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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變更登記管理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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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變更登記管理條例

第1篇:企業變更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管理適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其他規定。

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可以同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

以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定;外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投資限制的規定。20*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的公司維持不變,但其變更注冊資本和對外投資時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三、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公司的,應當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五、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文件外,還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資者的,也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資的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不再提交合資、合作合同和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依法將外商投資的公司類型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據其設立形式在“有限責任公司”后相應加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國法人獨資)”、“(外國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外國自然人獨資)”、“(臺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臺港澳與境內合資)”、“(臺港澳與境內合作)”、“(臺港澳合資)”、“(臺港澳法人獨資)”、“(臺港澳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臺港澳自然人獨資)”等字樣,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應加注“(中外合資,未上市)”、“(中外合資,上市)”、“(外商合資,未上市)”、“(外商合資,上市)”、“(臺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未上市)”、“(臺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上市)”、“(臺港澳與境內合資,未上市)”、“(臺港澳與境內合資,上市)”、“(臺港澳合資,未上市)”、“(臺港澳合資,上市)”等字樣。

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利用外資產業政策及其相關規定,在公司類型后加注有關分類標識(如“(外資比例低于25%)”、“(A股并購)”、“(A股并購25%或以上)”等)。

對于20*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其變更登記時依上述規定做相應調整。

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以后,可以依法開展境內投資。公司登記機關不再出具相應的境內投資資格證明。

外商投資的公司營業執照尚未按本意見第六條載明公司詳細類型,且又申請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出具“非自然人獨資”的證明。

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作為公司注冊資本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

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繳付全部出資的,從其規定。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就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作出規定以前,股東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實繳出資時還必須經境內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中外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的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其價格可以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借貸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應當視為自己所有的資金,經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以后可以作為該股東的出資。

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決定公司和公司登記事項在變更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因下列情形辦理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原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以及變更后的批準證書:

(一)注冊資本;

(二)公司類型;

(三)經營范圍;

(四)營業期限;

(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六)外商投資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跨審批機關管轄的地址變更;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涉及營業執照和批準證書載明事項的除外)。

除前款規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遷移(跨原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跨審批機關管轄的,應當向遷入地審批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征求遷出地審批機關意見;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意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征求遷入地登記機關意見;遷入地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根據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營業執照,出具遷移證明,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遷移的公司憑遷移證明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向遷出地審批機關繳銷批準證書,到遷入地審批機關領取批準證書,向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十五、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申請人在下列情況下申請注冊資本變更時,對于作為實物出資的進口貨物按規定可以免稅的,申請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并先憑《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申請辦理進口設備的憑保放行手續,在取得變更后的公司營業執照后,再辦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的公司并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因注冊資本的其他變動申請實物進口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十七、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后的公司營業執照: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變更外匯登記或者開立、變更資本金賬戶;

(二)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的公司并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或開立資本金賬戶;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而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減資核準件;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因資本變動而辦理其他變更外匯登記。

十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下列事項及其變更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含投資總額的變更);

(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和注銷;

(四)公司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延期出資、實繳注冊資本,不再辦理備案手續,而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的公司辦理備案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備案報告、證明備案事項發生的相關文件。備案文件齊備的,公司登記機關予以備案,并應申請人的要求,出具備案證明。

十九、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變更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的,應當簽署新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被委托人名稱、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公司登記檔案中記載。

外國投資者沒有辦理上述備案的,公司登記機關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的被授權人,視為向外國投資者送達。

二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后,應申請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占所在企業股權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

二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涉及外資審批事項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撤銷變更登記的決定,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二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債權人可以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向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海關監管貨物應當先辦結海關手續,并補交相應稅款。

二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提交相應文件。其中,清算報告還應當附稅務機關的注銷證明、海關出具的辦結海關手續證明或者未辦理海關登記手續的證明;外商投資的公司提前終止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產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除外)。

二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或撤銷分公司,無須原公司登記機關核轉,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以及服務貿易領域的專項規定,設立和撤銷分公司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二十五、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的登記。原已登記的辦事機構,不再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期限屆滿以后,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或根據需要申請設立分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從事公司經營范圍內的聯絡、咨詢等業務。

以辦事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

二十六、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適用原則實施處罰。20*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公司,其出資時間以設立登記時為準。

對于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理;對于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逾期不繳付的,公司登記機關除了按本條第一款處理,還可以按照《外資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十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2篇:企業變更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組建企業集團,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從事活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業集團的登記主管機關。

