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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產權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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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產權制度

第1篇:集體產權制度范文

關鍵詞:自然保護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1保護區內集體林及改革情況

1.1保護區內集體林情況。我省自1981年開始建立了第一批自然保護區以來,林業系統已經建立保護區共計70個,森林類型保護區共計54個,當時保護區內的林地所有權主要以國有為主,集體林為輔。如白石砬子、老禿頂子、醫巫閭山、仙人洞等森林類型的自然保護區主要是在原國有林場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自然保護區。隨著保護區建設的步伐加快,保護區內的集體林比例逐步提高。由于不同時期的歷史背景使得劃入到保護區中的集體林部分的管理主要是采取同村里簽訂的簡單管護協議的形式確定管護權利,有的省級保護區甚至連簡單管護協議都沒有簽訂,使得劃入保護區內的集體林所有者相當一部分并不知道自己所在的村組集體林已經被劃入了自然保護區。被劃入保護區的集體林地,主要有以下2種情況:

1.1.1有典型生態系統、重要保護物種的分布,必須將集體林納入保護區的范圍。如老禿頂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在該保護區是植物的垂直分布帶,為了保證生態系統的完整性該保護區涵蓋了本溪的桓仁和撫順的新賓2個縣。重點保護物種孑遺植物雙蕊蘭,全世界目前只有在老禿頂子保護區有分布。

1.1.2當地政府為申報國家級或為將來申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做準備,為達到相關申報面積標準,將國有林周邊的集體林、責任山、自留山、營造的人工林和農用地劃入保護區范圍,如撫順的渾河源、龍崗山、猴石、葫蘆島的白狼山等省級保護區。

全省54個森林類型自然保護區中,保護區總面積73.8萬公頃,其中集體林面積30.5萬公頃,占保護區總面積的41.3%,占全省集體林總面積601.3萬公頃的5.07%。省級以上森林類型保護區核心區中集體林面積4.04萬公頃,緩沖區內集體林面積5.96萬公頃,實驗區內集體林面積8.36萬公頃。其中6個森林類型國家級保護區中核心區的集體林總面積3332公頃,緩沖區中集體林總面積15887公頃,實驗區中集體林總面積5492公頃;19個森林類型省級保護區中核心區的集體林總面積37083公頃;緩沖區中集體林總面積43761公頃,實驗區中集體林總面積78058公頃。34個市、縣級森林類型保護區中集體林總面積121666公頃,集體林的比重大都集中在實驗區和緩沖區部分。

1.2保護區內集體林改革情況。全省涉及集體林改革問題的省級以上森林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共9個市,20個縣,23個省級以上森林類型自然保護區。這20個縣中涉及保護區內的集體林改革的進度不盡相同。撫順市新賓縣集體林總面積400萬畝,其中保護區內的集體林20萬畝,占全縣集體林總面積的5%,其中15萬多畝已經全部林改完成,還有4萬多畝在老禿頂子保護區撫順管理局范圍內緩沖區部分還沒有林改,已進行林改的保護區內的集體林區域的林權證,僅發放了一小部分;桓仁縣集體林總面積386萬畝,保護區內的集體林10.07萬畝,占全縣集體林總面積的2.6%,目前已經全部完成林改;清原縣集體林總面積342萬畝,保護區內的集體林總面積14.4萬畝,占全縣集體林總面積的4.2%,目前保護區內的集體林還沒有開展林改;撫順縣集體林總面積184萬畝,保護區內的集體林總面積11.3萬畝,占全縣集體林總面積的6.1%,目前保護區內的集體林也沒有開展林改;本溪縣集體林總面積338萬畝,保護區內集體林面積9.9萬畝,占全縣集體林總面積的2.9%,目前已經有7.9萬畝進行了林改;寬甸縣集體林總面積657萬畝,保護區內集體林面積4.3萬畝,占全縣集體林總面積的0.65%,目前已經有1.6萬畝進行了林改。全省已經有13個縣217.7萬畝保護區內的集體林進行了林改工作,占保護區集體林總面積的47.8%。

在保護區內集體林已經改革的地區中,我省西部地區進展的比東部地區速度快,涉及省級以上森林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地區還有7個縣目前沒有進行林改,這些地區還正在等待上級針對保護區林改的明確政策,然后再實施。

保護區內集體林已經改革的這些地區采取的林改形式基本是按照省廳2006年132號文件精神執行的。各縣采取的改革形式也不盡相同,桓仁縣是采取分利不分林的辦法,山林沒有落實到戶。新賓縣是采取分林到戶的方式進行林改的。

2保護區內集體林改革的主要問題

2.1林農的承包經營權不能依法實現,權益受到侵害。一些地方政府在申報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時,未征得林權所有者的同意,將部分責任山、自留山、單位或個人貸款營造的人工林和農用地劃入了保護區范圍,林農可以開展的正常森林經營活動無法進行,林農無法通過林改帶來收益,同沒有劃入保護區的集體林相比自身利益受損,心態失衡。林農積極爭取林改后對分到手的林地和林木進行適度采伐,林下開發、生長撫育、承包養殖等開展經營活動的權益受到制約。劃入自然保護區中的集體林,流轉中處于無人敢買和交易價格過低的情況,林權所有者意見較大,要求劃出自然保護區的呼聲較高。在對劃入到老禿頂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撫順管理局范圍內的新賓縣平頂山鎮大東溝村的集體林所有者的村組進行調查時,村民們反應最為強烈。

2.2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難度增大。保護區中的集體林,特別是核心區和緩沖區中的集體林同樣承擔著生態保護和野生動植物的棲息地、生長地的強大生態功能。進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分到手的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和經營權無法給林農帶來實際的利益,客觀上形成了保護區的依法管理權同林農的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和經營權的對立,林農的利益得不到適度補償的情況下林農將積極爭取自身的各種權益,隨意進出保護區的核心區或緩沖區的情況將難以制止或經常發生,日常管護工作與林農利益之間沖突加劇,管理難度加大。這種情況目前在遼寧老禿頂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

已經時有發生,這將使保護區內的生態完整性和自然生境將受到威脅。

2.3已實行的保護區內集體林補助標準與社區群眾的期望利益存在較大差距,補償標準低?,F行的生態效益補償政策中國家重點公益林補償部分也就是基層得到的4.75元/畝,實際上基本用于鄉鎮或林業部門的護林員的管護經費、苗木補助等費用了,現實中這部分補助資金無法補助到集體林權所有者身上。省級財政對省級以上森林類型自然保護區內集體林的補助僅僅是5.25元/畝,按照平均每戶分得集體林60畝計算,每戶每年僅得到315元,群眾反映實在太少,新賓縣平頂山鎮大東溝村的村民甚至拒絕領取這5.25元/畝的補助資金,認為補償標準過低,個人利益損失過大。

3幾點建議

我省的自然保護區在維護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具有關鍵性作用。但面對保護區內集體林的改革情況,本著兼顧保護區內集體林權所有者的利益和自然保護區保護好自然生態環境功能、保護好我省的生態安全的原則,力爭達到共贏?,F提出以下建議:

3.1依法科學調整保護區界線和功能區。對尚未批準總體規劃的省級自然保護區或規劃不合理的保護區以及功能區劃不合理的保護區暫緩批復其總體規劃,根據區域的自身特點,盡快開展本保護區的綜合科學考察、重新編制總體規劃,要在開展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的基礎上,科學論證,按程序報經原審批單位批準,將生產活動頻繁、失去保護價值的耕地、村莊、自留山和貸款營造的人工林調整出自然保護區以及將有人類活動、景觀資源好的集體林地從核心區和緩沖區調整到實驗區,以保護林權所有者的利益。

