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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范文

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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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1篇: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范文

關鍵詞:城市交通;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安全保障

1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無錫市軌道交通第一期線網由5條線組成。其中1、2、3號線為骨架線路,三線呈放射狀,與城市“北展南拓,東聯西優”發展規劃及既有沿滬寧高速公路發展帶相適應;4、5號線為輔助線路,加強了城市次級中心之間的銜接,增加了線網在中心區的覆蓋率。規劃線網總長157.77km,設車站111座。保障無錫地鐵軌道交通網的運營安全是軌道交通建設與發展的重點和難點。

2 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因素

2.1 技術設備

對于軌道交通運營系統來說,對于機械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是影響其運營安全性的重要因素之一。軌道交通系統中包括車輛、線路、供電、通信等設備都會對其安全運營產生影響,所以必須要加強對技術設備的管理,才能有效的提升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的安全性。

2.2 網絡運輸能力

網絡運輸能力是城市軌道交通運輸效率的重要體現,促進城市軌道網絡運輸能力的提升,不僅可以為乘客提供更加便捷和快速的交通服務,同時也可以保證軌道交通系統的安全性。尤其是在客流量較為集中的時間段,如果軌道交通系統具備較強的運輸能力,則可以在某一車輛發生故障時進行快速排除,并且在最短的時間內恢復運輸,減少由此而產生的不良影響。

2.3 突發事件的預警能力和應急處理

當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中遇到自然災害、人為破壞等突發事件時,其自身的預警能力和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會對其安全性產生重要的影響。突發事件的發生對于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都會造成威脅,如果交通軌道系統具有完善的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則可以極大的降低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

3 無錫地鐵運營安全管理思路

3.1 提早介入,注重工程介入工作

運營分公司2014年各部門共參加工程介入2026次,共計7204人次,共發現各類問題6303個,工程介入現場協調解決3024個,向集團提交問題反饋112份,反饋率100%。有序推進“三權接管”工作。

3.2 扎實推進1、2號線試運營準備工作

(1)有序開展綜合聯調工作(測試功能性指標)(2)穩步推行試運行相關工作(1號線16項試運行演練項目,2號線17項試運行演練項目)(3)扎實開展萬人試乘工作。

3.3 著力強化階段性安全工作

(1)強化節假日期間安全保障力度(宣傳、增加安撿設備和人員)(2)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宣傳展板、安全知識考試、安全知識手冊、培訓教育,組織342名員工觀看了警示教育片《生命的紅線》、《盲洞.迷途》,參加了市政府組織的“安全生產宣傳日”活動,邀請了市紅十字會專家,組織近200名員工開展了一次應急救護及職業健康的安全培訓等)。

3.4 全力推進安全管理工作

(1)大力強化安全體系建設。(《干部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 (2)著力開展員工培訓教育工。(三級安全教育工作:1350名新入司員工和20名轉崗員工的三級安全培訓;65名中層及各部門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管理人員復審培訓,30余人進行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員工進行17次安全培訓計2240余人次;16個特殊工種394人次,60人次已取,消防管理證等;166家施工單位546人次的培訓考試工作,1號線委外維保單位16家,108人的培訓考試工作)。

4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保障措施

4.1 加強人員的安全意識培訓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系統涉及到土建、供電、通信以及運營管理等多方面的安全問題,所以處在不同工作崗位上的人員,他們的安全意識對于軌道交通系統整體的安全性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必須要加強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培養。按照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各種培訓,三季度無錫地鐵組織公司各職能部門與參建單位做了全員安全培訓,從安全管理體系、組織領導、責任落實、安全管理重點等方面做了培訓。通過這次培訓更加明確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與管控重點。從設備技術的應用、法制教育、職業道德培養等幾個方面,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培新工作,提高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安全則的人意識。

4.2 提高軌道交通運輸設備的技術水平

先進的設備和技術可以有效的提升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的安全性,因此,提高設備的技術水平是十分重要的。在目前城市軌道交通系統中,提升設備技術水平的表現,如設置屏蔽門可以避免人群擁擠時有人跌入站臺下;在軌道交通系統的管理活動中應用智能化管理系統,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也可以減少由于人工操作失誤而導致的事故;在車輛中安裝自動檢測系統和自動報警系統,可以在發生火災時自動啟動滅火裝置,降低人員傷亡的幾率,等等。

4.3 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的常態化訓練

為了有效的提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性,必須要將突發事件應急演練進行常態化訓練,以此來提升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尤其是針對地震、火災、恐怖襲擊等突發事件,可以降低有此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例如無錫地鐵開展消防安全月系列活動(“找火災隱患,保家庭平安”為主題的消防培訓,開展一次覆蓋分公司所有部門共147人參加的消防知識競賽,組織障礙接力滅火比武與三人兩盤水帶連接消防技能比武等。首先,要從軌道交通運營系統管理的實際情況出發,編制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且通過宣傳工作的開展,引導軌道交通的工作人員和乘客提高對突發事件的認知程度,并且有意識的學習自救與救援知識,可以在遇到突發事件時自我保護;其次,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報警系統,設立24小時輪班值守制度,定期開展消防、恐怖襲擊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提高人員的應急處理能力。扎實推進應急演練工作(截至2013年10月底,1號線完成16項試運行演練項目、48項部門級演練項目,2號線完成17項試運行演練項目、50項部門級演練項目)。

第2篇: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范文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庫存;庫存成本;策略研究

近年來,城市軌道交通得到快速發展,其原因是中國近幾年城鎮化發展很快,大量的農村勞動力被釋放到城市,城市人口的急速膨脹,由此帶來城市交通不堪重負。為解決交通問題,每個城市都在發展大運量的城市軌道交通(簡稱地鐵)。據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的《城市軌道交通2015年度統計和分析報告》:至2015年末,中國大陸地區共26個城市開通軌道交通運營,共計116條線路,運營線路總長度達3618公里。2015年度新增運營線路44 5公里,同比增加14%。目前在建線路總長4448公里,批復投資累計達2.7萬億即。隨著各類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逐漸投入運營,運營安全和運營效益日益凸顯,如果地鐵出現故障停運,將會導致大量乘客滯留車站,引起乘客抱怨,帶來很大的社會問題,因此每個城市的\營企業都把安全運營放在首位。

一、安全庫存的內涵

安全庫存是為了保障庫存物資滿足不確定需求而設置的庫存。對生產企業來講,是為了保證連續生產而設置庫存水平,對維修性企業來講,是為了保證故障得到快速解決而設置的庫存。安全庫存一般分應急安全庫存和瓶頸物資安全庫存。故障應急安全庫存是指為應對正線運行及后臺維修突發的緊急故障,確保緊急搶險的快速實施,提高故障解決效率,而以一定的配置標準儲備在正線及生產一線的物資庫存。緊急故障一般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時間緊迫,不能片刻等待,如拖延處理會造成更大影響:例如影響行車進而影響乘客的出行。

2.影響重大,如影響行車、影響客運服務,造成列車晚點、客傷、乘客投訴等。

3.設備無冗余功能,無備用的替代設備。從故障發生地來分有正線緊急故障和車輛段緊急故障,車輛段緊急故障會影響正常供車。

另一類是瓶頸物資安全庫存。瓶頸物資安全庫存是指為保障短期內不能進行國產化技改(如APM線車輛、信號專業備件)或即將停產同時無替代品的核心備件的及時供應,降低物資采購成本,而以一定的配置標準儲備在正線及生產一線的物資庫存。從專業角度看,各專業有各專業的安全庫存。一般來講,地鐵設備系統所分專業有車輛、通信、信號、變電、接觸網、橋隧線路、AFC、自動化、房建、環控、屏蔽門、電扶梯等十一個專業,安全庫存相應的也分為車輛備件安全庫存、通信備件安全庫存、信號備件安全庫存等十一個方面。安全庫存除了備品備件外,也包含部分關鍵材料、工器具。

二、安全庫存設置必要性分析

地鐵設備的維修一般分兩種,一種是計劃修,指按設備生產廠家確定的修程定期開展維修,此類維修的計劃性強,容易實現,它所需的備件可以提前做計劃、提前采購、提前到貨。另一類維修是故障修,指設備發生故障后及時進行備件搶修,此類維修對地鐵運營管理要求高,因為需要快速對故障進行診斷,快速獲得備品備件,快速完成維修,以免引起社會公眾事件。快速完成維修前提是物資有相應保證,而且需要就近存放,這種情況下,備件的安全庫存顯得尤為重要。