第三條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第六條企業集團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集團名稱;

(二)母公司的名稱、住所;

(三)企業集團的宗旨;

(四)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生產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五)企業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六)企業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七)參加、退出企業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八)企業集團的終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十一)制定日期。

企業集團章程應當由全體成員簽署或者認可。

第七條企業集團的登記應當由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提出申請,原則上應當與母公司的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并進行。

第八條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其他企業集團由其母公司的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第九條企業集團的登記事項包括:企業集團名稱;母公司名稱、住所;成員企業。

第十條申請企業集團登記,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集團章程;

(三)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四)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一條組建企業集團,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需由有關政府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當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經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成為國家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有獨資公司。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成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額可以超過母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條企業集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發給《企業集團登記證》,該企業集團即告成立。《企業集團登記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管理,參照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有簡稱。

母公司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經核準的企業集團名稱可以在宣傳和廣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企業集團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變股權關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時,應當辦理相關登記,并可保留原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七條企業集團修改章程,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第十八條申請企業集團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九條企業集團因下列情形而終止,企業集團應當在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企業集團章程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二)已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銷(屬第十六條第一款情況除外)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申請企業集團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一條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擅自使用企業集團名稱或者不按規定使用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予以處罰。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辦理企業集團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企業集團登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三條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而不辦理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四條應當辦理注銷登記而不辦理的,由登記主管機關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五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售《企業集團登記證》的,由登記主管機關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六條未依法登記為企業集團而冒用企業集團名義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印發之前已經登記的企業集團,應當在本規定印發之日起三年內依照《公司法》和本規定進行規范,并辦理重新登記。

第二十八條以外商投資企業為母公司組建企業集團,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國有企業為主體設立企業集團,集團核心企業注冊資本金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業法人。對其依照《公司法》進行規范的期限,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執行。

第3篇:企業變更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一、撤銷公司登記的法理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專門就企業登記的行政許可設定作出規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由此可見,公司的設立、變更、注銷等登記事項,屬于行政許可的法定事項。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就撤銷公司變更登記作出專門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章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也就撤銷公司登記作出了相應的補充規定。

綜上所述,既然公司登記屬于法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在《行政許可法》、《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均有專門和明確的條款規定下,撤銷公司登記的法理依據是十分充分的。

二、撤銷公司登記的基本性質、法定形式和行政效力

公司登記是授予性行政許可,是公司登記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的授權,代表國家確認公司主體資格的行政行為;撤銷公司登記則是剝奪性行政決定,是對公司登記行政許可決定的否定。作出公司登記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或它的上級公司登記機關,均可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公司登記行政許可。撤銷公司登記是對公司登記機關自身作出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否定,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范疇,不是對公司登記相對人實施的一種行政處罰,不屬于《行政處罰法》調整的范疇;吊銷公司營業執照是對公司實施的終止其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屬于《行政處罰法》調整的范疇。盡管撤銷和吊銷兩者所導致的結果都是終止其主體資格,但其主體資格存續的時效性卻是有區別的,撤銷公司登記,該公司的主體資格自準予登記時起即被否定,沒有存續期,吊銷公司營業執照,該公司的主體資格自吊銷決定生效時才被否定,有一定的存續期。因此,兩者不可混同。

撤銷公司登記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基本類型:一是公司設立登記的撤銷;二是公司變更登記的撤銷;三是公司注銷登記的撤銷。

準予公司登記的法定形式是通過向公司登記相對人頒發(相對于設立登記)或者換發(相對于變更登記)或者收回(相對于注銷登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來實現的。那么,撤銷公司登記的法定形式則應該是,作出公司登記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或它的上級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撤銷公司登記行政許可的決定,并制作和由公司登記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簽發的,對應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撤銷公司登記決定的正式文書,同時收繳和銷毀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實行了企業登記注冊“一審一核”和“注冊官”制度的公司登記機關,盡管作出準予公司登記決定時不再必須公司登記機關負責人的審核簽發,但作出撤銷公司登記決定時,仍應當由公司登記機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審核簽發為妥。

