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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營利組織概述
非營利組織是政府體系之外,具有公共服務宗旨或促進社會福利發展,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分配盈余,享受免稅優待,依法成立的組織。在我國,非營利組織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群眾團體組織,如各類團體、協會等,數量多、分布廣、社會影響大;另一類是帶公益性質的事業組織,包括各類學校、醫院、圖書館、文藝體育機構等。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非營利組織已經逐漸成為除政府、企業外,現代社會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我國經濟社會生活各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特征
非營利組織不同于營利組織的目標與財務特征,決定了非營利組織管理會計與營利組織雖有某些共性,但更具有區別于企業管理會計的特殊性:第一,顧客的消費不是主要的資金來源,費用不是按照市場經濟價值規律來收取。第二,缺少利潤指標,管理的系統性出現缺損、不夠完整,管理人員往往難以就各種目標的相對重要程度達成一致;對于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幫助組織實現自己的目標也難以確定;分權管理的操作難度較大,不同組織之間也無法進行績效的對比。第三,非營利組織權責利不是十分明確。由于非營利組織不存在利潤指標,對各部門的職責履行的情況難以考核評價,因而對各部門的權責利也就難以劃分。第四,所有權形式特殊。資財的權益屬于組織本身所有。但是,非營利組織不能對其資財權益進行轉讓、出售,并且在某些情況下必須按資財提供者的要求來運作、管理和處置資財,通常對損益不進行會計核算。
三、非營利組織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一)問題
(1)內部監管薄弱。若出資者不能對內部人員的行為實施有效的控制,他們就可能利用對資產的控制權通過造假牟取私利。如果經營管理者缺少必要的財務管理知識,并對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缺少必要的關注,組織內部對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的監管就會松懈,甚至不加管理或不從制度上予以控制,從而導致監管失控。同時,部分會計監管人員素質較差,部分會計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水平較低。這樣他們往往對一些較為復雜的業務、新出現的業務不能按照會計法規、準則進行正確處理,使得會計信息不能得以正確反映。
(2)缺乏有效的社會監管。我國非營利組織歷史悠久,但對其會計法規體系建立較晚。我國政府雖然已經初步建立了以《會計法》為主體,相關的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的全方位、多層次的會計監管法規體系,并頒布了《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但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我國現行的會計法規體系依然存在許多不足,會計監管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完善,會計法規之間的協調也存在問題。
(二)對策
(1)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體系,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授權控制制度,加強財務控制。明確規定涉及財務及相關工作授權批準的范圍、權限、程序、責任等內容,單位內部的各級經辦人員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同時非營利組織應該加強內部管理,加強對組織內的管理人員及財務人員的相關知識培訓,對單位高管應進行《會計法》等有關財政法規和財務制度的培訓,改革和完善會計從業資質和技術職稱的相關培訓管理制度。
(2)進一步完善政府監管的體制,健全非營利組織監管法規體系。成立以財政部門作監管主體,審計、稅務、人行等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的監管體系,各部門之間密切配合,通過定期抽查或聯合互查的方式,檢查非營利組織是否依法建賬,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會計核算是否符合《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促進會計監管步入規范化、經?;⒑侠砘壍?。規范和完善制約會計活動的法規制度,健全會計監管自身的法律體系。規范會計監管工作的方法、工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四、完善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建議
(1)建立交流平臺,整合信息資源,實現信息、經驗和資源共享,對于信息的提供方和接受方都要求我們要有主動性。同時,可以在相關政府部門設立一個協調機構。
(2)建立培訓基地,提供民非組織觀摩學習場所??梢蕴岢嚓P部門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對非營利組織的成員進行會計相關的培訓,可以收取合理的培訓費用。會計管理部門應該加強對民非組織會計人員的督促和管理,鼓勵他們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政策水平。
(3)倡導服務團隊,會計師事務所等獨立審計機構可以成為民非組織的服務團隊,這個過程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這個費用政府可以視情況進行一定的補貼。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不僅要管理,更要服務,管理與服務并舉。
(4)可以制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與財務通則,并跟國際慣例趨同。隨著民間非營利組織飛速發展,以及民間組織國際交流活動的日益增多,民間組織管理部門應加快立法的步伐,與時俱進,盡可能為民非組織營造一個健全的法律環境和制度環境,這樣非營利組織才會得到更好的發展機會。
(5)非營利組織通常都存在一定的稅收問題,我國的稅收制度把民間非營利組織視同“準企業”看待,涉及到的稅種大致有十三項。為避免稅收成為民非組織的一項或有負債,統一民非組織稅收制度,明確減免稅規定勢在必行。同時,稅法應體現對捐贈者的鼓勵,對捐贈單位或個人因捐贈所涉及到的稅收條款應進行相應的修改或補充。
一、調賬原則及主要賬務調整
凡執行原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年12月31日及之前,仍應當按照原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會計報表。自*年1月1日起,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新制度設置新賬,將各會計科目*年年末余額轉入新賬并作調整后,作為新制度各會計科目*年的年初余額,并按照新制度編制*年的年初資產負債表。在編制*年度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新制度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做好銜接工作:
(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資產和負債,并進行賬務調整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全面清查和盤點,對于清查出的資產報廢、毀損、盤盈盤虧以及應確認而未確認的資產等,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的確認和計量原則,報經批準后,借記或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相關資產科目;如有清查出的應確認而未確認的負債等,應當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相關負債科目。
民間非營利組織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確認為文物文化資產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經記入“固定資產”科目或其他資產科目,應當轉入“文物文化資產”科目;如果原先沒有入賬,應當借記“文物文化資產”科目,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或者“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民間非營利組織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確認為受托資產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經記入“固定資產”科目或其他資產科目,應當轉入“受托資產”科目,同時對于原結余或凈資產科目中屬于受托負債的部分,應當轉入“受托負債”科目;如果原先沒有入賬,應當借記“受托資產”科目,貸記“受托負債”科目。如果受托資產為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可以不通過“受托資產”科目核算,而在“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中設置“受托資產”明細科目核算,但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中的“受托資產”明細科目余額合計,應當計入“受托資產”項目列示
(二)按照新制度對部分資產負債表項目進行追溯調整
1.補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新制度的規定補提固定資產折舊,按照應補提的折舊金額,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對于無形資產,應當根據新制度的規定補提無形資產攤銷,按照應補提的攤銷金額,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2.補記長期債權投資利息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新制度的規定,補記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按照應補記的利息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的長期債權投資),或者借記“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權投資),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如果長期債權投資系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而且對其利息收入的使用設置了限制,應當貸記“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3.調整應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