1.安全庫存是地鐵安全運營的重大保障。地鐵安全運營要求很高。例如通訊系統一旦故障,將影響調度與司機、車站通話,進而可能影響行車安全;UPS系統一旦故障,影響所有通信設備供電,導致設備不能正常工作,信號機故障將導致信號無法開放,無法排列進路,嚴重影響行車,道岔故障將導致道岔無法轉動,嚴重影響行車。諸如此類,一旦故障不能快速處理,將影響列車正常運營。因此,備品備件的安全庫存,是保障車輛及各類設施正常運營的必備措施。

2.安全庫存是地鐵準點、高效運營的基礎條件。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模越大,安全準點運營的要求越高,真乃牽一發動全身。要想做到安全運營,其物資保證是第一前提。因此配備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是必要,一旦出現故障,能快速獲得備件,通過維修消除故障,從而保障各類線路準點、有序的運行。

3.安全庫存也是降低成本,節約開支的手段。地鐵運營除了安全還要兼顧效率與效益,而安全庫存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庫存水平過高,將導致的庫存積壓,造成過高的物資存儲成本,如果庫存水平過低,將導致備件短缺,影響正常運營。只有采用合適的安全庫存水平,才能既保障運營,又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三、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庫存設置策略

我國軌道交通運營企業需要建立一個合理的安全庫存設置策略。特別是一些運營經驗不太成熟的新型城市軌道交通企業,安全庫存的設置對他們尤為重要。

(一)安全庫存設置的幾個原則

1.能充分保證安全應急。這需要對故障發生的情況有一定的了解,例如哪些備件容易出現問題,出現問題的頻率有多高,哪些物資應該納入安全庫存,應該備多少安全庫存,只有把這些搞清楚了,才能保證安全應急。

2.不閑置浪費。地鐵作為準公共交通企業,往往安全視為第一要務,在實際中,往往存在誤區,安全越大越能保證安全。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往往會造成過大的庫存,忘記了安全庫存的初衷,即保證在安全緊急情況下有物料使用,以滿足故障應急、瓶頸儲備及關鍵保障的最低庫存需求為標準,做到既能滿足生產需要,又不造成閑置浪費

3.就近存放。由于緊急故障直接影響地鐵行車或客運服務,為確保緊急故障發生后能在較短時間內得到妥善處理,現場應急備件應就近存放,一般根據各專業情況,可以選擇中心站、自然站、工班駐點、設備關鍵站、車輛段、變電所等地點進行配置,同時考慮現場存放條件,如果實在因場地緊張、尺寸過大等原因不能就近存放,可以放在車輛段總庫。

(二)軌道交通安全庫存設置影響因素分析

1.與業主的維修模式有關

例如廣州地鐵的房建專業屬委外維修模式,根據委外維保合同,一、二、八號線站點門鎖屬于委外維保單位提供及更換,但萬勝圍站的英格索蘭防火門門鎖不包含在維保合同提供的門鎖開項(即不屬于乙供物資),且該門鎖為專供廣州地鐵的產品,廠家不對外單位銷售。因此該門鎖屬于安全應急備件標準

2.與設備使用時間有關

有的應急備件視設備使用時間而定。例如自動化專業的FAS、BAS等專業,廣州地鐵一號線多種重要備件已停產,市場無法采購,且一號線的自動化專業即將開展大修,部分設備存在更新換代的可能性,因此一號線自動化專業可以暫時不配置應急備件,待大修項目完成后再視情況增加。

(三)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庫存水平的確定

安全庫存水平是指為保證地鐵安全運營必須儲備物資的存量,也就是物資在相應地點的最低庫存量,如果安全庫存量不足,就達不到保證安全運營的要求,如果儲存量過度,則會增大庫存成本,不利于地鐵的高效運行。地鐵行業是高投入高成本的行業,如何降低運營成本是地鐵公司重要管控目標,因此安全庫存量庫存管理的核心。安全庫存量理論上等于該備件出現故障的平均時間*緊急采購周期。采購周期指從接到采購計劃到物資到貨的時間。簡單理解,就是該庫存被消耗后到下一次使用,能正常采購回來的時間。這樣操作的前提是能準確得到出現故障的平均時間和緊急采購周期。故障的平均時間是一個經驗積累值,時間越久得到的值可能越準確,但地鐵行業是一個新興行業,這些經驗數據還有待不斷積累。其次,地鐵有多種車型,例如廣州就有A型車、B型車、L型車等,不同的車型采用的備件不一樣,其經驗也需要針對不同車型積累。

緊急采購周期也是同樣問題。從采購流程來分析,主要有網上比價、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直接談判等方式,盡管各種方式的流程是固化的,但每種物資市場供應豐富程度不一樣,導致采購周期也不同,至于內部物資計劃、技術澄清等原因造成的流程時間不一樣更是比比皆是,因此準確的緊急采購周期也是有差異的。因此,安全庫存配置數量不是簡單可以得到,它可能是經驗值,也是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完善的過程,但只要我們善于發現和積累,它的值會越來越科學。

四、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庫存編制示例

(一)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庫存的編制格式

編制安全庫存時,主要包含的內容有:物資編碼、物資屬性描述,物資類型,使用部門、存放數量、單價、存放位置等,具體可參照下表:

(二)軌道交通安全庫存的編制示例

根據以上原則,以廣州地鐵的橋隧專業為例,通過對故障的分析和備件的供應情況,初步擬定的安全庫存如下:

1.線路故障分析(如表2所示)

2.橋隧專業安全庫存配置標準(如表3所示)

五、結論與建議

(一)加強我國軌道交通安全庫存的組織管理

安全庫存管理涉及的部門主要是一線維修部門、計劃管理部門、采購管理部門和倉儲物流部門,各部門分別承擔不同的職責。維修部門是安全庫存的使用部T,也是安全庫存的原始編制部門。哪些物資需要納入安全庫存,哪些不納入都要維修部門根據經驗和設備說明書確定。一般維修部門也分很多專業,如前所述,不同專業的維修部門負責本專業內哪些物資屬于安全庫存的范疇,并分析在某個周期的需求量,以及需要存放的數量和存放的地點,負責按按需求量申報采購計劃。技術部門安全庫存編制的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各維修部門確立安全庫存清單及數量,建立安全庫存的配置標準規范,統一安全庫存標準,負責對維修部門申報的安全庫存的物資種類、物資數量進行審核,對物資屬性描述不清進行澄清。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庫存采購預算申請、調整:負責下達安全庫存采購計劃,負責按安全庫存清單對庫存進行調撥與分配。采購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庫存物資的快速采購,負責缺貨時的緊急補倉,負責及時反饋市場的供應情況,如果市場短缺或停產,需立即反饋技術部門對安全品種的調整。倉儲物流部主要負責安全庫存庫存貨位,負責緊急狀態下及時將安全物資配送到位。

(二)優化安全庫存編制的流程

新物資安全庫存的編制:生產部門首先完成物資屬性、物資編碼的編制,再根據實際消耗規律以及采購周期,確定安全庫存匹配的數量,再根據適用場合確定存放地點。舊的安全庫存修編,指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合適的安全庫存進行調整,包括是否需要繼續納入安全庫存的管理范疇,是否需要數量的調整,是否需要存放地點的調整。每年安全庫存修編工作完成后,對于現有庫存和在途物資可滿足的安全庫存物資,由計劃部門進行庫存、在途分配,倉儲部門根據分配結果進行實物配置。對于現有庫存和在途物資無法滿足的安全庫存物資,追加預算進行新增計劃采購配置。由于修編造成的安全庫存物資數量的減少或刪除,將在當年修編完成后對多余的物資或刪除的物資庫存進行回收。

(三)建立軌道交通安全庫存的消耗原則

第3篇: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證城市軌道交通正常、安全運營,維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運營管理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有關規定,依法確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第五條新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應當進行工程初驗;初驗合格的,可以進行試運行;試運行合格,并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可以進行試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并報有關部門備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安全設施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不得投入運營。

第六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則和設施保養維護辦法,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安全運營。

第七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

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證車站、車廂整潔,出入口、通道暢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等標志醒目。

第九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佩戴標志、態度文明、服務規范。駕駛員、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配備急救箱,車站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識和技能。