公司設立登記的撤銷,其市場主體準入資格從公司登記機關準予其設立登記之日起一并撤銷,不予認可。公司變更登記的撤銷比較復雜,《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也專門作出了規定,大致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最后一次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撤銷,被撤銷后自動恢復到本次變更登記前的公司登記狀態。二是處于中間環節的某次變更登記的撤銷,情況復雜,從根本上來說,該公司的登記狀態應當恢復到中間環節的某次變更前的公司登記狀態;但是,為了減少社會矛盾,避免惡意訴訟,節約訴訟成本,構建和諧社會,應當允許該公司股東會根據公司自治的原則,由該公司股東自行協商確定后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確認其登記狀態;公司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請撤銷公司變更登記行政訴訟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的申請和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司法判(裁)決來確定其公司登記狀態。公司注銷登記的撤銷,其市場主體退出行為無效,自動恢復到公司注銷登記前的存續狀態。

三、撤銷公司登記的法律責任

撤銷公司登記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由于公司登記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過失,導致登記不當的,應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公司登記的相應行政許可事項,公司登記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二是公司登記相對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司登記的,應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撤銷該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相對人基于公司登記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所產生的糾紛和后果由公司登記相對人自行負責。

四、撤銷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和非法人營業單位企業登記的有關問題

第4篇:企業變更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現《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

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

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

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化妝品廣告)。

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酒類廣告)。

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1)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活動;(2)文藝演出、文藝表演活動;(3)影視片制作活動;(4)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5)評比、評選、推薦活動;(6)紀念慶典活動;(7)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的其他活動。

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食品廣告暫行規定》第一條: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印刷品廣告。

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醫療廣告。

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國家限制性廣告),《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第五條: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三)、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

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經紀資格的認定;(2)經紀人的登記注冊;(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4)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5)國家賦予的其它職責。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市場登記注冊。第四條: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各類市場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市場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頒發《市場登記證》。

通過對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圍內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許可的權利,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認真的學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執行好《行政許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辭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匯編》--經濟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第5篇:企業變更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工商注冊 個體工商戶 稅務管理

現行的工商登記形式與稅收法規之間存在著很多不協調和不同步的差異。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登記行為的程序化、規范化,使得登記工作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受法定權限和程序的約束。在當今市場經濟的環境下,企業的發展,不斷地向著逐步壯大不斷積累的方向發展,稅收法規的不斷調整改革,以及存在的差異,使得企業無所適從。

一 個體工商戶無法變更為有限公司

目前工商注冊登記中,公司登記依據的是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非公司制企業登記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是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對于一個生產型個體工商戶而言,在納稅性質上,屬于非一般納稅人。但是隨著規模逐步擴大,業務不斷拓展,原登記形式已經不能滿足于立足市場,客戶要求其以有限公司的形式來參與市場競爭。此外,其自身也想為了企業的長足發展,更加適應社會的競爭需求,將原來以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的形式變更為以企業注冊的形式。該企業到工商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想將個體工商戶變更為有限公司的形式,原以為是順理成章的事,但是就目前的形勢而言,這樣在注冊登記形式上的變更難以實施。工商登記機關不予以變更登記的理由是:公司登記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是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二者登記是兩個互不干涉的流程,無法通過變更手續達到設立為有限公司的目的。

很明顯,在個體工商戶提出變更注冊登記形式時,其最基本的利益和權力無形中被忽略了,沒有得到保障。對于企業而言,其積極性和發展形勢會受到很大的影響。

二 企業兩難境地分析

一方面,為了鼓勵企業又快又好的發展,各方都在幫助企業解決企業發展中面臨的一系列困難和問題,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條件,但登記流程的局限性限制了企業的發展。對于該個體工商戶,一直由都是該負責人經營,現在想擴大經營,變更成公司的形式,投資人沒有變化,整個廠區的設施、人員的配置、經營范圍也沒有變化,其財務的帳冊也會一直持續記載,相關的客戶單位,也同樣不會有疑義的與現在的有限公司持續合作經營下去。對于企業來說,新設立和變更登記只要現在的公司投資人和原來的個體工商戶是一個人,新設立多花點注冊登記費用就算了。按目前企業的投入規模,變更登記費用正常只要110元,而新設立一個200萬人民幣公司按注冊資本的0.8‰收取,就得花費1600元。

