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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變更管理規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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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安全生產變更管理規定范文

為做好2013年海上漁業安全生產、海洋捕撈許可證審核和漁業船舶檢驗審證等工作,根據《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漁業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省物價局、省海洋與漁業廳有關文件要求,現就2013年度海洋捕撈許可證審核、漁業船舶檢驗審證和收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組織領導

成立2013年度海洋捕撈許可證審核及漁業船舶檢驗審證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捕撈許可證年審、漁業船舶檢驗審證工作。

二、收費標準及辦法

(一)收費標準:見《2013年度海洋捕撈許可證審核及漁船檢驗審證收費標準表》、《75KW以上漁業船舶檢驗審證收費標準表》。

(二)收費辦法:各項收費必須在漁業船舶證件簽發的當日繳清。以船為單位結算,由收費人員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逐船開具憑證。

三、年審、船檢審證的時間安排

2013年度海洋捕撈許可證審核和漁業船舶檢驗審證工作分兩批進行。

四、捕撈許可證審驗的有關事項

(一)審核范圍和原則

1、凡經2012年度審核、繳足漁業資源費并在省廳漁政處微機檔案存檔的漁船,經漁船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均可參加2013年度許可證審核,并繳納2013年度漁業資源費。凡2012年度脫審、因未換發新版漁業許可證漁船已在中國漁政指揮系統注銷作廢的,不再參加2013年度年審。

2、任何單位不得在漁業船舶年審和船檢過程中搭車收取其它費用。

3、凡違規受處罰未執行完畢的漁業船舶(含涉韓、涉日水域受國內處罰漁船),必須先執行處罰決定,再按規定年審。

(二)審核內容

主要審核許可證中“漁船登記內容”、“核準作業內容”等項目,重點審核船名號、船舶所有人、主機型號、主機額定功率、馬力憑證、作業類型等具體內容是否私自涂改變更。對照許可證審核漁船,核對漁船與“三證”是否相符。

(三)對有關問題的處理說明

1、對經審核確認船證不符或私自涂改、變更許可證有關內容的,予以糾正,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相關漁業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2、漁船建造完工并辦結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和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后,由申請人填寫《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材料二份,向區漁政管理監督站提出申請,逐級報上級漁政機構審批發放捕撈許可證。

3、漁船買賣過戶的,買賣雙方應持相關材料到區漁政管理監督站辦理《漁業船網工具指標轉移證明》,并申請辦理《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然后按照本條第2項要求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

4、捕撈許可證丟失的,須到當地派出所開具捕撈許可丟失證明,并按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辦理補發手續,期間不辦理其漁船購置、制造、更新改造等事宜。

5、2012年度脫檢、脫審漁船,按規定作注銷處理,其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和漁業許可證由區漁政管理監督站收回。

6、其他情況,按《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處理。以上各項如省廳有新規定,另行通知并按新規定執行。

五、漁業船舶檢驗審證的有關事項

(一)檢驗范圍

凡已參加2012年度漁船檢驗,并持有合法有效船舶證書的漁業船舶均應按規定申請檢驗。

(二)檢驗的方法和要求

1、申請檢驗的漁業船舶必須如實填寫《漁業船舶檢驗申報書》或《漁業船舶安全技術狀況聲明書》。

2、根據農業部第1562號公告,新版海洋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證件自2012年5月1日啟用,1996年農業部的海洋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證件樣式同時廢止。

3、漁船標示的相關規定。所有參檢漁船必須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字體、尺寸大小等要求刷寫船名號。具體要求如下:

(1)船名:捕撈漁船用“魯城漁”、養殖漁船用“魯城漁養”、水產運銷船用“魯城漁運”,船號:以“6”開頭的五位船號,取消船名與船號之間的空格。

(2)船名號的刷寫要求:參檢漁船必須在船首兩舷和船尾部刷寫船名號和船籍港,船首兩側的船名號皆從左至右橫向標寫;船籍港名稱應在船尾部中央從左至右水平標寫,船籍港為“羅家營”,小型漁業船舶無尾部護板的可不刷寫船籍港。船名號和船籍港的標寫顏色為黑底白字,字型為宋體,字體必須工整、清晰,字體大小視船型而定,但船長12米以下漁船船名號字體尺寸不應小于200*200毫米,船長12米(含12米)以上字體尺寸不應小于300*300毫米,船籍港的字體尺寸不應小于200*200毫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漁船檢驗申請。

4、漁船檢驗時,船東需為驗船師提供登船檢驗和拍攝漁船全貌的條件,否則不予受理檢驗申請。

5、參加船檢、年審的漁業船舶必須按檢驗證書的規定,配齊有效的救生、消防、通訊、導航、號燈號型等安全設備,船東必須開啟機艙,由驗船師登船檢驗。參檢漁船應在3個月內進行過塢內修理或其他維護,船長12米(含12米)以上的漁業船舶還須提供有資質漁船修造企業出具的塢修質量證明書,方可申請檢驗審證。

6、1997年、2001年、2005年和2009年建造的主機功率14.7KW(含)以上的漁業船舶須申請換證檢驗,并繳納換證檢驗費。

7、審證時須將檢驗證書、國籍證書、所有權登記證書、航行簽證薄、漁業船員證書一并交齊。職務船員應按照海洋漁業船員考試發證規則的要求配備足額的職務船員,并登記審核。

8、所有漁業船舶必須按規定時間及時申報檢驗,逾期3個月加收船檢費,逾期6個月注銷其檢驗證書。

9、主機功率29.4KW(含)以上的捕撈和水產運銷船,須按規定配備救生筏,并提供2013年度救生筏檢修報告;44.1KW(含)以上捕撈和水產運銷船,須按規定配備單邊帶電臺、AIS漁船防碰撞系統、新型漁用對講機,并確保單邊帶電臺的通訊距離達到設備載明的功率標準(現場試機)。

10、達到老舊船齡的漁業船舶的檢驗審證工作按照《省老舊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11、驗船師對安全技術狀況達不到要求的漁業船舶現場出具《漁業船舶檢驗不合格通知單》,并告知船東限期整改。

(三)對有關問題的處理說明

1、漁船年檢結束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向漁業船舶檢驗部門申請臨時檢驗:

(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權發生變更時;

(2)發生影響船舶安全的海損或機損事故時;

(3)改變航區、作業區域、作業方式或變更用途時;

