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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兩岸經貿往來的熱絡,兩岸經貿糾紛層出不窮,近年來更是呈快速增長趨勢。兩岸經貿糾紛,是兩岸公民、法人在經貿領域所發生的民商事法律糾紛、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依據糾紛的標的或涉及對象,參考臺灣海基會的統計,兩岸經貿中常見的糾紛類型主要有:
(一)投資糾紛。包括合資糾紛、合同糾紛、股權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等。
(二)貿易糾紛。包括產品瑕疵、貸款糾紛、因貿易糾紛衍生人身安全事件等。
(三)知識產權糾紛。包括知識產權權屬糾紛、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
(四)稅務行政糾紛。
(五)臺商人身安全糾紛。
(六)勞動糾紛。
(七)大陸赴臺投資糾紛。
另外,根據“臺灣工業總會”2007年度調查,臺商在大陸投資面對的投資糾紛有五大問題:
1、勞資糾紛(占55.7%);
2、與當地政府之糾紛(占39.6%);
3、財務糾紛(占33.0%);
4、合作伙伴心存詐騙(占11.3%);
5、利潤分配不均(占5.2%)。
兩岸經貿糾紛種類繁多,背景復雜,影響廣泛。它既具有大陸經貿糾紛的屬性,又帶有涉外經貿糾紛的某些特點,具有雙重性。涉臺經貿糾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以香港或外國公司名義與大陸進行經貿活動而發生的糾紛,二是以臺商名義在大陸投資而發生的糾紛。無論前者或后者,都存在較復雜的涉外關聯。
據不完全統計,《臺胞投資保護法》實施以來,從1995年至2005年7月,辦直接受理臺胞投訴案1941件,結案1233件,結案率63%。另據初步統汁,2002年以來,各地累計調處臺胞投訴案件10966件,已辦結9526件,平均結案率為86.2%。此外,2005年7月辦成立投訴協調局以來,截至2006年12月31日,直接受理臺胞投訴案件728件,已結案628件,結案率86.3%。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中央各部門、各地政府也審理或調處了一批臺胞投訴案件。2003年以來,人民法院依法共審結涉臺民商事案件16130件,同比上升85.27%。
此外,在臺商投資的主要地區江蘇,僅2005年,江蘇省臺辦就接到涉臺經濟糾紛投訴84起,且大多數為比較復雜的案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涉臺經貿糾紛案件,涉及股權糾紛、基層政府引資承諾糾紛、企業內部管理糾紛、合同糾紛等多種情形。
兩岸經貿糾紛及其解決,小而言之,將折射當地的投資環境,左右對臺商的招商工作,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大而言之,則將牽動兩岸經貿往來,影響兩岸關系發展。
二、仲裁成為兩岸解決糾紛的重要途徑
糾紛解決,涉及四個基本要素:糾紛的主體、糾紛的客體、糾紛的解決者以及解決糾紛所依據的規則。根據這四個要素的不同特征與組合,糾紛解決可分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四種基本方式。而仲裁是當今國際上公認并廣泛采用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是基于糾紛主體的合意,由法院外中立第三者作出有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力的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大陸《仲裁法》對現行仲裁制度作出了詳盡規定。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
1、自愿原則。主要是是否提交仲裁、選擇仲裁機構、具體仲裁事項、仲裁庭的組成、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事項,均尊重當事人共同意愿。
2、仲裁獨立的原則。主要是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此外,仲裁體系中的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三者相對獨立。
3、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這是公正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根本保障。
與訴訟相比,仲裁具有鮮明的特點:
1、當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3、一裁終局。《仲裁法》第九條規定: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公開審理。此舉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使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不受影響,也使當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繼續經貿往來。
5、獨立、公平、公正。仲裁員都是公道正派的著名專家,斷案更具權威,而且處于獨立的第三人地位,而非當事人的人,由其居中,更具公正性。
同時,為保證仲裁的效率,仲裁與調解程序結合緊密,在仲裁庭主持下可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所制作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為保證仲裁的執行,仲裁又與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相承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總之,與訴訟相比,仲裁具有收費低,結案快,程序簡單,氣氛寬松,當事人意愿得到充分尊重等優勢,從而成為經貿糾紛解決的重要方式。
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優勢明顯。兩岸仲裁合作,共同解決經貿糾紛,則大有可為。仲裁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屬于私權力、私法范圍,不具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在兩岸政治分歧一時難以消弭的情況下,仲裁合作事宜更易靈活處理。
實際上,兩岸近年來在糾紛仲裁領域非常活躍,兩岸仲裁界逐步深化合作關系,有力推進了兩岸經貿糾紛的仲裁進程。2001年,由大陸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會”和臺灣“中華仲裁協會”共同舉辦的經貿仲裁研討會在上海舉行,這是兩岸知名仲裁機構首次聯袂合作。此后,兩岸仲裁界每年定期研討,推動解決相關問題。例如,2004年第4屆海峽兩岸經貿仲裁研討會協商決定:今后兩岸所做的仲裁結果均可在對岸產生效用。臺商可向臺灣的4個仲裁機構請求協助,所做裁決在大陸有效;臺商也可在大陸170個仲裁點就近尋求法律幫助,裁決結果適用臺灣。
目前,兩岸仲裁合作進展順利,為兩岸經貿糾紛的仲裁解決提供了良好條件。
首先,兩岸仲裁立法已逐步健全。在大陸方面,1994年《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規定臺商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同年,《仲裁法》頒布。1999年《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對仲裁規范明確規定,“大陸的仲裁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臺灣同胞擔任仲裁員”,為涉臺仲裁的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對認可臺灣仲裁機構裁決的申請,適用此規定,這極大地推動了兩岸仲裁合作。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進一步健
全了仲裁立法。
臺灣1961年頒行“商務仲裁條例”。1992年的“兩岸關系條例”第74條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申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1997年,臺灣頒布了修訂的“兩岸關系條例”,根據第74條規定,臺灣法院在相關的前提條件下,可以認可及執行大陸做出的民事仲裁裁決。1998年臺灣公布“仲裁法”,擴大了提交仲裁的范圍。
其次,當事人仲裁意識逐步加強,仲裁案件明顯增長。“貿仲會”是解決涉臺經貿糾紛的主力軍。2007年,“貿仲會”北京總會受理的12件涉臺仲裁案件中,臺灣當事人作為申請人提請仲裁的有6件,作為被申請人的有6件。另據不完全統計,在1995年至2000年的5年間,僅“貿仲會”一家仲裁機構受理的大陸公司和臺商之間仲裁案件就達200多件,其中85%以上為投資糾紛。這還不包括以在香港或外國注冊的公司之名義發生之仲裁案件。
再次,兩岸聘請對方的仲裁員逐步增加。1999年,上海仲裁委等5家仲裁機構率先試點聘請臺灣地區16名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之后,逐步增至16家大陸仲裁機構共聘請48名臺灣人士擔任仲裁員。2007年12月,辦宣布,大陸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21家仲裁委員會,增聘48名臺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此外,廈門市還成立“涉臺仲裁中心”,為解決兩岸經貿糾紛提供國際認可的法律服務,并擬將聘請臺商擔任仲裁員。同時,大陸也在積極推動臺灣仲裁機構吸納大陸仲裁員。
最后,兩岸仲裁裁決已獲得對方認可與執行。大陸認可并執行臺灣仲裁結果的首個案例,出現于2004年7月23日。案由是兩位臺商因在廈門投資高爾夫球俱樂部而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經臺灣“中華仲裁協會”裁決,其裁決結果由廈門市中級法院裁定予以認可并執行。據統計,自1998年以來,大陸各級人民法院依據《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受理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支付令等案件已達200余起,處理結果得到臺商認可。
臺灣認可并執行大陸仲裁裁決的案例也逐漸增多。2004年臺商國騰電子狀告上海海鈺建筑工程公司及其保證人臺商坤福營造,未依合約完成廠房一案,經過“貿仲會”仲裁,認定臺商坤福營造須賠償國騰電子損失,臺北地方法院在確認裁決“不違反臺灣公共秩序或是善良風俗”后,代為執行臺灣業者在臺資產扣押事宜,并于2005年執行完畢。這是第一起“臺商糾紛、大陸仲裁,臺灣執行”的案例。