第2篇:集體產權制度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產權;;土地流轉

1.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1.1規模效益差 按照平均主義原則分配,各承包戶土地零碎分散,土地經營規模很小,嚴重地制約著土地的正常經營。許多承包戶的經營水平和經營條件與其土地經營規模不相適應:1)許多經營水平高、經營條件好的農戶,所承包土地的面積卻不能增加或很難增加;2)許多經營水平低、條件差的農戶,所承包土地的面積卻不比別人少。這樣,為數龐大的土地面積被束縛在低水平的經營軌道上,數額眾多的種田能手卻不能在農業生產上盡其所能。這是對極為珍貴的土地資源的極度浪費,也是對潛力巨大的先進生產力要素的禁錮與廢棄。

1.2消極經營,經營行為惡化 在現行承包土地分配機制下,承包戶即使有較高的經營水平和較好的經營條件,也不能擴大土地經營規模,而規模狹小和零碎分散的土地經營效益低下,必然影響他們的土地經營熱情,制約和降低他們的經營積極性,很多農民逐漸轉為從事非農產業,造成大量的農地撂荒、拋荒現象。

1.3土地流轉困難 由于承包經營權內涵的不充分、不明確,導致農戶對土地使用權缺乏安全感,農地耕種趨向于短期化行為,出現了掠奪式經營、改變耕地利用方向等現象,這種情況自然會使承包地流轉困難,使承包農戶土地經營規模難以擴大,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土地流轉中還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加上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轉市場,更加阻礙了農村土地的流轉。

2.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2.1所有權主體不明確 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倍w可以有鄉鎮、村、村民小組3個層次,“集體”到底是指哪一層次,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2.2各項權能殘缺 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作為物權,就應該尊重農民擁有的權利,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轉讓權、抵押權、入股權等處置權不受侵犯。但實際上,農村集體成員承包的土地只能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國家禁止其對外入股和抵押。農戶對承包的土地和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不得買賣、出租和擅自轉讓。集體土地的終極支配權一直掌握在國家的手中。而且由于承包經營權內涵的不充分、不明確,導致了集體在土地支配上的權利空間過大,土地調整具有很大的隨意性。

如果某開發商要開發某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塊土地只有先被國家或地方政府征收,然后再由國家或地方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征收是集體土地對外流轉的唯一方式。這不僅使集體土地所有者完全喪失了土地的處分權能,同時由于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所給予的補償遠遠低于土地市場價格,使農民失去了本應屬于集體的土地收益。農民作為產權制度主體卻并不擁有充分的土地財產收益權和處分權,只是名義產權制度主體,而不是真實產權制度主體。

2.3缺乏有效流轉機制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土地承包權的流轉只能有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大多是以農戶自發形式進行,缺乏相對完備的法律規范和操作程序,以致存在盲目性和違規性,嚴重損害了相關農民的權益。另一方面,我國的社保制度實際是將農村和農民排除在外的城市居民保障制度,對于農村居民來說土地就起了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的功能,盡管一些農村居民已經脫離土地進入非農產業,但出于對未來生活的保障,他們還是保留土地,造成了土地的拋荒、撂荒,這是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2.4缺乏法律法規有效保護 目前,土地產權的法律法規仍然存在許多不健全的地方,具體可歸結為以下3種情況:1)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中央和政府制定了諸多的法律法規,但破壞土地產權的事件卻屢屢發生,如私自撕毀合同、隨意調整土地承包期等已是司空見慣,這說明有法不依的情況在農村已是相當嚴重。違法情況的屢屢出現,同時也說明了執法機關對《土地管理法》的執行不得力。2)無法可依。例如有關農村土地產權的買賣以及地役權的界定和實施規則,就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3)法律法規內容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雖然《農業法》中規定了土地承包權可以在發包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有償轉讓,但在轉讓過程中的一些具體規定卻沒有給出,在實際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3.完善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途徑

3.1明確所有權主體,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在現行體制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則由縣級農業主管部門管理。農村土地權利的登記被分割為2個部門,容易引起管理上的混亂,不利于土地權利的保護。農村土地權利確定和流轉登記應盡快實行統一管理。

3.2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權利 當前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缺乏明確的抵押、入股、轉讓等權利,大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轉,使我國農地難以形成集約經營,產生規模效益。

3.3建立完善的流轉制度,保障農民權益 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改革征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社會保障。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第3篇:集體產權制度范文

一、產權制度建設是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基礎

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是圍繞集體土地產權這個核心內容展開的。土地產權關系明晰、權能明確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有序進行的前提條件。

綜觀我國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始終是圍繞土地產權制度建設進行的。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在法律上明確了土地所有權的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同時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此后,隨著

農民利用農村房地產進行融資的愿望難以實現。如何尋找突破,為農民發展效益農業,提前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服務,有待研究和規范。

三、加強土地產權制度建設,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為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加快農村經濟發展,需要我們以現有法律法規為基礎,按照江總書記“創新、創新、再創新”的要求,探索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建設,研究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問題,以構筑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村財產制度。

(一)進一步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依法合理界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是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基礎。

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應以現有法律為基礎,從農村實際出發,在穩定農村大局的前提下,進一步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一是已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打破村民小組界限和雖未打破村民小組界限但已由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土地,宜承認現狀,明確為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二是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依法確認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沒有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可由鄉(鎮)政府代為經營、管理。三是村內有兩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之間仍然保持著過去生產隊時期的土地權屬界線,并在各自的范圍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的,應確認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為相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如村民小組在組織形式上已不健全,可以由村委會監管,實行“組有村管”。

(二)合理界定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權能

在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前提下,實現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明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權能,是實現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有序流轉的前提。

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主要包括鄉村企事業用地和宅基地。目前鄉村企事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主要通過批準撥用、入股、聯營等方式取得,還有因兼并、破產等情形轉移取得;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權通常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規定的使用面積范圍內通過合法審批程序經批準后劃撥使用或通過繼承等取得。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鄉鎮企業結構的調整,客觀上要求對集體建設用地產權權能進行重新設定,在強化土地利用規劃控制的前提下,允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有償流轉,以實現集體土地財產權利。一是從集體土地所有權上直接派生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可比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可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取得;二是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在土地使用年期內,可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對批準撥用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制定出相應的流轉管理辦法。從而,賦予集體土地產權更為豐富的內容。所以,應盡早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以盡快完善集體土地產權制度。

(三)加強土地登記工作,明晰土地產權

明晰土地產權是入市的前提。為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應加強土地登記工作,依法確定集體土地的權屬范圍,明晰土地產權主體,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在具體登記過程中,一要加強土地登記的規范化建設,特別是對“一戶多宅”和超過法定面積的處理上,要依法進行,保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不同主體間的公平和公正。二要強化集體土地變更登記工作,依法改變土地權屬或土地用途的,應及時憑有關批準文件及有關申請資料,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以加強對集體土地產權流轉的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切實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地籍資料的現勢性,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4篇:集體產權制度范文

根據清產核資工作相關會議部署安排,現將對XXX鄉、XXX鄉、XXX鄉三個鄉鎮清產核資工作進展匯報以下情況:

一、工作進展情況

(一)XXX鄉有115個核資單位,已上報審核通過16個核資單位,上報率13.91%,預計明天內完成26.9%,不能在預期的時間內完成任務。

(二)XXX鄉有84個核資單位,已上報審核通過2個核資單位,上報率2.38%,不能在預期的時間內完成任務。

(三)XXX鄉有97個核資單位,已上報審核通過27個核資單位,上報率27.84%,預計明天內完成35%,不能在預期的時間內完成任務。

二、產核資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一)脫貧攻堅到了關鍵階段,工作繁重,很多人力都投入到脫貧攻堅工作中的危房改造、低保評議調整等。