第十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乘客疏散,并盡快排除故障,恢復運行。一時無法恢復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單程票價退還票款。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一)在車廂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在車站、站臺、站廳、出入口、通道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或者擅自擺攤設點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四)攀爬、跨越圍墻、護欄、護網、門閘;

(五)強行上下列車;

(六)在車廂或者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亂寫、亂畫、亂張貼;

(七)攜帶寵物乘車;

(八)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乘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品的乘客,應當責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和服務規則的行為的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責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維護、檢查,及時維修更新,確保其處于安全狀態。檢查和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城市軌道交通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的長期監測工作,評估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對土建工程的影響,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針對薄弱環節制定安全運營對策。

在發生地震、火災等重大災害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運營。

第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乘客宣傳安全乘運的知識和要求。

第二十條城市軌道交通應當在以下范圍設置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第二十一條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在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一)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過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積增加或減少載荷的活動。

上述作業穿過地鐵下方時,安全防護方案還應當經專家審查論證。

運營單位在不停運的情況下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當制訂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彎道內側,不得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一)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裝置;

(二)損壞車輛、隧道、軌道、路基、車站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

(四)污損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站牌等標志,防護監視等設備;

(五)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應急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制定地震、火災、浸水、停電、反恐、防爆等分專題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當發生地震、火災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和疏散人員,并采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地面行駛中遇到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安全處置。

第二十六條遇有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運營的緊急情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二十七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無法采取措施保證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但是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并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據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后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部門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現場處理。

第三十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能夠證明傷亡人員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投入正式運營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保證車站、車廂整潔,出入口、通道暢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等標志醒目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安排未經培訓合格的工作人員上崗或者未在車站配備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發生運營故障時未及時組織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正常運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保持完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預案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定期檢查和及時維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作業單位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時,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第三十九條個人或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遇有惡劣氣象條件時,未按照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運營時,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停止運營時,未提前向社會公告和報告主管部門的;

第4篇: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范文

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遵循統籌規劃、優先發展、政策扶持、綜合利用、規范運營、安全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軌道交通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協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及其安全保護區內相關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監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維護治安秩序。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土地儲備、城市管理、環保、衛生計生、林業和園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審計、安監、質監、價格、人防、水務、地震等部門、政府應急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作為市政公用事業,實行企業化運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本辦法具體負責實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等工作。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所需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體系,實行統一歸集、專項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投融資協調機制,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方式籌集,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綜合開發利用,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指導、跟蹤審計和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支持城市軌道交通發展,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需要。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土地控制規劃以及與其相銜接的專項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與鐵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規劃相銜接,并與居住區、商業、旅游、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設施的現狀及未來發展狀況相適應。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組織編制,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征求社會公眾和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

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對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進行嚴格控制管理,優先保障相關用地,滿足一體化交通網絡建設發展需要。

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和地下空間,與周邊建筑、地下空間整體設計,相互融合,相關規劃應當預留必要的銜接條件。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劃撥方式供應。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時序及時供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

需要在已劃撥或者出讓的土地上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土地使用權人就有關設施建設所需用地協商一致的,依法辦理用地手續,變更土地使用權;協商不成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時,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對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別要求的,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和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及相鄰土地使用權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依法實行分層登記制度。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出讓或者劃撥的,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登記資料、規劃資料和建設使用情況等確定。

未經批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擴大地下空間使用范圍。

第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城市軌道交通規劃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橋梁等工程改造相銜接。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使用地下空間應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和降低對相鄰建(構)筑物的影響;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結合建設的,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結合建設造成損失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沿線建(構)筑物、管廊(線)、設施進行查勘、檢測和鑒定時,應當提前告知相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相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調取和使用輸油、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通信管廊(線)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工程檔案資料的,相關部門、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工程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無償提供,并現場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臨時遷移監控設備、交通、環衛、公共照明、體育健身、廣告牌、宣傳欄等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遷移、保管和回遷,相關費用經市審計主管部門審定后,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承擔。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遷移管廊(線)的,管廊(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管廊(線)遷移方案及時遷移,相關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管廊(線)產權單位或者規劃要求增加管廊(線)容量、數量或者提高現行標準的,增加的費用由管廊(線)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移植綠化苗木的,由沿線縣(市)區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優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后負責組織移植。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范圍內的附屬綠化工程,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同期工程項目統一組織實施,并與轄區綠化主管部門做好綠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開工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監測以及建筑材料生產供應等單位應當落實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由市城鄉建設、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試運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經評審符合試運營基本條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開展不少于1年的試運營,試運營期滿驗收合格的,投入正式運營。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車站、場段命名方案,經市地名管理機構審定并向社會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車站、場段命名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三章 運營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資金補貼,需要繳納的稅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補貼方案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和財政等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內,在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運營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業、物業、廣告等資源的綜合開發經營權。

對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在結構上不可分割、統一實施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實施綜合開發利用。

綜合開發利用應當優先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配套設施,統籌安排公共交通樞紐、交通換乘設施、公共步行空間等公共配套服務設施。

綜合開發所得收益納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收入來源,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結合車輛段、停車場等設施實施的開發項目,需要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所得凈收益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

第二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周邊建(構)筑物需要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其所有權人提出的連通方案應當滿足城市軌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對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商業設施,遵循有償使用原則,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其所有權人訂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連通工程產權發生變更的,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和乘客守則并向社會公布,監督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規范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規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利。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運營服務社會評估機制,定期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改進服務質量。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定期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評價,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改進。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評價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進行。

第三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管理措施,確保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整潔衛生,環境衛生狀況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險化學品,減少風亭運行和地面線路列車運行產生的噪聲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車站出入口周邊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維護責任區域內的衛生及良好秩序,確保車站出入口外暢通、有序。

第三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信息查詢系統,提供人工問訊、電子信息查詢服務。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線路代碼、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安全提示、換乘指示、行駛路線、站名、票價和投訴電話以及其他必要的運營服務提示信息,通過車站及列車廣播系統、電子顯示屏以及網絡平臺、新聞媒體等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

第三十二條 市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半徑500米范圍內統籌設置城市軌道交通站外導向標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周邊物業范圍內設置導向標志的,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配合。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設置城市軌道交通導向標志。

第三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的線路、時間、站點運營;未經批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不得擅自暫停線路運行或者調整首末班車運營時間,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刻或者列車因故延誤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

組織運動會、文藝演出、展覽展銷、慶典等大型活動,需要提前或者延遲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時間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10日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協商,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提前或者延遲運營時間報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票價標準時,應當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票價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規定的票價,對乘客實行優惠票價或者免票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證件進站乘車,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票務稽查。

乘客違反規定乘車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乘客超程乘車的,應當在出站前主動補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閘時起超過規定時限乘車的,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因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遺失、折損車票的乘客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

(四)無票、持無效車票、偽造或者變造優惠乘車證件以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并按照應當補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條 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交還車票,拒不交還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收回車票并按照無票乘車處理。

乘客1年內有3次以上無票、持無效車票、持偽造或者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行為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將其逃票行為函告公共征信機構,錄入其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乘客偽造、變造優惠乘車證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乘客進入付費區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進站乘車情形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完成運輸服務的,乘客可以在7日內持有效車票要求退還票款。

第三十七條 乘客應當自覺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社會公德,服從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合理指示及要求,愛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

第三十八條 乘客不得攜帶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進站乘車,違反規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禁止、限制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告,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檢區并預留候檢(緩沖)區,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乘客強行進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確保乘客乘車安全。

第四十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涂寫、刻畫或者張貼物品;

(二)吸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核)、紙屑、包裝物;

(三)攬客拉客、乞討、賣藝、散發宣傳品;

(四)擅自擺攤設點或者從事其他銷售活動;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臥、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鬧;

(七)在車站或者車廂內使用滑板(輪滑)、溜冰鞋、平衡車、騎獨輪車;

(八)散布虛假消息;

(九)滋事斗毆、酒后鬧事、猥褻他人或者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十)攔截或者阻礙車輛正常運行;

(十一)在車站付費區及車廂內飲食(嬰兒飲食除外);

(十二)強行上下車,強拉、敲打安全門、屏蔽門、列車車門或者阻撓其正常開關;

(十三)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橋梁、通風亭(井)、消防控制區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擠圍墻、柵欄、欄桿、閘機、機車、安全門、屏蔽門等設施;