(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裝;

(5)船舶檢驗證書的有效期限屆滿要求展期時;

(6)其他原因造成檢驗證書失效時。

2、船舶因轉讓、買賣等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必須先辦理登記注銷手續,再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

3、船舶證書經確認已丟失的,由社區出具丟失證明,并在有法律效力的報刊上登載《丟失聲明》三個月后,重新補發。

六、其他事項

(一)所有參加2013年度海洋漁業許可證審核、漁船檢驗審證的漁船必須詳細填寫《漁船安全生產自查情況報告表》(已下發至各社區),各社區按照“生產作業海區相同或相近”的原則進行生產編隊,指定生產編隊隊長,并將各編隊漁船的《報告表》裝訂成冊報區漁政管理監督站備案。

(二)所有參加2013年度海洋漁業許可證審核、漁船檢驗審證的漁船必須與所在社區或街道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或責任書,必須明確船長或船東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人責任。

第2篇:安全生產變更管理規定范文

     2017-2018年,**分公司5月份裝置停工的案例有2個,一是2018年5月2日**裝置因汽輪機非負荷端止推軸承溫度漂移,壓縮機聯鎖停工,甲醇合成系統停工;二是2018年5月15日制氫裝置因轉化汽包液位低低聯鎖,裝置全面停車。這兩次事件都是在裝置平穩高負荷生產期間,聯鎖保護系統觸發造成裝置突然緊急停車事件。第一次是因為止推軸承溫度TISA190A測量線斷,原因類別屬于設備故障;第二次是因為工藝誤操作(操作人員零點班沒有及時發現指標偏離,且應急處置不當),原因類別屬于生產調整操作不當。

一、糾正與預防措施:

針對第二次停車事件,制氫車間制定了相應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1、加強崗位責任心,強化平穩操作的管理。

2、加強對班長、運行工程師的管理,要求班長、運行工程師在任何時間必須保證一人在控制室監督、檢查崗位員工的操作。

3、加強值班、值宿的管理,嚴格按照分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檢查崗位勞動紀律和工藝紀律。

4、加強車間的培訓管理工作,使培訓更加與生產實際相結合。

二、標準及定義解讀:

(一)分公司執行煉化企業及集團的《自動化聯鎖保護管理規定》

聯鎖保護系統定義及作用:是指保護生產裝置、工藝設備和人員安全,由儀表自控系統實現的安全保護系統。聯鎖保護系統在工藝過程或設備運行出現異常情況時執行相應保護動作,按規定程序保證安全生產,實現緊急操作、安全停車、緊急停車或自動投入備用系統。

分公司生產運行管理部門負責工藝安全聯鎖保護的設置、聯鎖保護設定值、方案和工藝安全聯鎖的運行管理。聯鎖保護系統運行管理提示:

1、“切除聯鎖回路的時間不能超過90天。對不能按期恢復的聯鎖回路,需重新辦理聯鎖切除/投用審批單(時間不能斷檔),長期摘除聯鎖要有整改方案。”

2、裝置聯鎖投運/切除或變更前,分公司裝置單位應進行風險辨識,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在裝置聯鎖投運/切除審批單中填寫。

3、聯鎖保護解除工作后,在投用前必須具備聯鎖試驗條件,并由儀表維護單位進行聯鎖保護試驗,并填寫聯鎖保護試驗確認單。

4、節假日或公休日,聯鎖保護系統的暫時切除,若當班即可恢復者,由分公司值班領導審批;當班不能恢復者,需經裝置生產主任審批,停用1天以上需經分公司主管副經理審批。

(二)分公司執行煉化企業及集團的《工藝紀律檢查及工藝卡片監控管理規定》

1、工藝指標管理實施三級管理、四級監控。班長、運行工程師、內操、外操需熟記工藝卡片指標,在操作控制過程中隨時與DCS、現場指標對比,確保工藝卡片指標得到有效控制。

第3篇:安全生產變更管理規定范文

為維護頂崗實習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明確責任,經學校、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共同協商,三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學校職責和義務

(一)負責與企業簽定校企合作實習協議及約定相關實習事項,并監督企業履行企業與學校之間的合同。

(二)負責對學生和家長如實宣傳企業情況及實習待遇。

(三)負責按企業要求向學生和家長做好崗前培訓工作及注意事項。

(四)負責聯系合法客運車輛接送學生。

(五)當學生在實習工作中發生突發事件時負責協助企業派老師到現場處理。

(六)負責對學生的實習生活全程跟蹤管理,監督學生完成實習任務。

(七)不得向學生收取押金、保證金費用,不得通過任何方式克扣學生實習工資。

(八)督促企業為學生在實習期間購買意外傷害險。

(九)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學校不收取學生學費和實習管理費用。

(十)負責在學制滿后給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辦理畢業證書。

二、學生職責和義務

(一)確保填寫的《學生頂崗實習申請表》真實有效,否則由學生本人承擔后果。

(二)學生在頂崗實習前,應按規定繳足各項費用,否則不能如期畢業。

(三)在實習期間,學生本人保證按《學生管理手冊》的規定嚴格規范自己的行為,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認真實踐,安全生產,不從事有損學校形象的活動,若有重大違紀或違法者將按學校管理規定處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實習成績記為零,學校不頒發畢業證書。

(四)學生在離校實習期間,應遵守學校有關規定,并嚴格遵守企業的管理制度和相關規定,在此期間若因學生個人因素導致發生的一切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責任自負,學校不承擔管理義務與責任。

(五)學生因個人原因辭職須經學校及企業同意并立即返回學校,未經同意擅自離崗離職的則按自動離職和自動退學處理,學校不予辦理畢業證,且因此引發的一切事端和后果全部由學生自己獨立承擔,學校概不負責。

(六)學生在實習期間須保持通訊渠道暢通,經常與家長、班主任及學校保持聯系。如地址、電話號碼變更,須及時與班主任、學校匯報。

(七)安全生產,不違規操作,實習學生要提高安全意識,注意人身安全。

(八)實習期間凡屬于個人原因,違反企業規定,違規生產,休息時間不服從企業安排或擅自出廠游玩等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自離、辭退、傷亡等人身安全事故,其責任損失全部由學生個人承擔。

