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根據今年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9月至10月,省人大農資環委組織有關人員赴寧波、溫州、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市和相關縣(市、區),就《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征求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并考察了福建省防汛地方立法工作情況。在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后,11月7日省人大農資環委召集省級有關部門征求了意見。11月15日,農資環委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我省地處東南沿海,海岸線長、河流眾多,上游江河源短流急,下游河口受潮水頂托,是暴雨、洪水、臺風、干旱等自然災害頻發地區。特別是5月至10月的梅雨期和臺風影響期,風災、暴雨洪水、風暴潮及地質災害給我省造成的危害較大,若遇高溫少雨的晴熱天氣,干旱缺水嚴重影響全省城鄉居民生活、農業和工業生產。隨著全球氣候變暖,部分地區異常氣候事件時有發生,災害加劇趨勢依然存在,防汛防臺抗旱的任務十分艱巨。農資環委認為,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要求,為規范防汛防臺抗旱工作,加強組織指揮體系建設,進一步明確政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權利義務,促進全社會依法防災救災,降低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農資環委認為,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和本省實際,總的結構、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在審議中,委員們對條例草案的一些問題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見。
一、關于基層組織建設的問題
防汛防臺抗旱影響范圍廣、涉及部門多,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第九、十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其辦事機構職責作了規定,是必要的。但當遇到特大災害,道路、通信、電力等中斷時,鄉(鎮)、村、企事業單位必須做好自身防汛防臺抗旱工作,組織人員轉移和自救互救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及企事業單位等的作用十分重要。建議條例草案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等,關于防汛防臺抗旱中相應的機構、人員作出規定。
二、關于防汛防臺抗旱職責的問題
條例草案突出強調了政府責任和義務是必要的。委員們指出,政府是有限責任的政府。政府職責設定應實事求是,分清自然災害與責任事件的關系。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對已履行職責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仍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予以免責。建議條例草案增加政府在緊急避險過程中的免責條款。委員們認為,防汛防臺抗旱工作,是全社會的事情。條例草案不僅要規定政府職責,而且也要明確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如公民要有知情權、救助權、舉報權等方面權利,同時也要自覺服從當地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防災救災的統一部署和安排、自救互救、險情報告等義務。
三、關于防臺的問題
防臺是我省防御自然災害的重點。為做好防臺措施的落實,條例草案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二條已對城鎮建筑物、附著物設施以及海上船舶、港口等安全防范作了規定。調研中,基層反映,條例草案在防臺方面內容上顯得較為單薄,對陸上規定多,對海上規定較少。沿海市縣要求省政府加強海上搜救中心的能力建設,配備快速、先進的搜救設備,提高搜救能力。委員們認為,浙江是海洋大省,海洋漁業、海上運輸業、船舶修造業發達,擁有大量的漁船、運輸船和修造業無動力船舶,其中全省有各類漁船5萬多艘。目前,我省避風港的規劃和建設相對滯后,現有的避風港口可供船舶避風的能力不到全省漁船總量的一半。有的地方因過度發展漁排、海上養殖和休閑漁業,影響到現有的避風港功能發揮。一旦發生臺風災害,還有大量的外省、外籍的船只也要進港避風,這加大了避風港口壓力和海上監管工作難度。建議條例草案在增加氣象、風暴潮和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及信息傳遞等內容的同時,對避風港和避風錨地規劃建設、海上監管體系建設以及江河、海上船舶防臺保安措施等內容予以細化,并將修船業無動力船舶列入船舶防臺避風措施中。為提升我省海上搜救能力,有必要在本條例中明確海上搜救組織和搜救能力及設施建設的內容。同時,條例草案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所作的規定,因涉及多個部門管理,為統一協調,建議由省政府統一制定“船舶臺風期間避風規定和措施”。
四、關于避災臨時安置點的問題
設立避災臨時安置點是防汛防臺減少人員傷亡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對避災臨時安置點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在調研中,各地基層干部和群眾對避災臨時安置點選址、建設、質量和使用等十分關注。特別是在今年“桑美”超強臺風中,有的地方避災臨時安置點倒塌造成人員傷亡事件,教訓是深刻的。委員們認為,根據我省外來人口多、農村危房較多的現實情況,合理規劃、布局,建設一定數量的避災臨時安置點對防災減災十分重要。建議將各級政府統籌規劃建設避災臨時安置點,積極探索構建集中避災與分散避災相結合的安置體系,鼓勵農民按照避災要求做好農居房新建和改建等內容納入條例中。
五、關于人員強制轉移的問題
按照國外和臺灣地區的經驗,政府主要是信息和指令,群眾是自行轉移的。調研中,基層干部反映,由于我省大量的外來務工人員和一些山區的群眾,對臺風、山洪、地質災害等危害性認識不足,給人員轉移工作帶來很大困難。有的地方已采取強制轉移的方法,但缺乏法律依據。委員們指出,現階段開展實施強制轉移地方立法是可行的。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對人員轉移作了明確的規定。考慮到人員轉移的情況比較復雜,涉及公民權利和義務問題,建議條例草案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人員轉移的具體辦法。
六、其他問題
審議時,委員們建議,條例草案應增加公民個人自覺學習防災自救知識方面的條款,并設立“全省防汛防臺抗旱宣傳日(周)”;完善小型水庫和山塘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增加鼓勵性、倡導性的條款,如水利工程保險、易受損地區的財產保險和防汛防臺搶險人員人身傷害保險;各個部門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等內容。在法律責任方面,對條例草案中行政行為的主體和處罰主體不一致的規定,應作出相應的修改。
一、重要意義
農作物秸稈是一項重要的物質資源,在生產生活中作用相當廣泛。秸稈綜合利用,禁止焚燒秸稈,一方面可以變廢為寶,提高資源利用率,提高農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保護環境,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保持交通、民航暢通運行。據測算,實施秸稈還田可以減少化肥施用總量的四分之一,使糧食增產5%左右,并能補償土壤有機質含量。同時,秸稈又是畜牧飼料的重要來源,可以解決畜牧生產中飼料短缺的矛盾。此外,農作物秸稈還是重要的工業原料,可用于造紙、建材等。總之,抓好秸稈綜合利用工作是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
二、加強領導,成立組織
為確保我鄉做好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順利實施,經鄉黨委、政府研究決定,成立北旺鄉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領導小組下設秸稈禁燒工作辦公室和秸稈綜合利用工作辦公室,均設在鄉農業服務中心,辦公室主任:馮建濤(兼)。并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同志組成鄉秸稈禁燒工作巡查小組,在麥收期間24小時不間斷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保障措施
(一)明確責任。鄉農業服務中心、安全生產辦公室、派出所等部門要把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各村街要成立相應組織,黨支部書記作為第一責任人,村委會主任作為直接責任人,同時,各村街要根據麥田分布情況和麥田數量確分管負責同志為具體責任人,嚴格實行網格化管理(網格化管理表格于本周六之前交農辦),并購置相應的滅火工具,鄉政府將與各村街簽定責任狀,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切實做好轄區內的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二)宣傳發動。為在全鄉打造出秸稈禁燒與大氣污染治理的強大聲勢,鄉政府制作了宣傳資料,各村街在麥收期間每天不少于3次的高音廣播,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六部委關于《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省環境保護條例》、《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引起廣大農民群眾的重視,保證禁燒工作的順利進行。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化建設不斷占用城鎮周邊的農用地、生態用地,導致農業區環境質量急劇下降,人口、資源、環境矛盾加劇,阻礙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同時,加快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是河北省農業開發戰略的重要內容,因此深入研究并提出河北省農業生態環境恢復建設與發展的有效途徑,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和實踐意義。
1 生態足跡模型研究
1.1 生態足跡概念
生態足跡是由里斯教授在20世紀90年代初提出來的。其含義就是一個國家、地區或個人要維持生存所需要的地域面積或能夠吸納人類所排放的廢物、具有生物生產力的地域面積[1]。生態足跡要計算出在一定的人口單位內,具備生物生產力的土地和水域的數值多少,是否足夠生產所需資源及吸納所排放的廢物,也就是分析生態需求與生態供給是否平衡。
1.2 生態足跡計算方法
生態足跡需計算六類生物生產面積類型,分別是林地、草地、耕地、化石能源土地、水域與建筑用地。人類所利用的大部分生物量都是由耕地提供的,因此耕地是最具有生產能力的土地類型。草場相對于耕地來說,生產能力要低得多。森林資源由于被人類過度開發導致林地的生產能力下降。同時,對二氧化碳吸附能力較強的化石能源土地存量不足[2]。在生態足跡的計算中,還是應該考慮化石能源土地這一重要因素。同時,建筑用地面積的劇增會導致生物生產面積的減少。
生態足跡的計算步驟如下。
1)各種消費項目的人均生態足跡計算公式
Ai=Ci/(Pi×N)
式中,Ci為第i種消費項目總消費量;Pi為第i種消費項目世界平均生產能力;N為人口總數[3]。
2)生態足跡計算公式
ef=■(rj ×■Aji)
區域總人口的生態足跡為:EF=N×(ef)。
式中,rj為j類土地的均衡因子,這個均衡因子國際上都采用固定數值,耕地是2.82,草地是0.54,林地是1.10,水域是0.20,建筑用地是2.82,化石能源地是1.14。Aji為第j類土地第i種消費項目的人均生產性土地面積。EF為總人口的生態足跡,N為人口數。
3)人均生態承載能力計算公式
ec=∑(aj×rj×yj)
式中,aj為人均生態生產性土地面積;yj為j類土地的產量因子(固定數值)。
區域生態承載力:EC=N×(ec)。
式中,EC為區域總人口的生態承載力;N為人口數。
4)人均生態盈余或赤字計算公式
Ed=EF-EC
這一數值能夠反映出區域人口利用自然資源的情況。Ed=EF-EC差值為負時,稱生態盈余,表示該區域的生態環境能夠滿足該區域的生態需求;差值為正時,稱生態赤字,表示該區域的生態需求超出了生態環境的承載范圍。
2 基于生態足跡模型河北省農業生態環境實證研究
2.1 區域概況
截至2013年河北省全省面積18.88萬km2,河北省人口7 287.51萬人,糧食播種面積631.6萬hm2,棉花播種面積48.3萬hm2, 蔬菜播種面積122.0萬hm2,肉類總產量448.8萬t,水產品產量123.1萬t,木材產量84.7萬m3。2013年全省生產總值實現28 301.4億元,居中國各省GDP排名第六位。全部工業增加值13 194.8億元,比上年增長9.4%;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11 711.1億元,比上年增長10.0%。河北省人均擁有水資源量為306.7 m3,占全國人均水資源量的13.9%。河北省2013年已發現各類礦種151種,有查明資源儲量的120種,年均開采總量近5億t;境內有華北、冀東、大港三大油田,累計探明原油儲量27億t,天然氣儲量1 800億m3, 原油年產量近千億t, 天然氣年產量近10億m3。
2.2 河北省生態足跡分析
