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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冬季施工制度范文

冬季施工制度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冬季施工制度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冬季施工制度

第1篇:冬季施工制度范文

關鍵詞:冬季 混凝土 拌制 施工 溫度控制

Abstract: the concrete construction vulnerable to the influence of the temperature of, and in the winter construction process, because outside of the environmental temperature is low, the water inside of ice to concrete, the corresponding hydration reaction basically are in stop state, and concrete for internal water freezes, the volume will be expanded, and thus easy to cause the expansion of the concrete cracking, so in winter concrete construction must take effective temperature control measures. This paper, from the winter concrete mix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emperature parameters related calculation of talking about, and then on the winter concrete mixing construction related problems of temperature control in detailed instructions, and finally on the winter concrete mix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emperature control measures of detailed analysis.

Keywords: winter concrete mixing construction temperature control

中圖分類號:TU3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前言

混凝土強度與水泥進行的水化反應強度有很大的關系,相關參考資料表明,當溫度降至5℃左右時,混凝土的水化反應強度會顯著降低。當混凝土的溫度低于5℃,混凝土處于游離狀態的水分的體積開始膨脹,而此時新澆筑混凝土的強度很低,就會在混凝土內部留下孔隙,從而使混凝土的最終強度嚴重下降。當溫度降至-5℃時,混凝土內部的水分容易結冰,相應的水化反應基本上都處于停止狀態,而混凝土因內部水分結冰后,體積會膨脹,從而容易導致混凝土的膨脹開裂,所以在冬季施工過程中,尤其是混凝土拌制施工時要采取合理的控溫措施。

一、計量冬季混凝土拌制施工中的相關溫度參數的計算

按照混凝土施工的相關規范要求,進行混凝土熱工計算時各料加熱的最高溫度為:水溫60~80攝氏度;砂溫度為5℃、石溫度為-15℃。結合現場的實際情況及各料在加熱時的熱量損失,取:TW(水)=60℃;TS(砂)=5℃;Tg(碎石)=-15℃。水泥不可直接加熱,入盤前保證不低于5℃,所以Ts(水泥)=5℃,假定混凝土拌和溫度為To,則按照相關計算公式,To的計算過程如下:

To=[0.9(MceTce+MsaTsa+MgTg)+4.2Tw(Mw-WsaMsa-WgMg)+C1(WsaMsaTsa +WgMgTg)-C2(WsaMsa+WgMg)]/[4.2Mw+0.9(Mce+Msa +Mg)]=[0.9(390×5+689×5-1077×15)+4.2×60(195-2.5%×689-1077×0.5%)+4.2(689×5%×5-1077×15×0.5%)]/[4.2×195+0.9(390+689+1077)]=12.4℃

其中,水泥用量Mce=390kg,砂子用量Msa=689kg,碎石用量Mg=1077kg,水用量Mw=195kg,砂子溫度Tsa=5℃,碎石溫度Tg=-15℃,水溫度Tw=60℃,水泥溫度Tce=5℃,砂子含水率Wsa=2.5%,碎石含水率Wg=0.5%。

混凝土拌和出機溫度T1

T1=To-0.16(To-Ti)

T1=12.4-0.16(12.4-5)=11.2℃

Ti為棚內溫度,取值為5℃

混凝土入模溫度T2

T2=T1-(aTt+0.032n)(T1-Ta)=11.2-(0.1×0.3+0.032×1)〔11.2-(-15)〕=10℃

其中,a為混凝土溫度損失系數,取a=0.1。n為混凝土倒運次數,取n=1。Tt為混凝土從運輸至入模的時間,取Tt=0.3h。Ta為混凝土運輸時的外界氣溫,取Ta=-35℃。

二、冬季混凝土拌制施工中相關溫度控制說明

(一)拌和料的溫度控制

1、水溫度的控制

冬期混凝土的施工,保證混凝土的溫度應以熱水為主,對水采用蒸汽加熱或直接加熱,水的溫度控制在80℃以內,施工時應注意先投入骨料及已加熱的水并攪拌均勻后,再將水泥投入。水加熱時應嚴格控制其溫度,并設專人進行測溫。

2、骨料的溫度控制

當外界溫度過低,采用提高水溫的方法也無法達到混凝土冬季施工要求時,必須采用搭設暖棚對砂進行保溫,保證砂骨料溫度在5℃以上,來滿足混凝土的冬季施工要求。

3、水泥的溫度控制

水泥不允許直接加熱,但是施工時應事先放入暖棚內,保證水泥入盤前的溫度不低于+5℃。

4、外加劑的溫度控制

冬季施工合理的使用外加劑,也是保證混凝土質量的重要措施,在摻外加劑前,應將外加劑同水泥一起放入暖棚內,以保證外加劑的入盤溫度不低于+5℃。

(二)骨料與水的加熱方法

冬季混凝土施工其質量保證完全取決于對各種材料的加熱效果,所以應制定合理、可靠、切實可行的冬季施工措施,以保證混凝土質量。

1、水的加熱方法

在攪拌站附近設置一個體積為4m3的蓄水池,根據現場條件以及溫度,水池下面用火直接加熱,同時準備兩根蒸汽管作為臨時加熱,做到隨用水隨蓄水,保證水的溫度。

2、骨料的保溫

由于工程施工中的砂、石料用量較大,必須確保一次性澆筑需要的砂、石料的存儲量滿足施工要求,根據需要應保證砂石料足夠的存儲場地。在碎石料堆頂部覆蓋一層帳篷,裝載機進出取料,設專人揭開在碎石料上方的棉帳篷,并及時覆蓋。在砂料場外部搭設暖棚,保證砂料溫度在5℃以上,必要時在暖棚內生爐子加熱。

3、攪拌機的保溫

攪拌機前后臺的入口應做好封閉棚,設置熱水罐,外加劑標準計量設備,用完畢后清洗的污水應做好排水,防止四處飛賤,造成結冰,影響道路使用安全。

4、拌制混凝土時的溫度控制

拌制混凝土時,骨料中不得帶有冰雪及凍塊,拌制混凝土的最短時間不得小于3分鐘,且在混凝土澆注前清除模板和鋼筋上的冰雪和污垢。混凝土強制攪拌時間3分鐘。水加熱到接近80℃時,投料順序是先投入骨料和水,而后再投入水泥,以免水泥直接與熱水接觸。

三、冬季混凝土拌制施工中的溫度控制舉措

(一)冬季混凝土拌制施工前及施工過程中的溫度控制舉措

1、冬季混凝土拌制施工前的溫度控制

冬季混凝土拌制施工前,要求混凝土施工前1小時由技術人員進行測溫控制,水的溫度在混凝土施工前3小時就進行加熱,但溫度不可超過規范允許值,存放水泥與防凍劑的暖棚中應先放入溫度計,施工前1小時掌握水泥與防凍劑的溫度,從而保證水泥與防凍劑的入盤溫度不低于+5℃。

2、冬季混凝土拌制施工過程中的溫度控制

混凝土拌制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控制各部位及各環節的溫度,要保證有足夠的測溫次數,根據測溫情況隨時調節水溫以保證混凝土施工的質量要求,在施工過程中,砂石料每二小時測溫一次,由于水需要不斷添加,所以水溫度設有專人隨時測量,動態控制。測溫結果要求顯示在測溫記錄上,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二)冬季混凝土拌制施工后的溫度控制舉措

冬季混凝土拌制施工后的溫度控制還需要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冬季混凝土拌制施工后的養生,其測溫點布置應全面,準確的反映養生的溫度情況,應在混凝土結構迎風面、背風面、兩側及頂部均設有測溫孔。

第二、在對拌制施工后的混凝土進行測溫時要做到測溫前,要備齊必須的工具、文具,為正常的測溫創造有利條件。測溫時,儀表應與外界隔離并留在測溫孔內不小于3分鐘,測溫孔應編號并繪制測溫孔布置圖,及時做好測量記錄,并規范操作人、負責人簽字制度

第三、混凝土升溫階段非常關鍵,要嚴格把握升溫的速度。其升溫速度為不超過10℃/小時。根據這個升溫速度的要求,混凝土養生升溫階段每小時進行一次測溫工作,全天24小時不間斷進行,嚴格控制升溫速度。當混凝土溫度不再明顯上升,此時已進入恒溫階段,其測溫次數為每兩小時一次,并全天24小時不間斷進行。

第四、混凝土受凍允許強度為設計強度的30%,當混凝土施工后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30%,混凝土便可撤去養生,此強度根據混凝土同步養生試塊來測定。

第五、混凝土恒溫養護結束后,便進入降溫階段,降溫階段的降溫速度不得超過5℃/小時,同升溫階段相當,要求每小時測溫一次,嚴格控制其降溫速度,直到防寒棚內混凝土內部溫度與外界溫度差在15℃以內方可進行防寒棚拆除。

第六、當防寒棚內溫度與外界溫度溫差在10℃以上時,拆除模板后混凝土表面應用苫布給予覆蓋。冬季根據外界環境溫度變化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因此,冬季施工過程中進行溫度觀測以便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具體做法是每隔2小時對施工暖棚測溫一次,而且施工用水、砂和碎石加熱溫度、混凝土出罐溫度、混凝土入模溫度每隔1小時測量一次。

結語:混凝土在冬季施工時受溫度的影響,容易產生施工質量問題,尤其是在拌制施工時對相應的施工材料溫度都有嚴格的要求,如果相關溫度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話就比較容易引發施工質量問題,所以做好冬季混凝土拌制施工中的溫度控制工作,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l]劉永明. 冬季混凝土拌制及施工中的溫度控制[J].低溫建筑技術,2008(06).

