次遭到的沖擊使得各國開端審視本人的金融監管系統。
一、金融監管形式的分類及其利害
金融監管形式是指于一個國度金融監管有關的職責和權利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的總稱,一國的金融監管形式表現了其金融監管主體的組織構造。縱觀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形式,根本能夠歸為分業監管形式、統一監管形式和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三種。
(一)分業監管形式
所謂分業監管就是說在金融業下銀行、保險、證券三大業的分業監管,針對不同的業務范疇分別設立特地的監管機構,美國就是分業監管形式的典型代表。美國現行的監管形式被稱為雙重多頭監管體制,所謂“雙重”,即指聯邦和各州均享有對金融監管的權利,由聯邦和各州監管機構共同監管;所謂“多頭”,即指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職責如美聯儲、財政部、儲蓄管理局、證券買賣委員會等機構。美國一向奉行自在市場競爭論并且倡導權利的分立和互相限制,這都是美國的這一金融監管格局構成的根底。
分業監管形式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在分業監管形式下的各監管機構針對性比擬強,監管愈加細致,能充沛應用各自的專業優勢。多個機構停止監管產生的競爭壓力有利于進步監管的效率,使得監管較為嚴厲;其次,分業監管有效的防止了監管權利的過火集中,同時也抑止了監管過程中可能滋生的糜爛。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機構的綜合化運營,分業監管的弊端也逐步顯現:第一,監管體系過于龐大,各監管機構之間諧和不力,各部門各產品的監管規范不易完成統一的標準,容易使其制度呈現監管真空,近年來一些風險極高的金融衍生品成為漏網之魚與監管形式自身也有必然關聯;第二,在雙重多頭監管體制下,監管機構過于龐大如美國竟高達100多個,如此多的機構增加了監管本錢,權限互相堆疊,削弱了監管的反響度和時效性;第三,不能綜合評價混業金融機構的風險,沒有任何一個機構可以擔任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
(二)統一監管形式
統一監管即設立特地的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業停止統一管理,由單一的中央級機構如中央銀行或特地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業停止監管。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度采用這種監管形式,英國正是采取的這一高度集中的“單一制”監管形式。英格蘭銀行作為一個中央銀行具有獨立的制定貨幣政策的權利和堅持物價穩定的義務。而停止金融監管的職能兼并于金融效勞監管局,成為了全權監管英國金融體系的機構,職責包括制定金融審慎監管的規范、審批金融業務的資歷等等。
這種監管形式的優點在于可使金融監管集中節約運營投入,降低信息本錢取得范圍經濟效益;能對疾速變化的金融市場做出及時反響,有利于金融創新;金融法規統一,不易被鉆空子,能較好地順應高度集中國度政治機構,運轉得當有助于進步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也有助于克制其他形式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推諉義務的現象。缺陷其一是此形式由于競爭缺失會使監管部門作風官僚化,監管任務過重,不利于進步監管人員的素質。其二是無視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差異,從而不能停止恰當的有效監管。
(三)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
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是對統一監管和分業監管的一種改良形式。其詳細方式有牽頭監管形式和雙頭監管形式。牽頭監管形式是由一個特地的牽頭監管機構擔任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諧和工作,在多個監管主體之間樹立一種及時商量和諧和機制。巴西是較典型的牽頭監管形式。雙頭監管形式是依據監管目的的不同設立兩類監管機構,一類擔任對一切的金融機構停止監管,控制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是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的運營停止監管。澳大利亞是這種形式的典型。
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吸收了其它兩種監管形式的優點,也在一定水平上克制了另外兩種監管形式的缺乏。在堅持各監管機構競爭性與限制作用上以及堅持監管規則的分歧性上優于統一監管形式,在降低諧和溝通本錢進步監管效率上優于分業監管形式。
(四)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比擬
美國經濟學家JamesBarth等(2006)對153個國度及典型國度的監管體制停止了比擬全面的總結,得出如下結論。第一,大多數國度將監管權利分配給若干機構,但是在高收入國度里權利賦予單個監管機構的所占比重比擬大,這也闡明隨著混業運營和金融集團的呈現,監管機構的權利呈現了集中化趨向,即由分業監管轉向統一監管(GrunbichlerandDarlap,2004)。在混業運營趨向下,統一監管有利于明白監管義務,加強外部問責制,防止反復監管、監管缺位和監管套利(Briault,1999)。第二,經濟越興旺意味著銀行業透明度較高,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普通都趨于弱化,反之,經濟程度越低的國度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利越大。總體的趨向就是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隨著金融行業的開展趨于普遍弱化。
二、我國的金融監管現狀以及國外金融變革帶來的啟示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建國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閱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方案經濟體制下的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和業務單一,人民銀行承當大多金融業務;第二階段,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金融監管,成立了四大專業銀行以及一些體制外的金融機構,開端嘗試混業運營。這一時期監管才能較弱;第三階段,結構與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相順應的金融監管形式,明白了金融業分業運營分業管理的準繩。我國的分業監管比起美國愈加嚴厲,但是我國的金融監管歷史短暫,監管才能不是很強,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我國現行監管體制存在缺陷,金融監管僅僅強調防備風險,致使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僵化,招致監管的整體有效性降落。中國金融市場最大的隱患是行政權利與金融資本聯姻構成的強勢國有壟斷,形成了制度性的糜爛與低效。我國的金融監管目的是明白的,但在理論中既沒有對監管工作制定的考核規范,也沒有明白參加假如不能完成目的,應負什么樣的義務,職責不清,招致低效。另外從監管部門來分,除了有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監管外,還有許多監管部門。例如,國度發改委擔任管理企業債券、國度外匯管理局監視外匯和股票。形成了以分業為根底、令出多門的金融管理形式,在一定水平上不利于我國的金融業的混業化運營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運作。
第二,監管范圍狹窄,法制不健全。我國目前金融監管資源過多的分配于金融機構風險的大小而對風險管理的才能監管不力,只把重點放在運營的合規性和機構的審批上。監管本應是依法停止,而我國的現狀卻是法規不健全、規則籠統細則不明,形成在詳細的監管操作中經常呈現無法可依、執法艱難、操作隨意性大等不標準現象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應的施行細則,使得制度自身所能發揮的作用比擬有限。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樹立的部級聯席會議制度,只是從宏觀層面上樹立起了監管機構之間的一個交流平臺,而微觀層面上的制度化布置和施行細則并沒有系統的構成,使得監管的實踐可操作性不是很強。
(二)啟示
面對此次金融危機,各個國度和地域停止的金融監管變革關于我國有著以下啟示:
第一,樹立目的導向金融變革方向,在現有根底上明白目的主體,控制金融系統性風險,注重金融穩定問題。隨著混業運營的開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開放,我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特征將會與興旺國度趨于同步。
第二,樹立權威的金融監管諧和機構,并經過相應立法明白其職權和義務,完成監管信息的聯通與共享為最終完成統一監管奠定根底。我國現有的“一行三會”必然會帶來諧和性問題,各個部門之間的諧和關于完成監管目的的牽制造用不可藐視。樹立這樣一個諧和機構,能夠有效地減少監管堆疊和預防監管死角,克制分業監管形式的弊端。
第三,監管角度和監管手腕的變化
過去我們僅僅是從金融機構稱號上來劃分對其的分業監管,但是隨著時間推移,金融機構的稱號固然沒有變化但其功用和職能可能曾經發作了變化。相較于機構和組織方式而言,金融體系的功用要穩定得多,所以依據功用停止監管愈加具有針對性和穩定有效性。并且從長期趨向來看,金融產品越來越變得“非中介化”,即向金融市場轉移,功用監管變得愈加重要。監管角度由機構轉向功用能夠加強監管的靈敏性,減少尋租的時機,進而進步金融體系的運轉效率。金融業務本身所具有的技術含量隨著網絡和金融創新疾速開展,金融監管面臨的應戰也日益增加,單純依托傳統的行政和司法手腕曾經遠遠缺乏。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在金融業的普遍運用,需求相應的網絡監管手腕與之匹配;金融衍生品的開展需求更為復雜精細的計量辦法。許多興旺國度的金融監管當局充沛應用計算機或計量模型監管系統來搜集和處置金融信息材料,評價和預測金融運轉情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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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 金融自由化。
從20 世紀80 年代開始,金融動蕩發生越來越頻繁,1987 年華爾街股市崩潰、1992 年的歐洲貨幣體系危機、1997 - 1998 年的亞洲金融危機,2008 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開始進行金融監管改革,2011 年爆發的歐洲債務危機,直接影響到全球股市、期貨市場、原油價格等各個方面。為了防患于未然,我們需要學習和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內容和理念,逐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金融危機下國際社會金融監管改革。
金融衍生品和虛擬資本的無限擴張以及信息分享機制不暢給金融監管帶來的障礙,2008 年美國的次貸危機促使美歐各國探尋和建立新的金融監管框架和規則。
( 一) 《巴塞爾協議ⅲ》。
受到了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巴塞爾委員會2010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新的巴塞爾協議影響了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成為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引發國際金融監管準則的調整和重組。為了創造出更穩定的國際金融體系,協議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第一,提高銀行最低資本要求,增強資本質量; 第二,提出新的計量指標,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提高整個銀行業在危機中的恢復能力; 第四,引入杠桿率指標,把控銀行風險敞口。
( 二) 美國金融監管框架改革。
美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兩級多頭式監管”,中央和地方兩級都擁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力,多個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對金融行業進行分業監管。在次貸危機的影響下,2010 年 7 月,美國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其對金融監管制度的調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組建聯邦級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 ( fsoc) ,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 2) 組建全國保險監管局( oni) ,主要履行保險行業的監督、咨詢、建議和信息交流等職責。( 3) 成立全國銀行監理署( nbs) ,負責對所有聯邦特許存貸款機構、外國銀行實施審慎監管。( 4) 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 cfpa) ,將原先分散在不同監管部門的消費者保護職責予以歸并,統一執行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對金融產品提供機構進行檢查,對損害消費者和投資者的金融機構和市場行為實施處罰。
二、我國金融業面臨的問題。
( 一) 金融行業經營模式的變化。
中國加入 wto 之后,金融行業逐步對外開放,隨著競爭的加劇,中國金融行業分業經營的模式業也開始帶有一定的混業特征。
首先,監管當局對金融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一個金融企業的法人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其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1999 年 8 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同年 10 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2000 年 2 月,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獲準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2001 年 6 月,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人民銀行批準以后,可開辦證券業務、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以及保險業務。其次,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子公司混業經營,即一個金融集團或者非金融集團通過控股或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團內部提供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混業經營在提高金融企業自身競爭力的同時,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 二) 金融創新的發展。
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以及投資銀行業務,這些業務本身來源于證券業和保險業,“銀證通”、“銀券通”等銀行業務品種的使用使得大眾通過銀行網絡就可以直接進行證券投資。保險企業的創新金融產品、混業經營的勢頭尤其明顯,新的涉及多個金融業務領域的保險產品不斷涌現,如投資聯結保險就橫跨保險業和證券業兩大金融業務領域。
三、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