另一方面,還存在一個重要的、不可協調的問題,稅務部門認為,有限公司是新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也仍然存在著(由于資產轉移的問題未落實,未予以注銷),雖然投資人是原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但是,個體工商戶的資產過渡到公司,按照稅法的規定,屬于兩個不同主體之間的資產轉讓。這樣,對于個體工商戶的資產轉讓到公司,按照稅法的規定,相應的就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存貨的轉讓,個體工商戶開具的是3%小規模企業的發票,新設立的有限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其開具的發票無法抵扣,這樣就造成企業多負擔3%增值稅;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的轉讓,由于2009年1月1日前購置固定資產轉產按照《財稅(2009)9號》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需繳納2%的增值稅,這樣就造成企業多負擔2%增值稅;轉讓無形資產,按5%繳納營業稅;轉讓房地產除了按5%繳納營業稅,還得負擔4%的房地產契稅,單純的一個企業變更行為,由于工商登記的程序無法操作,一下子增加了企業多重的負擔。

三 如何解決不協調、不同步引起的差異

1. 認真核定工商注冊登記形式,確保納稅人的服務保障體系

在工商注冊登記形式上,無論是對于以個體工商戶名義注冊的客體,還是以有限公司登記注冊的客體,首先都得確保他們的納稅保障體系。但是要做到這一點,必須要認真核定他們的注冊形式。對于有過或正在辦理企業變更的客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該給予明確的界定,不能混淆,并及時向稅務機關上報。

核定工商注冊登記形式的同時,對于稅務管理機關來說,就要做好納稅人的服務保障體系,就要做到征稅對象明確,保證不同納稅客體的征稅規范和條例得實施。這樣,一方面可以使得不同的客體繳納稅款時,對象明確,心中有數。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那些企業變更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規范經營意識。此外,對于稅收的征收也是非常有利的,不但可以減少工作量,同時還能確保稅收的質量。

2. 進一步的完善工商注冊和稅務法規,做好二者的有機協調

稅務部門一再強調,只要企業能提交出變更資料,就可以按變更手續為企業辦理,上述的涉稅問題就不存在,其涉及的的相關資產就不存在轉讓問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問題,我們是不是應該多為企業著想,減少企業的負擔,尋求解決的方案?稅不重征的初衷在執行過程中,由于企業登記制度的限制,登記流程的程序化局限性,企業的變更,實質的變更行為,從形式上卻變成了新設立,變成了完全獨立的兩個主體。

加強行政部門的協調溝通,工商和稅務屬于兩個不同的主管部門,在法規的制訂和執行過程中有可能存在著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兩個政府主管部門之間加強溝通協調,不僅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也為納稅人提供合理的服務,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稅收法規不會因為工商登記制度的局限性而給予格外開恩,我認為,我們不僅要加強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相互協調,而且也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一致性。

3. 做到化工商注冊登記與稅務登記信息共享

對于工商注冊部門,其基本職責是對于要求注冊登記的個體或企業,做出認真的審核,并為他們提供優質的注冊服務;對于稅務管理機關,則是要認真細致的對納稅人進行稅款繳納督促和征稅。其實,在很大程度上,工商注冊形式對稅收有很大的影響,因為登記注冊形式涉及到稅率問題。因此,做好工商注冊登記工作,可以促進稅收的征收。

但是目前的形式是,一方面,由于二者執法性質和內容不同,在登記范圍、管理要求上都有所不同,雙方在業戶登記流程上并無有效的銜接機制。有效銜接機制的缺乏,從而導致工商登記注冊和稅務工作上有許多模糊的地方;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受制度約束的信息反饋或傳遞機制,實際工作中存在各辦各證的現象,這直接造成雙方在登記戶數、登記類型和內容上的不同;此外,工商稅務工作特點和執法重心不同,造成了工商部門與稅務部門難以在對工商業戶管理方面形成合力。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傳遞有關注冊登記、變更登記等情況,以利于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在業戶新辦工商登記或變更登記內容后,工商部門及時向稅務部門通報,以便稅務部門及時掌握業戶登記動態,同時稅務部門要將有關情況向工商部門反饋,加強監控,使得工商注冊工作部門和稅務管理機關在信息共享方面。

參考文獻:

[1]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對照表. 國家統計局辦公室,2008;9

[2] 陳百軍.關于個體工商戶管理的思考.農場經濟管理.2000;5

[3] 趙巖梅. 企業登記注冊服務質量評價系統的建設. 管理觀察.,2009;2

第6篇:企業變更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或內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需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第五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登記管理指導工作。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以及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登記管理指導工作。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由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商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行政區劃是指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的縣(市、區)行政區劃的名稱。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在設區的市轄區的,其行政區劃應當由設區的市行政區劃名稱與市轄區名稱連用。行業是指“小額貸款”。組織形式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申請審核前按規定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第七條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依法從事《*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對外投資,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企業法人(不含外商投資企業)、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

