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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政府采購 行政監督 招標投標 公開透明
一、政府采購監督機制的概述
1.政府采購的涵義
政府采購就是指國家各級政府為從事日常的或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和政府借款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不僅是指具體的采購過程,而且是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采購管理的制度。
2.政府采購監督的涵義
政府采購監督是指政府采購監督的主體對政府采購活動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而進行的監督。
3.政府采購監督機制包括內部監督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
(1)內部監督機制主要通過各參與主體間的相互監督來實現在內部監督機制中。
(2)外部監督機制主要是各種監督主體在各自權限范圍內進行監督。
二、政府采購監督機制中行政監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政府采購制度中政府職能的真正實現與發揮,需要行政監督制度的保障
政府采購規模基本占GDP的10%以上,政府利用這么多的公共資金來采購貨物、服務與工程,無疑會對經濟發展帶來很大影響。如果政府采購機關、采購人員,將可能會給市場主體虛假信號,誤導部分產業的發展方向,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2.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建立政府采購監督制度
政府采購主要采用公開招標的方法,以實現政府采購過程的透明度。但是僅此仍不能避免投標人合法權益受損害之可能性,譬如政府采購機關對投標人的歧視性對待,政府采購機關向競爭對手泄露各種秘密的關鍵性的信息等。
3.為避免社會公共利益的巨大損失,維護政府形象,有必要加強對政府采購的行政監督
政府采購主要以集中采購的方法進行,如果控制不嚴,監督不得力,則可能出現權力集中尋租的現象,會給社會的健康發展帶來災難性的打擊。
三、完善我國政府采購的行政監督制度
1.注重財政部門的監督
《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政府的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在政府采購的監督機制中處于最為核心的位置。強化它對政府采購監督的職責事關政府采購活動的成敗。首先,在政府采購的預算階段,應加強財政建設,完善現行的《預算法》,對所有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細化政府采購的財政預算,對預算失誤的責任進行追究和處罰。其次,在政府采購的決算、政府采購款的撥付階段,財政部門要全程參與,對政府采購的標的進行驗收監督,使政府采購活動真正體現物有所值。再次,在采購實踐中,應加強政府采購辦公室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監管職能和職責,使其能自覺、主動、積極地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管。對在采購的監督活動中,不履行法定監督職責或亂行使監督職權的部門和個人,損害公共利益的,由相應的行政機關追究行政法律責任或司法機關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特別要追究負責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行政領導責任。
2.加強審計機關的監督
審計機關依據《審計法》的授權,對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有:第一、政府采購預算(計劃)的編制情況。第二、采購資金的籌集和管理情況。第三、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第四、政府采購新增固定資產情況。第五、監督管理部門工作開展情況。我認為應改革現有的審計體系,引入由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參與政府采購的審計工作,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監督職能;為加強對審計人員的行為控制和責任控制,可實行上級審計機關,對通過審計活動的政府采購進行抽查復審,復審出問題的,要追究原審計人員的責任。
3.履行監察機關的監督
監察機關根據《監察法》的授權,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察,但對于監察人員的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除我國《監察法》第46條“監察人員、詢私舞弊、、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第47條“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法賠償。”的規定外,沒有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因此,我認為,在《監察法》中應加入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行政不作為的處罰,強化監察人員的責任;建立政府采購監督直接向上級監督機關和上級政府負責的制度,變軟性監督為硬性監督;改革我國現行監督機構的體制,監察部門由目前的雙重領導改為垂直領導,使其具有相應的獨立性和制約權,增強其抗干擾性,改變監督權難以到位的狀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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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采購監督管理制度
一、藥劑科應在監督管理部門和院藥事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藥品采購、儲存、保管和供應工作,其它科室和個人不得自購、自制、自銷藥品。
二、藥庫由專人管理,應設置藥品保管員及藥品采購人員負責藥品的采購、驗收、保管工作。庫房保管采購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專業技術知識,嚴格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藥品采購必須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向證照齊全的生產、經營批發企業進行采購,選擇藥品質量可靠、服務周到、價格合理的供貨單位,藥劑科必須將供貨單位的證照復印件存檔備查。
四、藥品采購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按照藥品招標的中標目錄和本院基本用藥目錄采購藥品,保持相應庫存量,以滿足臨床用藥需要。
五、采購藥品要根據臨床所需,結合醫院基本用藥目錄、用藥量及庫存量制定采購計劃。采購計劃交藥劑科主任初審,然后報監管部門和主管院長審核同意后方能進行采購。新品種必須由所用臨床科室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報藥劑科,藥劑科再交監管部門和主管院長簽字審批后方可采購。
六、采購進口藥品時,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并加蓋供貨單位的印章,采購特殊管理的藥品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七、在采購活動中,應堅持優質、價廉的原則,不得采購“食”、“妝”、“消”、“械”等非藥保健品及無批準文號、無有效期限、無廠牌、無注冊商標等藥品進入醫院。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規定者不得采購入庫。不得向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置中、西藥品
八、采購藥品必須執行質量驗收制度。如發現采購藥品有質量問題要拒絕入庫,對于藥品質量不穩定供貨不及時的供貨單位要停止從該單位采購。
(1)審核財務、成本、費用等計劃指標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可靠,有關計算是否銜接等;
(2)審核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若發生問題要及時加以改正;
(3)審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是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要求;
(4)審核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并與帳面記錄進行核對,確定帳實是否相符,并查明帳實不符的原因。
1.內部牽制制度規定了涉及企業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處理,以起到一種相互制約的作用。
例如: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即“管帳不管錢,管錢不管帳”。通過內部稽核制度和牽制制度的建立,既能夠保證各種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又能使各職能部門的經辦人員之間形成一種相互牽制的機制。
2、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實施對會計的再監督。內部審計是實施再監督的一種有效的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健全中小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嚴肅財經紀律,查錯防弊,改善經營管理,保證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的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在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時,要堅持內部審計機構與財務機構分別獨立的原則,同時要保證內審人員獨立于被審計部門,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實施會計的再監督作用。
3、建立財務審批權限和簽字組合制度。中小企業建立財務審批權限和簽字組合制度的日的在于加強企業各項支出的管理,體現財務管理的嚴格控制和規范運作。在審批程序中規定財務上的每一筆支出應按規定的順序進行審批;在簽字組合中規范了每一筆支出的單據應根據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完成必要的簽名,同時還應規定出納只執行完成簽字組合的業務,對于沒有完成簽字組合的業務支出,出納員應拒絕執行。小企業通過建立財務審批權限私簽字組合制度,對控制不合理支出的發生及保證支出的合法性能起到積極的作用。新晨
關鍵詞:構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In wants the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raises the financial funds use efficiency, reduces the waste, suppresses the corrupt effective way, but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did not have the unification legal adjustment, causes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 lack the unification the legal basis. This article mainly proposed two views o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egal regime's construction: First, establishm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fundamental law; second, perfec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necessary method.