從圖1可以看出,河北省耕地生態承載力已經出現嚴重不足,由于省內的耕地面積每年都在不同程度地縮小,使得實際生態承載力不斷弱化。近年來,建筑用地占用了很多耕地面積,截至2014年,河北省耕地面積減少33.58萬hm2,建設用地增加3.65萬hm2,人均耕地由0.11 hm2減少到0.09 hm2,低于全國人均耕地平均水平。此外, 河北省農藥、 化肥、農膜的使用量逐年上升,全省使用農藥80 755 t,施用化肥總量303.39萬t, 使用農用塑料薄膜量11 167 t, 其中使用地膜6 364 t,覆蓋面積達到1.125 01×106 hm2。農藥、化肥、農膜等產品的使用過量或不當,使得土壤質量下降,肥力弱化,造成可使用的耕地面積減少。因此,綜合河北省人口、耕地數量、質量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分析,河北省耕地總體情況為人均耕地面積少,耕地質量不高,耕地需求超出供給,形勢十分嚴峻,急需出臺相關政策加以保護。
從圖2可以看出,由于河北省經濟的高速發展,特別是城鎮化進程和人口的增加,使得人們的消費結構發生變化,動物性產品消費量的增加帶動了農、林、牧、漁生產量的增加,從而使得耕地、林地、草地的人均生態足跡也呈增長趨勢,從圖2可以看出,2012年上漲幅度比較大,而草地的生態承載力卻呈略微下降趨勢,造成了草地的供需矛盾尖銳。同時,也反映出河北省生態經濟系統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草場退化嚴重,土地沙化面積增大,種植業結構單一等問題,直接導致草地的承載力減小。目前河北省沙區總面積達310.67萬hm2,沙化面積171.00萬hm2,其中極待治理的荒漠化土地100.67萬hm2。加上過去長期毀草開荒,草場面積減少66%;草場超載放牧,優等草場大量減少,三分之一的草場退化,每年有1.33萬hm2草場退化,現有草場退化面積213.33萬hm2,占全省草地總面積的43.3%。
從圖3可以看出, 河北省林地的生態足跡呈現下降趨勢,與承載力漸趨一致,說明河北省退耕還林政策已經初見成效。2000年河北省開始實施退耕還林工程,首先在張家口市、承德市壩上地區開始試點,2002年開始在省內全面展開。十幾年期間,河北省造林面積達180.40萬hm2。其中,封山育林和荒山荒地造林面積共117.27萬hm2,退耕造林面積63.13萬hm2。全省11個市165個縣共有800多萬農民從退耕還林工程中受益。此工程使河北省的生態環境得到了極大的改善,群眾的生態保護意識也有所提高。同時,促進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提高了農民的收入。
從圖4可以看出,河北省對水域的生態需求與草地、耕地相比,雖然數值不大,但水域的實際供給也遠遠不能滿足需求。河北省水資源嚴重匱乏,多年人均地表水資源262 m3,是全國水資源占有量最少的省份之一;地下水嚴重超采,自1984年以來超量開采已達500多億m3,形成漏斗區30多個。同時,過度捕撈和水體污染,使得近海漁業資源瀕于枯竭。因此,應通過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來補償水域的不足。
從圖5可以看出,河北省由于人口的增加,對于建筑用地的需求不斷擴大,也使得供給顯現出不足。從2003年至2012年,河北省11個區市建設用地面積增長69%,城市人口增長36%,建筑用地面積增長率與人口增長率之比為1.92,高于全國平均值1.85,甚至高出國際公認的合理閾值0.90。但是河北省通過改革完善政策措施,推動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節約利用,運用升級改造舊城區,加速擴張開發區,擴展外延城鎮建成區等多種改革模式,使建筑用地面積緊張的狀況得到有效緩解,生態足跡與生態承載力之間差距縮小。
從圖6可以看出,河北省國民經濟分布中,對能源、資源消耗大的重工業越來越多。河北省煤炭開采、黑色金屬冶煉在工業產業中占有很大比重,必然造成比較大的生態赤字。此外,河北省的工業深加工水平相對滯后,資源利用率比較低。同時,私家車的增多,使得化石燃料人均生態足跡大幅度增加。因此,河北省經濟的快速增長很大程度是依靠消耗自然資源存量換來的。每年河北省燃燒大約3億t煤,使得河北省成為污染最為嚴重的地區,煤炭和石油等化石燃料的燃燒會產生大量的CO2,給河北省已經退化的生態系統帶來了更嚴重的問題,因此應嚴格限制一些主要城市地帶的煤炭消費。
3 河北省農業生態環境問題的原因分析
3.1 盲目開發,缺乏規劃和指導
河北省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所造成的資源浪費、環境破壞等問題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為追求經濟增長,地方政府及鄉鎮企業在沒有對農業生態環境承載力進行科學評價的情況下,盲目進行開發,浪費了大量資源,生態環境破壞嚴重。如今,各地開始大力開發休閑觀光農業,由于缺乏規劃和指導,使得一些不具備開發條件的地區在經濟利益的引誘下不顧實際情況,盲目開發,使生態惡化的范圍擴大,程度加重,不僅浪費了自然生態資源,更浪費了人力、財力和物力。一些具備開發條件的地區,由于開發不當,造成資源的閑置或浪費,引發生態失衡。
3.2 缺乏生態環境意識,忽視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性
在農業發展規劃中缺乏生態觀念,片面追求經濟發展而忽略生態保護,追求經濟增長速度而忽略了經濟增長質量,不能做到“經濟發展,環保先行”,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發展當地農業。同時,村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質低直接影響到農民對生態農業的認知和接受程度,導致政府在宣傳生態農業知識及推廣生態農業技術等方面存在較大壓力。由于農民環保意識不強,使地方特色資源得不到有效挖掘,更談不上村民能在生態環境保護中起到監督作用。
3.3 農業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生態保護監管機制不健全
河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主要有:《河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河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河北省耕地土壤保養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 《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但缺少一些切實有效的法律規范,缺乏相應的生態保護實施細則,更欠缺懲治方面的細則[4]。因此,現在的農業生態環境法律體系還是一個弱項。相關立法的薄弱,導致農業部門執法力度不強,依法管理農業環境的責任主體不明,對破壞或污染農業環境的不法行為管理不夠,未能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管機制,亂砍亂伐,破壞森林、水利設施等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嚴重影響了農業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4 河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對策研究
4.1 鞏固農業的基礎地位,農林牧漁業協調發展
農業是重要的基礎產業,關系全局的發展與穩定。河北省應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推進示范點建設。河北省現已建成生態農業示范縣(市)27個,示范鄉(鎮)400個,全國農業示范點8個,試點示范面積達3萬km2。此外,河北省必須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實行耕地數量和質量保護并重。在嚴格控制增量土地的同時,加大盤活存量土地的力度,通過布局優化、規劃管控、用地準入、市場配置、土地整治、監督管理,全面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同時,河北省應全力推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業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強化龍頭企業的輻射和帶動作用。綜合協調發展農林牧漁各業,落實好各種強農惠農政策,積極引導農民調整種養結構,著力推進優勢特色農業發展,推進農村第二、第三產業發展[5]。同時,加大農業招商力度,積極探索“公司+農戶”等模式,逐步實現農業現代化和產業化,確保農業經濟穩定增長。
4.2 提高農民環保意識,推廣農業生態技術
河北省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嚴格遵守國家生態保護的法律法規基礎上制定出相應的適用于地方的生態保護法規和管理辦法,使河北省的生態環境保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時,應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以“節能減排,推進農村生產、生活方式轉變”為主題,以多種形式進行宣傳,使民眾意識到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的重要性。尤其應特別關注河北省貧困落后地區,如河北省太行山區,應協助其改變落后的生產生活模式,加大研究農業“三產化”問題,以減輕對資源環境造成的破壞。同時,在提高農民意識的基礎上,以節能為契機,推進全省農村環境建設。對農村現有的垃圾箱、垃圾站進行集中清理,另外對農村田地中的糞池進行統一規范,要求通村路路邊不能建糞池,進一步優化農村環境。此外,應大力推廣農業生態技術,加大對沼氣應用、生物肥料、生物農藥等技術的研究,不斷完善地方政府技術服務推廣體系,能在有限的土地空間,創造出更具效益的農業價值,既能解決“三農”問題,又能保護生態環境,發揮農業對生態平衡的效益作用。
4.3 加強政府管理,強化監督機制,實行農產品檢驗制度
河北省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考核內容。同時規定農業、林業、畜牧獸醫、漁業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主管職責,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對財政、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商務等部門的協助職責予以明確,加強監管力度。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應該根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嚴格控制農藥和化肥的使用,提倡使用有機肥,鼓勵當地農民利用農作物秸稈開發生物質肥料、飼料、燃料等。此外,還應對農產品藥物、重金屬殘留加大監管力度,定期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實行集中用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同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環境影響測評,及時治理、修復被污染的區域,保證農產品產地符合安全標準要求。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耕地質量保護、建設、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耕地質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間基礎設施、耕地環境等構成的滿足農作物安全和持續產出的能力。
第三條縣農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土壤肥料工作站負責耕地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耕地質量保護的有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區負責本轄區內的耕地質量保護工作。
第四條明確各部門職責,加強部門協作。
(一)縣農業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標準和耕地質量驗收辦法的實施;
2.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保護與建設中長期規劃;
3.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地力分等定級工作;
4.參加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立項前的可行性論證,應當就如何搞好耕地質量的保護和建設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5.負責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耕地質量的驗收,并出具耕地質量驗收報告;
6.組織或者參與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7.會同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耕地編制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
8.制定新開發、復墾和整理耕地后續培肥方案并組織實施;
9.對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提出書面意見;
10.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進行等級鑒定,出具耕地質量等級鑒定報告;
11.建立和健全耕地質量監測體系和預警預報機制,對耕地地力、墑情和環境狀況進行監測和評價;
12.按照有關規定對耕地質量監測、評價結果定期向社會;
13.會同縣環保局依法劃定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
14.負責對破壞耕地質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1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二)縣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