股東應當符合《*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不低于2000萬元)。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0萬元(欠發達縣域不低于3000萬元)。注冊資本上限為2億元(欠發達縣域為1億元)。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1年后,經省金融辦審核,可增資擴股。

第十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其余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5‰。

第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人數、任期等應當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十二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核手續。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憑省金融辦同意設立的審核文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住所使用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省金融辦同意設立的審核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章程含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登記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做相應修改。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涉及具體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相關規定同時提交相應變更登記材料。

注冊資本增加的應當提交省金融辦的審核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自作出修改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

(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決議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產裁定或者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撤銷公司登記的決定;

(五)經確認的清算報告;

(六)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報樣;

(七)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在縣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日常監管工作。工商部門要依據工商職能,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查,督促企業合規經營。

第二十條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應將小額貸款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巡查,重點檢查小額貸款公司登記事項情況、合規經營情況,巡查檢查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并存檔。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在辦理年度檢驗時,除一般性的年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由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公司經營活動及執行合規經營情況的書面說明。

第二十二條登記機關及日常監管部門可以依照《*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采取相應的信用監管措施,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工商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三條被省金融辦取消試點資格,或被政府責令關閉的小額貸款公司,由登記機關責令企業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拒不辦理的,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工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違反《*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的,有權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企業登記注冊事項管理規定的,由登記機關委托公司所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小額貸款公司違反其它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從事違法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日常監管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違反合規經營相關規定的,工商部門可以依據工商職能和《*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中賦予的相關職權,督促其規范經營。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的相關情況應予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并作為實施信用監管措施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工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抄告當地銀監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工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涉嫌發放高利貸等行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抄告當地人行分支機構處理。

第7篇:企業變更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2、公司簽署的《變更登記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蓋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應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或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變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還應提交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動的,應按《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備案提交材料規范》同時提交相關備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復提交。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適用本規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無需提交第4、5兩項材料。

    3、《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4、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第8篇:企業變更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一、驗資中存在的問題

(一)未能獲取銀行存款余額對賬單,或以銀行存款余額證明代替

,注冊會計師對銀行收款憑證及銀行詢證回函把關較為嚴格,但卻忽視了獲取和銀行對賬單的工作,或以銀行余額證明來代替對賬單,誤認為只要有銀行收款憑證且銀行已在詢證函回函上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證明銀行存款余額存在就可以了。豈不知這樣很可能會出現以下情況:

1.在設立驗資中,有的出資人找銀行熟人將某單位轉賬支票轉入的暫借等款項,以開具現金支票和同時填寫現金交款單的辦法達到取得銀行現金交款單和驗資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所獲得的銀行詢證回函,其上一般沒有銀行經辦人簽章,不宜落實責任人。有的銀行為慎重起見,以在銀行詢證回函或其自制的證明上填寫僅證明截止日銀行存款余額為多少等字樣來規避責任,給注冊會計師驗資增加了難度。

2.在增資驗資中,僅有銀行余額證明而無銀行對賬單,掩蓋了賬戶資金增減變化有無明顯異常情況。有的出資人將銀行借款或匯入的往來款項不及時入賬,而是通過提取現金再交入銀行的辦法獲得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達到虛假增資的目的。如果注冊會計師僅就其會計賬面實施一些審計程序和獲得銀行存款余額證明是難以發現舞弊行為的。盡管銀行有不得提取大額現金的規定,但有的出資人卻以分次提取現金、再繳回銀行賬戶等方式達到驗資目的。

(二)關聯企業驗資增多,巨額貨幣出資現象較多

近年來,一些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投資者,在公司成立和經營一段時期后,另行以個人名義注冊成立其他有限公司,即出資人先后成立兩家及以上有限公司,同時,巨額貨幣出資現象嚴重,給注冊會計師依法驗資帶來很大困難。

市場允許出資者依法成立關聯企業。但是,在我國放開搞活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關聯企業監管不嚴的情況下,這種現象的出現很可能伴隨以下原因:出資者利用“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有限責任”條文及市場寬松環境,調集關聯企業大額資金,以個人而非公司的名義成立較大規模的新公司,達到爭取更大規模銀行貸款、 “東方不亮西方亮”或必要時舍棄一方調整確保其他方的目的。同時,銀行信用卡的使用,給巨額現金流動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在我國有關驗資的法律法規條文中,沒有關于大額貨幣出資審驗的專項規定,注冊會計師難以判斷巨額貨幣出資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對以實物、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資產審驗程序把關不嚴