(九)實習期間因學生個人原因被企業辭退的,學生須及時報告班主任,及時與父母聯系并及時返程回家。未經學校及父母同意擅自出走,后果自負,且學校將不準予畢業。

(十)如實向學校反映自己所遇到的問題,協助學校做好實習回訪和調查。

(十一)實習結束后,需及時向學校提交頂崗實習報告和實習鑒定表并附有用人單位出具的鑒定意見,用以評定綜合實習成績,逾期不上交者不能正常畢業。

三、家長職責和義務

(一)協助學校對學生做好實習前教育工作。

(二)在實習期間,配合學校做好實習學生的管理。

(三)鼓勵和教育自己的子女要吃苦耐勞、服從學校和企業的各項管理。

(四)教育自己子女勤儉節約,誠懇工作。

(五)實習結束后,督促自己的子女按照學校的要求完成相關的工作,并按時提交相關實習材料給學校,以便學校辦理畢業證。

(六)教育子女實習期間因個人原因被辭退的不要擅自出走,要及時回家。 (七)主動給自己的子女購買學生平安保險。

四、實習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實習期限: 20____年5月19日至20____年8月24日。

六、其它事項:本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學校、學生、家長各執一份。

學生__________(簽字)

xxx學校:(蓋章)__________

學生家長:__________(簽字)

第4篇:安全生產變更管理規定范文

化工生產委員會屬各單位、業務外包各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公司生產業務外包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證公司生產安全平穩,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范圍內所有外包業務,但工程項目及以工程量結算的外委項目由公司安全生產部以項目進行考核。

二、管理原則

(一)堅持依法用工原則

(二)堅持權利與義務并行原則;

(三)堅持監督與管理、教育與懲罰、技術與服務原則;

(四)堅持屬地管理,誰用誰管的原則。

三、內容及要求

(一)承包方所用勞務人員,年齡及健康程度必須符合國家法定要求;

(二)參與工作的設施及裝備必須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的安全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及證書。

(三)承包方所用車輛必須有行駛證,并定期進行年檢,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按公司規定安裝相應安全設施。

(四)外包單位新增人員和變更人員必須事先報安全生產部登記審批并進行安全交底,經過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如未按規定安全交底的,按安全制度處罰。

(五)外包單位在承接生產任務時,必須在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按質按量按期完成所承接的生產任務。

(六)外包單位違反本公司有關管理規章制度,發生安全、環保、質量事故,對生產造成影響的,一切責任及費用由該外包單位負擔。

(七)外包單位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分廠各項管理制度的約束,愛護生產設施和公共設施,共同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八)進入廠區的拉運車輛應按照行車路線指示牌行駛、過磅、卸貨、回皮,辦完業務的所有車輛嚴禁在廠內停留。

(九)合理規劃物料堆放區域,放置相應標識牌,標識內容需明確清楚。

(十)物料堆放須整齊有序,保持場地周圍衛生清潔,無垃圾雜物等。

(十一)拉運車輛應按指定的區域、路線行駛,車速不得超過公司所規定行使速度。

(十二)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四、考核

廠內所有外包單位需遵照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廠區內各項規章制度,保持本崗位及休息室內衛生清潔,其他事項具體考核細則如下:

(一)外包車輛及其他設備考核概述

1.

外包單位車輛作業時,如違反公司規定,超速、超載、違章駕駛、倒車或轉向時不做相應警示,發現一次處罰200元。

2.

所有進入廠區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嚴禁亂停、亂卸,嚴禁碾壓場地上堆放的物料,發現一次處罰200元。

3.

車輛照明、剎車、喇叭必須完好并定期檢查,自卸車必須安裝車斗起放報警裝置,安全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恢復發現一次處罰300元。

4.

拉運車輛及司機、裝載車輛及司機、倒運車輛及司機、現場作業人員損壞廠內設備設施須按原價賠償,并處罰500-1000元。

5.

進入廠內的鏟車、拉運車必須統一擺放在指定停車場,嚴禁亂停亂放,發現一例罰款50元。

6.

外包車輛需按照安全相關制度進行年檢和安裝相應安全設施,不服從安全管理的每次處罰500-1000元。

(二)外包人員考核概述

1.

外包人員必須按廠內各項規章制度進行作業,因違章、違規操作造成的不良后果需自行承擔責任。

2.

外包人員需按屬地管理人員的要求執行外包業務,積極配合分廠生產經營,不配合操作的每次處以100-500元罰款。

3.

使用叉車、裝載機、吊車等特種設備的外包人員,需持證上崗,證件須真實、有效,否則處以100-500元/人次罰款。

4.

外包單位員工嚴禁賭博、打架、聚眾鬧事,違者罰款500-1000元,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打傷他人者要賠償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

5.

外包人員發生盜竊事件,按盜竊物品價值的1-5倍扣款,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6.

裝、卸車人員嚴禁向拉運貨物司機索要財物,發現一次或遭到客戶舉報,處罰當事人最低500元,情節嚴重的我公司將與其無條件解除承包合同。

7.

進入廠區所有人員嚴禁吸煙,違者處罰200-500元。

8.

外包單位員工有人來訪,必須在門衛登記,經門衛確認后方可進廠,進出廠時間要做好登記,違者罰款100-500元。

(三)其他考核

1.

安全方面

(1)如因承包商不服從化工生產委員會安全管理規定,違章作業、違章操作造成非我公司人員傷亡的,由承包商調查處理,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承包商自理,化工委員會概不負責。如造成我公司人員傷亡的,我公司有權利參與調查處理。

(2)由于承包商不服從化工委員會的安全管理規定,違章作業、違章操作所引發設備事故,參照化工委員會《設備事故管理制度》執行考核。

(3)日常發生的違章作業、違章操作參照化工委員會《安全技術交底》、《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獎懲辦法》、《事故管理制度》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考核。

2.