此外,兩岸律師展開業務合作共同解決經貿糾紛,已漸成氣候,這有助于兩岸經貿糾紛仲裁的實務操作。另外,大陸也開放臺灣居民報名參加大陸司法考試,如獲得資格證書,即可在大陸執業,從而便利臺商在大陸參加糾紛訴訟。早在1995年的開放境外港澳臺人士參加律師考證中,就已有3位臺灣人士通過考試。
三、仲裁解決兩岸經貿糾紛的困難
仲裁解決兩岸經貿糾紛取得了積極進展。然而相較而言,在解決經貿糾紛時,臺商訴諸仲裁的較少,而多尋求協調(包括人際關系方式)解決。詳見下表。
為何會出現臺商較少選擇仲裁解決糾紛呢?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仲裁本身也有諸多局限。主要是仲裁的自主性是一柄雙刃劍。被訴方出于種種原因,可能惡意利用程序權利,形成程序侵權,而仲裁機構對此卻難以采取有力對策,致使仲裁庭的效率大打折扣。另外,仲裁協議不能約束第三人,從而增加處理爭議的成本。仲裁員不同于法官,權力有限,難以掌控復雜局面。
其次,兩岸認可和執行對方仲裁裁決還存在不少障礙。雖然兩岸對彼此的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行都已有法律保障,并有較好開端,但仍存在不少問題。
1、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規定申請人應提交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臺灣法院民事判決證明文件。這致使法院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上只要出現涉及“中華民國”的文字,就可能被大陸法院認定為違反“一個中國”原則而不愿受理。
2、大陸1999年《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對臺商糾紛“提交大陸的仲裁機構仲裁”的規定,使臺商無法選擇臺灣為仲裁地,或適用臺灣法律仲裁。這使臺商對仲裁的“靈活性”和“民間性”認同大打折扣。
3、1997年“兩岸關系條例”第74條關于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得申請法院裁定認可”的惟一條件“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規定,非但不能簡化執行裁決的環節,反而使事情變得更不確定。這有待補充與完善。
4、“兩岸關系條例”關于大陸仲裁裁決認可和執行“對等認可和執行”的先決條件,將使大陸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行實際處于無保障的地位。
最后,大陸仲裁實務操作存在諸多需改進之處。
1、地方仲裁機構行政色彩較濃。盡管《仲裁法》明文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大陸仲裁源于蘇聯模式,發展歷程與行政機關密切關聯。官方的財政支持讓事業編制的仲裁委員會無法截然擺脫斷案過程中的官方影響。
2、仲裁過程保全困難。《仲裁法》沒有賦予仲裁庭采取臨時保全措施的權力,而規定由法院行使,但對具體操作流程與期限沒有明確。這導致仲裁中的“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程序繁瑣多變,存在仲裁庭和法院相互推諉的情形,容易產生時間延誤和裁決錯誤。
所幸的是,在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時,江蘇等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切實努力,對仲裁中保全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2008年7月25日,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頒布實施,其中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九條對“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的操作流程與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這無疑將有助于提高仲裁的效率。
3、仲裁過程證據規則不一。仲裁證據規則體系包括取證、舉證、質證、認證等,但《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對于證據的運用缺乏明確規定,以致臺商在仲裁過程中無法就仲裁證據相關問題得到統一回復,質疑仲裁的公正性。加之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審理案件的證據規則,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被仲裁庭完全借用,也使臺商認為仲裁受司法影響過甚,違背初衷。
四、發揮仲裁優勢,共同解決經貿糾紛
以仲裁解決兩岸經貿糾紛的比較優勢十分顯著。當前,盡管存在許多困難,但不能因噎廢食,兩岸有關方面應共同努力,充分發揮仲裁優勢,推動涉臺經貿糾紛的有效解決。
首先,各級臺辦、司法機關、臺資企業協會等相關組織都應加強法規宣傳,充分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加強仲裁制度的宣導,使臺商知之行之,合理利用仲裁方式。
其次,規范仲裁實務操作,提高仲裁的效率和獨立性。仲裁委員會應端正民間服務角色,相關法律應明確規定臨時保全措施的程序,尤其是仲裁委員會與法院之間的銜接窗口與期限。同時,規范仲裁證據規則,本著公平、合理的立場,適當適用臺灣法規。
原告在盧山縣城關老城大街經營一家軍需用品商店。2006年10月24日,兩個案外人來到該店稱欲向其訂購1000套迷彩服,騙取了原告的信任。2006年10月25日,案外人引誘原告在被告下屬的盧山縣西關郵政局辦理了以“衛述樺”為實名,賬號為XX2679的活期存款賬戶,同時辦理了賬號相一致的郵政儲蓄綠卡,存款10元。同日,案外人假冒原告的名字,用假身份證在被告的下屬人民路郵政支局辦理了賬號為XX2200的活期存款賬戶及相配套的郵政儲蓄綠卡,存款10元。后原告在向案外人出示辦理好的存折時,兩個存折被調換,調換后案外人以證明原告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為借口,要求原告往存折上存款,結果當天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4萬元現金存入其所持的案外人開立并掌握密碼的存折賬戶上。同日,該4萬元存款被案外人持郵政儲蓄綠卡分四次提取,其中第一次在郵政儲蓄營業網點支取了3.5萬元,第二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三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四次跨行支取1000元。原告發現被騙后,立即向被告提出支付的請求,被告要求原告到公安機關報案,原告即向公安機關刑偵隊報了案,盧山縣公安局已立案受理,但至今未偵破。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盧山縣郵政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衛述樺賠償損失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付至還款完畢之日),駁回衛述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5元,由原告被告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宣判后,盧山縣郵政局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
爭議焦點辨析
儲蓄機構有無義務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
上訴人抗辯認為,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主要理由是上訴人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假,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9)44號《關于儲蓄存單、存折密碼更換手續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據此,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被上訴人抗辯的理由值得關注,盡管并不完全充分。該上訴人認為,首先,“批復”是中國人民銀行對上海分行《關于辦理儲蓄存款密碼修改手續等問題的緊急請示》的一個批復文件,批復具有鮮明的針對性,該批復是針對儲蓄機構為儲戶更換存單、存折上的密碼時應履行手續的答復,并不涉及開戶問題,因此對本案不具有參考價值。其次,該批復是在1999年做出的,當時國務院實名制規定尚未出臺,銀行系統對身份證真偽的鑒別手段也不夠完備,這樣的批復在當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案發生在2006年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已于2000年實施,如果銀行對存款人的開戶資料只做表面上的審查,那么就無法保證國務院關于實名制的規定能夠落到實處。最后,該批復與現行法律法規的精神相違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即使一審法院基于以下規定的分析,也未必能夠清楚的得出銀行需對身份證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身份證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條規定“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第七條規定:“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與號碼。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上的姓名和號碼。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為儲戶開立具有通存通兌功能的賬戶(包括存戶、銀行卡戶)或基于已有賬戶申領銀行卡時,必須要儲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和設置個人密碼”。《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銀行應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