第2篇:冬季施工制度范文

[論文關鍵詞]不動產 登記制度 公證制度

物權登記制度與公證制度是兩種相互配合的法律制度。物權登記是對不動產物權的交易結果進行有效地保護。我國沒有《物權登記法》,《物權法》沒有規定物權登記公證制度。物權登記引入公證,使公證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中定位于前置審查模式具有科學合理性和獨特的地位。

一、不動產物權登記公證的效力

公證效力指公證機構所出具的公證文書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效果和約束力,有時直接稱為公證書的效力。主要包括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物權登記有物權公示效力、界定和保護產權、維護交易安全、提高物的利用效率等效力。不動產物權登記公證的效力兼具公證的效力和物權登記的效力。

(一)生效力

公證因當事人的申請而介入物權登記前實質審查,在這一階段保護和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和自由意志。將不動產物權登記公證作為不動產轉讓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這意味著當事人訂立不動產轉讓合同時須公證,否則合同不產生效力。“公證是預防房地產交易糾紛的第一道防線”。我國目前一般實行自愿公證原則,因而合同的公證形式多由當事人約定。《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雙方在協議中如果約定“公證生效”的條件,如果未經公證,協議生效的條件未完備,所附條件沒有成就,協議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二)公示、公信力

公證和登記是法律行為公示的形式。登記的公信力強于公證,以登記的形式彌補合同公證形式符合法律的原旨,但并不意味登記可代替合同的公證形式。訂立合同,進行公證,再進行登記是一項交易的過程,公證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合同的效力,登記則是為了完成不動產物權變動,實現當事人的交易目的。

公證作為國家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行使著國家公共的證明權力,承載著國家至高的公共權威和信譽,作為社會信用的重要載體和法律保障,是判斷民商事行為是否真實合法的重要途徑,也是司法機關裁判糾紛的重要根據,因此,公證是誠信的象征,具有天生的公信力。公證公信力體現公證工作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反映人民群眾對公證工作的滿意度和信任度。

(三)證據效力

公證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在證據上的最高效力。證據效力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公證的證據效力,一是公證證明的內容屬于司法認知的范疇;二是從證據材料的優先性來看,經過公證的書證證明力大于一般的書證。公證證據在訴訟證明是一種書證。《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公證書具有一種推定的效力,基于公證書的證據力或生效力,即經公證的文書可作為登記機關認定當事人債權行為真實、合法的當然依據,應該采納公證書。這不僅符合公證文書的效力特性,也符合證據學關于公證文書的理論。

二、不動產物權登記公證的定位

(一)不動產登記公證性質的界定

在不動產物權登記中介入公證制度,并非要取代或者削弱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職權,也不意味著公證機關權力的加強,而是將公證機關的職能與物權登記機關的職能相互配合,使之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更好地實現物權登記制度的預期效果和社會功能。

(二)公證機構核實權的定位

在現有立法的基礎上,應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強調有關行政權力部門的協助。當事人和相關部門應真實的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并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作出許諾。相關部門如果不配合協助,允許通過其上級領導部門簽發協助核實的通知,或賦予公證機構一定的司法建議權,以此保障審查核實權的應有的效力。

(三)公證書在物權登記中的地位

公證書在物權登記中不具有物權效力。《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那么當事人簽訂了合同并經過公證后,只能是發生債權效力,合同合法有效,而不發生物權效力,物權以登記為準。我國法律不承認物權行為理論,《物權法》沒有明確區分債權合同和物權合同,也沒有承認無因性理論,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原則,主要是出于公示的要求。物權登記前置公證實質性審查制度,明確界定公證人在物權登記中的法律地位,使公證圍繞其建立合理的內部運行機制、管理機制、公證程序設計以及公證責任承擔,使得公證的雙重性、法律職業性與物權登記前置審查的職能要求相契合,給物權登記工作帶來更多便利。

三、不動產物權登記公證法律制度完善

(一)制定《物權登記法》

依據《物權法》第10條規定制定統一的《物權登記法》規范物權登記,規制物權法定和物之流通的各環節。對物權登記,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內,均予以規定,對登記的程序、登記機關及其職權、登記申請人、登記請求權、登記的事項、登記的類型、登記的效力、登記機關的責任等作出詳細的規定,包括公證前置審查的內容和要求,從程序上完善物權登記制度。《物權法》修訂完善時也應考慮物權登記問題。

(二)統一物權登記機關

物權登記,具有技術性、專業性的特點,由專門機關負責,才能發揮真正作用。專門設立登記機關還是由政府法制部門或法院或公證機關統一管理登記事務各有利弊。如果公證機關作為登記機關,可改變現行的登記機構多、分散的局面,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代表政府發給相應證書,如:《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抵押權證》等其它相應的證書,以此作為權利人權利憑證。

(三)明確不動產物權登記公證的內容

明確不動產物權登記公證事項,也可稱為法定公證,或強制公證、必須公證,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必須經公證方可有效的重大法律行為、法律事件和文書,不經公證不發生法律效力。《公證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公證法》第38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當立法把公證機關的審查作為一種制度進行明確規定,并且與物權登記制度銜接,就構成了不動產物權登記法定公證制度。在不動產物權法定公證制度下,公證是進行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之前必須經過的一個前置性程序,公證機關對引起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等行為進行實質性審查,登記機關只對提交登記的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1.不動產物權登記公證的內容

不動產物權登記變動公證,涉及不動產物權的設定、抵押、轉移等變動過程。廣義上的不動產登記包括權利來源、取得時間、權利變化情況和地產的面積、結構、用途價值、等級、坐落、從坐標、圖形等事項。狹義上,不動產登記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與他項權利的登記。《物權法》中對不動產物權區分原則的設立,為辦理相關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業務提供了科學依據。在引起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因素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行為,如合同等,其次為非基于法律行為,如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以及拆建等事實行為等。一般而言,不動產物權變動非因法律行為而發生者,均不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由于法律行為尤其是合同引起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占了相關公證業務的絕大部分,所以不動產的物權登記的原因行為如合同進行審查辦理公證是大量的,可行的。

2.登記前必須公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類型

(1)不動產繼承、遺產分割、贈與、遺贈。這些是我國公證的傳統業務,對無糾紛的繼承、贈與、遺贈以及對遺產分割辦理繼承權公證、贈與、遺贈公證及遺產分割協議公證,憑公證書辦理產權過戶,在實踐中已被社會所認可。在繼承中,對于繼承人資格、遺產狀況、放棄繼續自愿與否、放棄繼承聲明書的真實性、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債權債務、繼續人有無依法喪失繼承權等要進行細致審查;贈與是一種特殊的轉讓。贈與合同需要贈與人對贈與的意思有充分的理解,對當事人是否具有贈與能力、贈與是否附條件等都要進行審查;對遺囑的效力、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涉及財產是否屬遺囑人個人所有、法定繼承人有無勞動能力及生活來源,要進行審查。這些事項法律關系復雜,如果登記機關人員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處理不當,會導致家庭矛盾,不利于社會和諧。

(2)抵押(質押)合同。抵押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較之交易關系更為復雜,時間也較長,非經公證員引導一般人難能理解,如不辦理公證對當事人和社會都可能產生不良后果。大陸法系國家普遍要求此類合同須實行強制公證。

(3)不動產物權交易合同。不動產交易合同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這類合同按合同主體分兩類:一類是一方或雙方為公司、登記機構、企事業或其他組織。現行登記制度中,登記機構只進行形式審查,如將此類合同交由公證處公證,依公證程序公證員必須對合同生效的各實質要件進行審查核實,向股東、董事核實決議內容,向相關機關查實有關事項,這是與登記機構一起維護著登記的公信力。一類是國家作為行為主體一方的重大不動產交易合同,主要是包括:重大建設工程招投標、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及轉讓、經濟適用房項目、重大政府項目、招投標合同等等。此類合同通常關系民生熱點,主體有特殊性,客體則為公共財產,如果由登記機關進行審查會存在難辦案,出現“國家自己審查自己、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

(四)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公證審查的模式

物權登記主要有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兩種方式。《物權法》第12條沒有界定什么是實質審查、什么是形式審查,也沒要求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物權登記的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的核心區別在于登記機關是否對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進行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查。大陸法系各國的公證已經成為不動產物權變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為了提高登記的準確性,可以參考德國立法,由公證人員通過公證的形式代替登記人員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完成實質審查,公證作為選擇性的實質性審查前置。登記部門依據公證書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如果沒有規定公證作為物權登記的前置程序,直接進行登記審查,由于登記部門缺乏相應的法律專業素質,可能會增加風險,難以有效預防糾紛,也會增加司法成本。現實也印證了因為有公證的保障,大量的不動產的繼承、贈與、遺贈等物權轉讓活動沒有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五)調整不動產物權登記公證收費

公證收費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如果費用高昂直接影響公證制度實施的效果,不利于物權的保護。任何一項制度的實施都是有成本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前實行法定公證制度也不例外,法定公證前置則增加了當事人公證費的負擔,這是事實。公證機構具有非營利的性質,費用收取應體現“經濟原則”和“便民原則”。目前,委托書、遺贈、聲明書公證都是計件收取,當事人的負擔不算重,但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類公證收費是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200元,這部分當事人經濟負擔確實較重。目前我國財產繼承、贈與、遺贈類在大多數地方都是法定公證前置,且公證數量多,有必要調整財產繼承、遺贈和贈與類公證的收費標準,可參照房屋買賣類公證收費標準,分不同檔分別按比例收取,體現定價的科學性。針對棚戶區、舊城改造、房屋拆遷等不動產變動類公證及確實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降低公證費用,實行緩、減、免,或適用法律援助制度,使當事人能夠承受。

第3篇:冬季施工制度范文

[關鍵詞] 知識員工 忠誠度 內在動機

一、引言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已成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核心資源,是企業創新的動力來源,是生產力的關鍵因素。知識員工做為企業知識的載體和創造者,其態度與行為決定了企業的經營績效,也直接影響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員工的態度與行為就是所謂的員工忠誠度,可以解釋為員工對企業的認同度和竭盡全力的程度,表現為員工在思想意識上與企業價值觀和政策等保持一致,行動上竭盡所能為企業做貢獻,體現了價值理念的相容性,行為的協調性。