生產方面

(1)片堿承包業務

①外包人員嚴格按照片堿包裝規程進行操作,確保片堿包裝質量,未按照包裝規程進行包裝,影響片堿質量考核500元/次。

②裝置巡檢人員將不定期對片堿重量進行抽查,若發現重量存在嚴重問題,根據重量偏差情況對外包碼垛人員及調秤人員罰款100-300元,情節嚴重者將對外包單位處以1000-5000元罰款。

(2)上鹽、卸鹽碼垛;上煤、除灰;水泥廠內裝卸及倒運

①上煤人員必須確保熔鹽爐合格燃料正常連續供應,由于上煤人員工作失誤造成的生產事故,對相關人員考核500元,情節嚴重報公司處理。

②出灰人員必須確保熔鹽爐系統灰渣定期定量清理,保證熔鹽爐正常連續運行,由于出灰人員工作失誤造成的生產事故,視情節嚴重對相關人員考核200-1000元。

③外包人員不得隨意脫崗,影響上鹽時間;如需外出較長時間不能到崗需告知班組人員;如發現不能及時上鹽一次考核300元。

④上鹽時須服從當班上鹽工的指揮,不得隨意上鹽,不服從指揮者一次考核200元。

⑤電石渣堆棚上料鏟車必須保證不間斷上料,如因鏟車原因造成電石渣斷料10分鐘以上處罰500元。如因斷料造成水泥分廠停產,視生產損失情況加重處罰。

⑥原煤堆棚鏟車必須服從水泥分廠的堆放及按比例搭配上煤任務,如出現不服從管理延誤上煤、不按比例搭配上煤可斷煤等情況,每次處罰500元。

(3)電石破碎業務

①破碎電石必須保證粒度在25—50mm,若因大塊電石及鋼管、大片硅鐵等進入料斗造成卡料一次罰款10元,因此而導致降量每半小時罰款

500元。

②嚴禁在破碎電石時向破碎機內放入其他雜物(如手套、膠皮、鋼棒、磚頭、大片硅鐵等)及高溫電石,若因破碎機內混摻雜物進入發生器造成發生器排渣堵,一次罰款10元;造成排渣泵堵一次罰款100元。

③破碎電石必須按照先來電石先用的原則,電石在庫中連續存放兩天未使用一次罰款10元,使用不當造成風化一次罰款

300元。

④電石破碎量必須確保生產所需,因破碎不及時電石供應不足造成系統降量罰款

1000元,停車罰款

5000元,情節嚴重者將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⑤嚴禁使用熱電石,違反一次罰款300元,使用熱電石造成安全事故的罰款1000元,并承擔相應損失。

五、其他

(一)制度中未盡事宜可雙方協商解決,必要時可使用法律手段。

(二)細則中未明確規定的項目,如現場清潔、清掃,綜合部服務等方面,需按各分廠外包管理制度執行。

(三)外包屬地管理人員有權對外包單位進行評價考核,考核標準參照附件。

(四)考核及獎罰標準如下:

考評分值

獎罰金額

60分及以下

處罰外包單位500元。

61-70分

處罰外包單位200元。

71-80分

處罰外包單位100元。

81-90分

不獎不罰。

91-95分

獎勵外包單位200元。

96分及以上

獎勵外包單位500元。

(五)對外包單位業務評價按月進行,獎罰金額在外包費用中結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5篇:安全生產變更管理規定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安全控制措施

 

一、明確安全監理任務

⑴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規定。⑵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組織保證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⑶督促承包方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組織好分項分部工程安全技術交底。⑷檢查承包方各項安全措施到位情況,和關鍵工序的安全防護措施。⑸指令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訂立安全協議。⑹檢查承包方的其它各項安全工作,如防火、防洪,冬防寒夏防暑及衛生防疫等。⑺監理部選派得力的工程師,從事安全監理工作,并建立崗位責任。

二、施工階段安全監理要點

工程項目開工后,在全面審查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時,要著重審查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各項制度的落實,責任到人,安全設備到位。受業主委托,安全監理工程師代表業主全權處理施工中的違章操作現象,同時也有義務協助承包商完善各種管理制度。

施工階段安全監理的主要方法有:

⑴審查各類有關施工安全的文件,審查進場作業的各單位資質及他們對各工序的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和安全保證體系、人員配備。

⑵審查在本工程擬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⑶審查承包商在工序交接檢的安全報告。

⑷跟蹤檢查,簽辦安全技術證書;對每道工序的安全事宜予以確認。

⑸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況,負責安全的監理工程師,可下達暫時停工指令,安全監理工程師在下達“暫時停工指令”后,及時上報總監辦,請總監代表復核后,補發書面停工令或撤消。①施工中出現安全異常,經檢查指出,未見改進或改進措施不合要求者;②已發生事故未處理而繼續施工者;③安全措施未經檢查,或無措施擅自施工者;④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盲目施工者;⑤擅自變更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材料構件者;⑥未經資質審查進場的分包人員,擅自施工者;

⑹最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主要有:

①腳手架。腳手架是高空作業中必不可少的設施,腳手搭設不牢,不穩以及使用不當,都容易出現事故,因此腳手架是安全監理的重點之一。博士論文,建設工程。

首先,腳手結構搭設前對所用材料,都要認真挑選,不合格的不能使用,腳手架搭設要牢固、穩定,不僅要有足夠的堆料、操作、運輸使用面積,同時又能確保在各種天氣和規定荷載下,不變形、不傾斜、不搖晃,并且拆、裝方便。

腳手架起用前,要經常檢查,使用嚴格控制堆料,不得超載,上下層交叉作業時,要按規定設防護網,發現主桿沉陷、懸空,節點松動,歪斜變形等,要停止操作,認真加固好后使用,大風、大霧、大雨天應暫停使用。

②高空作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高空作業往往是在所難免的,而高空作業防護不當,往往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安全監理工作中,特別注意此環節中的臨邊作業,洞口作業及懸空操作。a)臨邊作業。建筑物的外墻、陽臺、窗臺等往往需臨邊施工,在臨邊作業時,要按安全規程設置,可靠的防護欄、防護網并裝安全門。博士論文,建設工程。b)洞口作業。博士論文,建設工程。對施工中預留的洞口,要按規定設置護欄,護欄上裝明顯標志及通道門,洞口要加安全蓋,防止從洞口墜物傷人。c)懸空作業。對懸空作業所用的防護設施,如吊籃、吊籠、平臺、繩索、塔架等均應認真核查,確保安全無誤,方準使用,且勿存有僥幸心理。

③施工機械及施工用電。施工機械及施工用電所引起的事故,也是近年來安全事故的一個主要因素,因此要督促施工單位經常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保養、維修,使其處于良好狀態。對于其他一些中小型機械等,也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臨時施工用電要按規定安裝、接線,并做好保護接地,設專人管理,以避免觸電傷亡事故。