(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開展中存在產權模糊不清的現象。

(三)有些干部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相關政策條例理解不到位。

(四)目前基礎設施建設,幾條主路在硬化中,下鄉清產核資摸底調查交通極大不便,對推進工作有一定的影響。

第5篇:集體產權制度范文

我國當前面臨的突出問題是結構性問題,包括經濟結構、社會結構和區域城鄉結構等等。結構性問題從來都是整體性問題,事關國家發展的可持續性和發展的新動力。

當前我國結構變遷進入一個深層次狀態,發展的整體性特征越來越明顯

結構性改革需要一種整體性思維,針對整體狀況推進改革。借用中醫學理念,就是基于整體、個性的辨證施治。結構性改革,既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對癥治療,也不是有什么病治什么病的辨病論治,而是從整體把握問題(病癥)產生、形成和演變趨勢,抓住本質,并放到特定環境、條件下來辨證施治。結構性問題是整體性的,不是局部性的。結構性改革需要辯證思維。

從整體來看,我國仍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仍需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當前,我國進入中高收入階段,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7800美元。

結構變遷就像人的成長,這個時候進入青年階段,不僅僅身體在長,而且生理、心理、精神各方面都在成長變化,從單一長身體到人整體的成長。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世界對我國的影響與我國對世界的影響日益呈現出不對稱性的變化。

結構變遷隨之進入一個深層次狀態,發展的整體性特征越來越明顯,社會、文化、生態、環境與經濟的關聯也隨之發生深刻的變化。人長大了,需要強壯的骨骼、成熟的心理和健全的精神來支撐。一個國家的發展也是如此。

我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內涵到現階段也變了,從追求規模轉向更注重質量,從追求速度轉向更注重效率,從物質財富積累轉向精神文化積淀。這意味著我國的結構性改革進入了新階段。

不僅改革的目標不同了,改革的條件、路徑也變了,改革的方式也要相應調整。從xx屆三中全會確立的改革目標來看,當前的改革實質上是全面深化結構性改革,更加凸顯基于整體性的辨證施治,重塑國家治理結構。

供求關系的結構性扭曲非解決不可,富有新內涵的結構性改革再一次嵌入到我國結構變遷之中

結構變遷進入新階段,發展動力明顯減弱了。這是為什么?從歷史的角度和整體的視野來觀察,其根源是結構性改革沒有跟上,發展偏向于經濟增長,改革偏向于政策替代,結構變遷所需的改革力量明顯不足。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2019年底的xx屆三中全會。

2019年遭遇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已經暴露出結構變遷緩慢、結構性問題加劇、發展動力減弱等問題,但過于強大的政策刺激把這些都掩蓋了,前期政策至今仍在消化,形成了三期疊加(速度換擋期、結構調整陣痛期和前期政策消化期)的格局。

xx屆三中全會吹響了全面深化結構性改革的號角,確立了新的改革目標,明確了新的改革任務。隨著xx屆四中全會、五中全會的召開,四個全面 戰略布局的展開,富有新內涵的結構性改革再一次嵌入到我國結構變遷之中。

但毋庸諱言,改革進入深水區,改革的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改革的難度和復雜性也大大增加,改革空轉打滑的現象也未能避免。這給基于整體發展,推動結構變遷的結構性改革平添了更多的不確定性。改革打滑的風險明顯增大了。

從我國當前經濟運行來觀察,面臨的主要問題不是總量性矛盾,而是結構性脫節,即供給結構與需求結構之間不匹配。需求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消費結構快速升級。而我國的供給結構卻沒能與時俱進,供給過剩與供給不足并存。

與土木投資相關的生產出現了嚴重的產能過剩,如鋼鐵、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屬等等;而與消費相關的生產卻是平庸凝滯,創新不足,精品不多,大量消費外流。當前消費外流規模達到1萬億人民幣,若考慮教育消費、醫療服務消費、保健消費,則消費外流規模更為驚人。這說明經濟運行中的供求關系出現嚴重的結構性扭曲。

對于這種結構性扭曲,靠打針吃藥的常規宏觀調控手段解決不了,而且有的就是政府自身造成的,如與投資相關的投資品產能過剩,必須是傷筋動骨的結構性改革。

可惜的是,由于長期受三駕馬車短期調控理論的誤導,一直把重心放在短期刺激政策方面,而對基于整體的結構性改革認識不到位。

當前經濟中的扭曲,只是一個病癥,病因在政府與市場、社會以及中央與地方的治理結構有些問題,核心在政府治理不到位。這只有靠結構性改革才能解決。

提了多年的轉方式、調結構,之所以成效不顯著,就是結構性改革的力度不夠。投資、金融、國資、財稅、教育、科技、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體制改革主要靠部門在推動,沒有納入政府與市場、社會以及中央與地方這個國家治理結構當中來通盤考慮,頂層設計不到位,一些基礎性制度問題沒統一解決,而部門又解決不了,改革有時繞著走,導致經濟中的病癥不斷加重?,F在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了。

超越經濟思維,樹立治理思維,將基礎性制度問題納入結構性改革整體框架之中

從經濟增長到全面發展,新時期的結構變遷已經不局限于經濟領域,發展也不只是經濟建設,而是五位一體。這需要提升整體思維,超越經濟思維,樹立治理思維。結構性問題可能表現在各個領域,但成因卻往往是跨領域的。這需要打破部門分工改革的傳統格局,抓住一些基礎性制度問題,從國家治理結構整體來考慮,加快結構性改革。

當前,至少有如下基礎性制度問題迫切需要納入結構性改革整體框架之中:

一是產權制度問題。這是政府與市場關系中的一個基本問題。長期受所有權與產權混淆不清的影響,我國產權制度改革長期被誤導,要么認為是私有化,要么認為這不是個問題,無須改革。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從根本上決定了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能力。

我國是以公有制為主導的國家,產權制度的構建任務十分艱巨。國企國資改革(包括國有金融資產)、生態文明建設、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產權關系、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科教文衛的微觀基礎構建、公益性投資的鼓勵和保護、政府資產負債表的編制,如此等等,都與產權制度關聯在一起。作為一項基礎性制度,交給任意一個部門都無法解決,豎立其上的各種體制問題任何部門也無法真正推進。

二是事業單位體制問題。事業單位不是經濟組織,也不是行政組織,屬于政府辦的社會公益性組織。顯然,這是政府與社會關系中的一個基本問題。這是我國特有的一個問題,是計劃經濟體制的遺產,延續至今,其體制框架一直未變。

當前教育體制、科技體制、醫療衛生體制、文化體制等等,都是事業單位體制這一根藤上的果。這根藤是什么樣子,這根藤上的果就是什么樣子。當前,教科文衛體制改革艱難,難就難在事業單位體制改革沒有實質性進展。事業單位體制涉及上述體制的微觀基礎,也就是事業單位和政府的關系如何定位。

這關系到4000萬知識分子的積極性如何調動的問題,也關系到黨的執政基礎??平膛d國、創新驅動、社會活力、民生改善都與此緊密關聯。

三是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問題。我國是一個大國,人多地廣差異大,兩個積極性一個不能缺。從1949年到改革開放,其間也做過多次放權-收權 -放權的調整。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這個原則從計劃經濟時期到現在一直未變。

面對新的結構性改革重塑國家治理結構,這個原則如何注入新的內涵,是一個基礎性體制問題。由于國家與地方兩個層面的治理難以界分,治理與管理都沒有到位,不但導致行政效率難以提升,也使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難以理順。如何調動地方、市場和社會的積極性是當前結構性改革面對的新課題。

第6篇:集體產權制度范文

[關鍵詞]經濟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小農經濟特征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044

這幾年社會上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案例層出不窮,甚至出現了由于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導致家破人亡的慘劇,我們不禁要問這到底是為什么?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農業在我們這個具有五千年文化歷史的國家一直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們用全世界不到8%的耕地養活了全球22%的人口,這不能不說是我國農業的巨大成就,為什么現在的農業從提供雙重正外部性的產業逐漸淪為制造污染和食品安全惡化的雙重負外部性產業呢?