(十五)其他違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精神障礙患者、智力殘疾人、學齡前兒童、醉酒者應當在監護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護下進站乘車。

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對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進站乘車。

殘疾者攜帶服務犬進站乘車的,應當出示殘疾人證、服務犬工作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明,服務犬應當佩戴導盲鞍、牽引鏈和防止傷人的護具。

行動不便人員在無人陪護情況下進站乘車的,可以聯系車站工作人員獲得幫助。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作品、設置廣告或者商業網點等活動的,應當事先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

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置廣告、商業網點的,應當合法、規范,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設置廣告、商業網點使用的材質應當采用難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乘客出行情況和其他公共交通運行情況,合理編制運營計劃,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客運量、客運周轉量、運營里程、運營班次、客運服務指標、運營收入與成本等運營數據的統計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行為和服務質量的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有異議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答復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乘客遺失物招領制度,及時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招領信息自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移交公安機關、財政部門處理。

遺失物為難以保存的易腐、易變質等物品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規定即時處理。

第四章 安全保護區管理

第四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置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分為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其范圍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響保護區包括以下范圍: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周邊外側50米內;

(二)高架車站、地面車站以及線路外邊線外側30米內。

嚴格保護區包括以下范圍: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周邊外側15米內;

(二)高架車站、地面車站以及線路外邊線外側15米內;

(三)車站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跟隨所、冷卻塔等建(構)筑物、設備外邊線外側以及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建筑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四)城市軌道交通高壓電纜溝、架空線等供電設施以及室外給排水設施(含排水檢查井、給水水表井、化糞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給排水管道及閥門等)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根據前款規定及實際情況編制安全保護區設置方案,經征求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因地質條件、規劃調整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經征求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安全保護區調整情況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區內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易遭破壞或者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區域設置邊界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邊界標志。

第四十七條 嚴格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非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但與城市軌道交通整體設計、融合建設的建設項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交通、國防、環保、抗震設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門許可的除外。相關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

經許可確需在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作業單位應當分析、論證施工活動和建(構)筑物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影響,施工過程應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安全監控。

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垂直投影區域內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經許可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等。高架線路橋下空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或者按照要求進行綠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的,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并應當為高架線路設施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預留條件。

第四十八條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活動,除應急搶險外,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包括實施性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監測及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動態監測方案、應急預案),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書面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后組織實施: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樁基礎施工、鉆探、灌漿、噴錨、地下頂進作業;

(三)敷設或者搭架管廊(線)、吊裝等架空作業;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建(構)筑物荷載的活動;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活動。

上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在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前,組織專家對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并在施工過程中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作業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施工期限開工的,應當重新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并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實施規劃許可時,應當注明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前,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簽訂安全保護協議,落實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中各作業項目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和相關費用。

作業過程中發生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因配合作業單位采取的臨時安全補救措施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共同確定停止各項安全防護和監測措施。

第五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關主管部門定期報告巡查情況。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進入作業活動現場巡查,要求作業單位提供有關工程文件和資料,發現隱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予以糾正;對作業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接到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責令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護區內敷設管廊(線)的,管廊(線)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管廊(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確保管廊(線)安全。

第五十一條 安全保護區外的工程項目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作業單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外使用塔式起重機等機械進行起重作業的,應當確保其作業范圍或者器械傾覆范圍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設施結構外邊線外側6米外。

第五章 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議事協調機構應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五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遮蓋、損壞安全警示標志、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施等;

(二)損壞車輛、隧道、橋梁、線網、軌道、路基、車站、安防設備、人防設備、護坡、排水溝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電纜、機電設備、自動售檢票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

(四)非緊急狀態下啟動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拋投物體進入軌道運行區或者致使風箏、氣球、飛行模型、孔明燈以及其他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

(六)不當使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七)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屏障物、影響行車信號的廣告牌、霓虹燈等障礙物,以及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八)在通風亭、疏散通道、車站出入口、高架橋50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九)在車站站前廣場、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外側5米范圍內堆放晾曬物品、停放車輛、擺設攤點、候車拉客以及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建設、運營情況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

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重大災害后,城市軌道交通停止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確保符合安全運營條件后,方可恢復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在軌道交通沿線采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加強設施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或者擅自移動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工程保護和監測設施。

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評價,發現問題的,督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整改。

第五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設施設備和監控設施設置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時處置有關違法行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五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和列車內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護監視等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更新和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運行。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控設施系統,并與公安機關的相關系統連接。

第五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恐怖襲擊、治安、消防的突發事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制定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指揮處置。

第五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成立應急管理機構,設置應急救援場所,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儲備救援物資,組建應急咨詢專家組和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安監、公安、衛生計生、人防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定期組織應急聯動演練。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應急保障聯動機制,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第六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先期處置,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突發事件發生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單位在接到突發事件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第六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制度,及時向社會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換乘信息。

城市軌道交通應急信息需要廣播電視媒體、通信運營等單位支持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條 因發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影響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同時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三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性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解客流,并及時預警信息。

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并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臨時措施,并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確保運營安全。

采取停運、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積壓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調,安排增加其他客運運力等應對措施進行疏解。

第六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應當先組織搶救傷員,及時排除障礙,盡快恢復建設、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妥善保留證據、維持秩序,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公安、安監等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事故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供運營信息查詢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或者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配置相關設施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和保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儲備救援物資或者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暫停線路運營未報告或者未向社會公告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周邊物業范圍內擅自設置城市軌道交通指引導向標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有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有第十一項至十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劇、設置廣告設施或者商業網點等活動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規范設置廣告、商業網點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垂直投影區域內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作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或者未經許可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或者未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的;

(三)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補救措施或者未報告許可作業的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

(四)拒絕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入作業活動現場巡查的。

第七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橋梁、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變電站(所)、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停車場等土建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通風空調與采暖、消防及給排水、火災自動報警、環境與設備監控、自動售檢票、電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屏蔽門(安全門)、標志標識、乘客信息系統、隔音屏障、人防設施、廣告設施等設施設備,以及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為乘客提供便利服務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施。

安全保護區,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建設和運營,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設立的保護區域。

試運行,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冷、熱滑試驗成功,系統聯調結束,通過不載客列車運行,對運營組織管理和設施設備系統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行檢驗。

試運營,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有設施設備經驗收合格,整體系統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經過試運行檢驗合格后,在正式運營前所從事的載客運營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軌道交通方式城市鐵路

凡是為城市交通服務的所有形式的軌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鐵路。這里特指作為干線鐵路中

的鐵路樞紐,利用現有的運輸資源,能在市區內開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車線路。

市郊鐵路

利用干線鐵路或修建專用線路,開行于城市中心區到衛星城、衛星城到衛星城間(站距較大 、停車次數較少、行車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車,叫做市郊鐵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學、旅游、趕集等加強城郊聯系的社會、經濟活動。

地下鐵道

地下鐵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線鐵路。但是作為城市軌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規模運量,按運

行圖行車,運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車,才叫做地下鐵道。由于地下鐵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體線路的建設條件不同,它的延長線或部分線路,甚至整條線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統稱為地下鐵道,如北京的13號線和上海的3號線都是地面或高架線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術制式如車輛、信號、通信、線路都和其他地鐵線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號線、上海3號線稱之為地鐵系列的線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鐵概念,又把這類線路籠統叫做城市軌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條地下鐵道于1863年在倫敦誕生。

輕軌交通

它是一種中運量快速軌道交通運輸系統。英、美稱之為LRT,俄國稱為OPT,其意為“

輕軌運輸”或“輕軌系統”。德國把它稱為“城市鐵道”,日本稱為“輕軌電車”。它可以運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軌道形式,也可在地面運行,它是由現代有軌電車發展起來的,既可在技術上自成體系,也可采用地鐵技術制式,幾乎與地鐵難以辨別。但從宏觀上說,輕軌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運量規模比地鐵小,其單向高峰小時斷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時斷面流量在這個范圍的其他形式軌道交通如單軌交通、新交通系統、直線電機驅動的城軌車輛交通等都稱之為輕軌交通。

城市軌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條有軌電車線路正式開通是在美國弗吉尼亞州里士滿,時間是1888年5月。中國第一條有軌電車線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舊式有軌電車速度低、運量小、舒適性差,技術落后。許多國家都對其進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國的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長春、哈爾濱、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區,都曾經有過有軌電車,目前只有大連、鞍山、長春、香港還保留著有軌電車。大連、長春還對有軌電車進行了改造。

