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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務會計;法務會計;關系;運用
隨著我國法制體系越來越完善和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經濟案例也開始頻繁發生,而且手段更為隱蔽、情況逐漸復雜、門類日益繁多。在處理具體的糾紛或者案件等法律事項的時侯,要一起解決法律與事實這兩方面問題,律師、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因為受到其業務手段、技術方法、專業知識的限制,只能處理一些簡單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相關學者認為,法務會計是相關主體運用調查技術、審計技術、財務知識與會計知識,對于經濟糾紛案件,提出專家性意見在法庭上作證或作為法律鑒定的行業。傳統財務會計與法務會計有很多共同的地方,關系較為密切,可是因為法務會計業務以及服務領域的特殊性,又使得它們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
財務會計和法務會計的聯系
(一)法務會計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是財務會計
法務會計服務于法律工作者所進行的法律事項的處理,而財務會計服務于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所以它們都是會計服務活動,各項經濟活動給最終成果提供了事實材料。可是財務會計業務往往是由會計活動和會計事項組成的,法務會計活動是對會計活動或會計事項進行鑒定、驗證和檢查,并由此來作判斷。所以,產生法務會計的基礎和前提是財務會計。
(二)財務會計和法務會計都是應用會計學
會計學可以分成應用會計學和理論會計學,其中應用會計學主要包含成本會計、法務會計、國際會計、管理會計及財務會計等;理論會計學主要包含會計史、會計理論等,由此可見,作為會計學的分支法務會計和財務會計一樣都是應用會計學。
財務會計與法務會計的區別
(一)報告不同
法務會計工作人員依據有關的卷宗材料、財務會計資料以及相關的會計資料等,對糾紛或案件等涉及到的財務問題進行說明、解釋,并且作專業的判斷而形成的結論性書面文件即為法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同法務會計報告的區別十分顯著:
(1) 反映范圍不同。受“會計主體假設”的限制,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情況只是局限在與會計主體有關的經濟業務;但法務會計報告卻不受“會計主體”限制,它以法律事項為依據來劃分空間活動的范圍,所有與法律事項相關的會計事實都要并向委托人報告并核實、查清。可以看出,法務會計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事實范圍存在較大差異。
(2) 使用者和用途不同。財務會計報告主要是給政府機構、社會公眾、投資者等利益相關的人員提供相關會計信息幫助其進行經濟決策;而法務會計報告更合在訴訟實踐中使用,給法律事項當事人、承辦人等提供專家證據。
(二)工作方法和程序不同
在會計工作程序方面,財務會計擁有一套比較定型的、統一的、科學的處理程序。其工作程序主要有七個環節,分別為:編制財務報告;結賬;試算平衡;對賬;結賬前賬項調整與結賬分錄;過賬;編制記賬憑證,審核原始憑證。每個環節都有繼起性和連續性,而且編報程序、內容、報告的格式、賬簿、憑證與要求大多是國家統一規定的。而法務會計則沒有會計期間的繼起性和連續性。通常來將,其主要的工作程序有:報告;分析、計算;獲得證據材料;制定計劃,包括實施的方案、步驟、策略等;調查,收集資料;進行風險預測和風險評估;明確責任。
在工作方法方面,財務會計大量的運用了會計分析方法和核算方法。而法務除了使用會計方法以外,還大量的使用了收集證據的方法、統計的方法及審計的方法等。比較常見的主要有:綜合計算法、分析比較法、實物勘察法、座談詢問法、關聯核對法、審閱查驗法等。
(三)內容不同
用財務會計的方法和理論進行報告、記錄、計量和確認的會計事項是財務會計的內容,具體分為利潤、所有者權益、費用、收入、負債和資產這六大要素。而法務會計的內容則是由各國法規、法律對財產資源、經濟行為、經濟活動等規定詳細程度以及法律體系完善程度而決定,所以,在不同的時期,同一個國家和不同的國家對于法務會計的內容都是不相同的。目前我國對法務會計內容有統一的認識,主要有如下幾方面:(1)社會保障會計;(2)司法會計;(3)基金會計;(4)物價會計;(5)保險賠償理算會計;(6)債務、債權理算會計;(7)稅收理算會計;(8)社會公正會計。
(四)職能不同
在經濟管理中會計所具備的功能就是所謂的會計職能。監督、核算這兩項只能是財務會計的基本職能。核算職能主要是描述事實,對特定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記錄、計量和確認,并報告結果。監督職能主要是對偏差進行糾正,根據一定的要求和標準,審查相關會計核算和特定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來達到預期的目標。這兩項職能是辯證統一、相輔相成的關系。會計監督的基礎是會計核算;而會計核算質量又有會計監督作為保障。而法務會計的職能除了報告、記錄、計量和確認,還有收集會計數據為訴訟提供支持、加強會計控制職能、解釋財務問題、懲戒和保護會計職業人士等。
(五)主體不同
財務會計是給特定的會計實體提供服務,要對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等的經濟結果和過程進行報告、計量、確認和記錄。而法務會計的主體卻非常廣泛,凡經濟訴訟、糾紛案件中有關會計事項的判別、認定,都同法務會計有關,其空間范圍有三個領域:一是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和公安、檢察機關等)以及政府紀檢部門、審計部門;二是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三是事業、行政、企業單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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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玉爽;法務會計與司法會計之區別探討[J];蘭州商學院學報;2003年02期