key word: The construction establishes a government; Government office purchase; Legal regime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需要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
(二)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總則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范的競爭。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購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完全公開的過程,受公眾及有關部門監督檢察的過程,也是一個招標投標的競爭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是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補充,當政府采購基本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管者的商品”,“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它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等規定,其目的是為了鼓勵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而政府采購的目的就是通過政府采購促進正當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它部門法律比如國際貿易法、國際稅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規中與政府采購有關的規定,都應屬于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構成內容。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據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共同構成我國完整的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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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政府采購;環境保護
隨著各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公共財政改革趨勢的不斷增強,政府采購制度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的關注和重視。在政府采購快速發展過程中,有一個明顯的趨勢不容忽視,就是政府采購日益重視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不斷朝著與環境、人類更友好、更和諧的方向發展。政府綠色采購就是指政府在依法采購規定的產品時,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將環境標準、評估方法和實施程序納入并貫穿于整個政府采購體系之中,優先選擇符合國家綠色認證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確保采購到環境友好型產品,以推動社會與人類的可持續及和諧發展。
由于環境問題所具有的社會共同特征,決定了其必將成為人類購買活動所涉及與影響的一個重要領域,合理利用政府采購行為可以有效地調節環境保護,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形成。2002年南非約翰內斯堡世界可持續發展峰會明確提出“有關國家和地方政府應推動政府采購政策改革,積極開發、采用環境友好型產品和服務”。2004年,在日本舉行的第一次世界性國際綠色采購會議簽署了《Sendai綠色采購宣言》,強調了利用采購的影響力為低污染產品和供應商創建市場的重要性,鼓勵各國政府機構積極實施綠色采購計劃,提出要建設國際綠色采購網絡,以便加強國際交流。目前已有50多個國家在積極推行政府綠色采購,聯合國、世界銀行等一些國際組織也相繼成立了綠色采購聯合會,一些著名的非政府組織和國際大公司也自愿實施綠色采購活動。政府綠色采購在當前全球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和政府采購規模不斷擴大的形勢下,已開始成為世界性趨勢。
1. 政府綠色采購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采購目標是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內容,可分為財政性目標、政治性目標、市場性目標和政策性目標。其中政策性目標主要包括保護民族產業、促進就業、保護環境、穩定物價、扶持落后地區發展等。1969年美國行政會議指出,政府采購是政府調節經濟和社會的基本手段,是政府解決貧困、種族歧視、浪費資源、環境破壞、經濟危機等一系列社會問題的重要方法。政府綠色采購在深刻詮釋了政府采購社會政策性目標的同時,也充分體現了政府采購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的“三位一體”。
1.1 政府綠色采購可以有效調控宏觀經濟——經濟效益
現階段各國政府采購規模不斷增長,對社會經濟領域產生的影響日益加深。據統計,歐盟各國政府每年采購額約1萬億歐元,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14%左右;日本中央政府每年采購額已達到14萬億日元[①]。我國自實施《政府采購法》以來,平均每年以近500億的采購規模遞增。政府采購制度作為國家管理直接支出的基本手段和公共財政體系的重要內容,其采購產品的數量、品種、頻率等指標,可以有效地反映出公共財政政策的變化趨勢,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生活領域,從而在宏觀上達到調節國民經濟的目的。 政府綠色采購的內涵非常豐富,范圍幾乎覆蓋了政府辦公的所有領域。政府招標文件中已明確規定某些產品必須達到最低環保和節能標準,而對某些產品的標準規定則只體現了政府鼓勵的傾向性意圖。政府根據環保產業政策和經濟技術政策,認為需要給予一定扶持的新興產業或項目,在政府采購招標方案中會傾向多考慮它們的產品,這樣既可注入財力,又可在社會上產生示范效應,鼓勵、刺激環保企業發展,而且通過制定適應政府需求的彈性采購計劃,可以調節部分商品的供給和需求,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可見,政府綠色采購具有明顯的政策導向性和宏觀調控的作用,其采購行為既會影響消費者乃至全社會的消費取向,也會影響商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行業的發展取向。政府只要將環境準則納入其采購模式,增加綠色產品的購買力度,必然會對市場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產品的供給產生重大影響,這也正是許多國家將政府綠色采購作為調控宏觀經濟發展重要手段的原因。
1.2 政府綠色采購可以積極發揮環境保護的導向作用——環境效益
