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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心理護理;疼痛
【中圖分類號】R4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959(2009)10-0174-02
疼痛是指損傷刺激的反映,是一種主觀的十分不愉快的感覺。它與疾病的發生、發展及轉歸有著密切的關系,疼痛是患者就診的主要原因,也是診斷疾病的重要指征及評定療效的一個標準。因此,在護理中也應十分重視對疼痛的觀察和研究。
1 疼痛患者的心理因素
1.1 在臨床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同樣性質、同樣程度的創傷或疾病,在不同患者身上,其反映的強弱、表現輕重程度各不相同。也就是說,疼痛閾值因人而異,對相同刺激所得到的反應也因人而異,即使在一個人身上也會因時而異。是因為,疼痛的沖動發生于大腦皮質,大腦皮質對疼痛的反應除了與疼痛刺激的部位、強度、頻率有密切關系外,還受患者心理狀態的影響。幼年時的訓練、忍耐力的培養、既往的經驗、文化修養以及意志、信仰、意識、情緒、性格、環境、年齡、專心和分心等心理因素,都可以影響患者對疼痛刺激的反應。
1.2 安靜舒適的環境,用心專注的活動,富于興趣的交談等,可以提高疼痛閾值,減輕疼痛。但疲倦、焦慮、緊張、恐懼、軟弱均能減低對疼痛的耐受力,增加疾病引起疼痛程度。既往疼痛的經驗也非常重要,曾經做過手術的人對第二次手術一般都認為無法接受。一般在夜間及清晨,人的生理狀態處于低潮,注意力較集中,對疼痛的反應也較強。總之各種心理因素都可以影響患者對疼痛的反應,使臨床表現復雜多變。在護理工作中,應當趨利避害,根據心理特點,認真觀察、治療、護理,以利患者康復。
2 心理護理
2.1 疼痛引起的心理變化:①焦慮:這是產生不良心理狀態的主要原因。②急躁:由于疼痛的強烈刺激,使病人輾轉不安,表現為急躁。③恐懼:病人對疾病的發展與轉歸不能預測,怕病情惡化,怕醫生延誤診斷,產生了強烈的恐懼心理。④渴求心理:疼痛刺激,恐懼的心理壓力,多數病人不能自如的解決日常生活問題,產生過度依賴和無能為力感,渴求幫助。[1]
2.2 減輕心理負擔,提高疼痛閾值:任何能使患者精神愉快、情緒穩定、思想輕松的辦法,都可以提高疼痛閾值,增強其耐受力,減輕痛苦。疼痛患者時常因對疾病的嚴重程度和治療效果不了解而產生恐懼、抑郁,而加重疼痛。護士應當給予必要的解釋和對疾病知識的宣教。這點很重要,使病人對自己的病情有個大概了解,減少其不安、焦慮情緒,同時要安慰病人,增強其戰勝疾病的信心。對疼痛患者要親切和藹,要尊重其人格,絕不可以對他們冷若冰霜、毫無同情心,致使患者動怒,導致病情加重,甚至喪失治療的信心而拒絕治療。對待危重患者,應當平靜自若,操作熟練敏捷,忙而不亂,絕不可以驚慌失措,使患者增加恐懼,失去安全感。對待疼痛的患者,護士要有高度的同情心,即使患者有些敏感,也不能置之不理,因為這類患者更需要精神與心理方面的護理和指導。重視疼痛與心理的關系,注意患者的心理需要,并予以幫助提高疼痛閾值,往往會使治療護理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3 保持環境的舒適:疼痛患者一般應安置在比較安靜的病房,對劇痛患者可安排單間,保持安靜清潔的環境,以利患者休息和睡眠。盡量減少嘈雜聲對患者的影響,特別對長時間才能入睡的患者,一般不要驚擾。
2.4 爭取家屬配合:在患者疼痛時,陪伴家屬將會受到患者影響,而出現焦慮不安的情緒,這種情緒反過來又影響患者,兩者互為因果,相互影響,致使患者疼痛加重。所以家屬的情緒很重要,因此,醫護人員除積極治療患者疾病,減少家屬的擔心外,應對家屬和陪伴進行衛生健康和心理學教育,使他們增強信心,配合治療。家屬對患者的鼓勵支持,使其心靈得到很大安慰,增強戰勝疾病的信心,使疼痛緩解。
2.5 減少疼痛刺激:在檢查治療護理患者時,動作準確輕柔,避免粗暴,盡量減少刺激,如進行清創換敷料、洗胃灌腸導尿等護理操作時應給予支托協助,使其保持舒適,減少疼痛刺激。隨著醫療科學的發展,對疼痛患者的心理護理,在臨床工作中越來越具有重要意義。良好的心理護理是一種精細的藝術特殊技能,它要求護理人員除具備必要的醫學理論知識和熟練的操作技能外,還必須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具備一定的心理知識和修養,才能幫助患者解除痛苦,恢復健康。
2.6 加強保護性醫療制度:在護理疼痛患者時,要注意執行保護性醫療制度,不隨便議論患者的病情程度和有關醫療護理上的問題,不說不利于病情的話,避免對患者的惡性刺激,特別是護理持續性、頑固性疼痛的患者,他們由于沒有治愈的希望,加上劇烈疼痛折磨,常常會產生自殺的念頭,因此更需要注意執行保護性醫療制度,防止意外發生。[2]
隨著醫學保護性的發展,對疼痛患者的心理護理在臨床工作中顯的越來越重要。良好的心理護理,是精細的藝術,特殊的技術,它要求護理人員除了具備必要的醫學理論知識和熟練的技術操作之外,還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人們服務的思想,具備一定的心理學知識和修養,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幫助患者解除痛苦。
參考文獻
[1] 倪文秀,孫建珍.疼痛患者的觀察及心理護理[J].醫學理論與實踐,2006,5(19),598-599
關鍵詞:強制醫療程序;檢察監督;刑事訴訟法;精神疾病
引言
許多世紀以來,精神病人如同一個鬼魅的幽靈,使人們避之惟恐不及;有些人更是帶者野蠻的獵奇和取樂心對其進行賞玩。他們被驅逐,被虐待,被流放在人類文明的極地之外。從歐洲中世紀對麻風病人實行隔離的“大禁閉”時期開始,人類社會逐漸采用集中禁閉隔離的方式將一些可能會對社會公眾造成威脅的特殊病人關押在一起。在麻風病消失后,大量的麻風病院以及禁閉隔離的方式并沒有消除。到了17世紀,它們將用一種奇異的魔法召喚出一種新的疾病,另一種猙獰的鬼臉,等待著社會清洗和排斥的習俗卷土重來。①
不可否認的是,精神疾病已成為全球性公共衛生以及影響社會安定較為突出的具有社會性法律問題。2010年10月,我國首部有關《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指出:我國各類精神病患者人數在1億以上。我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精神衛生中心于2009年初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重性精神病患人數已經超過1600萬。②患抑郁癥、酗酒、藥物成癮的人逐年上升;兒童的行為問題、學生的心理問題和老年人的精神障礙現象日顯突出。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強制醫療制度的執行更是亂象叢生。由于精神病人不能認識和控制自己的行為,隨時可能會做出自傷或者傷人的行為,在必要情況下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住院治療是社會秩序的必然要求。
一、完善刑事強制醫療制度立法的必要性
強制醫療程序如果適用不當就會對公民的基本人權造成嚴重侵害。由此,立法的健全不僅是強制醫療程序正確適用的前提,也是衡量其能否實現社會安全與個人權利自由之雙重價值目標的重要標準。
(一)法制統一之價值
十九世紀初,隨著法學理念尤其是刑事法律理論的發展,各國刑法均把精神錯亂列為免除刑事責任的法定理由。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64條規定:“精神錯亂中所為之犯罪行為,不構成重罪或輕罪。”但是,出于有效統治和社會公共安全的需要,國家對于精神病人這一特殊群體必須要采取相應措施,對精神病人做到有效監管,降低、減少精神病人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危害。基于法治國家的自由主義原理,普魯士刑法的創建者克萊因首先提出了“保安處分”的理論及“刑罰和保安處分”并存的措施主張。
(二)人權保障之價值