( 一) 中國當前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除了四大國有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外,基本不存在其他金融機構,1986 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初步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責,此時的金融監管模式是一種單一監管模式。隨著經濟的發展,信托、證券、保險在內的各種金融機構相繼建立,并逐漸形成了混業經營狀況,分業監管的模式逐漸確立。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將證券監督管理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證券機構的審批仍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1993 年底國務院公布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分業監管模式形成的政策基礎,該決定要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實行分業管理。1998 年中國保監會的成立,將保險業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2003 新設立的中國銀監會取代中國人民銀行成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負責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統一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轉變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不斷完善有關金融機構的運行規則,更好地發揮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經濟調控和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作用”。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多重監管機構之間難于協調,可能引起“監管套利行為”,即被監管對象有空可鉆,逃避監管。并且分業監管體系基于金融機構的分類進行個別監管,實質上是對金融市場的分割,這種分割增加金融體系的成本,阻礙了資金的自由流動。
為了對金融市場進行統一、高效的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 2004 年簽署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自的職責分工。銀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并履行相應職責,保監會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備忘錄建立了信息搜集與交流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其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向其監管對象收集信息和數據; 其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密切合作,就重大監管事項和跨行業、跨境監管中復雜問題進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協商確定; 其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互相通報對其監管對象高級管理人員和金融機構的處罰信息; 其四,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建立對外開放政策的交流、協調機制,并互相通報在有關銀行、證券、保險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中的活動信息和觀點。
( 二) 中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確定適度監管原則。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存在監管不足和管制過度并存的現象,金融法治帶著明顯的行政主導性,適度監管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干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權和金融自主權,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金融機構得以穩健經營,只有當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等嚴重問題時,才對其采取某些強制措施。為達到這一目標,金融監管法治要完成由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的轉化。
2、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從巴塞爾委員會 2010 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以及美國2010 年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當前的國際金融監管更注重控制風險,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各國對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變化也越來越呈現出某種程度的綜合監管。
中國“一行三會”式的監管框架經過多年實踐,相互間競爭越來越突出,協調卻日益欠缺。雖然有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該機制只是在現行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下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的權宜之計,缺乏國家層面的法律支持,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強制力和權威性不夠。因此,在改革目標上應逐步將分業監管模式轉變為綜合型監管模式。在機構設置上可借鑒以美國,考慮組建隸屬于國務院的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目前的監管模式,各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很難共享,國務院設立的金融監管部門要負責對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保證各監管機構的信息溝通、共享。
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的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功能性監管轉變,加強事前預警防范。銀行業作為整個金融行業的主體,應參照《巴塞爾協議ⅲ》新修訂的監管準則作出相應的調整。對證券業及保險業,由于這類行業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特點,要重點加強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
3、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反映,隨著資本的國際流動不斷加快,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單憑以國別為基礎的金融監管不足以控制風險。目前國際社會調整國際金融監管的有關規范主要有三類: 一是巴塞爾體制下對國際銀行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中國在 2009 年成為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 二是 wto 的《金融服務貿易協定》,該協定1999 年3 月開始生效,這意味著在金融服務領域要逐步實施自由化,wto 在未來的金融監管協作與合作中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是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該組織由世界銀行和美洲國家發起,開始的宗旨是幫助發展拉美市場,1983 年,該組織正式成為全球性組織。
該組織的宗旨是: 通過交流信息,促進全球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各成員組織協同制定共同的準則,建立國際證券業的有效監管機制,以保證證券市場的公正有效; 并共同遏止跨國不法交易,促進交易安全。中國證監會在國際證監會組織 1995 年的巴黎年會上加入該組織,成為其正式會員。