1.在辦理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時應當書面征求縣農業局對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的意見;
2.與縣農業局共同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耕地,編制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
3.會同縣農業局依法對有關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三)縣環保局的主要職責:
協同縣農業局依法劃定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和協助縣農業局制定耕地質量標準。
(四)縣水利局的主要職責:
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改善排灌條件等。
(五)縣財政局的主要職責:
1.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中統籌安排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經費;
2.會同縣農業局依法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第五條加強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管理,規范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論證和驗收程序。
(一)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具體內容:
1.標準農田建設和基本口糧田建設;
2.中低產田良和農業綜合開發;
3.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
4.災毀耕地、退化耕地、污染耕地的修復恢復;
5.沃土工程及新開耕地后續培肥;
6.田間排灌設施建設。
(二)項目建設單位應遵循的原則:
1.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立項前,項目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有縣農業局參加的可行性論證。
2.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剝離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將耕作層土壤恢復利用。
3.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耕地質量建設的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4.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在施工過程中,項目主管部門應邀請縣農業局派人加強監督和指導。
5.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由縣農業局出具耕地質量驗收報告。
(三)項目論證程序
1.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主管單位向縣農業局書面提出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的報告,并提交相關資料。
2.縣農業局依法成立專家組,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進行可行性論證。
3.縣農業局組織專家組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勘察、采集和檢測土樣、聽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
4.縣農業局根據專家意見,就如何搞好耕地質量保護和建設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四)項目驗收程序
1.申請。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時向縣農業局提出耕地質量驗收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2.驗收。根據《省耕地質量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由縣農業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驗收。
3.編制耕地質量驗收報告。驗收專家組根據現場勘測結果和土壤樣品檢驗報告,按照驗收標準逐項評議,編寫《耕地質量驗收報告》。
第六條加強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管理
(一)嚴格耕地質量占補平衡
縣國土資源局在受理非農建設項目時應向縣農業局提供項目的有關資料。縣農業局應當根據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鑒定等級及補充耕地方案等資料,對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提出書面意見。
(二)耕地質量等級鑒定程序
1.申請。耕地占用單位或者個人向縣農業局提交耕地質量鑒定申請報告,并提供相關資料。
2.受理。按照有關規定縣農業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質量的等級鑒定工作。
3.鑒定。縣農業局自收到鑒定申請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成立鑒定專家組,制訂有關方案并組織實施。鑒定專家組進行現場勘察、采集土樣,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和土壤樣品及有關檢測報告,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鑒定。
4.鑒定結論。組織鑒定單位根據專家組鑒定意見,簽署鑒定結論,核發耕地質量等級鑒定報告。
(三)補充質量相當的耕地
耕地占用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耕地質量鑒定等級,補充與其質量相當的耕地。縣農業局要根據耕地質量等級鑒定報告,按照質量相當的原則,對補充耕地進行質量驗收。
第七條加強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管理
(一)耕作層土壤的剝離。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剝離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剝離深度為20厘米以上。在剝離過程中應自覺接受縣農業局的指導和監督,并按縣農業局的要求落實,不能造成土壤和環境污染。
(二)剝離耕作層土壤的再利用。耕地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應當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則,在縣農業局的指導下,用于改良占用地塊所屬組、村、鄉鎮、管理區范圍內的新開墾耕地或劣質地。對已有耕地補充計劃但暫未開墾好耕地的,應選擇合適的堆土場地,將剝離的土壤分層堆積,適時用于補充的耕地。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將所剝離的耕作層土壤就地恢復利用。
第八條耕地質量環境保護措施
(一)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處置或堆放固體廢棄物。
(二)禁止向農田直接排放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工業廢水。
(三)所有建設項目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必須有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的意見。
第九條耕地質量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縣人民政府把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所必要的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并按照《國務院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8號精神,每年從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中,安排不低于15%的資金用于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由縣農業局做出初步方案,報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設立專帳,專款專用。
(二)凡違反《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耕地耕作層土壤不按要求剝離和再利用的,由縣農業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處以罰款。
(三)縣農業局應加強對耕地質理的監督管理,并與縣國土資源、監察、建設、環保、公安、法院等部門加強溝通與協作。各相關部門應加大對縣農業局依法行政的配合力度。
一、執法主體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授予的行政執法權,農業局作為市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機構,局長是行政機關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局屬各科室和有關單位作出的農業具體行政行為,必需以農業局的名義實施。執法人員必需是在冊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執法資格的公務員,聘用臨時工、合同工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2、對法律、法規或規章要求我局實施配合、協助行政執法主要責任機關的,以及全市性的聯合執法行動,這種配合和協助是一種法定責任,有關職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諉。
二、執法職權
1、明確執法界定的職權范圍。農業局行政執法的具體執法范圍的界定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局“三定”方案和本局各科、室、辦、站、所的職能分工規定為依據,經局領導集體研究確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能超越規定的職權范圍。各職能科室(辦)要按有關規定授予的農業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等)的職權范圍,履行農業行政執法的職能工作。計劃法規科負責農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組織、協調、管理、檢查、監督各職能科室的農業行政執法工作;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科負責農村承包合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市場信息科負責農產品標準化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農業綜合開發辦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建設和財務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科教與外經科負責農業技術推廣、農業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市扶貧辦負責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實施與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種植業科負責農業、農藥、化肥、種子(種苗)、植物檢疫等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畜牧辦負責畜牧、獸醫獸藥、動物防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畜牧行政執法工作;漁業辦、市漁政支隊負責漁業管理等專項行政執法工作;農機辦負責農機和農機行政監理執法工作;市農財辦負責農村財務、農村財務公開和審計等執法工作;
2、明確執法人員身份。執法人員必需在局的統一領導下,代表農業局集體(二人以上)參與具體的行政公務執法行動,有關職能科室要大力配合,局承擔因執法而引起的有關法律責任。執法人員參與其它社會非公務活動的,必需以個人(公民)名義出現,不得以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身份出現,并由個人承擔一切責任,局不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3、執法人員執法守則。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中應當遵循下列守則:(1)、忠于職守,依法履行職責;(2)、清正廉潔,不得;(3)、儀表整潔,文明執法;(4)、自覺接受批評和投訴監督。
三、執法職責
1、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局長為本局第一責任人,對本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負總責;局分管有關科室和主管某項行政執法工作的副局長(或正副書記)負分管責任;專項執法科室的負責人(科長或主任)為主管責任人,承擔專項行政執法主管責任;直接行駛行政執法權的執法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對本人和行政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2、建立健全各科室執法責任制。根據“三定”方案,下列有關科室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予我局行政執法職能的執法權:
