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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的作用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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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的作用

第1篇:行政制度的作用范文

中性粒細胞發揮其作用主要通過以下幾個環節:

1:中性粒細胞的趨化,黏附

當感染及創傷時,組織局部釋放各種因子(TNF-、IL-1、脂多糖等)使中性粒細胞表面的L-選擇素內皮表面的E-選擇素和P-選擇素進行糖基互補識別,可誘導中性粒細胞發生滾動和嵌塞,嵌塞的中性粒細胞與內皮細胞表達的炎癥分子(血小板活化因子及IL-8發生作用,使中性粒細胞活化,其表面?2整合素(CD11a&CD11b)表達上調[1]。趨化因子(chemokine)是細胞因子超家族成員中一類具有白細胞趨化作用的小分子蛋白多肽,分為CXC、CC、( 和CX3C四類)[2]。 在趨化因子(補體C3a, IL-8,LPS和激肽釋放酶等)和黏附分子作用下激活的PMN與血管內皮細胞(VEC)黏附并遷人炎癥組,趨化因子吸引特定的炎癥細胞浸潤于炎癥部位參與炎癥反應,它們使不同的細胞網絡之間產生相互作,使中性粒細胞表面整合素及CD64表達上調。在膿毒血癥、MODS及缺血再灌注損傷中中性粒細胞的黏附趨化能力有如下改變:黏附分子選擇素(CD2L)下調[3.4],?2整合素(CD11b)上調、下調、不變三種改變方式均有,?1整合素(VLA-4/CD49d)上調[5],黏附于上皮細胞的能力增強。中性粒細胞的趨化黏附一方面使中性粒細胞到達炎癥部位并激活中性粒細胞及其他炎癥細胞發揮后續的抗炎作用,另一方面過度的聚集使的毛細血管微動經脈堵塞,加重組織的缺血缺氧,炎性因子的釋放和炎性細胞的過渡活化,產生級聯放大反應和惡性循環。

2:中性粒細胞產生的炎性因子及呼吸爆發

炎癥反應時由循環因子致敏的中性粒細胞會釋放細胞溶解因子,其可損傷血管內皮細胞,增加血管通透性。在激活狀態下,中性粒細胞還能產生大量的超氧陰離子和活性氧(reactive oxygen species,ROS),釋放蛋白水解酶與氧自由基。這些分子具有很高的反應性,可以與細菌的細胞膜、核酸分子及蛋白質發生氧化還原反應[6],因其過程需要消耗大量的氧而又被稱為呼吸爆發。在宿主防御及炎癥反應中中性粒細胞的呼吸爆發功能起著重要的作用,該反應起始于吞噬小體表面的NADPH氧化酶的活化,它將02還原成 ,隨后 經歧化作用轉變成H2 02。在有CLˉ的情況下,髓過氧化物酶可以催化H2 02生成HOCI。HOCI是高效的殺菌劑,通過與鄰近的巰基、氨基反應發揮其殺傷毒性。呼吸爆發在清除微生物的同時也會對機體正常組織造成損傷,許多疾病的發生均與活性氧的代謝有關[7]。此外,中性粒細胞還是促炎癥細胞因子的重要來源,中性粒細胞產生的ROS可上調一些細胞因子及粘附分子如TNF.a、IL-1、ICAM.1的表達水平,放大炎癥效應,除直接殺傷病原體外,ROS還可參與細胞信號通路將活化信號由胞漿傳遞至核內,誘導炎癥相關基因的表達,進而上調機體炎癥反應,其促炎因子的表達的主要由NFκB調節[8]。

3:中性粒細胞的凋亡

細胞凋亡又稱程序性細胞死亡過程.是由基因控制下的細胞的主動死亡。中性粒細胞功能的正常的發揮還有賴于其正常的凋亡。正常PMN在成熟后24h內啟動凋亡控制程序,并很快死亡【9】。因此血液中的PMN的半衰期只有6~8h。凋亡的PMN不發生細胞膜的破裂,完整的被吞噬而不釋放其毒性細胞內容物,最終被吞噬細胞吞噬而從炎癥局灶清除,此外,吞噬細胞一旦吞噬了凋亡的PMN,它們產生趨化因子和細胞因子的能力就大大減弱[10] ,這樣就減少了炎癥細胞向炎癥局灶的聚集而使炎癥得以收斂,從而在炎癥反應中可以減少機體組織損傷,促進炎癥消散。凋亡被認為是機體清除具有潛在損害活性的PMN有效的生理調節機制,中性粒細胞主要存在兩大凋亡途徑:外源性死亡受體通路和內源性(線粒體或應激)細胞死亡通路。外源性通路由腫瘤壞死因子(TNF)受體家族的死亡受體激活。這種相互作用導致胞內死亡誘導信號復合物(DISC)的組裝,然后這一復合物啟動一系列凋亡相關蛋白酶,如激活的caspase作用于另外caspase的前體,使其激活,形成caspase的級聯反應。在細胞內caspase作用于DNA修復蛋白和細胞骨架蛋白,從而導致細胞凋亡[11]。兩大主要死亡配體TNF—а和Fas配體(FasL)都強有力地加速PMN的凋亡。PMN以自分越和旁分泌的方式表達Fas和FasL,調控自身凋亡,保持數量的穩定[12]。內源性通路涉及與Bcl一2家族蛋白和caspase關聯的線粒體。Bcl一2家族蛋白由抗凋亡蛋白或促凋亡蛋白組成,被認為是調節線粒體的完整性,從而間接調節caspase的活動。線粒體可能釋放特定蛋白到胞質溶膠中,促進caspase的級聯反應。PMN在自發或加速凋亡時,線粒體變形,形成核周團塊[13]。而且,與機體其他細胞一樣,可見Bax蛋白結合到PMN的線粒體上。Bax蛋白線粒體的融合使線體外膜滲透性增加,從而導致線粒體促凋亡蛋白的釋放[14]。

中性粒細胞凋亡的異常引發膿毒血癥、SIRS、ARDS、MODS等失控性炎癥反應,中性粒細胞的過多過早凋亡使得機體防御病原菌的能力下降,感染不能被控制,引起膿毒血癥。PMN 凋亡延遲或障礙,意味著其存活時間延長,作用時間的延長,毒性產物或氧自由基生成增多,而吞噬和殺傷能力下降,導致炎癥遷延及組織損傷加重[15]。同時PMN分泌大量細胞因子啟動級聯放大作用造成組織的損傷,使炎癥進一步加重[15]。

許多細胞因子如可以促進或抑制中性粒細胞凋亡。白介素(IL)-I、2、6、8、15及干擾素(IFN)一7、粒一巨噬細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等可以抑制PMN 的自發性凋亡,其中GM-CSF對PMN 自發性凋亡的抑制作用最強【16】脂多糖(LPS)雖然是PMN 強有力的凋亡抑制劑,然而PMN吞噬細菌以后其凋亡的進程可以被極大的促進【17】。可溶性免疫復合物可以抑制PMN 的凋亡;相反,非可溶性免疫復合物卻可以促進PMN的凋亡【18】。花生四烯酸的代謝產物前列腺素E (PGE一2)通過提高細胞內環磷酸腺苷(cAMP)的水平而對PMN的自發性凋亡具有抑制作用【19】。晚期膿毒癥患者抗炎細胞因子lL一4及IL一10分泌增加,JL一4及JL一10是Th2淋巴細胞分泌的代表性細胞因子,具有抑制細胞免疫、促進粒細胞凋亡的作用。核轉錄因子xB(Nuclear factor B,NF—xB)是一種重要的轉錄因子,參與眾多基因信號的調控它的活化可誘導中性粒細胞凋亡延遲而使其生命周期延長,數量增加。當被外界信號刺激活化時NF-к進入細胞核,與特定基因的促進子和增強子上的кB序列結合,從而使中性粒細胞凋亡延遲而使其生命周期得以延長【20.21】

異丙酚對中性粒細胞的作用:

1. 抑制中性粒細胞的趨化,黏附聚集

呂湘琪【22】等在異丙酚對肺缺血再灌注大鼠中性粒細胞的影響的研究中顯示當肺I/R時,局部內皮細胞和PMN被受損組織中產生的大量炎性介質,如IL-1、TNF.a、IL-8等激活,使CD11b/CD18及ICAM.1表達迅速增加,導致PMN和內皮細胞黏附,隨后PMN游出血管外。其中PMN CD18在肺I/R后的表達是明顯增強的,而異丙酚組表達則是明顯下調,由此可以說明異丙酚可以通過

抑制黏附分子的表達而抑制PMN與血管內皮細胞的黏附。Hofauer【23】等 研究表明異丙酚能夠明顯降低自細胞遷移過單層內皮細胞的數量,并且有劑量依賴性。異丙酚除了直接抑制黏附分子的表達外還可以通過抑制促進黏附分子表達的細胞因子來發揮其抑制PMN聚集的作用,如有研究顯示異丙酚可減少血液中CDl1b產生,反映了異丙酚可預防或減輕PMP的黏附與浸潤,及異丙酚可通過抑制細胞外鈣內流或細胞內鈣釋放以及影響細胞內鈣震蕩等來抑制血小板的聚集,減少PMN的聚集、黏附等作用【24】

第2篇:行政制度的作用范文

【關鍵詞】心力衰竭;尿毒癥;血液透析;心功能

文章編號:1009-5519(2007)11-1604-02 中圖分類號:R5 文獻標識碼:A

Research of therapeutic effect of hematodialysis in uremia complicated with acute heart failure

LANG Xue-cong,ZHANG Liang,XIAO Ping-ping,et al.

(Department of Nephrology,The Second People's Hospital of Yibin,Sichuan 644000,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 explore the therapeutic effect of hemodialysis(HD) in the treatment of uremia complicated with acute heart failure.Methods:78 cases of uremia complicated with acute heart failure were treated by hemodialysis,and the changes of clinical and biochemical indices were observed before and after hemodialysis.Results:There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es in the body weight,urea nitrogen and the serum creatinine,CO2CP and potassium in all 78 cases before and after hemodialysis(P

【Key words】Heart failure;Uremia;Hematodialysis;Heart function

我院從2000年1月~2005年12月對尿毒癥并發心力衰竭患者78例,采用血液透析(HD)治療,獲得了較好的療效,現將治療效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病例選擇:本組78例,其中男46例,女32例。年齡27~68歲。均符合急、慢性腎衰竭尿毒癥的診斷[1]。本組患者出現心悸、端坐呼吸、口唇發紺、大汗淋漓、咳白色或粉紅色泡沫痰、心率 98~142次/分、呼吸頻率 28~42次/分、Bp 156~224/96~130 mmHg、出現舒張期奔馬律、兩肺底有濕音和哮鳴音,心功能NYHA分級均為Ⅲ~Ⅳ級。其中急性腎衰竭10例,慢性腎衰竭68側,合并感染28例,貧血69例,低蛋白血癥25例,水電解質紊亂66例(其中高鉀血癥46例),高血壓56例。

1.2 治療方法:本組患者在常規治療原發病基礎上,加用血透治療,均為德國費森尤斯4008B血液透析機,用碳酸鹽透析液進行透析并超濾脫水,透析液流量為500 ml/min,血流量為200 ml/min,每次透析時間為4小時,透析液溫度為37.5~38.5 ℃,視患者情況,每次透析超濾量為體重的4%~5%,或盡可能脫水到上次透析干體重水平。血管通道采用動靜脈內瘺、直穿等。