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對于我國來說有兩個好處,一是吸收國際金融監管的先進理念不斷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邁入國際化的軌道; 二是進行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參與國際金融秩序的制定,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維護本國的利益,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風險。基于此,隨著區域經濟體的發展,我國還應積極加強與東亞鄰國、東盟等區域組織及其成員的金融監管合作,促進雙方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防范區域內金融危機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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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統合監管混業經營金融監管改革監管模式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深入以及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我國經濟融人世界經濟的程度越來越深,金融與外界的聯系越來越緊密,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日益凸顯,并帶來了跨市場、跨系統金融風險傳遞的隱患。從長遠來看,混業經營將是世界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金融監管模式也將逐步朝著囊括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金融部門統合監管的方向邁進。
所謂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是將金融業作為相互聯系的整體進行統一的、綜合的監管,把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的監管權均交由單一的、職權配置充分的監管機構負責。二十世紀末以來,在全球范圍內金融、資本市場統合法和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的誕生,使全球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進入一個全新的時代。
我國建立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的現實依據
全球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1929-1933年經濟危機時期,作為危機的產物,美國率先--在全球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并通過了著名的《格拉斯―蒂格爾法》,其基本思想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于是以《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為基礎的美國分業監管體制開始確立。從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興起,原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逐漸受到了沖擊,以至于“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金融體制取而代之而逐漸成為主導全球的金融體制。
所謂金融業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
隨著金融自由化趨勢的不斷發展,分業經營的金融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難以適應市場的發展,金融業開始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不斷轉變,金融混業經營已成為世界金融發展的大趨勢,也是我國金融改革的最終目標之一。
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模式存在不足。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分業監管的模式,實行所謂的“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保監會為主的金融監管框架。在這種監管模式下,各個金融監管部門的權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
雖然在上述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建立了聯系會議制度,但是該制度僅僅局限于溝通信息,信息共享機制不完善,強制約束力不強,缺乏法律予以認可的并且行之有效的協調機制。在這種情況下,各個金融監管部門以各自的部門劃分標準來進行監管,勢必會出現監管盲區,加劇金融創新中的道德風險,并且各監管部門會為了本部門的利益而忽略了金融業的整體競爭力的提高。因此,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不能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取而代之的是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它能夠減少監管交叉和重復,簡化監管過程,能夠有效地避免在分業監管中因監管權限紛爭所致的低效問題。
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已成歷史潮流。為了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正不斷探索由分業監管模式向統合監管模式轉變的金融監管改革。挪威(1986)、加拿大(1987)、丹麥(1988)、瑞典(1991)等國家相繼成立了在中央銀行之外的統一監管機構④。美國雖然在實行混業經營體制后并沒有立即對原來的分散監管體制進行改革,但是近年來尤其是奧巴馬政府最近提出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正在逐漸改變這種情況,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方向是逐漸向以英國為代表的混業集中金融監管體制靠攏。
對我國建立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的法律思考
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反映了當達金融服務領域的現狀和發展需求,盡快建立統一有效的統合監管模式已是當務之急。因此,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和建立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的迫切需求為我國金融監管法制改革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筆者在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國情以及借鑒其他國家金融監管法制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為構建和完善我國金融統合監管立法提出幾點建議:
建立并完善金融統合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近年來,我國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適應全球的金融自由化,金融立法取得了巨大的進展,相繼頒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對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創新,我國亟需建立一套相對完備的金融統合監管法律體系。
因此,我國應該在借鑒歐美、日韓等國在金融監管法制改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金融市場體系的現狀以及特點,在現有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行金融法律的整合,制定一部覆蓋面較廣、內容較綜合的《金融服務法》或《金融商品發行與交易法》,對我國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的探索提供法律依據。立法應當明確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加強對金融投資者的保護,提高金融風險防范能力,為金融統合監管鋪平道路。
