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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村務公開存在的問題
結合筆者在鄉鎮工作期間對村務公開工作所產生的認識和近期通過調研所獲得的信息,筆者認為,當前村務公開工作總的勢頭很好,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但其中所存在問題也是不容忽視和亟待解決的。這些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三重三輕”。
1、重表面內容,輕實質問題。一是公開的內容不夠深,表面的事項公開多,深層次的問題公開少。如在財務公開上,只公開幾個大數據,不公開具體的收入項目。二是公開的內容不夠全,事后公開多,事前、事中公開少。
2、重臨時應付,輕長期堅持。一是平時不認真公開,上級來檢查時就大忙一陣。二是公開欄簡陋粗糙,書寫潦草,遇下雨字跡就看不清了。三是村務公開資料管理不夠規范,裝訂成冊、立卷歸檔的不多。
3、重簡單公開,輕及時反饋。一是村務公開信息反饋制度還未有效建立,公開后沒有及時聽取群眾意見。二是對群眾提出的問題和意見說明解釋不夠,認為只要公開就完成了任務。
二、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
筆者通過調查分析認為,產生上述“三重三輕”問題,其主要原因可歸結可以下“四有”:
1、思想認識有誤區。從村干部方面看,主要是認為:村務公開是一陣風,不認真公開;村務公開是添麻煩,是跟村干部過不去,不愿公開。從農民群眾方面看,村務公開是干部們的事,與已無關;村務公開是表面文章,無濟于事。
2、指導幫助有不足。上級對村務公開工作指導有時不夠及時,有的指導缺乏針對性,只停留在一般號召上,對村委會做好村務公開工作的支持幫助不夠有力,致使一些村委會缺乏開展村務公開工作的基本條件。
3、群眾監督有差距。由于村民對村務公開相關的知識知道太少,提不出什么有針對性的意見,因而不會監督;有的村民提過意見但沒有答復,因而不愿監督;有的擔心提意見遭打擊報復,因而不敢監督。一些鄉鎮對村務公開重視不夠,精力投入不足,使對村務公開的監督乏力。
4、落實考核有欠缺。一些地方對村務公開工作有布置沒檢查,使布置流于形式;抓村務公開工作有制度,但落實不夠,導致制度約束力不足;對村務公開工作雖有考核,但考核措施不硬,考核結果使用不夠,致使考核成了過場。
三、加強村務公開工作建議性對策
通過推進村務公開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是一項重大而艱巨的任務。要完成好這項任務,從長遠來看,必須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和集體積累,必須加快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的文化素質、民主法制意識和監察意識。從當前來看,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主要在以下六個方面下功夫,抓落實。
1、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在強化領導下下功夫。首先是要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縣、鄉兩級黨委、政府、紀委承擔著直接指導督促村務公開工作的職責,協調任務重,工作要求具體,更應加強領導,抓好落實。其次,要明確各級、各有關部門在村務公開工作中的職責,建立嚴格的責任制。村黨支部書記應是村務公開的第一責任人,應負責組織領導村兩委班子和廣大群眾扎扎實實地推進村務公開工作。村委會主任是村務公開的直接責任人,應認真做好村務公開的各項具體工作。
2、加強培訓,廣泛宣傳,在提高認識上下功夫。首先要通過多種形式,組織鄉村干部,尤其是村兩委成員學習培訓,重點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引導他們深刻認識村務公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消除認識上的誤區和片面性。其次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向廣大群眾宣傳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村務公開的重要意義,克服認識上的障礙,激發廣大群眾的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積極性。
3、加強建章立制工作,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一是在村務公開的內容上要完善制度,將村務公開的內容制度化。二是在村務公開的時間和方式上要完善制度。三是完善村務公開審查制度。四是完善村務公開信息反饋制度。五是完善村務公開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六是建立村務公開檔案管理制度。
4、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在狠抓落實上下功夫。村務公開工作受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的影響,存在著明顯的發展不平衡問題。因此,應實行分類指導,認真總結典型經驗,及時在面上推廣;對村務公開困難大、問題多的地方,要深入實際,解剖麻雀,找準問題。在此基礎上面對面指導,手把手傳授,心貼心關懷,幫助解決實際問題,盡快實現村務公開的規范化。
(====年=月==日)
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稱“農村低保”),是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基礎工程,是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維護農村安定穩定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總結農村低保工作的經驗做法,研究農村低保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探討完善農村低保制度的對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近年來,__縣委、縣政府嚴格按照省、市的部署和要求,扎實穩妥地推進農村低保工作,初步建立了全縣農村低保工作體系,較好地維護了特困群體的基本權益,保障了他們基本的生存權,真正使這項“德政工程”發揮了應有的社會作用。
一、主要做法和經驗
(一)領導重視組織有力。一是成立了以分管縣委副書記為組長,副縣長為副組長的縣農村低保工作領導小組,強化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實行縣處級領導干部包鄉鎮工作責任制,督促掛鉤鄉鎮抓好農村低保工作的調查摸底、政策宣傳、對象產生、低保金發放等各個環節工作;二是縣委、縣政府、縣農村低保工作領導小組多次召開會議傳達上級有關精神,通報全縣農村低保工作情況,分析研究存在的問題,部署全縣農村低保制度建設的具體工作;三是縣政府根據上級精神和要求,研究出臺了切合本縣實際情況的《__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試行)(*政綜[====]==號),對各鄉鎮、各村居如何組織實施農村低保制度進行了具體的部署和規范;四是及時召開了全縣農村低保工作會議,要求各鄉鎮嚴格按照規范要求,抓緊抓實抓好農村低保有關工作。