單軌交通

它是由車輛在一根導軌上行駛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運量,分為懸掛式和跨座式兩大類。懸掛式單軌交通,也稱為空中軌道列車,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聯邦德國的伍珀塔爾市。由于其造價低、工程快、無污染、占地面積小、可拆卸等優點,現在逐漸引起很多國家的重視,被視為是最經濟環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條跨座式單軌交通線路始建于1961年,當年投入運營。中國正式作為城市交通用途的單軌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慶正式建成運營,型式為跨座式高架,全長14.35公里。

磁懸浮交通

它是一種運用“同性相斥、異性相吸”的電磁原理、依靠電磁力使車廂懸浮并行走的軌道運輸方式。磁浮交通有常導和超導兩種類型。常導式磁浮線路能使車輛浮起10毫米~15毫米的高度,運行速度較低,用感應線性電機來驅動。超導式磁浮線路能使車輛浮起100毫米以上,速度較高,用同步線性電機來驅動,技術難度較大。日本使用超導體產生的磁力使列車懸浮,列車時速可達500多公里。德國使用常導相吸原理達到磁浮,時速也提高到400多公里。中國的上海浦東建成的磁浮交通,最高時速可達430公里。

第5篇: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范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維護建設運營單位和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軌道交通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外省、市相連的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等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公共客運系統。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綜合開發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將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設施設備保護和應急事件處置等有關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獨立建設或者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管理。

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實行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相結合,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需要。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一節 規劃管理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城市產業規劃相銜接。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線路控制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線路控制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規劃控制區。

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征求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適應線網建設及運營的需求,預留必要的空間、結構等建設和運營條件,確保足夠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換乘條件,與周邊互連互通,促進各線路之間及與周邊交通、建筑物和相關配套設施之間的協調發展。

編制城市軌道線路控制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道路網、公共交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等交通配套設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有效銜接。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首末站、分期建設起點站、有條件的中間站應當配套相應的公交、社會停車設施,與城市軌道交通同步規劃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辦理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內土地的出讓、劃撥手續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根據規劃控制范圍,出具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區間風井、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及地下結構對建設項目的控制要求,由規劃主管部門將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的附件。

第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務、消防、安防等設施項目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同步規劃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節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要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在實施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對上方和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的影響,其上方建(構)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應當保障其上方和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的安全。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并符合保護周邊建(構)筑物的技術規范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通行設施的設計與建設應當滿足老年人、殘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條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通道與周邊建(構)筑物之間互連互通,相鄰的連接通道應當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則合理利用。

已開通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建筑物的業主要求與車站交通互通的,應當依法報請有關部門審批,有關部門進行審批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

第十七條 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及綜合開發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集體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由相關的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遷改市政設施及管線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了解管線設施情況。相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應當提供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構)筑物等管線、設施的檔案資料。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管線綜合設計,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統一實施管線遷改或者由建設單位直接委托產權單位、總承包單位實施,并委托測繪單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線竣工測量,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將竣工測量資料提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使用建(構)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線等檔案資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和產權單位應當如實及時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應當對沿線涉及的建(構)筑物、管線以及其他設施進行調查,根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編制監測方案和專項安全保護方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施工影響。做好建設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橋梁、管線、交通安全設施等設施設備的維護,保證其安全運行。

建設單位需要派員進入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建筑物內進行調查、監測、鑒定的,應當事先向業主、實際使用人發出通知,業主、實際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開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編制交通組織方案,避免或者減少工程施工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組織初步驗收,并組織不少于三個月的試運行。

試運行及初步驗收合格后,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試運營基本條件的評審申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合格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試運營。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不得少于一年。

試運營期滿,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相關部門組織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運營。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三十日前書面告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應當設置相應的專用車道標志、標線,并在必要路段進行物理隔離。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禁止其他車輛通行的標志、標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平面交叉路口設置停止線、警示標志、有軌電車車道線,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禁止超高、軸載質量超限車輛駛入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的標志、設施。相關交通信號燈應當在保障平面交叉路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軌電車優先通行的要求設置。

第三節 綜合開發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本體工程用地(上蓋)與周邊土地的綜合利用進行研究,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用地范圍。

第二十五條 需要對城市軌道交通場站進行綜合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的城市設計,由規劃主管部門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范圍內的用地,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進度同步規劃、聯動供應、立體開發。

對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范圍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綜合開發。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及空間內,運營單位可以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綜合開發,設置商業、民用通訊、廣告等經營設施。

運營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經營項目,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運輸功能和公共服務功能,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企業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定期對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及時整改安全隱患,確保設施設備處于安全運行的狀態;

(三)按照運營服務標準和實時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運營服務;

(四)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運營、規范服務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保證主要行車崗位工作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上崗前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五)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隧道及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出入口、風亭、列車車廂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六)公布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保障安全、正點運營,實際運營未達到承諾水平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運營數據統計分析,定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和運營信息;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

(二)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三)對運營單位的服務質量、安全行車、車站設施、列車設施、站容秩序、票務管理、投訴處理、遵章守紀、社會評議等方面進行考核,運營服務年度評估報告;

(四)受理社會公眾對運營服務質量的投訴。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運營單位的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制定安防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四)及時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沿線乘客出行規律及變化,以及其他相關公共交通運行情況編制運營計劃。運營計劃調整對運營服務水平有影響的,應當報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地鐵、輕軌管理范圍以車站出入口邊沿為界,地鐵、輕軌運營單位對車站出入口邊沿以內的范圍履行環境衛生管理和秩序維護義務。

地鐵、輕軌車站出入口邊沿以外和有軌電車開放式車站區域的暢通及秩序維護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

第三十三條 電力、通信、供水、燃料供應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用電、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的適當位置設置導向標志,并可以與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標志組合設置,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導向標志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同步實施。

第三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隧道的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范,按照設計方案設置,不得影響安全及服務標志的識別和設施設備的使用、檢修,不得擠占疏散通道。

廣告設施設計及使用的材質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廣告設施的設置或者維護作業不得影響正常運營。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范圍內設置商業設施、拍攝影視資料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影響行車安全、客運服務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節 客運服務

第三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保證空氣質量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符合國家標準,落實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和車廂整潔、衛生;

(二)按照國家標準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減輕車輛運行的噪聲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無障礙設施完好、暢通,引導標志齊全、易識別;

(四)在列車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專座;

(五)維護車站和車廂內秩序,安排工作人員巡查,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合理設置自動售票設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檢票、自動扶梯、車輛、通風、照明等設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員引導乘客購票、乘車,及時疏導客流,高峰期增加運營車輛。

第三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

(一)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車到達、間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

(三)在車廂內醒目處張貼乘客守則;

(四)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因故延誤,及時通過多種信息方式告知乘客。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提供問詢服務,車站工作人員在接受乘客問詢時,應當及時準確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躺臥、乞討、收撿廢舊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鬧、彈奏樂器;

(四)擅自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散發宣傳品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五)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

(六)在車廂內進食;

(七)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陪護下進站乘車。

第四十一條 禁止乘客攜帶以下物品和動物進站乘車: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藥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四)運貨推車、自行車(含折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

(五)導盲犬之外的其他動物;

(六)其他影響安全運營的物品。

第四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執行并予以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票務規則:

(一)持有效車票進站乘車;

(二)義務兵、革命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可以持有效證件免費乘車;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費攜帶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兒童乘車,攜帶超過一名的,應當按照超過人數購買成人全票;

(四)城市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當次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五)乘客應當接受運營單位的票務稽查,不得無票、持無效車票、冒用他人乘車證件或者持偽造證件乘車;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將車票交還。

第四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完善投訴受理制度,設立公開投訴電話,接受乘客投訴。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投訴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擾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響運營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報警或者向運營單位舉報,公安機關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節 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應急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應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

因故延誤或者中斷運行十五分鐘以上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暫時無法恢復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四十七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措施仍然無法保證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城市軌道交通部分區段運營并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停止全線運營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乘客疏散,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突發事件,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電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盡快恢復運營。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一節 保護區管理

第四十九條 下列區域為地鐵、輕軌的控制保護區范圍: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風亭、冷卻塔、直升電梯、控制中心、主變電所、線纜管溝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四)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下列區域為地鐵、輕軌的特別保護區范圍: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三)出入口、風亭、冷卻塔、直升電梯、控制中心、主變電所、線纜管溝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五米內;