(1)計劃與政策法規科負責《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農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廣東省農業廳專項資金與項目管理辦法》、《農業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規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行政執法;
(2)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科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廣東省農村社區合作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廣東省農業龍頭企業項目貨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3)市場與經濟信息科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廣東省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綠色食品管理辦法》、《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綠色食品產品管理暫行辦法》、《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行政執法;
(4)科技教育與外經科負責《廣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暫行規定》、《“綠色證書”制度管理辦法》、《廣東省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實施辦法》、《農業科技開發工作管理辦法》、《農業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暫行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5)種植業管理科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全國食用菌菌種暫行管理辦法》、《廣東省農作物種子管理規定》、《廣東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區域確定辦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農藥安全使用規定》、《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的行政執法;
(6)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負責《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農業綜合開發招投標管理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會計制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和資金公示制暫行規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建設監理辦法(試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管理暫行規定(試行)》、《農業綜合開發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7)畜牧獸醫辦公室(市飼料工作辦公室)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種畜禽管理實施細則》、《廣東省種畜禽管理實施辦法》、《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口獸藥管理辦法》、《核發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管理辦法》、《獸用品的供應、使用、管理辦法》、《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獸用新生物制品管理辦法》、《廣東省獸用生物制品管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獸藥行政藥檢工作管理辦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廣東省飼料管理試行辦法》、《鄉鎮畜牧獸醫站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8)漁業管理辦公室、市漁政支隊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無公害水產品管理辦法》、《廣東省漁港管理條例》、《廣東省重要水生動物苗種親體管理規定》的行政執法;
(9)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農機監理員管理辦法》、《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拖拉機登記規定》、《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農機成人教育暫行規定》、《全國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農業機械設備管理暫行辦法》、《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廣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廣東省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農機行業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廣東省農機服務戶技術檢驗合格證、廣東省農機服務人員技術合格證、廣東省農業機械準用證使用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10)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老區建設辦公室)負責《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扶持老區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的行政執法;
(11)市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負責《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廣東省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關于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界定工作的意見》的行政執法。
(12)根據“三定”方案,對法律、法規或規章要求有關職能科室共同配合、協助行政執法主要責任科室及全局的綜合行政執法行動的,這是一種法定的職責和責任,有關職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諉。各有關行政執法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授予的執法工作職權,要建立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本科室行政執法工作崗位責任制。
3、建立公開辦事制度。涉及行政審批、登記、許可等的,應將辦理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程序、要求、標準、期限和日期,在局機關公共場所或在本科室顯眼的地方上墻公開,并在*農業信息網上公布,同時編印手冊分發給申請人。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不予辦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按辦文程序作不予批準的答復。
對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審批事項,審批部門應提前告知(告知宜用書面形式,口頭告知應作記錄)申請人,告知內容包括辦理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原因、下一步的辦理計劃和實際辦結的時間等;核準事項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又未能在規定時限之前告知申請人的,規定辦結時限屆滿即視為核準,并無條件給申請人補辦核準手續。
涉及收費的,應當公布收費標準和依據,并實行收支兩條線。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監管的原則,要落實責任,加強行政許可審核的監督和管理。
4、建立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對于必需以局的名義作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行政執法職能科室要及時報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并報計劃與政策法規科,計劃與政策法規科要在局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和省農業廳備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重大行政處罰:(1)、行政拘留;(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責令停產停業;(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5)、較大數額的罰款。
5、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依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的規定、辦法、規則、實施細則、布告等規范性文件,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行政法規要后才能生效,并由計劃與政策法規科以局的名義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法制局)備案審查。
6、建立定期匯報制度。行政執法職能科室要在當年的12月底前把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書面報計劃與政策法規科,由計劃與政策法規科綜合本局的執法責任制情況以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過錯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考評情況報局領導及*市人民政府。
四、執法程序
1、執法程序要合法。在執法過程中,執法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等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明確規定其執法程序的,按照該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要求執行。對不遵守法定執法程序的行政執法行為,屬違法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執法查處違法行為的,應按下列程序執行:(1)表明執法身份。即出示合法有效(如國家農業部的農業執法證、省政府的行政執法證等)的行政執法證件。(2)查明違法事實。違法事實一時無法查清,或證據不足的,應當登記立案,并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人員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兩人,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3)查清事實、掌握證據以后,寫出調查報告,起草行政處理意見決定書。(4)告之對方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5)聽取對方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6)行政處罰要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處理。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進行審查、復核,對其合法合理的意見應當采納。如果擬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是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或者是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是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聽證的,行政執法機關還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方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7)正式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必須給予行政處罰的,要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權限作出適當的處理。對于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并以農業局的名義制作統一規范格式的行政處理決定書。(8)在法定期限內送達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具體送達方式可按有關規定或參照執行。(9)執行行政處理決定。對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自覺履行行政處理決定,又不向法院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或者不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行政執法回避。在行政執法中,案件調查人員遇到本案與自己或者自己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案件,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或者按照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回避。案件調查人員的回避,由局機關負責人決定,局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未被決定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過錯責任追究