我們知道,對行為人精神狀態的“法律鑒定”不僅在定罪量刑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且還會影響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憲法性權利。在以往司法實踐中,對于肇禍的精神病人,一般由公安機關將其抓捕送至特定的看管場所,然后由醫療部門出具相應的鑒定結論,最后送入安康醫院進行強制醫療。公安機關按照行政化的程序單方面做出對精神病人是否進行強制醫療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沒有機會參與決定的制作過程并施加積極影響,對決定不服也缺乏相應的救濟程序以獲得救濟。一直以來,這種通過行政性程序進行強制醫療在正當性上備受非議,而僅從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角度而言,也違反了我國《立法法》的規定。
再者,在強制醫療程序中,精神病鑒定并未能完全擔負訟制度囑托的這一重任,使得人們不僅對精神病醫學本身的科學性多有疑慮,而且對精神病鑒定失去應有的信賴。這些呈現在國人面前的現實與精神病鑒定實踐中幽暗不明的鑒定意見沖突,加劇了人們對無法借助于精神病醫學來維護司法公正的隱憂。③按照現代法治原則、人權保障要求和國外刑事立法經驗,凡是涉及公民生命、自由、財產等重大法益的決定,必須由司法機關作出。
二、對新刑訴法強制醫療制度的立法評析及相關建議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決定主體、決定程序、權利救濟、檢察監督等方面內容,貫徹了司法權保障原則。但是,對于解決強制醫療程序適用中可能出現的某些問題仍顯不足,立法尚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一)適用對象過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④,刑事強制醫療程序只適用于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并且該精神病人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從精神醫學的角度來看,該特別程序不適用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在實施危害行為過程中精神正常但在訴訟進程中患精神疾病導致失去受審能力的人。從侵犯法益和危害社會程度角度來看,該特別程序對于實施輕傷害、搶奪等其他侵害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社會秩序等法益但沒有造成死亡、重傷結果的情況不能適用。
探究強制醫療程序的立法精神,筆者認為,除了防范過度醫療、強行收治、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現象發生外,還有必要加強對精神病人的醫療、監管和防范。由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發作期間,也可能實施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而且,由于間歇性精神病人發作具有不規律性、不可預見性,使得周圍群眾往往疏于防范,一旦發作,造成的危害也可能更加嚴重,存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因此,把間歇性精神病人納入強制醫療對象,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二)適用條件模糊
在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中,我們主要考慮的是,在何種情況下,才能對精神病人采取強制醫療手段呢?一方面,國家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而設立了強制醫療程序;另一方面,法律又必須避免該制度被某些人因私濫用而成為侵犯公民權利的邪惡工具。因此,無論從節約司法、醫療資源和防止社會安全被再度危害的成本權衡角度,還是從保障人權價值來考慮,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必須要有充分且正當的理由。
首先,從醫學條件而言,筆者認為,對“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風險評估必須引入精神醫學專家鑒定才能作出科學判定。判定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應當是精神病人在實施暴力行為后沒有意識認定自己的行為,也不能控制自己以后不繼續實施暴力行為,除非精神病人在實施暴力行為后就喪失了繼續實施暴力的行為能力,不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另外,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監護人可以有效履行監護職責,防止暴力傷害行為再次發生,也可認定精神病人已經沒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否則,在精神病人實施了暴力行為之后,患者病情和監護情況沒有發生明顯好轉的情況下,就應當認定精神病人存在繼續危害社會可能。
其次,從行為條件而言,被強制醫療者的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這種造成危害的行為(而不必然要發生危害結果)必須是值得刑法予以制裁的。最后,從行為人條件而言,被強制醫療者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即對本人或他人構成危險或者可能造成其他重大損害。在此意義上,“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危害”不僅僅是指客觀的、現實的危險,還應包括主觀上認定可能會發生的危險。當然,出于對精神疾病患者利益的尊重和司法資源優化配置的考慮,此種情形下該程序的適用范圍應僅限于那些確有必要采取強制醫療措施的被追訴人。而“確有必要”的判定,按照《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的倡導,應當通過“法庭公平聽證”決定。
(三)啟動程序單一模式
司法精神病鑒定是啟動和決定強制醫療的前提。我國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由司法機關啟動。其啟動程序,具體又分為兩種:一是公安機關通過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啟動(簡稱為依申請啟動);二是人民法院自行啟動。
從我國目前精神病鑒定啟動情況來看,啟動程序的決定權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分別在各自的訴訟階段所獨享,形成了國家機關壟斷鑒定啟動權的職權主義模式,而辯護方僅享有初次啟動的申請權以及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申請權。導致了辦案人員在鑒定啟動上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只要其“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就可以啟動鑒定程序。在強制醫療程序中,精神病人并不喪失其作為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和權利。這種由司法機關壟斷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做法有悖于控辯平衡原則,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保護。筆者建議,為體現程序的參與性和公正性,刑事強制醫療的鑒定啟動模式應由單向性模式轉向對抗性模式,賦予當事人一定范圍的鑒定啟動權,即允許檢察院、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或監護人等利害關系人申請啟動鑒定程序。
(四)對鑒定期間的留置程序規定不明