(四)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第五十條 下列區域為有軌電車的特別保護區范圍:

(一)地面線路軌行區,含軌行區上方供電接觸網范圍內;

(二)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其中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四)通信基站、變電所、車輛基地、電纜通道、連通車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第五十一條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的,由運營單位提出,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制定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保護方案:

(一)修建、改建、擴建或者拆卸建(構)筑物;

(二)建設勘察、鉆探、打樁、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頂進、灌漿、打井、降水、基坑開挖、錨桿及錨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積堆載等大量增加或者減少地面載荷的;

(四)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設、埋設、架設管線、溝渠、線桿、隧道或者設置跨線、架空作業等;

(六)在過江(河)隧道段疏浚作業;

(七)移動、拆除或者搬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八)其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運營安全的作業。

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人防、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相連接的通道工程、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工程,以及已經規劃批準的或者對現有建(構)筑物進行改(擴)建并已經取得許可手續的建設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第五十三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進行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非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條件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

第五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活動,依法需要辦理行政許可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許可手續時提交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保護方案。安全保護方案應當報經受理行政許可的部門組織論證后實施,論證會應當邀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參加。

依法不需要辦理許可手續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保護方案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未經運營單位同意的,不得擅自從事相關作業活動。

運營單位認為建設、施工活動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風險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甲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備監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受影響區域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監測。

第五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做好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權進入保護區內的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置,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二節 其他規定

第五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會同公交企業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公交接駁預案,報市應急、公安、建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等主管部門備案;

(二)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監測和應急系統,配置建設、運營應急救援基地,配備安全可靠的設施設備;

(五)完善風險評估制度和事故預防、報告、處理制度;

(六)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排查整治安全隱患。

第五十七條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對進站乘客及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保護受檢查人的隱私;

(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并經檢測合格的設施設備,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物品。

乘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在實施安全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或者違法攜帶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五十八條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二)非法攔截列車或者阻礙列車正常運行,強拉、敲打站臺門及車門,強行上下列車,在運行的自動扶梯或者活動平臺逆向行走,長時間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閘機、站臺門等設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緊急裝置;

(五)擅自移動、遮蓋或者污損警示標志、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六)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風亭、風井、接觸網等設施投擲物品;

(七)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八)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風亭、風井、冷卻塔外側五十米內以及高架線路橋下空間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禁止其他車輛擅自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及其禁入區域。

在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有軌電車享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其他車輛行駛時不得妨礙有軌電車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臨時停車。

第六十條 有軌電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駛速度不得超過城市軌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專用車道行駛時,不得超過道路限制的最高時速。

有軌電車駕駛人應當在有培訓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有軌電車駕駛證。

第六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處置機制。有軌電車運行中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運營單位應當迅速處理,相關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積極配合。

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并迅速報警。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駛的,事故雙方應當記錄事故現場狀況,事故社會車輛應當立即撤離有軌電車車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的;

(二)未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的;

(三)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及整改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主要行車崗位工作人員以及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五)未按規定設置、配置各類標志、器材、設備,或者未定期檢查、維護標志、器材、設施設備的;

(六)發生運行故障,暫時無法恢復運行,未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八)停止運營,未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和向社會公告的;

(九)未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和換乘指示的;

(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因故延誤,未及時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十二)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證確屬運營單位責任的乘客投訴,每一百萬乘客人次超過五次的;

(十三)未遵守運營服務規范和承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六十三條 乘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至六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至五項規定之一的,拒絕其乘車,已乘車的,責令其下車,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乘客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四條 乘客超程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其超程部分補收票款。

乘客無票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冒用他人乘車證件乘車的;

(二)持偽造證件乘車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范圍內從事建設施工活動的,由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由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運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鐵,是指適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閉線路上運行的大運量或者高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二)輕軌,是指適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閉或者部分封閉線路上運行的中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三)有軌電車,是指適用于地面(有獨立路權)、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路基、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冷卻塔、車輛、車站設施、車輛基地、控制中心、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設施。

第6篇: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范文

一、2021年上半年工作總結

(一)協調推進軌道交通票制票價制定工作

協調運達公司對接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市發改委開展軌道交通票制票價制定工作。根據2021年1月18日市發改委《關于蕪湖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成本監審報告》(蕪發改成本[2021]30號),軌道交通票價成本監審工作已完成。協調運達公司積極配合市發改委開展軌道交通票價制定聽證相關前期工作,根據市發改委2021年6月21日《關于軌道交通票價制定聽證會公告》(第2號),定于2021年7月6日召開蕪湖市軌道交通票價制定聽證會。

(二)積極協調“城市一卡通”在軌道交通上的應用

多次協調運達公司及相關設備供應商對接市交通局、市城市卡公司、大數據中心等部門,解決技術接口難題,推進社會保障卡(蕪湖一卡通)在軌道交通上的應用。

(三)協助運達公司開展運營籌備等相關工作

配合運達公司開展運營籌備、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等相關工作。協助運達公司配合市交通局完成《蕪湖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送審稿)》、《蕪湖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送審稿)》的制定工作,開展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預檢查工作。配合機電設備部完成《跨坐式單軌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技術規范》報審報批工作,規范已于2021年6月15日經安徽省市場監管局正式批準。

(四)嚴格履行PPP合同相關監管職責

根據PPP合同和社會投資人招標文件約定,完成《蕪湖市軌道交通1號線、2號線一期PPP項目運營期績效考核管理暫行辦法(初稿)》的起草工作。嚴格按照PPP合同要求,履行軌道交通1號線、2號線一期項目非票務經營性業務的監管,目前正在開展光伏項目(初設概算外)招商文件的審查工作。

二、2021年下半年工作計劃

(一)開展運營期績效考核相關工作

根據PPP合同和社會投資人招標文件約定,2021年9月底前完成《蕪湖市軌道交通1號線、2號線一期PPP項目運營期績效考核管理暫行辦法》(暫定名)的制定工作,啟動運營期績效考核第三方委托單位招標采購工作。開展2022年的工作籌劃,為開通初期運營后的運營期績效考核工作做好準備。

(二)根據項目需要做好與主管部門的協調工作

為保障軌道交通1號線、2號線一期按期開通初期運營,全力協助運達公司做好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對接工作,主要包括:

1.與市發改委對接軌道交通票制票價工作,配合開展軌道交通票價制定聽證會相關工作,加快完成軌道交通票價制定。

2.與市交通運輸局對接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工作,確保軌道交通1號線、2號線一期項目順利通過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配合做好聯動應急演練。

3.與市公安局對接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相關工作;

4.與市人社局等單位對接一卡通在軌道交通應用工作。

(三)其他工作

1.做好與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單軌分會等單位的對接工作。

2.配合經開區做好軌道交通產業發展、膠輪軌道交通協同創新發展聯盟的相關工作。

第7篇: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范文

關鍵詞:層次分析法;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成本控制

近年來,我國軌道交通建設飛速發展,為人們的出行提供了更大的便利,而軌道交通建設質量及其水平對整個軌道交通網安全運營意義重大。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成本控制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可確保軌道交通建設有序開展,亦可更好地緩解交通需求量逐漸增大和城市交通問題,且發展公共交通是處理城市交通問題的關鍵途徑。現代化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早已實現了數字化、智能化,但其間仍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因此探討基于層次分析法的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成本控制,對軌道交通建設水平的提升有著極大推動作用。

1 城市軌道交通特點

軌道交通屬于公共交通的一種,西方國家的交通運輸業發展飛速,且諸多成功經驗表明,大客運量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可有效緩解城市公共交通的狀況,城市軌道交通具備其固定的線路和敷設的固定軌道,且具備相對應的運輸車輛及其服務設施。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是指于城市中以車輛于固定導軌上運行,且多用在城市客運交通系統中。我國相關標準是將城市軌道交通定義為以電能作為動力,再以輪軌方式快速運輸的公共交通的總稱,通常是地鐵及輕軌和有軌電車。國際上現有的城市軌道交通形式主要是地鐵、輕軌、單軌、有軌電車、城市鐵路、磁懸浮系統、線性電車系統、新交通系統,而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則是地鐵、輕軌交通、市郊鐵路。軌道交通運營速度及其客運量和乘車時間,再是能耗與營運成本等方面優勢較大,且其服務水平高,比如其正點率高、舒適性好、安全性高、占地面積小、環境污染小。