與一般員工相比,知識員工更具主動性和創造性,傳統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束縛了知識員工的創造性和積極性,導致知識員工忠誠度下降,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如何提升知識員工的忠誠度,已成為每個企業必須面對的課題。

二、知識員工的工作特征

隨著經濟、技術和市場等環境因素的加速變化,知識員工的工作特征及其內涵也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具體表現為:

1.價值觀獨特。具有較高層次需求,具有強烈的自尊感和成就感,渴求被尊重和認同,熱衷于挑戰性工作,追求工作中的愉悅感、滿意感、好奇心的滿足,關注企業文化和企業發展,追求個人成長。

2.以知識為勞動工具。知識是知識員工的個人資本,有私有性、商品性、可增值性等特點,以個人知識存量和專業技能勝任崗位工作,勞動成果取決于勞動者的能動性與靈活性。

3.是企業的稀缺資源。由于共性工作的減少和復雜性工作的增加,知識含量快速提高,知識員工越來越稀缺,他們擁有了較多的決策權和自主擇業權。

4.具有不確定的工作任務及目標場所。由于不確定環境因素增多,工作過程復雜,所需知識具有動態性,從而使知識員工的工作任務、目標、場所的不確定因素也增多,其工作過程難以監控,工作結果無法預期。

5.面臨知識變化快和日趨復雜的挑戰。快速變化的知識經濟環境下,知識員工必須不斷獲得更快、更新、更復雜的知識來應對企業不斷出現的新問題,需要圍繞工作任務建立團隊,協同攻關。

三、知識員工忠誠度提升的機理

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們的態度與行為選擇受內在動機和外在動機多種因素的影響,當為了追求工作中的愉悅感、好奇心的滿足以及挑戰時,便受到了內在動機激發。內在動機又包括認知成分與情感成分,自我決定與勝任感是內在動機的中心成分,而好奇心的滿足、興奮感等是內在動機所激發的行為過程中產生的情感體驗。

知識員工的工作特征決定了他們在企業中的重要地位,他們的態度與行為選擇更多地源自于內在動機的激發。因此提升知識員工的忠誠度,使他們最大限度地貢獻知識,并轉化為企業效益,應特別重視內在動機的激勵,可以從企業文化和管理制度兩方面入手探討內在動機的激勵機制。

四、構建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環境―策略之一

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環境,就是指企業的軟硬環境配置以及所開展的各項活動中,要以戰略目標和核心價值理念為指導,以人為本,充分考慮員工的內在動機,創造使員工獲得高滿意度、高愉悅感的工作環境。其中,建立良好的企業、員工之間的關系成為以人為本文化環境的重要組成。

溝通是建立良好企業、員工之間關系的重要途徑。人具有社會性,和諧的人際關系將激發員工的內在動機。如果企業能形成領導與員工、員工與員工之間日常習慣性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溝通,就能夠幫助企業和員工更加了解對方的期望和義務,強化彼此的信任與信念,企業可以充分了解員工的需求,并為之搭建事業的平臺;員工之間也能建立相互忠誠與信任、關心與支持、使員工在工作中感受到快樂,得到自我提高和更多的學習與成長,克服由于知識與任務的復雜性所帶來的勝任任務的困難性,從而滿足好奇心,產生勝任感與興奮感。

此外,開展多種形式的團隊活動也是建立企業與員工、員工之間良好關系的重要途徑。如開展會議、研討、培訓、咨詢、文化、藝術、健身、旅游等活動不僅可以直接激勵員工的內在動機,而且也可以在企業中創建良好的溝通渠道。

五、構建以人為本的管理制度―策略之二

以人為本的管理制度就是強調以人為中心的管理制度,即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依靠人、發展人和服務人,通過對人的有效激勵來充分發揮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最大限度地挖掘人的潛能,以實現個人目標和組織目標。研究表明,企業的領導風格對員工的自主心理需要產生顯著影響,支持員工自主性的領導風格可以激勵員工的內在動機,進而使員工產生持久的績效表現和心理狀態,反之會削弱員工的內在動機。企業中的可見報酬、最后期限、監督、評價等控制性外部因素會削弱內在動機,而提供參與機會等信息性外部因素則會增強內在動機。

考慮知識員工的特點,構建以人為本的管理制度具體包括:一是建立公平的薪酬和榮譽激勵機制,在滿足物質需求的基礎上,更多的給予精神上的獎賞與鼓勵。二是建立符合知識員工特點的、公平靈活的績效考核機制,給知識員工更多的自主決策權與管理權,使他們充分感受到獨自工作的自由與刺激,減少工作中的被動接受與控制。三是構建誘人的企業發展前景和良好的個人成長機會,使知識員工感覺到能夠得到他們所需要的一切。

快樂是內在動機的關鍵因素,它提供了參與工作和取得成就的內在報酬。企業必須尊重知識員工在企業中的主體地位,充分激勵他們的內在動機,重視自主動機激勵,使他們對企業抱有堅定美好的信念,從而提高他們對企業的忠誠度。

參考文獻:

第4篇:冬季施工制度范文

90個城市分布在全國各大區域,擁有市區人口1.24億人,占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市區人口的48%;擁有市區從業人員(含城鎮個體勞動者)近5391萬人,約占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市區從業人員的55%.“非典”疫情過后,三季度全國90個城市勞動力市場景氣回升,主要特征如下:

1.供求總量均出現大幅度增長。

根據90個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所采集的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信息,三季度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力市場招聘各類人員約266.4萬人,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求職者約294.9萬人,求人倍率 約為0.9.與上季度相比,本季度需求人數和求職人數分別增加了88.9萬人和94.9萬人,上升幅度分別為50.1%和47.4%,崗位需求的回升幅度略高于求職人數,從而導致了求人倍率略有上升,上升了0.01.與去年同期相比,本季度需求人數和求職人數分別增加了68.3萬和41.9萬人,上升幅度分別為34.5%和16.6%,崗位需求的回升幅度略高于求職人數,求人倍率上升了0.12.與二季度相比,“非典”疫情比較嚴重的城市如北京、天津、石家莊、包頭,三季度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明顯回升,用人單位需求分別上升69%、99%、137%和455%;求職人數分別上升35%、87%、136%和407%,用人單位需求的上升幅度高于求職人數的增長。

2. 第三產業需求大幅回升。

三季度,第一、二、三產業需求人數所占比重依次為2.1%、31.5%和66.4%.受“非典”疫情的影響,二季度各產業需求大幅度下降,三季度開始回升。三季度第三產業的用人需求增長了近60萬人,上升幅度為51.2%,第二產業增加26.5萬人,上升了46.2%.

3.批發零售貿易餐飲業,社會服務業,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等受“非典”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用人需求大幅度回升。

從行業需求看,各行業對勞動力的需求依然集中在批發零售貿易餐飲業、制造業和社會服務業三大行業,其用人需求分別占總需求31.4%、25.4%和17.2%,三者合計約占總需求的74.2%.與二季度相比,批發零售貿易餐飲業的用人需求增加了近30萬人,增長55.9%;制造業的用人需求增加了近21萬人,增長43.3%;社會服務業的用人需求增加了15萬人,增長49.3%;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的用人需求增加了近4萬人,增長66.2%;建筑業的用人需求增加了4萬余人,增長61.7%.

4.私營及個體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用人需求大幅增長。

從用人單位看,企業用人占主體地位,所占比重達93.7%,其中,私營及個體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用人需求占多數,所占比重分別為36.8%和26.7%,兩者合計達63.5%.從需求總量看,企業的用人需求比二季度增加了86萬人,平均上升幅度為52.3%.其中,私營及個體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分別增加了約30萬和24萬人,分別比二季度增長了48.1%和56.8%.

5.商業和服務業人員供求總量大幅增長。

勞動力市場中供求兩方面的總量均主要集中在商業和服務業人員、生產運輸設備操作工兩大職業:“非典”疫情影響較大的商業和服務業人員這一職業群體的勞動力市場供求總量增長幅度較大。

商業和服務業人員、生產運輸設備操作工兩大職業既是需求主體又是求職者主體,兩大類職業的需求比重和求職比重分別是72.4%和65.2%.從需求總量看,與二季度相比,各類職業的供求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長。其中,商業和服務業人員增加了近38萬人,上升幅度為56%;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增加了8萬人,比二季度增長了48%;專業技術人員增加了7萬人,比二季度增長了37%.從求職看,與二季度相比增加較多的是商業和服務業人員,增加了近34萬人,上升幅度為51%,其次是專業技術人員,增加了近11萬人,上升幅度為50%.商業和服務業人員用人需求的增長幅度高于求職者人數的增長,因而導致求人倍率的上升,其求人倍率為1.