但是,作為儲蓄機構,我們應該看到,前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銀行的審查身份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義務。只是在何種程度上才可認定銀行盡職盡責,則是不夠明確。實際上,二審法院在二審裁判中也沒有辦法明確得出銀行對身份證真偽有實質性審查的義務,而是強調了有一定的“審查義務”。一旦發生有虛假身份證件的情形,法院就可能推定銀行未能盡職盡責。這也是本案法院堅持認定銀行有審核義務履行不當的根本所在。該裁決指出:“聯系上述法規、規章的規定看,《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第七條規定的,銀行在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盡管使用了“核對”一詞,但銀行在辦理與存折相對應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發放銀行卡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的真偽應當有一定的審查義務。正因為上訴人沒有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為他人提取被上訴人的存款創造了條件,提供了方便。因此,上訴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故上訴人上訴稱其沒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偽,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先刑后民”是否合理合法
是否“先刑后民”是儲蓄類詐騙案件中非常普遍的一種爭議焦點。“先刑后民”并非本案原告獨創,也有司法解釋作為依據。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基于此,上訴人抗辯認為,本案發生是因詐騙引起,但詐騙案件未偵破,具體的案情究竟是什么,無法得到有效印證,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的訴稱就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經濟糾紛案和經濟犯罪案應該分開審理。”被上訴人則認為本案一審將民事糾紛案和經濟犯罪嫌疑案分開,單獨審理侵權損害賠償民事糾紛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正確的。兩審法院均支持了被上訴人的主張。由此可見,“先刑后民”的理解并非絕對,對于是否為同一法律事實的解釋取決于法院。
類似案件的裁判可否作為抗辯依據
本案上訴人在上訴抗辯中直言不諱地指出,二審法院類似案件中曾經有不同的裁決。即平尚市中級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已判決儲蓄機構無責任,本案也應但比照該判決處理。
但是上訴人疏忽了裁決基于的事實難免有一定的差異,而這一點正好成為被上訴人抗辯的重要理由。有趣的是,上訴人的抗辯還提出了更有影響力的案件來反駁上訴人,即《大洪報》2008年5月24日B25版以案說法《存折被掉包丟錢誰負責》所分析的案例和本案更為接近。此文對案例的一審、二審判決都有詳盡的評析,是一個面向全社會的以案說法,對本案二審判決有更大的參考價值。實際上二審法院也明確指出:上訴人提供的案例,即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與本案有明顯的不同之處,故上訴人要求本案比照該案例進行判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從國內司法實踐來看,即使同一法院的裁判也很難用于法院的裁判依據,盡管有時此種主張可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多數情況下不為法院所接受。
責任分配的比例如何確定
此類民事侵權糾紛的核心爭執在于責任分配如何確定,而目前尚無具體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做出規定,而是由法院基于過錯大小的分析來自由裁量。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本次事件中存在一定過錯,應對原告的存款損失承擔一定責任。原告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西關郵政支局,案外人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人民路郵政支局,由于輕信及防范意識差,原告在存折被調換后沒有核對其所持存折上的印章,將款項存入案外人的存折造成損失,其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具體責任分擔以雙方各承擔50%為宜。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認定,即關于責任的劃分問題,原審依據本案的事實酌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承擔50%責任并無不當。從國內此類案例的裁判來看,有類似的五五分成的責任,也有三七開,四六開的案例。這種比例的確定,實無具體的標準,而主要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對儲蓄機構的啟示
應對存款詐騙的糾紛案例,儲蓄機構須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儲蓄機構必須嚴格履行開戶審核職責。從目前的監管法規來看,尤其是實名制推行以來,開戶審核中的疏忽勢必導致銀行風險。從各種存款詐騙案例來看,絕大部分均系犯罪分子采取種種手段騙取儲戶信任后,利用儲戶的各種信息,偽造身份證明,騙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或結算賬戶,然后詐取儲戶在儲蓄機構的存款。為有效防范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發生,儲蓄機構需源頭上加強防范,嚴把開戶的審核關,提高身份證明審核的技術手段。嚴格審核操作流程,為發生糾紛時積極舉證履行審核義務做好準備。
第二,不能過于依賴“先刑后民”的程序機制以及法院的既有判例。從本案來看,“先刑后民”的抗辯就被法院所拒絕接納了。銀行應該積極地抗辯,管轄的程序抗辯并不一定能夠取得法院的支持。實際上,近年來,一些理論性的探討已經明顯傾向于否認“先刑后民”的主張。盡管法院的既有判例對法官裁判有一定影響,但是銀行不宜報過高預期,不能過分依賴法院借助已有判例來裁判。
第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應對訴訟,積極抗辯,爭取司法機關的支持和理解。存款詐騙案件已經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法院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也比較慎重,銀行絕不可因為糾紛標的金額不高而有所疏忽。這類案例的對方往往是個人,他們會積極應對訴訟,而且法院對于個人和儲蓄機構爭議,往往有扶持弱者的天然傾向。況且,此類案件最為關鍵之處在于證據的準備以及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銀行如果不足夠重視,可能被賦予難于實現的舉證義務,從而導致銀行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整合資源,統一搭建社會管理平臺
奉化將“六臺合一”,設立市民情會辦中心,并根據發現、研判、處置等社會管理環節相應設立了受理部、辦理部、輿情部。將原有的12345市長電話、81890求助服務中心、96178廉政投訴中心、市委宣傳部網管科、市公安局網警大隊、奉化新聞網部等社會管理資源整合為市民情會辦中心。其中,受理部由12345市長電話與81890工作人員負責管理,通過24小時值守的熱線電話和電子信箱等統一受理群眾各類來電、來信及網上;辦理部由原市長電話與96178工作人員負責,將受理部移交的各類來電、來信等向相關部門轉辦、會辦、自辦、督辦,并對當事人進行回訪、對辦理事件進行督查等。輿情部由宣傳部網管科、公安局網警大隊、奉化新聞網部工作人員負責管理,負責網絡輿情的收集、引導和處置工作。
“六臺合一”是集收集、研判、引導、服務、督辦等功能為一體的政府社會管理平臺。通過“六臺合一”整合,民情會辦中心集中融合了民情搜索、投訴處理、辦理督促、協調查處、政策咨詢、求助服務等功能,實現了廣泛搜索社情民意信息,快速回應各類投訴咨詢,嚴肅依法落實督辦的統一,有效解決了群眾多頭投訴,相關部門多頭處理、相互推諉等現象,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成為快速反應高效服務的便民服務綜合熱線。
二、先行先試,探索新領域社會管理創新
大量增加的流動人口成為社會管理面臨的新問題。奉化市在實踐中闖出一條通過公寓式社區化管理流動人口的社會管理模式。
奉化通過企業化運作方式在工業企業和外來人口比較集中的西塢鎮集中建設外來務工人員公寓,為區內企業務工人員提供住宿和生活服務。同時,在外來務工人口公寓式聚居形成的新社區――力邦村,成立全部由外來人口組成的居委會并采用自治方式運作,由外來務工人員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這種以“政府引導、企業化運作、外來人口適度規模集中居住、村民自治管理”為特征的“力邦模式”,成為了奉化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張新名片。
在此基礎上,奉化市針對流動人口中的城市拾荒者――“破爛王”特殊群體,創新管理思路,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改“驅”為“疏”,通過建造拾荒者公寓,實行拾荒從業人員集中居住、集中作業、集中經營和集中管理的模式,對拾荒者實施公寓化、規范化、社區化“三化”服務管理,有效地加強了對拾荒者群體管理引導。
以力邦社區、拾荒者公寓為代表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把大量“社會人”納入社區管理,使其成為“社區人”,實現了社會管理由體制內循環到體制內外互動的工作模式,實現了有限的政府管理、有效的企業管理和有序的自治管理有機結合,
三、社會參與,發展志愿者隊伍
奉化市在全國率先建立了志愿者參與的工作制度。奉化市積極探索借助和引導社會力量融入社會管理的思路,把建立工作志愿者隊伍制度列為社會管理創新的自主試點項目,成立志愿者制度指導組精心組織實施,通過志愿者隊伍并讓志愿者參與陪訪接待、包案化解、結對幫扶、案件督查、民情反饋等,幫助解決大量難題。
奉化市堅持自愿參與、好中選優的原則,向社會公開招募公益事業心強、群眾威望高的志愿者。志愿者制度指導組不定期對志愿者開展培訓,使其掌握必要政策、法律知識、工作技巧,提高專業素養。堅持學以致用,適才選人的原則,指導組有針對性地安排合適志愿者參與陪訪接待、包案化解、結對幫扶、案件督查、民情反饋等,通過實踐鍛煉和發揮志愿者才干。
奉化市鎮兩級志愿者已參與化解征地拆遷、環境整治、勞動社保等疑難問題150余件220余人次,已單獨解決或幫助協調事項30余項,提出合理建議36條。志愿者不僅僅為黨委政府排憂解難、調處矛盾糾紛,更是代表人督促各職能部門盡快、盡善地辦好案件,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督促黨政機關轉變作風, 發揮了聯絡員、服務員、協調員、監督員、宣傳員的“五大員”作用。
四、警調對接,打造基層矛盾化解新平臺
