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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總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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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總則

第1篇: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總則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維護業主和開發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改善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居住區配套設施的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住區配套設施,是指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設施,包括配套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礎設施是指居住區內的道路、公交、燃氣、供水、排水、環衛、綠化、電力、通信、路燈、有線電視網絡等設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服務、行政管理、基本單元服務、商業服務等設施。

本條例所稱開發建設單位,包括房屋開發建設單位和綜合開發實施單位。本條例所稱綜合開發實施單位,是指綜合開發項目的建設主體。

本條例所稱綜合開發項目,是指政府組織或者指定對某一區域實施征地拆遷安置,并通過統一建設配套設施,使其成為成熟的居住區建設用地的工程項目。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并具體負責市區范圍內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發展改革、規劃、土地、房管、城管、教育、公安、文化、體育、衛生、貿易、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節能省地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協調。

居住區配套設施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統一規劃設計,同步配套建設,按規定交付使用。住宅建設項目分期開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明確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建設期限。

第二章配套設施建設

第六條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居住區劃分為居住區級、小區級和組團級居住區。

根據居住區的規模等級,相應配置以下配套公共建筑:

(一)教育設施:包括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貫制學校和完全中學。

(二)醫療衛生設施:包括綜合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含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用房)和社區衛生服務站。

(三)文化體育設施:包括綜合文體活動中心、文化活動室和文體活動場所。

(四)社會服務設施:包括老年人服務設施、托老所、殘疾人托養所等。

(五)行政管理設施:包括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用房。

(六)基本單元服務設施:包括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垃圾收集設施、自行車庫和機動車庫。

(七)商業服務設施:包括農貿市場(生鮮超市)、郵政、儲蓄網點等。

(八)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應當配套的其他公共建筑。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居住區配套公共建筑的具體配置標準。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配置標準。

第八條居住區配套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相關技術標準實施。

第九條居住區配套設施按照下列情況確定投資建設主體:

(一)行政管理、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環衛、社會服務等配套設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相關部門投資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上述配套設施。

(二)住宅開發建設范圍內的道路、燃氣、供水、排水、環衛、綠化、電力、通信、路燈、有線電視網絡、基本單元服務等設施,按相關規定進行投資建設。

(三)商業服務等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

屬于綜合開發項目的,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配套設施由綜合開發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建設。

第十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居住區建設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明確配套設施的性質、建筑規模、用地面積、用地位置、建筑標準等內容。

居住區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行政劃撥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居住區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條件提出書面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居住區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提出書面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提出書面意見之前,應當聽取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在報批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時,應當在設計圖中注明配套設施的名稱、建筑規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等。

第三章配套設施建設合同與管理

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合同。合同應當明確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開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數及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完成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開發建設工程規模較大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發建設單位可對配套設施進行分期建設,具體建設內容及期限應當在配套設施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在建設過程中,需要調整分期建設項目內容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居住區建設項目轉讓時,其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合同明確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一并轉讓,受讓人應當在受讓后十五日內持轉讓有效文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開發建設單位按照配套設施建設合同約定完成配套設施建設義務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開發建設單位履行配套設施建設合同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配套設施建設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時,有權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三)配套公共建筑和綜合管線總平面竣工圖;

(四)配套基礎設施已納入城市基礎設施網絡的相關資料;

(五)配套公共建筑測繪成果報告;

(六)與配套設施建設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經完全履行配套設施建設合同義務的開發建設單位,核發《配套設施建設合同履行確認證明》;對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配套設施建設合同義務的開發建設單位,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進行整改。

開發建設單位整改后,達到配套設施建設合同約定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核發《配套設施建設合同履行確認證明》。

第十八條房屋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配套設施建設合同履行確認證明》。

第四章配套設施移交與管理

第十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獲得《配套設施建設合同履行確認證明》后,在三個月內完成配套設施移交手續,接收單位應當及時接收配套設施。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配套設施移交后的保修責任。

第二十條道路、公交、燃氣、供水、排水、環衛、電力、通信、有線電視網絡等設施,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建成后按有關規定移交給相應的市政公用事業等單位維護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在行政劃撥土地上建設的配套農貿市場,所有權屬于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門,開發建設單位建成后按工程建安價結算后進行移交;在出讓土地上建設的配套農貿市場,所有權屬于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分割轉讓。農貿市場權屬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的所有權屬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建設單位建成后應當無償移交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不得出租、轉讓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門監督使用。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居住區全體業主。

第二十三條地面公共停車泊位、按標準建設的自行車庫屬于居住區全體業主所有,由開發建設單位建成后無償移交給全體業主。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可以委托社區居民委員會管理。

第二十四條住宅開發建設范圍內的公共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建成后無償移交給全體業主。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可以委托社區居民委員會維護管理。保養期內的管養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保養期滿后的管養費用由居住區全體業主承擔。

住宅開發建設范圍內的綠地按照規劃屬于城市公共綠地的,由開發建設單位建成后移交給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管養費用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承擔。