關于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問題,《刑事訴訟法》第285條3款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但法律未明確這種約束措施由法院經過司法審查決定還是公安機關自行決定。再者,《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卻沒有規定公安機關辦案時限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時限。此外,這種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時限是多長時間及應在什么地點執行?對此,筆者認為,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時限應當從申請單位認定精神病人存在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性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決定的這段時間內。為貫徹司法審查原則,應由法院判斷和決定是否采取約束性措施以及其期限問題。保護性措施執行地點應是專門醫療機構,而不應是看守所或者指定監視居住的地點。
(五)權利救濟不力
《刑事訴訟法》第287條第2款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救濟途徑在復議的次數、時限、效力等方面有諸多模糊之處,不利于行為人權益的保護。另外,在強制醫療措施的解除程序中,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雖然有權依法申請解除強制醫療,但法律沒有規定其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條件。
結論
沒有了法律規范,權力游蕩在這片人權的真空地帶,以精神病為名,一切權利都可以在這里銷聲匿跡;離開了程序正義,以公益為名,精神病院最后可能淪為正當訴求的安息地。當前,我國刑事強制醫療制度雖然在實體法上有了重大進展,但是程序規范仍有很大不足。此外,構建我國強制醫療程序,還有賴于司法精神病鑒定、精神衛生立法等法律制度的整體推進。結合我國實際,我們還可借鑒國外相關先進立法經驗,使其在社會安全和基本人權之間找到適度的平衡點。而加強檢察監督,無疑能為強制醫療決定的做出提供司法上的監督和保障,同時也是程序本身得到順利貫徹與實施的基本要求。
注 釋:
①福柯:《瘋癲與文明》,劉北成、揚遠嬰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1頁
②朱晉峰 宮雪:強制醫療程序的訴訟化建構——基于強制醫療程序行政化色彩的分析,載《證據法學》,2013年第21卷(第2期)。
【關鍵詞】強制醫療;制度;問題;對策
一、法律依據及法理基礎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建立了強制醫療制度,又通過專章共6個條款規定了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決定程序、審理程序、審理期限、救濟方式、診斷評估制度以及強制醫療措施解除等方面的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相關條款也進一步規定明確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程序。
2.法理基礎。毋庸置疑,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不應該成為刑罰的對象,所以該類精神病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且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的行為,也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那么,為何要對實施上述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強制醫療這樣一種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呢?這一問題的解答成為強制醫療制度的建立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關鍵。筆者認為,刑事領域的強制醫療是保安處分的一種,是行政權與司法權的交叉領域,其目的在于對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精神病患者采取積極的強制醫療措施,從而達到減弱和消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危險性,防止其再次實施危害行為,以達到保護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和諧。既然強制醫療就其性質而言不具有懲罰性,而是防范危險性,掌握好對涉案精神病患者自由權的限制和剝奪的限度,就成為法律人文關懷的保障。按照刑事訴訟的比例原則,強制醫療措施應當與精神病患者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互協調,這也正是刑訴法規定了救濟、解除和診斷評估制度的題中之義。
二、當前強制醫療制度存在的問題
1. 強制醫療的“必要性”問題。根據刑訴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規定,精神病患者有繼續實施危害社會可能的,才可以啟動強制醫療程序,同時這一標準也成為是否解除強制醫療措施的關鍵。而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對此“可能性”明確規定,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這個可能性,成為橫亙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難題。這不僅是技術問題而且也是主觀層面的評價問題。有的司法人員認為,要從精神病患者現在的精神狀況來分析;有的則認為要從以往其實施危害社會的頻率和暴力程度等因素來分析;有的則認為要從精神病患者居住的環境來分析等等,而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也沒有對鑒定對象是否具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進行評估,這使得“再犯可能性”的判斷操作性不強、主觀性偏重,容易產生社會不公。
2.配套設施滯后問題。刑訴法規定,公安機關是強制醫療的執行和交付機關,但是刑訴法并未規定公安機關將精神病人交付何機關進行具體強制醫療,也并未規定何種資質的醫院才有資格收治強制醫療對象。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往往先將涉案精神病患者送至本縣市區的普通精神病院進行保護性約束治療,待法院的強制醫療決定書作出后,再持強制醫療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與普通精神病院協調。我國有精神病科室的醫院較為普遍,但各地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人的能力參差不齊,且并非有設立精神病科室的醫院均有能力收治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一旦公安機關將強制醫療對象送至無能力收治的醫院,勢必會損害精神病人的治療效果。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在交付執行時遇到精神病院拒收,因法律沒有規定收治被強制醫療對象是精神病院的職責,往往會導致法院的生效決定拖延甚至無法執行。
3.強制醫療的費用承擔問題。刑訴法規定了強制醫療的法律執行程序,但是,并沒有介定精神病人被強制醫療后,由哪方來支付治療費用。精神病具有療期長、治愈難、易反復的特點,長期支付高昂的醫療費成為不爭的事實,費用須由家屬承擔還是政府承擔或者是由雙方承擔,以及承擔的比例等問題,目前法律都無明確規定。實踐中,家屬因經濟能力問題、家屬與政府就費用承擔問題發生“扯皮”等原因,導致醫療費遲遲未能支付,時有發生。如費用承擔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會造成被決定強制醫療的精神病患者未能及時接受治療或者未能達到理想的治療效果,最終還會浪費司法資源和破壞司法權威。