1、有下列情況的,追究過錯人員責任:(1)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過錯的,追究該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2)因案件承辦人的過錯,導致審核人、批準人作出錯誤行政行為的,追究案件承辦人的責任。(3)因審核人的過錯,導致批準人工作失誤,作出批準錯誤行政行為的,追究審核人的責任。(4)因批準人的過錯,作出審核、批準錯誤行政行為的,追究批準人的責任。
2、共同責任的追究。(1)經審核、批準作出錯誤行政行為的案件,案件的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均有過錯的,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應共同承擔責任。(2)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或主張作出錯誤行政行為的案件,由提出錯誤意見的人員共同承擔責任,主張正確意見的人員不承擔責任。
3、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追究。(1)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共同承擔錯案責任的,承辦人不按照批準人的意見執行,擅自決定,導致損害后果加重的,承辦人負主要責任,審核人和批準人負次要責任。(2)審核人在審核過程中追加錯誤意見,批準人同意審核人追加的錯誤意見,致使損害后果加重的,審核人負主要責任,承辦人和批準人負次要責任。(3)審核人同意承辦人意見,批準人追加錯誤意見,致使損害后果加重的,批準人負主要責任,承辦人和審核人負次要責任。(4)領導班子集體共同承擔責任的,作出決定的負責人負主要責任,主張錯誤意見的其他人員負次要責任,主張正確意見的人員不負責任。
六、行政執法獎懲
局定期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考核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評議,考評的結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任用和獎懲的依據。對考核成績優異的,以及對恪盡職守、嚴格執法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評先進、提拔和優先晉級和調資等獎勵。行政執法人員有、越權、失職、失察、、行政不當、、違法亂紀違紀行為的,依照程節輕重責成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收回行政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接受辭退,以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其他行政處分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具體行政行為不當引發行政賠償的,要依法對責任人追究賠償責任。
關鍵詞: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完善
清潔生產概念從一提出,就已經涉及農業領域,考慮到化學肥料的清潔施用。但從總體上看,農業環境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與關注,清潔生產的重點還是放在T商業領域。事實上,無論對自然環境的破壞還是污染程度,農業都不亞于工業,在某些方面甚至超過了工業。因此,將清潔生產的概念引入農業,推廣農業清潔生產.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國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的現狀
2002年通過的《清潔生產促進法》,使我國清潔生產工作有了法律依據,在這之前,我國在農業法律制度建設上沒有直接提到“清潔生產”.也沒有專門的農業清潔生產法規.農業清潔生產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規中。
1.1相關法律規定
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2002年修訂的《農業法》第八章《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對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農作物秸稈和畜禽糞便、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清潔生產促進法》第l1條規定:“……環境保護、農業、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有關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手冊,指導實施清潔生產”:第22條規定:“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農業清潔生產作出明確規范。
1.2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
2000年農業部的《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國家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第l3條規定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肥料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2001年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第27條對安全使用農藥、防止污染農副產品作了規定,同時第38條對銷售農藥殘留量超標的農副產品作了禁止性規定。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養殖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農業部和國家質監總局聯合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及1993年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專門對農產品質量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1.3相關地方性法規
2002年福建省頒布《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對農藥、化肥、薄膜合理使用、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均有所涉及,還涉及農產品質量建設,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防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此外,該條例第19條還規定農村生產、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堆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利用生物和工程技術對農村生產、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
2我國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對有關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來我國在農業清潔生產立法上已有一定進展,但還難以真正將清潔生產的要求貫徹到農業生產之中,清潔生產還難以成為農業生產的一項基本制度。
2,1農業清潔生產理念未得到完整體現
農業清潔生產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農業法律條文中有所體現,不夠完整全面,清潔生產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當中.導致思想認識、工作重點及管理體制上存在不足。首先,農業清潔生產不是單純的環保措施,而是融環境保護于生產建設之中,兼顧了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生產模式,追求的是經濟效益最大化和對人類與環境危害最小化;其次.農業清潔生產不是僅僅指清潔的產出,生產無公害農產品、綠色和有機食品,只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而且還須解決農業自身產生的污染及資源的浪費,即清潔的投入和清潔的生產過程;最后,實踐中對清潔生產的領導力度不夠,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潔生產促進法》出臺至今,全國還沒有建立起強有力的包括農業、服務業在內的協調清潔生產的組織管理體系,使清潔生產仍游離于主要經濟活動之外。基本沒有改變生產建設與環境保護相分離的局面[21。
2.2有關農業清潔生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農業清潔生產的要求,在現有立法中僅僅只是附帶性的規定,多只根據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條文。同樣的內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階的法律規范中多次出現,創新的內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從整個農業立法內容和政府的工作重點來看.清潔的投入、清潔的生產過程還沒有引起普遍重視。現在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對生產過程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卻關注不多。實際上。許多地方尤其是工業不發達地區農產品受污染的罪魁禍首不是工業“三廢”。而恰恰是生產中使用的農用化學品。不重視清潔的投入、清潔的生產過程,很難保證有清潔的產出,生產出優質安全的農產品。
其次.實行農業清潔生產會導致生產經營者成本增加,只有通過采取措施,將其轉化為生產經營者的自覺行動,清潔生產目標才能得以順利實現。從農業現行立法情況看.與清潔生產相關的法律規定原則性較強,主要以引導、鼓勵和支持性的法律規范為主要內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規范條文很少。《清潔生產促進法》也是一部鼓勵性特征極為明顯的法律,強制性、處罰性規范的缺失,使得生產經營者很難自覺將清潔生產的技術措施主動應用到生產過程之中。
2.3缺乏推動農業清潔生產的經濟激勵機制
首先.現階段我國對清潔生產的建設、改造項目的資金保證.以法規性的規定、政策性的鼓勵和原則性的文件為多.清潔生產保證資金來源匱乏、渠道不暢、優惠不明顯.農業生產經營者自身難以解決。因此,需要政府出臺相關資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規。
其次,現行的自然資源、水電、農藥、化肥等定價過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農業生產過程中廢物最少化的動力。而且,由于受到現有的經濟技術的限制,推行清潔生產可能會增加生產成本、減少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利潤,農業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就會降低。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對農業生產經營推行清潔生產的激勵機制.加之很多農業生產經營者對實施清潔生產的意義缺乏深刻的認識,獲取清潔生產信息的渠道不暢.缺乏技術力量和管理力量,致使農業清潔生產推行不力。
2.4缺乏推動農業清潔生產的社會合力機制
農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的發展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農業清潔生產的實行,離不開政府、社會和公眾多層次、全方位的推動。這其中,既有政府部門的法律措施,也有公眾的積極參與。然而,由于教育、宣傳境意識、環保組織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限制了從社會角度推進清潔生產的能力建設,多階層、多行業推動清潔生產的機制在我國尚未形成,主要表現為環境教育培訓不足,宣傳力度不夠,群眾環境意識不高,有關環境的社會團體發展不足等。