第二十五條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出租、出售應當移交給相關接收單位的配套設施。居住區配套設施應當按照其規劃設計用途進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當在配套設施的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其規劃設計用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未簽訂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合同擅自開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開發建設單位將應當移交的配套設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將居住區配套設施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用途,并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涉及蕭山、余杭兩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職權的,按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2篇: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總則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牲畜屠宰、防疫和肉品衛生管理,提高肉品衛生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廣東省牲畜屠宰及衛生檢驗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廣州地區經營豬、牛、羊、狗屠宰(以下稱牲畜屠宰)和肉品銷售及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均須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凡需屠宰的牲畜,必須到屠宰廠(場)屠宰,并應進行宰前檢疫和宰后檢驗。

禁止私宰牲畜。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范圍

第四條廣州市牲畜屠宰管理處,是本市牲畜屠宰和市場肉品衛生檢驗的管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防疫、獸醫衛生防疫和稅務部門應按各自職責范圍協助做好牲畜屠宰和市場肉品檢驗管理工作。

白云區、黃埔區、天河區、芳村區、海珠區(以下簡稱區)和各縣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牲畜屠宰管理機構,負責該地區牲畜屠宰和市場肉品檢驗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牲畜屠宰管理處的職責范圍:

(一)調查研究本市牲畜屠宰工作情況,總結交流經驗,草擬屠宰管理的有關規章;

(二)檢查監督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牲畜屠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處理有關牲畜屠宰行政糾紛的復議工作;

(三)對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協調平衡;

(四)審核全市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

第六條區、縣牲畜屠宰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范圍:

(一)規劃、審核本地區牲畜屠宰廠(場)的設置;

(二)監督、檢查有關職能部門及屠宰廠(場)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牲畜屠宰法律、法規、規章情況;

(三)整頓和取締不符合規定的牲畜屠宰廠(場);

(四)協助執法單位處理有關違法行為;

(五)獎勵舉報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

第三章牲畜屠宰管理

第七條牲畜屠宰管理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完稅、控制批發、分散經營”的原則。

第八條區、縣牲畜屠宰管理機構應充分利用國營食品部門現有牲畜屠宰廠(場),并可根據需要合理設置牲畜屠宰廠(場)。新設置的牲畜屠宰廠(場)應由食品部門、供銷社或鎮以上農工商公司承辦。

禁止私人開設或承包屠宰廠(場)。

第九條牲畜屠宰廠(場)的建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選點應符合當地的城建總體規劃,并應在與居民住宅區、食品企業(廠、場)、學校、幼兒園、醫院和禽畜飼養場等地區相距三百米以上的地方設置;

(二)牲畜屠宰廠(場)應分別設置候宰間、屠宰間、急宰間、發貨間,其地面應不滲水、不積水的硬底地面,并具有與屠宰量相適應的污物、污水無害化處理設施,防止交叉污染;還應遵守民族政策,牲豬與牛、羊、狗的屠宰應予隔離。

第十條屠宰廠(場)的開業經營,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有當地牲畜屠宰管理機構同意設點的證明;

(二)持有區、縣以上衛生防疫部門的衛生許可證和獸醫衛生合格證;

(三)具備肉品衛生檢驗設施,并配備或由當地獸醫防疫部門派駐一名以上經區、縣獸醫防疫部門統一考核,持合格證書的獸醫衛生檢疫(驗)員。

國營食品部門經營的屠宰廠(場)的獸醫衛生檢疫(驗)員考核按現行規定辦理。

(四)持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商營業執照;

(五)持有當地稅務部門的稅務登記證;

(六)直接參加屠宰的從業人員應持有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的健康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凡原已開設的屠宰廠(場),應按照本規定,由區、縣以上牲畜管理機構重新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必須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期滿仍達不到要求的,應停止營業。

第十二條屠宰牲畜的廠(場)應嚴格執行國家《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接受宰前檢疫,宰后檢驗。嚴禁屠宰病牲畜上市鮮銷,禁止屠宰死牲畜。

國營食品部門經營的屠宰廠(場)的檢疫(驗)應按《國務院關于加強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非國營食品部門經營的屠宰廠(場)由獸醫防疫部門派駐的獸醫檢疫(驗)員負責檢驗。經檢驗合格出場的肉品,應由屠宰單位出具有檢驗責任人簽名的當天有效證明,并應在牲畜胴體上蓋上印章(戳)。

所有屠宰廠(場)的肉檢工作應接受獸醫防疫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屠宰廠(場)可以經營已宰牲畜肉品的批發業務,個體肉販一律不準經營肉品批發業務。

第十四條牲畜屠宰應依法繳納產品稅(自營收購部分)、屠宰稅(代宰部分)。

產品稅和屠宰稅可委托屠宰廠(場)代征,稅務部門按在關規定,給予代征單位一定的手續費。如代宰牲畜的,可按規定收取代宰加工費。

第十五條對牲畜已實行防疫檢疫和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可委托屠宰廠(場)按規定代收防疫檢疫費和合作防治費。委托單位給予代收方一定的手續費。