4.診斷評估制度不明確,容易流于形式。刑訴法規定了對被強制醫療對象的診斷評估制度以及強制醫療措施解除等內容,其宗旨在于既消除精神病患者的社會和人身危險性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制度的關鍵在于對被強制醫療對象定期進行診斷評估,如其人身危險性依然存在,則需要繼續進行強制醫療;如經過強制醫療后,其已經治愈,或者雖未治愈,但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或人身危險性大大降低了,則強制醫療機構則應當及時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并報請作出該決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批準。如果診斷評估跟不上,便可能使該制度流于形式,不利于保障被強制醫療對象的人權,也不利于節約司法資源。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診斷評估制度及強制醫療措施解除條件作明確的,可操作化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強制醫療機構的資格、診斷評估的期限與次數等問題尚未細化規定。
三、解決強制醫療制度問題的相關對策
1.進一步明確涉案精神病人“再犯可能性”的標準,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對涉案精神病人“再犯可能性”,作出客觀、合理、科學的評估,司法人員在決定或解除強制醫療措施時,必須參考該鑒定意見。必要時,為解決司法人員自身精神病學知識匱乏的難題,可以吸納精神病學專家進入司法辦案隊伍,指導并幫助司法人員準確辦理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案件。
2.明確強制醫療費用的承擔問題。筆者認為,精神病患者的強制醫療費用首先應由精神病人的醫保、低保和民政救濟來解決,不足部分由患者家屬來承擔,再不足部分或患者家屬確實無法承擔的,必要時由國家建立強制醫療基金,填補上述支付留下的空白。筆者還認為,為了實現強制醫療制度的立法目的,有效處理強制醫療的費用承擔問題,目前,新農合可以發揮更大作用,將強制醫療費用納入新農合補償范圍,可以減少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的家庭負擔,有利于強制醫療制度得以順利執行。
3.明確規定具有一定資質的精神病院才可以收治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投入資金提高各地精神病院的收治水平。衛生系統應迅速對監管的醫院展開排查,并根據各家醫院實力編制有資質的強制醫療醫院目錄,凡不在該名錄的醫院不得接受強制醫療精神病人,凡在此名錄的醫院不得拒收強制醫療精神病人。同時,必要時,安康醫院在業務上應對普通精神病院進行指導、幫助。
4.進一步細化診斷評估制度。收治的強制醫療機構必須定期對精神病人的病情狀況做診斷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及時地將評估意見反饋給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法院,必要時要派員向法院相關部門匯報病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評估意見以及結合案情,判斷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人身危險性,從而決定是否解除強制醫療措施。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對精神病人進行診斷評估的強制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漢語詞典的解釋是:醫療預防機構根據病情需要,將本單位診療的患者轉到另一個醫療預防機構診療或處理的一種制度。我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條將其界定為“醫療機構對危重患者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技術條件下不能診治的患者,應當及時轉診”。
轉診的特征
強制義務性對危重患者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患者,應當及時轉診。這一義務體現了法律對生命權利的重視,在正常情況下,醫患雙方應當通過要約承諾方式締結醫療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才真正進入醫療法律關系中,醫療機構才承擔診療義務。但南于醫護人員承擔著救死扶傷的社會職責,因此其所承擔的強制締約義務是醫學倫理法律化的結果,或者說將道德規范法律化以加強其強制性質。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患者,應當及時轉診。
有限性對于轉診的時機和條件,只能在法定范圍內,必須是“限于設備或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情況。即在經治醫師通過診療觀察后,發現其病情由于設備或技術不足難以診治,為了使患者得到更好、更完善的醫療服務,作出及時轉診的決定。
醫學裁量性轉診條件的成立,需要借助經治醫師的主觀判斷。對于一種疾病,如何判斷是否屬于“限于設備或技術條件不能診治”,實踐中還應結合一定地域、一定時間、醫療機構的級別及處置病情的醫師專業水平等來綜合評判。
轉診的義務
合理的緊急處置義務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院履行轉診義務應對危急患者進行急救處置,即經治醫師在接診患者后,認為限于設備、技術水平原因無力診治,應首先按照診療常規對病情危急的患者進行合理、力所能及的急救處置,這不僅是“首診負責制”的必然要求,也是考核醫師是否具備職業道德和良知的體現。
必要的告知義務一般而言,轉診中的必要告知義務有以下幾種情形:①患者的疾病屬于醫師的專科領域之外;②醫師對患者的診療能力不充分或不具備時;③對患者存在更適當的診療方法,且該方法用于患者比不轉診將發生非常明顯的改善效果。當然,醫療機構還必須告知患者轉診治療的可能性。比如說,患者病情極其嚴重不適合長途轉診或者地理位置非常偏僻等情況。當然,并不是在一切情況下醫療機構都需要履行告知義務。比如,我們國家的有關法規中也有保護性治療的規定。保護性醫療制度的實質是要注意應該對患者說什么,不該對患者說什么,并不是什么都對患者如實告知。
安全運送義務安全運送義務主要包括評估是否需要轉診、先行聯系接受轉診的醫療機構和攜帶病歷等。按照《醫院工作制度》中的轉院制度規定,醫療機構因限于設備和技術條件,對不能診治的患者,應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報請院長或主管業務的副院長批準,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征得同意方可轉院。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醫療機構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后再行轉院。
可見,評估是否需要轉診,關鍵的前提在于“安全性”,既要有利于患者轉診后的科學治療,又要讓接受轉診的醫療機構在患者可供轉移的安全地域范圍之內。對于危重患者,在轉移過程中,轉出醫療機構應當派救護車護送,并有醫護人員陪同,以防備和及時處置路途中的各種意外情況。在轉診前,護送人員必須要先了解病情,填寫轉診病歷摘要及提供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同時還要與轉診醫院聯系好,為搶救患者生命贏得寶貴時間,絕對不能出現只管將患者送到了轉診醫院就算完成任務的現象。
什么情況下違反轉診義務可以免責?