合同的效力,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約束當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那么,怎樣的才能對當事人或第三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呢﹖當事人訂立合同是一種經過合意的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產生約束力。《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說訂立合同的行為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就是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在法律上就產生了約束有關當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個條件:(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三)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條件是:(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地產合同是眾類合同中性質較為特殊的一類合同,此類合同的訂立不僅要遵守《民法通則》,原《經濟合同法》、新《合同法》等的規定,所訂立的合同還應當到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批準、登記等手續,合同方能產生法律效力。作為海南特區來說也不例外。但是前些年海南房地產由于盲目開發、缺乏預見和規劃,使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熱、過快,加之當時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出臺滯后,造成海南房地產市場混亂,經濟活動無章可循,直至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開始施行,這種現象才逐漸得以緩和,海南房地產市場也才開始逐漸步入正軌。
二、房地產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盡管在95年后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95年之前因無法可依和客觀因素的影響而遺留下來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方面的糾紛卻不少;而且即使是在95年之后,因整個海南大氣候仍處于轉型、過流階段,一些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其他活動仍然是不甚規范,法律法規在實際適用中存在沖突,如此引起的糾紛亦很多。如何解決,關鍵在于如何認定因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涉及房地產活動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對《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和這之后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應當根據特定的經濟環境和現實狀況,在不違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對合同效力作出準確、合法、合理的認定,以便更好地解決現存的房地產糾紛。
在此,筆者想首先介紹一個典型案件來具體分析房地產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該案案情是:1991年9月25日,原告海南省工業廳與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簽訂了一份《合同書》,約定:兩被告將位于海口市美舍河開發區白龍南路的宿舍樓一幢轉讓給原告,房屋為框架結構64套,建筑面積為6644平方米,共計房款為565萬元,房屋交付時間為1992年7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天之內,一次性付定金人民幣100萬元,一個月后再付100萬元,余額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一個月內付清。在原告付清房產轉讓款后五日內,雙方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分五次給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支付共計人民幣565萬元,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海南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將宿舍樓交付給原告使用,之后,原告以房改方式將房屋出售給本單位的職工,現均已裝修入戶居住使用達四年,因兩被告一直未能給原告辦理上述房產的過戶手續,遂成訟。再查:兩被告出售給原告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行政劃撥用地,尚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經原海口市國土局批準用于建設綜合服務大樓,作為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咨詢業務場所。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1988年7月27日在海南設立的,其經營范圍是開展城市規劃、建設技術、房地產方面的咨詢業務;1992年該中心因歇業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