第四章牲畜肉品衛生管理

第十六條凡上市的牲畜肉品,必須經防疫檢驗,并在牲畜胴體上蓋有檢驗印章(戳)。經營牲畜肉品的單位或個人須持有當天牲畜屠宰有效的肉檢證明和發票。如市外進入市區農貿市場經營的牲畜鮮肉品還須按《廣州市市區農貿市場家禽及其肉類檢疫管理規定》,由廣州市獸醫防疫部門復檢,并發給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禁止銷售病、死畜(按有關規定允許加工熟肉后銷售的除外)、變質、摻硼砂、灌水、染色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牲畜肉品。

第十八條使用肉品的招待所、茶樓、飯店、酒店、賓館、飲食、糕點及機團伙食等單位、不準購買未經檢驗合格的牲畜肉品及其制品。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牲畜屠宰管理機構檢舉、揭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檢舉、揭發違反本規定的有功人員,牲畜屠宰管理機構可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條凡私設屠宰廠(場)或私宰牲畜進行販賣的,除責令停業、沒收非法所得外,并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屢犯者應加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凡屠宰或銷售一類傳染病畜、死牲畜和其他有害人體健康的牲畜及其肉品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并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沒收、銷毀、封存肉品或賠償損失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凡銷售未經檢驗或復檢的牲畜肉品的,除沒收全部肉品和所得外,并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凡購買未經檢驗的牲畜肉品的單位,除沒收全部肉品外,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分別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使用未經檢驗的牲畜肉品制成食品,造成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由違反本規定需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罰沒的財物,全額上繳地方財政。

第二十六條受處罰者如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拆,逾期不申請復議、又拒不執行的,由執罰單位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3篇: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總則范文

商貿流通業及對外貿易發展規劃是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體系中重點專題規劃之一。通過規劃,明確商貿流通產業及對外貿易發展的指導思想、發展目標、發展任務和總體部署,引導商貿流通業及對外經濟貿易健康、持續、有序發展,開創“十一五”期間商貿流通產業及對外貿易發展新局面。

(一)規劃范圍與重點

規劃范圍是全縣轄區。重點是縣城、龍水鎮組團城市以及其他重點鎮的商業模式、布局結構及服務功能。

(二)規劃期限

**年——2010年,展望2020年。

(三)規劃依據

——《**縣貿易局商貿流通“十五”計劃》

——《**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

——《**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商貿流通產業發展和改革的意見》

——《**市商貿流通產業發展“十一五”規劃》

(四)規劃原則

按照科學發展觀的總體要求,著眼于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把握以下規劃原則:

1、系統分析,整體設計;

2、結合縣情,突出特色;

3、前瞻謀劃,持續發展;

4、各業共生,協調推進。

二、發展現狀及趨勢

(一)發展現狀

1、“十五”發展取得的成就

“十五”期間,是我縣流通規模進一步擴大,流通現代化水平快速提高,流通改革開放逐步深入,經濟效益持續向好的五年,為“十一五”商貿流通產業的結構優化和產業提升創造了條件。一是流通規模進一步擴大。**年末,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為19.96億元,年均增長12%;商品銷售總額為3.98億元,年均增長11%;其中:批發零售額為16.40億元;餐飲業實現3.09億元;商貿業從業人員達到16萬人,占全社會的16.3%。二是商貿流通現代化水平快速提高?!熬盼濉逼陂g,我縣現代流通業開始起步,“十五”以來,以連鎖業、超市、商業步行街、現代物流和信息化商業為代表的新興業態快速發展。到**年,連鎖經營店鋪達到37個,面積2.1萬平方米,實現連鎖經營達2.3億元,占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11.5%。大型超市4個,商業步行街**、龍水各一條,農貿超市一個。三是商品市場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到**年全縣商業設施面積達198.47萬平方米,比“九五”期末增加了190%,城鎮中心商圈的服務功能進一步健全,購物環境逐步優化,以商業大廈、商業步行街北環路、龍水金都廣場、五金旅游城、西部金屬交易城等一批獨具特色、各具風格的專業特色街成為城鎮商業的亮點,全縣億元以上批發市場成交額實現24.5億元,其中,8大市場成交額達到18.8億元,龍水五金旅游產品輻射10多個省區,200多個縣市;出口創匯達到500萬美元。四是商貿流通企業改革逐步深入。“十五”期間,全縣商貿流通企業改革基本完成,安置職工630人,化解債務4000多萬,確保了行業穩定和社會穩定。五是市場監測調控職能進一步加強。全縣設立了4個直報監測系統(生活必需品、重要生產資料、重點流通企業、特殊內貿行業),對600多種商品進行統計監測,并重點對成品油、食品等12種生產生活必需品實行周報和日報監測制度,保證了信息暢通,調控及時。