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按照新制度的規定應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與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方*年末所有者權益的份額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應當按其差額,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如果前者小于后者,應當按其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系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而且對其投資收益的使用設置了限制,應當根據所涉及的金額,借記或貸記“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三)按照新制度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補提資產減值準備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對相關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測試和檢查。如果相關資產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補提減值準備,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相關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二、新舊會計科目結轉
資產類:
(一)“現金”、“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現金”、“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以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二)“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銀行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區分了銀行存款與其他貨幣資金的核算內容。調賬時,應對原賬中“銀行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
(三)“材料”、“產成品”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材料”、“產成品”科目,但設置了“存貨”科目。調賬時,應在新賬中“存貨”科目下設置“材料”、“庫存商品”等明細科目,將原賬中“材料”、“產成品”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的相應明細科目。
(四)“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對外投資”科目,但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調賬時,應對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屬于短期投資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短期投資”科目,將屬于長期股權投資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將屬于長期債權投資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長期債權投資”科目。
(五)“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和“文物文化資產”科目。調賬時,應當根據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對原賬中“固定資產”及相關資產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對于不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轉入新賬中的“存貨”等科目;對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分別轉入新賬中的“固定資產”和“文物文化資產”科目。
(六)“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無形資產”科目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無形資產”科目。
負債類:
(七)“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借入款項”科目,但設置了“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等科目。調賬時,應對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屬于短期借款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短期借款”科目,將屬于長期借款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長期借款”科目。
(八)“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交稅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以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九)“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其他應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區分了其他應付款與長期應付款的核算內容。調賬時,應對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的“其他應付款”和“長期應付款”科目。
(十)“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調賬時,應在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等明細科目,將原賬中“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的相應明細科目。
凈資產類
(十一)“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科目新制度沒有設置“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科目,但設置了“非限定性凈資產”和“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調賬時,應將原賬中“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和“專用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的“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如果與形成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有關的資產,其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限制,對于這部分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和專用基金,調賬時應當轉入新賬中的“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十二)“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由于原賬中“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
(十三)“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經營結余”科目。調賬時,如果原賬中“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應將該余額轉入新賬中的“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收入支出類
(十四)“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撥出經費”、“對附屬單位補助”、“上繳上級支出”、“結轉自籌基建”、“事業支出”、“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科
由于原賬中以上收入支出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自*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十五)“撥入??睢?、“撥出??睢?、“??钪С觥笨颇?/p>
新制度沒有設置“撥入專款”、“撥出??睢?、“??钪С觥笨颇?。調賬時,如果原賬中以上科目有借方或者貸方余額,應先將“撥入專款”科目貸方余額與原賬中因使用撥入??疃纬傻摹皳艹鰧?睢?、“專款支出”科目借方余額相抵消,借記“撥入??睢笨颇?,貸記“撥出??睢焙汀皩?钪С觥笨颇?。抵消后,“??钪С觥笨颇繎獰o余額。如果“撥入??睢笨颇咳杂匈J方余額或者“撥出??睢笨颇咳杂薪璺接囝~,應當視具體情況,將應當償還或者收回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其他應付款”或者“其他應收款”科目;將不需償還或者不再收回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我國非營利組織包括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2005年以前大部分民間非營利組織采用的是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制度,還有相當一部分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本沒有較為合理的會計核算和報告體系。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對維護資源委托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使得廣大民間非營利組織有了適合自己的會計核算和報告制度。但相對于企業會計規范,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的研究較晚,在實際應用過程中,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工作中依然存在許多有待解決的問題。
(一)非營利組織會計歸屬體系問題始終存在爭議
目前,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歸屬體系還沒有明確,有人認為非營利組織會計應歸屬于政府會計體系;有人認為非營利組織會計應當歸屬于企業會計體系;也有人認為非營利組織會計應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會計體系。我國的非營利組織歸屬體系問題仍存在爭議。
(二)非營利組織會計模式還存在問題
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以具體的組織單位為會計主體,各種基金只是組織單位的會計核算內容,不作為單獨的會計主體。即沒有設立基金主體來控制使用用途限定的資源,有時基金容易混淆使用,沒有完全??顚S?,不能很好地幫助受托人履行法定受托責任。
(三)會計核算基礎存在問題
我國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一部分第四條規定:“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核算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痹凇睹耖g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引入了應計制原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民間非營利組織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成本核算等方面采用應計制。
收付實現制操作簡單,但是不能客觀地反映會計主體的真實情況,弊端越來越明顯:不利于正確處理年終結轉事項,而且只能反映現金交易信息,比如當期非現金收支情況等都得不到反映,而且,對于跨期資產的使用,收付實現制在現付當期即作為費用核銷,影響成本耗費、支出的計算,造成會計信息不實,同時,對于負債,只有在用現金實際清償時才對其進行確認,而不考慮未來的其他或有因素,這樣就形成了隱性負債,不能全面反映非營利組織的負債情況,等等,而且同一會計主體兩種會計基礎并存,造成會計信息的混亂。
(四)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還不夠完善