在對實物出資的驗證過程中,有的人往往只重視對實物的購貨發票、合同或協議、產權證書、資產評估報告、資產移交清單等資料的查驗,忽視了獲取原始付款依據和對其相關負債情況的關注,忽視了產權證書是否過戶登記到擬成立公司名下的審驗。

1.缺乏對實物資產付款情況的審驗。目前,購貨單位存在購進設備、材料尚未支付貨款而先取得發票掛賬的情況。有的出資人將較大數額的負債列入出資金額內,形成部分虛假出資和驗資。有的人說,評估價值是經過投資各方確認的,即使有負債也應當由投資者個人償還。這種觀點是不妥的。首先,出資人應以自有資金出資,而購置實物資產的債務部分顯然不屬于自有資金的范疇。其次,如果出資人為獨資,或者出資人之間是親戚,或出資人之間是關聯單位,很可能內部協商一致達到虛假出資的目的。第三,如果出資人之間不存在上述內部協商一致情況,其他出資人誤認為所出資實物不存在債務金額,那末,將債務納入出資額并驗資,很可能出現經濟糾紛。對實物資產相關付款情況的審驗應屬于驗證資產產權歸屬的工作范圍,注冊會計師應當予以關注。

2.缺乏對有關房屋、車輛、土地使用權是否已辦妥財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審驗。國務院第451號令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該《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這就要求注冊會計師不論是在變更驗資中,還是在設立驗資中,都必須對作為出資的房屋、土地使用權、車輛等資產進行是否已辦妥財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審驗。目前,由于有的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對這一規定及其執行情況還不知曉等原因,致使在驗資實務中還沒有充分關注這一點及與此相關的審驗事宜。

(四)對以股權、債權形式出資的理解不清楚

在什么情況下才能以股權或債權出資并驗資呢?目前不少人對此理解模糊。

股權,是指投資人通過購買股票或向非股份公司出資而獲得的擁有被投資單位一定份額的股本或實收資本的書面憑證。債權,包括以下兩種形式:一是通過購買債券而獲得的債券投資書面憑證;二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形成的應收款項。

不論是股權還是債權,在資金流出方,原始資產已轉變為權利性資產;在資金流入方,所接受的資產對應于一定數額的資本金或負債。

在驗資業務中,涉及的經濟活動主體有兩個:一是出資者,二是接受投資的單位;注冊資本所涉及的資本額必須是由出資人投入到接受投資單位。因此,以股權方式出資的,涉及的法律主體應為股權人和原被投資企業;以債權方式出資的,涉及的法律主體應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不能以股權或債權向原接受資金以外的其他單位出資和驗資。如果以股權、債權評估現值向其他單位出資,不會發生資本的流入與流出,屬虛假出資范疇。只有將股權或債權實際轉讓或收回后,才能以貨幣、實物等方式向其他企業出資并辦理驗資手續。

1.以股權出資和驗資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登記事項包括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申請變更登記。

由此可見,當出現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名稱等情形時,新的股權人成為原接受資產單位的出資人,被投資企業(原接受資產方)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變更驗資。以股權方式出資和驗資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發生股權轉讓行為。當事人通過執行股權轉讓協議,原股東姓名及相應注冊資本轉變為原股東姓名及相應注冊資本。(2)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股東)發生股權轉讓行為。相應資金流動情況同有限責任公司。(3)股份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累計達到一定數額。這里的股權人一般為子公司,申請變更驗資單位為母公司。當母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后累計實收資本超過原注冊資本的一定比例時,應申請驗資和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4)合營公司的出資者發生股權轉讓行為。合營企業,是指按照合同規定經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當投資方發生變動時,合營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驗資和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2.以債權方式出資和驗資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當出現債權人通過債務重組等將債權轉換為股權情形時,被投資企業(原接受資產單位)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變更驗資。

以債權方式出資和驗資一般包括以下兩種情形:(1)債務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債轉股方式下的出資和驗資。債務重組中以債權轉股權的方式償還債務時,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債權人可轉變為債務單位的股東。此種情況下,債權人的應收款項可以折合一定數額的出資額,由原債務單位申請變更驗資和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2)可轉換債券到期轉換為股權。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到期時,原債權可轉換為一定數額的股權,該債券發行單位應當 按規定申請變更驗資和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五)對資產評估增值能否驗資認識不清