6.與二季度相比,進入勞動力市場求職的新成長失業人員、就業轉失業人員回升;與上季度和去年同期相比,求職人員中,新成長失業人員、就業轉失業人員的比重略有增長。

在所有求職人員中,失業人員 所占比重高達60.8%,其中就業轉失業人員占26.9%,新成長失業青年占22.2%,其他失業人員占11.7%;下崗職工占7.9%;其他人員(主要是農村剩余勞動力)占23.5%.與二季度相比,求職人員中,失業人員增加61.5萬人,增長幅度為52%,其中,新成長失業青年增加約25萬人,增長幅度為63.2%,就業轉失業人員增加28萬人,增長幅度為53.4%;下崗職工增加5萬人,增長幅度為27.3%;其他人員(主要是農村剩余勞動力) 增加20萬人,增長幅度為41.9%.與上季度和去年同期相比,新成長失業青年的求職比重分別上升了2.2和1.5個百分點,就業轉失業人員的求職比重則分別增長了1個百分點;下崗職工的求職比重分別下降了1.3和2.6個百分點。

7.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用人需求和求職人數增長幅度較大。

從用人單位對求職者文化程度的要求來看,87.3%的用人單位對求職者文化程度有要求。要求高中文化程度的用人需求占總體需求的39.2%;對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需求比重為30.4%;對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含大專)求職者的需求比重為17.7%.從求職者的文化程度來看,高中文化程度的勞動力是勞動力市場的求職主體,占全部求職者的45.5%;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為30.8%;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含大專)占了總求職者的23.7%.求職人員文化結構和用人需求結構基本一致。

從供求總量看,與上季度相比,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用人需求共增加了近18萬人,上升幅度為61%;求職人數共增加28萬人,增長了67%.求職者的增長幅度高于用人需求。

“非典”疫情過后,各地開展了一些針對大、中專畢業生的招聘會,從而導致勞動力市場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供求人數的增加。

8.各技術等級(或職稱)的求人倍率均大于1,勞動力需求大于供給。

第5篇:冬季施工制度范文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保護和監督機制的完善倍受關注。如何平衡財產權與控制權之間的關系,如何減抑內部人控制的消極現象,如何有效防范經營管理人員濫用權力,是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關鍵內容。與此相關,獨立董事制度作為其中一個重要舉措,正在各地試行并悄然升溫。近兩年來,滬、深兩市已有十多家A股公司引入“外腦”**. 2000年4月,國家經貿委在全國企業管理工作會議上提出今后將在大型公司制企業推行獨立董事制度;證監會與國家經貿委新近公布的《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的第六部分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制度”,規定了獨立董事享有四大權力***;《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一節第十五條要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健全符合公司發展需要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堅決避免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00年9月送審稿)已有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較為具體的規定。此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任意性規定),一些在海外上市的國有公司已開始按所在交易所的要求設立類似的“獨立的非執行董事”。(如香港聯交所要求其上市公司至少有兩個以上獨立的非執行董事。)不過,總體上看,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才剛剛起步,正處于嘗試和摸索當中。有關法律制度尚未成型,實踐操作也比較混亂。一些地方和企業紛紛延聘的各類 “獨立董事”真可謂五花八門,甚至檢察官也欣然前往、慨然受命[①].設立獨立董事的初衷也不一而足,有的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有的是為了“加強公司內部控制,制約經營管理人員”;有的是為了“預防國有企業中的職務犯罪、監督國企運營”;有的則是利用董事的“社會形象”來提高公司的“社會公信力”[②]等等。實際上,獨立董事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制度,連一些擔任獨立董事的人本身也不甚了了。我國為什么要設立獨立董事制度?其意義何在?獨立董事的人選(資格)、人數比例、任期、酬薪、職權、責任如何?尤其是該制度與我國監事會制度有什么關系?這些問題均有待討論。本文先簡述英美公司法上的獨立董事制度并分析其存在的機理;然后說明我國上市公司監督機制的法律建構及其不足,最后探討獨立董事制度與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改革之間的關系,結論認為,結合我國上市公司的實際,從完善公司的監督機制出發,應明確界定并合理整合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的功能,分清其不同性質。在二者之間,不宜忽視、更不能撇開上市公司既存的監督結構。首先應著力于現有監督資源的充分挖掘、有效利用和積極改進,不可迷信獨立董事、更不能以之取代監事會;其次,在改造監事會制度的過程中,可以考慮借鑒英美獨立董事制度的一些長處,即在經營層面上(業務決策和執行監督)引進“獨立董事”,以“獨立董事”機制強化董事會的內部控制;以適當比例的“獨立監事”來重塑現有監事會的結構,通過監事會的“實在化”和規范化,使監事會能真正監其事、負其責。

一、英美公司法上的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存在機理

獨立董事概念來自英美*.不過,英美公司立法上并沒有董事種類的明確劃分,而且,“董事”這一指稱本身也沒有特別的定義。例如,依英國1985年公司法,董事是指“任何在事實上具有董事地位的人,而不論這些人在具備此種地位時的稱謂如何。”[③]在實踐中,公司章程特別是學者們在理論上對于董事會的構成員有不同分類或提法。其中,在英國法上,常見的有經營董事(executive director )與非經營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 )(又稱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全職董事(whole time director)與兼職董事(part time director)之分[④].在美國法上,與上述經營董事相當的是管理董事(management director)*,與非經營董事相當的是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但美國法上的外部董事又與內部董事(inside director)這一概念相對應。據公司法學者的解釋[⑤],內部董事一般指公眾持股公司中,具有管理層行政職位(executive position with management)的董事。可見,在這一意義上,內部董事基本上與管理董事無異。但是,美國法上廣義的內部董事不僅包括作為公司高級雇員的董事,也包括與公司之間存在某種經濟利害關系、因而受到公司管理層影響的其他人。例如,因向公司管理層提供服務(業務)或咨詢而與其有經濟利害關系的投資銀行家、律師、供應商或其他人。外部董事指公眾持股公司中不具有管理層行政職位的董事。廣義的外部董事包括外部相關(affiliated)董事和外部非相關(unaffiliated)董事。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與公司有切實利害(經濟)關系(significant economic relationship)。因而廣義的外部董事包括上述與公司有利害關系的投資銀行家、律師、供應商和其他人。它與狹義的內部董事相對應。而狹義的外部董事僅指外部非相關董事。它與廣義內部董事相對應。

美國法上的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公眾持股公司中非公司官員(officers)或行政人員(executives)的董事。他們需在公司進行的交易活動中沒有實質性的、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害關系。[⑥]可見,獨立董事與兼職董事、外部董事相近,但亦有所區別。一般來講,在外延上,前者較后二者要求更嚴、范圍更窄;在內涵上,前者著眼于價值判斷,強調董事與公司之間在利益(主要是指公司商務活動中的利益)上的獨立性;后二者中,兼職董事強調董事的服務時間或方式;而外部董事則著眼于董事與公司組織本身或經營管理層(內部人)之間的關系。所以嚴格地說,獨立董事僅與狹義外部董事(廣義外部董事當中的一部分)的外延相同,而內涵則有異。一些著者有時籠統地將獨立董事與外部董事等同起來、互換使用,這是因為美國法上所稱外部董事一般指其狹義。獨立董事的顯著特點是:(1)獨立董事是公眾持股公司中的董事會或委員會成員;(2)獨立董事不得為該公司雇員或經營管理人員;(3)在公司交易活動中無實質利害關系(或與公司管理層無重要經濟聯系)。這當中,根本點在于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至于怎樣才算“獨立”并無嚴格統一的標準。例如,在通用汽車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獨立董事意味著與公司沒有業務或其它的關系(通用汽車公司董事會備忘錄)。美國機構投資者協會(CII)建議提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以及審計委員會所有董事均為獨立董事,要求獨立董事“與公司唯一的聯系即其董事職位”[⑦].美國法學所(ALI)在1994年頒布的《公司治理原則》(第1.34條)中提出,外部董事的獨立性須根據他們與執行董事和管理層有無“重要的關系”(significant  relationship)來判定,所謂“重要的關系”包括:“在過去三年內曾受雇于該公司;是公司業務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直接或間接地與公司發生金額超過2萬美元的交易;受雇于為公司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或投資銀行”等等。美國律師協會(ABA)在“ABA Guidebook”中認為:“只有董事不參與經營管理,與公司或經營管理者沒有任何重要的業務或專業聯系,他或她才可以被認為是獨立的。被認為與獨立不符的環境和各種關系通常包括:(1)與某個主要的高層管理人員存在密切的家庭或類似關系;(2)與公司具有對公司或該董事有重大意義的業務或專業聯系;(3)與公司存在持續的業務或專業聯系,不論該聯系的意義是否重大,只要其持續地與高層管理人員打交道,例如公司與投資銀行或公司律師之間的關系。”而且,上述條件只是“獨立”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美國NYSE、AMEX和NASDAQ公布的最新規則(2001年6月14日生效),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independence)的定義均包含以下基本標準:(1)與公司無商業關系(businessre lationship);(2)非公司雇員或公司行政官員(executive officer)的直系親屬;(3)與公司任何行政人員(executive)之間不存在“交叉性報酬委員會”(crosscompensation committee)*的聯系。但具體而言,NYSE公布的規則與后二者又稍有不同**.總之,一般來說,所謂“獨立”,主要指實質意義上、與公司、公司經營管理層(尤其是在公司商務或交易活動中)利害關系上的獨立,或者說,無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disinterested)。

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功能在英美法上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傳統上與獨立董事近似的是公司外部的所謂“掛名董事”或“顧問董事”,其專職工作一般是其他公司的專職董事或高級官員,他們作為非執行董事的兼職工作時間則非常有限。其作用也僅止于出席董事會,就公司業務提供咨詢、建議,因而一般被視為善意的業余者或旁觀人[⑧].在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10(a)條即規定40%以上的董事須為“獨立人士”,但這類董事的實際作用仍十分有限。近幾十年來,尤其是八十年代以來,隨著管理層權力的愈益擴張,對內部人控制進行反控制的需要也在增長,股東權利運動亦隨之興起。正是英美公司發展的現實背景-主要是大公司日趨嚴重的權力濫用問題-成為獨立董事作為一種制度全面強化之機捩。1992年,英國著名的“Cadbury Report”(即《社團法人管理財務概述》)在其“最佳經營準則”中提倡“董事會中應有足夠多的有能力的非執行董事,以保證他們的意見能在董事會的決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視。” 并建議公司董事會應該至少有2名非執行董事,其中至少有2名是完全獨立董事。“Cadbury Report”的有關內容被倫敦證券交易所吸收到上市規則中,并且融合進了實際的市場操作。其后,美國Hampel  Committee于1998年發表“Hampel Report”報告,基本支持“Cadbury Report”的構想(同時亦認為企業營根據具體情況具體運用)。實際上,早在1977年,美國NYSE即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必須在限期內設立一個專門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獨立于管理層,獨立進行判斷。1998年,美國NASDAQ在其公司治理要求中進一步明確,申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必須至少有2名獨立董事,他們不能是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經理或雇員,也不能是和公司有關系且這種關系會影響他們作出獨立判斷的人士。世界銀行1999年一項研究表明:“獨立董事與較高的公司價值相關,具有積極的獨立董事的公司比那些具有消極的非獨立董事的公司運行得更好,國際機構投資者將日益需要公司的董事會中包含越來越多的獨立非執行董事。”[⑨]