應注意的是,違反轉診義務并不必然導致民事責任的產生。我們認為,違反轉診義務可以存在以下免責事由。
【中圖分類號】R722.12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4-4949(2014)08-0564-02
我國現階段醫療糾紛的原因變得越來越復雜,除了醫療方面的原因外,患者方面的因素和社會方面的因素也有著很大的影響。引起醫療糾紛的醫方因素主要有:部分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衛生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執行不到位;有的醫務人員不重視醫療文件的書寫;個別醫務人員不遵守保護性醫療制度;些許醫務人員對病人缺乏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部分醫生濫用大型檢查,開具大處方;個別醫生收取紅包回扣;醫患之間缺少溝通,缺乏信任。引起醫療糾紛的患方因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患者方面把醫患關系視為單純的買賣關系,一旦一些要求不能得到滿足,就極易發生非理性的維權行為。二是有的患者家屬缺乏醫學常識,一旦治療方案的結果不符合他認為應該達到的預期,就遷怒于醫護人員和醫院。三是病人和家屬對恢復健康的期望值過高。總希望醫院能做到藥到病除,一旦病人出現病情反復或惡化,就會認為醫院不負責任。四是有的患者或家屬對醫務人員小題大做、無理取鬧。引起醫療糾紛原因的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社會因素,一是體制因素,醫療保健制度其他民生保健制度不夠完善,部分人群無法承受較高的醫療費用。再次,不同人群收入差距巨大,享受的醫療保健制度不同,一些人心理失衡,醫療機構很容易成為其泄憤的窗口。引起醫療糾紛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媒體因素,某些媒體在引導社會輿論、客觀公正地報道事實方面,常常自覺或不自覺地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綜合以上因素,我們應該認識到,預防醫療糾紛要做到:一、加強學習,提高技能,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遵守規章制度和操作常規的前提是了解它,只有認真學習,才能全面了解,才能主動遵守。要學習業務,醫務工作者只有掌握精湛的技術才能贏得病人的信任和尊重。二、重視病歷書寫,履行必要的告知簽字義務。醫護人員要充分認識到醫療文書的重要性和法律意義,嚴格按規范書寫、及時完成,并且各類文書要完整。同時還要加強病案管理,對病歷的收集、整理、歸檔一定要專人負責保管,嚴格病歷借用制度,保證病歷的安全、客觀、真實、完整。 醫務人員要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權、選擇權,病人入院后須進行一系列告之簽字,通過告之,遵循了知情同意原則,一旦在醫療糾紛發生時,是幫助判定法律責任的重要證據。 三、加強醫患溝通,構建良好的醫患關系。醫務人員要善于溝通,病人入院后就要把病情的來龍去脈,即病情的發生、發展和轉歸說清楚。暫時不能確診的要把為了確診而進行的檢查和治療的必要性讓患方了解,取得理解和配合。四、強化細節理念,重視細節服務。強化對細節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完善細節服務流程,減少安全隱患發生。提供良好的就醫環境,充分體現安全、快捷的服務流程。對一些存在安全隱患的環節,要進行流程再造或流程重建。重視細節服務,提供人文關懷,必須重視滿足病人的期望,為病人提供安全舒適的就醫環境。
【關鍵詞】病人;語言;護理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9485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9-5259-02
在醫療護理實踐中,我們體會到病人健康的恢復對護理的依賴性相當大,因為,護士接觸病人時間長,執行各種處置多,覺察病情變化早,最先聽到病人的心聲。人是有感情的,一旦護士獲得了病人的信任,在這種有力條件下,實施與病人有針對性的語言交流,這時病人就會無拘無束和輕松愉快的。再加上察言觀色,就可以從病人的有聲語言和無聲語言中得到真話、真心、真情。溝通了與病人的心靈,就可以使我們的各種治療措施和護理計劃有的放矢,所以說,美好的語言,有時會起到藥物、營養品所起不到的作用。護士究竟應該怎樣與病人進行語言交流呢?總的來說,實施語言要因人而易。
1惡性腫瘤的病人
其心理矛盾沖突激烈,驚恐不安,焦慮緊張,由懷疑到相信,由憤恨到絕望,心情復雜,對醫護人員的言語、態度十分敏感。其內心世界極悲觀,精神打擊極大,癥狀由此加重,失去治療和繼續生活下去的勇氣,神情沮喪,拒絕親人探視及治療,甚至覺得生活毫無價值,常有“風燭殘年”的老朽末日感,對未來模糊不清,缺乏生存信心,有時甚至寧默默的死去以求解脫,這種心理一旦出現,往往不會逆轉。