(二)保障措施切實有效。一是設立了縣財政局農村低保資金專戶。縣政府在縣財政十分困難的情況下,研究決定將縣鄉配套資金先由縣財政墊付===.=萬元,連同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補助款===萬元,共計===.=萬元,全部轉入專戶,確保農村低保資金的專款專用和按時發放;另外,安排====年度專項工作經費=萬元,保證了農村低保工作的順利開展。二是指導鄉鎮做好各項匯總和上報工作。在抓好鄉鎮民政辦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的基礎上,縣民政局按照統計臺賬軟件的格式規范,專門設計了《農村低保匯總表》和農村低保工作審核章分發各鄉鎮民政辦,使各鄉鎮民政辦在對貧困家庭進行審核和公示后,通過簡單的操作即可完成各項匯總和上報工作。三是強化信息管理,確保低保信息準確無誤。縣民政局將各鄉鎮上報的《農村低保匯總表》信息,全部錄入《民政統計臺賬管理系統》軟件中,經審核無誤后予以保存,除因動態管理需要,按規定程序經審批后才能變更之外,任何人無權更改低保信息。全縣低保金發放數據都從該套軟件生成的季度發放單中調取,確保了低保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四是減少撥付環節,全面實行社會化發放。為了減少中間環節,方便特困群眾,防止欠發、少發、漏發、錯發和平均發放現象發生,縣民政局除了對各鄉鎮敬老院集中供養的===戶、===人五保對象低保金實行“撥出經費”核算外,其他低保金全部實行社會化發放。鄉鎮民政辦只負責低保對象的審核及上報工作,不涉及低保金的發放。縣民政局按季度將低保金從縣會計核算中心撥到縣指定金融機構,由該金融機構為每戶低保對象開立銀行活期存折帳戶,通過存折發放,發放回單由民政局收回核銷。五是認真核實,防止錯漏。縣民政局派出=個工作小組到各鄉鎮,協助民政辦核對分發銀行存折和低保金領取證,確保準確無誤。在分發過程中,要求低保對象必須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經工作人員認真核對,并簽名蓋章后,方可領取銀行存折和領取證,確保不出差錯。
(三)動態管理規范有序。一是我縣農村低保工作按照縣政府制定的試行辦法和實施方案,嚴格審批程序,認真按章辦事,堅持縣、鄉、村三級政務公開和張榜公布的原則,實行規范化操作;二是按照逐步完善和動態管理機制的要求,建立抽查核實制度,保證一年重新核定一次,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使保障對象有進有出,保障金額有升有降。====年,我縣對部分鄉鎮==多個村居===戶、====名違規入保的對象進行了動態管理,凍結或暫停發放低保金,并責成相關鄉鎮、村居限期糾正。今年上半年,我縣又對__、__、__、__四個鄉鎮的農村低保工作進行清理核查,作了部分的調整。今年=月,縣民政局再次派出=個工作組到==個鄉鎮檢查低保落實情況,每個鄉鎮選擇一個村居入戶調查,通過檢查又發 現了一些不規范的問題,及時向所在鄉鎮黨委政府作了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三是通過*渠道和公布投訴電話等方式,接受群眾的咨詢和投訴,實行個案管理,經過認真調查核實,取消了部分不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調整部分低保對象的補助標準,將一些符合條件的特困群眾納入低保范圍。在工作中,堅決杜絕違法違紀現象,保證全縣農村低保工作的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
二、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自我縣實施農村低保制度以來,根據應保盡保、全員納入的要求,幫助越來越多的特困群眾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年,全縣共有====戶、=====人(全年平均數)貧困居民入保,其中五保人員====戶、====人,全年發放農村低保金===.==萬元,其中五保供養費===.==萬元。====年在保的貧困居民有====戶、=====人(平均數),=—=月共發放農村低保金===.==萬元,其中五保供養費===.==萬元。
我縣的農村低保工作始終堅持高起點、嚴要求,總體運行良好,各項工作正處于逐步規范,不斷完善中。但是,全縣低保工作仍然存在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個別村居干部沒有嚴格按照低保標準,認真核實上報低保對象,有的甚至草率估算、隨意填報家庭人均收入,存在工作簡單化和馬虎應付的現象;二是個別村居存在人情保、關系保和權力保問題,雖然比例較小,但影響甚大,群眾反響強烈;三是由于低保對象變動頻繁,民政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又缺乏網絡對接平臺,影響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理和低保金發放的工作效率;四是各鄉鎮敬老院普遍存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公用經費缺乏保障的問題,影響了敬老院集中供養工作的正常運轉。此外,五保戶中的孤老人員患病期間的醫藥費和死亡后的喪葬費的來源問題,同樣不容忽視;五是農村低保工作經費嚴重不足。我縣從====年開始全面開展農村低保工作,當年縣財政追加了=萬元低保專項經費,====年僅剩下=萬元。這項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沒有必要的經費保障勢必影響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制度的對策及建議
(一)政府部門要結合全縣低保工作實際出臺一些可操作性較強的政策,以規范農村低保工作中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杜絕違法違紀現象發生。
(二)省市民政部門要協調金融機構建立資源信息對接平臺,加強低保工作動態管理,提高低保金發放工作效率。
遵循按勞分配為主,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結合,充分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筆者認為,我國企業分配制度改革應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收入共享、市場調節、企業分配、政府調控型”的分配模式。
所謂“收入共享”是指企業在市場獲得收入后,對企業成長和收入增長做出貢獻的各產權主體和個人都有權參加企業收入分配,共享企業收益成果。這里企業收入是指企業在市場獲得的銷售收入,即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總產值(c+v+m)扣除生產資料計)的消耗,所剩余的部分(v+m)也就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所創造的國民收入。所謂“市場調節”,就是企業的國民收入以及各利益主體(國家、要素所有者、勞動者等)在企業收入中所占的份額應由市場機制調節和確定。“企業自主分配”,就是企業上繳稅利和扣除積累后的所余收入由企業自主分配。政府調控就是政府運用一系列政策措施對企業收入進行間接調控,以促進效率提高、經濟發展,保證社會的公平和穩定。政府對企業分配的宏觀調控主要是制定和提供各種關于企業分配的法規、政策、制度,明確政府、所有者、企業、個人間的分配關系,規范各方面的分配行為,維護正常的分配秩序,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企業分配制度創造所需的制度和政策環境;建立和健全對企業分配的宏觀調控體系,通過信息引導、政策指導以及財政、稅收、貨幣、信貸等手段對企業分配進行宏觀調控;利用各種經濟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直接、間接地調節收入在不同階層之間的分配,防止貧富過于懸殊與兩極分化,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
從我國企業實際出發,實現企業分配制度改革目標模式應按如下途徑:
(一)建立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企業產權制度。
一是企業資產股份化。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公司制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組織形式。國有企業除少數國有獨資公司外,都可采取股份制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的形式,而股份制企業的建立要以企業資產股份化為前提。