從上述案例可見,原、被告所訂立的合同及合同內容有幾個方面是不合法的,首先主體上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無權訂立房屋預售合同;第二、該合同的標的物所依附的土地是行政劃撥用地,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依照《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第三,該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原批準的用途是建設綜合服務大樓,非住宅商業用地,而建設部海南咨詢服務中心未經批準即擅自更改土地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和經營;第四、合同在訂立時,所建房屋也未達到當時法律法規規定的預售條件。很顯然,原、被告訂立的合同違反了《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有關合同生效的規定,以及違反土地使用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完全符合認定無效合同的條件,本應當認定為是無效合同,按無效的合同來處理。但是在此案中,有一個特殊的情節,即原告已將取得的房屋以房改的方式出售給本單位職工,職工們均已裝修入戶居住達四年之久,如按無效合同來處理-返還房產給兩被告,那么無辜職工們的利益將受到嚴重的損害,而且也將嚴重影響生活和工作,而且事實上在全案的審理過程中,職工們的反響是最強烈的。另外,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原告及兩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最終該案以認定合同有效來判決,并經終審維護結案,筆者認為這樣處理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也達到了應有的社會效果。
上述案例是眾多案例中的一個,但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它突出反映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中存在的連鎖關系,它讓我們清楚地看到審理此類案件不僅僅只是處理開發商與第一手買受方之間的關系,而且還要充分考慮以標的物為焦點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因為以買賣關系牽頭的一連串的合同關系層層相扣的,其中兼雜有抵押關系、租賃關系、合作關系等等,若處理不當,將會引起惡性循環。故結合此典型案例,筆者認為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遵循立法本意,維護社會穩定原則
我國制定的原《經濟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1999年制定的統一《合同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看出,無論是以前的《經濟合同法》還是現在的《合同法》,它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最終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法律是發展和進步的保障,而穩定是一切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前提,兩者相輔相承,共同推動社會進一步向前發展共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為執法機關,我們的目的也就是為社會發展和進步掃清障礙,我們的任務是化解社會的矛盾,調和不利因素,所以執法機關審案判案應該通透法律的立法本意,以穩定大局為本。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速度較快,各類經濟關系也紛呈復雜,最近中國又面臨加入WTO,經驗的不足和客觀形勢的影響使我國法律法規存在不甚完善和出臺滯后的現象,使法律本身和現實狀況存在差異和予盾,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前述的案例,如果從絕對的法律角度說,合同確訂無效是無疑的,但是一旦確認合同無效,矛盾就會激化,這就是沖突所在。
具體來說筆者認為第一、諸如此類涉及到眾多的散戶的利益或內部集體的利益、買斷產權的、具有連鎖關系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方面的糾紛,如果僅僅是因為土地轉讓、報建、規劃方面的手續欠缺或不全,而依據省政府、市政府的根據經濟狀況制定的規定,可以補辦、補全這些手續的,有關的合同應該認定有效,按有效合同來處理,依據各方過錯,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這里筆者還想說明一點,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等。結合上述案例,被告沒有為原告方辦妥房產證,違反了合同約定,補辦手續就是采取違約責任中規定的補救措施的一個內容,這就可以反過來說明手續的欠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因為法律在作強制性規定的同時,是允許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二、對于不涉及眾多散戶或內部職工利益的案件,如前,假設原、被告在訂立合同后,原告海南省工業廳并未將房屋以房改方式出售給職工,只是閑置著,或租賃予他人、或抵押予他人而他人尚未押斷產權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以認定合同無效。因為不論是房屋被閑置著,或出租、抵押予他人,均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承租人依法可以繼續承租,抵押也只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并不必然導致抵押物的產權轉移,而且抵押權人的真正目的也不在于此,最主要的是這些情況都不盡然引起社會大面積的負面影響,而且作無效無理,在返還財產上也是實際可行的。
(二)保護善意相對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在立法上除了規定制訂法規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外,還著重強調了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在過去的《經濟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里都有所體現,比如新的《合同法》的第四十九條就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以被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第五十條也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故筆者認為在處理房地產開發經濟糾紛時應與立法原則一致,也應該充分考慮保護善意相對人甚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準確認定合同效力。下面筆者從房地產糾紛的幾個類型來具體闡述。