奉化市全面實施“民調入所”工程,在基層派出所設立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建立完善“警調對接”機制,形成公安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相互銜接、良性互動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一)基層派出所設立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
全市12個派出所均建立了調解中心,14個警務站設立了調解室,落實了專門辦公場地,配齊配全各類設施,使駐所調解室達到“五有標準”,即有房子、有牌子、有標識、有人員、有臺賬。同時,加強調解室規范化建設,統一調解室的外觀和標識,提高“警調對接”工作的社會公信力。充實調解工作隊伍力量,全市共招聘專職調解員36名。同時,每個派出所由1-2名民警為專(兼)調解民警,主持調解室工作,加強對外聯絡銜接。調解員上崗前均進行培訓,并進行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持司法調解員證件后方可上崗。
(二)理順關系,規范“警調對接”機制,建立“二三四”工作模式
建立二級對接機制:采取派駐或聯動方式,實現基層公安派出所與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接,社區(村)警務站(室)與社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接。派駐式由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當地公安派出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派駐人民調解員常駐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聯動式由社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與社區警務站(室)聯合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調解地點一般選擇在社區(村)社會服務中心、警務站(室)或轄區其它合適場所。
嚴把三道工作流程:針對“警調對接”工作受理、取證、移送、交辦等各個環節可能出現的工作紕漏,制定了先期處置、分流調處、后續處置三個層面工作要求。第一層:先期處置。派出所接到群眾110報警后即開展先行調解,及時固定搜集相關證據。其中屬于民事糾紛的,及時告知當事人到公安派出所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處或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糾紛。第二層:分流調處。對可以調解處理的現行治安案件、適用和解的刑事案件中民事賠償糾紛和其它當場難以調解的各類糾紛,嚴格依法調處。當事雙方愿意調解的,處警民警在依法做好調查取證后,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核后,移交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第三層:后續處置。對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和適用和解的刑事案件中民事賠償糾紛,調解成功的,由責任民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調解不成的,責任民警及時報請終止調解,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處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他民間糾紛,調處成功的,由人民調解員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建立四項調解制度:一是建立公開調解制度。對外公開“人民調解室”工作職責、工作流程、相關法律法規和調解人員基本情況,方便群眾上門辦事,接受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二是建立崗位責任制度。按照“警調對接”機制有關要求,落實糾紛排查預警制、先行調解制、現場取證制、移交督辦制、辦結報告制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三是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統一采用《案件受理登記本》進行登記,案卷制作采取全市人民調解案卷統一模板;四是建立調解統計分析和報告制度。督促人民調解室及時開展調解工作,及時掌握公安機關負責的調解案(事)件進展情況。對于重大疑難一時無法調處的糾紛,及時向領導或上級報送信息,使有關部門及時解決糾紛,避免矛盾的擴大和激化。
據統計,“警調對接”分流公安110接處警矛盾糾紛類警情數量達30%,各類糾紛案件調解成功率達到97.7%,順利調解了一批重大勞資糾紛、醫患糾紛、經濟糾紛、意外死亡等易引起的各類糾紛。
電子商務是基于網絡通信而進行活動的,交易雙方所處的空間具有較大的差異性,互相之間很可能沒有任何的聯系和認知,所具備的電子商務硬件、軟件和技術也不盡相同,作為消費者,僅僅能夠通過視頻、圖片、文字介紹等方式了解交易標的,而不具備傳統交易方式中親眼觀看、觸摸等更加直觀了解的條件。基于賣家追求自己經濟利益的驅動,有可能會與標的商品不符的信息,使得消費者的信息和商品的信息不對稱,網絡商品的質量也無法得到相應的保障。而且賣家的個人信息在網上披露有限,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的求償權無法實現,對電子商務的信任度會降低,這將嚴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的知情權顯得尤為重要,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問題已經凸顯,探尋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法律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電子商務模式下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具體形式
1.網絡消費者權利信息不明確
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商品交易的活動中,很多賣家避重就輕,對消費者的權利信息如購買商品的相關注意事項、退換貨款的具體說明、操作流程等,并沒有在醒目的區域進行清晰的說明,弱化了作為賣家應當盡到的提醒義務,使消費者不能完全知悉自己應該享有的知情權利,這對于網絡消費的事先保護起到了消極作用,網絡消費糾紛的數量也隨之增加。
2.網絡商品信息不對稱
就知情權而言,網絡消費者相較于傳統方式的消費者,最重要的區別是無法用眼觀、觸摸等傳統方式去感受商品,而只能通過銷售平臺所提供的圖片、視頻及文字說明等間接方式了解商品的特性,這些間接方式與傳統的直接方式是無法比擬的。例如,網上的商品存在顏色差異、比例不協調、尺寸不標準、功能不健全、信息不對稱、售后不完善等問題,這些都可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做出合理的判斷。
3.賣家信息不完全
基于網絡的特點,大多數消費者在進行商品交易之前,都沒有接觸過賣家,對賣家的個人信息和信用知之甚少,網絡上所披露的賣家個人信息的真偽也難以辨認,一旦出現網絡糾紛,很可能無法找到賣家。賣家的信譽度也可以通過多種其他不正當的方式得到“提升”,這些不完全、不準確的賣家信息使得消費者知情權益無法得到保護。
三、電子商務模式下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問題的成因
1.網絡賣家的自律性較差
有些商家出于對利益的追求,以次充好,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糾紛時有發生,為了達到利益最大化,借助于網絡消費環境的虛擬性、高科技性、跨時空性、無國界性等特點,弱化甚至隱藏對商品銷售不利的信息,擾亂了消費者對商品的選擇和判斷,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利。有些商家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不披露自己的信息、信息披露不完全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例如,網絡賣家應該本著公平、誠信的經營理念,將其基本信息如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經營地點、證書授權機構(CertificateAuthority,CA)頒發的相關證件等在顯著、醒目的位置予以公布,使消費者充分知情,從而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得以實現。
2.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關于消費者知情權,現行的法律條文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電子商務屬于新興產業,立法并沒有跟上,相關法律基本屬于空白。消費者的網絡知情權受到侵害,沒有有力的法律武器來維護其合法權益。在法律保障和制度約束存在嚴重空白的電子商務環境中,大量侵權活動不可避免地在虛擬環境中發生,造成消費者對網絡消費的恐慌和不信任。
3.虛假廣告與網絡欺詐問題突出
利用網絡虛擬性等特點,虛構或者提供不完整的商品或服務信息,誤導和欺瞞消費者,擾亂消費者的正常判斷,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被稱之為網絡欺詐行為。利用網絡的瞬時性、便捷性等特點,大量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過分夸大產品功能、虛偽價格、虛假服務承諾,誘使消費者上當,造成其精神和經濟的雙重損失。而消費者通過網絡虛擬廣告,對商家所售商品的信息了解不全面甚至是虛假的,極大地侵犯了消費者對商品的知情權。虛假網絡廣告的者,借助于互聯網的虛擬特點,使消費者無法準確定位商家的具置和實施欺詐的行為人,借助于網絡散布的虛假廣告隱蔽性強,傳播速度快,容易而且費用低廉,監管的難度也很大,相對于消費者來說,知情權被侵害的程度也就越深。
4.現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
針對目前電子商務中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益的違法現象,網絡消費者往往投訴無門。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明確了消費者求償的方法,但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調解是解決經營者和消費者矛盾最基本的方法,但是面對隱蔽和虛擬的互聯網,基于經濟利益的驅使,網絡消費者面對道德底線缺失的網絡經營者,往往連其經營場所、聯系方式都無法獲知,調解更是無從談起。網絡消費者只能向相關政府部門進行投訴,而到底該由哪個部門來解決此類糾紛,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其法律關系也相當復雜,牽扯的部門如果出現互相推諉的情況,作為消費者又如何維護自己合法的知情權益。因此,現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也是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