1.要素確定問題。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并未單獨設置“結余”這一會計要素,無論是事業單位還是民間非營利組織,都沒有設置這一要素,而在凈資產要素下設有結余,設置了“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事業結余”“經營結余”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列示了“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項目,這樣不利于不同?蟊硎褂謎呋袢「髯孕枰?的會計信息。
2.資本保全問題。非營利組織缺少一個對投資和經營活動進行規范的法規,現行的非營利組織文件對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業務、投資規模、經營虧損等沒有明確,從而影響到非營利組織的資本保全。國家作為我國事業單位的投資主體,一直強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問題,但我國《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對此并未做出明確規定,我國非營利組織凈資產保全問題在理論研究中極少被關注,如果凈資產不能得到保全,非營利組織就不可能生存和發展下去。
3.取得回報問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報為目的進行出資,即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支節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但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這與國務院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民辦學校是社會公益事業”的定位顯然不一致;同時,有相當一部分民辦醫院的出資人也是以一定方式獲取回報的,一些地方政府也允許民辦醫院出資人可以從辦醫結余中獲取適當回報。這些情況帶來某些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上的混亂。
(五)財務報告還存在問題
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不夠完整。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七十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三張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而我國事業單位財務報表主要有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附表主要包括事業支出明細表、經營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等,這些報表只提供資產、負債、收支變動方面的信息,沒有現金流量表,無法提供現金變動、貨幣資金周轉、投融資產生的償債能力、變現能力等信息,即事業單位現金流量方面的信息還沒有相應的報表來進一步提供更詳細的資料。
二、西方非營利組織會計經驗借鑒
(一)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借鑒
對于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國際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美國非營利組織區分成公立和私立的,公立非營利組織會計歸屬于政府會計體系,私立非營利組織會計歸屬于企業會計體系。這樣,公立與私立非營利組織分屬于不同的會計體系,沒有專門針對非營利組織的會計體系。
由于我國目前非營利組織會計還沒有明確的歸屬體系,因此,借鑒西方經驗,建立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規范十分必要,以便于促進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向更加成熟的方向發展。
(二)非營利組織會計模式借鑒
西方非營利組織會計,嚴格按“基金”核算模式,將整個組織作為報告主體,而將基金作為一個會計主體,基金具有特定的目的和用途,嚴格按照出資者要求,劃分為永久限定用途基金、暫時限定用途基金和限定用途基金。將會計科目劃分成多種基金主體,設置相應的資產、負債、收入和支出科目,并各自保持平衡關系。通過設立基金主體來控制時間限制和用途限定的資源,防止各種基金混合使用,保證專款專用,使受托人更好地履行法定受托責任。
我國非營利組織中事業單位采用的是預算會計模式。我國2012 年2 月修訂通過并于2013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五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备鶕`屬關系,事業單位各級之間實行獨立會計核算。我國非營利組織也可考慮借鑒西方基金會計模式,更好地做到專款專用。
(三)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基礎借鑒
收入和支出的確認標準可分為應計制(權責發生制)、現金制(收付實現制)和修正應計制(修正權責發生制)和修正收付實現制。在西方,非營利組織會計以應計制和修正應計制作為會計確認基礎來確定財務狀況和營運效果。
我國非營利組織中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 部分經濟業務的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屬于修正收付實現制,兩種會計基礎并存,不能客觀地反映會計主體的真實情況,我們應借鑒西方做法,經過修正權責發生制逐步過渡到以應計制(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
(四)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借鑒
1.要素確定方面,與西方相比,我國事業單位會計只是對結余予以反映,并不將其確認為會計要素,欠缺合理,可以增加“結余”這一要素,以能正確反映非營利組織運用資金的整體情況,也更有利于報表使用者了解、使用真實的財務信息。
2.資本保全方面,西方非營利組織對資本保全的認識是,非營利組織雖然沒有明確的所有權歸屬人,但組織有義務使其服務的規模和能力得以延續,并力圖有更廣泛的范圍和更大的發展能力,這也是組織的初衷和資財提供人的愿望,這些組織需要資本保全,通常當期末凈資產的金額大于或等于其?糇什?的期初金額,就認為資本保全了。否則,該組織原有的規模和服務能力便會萎縮,資財供給人并不愿意看到這樣的結局。
(五)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借鑒
財務報告是提供財務信息的載體,為各利益相關者提供決策有用的財務信息。美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報表主要由資產負債表、收支余額表、職能費用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財務報告附注組成,有些西方國家還編制凈資產變動表。職能費用表是反映某一組織按職能劃分的各費用項目的當期累計發生數的報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則是以現金或約當現金等為基礎編制的,反映某一組織在一定會計期間內現金的變動結果及原因。
西方非營利組織會計設置了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報表,比較全面、系統,而我國事業單位則沒有設置財務狀況變動表,也不要求編制現金流量表和凈資產變動表,不能反映現金變動、貨幣資金周轉、變現能力等實際情況;也不能反映凈資產的變動情況以及資本是否能夠保全。
可見,應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發展和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逐步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非營利組織會計。
三、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改進的構想
(一)重塑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
我國應注意借鑒國外會計慣例,與國外非營利組織會計趨同,促進會計國際化。隨著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深入,非企業會計應當包括政府會計和非營利組織會計。與西方非營利組織會計概念相比,我國《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僅僅適用于國有事業單位,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則適用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梢悦鞔_,我國事業單位會計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共同組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
(二)確立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的新模式
目前,美國非營利組織會計采用的基金會計模式更能滿足各方對會計信息的要求,有利于各類基金的管理。借鑒美國的先進經驗,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也可以基金為會計主體,以整個組織為報告主體。借鑒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可以將我國非營利組織的會計主體大致分為三類:一般預算基金、限定用途基金和非限定用途基金。受資金提供者所附條件的限制,限定用途基金依據時間因素劃分永久限定用途基金和暫時限定用途基金。采用基金會計模式,將使各項資金的界限更為明確,更有利于非營利組織的財務資源管理。
(三)創新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基礎
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基礎應逐步由修正的收付實現制向修正的應計制過渡,再向完全的應計制過渡。目前我國非營利組織中事業單位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對于經營活動采用權責發生制。鑒于西方非營利組織經驗,應逐步采用權責發生制,也就是會計核算基礎的改革應分步實施,在過渡階段的非營利組織以修正的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即原則上采用權責發生制,對某些特定業務的核算則采用收付實現制,然后再由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向完全的權責發生制轉換,以更好地反映會計主體財務狀況,為報告使用者提供更為綜合完整的財務信息,使非營利組織的資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控制和管理。
(四)補充、完善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1.要素確定方面,“結余”應該設置為獨立的會計要素,可以在制定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時予以統一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必須依賴于一個科學完善、具有實際可操作性的會計準則體系。該體系必須具有公認的獨立性和較為嚴密的系統性。對于現行的非營利組織體制和會計制度,在實踐中還應當不斷總結經驗,及時修正不足,統一各項核算口徑。
2.資本保全方面,凈資產保全是非營利組織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只有凈資產得到保全,非營利組織才可能生存和發展下去。在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應規定凈資產保全,明確凈資產的保全范圍和數額,對投資和經營活動應做出規范性規定,規范非營利組織開展經營活動和投資的規模,并將其與營利組織區分開來,這樣才能有利于非營利組織保持、擴大規模和提高服務能力。