在會計實務中,有的企業為辦理銀行信用等級或銀行貸款,對其擁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權申請評估,同時將評估結果的增值部分計入了資本公積科目,隨后做轉增實收資本的會計處理并申請驗資。有的同志誤認為,該資產確實已發生增值,屬于企業現有資產實際價值的一部分,可以對企業以評估增值轉增實收資本辦理增資驗資業務。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是不符合統一的會計核算原則和會計制度規定的,會導致會計報表使用者誤解有關會計信息。

首先,我國的會計核算遵循的是成本原則和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中,如果財產發生減值,應當按照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其次,我國資產評估處理有關規定指出,資產評估會計處理應以評估所對應的行為的實現為前提。資產評估所對應的經濟行為一般包括:整體或部分改制;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合并、分立、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部分產權(股權)轉讓;資產轉讓、置換、拍賣;整體資產或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確定涉訴資產價值;國有單位收購非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等。如資產評估所對應的經濟行為未能實現,則不能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會計處理。因此對于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會計調賬,注冊會計師不應予以確認,更不能據以出資和驗資。

(六)對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審驗程序不到位

對用于轉增注冊資本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的審驗,往往需要涉及到幾個年度的會計處理,審驗相關較多。小企業的會計報表,往往幾年都未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或雖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執業質量有可能不能滿足驗資需要,加之,驗資收費標準較低,有的注冊會計師在承攬了此類業務后出現了審驗程序不到位的情況。如缺乏對收入業務入賬依據可靠性的抽查和對壞賬損失的審計判斷,忽視了對長期待攤費用合法有效性的審驗;在驗證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真實性方面,只是著重查看和索取了收入和費用向未分配利潤結轉和轉增實收資本等會計憑證;在對資本公積項目的驗證中,有的人忽視了其是否屬于資本公積準備性項目,誤以未處置的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增資和驗資。

應當注意到,了解、抽查和判斷收入入賬的真實性、費用結轉的正確性,以及用于轉增注冊資本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合法性等,直接關系到增加注冊資本的真實性。如果相關審驗程序不到位,很可能帶來驗資風險。

二、控制驗資風險的幾點措施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充分認識驗資中存在的或不足,深刻理解驗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驗資》(以下簡稱《驗資公告》)、《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3號—驗資》(以下簡稱《驗資指南》)的有關規定,以嚴謹的工作態度和較強的執業判斷能力辦理驗資業務,規范執業,控制和防范驗資簽證風險。驗資機構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加強對申請驗資單位的詢問了解工作,謹慎承接驗資業務。調查了解的內容一般包括:出資者人數、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及有關實物資產是否已辦理財產權轉移登記證明等。

第二,建立和完善事務所內部的驗資具體程序或特殊審驗程序,完善驗資工作底稿,嚴把業務報告三級復核關。

第三,重視銀行對賬單在驗資的作用,尤其是在變更驗資中,必須索取和合理一段時期內銀行對賬單,分析其資金的增減變化情況,對其中明顯異常的金額予以充分關注。銀行對賬單在驗資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1)可以審驗銀行收款憑證(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的收款金額、時間等是否與銀行對賬單一致,進一步辨別其真偽;(2)可以審驗在銀行收款憑證之前合理時間內,賬戶資金有無異常增減變化,并結合賬面往來款項的審計情況,進一步驗證出資款項的真實性。(4)獲取銀行對賬單,可以為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業務提供重要的依據。

第四,加強對《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第451號令)的和宣傳工作,加強會計師事務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屋產籍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的業務協調工作。注冊會計師不論是變更驗資,還是設立驗資(含一次出資和分期出資),均需要對出資人是否已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證明資料進行審驗。對于作為出資的房屋、車輛、土地使用權的審驗,應當首先對出資人的資產做出評估并經各出資者認可;然后將資產移交給被投資企業,并辦妥財產權轉移登記證明;最后申請和辦理驗資手續。

第五,注冊會計師在驗資中,對房屋、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設備、材料等實物出資,除實施審驗產權證書、合同或協議、財產移交清單,以及進行實地觀察程序外,還應當關注相應的付款憑證等資料,查驗是否已按合同或協議的約定付清款項,進一步確定產權歸屬。