④落實防火責任制,設立消防組織人員,消防器材準備充分,不得挪用,制定明火使用審批制度,焊接作業要有人負責防護防火災事故發生。

三、安全控制具體措施

1.技術措施。(1)審核施工現場項目部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2)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安全措施的可行性。重點對坑開挖和腳手架;模版支撐體系、高空作業、交叉作業、塔式起重機、人貨電梯、臨時用電等工程或部位進行審查。(3)監理安全文明檢查制度和安全會議制度,項目安全生產組建每周召開各方參加的項目安全例會;對本周的安全檢查情況予以審查,并核查已出現的安全問題是否已按要求進行整改,同時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安全。(4)通過“合理定制,進行牧師檢查“的輔助措施做好安全文明、環境保護。

2.組織措施。博士論文,建設工程。(1)監理健全監理組織,完善職責分工及有關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責任。(2)監理部設定安全文明生產安全文明負責人,常抓不懈。(3)編制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和詳細的工作細則。(4)大張旗鼓地宣傳、樹立文明安全生產的意識。

3.經濟措施。(1)制定安全公約,明確要求、責任,明確獎懲規定。開工前監理組織業主、施工各方召開會議,制定“本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規定”,提出具體的文明工地的要求,要求應具體,切和實際,不搞花架子。博士論文,建設工程。博士論文,建設工程。并制定具體的獎懲條款,對違反安全作業規定的行為的獎懲應具有具體的獎懲數額。(2)組織聯合檢查組,定期(每月至少兩次)對工地檢查,有違規者嚴格執行獎懲。

4.合同措施。(1)協助業主簽訂好施工合同,對合同中設計施工安全的條款,應嚴禁,不出現對業主不利的條款。(2)做好工程安全記錄,保存好各種安全管理文件。(3)對發生的安全事故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上報和處理。(4)平時注意收集有關安全信息的資料,進行分析,提交給予有關部門參考,便于她們作出正確決策。

參考文獻:

[1]黃如寶.建設工程監理概論.知識產權出版社.

[2]周愛民.建筑企業全面質量管理.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3]田金信.建設工程質量控制.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第6篇:安全生產變更管理規定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工業生產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其他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綜合監督、指導。

第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及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及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三)前兩項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投資建設單位)對其承擔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負責全面落實。

第二章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六條建設項目設立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并形成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對周邊設施、單位的生產活動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響;

(三)建設項目周邊設施、單位生產活動和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五)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七條設立下列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審查:

(一)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三)使用危險物品為生產原料和設施、設備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化工、建材、輕工、造船等行業的重大建設項目;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以下統稱重點監管建設項目;重點監管建設項目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以下統稱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

設立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設立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審查前,應當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進行評價,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投資建設單位申請重點監管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規劃選址文件;

(三)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意見書。在20日內不能完成審查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資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一)選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對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辨識不全面的;

(三)對涉及的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四)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五)安全設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要求的;

(六)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提供虛假文件的。

第十二條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審查:

(一)外部的安全防護距離發生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四)變更主要技術、工藝、生產方式以及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五)生產的規模、范圍超出已經通過審查的規模、范圍的。

第十三條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規定。重點監管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合格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立項,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投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四)采用的安全設施及數量、分布圖和安全措施;

(五)可能出現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八)結論和建議。

第十五條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

(三)立項許可證明文件;

(四)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需要報經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其安全設施設計由有關部門在審批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時一并予以審查。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七條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不合格的;

(二)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強制性規定的;

(四)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出充分論證和合理說明的。

第十八條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情況。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許可,投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或者備案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施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的檢驗、檢測情況;

(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發現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停止施工并報告投資建設單位。確需修改設計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通知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安全設施設計修改后,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屬于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應當報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投資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建成后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編制試生產(使用)方案。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二)生產類型和設計能力;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條投資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條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投資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已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應當對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一并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進行安全評價,并對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三)施工單位施工資質證明文件;

(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明文件;

(五)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自查報告;

(七)安全生產設施資金投入情況報告;

(八)安全評價報告;

(九)安全機構設置或者人員配備情況;

(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十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三)國家和省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由投資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驗收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應當到現場進行驗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驗收審查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資建設單位。

第二十九條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未達到設計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依法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要求的;

(七)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提供虛假文件的;

(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有關單位在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總體竣工驗收前,應當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情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驗收合格的,不得組織總體竣工驗收,投資建設單位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重點監管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合格或者變更后未經變更審查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投資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投資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依法審查合格或者變更后未經依法審查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依法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投資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進行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依法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的。

第三十四條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審查而未經安全審查合格,設計單位擅自進行設計,或者未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安全設施設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進行審查而未經審查合格,施工單位擅自進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7篇:安全生產變更管理規定范文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全文為了實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請、審核、檢驗、頒發、使用和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見附件1)。

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是確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準許生產經營單位配發和使用該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兩部分組成。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制,加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由圖形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編號構成(見附件2)。

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應在產品的明顯位置加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標識加施應牢固耐用。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監察區域內煤礦企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實施監察。

四、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受理、核發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設在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負責,并對所核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負責。

五、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 具有能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力量;

(三) 具有能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四) 具有能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測檢驗設備;

(五) 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 具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七) 其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單位應按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請書》(見附件3),并附相關材料,報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

七、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單位按要求重新填寫或補充申請材料。

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對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組織審查人員進行技術審查,提出技術審查報告。技術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技術審查合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對相關技術文件予以確認、存檔,并發出現場評審通知書;技術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審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辦。

九、技術審查合格的,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組織評審人員對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測檢驗設備和管理體系等條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現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原則上應在接到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下達的現場評審任務書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評審組一般由2-3人組成;評審工作時間一般為2-3天。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派一名監察人員,監督現場評審工作。

十、現場評審人員按照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有關要求抽封樣品,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單,申請單位應于封樣之日起5日內將抽封的樣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十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檢驗工作,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委托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

承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檢驗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應嚴格按國家、行業標準及檢驗規范進行檢驗,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十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綜合審查合格的,頒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準許在該產品上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并予以公告。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

十三、被終止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自終止申辦之日起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90日。

十四、申請單位應承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辦費用。

十五、對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每年進行一次審核。

十六、對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檢驗。

十七、生產單位應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90日前,按程序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十八、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生產單位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變更的,應按程序申請換證;生產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等檔案信息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

十九、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一)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定合格的;