促使筆者對這個問題進行深入思考的原因來自親身經歷的兩件事情,第一件是,今年國慶節回老家去看望舅舅,在臨走老人家給兩箱“趙州雪花梨”時特別說明這兩箱梨是自己從沒有噴灑農藥的樹上采摘下來的可以放心吃。第二件是,弟弟在縣城里面搞蔬菜批發生意,這次回老家兄弟兩人在茶余飯后聊了很多關于蔬菜噴灑農藥用于促進生長和保鮮的事情,通過弟弟的親口講述筆者才真正地了解到蔬菜行業有那么多所謂的“商業秘密”其實背后就是違規使用農藥和違禁藥物的事實。

筆者從經濟制度的角度分析一下造成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找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得到解決問題的措施。從當前農業發展所處的歷史階段來看,我國農業基本上處于小農經濟向市場經濟逐漸過渡之中,問題大都是在這個背景下逐漸暴露出來的。

1小農經濟“自足自給”食品安全反而有保障

小農經濟,屬于是自然經濟,它的特點一是分散,二是生產出來的產品都用來自己消費或絕大部分用來自己消費,而不是進行商品交換,是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

中國農業社會長期具有小農經濟自給自足的特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小塊的土地上進行不計成本的大量勞動投入;二是勞動的目的不是在利潤的導向下提高農產品的商品率,而主要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由于這些特征在小農經濟下中國農業生產的根本目的是滿足自己的生存和發展需求,農業剩余非常少幾乎不進行商業交換。由于生產出的產品主要是為滿足自己的消費,而不太在乎產品的數量和品相,只要自己能吃即可,所以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有保障。

2小農經濟全面轉向市場經濟,農業“外部性”集中爆發傳統小農經濟基本上是自給自足的經濟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勞動力無限供給使其機會成本趨向于零,但是在全面轉向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這種傳統的小農經濟特征逐漸演變成在利益的導向下開始追求貨幣收入的最大化,而且由于非農就業機會越來越多造成勞動力的機會成本不斷上升,這不僅與資源硬約束造成的經營規模小的矛盾;而且嚴重的結果是本應該體現農業的“正外部性”逐漸減弱而其“負外部性”卻集中爆發,后果主要體現在一是農業立體交叉污染越來越嚴重;二是農產品食品安全問題愈演愈烈。

3中國農業的特點決定了“西方小農經濟”假說難以形成效果如何從經濟制度的角度來解決農業的外部性問題無論是舒爾茨關于小農經濟的“理性小農”理論假設,還是恰亞諾夫關于小農經濟的“自給小農”理論假設,都難以支持我國在農業現代化目標導向之下形成的追求農業產業化的政策體系。這些理論都沒有把農業現代化造成的最大的外部性――農業立體交叉污染越來越嚴重和農產品安全問題愈演愈烈納入其分析的框架。

西方環保經濟學者阿瑟?庇古等人立足于理性假設提出利用經濟杠桿對污染狀況進行調節,對污染可以重稅或者政府拍賣污染許可證;或者建立以“條形碼制度為核心的產品追溯制度等政策,對于企業和大農場這種符合現代規范經營主體也許是有效的;但是當造成農業立體交叉污染和農產品不安全的是中國23億分散的小農戶時,這些政策由于交易成本大到無法計算,導致了這些政策在我國現階段的農業生產中不可能發揮作用。

迄今為止,西方經濟學相關理論都似乎即難以支撐我國政府在當代追求現代農業的政策設計,也沒有辦法解釋在目前資源有限的條件下,我國小農經濟追求農業收益最大化的結果卻造成農業成為交叉污染和提供不安全食品的行業。

4立足農業當前經濟現狀提出解決農業“外部性”的措施針對目前我國農業出現“負外部性特征”集中爆發的現實情況,筆者認為解決我國農業外部性問題必須立足于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兩大現實矛盾:一是基本國情矛盾――人地關系高度緊張且長期存在;二是基本體制矛盾――城鄉分割對立二元社會經濟結構矛盾。這兩個矛盾決定了如下社現實情況:一是土地作為生產資料的特征是弱化的,更多體現的是生活保障資料特征;二是城鄉二元社會造成中國存在“兩種社會,兩種體制,兩種政府”。所以解決我國農業問題:一要立足基本國情矛盾;二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應政策。

在人地關系高度緊張的硬性約束下,我國農村土地對于廣大農民來說更多體現的是生活保障資料,所以小農村社經濟基礎會長期存在下去,注定中國農村土地實現大規模企業經營和農場經營的路還很遙遠。只有國家逐漸完全承擔起了廣大農民的社會保障和農村公共開支職能,農民才有可能逐步擺脫對土地的依賴,減少依靠土地追求貨幣收入最大化的預期,這是徹底解決農業“負外部特征”的內部條件。

在城鄉二元結構基本體質矛盾下,農業和農村地區與工業和城市地區是分裂的,工農業兩大部類交易過程中存在著結構性壁壘,只有國家徹底打破這些壁壘才能實現城鄉統籌發展,這是徹底解決農業“外部負特征”的外部條件。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決農業“負外部性”問題,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經歷很長的時間,要有長期的計劃和措施而且主要工作應該放在農業之外。

41短期措施

第一,加強消費者的教育力度,在消費者中普及健康消費理念,大力宣傳鑒別有害農產品的技能,讓消費者不要只把農產品外表是否好看作為消費的依據。第二,加強農民生產者的教育力度,讓廣大農民認識到有害的農產品最終還會以其他形式重新回到他們手中,他們自己的身體也會受到損害。第三,在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內建立嚴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加大檢驗檢疫和巡查檢查力度。第四,加大對涉農安全案件的處罰力度,讓知法犯法者付出巨大的違法成本。

42長期措施

第一,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逐步把農村人口向城鎮集聚的同時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和勞動密集型鄉鎮工業,促進農業人口的非農就業,最終解決我國人多地少的矛盾,為徹底破解農業“負外部性”難題提供保障。第二,加大“新農合”等農村保障制度的建設力度,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從而徹底把農民從土地的束縛中解脫出來,為發展規?;彤a業化農業創造條件。第三,打破城鎮和城市對農業人口流動的各種限制政策,為符合條件的農業人口徹底轉化為城鎮人口創造政策空間。第四,加大農業科技投入和病蟲害防治投入,提升農業用藥的科學性和無害性。

參考文獻:

[1]溫鐵軍“三農”問題與制度變遷[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9

[2]溫鐵軍我們到底要什么?[M].北京:華夏出版社,2010

第7篇:集體產權制度范文

一、權力網絡中的集體財產:集體所有權的殘缺與異化

(一)行政權力控制下的集體財產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文本中,農村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及鄉村企業等財產都屬于一定社區范圍內的農民集體所有,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在民法語境中,所有權是完全物權、自物權與私權,這意味著它具有完整性、自主性與自治性——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地決定如何利用或處分其財產。我國現行農村集體財產所有權并不具備自主性、完整性與自治性,因為它在很大程度上受行政權力的控制。對于集體土地,這種控制表現得尤為突出。

行政權力對農村集體財產的控制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控制,另一種是間接控制。間接控制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對村委會、村黨支部等村社機構的控制,借助后者的力量間接地支配集體財產。直接控制則體現為行政機關對集體財產擁有收益提取權、征收征用權以及管制權等。