5.現行法律的適用性存在問題
面對電子商務的興起,現行的法律制度與電子商務并不匹配,也沒有一部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鑒于電子商務中的商事活動絕大部分屬于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可以介入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益保護。但是面對實際的法律問題,這些法律法規在適用性上還存在層次不分明、結構不明確、適用不直接等問題,司法部門在審判過程中,面對網絡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益的相關案件,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缺乏具體的操作方法,而從程序法的角度來看具體過程又顯得不足。在以上可以適當適用的現行法律中,到底哪部法律有優先適用權,也沒有具體的衡量標準,所以在網絡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益的相關案件發生后,現行法律在適用問題上比較混亂。
四、我國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知情權益保護的立法設想
1.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實體法律制度
(1)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商品交易模式中,經營者和消費者往往并不面對面,而且就交易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經驗而言,消費者也處于弱勢,在網絡平臺上購買商品時無法直接接觸商品,因此很難通過對網絡圖片和信息的觀察、分析獲取商品的全面信息,而其他包括服務信息、賣家信息等缺失得更為嚴重,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網絡消費者的知情權,應該通過實體立法的形式,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網絡賣家應該盡到適當的信息披露義務。根據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應該提供真實的商品相關信息和服務,并且不得以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商品的相關信息包含了商品的特點、使用方法及要求、規格和等級、主要含量、放置要求、如使用不當的后果等,如果是特殊商品,更應該在醒目位置進行說明和提示。需要預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該在外包裝上顯著說明。而我國現行法律或法條,并沒有對“需要預先讓消費者知曉的”內容進行明確統一的司法解釋。因此,在實際商品交易中,信息披露的缺失造成了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商品交易的雙方本身就是經濟利益的矛盾體,賣家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對商品進行促銷,因此商品和服務的相關信息很可能出現避重就輕,甚至故意隱瞞或者進行虛假宣傳。所以,應該從立法的角度對經營者關于商品和服務的信息披露做出更為詳盡的規定,并且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具體細化雙方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在互聯網上,應該在醒目、重要的位置標明商品和服務的相關信息。由于消費者的網絡水平不盡相同,再次或者多次鏈接以顯示相關信息無法從根本上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應該在其主頁的顯著位置公示其經營者的相關信息,包括其姓名、住所、聯系方式、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經營性質以及證書授權機構頒發的認證書,以便消費者能準確掌握經營者的真實信息。對商品的信息描述應該客觀、形象、真實和全面,以便消費者能夠最大限度地了解商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圖片不能經過處理或者從其他網站轉載,應當多角度、全方位進行清晰拍攝,對顏色的描述應盡量真實,如有色差應著重說明;商品的大小應該符合國際慣例并建立參照圖或參照物;商品質量應進行詳細說明和對比;商品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務要有具體說明,并依照此說明加以落實;對其他買家的評價公正、客觀地予以披露,杜絕對差評的刪除和修改,應該對提出質疑的評價做出合理解釋;如果發生刻意隱瞞商品和服務信息使消費者知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該對經營者做出何種懲罰等等,以法律的形式進行具體、明確、詳盡的規定,通過更加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益。
(2)加大政府部門的信息監管力度
政府部門作為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調控者和市場秩序的規范者,對電子商務環境下進行的商事活動應該加大信息監管力度。與網絡經營者相比,政府部門所具有的權威性和可信賴度是其無法比擬的。因此,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網絡信息的控制,建立與消費者溝通的渠道,傾聽消費者的訴求和聲音,強化社會輿論的監督職能,完善政府部門對網絡信息及消費者知情權益的保護。首先,對網絡經營者的經營信息進行集中梳理,一旦有消費者的投訴和檢舉,即刻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據相關規定做出處理。其次,凈化網絡空間,對虛假廣告和不良信息進行篩查、過濾,防止網絡欺詐行為的發生,對虛假廣告的相關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再次,通過或者指定機構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或網絡渠道,不定期地舉行各種聽證會,了解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遇到的各種問題和糾紛,建立暢通的、多向的消費者與政府部門信息溝通渠道,使消費者及時獲得網絡經營者的信息,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最后,利用現代傳媒,對網絡信息侵害消費者權益進行社會監督。現在是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網絡、報刊、雜志、電視、廣播等諸多媒體聯合起來,可以進行有效的社會輿論監督,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威懾力,對消費者權益起到強有力的保護作用。
(3)普及全網道德教育電子商務
在借助于網絡進行商事活動的同時,與社會其他經濟活動緊密相連,相互滲透,為整個國家經濟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倫理道德問題。目前對電子商務的發展,人們更多的在研究電子商務環境下軟、硬件的建設和發展,卻忽視了其社會倫理、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建設。因此,在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同時,還應樹立網絡生態倫理道德意識。網絡賣家為了追求效益,通過各種銷售方式推銷產品,對產品本身的信息及服務信息避重就輕,甚至虛假信息,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造成消費者的損失,其利己主義價值觀可見一斑。基于網絡購物的虛擬性、隱蔽性、跨時空性、瞬間性等特點,加之網絡交易的監管力度差,消費者求償無法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幫助,因此,網絡商家以虛假信息欺瞞顧客,使顧客得不到商品信息或服務保障的事件時有發生,反映出網絡賣家的自律意識相對較差。由此可見,普及全網的倫理道德教育具有極其深遠的意義。只有強化網絡道德的自律性、宣傳網絡道德的必要性、構建電子商務環境下的誠信機制,才能使電子商務在正常有序的環境下健康發展。
(4)制定和完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法律法規已經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很多不能直接適用于電子商務環境,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在未來一段時間之內這種矛盾將越演越烈,更加凸顯。同時,電子商務需要法律法規為其發展保駕護航,只有以完備的法律體系作為保障,電子商務才能健康地發展下去。因此,在制定適用于電子商務環境的法律法規時,首先要在國家對電子商務宏觀調控的基礎上,建立具有威信的、公正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結合國家政府部門建立健康的電子商務交易秩序,完善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保護網絡。各級政府機關制定相應的工作規范和政策制度,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監管作用,針對網絡經營者和消費者,制定與電子商務相適應的行為規范和準則、具體的管理方案和操作的行業標準。在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凸顯網絡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進一步規范新興的購物方式。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會推動我國的法制進步。
(5)優化事后救濟法律制度