1.3 觀察項目:透析前和透析充分之后分別觀察體重、尿素氧(BUN)、血肌酐(SCr)、血鉀、二氧化碳結合力(CO2CP)、心率、血壓、呼吸頻率等指標變化。

1.4 統計學方法:所有數據輸入SPSS 11.5處理,采用均數±標準差(x±s)表示,HD治療前后比較用配對t檢驗,P

2 結果

2.1 療效判定標準:顯效:心功能改善2級;有效:心功能改善1級;無效:心功能無明顯改善或心功能不全加重。

2.2 結果:本組顯效68例(87.18%),有效8例(10.26%),無效2例(2.56%)。78例血液透析治療后各項臨床和生化指標較血透前有明顯改善(P

3 討論

尿毒癥并發心力衰竭發病機制復雜,主要是尿毒癥毒素、貧血、高血壓、營養不良等因素使心肌損害和(或)病變,出現心臟的舒張功能和(或)收縮功能障礙;血容量過多、感染、電解質紊亂、酸中毒等因素使心臟負荷過重,促進了心衰的發生或加重。另外當充血性心力衰竭發生時,交感神經興奮性增高,血液中兒茶酚胺類物質濃度增加,引起血壓進一步增高,心率加快,心肌耗氧量增加,同時可誘發惡性心律失常和小冠狀動脈痙攣,產生心肌灌注不足,從而加重心肌損害。據文獻報道[2]尿毒癥并發心力衰竭的發生率45.6%。因此,防治尿毒癥并發心力衰竭的有效措施在于去除這些誘因和病因。本組78例患者HD治療后生化指標明顯改善,與透析前比較有顯著性差異,說明HD治療是迅速糾正電解質紊亂最有效的方法,也是消除體內毒素最有效的措施。HD治療后反映心功能的各項臨床指標(如心率、平均動脈壓、呼吸頻率)明顯改善,臨床癥狀明顯緩解,心力衰竭改善的總有效率達97.44%。

治療尿毒癥并發心力衰竭的關鍵在于改善體循環[1],減少液體潴留、減輕容量負荷。HD能在短時間內減少體內循環血量,有效減少左心室舒張期容量,降低前負荷,提高每搏輸出量,糾正心力衰竭,同時HD可糾正電解質紊亂、代謝性酸中毒和清除血中的尿毒癥毒素,亦有利于心衰的糾正。故HD治療能迅速有效地去除導致尿毒癥并發心力衰竭的誘因和病因。

總之,HD治療尿毒癥并發心力衰竭,療效確切迅速、操作方便、副作用小,是糾正尿毒癥并發心衰的首選方法。

參考文獻:

[1] 張子彬,張開滋.心力衰竭的治療進展[J].新醫學,1995,026(003):122.

第3篇:行政制度的作用范文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銀行某支行。

吳某系1997年1月調入上海銀行某支行, 1997年3月被聘為該支行行長助理,并與該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支行根據經營和工作需要,有權調動吳某的工作崗位,吳某有權反映本人意見但必須服從調動。1997年12月25日,吳某以購買私房為由向該支行的小金庫借款人民幣10000元,一直未還。1998年6月12日,該支行上級機關發出吳某不再擔任該支行行長助理的通知,并于同年12月21日書面通知吳某至下屬營業部報到,但吳某表示異議。1999年2月8日、3月11日上海銀行某支行二次找吳某談話,要求其服從分配到崗工作,但吳某未予理睬,雖然出勤但未到崗。在被免去支行行長助理職務后,吳某還協助已被免職的原行長一起隱瞞單位帳外帳,并負責帳外帳帳冊及余留資金的保管。期間,吳某還填寫日期為任職期內的付款憑單,從帳外帳中支取現金購買超市禮券等。1999年4月29日,吳某又與原行長一起虛開價值7410元的發票兩張,抵充帳外帳支出。同年5月8日,吳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吳某被批準逮捕。同年11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對吳某等人作出起訴意見書并移交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0年6月9日,某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定:吳某被免去行長助理的職務后,協助該行原行長一起隱瞞單位“小金庫”,并先后以借款形式從“小金庫”內取得人民幣現金共計49000余元用于家庭生活。同年6月12日,吳某被釋放。此后吳某一直病假,直至2000年9月20日到崗上班。2000年12月19日,上海銀行某支行找吳某談話,并向其書面送達了“關于給予吳某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吳某提出異議并拒收退工單及書面決定。次日,上海銀行某支行以掛號信方式向吳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及退工通知單。自同月20日起,吳某不再上班,并為此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后認為,吳某的行為嚴重違反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和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上海銀行某支行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有關規定,遂裁決:對吳某要求撤銷上海銀行某支行對其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之請求,不予支持。

吳某不服裁決,訴至一審法院,認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是打擊報復,要求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勞動關系。

上海銀行某支行則認為吳某違反該行的有關規定,違紀事實確鑿,該行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是有依據的,不同意吳某的訴請。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作為上海銀行某支行的領導成員,在任期間隱瞞私設帳外帳情況,并從中借款用于個人購房。在被免職后,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還協助他人隱瞞帳外帳,并采用各種方法從中支取錢款用于個人生活。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及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企業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上海銀行某支行據此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并無不妥,遂判決:吳某要求上海銀行某支行撤銷對其作出的違紀解除勞動關系決定、恢復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后,吳某不服,提起上訴稱,該行雖有制度規定,但小金庫乃歷史遺留問題,各支行為消化利潤,均設有小金庫。在被免職后,其未去營業所報到以及沒有交出小金庫,是對無端遭免職的抗議。其被公安部門拘押系上海銀行某支行誣告,有意打擊報復。檢察院已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上海銀行某支行再以小金庫一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依據,是繼續實施迫害。

上海銀行某支行則認為,根據該行員工獎懲辦法等規定,違反本行及金融行業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差錯事故的,或者雖非嚴重差錯事故,但在規定時間內該上報而隱瞞不報的,應給予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吳某作為行長助理,在任期間對原行長私設帳外帳的違紀行為不抵制、不報告,反而從中借款用于購買私房且一直未還。該行根據有關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約定,對吳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并無不當。要求駁回吳某的訴請。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海銀行的員工獎懲辦法明確規定,違反該行及金融行業有關規定,在規定時間內該上報而隱瞞不報的,應給予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吳某作為上海銀行某支行的行長助理,對此應該清楚。其對原行長私設帳外帳的行為知情不報并幫助隱瞞帳外帳、負責保管帳外帳帳冊及余留資金,與被免職的原行長一起虛填付款憑證,虛開發票抵充帳外帳支出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上海銀行某支行的規章制度。吳某對其被免職一事不滿,可以通過有關途徑反映,不能以此作為其不服從工作安排及繼續隱瞞帳外帳的理由。吳某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上海銀行某支行有關規章制度及雙方合同的約定。上海銀行某支行對其作出解除合同的決定并無不當。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糾紛。本案主要涉及問題是:

一、規章制度能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依據。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制定的適用于該單位的勞動規則,是勞動者在共同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與準則。各用人單位為加強管理、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一般都有各自的規章制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除了按約定提供服務外,還有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政策,遵守勞動紀律,遵守用人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國務院1982年制定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已明確,用人單位可以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而1995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也正式將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列入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范圍。而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定的勞動合同中也都有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原則約定。一些用人單位為在勞動用工過程中更占主動地位,常制定一些苛刻的所謂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各方面的限制。為防止用人單位權利濫用,在司法實踐中,對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有關規章制度仍需進行審查認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作出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已予明確,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經過公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可以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依據。這樣即保證了用人單位辭退違紀職工的合法性,也可以避免勞動者因不知相關規定的無意行為遭至辭退的不合理情況發生。因此,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發生拘束力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侵犯勞動者應享有的權益。二、對于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盡了告知的義務。告知的方式可以是通知、公告、組織學習等。有些單位在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之前將匯編成冊的規章制度事先交給勞動者的做法應當提倡。本案中,上海銀行某支行提出與吳某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是該行制定的《上海銀行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及《上海銀行員工獎懲辦法》。此兩項規定與法不悖,且在該行中進行過廣泛的宣傳教育,吳某作為支行的行長助理對此是清楚的。因此,上述規定可以作為本案處理的依據。

二、吳某的行為是否違反了上海銀行某支行的規章制度。

私設帳外帳是嚴重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大量流失的違紀行為。國家三令五申,要求嚴肅財經紀律,增強法制觀念,杜絕私設“小金庫”現象。上海銀行某支行系金融機構,對此多次整頓、檢查。該行制定的獎懲辦法中亦規定有關“違反金融行業有關規定……在規定時間內該上報而隱瞞不報,應給予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吳某作為上海銀行某支行的行長助理更應身體力行。其對原支行行長私設帳外帳的行為確無法抵制的,亦應及時向組織匯報。吳某知情不報違反了該行的規章制度。即使如吳某所述當時其系下屬,無法上報有關情況。在原行長被免去職務后,其亦應及時向組織匯報。但此時吳某仍繼續隱瞞帳外帳情況,其行為顯然已違反該行的規章制度。更嚴重的是吳某還負責保管帳外帳帳冊及余留資金,并與被免職的原行長一起虛填付款憑證,虛開發票抵充帳外帳支出。該違紀行為的主觀惡性已遠遠大于知情不報。吳某以“小金庫是歷史遺留問題,被免職后沒有交出小金庫是對無端遭免職的抗議”作為辯解顯然不能成立。上海銀行某支行根據吳某的違紀事實,按該行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4篇:行政制度的作用范文

關鍵詞:采購招標 廉政制度 廉政條款

高校采購大多實行政府采購,招標工作多由中介機構完成,這個過程中存在著“制度機制風險、權力運行風險、思想道德風險”三類廉政風險。制度風險在某種程度上起著決定性和關鍵性的作用;權力運行風險包括權力配置不合理、自由裁量權過大、權力過于集中三個方面;思想道德風險包括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它們都取決于制度的頂層設計。

有關專家指出,政府采購制度設計亟待進一步完善,理順政府管理體制,提高監管力。政府采購主要是采購人和市場的問題,不能期待僅僅通過技術革新和交易方式的改變解決問題,還是要靠法律制度和道德來解決。

1 高校廉政制度的內涵

1.1 高校廉政制度的概念分析

所謂高校廉政制度,是指為了預防、制止和懲處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和教師利用其掌握與教育相關的權限和資源所發生的各類腐敗行為,保障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證高等教育資源得到合理應用,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高校制定的一系列規范性文件或條款。

高校廉政制度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專門規定廉政建設內容的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廉政文件”),二是嵌入在各職能部門管理辦法之中的規范性條款(以下簡稱“廉政條款”),廉政條款一般由職能部門制定學校統一簽發。

1.2 廉政條款:廉政文件的有益補充

如上所述,高校廉政制度包括“廉政文件”和“廉政條款”兩個方面。廉政文件是指高校紀檢監察部門根據上級文件、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的反腐倡廉規范性文件;廉政條款是指具體業務工作,根據流程中權力運行的廉政風險,設置科學合理的分權機制,對集中的權力事項進行必要的確權、分權、限權等,通過廉政條款對權力運行中的廉政風險進行有效防控。廉政文件和廉政條款在高校廉政制度建設過程中相得益彰、互為補充。

2 高校采購招標領域相關廉政立法探析

2.1 我國高校采購招標領域制度建設現狀

我國高校采購招標領域制度建設主要來源于國家立法、國務院行政法規以及各部委的行政規章。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層面:

2.1.1 國家立法

《政府采購法》內容包括政府采購內容、采購方式、采購程序、采購合同以及相關的風險防控制約和追究機制;《招標投標法》對政府采購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過程中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2.1.2 國務院行政法規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各個環節中投標人、評標專家、機構、中標人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規范了招投標工作的具體操作過程。

2.1.3 部委規章

教育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教育部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2.1.4 地方政府規章

以北京為例,對于招標采購的管理,人事局、財政局、發改委等根據各自職能分別出臺相關規定,對專家評審、采購、資格預審、招標監督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為了規范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活動,確保政府財政資金有效使用,切實防范政府采購運行中的廉政風險,政府層面分別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資金使用到位。