為了配合金融業統合監管法律體系的構建,我國還應逐步推出《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衍生產品法》、《資產證券化法》等多部法律,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為規范化、制度化的金融監管提供法律基礎。同時,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化對相關金融法律法規適時進行修改和完善,制定有關法律的實施細則,增加金融統合監管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形成從市場準入、業務經營、風險控制到市場退出的全方位監管,全面改革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管格局,逐步建立我國金融統合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金融統合監管法應擴大對金融投資商品的范圍。隨著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不斷多樣化,金融機構對于新生的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界線日益模糊,現有法律對金融投資商品的列舉式的定義已經不能適應當今金融自由化的快速發展。因此,在新制定的金融統合監管法中,應當引入“金融投資商品”的概念作為金融統合立法的基礎,將“有價證券”的概念擴展為“金融投資商品”,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將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投資服務作為金融統合立法的規制對象,避免產生法律的真空地帶,達到充分全面保護投資者的目的。
金融統合監管法最大特征之一就是極大地擴大了有價證券的范圍,甚至試圖對金融投資商品做出概括性定義。因此,我國金融統合立法在對于投資公司可以經營的金融投資商品種類方面上的規定,應當從一貫采取的列舉主義向兼容并包主義轉換,擴大對金融投資商品定義的范圍。
在此方面,我國可以仿照其它國家采用兼容并包主義的方式對金融投資商品做出統一的界定。例如韓國的《資本市場統合法》將金融投資商品區分為證券和金融衍生品兩類,同時按照法律性質的不同將證券進行分類,這種界定方法可以盡可能地使法律覆蓋對金融投資商品的界定范圍,防止出現由于法律規定上的空白而產生金融投資商品監管上的疏漏,有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值得我國借鑒。
關鍵詞: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適度性評價指標體系
在中國實行分業監管,雖然有利于監管當局明確監管目標,統籌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但是,分業監管也帶來了很多的困難和問題。如商業銀行為了規避法規的監管,通常將大量資金流向其他行業,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和制度突破口;外資銀行帶來的新型金融產品,一家監管機構往往很難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管等等。可見,中國現行的以機構監管為基點的分業監管體制,不但抑制了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速度,而且加大了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協調成本,同時也影響跨國銀行監管合作的質量,容易導致監管真空或過度監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監管的效率。這些情況促使筆者對在中國分業監管模式下,如何加強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的有效性,特別是建立一套衡量協調與合作是否適度的指標體系進行深入的思考,借此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管行動建議。
一、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的主體
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的主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主體包括一國或地區的中央銀行和各種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在中國,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的狹義主體主要指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
廣義的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主體既包括狹義的監管主體,也包括一國或地區的銀行同業協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新聞媒體、公眾和投資者,還包括國外銀行監管當局和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由于中國特殊的歷史背景,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主體還包括國有股權代表者。
本文研究的對象是廣義的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主體。
為了分析上的方便,本文把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的主體歸結為以下四類:一是“狹義的監管主體”。包括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簡稱“一行三會”。二是“國有股權代表者”。包括財政部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匯金公司”,下同)。三是“監管第三方”。包括銀行同業協會、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公眾及投資者等非官方銀行監管組織。四是“國際合作對象”,包括國外銀行監管當局和國際金融監管組織。
一般而言,納入協調與合作范圍的監管主體數量越多,考慮問題的視角就越開闊,防范風險的效果就越好。但是隨著監管主體數量的增多,協調與合作的成本和難度也相應增大。因此,在存在多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各主體之間要加強溝通和配合,否則就會產生重復監管、監管盲點或監管沖突等后果,從而降低監管效率,甚至造成監管失敗。
二、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適度性指標設計
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不但有收益,還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我們知道,收益函數邊際遞減,表明協調與合作力度越大,收益上升的速度越慢,成本函數邊際遞增,表明協調力度越大,成本上升速度越快,當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的收益達到最大,達到理想的監管協調與合作的均衡狀態,此時的監管協調與合作水平是理想、均衡的水平。
為了進一步測度中國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水平是否達到理想、均衡的水平,有必要構建一組衡量指標,來衡量中國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是否適度,是否符合我國銀行發展水平的需要。為了討論上的方便,本文把評價指標體系分為兩部分,即國內協調評價指標體系和國際合作評價指標體系,每一部分的指標又分為廣度指標和深度指標兩大類。
(一)銀行監管的國內協調適度性評價指標體系
這一部分的指標主要反映銀監會與國內銀行監管協調主體之間的合作程度。
1 廣度指標:
(1)“一行三會”及“國有股權代表者”協調會議開會頻率一年開會次數/按約定應開會的次數
該指標主要反映銀監會與其他銀行監管協調主體之間是否按《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備忘錄》等有關制度召開金融監管協調會議,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協調越到位。
(2)“一行三會”及“國有股權代表者”現場檢查協調率組成聯合檢查組次數,涉及業務交叉現場檢查的次數
該指標主要反映銀監會與其他銀行監管協調主體之間合作的誠意,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協調主體間越有誠意,協調越深入。
(3)銀行年度外部審計比例外部審計家數,銀行總數
該指標反映外部審計與銀監會的協調情況,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銀監會對外部審計的認可度越高,也說明市場約束發揮更大的作用。
(4)群眾來信處理率群眾來信查處數/群眾來信總數
該指標反映群眾對銀行的滿意度和關注程度,也反映銀監會對市場反映的重視程度。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銀監會對市場紀律越重視。
(5)新聞媒體報道利用率利用報道信息進行監管的信息數目/新聞媒體對銀行報道的總數目
該指標反映新聞媒體對銀行的關注程度,也反映銀監會對新聞媒體反映的重視程度。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銀監會對市場紀律越重視。