二是企業產權多元化。現代市場經濟是社會化大生產。社會化大生產要求企業必須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大量資金,以滿足進行規模巨大的資本密集型生產和不斷進行技術更新的需要。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的一元化產權結構的獨資企業都難以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而產權多元化的企業則可在社會范圍內迅速籌集資金,且能分散投資風險,把投資者風險減少到最低程度。
三是產權界區明晰化,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在市場經濟中,包括國家在內的出資者的所有權與企業作為法人的財產權必須分離。出資者是企業的所有者,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對企業債務負有限責任,擁有對企業剩余收入的索取權、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但不能直接支配法人財產,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中,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行使出資人職能。董事會代表企業股東行使資產所有者的職能,對企業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做出決策,聘任經營者,并對經營者的業績進行考核和評價。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行有效監督的職能。企業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依法擁有法人財產的占有、使用、初始收益和處分權,并用法人獨立的財產對其經營活動負全責,對所有者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四是使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形成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不同利益主體的相互制衡機制的企業分配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存在著國家、所有者、企業、勞動者幾方面的經濟利益,建立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結合的企業分配制度,形成企業不同利益主體的相互制約機制的實質,就是依法規范和保障國家利益、所有者利益、企業利益、勞動者利益,實現四者利益的均衡。
首先,在社會化大生產中,政府以社會管理者身份通過稅收等形式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無論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和經營形式如何,所有企業都必須依法納稅。客觀上存在著如何規范政府收入,避免擠壓企業所得,增加企業負擔,影響其發展后勁,使國家和企業間分配關系不斷趨于合理的問題。
其次,規范所有者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作為企業所有者,無論國有資產還是個人資產的所有者,都擁有平等的對企業剩余收入的索取權,有權以股息、紅利、股票期權等形式取得收入。董事會成員作為股東除了獲得股權收益外,由于他們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和管理活動,還要獲得工資收入。
再次,是建立對經營管理人員的有效約束和激勵機制。企業經營者是各種生產要素的組織者,他們的素質高低、工作態度如何、經營管理的水平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起著關鍵的作用,在相當大程度上,決定著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向和經濟效益的好壞,決定著企業的發展。但在股份制企業中,由于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分離的,如果缺乏對經營管理者的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則可能出現所謂“內部人控制’問題,即經理人員利用股東和董事會對企業經營信息掌握的不全面,損害所有者的利益。建立對經營管理人員的有效約束和激勵機制可以把他們的收入與其經營業績直接掛鉤。從我國企業實際情況出發,可實行年薪制和風險財產抵押制等。
最后,形成對企業勞動者的有效約束和激勵機制。一方面企業工資水平應由企業根據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企業經濟效益決定,在企業之間和企業內部都要真正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按照勞動貢獻的大小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同時還要把企業勞動者收益與企業剩余收益分配掛鉤,把企業超額利潤的一部分,以按勞分紅、內部員工持股等形式分配給勞動者,增加企業職工對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關切度,形成企業職工收入與所創超額利潤相聯系的有效約束和激勵機制。
(二)建立健全市場體系,完善市場機制。
建立企業分配制度還需要以建立健全市場體系,完善市場機制為條件。這是因為進行產權改革,僅僅是為企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擁有資產經營權、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銷售權、收益分配權提供所需的制度條件。而這些權利的實現則與市場體系是否健全,市場機制是否完善直接相關,只有存在一個完整的市場體系,企業才能面向市場,以市場為中心來開展經營活動,取得所需的生產資料、資金、技術、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出售自己的產品,使企業的資產經營權、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銷售權、收益分配權等各項自獲得實現的場所和條件。只有存在一個完整健全的市場體系,才能充分發揮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等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對經濟的調節作用,才能形成完善的市場機制。市場才能調節生產要素在企業間、產業間、地區間的配置和再配置,企業收入結構的變化,收入分配的功能和效用才能得以發揮。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體系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市場機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日趨明顯;但由于我國市場體系的發展起步較晚,歷史短,以及受經濟發展程度和經濟體制改革進程的制約,目前,市場體系還不完善,特別是生產要素市場不健全,資金、勞動力、技術市場發育遲緩,還沒有完整的經營者市場,市場機制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因此,需要加快市場的發育,促進各類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建立健全市場體系,完善市場機制,為各種資源、要素自由流動,由市場決定其價格即報酬創造條件。