3.取得回報方面,可以提出: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非營利組織應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等組織,應根據規模大小分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或者出臺有針對性的制度等,不再作為非營利組織進行會計核算。
(五)完善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體系,增加相關報表
首先,民間非營利組織按照其會計制度已編制現金流量表,我國事業單位也應增加編制現金流量表。我國事業單位由修正應計制逐步采用應計制以后,實際發生的現金收支情況與收入支出表中的收支將不完全一樣,只有通過編制現金流量表才能反映其資金的收支結存情況,才能有效揭示事業單位資金周轉運作情況,才能更好地控制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使用情況,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可按直接法和間接法編制,按照經營活動等的現金流量分類分項列示。
【關鍵詞】民間非營利組織 會計信息披露 對策建議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現狀
隨著世界范圍內國家社會福利危機的擴展,非營利組織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自20世紀后期以來全球非營利組織的數量與規模迅速增長,形成一場全球性的“社會革命”。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各類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事業單位。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時間雖然不長,但發展速度很快,經歷了由少到多,由弱到強的成長歷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民生問題的凸顯以及政府職能的轉變,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也面臨許多新的問題,其中,民間非贏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問題日益受到公眾重視,會計信息披露的不規范性等問題日益凸顯。
財政部于2004年8月頒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填補了會計規范的制度空白,對于依法規制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行為,全面客觀披露會計信息,有效促進民間非營利組織治理、監管和良性發展,發揮了建設性作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基礎為權責發生制,并將會計要素劃分為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五個方面,相應的,對外披露的會計信息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細表、現金流量表等幾個方面。雖然《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頒布對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有一定的規范效力,但沒有呈現出顯著的規制效果。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會計核算基礎不統一導致會計信息可對比性不強。目前,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但仍有些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由于會計基礎的不統一,使得不同組織間的會計信息可對比性不強,難以縱橫觀察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整體發展狀況。加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與《民辦教育促進法》、《企業會計制度》等制度有沖突,也沒有區分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等,導致不同類型的非營利組織核算的依據、基礎不同,進而造成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性。同樣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運用的不同導致信息披露的客觀性和全面性較差。
會計信息披露形式單一,不能滿足信息使用者的多元化需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外披露的會計信息主要以財務報表的形式呈現,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細表、現金流量表等,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最主要的關注者――捐贈人、媒體大眾等,他們更偏好多樣化、直觀化和平民化的披露形式,而不是僅以專業的、單一的財務報表形式展現。多樣化的會計信息披露形式對公眾監督非營利組織的運作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有利于非營利組織的透明化建設。
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的規范化有待加強。由于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缺失與不健全,使得披露會計信息存在標準化不夠、規范化不強的問題,這些缺陷導致信息使用者對不同的會計信息難以進行科學的對比、分析與決策。一些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會計行為沒有進行原始記錄和初始計量,應當建賬卻沒有建賬或者科目混亂,沒有按照制度規定設置會計科目、編制報表和檢驗會計憑證,隨意性強。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的可靠性與真實性不高。近年來,我國社會團體規模的整體走勢處于平穩發展階段,且穩中有升,但與非營利組織發達的國家相比,我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對于我國這一國情,披露的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與質量仍存質疑。此問題的出現需要國家加強監督職能,提升會計信息質量,增強會計信息的公信度。
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信息需求的片面性偏好導致會計信息披露不完整。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有政府、社會公眾、非營利組織的服務對象、資源提供者以及媒體等。不同的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偏好不同,導致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信息搜集具有選擇性和目的性,常常忽略會計信息中如成本核算等內容。由于這種信息需求方行為的偏好和關注的片面性,容易造成會計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不全面。
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的制約因素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理論不完善。會計信息的產生與規范都會受到會計理論體系完整性和成熟度的影響和制約。雖然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有了一定規模的發展,但其理論基礎不能匹配、有待完善。加之會計相關的法律法規與規章制度尚有諸多不足和引人詬病之處,越發制約了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成本的制約。會計信息生成與提供的成本主要包括搜集、處理、傳輸信息、對已披露的信息的質詢處理與答復等成本,而現階段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資金籌集難、資金規模小。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會盡可能地壓縮會計信息成本,從而造成了會計信息披露的屏障。
政府管理與監督力度不夠。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政府職能轉變,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迎來了新的發展契機,但這種新生事物的發展歷史較短,政府的管理與監督水平沒有達到應有的要求,相關法律規章等制度設計缺失或者存在瑕疵,加之政府對會計信息的管理也受到自身成本的制約,導致造成政府管理與監督力度不強,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管理和監督的盲點。
對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忽視,民間非營利組織缺乏競爭意識。在我國,資源提供者、捐贈者對捐贈的非營利組織資金及資源沒有剩余索取權,非營利組織只有一定的剩余控制權,產權主體的缺位導致信息需求內在動力不足,資源提供者的會計信息的需求被忽視。非營利組織具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特點,并且許多非營利組織受到上級政府的直接或間接領導,有些非營利組織會受到上級政府的資金支持與輔助,基本無生存競爭壓力,導致各組織間競爭力與競爭意識不足,也導致非營利組織疲于會計信息披露。
完善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的對策建議
統一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基礎,增強會計信息可比性。為了增強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更好地規范和管理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基礎應以權責發生制為主,兼采收付實現制。因為從成本收益角度來講,采用權責發生制的效益將大于成本,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大大增加,并有助于其解脫受托責任。同時,可以采用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按原值和使用期限計提折舊,取消“固定基金”、增設“折舊基金”或“專用基金――折舊基金”。
實現會計信息披露形式多樣化,滿足信息需求者多元需求。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過程中,要以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細表、現金流量表等形式為主,兼采其他形式,立體、全面和充分地披露會計信息。例如,重視財務情況說明書和適當增加財務分析指標圖示等披露形式,充分重視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不同需求,使會計信息披露更充分和完整。
完善會計信息披露法律法規,加大力度規范會計信息披露。從制度實踐來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頒行并不能完全滿足會計信息披露管理的制度需求。立法機關應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設計,以更加適應會計實踐發展的制度訴求。例如,完善、細化具體法律規制措施,加大對信息披露不規范、不及時、不充分的處罰力度,嚴重的甚至給予解散的懲罰措施等。