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已成為當今世界發展的趨勢和要求,世界各國也都非常重視環境問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以期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購領域。政府采購一項重要的政策性目標就是保護環境,政府可以利用采購的規模優勢和采購結構的調整,充分發揮綠色消費的導向作用,落實政府保護環境的政策意圖,積極引導改變大量消耗資源、能源、污染環境的傳統發展模式,推行以生態環境為中心的綠色增長模式,合理配置、利用環境資源,維護生態平衡。首先,政府綠色采購可以積極影響供應商,供應商為了贏得政府這個市場上最大的客戶,肯定會采取積極措施增強其產品的綠色度,提高企業的綠色管理和技術創新水平,盡可能地節約資源能源和減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產品質量和降低對環境和人體的負面影響。其次,政府綠色采購因其量大面廣,可以培養扶植一大批綠色產品和綠色產業,有效地促進綠色產業和清潔技術的發展,進而形成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生產體系。再次,政府綠色采購對普通消費者有著強烈的示范作用,可以引導人們改變不合理的消費行為和習慣,倡導合理的消費模式和適度的消費規模,減少因不合理消費對環境造成的壓力,進而有效地促進綠色消費市場的形成。據聯合國統計署調查,84%的荷蘭人、89%的美國人、90%的德國人在購物時會考慮選擇環境友好型產品[②]。盡管這些國家的公眾綠色消費行為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政府綠色采購在其中無疑發揮了重要的表率和引領作用。最后,政府綠色采購可以積極推廣應用現代化政府采購程序,如運用電子技術,包括電子郵件、電子信息交換等,采購信息并在網上完成部分或整個采購過程。這樣不但解決了傳統采購方式中難以克服的時間和空間問題,使得采購活動更加靈活、高效,更為重要的是大幅度降低了采購成本,盡量減少了資源浪費。
“從一開始,卡洛斯·克魯茲—迭斯就一直致力于將色彩映射到空間里,并通過他的研究成果解釋這一繪畫元素的真諦。這是一個不斷變化的獨立的現實,可以不受限于形式,亦不憑借任何依托而獨立的時間與空間中演繹。”
——克魯茲—迭斯基金會
“在我的作品中,沒有任何一件是偶然而成的,所有作品都經過事先策劃、按部就班、編排有序。創作的自由和個人的喜惡僅限于色彩的選擇和搭配上,而做這件事的時候,我給自己規定的唯一限定條件是”要使作品切實有效地表現我所要表達的內涵,這是一種理性和感性的融合。我并非憑借靈感,而是在思考。”
——卡洛斯·克魯茲—迭斯
引文:
洛斯·克魯茲—迭斯(Carols Cruz-Diez)已有90歲高齡,是歐普藝術(OP Art)最具影響力的代表藝術家之一,被譽為“色彩運動藝術之父”。他從上世紀50年代起開始創作具有運動感和閃爍效果的繪畫,并通過自己的藝術實踐探索視覺藝術與知覺心理之間的關系,在雕塑、裝置、建筑設計、多媒體等多個方面都成就卓著。
正文:
“卡洛斯·克魯茲-迭斯藝術展:色彩環境與模糊”2013年中國校園巡展第一站于3月9日在中央美術學院美術館進行展出,此次展覽對于我來說是第一次觀看卡洛斯·克魯茲-迭斯的作品,也是第一次觀看他的藝術研究。對于我個人來說,很長一段時間,我把一些好看的或難看的色彩搭配甚至帶有神經觸動的色彩僅僅認為是一種帶有投機性的隨機或者是個人經驗的偶然行為,這在個過程中,忽略了對于色彩本質的閱讀,觀看這個展覽,會讓我重新定義色彩的位置,就正如卡洛斯·克魯茲-迭斯所說,“把色彩看作是一種情形,一種在時間和空間中的演繹”。
在加拉加斯生長的“色彩”大師
卡洛斯·克魯茲—迭斯(Carols Cruz-Diez),1923年生于委內瑞拉的加拉加斯市,是現代藝術主要代表人物之一,自1960年起居巴黎進行創作。之所以選擇巴黎這樣的城市,卡洛斯在《色彩的思考》一書中這樣描述:“那個時候,我已經開始一個很有發展前景的概念平臺,但我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特別是在實驗方面需要加強。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那時候,加拉加斯并不是一個開始這種冒險計劃的理想地點。我們決定到歐洲去,在那里,我可以驗證我的想法。”卡洛斯的創作生涯起步于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動能藝術。他把自己的研究和創作主張成為“動能藝術”和“真實空間”。卡洛斯對于美術的思考拓展了人們關于色彩的概念,證實了色彩現象的感知與圖形并非關聯。卡洛斯圍繞色彩進行了八項研究:附加色彩、物理色彩、色彩感應、色彩干擾、轉換色彩、色彩飽和、色彩現象、色彩空間。每一項研究的成果都證實了色彩的不同表現。他的作品向人們展示:當色彩與觀眾產生互動,色彩就變成了獨立存在和不斷演化的現實,它可以不依托任何軼事侵入空間,沒有象征、沒有時間,也不依靠圖形的幫助,甚至不依靠任何支撐。
卡洛斯形容自己是一位投身于研究專業的藝術家:“我所從事的藝術史研究和實驗,這是由于我組建成功的‘承載結構’使人們感到驚奇不已、變換莫測。我根據色彩的表現,發揮變化無常的光線的作用。在我的作品中,沒有任何一件是偶然而成的,所有作品都經過事先策劃、按部就班、編排有序。創作的自由和個人的喜惡僅限于色彩的選擇和搭配上,而做這件事的時候,我給自己規定的唯一限定條件是要使作品切實有效地表現我所要表達的內涵,這是一種理性和感性的融合。我并非憑借靈感,而是在思考。”
在卡洛斯所著《色彩的思考》一書的自序中,我們可以看到自邁進加拉加斯美術學院從事畫家生涯開始,卡洛斯對色彩便情有獨鐘,并且不斷深化。“我認為畫筆涂抹在畫布上的每一塊色塊都蘊含了極為豐富的感情,是與人溝通不可多得的見證。我一直追求是色彩成為一種經歷,富有超過任何一種繪畫手段和技巧的強烈感彩。”
卡洛斯剛從加拉加斯美術學院畢業的時候,認為“一位藝術家的使命就是實現自我表達,目的是在拉丁美洲這個陌生和充滿魔幻的世界里濃筆翰墨地記錄現實,在反應現實的同時,也在文化衣服的潮流中確立自我的原則。”在此之后的幾年時間里,卡洛斯所做的工作用其自己的話來說便是,“我日復一日地用畫筆記錄加拉加斯貧民窟的悲慘景象,用盡了渾身的解數,施展了我所掌握的全部繪畫技巧,內心的痛苦與日俱增,但作為一個畫家,我無力改變那些現實。”所以,這種沒有任何改觀效果的工作讓卡洛斯在最初幾年美術學院里“信筆激情作畫的愉悅”蕭然殆盡。卡洛斯拒絕自己成為一個繪畫工匠,拒絕自己的工作落入美學的俗套,在變換無常的政治和永恒的藝術之間陷入誤區。在他看來,如果沒有一種觀念或者缺乏需要表達的思想,畫家就會躲進一種自我局限、束縛的境地,其所做所為也就是僅僅是掩蓋其內心空虛的雕蟲小技而已。“一個藝術家的承諾應不限于此,遠遠不止于此。”卡洛斯認為所有的藝術家都有一種與生俱來的沖動——“他們要‘有所作為’或‘表達自己’”,這種沖動就會萌生一種需求——“必須與別人溝通和分享我們的發現或我們的工作成果”。卡洛斯認為藝術不僅是知識、發現和發明,也是一種“與人溝通”。這樣的思考與分析讓卡洛斯感到有必要以自己獨特的、前后連貫和體現美術要素的觀念構建一種新的論述,以此告知世人一種新的“藝術觀念”。這是卡洛斯藝術研究的一個轉折,也是他對于自身藝術家工作的反思,我們可以在卡洛斯的話語中看出在他的藝術研究中,“溝通”、“交流”有著很重要的位置,所以我們在觀看此次卡洛斯的展覽時,會發現,他的作品所制造出的場景(這里用“場景”其實也是在特指一種卡洛斯作品的特質,在他的作品中,即使是平面二位的圖像也會讓觀眾體會到“場景”的概念)會激發觀眾與作品之間產生交流,而這種激發是自然發生的,這也就是觀眾由視覺接觸從而產生了對于卡洛斯“色彩”的心理感應、感知。
影響藝術界的色彩觀念
我們談到“感知”,這是由“主體”和“客體”兩個方面產生出的一種行為,在上面我們提到的感知的客體是卡洛斯的“色彩”,而在事件的循環反復中,客體也可以充當主體的位置。卡洛斯認為色彩就是感知“現實”的手段,這時候色彩就是主置。在卡洛斯看來,色彩的感知可以向我們展現空間、歧義、短暫和不穩定,而且色彩也是神話和情感的表現手段。這是卡洛斯經過長時間的思考得出的結論,但呈現這個結論、這個想法也就是所謂的“超越傳統觀念的色彩觀點”在卡洛斯看來還需要一種結構的支撐,“所有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如果沒有一種結構的支撐,這些想法僅僅是想法而已。如同人類的智慧,如果沒有結構的支撐,那是沒有絲毫用處的。”所以卡洛斯認為自己應該邁出的第一步便是“制作概念平臺”。
經過研究和不斷的實驗,卡洛斯發現,“從觀念角度來看,繪畫藝術的色彩概念并沒有隨著歲月流逝而改變,這與線條、明暗、透視法和構圖的等概念所經歷的演變不同。在色彩方面,自古以來的觀念被一成不變的保留下來:首先用線條勾勒出一個圖形,然后再涂上顏色,就好像色彩是附加在圖形上似的。當年的印象派、點畫派、野獸主義畫派和表象主義畫派都已面對色彩現象采取了一種與眾不同的態度。但是,某些建構主義者和創立了抽象藝術的藝術家們卻重新強調了‘圖形與色彩’的關系。”這些研究需要一種論證,也就是構建一種概念平臺或者是構建一個理論論述要使其合理、合法需要求證到到全方面的信息。所以卡洛斯的研究不僅僅局限于藝術方面對于色彩的概念,還包括了物理學、化學、視力解剖學和光學方面的知識,同時還研究了對于哲學家和人文學家關于人們對于色彩的感知現象的論述。這樣幾乎全面的研究加之卡洛斯早年學到的圖像復制、色彩攝影、光學和各種紙張印刷技術的知識,卡洛斯得出了一個結論:“對色彩現象的感知是不穩定的,取決于多種環境因素,以前的藝術家們從來沒有發揮這些獨特之處。”得到這一驗證,卡洛斯開始構思一種能夠表現和證實色彩不斷變化的特征的承載結構,也就是他稱之為的“色彩演繹組塊”。“色彩演繹組塊”指的是那些排列有致、顏色透明的色片集成,正是這些色片是作品的色彩不斷變化。卡洛斯認為“色彩演繹組塊”是能夠解決“圖形與色彩這一永恒的二項式”難題的辦法,而“組塊”使他得以證實色彩“在不斷生成并且在時間里演變。”