2 層次分析法基本形式

層次分析法應用時,可設其判斷矩陣是A,同層次中的指標數量則是m,這時的A=(aij)nxn,aij表示同層次中的指標i、j的重要性。其間重要性均是以1-9轉序排列表示的,1則表明兩者是一樣重要的,3則表示其前指標比后指標略重要,5則是表示前指標比后指標明顯重要,7則是表示前指標比后指標重要的多,9是表示前指標比后指標極為重要,而2、4、6、8均為其臨近判斷中間值。具體而言,展開層次分析時,應對其設定矩陣進行檢驗,這里主要是計算其一致性指標IC,計算其一致性指標評估,最終獲得平均隨機一致性指標,也就是IR。根據以上兩個指標可獲得一致性比例,如果此比例小于0.1,則表示判斷矩陣具備一致性,可用于實際工作中,不過若是其結果大于0.1,這時就說明矩陣需要修改與完善。

3 基于層次分析法的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成本控制措施

3.1 指標選擇適當化

城市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體系構建應選擇適當的指標,著眼于層次分析法,則表明其最重要的是構建層次分析結構模型,也就是其相應的指標體系。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系統包括行車管理、站務管理、票務管理、車站設備管理這四個方面,其屬于一個有機系統,此類管理系統構建完成之后,再全面分析運營系統各個相關因素,比如運營指揮、運營控制、維修控制、車廠控制、車廠信號控制、人員秩序管理、站臺秩序管理、衛生環境保持、廣告招商服務、向導標識完備、車務部票務管理、票務稽查、財務管理等相關因素均作為方案層,其間行車管理與站務管理和票務管理、車站設備管理為準則層,從而深層分析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系統中各因素之間存在的關系,之后再根據實際情況構建層次分析結構模型圖。

3.2 判斷矩陣、一致性檢驗合理化

這里強調的是要依據AHP原理及其程度進行,且聘請專業進行各層要素重要程度的判斷與比較。之后于1-9之間對各個元素進行打分,最終得到相應的元素重要性判斷矩陣;再是把某層的元素與各層元素進行重要性單排序,這時就可得到某層元素相對于各層元素的重要性判斷矩陣;還要采用yaahp0.4.0軟件計算其各個層次的指標權重,再基于此進行嚴格的一致性檢驗。

3.3 層次總排序、一致性檢驗科學化

單排序一致性比例均小于0.1,這也說明其各個判斷矩陣的一致性均可接受。同個層次中的層次單排序結果十分重要,其可計算出某層元素相較于另一層的重要性全權值,或者是獲得與更多層的重要性權重,之后再對其進行總排序。而總排序強調的是同層次中的元素對目標層的重要性。

3.4 結構模型計算結果準確化

基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系統層次分析結構模型計算獲得的大量數據與結果,可快速判定運營成本運行因素,更能獲得基準層中的因素于軌道交通運營體系的重要性排序,比如行車管理、車站設備管理、站務管理、票務管理。而軌道交通運營系統方案層排序是應急處理設備、運營指揮、運營控制、維修控制、配套設施建設、車廠控制、財務管理、自動售檢票設備、衛生環境保持、車廠信號控制、站臺秩序管理、向導標識管理、人員秩序管理、票務設備及其維修、車務部票務管理、票務稽查、廣告招商服務、物資采購及其印刷,而這些排序均可體現軌道交通運營成本控制情況。

3.5 行車管理成本控制科學化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成本控制工作十分重要,行車管理及車站設備管理成本控制非常關鍵,且其站務管理工作亦不可馬虎,票務管理更是十分重要的內容。不過具體而言,控制軌道交通運營成本時,應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作效率及其業績,且不斷提高行車管理成本控制水平。相關部門應積極引進新型管理方法,促使其控制工作模式化。再是要加強培訓,以便提升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根據實際情況構建培訓制度,以科學的管理機制有效控制行車管理成本。

4 結束語

城市軌道交通為城市公共交通必要的主干線,客流運輸量大,更是城市現代化建設中不可缺少的生命線工程,最終的建成運營與居民的日常出行、工作、生活息息相關。此類交通方式低能耗、低污染,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內容,其屬于最大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可推動城市的進一步發展,亦可帶動城市交通軌道周邊區域的發展,從而推動城市繁榮,以便更好地緩解城市中心人口密集和住房緊張等方面問題,可有效改善城市綠化面積小、空氣污染嚴重的問題,推動整座城市經濟的飛速發展。盡管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快速,但其間仍存在諸多不足之處,這也說明探討基于層次分析法的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成本控制,對軌道交通建設水平的提升有著極大推動作用,文章分析了城市軌道交通特點,簡述了層次分析法基本形式,探討了基于層次分析法的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成本控制措施,為軌道交通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參考依據。

參考文獻

[1]周春燕.上海軌道交通運營成本控制芻議[J].城市軌道交通研究,2010(7).

第8篇: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范文

關鍵詞:軌道交通;運營成本;定額管理;實踐;探索

成本定額管理屬于新型成本控制方式,與傳統成本控制模式相比,具有顯著優勢,在各類型企業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利用成本定額管理,能夠有效減少企業資源的消耗,避免資源遭到浪費,對于企業未來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價值。在軌道交通運營領域中,也要進一步強化成本定額管理,提高成本管理工作的實效性。

1軌道交通運營成本的內涵與影響因素

在軌道交通運營中,運營成本和成本管理對于后續軌道交通的順利運營具有直接影響,為了提高成本管理水平,需要嚴格把控運營成本的概念和內涵,軌道交通運營成本即在軌道交通建成后的各個階段,為了滿足人們運輸需求而投入的各項費用,其內容包括能耗成本、人工成本、運營管理費用、設備維修成本等,涉及多個緯度,為了提升運營控制水平,需要采用定額管理模式。影響軌道交通運營成本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在我國的城市交通中,軌道交通主要指輕軌、地鐵、有軌電車,相較于其他的交通方式,城市軌道交通具有顯著優越性,運營發展速度快,運用了清潔能源,綠色安全、環保承載量大。在軌道交通的運營中,運營成本涵蓋人工成本、能耗成本、維修成本組成,成本控制會受到諸多因素影響,同一時間不同區域,同一區域不同階段,成本消耗不同。一般情況下,影響軌道交通運營成本的主要因素包括幾個方面:第一,客流量。客流量是影響成本的直接因素,客流量的增多會對軌道交通提出新的需求,在增加票務收入的同時,也會導致人工成本、能耗成本上升;第二,運營規劃。影響運營規劃的是軌道交通的頻次變化和運輸路線,以交通頻次為例,如果客流量不變,交通頻次增加,會導致能耗成本增高,如果頻率較低,那么能耗成本和維護成本也會相應降低,對維保技術人員需求也沒有那么高,可以有效降低人工成本;第三,能源物質消耗。由于設備國產化率不同,維修物資的成本也存在差異,進口的物資相較而言,維修和保護成本更高,也會直接增加軌道交通運營成本。

2定額成本管理的應用意義

定額成本法是當前企業發展中常用的一種成本控制方式,是強化成本控制,評估經濟作業的成本控制制度,也是西方管理會計的重點組成,利用定額差異法,能夠有效控制各個環節成本的變化,將成本過程的控制工作、成本預算控制與成本反饋結合起來。定額成本法包括3個步驟:首先,提前制定好定額成本;其次,計算出脫離金額、定額費用之間存在的差異;再次,采用該種成本計算方式,核算出實際成本。通過上述計算方式,可以幫助相關人員掌握企業各項作業費用的支出情況,分析差異,看在費用中,是否存在超支問題,針對超支問題,分析其中的原因,找到問題所在,制定科學的防范措施,借助該種方式,能夠進一步提升企業定額成本,幫助企業順利實現經營目標。推行定額成本管理,能夠將企業內部各項生產活動、管理工作融合起來,提高時間和物資的利用率,讓各項生產能夠有條不紊。實施定額成本管理“以投產出為主”的重要基礎策略,在軌道交通運營行業的發展下,采用定額成本管理對于降本增效起著極大的促進作用。