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著重體現的是一種通過預先了解和預判的事先救濟,但是這種事先救濟也無法實現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益的完全規避,一旦出現此類糾紛,事后救濟法律制度應進行優化。傳統的訴訟制度對時間和經濟的消耗都體現出了很高的維權成本,電子商務基于網絡的特點,使得舉證、知情等難度進一步提高,求償成本進一步加大。因此,尋找一條便捷、高效、經濟的事后救濟法律制度,已成為網絡消費者的迫切需求。特別是一些網絡消費者會因為網絡商品成本比維權成本還要低而放棄維權,這樣會極大地傷害網絡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任,從而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世界發達國家都建立了小額訴訟制度,這對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也給予小額訴訟制度更多的法律保障,把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借鑒過來以適用訴訟標的比較小的網絡案件。這種訴訟標的小、方式靈活、程序快捷、費用低廉,因此更加符合網絡消費者的訴訟需求,也更加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的司法精神,同時,也完善了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元化法律糾紛解決機制。
2.健全我國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法律程序
(1)設立在線投訴中心
基于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縱深發展,伴隨著電子商務發展的一系列法律糾紛也相繼產生,而現有法律在很多問題上無法直接適用于電子商務,所以電子商務中的一個問題,并不是一部法律或者一個政府部門就能夠解決的,因此,政府管理部門應該和消費者保護機構建立在線投訴中心,對網絡環境下商事活動中出現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進行處理,從救濟成本方面也可以更多地保護消費者,而且也解決了投訴地域分散的問題,使得消費者增強了信心,提升電子商務發展的信譽保障程度。
(2)優化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相較于傳統的交易模式
電子商務環境下發生的交易糾紛存在著時空差異,適用目前現行的法律制度,在司法程序下進行調解、仲裁、訴訟等程序的成本較高,而且需要的時間較長,導致效率低下,使消費者在知情權受到侵害時面對高額的司法費用和較長的司法時間而無法得到保護,因此會產生維權恐懼。然而,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可以使公正的第三方機構介入網絡交易糾紛,利用事實證據、行業慣例及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在線調解,特別是組建以政府和消費者共同認可的具有權威性的第三方在線調解機構,以公平、誠信的態度進行在線調解,這樣有助于糾紛的解決,提高了效率,節約了司法費用,節省了時間成本,使糾紛能夠快速穩妥地解決,優化了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
(3)構建網絡信任在線評估體系
對網絡經營者建立網絡信任在線評估體系,可以讓更多的網絡消費者對準備交易的網絡經營者的誠信進行評估,防微杜漸。對于對商品和服務信息披露不夠完整、準確的網絡經營者,消費者就可以預先評估其誠信度,對消費者知情權益起到事前保護作用。實踐證明,現如今,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宏觀體系下,對于許多經濟糾紛的解決,以市場調解為主,以法律調解為輔的方法比較適合。構建網絡信任在線評估,對一些信譽不好的網絡商家,自然就不會受到顧客的青睞,要想獲得更多的效益,就必須遵守網絡交易的行業規則,誠信經營,不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益,這樣才會贏得消費者的信任,才會發掘出更大的市場。通過網絡信任在線評估,也構建了網絡經營者和網絡消費者之間溝通的橋梁,使網絡交易在公平、誠信的環境下更好地發展,對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4)完善網絡信息在線共享
在這個信息爆炸的時代,信息溝通應該是多向的、互通的、共享的,把零散的、單一的信息進行有效集成,把不良的、虛假的信息進行過濾和刪除,才能形成健康的網絡信息環境。無論是政府部門、網絡經營者,還是網絡消費者和第三方認證機構,都可以通過網絡信息在線共享機制,獲得足夠的、真實的網絡信息。由政府部門牽頭,將信譽優良并經過登記認證的市場主體的信息進行適當披露,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平臺,不斷擴展其廣度和深度。同時,為滿足社會的信息需求,還應該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最終形成可以支持在線共享的公正、客觀、真實的信息網絡。
五、結語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檢察院,河南 內黃 456300)
摘 要:司法會計與審計是一對容易混淆的概念,只有理解了二者的區別和聯系我們才能夠正確的運用,確保訴訟證據的質量。本文從司法會計和審計的概念入手,多面剖析二者的區別和聯系,力圖還原二者本來面貌,以便于準確的理解和使用這兩個工具。
關鍵詞 :司法會計;審計;區別與聯系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5-0161-02
一、司法會計與審計的聯系
(一)活動對象的載體都是會計資料
其中司法會計的材料具有以下特點:關聯性,書面形式,復式記載,結構或者內容重復。但是離開了這樣的會計材料,司法會計就會變為偵查或者另類的司法鑒定,從而也就喪失了司法鑒定的價值。審計通常也是對單位的會計資料做審核,二者在這一方面具有相似之處。
(二)二者采用相同的處理方法
司法會計和審計都需要運用會計和審計的理論和方法。這是由于倆者的研究對象都是會計資料,因此不可避免的要運用會計和審計的理論進行分析,這些技巧和方法如同一把鑰匙一樣聯系著二者。二者在處理操作過程都應該遵守各自的職業道德,通過自己的調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三)二者都是被動式的活動
二者都是一項被動式活動。他們都不具有開展活動的決定權。與此不同的是,司法會計的鑒定事務取決于鑒定活動的決定權歸屬問題。目前我國還叫傾向于“國家權力說”。在民事訴訟法,刑訴法和行訴法在72條119條和35條中司法鑒定定權交給了司法機關。因此只有經過立案,有司法機關指派才能執行司法會計鑒定,這與審計有著本質區別。
(四)都具有相應的責任風險
司法會計和審計作為第三方進行他們的工作,他們的工作具備操作目標和操作過程的獨立性。雖然他們都是客觀的主觀評價和考量的事情,但是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用認為主觀經驗去判斷的風險。并且他們所有的工作完成之后要提交簽署個人名稱的報告工作,以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司法會計與審計的區別
(一)基本概念不同
司法會計和審計,在理論上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之間也有著本質的區別。司法會計,僅僅意味著“訴訟證據會計”,毫不夸張地說,它的活動往往伴隨著相關訴訟證據。因此在實際中它可以描述為:在訴訟過程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命令或雇傭人,使用會計、審計、和法律理論和運用方法、根據法律法規,查找固定的案件相關的會計信息,做出獨立,公開,客觀,公證明確判斷的結論,通過這種手段來證明會計事實的訴訟活動。然而與此不同的是,審計在某種意義上是一項綜合性,并且帶有監督性質的經濟活動,通常由國家審計署審計機構或企業自身內部審計部門,以及受到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這些單位依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和其他信息進行相關審核,最終出具相關文檔來反映信貸、財務收支及其相關活動是真實的,正確的,公平有效的。其中包括審計、評估其經濟責任,并向有關單位提交審計報告維護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也幫助改善企業管理,促進相關單位的宏觀調控,最終達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加社會效益。
(二)活動目的和性質不同
司法會計總體上看依然是一種訴訟活動,但審計重點是經濟監督和評估活動指定或委托司法機關司法會計由此產生的一種訴訟。但是從案件類型的情況分析來看,司法會計接受此案必須為訴訟案件,這一點與審計有很大不同。雖然沒有進入訴訟案件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是無權介入,并且非司法機關也無權任命會計師或審計師做出司法會計鑒定報告。對于經濟糾紛案件的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機關立案調查和其他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司法會計可以接受其任命或指派,最終會對處理案件中的會計事實依法做出司法會計的鑒定并給予結論,其提交的報告將成為法院的公正判決的依據。而對于審計,一般由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調查的違法但是并未構成范圍活動的案件,這些案件中的會計事實則可以由審計機構做出審計鑒定結論
(三)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不同
在司法會計過程中,我們必須據實查證,遵守客觀事實;然后在審計過程中面對大量的數據,審計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可以采取抽樣的方法。操作中手段的不同意味著兩種不同的目標。司法會計的目的是收集相關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與案件資金有關的會計證據,所以從技術水平上看,必須遵循的原則:排他性原則。最忌諱的是估計和猜測。在操作時,必須采用科學方法的實現。但對于審計來說,你可以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的原理,從總體選擇的一定的樣本數量,然后再審計,在這種審計的基礎上推測,以此評估整體被審計單位,因此允許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一些的抽樣誤差,這也是在所難免的。與之對應的是為了案件偵破,司法會計在操作中可以使用一些檢測方法。然而,審計將不會使用的具有偵查性質的方法。這是中國特色司法會計公平性在我們國家的體現,這也是由我國特殊的國情決定的。作為一種活動,司法會計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具有調查和審計階段,但每個司法會計人員只能參與司法會計活動的階段之一,因為整個司法活動要以整個訴訟活動的中心,因此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一些調查方法。但審計是非訴訟的經濟監督活動,因此具有偵查性質的手段和方法是不能用于審計調查的過程中的。這是而二者的很大區別。