(二)生產現狀發生變化達不到生產要求的。

二十、被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于90日內完成整改。經整改復查合格的,可以恢復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生產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提出申請延續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三)整改期滿拒絕復查或者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生產單位被吊銷或注銷營業執照的;

(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已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

(六)國家已經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七)生產單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八)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九)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定合格而引起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在被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期間,擅自生產的;

(十一)未按規定進行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應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情形。

二十二、被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再次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有二十一條第(二)項和第(八)項行為的,再次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2年。

二十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 不按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工作的;

(二) 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 出具的檢驗結果錯誤,造成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

(四) 無故拖延或拒絕檢驗工作的;

(五) 將檢驗任務轉包給沒有資質或未經授權的檢驗機構的;

(六) 檢驗人員弄虛作假或無故刁難被檢單位的;

(七) 檢驗有失公正的。

二十四、申請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檢驗樣品,或擅自更換已抽取的封樣樣品,應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辦,并在2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二十五、評審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現場評審紀律:

(一)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嚴格按現場評審規范和任務書要求進行評審、取證;

(二)尊重生產單位的知識產權,保守評審中涉及的技術秘密;

(三)廉潔自律,不提供有損評審結論公正性的指導、咨詢。

二十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核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或者其評審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十七、有關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投訴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有關申訴和爭議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受理。

二十八、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頒發,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進口批次管理兩種形式。

(一) 申請單位為產品制造商的,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查合格的,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

(二) 申請單位為國內商、進口商或其它單位的,經技術審查和檢驗合格的,按進口批次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

二十九、進口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參照上述規定辦理準用手續。

三十、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從20xx年4月1日起,生產經營單位采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是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一、頭部護具類

安全帽

二、呼吸護具類

防塵口罩

過濾式防毒面具

自給式空氣呼吸器

長管面具

三、眼(面)護具類

焊接眼面防護具

防沖擊眼護具

四、防護服類

阻燃防護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靜電工作服

五、防護鞋類

保護足趾安全鞋

防靜電鞋、導電鞋

防刺穿鞋

膠面防砸安全靴

電絕緣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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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安全生產變更管理規定范文

科室年度HSE任務完成與目標的實現情況; b)

科室及其成員HSE承諾兌現情況; c)

科室HSE職責和管理人員HSE職責的履行情況; d)

對專業系統履行HSE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情況; e)

對未能履行HSE職責,因管理失誤造成事故者的處理情況; f)

遵守和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 對安全科成員考核的主要內容有: a) HSE承諾兌現、目標實現情況; b) HSE職責的履行情況。 2.2.3 資源 2.2.3.1 安全科各崗位管理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培訓證書有的資格。管理人員應達到: ——具有HSE意識;通過HSE知識培訓。 ——熟知安全與職業衛生方面的HSE法規、標準、制度和要求; ——清楚本崗位HSE職責和任務; ——在推行HSE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2.2.3.2 安全科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參加公司和上級組織的HSE培訓。在組織開展對安全專業系統的崗位培訓工作時,應有HSE培訓考核的內容。 2.2.3.3 在本職范圍內,為HSE管理體系的推行提供物力資源: a) 在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治理項目時,提供符合HSE標準的生產運行設備、設施; b) 參加“四新”的HSE審查,建議提供生產所需的HSE設備設施; c) 落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和隱患整改所需的資金; d) 組織提供安全生產方面搶險救災等應急所需的設備設施; e)

組織提供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職工HSE防護用品; f)

落實職工的防暑降溫物資和保健補助。 2.2.4 文件控制 依據HSE管理體系的要求,建立科室HSE管理相關文件的記錄、審批、發放、更改和歸檔管理措施,及時歸檔。 文件的歸檔具體按照公司辦公室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安全科的非歸檔案資料保留兩年。 2.3 風險評價和隱患治理 2.3.1 安全科應組織各個單位不間斷地開展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業務活動有關的危害、影響和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把風險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2.3.2 建立風險管理的程序,其中至少應包括: a)

明確項目、過程和作業管理人員是風險評價工作的負責人; b)

對現有裝置和設施在常規和非常規的工作環境及操作條件下、在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下和生產的全過程中,明確界定需要進行風險評價的項目、工程和作業等; c)

結合本專業特點選擇合適方式進行風險評價; d)

監督檢查風險評價的進行情況; e)

檢查風險削減措施和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 f)

總結風險評價結果,提出改進意見; g)

建立項目、工程和作業風險評價及風險削減措施檔案。 2.3.3 建立隱患治理管理程序和治理計劃,認真組織開展治理活動,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或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技術措施。 2.3.4 協調各個部門,對隱患治理提供技術或資金支持。 2.3.5 對已立項或已實施的隱患治理項目進行跟蹤檢查,監督項目的進展和完成情況。 2.3.6 建立項目、工程和作業的風險評價及削減措施檔案。 2.4 承包商和供應商管理 安全科應按照管理局關于對承包商和供應商的管理規定和推行HSE管理體系的要求,配合基建計劃科、供應站組織認真選擇承包商和供應商,并加強管理,主要做好以上工作: ----對承包商和供應商以往三年的HSE表現進行評估; ----對承包商和供應商的有關HSE資質進行審核; ----審查承包商和供應商的HSE管理體系的建立情況; ----確認承包商管理人員已經進行HSE教育培訓、考核發證,并建立有培訓檔案; ----選擇承包商。組織或落實簽訂安全生產合同,落實承包商的HSE責任;對承包商企業人員進行交叉作業安全教育。 ----根據供應商提品和售后服務的情況,選擇供應商;落實供應商管理人員對產品的質量負責并在合同中給予明確; ----對承包商作業的全過程進行檢查監督; ----審查、記錄承包商HSE表現,建立可選擇承包商檔案; ----對供應商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的生產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并將檢查監督情況記錄存檔。 2.5 裝置(設施)設計和建設 根據部門職責,在新建、改建 、擴建裝置(設施)時,按照“三同時”的原則,安全科要做好以下工作: ----督促進行和確認開展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預評價,未進行預評價的不得進行初步設計; ----確認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具備相應資質,組織對初步設計的安全環保篇組織進行審查會簽和批復; ----落實供應部門采購人員的責任。監督并使新、改、擴建裝置(設施)建設中的采購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有關要求。對影響安全生產的關鍵性物資和裝備進行安全審查,或落實安全檢測; ——對新、改、擴建裝置(設施)的建設安裝按規定進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檢查,監督其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有關要求的情況,并責令對查出問題進行處理; ——新建、改建、擴建裝置(設施)竣工后,督促落實竣工安全驗收或評價,對裝置(設施)與設計要求的一致性、裝置(設施)的HSE防范措施、員工培訓、規章制度建立等進行審查,并記錄存檔。 2.6 運行和維修 組織或督促建立運行和維修、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并監督實施,保障運行與施工作業正常進行。至少包括: ——組織或者參加新安裝和改造設備的開車安全審查,審查情況應記錄存檔; ——按照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范或制度要求,監督檢查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情況; ——監督檢查開車、操作、維修和停車安全規程的制定情況,督促健全操作規程; ——按照有關法規、制度要求,組織檢查監督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 ——按照HSE管理體系要求,對關鍵裝置要害部位列入安全監控管理; ——對新建、改建、擴建裝置(設施)組織進行現狀安全評價。 2.7 變更管理和應急管理 2.7.1 落實變更管理,主要包括: a) 組織制定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技術變更、機械設備設施變更和管理變更程序; b) 對職業安全衛生變更情況按公司HSE管理體系文件的規定組織審查確定; c) 將變更管理列入安全檢查的內容,監督變更程序的實施; d) 組織技術和機械設備重大變更實施后的驗收。 e) 建立文件修訂制度。遇到各種變化情況使已有的職業安全衛生制度、措施出現不適應的情況時,及時組織或督促有關單位或部門修訂相關的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等。 2.7.2 落實應急管理。主要包括: a) 組織或參加制定海上應急、災害應急、險情應急等各種應急預案; b) 會同生產、保衛、生活落實部門制定有關應急管理的規定,落實有關部門和人員的應急處理的責任; c)