第一、房地產轉讓糾紛
房地產轉讓糾紛是房地產糾紛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通常致使合同無效的事由是:商品房預售時,或者未領取預售許可證,或者未按規定投入工程開發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根本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等等。一般來說如果買方已經入住,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有關欠缺的手續可以補辦的,應維護買方的利益,除非是買方主張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合同有效,按有效合同處理。如果預售的房屋尚未交付,或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完工、工程欠缺有關手續、發展商亦不愿意承擔責任等情況,可按無效合同來處理。
其次,由于行政機關或發展商的原因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第一方買受人在未取得房產證之前又再次轉讓的情況;假如第一手賣受人已明示或此后買受人已明知這一情況以該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應當支持。因為作為第一手買受人并無欺瞞的意思表示,而此后的買受人已明知或應當知道房屋狀況而仍愿意購買,并非不知情,不屬善意的范疇。而且對于第一手買受人來說,未能取得產權證并非其個人原因所致,其已付足房款,可視為其已實際上取得產權,其利益應該受到保護。
如果此后的買受人確不知情,而房款已支付,也已經入住,開發商有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合同可確認有效;如開發商無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則確認合同無效,按無效合同處理。當然在確認合同無效時,對占用房屋居住的損失要依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第二、房屋租賃糾紛
在海南經濟特區,流動人口眾多,房屋租賃行為也是比較活躍。在這一塊糾紛中,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爭議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到房產管理部門就房屋租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1995年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第17條規定:“《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賃證。”在該辦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沒有登記備案的要求,這之后也不甚規范,許多租賃行為并沒有辦理《房屋租賃證》。筆者認為在《辦法》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如果此租賃行為一直延續至《辦法》后,而依照省內的規定可以補辦的,依此訂立的合同應認定有效,以保護各方的利益,但應責令及時補辦。而《辦法》之后的租賃行為原則上應依法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不可否認,在海南本地,租賃行為的隨意性很大,而且租賃本身有其特殊性,即承租人只要使用了出租的房屋,即使沒有有效的租賃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客觀上仍然存在債的關系。所以對未辦理備案登記的租賃行為,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對租賃行為本身未持有異議,只是對租金的支付持有異議,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以保證出租人能合理地獲取租金,但也應責令補辦手續。
對于一方提出異議,另一方確有過錯或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情況可認定合同無效。需要說明的是,法律上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因無效合同而提出的違約金、利息部分不予保護,對于出租人實際產生的損失可視為承租人占用所造成的損失,是可以補償的,這樣就可避免一方當事人借主張合同無效而逃避租金的給付。
第三、房屋抵押糾紛
房屋抵押與房屋租賃一樣,依法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比較常見的矛盾發生于“先已預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預售、轉售”的情況。一般認為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而預售未預售登記,買受方沒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況,應保護抵押權人的權利,認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但是預購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購房者眾多、房屋已被多次轉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應認定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因為作為購房者來說,在審查房屋的實際狀況方面是處于被動的位置,其沒有合理審查實物狀況的能力和責任,且如認定合同無效,在返還財產上也難以執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著重保護購房者的利益,而且這種做法與前述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是一致的。