(6)新聞媒體對監管當局采訪增長率本年比上年新聞媒體采訪增加數,上年新聞媒體采訪數。
該指標反映新聞媒體對銀行監管的關注程度,該指標值越高說明新聞媒體對銀行監管越關注。
2 深度指標:
(1)“一行三會”及“國有股權代表者”信息共享率已共享信息,應共享信息
該指標主要反映銀監會與其他銀行監管協調主體之間是否按《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備忘錄》等有關制度共享信息。該指標值越高,說明信息共享率越高,協調越到位。
(2)跨市場違規業務增長率本年比上年跨市場違規業務增長金額/上年跨市場違規業務金額
該指標說明銀行、保險、證券之間業務相互滲透時,違規的可能性。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風險越大,違規越嚴重,也說明協調越不到位。
(3)參與協會規范市場秩序比例參與規范業務品種數,需要規范的產品數目
該指標反映銀監會與銀行協會互動的情況,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協調越到位。
(4)對危機機構救助成功率因動用再貸款等救助資金避免倒閉的銀行機構家數/高危銀行機構家數。
該指標反映銀監會與人民銀行互動的情況,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協調越到位。
(5)銀行資產勝訴執行增長率本年比上年勝訴案件執行增長金額/上年案件執行金額
該指標反映地方的金融生態情況,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地方政府越支持銀行和銀行監管的工作,協調越到位。
(二)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適度性評價指標體系
這一部分的指標主要反映銀監會與國際銀行監管協調主
體之間的合作程度。
1 廣度指標:
(1)簽署諒解備忘錄比例簽署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數目,有相互設立金融機構的國家數目
該指標反映銀監會與國外銀行監管當局的合作程度,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合作越深入。
(2)對海外機構的現場檢查頻率一年對海外銀行的檢查家數/海外銀行總數
該指標反映銀監會與國外銀行監管當局的合作程度,也反映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海外分行的監管力度,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合作越深入。
(3)國外監管當局對國內外資銀行的現場檢查頻率國外監管當局對國內外資銀行的現場檢查家數/外資銀行總數
該指標反映銀監會與國外銀行監管當局的合作程度,也反映國外銀行監管當局(母國)的監管能力,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合作越深入。
(4)參加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比例參加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家數,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總數
該指標反映銀監會與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密切程度和合作程度,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合作越深入。
(5)參加國際金融監管組織會議的比例參加國際金融監管組織會議的次數/十國集團一年平均參加的國際金融監管組織會議次數
該指標反映銀監會與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密切程度和合作程度,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合作越深入。
(6)參加區域性金融監管組織會議的比例參加區域性金融監管組織會議的次數,一年在亞洲召開的區域性金融監管組織會議次數
該指標反映銀監會與區域性金融監管組織的密切程度和合作程度,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合作越深入。
2 深度指標:
(1)信息共享率已共享母國銀行信息/應共享母國銀行信息
該指標反映銀監會與國外銀行監管當局是否按監管備忘錄等文件要求共享信息,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合作越深入。
(2)國際監管規則制訂參與率參與監管規則制訂的數量,一年監管規則制訂總數
該指標反映銀監會與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程度,也反映銀監會的國際地位,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合作越深入。
(3)國際監管規則修改參與率,國際監管規則修改意見數目,各國提出的修改總數目
國際監管規則修改參與率,國際監管規則修改意見數目/十國集團平均提出的修改數目
上述兩個指標均反映銀監會與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程度,也反映銀監會的國際地位和監管水平,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合作越深入。
(4)國際監管規則修改意見采納率,中國提出修改意見被采納的數目/中國提出的修改意見總數目
國際監管規則修改意見采納率,中國提出修改意見被采納的數目,十國集團平均被采納的數目
上述兩個指標均反映銀監會與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程度,也反映銀監會的國際地位和監管水平,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合作越深入。
(5)國際監管人才培訓率參加國際、區域金融監管組織及其他國家金融監管當局培訓的人數,全國金融監管人員數(與十國平均水平比較)
該指標反映銀監會與國際和區域性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程度,該指標值越高,說明合作越深入。
(三)適度性評價指標的聚類分析
上述設計的指標在歸屬類別上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重復和交叉。為了更準確地將某一個評價指標歸屬于某一個子系統,有必要對指標體系進行聚類分析。把相似程度較大、關系密切的指標聚合為一類,把不同的類型指標分離出來,對評價指標進行優化處理。該方法稱為聚類分析(mierachical clusteranalysis)。凡是具有數值特征的變量和樣品都可以通過選擇不同的距離和聚類方法而獲得滿意的數值分類效果。聚類分析法就是把個體逐個地合并成一些子集,直至整個總體都在一個集合之內為止。動態聚類是聚類分析的一種方法,其基本原理是先對分類事物作一個初始的粗糙的分類,然后再根據某種原則對初始分類進行修改,直至分類被認為比較合理為止。
三、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的適度性評價
構建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適度性指標體系只是一種初步嘗試,未見國內有相關的研究以供借鑒,本指標體系也尚未在實踐中加以檢驗。因此,筆者還無法確定每個指標的具體權數。本文的研究只是提供一個分析框架,待今后進一步研究和完善。
四、政策建議
在經濟金融全球化以及中國特有的監管體制背景下,研究銀行監管的協調與合作問題有助于防范交叉風險,提高銀行監管的有效性。
(一)重視監管協調與合作研究,防范交叉風險和監管失度
在我國分業監管體制的背景下,中國銀監會要加強銀行監管協調與合作的研究。近期可先對本文所提出的監管協調與合作適度性評價指標的科學性和實施的可行性進行探討,制定出更加科學規范的評價指標體系,并對我國監管協調與合作的適度性進行評價,指出協調與合作的薄弱環節。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狀況,提出改進的先后順序和可行性方案,不斷促進三家金融監管機構加強信息共享和監管協調,以加強貨幣市場、資本市場與保險市場之間監管的互動性,防范交叉風險和監管失度。
(二)加強國內監管當局的協調與合作,提升協作監管效率
混業經營是國際金融發展的大趨勢,目前,我國仍實行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但為適應金融創新與金融開放的需要,三家金融監管機構必須建立順暢的信息交流通道,確保三者間的信息共享,以加強貨幣市場、資本市場與保險市場之間監管的互動性。目前,要堅持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施,通過這一制度可以充分發揮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作用,交流監管信息,及時解決分業監管中的政策協調問題。
(三)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升綜合監管效率