第9篇:安全生產變更管理規定范文

建設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范文1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 (乙方)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嚴肅履行。

第一條工程名稱:

第二條工程地點:

第三條承包范圍:

第四條承包方式:包輕工。施工所用機械設備、運輸機具、操作工具等由甲方提供。

第五條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條工程質量:

1、 質量標準:合格

2、 甲方根據國家質量驗收規范和評定標準進行技術交底和組織驗收;乙方按施工圖紙和施工規范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如質量不合格,必須返工處理,其工料損失由乙方承擔。隱蔽工程由 甲乙方及監理共同驗收全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已驗收合格的單項工程如因變更或組織施工方出現問題須要重新施工的甲方應按合同(或市場價)給予乙方結算工費。

第七條工程價格:建筑面積————————/㎡,單價 ,總價 萬元。

第八條工期及付款方式:

工期在施工材料及設備及時供應,項目部有效的組織各道工序正常施工于前完工,如因施工人員配備不到位,而拖延工期處以勞務費額每日 的罰款;反之每提前一天給予 的獎勵。撥款按工程進度每月的 日前所完成的工程量的 撥款,其余在整體竣工后一次付清.

第九條甲方責任:

1、組織有關人員對乙方進場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質量、文明施工、綜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2、組織及負責對乙方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技術、措施等方面的交底。

3、負責對乙方施工人員的安全、工程質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進行指導、監控,并按規定及時做好驗收工作。

4、負責解決乙方進場施工作業人員的住宿、就餐等問題,并及時對其進行衛生等方面工作的指導、監管。

5、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6、甲方負責勞務分包營業稅的代繳事項,并給乙方完稅證明。(總包方繳納稅金的復印件)

第十條乙方責任:

1、按甲方的各項交底要求,嚴格按國家操作規范和施工驗收規范,精心組織施工。

2、按甲方的工期計劃要求,認真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每月應按時完成甲方下達的月工期計劃。

3、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

4、嚴格執行安全協議書中的規定,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措施,做好各項基礎工作。

5、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好進場前的規范用工手續。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等有效證件。

(2)乙方進入甲方施工區域的生產作業人員,應出具作業人員身份證件、特殊工種操作證件等有效證件。

6、乙方應加強對勞務作業人員的管理,自覺遵守各項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

1、 乙方必須認真按有關安全施工的制度施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章制度施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必須服從安全監理和項目部安全員的安全管理,并配安全巡查員制度配合有關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甲方有權對當事人和公司進行處罰。

2、 甲方在施工生產中創造安全條件,并且保障安全生產設施齊全;三寶用品由甲方提供。如因甲方的安全設施不到位或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盲目指揮生產的,甲方負全部責任;并且乙方有權拒絕施工。

3、 甲方負責為從事施工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安全生產管理,乙方不服從甲方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材料管理:

乙方設專人向甲方辦理工程施工材料的限額領料手續并當場驗收,嚴格按甲方提供的配合比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乙方在施工中造成浪費的按原價的2倍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施工機具管理:

1、 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由甲方按《施工組織設計》配備,乙方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合理的安排有相應資格證書及操作經驗的操作工,嚴禁無證人員操作特殊設備。

2、 手續操作工具乙方自行負責。

3、 甲方供應的工具由乙方認真保管養護及維修,如有人為損壞,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現場管理:

1、 乙方人員要嚴格遵守現場管理制度,在甲方的領導下組織施工,有關計劃、進度、質量、材料供應等工作雙方應密切配合,保證施工順利進行。

2、 乙方應對自己的施工人員經常進行遵紀守法和安全生產及愛護財產的教育,并指定專人負責不法行為的監督和現場管理制度的實施。當出現不法和不符合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甲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負責賠償經濟損失及追究其責任的事宜.