行政機關對農村集體財產收益提取的形式主要是各種農業稅費的征收。“稅”包括農業稅與特產稅。“費”主要指由鄉(鎮)政府收取的五種統籌費與共同性生產費。除此之外,農村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造住房還要向政府繳納一定的費用,其中有些是合法收取的,有些雖是非法收取但在實踐中卻是普遍現象。[1](P212)長期以來,這些稅費一直是農民的沉重負擔。從20__年開始,在開展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方,鄉統籌被取消了,農業特產稅的征收范圍也縮小了,某些地方降低甚至取消了農業稅。但在還沒有進行改革的地方農民的稅費負擔依然很重,即便在某些已經進行改革的地方,基層政府仍然以各種方式變相地抽取農地收益。

行政機關對集體土地的征收征用權的依據是我國《憲法》第10條與《土地管理法》第2條。按照這兩條的規定,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集體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在當下中國特殊的社會背景下,行政機關對集體土地的征收征用權經常被濫用?!肮怖妗笨偸潜坏胤秸當U大解釋,以至于企業建造廠房或辦公樓、房地產開發商建造商品房等都能被視為“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從而成為征地的理由。在國外,政府征地需要向土地所有權人支付相當于土地市場價的征地補償金。而在我國,政府征用集體土地時所支付的補償金卻與土地的市場價相去甚遠。[2](P260)顯然,無論從征地條件還是從征地對價的角度看,在我國,行政機關的征地權都屬于對集體財產的過度控制。

行政機關對農村集體財產的管制權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對集體土地利用或處分行為的審批權。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的規定,將“四荒”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需要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0條、62條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將其土地提供給其成員或其所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用于非農建設,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實踐中還需要先過鄉(鎮)政府這一關。其二,對城鄉土地資源流轉的限制與壟斷。在現行法中,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直接在其土地上為城鎮單位或個人設定建筑用地使用權。城鎮單位或個人要想從農村獲得建筑用地使用權,必須通過征地程序,由政府將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然后再出讓給需要用地的人,這可以說是一種“合法”的壟斷行為。

行政權力對農村集體財產的直接控制是公開、正式的,通常也是合法的——從法實證主義的立場看是合法的。與此不同,行政權力對農村集體財產的間接控制通常是隱蔽的,而且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說是一種非制度化(非正式)的控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是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反過來說則是協助與被協助關系,二者并非上下級之間的科層關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地方的鄉(鎮)政府卻利用政治組織關系、鄉鎮干部與村干部的私人交情、經濟上的互惠關系以及傳統觀念的殘余影響力等因素建立了其與村委會之間事實上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借助這種非正式的科層關系,行政權力對集體財產施加變相、隱蔽的控制。譬如,有些地方鄉(鎮)政府要求村干部向其上交一定比例的村提留,作為其預算外收入。[3](P66、264) 又比如,國家征收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金本來應當歸屬于村集體,但有些地方的鄉(鎮)政府卻從中提取一定比例。[4](P41)

美國經濟學家德姆塞茨認為,完整的所有權是由一組未加限定的權利組成的,一旦政府對這組權利的一部分施以限制,就相當于該所有權已被部分地分配給了政府,從而喪失了完整性。[5](P23)我國農村集體財產所有權就是一個范例。行政機關對集體財產的管制權損害了集體財產所有權的處分權能,對集體財產的收益提取權以及間接控制損害了集體財產所有權的收益權能,而對集體土地的過度征收與征用則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存續時刻面臨著危脅。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權力控制下的農村集體財產所有權是一種殘缺的所有權。

(二)村社干部權力支配下的集體財產

按照《民法通則》第74條第1款的規定,農村集體財產的所有權屬于一定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從理論上說,村委會或農業生產合作社(以下統稱“村社機構”)是“勞動群眾集體”或者說農民集體的代表機關,其負責人是農民集體的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機關,村社機構及其成員的職務行為應當以實現集體的利益為目的,或者說,他們的行為代表了集體的行為。然而,這只不過是制度文本上的理想圖式而已。在鄉土生活場域中,它并未兌現為生活事實。

在當前我國絕大多數村莊,集體財產都是由村民委員會管理的。[6](P6)在某些地方的村莊,農地雖然名義上分別屬于由過去的生產隊延續下來的若干個“次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村委會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對這些土地擁有終極控制權。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與第11條的規定,村委會成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按制度設計者的預期,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是基層民主的產物。然而,近年來的許多調查報告表明,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當前我國的村委會無論在選舉方面還是在職權的行使方面民主化的程度都普遍較低。我國農民的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欠缺足夠的參政能力,在選舉過程中容易被人操縱。實際上,村委會成員在很多情形中是在鄉鎮領導、村黨支部的干預下或者在村內某些勢力集團(比如家族)的安排下產生的。由于村委會的選舉過程不夠民主,而且村民缺乏有效的手段監督村委會,無法對村委會形成足夠的外部壓力,所以村委會對集體財產的經營管理自然就難以真正體現村民集體的意志或者說符合村民集體的利益。這一點突出體現在村委會處分集體土地的行為以及村辦企業的經營活動中。

在我國現行的土地法律制度框架內,農民集體原則上無權將其土地出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用于非農建設。例外情況是,依《土地管理法》第60條的規定,農民集體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入股與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共同創辦企業。在實踐中,這個例外條款普遍被村社干部濫用。筆者在東南沿海某縣縣城附近的幾個村莊調研時發現,村干部經常以入股、聯營為名將農地轉變為建設用地變相出讓給外來企業,從中獲得一筆價金。這筆價金有一小部分支付給被出讓的農地的承包人,其余的作為村財政收入——當然大部分最終都以各種形式被村干部揮霍掉或轉入其私人腰包。有些村干部甚至從土地受讓人那里收取回扣,從而少算土地出讓金。除了這種變相出讓以外,在靠近城鎮的農村還普遍存在村委會直接將土地出讓給外來的企業或個人用于開發房地產、修建廠房或個人住宅的現象,由此所得的土地出讓金有相當一部分變為村干部的私人財產。[7](P40)村委會將農地變相出讓或直接出讓給外來企業或個人時,一般都沒有經過村民會議同意。這塊土地在法律上歸村民集體所有,全體村民本來都有權從土地出讓中獲得一定的利益,然而,在實踐中,除了被出讓土地的承包人能獲得一定補償外,集體的其他成員通常從中得不到什么利益??梢哉f,村委會出讓集體土地的行為在絕大多數情形中并不符合集體成員(村民)的意志與利益。換言之,在此種場合,并不是集體在行使其所有權,而是村社干部為了其私人利益行使其對于集體土地的權力,這雖然不是行政權力,但也是一種權力——社會學意義上的事實性權力,亦即不問他人的意愿或者通過操縱他人的意愿,將其意志強加給他人的力量[8](P29)。

村辦企業的經營同樣表現為一個權力過程。20世紀80年代,我國沿海一些地方開始創辦鄉村企業并取得巨大成功,1992年以后,國家以政策形式號召大辦鄉村企業,鄉村企業由此在廣大農村得到推廣,許多村莊都以各種形式創辦了企業。在法律上,村辦企業如果不具備法人資格,其財產所有權就直接歸屬于村集體;如果具備法人資格,村集體就是以獨資股東的身份對企業享有股權,但此種獨資股權事實上就相當于所有權。本文在此處不作嚴格區分,一律將村集體對村辦企業享有的權利稱為所有權。這種所有權只不過存在于制度文本中而已,在實踐中,它已經被村社干部的權力覆蓋。經濟學界與政治學界的一些調研報告表明,村辦企業在很大程度上受村社干部的控制。在人事方面,村辦企業的廠長、經理等管理層成員一般都是由村委會主任——甚至是由村支書——委派的,有不少村辦企業的廠長同時也是村委會或村支部成員,大多數村辦企業廠長、副廠長、經理都是村社干部的親朋好友。人事方面的任免權在鄉土生活場域中是一種重要的權力資源,村社干部在任命村辦企業管理人員的過程中往往能獲得某種形式的經濟利益。企業管理人員上任后在很大程度上仍受村社干部的控制,村社干部借此得以介入村辦企業的經營過程,支配企業的財產,從中為自己謀取私利。在違背市場邏輯的權力型經營模式下,大多數村辦企業最終都處于虧損甚至倒閉狀態,即使有盈利上交給村委會,這些利益也很少能到達村民手中。作為集體財產所有權人一分子的村民從村辦企業中所獲得的利益通常是微乎其微的。象華西村、那樣真正靠村辦企業致富的村莊在全國如鳳毛麟角,況且她們的道路能走多遠還很難說。