對這類病人要努力與其建立良好的信賴關系,給予誠摯的安慰與鼓勵。同時做好家屬工作,共同配合給予心理語言支持。做好保護性醫療制度,一般情況下不將病情告知病人,如遇個別情緒樂觀,心理承受能力較好的病人,可以在適當的時候,用適當的方式,適當的言語實告病情,使其正確對待,密切配合醫護與疾病斗爭,延長生存期。還要對這類病人要實施虛假性語言、保護性語言、支持性語言的護理:
11虛假性語言作為一種策略來運用,目的是使病人穩定情緒,增強心理平衡,主動配合治療。我們提倡說實話,這是做人的美德,是心靈美的重要表現。但對某些患“絕癥”的多愁善感型的病人,我們也提倡說些虛假話,如果收到了良好效果虛假話也是美好的,這就是人們所說的善意的謊言。
12保護性語言目的是使患“絕癥”的病人在平和、安逸的心境中走完人生的旅程。某些“絕癥”目前尚無治愈手段,與這類病人實施語言交流時,要特別注意病人的忌諱,不要觸及到病人最難受的癥狀。以免病人心煩,要說些有益于養病的話。還要注意病人有時對講話者的語氣,語調特別敏感,所以接觸病人時,要使談話音量適當,語氣委婉,語調親切,這樣才使病人感受到感情的真摯,這也是保護性醫療護理制度的需要。
13支持性語言目的是給予心理支持,減少不良的心理反應,改善機體的免疫功能,提高療效。對堅強樂觀型病人,自身正確對待疾病者,實施語言交流時,則盡量避免驚嘆、可能、懷疑性語句,要有信心的告訴病人,“診斷是惡性腫瘤,但發現尚早,沒有遠處轉移,治療有希望”使其病人在戰略上藐視它,在戰術上重視它,積極配合治療。
2老年病人
我國老年人口已超過總人口的143%,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和對各種疾病的控制,人類的平均壽命正在明顯延長。而從臨床上來看,老年住院病人日趨增多,在對這類年齡組病人的臨床護理觀察過程中,發現在他們發病前和病程中都具有明確的心理因素,由于離休、退休,社會活動減少,社會地位發生了改變,子女遠離,同輩人漸漸離開人世而引起孤獨、寂寞、焦慮及無聊無助感,有時出現恐慌不安,唯恐遭受疾病的侵襲,怕自身承受不了疾病的折磨,怕得不到滿意的醫療護理,怕從此不能恢復健康,怕失去家人及親朋好友的同情與關心等。
對這類病人要實施安撫性和尊敬性的語言:
21安撫性語言目的是使老年病人對兩個規律要有正確的認識(即衰老是一個自然規律;生、老、病、死是不可抗拒的規律)。禁忌說一些刺激性的話。舉一些害怕的例子。應該說老年人的今天就是我們青壯人年的明天,老年人有豐富的經驗,對國家、社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使其增加自豪感,在欣慰的心境中樹立起了戰勝疾病的決心。
22尊敬性語言目的是溝通與長者的心靈,使其產生對護士的信任感、安全感。尊敬長者是我國的一種傳統美德,要有感情的態度和誠摯的關心,以熟練的技術實施護理,這樣,就獲得了信賴,與此同時,還要看到老年人的優點,多給予鼓勵,使其看到希望,增強自信,愉快地接受治療。例如:一位73歲高齡男性患者,于去年冬天不慎摔倒,造成左股骨頸骨折,急送往我院手術室行股骨頸骨折內固定術,由于病人擔心自己年齡已高,傷勢又重,怕下不了手術臺,術后肢體愈合不佳,生活不能自理等而情緒低落,精神高度緊張,對手術顧慮重重,甚至悲觀失望,對家屬也大發脾氣,針對此種情況,我們認真分析了其心理狀態,并向他講訴只有及時手術才能挽救受傷的肢體,延誤病情就會造成終身殘疾,甚至會危及生命,同時又列舉了此類手術成功的例子。熱情誠懇的語言,認真負責的態度,使病人增強了自信心,消除了顧慮,順利地渡過了手術期,術后隨訪見病人精神狀態良好,并能積極配合術后功能鍛煉,家屬均表示滿意,現早已出院。
3手術病人
多數人害怕手術,因為手術的一種創傷性刺激,而且有一定的危險性,特別是年老、體弱、多病、身患“絕癥”或術前診斷不明需要探查的病人,心理負擔更為嚴重,焦慮、驚恐和不安。唯恐術中劇痛、出血,或因手術而致殘,喪失了獨立生活的能力,甚至對醫生缺乏足夠的信任。還有因家庭經濟困難,缺少親人者,更擔心手術而造成人財兩空等。對這類病人要實施解釋性語言。
第一條臨床實習是醫學教育的重要階段,是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的關鍵環節。為確保畢業實習任務的圓滿完成,培養合格的醫學人才,使學生畢業后能適應社會需要,勝任本職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生實習應達到的總要求是: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和愛崗敬業精神,鞏固和加強所學的理論知識和技能,熟悉臨床工作,培養臨床實際工作能力。
第二章政治思想和道德修養
第三條學生實習期間的思想政治教育由醫院組織實施。學生須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維護社會公德,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學院的聲譽。
第四條積極參加醫院組織的政治學習、政治活動以及黨(團)組織生活。
第五條遵守保護性醫療制度,不準泄露病人隱私,嚴禁將病人的不良愈后及其它有礙身心健康的情況告訴病人。
第六條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和自身形象,不準以任何方式通過病人及其親屬謀取私利,一旦發現,必嚴肅處理。
第七條尊敬領導,尊重老師,團結同志,愛護醫院設施,愛護傷病員,養成“病人至上”的觀念。
第三章實(小組長)