在許多歐美國家,強化獨立董事制度的趨勢比較明顯。這主要表現為:(1)獨立董事人數、比例增加。美國企業董事會中獨立董事人數較多,有的甚至超過一半。如摩托羅拉公司董事會14位成員中有9名獨立董事;美林集團董事會16位成員中有11名獨立董事。據1989年洛爾施(Lorsch)的研究結論,《財富》前1000家公司的董事會中74%為外來董事[⑩].1993年美國的一項調查表明,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設置審計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的分別占98.5%、95%和60%.這三種委員會中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分別占到100%、100%和80%[11].世界經合組織(OECD)在“1999年世界主要企業統計指標的國際比較”報告中專門列項比較了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成員所占的比例,其中,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2)獨立董事法律地位上升。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和倫敦證券交易所以法律文件*的方式分別提出了上市公司董事會及有關委員會的設置標準,明確了獨立董事的構成要求(比例)和資格限制等。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最新規則,審計委員會至少有三名獨立董事,而且該委員會所有成員必須通悉財務(financially literate),其中至少有一位是財務專家,同時詳置具體要求[12].(3)獨立董事作用范圍擴大。從掛名、顧問到實司其職、從業務咨詢到業務監督、財務監督以及某些重大或特別事項的表決,相應成立提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以及為解決專門事項而臨時設立的各特別委員會[13].其中,提名委員會負責董事的提名;報酬委員會批準管理層的酬薪;審計委員會的職能最為突出,它主要負責薦舉獨立的審計師、核查審計報告,并與獨立審計師共商審計計劃和公司內部控制事宜,以阻卻管理曾對外部審計人的不當控制;特別委員會決定派生訴訟、公司兼并等重要事項。(4)獨立董事責任的加重。即對于獨立董事注意義務或善管義務獨立董事的注意義務標準盡管與集董事和職員身份于一身的執行董事有所區別,但獨立董事亦為董事,因而必須履行作為董事應有的注意義務。例如,美國新澤西州商事公司法中,要求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所有董事必須遵守通常注意義務標準,不得因其掛名、顧問而例外,而且,任何股東皆有對其提起訴訟的權利。由于責任重大,獨立董事往往購買保險以防不測的風險責任。

英美公司法采用獨立董事制度及其近年來的發展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所有權與經營權(控制權)分離、現代公司管理的專業化和技術化要求以及大量股東對投機利益的追求等,使得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不可避免地旁落于經營管理人員之手,造成股東大會乃至董事會的形骸化[14].而為了公司利益,對這種控制權的反控制實屬必要。但由于英美大型公眾持股公司的股東人數眾多、股權高度分散,“大量股東使成本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15]事實上不可能由各個股東分別或共同監督和控制。而且,由于搭便車問題的存在,單個股東進行監督的動力不足,因此聘人看守經理人員成為必要(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等)。從公司以外借助“外腦”力量,對于彌補自身信息、經驗等業務或技術上的不足-尤其是對于克服內部利益掣肘-不失為明智選擇。而且,通過對外部董事的構成、來源等的營造,也是發展公司的公共關系和樹立良好公眾形象的一個重要途徑。(在美國,擔任獨立董事的主要是資深的公司高級主管或大學教授,也有政府部門的退休官員等。)其次,與德、日等國不同,英美公司的治理結構一直采用單層制或一元制(英美法一貫強調股東自治,一般認為股東自然會關注管理層的制約)。即只存在股東大會與其選舉產生的董事會這一層結構關系。既不存在雙層制或二元制條件下那種位于股東大會之下、董事會之上的監事會;也不存在并列制或混合制條件下那種與董事會平行的監事會。從公司組織上看,監督機構內含于董事會之中。從這種既定傳統的結構關系出發,為了加強對公司內部人(經營管理人員)的權力監控尤其是財務約束,有必要在董事會內部以相對“獨立性”的力量增加監督資源、強化制衡關系。這樣,一方面尊重傳統、保留傳統的制度優點(如經營權力自主、節約成本等),避免過度變革帶來結構性震蕩;另一方面,盡力克減權力專橫與濫用、相關利益者共謀的道德風險或自我監督的不力等弊端。當然,實際上,英美公司監督機制的構成并不單在公司組織內部完成(參見本節后面有關內容)。最后,八十年代以來興起的股東權利運動也促進了獨立董事制度的發展。這一運動使董事會在最為重要的公司事務管理方面受到股東會的約束,股東在董事尋求表決時能夠提出自己的建議和條件,法庭則通過嚴格執行董事義務來維護股東利益。九十年代,美國出現許多著名的公司紛紛解雇首席執行官的。可以說,“即使在股票所有權高度分散的美國,所有權的作用也是存在和巨大的。”[16]而獨立董事一般由獨立董事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然后經股東會選舉或同意,大股東沒有特別理由不得予以否決,從而較少受內部人干涉而能代表公司利益,這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保護股東利益(主要是保護小股東利益)的要求。例如美國公司里的執行董事中,許多人本身就是大股東,經常出現的情況是董事長既是大股東又是CEO,因此,非執行董事主要是代表這些執行董事之外的投資者的利益,其實主要是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但是,必須明確,獨立董事制度盡管在英美確有其存在的余地并且有所發展,但如果我們將其置于英美公司監督機制的大背景上考量,就不難發現,獨立董事發揮的監督作用必須依賴于一定條件。而且,這種作用即使是必要的,也是比較有限的。首先,英美公司監督機制*并非主要由獨立董事制度完成,更非單由獨立董事制度完成。獨立董事所組成的委員會或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委員會“與其說是董事會這個管理機構的組成部分,不如說是公司負責執行業務的管理機關的組成部分。”[17]獨立董事的監督只是業務執行層面上、董事會內部的督導與約束。準確地說,是“透過執行(經營決策)的監督”。因此,獨立董事所發揮的作用與其說是監督作用,不如說通過科學、公正的業務參謀、指導、決定而發揮董事會內部控制作用。

其次,獨立董事功能的發揮有賴于與一系列相關的制度安排和環境條件之結合,舍此,獨立董事的作用將頓失依憑、無由施展。這些相關因素主要有:(1)股東大會、董事會尤其是股東本身的制約能力。股東大會仍享有重大事務的決定權(如董事任免、重要財產處分等),并明確某些重要權力由股東大會與董事會共享;董事會(內部董事和高管人員)自身具有直接的經營、執行方面的自律約束;股東擁有的現實救濟手段比較廣泛,例如中小股東享有提起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的權利、提案權、請求公司或多數股東購買股份的權利、、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英國),另外還有累計投票制、限制多數股股東表決權、多數股股東對少數股股東負有特別義務等法律安排。(2)臻于完備的具體規則。例如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規定的各種自律性規則、嚴格的信息公開制度、獨立審計員制度(英國)、各項制度的具體操作規程等等。所有這些規則均融入有力的利益督導機制,由于對利害之趨避,這些規則往往能發揮積極的約束作用。(3)董事信義義務之傳統。這一傳統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均有重要的現實影響。一方面,相關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規定、公司章程有關具體程序、責任等內容周密詳備,便于操作;另一方面,以信義為內容的非正式規則(即有關董事忠誠、注意義務的理念、定勢或者習慣、傳統等)也發揮著積極的“制度”性作用[18],即能夠降低成本。(4)經理市場的競爭。英美經理人才資源相對豐富,流動的人才機制是經理人員難于安枕無憂。(5)股票市場的壓力。英美股市相對發達而規范,具有高度流動性。通過購并、接管形成更換經營管理層的壓力。(6)破產風險的激勵。破產將使經理人員飯碗被端、聲譽受損,這是約束經理人員的重要力量。(7)機構投資者的監管。盡管與德國等相比,英美商業銀行的監督作用相對較弱,而且,機構投資者并不總是與公司或中小股東利益一致,但由于銀行和其他機構投資者具有真正的商業化理性,而且實力強、影響大,其作為債權人或股東,能以有效的方式深入公司內部、關心并監督(或指導)公司經理層的行為,在參與公司治理、制衡公司內部權力方面有一定積極作用。