村民集體雖然在法律文本上是集體財產的 所有權人,但其權利卻總是被村社干部的權力阻隔從而未能傳達至集體財產。從名義上看,村社機構是村民集體的代表機關,在不太嚴格的意義上也可以稱之為集體的人。然而,由于集體只是一個抽象的乃至虛幻的存在,既欠缺穩固、嚴密的組織形態,也欠缺針對村社機構的有效的監督與制約手段,所以村社機構通常并不能真正表達村民集體的意志。美國法學家麥克尼爾在《新社會契約論》這本書中指出,現代社會的經濟生活領域是一個沒有委托人的世界:在科層化的經濟社會里,科層組織的成員聽命于其上司,后者又聽命于更高級別的上司,整個科層組織是一個自我維系的系統,名義上的委托人——選民或股東——對于該科層組織并不擁有實際的支配權,委托人已經死亡,科層組織及其成員成為沒有委托人的人。[9](P72—73)嚴格說來,我國農村算不上高度科層化的經濟社會,充其量只是一個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被納入國家政治建構規劃的鄉土社會,但筆者以為,麥克尼爾的理論在此仍有適用的余地,將村社機構及其成員(村社干部)稱為“沒有委托人的人”并不為過。

作為“沒有委托人的人”,村社干部在經營管理集體財產時通常并未面臨來自集體成員的外在壓力。在鄉土生活場域中,村民寧可憑借自己與村社干部的親緣關系或私人交情從集體財產中獲取利益,也不愿通過權利訴求來實現本來應該屬于他們的利益——這種生活技藝對他們而言是陌生的,尚未被他們的生活經驗證明是有效的。在鄉村經濟舞臺中,我們看到的基本上都是村社干部的身影,制度文本上的集體財產所有權已經異化為村社干部的權力。這種事實性權力與行政機關對農村集體財產的直接、正式的控制權(規范性權力)及間接、非正式的控制權(也是一種事實性權力)交織成一張權力網絡,當前我國農村集體財產就處于這張權力網絡之中。

二、程序主義法律范式下的集體財產所有權:一種改良方案

行政權力控制下的農村集體財產所有權是一種殘缺的所有權。實際上,從知識譜系的角度看,我國現行法律文本中的農村集體財產所有權概念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所有權或者說私法語境中的所有權,它只不過是政治經濟學語境中的集體所有制概念的代名詞而已,這個概念欠缺所有權固有的價值內核:主體獨立、地位平等以及意志自由。[10](P107-115)以這種名不副實的所有權概念作為民法的基本范疇顯然不妥。我國未來民法典中的集體財產所有權應當是蘊涵了主體獨立、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等價值理念的真正意義上的財產所有權,行政權力對集體財產不必要的束縛應當逐步解除,農民集體應當對其財產享有獨立、完整的所有權。這是我國將來必須經歷的一個立法觀念轉型過程。然而,如果僅僅停留在這個層面上,并不能真正解決我國農村集體財產所有權面臨的困境,因為法律文本上獨立、完整的集體財產所有權在鄉土生活場域中仍有可能異化為村社干部的權力,集體財產所有權的實現依然成為問題。換言之,把私法語境中的所有權賦予農民集體只能解決集體財產所有權的殘缺問題,我們還須進一步尋求集體財產所有權異化問題的對策。

德國著名社會理論家哈貝馬斯在其巨著《在事實與規范之間》中提出了一個“程序主義法律范式”。他認為,現代法經歷了一個從形式主義/自由主義到實質主義/福利國家的范式轉換過程。形式主義/自由主義法律范式試圖通過為私人劃分各自的自由領域(私域),確保一種消極的法律地位,由私人合理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并發現自己的幸福,從而實現社會正義。這樣一種實現社會正義的規范性期待隱含地依賴于有關市場經濟過程之平衡(亦即市場主體經濟地位平等——筆者注)的經濟學假設以及有關財產之廣泛分布和社會權力之近乎平均分配的社會學假設。然而這兩種假設已被證明是無法兌現的,這意味著,形式主義/自由主義法律范式所構想的社會正義圖景是無法實現的。實質主義/福利國家的法律范式力圖通過政府以某種方式公正地分配社會財富或者對市場過程進行積極的干預、對經濟力量的不對稱予以矯正,從而為私人實現其平等的消極自由提供物質前提與機會保障,亦即確保私人能夠真正實現自主,然而,其家長主義的做法卻恰恰妨害了私人自主的實現,結果是自治異化為他治。哈貝馬斯認為,固守福利國家的家長主義是不明智的,但回到自由主義法律范式也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出路是轉向程序主義法律范式。在這種法律范式下,處于公共領域中的公民通過民主程序參與法律過程——包括法律的產生、詮釋與實施過程,通過這種參與,公共意見轉化為交往權力,對立法者進行授權,為導控性行政提供合法化,對法院創造或發展法律的活動科加更強的論證義務,從而確保公民遵守的法律來源于他們通過各種形式的民主商談所形成的規范共識。[11](P500-506)

程序主義法律觀對于解決我國農村集體財產所有權問題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農民集體與福利國家具有類似之處:福利國家是一個福利性的政治共同體,農民集體則是一個福利性的經濟共同體,二者都是福利共同體。在福利國家模式下,存在公共機構的權力與公民的權利相背離的現象,換言之,公民在制度文本上的政治自治可能異化為事實上的他治。同樣的道理,在農村集體經濟模式下,集體成員(村民)在制度文本上的經濟自治也會異化為事實上的他治。發生異化的主要原因在于現行農村集體財產所有權欠缺程序性內涵。

《民法通則》第74條以及《土地管理法》第8條只是簡單地宣布哪些財產歸農民集體所有,并未具體規定集體財產所有權的運作程序,這種權利宣言式的規定只能產生空洞、虛幻的集體財產所有權。農村集體財產大都是由村委會經營管理的,所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的相關規定在某種程度上扮演了集體財產所有權運作的程序性規范的角色。然而,按照制度設計者的本意,村委會與城鎮的居委會一樣,都是社區自治組織,其職能主要是負責社區公共事務的治理,經管集體財產本來只是其附帶職能。集體財產所有權的行使與社區公共事務治理有所不同。社區公共事務主要包括村莊治安、文教、公共衛生、村民糾紛的調解以及村莊基礎設施建設等,這些事務通常并未關系到村民個人的切身經濟利益,而集體財產所有權的行使則關乎每個村民的切身經濟利益,甚至牽涉到村民的生存問題。這兩種事務的差異意味著它們的運作程序也應當有所差別,相對而言,集體財產所有權的行使程序應當設計得更為嚴密、周全,以便給集體成員的切身利益提供更為有力的保護。現行的村委會運作程序主要是針對農村社區公共事務的治理而設計的,并未考慮到集體財產所有權問題的特殊性。換言之,現行的農村集體財產所有權在運作程序方面是在搭《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便車,它并沒有適合自身特性的完備的程序。

解決我國農村集體財產所有權異化問題要求立法者針對集體財產所有權行使的特殊性為其設置專門的程序。此種程序應該盡可能地確保集體成員有機會參與形成有關集體財產經營、處分的決策,有機會對集體代表機構的職務活動進行監督,或者有機會以其他方式將其意志融入集體財產所有權的運作過程中。要而言之,這種程序應具備在集體內部實現經濟民主化的功能。