強化外部監督,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的自愿性建設。應進一步加大社會中介機構的整治和規范,強化行業自律監督體系,加強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對其出具不真實、違背審計準則的審計報告,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并對會計信息使用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隨著非營利組織的迅速發展和外部監督制度的完善,從長遠來看,自愿性信息披露仍然是其首要選擇。要求非營利組織主動進行信息披露,同時加強披露信息的質量與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目的仍是為了提高披露信息的質量和水平,正確引導非營利組織自愿信息披露的意愿動機,提升非營利組織的公信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一是取得合理回報問題。根據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報為目的進行出資,即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支節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營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這樣,會計制度就與合作社法脫鉤,使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人員難以把握正確的方向。
二是適用范圍問題。在適用范圍上,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明確規定,該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又進一步規定其適用特征為: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受該組織的所有權。依據上述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專業合作社完全符合這些特征,應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該會計制度。但從該會計制度列舉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種類(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寺院和宮觀、清真寺、教堂)看,農民專業合作社又不與任何一個完全匹配。這就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與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使用上的矛盾與沖突。
三是主體資格的確認問題。非營利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根據美國約翰一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國際比較項目中提出的“五特征法”,非營利組織應具備組織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其中非政府性和非營利性是其基本特征。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立法情況看,農民專業合作社與非營利組織極其相似。但從其他要素看,其尚不具有嚴格意義上西方非營利組織的特征,表現在組織上對政府的依附性,部分履行公共職能的非自治性,名義上的非營利性與實際的營利性等。事實上,大部分農民參與合作社的目的是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即其參加目的不是為了公益性,而是為了獲得收益。從這一點上講,具有盈余分配屬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并不能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基于上述分析,考慮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資財捐贈人及社員,滿足捐贈人及社員需要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會計信息的主要目標,筆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制度構建提出以下設想:
第一,會計目標應定位于受托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社會公益事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為社員提供公共產品,其資財來自政府、捐贈者等各方,是受人之托經管資財、經營事業。因此,會計目標應定位在向委托人報告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上,即向資源的委托人報告所委托資源的保管與經營情況。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都會享受國家或當地政府給予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因而也應當把社會公眾視為利益相關者。
第二,信息提供要實現低成本及高效益。財務報告信息的編制與傳遞是需要耗費的,信息披露的成本會隨信息披露數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會計信息在滿足信息主要使用者的同時,需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對“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所作出的應對,因而在考慮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報告的設置時應注意到,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報告在將滿足捐贈人、社員、服務對象、債權人、監管部門等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作為其會計目標的前提下,只有當設計其會計報表體系和財務會計報告應予披露的信息成本低于使用效益時才是可取的。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進行對外披露財務報告信息時,需要對成本效益因素進行衡量、判斷,尋求信息的最佳披露數量,使其既能滿足信息使用者所需信息的要求,又能適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承受能力。
【關鍵詞】受托責任 非營利組織會計 信息披露
隨著經濟增長、社會與國民財富的不斷增加,我國慈善事業迅猛發展,2010年底全國各類社會組織數量達到43.9萬個,慈善捐贈總量達到700億元(慈善藍皮書,2011)。然而,近期發生的非營利組織資金管理混亂、違規收取贊助費、侵占公款等一系列負面事件,嚴重阻礙了其良性發展。究其原因就是非營利組織披露的信息不公開、不透明,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存在舞弊行為,嚴重影響著公眾捐贈的積極性,制約著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
一、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現狀
《2010年度中國慈善透明報告》將我國慈善組織披露的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內部管理信息、業務活動信息和財務信息四大類,調查結果顯示,“基本信息”透明指數最高,為3.31;財務信息”透明指數最低,為1.52。財務信息成為慈善組織信息披露的瓶頸。
財政部于2004年8月頒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該制度規定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基礎為權責發生制,并將會計要素劃分為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五個方面,相應的,對外披露的會計信息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細表、現金流量表等幾個方面。雖然該制度的頒布對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有一定的規范效力,但沒有呈現出顯著的規制效果。
二、非盈利組織的委托關系
委托理論是20世紀60年代末發展起來的。按照委托理論,一個組織經濟資源的所有者或提供者是委托人,負責使用及控制這些經濟資源的管理者是人。由于委托人與人利益的不一致,人有動機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犧牲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由于處于組織外部,并不直接參與組織的日常經營管理,所以很難監督管理者。
對于非營利組織,捐贈人作為委托人,與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者之間存在委托關系。為了防止管理者的不作為或謀取個人利益,捐贈人會通過理事會對組織的活動進行監督,捐贈人還經常會通過限定所捐贈財產的使用用途來限制管理層。而且由于非營利組織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體的分離,因而更加需要政府加強監管。
三、受托責任對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
在受托責任理論下,非營利組織如公司和企業一樣,并不真正擁有財產的所有權,只擁有使用權,并且負有在完成受托任務后向委托人提出報告的責任。由于委托人并不直接參與非營利組織的日常管理,因此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必然會存在信息不對稱,因此委托人為了監督受托人對非營利組織財產的管理情況,就必須了解其運行狀況,并且根據得到的會計信息對受托人的工作績效進行評價,并決定是否繼續將財產交其管理。
非營利組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連續地反映主體經濟資源的來龍去脈、前后會計期間的財務狀況變動情況、利用經濟資源所取得的業績,全方位披露主體各方面、各類型的財務活動信息,從而為評估管理者履行受托責任的過程及結果情況提供信息支持。非營利組織會計應當提供有關主體及其各部門預算收支情況的信息,重點反映預算與實際執行相比較的情況,以揭示非營利組織的預算管理能力,防止管理者在財務活動過程中的支出隨意性。由于非營利組織通常會收到帶有限定條件的經濟資源,它們只能被用于既定的目的或用途。因此,非營利組織會計必須提供主體資源限定情況的信息。
總而言之,由于財產使用權轉移非營利組織與與委托人形成了受托責任關系,產生了對會計信息的披露需求。同時,委托關系也造成了資產經營者和投人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增加了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的難度和透明度。
四、改進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的建議
總體說來,我國目前的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是比較繁雜和不充分的,由此導致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不力。借鑒國際上其他國家的一些做法,結合我國具體國情,本文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改善:
(一)重視非營利組織委托人對會計信息的需求。
由受托人提供的會計信息要能滿足委托人的決策需求。會計信息披露將為組織內的成員了解會計信息提供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的渠道,從中可以獲取資源運作效率和效果的信息,進而做出增資或減資等決策。同時,會計信息的披露要能幫助委托人了解所提供資金的用途和去向。
(二)加強非營利組織內部控制和管制。
有效的會計制度設計能降低財務道德風險水平,非營利組織在設計會計制度時要重視內控制度的設計。非營利組織應該依賴于組織業績和受托責任的改進,努力構建有效的內部管理和管制;積極地進行會計人員培訓,加強內部人員的職業培訓和道德規范,保證他們在實際中遵守會計規范和根據組織特點進行正確的核算、報告。
(三)統一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基礎,增強會計信息可比性。