帶著“色彩”來中國
“色彩環境與模糊”是卡洛斯在此次中國展覽的一個標題,他提供了一種色彩真正的按照其本來面目被表現出來的現實——一種不斷變化、缺乏穩定性、模糊不行和取決于偶然的光線環境。而此次展覽也引導我們去判讀卡洛斯的色彩證實。
在觀看卡洛斯此次展覽時,視網膜會受到一種引力的牽制,同時也會受到可能以前從未有過的神經挑戰。展覽分為兩個部分,卡洛斯的作品分別放置在中央美術學院美術館的一層展廳和三層A展廳。一層展廳著重展示的為卡洛斯為不同國家設計的具有建筑藝術歷程碑意義的作品。對卡洛斯來說,藝術就是交流,它應體現出人們生活和工作的所在,創造出各種場景與活動,從而激發出觀眾與作品之間的語言交流。這些作品體現出人性化的居住空間并打破了城市中單調的生活傳統。“我把自己在城市和居住環境中所創作的作品看作是一種對于造型藝術的論述,其產生于時間與空間中,造就了色彩情景和演繹,并以此改變觀眾與作品之間的辯證關系。與中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或者墨西哥壁畫藝術家不同,我的作品中不包含對參照物的任何論述,但卻承載了真實時空中不斷嬗變的演繹,并且隨著光線和觀者的距離變化而改變自己。這是獨立存在的情形,并不包含有任何軼事,在這些作品中,觀者可以發現色彩在不斷地生成和隱去,既無過去,也無未來,只是一種永恒的現在。”在美術館三層A展廳的展示,會讓我們看到卡洛斯全面的色彩研究——《附加色彩》、《色彩感應》、《物理色彩》、《色彩飽和》、《色彩干擾環境》、《色彩在空中》、《隨機色彩體驗互動》。我們在卡洛斯的研究中會看到色彩在真正的時空中出現和消失時所體現的各種環境。《物理色彩》可能會更直觀的讓我們體會到色彩在時間和空間中的不同演繹。“物理色彩”其實就是一個光線的陷阱,“在一個布滿垂直彩條的幅面上,彩條之間互動轉換,產生了新的色系,縈繞在垂直彩條周邊,并覆蓋了整幅作品。”所以我們在面對這個作品時,我們身體的移動或者是光源的移動會讓我們獲取到一系列色彩的變化,就像實際環境中我們觀看景致變化一樣。通過這樣的“比較閱讀”讓我們看懂的不僅僅是這個作品本身,同時也會延伸到對于現實的觀看。其實整個展覽卡洛斯提供的就是一種觀看,他給予觀眾一個場域,關于色彩的場域,觀眾與這個場域發生了對話,這種交流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更新觀眾的觀看經驗。觀眾的感知其實是實現作品與觀眾產生對話的一個重要的起點,《色彩飽和》這個作品可能是最能觸動和引發觀眾對于色彩感知的一個作品,“《色彩飽和》是由三種不同顏色的隔室(紅色、綠色和藍色)組成的人工環境,目的是讓參觀者沉浸在一種絕對的單一色彩情境之中,這種體會會造成視網膜紊亂,因為我們的視網膜習慣于同時感知五顏六色的景物。”的確在走進隔室時,能直接、強烈的感知到紅、綠、藍這三種色彩,但是因為一種色彩的單一也好或者就是作品題目中所提到的“飽和”,為了得到一種視覺的舒適,我會將視線不斷的轉移,但是轉移也只是發生在“室內”的轉移,終究離不開對于色彩的觀看。這個作品在我看來可能是強制的,但卻也最直接、最有效的讓觀眾得到一種認知——“色彩是一種在實際空間與時間中存在的情景,具有物質和物理屬性,無需依托任何形式,甚至無需任何承載材料,而且也超越了文化的約定俗稱。”
“我的目標是要找到一種方式和支撐材料,用以改變千百年來深深扎根于人們頭腦中關于色彩的觀念。”卡洛斯的這句話可能是最為直接的讓我們了解他的一個信息,而這個信息也足以包含所有對于卡洛斯的論述。而同時這句話也讓我們直接的看到了卡洛斯對于藝術界的貢獻。
TIPS:
歐普藝術(OP Art):
即光效應藝術,使用光學的技術營造出奇異的藝術效果。
歐普藝術是西方二十世紀興起的藝術思潮;歐普就是 “Optical”的縮寫,即視覺效應。正式使用這一名稱是在1965年,那時紐約現代美術館舉辦眼睛的反應畫展,展覽會上陳列出大量經過精心設計,按一定規律排列而成的波紋或幾何形畫面,造成視知覺的運動感和閃爍感,使視神經在與畫面圖形的接觸中產生眩暈的光效應現象和視覺的幻覺。
(一)建立財政監督檢查員制度按照“公開選聘”的原則,從各地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和區財政部門中選聘財政監督檢查員,由地級市財政局業務處室、單位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推薦,于本人自愿、單位審核同意后由市財政局監督檢查處進行資格認定,進而形成財政監督檢查員人才庫。每個關注財政監督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區財政部門人員都有機會參與市財政局監督檢查處組織的財政監督檢查工作,參加有關會議、財政監督的理論研究和業務培訓,促進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領導和財務管理人員更好地熟悉、掌握財政政策,壯大了財政監督檢查隊伍,提高了財政監督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水平。
(二)強化監督主體多元化,建立分層分級的財政監督結合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機制,促使各種監督方式優勢互補,形成更加嚴密的監督網絡,從而實現大監督的整體目標,更好地服務于“四位一體”的財政體系建立。
二、建立“財監論壇”,為財政監督獻計獻策
通過定期組織各地市、區財政監督人員開展“財監論壇”,提供一個溝通交流平臺,對財政監督中最新出臺的政策、財政監督工作流程以及財政監督中存在的問題等進行專題研討,集思廣益,提高財政監督的針對性,規范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行為,進而保障財政監督檢查的有效實施。實踐中,定期、不定期走訪財政監督檢查并召開座談會,了解、反映部門所提出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并及時予以反饋;總結、交流檢查員工作經驗;對監督檢查乃至財政政策執行、社會和公眾關注的與財政管理相關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改進財政財務管理與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這樣一來不僅拓寬了部門預算單位參與財政管理的渠道,同時也促進了財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建立健全財政監督長效機制
(一)將日常監督納入財政監督范圍財政部門作為資金管理部門,除了監督檢查的職能部門承擔監督的義務之外,財政資金分配環節的每一個部門和個人也都承擔了監督義務,業務管理處室將主要精力投入到日常業務管理中,并做好了日常業務管理與日常監督工作統籌兼顧。完善了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操作規則,從方案、組織、依據、程序、底稿、處理、歸檔整理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加強了對全過程的質量控制。
(二)規范財政監督檢查程序對財政監督的工作流程和風險點進行總結和分類,著力構建和推進分類監管,通過對不同類型支出量身定制監督的管理方法,推動以點帶面的系統監督。對監督檢查工作中檢查項目的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復核審理階段、交換意見階段、處理階段形成規范的財政流程,并對檢查中的風險點進行識別與控制,從而提高財政監督的規范性與合規性。