不難看出,采購招標領域國家法律法規比較健全,但直接言明廉政因素的“廉政條款”嚴重匱乏;高校采購招標領域廉政立法有待加強。

2.2 我國高校采購招標領域廉政制度缺位與原因

有研究認為,現有高校采購招標“一校一模式、一校多規章”的現象嚴重,存在執行政府采購和招投標過程中,決策結構、管理模式、組織運行、監督體系的多樣化和自主性。

2.2.1 廉政制度缺位表現為采購招投標活動不規范行為

采購招標業務流程中的重點環節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目前,高校采購招標業務的基本流程是:受理采購申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公告進行資格預審開標、評標、中標簽訂采購合同。各高校負責招標采購的主管部門基本上是將采購招標工作交由1~2人負責,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以專家身份直接參與評標,不相容職務未能有效分離,容易導致標書制作、資格預審、參與評標等重點環節由同一人經手,存在一定的廉政風險。

采購招標中的標書制作存在技術陷阱。高校招標采購標書中的技術參數和貨物品牌往往由使用人提供,招標文件中技術指標具有傾向性,技術參數具有唯一性等,雖有監察人員評標現場監督,但由于技術壁壘,監察人員往往很難辨別出招標文件技術上的陷阱。

評標委員會原則上由校方專家按比例組成。評標委員會是通過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組成,相對比較公正。招投標文件明文規定評標專家中可以有校方專家代表。校方專家出席評標現場,客觀上有利于幫助學校遴選出合適的中標供應商;但由于校方專家對學校情況知情,評標過程中其個人觀點一定程度上影響評標結果,參與評標也存在一定的廉政風險。

設備使用人以釋疑為由出席招標現場。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時會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讓設備使用人發表帶有傾向性的觀點,認為哪一個投標人更符合招標要求,到場的設備使用人往往會明確表態,這種情況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設備使用人考慮到設備使用需要,確實認為某供應商提供的設備更符合要求;另一種可能是招投標程序之外雙方已經達成某種默契,直接導致風險發生。

借殼圍標現象嚴重。受財政部門對專款執行的硬性規定等客觀條件限制,有些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或者不具備公開招標條件的項目,不得不一律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導致一部分借殼圍標現象發生,致使部分高校采購招標流于形式;同時也有一些投標單位通過內部操縱,以借殼圍標途徑保證中標幾率等。

2.2.2 高校采購招標“廉政條款”缺位的原因

招標主體多元化。調研發現,當下多數高校沒有成立統一的招投標管理部門,許多高校的招標采購分別由基建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以及后勤部門等分塊采購,招標主體多元,招標制度各家自成體系。“多頭采購、分散管理”問題突出。

招標制度有縫隙。由于高校統一的招投標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特別是沒有將廉政風險防控因素嵌入業務管理制度的規范條款,導致采購招標制度存在縫隙和漏洞,招標采購各個環節中存在一定廉政風險。

既得利益者自保。健全完善的制度設計既有利于受眾群體的公平、公正,使公共資金用在實處。高校采購招標的廉政條款缺位很大程度來自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自保,規范詳盡的“廉政條款”難免會給既得利益者造成“限權”和“斷財”。

3 高校采購招標領域廉政制度建設的對策與思考

廉政制度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單靠某一個或某幾個方面的制度約束難奏效,需要通盤考慮,從整體進行布局和設計,要在制度建設方面打一套“組合拳”。高校廉政制度的位階表現為以下幾個層次:第一位階,校黨委或校紀檢監察部門出臺的專門性廉政文件第二位階,學校各職能部門或二級學院出臺的專門性廉政文件第三位階,學校職能部門各類具體業務管理制度的廉政條款。

3.1 完善高校采購招標“廉政文件”的法理思考

高校采購招標廉政文件的制定必須符合高校管理體制實際,服務于學校教學、科研等主要工作;同時又要保證學校用于采購的財政資金合理運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費,防止腐敗。從法理角度看, 高校采購招標“廉政文件”的頂層設計需要考慮廉政制度框架,做到制度明目齊全。筆者認為:

第一,作為廉政制度第一位階的規范性廉政文件由學校黨委或者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制定出臺,其適用范圍是全校各工作單位、各職能部門以及全體教職員工,這類規范性廉政文件包括《××大學重大事項決策程序辦法》《××大學信息公開辦法》《××大學道德誠信守則》,理所當然地適用于高校采購招標領域的各個環節。

第二,作為廉政制度第二位階的規范性廉政文件出臺與制定,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統一學校招標管理體制問題,建議高校應成立統一的招標管理組織機構,由該部門起草制定《××大學招標管理辦法》,按照校內行政程序,由學校統一簽發,再由招標管理部門統一實施,通過制度明確招標主體的職責和權限、招標采購范圍、招標采購方式、招標采購程序等內容,特別是要明晰采購招標的管理者、操作者、使用者之間的權限范圍,建立三者之間的權力分離機制,同時學校監察部門要立足監察和紀律監督的角度,制定專門的《××大學招投標監督辦法》,明確規定高校采購招標需要監督的具體環節,監督部門的職責權限、監督方式、監督內容以及監督之后的問責機制等。

3.2 高校采購招標領域“廉政條款”立法建議

在高校采購招投標領域,作為廉政制度第三位階的廉政條款,應由學校統一成立的招標管理機構統一制定出臺,具體廉政條款的擬定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第一,根據當前高校對招標采購管理的現狀,第二位階的廉政文件《××大學招標管理辦法》下轄制度應包括《××基建工程采購招標實施細則》《××物資采購招標實施細則》《××儀器設備采購招標實施細則》,這些文件應由高校各職能部門負責制訂,細化各管理口徑的采購招標行為,完善各個環節的廉政條款。

第二,必須直接將高校采購招標中廉政風險的防控因素直接嵌入具體業務管理條款當中,例如:招投標重點流程中的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等;也可以制定專門性的制度,例如:制定招投標專家管理制度,招標評標專門辦法等,對于經常委托招標機構的,還應該制定招標機構委托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第三,細化并完善制度的具體條款,特別是要將廉政風險防控的分權、限權、放權、減權等方面的廉政因素寫進具體條款,從業務管理制度設計本身健全內控機制,綜合考慮權力運行的效率。

參考文獻

[1] 王宏軍.科學推進北京高校廉政風險防控管理[J].北京教育,2012(2):4-6.

[2] 周燕.突出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推進高校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J].北京教育,2011(10):18-20.

第5篇:行政制度的作用范文

[論文摘要]經過現代性三次浪潮的沖擊以及科層制的建立,行政擺脫道德的糾纏,建立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的發展邏輯。然而,行政并非與道德無涉,不能簡約為行政技術主義。行政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論證,不僅需要以單純技術為基礎的效率支撐,而且有賴于目的性價值的支撐,而道德始終是實現行政目的的必要條件。因此,行政必須超脫傳統的發展邏輯,以正義為導向尋求向道德的回歸。而要尋求道德的價值性辯護,毋寧是要建立起正義的行政制度以及呼喚公民的美德。

[論文關鍵詞]公共行政價值中立效率現代性正義

西方主流思想家尤其是自由主義者主張:在多元文化和現代民主政治的條件下,惟有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才是公共行政的發展邏輯。他們辯護現代實證主義哲學的“事實與價值兩分”之單純自然科學主義思維模式是保證行政發展唯一可行的方向。換言之,只有以價值中立的形式超脫倫理道德甚至一切差異性的文化價值觀念的糾纏,才符合行政的發展邏輯,才能實踐最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贏取合法性。然而,這樣的發展邏輯在價值問題上的緘默不語無法解決多元競爭的沖突,更是無法論證行政本身的合法性。行政與其說需要目的性價值,毋寧更是需要道德辯護。而我們所要探討的主題與此關切:公共行政為何游離道德公共行政如何回歸道德的目的性價值辯護?

一、溯源: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德

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是在對官僚制甚至是傳統行政發展邏輯的批判中獲得肯定的。在公共行政的實踐中,傳統行政機械化的發展邏輯使政府效率急劇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政府失靈”的原因之一。在此境遇下,無論是“新公共行政運動”還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皆以否定官僚制為政府重構的前提。換言之,是要通過這一批判性的否定為政府再造重塑地基。然而,對官僚制的否定,即使邏輯地符合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卻始終擺脫不了傳統行政發展邏輯。在這一問題上,麥金太爾引領了我們的視線。他認為,現代行政發展的邏輯有一鮮明的脈絡:始于啟蒙時代的政治理想,中經社會改良者的抱負以及管理者的合理性證明,直至技術官僚的實踐。麥金太爾所描繪的是行政發展的顯性圖景,然其背后卻潛藏這樣的論斷:考據現代公共行政與道德的分離無可避免地讓我們回歸啟蒙時代,思索先哲的政治理想,而這探究的立足點恰恰就在于政治領域。

行政實踐并非與行政學的創立者們所想象的與政治全然無涉,而是扎根于政治與道德領域。即使是行政學的創立者們以“政治是國家意志的表達,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行”這一二分法作為行政學的方法論開端也難以否認:行政須以政治為先導,隱藏在行政背后的政治、道德是論證行政的目的性價值的必要條件。如此說來,從政治領域抽離出來討論行政和道德的分離問題,作為現代探討行政問題的普遍方式,盡管可以探討得細致入微,卻未必比近代的思維習慣更為高屋建瓴。由此,探尋“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德”這一命題須回歸源頭,分析政治與道德分離這一行政游離道德的前提。

自亞里士多德以來,行政是政治作為實踐性的學科在技術操作上的應有之義。按照亞里士多德的闡釋,政治關乎城邦這一“最崇高、最有權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體的共同體,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在傳統意義上,行政本身也包含追求至善這一本性。然而隨著政治與道德的分離,現代行政催生以來便消逝了這種本性,此時行政在名義上已擺脫了政治。著名的解釋學家列奧·施特勞斯曾斷言:政治與倫理的分離具有明晰的路線圖,經過始于馬基雅維利、中經盧梭、近到尼采的“現代性的三次浪潮”的連續沖擊,西方政治哲學及其傳統已在三次危機中難以挽回地衰落。古希臘所塑造的傳統哲學認為人本身是向善的,政治或者是行政本身就在于實踐這種至善,所追求的價值就在于城邦的道德,道德與政治并沒有被嚴格區分,而且兩者相互糾結、支撐與印證。然而,現代性的三次浪潮對這一傳統進行了釜底抽薪:“當馬基雅維利以政治權力取代政治美德、盧梭以自由(權利)作為政治原則、尼采用權力意志取代國家政治本身時,在古老雅典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古希臘哲賢的‘愛智’冒險中生長出來的政治哲學,便開始從‘權力政治學’向‘自由(權利)政治學’——經過霍布斯的‘自然權利政治學’和洛克的‘財產政治學’的預制——最后到‘權力意志政治學’的蛻變。”

按照施特勞斯的診斷,政治游離道德是一個“現代性事件”,主要由“三次現代性浪潮”的沖擊所導致。然而,沖擊后的行政還要有能夠實行價值中立、提高效率的實踐性或環境性契機。政黨分肥制便為之提供了這樣的機遇。威爾遜的行政“價值中立”原則便是針對當時美國的“政黨分肥制”,為了一勞永逸地擺脫其糾纏所做出的設置。他以完全超脫道德、政治甚至是法律領域的“事務性”來描述行政管理的領域,“它與政治的領域那種混亂和沖突相距甚遠。在大多數問題上,它甚至與憲法研究方面那種爭議甚多的場面也迥然不同。”恰是服從于解決“政黨分肥制”這一具體問題的“價值中立”原則與韋伯的“官僚制”相結合,把道德價值從公共行政領域中徹底剔除。

由此,現代行政發展邏輯在歷次的思潮碰撞中,在政治與行政的分離過程中,形成了這樣的理論抑或假象:行政與道德全然無涉。它試圖邏輯周延地表明:效率是價值中立的必然結果,而要實現效率,惟有尋求事實與價值兩分的價值中立。

二、問題:現代行政邏輯與道德之間

行政擺脫了道德、行政學脫離政治而產生毋寧是現代性事件,經過與道德的決裂以及機械論科層制的發展,公共行政嘗試依據科學和技術路線尋求自身發展邏輯的理性化,逐漸構建起自己的邏輯體系。然而正當現代行政構造起自足的技術體系,準備擺脫道德飛躍發展的時候,道德的問題卻又緊緊地糾纏著它,使之返回始發點。道德問題猶如現代行政背負的“原罪”,即使他們妄圖遺棄,卻又總是悄然復歸。這一“原罪”,便成為新公共行政運動及新公共管理運動進行政府再造的突破點。盡管它們的努力無法超脫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甚至恰恰表現了官僚制總體實現的結局,但闡明了行政邏輯的顯性危機。對這一問題的探究迫使我們回到現代行政發展邏輯鏈的始發點——價值中立的問題上回復這樣的追問:行政能不能徹底脫離道德的范疇?易言之,超道德的行政是否可能?