為了增強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更好地規范和管理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基礎應以權責發生制為主,兼采收付實現制。同時,可以采用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按原值和使用期限計提折舊,取消“固定基金”、增設“折舊基金”或“專用基金——折舊基金”。
(四)加強法律保障制度建設。
目前,我國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法規主要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三個層次,其中一些法規頒布時間較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些法律規范逐漸表現出一些不適應性,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修訂完善,以更好地規范非營利組織的運作與監督管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
(五)健全民間非營利組織審計制度。
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36條明確地提出,每年對基金會進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并提交審計報告的規定。因此為了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公允性,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管理部門應制定相應的法規,要求基金會、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無論規模大小,都應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我國非企業會計的環境發生了三大變化:財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穩步推進、民辦非營利組織日益壯大。在這種形勢下,非企業會計改革勢在必行。目前,我國非企業會計僅限于預算會計的范疇,結構體系不健全,適用范圍狹窄,會計信息難以滿足客觀需要。
依據會計主體是否具有營利性,會計體系分為企業會計和非企業會計兩個分支。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國成功“入世”,企業會計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先后建立了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并在實踐中不斷得以完善。但是,非企業財務會計卻未能適應其會計環境的變化而得到發展。因此,如何根據環境的變化,科學構建非企業會計組織體系成為推動我國政府會計改革的重要基礎性問題。
一、我國非企業會計的現狀分析
國際上,非企業會計多體現為政府及非營利組織會計。在我國非企業會計是指預算會計,主要包括財政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事業單位會計和國庫會計等。這種預算會計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沿革了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的預算會計體系,即分為總預算會計和單位預算會計兩大分支。1998年的預算會計改革后,預算會計體系出現了一些變化:細化了單位預算會計,對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分別做出了規定,出臺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除此之外,對基本建設單位、社保基金等特殊會計主體和特殊會計事項頒布了相應的會計核算方法和管理制度。
但近年來,會計環境的巨大變化,現行的預算會計體系的缺陷逐漸顯現出來:首先,預算會計體系的結構不嚴謹。預算會計各組成部分之間協調性差,既存在交叉重疊,又存在空白之處,不同預算會計制度規定之間存在矛盾。這就造成預算會計所反映的財政資金、資源的占用和使用等情況不準確,影響財政預算管理的效果。
其次,預算會計主體的范圍不明確。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我國事業單位組成復雜,其中大量事業單位代行部分政府職能,還有相當一部分事業單位從事經營活動,具有企業的性質。因此,所有事業單位都適用事業單位會計顯然不妥。二是缺乏對非營利組織的界定,特別是對民辦非營利組織適用何種會計沒有明確的規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辦非營利組織不斷的壯大,已成為繼政府組織和企業之后的重要社會主體,也是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社會事業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民間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社會組織、企業或個人的捐贈,不存在財政資金的投入,所以民間非營利單位適用預算會計(事業單位會計)顯然不合適。并且由于民辦非營利組織具有非營利性,也不能適用企業會計,這就造成了會計體系上出現空缺。
再次,預算會計的信息不能滿足公共財政的管理需要。公共財政顧名思義是為社會、市場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國家財政,它要求國家財政管理從為政府自我服務轉變到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上來。預算會計(政府會計等)作為財政管理的一個途徑,也必須從以政府預算管理為中心轉變到以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進行管理為中心上來。目前的預算會計是核算、反映和監督政府及行政事業單位以預算執行為中心的各項財政資金收支活動的專業會計,會計報告側重于對預算收支的反映,忽略了對單位財務狀況(包括財政資金、資源在公共產品和服務提供過程中的效益、效率等)等信息的反映。因此,預算會計與我國公共財政的要求不相適應。
最后,預算會計無法適應會計國際化的要求。預算會計作為會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要參與到會計的國際化進程中來。隨著我國參加國際組織和參與國際事務的增多,特別是政府海外籌資的增加,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國政府財政信息更加關注,預算會計作為提供財政信息的重要手段,它的可比性、可理解性受到越來越多的國際關注。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通過和修訂了《財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則-原則宣言》和《財政透明度手冊》,其核心要求是政府應當定期向公眾提供全面并且真實的財政信息,并對公開財政信息的內容、程序以及如何確保這些信息的質量進行了具體規范。而我國現行的預算會計在結構體系、制度內容、會計基礎、報告體系等眾多方面與國際慣例存在很大的差異,這就阻礙了我國政府財政信息的提供和被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的認可,難以適應會計國際化的要求。
二、科學構建我國非企業會計體系
(一)會計環境的變化對我國非企業會計體系結構的影響
縱觀會計發展史,會計環境的變遷往往成為推動會計改革進程的動力。重新構建我國非企業會計體系,首先需要從分析會計環境入手。在我國影響非企業會計體系結構的幾個主要環境因素有:
第一、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對非企業會計中的政府會計有重大影響。政府會計必須適應財政體制的要求,與政府管理體制、財政管理體制、預算管理方式保持一致。隨著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財政的建立,對政府會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2000年后,我國陸續實施了部門預算改革、國庫集中收付改革、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政府采購改革和績效評價管理制度等,標志著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已將重點從財政收入方面轉移到財政支出管理方面來。因此,政府會計作為政府支出的重要核算手段,所肩負的任務更加艱巨。政府會計信息的種類需要更加豐富,信息的內容需要更加細化和精確,信息的及時性和有用性等質量特征需要不斷提高。在公共財政體制下,政府會計應當滿足以下幾點要求:1.反映政府職能履行(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情況;2.反映政府部門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3.考察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情況;4.反映政府采購的情況;5.反映政府資產、負債情況;6.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7.提供其他政府宏觀管理需要的信息。
第二,我國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對非企業會計中事業單位會計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有重要影響。中國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滿足公共服務需要、科學合理、精簡高效的現代事業組織體系。對承擔政府職能且不宜撤銷的事業單位,應轉變為政府部門;對公益性事務較少、可以改制為企業的,或者從事大量市場經營活動、企業色彩比較濃重的事業單位,應明確轉變為企業;改革后公益類事業單位是我國事業單位的主體,這些事業單位性質特點是:非政府也非“ 二政府”、非企業也非準企業和非盈利也非變相盈利??梢钥闯?,改革后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提供教育、醫療、科研、文娛、體育等公共服務,具有典型的非營利性,這一點與民間的非營利組織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可以與民辦非營利組織共同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非營利組織會計必須提供(1)事業單位事業發展和公共產品、服務提供的成本效益情況;(2)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3)向資金捐贈者提供履行受托責任的情況(4)其他有用信息。同時,事業單位資金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政府撥款,這與執行預算的政府組織的特點很相似。因此,事業單位所適用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必須對事業單位財政資金的預算收支等加以反映。即事業單位作為全國預算執行的一個有機部分,必須提供其財政預算的相關信息。
第三,市場經濟下民辦非營利組織的出現對非企業會計體系構建有很大影響。計劃經濟條件下,社會公益事業都由國家包攬下來,基本不存在民辦非營利組織,因此在我國會計體系中未對民辦非營利組織會計做任何規定。然而,民辦非營利組織不斷壯大,“一方面可以彌補公共財政資金在公共產品投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促進和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到公共產品的提供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因此,民辦非營利組織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其作用是積極的。這就要求非企業會計體系必須包含民辦非營利組織會計。筆者認為,民辦非營利組織與事業單位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可以共同使用非營利組織會計。但是,從我國及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民辦非營利組織不會成為發展社會事業的主要力量,與政府投資的事業單位相比,無論其在數量還是規模上都相差很多,因此,對于民辦非營利組織而言它所適用的非營利組織會計應當更加簡單。同時,與事業單位不同,民辦非營利組織無財政預算資金來源,它所適用的非營利組織會計也不需要反映預算收支等信息。