從程序的可操作性角度看,農民集體的規模宜小不宜大。在現行法中,農民集體有三種:鄉(鎮)集體、村集體以及村內若干個次級集體經濟組織(通常是村民小組)。它們分別由當年的、大隊、生產隊演化而來。在當年的“三級所有”體制中,這三種集體是層層控制的關系,亦即公社控制著大隊、大隊控制著生產隊。經歷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實踐之后,這三種集體之間的關系發生了一些變化。鄉(鎮)集體逐漸淡出農村經濟舞臺,目前真正屬于鄉(鎮)集體所有的財產已經廖廖無幾,甚至已經說不清究竟哪些財產歸鄉(鎮)集體所有——某些財產與其說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還不如說歸鄉(鎮)政府所有。在當前的集體經濟體制中,村集體無疑處于核心地位,不但直接擁有以前屬于大隊的集體財產,而且還以各種形式控制著本應該屬于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從法律上看,村民會議是村集體的最高權力機關或者說意思形成機關。然而,在今天的鄉村,人們參與公共 生活的熱情已經遠不如二十多年以前,村民們把主要精力都投入到自家的生產經營上,對于結果難以預期的村莊公共活動,往往選擇不參加,表現出一種“無政治意識”。[12](P36-43)因此,在那些規模稍微大一點的村莊,村民會議召集的難度很大,即便偶爾能召開會議,由于人數太多,也很難通過討論形成所謂的集體意志,最終還是由村干部說了算,村民會議已經蛻變成村干部為其權力尋求合法性外衣的工具。在這樣的體制下,農民集體的財產所有權異化為村社干部的贏利型權力是不足為奇的。

如此看來,集體規模太大是實現集體經濟民主化的一個障礙。欲使集體財產所有權運作程序具有可操作性,應當以村民小組作為農民集體的主要形態,把絕大部分集體財產劃歸村內各村民小組所有,尤其是耕地。當然,某些在性質上不宜或者說沒必要劃歸村民小組所有的財產仍應當歸村集體所有,比如村莊基礎設施、荒山、荒灘、荒溝等。應當在法律上明確規定村集體及村社機構不得干預、侵犯、剝奪村民小組的財產所有權。至于鄉(鎮)集體,沒有必要再予以保留。一個鄉鎮通常有數萬人口,在技術上根本不可能由數萬農民形成集體意志,也不可能由他們分享集體財產的收益。所謂的鄉(鎮)集體只不過是一個虛構的概念而已,在未來的相關立法中,應當把這種集體形態取消。

筆者認為,我國未來立法中的集體財產所有權運作程序應當包括集體成員大會的召集程序、表決程序、少數派救濟程序、日常事務執行及其監督程序等。集體成員大會是集體的意思機關或者說決策機關。對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財產,任何一項處分行為都應當提交成員大會討論表決。按照本文在前面所提出的立法建議,由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財產主要是象耕地那樣的能夠直接給村民帶來經濟利益的財產,其處分在很大程度上關系到村民的長久生計問題,理應由小組成員大會進行表決。村民小組的成員數量相對較少,發生財產處分的機會一般也不會太多,所以召開成員大會對財產處分(包括對內處分與對外處分)進行表決具有較強的可行性。村民小組可以選出一名小組長與一名副組長,其主要職責是在必要的時候召集并主持小組成員大會,除此之外不應當賦予其更多的權力——對于村民小組來說,一般也沒有什么日常事務需要由小組長執行。召開小組成員大會應當提前一定時間通知各成員,而且必須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員(可委托人)參加方可召開。如果表決的事項是集體財產的對外處分,比如將集體土地發包或出讓給本村民小組以外的人,應當經到會成員五分之四多數通過;如果表決事項是集體財產的對內處分,比如土地發包給本小組成員,只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即可。少數派成員如果認為小組成員大會在召集、表決等環節違反程序或者有證據表明小組長、副組長或利害關系人為謀取私利使用不正當手段操縱成員大會的表決過程,有權向基層政府的相關部門投訴,或向法院。按照本文前面所提出的立法建議,由村集體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村莊基礎設施、荒山、荒灘、荒溝等與村民切身利益關系不大的財產,所以其財產所有權的運作程序不必設計得象村民小組財產所有權運作程序那樣嚴格,只須對現行法所規定的程序作一些修改即可,比如重大財產處分行為的表決程序可以規定得更嚴格一些、可增設少數派成員的救濟程序等。

三、冷靜地對待集體財產所有權

程序主義的權利觀為我國農村集體財產所有權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個出路或者說改良方案。這種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集體財產所有權異化現象,但是集體財產所有權發生異化的危險并未因此被完全消解。集體財產所有權的運作程序設計得再完備,一旦將其輸入鄉土生活場域,都會遭受固有的鄉土生活邏輯的抵抗從而發生變異。用日本法學家川島武宜的話說,這種現象體現了“法與社會的間隙”。[13](P30)

先生在半個多世紀前通過社區考察得出結論:中國的基層社會是鄉土性的,這種鄉土社會是封閉的熟人社會,其結構是一種差序格局。所謂的差序格局是一種同心圓結構:每一個人都以親緣或地緣上的親疏遠近作為尺度,以自己為中心一圈一圈地依次往外推,編織一張社會關系網。[14](P6-27)在半個多世紀的時間里,我國農村經歷了若干次由國家發起的政治經濟變革,城市的工業文明在擴張過程中也不斷沖擊著鄉村社會,許多地方的鄉村生活方式與文化結構同半個多世紀之前相比發生了一些變化,盡管如此,從總體上看我國農村仍然是一個以差序格局為表征為鄉土社會。在先生看來,鄉土社會的差序格局與西方社會的團體格局是不同的。在西方的團體格局中,團體(家庭、社團、國家)成員的地位是平等的,團體的界限是清晰的,團體是凌駕于各成員之上的一個超然的實體,它擁有一套超然的“籠罩性”的行為規則。在中國的差序格局中,從處于圓心那個人的角度看,同心圓上的人依其親疏遠近被分為三六九等,由同心圓構成的社會關系網并非一個界限清晰的超然實體,人們眼中只有親疏不等的親朋鄰里關系,沒有超然的團體概念以及“籠罩性”的道德規范。[15](P27-36)盡管在當下我國的鄉土社會中,從表面上看也存在由制度所創設的各種團體,但這些團體卻被“嵌”在差序格局之中從而在某種程度上被解構或扭曲了。農民集體就是最典型的范例。

按照制度設計者的預期,集體是一個凌駕于其成員之上的超然的團體,集體財產是各成員公有的財產,集體有其公共機關——成員大會與執行機構。然而,集體需要在鄉土生活場域中運行,作為集體成員的村民以及村社干部在很大程度上是依循鄉土的差序倫理來參與集體生活的。平等的成員關系只存在于制度文本中,村民的眼中看到的只是其他集體成員與自己的親緣、地緣以及交情上的差等關系。選舉村社干部時,村民們傾向于將選票投給與自己關系近的人,以便于進行互惠的利益交換。在集體財產的運作過程中,村民也傾向于利用他們與掌握權力資源的村社干部之間親疏不等的關系,依據互惠的原則獲取份額不等的隱性利益。即使集體財產所有權的運作程序設計得很完備,讓集體成員有充分的機會參與集體決策的形成,那些意圖從財產處分中獲取利益的村社干部或利害關系人也會設法利用其與某些集體成員之間差序的互惠關系贏得他們的支持。這種以互惠的方式換來的支持如果具備一定的穩定性就會形成一種社會性的權力資源。