顯然,價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種價值觀,并非沒有價值立場,而是為了確保自身的價值及效率性,“超越于包括道德倫理、宗教和其他一切非政治文化價值之外的獨立性,”l4追尋中立性的立場。從行政本身的建構來說,這樣的立場始終是難以存在,因為行政本身不是一種純粹的技術應用問題,而這正是由行政的意圖和手段所決定的。行政的目的并非單純機械性地分配資源,其作用本身潛涵著價值性的目的或關懷。盡管政府通過援引其之為社會變化的管理者的科學能力及純粹的技術,來證明其自身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的方式曾經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公共行政所面臨的是包括多元文化、多元價值觀的沖突所產生的難題,單純依靠簡單的技術能否解決價值沖突上的問題已是不言而喻。單純追求效率和中立價值的技術操作始終無法越過難以精確衡量隱性價值這一鴻溝,功利主義的困境深刻地表明了這個難題。因此,針對這一難題,法默爾不無義憤地說:“人在這種形式的合理性(為效率追求技術)中當然可以獲益,但要以拋棄實質的合理性為代價。”_5因此,他建議我們應該擺脫這種困境,從后現代性而非現代性的心靈模式思考公共行政。然而,這種現代普遍理性主義規范論的視角只注意到了行政作為一種非人格的組織化、效率化的治理方式的外在特征,卻忽略行政作為社會組織化生活方式的內在價值特征和精神特性。

誠然,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的弊端不僅僅在于先天道德論證的缺失,其具體運作機制上也反映出超道德行政的謊言。行政的體制的建構以及行政機制效能的發揮都有賴于公民的政治參與,作為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政治參與是現代政治發展的重要內容。沒有公民對政府行政的參與和實踐,也就不可能實現全體公民對政府行政的共同認同和實踐承諾。每一個具有自由意志和獨立的理性判斷能力的人,不會在無強迫壓力的情況下認同和承諾任何外在于他自己意志認同的制度約束或規范限制。在公民對約束自己自由意志的行政機制的認同過程中,個人的理性判斷和價值篩選起著關鍵的作用,解決不了這個關鍵因素,行政效率也無從談起。然而,問題在于個體存在著差異,而且道德上的差異甚于生理上的區別。作為公民的個體在政治參與的實際進程時,不可能完全擺脫不同家庭教育、和道德理想的影響。恰好相反,這些差異巨大的非政治的因素常常深刻地影響著公民的意識和主張,乃至他們的政治選擇和政治行動。在這樣的矛盾中,單純依靠技術顯然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反而會陷入非此即彼的困境,毫無效率可言。

如果在現代行政的邏輯中,以價值中立為出發點,僅僅為了追求科學能力的優越感和效率的提升,以單純的手段或技術來理解行政,而與正義與非正義、善或惡、美德、至善等道德問題全然無涉,那么行政本身也難以證明其合法性和基本的效率優越。

三、回歸:公共行政的道德價值性辯護

若缺少道德的價值向度,或者過度強調現代民主政治的“價值中立”或“價值無涉”而追求行政的道德無涉,那么行政的正當合法性也就成為問題。

如果我們把行政界定為以行政機關為主體,運用公共權力所實踐的具有強烈組織性能的治理活動,那么公共行政如何回歸道德的目的性價值辯護這一追問的實質意義就在于如何建構、論證行政權力及其運用方式的道德正當性及合理性基礎,實踐行政行為的道德準則,實現其價值層面上的意義。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純粹的價值中立以及效率不可取的境域中應該遵循一種什么導向?由行政本身的內在邏輯和需求探尋,這導向毋寧是公共行政中的正義。轉貼羅爾斯在《正義論》中開篇明義:“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這一論斷同樣適用于行政領域。作為一種制度,首要的便是在紛繁復雜的價值沖突中能有效地維護政治秩序,獲得公眾的認可及同意,贏得合法性基礎。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在獲得合法性方面暴露了自己的缺陷,因為合法性的奠定和維護除了依靠政府單純的價值中立和效率之外,更多地基于政治制度本身內蘊的理性和人們對它的信念,“合法性作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標志著它所證明的政治體制是盡可能正義的”。因此,合法性基礎實際上包含著對政治秩序有效維持這一合理性評價和道德性評價中的實質正義。而正義正是合法性的內在動因。以合法性的結構視之,管理者和公眾是合法性的結構載體,兩者不是純粹的單維構建,而是具有回應性的,共同使合法性呈現動態發展過程。并且隨著公眾價值的多元性、精神特性的差異化擴大,公民更多的是在現代民主法則的框架下,根據自己的道德判斷和利益來評價政治及行政,因此對公眾回應需求的滿足程度成為能否贏得認可和支持的重要關鍵因素,而這種需求最根本的是對正義的訴求。

然而,正義要成為現代行政的新導向還必須滿足這樣的事實:行政雖然不能以單純的效率為導向,但是卻不能缺乏效率。以正義原則為導向是否會降低行政效率?換言之,正義導向是否排斥效率?恰恰相反,正義導向之中涵蓋著最大的效率追求。“對于一個社會來說,最大的潛在的動蕩因素是來自社會內部各個階層之間的隔閡、不信任、抵觸和沖突。通過對社會成員基本權利和基本尊嚴的保證,通過必要的社會調節和調劑,社會各階層之間的隔閡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至少可以緩解,進而可以減少社會潛在的動蕩因素。”社會成員之間價值觀等非政治因素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以統一的觀念整合人們的思想難以達成,重要的是應付這些非政治因素的滲透所采取的方式。行政的正義導向能夠為公眾提供平等地表達社會訴求、參與社會治理的機會,積極地發揮自己的潛能,“不僅在行政體系自身中呼喚出有效率的行動,而且能夠在它的管理對象那里,即在整個社會中激發出存在于社會成員之中的整合社會秩序、推動社會發展的潛能。”因此,正義的導向消弭了社會矛盾,增強社會成員的凝聚力,極大地激勵他們的主動J眭和積極性,使政府在獲得最佳的社會秩序的同時,政府從日常社會事務的管理中極大地解放出來,降低政府的運行成本,呼喚出高效率。

因此,現代公共行政應該拋棄以往的邏輯,以正義為導向。然而,以平等、正義為主張的新公共行政或新公共服務并不能真正實現正義,法國學者皮埃爾·卡藍默對新公共行政追求正義的困境做出了很貼切的診斷:“僅僅進行機構改革是不夠的。必須‘改變觀點’,對當前治理模式的基礎本身提出質疑,即使這些基礎已經為長期的習慣所肯定。”ll。。這實際上是一個大膽的結論,意味著公共行政也和人類的治理一樣處在根本的轉型之中,這促使我們重新思考行政正義導向的內在需求。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這實質上潛藏著這樣的論斷:正義毋寧是制度的正義。以此推之,行政的正義毋寧是行政制度的正義,實現行政正義導向的關鍵在于行政制度本身。

行政制度是行政最為重要的規則體系。只有通過制度的安排,對有限的社會資源進行合理的分配,公共行政才可能保持它的正義導向,才能實現良好的社會秩序。同時,也只有體現正義的制度才能成為協調社會各階層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才能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接受并自覺遵守,否則就淪落少數人謀取私利的工具。構建符合正義導向的行政制度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考慮到行政的制度選擇、制度設計和安排的正當性程度,深入研究制度的實際運作。這關涉到“制度選擇、設計和安排的社會客觀條件和環境,包括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條件和環境,比如,社會的政治自由程度、公共理性程度、制度創新的資源供應、社會公民的政治參與、政治責任和政治美德狀況,以及特別重要的是制度選擇、設計和安排與社會政治生活實踐要求的契合程度,等等。”…確立行政制度的正義導向不僅是公共行政目標模式的變更,而且意味著公共行政的制度、運行機制和行為模式的根本性變革。

第6篇:行政制度的作用范文

[論文關鍵詞]公共行政價值中立效率現代性正義

[論文摘要]經過現代性三次浪潮的沖擊以及科層制的建立,行政擺脫道德的糾纏,建立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的發展邏輯。然而,行政并非與道德無涉,不能簡約為行政技術主義。行政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論證,不僅需要以單純技術為基礎的效率支撐,而且有賴于目的性價值的支撐,而道德始終是實現行政目的的必要條件。因此,行政必須超脫傳統的發展邏輯,以正義為導向尋求向道德的回歸。而要尋求道德的價值性辯護,毋寧是要建立起正義的行政制度以及呼喚公民的美德。

西方主流思想家尤其是自由主義者主張:在多元文化和現代民主政治的條件下,惟有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才是公共行政的發展邏輯。他們辯護現代實證主義哲學的“事實與價值兩分”之單純自然科學主義思維模式是保證行政發展唯一可行的方向。換言之,只有以價值中立的形式超脫倫理道德甚至一切差異性的文化價值觀念的糾纏,才符合行政的發展邏輯,才能實踐最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贏取合法性。然而,這樣的發展邏輯在價值問題上的緘默不語無法解決多元競爭的沖突,更是無法論證行政本身的合法性。行政與其說需要目的性價值,毋寧更是需要道德辯護。而我們所要探討的主題與此關切:公共行政為何游離道德公共行政如何回歸道德的目的性價值辯護?