2、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對商貿流通和對外貿易工作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二是商貿流通和對外貿易缺乏活力,競爭力不強。市場的培育和管理有待完善,農村市場開拓不力,流通現代化水平較低,消費環境有待改善,龍水五金市場聚合輻射能力尚需提升。三是商貿流通業和對外貿易的發展與其他產業的發展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四是商貿企業管理水平低,管理方式落后,人員素質差;五是消費拉動經濟的增長還不夠明顯,主要是區位優勢不明顯,無大工業支撐,城鎮人口相對分散,購買力低,商貿流通和對外貿易企業規模小。

(二)發展條件及趨勢

有利條件:(1)“十五”期間商貿流通業及對外貿易發展奠定的良好的基礎:(2)國家“十一五”確定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3)科學發展觀的實施,變投資拉動為投資、消費共同拉動經濟增長方式;(4)成渝經濟區的確立;(5)城鎮化率的大幅提高;(6)旅游業的迅猛發展;(7)交通便利的優勢和潛力等都將有利“十一五”期間各項任務和目標順的利完成。

發展的趨勢:(1)參與國際國內大循環的意識加強;(2)三個層次的商業服務網絡逐步完善;(3)商貿流通規模日趨擴大;(4)傳統的商業經營方式向現代經營方式快速轉變;(5)商貿業與其他產業的依存度更高;(6)市場監測調控體系、商業信用體系、市場法制監管體系等日趨完善;(7)商貿業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越來越大、區域特色逐步呈現;(8)政府對商貿業的管理手段和重視程度大大提高。

“十一五”時期是我縣商貿流通業及對外貿易進一步“打基礎、建平臺、增后勁”的關鍵時期,是突破發展的“瓶頸”制約和體制障礙的重要關口時期??偟膩砜?,“十五”期間,我縣商貿流通業及對外貿易發展成績喜人,為“十一五”時期商貿流通產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商貿流通業及對外貿易已站在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體制創新和對外開放,是“十一五”發展根本動力。我們必須抓住機遇,應對挑戰,采用新思路、新舉措推進“十一五”我縣商貿流通產業既快又好,全面發展。

三、指導思想與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協調發展為目標,以開拓市場特別是農村市場、擴大消費為主線,以深化商貿流通體制改革為動力,推進傳統商業經營方式向現代流通方式轉變,傳統流通格局向大市場、大貿易、大流通轉變;堅持發展商貿流通與推進新型工業化、農業產業化和城鎮化相結合,建設有形市場與發展無形市場相結合,培育大型商貿流通企業與搞活中小商貿流通企業相結合;加快市場法制監管體系、市場監測調控體系、商業信用體系等三大商貿流通市場環境工程體系建設,促進市場繁榮與規范市場行為、加強市場監測調控相結合,提升流通現代化水平和增強區域聚合輻射能力。

(二)發展目標

到2010年,把我縣建成立足成渝,聯動西部,統一開放,眾商云集,以旅游、觀光農業、五金產業為特色的具有活力和競爭力的商貿中心之一。到2020年,**縣商貿業將更加完善、更加科學化、現代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十一五”主要經濟指標

到2010年,社會商品零售總額實現37億元,每年增幅13%,其中:批發零售額實現30億元,每年增幅12%;餐飲業實現7億元,每年增幅18%;商貿業從業人員達到18萬人,每年增幅3%;商業設施投資建設新增3億元,每年增幅15%;出口創匯達到1000萬美元,每年增幅4.6%。隨著社會消費的上檔升級,消費水平的大幅提高,到2020年,社會商品零售總額將實現140億元,比2010年翻兩翻。

四、發展的主要任務

從我縣商貿流通業現狀出發,考慮未來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商貿流通業發展的主要任務是:

建立高效暢通的商貿流通體系,實現一、二、三產業良性互動,協調發展;精心培育現代流通市場體系,努力擴大內需,帶動縣城、鄉鎮和農村市場繁榮;廣泛采用信息化建設,努力改善商貿流通業發展的客觀環境;改革商貿流通業大發展體制,建立誠信體系;采取多種形式,加速資源、人才開發,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大力促進商業結構升級、結構合理化,加速商貿流通業的資源整合,提高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布局主要依托寶(頂)郵(亭)路沿線,中(敖)萬(古)路沿線構筑兩條"黃金商業帶”。依據對我縣目標市場的分析和商貿業發展模式,建立以兩條商業帶為主脈,以縣城、龍水鎮、郵亭鎮和萬古鎮商貿業為核心,各中心鎮、建制鎮商業為基礎的**商貿流通體系,重點抓商圈、旅游商業、市場體系、再生資源回收、對外貿易等五個方面的建設。