(三)加強政府對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
首先,政府應針對我國企業分配制度上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理順分配關系,規范分配行為,維護分配秩序,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企業分配制度的建立提供所需的制度和政策環境。政府應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從制度上明確政府、所有者、企業、個人間的分配關系,規范各方面的分配行為;政府應采取堅決有力的措施,嚴厲打擊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排擠和打擊市場正常經營活動,損害、剝奪國家、合法經營者、消費者利益的違法經營活動,消除其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斷絕違法收入的來源;針對近年來我國壟斷行業和非壟斷行業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壟斷引發的社會分配不公的實際情況,堅決消除行業經營中的非自然壟斷因素,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公平分配的外部環境。對由于非自然壟斷因素造成的企業間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也必須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特別是要通過加快經濟體制改革,從制度上予以根本的解決。
其次,進一步完善政府對企業分配的宏觀調控。主要是借助高、中、低三條控制線即最低工資保障線、工資指導線和個人所得稅起征線對企業進行宏觀調控。政府根據經濟增長、物價指數、就業形勢及市場工資變動趨勢,每年制定并工資增長指導線。工資增長指導線必須與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人工成本預測預警、集體協商談判完全有機結合一起來影響企業分配決策,單純依靠工資增長指導線調控企業工資增減,并不能達到“引導企業工資合理增長、保證職工合法權益”的預期效果。
再次,進一步深化稅制改革。要在1994年全面稅制改革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結構、稅源結構變化,經濟社會發展和貫徹國家政策的需要,進一步深化稅制改革。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在此基礎l統一企業所得稅,實現稅率的確定與企業財務制度脫鉤,以稅收中性為原則進一步完善增值稅改革,消除不同所有制企業稅負失衡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的狀況,為不同類型所有制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創造條件和環境。
一、我國信托課稅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稅制沒有對信托課稅問題做出明確規定,目前我國稅務當局只能用現行的一般性稅收政策對豐富多彩的信托活動進行稅務監管,并未考慮信托本身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及其表達方式、實踐方式的多樣性和新穎性,因此信托課稅中存在一系列的問題。
1、重復征稅。重復征稅是當前信托課稅面臨的最突出問題,其根源在于現行的稅制沒有考慮信托業務所有權的二元化問題。一是委托人將資產委托給信托公司進行投資時,伴隨著產權的轉移,則要交納一定的營業稅、印花稅、契稅等;而當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資產還給委托人的時候,同樣發生了產權轉移,還是要交納營業稅、印花稅、契稅等。這就造成了對同一稅源的二次征稅。二是信托存續期間信托收益產生的稅負與受益人、受托人收到信托利益后產生的稅負相重復。這會大大提高信托公司的經營成本,直接后果是壓縮了投資者的收益空間。
2、稅負不公。證券投資基金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典型的資金信托。當前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不僅免征募集基金的營業稅,而且還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差價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同時由于信托稅制的缺位,實際上就造成了證券投資基金稅負低于其他信托經營活動的稅負不公問題。從公平稅負的角度來看,既然屬于信托活動,給予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待遇也應同樣給予資金信托等其他信托業務。
3、納稅義務人及稅目稅率不明確。從營業稅角度看,目前稅法對委托業務明確規定受托人(即金融機構)為代扣代繳義務人,而對信托業務對未做任何規定;從個人所得稅來看,新個人所得稅法明確了以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代扣代繳義務人,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屬于征稅范圍的所得分為11個稅目,沒有明確規定信托收益這一類所得屬于哪一種具體征收范圍。雖然信托收益的性質與基金分紅最為接近,但種類繁多的信托業務又無法直接套用《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目前,絕大部分信托投資公司對信托收益并未給予明確規定,極個別信托公司對信托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信托收益是信托公司以自身名義運用信托財產對外擁有的債權、股權,并非個人擁有的債權、股權,個人擁有的只是對信托財產的收益權。
4、信托納稅主體與信托法沖突。目前,信托公司在稅務機關只能有唯一的稅務登記證號,從納稅主體來看,如果以受托人(既信托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則受托人只能以信托公司自有的唯一納稅登記號進行納稅申報,稅款也要先轉入信托公司的自有資金銀行賬戶,造成信托資金和自有資金的混用,與信托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嚴重沖突。
綜上,由于上述稅收的種種問題,我國目前信托業存在稅負過重的現象,嚴重制約了信托行業的發展。只有建立與稅收相配套的稅收制度,才能避免納稅人的不合理稅負,擴大投資者的收益空間,降低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成本,在制度上有效保障我國信托業健康持續發展。
二、完善我國信托稅制的意見
在信托稅收的問題上,雖然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但國際稅收慣例承認信托導管原理在信托稅收制度設計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信托導管原理所蘊涵的指導思想,筆者認為,信托稅制的基本原則,應反映信托稅收的基本規律,并對全部信托稅收活動進行抽象和概括,為此如下建議原則:
1、稅收法定的原則。稅收法定是指一切稅收以及與其有關的活動都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人們不負有納稅義務,任何機關和個人也都無權向其征稅。