一、溯源: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德

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是在對官僚制甚至是傳統行政發展邏輯的批判中獲得肯定的。在公共行政的實踐中,傳統行政機械化的發展邏輯使政府效率急劇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政府失靈”的原因之一。在此境遇下,無論是“新公共行政運動”還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皆以否定官僚制為政府重構的前提。換言之,是要通過這一批判性的否定為政府再造重塑地基。然而,對官僚制的否定,即使邏輯地符合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卻始終擺脫不了傳統行政發展邏輯。在這一問題上,麥金太爾引領了我們的視線。他認為,現代行政發展的邏輯有一鮮明的脈絡:始于啟蒙時代的政治理想,中經社會改良者的抱負以及管理者的合理性證明,直至技術官僚的實踐。麥金太爾所描繪的是行政發展的顯性圖景,然其背后卻潛藏這樣的論斷:考據現代公共行政與道德的分離無可避免地讓我們回歸啟蒙時代,思索先哲的政治理想,而這探究的立足點恰恰就在于政治領域。

行政實踐并非與行政學的創立者們所想象的與政治全然無涉,而是扎根于政治與道德領域。即使是行政學的創立者們以“政治是國家意志的表達,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行”這一二分法作為行政學的方法論開端也難以否認:行政須以政治為先導,隱藏在行政背后的政治、道德是論證行政的目的性價值的必要條件。如此說來,從政治領域抽離出來討論行政和道德的分離問題,作為現代探討行政問題的普遍方式,盡管可以探討得細致入微,卻未必比近代的思維習慣更為高屋建瓴。由此,探尋“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德”這一命題須回歸源頭,分析政治與道德分離這一行政游離道德的前提。

自亞里士多德以來,行政是政治作為實踐性的學科在技術操作上的應有之義。按照亞里士多德的闡釋,政治關乎城邦這一“最崇高、最有權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體的共同體,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在傳統意義上,行政本身也包含追求至善這一本性。然而隨著政治與道德的分離,現代行政催生以來便消逝了這種本性,此時行政在名義上已擺脫了政治。著名的解釋學家列奧·施特勞斯曾斷言:政治與倫理的分離具有明晰的路線圖,經過始于馬基雅維利、中經盧梭、近到尼采的“現代性的三次浪潮”的連續沖擊,西方政治哲學及其傳統已在三次危機中難以挽回地衰落。古希臘所塑造的傳統哲學認為人本身是向善的,政治或者是行政本身就在于實踐這種至善,所追求的價值就在于城邦的道德,道德與政治并沒有被嚴格區分,而且兩者相互糾結、支撐與印證。然而,現代性的三次浪潮對這一傳統進行了釜底抽薪:“當馬基雅維利以政治權力取代政治美德、盧梭以自由(權利)作為政治原則、尼采用權力意志取代國家政治本身時,在古老雅典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古希臘哲賢的‘愛智’冒險中生長出來的政治哲學,便開始從‘權力政治學’向‘自由(權利)政治學’——經過霍布斯的‘自然權利政治學’和洛克的‘財產政治學’的預制——最后到‘權力意志政治學’的蛻變。”

按照施特勞斯的診斷,政治游離道德是一個“現代性事件”,主要由“三次現代性浪潮”的沖擊所導致。然而,沖擊后的行政還要有能夠實行價值中立、提高效率的實踐性或環境性契機。政黨分肥制便為之提供了這樣的機遇。威爾遜的行政“價值中立”原則便是針對當時美國的“政黨分肥制”,為了一勞永逸地擺脫其糾纏所做出的設置。他以完全超脫道德、政治甚至是法律領域的“事務性”來描述行政管理的領域,“它與政治的領域那種混亂和沖突相距甚遠。在大多數問題上,它甚至與憲法研究方面那種爭議甚多的場面也迥然不同。”恰是服從于解決“政黨分肥制”這一具體問題的“價值中立”原則與韋伯的“官僚制”相結合,把道德價值從公共行政領域中徹底剔除。

由此,現代行政發展邏輯在歷次的思潮碰撞中,在政治與行政的分離過程中,形成了這樣的理論抑或假象:行政與道德全然無涉。它試圖邏輯周延地表明:效率是價值中立的必然結果,而要實現效率,惟有尋求事實與價值兩分的價值中立。

二、問題:現代行政邏輯與道德之間

行政擺脫了道德、行政學脫離政治而產生毋寧是現代性事件,經過與道德的決裂以及機械論科層制的發展,公共行政嘗試依據科學和技術路線尋求自身發展邏輯的理性化,逐漸構建起自己的邏輯體系。然而正當現代行政構造起自足的技術體系,準備擺脫道德飛躍發展的時候,道德的問題卻又緊緊地糾纏著它,使之返回始發點。道德問題猶如現代行政背負的“原罪”,即使他們妄圖遺棄,卻又總是悄然復歸。這一“原罪”,便成為新公共行政運動及新公共管理運動進行政府再造的突破點。盡管它們的努力無法超脫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甚至恰恰表現了官僚制總體實現的結局,但闡明了行政邏輯的顯性危機。對這一問題的探究迫使我們回到現代行政發展邏輯鏈的始發點——價值中立的問題上回復這樣的追問:行政能不能徹底脫離道德的范疇?易言之,超道德的行政是否可能?

顯然,價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種價值觀,并非沒有價值立場,而是為了確保自身的價值及效率性,“超越于包括道德倫理、宗教和其他一切非政治文化價值之外的獨立性,”l4追尋中立性的立場。從行政本身的建構來說,這樣的立場始終是難以存在,因為行政本身不是一種純粹的技術應用問題,而這正是由行政的意圖和手段所決定的。行政的目的并非單純機械性地分配資源,其作用本身潛涵著價值性的目的或關懷。盡管政府通過援引其之為社會變化的管理者的科學能力及純粹的技術,來證明其自身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的方式曾經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公共行政所面臨的是包括多元文化、多元價值觀的沖突所產生的難題,單純依靠簡單的技術能否解決價值沖突上的問題已是不言而喻。單純追求效率和中立價值的技術操作始終無法越過難以精確衡量隱性價值這一鴻溝,功利主義的困境深刻地表明了這個難題。因此,針對這一難題,法默爾不無義憤地說:“人在這種形式的合理性(為效率追求技術)中當然可以獲益,但要以拋棄實質的合理性為代價。”_5因此,他建議我們應該擺脫這種困境,從后現代性而非現代性的心靈模式思考公共行政。然而,這種現代普遍理性主義規范論的視角只注意到了行政作為一種非人格的組織化、效率化的治理方式的外在特征,卻忽略行政作為社會組織化生活方式的內在價值特征和精神特性。

誠然,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的弊端不僅僅在于先天道德論證的缺失,其具體運作機制上也反映出超道德行政的謊言。行政的體制的建構以及行政機制效能的發揮都有賴于公民的政治參與,作為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政治參與是現代政治發展的重要內容。沒有公民對政府行政的參與和實踐,也就不可能實現全體公民對政府行政的共同認同和實踐承諾。每一個具有自由意志和獨立的理性判斷能力的人,不會在無強迫壓力的情況下認同和承諾任何外在于他自己意志認同的制度約束或規范限制。在公民對約束自己自由意志的行政機制的認同過程中,個人的理性判斷和價值篩選起著關鍵的作用,解決不了這個關鍵因素,行政效率也無從談起。然而,問題在于個體存在著差異,而且道德上的差異甚于生理上的區別。作為公民的個體在政治參與的實際進程時,不可能完全擺脫不同家庭教育、和道德理想的影響。恰好相反,這些差異巨大的非政治的因素常常深刻地影響著公民的意識和主張,乃至他們的政治選擇和政治行動。在這樣的矛盾中,單純依靠技術顯然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反而會陷入非此即彼的困境,毫無效率可言。

如果在現代行政的邏輯中,以價值中立為出發點,僅僅為了追求科學能力的優越感和效率的提升,以單純的手段或技術來理解行政,而與正義與非正義、善或惡、美德、至善等道德問題全然無涉,那么行政本身也難以證明其合法性和基本的效率優越。

三、回歸:公共行政的道德價值性辯護

若缺少道德的價值向度,或者過度強調現代民主政治的“價值中立”或“價值無涉”而追求行政的道德無涉,那么行政的正當合法性也就成為問題。

如果我們把行政界定為以行政機關為主體,運用公共權力所實踐的具有強烈組織性能的治理活動,那么公共行政如何回歸道德的目的性價值辯護這一追問的實質意義就在于如何建構、論證行政權力及其運用方式的道德正當性及合理性基礎,實踐行政行為的道德準則,實現其價值層面上的意義。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純粹的價值中立以及效率不可取的境域中應該遵循一種什么導向?由行政本身的內在邏輯和需求探尋,這導向毋寧是公共行政中的正義。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開篇明義:“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這一論斷同樣適用于行政領域。作為一種制度,首要的便是在紛繁復雜的價值沖突中能有效地維護政治秩序,獲得公眾的認可及同意,贏得合法性基礎。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在獲得合法性方面暴露了自己的缺陷,因為合法性的奠定和維護除了依靠政府單純的價值中立和效率之外,更多地基于政治制度本身內蘊的理性和人們對它的信念,“合法性作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標志著它所證明的政治體制是盡可能正義的”。因此,合法性基礎實際上包含著對政治秩序有效維持這一合理性評價和道德性評價中的實質正義。而正義正是合法性的內在動因。以合法性的結構視之,管理者和公眾是合法性的結構載體,兩者不是純粹的單維構建,而是具有回應性的,共同使合法性呈現動態發展過程。并且隨著公眾價值的多元性、精神特性的差異化擴大,公民更多的是在現代民主法則的框架下,根據自己的道德判斷和利益來評價政治及行政,因此對公眾回應需求的滿足程度成為能否贏得認可和支持的重要關鍵因素,而這種需求最根本的是對正義的訴求。

然而,正義要成為現代行政的新導向還必須滿足這樣的事實:行政雖然不能以單純的效率為導向,但是卻不能缺乏效率。以正義原則為導向是否會降低行政效率?換言之,正義導向是否排斥效率?恰恰相反,正義導向之中涵蓋著最大的效率追求。“對于一個社會來說,最大的潛在的動蕩因素是來自社會內部各個階層之間的隔閡、不信任、抵觸和沖突。通過對社會成員基本權利和基本尊嚴的保證,通過必要的社會調節和調劑,社會各階層之間的隔閡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至少可以緩解,進而可以減少社會潛在的動蕩因素。”社會成員之間價值觀等非政治因素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以統一的觀念整合人們的思想難以達成,重要的是應付這些非政治因素的滲透所采取的方式。行政的正義導向能夠為公眾提供平等地表達社會訴求、參與社會治理的機會,積極地發揮自己的潛能,“不僅在行政體系自身中呼喚出有效率的行動,而且能夠在它的管理對象那里,即在整個社會中激發出存在于社會成員之中的整合社會秩序、推動社會發展的潛能。”因此,正義的導向消弭了社會矛盾,增強社會成員的凝聚力,極大地激勵他們的主動J眭和積極性,使政府在獲得最佳的社會秩序的同時,政府從日常社會事務的管理中極大地解放出來,降低政府的運行成本,呼喚出高效率。

因此,現代公共行政應該拋棄以往的邏輯,以正義為導向。然而,以平等、正義為主張的新公共行政或新公共服務并不能真正實現正義,法國學者皮埃爾·卡藍默對新公共行政追求正義的困境做出了很貼切的診斷:“僅僅進行機構改革是不夠的。必須‘改變觀點’,對當前治理模式的基礎本身提出質疑,即使這些基礎已經為長期的習慣所肯定。”ll。。這實際上是一個大膽的結論,意味著公共行政也和人類的治理一樣處在根本的轉型之中,這促使我們重新思考行政正義導向的內在需求。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這實質上潛藏著這樣的論斷:正義毋寧是制度的正義。以此推之,行政的正義毋寧是行政制度的正義,實現行政正義導向的關鍵在于行政制度本身。

行政制度是行政最為重要的規則體系。只有通過制度的安排,對有限的社會資源進行合理的分配,公共行政才可能保持它的正義導向,才能實現良好的社會秩序。同時,也只有體現正義的制度才能成為協調社會各階層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才能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接受并自覺遵守,否則就淪落少數人謀取私利的工具。構建符合正義導向的行政制度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考慮到行政的制度選擇、制度設計和安排的正當性程度,深入研究制度的實際運作。這關涉到“制度選擇、設計和安排的社會客觀條件和環境,包括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條件和環境,比如,社會的政治自由程度、公共理性程度、制度創新的資源供應、社會公民的政治參與、政治責任和政治美德狀況,以及特別重要的是制度選擇、設計和安排與社會政治生活實踐要求的契合程度,等等。”…確立行政制度的正義導向不僅是公共行政目標模式的變更,而且意味著公共行政的制度、運行機制和行為模式的根本性變革。