如此看來,在鄉土生活場域中,程序主義法律范式下的集體財產所有權仍然存在異化為權力的危險。集體財產所有權將會由于此種權力的侵蝕而在一定程度上被無形地消解。從另一個角度看,集體財產所有權運作程序的踐行要求集體成員具備足夠的公共參與能力,亦即能夠在公共場合恰當地表達其利益訴求并針對與他們的共同利益相關的問題平等地進行商談、辯論。當前我國絕大多數農民都欠缺這種能力,這必然會影響集體財產所有權運作程序的實效。

第8篇:集體產權制度范文

食品質量安全影響因素

原料。原料是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步,原料生產質量與安全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要求,食品安全自然無從談起。首先農產品原料方面,農產品種植過程中為了高產,存在著大量使用化肥農藥、各類催熟劑等化學藥劑的情況,使農產品原材料化學殘留物含量嚴重超標,有毒物質、化肥農藥以及其他化學藥品的殘留成為了食品安全的一大隱患。而肉蛋產品的養殖過程中,為了縮短生命周期,預防病害,往往使用激素促進牲畜生長,濫用抗生素,或使用瘦肉劑改變肉質,導致肉類食品原材料激素水平偏高,人食用了這種肉制品食物,容易出現機體激素紊亂并導致一系列病害,如果食品原材料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將無法保證食品質量安全。

食品加工。食品加工過程也是食品質量安全問題的重災區。如果食品加工環境清潔程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細菌滋生,將可能導致食品污染,攜帶病原菌,這樣的食品被人們所食用,可能導致食品中毒和感染。除此之外,不潔加工環境蚊蟲滋生,可能導致食品中攜帶蚊蟲卵,尤其是衛生環境很差的小食品作坊,食品中很容易裹挾蟲卵,威脅食用者健康。除此之外,一些食品為了獲得更好的口感或延長保質期,在食品中添加了大量違規添加劑,可能會嚴重影響人體機能。無論是食品加工過程還是加工環境,都會給食品質量安全造成威{。

質量監管。質量監管對食品安全有著直接的影響。質量監管為食品投放提高了門檻,成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力關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將無法進入市場,因而食品監管在保障食品質量安全方面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但是現階段,質量監管工作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中發揮的作用并不充分,質量監管執行力度不強,食品安全檢驗不到位,留下了食品質量安全隱患。

基于產業鏈角度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構建策略

食品危害風險分析。食品產業鏈涉及到農業、畜牧業、工業、商業等多個產業,產業間存在著復雜的物質聯系如原材料種植、收購、加工儲藏、運輸批發零售等,此外還包括產業間的組織聯系,產業鏈涵蓋了食品加工的所有環節,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建設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分析食品危害風險是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第一步,通過食品危害風險分析,能夠正確的認識到食品質量安全隱患可能對群眾身體健康造成的不利影響。食品危害風險分析主要有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信息交流三個步驟,正確認識到食品危害風險,對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建設有著重要的參考意義。

原料生產安全管理。原料生產安全管理是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原料生產是食品生產的關鍵,為了進一步加強原材料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積極提倡無公害生產模式,推廣無公害原料生產技術,在原料生產過程中,無論是施肥、用藥還是養殖飼養,都應該減少有毒害化學藥劑的使用,為農作物和牲畜提供一個無污染、無公害的環境,除此之外,還要加強原料檢測工作,全方位掌握原料生產過程,從源頭抓起,保障食品原料的質量和安全性。

食品加工環境監測。要進一步加強對食品加工環境的監管,逐步完善食品生產環境標準條例,確立食品加工環境標準,加強對食品環境的檢測工作,發現存在不合格的食品加工環境,立即要求整改。同時還要限制食品加工過程中添加劑的使用,禁止有害添加劑的生產與流通,并對添加劑進行檢測,驗證其安全性,防止工業原料進入食品行業。

第9篇:集體產權制度范文

【關鍵詞】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可持續發展 農民增收長效機制

一、概念釋義

(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指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產權制度,從而構建城鄉一體的市場經濟體制,實現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

城鄉之間的制度差異、市場經濟體制的城鄉二元化造成了農村與城市的產權制度存在巨大的差異,這也是當下農村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只有解決傳統農村產權制度所存在的問題、打破市場經濟體制的城鄉二元化,才能有效縮小城鄉之間因為制度問題、經濟體制問題而產生收入差距,才能切實保障農民收入增加,進而建立農民增收長效機制,進一步推進地區內統籌城鄉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二)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指當代人不以消耗甚至破壞下一代人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資源、生態和環境為代價而謀求發展,保持生物的多樣性,使資源可以得到永續利用,生態和環境適合人類居住、生活和工作。

可持續發展是發展的一種高級形態,是在資源稟賦理論的約束條件內最有效率的發展。它的目標是以集約型增長代替粗放型增長,要求正確處理經濟數量與質量、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這幾者之間的關系。

二、成都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開展情況

成都市農村土地與房屋產權制度改革工作于08年啟動,并出臺配套文件《關于加強耕地保護進一步改革完善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制度的意見(試行)》作為制度保障。

在“意見”中,成都市確立了改革的基本原則:嚴格保護耕地; 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重點突破、分步實施。根據以上四項基本原則,改革的重點和基本步驟逐漸明晰起來。

第一,在農村開展農村集體土地和房屋確權登記。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和房屋所有權進行確權登記,明晰產權。保證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到村或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農民房屋的產權確權到戶。

第二,在農村建立起耕地保護機制。加強對市域范圍內土地的利用、規劃與管理,實行耕地分級保護制度并同時設立起耕地保護基金,對耕地建立起有效的保護補償機制。

第三,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確權工作結束以后,各級政府要積極推動農用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支持農村集體將其所有的未利用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在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同時,要探索并建立對農民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機制,做到有效保障農民的合法利益。此外還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如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體系,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提供便利高效的現代金融服務。

第四,推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才能依法取得。必須建立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制度,才能依法有效地促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此外,還應探索建立對農民自愿放棄宅基地的補償機制,加強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情況的管理與監督工作。

三、對成都改革工作的分析

通過穩步推進農村產權確權頒證工作,逐步建立起城鄉一體的市場經濟體制,從而實現了城鄉要素權利的平等化,交易關系的公平化和收入分配關系的合理化。成都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主要是在制度改革上下功夫,把已不適宜當代農村經濟發展、社會發展要求的相關涉農產權制度進行大膽改革,為農村經濟的繁榮、農民的長效增收做好制度保障的工作,為城鄉統籌的市場經濟運行搭建好制度框架,確立了政府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第三方、裁判員的角色。

在確權登記工作結束以后,相關產權人可以依法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宅基地使用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林權證等法律認可的證書,從法律制度上肯定了村民集體、農民的用益物權。農民能夠外出務工、經商,積極參與到市場經濟活動當中,而家鄉的產權有了法律保障,讓農民不會因為害怕離土離鄉以后自己的合法產權受侵犯而據守自己的“一畝三分地”。這讓農民的生產力能夠從土地上解放出來,能夠參與到廣闊的市場經濟活動當中去。

為了讓市場經濟的活性充分發揮,成都市建立起農村產權交易服務體系,設立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農民個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等農村經濟主體可以來此通過雙方協商或“招拍掛”的形式與外來業主進行農村產權交易。只要在政策允許范圍之內,政府不會干預雙方的交易行為。農民不再像以前一樣因獲得拆遷補償款而短時間迅猛增收,因突擊消費造成家庭經濟的不可持續發展。交易平臺的搭建,能夠充分詮釋成都市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中“還權賦能”的核心思想,讓農民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進一步培養了他們的自主理財觀念。農民能夠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當下經濟的運行情況、產權市場的行情等多方信息,通過多種多樣的市場行為經營自己的產權,從而獲得可觀的財產性收入,并且持續不斷的嘗到產權改革工作建立起的農民增收長效機制帶來的甜頭,使家庭經濟能夠可持續發展。區域內家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必定能夠對整個區域可持續發展產生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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