3、 乙方在施工中要做到工完場清,保證現場整潔。

4、 乙方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嚴禁合同外人員進入現場和住宿。

第十四條生活管理:

1. 甲方負責提供乙方所需食宿環境(條件)。

2. 全部炊事用具由甲方提供。

3. 生活用需用品由乙方自理。

4. 甲方提供燒柴燃料。

第十五條其它:

1、乙方在施工中經檢驗達不到國家驗收規范的要求,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其損失由乙方承擔。

2 、乙方在施工生產中調配人員延誤甲方施工工期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3、合同簽訂后,不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隨便變更或中止,如單方隨便變更或中止合同應賠償對方的一切損失。

4、乙方應合理管籌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保證工人工資。如因資金不到位(工人工資短缺)所造成期延誤,由甲方負責。

5、現場發生臨時用工,工資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

6、勞動保險事故發生的處理等,按相應的勞工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工程全部竣工,辦完交工驗收手續,結清全部款項后失效。

第十八條:全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充分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為了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益和責任,根據本工程的實際情況,雙方簽訂以下條款。

一、工程名稱及地點: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制作安裝。

三、樣式要求:以圖紙要求和甲方要求為準。

五、付款方式:合同簽訂,材料到場,負責人驗收簽字后,開始施工,每十層完工后,支付已完工程造價的80%給乙方,工程施工全部完工后支付總價款的80%,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總工程造價的95%,剩余5%作為質保金,三年后無息付清。

六、質量標準:達到國家現行施工驗收規范進行施工,達到驗收合格。

七、安全生產及安全事故處理

1、安全施工:發包人承包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

2、乙方人員發生傷亡時,雙方應盡力搶救,同時保護好現場,以便有關部門進行勘察、鑒定。傷亡事故定性后,分清責任,如果乙方違規不按規范要求施工所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擔。

八、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進行技術交底,在施工中進行檢查、報驗和組織驗收。

2、給乙方施工隊提供住宿和伙房安置,制作場地,水電供給。提供往樓上運輸材料的垂直運輸工具。

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國家相關質量標準制作,按甲方提供的圖紙,實際測量后制作安裝,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2、遵守甲方的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保證質量。違反操作規程而產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自行負責承擔。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至工程結束貨款結清后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范文3發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稱:羅田大別川旅游驛站綜合樓工程

施工地址:羅田縣大河岸滾石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 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勞務合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及承包工作內容

1.1工程名稱:羅田大別川旅游驛站綜合樓工程

1.2工程概況:建筑面積

1.3包工內容:樁基基礎及樁基基礎以上的主體施工

第二條 合同工期:開工日期20xx年20xx年

第四條 合同價款?

4.1合同價款:按建筑面積確定承包價 元/平方米,合同總造價為:元人民幣。

4.2對合同價款內容的明確:

泥 工:含混泥土澆筑、砌體及土方回填等。

第五條 合同價款的支付方式

5.1進場施工第一個月只支付工人生活費,第二個月支付第一個月工程量的30%(含已支付的生活費),第三個月支付第二個月工程量的30%,以此類推,主體工程竣工后支付到總工程量的60%,九月份支付到總工程量的90%,20xx年年底一次付清余款。

5.2前期合同價款的支付必須以工人領取生活費得方式由乙方造表簽字,按照造表直接發放到工人手上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安全施工

6.1安全施工:承包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

第七條 工程質量、驗收與保修

7.1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圖紙要求及約定標準和質量目標。如圖紙、發包人指令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施工驗收規范、標準之間有差異或不一致,承包人應在取得發包人書面認可后,以質量要求較高者為施工依據。

7.2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檢驗標準、施工驗收規范和施工圖組織施工。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有誤,須立即向發包人提出,取得文字變更洽商手續后方可繼續施工。

7.3分包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質量檢驗標準及施工圖為依據,自分包工程施工完畢后28日內由發包人、承包人共同辦理書面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驗收,發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視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第八條 工期延誤

8.1對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遲的,經發包人施工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8.1.1因戰爭、動亂、自然災害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等不可抗力;

8.1.2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第九條 文明施工

9.1發包人、承包人應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規定”,加強科學管理,堅持文明施工。

9.2所有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并保證其務工人員不隨地大小便,不打架斗毆,不偷盜,如果有以上事件發生,按照14.2.3執行。

第十條 :承包人自備工具及須知

10.1承包人自備工具為:翻斗車、震動泵、鐵鍬等。

10.2由承包人自備的工具須其自帶入現場,發包人提供電力供應到施工現場(100米內)。

10.3承包人自備機具,其維修保養自理。

第十二條 發包人的權利及義務

12.1負責提供場地、道路、水電等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施工現場,負責工程施工的組織與協調及技術、質量、安全、場容等方面的交底及解決施工中存在或發生的技術問題。

12.2 負責于20xx年3月15日提供施工圖紙1套,提供必要技術資料和辦理施工洽商。

12.3負責組織施工檢查、驗收,監督承包人的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按圖施工情況,材料領用情況及行政管理事務。

12.4負責本工程中各工種,工序間的協調與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質量、工期、場容等方面發現有違反合同約定內容的,發包人應書面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承包人進行整政。

12.5負責組織工程的驗收工作。

12.6本工程發包人施工代表為周勇,負責日常施工的管理、協調工作。發包人也可委托現場簽認用工、辦理洽商變更手續的職權,人事如有變動,應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條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3.1承包人對與其確定勞動關系的作業工人必須認真審查,保證人員的政治素質、身體素質和技術水平,工人年齡不得低于18周歲,不得超過60周歲。

13.2 承包人需將其作業人員登記造冊(須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種、級別、工作證號碼及身份證號碼,作為人工工資發放的依據。

13.3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承包人必須保證人員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更備案人員,人員變動率小于5%,服從發包人的統籌安排,統一調動。

13.4承包人必須按施工圖紙及說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議應征得發包人同意,并辦理書面洽商變更手續后方可改動施工。

13.5承包人應對其作業工人進行安全生產、食品衛生、交通安全及預防煤氣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覺遵守發包人現場管理規定,服從發包人有關人員的指導、教育、監督和檢查,并及時向發包人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4.1發包人違約責任

14·1·1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窩工時應按實際發生情況向承包人辦理書面洽商,如超過三十天以上酌情予以補償。

14·1·2由于發包人施工人員指揮錯誤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其經濟損失及有關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4·1·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務費或決算價余款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通知,15天布予以回應的,承包人有權依法追索拖欠款。

14.2承包人違約責任

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工期延誤或工程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發包人可以終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3日內退出施工現場,承包人應當退出施工現場,但發包人應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現場的時限內,與承包人就結算事宜達成書面協議或由監理公司、發包人、承包人共同對己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簽認。

14·2·2因承包人責任造成質量事故和延誤工期,其工料損失概由承包人承擔。

14.2.3由于承包人的勞務人員發生在施工現場打架斗毆,偷盜等事件,承包人負全部責任,為此發包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追究由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關部門申請 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羅田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備案留存一份,副本一份。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后列入其他事項,其他事項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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