第7篇:行政制度的作用范文

關鍵詞:財政制度;金融制度;商業金融;資源型經濟

中圖分類號:F830;F810

一、問題的提出

政府與市場,公平與效率,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必須要解決的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的辯證關系體。財政制度是政府行為的代表,也是政府主觀意愿的表達,又是政府職能的表現形式,是實現公平的主要途徑之一。而金融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愈來愈明顯,由金融業內部個別子系統危機擴散到金融整個系統,進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蔓延至金融系統之外的實體經濟,最終引起更大范圍經濟危機的現實提醒著人類,金融經濟化、金融全球化勢不可擋。“無效或者低效的經濟就是無效或低效的金融資源配置的結果,不合理的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實際是不合理的金融資源配置的結果。” ①金融要素漸漸成為經濟效率的提供者和裁判員。資源型經濟的轉型,不僅需要財政制度提供公平環境,更需要金融資源提供效率因素。

二、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協調的理論與實踐

本部分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

傳統意義上的財政金融協調,是集中于對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協調的研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兩大政策工具,二者具有不同的調控手段和效應,在現實操作中也很難明確區分開來。貨幣政策是由中央銀行指定并且施行的,針對貨幣運動本身,以貨幣供應量、通貨膨脹等作為政策目標,進而對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產生作用。而財政政策是由政府決策,是政府意志的直接體現,其調控的對象是國民收入的再分配過程,以改變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數量和結構,財政政策的實施是從政府收支兩個方向來實現的,稅收、基金、轉移支付和補貼政策是財政政策的主要手段,進而對社會財富進行調節和配置的活動。

從凱恩斯主義的新古典經濟學伊始,對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的相對有效性進行了長期的討論。長期的實踐證明,財政政策在抑制有效需求不足、經濟增長乏力方面比貨幣政策更能為有效;而對于抑制通貨膨脹和經濟過熱,貨幣政策便顯現出更大的效果。就像貨幣主義代表弗里德曼所說:“貨幣政策是一根繩索,你可以拉它中止通貨膨脹,卻不能推它以防止衰退。”

從中國的實踐來看,計劃經濟時期,財政一支獨大,貨幣政策只是作為財政的一種信貸安排,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很差,金融制度建設也極其落后,但是不得不說,就算是在這樣的經濟體制下,信貸政策依然是金融發揮效力的重要手段。改革開放至今,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以及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作為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的成立,金融市場規則、法律法規逐漸完善,中央銀行制度的建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越來越強。然而,財政雖然逐漸從經濟的參與者變成了經濟規則的制定者,但是,財政政策的重要性在特定時期仍然是有效的。比如,1997年有效需求不足誘發的經濟增長緩慢與失業嚴重問題,從最初發現貨幣政策調節的局限性,到及時啟動財政政策作為拉動經濟的主力,是協調運用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實踐證明。

(二)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的協調

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運用,是西方經濟學政府干預行為的理論支撐,也是近年來世界各國宏觀調控的基本依據。正如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諾斯所說,“技術革新固然為經濟增長注入了活力。但人們如果沒有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的沖動,并通過一系列制度(包括產權制度、法律制度等)構建把技術創新的成果鞏固下來,那么人類社會長期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是不可設想的。”作為更為寬泛概念的金融制度資源,是金融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之間的協調性,是相對節約交易費用,決定制度效能的關鍵要素。

財政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以稅收制度、轉移支付制度和財政補貼相聯系的制度總和。財政制度的功能,是以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為主,無論是稅收制度調節收入分配,還是轉移支付制度調節中央與地方、區域之間平衡發展,以及專項基金、財政補貼等,都是用某一種特定手段對現有國民收入的再分配過程,是為縮小區域之間、社會民眾之間的貧富差距而服務的,財政制度本身并不會直接增加國民收入的總量,也不參與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財政直接投資于關系國計民生和基礎建設的項目,會創造國民收入,改革開放的三十年,政府投資作為拉動經濟的三駕馬車之一,在經濟增長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從長遠來看,政府逐漸退出市場領域,運用間接手段調節經濟,是政府職能轉變的方向。可見,財政制度的設立,是為社會提供公平環境的,在效率領域,財政的力量就微乎其微了。

金融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因素,已經是被大量理論和實踐證明了的客觀規律。隨著金融發展理論的不斷完善,以及以其為指導下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快速增長,印證了金融已然成為經濟發展內在動力的事實。根據金融資源理論的界定,金融資源從層次上劃分為貨幣資源、資本資源、制度資源和金融商品資源。金融機構、金融政策、金融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和金融文化等,都是金融的制度性資源,也稱為功能性金融資源。金融制度資源的開發和配置,是為整個金融體系的效率服務的制度設計。但是,無論是金融機構的建立和重新配置、金融政策法規的制定,或者是金融市場的完善、金融文化的形成等,都是為保障整個金融系統乃至經濟系統正常運行提供動力要素的保障。掌握了金融制度資源的配置權,就掌握了整個社會經濟增長的引擎,能夠獲得特殊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也因此,金融制度資源的開發與配置權始終掌握在金融當局或者立法當局的手中。金融制度的建立,在提高經濟效率方面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但是對保證社會公平卻無能為力。

人類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不僅需要公平機制,也需要效率因素。公平機制為社會穩定服務,效率因素加速經濟增長,二者缺一不可。單條腿走路,或者跛行,都會影響社會經濟的正常高效運行。而且,金融制度要實現效率,需要財政制度提供社會公平的環境;財政制度要更好地踐行公平,亦需要金融保證經濟運行的效率。

三、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協調的效應功能區

任何資源都有相對獨立的效應功能區,“作為金融資源系統的動態控制來講,具有一定的宏觀效應,所以它的出臺過程或出臺后的實施均會對我們的控制對象產生特定的效應,這種政策效應的輻射功能必然將其作用對象以及與該作用對象附有相關性的相關事物,聚于自身功能的作用范圍。” ②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的協調,也有其獨立的效應功能區。

(一)金融與財政協調效應功能區的要素

“效應功能區是指具有社會功能的各種社會資源開發、配置過程和開發、配置結果的效應功能動力學區間。是具有資源屬性的社會要素在特定的初始條件下,其動態作用在實現預設目標的過程中表現出的正負效應功能區間。這種動態作用的時間和空間系列組成的多維空間就是社會資源的效應功能區。”②效應功能區的劃分,由初始條件、宏觀調控目標、過程控制和選擇對策等組成。

1.初始條件

自然資源的開發配置狀態,是資源型經濟轉型的關鍵要素,也是財政金融協調初始條件的基礎要素。而經濟系統初始的開發配置狀態,是財政金融協調的原始動力,社會系統中政治、文化、科學、技術等的客觀配置狀態,會對資源型經濟轉型產生重要的影響,也是金融與財政協調配置的重要初始要件。

2.目標設定

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的協調配置,首先是制度變遷的客觀要求,也是制度本身效率提升的內生動力。無論是財政或是金融,都是經濟系統的子系統,因此,無論是子系統自身效率的提升,或是二者協調配置的目標,都不僅僅是為實現自身的微觀效率,更為關鍵的是提升整個經濟系統的效率。人類社會活動的最終目的,是通過一切社會系統要素的合理配置最終體現為人類生存質量和福利水平的整體提高,經濟活動的最終目標也在于此。因此,金融與財政的協調配置,不僅是自身系統效率的要求,更應將社會經濟發展作為最終目標。

3.過程控制

從初始條件,到既定目標的實現,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為此,金融與財政制度的協調配置同樣需要三個層面的過程控制。首先,是金融制度要素與財政制度要素間的協調控制過程,包括金融制度、財政制度與貨幣資源、資本資源等之間的協調控制,還包括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本身的協調控制;其次,是二者與經濟系統的協調控制過程,其中,一是目標的控制,二是過程的控制;最后,金融與財政制度的協調配置與社會系統資源的開發配置協調控制過程。但是,“依賴于特定初始條件確立的發展目標有時候可能出現‘虛化’現象,真正能夠保證實現目標的實在性,在于執行過程的保證程度與保護措施。”②

4.對策選擇

對策的優化選擇,是實現既定目標的保證。對策的選擇依據,依然是客觀的社會經濟條件:歷史的沉淀、橫向要素功能傳導與逆轉等。其中,對策選擇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對復雜的初始條件和目標的動態性的認識和把握。突發性的混沌因素,相比人類可預知與可控制的要素,更可能決定和改變社會經濟活動的方向和變化。因此,對策選擇的動態性,是保證目標實現的關鍵,也是本文動態性原則的具體體現。金融與財政協調的最終效果,也取決于對制度變遷與動態性策略的把握程度。

總之,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的協調,是在給定的初始條件,即當前的自然資源、經濟資源、社會資源等現有開發配置與相互作用的動態關聯狀態下,通過設定具體的社會、經濟目標以及自組織系統目標,對制度實施的過程進行嚴格控制與保護下政策的安排與配置過程。

(二)金融與財政協調效應功能區的傳導機制

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協調的效應功能區,是以系統科學基本理論、混沌理論為基礎,以過程控制為核心,研究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協調性與社會經濟目標之間的動態關聯性,這種作用力,表現為橫向和縱向的動力學狀態。

1.縱向動力學狀態

金融與財政制度對直接過程和目標的效應功能傳導與逆轉的動力學系統,稱為線性效應功能區。在此功能區內,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的效應功能,首先表現為一個與金融制度、財政制度的既定狀態以及增量狀態的過程,其次表現為二者直接目標的實現。

2.橫向動力學狀態

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的協調,對其他金融系統要素、財政系統要素的影響,以及對經濟系統和社會系統的運動過程和目標的效應功能傳導與逆轉的動力學系統,稱為發散性效應功能區。任何制度的開發,都會對其他與之相關的要素甚至其他系統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如對金融系統內部其他要素的配置、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其他要素的開發與配置等。而這種作用,對線性效應的兩種情況產生類似的效果。共同組成了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效應功能的發散性區間。

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的效應功能區,是以二者的線區為主,發散區為輔,以二者的協調配合為手段,以推動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為目標的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效用功能的動態區間。

值得強調的是,制度資源的開發與配置同樣具有互補或者互斥的狀態,即有正效應與負效應之分。正效應的體現,是在既提高自身效用功能的同時,又提升其他相關要素的效用功能,進而最終推動經濟系統和社會系統整體效用功能,達到制度開發與配置的終極目標。負的效用功能則會產生相反的效果。本文的研究,則只針對正的效用功能。

四、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協調的著力點:商業金融

本部分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金融資源的層次

商業金融是與市場經濟密切結合的金融系統內在要素,是資金活動的主要媒介與場所,也是直接參與市場經濟競爭規則的微觀主體。按照金融資源理論的劃分,金融資源從縱向上分為貨幣資源、資本資源、制度資源和金融商品(工具)資源。貨幣資源是貯存于經濟生活和再生產過程的貨幣總量,是貨幣化的社會資本,也是最基礎的金融資源。“由于以實體的社會財富為基礎的貨幣資源具有量的累積或功能累積的特殊性,所以它對所有層次的金融資源起著基礎性、決定性的作用,其他金融資源的開發與配置,都必須建立在貨幣資源量的累積和功能累積的基礎之上。”②貨幣資源形成后,一部分在當期執行著交換媒介的基本職能,作為一般的金融工具被“消費”掉,退出了流通領域。而另外一部分貨幣資源雖然以貨幣形態存在,但是卻始終以量的積累形式貯存,變成后期開發的基礎性金融資源。最后一部分則通過其他方式轉化為資本資源。資本資源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貨幣資源,是為滿足生產和流通而存在的再生性金融資源,通過與勞動力和勞動資源等的結合,投資于社會經濟的某個領域,發揮了創造新價值的功能,這也是資本增值性的本質要求。