(二)我國非企業會計體系的構成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 稅收制度 稅收優惠
在現代社會中,中國非營利組織的數量和規模都在快速增長。非營利組織作為政府的補充力量和重要支持者,廣泛參與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提供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各類公共服務。中國政府對非營利組織也實施了不同于企業的稅收制度,以保證非營利組織在發揮其作用的同時享受應有待遇,促進非營利組織的良好發展。但是,由于中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立法尚待明確,進而導致非營利組織的稅收管理混亂,因此,深入研究中國稅收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非營利組織與稅收制度
我國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缺乏其統一的規定,但在法律中規定了其一般特征,以保證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能夠享受到現今稅收制度下的稅收優惠,促進非營利組織的發展,進一步提供各方面的社會服務。
(一)非營利組織概念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意思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同時又被稱為“非政府組織”、“公益性組織”、“非企業單位”、“獨立部門”等。非營利組織普遍被定義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不是政府的組成部分,不分配利潤、收益或者資產的組織。非營利嚴格的范疇是“公益組織”(PBOs)。1我國學術界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尚未統一,而法律法規由于其側重性不同而對非營利組織的特征界定也不盡一致。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2)資源提供者對該組織的投入不得取得經濟回報。(3)資金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規定明確了非營利組織非營利性,同時不具有其私有性,明確資源提供者不享有其所有權、收益權,明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基本特征。
《公益事業捐贈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就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在第10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規定明確了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是以公益為宗旨及其非營利特征,同時明確和界定了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范圍。
綜合以上,本文認為,非營利組織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具有國家事務管理職能,不分配收益,活動有公益性或互助互益性,主要從事慈善、科學、衛生、文化和自律性行業服務等事業向社會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務的社會組織。
(二)稅收制度
稅收制度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各種稅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總稱。非營利組織作為不同于企業的組織,其本身并不享有天然的免稅權利。政府允許非營利組織享受在合理依照稅法和相關法律下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免除部分納稅義務,成為非營利組織發揮其作用的重要保證。促使政府對非營利組織作出此種政策選擇的原因是:(1)非營利組織作為政府機構與企業之外的“第三部門”,是公共部門的重要主體,在彌補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依據公共產品補償說,作為公共產品生產者之一的非營利組織應從政府取得稅收收入中分享份額,有利于彌補再分配的不足,促進社會公平。2(2)稅收優惠是政府對非營利組織實施財政資助計劃的制度安排。與政府撥款直接資助相比較,就管理效果而言,前者更為簡便高效,更有利于發揮非營利組織的激勵作用。稅收優惠其實質在于國家通過讓渡部分租稅利益來發揮引導和激勵作用。3(3)對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約束”有利于保障公平競爭。政府在對其實行稅收優惠的同時安排嚴密的監控管理活動,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公平競爭,從而促進非營利的健康發展。4
我國非營利組織稅收政策的現狀和問題
根據我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非營利組織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營利企業。據2010年數據統計,我國非營利組織的數量約有45萬個(不包括以企業形式登記的非營利性企業組織)。5在對各稅種及其捐贈主體的規定中,分布了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的相關約束條件,為稅收管理部門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證,但非營利組織在稅收方面仍存在問題。
(一)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
非營利組織由于其公益性、非營利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社會分配不均的現狀,有利于社會公平,因此在政府允許范圍內非營利組織及其捐贈主體都能夠享受一定稅收優惠待遇,從而維護其非營利組織的利益,鼓勵捐贈者對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擴大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來源,促進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
非營利組織本身享受的稅收待遇
非營利組織本身能夠享受到的稅收待遇包括不同稅種的減免稅待遇,包括所得稅、流轉稅、財產稅、行為稅、耕地占用稅等,同時非營利組織能夠通過稅前扣除減免稅收。6
非營利組織能夠享受稅前扣除,但并非所有非營利組織均能享受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關于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才能享受其稅前扣除,同時《企業所得稅試行條例的通知》對公益性組織的審核評估進行了量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加強了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管。
以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提供了法律保障,非營利組織的稅收義務被大部分免除,甚至可以說完全規避了納稅,成為了免稅組織。
1、對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企業和個人實行的稅收政策
為鼓勵企業和個人對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我國稅收政策明確了對于企業以及個人捐贈稅前扣除標準,從而推動非營利組織收入來源的擴大,保證社會公平。
對于企業的稅收政策。根據93年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門,準予扣除;而2007年《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門,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稅基的改變,稅收扣除比例的提高,都更好的促進了企業進行公益捐贈,促進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對于個人,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稅收扣除規定?!秱€人所得稅》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的應納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所得額中扣除。
通過對企業和個人的稅收扣除,進一步推動了個人和企業對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擴大非營利組織收入的來源,為非營利組織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非營利組織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非營利組織由于其特殊性而享有與企業不一致的稅收制度,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營利組織的持續發展。但是在實際中,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問題。這對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同時也不利于保障社會的公正性。
1、稅收優惠資格的認定缺乏統一
我國非營利組織免稅或者稅收優惠資格的認定基本上是由財稅部門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及財稅部門的部門規章來認定。同時,其他行政法規和行政部門也參與認定,由于我國稅法的不健全,其他行政法規和相應的行政部門,對非營利組織的減免稅資格并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導致了不同程度的認定權,形成了政出多門,管理混亂的局面。7
2、未區分公益性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
在現實社會中,我國的非營利組織互益性或者公益性基本上既不納稅也不接受稅務管理。互益性組織與公益性組織享受同等待遇,互益性組織規避了其應有的稅收義務,導致稅收的流失,影響我國稅收制度的良性發展,不利于體現稅收制度的公平性。按照國際稅法慣例,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不應給予稅收優惠。我國缺乏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就是以公益性代替了非營利性組織,導致非營利組織固守公益性的誤區,抵制稅收監管。但是,我國稅法體系中既沒有專門關于非營利組織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的規定,也沒有特定的條款來規范非營利組織,缺乏對“非營利性”的準備把握,將公益與非營利混為一談。
3、不同稅種的稅收政策難以落實實施
我國的所得稅制度所針對主體為企業和有應納稅所得的其他經濟組織。非營利組織也有履行的義務。但在企業所得稅中對非營利組織征稅只書面規定其稅收優惠政策,對相應的活動所產生的利潤等收入的稅收征收管理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同時,我國為鼓勵企業、個人捐贈,對捐贈主體有所得稅扣除制度,但其在具體實施中仍不完善,企業與個人的稅收優惠難以真正實現。除對企業所得稅外,其他稅收的優惠都還停留在行政法規的層面,法律位階較低,分布散亂,有一定的執行難度。
4、不同性質捐贈的區別對待