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銀行監管的有效性,但是,在傳統職能型的監管體制框架下,各個監管當局往往過多強調本機構的監管職責,忽視對職能交叉地帶的監管協調與合作。因此,通過建立協調機制來防范混業經營帶來的各種風險只是權宜之策。從中長期分析看,中國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勢在必行。對此,決策層應不斷評估中國金融業的發展狀況和金融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水平,適時調整金融監管的制度和政策,使監管機構、監管制度和監管方法更能適應中國金融業的發展,從而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相互傳染,促進中國金融業健康、穩健發展。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體制建設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9-0059-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9.13
建國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體系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從建國至1983年,以高度集中統一的單一式管理為主,對銀行的監管主要采用行政手段;第二階段是從1983年至今,中國人民銀行開始逐步轉為中央銀行,逐漸成立了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監管體系,具體執行金融監管的職責。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根據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分別設立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這三大監管機構組成,但金融監管仍處于被動、單一的境地,監管運作的整體性、連續性、效率性不夠,內部控制系統不健全,社會審計、法律服務與輿論體系亦十分薄弱,離現代金融綜合監管的要求相差甚遠。
目前,我國仍處于體制轉軌和依法治國正在逐步深入進行階段,迫切需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體系建設,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推進金融業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保證。如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日益向全方位大監管的方向轉變,強調政府監管當局、監管對象以及社會監督力量的綜合監管,金融監管日益走向標淮化、程序化,監管指標體系已從表內業務拓展到表外業務,已從單純的資產負債監管發展至全方位、多層次的持續性監管。我國進行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僅有短短幾年,雖然取得了不少成績,但仍存在許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在金融監管的實踐中,金融監管還未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多是一次性的、分散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體系,缺乏早期預警和控制,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沒有實現有效結合,監管信息沒有得到充分利用[1]。針對金融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若干對策建議。
一、明確金融監管目標
各國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的相關法律對金融監管的目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各國因國情不同賦予金融監管的職責又略有差異。《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條和第三十條分別規定了我國金融監管的目的,即:“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商業銀行法》第一條明確本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2]。
可見,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規定得不夠全面,也不夠明確,表明對金融監管工作目標缺乏一致性的認識,嚴重影響監管的有效性。由于現階段,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工具難以發揮作用,監管仍是貨幣政策的重要保證,銀行監管既要與貨幣政策目標相區別,又要強調為貨幣政策服務。在實際操作中仍偏重于確保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和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對銀行經營的現實問題,如提高效率、降低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等重視不夠。因此,在修訂相關的法規時,應像規定貨幣政策單一目標那樣明確金融監管的目標。
二、完善金融監管法規
面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立足我國金融業的實際,面向世界金融業發展的潮流,全面審視現行金融業的法律框架――“四法一規定”,首先是修改已不符合實際或不適應世界發展潮流、將成為金融業發展障礙的條文;其次是補充完善有關條文;再次是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實施細則[3]。在以后的立法實踐中,筆者認為應當把握以下幾個重點環節。
1.加強規范金融業的市場準人和業務范圍的法規建設。目前在這方面的突出問題是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嚴重沖擊正常的金融秩序。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嚴格科學的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的法規制度,同時對混業經營和金融創新作出一定規范。
2.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規范。政府行為不能代替市場約束,金融監管不能保證不出現金融機構的倒閉。對嚴重資不抵債、已經或即將引發擠提的金融機構,應視其情況對其依法關閉或破產[4]。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過程中,既要防止系統風險,又要防范道德風險。首先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堅持先立法后推行;其次是建立金融機構破產機制;第三,明確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援救行為規范。目前我國缺乏金融破產的法律規定,以致金融機構的破產清償難以推行。
三、完善金融監管操作過程
1.要制定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統一量化監管標準。明確銀行業務量或銀行數量與經濟發展規模之間的數理關系,確定該區域應有銀行的業務規模及其銀行數量,確定金融業務結構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從而保證適度的競爭和防范風險。從加強銀行內部管理的角度,按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標準,并促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在一定的時間內達到該標準;制定貨款評估和分類的適用方法及相應的會計標難;明確商業銀行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嚴格審查其任職資格,保證任職期能夠正確履行職責。
2.建立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體系。一是設計統一的、科學的金融機構報表體系,力圖報表全面、真實、及時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二是開發先進的計算機報表分析軟件,建立一套嚴格準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運用結構、流動性、盈利性、資產質量等情況的比例分析體系;三是及時進行非現場檢查,對金融機構進行連續的跟蹤,及早發現并重視非現場檢查中早期預警信號,將有問題的金融機構的風險在事發前進行消化。