金融制度資源也被稱為金融功能性資源,是包括金融機構、金融政策、金融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和金融文化在內的制度性要素。其中,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等是承載金融貨幣資源和資本資源的主要載體。金融制度資源的開發與配置,決定著金融資源整體的效率,金融制度資源的稀缺性,是制度供給本身相關約束條件的結果,如制度決策者的能力、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對科技的駕馭能力、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能,都是金融制度資源開發的約束條件。金融商品(工具)資源,是金融資源開發的“產品”,有傳統金融商品與金融衍生品兩大類。前者主要包括金融市場交易中體現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各種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等。后者則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金融創新的核心,也是推動全球金融體系變化,對國際金融活動與金融市場產生重大影響的發明創造。需要指出的是,金融衍生產品的出現與不斷發展,客觀上加速了資金的運行速度,但是其虛擬性卻也為金融領域帶來了不可估量的風險,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便是極好的佐證。金融商品(工具)資源具有雙重屬性,“當它們的存在是發揮社會財富的開發、配置功能的時候,是金融資源;當它們的存在只是金融市場的交易對象的時候,只能是一般的金融商品,已經失去了他們原有的資源屬性——此時它和一般的消費品沒有兩樣。”②

貨幣資源是金融資源的基礎領域,資本資源是金融資源的延伸領域,金融商品(工具)資源是金融資源的派生領域,而金融制度資源是金融資源的特殊領域。

(二)商業金融的功能定位

本文所講的商業金融,是以貨幣資源和資本資源為媒介,以商業金融機構為載體的金融資源的開發與配置。資本資源的開發主體之一便是商業銀行,而資本資源開發過度也大多是商業銀行派生存款創造功能過度使用的結果。與中央銀行貨幣供應量的確定一樣,商業銀行的派生存款功能也一定有某種客觀規則,即由特定時期社會經濟條件的客觀需求所決定。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很難明確區分貨幣資源與資本資源的界限,二者的特定情況下會相互影響與相互轉化,也都與商業銀行行為有著密切的聯系。資源型經濟的轉型,貨幣資源和資本資源的合理開發配置是必要的手段,而這兩者最終都要通過商業金融對經濟系統產生作用。資本的效率,體現了企業的效率,也體現了經濟的效率。商業金融對貨幣資源與資本資源的合理運用,最終會體現為經濟系統的效率要素。無論是利率政策、信貸政策,還是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法規,最終必須通過商業金融才能傳導于實體經濟,提升經濟效率。而財政制度與金融制度的協調,必須要有統一的著力點,才能最終使各自作用力形成合力,實現最大的功效,商業金融無疑是最好的選擇。

財政制度和金融制度的建立都有各自的行為邊界,財政通過對商業金融提供獎懲和鼓勵機制,利用商業金融內在逐利的本質屬性,實現財政對公平機制的需求。金融資源是可以通過自身資源的配置進而配置其他一切資源的特殊資源,通過金融制度資源的開發與配置,利用商業金融的特殊屬性來配置其他如人力、信息、科技等社會資源和自然資源,使得各種資源流向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有利于經濟良性發展的軌道上來,最終實現資源型經濟的成功轉型。

五、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協調的目標:可持續發展

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的協調,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資源型經濟轉型的路徑。資源型經濟轉型的目的,是通過重新構建租金分配體系,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與金融制度與財政制度協調目標不謀而合。

對世界主要國家發展模式的討論可見,人為再造經濟發展模式(以日本與東南亞國家為例)相比自然演進型的經濟發展模式(以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為例)用了更短的時間實現經濟的飛速增長,這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便是政府的干預。金融發展理論與新制度經濟學,是政府干預的理論支撐。然而,日本與東南亞國家發展后期經濟危機的頻發,歸根結底,是社會資源配置不協調所導致的經濟發展畸形的后果。

金融資源理論主張政府的適度干預,他認為,政府的適度干預,可以矯正或控制社會資源配置中的效應功能逆轉問題,進而實現社會資源效應功能的相互提升。政府干預的方式,有直接的行政指令,也可以利用政策引導方式將政策傳導于實體經濟,實現既定的政策目標,在這當中,離不開財政制度,更離不開金融制度。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行,需要各經濟要素的協調配合,而運行的效率,取決于各要素配合的協調程度。這里所說的經濟要素包括:勞動力(人力資源)、勞動對象(自然資源與社會資源)、勞動手段(技術資源)和將三者聯系起來的各種制度資源。利用財政制度與金融制度各自的功能優勢,實現功能的強化與互補,弱化效用功能的逆轉。對財富存量與增量的調節,是財政制度與金融制度的本質屬性,而由此形成的租金分配體系,通過對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優化,不僅能夠降低由產業結構的固化堆積最終演化為經濟危機的風險概率,而且可以阻止資源型經濟惡化走入“資源詛咒”陷阱的發生,更為重要的是對社會資源的重新配置能夠提高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的速度,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可持續發展是一個動態的、開放的發展過程,是一個理念,并不是某種存置的狀態。因此,財政金融協調的過程,也必然是一個歷史的、動態的、開放的發展過程,是一個時刻圍繞可持續發展不同階段不斷發展與創新的過程。“當期發揮良性作用的金融制度是前期金融資源(金融制度)重新開發和配置的延伸結果,只要這一制度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是適應的,它就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再次被作為金融資源來重新開發和配置;只有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負面效應的金融制度或它本身的某些變態要素才是需要摒棄后重新開發和配置的內容——這時候的金融制度才可能復歸它金融資源的自然屬性。”②與此相類似,財政制度的開發與調整,也是一個不斷調整的過程,二者的開發與配置,要以可持續發展作為終究目標。

注釋:

①白欽先.從傳統金融觀到現代金融觀的變遷——百年金融變遷與金融理論創新的探索[D].第三屆中國金融論壇論文集,2004.

②崔滿紅.金融資源理論[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參考文獻:

[1]崔滿紅.金融資源理論[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2]白欽先.從傳統金融觀到現代金融觀的變遷——百年金融變遷與金融理論創新的探索[D].第三屆中國金融論壇論文集,2004.

第8篇:行政制度的作用范文

一、建立現代財政制度面臨的困惑

2013年中央提出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凸顯出我國財政現代化對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意義。然而,在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困惑。

(一)認知上的不統一

自中央提出建立現代財政制度以來,理論界圍繞著現代財政展開了討論,但討論結果在聚焦于現代?收制度、現代預算制度和現代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同時,卻在更大范圍內引出了對財政的紛爭。紛爭主要反映了自國家分配論后,理論界對財政本質、屬性等基本理論問題的界定出現的分歧,尤其是隨著市場經濟模式弊端的不斷顯現,這種分歧正在擴大。而從我國現實國情看,一方面,對中高速經濟增長的需求依然迫切,還需借鑒市場經濟模式發展經濟;另一方面,價值觀缺失、環境污染等公共危機的不斷累加,又亟需從公共治理、倫理規范等角度對市場經濟主導的經濟增長進行修正。從國家治理角度來勾勒現代財政制度框架,對財政理論界來說,不失是一種折衷辦法。但就財政紛爭而言,這種折衷顯然不夠,財政定位模糊不清,既無法解決財政一直關注的傳統問題,也無法全面闡明財政與國家治理間的現代關系,這也是為什么自2013年底中央提出現代財政制度以來,理論界的討論卻不盡如人意。

而且,現今更為棘手的一個問題是如何實現公共財政研究與現代財政討論的有效對接,雖然對公共財政與現代財政的關系,筆者進行了深入分析,并認為從長遠看現代財政改革有助于理解財政的公共性本質,但這畢竟也只是一家之言,還需經過理論界的深入討論建立起公共財政與現代財政間的邏輯關聯。

(二)中央與地方的實踐分歧

中央與地方政府對待現代財政的實踐態度,同中央與地方在財政收支上的配置變化有直接關系。建國初期,統收統支體制保證了中央政府的穩定財源,1953~1957年,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平均為78%。1958年,財政體制進行調整,新體制下中央與地方在財政收入上的配置比例仍維持在80%和20%,但在財政支出上的配置比例從之前的73%和27%變化為44%和56%,地方收支缺口的突然放大促使財政體制于1959年繼續調整,中央與地方的收入配置也隨之變為24%和76%。1959~1979年,中央以平均23%的財政收入負擔平均54%的財政支出的嘗試,并未換來穩定的高經濟增長,這一時期全國財政收入的平均增速為7.2%,最高時達到45.8%,最低時甚至為-37.8%。1980~1993年間中央財政支出平均占比下降到40%,相比所獲財政收入平均占比提高到32%,中央收支倒掛情況有所改觀,中國宏觀經濟開始雙位數增長。可反觀財政,長期包干制下,事權下放所導致的全國財政收支萎縮以及經營企業之利所導致的稅外之費的不斷放大,嚴重影響了財政整體運行質量。1993年,全國財政收入占GDP比重下滑至12.3%,這與我國人口、面積的體量極不相稱,分稅制改革勢在必行。

從效果上看,分稅制有效提高了兩個比重,但同時卻延續了包干制下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配置關系的變化情況。1994~2012年,中央財政收入平均占比繼續放大到52%,財政支出平均占比繼續下降到26%,收支倒掛的主體由中央政府反轉為地方政府。而且,與分稅制同步進行的還有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政企分開”的改革要求割斷了地方政府與經營性企業間的直接利益鏈接,客觀上加重了地方政府收支倒掛的局面。故在分稅制不斷深化的過程中,財政狀況趨于好轉的中央政府越來越強調財政運行的規范性和民生性,而財政狀況轉而惡化的地方政府則聚焦于獲取財政收入,并在實踐過程中逐漸固化到經營土地和債務融資上來。

基于這種認識,可以說2013年底提出的現代財政制度,某種程度上加劇了中央與地方政府不同的財政運行趨向。面對國內外錯綜復雜的發展態勢,中央政府需要財政運行更加規范、民生、多元和有效,而這本身就給地方政府帶來了更大的財政壓力。

(三)系統性要求與漸進式改革相矛盾

縱覽改革開放以來的財稅改革措施,包干制改革以利益出讓為名將經營權和經濟權下放,擴大了我國經濟主體范圍,這雖有利于經濟增長,但在下放過程中也造成財政運行的非規范化,如包干形式多樣化、地方政府間非規范財政競爭等;隨后的分稅制改革和積極財政政策的實施,在財政制度規范化方面有所建樹,但又因財權事權不匹配、財政轉移支付非均等化、財政運行GDP單一考量等原因,使我國財政在未能解決個體追求經濟利益與整體實現平衡穩定間矛盾的同時,又產生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生產與分配、供給與需求等新矛盾,進而誘發土地財政、稅費并立等非規范操作。進入21世紀,財稅改革集中于預算方面,力圖通過預算制度的規范化來提升財政整體的規范化,以增強財政支撐社會經濟尤其是經濟發展的能力,但從效果上看并未改變財政制度規范化與非規范化并存的局面。

從財稅主體―政府與公眾的視角來看漸進式改革的這一缺陷,有一定緣由:從政府視角看,漸進式改革容易形成固化的部門和地區財稅利益,從而使后續財稅改革措施受到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漸進式改革進程越長,這種阻力越大,反過來漸進式改革的速度就變得越慢,利益固化成為漸進式改革最大的障礙;從公眾視角看,漸進式改革使個體對財稅改革的整體規劃和長遠目標缺乏清晰認識,從而更在意短期利益,愿以公共責任缺失為代價換取靈活的非規范財稅政策。故集理論與實踐創新于一身的現代財政制度雖與當前國內外態勢、財政自身發展相契合,但其系統性要求卻與漸進式改革內在的維持現狀張力相抵觸,建立難度自然很大。