捐贈性質存在區別,分為三種:一是公益性捐贈,二是救濟性捐贈,三是其他捐贈。國家對前兩種實施稅收優惠,而第三種不能獲得稅收優惠,同時不通過中介組織而進行的捐贈大多得不到稅收優惠。8但由于中國中介組織的管理混亂,一方面導致實際捐贈企業和個人難以得到稅收優惠,另一方面某些組織借助于向非營利組織的捐贈而變相轉移財產,為私人謀取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和個人的積極性。
5、缺乏相適應的會計制度
非營利組織作為與營利組織相對應的部門,包括非政府出資舉辦的民間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單位目前沒有一個自己的會計標準,在實際工作中,有的是比照事業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和報告,有的是比照企業會計核算和報告。9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處于分離狀態,缺乏統一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不利于非營利組織各主體間會計信息的相互比對,難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同時非營利組織的票據使用混亂,票據缺乏規范,其非營利組織的票據難以與企業的票據相區分,其內部財務管理混亂,導致稅務部門的管理出現困難。
非營利組織作為“第三部門”,在許多領域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或公共產品的不足。以上只是對我國非營利組織在稅收政策方面提出了一些問題。稅收政策需要進行不斷的改進,同時我們應該加強對在稅收方面的管理。中國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應在結合我國實際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經驗,進一步完善推進實施,從而促進非營利組織的可持續發展。
腳注:
靳東升.非營利組織所得稅政策的國際比較.涉外稅務2004(10)
2 安體富,王海勇.非營利組織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與改革取向.地方財政研究2005.12第12期
3孟慶瑜,師璇.慈善捐贈中的稅收立法問題研究.河北學刊.2008年11月第28卷第6期
4 丁玉芳,鄧小軍.非營利組織會計與財務.2010.P285
5《國際統計局第二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公報》、《民政部2010年社會服務發展報告》估算結果
6李玉娟.我國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制度的最新發展及存在的問題.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1年4月第13卷第2期
7 龍獻忠、呂珈 .美國非營利組織稅收制度及其啟示.產業與科技論壇2008年第7卷第6期
8 李艷婷.論非營利組織稅法體系的構建.理論與現代化.2009年第5期
國內外學者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這個概念說法繁多,目前大致上有以下幾個名稱:慈善機構、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非政府組織等。這些名稱從不同方面反映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各種特點,但是都不全面。美國研究民間組織的專家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萊斯特•薩拉蒙學者指出:這里并沒有一個特定的術語能夠將這一特殊組織準確的刻畫出來。簡單來說,非營利組織就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履行政府職能,主要為了開展各種公益性活動或者是互益性社會服務的獨立民間組織。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在《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四號《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中將非營利組織的特征主要歸為以下幾部分:(1)大部分資金來源于捐獻者,組織目的不是期望收到利益;(2)業務運營的目的不是以提供勞務或產品來換取同等利潤或同等利潤的等價物;(3)沒有明確規定的所有者權益以及沒有出售、轉讓或贖回的權利,組織清算或解散時不能憑借所有權分享一定份額的剩余資產。我國的非營利組織正在處于一個起步階段,并沒有一個權威的概念,但是大方向還是能夠確定的,即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從事各種社會公益性的活動,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社會志愿服務組織。
二、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現狀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的特殊性
1、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穩定。
非營利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是社會各界公益人士的捐贈,政府撥款和基金會的收入等各種來源,但是總體上還是十分的不穩定,資金上的短缺讓非營利組織沒有足夠的能力實現社會公益目的,甚至連組織本身也無法繼續維持。
2、非營利組織不存在利潤指標。
非營利組織是為了實現社會使命而運營的,而不是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公益組織,雖然為了實現公益目的而進行社會服務也會收取一定的費用,但是收費水平很低甚至免費。所以在非營利組織財務中通常不會有利潤這一指標,這使得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幫助組織實現目標也不確定。
3、民間非營利組織管理中權責不明確。
在非營利組織中,由于缺乏利潤等量化指標,使組織的管理人員難以就各種組織目的達成一致。由于民間非營利組織并不存在一個明確的考核標準,因而對各部門的權責就無法劃分得十分明確。
(二)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存在問題
1、首要問題是對財務管理的不重視。
大多數非營利組織管理者的觀念陳舊,他們認為非營利組織與企業是不同的,非營利組織應該是“只求付出不求回報”,沒有利潤也就沒有財務管理問題,只是以社會責任為目標,資金的使用效率低下,從而造成資源浪費。
2、資金不足的一大原因就是財務的透明度不夠。
非營利組織的資源提供者很難合法而有效地及時看到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告,無法確定他們所捐贈的物資是嚴格按照他們的意愿而使用。
3、渠道狹窄導致財務收入非常有限。
大多數非營利組織的財政主要來自于組織成員的會費,一些社會性的服務收入以及政府資助、社會資助等。但由于當前我國經濟分配結構還不是很完整,所以非營利組織收到的政府的資金收入有局限性,在靈活性和張力上還有不足,由此導致組織的財務管理出現問題。狹窄的財務收入渠道會對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和工作開展產生巨大影響。
4、缺乏管理導致財務管理混亂。
當前許多非營利組織都存在財務管理混亂,特別是目前有許多已經演變成社會問題,例如紅十字會的郭美美事件等。紅十字會是一個發展時間較長,組織結構比較完整的非營利組織,但它也會出現財務問題,說明非營利組織缺乏較為正式并且嚴格的監管,尤其是像紅十字會、希望工程等由政府支持的、正規的非營利組織,更需要強力的監管和約束,否則長此以往會影響非營利組織在社會公眾心中的公信力。
三、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出現問題的成因
(一)缺少科學的財務管理制度。
非營利組織作為社會活動中的獨立法人,必須要從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制度和內控管理三個方面進行日常的財務活動。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需要依法依規進行,作為組織內部財務管理依據的規章制度都包括: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從法律和政府監管部門的角度看,我國的非營利組織還是缺少相關的法律和政策作為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的規范典型,對其財務流程也缺少明確規定。
(二)專業人才的缺失。
我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規模都相對較小,運行機制不完善,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也較差,由于這些工作對于高素質的專業人員沒有吸引力,所以經常會發生財務人員由非專業人員代替。伴隨著人才缺失的后果是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能力不足,組織的籌資能力降低,導致組織財務困難重重,難以持續發展。
(三)缺少嚴格的監督。
非營利組織作為社會第三部門,財務過程必須要在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進行監督和管理。我國在內部監督方面的管理設施不夠健全,缺少項目審批和財務監督的環節。非營利組織的資金支出和使用,資產投資、收益與處置等重大財務活動,政府部門應該做出什么樣的監督,如何完成監督等均無詳細規定。
(四)資金利用效率低。
非營利組織對支出管理重視不夠,做事業不是很得力,從而導致了資金利用效率低,組織發展力度跟不上。經常出現相互擠占,相互挪用的情況;不能明確分配各項支出,手頭的項目不僅沒有做好并且別的項目也會受到影響。
四、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的對策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的不斷完善,我國的非營利組織不斷增多,但是我國的現有的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完善,所以我們要建立全面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并且在非營利組織內部建立完善的控制體系,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有效的對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進行管理以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
(一)從事經營活動,擴大自創收入。
為了實現非營利組織的可持續性發展,非營利組織在實現社會公益目標為主要業務活動的同時,也可以從事一些商業的經營活動,將獲取的利潤收入用于組織的發展壯大,也為了更好地向社會提供更好的服務做基礎。而且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經營活動必須是合法的,不會損害自己聲譽的商業活動,所盈利的經濟利益不能在組織內部分配,必須全部投入非營利活動。
(二)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
非營利組織要獲得健康持續發展,保障其社會公共責任的實現,就需要健全的制度和內部控制。首先應完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還要建立健全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行為準則、職業道德規范,使民間組織人員言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章程只是一種條文規定,要完善財務管理制度還需要加強實際的操作程序,即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系統。通過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掌握每一個職能部門、每一個業務環節,使組織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組織目標得到有效的實現。
(三)公開財務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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