最后,還需指出,獨立董事制度自產生以來,學界對其一直臧否不一、褒貶有加。不僅是該制度的某些缺點頗受詰難,甚至該制度存在之必要也遭到懷疑。關于董事之“獨立”及其作用,反對意見主要有:(1)獨立是不可能的。 “獨立”難有明確、嚴格的標準;即使有這樣的標準,也是不便操作的。更主要的是,“獨立”是根本不可能的,因為獨立董事即使不為酬薪,至少也可能為自己所關注的權力、聲譽、地位等所左右。而且,獨立董事要想發揮作用,就必須出席董事會,且不得不與管理曾經常接觸,以了解公司業務乃至秘密。在這種情況下怎么可能做到“獨立”?事實上,獨立董事往往與其他董事具有共同利害,他們所思所為大致如出一轍。(2)獨立是不可靠的。即使做到嚴格按要求選任獨立董事,而且獨立董事確也“獨立”行事,但這種“獨立”對于公司究竟價值幾何?“提倡設立獨立董事的人的致命錯誤就是將‘獨立’與公正混為一談。”“如果獨立董事獨立于管理層,那么他事實上不對任何人負責,沒有理由相信這樣一個人會比執行董事帶來更好的業績。”[19]另外,獨立董事有無足夠的時間、精力和必要的素質、能力,從現實來看也不無問題。不少獨立董事逃避風險、見風使舵,看行政總裁臉色行事,實際上仍受制于管理層。他們的作用僅是過閱一下提案或者僅是“坐在桃花心木桌子旁享用免費午餐”[20]而已。因此,一些執行獨立董事制度的公司照樣存在監督不力問題。(3)獨立是矛盾的。在獨立董事自身的報酬與監督動力之間、監督效力與“介入”深度、獨立程度之間往往存在極大的矛盾。如果獨立董事在公司有所取,則難保其決策不偏不倚;如果無所取,則又可能不負責任。同樣,如果介入公司管理過深,則不可能保持中立;如過對公司事務知之甚少,則又不可能實施有效監督。因此,獨立董事不得不經常面對兩難境地而無所適從。(4)獨立是不足夠的,在某種情況下甚至有害無益。從經濟增長的角度看,公司首先應作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21]而存在,許多公司不設獨立董事照樣富有成效、甚或更有成效。盡管為了抑制權力濫用的危險,監督和控制確有必要,但公司完全可以通過獨立董事以外的方式實現公司內部控制。獨立董事的存在一方面并沒有改善公司監督,另一方面卻增加了管理費用和實質不公,公司的控制者得以在“公正”的外貌下心安理得地推卸責任。有學者認為,“總的來說,獨立董事的機制在美國算不上是成功。”而在香港,“獨立董事不僅是不必的,還是有害的”。一系列的實證研究結果顯示,迄今為止,獨立董事只是在特定交易中可能起積極作用,但作為一種制度的總體效果至少是“不清楚的” [22].

第6篇:冬季施工制度范文

一、股權糾紛發生的主要表現形式、后果及成因

(一)表現形式。大多數股權糾紛的表現形式都是他人冒充股東,仿冒偽造簽名,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提供偽造的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等虛假文件,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審核過程中未能發現,而為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造成股權被非法轉讓或“被股東”。如:甲某原系某電器有限公司的股東,擁有80%的股權。2005年9月11日,被他人仿冒偽造簽名,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申請書等公司文件,其股權被非法轉讓。中央電視臺經濟頻道曾經報道過一起某人因被他人冒名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被登記為某公司的股東,從而莫名其妙地牽扯進十年前的一場債務糾紛,其財產被執行的案件。

(二)消極后果。股權糾紛案件的不斷發生,帶來了許多消極的后果。

1.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在利用非法手段騙取股權變更登記中,無論是股權被非法轉讓,還是“被股東”而承擔莫名其妙的法律責任,給當事人帶來了財產損失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給公司的投資者帶來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使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果不能正確對待、妥善處理股權變更登記的相關問題,極易引起糾紛升級,甚至導致上訪事件和的發生。

2.嚴重影響了公司登記機關的公信力。按照公司登記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登記機關的責任是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齊全,以及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及其所記載的事項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因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不真實所引起的后果,公司登記機關不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股權轉讓對外公示的方法是向公司登記機關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一般民眾有理由信賴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是準確、無誤的。而公司登記機關通過變更登記確認的股權情況還存在虛假不實的情況,那么,公司登記機關的公信力將受到嚴重的質疑和打擊。

3.造成行政資源的極大浪費。由于股權登記引起的糾紛,情況通常較為復雜,許多糾紛要經過法院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的訴訟程序才能解決。如上述被他人冒名登記為股東而牽扯進十年前的一場債務糾紛案,時間跨度較長,情勢發生了很大變化,雖然經過訴訟確認股權轉讓無效,但由于該公司已被吊銷了工商營業執照,給如何撤銷股權變更登記帶來很大不便,也給公司登記機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麻煩。同時,在此類股權登記引起的糾紛案件中,公司登記機關也往往會被卷入民事糾紛中去,牽扯許多無謂的精力。

(三)問題成因。他人冒充股東仿冒偽造簽名,騙取公司登記的事件屢有發生,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筆者認為公司登記制度不夠完善,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由于公司登記的申請事務均可全部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人辦理,由此,被指定的代表或受委托的人很容易提供冒充股東簽名的資料騙取工商登記,在相關當事人沒有親自到場的情況下,公司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無法對其摹仿筆跡進行鑒定,無法對其提供資料的有關簽名進行核對與核實,而只是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如果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就應作出受理的決定。

二、完善公司登記制度的對策建議

公司登記人制度是由《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公司法》第30條規定,“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也有類似的規定。要減少乃至杜絕公司登記中出現的假冒股東簽名而騙取登記的情況發生,必須從完善公司登記制度,嚴格審查相關登記資料兩方面人手。

(一)從法律法規層面完善公司登記制度。建議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有關公司登記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辦理的規定進行修改,主要從以下兩方面進行修改。

1.限制指定的代表或人辦理工商登記的事項。對公司登記事項區分為一般事項和重大事項,一般事項是指對公司的權屬不會產生影響的事項,如: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名稱、住所、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等登記事項,可以由指定的代表或人辦理;重大事項是指對公司的權屬產生影響的登記事項,如股東登記及股權變更事項,就不能只由指定的代表或人辦理。

第7篇:冬季施工制度范文

關鍵詞:公共產品;供給制度;歷史變遷

中圖分類號:F7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1-0-01

近幾年來,伴隨著廣東省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廣東省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區域差異日益明顯,并逐漸成為區域協調發展的障礙,究其原因在于供給制度的差異,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廣東省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的歷史變遷做分析,為研究農村公共產品差異提供一個根本切入點。

一、時期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

該時期廣東的農業處于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集體經營方式,農村公共產品的主體上只有農民與政府,整個供給機制由政府決定,徹底體現了政府的意志。

第一、供給決策程序自上而下。這一時期廣東是以高度集權的計劃方式來供給農村公共產品的,所有決策權集中在公社或以上的各級政府,實行自上而下的命令式供給決策。

第二、籌資制度以制度外籌資為主。該時期政府通過稅收籌集到的公共資源極為有限,故對農村公共產品投入很少,且多在公社一級,公社以下的供給幾乎沒有。為保證集體經濟的正常運轉,只能選擇制度外籌資,即沒有納入到正規財政體制范疇內的公共籌資方式。

第三、以“工分制”作為保障機制。該時期是以“按勞分配”來分配勞動剩余,以“工分制”來衡量“勞”的多少。通過“工分制”的分配方式,集體經濟就可以無限制地使用勞動力,為該時期制度外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提供了大量的勞力,由此成為了農村公共產品制度外籌資的保障。

總的來說,時期充分利用廣大勞動力,保障了大多數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滿足了該時期農業發展和農民生活的需要,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弊端,公社化的農地制度極大地束縛了農民的自由化生產,嚴重挫傷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破壞和限制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二、實施家庭承包責任制后至農村稅費改革前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廣東省實行了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改革,農村設立村委會實行村民自治制度,鄉鎮政府和村組織成為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其擁有一定的財權并管轄區內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

第一、供給決策機制仍是自上而下。此時鄉鎮政府占有絕對的主導地位,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要不是由農村內部需求決定,而是由鄉鎮政府的指令決定;而上級政府對鄉鎮政府的決策又有重要影響,則整個農村公共產品的決策機制是自上而下的。

第二、形成新的籌資機制。在家庭承包制下,農戶擁有相對獨立的承包經營權,家庭承包經營成果實行包干分配。對于農村公共產品的籌資,農民主要承擔以下的義務:一是國家稅收;二是村提留,主要用于發展村級經濟和福利事業;三是鄉統籌,主要用于計劃生育、鄉村教育和道路建設等;四是行政事業性收費、鄉村范圍內的公益事業集資等;五是按國家法規規定的義務工和積累工。

第三、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雖然在物質成本和人力成本的分攤方式上發生改變,在供給主體上也發生改變。

在家庭承包制實施后,由于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仍保留自上而下的決策機制,故其本質上是時期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的延續。家庭承包制實施后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存在供給主體存在錯位、自上而下的決策機制的弊端、籌資機制的不合理、資金使用與管理缺乏有效監督的制度缺陷,使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且結構失衡,農民的負擔不斷加重,其改革是勢在必行的。

三、農村稅費改革后至今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

2000年,廣東省農村稅費改革開始,先把興寧、四會及徐聞三個縣(市)作為試點,實行“三取消,兩調整”政策,并于2002年擴大到珠三角的7個市;到2005年,廣東全面免征農業稅,標志著廣東步入了史無前例“零稅負”的黃金時代。

第一、建立“一事一議”制度。村內興辦水利、修建道路等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實行“一事一議”制度。除特大防汛、搶險等緊急任務可以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外,其他都必須自愿或有償。

第二、重新確定各級政府支出范圍。五保戶供養、計劃生育、優撫統一由鎮來負責;民兵訓練統一上收到由縣政府負責;農村義務教育管理責任上收到由縣政府,省、地、鎮各級政府承擔相應的責任,縣負主要責任。

第三、設立專項資金轉移支付制度。珠三角地區與各地級以上市本級所轄農村所出現的收支缺口,由管轄自行解決;其他地方的支出缺口,由省財政每年通過轉移支付幫助解決。同時,廣東安排了各類專項財政資金,致力于解決農民“行路難”、“看病難”、“飲水難”、“讀書難”等問題。

這一時期存在的問題是:首先,供給主體仍然存在錯位。雖然農村稅費改革對各級政府的支出范圍作了調整,但是,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仍然存在一定的錯位。其次,專項資金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缺陷。基層政府趨向夸大農民對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需求,夸大財政缺口。最后,稅費改革并未觸及自上而下公共產品供給決策機制的根源,自上而下的公共產品決策機制仍未改變。

四、廣東省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評價

廣東省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經歷了“時期――――稅費改革”三個階段的歷史變遷,最終,農村稅費改革是廣東農村一次重大的制度創新和社會變革,其最大的績效是改變了以制度外籌資為主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確立了村內“一事一議”和“專項資金轉移支付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公共產品籌資制度框架,并且大大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但是,農村稅費改革使基層政府財政壓力加大,鎮、村債務化解更加困難,同時,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錯位問題仍然存在,自上而下的公共產品決策機制仍未改變,更重要的是,“一事一議”制度實施情況不理想,專項資金制度存在較高的交易成本,這些問題都會直接造成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困難,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總量不足與結構失衡問題仍會存在。因此,現行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面臨很大的挑戰,在當前的制度環境下,如何重構廣東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1]辛波,楊海山.論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的變革[J].山東社會科學,2006(04).