(三)“以點帶面”抓好財政綜合檢查對部門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情況、資產出租出借情況、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單位《會計法》執行情況、“小金庫”專項治理回頭看等方面進行檢查。通過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進一步規范單位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進一步促進財政政策制度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強化對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緊緊抓住財政收支中的重點、熱點、難點組織專項監督檢查工作,選擇與深化改革與宏觀調控密切相關的扶貧資金、惠農資金等專項資金進行檢查,同時選擇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社保資金、學校資金、公共醫療衛生資金、保障性住房資金進行檢查,強化對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問效。做好專項檢查,以促進資金使用更加合法、合規、高效。
(五)嚴肅處理、抓好整改對違反財政法律、法規、政策的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對收繳單位資金及時與國庫等部門進行溝通,并且要求單位將整改情況的書面材料及相關憑證、賬簿記錄的材料復印件報備監督檢查部門。維護監督檢查的嚴肅性和執行力,促進整改工作及時、有效落實。
(六)加強檢查成果轉化和利用充分利用財政監督檢查成果為財政和其他方面的改革當好參謀,為頂層設計獻計獻策。通過對檢查發現問題進行深入剖析,提出完善的財政政策、加強財政管理建議,促進財政監督檢查成果轉化和利用,并從源頭上推動財政監督長效機制的建設。
四、創新監督機制,實現服務與監督并舉
(一)積極推進行政指導創新財政監管機制,切實轉變財政職能,以提高機關服務效能,從管理走向服務,積極推進行政指導工作,提供更多柔性的服務。對于檢查發現問題的參檢單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且情節嚴重的,一經查出,決不姑息,以維護財政監督管理的嚴肅性。但是,對于部分參檢單位,雖然存在一些差錯,但并非出于主觀故意,且情節較輕的,在不違背處理原則的前提下,運用行政指導手段,采用“行政建議書”的形式,對參檢單位在財務財政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展開行政指導,并提出改進建議,以引導單位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職責。
(二)拓寬財政與部門預算單位溝通互動渠道通過座談溝通、相互交流,及時了解財政改革與單位財務管理銜接中存在的不足,以促進財政政策的進一步完善,并及時做好對政策的解釋,減少單位財務負責人由于不熟悉財政法律法規政策而造成的違法違規等失當行為,從而減少行政處罰,減少行政爭議,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同時促使財政的政策、決策更加契合實際需要,從而更好地服務部門預算單位。
(三)創新內部監督機制要不斷完善財政機構自我約束能力和水平,實現財政內部管理工作再監督。既嚴格執行相關政策,把好關、盡好責,又要切實做好服務,更好地優化部門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
五、強化政策宣傳到位,切實提高財政管理水平
關鍵詞:政府采購;美國政府采購;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
中圖分類號:F810.45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8)12-0030-04
中國政府采購肇始于1996年,經過十余年的實踐和探索,取得了長足的發展,采購規模不斷擴大,規范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然而中國的政府采購制度仍舊存在很多問題,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如何構建合理分權、監管到位、高效低耗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使中國政府采購事業走上法制化、規范化、信息化的發展軌道,是中國政府采購管理體制改革的當務之急。
一、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特點
(一)健全的法制基礎
美國是世界上政府采購制度最完善的國家之一,至今已頒布了500多部法律法規,對政府采購的范圍、方式、程序和監督管理做出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定,使得美國政府采購完全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之上。近年來,美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出現了一些新的發展趨勢,如簡化法律與程序、建立政府與產業的伙伴關系、推行電子化采購,在政府采購中采用商業化條款等,對于中國政府采購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二)分權的管理模式
美國政府采購經歷了分散采購、集中采購、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發展階段,現行美國政府采購以部門采購為主,以集中采購為輔。集中采購由聯邦服務總署負責實施,由各政府機構自主選擇、自愿委托,不具有強制性。聯邦服務總署的職能定位于提供服務而非實施管理,沒有財政撥款,只能依靠服務收費滿足支出需求,因此需要不斷改進服務質量,提高采購效率,以爭取更多的委托采購。集中采購主要限于各部門需要的通用商品。采購規模較大的部門,其內部設有政府采購辦公室,獨立開展本部門的采購工作,無需經聯邦服務總署授權或批準。采購量小、未設立專門采購機構的其他部門,可選擇委托有關部門政府采購辦公室、聯邦服務總署甚至企業實施采購。
(三)靈活高效的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被公認為是促進競爭、節約資金、減少腐敗的最有效方式,在早期的美國政府采購中占有絕對優勢。然而,公開招標手續繁瑣、周期較長、缺乏彈性,導致其在實際應用中很難達到理想的效果。隨著政府采購制度的不斷發展,在加強監管與審查的前提下,政府采購方式越來越趨于簡潔和合理,競爭性談判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目前,聯邦服務總署在實施集中采購時,已改變一事一招的做法,普遍推行協議供貨制,通過一次招標確定入圍供應商和中標產品,聯邦政府部門執行采購時至少與其中3家供應商談判,最終確定供貨供應商。對于招標限額(25 000美元)以下的采購項目,實行采購卡制度,指定專人持有,采購后直接劃卡結算。近年來,美國在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中廣泛推行電子政府采購,以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增強采購過程透明度,代表了美國政府采購的最新趨勢。
(四)多元化的政策目標
美國政府采購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包括鼓勵科技創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保護國內市場、提倡綠色采購等。因其多元的政策取向,現代美國政府采購已遠遠超出財政支出管理的范疇,成為調控宏觀經濟和實現國際合作的重要工具。制定專項法律、法規和程序,促使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社會目標已經成為美國政府采購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1933年頒布的《購買美國產品法》明確規定,聯邦政府在進行物資采購和公共建設項目時,必須承擔購買美國制造的產品的義務。《聯邦采購條例》規定,聯邦政府23%的采購份額要留給中小企業。《資源保護與回收法案》要求聯邦政府采購的紙張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可回收原材料,并對可回收原材料做了詳細規定。