(一)商業網絡

縣城、龍水鎮組團城市是全縣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也是全縣經濟發展進程的標志,組團城市的商圈建設,可以反映**縣商貿業的整體發展水平,在此應側重發展全縣的標志性商業,除滿足本地居民的需求外,還要輻射周邊地區居民的集中購物和較高檔次消費的需求。

——在縣城、龍水鎮著力培育步行街、建材(家裝材料)、餐飲業、機電通訊產品、風味小吃(小百貨)夜市等特色商業街;以連鎖、加盟等大型超市為核心的商貿購物中心;

——在全縣建設24個街鎮鄉連鎖超市,242個村社便民店,全面推行和實施國家商務部“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和“信福”工程。加快農村商貿網點的體系建設,促進農村消費上擋升級,推進新農村的建設。在社區按照300米半徑的標準建設便利店、折扣店。

——在龍水、郵亭分別建設五金產品和糧油食品為主的物流中心。

——是在龍水建立五金產品物流配送中心;二是在郵亭鎮建立**渝西糧食物流中心。最終形成以五金產品物流配送中心、糧食物流中心為主,以鹽業、卷煙配送站為輔構筑物流配送網絡。

同時,有步驟地引進縣外、市外、境外商貿企業,入駐**,發展倉儲式賣場,大型零售商場,促進新型業態發展和商業經營管理上臺階。大力發展現代營銷組織形式和營銷方式,發展連鎖店、超市、便民店、專賣店、專業店、加盟店、倉儲式銷售,大力推行物流配送,穩步推進電子商務。構筑未來“十一五”商貿流通體系。

(二)旅游服務業

旅游商業系統是為游客提供“吃、住、行、游、購、娛”全方位服務的生活服務子系統,大力發展旅游商業對我縣商貿業的發展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我縣有寶頂石刻、北山石刻、龍水湖、玉龍山森林公園等著名景觀,發展旅游景點商業本著“保護環境、適當集中”的原則,選擇適宜地點建設旅游商業中心區。完善旅游景點商業設施和功能,提升旅游景點商業的吸引力和輻射帶動能力。

1、積極打造寶頂鎮旅游商品城、城南旅游商品一條街。依托我縣五金系列產品、石雕系列產品為代表的**旅游商品規模不斷擴大,檔次不斷提高,工藝不斷更新,寶頂冬尖、笛女酒、工藝紙傘、工藝折扇、竹雕、根雕、竹席等傳統的工藝優勢和濃厚的地方特色,在寶頂石刻景區、城南著力培育門類齊全、品種繁多、重點突出、特色顯著的旅游商品購物中心;

2、大力發展特色餐飲業。在引進縣外知名的連鎖店、加盟店的同時,依托縣內烤全羊、荷花魚、郵亭鯽魚等特色菜品和系列美食,高、中、低檔應有盡有的優勢,采取多種形式鼓勵縣內企業提升品牌和檔次,形成獨具特色的與旅游大縣相匹配的美食文化。

3、進一步完善旅游服務業。著力改善旅游服務基礎設施,全力推進大郵路農家風情一條線、南北山及龍水湖農家樂的上檔升級,培育出一批星級農家樂;努力培育旅館業、美容美發業、洗腳業、文化娛樂業,規范從業人員的的行為,提高其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三)市場體系建設。

一是建立區域性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承擔全縣農產品集散功能,與各街鎮鄉的集貿市場共同構成農產品流通網絡,重點在大郵路、大銅路建蔬菜、水果批發市場,鐵山鎮建黑山羊批發市場;

二是依托本縣房地產業的發展,重點在縣城、龍水鎮建設培育大型的建材批發市場;

三是以五金產品快速增長為契機,發展培育龍水五金交易市場。重點在龍水鎮建立和培育中國西部五金產業原材料供應市場和五金產品集散基地。形成可持續發展的五金產業原材料供應市場和銷售基地;五金產品物流配送中心;五金制品研究中心;五金產業信息平臺。

四是建設培育龍水渝西機電產品交易城。

五是大力推進以“農加超”“農改超”為主的改造全縣的農貿市場并上檔升級。建立農產品集散地公共商務信息服務體系(“信息服務”工程)最終形成以農副產品市場、各類專業市場以及特色市場為主體的比較完善的新型市場體系。

(四)再生資源回收

再生資源回收系統以實現綠色商業、環保商業為目標,以保持全縣碧水青山的秀麗景觀為主旨,規劃將其分為兩級--再生資源回收站和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再生資源回收站是再生資源回收系統的基礎性設施,規劃建設成為單獨的商業設施,而賦予各社區商業中心、小城鎮商業中心再生資源回收功能。再生資源回收市場是再生物資的集散地,回收站回收的資源都歸集到回收市場進行處理,本著便于集散、不影響地區整體面貌和不破壞周邊環境質量的原則,在縣城和龍水鎮遠離人群、地價適宜、交通便利處選址建設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同時,搞好綠化美化。