注冊會計師應當依據《驗資指南》的規定,關注對以股權、債權出資變更驗資的一般審驗程序和特殊審驗程序,獲取相關特殊審計證據。以股權方式變更驗資的,應當重點檢查和獲取有關股權轉讓的協議、決議或批準文件,證明股權轉讓的律師意見書等法律文件,以及辦理股款交割的憑證和相關會計處理資料等。以債權轉增注冊資本的,應當重點和獲取下列幾個方面及其證據:檢查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及出資者與被審驗單位簽署的有關協議;檢查轉作注冊資本的負債發生的時間、原因及有關原始憑證和會計記錄,確定該項負債是否真實、合法;檢查以債權轉增注冊資本的出資者與被審驗單位是否還存在其他債務關系。

第六,嚴格實施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審驗程序。《驗資指南》規定: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除實施4.22規定的有關程序外,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對用于轉增注冊資本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進行審計,以驗證其金額是否真實,檢查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等內容。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因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列入資本公積的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明細項目下核算;資本公積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處置時,按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國務院關于修改《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指出:“公司法定公積金轉贈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贈前注冊資本的25%”

因此,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的審驗應當在審計相關期間會計報表的基礎上進行。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驗資注冊會計師應當抽查與之相關的收入費用的會計處理的正確性,檢查轉贈實收資本金額、比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對截至增資日止資產存在的真實可靠性及負債的真實合理性進行抽查。

主要資料:

1、《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

2、《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3號—驗資(試行)》

3、《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第451號令)

第9篇:企業變更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品牌汽車銷售監督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工商總局《關于做好品牌汽車經銷企業備案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70號),省工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品牌汽車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工商辦〔2007〕91號)的要求,今年品牌汽車監督管理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現

就有關工作匯報如下:

一、明確了工商部門加強品牌汽車銷售監督管理的工作職責

按照川工商辦(2007)91號文件要求,市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科是我市工商系統監管汽車市場的主管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省局的相關文件要求,積極探索適合我市實際情況的品牌汽車銷售監管方式方法和措施,企業科和市場科工作相互配合,完善相關工作,建立全市品牌汽車經銷企業監管檔案和備案制度。

二、建立了品牌汽車經銷企業申報制度

1、品牌汽車經銷商新申報汽車品牌銷售,應憑汽車供應商授權書到市局市場科填報《品牌汽車經銷企業申報表》,市局核實審批后報省局備案。經國家工商總局備案公布后,由市工商局市場科進行核實并建檔。品牌汽車經銷商持備案公布文件等相關手續到企業所在地工商局企業登記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或變更其經營范圍。凡未經國家工商總局備案公布的品牌汽車經銷商,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變更登記。

2、新申辦品牌汽車經銷的企業,應憑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汽車供應商申請該品牌汽車銷售授權,經國家工商總局備案公布后,到市工商局市場科進行核實和建檔,并到企業所在工商部門按相關規定辦理企業注冊登記。

3、品牌汽車經銷商需設立品牌汽車銷售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應當憑汽車供應商對其品牌授權證書和同意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批準文書,到市局市場科填報《品牌汽車經銷企業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備案表》,市工商局核查并上報省工商局審定,同意后由所在地工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

4、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文件要求,“對經營商用車及九座以上乘用車的企業,不實行備案制度。”對此類企業和新辦企業的設立,汽車經銷企業應向市工商局市場科提交《品牌汽車經銷企業建檔登記表》,并按照企業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注冊登記。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核定為“汽車銷售(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車)”。

三、強化職能,加強品牌汽車市場監管

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嚴厲打擊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保證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市場經營主體合法,規范經營,努力營造我市品牌汽車銷售市場公平競爭、有序、守法的汽車交易環境。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品牌汽車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工商辦〔2007〕91號)和《公司法》、《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場條例》有關規定,市場科今年加大了市場巡查力度,嚴厲打擊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保證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市場經營主體合法,規范經營,努力營造我市品牌汽車銷售市場公平競爭、有序、守法的汽車交易環境。 四、主要存在的問題 2、部分品牌汽車經銷企業在取得國家工商總局品牌汽車銷售企業資格后,沒有及時在營業執照上變更經營范圍。

3、企業登記人員存在不按規定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富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鈺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在沒有取得相關手續,所在地工商機關違規為其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上作了變更登記。依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汽車銷售商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汽車經營活動,其中不超過九座的乘用車品牌經銷商的經營范圍,經國家工商總局備案公布后取得”。

4、部分品牌汽車經銷企業公司注冊地與經營地點不符。××劉氏、興泰、林盛、國龍、三益、協力等公司存在公司注冊地與經營地點不符,主要原因是所在政府為了招商引資造成的;還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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