(五)完善的監管體系
美國政府采購的監管體系集法律、日常監督和司法為一體。美國國會制定和通過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并對執法情況實施監督;聯邦采購政策辦公室制定政策,引導各政府部門建立政府采購機制,但不負責法律法規的執行監督;總統行政和預算辦公室下設財務管理辦公室,對各政府機構的財務記錄和合同實施日常檢查;聯邦會計總署對各政府機構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各政府機構建立內控制度,設立內審部門,實時監控本機構政府采購執行情況;當供應商對招投標過程和合同執行有爭議時,可向合同爭議委員會申訴、向會計總署投訴、甚至向聯邦索賠法院。
二、中國政府采購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體系尚不完備
于2003年1月1日起生效的《政府采購法》標志著中國政府采購開始步入法制化管理軌道。但是,《政府采購法》僅僅確立了中國政府采購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實際操作性差,時至今日,中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與之相適應的實施細則,使得執行機構在實際工作中無章可循、隨意購置的現象較多。《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然而兩部法律在主管機關、信息披露、質疑程序、投訴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均不相同,立法沖突造成逃避財政監管的現象時有發生,相應的行政主管權難以有效行使,這也正是財政部屢當被告且敗訴的主要原因。
(二)采購效率相對低下
中國政府采購的效率較為低下,這與中國政府采購的管理特點和以經濟性為主導的采購模式直接相關。中國政府采購具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重管理,輕服務,強調審批和程序,忽視效率與效果,在采購模式的選擇上,過多地強調政府集中采購,忽視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作用。事實上,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對于專業性較高、需求時效性較強的采購項目,部門集中采購或分散采購能更好地實現經濟性與效率性的統一。由于公開招標體現了競爭的現代規范,符合政府采購所要求的“三公”原則,《政府采購法》確立了其優先適用的地位,而對其他采購方式做了較為嚴格的限定。但是,公開招標程序繁雜,效率低下,其有效性受市場競爭狀況、采購時間要求,采購技術復雜程度和采購的經濟性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并不能與所有的采購情況相適應,這種不適應往往導致成本的提高。在政府采購績效評價中,資金節約率被作為評價業績的主要指標,似乎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節省財政資金。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中國推行政府采購的目的在于“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其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含義與成本――效益原則的要求相符,是看財政支出到底是物有所值還是得不償失,體現效率與效益的統一,而不是單純的成本節約。對政府采購宗旨的這種誤解帶來了兩方面后果:一是因注重資金節省忽視了供應效率;二是購置結果不符合真實需求,貽誤了采購人職能的有效實現。
(三)信息化程度不高
政府采購電子化在中國尚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針對政府采購電子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也沒有確認電子交易的法律效力。盡管如此,中國許多省市已先后開始在互聯網上進行政府采購,因為是各地自行搭建網絡平臺,沒有構建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信息系統,造成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無法實現信息共享。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信息化水平的不同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各地政府采購信息化進展極不平衡,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差異較大。即便是在信息化水平較高的省市,大多只是實現了政府采購的電子化辦公和采購信息的網絡,尚停留在數據化或者網絡化的初始階段,全國政府采購信息化整體水平不高。
(四)政策取向較為單一
中國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主要停留在財政支出管理的層次,還沒有提升到調控宏觀經濟和協調社會發展的高度。首先,中國政府采購尚未形成規模效益。據官方統計,2005年政府采購規模僅占全國GDP的比重為1.6%,而西方發達國家政府采購的規模已超過GDP的10%,相比之下,中國政府采購規模明顯偏小。而采購規模的大小直接決定了政府采購的成熟程度和調控經濟的力度,政府采購一旦沒有形成規模效益,其應有的政策功能就難以得到有效地發揮。其次,中國《政府采購法》對保護環境、扶持欠發達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保護民族產業等只做出了原則規定,并未制定配套的實施細則,也就沒有實質性的措施推出。再次,中國已啟動加入GPA談判,這意味著中國對外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已成大勢所趨,如何在有限的緩沖期內,結合GPA有關條款完善中國政府采購制度,在GPA允許的框架內,利用國際通行的政府采購非貿易壁壘作用,保護和扶持民族產業,促進國內經濟發展,成為亟待解決的議題。
(五)監管機制有待完善
在政府采購制度執行初期,由財政部門負責處理政府采購日常事務。《政府采購法》出臺后,各地紛紛成立政府采購機構,實行采管分離,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轉而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能。然而,財政部門與采購機構(采購中心)原本同出一門,雖然機構單獨設置,責權界定并不清晰,監管中缺位、越位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工程未納入嚴格意義上的政府采購范圍,受《政府采購法》與《招投標法》的雙重制約,造成工程采購的主管部門重疊,管理職能交叉,監管部門無從下手,增大了監管工作的難度與阻力。政府采購程序復雜,涉及的采購當事人較多,監管要做到無縫對接難度較大,中國尚未實現對政府采購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管。
三、美國政府采購制度對中國的啟示
(一)加快建設政府采購法律體系
建立完整統一、協調一致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是完善政府采購制度的前提。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對供應商準入要求、專家登記與考核、評標標準和程序、采購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各職能部門責權劃分、供應商質疑與投訴等作出具體規定。確立《政府采購法》的“大法”地位,對現行規章制度中與《政府采購法》原則不符的,進行必要的修訂、補充和完善,處理好《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銜接,形成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由于中國將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GPA),在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國際慣例,與相關國際準則接軌,并通過立法的形式直接保護民族產業,鼓勵自主創新,為中國政府采購市場開放做必要的準備。