第四、房屋建筑質量糾紛
房屋建筑質量糾紛近年有上升的趨勢,筆者認為有關房屋質量問題并不能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一般認為此問題產生于有效合同基礎上,只是影響到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解除。在這方面,保證交付房屋的質量是出售方的義務,買受方通常沒有審查房屋質量的能力和責任,故此類糾紛著重保護買受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實情況,侵害買受方的利益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當然所謂房屋質量上的瑕疵應有合理的解釋范圍,如果在合理范圍內的瑕疵,法律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也就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三、無效合同的處理
原《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統一的《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被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是法律對無效合同處理的規定,無效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也應按上述規定來處理。概括起來,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一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二賠償損失,這些主要是針對過錯方而言的,對于非過錯方也并非不需承擔法律后果,具體處理上,筆者認為在上述前提下,也應遵循幾點。
(一)公平原則
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是一種民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無效合同的處理中,也應貫徹這一原則。比如因未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而引致的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按規定,租賃關系無效,承租方將房屋交還出租方,并且有過錯的出租方仍應賠償承租方的損失。但是這里有一個不可忽略的情節就是,承租方既便沒有過錯,但其確實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屬實際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沒有實際使用房屋的損失。從這一點來說,筆者認為像有類似的情況,仍應考慮讓沒有過錯的承租人支付實際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較公平合理租金的確定可通過估價部門進行評估。因建筑質量引起的糾紛也有類似的情況,即在合同因此而確認無效后,出售方應賠償買受方的損失,但同時也應考慮買受方已實際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參照租賃的確認方式給予合理的使用補償。
(二)避免累訟原則
【關鍵詞】償債能力;分析指標;改進;完善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市場體系的日臻健全,被全面推向市場的企業日漸增多,企業行為要求日趨規范、科學,評價、分析企業生存和發展基礎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及其整體水平,也就顯得尤為重要。在實踐中,我們發現,常見的凈資產收益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盈利能力分析指標和常見的流(速)動比率、資產負債率等償債能力分析指標,以及財政部、國家經貿委、人事部頒布的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滿足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和整體評價分析的要求,但仍然存在不足。本文試圖從應用企業績效評價結果及評價指標存在的問題出發,淺談常見的償債能力分析指標的局限性和認識誤區,并提出一些改進和完善的辦法。
一、應用企業績效評價結果及評價指標存在的問題
(一)指標計算數據來源的分析
企業績效評價是以財務指標為主要依據,財務指標值的高低直接影響評價結果的好壞。我們知道,計算財務指標值的數據來源于會計報表,而會計報表是根據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原則確認的會計數據編制而成。因此,我們在應用企業績效評價結果和評價指標時,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待攤費用、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長期待攤費用等虛擬資產項目和高賬齡應收賬款、存貨跌價損失、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等可能產生潛在的資產項目
對這兩類資產項目,我們一般稱之為不良資產。如果不良資產總額接近或超過凈資產,既表明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可能有問題,也表明企業可能在過去幾年因人為夸大利潤而形成“資產泡沫”;如果不良資產的增加額及增加幅度超過利潤總額的增加額及增加幅度,則說明企業當期的利潤表數據有“水分”。
2.現金流量
通過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現金凈流量的比較分析以判斷企業的主營業務利潤、投資收益和凈利潤的質量。如果企業的現金凈流量長期低于利潤,將意味著與已經確認利潤相對應的資產可能屬于不能轉化為現金流量的虛擬資產。
3.未經獨立審計機構審計調整的會計報表數據
這類企業由于未按國家統一會計政策和會計制度進行調整,其會計科目和對應會計科目的數據,缺乏可比性,由此計算出的指標值,也就缺乏可比性。
(二)表外事項的分析
企業績效評價的非計量評價指標是企業表外事項的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在應用時不僅應注意分析其對企業的影響,還應注意對以下表外重大事項的分析。