3完善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的建議
3-1切實落實農業清潔生產的理念
農業清潔生產是指既可滿足農業生產需要,又可合理利用資源并保護環境的實用農業生產技術和措施。其實質是在農業生產的全過程中,通過生產和使用對環境友好的“綠色”農用品(如綠色化肥、綠色農藥、綠色地膜等),改善農業生產技術。減少農業污染物的產生,減少農業生產和產品使用、服務過程對環境和人類的風險。
3.1.1明晰理念農業清潔生產貫穿兩個全過程控制:(1)農業生產的全過程控制,即從整地、播種、育苗、撫育、收獲的全過程,采取必要的措施,預防污染的發生;(2)農產品的生命周期全過程控制,即從種子、幼苗、壯苗、果實、農產品的食用與加工各環節采取必要措施,實現污染預防和控制。
農業清潔生產包括三方面內容:(1)清潔的投入,指清潔的原料、農用設備和能源的投入,特別是清潔的能源(包括能源的清潔利用、節能技術和能源利用效率):(2)清潔的產出,主要指清潔的農產品,在食用和加工過程中不致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3)清潔的生產過程。采用清潔的生產程序、技術與管理,盡量少用(或不用)化學農用品,確保農產品具有科學的營養價值及無毒、無害。
農業清潔生產追求的兩個目標:(1)通過資源的綜合利用、短缺資源的代用、二次能源利用、資源的循環利用等節能降耗和節流開源措施,實現農用資源的合理利用,延緩資源的枯竭,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2)減少農業污染的產生、遷移、轉化與排放,提高農產品在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與環境的相容程度,降低整個農業生產活動給人類和環境帶來的風險。
3.1.2落實理念首先.要豐富和提升農業清潔生產這種創新性思想,從整體預防的環境戰略高度,將農業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計劃之中,從源頭推動農業清潔生產。其次,應將立法作為推行農業清潔生產的基礎和重要手段.將農業清潔生產的理念切實落實到農業立法當中.使我國農業法律體系同時也是一套反映清潔生產的法律體系,使農業清潔生產的實施真正納入法制軌道。再者,要把清潔生產作為提高農業整體形象、增強農產品競爭力的重要措施來對待.從而把污染預防及治理貫穿于農業生產全過程嘲
3.2完善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
首先,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著手制定農業清潔生產的專項法律法規。必須盡快完善以農業清潔生產為核心的相關的產業鼓勵政策、風險分擔政策、財政扶持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等,將政策法規作為推行農業清潔生產的基礎和重要手段,并盡快建立相關清潔生產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為農業清浩生產的快速發展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撐此外,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從農業生產的特點出發.根據各自的職責,嚴格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定,積極主動地開展清潔生產推行計劃和促進工作。通過各項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的完善.為清潔生產在農業生產領域的更好應用提供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
其次,應由國務院組織制定并頒布有關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為加強清潔生產工作頒布有關實施辦法和管理規定.以此增強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清潔生產立法對農業生產經營者要求分為一般性要求、自愿性規定和強制性要求等3種類型。一般性要求是指導性的.不附帶法律責任,要求農業生產經營者優先考慮采用清潔生產措施.主動采用與國際接軌的生產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自愿性的規定主要是鼓勵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愿采取行動實施清潔生產強制性的要求規定農業生產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不得使剛對環境有害的高毒、高殘留投入品,不得生產加對人畜有危害的農產品,不得焚燒農作物秸稈,必須及時對養殖場畜禽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生產農產品的產地環境必須符合衛生標準等
3.3建立農業清潔生產經濟激勵機制
推行和實施農業清潔生產需要投入大量資金,為有效促進其推行和實施,應當給予多方面的鼓勵。首先。建立清沽生產專項資金。基金的收入來自國家財政撥款、環境稅費及社會捐贈,用于對實施清潔生產的農業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工藝生產、銷售無毒、無害農業生產資料的工商企業.采取獎勵、補助或稅收優惠等鼓勵支持措施;對進行農業清潔生產科學研究、技術引進、技術示范與推廣、技術培訓等的單位,采取項目、資金資助。其次,實施財政補貼與政府采購。推行農業清沽生產不能僅僅依靠市場,政府在財政等方面采取相應的限制與鼓勵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受到現有的環境無害化技術的限制。推行清潔生產可能會增加生產成本、減少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因此很多生產經營者不愿意投資。出于總的社會環境效益的考慮,國家應該采用財政補貼等手段實現這些產業的正常運轉.或者要求某些部門進行政府采購,以解農業生產經營者后顧之憂。
一、我縣秸稈資源綜合利用現狀
東海縣是農業大縣,為全國糧食生產先進縣、商品豬基地縣、秸稈養牛示范縣、農業綜合實力百強縣、省高效農業規模化建設先進縣。全縣擁有土地面積337.5萬畝,其中耕地面積178萬畝。總人口118.48萬人,其中農業人口98萬人。常年農作物種植面積290萬畝,其中糧食種植面積220萬畝,糧食總產100萬噸左右,油料5萬噸左右,高效農業面積44萬畝。生豬飼養量80.37萬頭,大牲畜存欄16.48萬頭。糧食作物以水稻、小麥、玉米為主,秸稈資源豐富。
全縣年產各類農作物秸稈120.21萬噸,年綜合利用秸稈111.99萬噸,秸稈綜合利用率達 93.16%。秸稈利用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秸稈直接還田。秸稈機械化還田面積55萬畝,畝還田秸稈達450公斤(兩季),還田秸稈24.75萬噸;滅茬還田面積150萬畝,畝還田秸稈50公斤,還田秸稈7.5萬噸,累計直接還田秸稈量32.25萬噸。
二是秸稈過腹還田。全縣累計建造各種規格青貯、氨化池12000多立方米,青貯秸稈21.5萬噸,氨化5.6萬噸;原始飼喂大牲畜6000多頭,年秸稈用量4.38萬噸。
三是秸稈漚制腐熟還田。每年使用有機肥面積達到178萬畝,畝施有機肥1270公斤,年直接利用各類農作物秸稈22.6萬噸。
四是秸稈直接利用。全縣需用草簾覆蓋的溫室、大棚總數達到1.3萬個,每個溫室大棚需用草簾70個,每個草簾重25公斤,共計利用水稻秸稈2.27萬噸。
五是利用秸稈作為原料和燃料。食用菌生產利用秸稈3.33萬噸;農村清潔能源利用秸稈2.06萬噸;秸稈發電利用秸稈18萬噸。
二、秸稈綜合利用主要途徑
(一)實施“沃土工程”項目,實行秸稈漚制還田
推廣應用秸稈快速腐熟堆肥技術,提高秸稈堆肥肥效。縣農業局結合實施“沃土工程”將秸稈快速腐熟堆肥工作列入目標考核內容,縣土肥技術指導站加大技術指導力度,發放《秸稈還田技術》資料10000多份。通過廣泛發動群眾,組織人力物力將秸稈收集到田間地頭、場邊、空地等空閑場所,利用春夏季高溫季節,進行秸稈高溫堆肥快速腐熟還田,提高了土壤肥力,改善了土壤結構,降低了化肥用量,節省了農業成本,改善了農村生態環境,增強了農業發展后勁。全縣積造有機肥226萬噸,施用有機肥面積達到178萬畝,直接利用秸稈22.6萬噸。
(二)推廣先進農業機械,實行秸稈直接還田
縣農機局針對我縣農業生產實際,加大新型農業機械引進推廣力度,配套秸稈處理裝備結構,繼續向大中型、高效能、多功能化轉變,增強了機械化作業能力,取得了顯著成效。目前,全縣擁有聯合收割機6000余臺、秸稈還田機560臺、反轉滅茬機2000臺。2008年全縣小麥機收面積100萬畝,水稻機收面積90萬畝,稻麥收割基本上實現了機械化操作,秸稈機械化還田面積55萬畝,畝還田秸稈達到450公斤,累計還田秸稈總量24.75萬噸,滅茬還田面積150萬畝,畝還田50公斤秸稈,累計還田秸稈量7.5萬噸,總計還田秸稈量32.25萬噸。
(三)發展草食畜禽養殖,實行秸稈過腹還田
全縣規模養殖戶1100余戶,其中百頭養牛場18個,千頭養牛場1個,肉牛規模養殖小區5個,奶牛規模養殖小區1個,百只養羊場52個,其中金牛肉牛養殖場年出欄肉牛1000多頭,金峰牛業有限公司年出欄肉牛600頭,張龍肉牛場年出欄300頭。石湖鄉年出欄肉牛1200余頭,年屠宰肉牛10萬頭的肉牛養殖公司正在建設中。以石埠大牲畜交易市場為代表的市場交易群在蘇魯豫皖四省交界地區知名度極高。
2008年全縣牛飼養量達到23.5萬頭,出欄10萬頭,羊飼養量達到60萬只,出欄35萬只,兔飼養量達到100多萬只。全縣累計建造各種規格青貯氨化池12000多立方米。2008年青貯秸稈21.5萬噸,氨化秸稈5.6萬噸,原始飼喂大牲畜6000頭,年秸稈用量4.38萬噸。
(四)發展高效設施農業,直接利用秸稈
一是以秸稈為基質,發展食用菌。利用秸稈培養食用菌類,其培養基用后實行廢料還田,可以提高土壤有機質,培肥地力,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我縣的食用菌產業起步較晚,但近幾年發展迅速。在繼續擴大豐禾食用菌基地的同時,石梁河、南辰、石榴、石湖等鄉鎮相繼建設栽培設施標準高、品種新、規模大、效益好的食用菌生產基地。目前,全縣食用菌生產面積已經達到33.2萬平方米,利用秸稈3.33萬噸。二是利用秸稈編織草簾,作為設施農業保溫設備。全縣設施草莓面積3萬畝,設施蔬菜面積10萬畝,花卉栽培面積3000多畝,全縣冬季溫室、大棚總數達到13萬個。在秋冬季及早春、溫室大棚覆蓋保溫的主要措施是利用秸稈編織的草簾進行覆蓋,需覆蓋的溫室大棚數1.3萬個左右,每個溫室大棚需用草簾70個,每個草簾重25公斤,共計利用水稻秸稈2.27萬噸。
(五)發展農村清潔能源,直接轉化秸稈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對生活燃料的需求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商品能源的需求日益增大。利用秸稈發展沼氣及進行秸稈氣化,是提高秸稈利用率,避免秸稈直接燃燒造成環境污染及能量大量浪費的有效途徑。全縣建設戶用沼氣池5萬只,每年2萬噸農作物秸稈用作發酵原料制取沼氣供農戶使用。山左口鄉左莊村、桃林鎮彭才村建設秸稈氣化集中供氣站2處,一期供氣600戶,年消耗秸稈600噸。
(六)利用秸稈燃料發電,直接收購秸稈
由中國國電龍源電力集團公司投資的東海秸稈發電項目,總投資2. 4億元,裝機容量為2x12MW。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并網發電,正常年發電時間6500小時,用電率為8. 5%,與同等規模燃煤的火電廠相比,一年可節約標準煤7. 5萬噸,減少二氧化硫排放量635噸、煙塵排放量400噸。
該公司在全縣境內及周邊地區共設立了秸稈收購站22個,秸稈收集采用“農戶―散草收購經紀人―秸稈收購站經紀人―燃料公司―發電公司” 模式。目前已累計收購麥草、稻草、稻殼等各類秸稈13732噸,滿足了兩臺機組調試及試運。電廠兩臺秸稈發電機組每年秸稈需求量約為15-18萬噸,日耗秸稈在500噸左右,滿負荷運行則達到700噸/天。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加大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力度
為加強對秸稈綜合開發利用及秸稈禁燒工作的領導,縣政府成立了東海縣農作物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工作領導小組,縣長任組長,農口及相關部門主要領導任組員,并對各鄉鎮下達了秸稈綜合利用指標,縣鄉建立秸稈綜合利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責任狀,把秸稈綜合利用作為“三農”工作的重要內容,并納入到各鄉鎮政府及干部年度管理考核指標。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層層抓落實,做到領導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形成嚴格管理的有效運行機制。同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意見》、《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國家、省、市的具體要求,加大了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力度,努力把秸稈禁燒與開展秸稈綜合利用工作落到實處。
(二)強化宣傳,營造秸稈綜合利用良好氛圍
縣委下發了《關于做好全縣農作物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工作的通知》,縣政府頒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工作的通告》,下發了《致全縣中小學生家長的一封信》。各級政府、各部門認真組織好宣傳發動工作,充分利用報紙、電臺、宣傳及科普資料、科技下鄉,現場觀摩會等形式,宣傳《江蘇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及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宣傳田間焚燒秸稈的危害性及秸稈綜合開發利用的重要性及緊迫性,并通過試驗示范,以點帶面逐步擴大影響,讓農民真正意識到田間焚燒秸稈的危害,使農民嘗到開發利用秸稈的甜頭。對開展秸稈禁燒和秸稈綜合開發利用的一些好典型好事例給予表彰獎勵,對秸稈禁燒工作不力的給予公開曝光,努力提高全民的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意識,在全縣范圍內形成開發利用秸稈資源的良好氛圍。通過廣泛的宣傳發動,不斷提高全縣人民的生態意識與法律意識,提高廣大干群開發利用秸稈資源的自覺性與主動性,使全縣的秸稈綜合利用工作邁上一個新臺階,促進全縣生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加大投入,提供秸稈綜合利用資金保障