(二)擴大政府采購的規模和范圍
中國政府采購范圍仍有較大的拓展空間:在采購資金上,可從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向銀行貸款、專項補助、國債資金等擴展;在采購范圍上,逐步提高工程和服務在政府采購中的比重;在采購主體上,探索將公益性企業、壟斷性企業也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在擴大整體規模的同時,對各部門、各行業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協調和整合,實行同類需求打包采購,提高單次采購規模,實現集中采購的規模效應。
(三)適當擴大部門集中采購的范圍
《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規定: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可見,部門集中采購是政府采購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集中采購適用于通用項目,部門集中采購適用于部門或系統專用項目,二者互為補充。較政府集中采購而言,部門集中采購能夠充分發揮部門的專業優勢,提高采購質量;與分散采購相比,部門集中采購易于監管,采購規模較大,進而有助于實現規模效益。以高校為例,高校教學和科研工作本身具有前瞻性、先導性的特點,對設備購置的時效性要求較高,許多專用儀器設備,使用范圍僅局限在有限的專業和學科領域,了解其技術性能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多。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集中采購并不能很好地滿足高校教研設備的使用要求,而部門集中采購集專業性優勢與部門內高效的統籌運作于一身,因此,對教學科研專用設備應允許實行高校集中采購。為避免部門集中采購成為游離于監管之外的盲點,可通過有效措施來規范部門采購行為,例如,在部門內部實行采管分離,加強對預算編制與執行的管理與考核,采購方式的審定權逐漸下放,專家從財政部門的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等。
(四)構建覆蓋全國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
電子化政府采購具有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增強采購過程透明度的優勢,已成為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必然趨勢。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設置科學規范的電子采購程序和標準。為避免重復建設,統一監管,應當構建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信息系統,所有的政府采購交易都在這個平臺上完成。根據政府采購電子化程度較高的國家的成功經驗,該平臺應發展成為為各類政府采購提供“一站式”服務的網絡中心,完成從信息到簽訂合同、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整個過程,采取系統自動評標,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為因素對評標過程的干擾,并與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打通,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化政府采購。
(五)建立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監管機制
政府采購監管體系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監管主體有財政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等,監管客體不僅包括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評標專家等采購當事人,而且涉及預算編制、招投標、評標、資金支付諸多采購環節。現代政府采購制度是市場經濟運作的產物,不妨將市場經濟中的誠信法則引入政府采購監管體系,啟動政府采購誠信評價制度,開展商業倫理道德教育,建立失信懲戒機制,打造良好的政府采購文化氛圍,從而建立起自律與他律內外兼修的監管機制。當然,自律行為的養成離不開他律的規范,完善法律,嚴格執法,健全法治仍是政府采購監管的基礎。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意識逐漸提高以及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社會監督與輿論監督已經成為政府采購監管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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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ison and Referenc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between America and China
Luo Qing, Liu Ying
(Laboratory and Equipment Management Office, Shenzhen University, Shenzhen 518060, China)
【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缺陷;完善
在國際商事糾紛出現后,當事人可以采取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這四種的方式來解決。在實踐中,用仲裁來處理糾紛的方式被廣泛采用。“在國際商事仲裁中,他們喜歡仲裁的主要原因在于它是唯一適合于解決國際交易爭議的方法”[1]。
糾紛發生后,國際上普遍適用仲裁的方式來尋求解決,但中國企業在仲裁實踐中卻處于劣勢。據不完全統計,中方在涉及國際商事仲裁中,有90%-95%的案例以敗訴而告終;敗訴的金額也相當驚人,動輒上千萬美元,甚至過億美元。[2]當事人以仲裁的形式尋求的公正裁決,然而當今的仲裁制度卻讓中國這樣的貿易大國汗顏。考究其原因,這與國際商事仲裁的制度不無關系。
一、國際商事仲裁成為首要爭端解決機制的原因
(一)普適性
談及普適性,不言而喻是指國際商事仲裁具有普遍適用的價值。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條第3款特意作了有如下規定。仲裁如有下列情況即為國際仲裁:(A)仲裁協議的當事各方在締結仲裁協議時,他們的營業地點位于不同的國家;或(B)下列地點之一位于當事各方的營業地點所在國之外:(a)仲裁協議中確定的或根據仲裁協議而確定的仲裁地點;(b)履行商事關系的大部分義務的任何地點或與爭議標的最密切的地點;或(c)當事各方明確的同意,仲裁協議的標的與一個以上的國家有關。
(二)自治性
國際商事仲裁的適用前提是“意思自治原則”。這一原則賦予了當事人在確立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后,自由選擇糾紛發生后的救濟途徑,即當事人可以靈活選擇某個特定的國家或地區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甚至是在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協商確定具體仲裁庭。由此雙方是在平等的基礎上解決糾紛。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自由選擇其信任的仲裁法院,對于此項協議我們稱之為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此仲裁協議完全屬于有著意思自治原則的指導,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更能體現私法的精神,從而合理的化解雙方的矛盾。