2、實際受益人負擔原則。這是建立我國信托稅制的基礎。目前,我國業界對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稅主要有五種方案:一是對受益人課稅,對信托本身不課稅;二是對受益人免稅,對信托本身課稅;三是對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時課稅,但對信托本身已課征的稅收,在對受益人課稅時予以抵減;四是對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時課稅,但降低稅率;五是開征利得稅。從根本上說,前四種方案在不同程度上考慮了信托活動本身的性質,體現了信托導管原理的基本內容。但具體說來,第二種方案有悖于收益課稅原理,從未采用過;第三、四種方案將信托本身視為納稅主體,并且都出現在英美等國家,因為英美等國的信托大都已經發展為大規模的基金,其獨立法人的法律特征明顯,而且這些國家的法律對此提供保護;第四、五種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國的所得稅法,而且征收管理復雜,稅收成本較高,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應當按照洗脫實質以實際受益人為最終納稅義務人,并且避免對名義應稅行為征稅。
3、避免重復征稅原則。重復征稅會增加納稅人的不合理負擔,直接限制信托活動的開展。因此,避免重復征稅應作為信托稅制設計時的一個重要原則。從信托的本質看,信托只是收益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的管道,受益人作為信托利益的享有者,通過該管道所負擔的納稅,應當不因受托人的介入而加重,受托人管理、運用以及處分信托財產的活動旨在實現信托設立的目的。因此,基于信托的贈與性質,受益人最終負擔的稅收不應高于由受益人親自管理經營所承擔的稅負。以不動產信托為例,受托人從委托人處取得信托財產后,將該不動產租賃經營一段時間,然后出售給第三人,并將全部租賃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于受益人。這樣,從整個信托過程看,該不動產所有權分別經過了兩次移轉,即從委托人處轉移至受托人處,又從受托人處再轉移至第三人處,就該不動產的契稅稅負而言,應當不高于該不動產所有權從委托人處直接轉移到第三人處所應承擔的契稅稅負。
摘要:盡管近年來倡導和不斷強化程序正義即成為了我國民事訴訟改革的重要理念,然而強化程序正義理念支配下的民事二審開庭制度改革在現實中也并非一帆風順,本文試從分析我國民事二審開庭制度的現狀入手,立足我國現實國情和司法背景,擬就完善我國現行民事二審開庭制度提出改革路徑。
關鍵詞:民事二審 開庭審理 上訴 簡易開庭
開庭審理是訴訟程序的中心,也是民事訴訟法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自19世紀歐洲司法改革運動以來, 以公開、對席、口頭、直接、集中等原則為基礎的現代型開庭審理制度便逐漸形成。(1)開庭審理涵蓋了當事人主張、答辯、證據出示、質證、事實認定、法律辯論、法律適用、直至得出案件最終結果的全過程, 可以說是民事訴訟程序運作的核心。自1988 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首次倡議對民事審判方式進行改革以來,倡導和不斷強化程序正義即成為了我國民事訴訟改革的重要理念,而全面落實司法公開、規范司法行為等則成了近年來全國法院系統著重強調的重要工作之一。然而強化程序正義理念支配下的民事二審開庭制度改革在現實中也并非一帆風順,本文試從分析我國民事二審開庭制度的現狀入手,立足我國現實國情和司法背景,擬就完善我國現行民事二審開庭制度提出改革路徑,以期能使其充分發揮民事上訴程序之應有功能。
一、我國民事二審開庭審理制度之司法現狀
關于民事二審案件審理方式的問題,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仍然沿襲了舊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二審民事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逕行裁判為例外的審理方式,且同時在原來的立法基礎上增加了"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這一條件限制,由此可見,新民事訴訟法更加堅持開庭審理在民事二審案件審理方式中的主導地位,嚴格限制逕行裁判在民事二審程序中的適用。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分別于1999年和20__年就強化司法公開問題出臺了專門文件,即《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和公開宣判,逐步加大民事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力度。從以上立法的變遷以及司法政策的轉變我們可以看出,民事二審開庭制度的主體地位已經相關規則得以確立,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開庭審理應是"常態",而不開庭審理之逕行裁判則是特殊情況下的"非常態"。
盡管民事二審開庭制度在立法規則上的主體地位已經確立,但是該制度在實踐中之推行卻遭遇重重阻難,其效果也并不盡如人意。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逕行裁判大行其道,適用范圍過分擴大化。由于立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不完善,各地法院隨意擴大逕行裁判的適用范圍,甚至將一些事實不清的案件也納入了逕行裁判的范圍;同時法院出于案件數量激增和審限管理等自身審判壓力的無奈,大量使用"逕行裁判"這一本應作為民事二審案件例外的審理方式,并使其成為二審民事案件結案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民事二審開庭審理模式在實踐中也遭遇"變體"。近年來,在"全面落實司法公開"的政策要求和"二審民事案件開庭率"的考核指標之雙重約束下,各地法院紛紛不得已拋棄直接適用逕行裁判的傳統做法,轉而采取開庭審理的"變體模式"。有開庭之實而無開庭之名的非正式開庭現象大量存在;而公開開庭過程中合議庭成員"陪而不審"的現象也成為常態,開庭"走過場"的情況有增無減。如此流于形式的二審開庭審理模式,其預設之功能和質量必然大打折扣。
二、司法現狀之原因分析
如前所述,盡管民事二審開庭制度在規則層面上的主體地位已然確立,但在實踐中該制度設計之功能卻被虛設、其預設之目標也尚未能實現,造成上述現狀之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立法理念與司法現實之沖突:近年來民事二審開庭制度之改革是程序正義理念支配下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其旨在改變我國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審判理念,以程序的嚴謹有效來防止法官的不當行為,防止法官職權擴大,阻斷司法"尋租"的空間,從而促進實體公正;同時也在于充分發揮程序公正自身具有的獨立價值,通過外觀或形式獲得公正感從而確保審判的正當性或一般人對審判的信任,盡而增強司法的權威。然而盡管程序正義的理念已在司法實踐中深入人心,民事審判行為的規范性有了較大改進,但是程序正義理念與法院案件壓力突出、資源緊缺等司法現實產生了嚴重的沖突,故而導致了程序正義理念主導下的民事二審開庭制度之改革遭遇重重阻難甚至引發該制度在實踐中之異化。
2、制度設置之缺失與錯位:我國民事二審開庭制度的設計與改革是在借鑒和參考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一些普通法系國家的相關訴訟理念和制度的基礎之上形成和發展的,有助于通過強化程序公正來促進實體公正、提升司法權威。然而,民事訴訟制度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若想成功移植一項制度,則必然要建立起由其他相關配套制度組成的適宜該制度生長之"土壤";同時借鑒民事訴訟這種"技術性色彩"濃重的法律制度,需要結合我國獨特的政治體制、歷史文化、風俗習慣等因素,需要過濾、改造甚至脫胎換骨成為"中國的法",才能在中國生根 2 。民事二審開庭制度亦不例外,案件繁簡分流標準的模糊、上訴限制制度的欠缺、庭前準備程序的弱化等等因素,均在一定程序上影響了其應有功能的發揮,導致其在現行司法實踐中舉步維艱。