(五)對外貿易

支持有優勢的企業到境外發展,多途徑促進企業做強做大。切實采取措施,到2010年,培育出5至10家擁有品牌和主業突出、核心競爭能力強、初步具有國際競爭能力的生產和流通企業。擁有150戶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權。出口創匯達到1000萬美元。到2020年達到出口創匯1億美元。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高效協調機制

加強流通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流通產業改革發展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流通產業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貿易局,負責跟蹤、督促、檢查各項工作任務和政策的落實情況。建立部門聯系協調制度,逐步理順全縣流通產業管理體制。加強流通產業統計工作,完善統計指標體系,及時、全面采集流通市場信息,為實施宏觀調控和加強企業經營管理提供有效服務。

(二)改善流通產業發展環境。

規范行政許可,簡化審批程序,實行“告知承諾制”,提高審辦效率。放寬企業登記冠名和設計、咨詢、中介、翻譯等組織經營場所登記條件。逐步實現流通企業與生產企業水、電、氣同價。繼續推進“菜籃子工程”,確保“綠色通道”暢通。公安、交通等部門可對生鮮食品及重點流通企業的貨運車輛提供可行、便利、有序的運輸環境。市場監管要避免重復檢查。查處對企業進行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

(三)加強政策法規及標準化體系建設。

強化商品市場、化學危險品、散裝水泥、生豬定點屠宰等重要商品和行業的執法監管力度,規范市場經濟秩序。認真貫徹實施流通行業設施建設規范和服務質量標準,加速傳統業態及流通方式的改造,提升市場的水平和檔次。引導流通企業推行技術標準、工作規范、管理規程、工作模式、質量控制體系。

(四)完善流通產業工作支撐體系。

加快職能轉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逐步從部門管理轉向行業管理,從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從微觀管理轉向宏觀管理。堅持依法行政,建立專家咨詢制度,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創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和高效優質的政務環境。建立健全流通產業行業協會,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管理,發揮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經紀人在行業發展、行業自律、技術培訓、業務交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市民評議流通產業工作制度,完善社會監督機制。

(五)加快高素質現代流通人才隊伍建設。

制定流通產業人才培養規劃,加強流通企業家和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注重流通產業人才的引進。開展流通產業職業技術教育、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競賽,不斷提高流通產業職工的整體素質。加強流通產業職業道德和誠信工程建設,組織開展“重誠信”活動,形成誠實經商、放心消費的良好社會環境。

(六)大力招商引資,擴大商貿流通領域

改善交通和環境條件,構筑平臺,對大型超市、物流中心等重要商業項目的建設、國內外知名商業開發商和零售商業集團來足投資實行優惠政策。嚴格執行縣及縣以上各級政府支持商貿流通業所規定的財政支持政策、稅收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土地房管支持政策和規費支持政策。

(七)建立商業設施建設準入制度

嚴格執行商業設施建設、運營的市場準入制度。新建、改建居住區要實行小區配套商業設施"與住宅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把商業配套設施建設納入整體規劃,經主管部門論證后,辦理相關手續。對新建和改擴建的各類市場、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設施,由主管部門實行前期論證,之后辦理其他手續。大型社區商業中心、3000平方米以上商業設施,必須由具備必要資質的開發商在規劃指定區域內建設;通過招投標等形式,引進具有高品質運作能力的企業進行經營。

第4篇: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總則范文

第一條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農產品為食用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農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第三條本市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初級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的技術服務和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產品流通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及不合格農產品的處理;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屠宰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產品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產品在餐飲消費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

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產品生產基地環境安全的監管;

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站),保障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

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做好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模化、標準化建設,轉變農產品生產方式,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各類專業合作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政府部門進行

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九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指導,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

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第十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區域自然環境及土壤肥力條件,會同環保部門定期對本地區生產區域農業環境狀況進行監測評

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和品種,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在禁止生產的區域設置標示牌,標明名稱、地點、范圍、面積和禁止生產的農產品品種等內容;在環境監測超標區

域內禁止進行農產品的生產。

第十一條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農產品生產基地周邊工業企業排污行為的監管。禁止企業向農產品生產基地排放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有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

的污水等有害有毒物質,或者傾倒、填埋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條農產品生產基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鼓勵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農膜等生產資料。要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檔案,詳細記載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檢疫等情況,確保產品的可追溯性。

農產品生產基地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制度,對生產的農產品進行自檢或者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農產品不得上市銷售;生產基地對其生產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等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和配劑。

(二)使用鹽酸克侖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鹽酸多巴胺、西馬特羅、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班布特羅、鹽酸齊帕特羅、鹽酸氯丙那林、馬布特羅、西布特羅、溴布特羅、酒

石酸阿福特羅、富馬酸福莫特羅等“瘦肉精”產品及“三聚氰胺”等國家禁止使用的有害化合物作為獸藥和飼料添加劑。

(三)使用氯霉素等違禁的抗生素類藥物及有害激素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生產技術規程組織生產,適期收獲、屠宰和采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蔬菜、水果等農產品的收獲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安全間隔期的規定;畜禽、水產等農產品的屠宰或者捕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休藥期的規定。