(三)便捷性
在承認與執行方面,仲裁比訴訟更加便捷。仲裁機構做出的是裁決書,法院做出的是判決書;在一個國際商事案件中,法院做出判決很簡單,但在承認與執行方面卻會面臨很多困難。仲裁則不同,世界大多數國家是1958年《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的成員國,基于《紐約公約》的相關規定:只要是成員國做出的仲裁裁決就很容易在其他成員國得到執行。此外,仲裁有“一裁終局制度”的保障。對于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經其選任的仲裁機構裁決,即具有終局性。這就意味著仲裁裁決對于當事人來說具有拘束力,當有拘束力的裁決一經下達,當事人即應當遵守,整個仲裁程序也宣告終結。很多學者認為,“一裁終局”具是仲裁制度最閃光之處。更有學者提出“國際商事仲裁中一裁終局是相對于訴訟而言的優越性體現之一”。[3]
二、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公正性缺失
仲裁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便捷的解決爭端、彌補訴訟制度的不足,人們對其予以厚望,但在實踐中卻存在諸多問題,其中對其公平性的質疑是主要矛盾之一。但究竟什么是公正呢?羅爾斯曾認為公正有兩個標準,一是通過一定的過程,每個人得到了他應當得到解決的或同等情況下他們都得到了同等對待的結果。這一般被稱之為“實體的正義”或“實質的正義。另一個標準是從考慮程序自身存在理由以及區分合乎正義與不正義的程序角度,把沖突的解決過程置于優先評價的視野,是為“程序的正義”,或稱為“程序的公正。[4]實現了形式正義并不能保證實現實體正義。在一裁終局的制度下,案件經裁決后便具有終局的效力。在形式正義的背后我們不難看出有諸多問題的存在。
(二)訴訟化傾向嚴重
仲裁本身就是為了簡化訴訟程序而設立的糾紛解決機制。然而,在國際商事仲裁的實踐中卻廣泛存在著一種將仲裁“訴訟化”的趨勢。具體來說,國際商事仲裁的制度設計有去“大陸法系”而向“英美法系”轉變之嫌。對于每一個案件,都要以這種流程進行審理必然會迫使當事人雙方付出高昂的費用并且造成“久裁不決”的局面。這種訴訟化趨勢不是與設立仲裁制度的初衷相背離嗎?
(三)價值取向差異
國際商事仲裁作為一種國際商事糾紛的解決方式,當事人選擇仲裁看重的是仲裁的公正性。國際商事仲裁在本質上并未完全體現著訴訟的公正價值追求。而效益價值則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效率價值,即國際商事仲裁與訴訟相比在效率上有更高的追求。只有有效率的仲裁才可以體現出將國際商事糾紛提交仲裁的必要性,否則仲裁本身將是一種資源浪費。其次,自治性也是仲裁區分于訴訟的最大特點[5]。在仲裁當中,我們理解的仲裁自治,簡單地說,就是仲裁庭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當事人的意志得到充分尊重。也有人總結為意思自治原則在仲裁中得到充分的體現。[6]
三、國際商事仲裁新秩序的建構
(一)當事人所屬國仲裁員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主要是為訴訟公正服務的,普通法傳統中作為正當程序原則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為審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樸素表達。筆者認為在仲裁中也同樣需要體現這一精神。在國際商事仲裁中若一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分屬于A國和B國,A國與B國的任何一個仲裁員都不適合對此案做出裁決。此時應當讓C國的仲裁員做出裁決,這樣的裁決可以增強雙方對裁決結果的信任。
(二)簡化仲裁程序
學界普遍認為,仲裁與訴訟相比,在程序上更加簡便。但就目前的商事仲裁實踐來看,“久裁不決”的現象時有發生。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在仲裁程序上有很多差異,英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在仲裁過程中設立了一系列制度,如案件披露、開庭案件制作等。
依據英國1996年仲裁法規定,在一方當事人啟動仲裁程序,而另一方認為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庭沒有管轄權,則可以選擇以下主要救濟手段:第一,參加仲裁,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申請仲裁庭裁決自己是否有管轄權。第二,申請法院就仲裁庭的管轄權作出決定,但前提是雙方一致同意由法院決定,或者仲裁庭允許法院決定。第三,在法院受理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階段,以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為由,申請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第四,以仲裁庭無管轄權為由,向法院質疑仲裁庭作出的有關管轄權問題的裁決,或者請求法院宣告仲裁庭對實體爭議作出的裁決無效。第五,在作出裁決后,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第六,不參加仲裁,但就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向法院申請宣示或禁令或其他適當的救濟。[7]對于以上六種行為能否適用、怎樣適用問題等問題當事人只能自己去琢磨。以上只是諸多繁瑣仲裁程序的一個體現,許多涉外仲裁的當事人因程序繁瑣這一問題而開始懷疑這一制度。
(三)處理好公平與效益的關系
效益與公平是仲裁中永恒追求的理念。在多說人看來,二者存在一定沖突。對于同一個仲裁案件,在不同理念指導下必然會導致不同的結果。對于很多案件,追求公平就必然會犧牲效率,這也可以對仲裁的“訴訟化”傾向做出合理的解釋。過多的追求仲裁案件的公平會出現“久裁不決”的局面,給當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8]反之,追求了仲裁案件的效率不免會出現顯失公平的錯案。如何處理公正與效率的關系呢?美國著名法理學家博登海默在其“二主一仆”論中指出:“一般來說一仆是不能同侍二主的。當這二主所追求的是截然不同的目標、的是互不一致的命令,而且幾乎每從事一定的行為方針他們就發現其目的相左時,這種質疑便可能是正確的。”然而“在另一方面,當這二主為共同的主要目標奮斗、并在追求這些目標中互相合作、而只在相對較少的情形下才分道揚鑣時,對這二主中任何一位的服務并不排斥對另一位的服務。”[9]可見效益與公正是兩個并不相矛盾價值取向,二者可以歸于統一。
可見在公平與效率的博弈中,仲裁員擔負著重要的任務。對于類似的,或者說相同的案件如何出高效公正的裁決,完全在于仲裁員自己內心所把握的尺度。唯有制定出國際通用的仲裁員標準,并且將公正與效率的標準做出量化才能真正做到效益與公正兼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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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Neil Kaplan,Arbitration in Asia: Developments and Crises, Amsterda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ibitration2002(02).
[6]楊良宜.國際商務仲裁[M].北京:中國政法人學出版社,1997,456.
[7]薛德明.論仲裁的法律性質[M].黃進主編,《國際私法與國際商事仲裁》.武漢:武漢大學版社,1994,147.
[8]See Arbitration of Eng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