3、審判資源之稀缺與司法政策之選擇: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了社會生活的劇烈變革,人們在各種交往活動中發生的摩擦矛盾與日俱增,由于我國的司法政策一直是將糾紛解決集中于法院的思路,自然將大量的社會糾紛轉化為法院受理的案件。法院的審判資源稀缺,"案多人少"的問題已成為各級法院的難題。與此同時,在"和諧司法"和"全面落實司法公開"等司法政策的要求下,"調解率"、"撤訴率"、"二審開庭審理率"等指標當然成為考核民事二審法官審判業務的重要依據,在審判和管理雙重壓力下,非正式開庭制度因其本身所具備的成本低、效率高、利于糾紛和平解決和促進司法的可接近性等比較優勢 3 自然成為了民事法官在審理二審案件時的優先之選,從而導致實踐中二審開庭制度的"異化模式"層出不窮。
三、我國民事二審開庭制度之完善與思考
公正與效率是民事訴訟的兩大基本價值目標,也是我國民事司法改革的永恒主題。在改革和完善我國民事二審開庭制度時,我們仍然應當堅持公正與效率的指導思想,但在強調程序公正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和脫離社會的基本現實。在"案多人少"和現代司法的程序理念尚未能完全建立的現實制約下,我們應當引入分配正義的理念,確立一
種"程序適度"的改革原則。分配正義理念和"程序適度"原則正視了我國司法資源的稀缺性,主張按照案件的復雜性、重要性等因素對司法資源進行合理配置,對不同類型的案件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以同時達到程序正義的最大化和司法效率的有效提高 4 。故筆者將以程序分配正義理念和"程序適度"原則為核心,就完善我國民事二審開庭制度提出如下改革路徑。
(一)建立上訴適當限制制度
從我國現行規定來看,除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小額訴訟類的案件以外,其余一審民事案件均是可以上訴的。如此寬泛的上訴條件自然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利和保障司法公正,但是利與弊總是相伴而生、相隨而行的,幾乎不加限制的上訴條件導致實踐中當事人基于非正當目的提起非正當上訴甚至無理濫訴的情形屢見不鮮。因為民事二審審理方式是以開庭審理為原則的,上述這些當事人對上訴的濫用導致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和訴訟成本的增加及遲延,甚至有可能滋生司法腐敗。因此建立對民事上訴的適當限制制度將會有利于民事二審開庭制度預設功能的正常發揮。一方面,當事人提起上訴除必須同時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有上訴利益。上訴利益又稱不服利益, 指原審法院作出的于當事人不利, 而由當事人提起上訴并要求上訴審法院予以改判的判決結果 5 。一般而言若原判決結果與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相比不利時, 上訴人即可被認為有上訴之利益。
另一方面,還應當從爭議金額以及裁判性質等方面對當事人的上訴給予適當的限制。同時, 為確保對二審開庭制度的正當利用, 防止濫訴, 對于惡意上訴的人可以考慮給以適當的制裁, 如由其承擔上訴費, 并賠償對方當事人因其無理濫訴而增加的開支損失, 嚴重的還可予以罰款、拘留等; 構成犯罪的, 并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明確案件繁簡分流標準和程序
逕行裁判和開庭審理有著各自不同的價值取向,其目的都是繁簡有別的案件進入不同通道后,糾紛得到有效化解,體現的是司法資源在兼顧當事人各異的訴訟需求之間的公平分配。如前所述,由于我國現行民事訴訟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不完善,使得實踐中"逕行裁判"這種本作為例外的審理方式被大量使用,甚至成為民事二審案件的主要結案方式,影響了二審開庭機制功能的正常發揮。正因如此,在改革和完善我國民事二審開庭制度時,首先要確定科學的繁簡分流標準來決定二審案件是否開庭審理,可以考慮通過區別當事人的訴求來劃分逕行裁判和開庭審理的界限。
另外,還應當明確案件繁簡分流的程序,實踐中可考慮先由立案庭在審查上訴人的主體資格和上訴事由后,一并進行案件繁簡篩選,初步區分出較復雜、疑難案件和群體性、矛盾易激化等不符合上述標準、不適宜逕行裁判的案件,然后移送至民商事審判業務庭。各合議庭分得案件后,可在庭內進行再次篩選,如承辦人認為案件符合逕行裁判的標準或案情簡單、無須開庭審理的,可先向審判長匯報,由審判長決定或合議庭初步評議后確定是否可以不開庭審理。
(三)探索和完善二審簡易開庭模式
我國民訴法要求民事二審案件必須采用合議庭審理,其目的在于利用集體智慧保障二審裁判的正確性,但是如前所述,由于司法資源的緊缺和審判壓力的沖突,為了回避訴訟成本較高的公開開庭制度,實踐中 "陪而不審"、"出庭坐臺"等合議庭"虛置"現象非常普遍。嚴格、復雜、專業化程度較高的程序雖然有助于維護或形成秩序或規則,但卻意味著高昂的訴訟成本,同時對于當事人而言,程序本身的復雜或簡易并不一定意味著程序保障權的滿足 6 。因此與其名義上合議、實質上獨任這樣名實不符, 不如把"速裁"、"詢審"等實踐中普遍采用的二審民事案件非正式開庭審理方式中的合理要素加以規范并吸收,形成簡化的開庭審理模式,既可以提高審判效率,也可以確保了當事人庭審中的訴訟權利不會落空。因此我國民事二審公開開庭制度中可考慮參考和借鑒德國民事二審開庭中的簡易開庭做法:即簡易開庭可由承辦法官(德國稱之為報告法官)一人主持, 并省略或簡化開庭的形式要求, 但必須滿足公開、對席、言辭辯論、制作法庭記錄等最基本的要件, 簡易開庭之后由承辦法官制作判決書, 并連同法庭記錄一并交合議庭其他成員傳閱和修改, 如果出現意見分歧, 則共同決定是否需要正式開庭。 7 同時在簡易模式下,開庭傳票的送達手續、合議庭組成人員的告知以及庭審地點的安排等程序事項也可以考慮吸收目前實踐中通常采用的簡化和便利的方式來處理。
此外,在探索建立和完善民事二審案件簡易開庭審理模式的同時,我們也應當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合理確定簡易開庭的適用范圍。
(四) 強化庭前準備程序、提高正式開庭效率
落實公開司法、強化規范司法是我國民事二審開庭制度的改革目標,因此除了探索建立規范的簡易開庭模式外,我們還應當著重加強提升正式開庭模式的規范化和效率化。一方面要進一步強化二審庭前準備程序、省略和簡化開庭步驟。庭前準備程序可以采用"準備庭"的形式,由承辦人單獨主持,這樣的做法可以在簡化庭審程序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細枝末節或繁瑣的程序事項對二審開庭程序完整性的破壞,避免無謂消耗開庭時間,保證正式開庭的庭審程序能連續、集中地完成,從而提升庭審效率。
另一方面要適當限制民事二審開庭審理中新證據的使用。盡管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1和42條分別對二審中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的范圍和時限作出了限制, 但是我國的二審程序仍給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留下了過于寬泛的空間。因此, 為了限制上訴案件的數量, 減輕二審法院的工作負荷, 強化一審程序事實審的職能,提高民事二審正式開庭的庭審效率,應當對某些可以適用逕行裁判方式審理的上訴案件禁止當事人以任何理由提出新的證據, 而只依據一審的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并直接作出裁判。此外實踐中還應當從三個方面區別對待可以接受新證據的情形: 一是案件的性質和類型限于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社會公平、善良風俗或第三人利益的身份案件、家事案件、勞動爭議, 對這類案件應當放寬政策, 而對于當事人智力水平能夠較好地預測行為后果且要求市場流轉快的商事案件則應當采取嚴苛的政策; 二是當事人對于該證據在一審中未提交是否有過錯; 三是提交新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在何種情形下應給予對方程序不利益的賠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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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家慧:《改革與完善我國現行民事上訴制度探析》,現代法學20__年第2期,第118頁。