(四)執行主體的權威性和獨立性不同
司法會計是由司法機關主持的一項訴訟活動,而且司法會計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司法鑒定。因此那些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是必要通過相應的辦案人員審查通過的才有效(民訴法第63條,刑訴法第42條,行訴法第31條),因此其他不管是受指派還是聘用的,不管是司法機關外還是內部都不具備完全的權威性。相對而言,審計是審計組織的經濟組織活動。通常看來審計師的審計意見作為評價經濟活動的證據,不需要評論他人的認可和容許。操作實踐,通常是以下兩個方面,首先:由審計組織司法會計鑒定之前由司法機關內部審查;其次,特別是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之前已經完成審計報告之前需要檢查這個報告。因此所提交審計報告可以轉化為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的報告。司法會計和審計的獨立性體現在行政主體上。司法會計鑒定是由司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主辦的組織訴訟活動,也是相關訴訟的交互,因此我國防法律,刑訴法和行訴法對執行主體的獨立性也做了排斥性的規定,明示性和放寬性規定。一切活動都要在司法機關的同意后以司法機關的名義進行,會計鑒定人僅僅是起到技術指導和技術協助作用。審計則是以審計單位的名義從事相關經濟訴訟活動并在審計發現問題具有自行解決和處理的權利。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相對于司法會計,其獨立性是明顯高于前者的。
(五)法律責任不同
司法會計和審計需要承擔完全不同的法律責任,對于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會計鑒定實現者職業不當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但對審計責任顯然是不同的,由于不同的法律責任,分為以下幾個,第一:國家審計,相關法律法規審計人員承擔個人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和審計機構國家賠償;第二:對于內部審計,法律主要是明確責任部門,而它們一般不是獨立的承擔法律責任主體。
司法鑒定的刑事責任:如果鑒定人故意弄虛作假,并且構成犯罪的,要按照法律法規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刑法規定,鑒定人對案件重要關系情節,故意弄虛作假,意圖陷害他人的行為構成偽證罪。審計的刑事責任要分為獨立審計和國家審計。獨立審計:在注冊會計師中明確規定,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和其所在的會計事務所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并且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此對不法分子加以懲戒。國家審計刑事責任:在審計法中明確規定,審計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刑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審計相關人員作為國家機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財產受損的行為,依法將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
(六)工作流程不同
審計程序一般分為兩種方式:復合性測試程序,實質性測試程序。審計開始時,注冊會計師會按照事前制定的計劃,對將要信賴的內部控制度進行復合性測試,這個階段完成之后,會計報表項目還會被進行實質性測試,詳細的審計一般只在必要時才進行。然后對于司法會計來說,由于要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會計雖然關注內部控制度,但不進入測試程序,確定目標之后,直接進入詳細審查程序。不過目前由于沒有統一的司法會計技術標準,許多司法會計的問題處理因地而異,導致其處理結果并不一致,造成現實事件中很多混亂現象。
參考文獻:
執行案件“三清理”活動的工作報告
馬國偉劉金剛
為了貫徹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長座談會確定的工作任務,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全國法院開展“執行案件三清理”活動,以切實解決執行積案逐年增多、執行率逐年下降的問題。對此,我院從講政治、維護司法公正的高度,以確保社會穩定為前提,在進一步推進人民法院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的同時,不斷規范執行秩序,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強化執行措施,積極開展工作,最大可能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取得了初步成果。為更好地接受人大的監督,現將我院前階段執行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前階段執行工作基本情況
⒈制度先行,規范運作。按照上級法院關于“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院積極組織干警學習、研究有關規定和文件,參照《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內部運行機制改革實施方案》和《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權運行機制操作規程(試行)》,結合我院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于××年末制定了《勃利縣人民法院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實施細則》及項相應的規章、制度。今年,我們對這些規章、制度又進行了修改完善,使之在執行工作中更具操作、更具合理性。在執行新的執行機制同時,我們按照上級法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今年又集中清理了未結執行案件、執行款物及執行案卷,制定了《勃利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集中清理未結案件、款物及案卷活動的方案》和“三項清理”工作推進表,并成立了以張濤副院長任組長、馬國偉局長任副組長的“三項清理”活動的領導機構,重點對實體未結的執行案件,進行了分類、梳理,以庭為單位,分片包干,集中會戰。另一方面,對重點案件,難點案件,報請市中級法院執行局申請提級、交叉、公告執行。
⒉充實力量,提高素質。院黨組充分考慮了執行隊伍的配備結構,本著審判和執行并重,加強執行隊伍建設的原則,對執行隊伍進行了充實和調整。目前,我院執行局在編干警人,內勤人,司機人,共人。設置了執行一庭和執行二庭。配置了三臺警用車輛,裝備了四套微機、兩套打印機和一部傳真機。使執行隊伍的人員結構和裝備基本達到了執行工作的要求。為了能勝任執行工作,我院在組織全院干警集中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同時,執行局還自行利用每周五下午,組織執行干警學習執行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討論個案的執行方案,以確保執行干警在工作中能夠準確地運用法律規定,合理地使用強制措施,依法開展執行活動。
⒊規范管理,嚴肅紀律。我院對申請執行的立案,規定由立案庭統一受理,實行微機管理。立案庭的接待人員在辦理申請執行立案時,向申請執行人送達、解釋《勃利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風險告知》和《執行程序當事人舉證須知》,填寫流程管理信息表,將案件移送執行局。由執行局的內勤對所移交來的案件進行登記,填制執行案件審批表,分別建立執行實施案卷和執行裁決案卷,執行程序“雙軌運行”模式開始。按著被執行人的住所地和執行案件的轄區劃分,實施案卷分轉執行一庭或執行二庭,裁決案卷則分轉到執行二庭或執行一庭,由庭長簽批給承辦人。即同一個案件的實施權和裁決權分庭、分人行使。按著“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裁決案件的執行員和庭長,均有義務協助局長監督執行實施案件的進程;規范執行實施操作程序;審查執行實施案件的報結;債權憑證的發放和卷宗歸檔等工作。執行實施案件不再是承辦人一人說了算,而是在本庭庭長、同一案件裁決承辦庭和局長的監督之下執行。每一位執行員,即承辦實施案件,接受監督,又在承辦另一個庭的裁決案件,并對其實施案件進行監督。與此同時,在對案件采取強制措施方面,嚴格了審批把關制度和法律文書“簽批”制度,將執行工作管理逐步推向了規范化和制度化。
⒋調查分析,摸清底數。今年月份,我院執行局組織專人,在局長馬國偉的領導下,將今年月末以前的實體未執結的債權憑證案件、類重點案件,執行款物和案卷進行了清理。年以前執行局共受理案件件,法定事由中止件,其余件執結、歸檔,執行款物均已結算,案卷無丟失;年度受案件,執結、歸檔件,未歸檔件,其中法定事由中止件、債權憑證件,執行款物均已結算,案卷無丟失;××年度受案件,執結、歸檔件,未歸檔件,法定事由中止件、債權憑證件,執行款物均已結算,案卷無丟失;××年度受案件,執結、歸檔件,未歸檔件,其中債權憑證件,僅()勃法執字第號案件執行回款萬元,因為有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意見函,尚未支付申請執行人,案卷無丟失;××年截止十月份,受理案件件,結案件,含債權憑證件,未結件。在摸清了底數后,我們一方面進行梳理、分類,一方面組織干警集中會戰。對件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件涉鄉鎮政府和村委會案件、件涉法訪案件,院長重點過問,主管院長總體抓,執行局長親自抓,層層負責。院黨組提出,執行積案不管因何種原因造成的,均不得隱瞞不報,否則,一經發現,嚴肅追究責任。全局干警積極行動。