3軌道交通運營成本定額管理實踐

3.1科學劃分成本類型

軌道交通的運營成本包括幾個方面:第一,日常運營成本:日常運營成本是軌道交通線路與網絡在日常運營中出現的各類運營支出,包括運營能耗成本、人工成本、運營費用、維修費用、管理費用增值稅、其他附加費用等。在軌道交通的運營成本中,日常運營成本占據其他絕大部分,在車站規模、運營線路、客流量、運輸能力、投入運營期限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下,都會導致運營成本發生變化;第二,大修改造費用:大修改造費用是在軌道交通線路的運營和服務中,根據列車信號通信、供電基地車站控制要求,經審批發生的大修支出費用。

3.2構建完善的運營成本定額體系

目前各個地區都基于運營成本管理要求,構建出涵蓋運營單位、運營線路在內的成本定額體系,包括電源標準方案、生產維修經費定額、運營能耗、消耗管理、管理經費定額、運營經費定額等等。各單位也根據自身情況,研究出了相關的成本定額體系,以提升成本定額管理的實效性,在具體內容上,需要確定好列車架修和大修價格定額,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的發展來進行不斷完善。

3.3進行分類管理

針對日常運營成本中的維修費用、人工成本、管理費用、運營費用、增值稅等等,由企業根據運營計劃和運營成本定額來劃分管理責任主體,核定運營成本經費預算,簽訂運營管理合同。由委托受托運營單位進行包干,對于運營能耗成本的管理,要明確好責任,按照年度來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采用相應的獎懲機制。對于大修改造費用管理,由集團實施立項管理辦法,進行統籌平衡,專項審批后方可實施,對于委托外加工的機電設備、列車等項目,統一納入合約管理程序。

4軌道交通運營成本定額管理的保障措施

4.1保障數據準確性

在成本定額管理工作中,成本費用核算是其中一個非常關鍵的因素,保證數據準確性,對于成本定額管理具有直接影響,對此,需要采用科學合理的核算方法,嚴格對各個環節進行管理,以確保基礎數據源準確性。具體來看,可以制定完善的部門數據統計和傳遞過程,明確成本編制、規劃要求,將各類數據納入其中,對于無法準確獲取的數據,要根據運營現場的實際來提前籌劃,在預算編制過程中,要時刻對數據進行查詢,以確保其準確和完整。

4.2提升管理者素質

成本意識,就是成本管理和控制理念,盡管相關企業成本管理意識得到了顯著加強,但是精度和力度還有待提升,科學的成本管理方式在于全過程、全員和全方位管理,要在具體工作上來進行創新,那么必須要提升管理者的各項素質,調動每一個成員的工作積極性,使之主動參與到定額成本管理工作中。

4.3改善定額管理環境

在會計核算上,需要采取科學的方式提升人員素質和能力,轉化審計功能,避免在內部出現財務漏洞,嚴格推行資格認證制度,應用互換崗位制度,強化崗位的合作交流,從預算控制體系上來進行改善,構建完善的管理機構,明確相關人員責任,妥善進行分析、控制和考核,對于預算編制,要與企業發展步伐一致,將執行工作落實到各個責任部門,構建清晰的考核制度,提升部門成本控制積極性。

4.4調節好各項指標值

對于成本發生情況,要進行成本寫實,將各項消耗資料匯總、記錄下來,對定額成本進行跟蹤補充和完善,每年,都要對標準值進行分類與調整,確保指標的時效性。

4.5構建成本定額管理考評機制

利用成本考評機制,能夠確保成本管理工作順利進行。根據現有的研究顯示,關于管理控制的評價,需要從控制標準、糾正偏差以及評價績效幾個角度來著手,其中,又以控制標準的影響更為深遠,在確立標準后,才能夠有尺度的來進行控制,掌握偏差問題,不斷優化企業的管理模式,構建出科學完善的激勵機制,提升人員工作熱情。對此,要制定科學的薪酬制度,合理控制成本,對員工起到事半功倍的刺激效用。

第9篇: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范文

【關鍵詞】軌道交通;公交接駁;公交場站;場站布局

0 引言

軌道交通公交接駁場站作為常規公交與軌道交通聯系的節點,是保證軌道交通運能發揮的重要基礎,是擴大軌道交通服務范圍,構建多模式、一體化的公共交通體系的重要保障。但從我國軌道交通接駁體系建設與發展來看,公交接駁場站的建設和使用情況并不理想,部分公交接駁站建設規模不足、布局型式欠合理,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軌道交通運能的發揮。

1 場站建設內容

軌道交通公交接駁場站是專門為軌道交通提供公交接駁服務的運營場地,是軌道交通運能發揮的重要保障,其功能以客流集散為主,兼有車輛運營功能。為實現其功能,軌道交通公交接駁場站的建設內容主要強化其與乘客服務相關的設施,如上下客區、候車廊、人行道等,適當弱化車輛停放、調度管理等車輛運營服務設施。具體建設內容詳見表1。

表1公交接駁場站功能與建設內容一覽表

序 號 功能 建 設 內 容

1 客流集散 上下車區、候車廊(連廊),人行通道、無障礙設施、廁所等。

2 車輛運營 調度室、蓄車位、回車道。

3 場站管理 場站管理辦公室、監控室、臨時休息室(兼飯廳)、值班室、圍墻、大門、崗亭等。

4 節能環保 垃圾收集設備、臨近居民區的場站應設置隔音環保等設施等。

2 場站總平面布置

2.1 建設用地

軌道交通公交接駁場站與一般公交總站在設施布置方面基本一致,但行人設施的占地面積要大于一般公交總站的行人設施占地面積。參考《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范(CJJ 15―87)》中提出的公交總站用地指標90~100m2/標準車的相關標準在保證場站功能布局合理、交通組織順暢、安全環保的基礎上,按照“滿足需求、經濟節約”的原則,軌道接駁公交場站的車均占地指標建議取為100/標準車。

根據相關資料統計研究,軌道交通接駁公交場站的集散客流規模一般均超過2500人次/高峰小時。按1條公交線路高峰小時運送能力500~600人計算,每個接駁公交場站至少需滿足5條公交線路的運營要求。

按照實際運營需要,每條線路需設置1個發車位、2~3個蓄車位和0.5個下客位,折合為5~6個標準車的占地空間,每條線路的使用面積為500~600 m2,則配置5條公交線路至少需要2500~3000 m2。考慮到大多數場站用地形狀不規則,無法實現100%的利用,因此,公交接駁場站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3000 m2。

2.2 布局型式

參照國內外先進經驗,軌道交通公交接駁場站布局大致分為兩種類型:環繞式和通道式,布局示意圖詳見圖1和圖2。其中:環繞式是指乘客到發區布置在接駁場站內部四周;通道式是指候車區呈通道形式布置在場站內部。

圖1 公交接駁場站環繞式布局示意圖圖2 公交接駁場站通道式布局示意圖

2.3 布局類型分析

公交接駁場站的環繞式和通道式布局類型在乘客安全性與舒適性、線路容量與客流集散量,以及用地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如表2所示。

(1)乘客的安全性、舒適性方面:環繞式布局乘客步行空間較大,人、車完全分離且無交織,安全性和舒適性優于通道式布局;

(2)線路及客流容量方面:通道式布局能夠布置得發車位較多,相同占地面積的條件下,通道式布局可容納的線路條數和換乘客流規模較大;

(3)用地適應性方面:環繞式布局不適用于建筑柱網較密、車輛折返不便的公交接駁場站。

表2 環繞式和通道式布局型式對比分析表

序號 布局型式 乘客安全性

舒適性 線路容量

及客流集散量 用地要求

1 環繞式 高 較小 嚴格

2 通道式 低 較大 寬松

圖3 公交接駁場站環繞式布局和通道式實例圖

3 結語

采用環繞式布局的公交接駁場站乘客步行空間較大,人、車完全分離且無交織,所以環繞式布局型式的安全性和舒適性優于通道式。為乘客服務是軌道接駁公交場站的主要功能,因此軌道交通公交接駁場站應優先選用環繞式布局型式。

在相同占地面積的條件下,通道式布局容納的線路條數和換乘客流規模較大,且環繞式布局不適用于柱網密、折返不便的場站。因此,當需要布置的發車位數量超過環繞式布局場站的設置能力時,或者對于受用地條件限制或受柱網影響致使車輛在場站內折返不便的公交接駁場站,應采用通道式布局型式。

參考文獻

[1] 葉霞飛,譚復興,城市公交的換乘與接駁,城市軌道交通研究,1998年第3期。

[2] 周立新,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換乘研究,城市軌道交通研究,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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