第十五條鼓勵農產品生產者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

第十六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對本地區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質量安全監管,落實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

第三章加工管理

第十七條農產品加工企業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跟蹤制度。對其采購的農產品及其原料應當按照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的檢驗記錄。

第十八條農產品加工經銷企業和銷售者在清洗、整理、加工、保鮮、包裝、儲存時必須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氫鈉;

(二)腌制農產品過程中使用敵敵畏;

(三)違規使用色素;

(四)違規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

(五)使用硫磺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經初級加工、包裝的農產品,必須采用符合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并在產品包裝物上附具標識。標識應當以中文標明產品標準代號、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基地、加工單位的名稱和

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

第二十條畜禽及其產品經過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合格后方可銷售。畜禽養殖場、屠宰場及其他禽畜生產場所發現經檢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染疫的畜禽及其產品、染疫畜禽的排

泄物等,應當及時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在其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實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經營農產品應當經過檢驗、檢測、檢疫,符合國家和省市質量安全標準,未經檢驗、檢測、檢疫或經檢驗、檢測、檢疫不合格的農產品不得經營。持有認證機構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有效證書的,憑認證證書免檢進入市場銷售。

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產品,憑產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質量合格證明直接進入市場銷售。

其他農產品必須由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等進行檢驗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對以上進入市場銷售的各類農產品,由市、縣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抽檢。

第二十二條畜禽產品必須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后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二十三條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配送中心及加工企業在農產品經營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度,與各經營者層層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書;

(二)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和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

(三)建立健全進銷貨臺賬制度,如實記錄索證索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進銷貨日期、產品質量安全證明的登記號等內容,并保存兩年以上;

(四)建立健全進貨查驗制度,對沒有質量合格證明的農產品按批次進行檢測或委托檢測,定期向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檢測報告,并公布檢測結果;

(五)發現不合格農產品,應制止銷售和轉移,并報告工商、農牧主管部門;農牧部門委托有資質的農產品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工商部門依據檢驗報告,依法進行下架、銷毀等處理,并在媒體上公布。

(六)運輸、儲存需冷藏保鮮的農產品配有冷藏設施;

(七)對場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證經營場所清潔衛生;

第二十四條新建各類規模化農產品市場必須建立農產品檢測機構,并配備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基礎設施,檢測機構由農牧部門進行審核后商商務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農牧部門檢測機構應當對進入市場的農產品進行抽檢,亦可委托有資質的農產品檢測機構對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定期抽檢,并將抽檢和處理結果定期公布。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3日內,向本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檢。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農業、質檢、商務、工商、食藥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吊銷許可證照。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偽造、盜用、冒用有關認證證書、標志和檢測合格證明的;

(四)含有致病性寄生蟲、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五)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監督抽查,并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農產品生產、初加工、包裝、貯運、經營等活動進行現場檢查;

(二)依法對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行為進行調查,對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進行查封和扣押;

(三)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和日常監測;

(四)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檔案等資料;

(五)會同工商部門監督當事人對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處理、銷毀的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六)會同有關部門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進行調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檢測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規定數量;上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委托檢驗檢測按照相關標準向委托人收取檢測費用。

第三十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緊急控制措施,并及時向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充分發揮農產品檢測機構的職能,以國家認可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其檢測結果相關部門應當予以認可,確有爭議的,委托本級或上級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復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向農產品生產基地排放有毒有害廢棄物的,由環保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建立質量記錄檔案或者偽造質量記錄檔案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建立質量檢驗機構開展自檢工作,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第十四條規定,采收、銷售未達農藥安全間隔期的農產品,或者屠宰、捕撈、銷售處于休藥期內的禽畜、水產品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措施處理受污染的農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第十三條、十八條、二十七條規定,由工商、農牧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對病死、染疫禽畜及其產品、排泄物等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配置質量安全檢測設施、專兼職檢測人員,或者未建立相應的檢測工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的;發現不合格農產品,未制止出售和轉移,或者未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假冒、偽造、轉讓、買賣、超范圍使用認證證書、標志、標識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侵害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5篇: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總則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明確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及建設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建整潔、安全、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城管執法、公安、工商、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區管理、社區服務與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推選業主代表,享有被推選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使用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含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應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

模、社區建設、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規定劃分:

(一)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范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新建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劃分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住宅建筑規模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街區道路等自然邊界圍合的區域,可以將幾個住宅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并能夠封閉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五)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并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可以繼續作為一個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和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一般應當制定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等。

第十條對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引導業主按照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并且入住率超過30%的;

(三)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的。

第十一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較多的,可以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就業主大會會議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代表的業主意見;對需業主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具體意見應當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二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業主的投票權按如下方式確定:

(一)住宅物業按照一套房屋計一投票權;