[2]林萬龍.家庭承包制后中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誘致性變遷模式及影響因素研究[J].農業技術經濟,2001(04).

第8篇:冬季施工制度范文

第二條  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勞動積累工(以下簡稱勞動積累工),是指對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的全體受益者中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按照規定標準統籌安排義務投入工程建設和維修和專項用工。對勞動積累工日,國家和集體不付勞動報酬或其它補助,也不能抵頂水利(電)工程的供水(電)收費。

第三條  籌集勞動積累工堅持“誰受益,誰出工”的原則。凡興建工程后能直接受益的農村勞動力,都有投工的義務。無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不承擔勞動積累工。民辦教師和確有困難的烈軍屬,經鄉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酌情減免。

勞動積累工應盡量出工。確實不能出工的,可以按當地普工工值出資抵工,一般不要超額投工。

具有社會效益的除澇、人畜飲(改)水、供排水工程,直接受益的城鎮居民、當地駐軍、企事業單位都要分擔相應的勞動積累工。投工方法不強求一律,可以直接投工或出動機械,以機抵工,也可以資代勞。

防洪工程籌工辦法按《陜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勞動積累工一律按勞分擔。每年每個農村完全勞動力應負擔的勞動積累工為二十到三十個工日,半勞動力負擔勞動積累工的數量按全勞動力的一半計算。

陜南、陜北和山原地區以及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任務大的地方,每個勞動力承擔的勞動積累工數量可以適當多些,最多不要超過三十個工日。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任務小的地方,每個勞動力承擔的勞動積累工數量可適當少些,最低不少于二十個工日。在一個鄉(鎮)或村以內,每個勞動力承擔勞動積累工數量應當一致。具體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

勞動積累工分為兩部分,分別進行安排使用:(1)縣(市、區)、級(鎮)、村范圍內的防洪、排水、灌溉、人畜飲(改)水、小水電、水土保持等小型工程的興建和已建工程的維修、清淤、更新改造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用工,每勞每年應負擔十五到二十個工日,由縣(市、區)、鄉(鎮)、村統一籌集,安排使用。(2)農民在承包田范圍內進行土地平整、鹽堿地改良“四田”建設、田間灌排渠道整修、戶辦小水電站、戶包小流域治理等工程建設用工,每勞每年至少應投入五到十個工日,由農民自選安排使用。統籌部分的工日如果使用不完,經統籌部門同意,允許農民轉為個人安排部分使用。

國家興辦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全部由國家投資的部分以及江河防汛搶險工程,不能使用勞動積累工,以地方建設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部分,可以籌集使用勞動積累工。

第五條  勞動積累工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籌集,同級水利主管部門管理使用。各級水利主管部門要把勞動積累工列入水利建設計劃,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固定專人管理,專項使用,不準挪作它用。

第六條  建立勞動積累工定期結算制度。每年下達的勞動積累工任務,以村(組)為單位建立登記冊,按戶建立任務卡。農民做了工,由建設使用單位發給統一工票,并做到當年完成的工日,當年結算找平,向群眾張榜公布。

勞動積累工不要跨年度使用。

第七條  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單位需要使用勞動積累工時,須向當地水利主管部門提出用工申請,由水利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落實到村、組戶或有關單位,限期完成。

工程建設和維修需要使用的勞動積累工,原則上應在該工程的受益區內安排和籌集。確需動用非受益區勞動積累工的,應采取以工換工或以資頂工的辦法,在非受益區農民自愿的基礎上,簽訂合同,保證兌現。

第八條  各級水利部門是勞動積累工的主管部門,要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嚴格審核,節約使用,嚴防浪費。

第九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水利水土保持廳負責解釋。

第9篇:冬季施工制度范文

關鍵詞:獨立董事;負債;公司治理

中圖分類號:F421.36;F276.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848-2008(06)-0117-05

一、引 言

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及股權的分散,使公司股東和經理層之間、債權人和經理層之間及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產生了一系列的委托問題,這些問題往往導致公司經營活動偏離股東權益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公司的股東權益受到很大的損害。為了有效解決這些委托問題,西方國家開始推行獨立董事制度,期望獨立董事的超然地位能夠解決問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1978年美國正式設立獨立董事制度,隨后在英法等國得到推廣。我國在較短的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獨立董事制度經歷了一個由自發性到強制性變遷的過程,從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的自愿選擇到1997年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頒布后在H股公司的試行,最后到2001年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2002年6月30前獨立董事至少兩席,2003年6月30日前擴大到占三分之一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旨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本文就獨立董事對公司負債的影響進行分析,進而分析

收稿日期:2008-09-06

作者簡介:張曉(1971-), 女, 山西省文水縣人,西安交通大學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財務管理理論與公司治理;柯大鋼(1942-),上海市人,西安交通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財務管理理論與公司治理。

獨立董事的治理效率及其與債權人治理等其它措施的相互關系。

二、 理論分析

關于公司治理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大概分為兩條路徑,一條路徑(股東控制模式)強調公司內部產權安排(大股東治理、機構投資者、管理層持股、獨立董事)的重要性,稱為內部治理機制;另一條路徑強調外部治理機制(債權人治理、公司控制權市場、經理人市場)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稱為外部治理機制。本文主要從獨立董事治理與債權人治理兩方面進行分析。

(一)現代資本結構理論

現代意義的資本結構理論是以MM理論的產生為標志的。MM理論作為西方資本結構的經典理論,為深化資本結構問題的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石,揭示了融資方式的構成及資本結構中負債的價值,奠定了現代企業資本結構研究的基礎。MM理論的實際應用不是定理結論的直接應用,而是在于它引導出一系列可直接在實際中應用的理論。70年代以來,由于信息不對稱理論和博弈論的引入,在放松MM理論嚴格假設的條件下,資本結構理論研究發生了質的飛躍,產生了以下經典理論:新優序融資理論,其基本結論是企業融資順序一般為內源融資優于外源融資,外源融資中債務融資優于股權融資,該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的融資偏好。激勵理論,分析的是企業資本結構和經營者行為之間的關系,可應用于構造激勵契約來激勵人努力工作,資本結構的激勵作用在于債務比的調整會引起破產風險的變化,從而對人進行約束。信號傳遞理論,認為資本結構作為信號傳遞的工具,表明人改變資本結構直接影響投資者對企業價值的評價,也就是說,負債比率的變化必然使企業市場價值變化。企業控制權理論,認為資本交易不僅會引起剩余收益的分配問題,還會引起剩余控制權的配置問題。債券是與破產時的經營控制權相聯系的,股票是與保持清償力下的經營控制權相聯系。在合約和信息不完全的條件下,以控制權在不同證券持有者之間的最優安排作為企業理性選擇資本結構的標準。這些理論都表明,合理的資本結構尤其是合理的負債水平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激勵經理人努力工作,降低成本,產生避稅效應的結論。通過合理調整公司負債水平,可以有效提高公司效益和價值,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經營目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債務和股權不僅僅是不同的融資工具,而且還應該被看作是不同的治理結構。哈特甚至認為,給予經營者控制權或激勵并不十分重要,至關重要的問題是要設計出合理的融資結構,限制經營者以投資者的利益為代價,追求他們自己目標的能力[1]。因此,公司治理結構及其有效性與公司融資結構密切相關,通過資本結構的調整,可以減少企業的成本,增加企業的業績和價值。

(二)獨立董事理論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是為了解決委托問題,使管理層行為與股東權益最大化目標相一致而建立的,因此監控管理層行為應該是其最主要的作用。在此基礎上,出現了許多不同的理論,例如,費瑪和詹森認為外部董事既能監控管理又能提供相關知識補充[2];Mcnulty等認為董事會有三個用途:資源用途,戰略用途和治理用途[3]。第一個用途認為所有者和管理者利益一致,所以強調董事會有利于與環境的聯系并幫助保護稀缺資源;第二點認為董事會有利于做出重大決策以使公司進行變革;第三點認為董事會是一種保證管理者按照股東利益行為的機制。Nicholson和Kie認為外部董事應具備監控、戰略制定、提供建議和顧問、接近與獲得資源功能[4]。而Yung Sheng Lee則認為任命財務獨立董事的一個動機就是利用董事的關系作為銀行關系的替代品和補充[5]。

在研究獨立董事作用及影響因素的基礎上,有學者進一步對特殊事件和環境下獨立董事的作用做了研究。首先是在公司兼并、接收等特殊事件下獨立董事作用的研究。研究發現,當特定事件發生時,會產生股東和管理層的利益沖突,獨立董事的監控被認為對股東十分重要。Cotter研究發現與內部董事把持的公司相比,獨立董事為主的公司為股東爭取到更多的接管溢價[6]。獨立董事在股權收購中起著顯著的提高價值的作用。其次,不同環境對獨立董事作用的發揮有重大的影響。對獨立董事的研究最初主要集中于公司的個體特征,而忽略了可能影響董事會構成及其職能發揮的外部環境,如經濟環境和法律環境。因此,許多學者開始關注環境在獨立董事制度中的作用。Pearce和Zahra研究發現環境特點對董事會構成有重大影響[7]。Salancik將董事會看作外部環境與特定職能的鏈接[8]。Pedersen和Thomsen提出先分析經濟環境如資本市場對所有者結構的影響,進而分析所有權結構對獨立董事的影響[9]。