經過我們的努力實踐,以執行權改革和“三清理”活動為重點的執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執行權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的分權行使,改變了傳統運行模式中案件由個人決定、執行權力過度集中,缺乏有效監督和制約的弊病。二是執行程序進一步規范。執行工作在制度化、規范化管理方面邁出重要步伐。從制度上預防和杜絕了隨意執行、違法執行的可能性,切產體現了執行活動的公開、公正、文明和高效。三是執行效率得到了明顯提高。年初以來,執行受案件(含上年舊存),執結年,執行率為,同比提高個百分點。四是執行隊伍整體素質得到了提高。執行法官能夠集中全力研究法律和適用法律,隊伍職業化建設得以推進。實行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后,調動了執行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形成了你追我趕的良好工作態勢。五是執行效果進一步增強。社會各界進一步了解了執行程序環節,執行工作得了越來越多的支持和關注。執行為民的各項措施受到了普遍歡迎和肯定。
二、目前法院執行工作存在的問題及遇到的困難
經過我們認真地研究分析,認為形成執行難的局面,從主觀方面來看,不排除執行人員隊伍中個別的同志業務水平尚不能完全適應執行工作的需要,執行方式、執行藝術、適用法律和措施以及工作靈活性欠缺。這方面通過自身的努力能夠得到較好地解決。從客觀方面來看,由于受經濟大環境的影響,執法環境不好,加之立法滯后,部分當事人法律意識淡簿等等,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因素。從我院執行局執行積案統計分析來看,年度案件實體結案率是%,債權憑證和中止案件占受案%;××年度案件實體結案率是%,債權憑證和中止案件占受案%;××年度案件實體結案率是%,債權憑證占受案%;××年截止月份(不含上年舊存案件)案件實體結案率%,債權憑證和未結案件占受案%其中:涉及鄉鎮政府、村委會的案件,機關、廠礦為被執行人的案件逐年增多。法院的裁判文書執行不了,成了一紙空文,演化成法院打白條子,失信于民,更嚴重的是法律喪失了尊嚴,給法院形象造成極大的損害。長此以往,人民群眾對法律不信任,對黨和政府不滿意,后果十分嚴重。
從我院實際執行工作中,我們認為造成執行難的客觀因素突出表現在:
(一)被被執行人屬于自然人的執行案件。
這類案件大多是民間借貸案件、損害賠償案件、離婚案件和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⒈被執行人走死逃亡。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仲裁機關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執行人失蹤、逃匿的現象十分普遍。他們的的財產在肇事后,案件受理前被轉移、變藏、隱蔽、私分。在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失蹤、逃匿,有意逃避法院執行人員。即使被法院執行工作人員找到,處以行政拘留后,再次逃匿,法院無處可找。申請執行人情緒激烈,怨聲很高,甚至吵鬧、漫罵,上訪告狀,而法院又無法馬上解決,因此造成社會不穩定,這類案件在積案中所占的比例很大。
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是指被執行人故意使財產轉移合法化,以逃避法院的執行。例如××年我院刑事審判庭處理一起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被執行人宋連成以低債的形式,在事故后、訴訟前,將自有的平方米磚木結構的房屋過戶給了他的親家梁嚴獻,一段時間案件不能執結,申請執行人在法院吵鬧、漫罵,并到處上訪。××年市中級法院民事一庭改判的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也是在事故后、訴訟前,被執行人與妻子辦理了離婚,并把私有房屋過戶給其姐姐低債,被執行人鄭子君也把自己的房屋過戶給了兒子鄭緒剛,規避執行。該案到我院申請立案,進入執行程序后,致使高達萬余元的賠償款無處追償,受害者終日癱患于家中,妻子整日以淚洗面,家境非常凄涼,兒子還在上學,多次來院哭鬧、上訪。
⒊當事人鉆法律空子。盡管法律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決的當事人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但當事人隱匿財產后,任憑法院予以拘留也有錢不給,法院又調查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造成無法執行。這種現象十分典型。
⒋仲裁機關的裁決過于草率,仲裁結果脫離實際。如我院執行局有這樣一個案件,一礦工井下作業因公受傷,仲裁機關審理后裁決該礦賠償礦工醫療等費用萬余元,由于礦方未及時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礦方意見經查亦合理合情,但執行的依據是仲裁裁決書,雙方爭議較大,給執行工作帶來了困難。
(二)被執行人是企、事業機關法人、鄉鎮政府、村委會的執行案件。
這類案件多為經濟糾紛案件。
⒈資金體外循環,不入帳戶。例如有一案件,被執行人是某電機廠,我院執行人員在該廠所在地銀行查詢其帳戶,均未查到資金。根據當事人舉證該廠資金雄厚,但法院查遍各銀行,均未查出帳戶存款。后經該廠內部人員暗中透露,該廠的幾個帳戶均設在哈爾濱市內。本地銀行帳戶只是該廠的空頭帳戶。他們利用資金體外循環達到抗拒法院執行的目的。
⒉法律意識淡簿,不配合法院的工作。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工作的單位、個人不配合、不協助,暗地串通,庇護被執行單位。例如我院執行局派員在一銀行查詢某廠帳戶資金時,在執行人員對該銀行行長說明來意,要求行長在協助查詢通知書上簽批時,此行長卻借故將此信息透露其下屬,幾分鐘后,某廠帳戶的幾百萬元一掃而空。金融部門為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通風報信很普遍,他們也很自得
⒊被執行人單位領導有個別的是人大代表、黨政官員,特殊人物,再加上特殊身份,由于本位主義嚴重,考慮小集體利益,對待生效法律文書,采取消極蔑視態度,軟硬不吃,拒不執行。
⒋法律不完備,有關部門配合不夠,造成案件無法執行。如一交通肇事擔保案件,在交警隊擔保文書寫明只在交警隊有效,而案件到法院判決后移交執行時,保人卻不負責,當事人又逃走,致使案件執行不了,造成申請執行人上訪、鬧訪。
上述客觀因素只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三、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的安排
為進一步很好地解決執行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確保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為我縣招商引資發展非國有經濟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借全國法院開展的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和執行案件“三項清理”活動的契機,我院將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⒈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執行為民的理念。將親民、便民、為民貫穿于執行工作全過程。恤民情、體民意、解民憂,充分兼顧各方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選擇運用最恰當的執行方式方法,切實提高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力爭做到“三個最大限度”,即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最大限度地降低權利實現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依法維護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⒉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把制度建設放在規范執行秩序、改變執行隊伍形象的高度認識,并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執行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建設執行指導制度、執行案件的查詢和說明制度,執行財產的中報審計制度,規范以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催辦和定期上報制度、執行救濟制度等。
⒊進一步加大執行工作力度。運用多種手段采取超常措施,實施更加強有力的辦法解決“執行難”這一突出問題,集中警力,加大執行力度,利用輿論媒介公開曝光,采取提級、交叉執行,對被執行人施以強大壓力,促使其履行義務。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對于被執行人違反公告期限、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一經發現或舉報查實,依法予以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的刑事責任。在全縣范圍內向被執行人發出通告,限期執行,超過法定或指定期限拒不履行者,運用一切必要手段,依法強制執行。副局長、庭長分片包干,具體案件任務落實到承辦人。對執行積案按干警的工作能力,案件疑難程序,實行包干執行。及時總結分析典型經驗,以點帶面,促進執行。
⒋努力營造良好的執行環境。執行工作牽涉面廣,社會反映強,我院要積極依靠黨委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執行環境,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進行。將協助配合執行工作做為依法、依法行政和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要求各有關單位、部門的負責人在增強法律意識、自覺遵法守法的同時,以協助、配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為己任。對不協助、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對拒不履行義務的,給予必要的追究。調動起申請執行人主觀能動性,拓寬執行工作渠道,提高辦案效率,做到早受理,快結案。
⒌進一步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提高執行人員的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加強教育培訓、業務交流和理論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人員的職業道德休養。一如既往地把抓好廉政建設作為重中之重。針對執行荼高難度、高風險、高誘惑的特點,從嚴教育、從嚴管事、從嚴監督,既要注意樹立先進典型,弘揚司法正氣,也要加強整體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嚴格執行《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和《關于嚴格執行<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