(二)住宅物業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計一投票權;建筑面積**平方米以下,有房地產權證的,每證計一投票權。

業主的投票權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行使,但物業使用人不享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被選舉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之后業主的投票權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通過。決定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事項,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通過。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并將業主大會會議討論的事項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上述規定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業主公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的名稱、地點、面積及戶數;

(二)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序及決定物業區域內重大事項的方式;

(三)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狀況;

(四)業主使用其物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的權益;

(五)業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權利;

(六)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權;

(七)物業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的繳納、使用、監管;

(八)業主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九)違反業主公約的責任;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就以下事項作出約定:

(一)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二)業主大會的表決程序;

(三)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

(四)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并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違反法律、法規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銷,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遵守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業主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等材料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前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重新備案和告知。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少于3年的從其規定,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推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逾期未換屆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換屆。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因犯罪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增減或調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貼和執行秘書的酬金,由全體業主承擔,其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確定。

前款規定的費用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調業主與業主、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糾紛。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及移交

第二十八條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物業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物業銷售前,應當依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并將業主臨時公約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臨時公約應當對物業的使用和維護管理、業利義務、違反業主臨時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作出規定,但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時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在業主臨時公約上以簽字同意的方式承諾遵守。

在首次業主大會通過的業主公約生效后,業主臨時公約即行失效。

第三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服務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清單,并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質量和設計問題以及其他遺留問題。查驗結束后,雙方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承接驗收手續。物業管理企業應將移交結果向全體業主公示。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料交還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處分。

第三十三條在規劃、設計房地產項目時,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共用配套設施和物業管理服務設施。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按照不低于物業總建筑面積的3‰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且最少不低于建筑面積80平方米。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建設項目時,應當在規劃設計方案中,確定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積。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位置應當便于物業管理活動。

物業管理用房是指物業辦公用房、保安值班用房、水電工操作用房、保潔用房、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工程總造價3%的比例提取物業工程質量保修金,專戶存儲,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內的維修,并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物業工程質量保修金的管理與使用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方可從事物業經營業務。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管理;

(二)依照物業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用,并取得合理的利潤;

(三)制止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選聘專業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以為業主服務為宗旨,注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安全防范、衛生保潔、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等服務;

(三)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和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五)組織、協助有關單位提供社區服務,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物業管理事務,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條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應當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將合同樣本在制定后30日內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對發生在產權物業部位內的人身生命、財產有特殊保護、保管要求的,另行簽訂特殊保護、保管合同。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及基本情況;

(二)物業管理事項;

(三)物業服務質量標準;

(四)物業服務費用;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

(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七)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維修和管理;

(八)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九)違約責任;

(十)物業服務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一)其他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不少于15天,充分聽取業主意見后,再提交業主大會通過。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如需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按照業主大會規定的程序確認變更合同。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續約事宜。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再續約的,業主大會應當及時選聘其他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和財物:

(一)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二)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有關代管的物業管理的款項及其他應當移交的票據和賬冊。

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前款所列資料和財物移交重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第四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者建設單位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交付業主前,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業主后,由業主承擔,物業服務費自物業交付之日起交納。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合同約定以外有償服務的,應當征得業主同意。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物業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服務等級和相應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在物業合同中約定。

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收取有關費用,業主使用的,向業主收?。晃飿I管理企業使用的,向物業管理企業收取。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的委托有償代收前款費用,但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公用企業不得向物業管理企業扣收業主應承擔的有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管理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再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設施歸屬全體業主所有:

(一)物業管理用房;

(二)垃圾集散間、公廁;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綠地、道路、圍墻、運動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四)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位、車庫;

(五)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公共配套設施。

以上用房、設施設備和場地不得抵押與買賣,不得改變使用用途。

第四十六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對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或者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業主裝飾裝修房屋進行指導和監督。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八條物業出租的,業主應當在簽訂物業租賃合同后,將物業承租人、出租期限、承租人物業使用性質、物業服務費用交納約定等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十九條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二)侵占、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外貌,影響他人生活、工作或市容環境的;

(五)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六)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雜物;

(七)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

(八)違反規定停放自行車和機動車輛;

(九)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予以制止。

第五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書面同意后,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或登記手續。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后,應當將業主所得收益30%用于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70%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但業主大會另作決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車輛在共用部位的停放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對車輛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五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統一管理、按幢設賬、核算到戶的原則,具體使用和續籌方案由業主大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向業主公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五十四條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保修期滿后物業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

(二)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在業主繳納的物業服務收費中支出;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根據受益對象,由本幢、本單元物業業主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承擔;

(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管理、維修時,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

(二)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四)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

(五)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

(六)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七)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八)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第五十六條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超越業主大會授權范圍權限、侵害業主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制止,并按照業主公約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物業區域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期限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

物業使用人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應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六十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一)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

(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

第六十一條物業服務合同格式條款應當備案而不備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大廈、工業園區、農貿市場、公共景點等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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