推廣先進的秸稈綜合利用技術是一項社會公益性事業,前期需要一定的資金作保障。秸稈青貯、氨化、秸稈氣化、發展沼氣,實行秸稈快速腐熟及機械化還田等技術的引進與推廣,人員培訓,相關的試驗示范與推廣需要一定的資金。因此,為把秸稈綜合開發利用工作落到實處,各單位、各鄉鎮加大了工作和資金扶持力度,加大了項目資金投入,縣政府安排專項經費用于秸稈綜合開發利用示范工程項目建設,扶持示范村、示范鄉鎮、示范場(區)建設,確保秸稈禁燒和綜合開發利用工作的順利開展。全縣累計投入秸稈綜合利用資金總額達到1.3億元。
(四)推廣新型實用技術,提高秸稈綜合利用水平
一是提高秸稈利用技術水平。積極推廣秸稈快速腐熟堆肥技術,農業機械化還田技術,秸稈青貯技術、氨化技術、微貯技術、高效微生物秸稈草粉技術,秸稈生物氣化、熱解技術,設施農業種植技術等。同時,加強對秸稈開發利用新技術的研究,提高種植、養殖的生產水平,提升處理秸稈的利用率。
二是提高培訓服務水平。提供科學技術咨詢和技術培訓,提高農民的業務水平。進一步健全了全縣農業技術服務體系,增強了服務功能,提高了服務水平。同時,抓好秸稈開發利用新典型,如白塔埠鎮秸稈機械化還田示范鄉鎮,溫泉鎮、山左口鄉清潔能源示范鄉鎮,連云港豐禾萬噸食用菌、石湖林菜間種食用菌種植示范基地,白塔蔬菜、石梁河葡萄、雙店花卉等高效農業示范區,以點帶面,全面推進秸稈資源開發利用的健康發展。
三是提高秸稈處理的產業化水平。農業的規模化生產、產業化經營是今后農業的發展方向,包括秸稈生產和食草畜禽生產的專業化、布局區域化、服務社會化、經營一體化、管理科學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等。把秸稈養畜做成有產品、有品牌、有市場、有效益的大產業。不斷加大秸稈開發利用和研究力度,形成秸稈開發加工龍頭企業,進行產業化經營。把東海國家級秸稈養畜示范縣、秸稈開發利用產業做大做強。
關鍵詞:污染場地 治理 經濟政策
中圖分類號:X5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7)01(c)-0071-03
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問題正日益受到關注,并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化,場地治理修復需求正逐步得到釋放,污染場地修復的政策和資金機制問題日益成為場地修復的瓶頸。因此,該文從經濟政策和資金機制的角度對現狀做了梳理,并針對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針對性的政策建議。
1 污染場地管理相關的政策分析
1.1 法律法規及管理政策
受到多種歷史因素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領域雖然也高度關注環境污染治理問題,但是一直將關注的焦點放在到水和大氣方面上,對土壤污染問題相對忽視,特別是在當前《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經出臺,在社會背景下得到廣泛的實施,土壤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仍然沒有得到相應的制定,對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優化開展產生了不良影響。現階段我國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形成體系,分散在不同類型的法律法規中,并且只存在原則性的規定,無法對污染場地治理和土壤修復提供科學的指導。
縱觀我國土壤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在農業環境保護方面的《農業法》《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等相關法律條款中有所涉及,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夠合理控制農藥、化肥等過度使用造成的土壤污染問題。
防治“三廢”污染的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適用于合理預防和治理廢氣、廢水以及固體廢棄物不合理處置可能形成的土壤污染問題。
土壤保護本身的有《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主要用于土地管理和再開發。
除了在上述相對零散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到的部分土壤污染的法律規定外,我國相關環境保護部門針對場地污染治理需求也出臺了相應的意見,希望加強對場地污染治理工作的規范,如在2004年環保局經過系統研究簽發的《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保部2008年的《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以及2012年由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的《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四部委的聯合通知主要針對工業企業場地變更利用方式,變更土地使用權人時所要開展的環境調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工作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是目前推動工業污染場地修復的主要法規依據。
此外,在污染場地治理工作開展較早的地方,如沈陽、重慶等地,對污染場地治理修復法規政策也進行了一些地方上的探索。沈陽市環保局、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經過聯合分析和研究后共同印發《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試行)、重慶市人大常委頒布的《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這些地方法規都在不同程度上彌補了當地在污染場地治理方面法規政策的不足,對于指導污染場地工作開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為其他地方乃至全國的污染場地法規制訂提供了先行經驗和范例。
在重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主要針對土壤修復問題做出了明確限定,在第三十二條中提出應該進一步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方面的保護,并結合實際需求建立更為完善的調查、檢測、評估修復制度,保證土壤修復工作的順利推進。環保部正加緊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預計將在2016年頒布出臺。近年來,國家真正認識到土壤污染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土壤污染修復工作方面的專門法律研究和制定已經受到重視,這對推動污染場地修復、規范修復市場將起到巨大作用。
1.2 污染場地標準
1.2.1 質量標準
在質量標準方面,我國在1995年對土壤環境質量控制要求制定的《土壤質量環境標準》是當前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能夠參照的最權威標準,在評價和修復污染場地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土壤質量環境標準》的制定時間相對較早,受到當時社會發展情況的影響,在制定質量標準的過程中主要集中在農田土壤環境質量控制方面,與當前以工業污染場地修復為主的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已經無法滿足新時期場地污染治理的實際需求。
其他土壤環境保護質量標準還包括《展[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以及在2014年7月份廢止的《工業企業土壤環境質量風險評價基準》和《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等,但是這些標準一般都是針對專門問題提出的,所以適用性偏低,無法滿足普遍性的場地污染治理需求。如《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就是針對展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控制提出的,一般僅適用于展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項目,缺乏普遍適用性。
但是居住類的項目目前還沒有制定科學合理的使用土壤質量評價標準,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在將工業用地轉變為居住用地的過程中,沒有相契合的質量標準進行參考,對居住用地項目進行選址的過程中也缺乏相應的質量標準支持,造成在污染場地修復實踐標準使用的不確定性和任意性,也造成地方環保部門的監管依據不足,甚至難以開展,居住用地的土壤使用安全存在隱患。
1.2.2 技術導則
在2014年2月,國家環境保護部正式頒布了《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4)、《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2014)以及《污染場地術語》(HJ 682-2014)。對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程序、方法和術語進行了規范,對場地修復調查、監測、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技術選擇等環節提供了具體、可操作的技術指導,對污染場地修復工作的規范和評價提供了依據。
1.3 與經濟刺激有關的政策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污染場地修復經濟政策,已有的與經濟刺激有關的措施也比較分散,與經濟刺激有關的政策有如下方面內容。
政策日期單位主要內容有《關于組織申報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的通知》,日期2012.2.14,發改委對于原責任主體屬于地方企業的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總投資30%的補助,對于原責任主體屬于中央下放地方企業的項目給予高不超過總投資45%的補助。《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2012―2015年),時間2012年6月27日,湘政辦“十二五”末,重金屬企業數量及重金屬排放量比2008年減少50%,經過治理,力求2015年鉛、汞、鎘、砷等重金屬排放總量在2008年基礎上削減70%左右,“十二五”期間完成項目856個,總投資505億元。《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日期2012年11月27日,環保部、工信部、國土資源部、住建部提出了對城鎮工業企業污染場地進行管理方面的基本工作任務有:對污染場地的土地用途加以規范有:對污染場地的土地流轉問題加以控制;嚴格排查污染場地;對污染場地的土地流轉工作進行科學管理;積極組織開展污染場地的治理和修復工作;嚴格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管理;防范場地污染;以“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確認責任主體;強化保障;加強組織領導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日期2013年3月27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成立專項資金,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
2 污染場地修復市場基本發展現狀
由于污染場地的修復工作存在一定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因此,污染場地的治理研究已經得到了發展,但是污染場地修復和治理仍然是政府部門需要高度重視的、工業企業搬遷后必須解決的重點場地房地,也是產開發工作難點。同時,受到居民健康意識進一步的影響,我國污染場地修復項目也呈現出逐漸增多的發展態勢,專業性的場地修復企業逐漸出現,對我國污染場地治理和修復工作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現階段,由于在污染場地治理方面強制性法律法規存在嚴重缺失,并且場地修復工作機制也沒有得到明確的限定,因此,土壤修復市場尚未得到真正的激活,造成我國土壤修復工作表現出較強的地域性特征,大部分項目由污染企業內部或者當地環保部門進行處理,統一的場地污染治理和修復市場尚未形成。此外土壤修復產業項目具有較高的集中度,也是發展現狀中較為重要的問題,絕大多數項目集中在幾家大型企業中,其他幾百家中小企業只接到了少數訂單,甚至還存在部分企業無法接到項目訂單的現象,這就對企業發展以及市場良性運行產生消極影響。
3 污染場地修復資金機制
3.1 國際污染場地修復資金機制
3.1.1 美國“超級基金”
20世紀80年代,美國政府部門設立了“超級基金”,為無法確定責任主體或者能夠確定責任主體但是責任主體無力承擔費用的污染場地治理提供了相應的保障。1996年,美國政府對“超級基金”的資金規模進行了適當的拓展,從最初的16億美元增加到85億美元,“超級基金”保障能力得到進一步提升。而從1982―2013年的30多年時間內,美國社會上共計有1 320塊污染場地進入污染控制清單中,然而受到高昂治理費用的影響,最終完成治理的僅有200塊左右,雖然數量看似相對較低,卻已經是全球領先水平。此外,美國也嘗試組織開展棕色地K治理循環貸款基金示范試點,有效增強了治理資金的持續性。
3.1.2 德國土壤污染基金