第八條實,負責所在我院實習學生的全面管理和對醫院的協調工作,遇到困難和問題,及時向醫院有關部門請示匯報,必要時向所在學校實習科請示報告。實習結束時,為每個實習生填寫《學生實習鑒定書》中的“實習小組意見”。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九條學生實習期間的行政管理由所在醫院負責。學生必須嚴格執行所在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醫院的各級管理,服從實的管理。
第十條學生實習期間不得請假,如有直系親屬傷、病、亡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時間最多不超過5天,由醫院審批,報學校備案;請假6天以上,由學校審批。
第十一條實習學生,禁止私自在外租房住宿,禁止下江河湖塘游泳,不亂結交社會朋友,禁止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不準燒電爐、禁止賭博、不準酗酒滋事,嚴禁打架斗毆。
第十二條實習結束時,按醫院要求,辦理完善交接手續后方可離院返校。
第五章專業學習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實習醫院根據實綱具體制定的實習輪轉計劃,不得擅自更改;利用醫院的各種有利條件,努力學習,積極完成實習任務。認真參與醫院組織的出科考核、實習階段考核、畢業實習考核。
第十四條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對分管病人進行全面管理,早上必須提前半小時進病房,掌握病情變化,做好上班前準備工作;下班前和節假日巡查病人。查房時主動匯報病史,提出處理意見,經上級醫師簽字后執行。
第十五條學會開醫囑和處方,填寫各種檢查申請單和會診單,經上級醫師簽字后才能執行。保持病歷資料的完整清晰,對各項檢查要及時追查結果。
第十六條實習學生無獨立醫囑和處方權,必須在帶教老師指導下開展診療操作,嚴禁模仿或替代老師簽名,嚴禁私自處理實習生無權處理的業務技術問題。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醫院的醫療技術操作常規,認真履行實習學生職責,增強責任心,杜絕實習期間發生醫療差錯、事故。不得擅自單獨向病人及其親屬解釋有關醫療糾紛的問題。因違反醫療操作規程或未履行好實習學生職責而導致醫療差錯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承擔。
第六章勞動紀律
第十八條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上班時間不串科,不脫崗,不會客,不閑聊,不看與實習無關的小說雜志等。
第十九條學生實習期間無寒暑假,節日原則上就地休息。
一、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護理質量
1、護理工作的對象從單純為手術病人擴大到病人家屬、醫療、后勤、設備人員。護士長每周下相關科室至少一次,加強與醫生的溝通,收集病人信息,取得理解、信任和支持,以更好配合手術。
2、護理工作的性質從針對手術治療的護理延伸到病人身心的整體護理。隨時為病人著想,主動作好病人的心理護理。嚴格執行保護性醫療制度,對病人的病情、手術效果、手術并發癥等,術中不予議論。改善服務態度,保證以最佳護理工作狀態為病人服務,滿足病人一切合理的需求,為病人創造溫馨舒適的手術環境,達到滿意度95%以上。
3、護理工作的范圍從術中配合手術向手術全期的整體護理。利用晨會、護士例會、護理查房等各種形式增強護士的服務意識,主動服務,熱情接待,主動介紹情況。做到四輕,各項護理治療操作要與病人打招呼,采用鼓勵性語言,動作輕柔,使患者感覺我們親人般的溫暖。圍手術期健康宣教覆蓋率達100%。
4、制定嚴格的科室規章制度及獎懲措施。科室與護理人員簽定護理質量與護理安全責任狀。每月組織一次差錯事故討論分析,針對反復出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杜絕差錯事故的發生。
5、嚴格消毒隔離,消毒隔離合格率達100%。擬申請增購紫外線消毒機、熏箱及高壓消毒鍋,以保證消毒效果,及時供應術中物品。并由每月一次的細菌培養增至半月一次。進一步完善中班工作制度,嚴格控制人員流動。嚴格執行無菌操作技術,對違反無菌原則的人和事給予及時糾正,防止院內感染,確保無菌切口感染率?0.5%。
6、急救藥械完好率100%,交接班時認真核對,接到急救病人,能在最短的時間內迅速開始手術搶救,搶救中能敏捷、靈活、熟練地配合。
7、合理收費,遇有疑問及糾紛及時核查處理,定期對科室醫療和辦公用品進行清點領取,減少浪費及損耗。專人負責醫療設備的保養,做到對儀器設備性能及使用狀況心中有數,保證臨床正常運轉。
8、建立完善的護理質量監控體系,開展數量加質量的護理評估,通過統計手術臺次、滿意度調查、有無差錯疏忽及投訴、團隊精神、檢查衛生區等指標,完善和促進護理工作,同時從中選拔優秀人才、護理骨干,評選最滿意護士。
二、加強護士修養,樹立“天使”形象
1、基本功訓練與專科技術訓練相結合。基本功培訓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職業素質、醫德醫風、臨床操作技能等。專科技術訓練要求不斷學習新的理論和技術,加深護理理論的理解,加強手術室技術培訓。