3.建立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銀行內控評級制度。可以借鑒美國的駱駝評級制度,對我國銀行機構的內控制度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評級,并建立規范的現場監管制度。
四、加快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金融信息不僅是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進行貨幣政策決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依據,而且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政策透明度的基礎。應當盡快建成一個適應經濟金融發展變化、標準統一、檢索方便、資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以滿足貨幣政策決策和金融監管的需要,滿足商業性金融機構對客戶資信審查的需要,滿足社會各界以及國際組織對金融信息的需求[5]。
1.要繼續完善補充現有的宏觀經濟金融統計信息系統。根據金融改革和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修訂貨幣統計制度,使貨幣供應量更加科學地反映宏觀經濟運行的情況。增加金融中間業務統計、新業務統計、內外分文機構并表統計,適應金融創新和金融調控監管的需要。完善金融市場統計,靈敏反映金融市場運行。
2.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要按照“統一數據采集、統一編碼和格式、統一軟件開發、實現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則,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以滿足日常的監管需要,實現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的全國共享,實現對金融機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和預警,以逐步提高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評判水平。
3.加快清算系統的建設。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統是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核心組成部分。它的安全運行關系到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關系到社會資金運轉的效率。中央銀行應加快清算系統建設,通過建立我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逐步形成一個以現代化支付系統為核心、商業銀行電子匯兌系統和同城票據交換系統為基礎的支付清算系統,以支持金融市場各種交易的資金清算和不斷滿足各種支付結算的需要。
五、建立金融行業信息披露制度
要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和多數國家的做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積極披露以下信息:經營業績,包括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主要收支項目、凈利差及影響收益的主要因素等;風險暴露,包括信貸風險(資產質量)、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國家風險及風險管理政策等;資本,包括總資本結構、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結構、資本充足比率及計算方法、資產損失準備金水平和政策等;風險管理戰略與實踐,包括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風險識別、監測、評價和控制體系,規避和化解風險的工具與技術;會計政策與實踐,包括計算各類資產價值的會計準則,編制年報和合并報表所遵循的會計原則,確認不良資產及其收益的會計政策與方法,提取一般準備金和特別準備金及呆壞賬核銷停息會計政策與方法,收入確認和資產估值的會計方法等;主體業務、經營管理與公司治理結構等,包括業務發展戰略,治理結構,最高管理層結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與經驗,激勵機制,以及企業文化等。
根據信息的性質和內容,可選擇在以下范圍內進行披露:一是同業,主要披露可進行行業比較的一般性信息,包括業務發展狀況、資產規模、資本充足水平和盈利水平等;二是國際金融組織及境外機構所在地監管當局,原則是應其要求和標準予以披露;三是外部評級機構,原則上應按其評級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四是社會公眾,按照監管當局的要求或有關信息披露的法規制度予以披露,并需要經外部會計師或審計師審核。金融機構應根據披露的對象和范圍,選擇披露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通過新聞媒體、新聞會、年報等方式披露;向國際金融組織和境外所在地監管當局主要以年報、報告及表格等方式披露。
六、提高監管人員素質
1.必須提高對監管人員素質重要性的認識。我們處于知識經濟時代,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迎面而來,科學技術飛速發展,金融創新日新月異,這些不僅要求金融監管人員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最新的經濟金融信息乃至國際政治變化方面的信息,還要求監管人員具有臨機決斷及時處理問題的能力。這不僅是對金融監管當局的挑戰,更是對監管當局人才戰略的挑戰。金融競爭本質上是人才的競爭,只有占有一流的金融人才,才能站在金融發展的制高點。
2.建立選拔人才機制。要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人才市場規則,要建立一套吸引人才、留住有用人才的機制。在用人制度、工資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進行面向市場的改革,徹底改變計劃經濟下的政府行為方式,真正按市場化來運作。作為過渡階段,可在金融監管當局內部先建立金融監管干部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選拔優秀人才,充實監管崗位;探索建立金融監管員等級制度,建立金融監管員任職資格培訓考試制度,規范相應的任職資格必備知識能力要求。
七、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
金融的自由化、金融機構的業務混業化、金融創新的飛速發展、科技成果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特別是金融的全球化,對任何一國的金融監管都是嚴峻的挑戰。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進程中,大規模游離于實物經濟的虛擬經濟(金融資本)放大了金融系統的風險,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從根本上消除了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國際市場之間的時空限制,國際金融環境的變化對各國經濟影響日益深刻,金融風險的嚴重性、擴散性和危害性是前所未有的,從每時每刻的匯率波動到難以預料的金融危機,從全球性銀行系統的風險到貨幣市場交易規則,都是任何單一國家力量所不可控制的。因為國際金融活動超越了一國的行政管轄權,但在目前對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的監管卻是單個國家的事[6]。因此,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加強協調與合作。
我國近年來在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方面邁出了重大步伐,但還不能適應我國經濟金融的迅速發展和我國國際經濟地位不斷上升的形勢。我國應更加積極地參與國際金融組織的活動和國際金融政策協調,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提高我國金融在國際中的地位,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監管經驗,盡快提高我國銀行監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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