德國在場地污染治理方面投入的經費相對較多,環境責任基金體系也較為龐大,具有更為廣闊的覆蓋面,并且土壤污染基金是這一基金體系中較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一般來說,德國土壤污染基金主要用于對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無力承擔修復責任、多主體之間無法有效確定責任的情況下承擔土壤污染治理工作。
現階段,德國每年大約會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投入16億馬克,另外還包含一部分政府部門的直接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優惠性貸款等。
3.1.3 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
日本在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設方面積極借鑒美國和德國等國家的經驗,結合該國實際情況創設了指定援助法人基金,即在相關法律條款的限定下向制定區域內無過失購入污染場地但是無力承擔治理資金的土地所有者提供相應的治理資金援助。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主要由4個部分所構成,即國家預算、向產業界組織和個人收取的費用、各級地方政府的配套資金以及土地所有者自己承擔的資金。
3.2 國內污染場地資金機制
現階段,我國污染場地的修復尚未得到系統管理,因此沒有構建與明確合理、權責一致的資金機制。
我國前期場地土壤修復工作中的場地基本上以工業用地為主,除了少部分國家試點的修復場地之外,這些被修復的場地主要位于老城區的中心地段。房地產開發價值相對較高,并且由工業用地轉變為城市建設用地后產生了良好的溢價收益,場地修復費用僅占溢價收益的小部分,因此,場地修復工作往往在商業利益的作用下自發運行。
當前我國在礦山和農田污染場地修復方面開展的項目相對較少,但是在當前城市內部污染場地已經得到基本控制的情況下,對礦山和農田的修復必然會逐漸提上日程。就修復資金機制來說,由于在礦產開發時,已經提取了礦山修復保證金的費用,可以作為礦山修復的一個來源,但對于年代久遠的廢棄礦山和無主礦山的修復還依賴于財政的投入。
農田由于其本身經濟產出十分有限,目前農田污染的治理費用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撥款,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治理費用進行了明確規定,提出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在財政預算工作中對這部分資金進行合理安排,借以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工作,加強生活污水和廢棄物處理工作,促使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等情況得到了改善。
4 當前我國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作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對我國污染場地治理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可以發現,我國污染場地治理修復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點。
一是法律法規缺失。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復法規缺失,土壤污染的法律責任主體以及污染者在治理過程中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問題尚未得到明確的限定,嚴重局限了土壤修復產業的順利發展。
二是資金渠道單一。土壤修復項目資金以政府支持為主,造成資金缺口較大,在缺乏穩定資金投入和技術投入的情況下無法在短期內取得良好發展成效。
5 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的經濟政策建議
對于目前面臨的污染場地修復中存在的問題,從經濟政策的角度提出以下3個方面政策建議。
5.1 建立多資金來源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
“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立應該由政府部門牽頭,探索多渠道資金來源,如中央財政劃撥專項資金、結合土壤污染情況向企業增收差異性的附加稅;地方政府實施配套投資;向加工或者消費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業或者個人征收相應的消費稅;由污染場地的責任主體承擔部分治理和修復費用;向固體廢棄物持有者征收差別化費用;向土壤修復企業征收一定比例的稅費;向土地修復過程中出現的增值出售盈利征收相應稅費。
5.2 出臺財稅政策為土壤污染治理提供良好的支持
基于當前我國土壤污染治理的實際情況,要想進一步提升治理水平,還應該針對具體的問題出臺適用性較強的財稅政策。其一,針對直接造成場地污染的企業應該征收一定的污染附加費;其二,向加工或者使用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業或者個人征收相關消費稅;其三,對于間接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征收低水平的污染附加稅;其四,向從國外進口有害固體廢棄物的企業或者個人征收一定的環境稅;其五,對積極從事污染治理和修復工作的相P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或減免政策支持。這樣政府部門結合上述5點制定科學合理的稅收標準,能夠為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優化提供良好的支持。
5.3 加大PPP模式推廣力度,積極引入民間資本
PPP模式具體可以稱之為“政府-企業-合作”模式。政府和企業雙方建立相應的合資公司,來組織開展經濟合作,并且企業在政府部門的支持下獲得相關項目的長期特許經營權或者項目收益全,而政府部門借助企業的配合也應該積極引入更為專業、先進的技術和資源,進而促使場地污染和土壤修復治理工作取得良好的發展成效。例如:我國政府在湖南湘潭的重金屬污染整治工作中就嘗試引入了PPP模式,促使政府部門與土壤污染治理企業永清集團進行合作,共同成立了合資公司,促使工業場地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復工作得到順利推進。在完成修復工作后還將原污染工業場地打造成為多功能的生態新城,永清集團在土地交易盈利中獲得了豐厚的治理收益。
參考文獻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以非粘土材料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的具有節能、利廢、節土、輕質、高強等性能的墻體材料。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墻體材料生產、經營、使用以及相關行政管理活動。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革節能辦)具體負責本市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
從化市、增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工商、財政、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粘土類燒結實心磚、粘土類燒結空心磚、粘土類燒結多孔磚(以下統稱粘土磚)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墻體材料。觀有的粘土磚廠和粘土磚生產線,應當停止生產粘土磚。其中,在從化市、增城市轄區內生產、經營和使用燒結空心磚、燒結多孔磚的,可延遲至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后停止相關生產、經營和使用活動。
第六條生產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應當堅持節約土地資源、節約能源、合理利用廢渣的原則,滿足建筑結構、使用功能和建筑節能的要求,積極采用國內、國際先進技術標準,提高新型墻體材料的產品質量、生產規模和技術水平。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推薦、限制和禁止生產、使用的墻體材料目錄,逐步建立和完善墻體材料生產及應用技術標準體系。
第七條墻體材料生產企業不得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固體廢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及墻材革新的有關規定,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并經檢驗合格;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
第八條墻體材料以新型墻體材料名義銷售、使用的,應當取得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需要進行新型墻體材料確認的,由生產企業向市墻革節能辦提出申請,并提供檢測報告、產品標準和營業執照等資料。市墻革節能辦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產品確認工作。
第九條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其產品符合稅收減免優惠條件的,經市墻革節能辦初審后,報省資源綜合利用部門認定。獲認定的企業可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第十條推廣應用輕質、高強、節能、隔熱的墻體材料。總高度為十二層(含十二層)以上的建筑工程的非承重墻,不得使用每立方米重量超過1400公斤的墻體材料。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選用粘土磚或其他已被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選用新型墻體材料,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設計,在圖紙上標明所使用的新型墻體材料品種、規格、性能指標和施工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并按照設計圖紙和相關的墻體工程標準要求以及省、市的有關規程、規定進行施工。
每批新型墻體材料使用前,施工單位應當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新型墻體材料的技術規定、標準、設計文件對墻體工程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建設工程所選用的墻體材料,應當經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簽名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市墻革節能辦和有關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使用墻體材料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列入文物保護范圍的古建筑修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使用粘土磚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在建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按已建成墻體面積每平方米20元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在構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或施工單位處以每個標準磚0.2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不超過3萬元;
(三)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粘土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單位或個人處以每個標準磚0.20元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四)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粘土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同時違反基本農田保護區和農業生態保護區有關管理規定的,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廣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設計單位不按照新型墻體材料的相關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六)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進行墻體工程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施工單位未對墻體材料進行檢驗或使用不合格的墻體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八)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墻體材料按照合格簽字同意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委托市墻革節能辦行使。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工作機構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