(三)我國資本結構特征及設立獨立董事對其產生的影響分析

雖然有關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的研究顯示,負債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意義,保持較高的負債水平有利于降低成本,實現股東財富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但是在我國,由于建立市場經濟時間較短以及國有經濟長期占主導地位的影響,企業資本結構呈現出與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相背離的特征,主要表現為公司只對所謂無償的權益性資本情有獨鐘,偏好配股、增發新股等股權融資現象,而沒有真正考慮到權益資本所隱含的代價甚至高于債權資本。因此,資本結構尤其是負債的治理效應并沒有有效發揮出來,企業事實上的內部人控制普遍存在,內部人控制和債務的軟約束又加劇了上市公司股權融資偏好的融資行為[10]。1993~1999年我國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不足40%,有的甚至不到1%,而西方國家的同期負債水平達到70%以上。因此,采取適當措施,提高公司負債水平,發揮負債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對我國上市公司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獨立董事制度是我國證監委采取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措施之一,經歷了一個從自發選擇到強制約束的變遷過程,旨在利用獨立董事超然的地位對公司治理提出有效建議,改變事實上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其影響大致包含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獨立性是有效監控的必要條件,衡量獨立性的主要指標是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比例的大小。當獨立性高時,他們傾向于選擇比較高的負債水平,不僅可以充分發揮負債的稅盾效應,提高所有者權益,而且負債的硬約束有利于經理層努力工作。其次是獨立董事薪酬。雖然獨立董事的任職目的有許多,但薪酬的數量與無能為力付形式仍然有重要影響。從薪酬的數量上講,太高或太低的薪酬都會使獨立董事傾向于較低的負債水平。由于較低的負債水平可以降低公司的破產風險,當薪酬太低時,獨立董事只是象征地進行監控與建議,因而選擇低負債,當薪酬很高時,長期獲取高額薪酬的動機使他們忽略負債的治理效應而選擇低負債的資本結構,不惜犧性所有者利益。從支付形式來看,當薪酬中包含股票等其他形式時,獨立董事利益與股東趨于一致,他們會建議選擇比較高的負債水平,使其自身利益、經理層利益與股東利益都得到提高。第三是獨立董事任職目的與素質。當薪酬是唯一的任職目的時,該薪酬與其第一職業的實際收入相比是不多的,獨立董事很難投入太多精力,低負債是其以最低風險獲取穩定收益的最優選擇;當任職目的是商業聯系或高質量管理和學習機會時,公司利益不僅與獨立董事個人相關,也同相關公司的利益相關,就會傾向于較高負債、較高集中度的資本結構,以更好地發揮其治理作用,提高所有者權益。第四是獨立董事外部環境。當經理人市場不發達時,獨立董事離職后的收入不受其任職期間履職情況的影響,從降低風險角度出發,他們傾向于低負債水平的資本結構;而在完善與發達的經理人市場,獨立董事履職情況會影響其薪酬及離職后的薪酬,為了提高自身的市場認可程度,獨立董事會選擇較高的負債水平,努力提高股東權益。同時,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執行情況也會影響獨立董事對資本結構尤其是負債水平的選擇,完善的規定及嚴格的執行會使獨立董事傾向較低的負債水平而不惜犧牲所有者利益。首先,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存在有利于提高公司負債水平。因為我國公司負債水平普遍偏低,負債的節稅、硬約束功能尚未發揮作用,提高負債水平能夠提高公司效益、約束經理人行為,顯示獨立董事的治理作用。其次,獨立董事比例應該與公司負債水平正相關。研究顯示,影響獨立董事作用發揮的因素中,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比例是一個重要因素,它決定著獨立董事的有效建議包括提高負債水平的建議能否得到通過并付之于實施。

三、差分模型的建立與實證檢驗

(一)差分模型的建立

為了評估獨立董事制度對公司負債水平的影響,我們用綜列數據建立一個簡單的差分模型進行分析,該模型是一個動態的分析模型,以相同的截面單元不同時期的數據來分析一項政策的有無對某些指標的影響,本文主要是分析獨立董事制度的強制變遷對公司負債水平的影響,時期選擇為獨立董事制度變遷前后各一期,截面單元為2001年規定出臺前無獨立董事的公司。

令ADRit表示i公司第t年的資產負債率,OUTt為虛擬變量,當公司有獨立董事時取值1,否則取值為0,所以,對于兩期的資產負債率,我們可以用模型表示為:

ADRit=β0+δ0OUTt+β1ADRi,t-1+ai+μit, (1)

ai表示非觀測公司效應或公司固定效應,假設這些因素在這兩年保持不變。為了消去這些因素的影響,使我們能夠分析設立獨立董事對公司資產負債率的影響,我們對兩年的資產負債率取差分,得到下面的模型:

ΔADRit=δ0+ΔADRi,t-1+Δμi(2)

因此,分析設立獨立董事制度對公司資產負債率的影響,只需求出公式(2)的常數項δ0并進行顯著性檢驗即可。

(二)實證檢驗

為了檢驗獨立董事對企業負債水平的影響,我們選擇了深市在2001年沒有獨立董事的公司作為對照期進行分析,2006年作為分析期,之所以選擇2001年和2006年進行對比分析,是因為2001年是公司可以自主選擇董事會結構的最后一年,而2006年是制度執行四年后的年份,獨立董事的作用能夠較好地發揮。由于差分模型中自變量為ΔADRi,t-1,我們還需選擇2000年的資產負債率做對比。剔除金融類公司和數據不完整公司后用四分位法消除特殊數據,得到247個公司作為研究樣本,數據來源為香港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和國泰安信息技術公司合作開發的CSMAR財務年報數據庫和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數據庫。

1. 配對樣本檢驗

從表1可以看出,2001年董事會中不包含獨立董事的情況下,樣本公司資產負債率的均值為46.65%,標準差為17.70%,而按照規定在董事會中包含三分之一獨立董事后,資產負債率均值增加為56.81%,標準差降為8.68%。在表2中,配對樣本檢驗的t統計量的檢驗值p=0.00<0.05,所以可以得出兩期資產負債率的均值差異異于零的結論。

2.回歸分析

利用2000年、2001年和2006年的資產負債率數據,我們對模型2進行了分析,表3與表4就是該模型的回歸統計結果。從表3中我們可以看出,R值為0.861,調整后的R2也達到0.740,說明該模型擬合較好,表4中常數項的t統計量的p值(t的顯著性概率)為0.000,由于p=0.00<0.05,所以常數項的T檢驗通過,即常數項顯著異于0,回到模型1中可解釋為獨立董事的有無與公司資產負債率顯著相關。

四、獨立董事對公司負債水平影響的進一步分析

由上述模型及實證檢驗可以看出,獨立董事的有無對公司負債水平有顯著影響,那么,是否可得出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與公司資產負債率顯著相關的結論呢,我們需要進一步的檢驗。

(一)自發選擇獨立董事公司獨立董事比例與資產負債率相關性的分析

為了分析自發性選擇獨立董事公司獨立董事與資產負債率的相關性,我們首先選擇2001年深、滬兩市已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公司進行研究,除去金融公司和資料短缺的公司,共得到71家樣本公司,將獨立董事比例與資產負債率進行簡單相關性分析,得出結果如表5所示。由該相關系數表可以看出,雖然相關系數為0.173,但在5%的顯著水平下,t統計量的顯著性概率p=0.150>0.05,即相關系數與0沒有顯著差異,也就是說,在自發選擇獨立董事階段,獨立董事比例與資產負債率并不顯著相關,獨立董事在負債水平的提高上沒有發揮很大作用。

(二) 強制性變遷前提下獨立董事比例與資產負債率相關性分析

2001年后,我國證監委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做了強制性規定,要求董事會中獨立董事達到三分之一,到2006年,上市公司董事會基本按照國家證監委的規定選聘了獨立董事,我們繼續用前面檢驗模型2樣本對2006年獨立董事與公司資產負債率的相關性進行檢驗,看二者之間是否顯著相關,結果如表6所示。由該相關系數表可以看出,t統計量的顯著性概率p=0.012<0.05,因此在5%顯著性水平下,該相關系數與0有顯著差異,及獨立董事與資產負債率顯著相關,獨立董事有利于提高公司負債水平。

五、研究結論與啟示

獨立董事公司作為治理結構重要組成部分,一直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密切關注,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地位、與其他治理措施的關系以及與對公司績效的影響一直是研究的重點,但并沒有得出一致的結論。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經歷了上世紀九十年代初的自主選擇到2001年規定的強制變遷,本文運用配對樣本差分模型,就獨立董事對公司資產負債率的影響進行了分析,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強制性制度變遷對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發揮起著顯著作用,在本文中主要表現為獨立董事的存在有利于公司選擇更能降低成本、提高所有者權益的負債水平,有利于解決我國上市公司存在的過分強調股權籌資的問題,這個結果是通過對樣本公司無獨立董事的2001年的數據和國家證監委規定后2006年的數據的差分分析得出的。

其次,在本文中,2001年有獨立董事的公司獨立董事比例和資產負債率相關性不顯著,而2001年無獨立董事的公司在強制性變遷后的2006年,獨立董事比例與資產負債率顯著相關。關于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比例與資產負債率的關系,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公司得出的結果不同,因此并不能無條件地做出獨立董事比例與資產負債率正相關的結論。分析原因,有可能是在自主選擇獨立董事的前提下,對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人數、比例都沒有做出硬性規定,影響了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發揮。因此可知,在特定條件下,強制性的制度變遷有利于獨立董事發揮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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