1.國家宏觀行業政策
行業政策標志國家對企業所屬行業的產業態度,是扶持、維持、抑或淘汰。對于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科技含量高、出口創匯能力強的企業,國家就會采取扶持政策,給予稅前抵扣和納稅減免的稅收優惠、給予國家財政補貼、土地劃撥等優惠扶持政策。而對于諸如小水泥、小化工、小印染、小絲綢、小鋼鐵等五小行業,國家明確列入淘汰行業,盡管某些地方政府可能會采取一定的地方保護政策,但終究是短期的,難以持久,在償債能力分析中應予充分考慮。
2.企業所有制性質和經營管理體制
所有制性質和管理體制與償債能力分析往往存在著某種傾向性:國有企業由于實行經理或廠長負責制,其經營業績往往與經營者個人利益直接掛鉤,故容易產生虛盈實虧或將小利擴大利的傾向;個私企業容易產生隱瞞收入、擴大成本或費用等方式來人為地調控利潤,減少納稅。對于法人治理結構較完善的企業,財務數據一般較為可信,而對于家族制管理形式企業的財務報表應慎重對待。上述情況顯然都會影響對企業的償債能力的正確判斷。
3.企業歷史信用狀況
企業有償債能力并不一定就有償債意愿,法人個人信用和道德因素、經營者素質、經營和管理體制等因素,在償債行為上起決定作用。因這些因素都有歷史淵源,故分析企業的償債能力,要十分重視歷史的償債狀況和信用狀況,調查其是否有過歷史債務呆滯和債務訴訟等包袱;是否發生過逃避金融債務、欠息欠貸行為;是否發生過商業信用糾紛和危機等情況,而后再對償債能力做出客觀準確的判斷。
二、常見償債能力分析評價指標的改進和完善
(一)我國企業償債能力分析中存在的問題
1.現有的償債能力分析是建立在清算基礎而非持續經營基礎上
長期以來,對償債能力的分析是建立在對企業現有資產進行清盤變賣的基礎上進行的,并且認為企業的債務應該由企業的資產做保障。比如: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負債)以及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都是基于這樣的基礎來計算的。這種分析看起來似乎十分有道理,但是并不符合企業將來的實際運行狀況。企業要生存下去就不可能將所有流動資產變現來償還流動負債,也不可能將所有資產變現來償還企業所有債務。因此,只能以持續經營為基礎而非清算基礎來判斷企業的償債能力,否則評價的結論只能是企業的清算償債能力。而正常持續經營的企業償還債務要依賴企業穩定的現金流入,所以償債能力的分析如果不包括對企業現金流量的分析就有失偏頗。
2.償還債務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化
償還負債的資金來源有多種渠道,可以是資產變現,可以是經營中產生的現金,還可以是新的短期融資資金。而后兩種償還渠道往往是企業在正常經營情況下常常采用的。現有的償債能力分析大多是以資產變現為主要資金來源的渠道,顯然不能正確衡量企業的債務償還能力。這樣評價企業的償債能力必然會使企業視線狹窄,影響其決策的正確性。
3.現有的償債能力分析是靜態性的而非動態性的
只重視一種靜態效果,而沒有充分重視在企業生產經營運轉過程中的償債能力;只重視某一點上的償債能力,而不重視達到這一點之前積累的過程。
(二)流(速)動比率局限性的原因和改進方法
1.局限性的原因
(1)會計信息數據提供者的利益關系和信息不對稱導致計算流(速)動比率的數據常常被扭曲。
根據現代企業理論,企業的實質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由于各契約關系人之間存在著利害沖突,經濟人的逐利本質和契約的不完備性,部分契約關系人便有動機和機會通過改變會計數據進行利潤操縱,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從而導致計算流(速)動比率的數據被扭曲。
信息經濟學理論也告訴我們,在信息不對稱現象普遍存在的情況下,由于人總是比委托人擁有更多的信息,當這種信息是會計信息時,人便有動機進行利潤操縱,將信息優勢轉化為利益優勢,因此,存在通過某些會計處理和交易活動來美化企業財務指標的可能,即所謂粉飾效應。用于美化企業財務指標的這些會計處理和交易活動,也將導致計算流(速)動比率的數據被扭曲。
(2)流(速)動比率不能量化地反映潛在的變現能力因素和短期債務
流(速)動比率是通過流(速)動資產規模與流動負債規模之間的關系,來衡量企業資金流動性的大小,判斷企業短期債務到期前可以轉化為現金用于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而實際上,由于計算流(速)動比率指標值的數據都是來自會計報表,有一些增加企業變現能力和短期債務負擔的因素沒有在報表的數據反映出來,會影響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有的甚至影響比較大。
主要因素如下:
A.增加企業變現能力的因素
可動用的銀行貸款指標:銀行已同意、企業未辦理貸款手續的銀行貸款限額,可以隨時增加企業的現金,提高支付能力。這一數據不反映在報表中,必要時應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準備很快變現的長期資產:由于某種原因,企業可能將一些長期資產很快出售變為現金,增加短期償債能力。企業出售長期資產,一般情況下都是要經過慎重考慮的,企業應根據近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辨證關系,正確決定出售長期資產的問題。
B.增加企業短期債務的因素
記錄的或有負債:或有負債是有可能發生的債務。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這些或有負債并不作為負債登記入賬,也不在報表中反映。只有已辦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作為附注列示在資產負債表的下端。其他的或有負債,包括售出產品可能發生的質量賠償、尚未解決的稅額爭議可能出現的不利后果、訴訟案件和經濟糾紛案可能敗訴并需賠償等等,都沒有在報表中反映。這些或有負債一旦成為事實上的負債,將會加大企業的償債負擔。
擔保責任引起的負債:企業有可能以自己的一些流動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如為他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提供擔保,為他人購物擔保或為他人履行有關經濟責任提供擔保等。這種擔保有可能成為企業的負債,增加償債負擔。
2.改進方法
為彌補流(速)動比率的局限性,較為客觀地評價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建議改用以下三個指標評價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