湖北省年檢收費標準是依據鄂價費〔2005〕4號文件制定,機動車檢測線檢測“方向盤式拖拉機每車次60元”、“手扶拖拉機每車次50元”,人工檢驗減半收費。目前,武漢市、荊門市等部分地區實行農機監理零收費政策,不再收取農業機械檢驗費,其他地方仍然依靠檢驗收費維持運轉,個別地方還存在超標準收費的現象。但據基層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反映,當前簡單地取消農業機械檢驗收費,條件并不成熟。
2農業機械年檢制度的作用分析
農業機械年檢制度作用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一是有利于消除安全隱患。對農業機械轉向、燈光、制動等關鍵部位開展檢查,能及時發現并消除農機存在的安全隱患,提高農機安全技術狀態,主動減少農機安全事故;二是有利于強化安全意識。對農業機械進行檢驗的過程,也是對農機手進行安全知識教育的過程,可以面對面地指導安全操作技能,消除機械故障,強化農機手的安全意識,讓農機手時刻牢記安全駕駛(操作);三是有利于樹立部門形象。通過開展農業機械現場檢驗、送檢下鄉等活動,扭轉農機手不知檢、不愿檢的局面,可以有效提升部門形象。
3現行年檢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根據全省調查問卷結果,51.96%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和農機手對當前的年檢制度還是比較滿意的,但也有48.04%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和農機手對現行年檢制度不太滿意,認為其存在一些問題。
(1)交強險問題。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462號)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但在當前,農機交強險工作開展得不太理想,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為虧本不愿賣、農機手嫌貴不愿買。形成了這樣尷尬的局面,就是因其無交強險,我們無法為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交強險問題,是全省各地普遍反映的一大問題。
(2)檢測設備問題。
湖北省已為各地配備了農業機械檢測設備,但是檢測設備仍然存在一些技術問題,使用效果不太理想。檢測結果不穩定,而且需要檢測的項目多,操作效率不高。檢測設備使用效果不佳、操作復雜,檢測線檢測合格率低,導致許多地方將檢測設備“束之高閣”,使用“手摸、眼看、腳踹”的土方法來進行檢測,這也使得檢測不具有權威性,農機手認為檢和不檢一個樣。
(3)執法權問題。
《道交法》規定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對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但沒有賦予上道路監管的權力,導致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缺乏監管手段,對不參加年檢卻上道路行駛的農機沒有監管辦法。另外,沒有按時參加年檢的農業機械,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處罰措施,導致機手年檢任意性大,有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于2~3年沒有參檢的農機再次申請參檢時,也很難處理。
(4)經費保障問題。
目前,基層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經費沒有保障,許多基層農機安全監理站仍然依靠收取安全技術檢驗費維持單位運轉。還有很多基層農機安全監理站人員大幅削減,人手嚴重不足,鄉鎮農機管理人員不固定、不專職。經費和人員投入嚴重不足,給基層農機安全監理工作帶來很大難題。
4完善農業機械年檢制度的建議
(1)調整檢驗期限。
建議適當延長檢驗周期,對于跨區作業和上道路行駛作業量大的農業機械,實行一年一檢。其他農業機械,可以根據情況合理延長安全檢驗周期。例如對于農機事故發生率低的地區,可以將農業機械安全檢驗周期延長至2年一檢或者3年一檢。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極大地解決基層監理機構人手不夠、經費不足的問題,提高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2)調整檢驗方式。
對跨區作業量大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實行年檢,其它危害農機安全生產,如微耕機、北方的卷簾機等農業機械可以實行抽檢,抽檢比例可以按當年度新購置機具的30%來確定。這樣利于更加全面、有針對性地確保農機生產安全。
(3)調整檢驗項目。
一、稅務約談的表現形式
在眾多的稅收服務方式中,稅務約談能夠使征納雙方相互溝通,滿足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共同需求。
(一)它是一種內容和形式統一的服務方式,為依法治稅、引導誠信納稅、營造良好的稅收氛圍奠定了基礎。
(二)納稅人總是希望在并非故意的情況下,在涉稅操作中少犯錯或不犯錯,希望稅務機關給予輔導和提示,以達自查自糾,避免被罰,免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降低或節約納稅成本。
(三)稅務機關作為職能部門,也希望納稅人在涉稅上不犯或少犯錯誤,減少征收管理成本,便于稽查部門集中力量查辦大案要案。
(四)稅務約談具有明顯的人性化特征,可有效融洽征納雙方關系,提升稅務形象。
二、稅務約談存在的問題
(一)約談制度不規范。對經約談補繳的稅款是否應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實踐中較難把握。若自查補稅加收滯納金和罰款,有悖于情;如不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則有悖于法,因為《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了滯納金制度。稅務約談一般不使用調賬的方法,如果某些納稅人提供了虛假資料,稅務部門往往無從辨別真偽,從而影響約談結果的確定。
(二)征納信息不對稱。有些納稅人提供的納稅申報信息不完整、不準確、不連續,稅務部門單通過信息進行案頭審核,會影響約談評估的準確性,而實地檢查又無疑會增加納稅人負擔;稅務部門從其他方面獲取的信息源較少,如未與海關、工商、地稅等部門聯網;稅務機關內部信息不共享,征收、管理、稽查信息分塊割據,傳遞不及時、完整、準確,造成約談資源浪費。
(三)約談效力層次低。目前,無論是《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還是各稅種暫行條例,都未明確有關約談的法律依據、法律效力及與稅務檢查的關系等。雖然國家稅務總局近期下發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出現了“稅務約談”字樣,但對稅務約談的定義、內容、范圍、辦法、要求等沒有作具體的規定。這樣,當實踐中約談與檢查“撞車”時,許多令稅務部門困擾的問題就出現了,如與納稅檢查無關的約談舉證,是否侵犯了納稅人合法權益?如果進入訴訟程序,根據納稅評估得出的結論,是否合法?如果納稅人不愿提供或不愿意參加約談舉證,法律是否認可?