2、護士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鉆研文化科學、專業實踐和管理科學知識,加強護理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切實提高護理管理水平和護理管理質量。
3、轉變服務觀念,改善服務態度。任何人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推諉手術。推廣“一對一全程服務”,由一位護士負責一位手術病人的術前訪視、接送病人、術中關懷、術后隨訪等一切與手術相關的身心護理。
4、為每一位護士創造學習機會,通過院內科內聽課、參加自學、網絡檢索等多種途徑,使護士不斷接受新觀念、新知識、新方法,掌握護理學發展動態,提高護理能力和水平。
【關鍵詞】手術室護士;麻醉醫生;配合
【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9―0809―01
麻醉是通過藥物或其他方法使患者整體或局部暫時失去感覺,為手術患者提供無痛、安全和肌松作用,為手術和其他醫療檢查提供良好的條件。近年來,隨著現代護理學的不斷發展,手術室護士除積極配合手術外,在麻醉的過程中還擔負著大量的護理配合工作。因此,為了提高麻醉效果及手術的成功,本文詳細介紹手術室護士與麻醉醫生配合的要點,現報告如下。
1 術前護理
1.1 心理護理
手術是外科治療疾病的主要手段,但也給患者造成嚴重的創傷,主要來自對麻醉、手術有關常識的缺乏或更深的了解所引起的擔心、焦慮、抑郁甚至絕望,這種情緒導致血壓升高、心率加快等變化,這些變化不僅直接影響到麻醉和手術的實施,還會造成心肌梗死、腦梗死等嚴重并發癥[1]。因此,手術室護士必須耐心、親切地和病人交談,講解手術的目的與方法,緩解病人緊張情緒,能以良好的精神狀態主動配合手術,取得滿意的手術效果。
1.2 術前指導
手術護士在術前一日到病房與病人相識,作自我介紹,介紹手術室概況;向病人解釋入手術室前必須卸去飾品、義齒、更衣等;解釋麻醉配合,術前禁食,手術時所需的,查看皮膚準備的情況,加強對患者的衛生宣教;解釋使用約束帶的重要性,并評估病人的精神狀態。
2 術中護理
2.1 基礎護理
進入手術室后,對等待麻醉患者的暴露肢體進行必要的遮蓋保暖。手術開始后病人情緒趨向穩定,在實施護理措施前向病人解釋,以取得理解和配合。護士配合麻醉醫生進行各項治療工作,認真細致地觀察用藥后的反應。術中嚴控參觀人員,減少室內空氣流動。醫護人員嚴格遵守保護性醫療制度,避免大聲談笑,不談與手術無關的事情,不以病人的隱私或病情開玩笑。患者在麻醉狀態下往往部分或全部失去對外界溫、濕度自身適應性調節的能力。室溫過高影響患者散熱,可致高熱;室溫過低,會使機體散熱過快,特別是麻醉時間長、手術創面大、大量輸入庫存血的患者,體溫會下降致36℃以下,可能出現寒戰、心律失常等癥狀,術后并發肺炎等[2]。因此,適宜的溫度和濕度是維持患者正常體溫的基本保證。護士應根據室內溫、濕度恰當調節,使手術室溫度保持在22℃~25℃,相對濕度保持在40%~50%。術中盡量用溫鹽水紗布拭血,進行體腔沖洗時,用37℃左右的熱鹽水,以免引起體熱散失。
2.2 的配合
護士在麻醉開始前協助麻醉醫生擺好患者,遵循舒適安全、固定牢靠、暴露充分、呼吸循環通暢、避免損傷、操作方便的原則,以利于麻醉操作的順利進行。如連續硬膜外麻醉,患者取側臥位,頭部向胸部彎曲,使棘突間隙開大,以利于穿刺;臂叢神經阻滯麻醉,患者取仰臥位,患側肩下墊薄枕,患肢外展90°屈曲,或將患肢放于枕下,以利于麻醉醫生操作。由于麻醉后患者全身或部分知覺喪失,肌肉松弛,保護性反射消失,失去自身調節的能力,的變化可導致呼吸和循環等調節功能的紊亂[3],因此,護士應協同麻醉醫生妥善安置患者,保持呼吸道通暢,維持循環系統的穩定,避免神經損傷或骨突出部位皮膚受壓。
2.3 全身麻醉的配合
護士密切配合麻醉醫師完成麻醉的誘導、維持及蘇醒期的各個階段,了解全麻常用藥的性質、作用、用法、不良反應及注意事項等,協助麻醉醫師進行靜脈給藥。術中嚴格掌握輸液量,以維持水、電解質平衡及血容量穩定。維持麻醉期間,護士按醫囑嚴格核對后正確給藥,嚴密觀察患者生命體征的變化;全麻蘇醒期間,保持呼吸道通暢.
2.4 術中意外處理的配合
術中患者可能發生各種預料不到的意外,如大出血、輸血輸液反應、休克、呼吸及心跳停止等,一旦發生意外,護士應積極主動配合搶救工作。
2.4.1 術中急性出血
當血壓下降,心跳加快,及時補充血容量,在無血源的情況下,先輸入血漿代用品,并迅速準備升壓藥品,加壓輸血器等,及時采取措施,力爭預防血壓繼續下降,以免導致心跳停止。
2.4.2 呼吸心跳停止
是手術室最嚴重的意外,必須立即進行心肺復蘇,時間延誤將影響搶救治療效果。護士要動作迅速,立即協助麻醉醫師進行心臟按壓及人工呼吸操作,備好呼吸機、除顫儀、開胸包、急救藥品等,隨時執行醫囑,并準確記錄。
3 術后護理
術后第1天到病房探視患者,評估病人的精神狀態,觀察患者生命體征、麻醉后反應、傷口敷料及電極板處皮膚情況,并了解患者對術中的感受。
4 小結
手術病人的安全保障與手術者密切相關,麻醉醫生和手術室護士間配合更顯重要。在手術的整個過程中,護士必須具有豐富的學科知識和臨床經驗外,還必須是一名教育者和指導者,更是一名協助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