(1)超速動比率
用企業的超速動資產(貨幣資金+短期證券+應收票據+信譽高客戶的應收款凈額)來反映和衡量企業變現能力的強弱,評價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的大小,計算公式如下:超速動比率=(貨幣資金+短期證券+應收票據+信譽高客戶的應收款凈額)/短期負債
由于超速動比率的計算,除了扣除存貨以外,還從流動資產中去掉其他一些可能與當前現金流量無關的項目(如待攤費用)和影響速度比率可信性的重要因素項目(如信譽不高客戶的應收款凈額),因此,能夠更好地評價企業變現能力的強弱和償債能力的大小。
(2)負債現金流量比率
負債現金流量比率是從現金流量角度來反映企業當期償付短期負債能力的指標。計算公式如下:負債現金流量比=經營現金凈流入/債務總額
我們知道,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來源于現金流量表,年末(初)流動負債來源于資產負債表。由于有利潤的年份不一定有足夠的現金來償還債務,所以利用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負債現金流量比率指標,能充分體現企業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現金凈流入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保證當期流動負債的償還,直觀地反映出企業償還流動負債的實際能力,因此,用該指標評價企業償債能力更為謹慎。
(3)現金支付保障率
它是從動態角度衡量公司償債能力發展變化的指標,反映公司在特定期間實際可動用現金資源能夠滿足當期現金支付的水平。其公式為:現金支付保障率=本期可動用現金/本期預計現金支付數。本期可動用現金資源包括期初現金余額加本期預計現金流入額,本期預計的現金支付數即為預計的現金流出量。
現金支付保障率高,說明企業的現金資源能夠滿足支付的需要,如果該比率達到100%,意味著可動用現金剛好能用于現金支付,按理說這是一種理想的保障水平,既保證現金支付需要,又可使保有現金的機會成本降至最低;如果該比率超過100%,意味著在保證支付所需后,企業還能保持一定的現金余額來滿足預付性和投機性需求,但若超過幅度太大,就可能會使保有現金的機會成本超過滿足支付所帶來的收益,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如果該比率低于100%,顯然會削弱企業的正常支付能力,有可能引發支付危機,使企業面臨較大的財務風險。
(三)以資產負債率評價償債能力的認識誤區和評價標準
1.認識誤區
資產負債率作為反映企業長期償債能力的指標,一般認為其值越低表明企業債務越少,自有資金越雄厚,財務狀況越穩定,其償債能力越強。其實,適當舉債經營對于企業未來的發展、規模的擴大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一些發展迅猛、勢頭強勁、前景廣闊的企業在其能力范圍內通過舉債,取得足夠的資金,投入到報酬率高的項目,從長遠看對其實現經濟效益的目標是十分有利的。相反,一些規模小、盈利能力差的企業,其資產負債率可能很低,但并不能說明其償債能力強。因此,對于企業長期償債能力的分析不光要看資產負債率,還要考察資產報酬率的大小。若其單位資產獲利能力強,則具有較高的資產負債率也是允許的。但并非所有的項目一經投資就會立即有回報,尤其是報酬率高同時投資回收期長的項目,其獲得的利潤不能在當期得到反映,這便使資產報酬率也無法修正資產負債率所反映的情況。
2.評價標準
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主要取決于企業價值的大小。企業價值高,一方面表明企業盈利水平高、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多、償債資金多;另一方面也說明銀行的信譽就高、獲得銀行的貸款可能性大、償債能力強。
根據企業價值理論,企業價值等于不負債經營企業的價值加節稅收益的現值減財務危機成本。債務利息支出是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企業的債息可以獲得一定的節稅優惠,其節稅額的價值等于債務額乘所得稅稅率。
財務危機成本是由于企業增加債務比例而引起財務困難產生的成本。當企業負債增加時,貸方由于企業財務風險加大,而往往要求很高的債息作為補償,這種高息便成為一項企業的成本費用支出。在極端情況下,貸款人還有可能完全拒絕予以貸款,這樣企業就不得不放棄那些本來應當接受的利潤較高的項目,從而產生了機會成本。另外,企業現有的和潛在的客戶還可能對企業繼續經營的能力失去信心,則是財務危機成本的又一種形式。再有,如果企業在現金流動方面或是清償能力方面遇到問題,則會因為企業在財務上采取一些措施而發生一些法律費用或是會計費用。最后,如果企業被迫進行最終的清算,企業的資產將可能以低于市價的水平出售,這種損失也是財務危機成本的一種形式。
企業的財務危機成本與其自身的負債比例雖然并不呈線性關系,但實踐證明,在負債達到一定比例后,企業的財務危機成本發生的概率加大,相應地,企業的財務危機成本也便提高了。
綜上所述,首先,企業償債能力分析有利于企業經營者進行正確的經營決策。企業經營者要保證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必須保證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的暢通或順利進行,而企業各環節暢通的關鍵在于企業的資金循環與周轉。因此,企業償債能力分析,對于企業生產經營者及時發現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相應措施加以解決,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次,企業償債能力分析有利于正確評價企業的狀況,企業償債能力是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綜合反映。企業償債能力分析有利于正確評價企業的狀況,企業償債能力是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綜合反映。企業償債能力分析,可以說明企業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這對于正確評價企業償債能力,說明財務狀況變動的原因,找出企業經營中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正確的解決措施是十分有益的。
參考文獻:
[1][美]埃里克.A.海爾菲特.張建軍等譯.財務分析技術[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