(四)稅務內容單一,方法簡單。目前,稅務約談內容較為單一,有的地方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特別是商貿企業資格認定、廢舊物資經營單位資格認定、納稅評估疑點分析進行約談,而其他日管、匯算清繳、涉稅審批等方面很少涉及;約談方式簡單,基本就問題問問題。而且納稅人的素質參差不齊,有些納稅人稅收法治觀念淡薄,以種種借口拖延約談或提供虛假納稅資料,使約談很難正常進行。稅務部門約談人員自身素質與有效約談也有一定差距。
三、完善稅務約談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約談工作機制。應把稅務約談上升到法規或規章的范疇,目前至少應在全國范圍內對稅務約談制度進行規范,統一規程。稅務機關要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總結經驗,探索一條適合稅務工作特點的約談工作方法。在約談前,細致分析問題和疑點,做好充分準備,談什么,怎么談,怎樣圍繞疑點步步深入,怎樣引導納稅人如實回答,要做到心中有數;在舉證環節,要突出主題,因勢利導,有的放矢,注意發問方式和約談效果;約談完成后,要舉一反三,善于總結,經約談仍不能排除疑點的,要實地調查核實,為約談工作創造更大的發展空間。
一、健全制度,規范稅收執法行為
稅收執法權是《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最主要的權力。在法律法規相對原則的法律條款下,對具體問題的處理留有靈活操作的余地,很容易導致權力濫用,滋生腐敗。為此,該局研究制定了與法周延、便于操作的配套稅收管理制度,確保了稅收執法權的規范運行。
(一)約束征納關系,實行分權制衡。為防止一線執法人員在征納關系中出現不廉潔問題,該局結合稅收征管改革,實行征、管、查“三權”分離的制度。按照專業化的要求,明晰各自職能,收的不管,管的不查,查的不收。對企業的涉稅事宜,一個單位、一個部門不能說了算,個人更不能說了算。在此基礎上,進行業務重組和流程再造,將征收權、管理權、稽查權分解到74個執法崗位,規定具體的執法標準,建立起權責分明的崗責體系,并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按照稅收業務流程接點,賦予下一接點對上一接點的監督權,發現異常情況,在認真分析的同時及時上報,由紀檢監察部門調查核實,進入責任追究程序,對稅收執法權的監控形成環環緊扣的鏈條。以信息化建設為支撐,充分運用網絡和征管軟件,進行網上比對和網上稽核,對稅收執法行為進行全程覆蓋和實時監控,有效地減少了的機率。
(二)控制自由裁量權,實行分離制約。稅務部門的自由裁量權相對集中于稽查崗位。比如,稅收征管法規定,對偷逃稅收的行為可以處以0.5倍至5倍的罰款。為控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該局制定了嚴格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分離制度,由不同的部門履行不同的職能,實行相互制約,同時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明確規定:在選案環節,除管理部門移送和舉報案件外,一律實行機器自動選案,不得隨意干擾守法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在檢查環節,實行主輔查制度,將保證檢查質量的責任落實到檢查組負責人身上,規定檢查過程中的廉政紀律,實行統一派車前往、統一接回用餐的制度,移送審理前由縣局法規部門進行審核,存有疑問的組織復查;在審理環節,一般案件由稽查內部審理部門審理定性,疑難復雜案件和偷逃稅額10萬元以上的案件,由縣局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在處罰環節,全縣執行統一的處罰標準和處罰原則,將0.5倍的處罰權力上收縣局審理委員會,稽查局無權決定,這樣就使自由裁量權無法隨意運用,大大約束了稽查人員的權力。
(三)推行“陽光稅收”,實行公開辦稅。建立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實行公平稅負,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該局在全系統全面推行公開辦稅制度,將稅收政策法規、崗位職責、辦事程序、違章處罰、廉政紀律等涉稅事宜,通過新聞媒體、國稅網站、宣傳櫥窗、電子觸摸屏和電子顯示屏,向社會公開。同時在所有窗口設立意見箱,公布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在全系統推行廉政反饋卡制度,讓企業向紀檢監察部門反饋稅務干部廉政辦稅情況,定期邀請納稅人進行廉政監督培訓,宣傳稅收政策法規、國稅系統的廉政規定、監督舉報的方法和途徑。建立了特約監察員制度和明查暗訪制度,全系統共聘請278名人大、政協和企業主擔任特約監察員。堅持每季度一次深入窗口單位檢查,到納稅人中征求意見、聽取反映。這樣就把稅務干部的執法行為和廉政行為始終置于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
二、執行制度,強化行政管理機制
以人、財、物為重點的行政管理權是容易出現腐敗問題的關鍵部位和環節。豐縣局通過嚴格執行人、財、物各項管理制度,切實規范管理,杜塞漏洞,有效地防止了腐敗問題的發生。
(一)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引入公平競爭機制。用人問題群眾最為敏感,如果用人不公、選人不當,就會挫傷廣大干部的積極性。該局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堅持選拔任用干部的標準和條件,積極推行競爭上崗等制度,杜絕跑官要官行為。在縣國稅系統,無論是領導職務,還是非領導職務,只要提拔,就必須通過競爭上崗,必須經過民主推薦、群眾測評、筆試、面試、組織考察、任前公示等多道程序,科學設置每一道程序的量化分值,進行逐輪淘汰,由一般干部代表統計得分,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確定人選,真正把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交于群眾。由于堅持“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按程序操作,使一批優秀年輕干部走上了領導崗位,干部職工對競爭結果普遍感到信服,形成了正確的用人導向,極大地激發了干部職工的進取意識。
一、主要做法
實施助審制度是**區為開展“鄉案縣審”工作創造性實施的一種基層自辦案件審理方式,主要做法是:
(一)出臺一個辦法。XX年,全市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會議對實施“鄉案縣審”工作進行了部署,**區承擔了全市“鄉案縣審”試點工作任務。受任以來,**區紀委從主要領導到分管領導,對于試點工作給予高度重視,多次召開會議進行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制定實施具體的工作辦法。自XX年4月開始,**區所有鄉鎮基層調查結束的紀檢監察案件要全部交由區紀委直接審理。但鄉鎮基層自辦案件全部移交區紀委審理即實行“鄉案縣審”后,區紀委案件審理工作量成倍增加,工作壓力明顯加大,審理人員更顯不足。與之相反的是,由于將審理業務直接交到了區紀委,鄉鎮基層紀委工作量大大減少,并且長期下去會導致鄉鎮基層紀檢干部在審理業務的掌握上出現薄弱環節,不利于他們綜合素質的提高。基于以上問題,區紀委多次召開常委會議,專門研究鄉鎮基層案件怎么審的問題,并最終確定實施助審辦法,研究制定了《“鄉案縣審”案件審理助審辦法(試行)》,從XX年4月份開始嘗試實施了基層自辦案件助審制度。
(二)建立一支隊伍。明確了怎么審的問題后,還要解決誰來審的問題。為建立助審工作的長效機制,確定相對固定的助審人員隊伍,確保工作規范化運行,我們通過對全區各鎮、街道紀(工)委委員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將各單位紀檢專職委員中具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同志,納入助審人員隊伍,建立基層自辦案件助審人員庫,并統一編號,登記造冊。審理鄉鎮基層紀委移交的案件時,由區紀委審理室主審,然后由區紀委分管領導從助審人員庫中選定1-2名同志為助審人員,主審人員和助審人員組成審理小組,在規定時間內對案件進行集中審理。
(三)明確三個要求。在組織助審人員進行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區紀委提出了三個要求。一是堅持交叉審理原則,即參與本次案件審理的助審人員不準審理本鎮、街道的自辦案件,只能由其他鎮街道的助審人員參與助審,這在確定助審人員的過程中,由區紀委分管領導或審理室予以把關。二是申訴復查和復雜疑難案件原則上不讓助審人員參與審理。主要是考慮案件的復雜性、保密性以及助審人員辦案經驗等實際情況,但是在具備嚴格保密措施的條件下,也安排助審人員參與一些必要的工作,以便進一步鍛煉他們的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水平。三是嚴格規范工作程序。對鄉鎮基層移交區紀委審理的案件,完全按照區紀委審理自辦案件的程序和規定組織審理,這對提高基層案件審理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取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