二、破解困惑的具體建議

2015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加大積極財政政策力度,階段性提高財政赤字率,并保障政府應該承擔的支出責任。與此同時,亞投行在美聯儲加息的背景下正式成立,標志著全球迎來了首個由中國倡議設立的多邊金融機構。這一系列重大事例的發生都折射出我國當前發展面臨的挑戰與機遇正在加速。基于此,我們亟需一個運行更趨完善的現代財政作為堅實后盾。那么,如何在2020年基本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筆者以為,可從以下幾方面重點突破。

(一)深化財稅改革

就建立現代財政制度而言,以實踐推改革,以改革促發展,是一條有效的建設途徑。事實亦如此,自2013年底中央提出現代財政以來,財稅方面的改革陡然加速,預算法修訂、營改增、消費稅與資源稅調整以及環境稅、房地產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預期等,既吸引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也在無形中推動著我國財政理論的創新與發展。從2020年基本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目標出發,今后幾年的財稅改革應側重以下方面:

1. 調整中央與地方事權。一是理論和實踐層面上都要重視事權歸屬問題,變“以收定支”為“收支同等重要”;二是細分公共品或服務的實踐類型,尤其是中央政府擔責的全國性公共品或服務的范圍要界定清楚,并以此為依據,放大中央政府事權,使中央政府在實現社會經濟和諧可持續發展、形成全國統一有序市場、促進公平正義等公共倫理觀方面發揮主體作用。同時,這也能有效緩解地方政府的支出壓力,改善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促使地方政府在財政現代化進程中認同更為長遠的財稅改革目標;三是進一步改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控制財政轉移支付規模,降低返還性、專項性轉移支付比例,使財政轉移支付專注于彌補地區財力差異。

2. 規范財政體制。財政體制的規范性是自分稅制以來就在追求的改革目標,但實際效果主要集中于宏觀調控、財權劃分和預算監管等內容,從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出發還需做到:一是實現法治財政。依法理財是財政實現現代化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說,沒有健全的財政法律框架,效率再高的財政體制也不能稱之為現代財政。這一點在以往的財政運行過程中經常被政府事務的靈活性所取代,應以此次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為契機加以糾正,使我國在憲法、財政基本法和財政行政法規規章三個層次上的法律建設都得到提升。另外,還要嚴格規范地方財政立法,在保持地方一定自主權的同時加強監管;二是稅制結構調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制結構已經歷過數次大的調整,一些主要稅種的調整更是不曾間斷,但即便如此,若從現代財政的要求出發,現行稅制結構必須再有大的調整。而且,現行稅種的數量不足使中央政府集中財力、改進收入劃分的努力總是變成對地方財力的擠壓,這也是地方財政非規范收入不斷放大的重要原因。故應加快開征財產稅類稅種,調整現行所得稅類稅種,擴大直接稅征收范圍和收入比例,綜合個體收入、消費和財產能力分攤稅負,在實踐社會公平的同時擴大稅源,盡早建立起中央與地方兩級穩定的稅源結構。

3. 深化預算制度。2000年以來的我國財稅改革主要集中在預算制度方面,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和收支分類改革的相繼開展,強化了預算管理所應發揮的計劃、協商和監管功能,但作為要建立的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現行預算制度還需從以下幾點出發深化改革:一是提升預算高度與重要性。大力宣傳和普及預算理念,使年度預算工作成為立法機構、行政機構、社會中介組織和公眾共同關注的頭等大事;二是規范復式預算體系。1995年執行的《預算法》中確定的包括公共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等在內的復式預算體系依舊具有現實意義,若能突破地方和部門利益,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規范編制并公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等,那就為將全部政府收支納入預算監管奠定了堅實基礎;三是清晰預算周期各環節要求。完整的現代預算一個周期涉及編制、審核、執行和決算四個環節,現代預算編制要求精確細化,預算審核要求獨立求疑,預算執行要求及時規范,預算決算要求公開績效,應對照這些具體要求,對我國預算周期各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抓緊糾正,特別是預算審核與預算執行重疊的問題,要予以重視及早解決。

4. 革新財政行為考量。財稅改革還需注重對財政行為考量的革新,畢竟,對各級地方政府而言,實踐上需要具體的考量指標體系,上一級政府對本級政府工作績效的評價也需要具體的考量指標體系。各級政府應圍繞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和共享發展理念,積極革新財政行為考量指標體系,使我國財政的現代化之路持續進行下去。

(二)加強理論研究

1. 財政學科的定位。公共財政論下的財政學科是應用經濟學分支之一,這與20世紀90年代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求相一致,但若與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的要求相比,這一學科定位就顯得有些狹窄了。再加之國家分配論的研究傳統,對財政學科的跨學科定位之爭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不過,就規范的理論研究而言,財政學科要跨的學科有哪些、這些學科圍繞財政的交叉點在哪、跨學科下的?政理論框架是怎樣的等問題都很空洞,需要下大力氣展開研究,以豐富財政的跨學科理論內容。

2. 跨學科下財政本質、屬性與職能的界定。相應地,跨學科視角下的財政本質、屬性與職能等基本理論問題也應重新界定。若交叉其它學科對政府財政行為的認識,那財政本質是否還可概括為公共財政論、超出經濟范疇的財政又該具有哪些屬性,以及滿足國家治理要求的財政用什么職能體系,來替代馬斯格雷夫的三職能論,都需要我國財政理論界反復討論、集思廣益,從而為現代財政制度建設提供較為統一的認知基礎。

3. 與國家分配理論、公共財政理論的銜接。巧合的是,若用現代財政引發的跨學科視角重新審視國家分配與公共財政之爭,會發現兩者間的聯系大過相互的分歧,這也說明圍繞現代財政展開的理論創新具有很強的融合性。這一理論創新過程不是要否定以往的財政理論,而是循著建國以來的現代化之路實現不同階段財政理論間的繼承與發展。尤其是對公共財政理論而言,它對理性個體的主體權利申張,對形成有限政府、責任政府、績效政府和法治政府功不可沒,并將繼續在未來的財政現代化之路上發揮重要作用。

第9篇:行政制度的作用范文

一段時間來,決策層對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屢有表態,和民間“加速戶籍改革”的愿望相呼應。事實上,多年來輿論呼吁不斷,政策層面也作出了漸進式的調整。現在最應關注的問題,不是該不該加速,而是如何加速。

從剝離“附著利益”入手

目前的戶籍制度,主要是行政審批人口遷移的“戶口遷移調控制度”。它是計劃經濟體制外加給中國戶籍制度的,而不是古今中外各國戶籍制度所普遍固有的。因此,亟待改革的不是戶籍制度本身,而是社會管理各領域濫用戶籍制度配置社會資源、分配社會權益的諸多計劃經濟制度遺存。這些遺存,盡管因30年改革而使范圍大幅縮小,但其負而作用也許更大,更成為當今中國社會不公平、不安定的最大宿主。

要全面加速和諧社會建設,讓全體公民有尊嚴地生存、公平地發展,就必須全面加速遷移調控制度變革,順便解放戶籍制度,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地“改革戶籍制度”。

不少探討者說,涉及戶籍的諸多不公平始于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這是一個歷史的誤會。規定公民遷移應當登記并沒有錯,及時登記住址等基本信息才能有效支撐公民的生產和生活、社會的服務與管理;規定遷移登記需要憑勞動、人事、教育等部門相應證件也沒錯,因為以職業等決定居留資格是古今中外各國通行的做法。

涉及戶口的社會問題,產生于1953年4月17日政務院的《關于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該指示把未經政府招工而自流進城的農民認作“盲流”而多方阻攔,從而拉開了政府以行政手段單方向疏散人口的“限制城市化”政策。隨后的“統購統銷”計劃經濟制度,依據居民戶口是農業戶還是非農業戶等屬性來分配生產、生活資料,形成了“戶口捆綁權益”的特殊格局。

真正的戶籍制度,是依法搜集、確認、提供本國住戶居民的身份、住址、親屬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國家行政制度。戶籍制度是古今中外各國都有的基礎行政制度,它所管理的住戶人口基本信息,是個人生活、群體生產、社會服務、行政管理、刑事司法的前提與基礎,但其本身并不具有經濟價值,也不具有決定人們經濟、文化甚至政治權益的功能。

據戶籍身份分配社會資源和社會權益的“捆綁銷售”,才是涉及戶口的一系列不公平社會現象的產生根源。不剝離捆綁在戶口上的利益關系而進行所謂的“戶籍改革”,或者是隔靴撓癢,或者是舍本逐末,甚至是飲鴆止渴。公共財政改革是核心

與戶口相關的社會不公平現象一度很多。1988年有人撰文總結說,與城鎮居民相比,中國農民在六個方面48個項目上處于不平等地位。改革30年之后,這類現象的數量大幅度減少,目前主要存在于文教衛生、勞動人事、住房領域和包括養老、救濟、撫恤等方面的社會保障領域。

因此,類似“休克療法”“等待發展”“打包出售”等戶籍改革思路并不能真正緩和矛盾,建議采取“分進合擊”的思路進行改革。

具體而言,首先應整體籌劃,抓住“給不同戶口捆綁不同利益”的總病根,用“完善公共財政體系,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方式進行改革;其次,設計分頭實施的路線圖,不再找戶口“算總賬”,而是推動躲藏在戶口背后的各個領域直接改革,微觀上滿足公民的合法需求,宏觀上實現消除地域歧視的法律規范;第三,制定穩步推進的時間表,尊重群眾呼聲,存在涉及戶口的社會不公的各領域,都應規劃好具體改革步驟。

與此同時,還應充分發揮公眾、媒體、學界、政界四方面的合力,以民主政治、依法治國的方式,力促盡快實現建成和諧社會的總目標。

一些關注甚至探討戶籍改革的人,喜歡把改革相對遲緩的原因歸結為“既得利益者”阻撓改革,這其實是霧里看花所形成的誤會。至今捆綁在戶口上的這些利益,確實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但改革進程并不決定于相關部門、單位、人員是否勤政、廉政,而決定于如何合理處理這些利益關系,也就是公共財政民主化、科學化的問題。

任何公共服務與社會管理變革,只要不變革公共財政制度,就不可能成功。具體如何改,可以涉及戶口的教育不公為例說明。

首先,應依法規范公共財政支付與公眾自身支付的關系。例如,某個中小學生某年讀書全部支出中,公共財政支出多少、學生家庭繳納多少,財政制度并沒有明確規定。按理,某學生從一個學校轉入另一個學校讀書,這兩部分費用自動轉移到該校是公平且可行的。但現實正相反,由于不區分政府支出與公眾自身支出,我們經常讀錯“國際慣例”,例如把“國民義務教育”錯讀為“國民義務”而忘了“國家義務”,再如把“就近入學”錯讀為“禁止擇校”,而忘了“為公民提供就近入學的條件”的政府責任。

其次,應科學范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關系。例如,甲省學生到乙省上中小學,現實中,在兩地教育資源均緊缺的情況下,教育資源重新分配困難重重。這一問題應當用科學合理的財政轉移支付來解決,即把中央財政應當撥付給該生的全部教育經費,從甲省轉移到乙省,絕不應限制學生的就學自由。

第三,應科學范定本地財政收入與支出的關系。例如,中原某城市搞“戶籍改革”,才一兩年便新增了幾十萬中小學生,這些學生及其陪同家長在該市生活,肯定是直接刺激了該市經濟、增加了該市收入的。由此便可科學計算然后依法規定,把替政府收錢的部門所多收的錢轉移到教育部門,作為相應增加的教育經費,減少教育部門因開支增加而帶來的壓力,避免因此讓戶籍改革“卡殼”。

加速“公共服務均等化”

現實中,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不同,居民享有的社會資源、社會權益自然也就不同,涉及戶口的“地區差別”“城鄉差別”等不公平似乎不可避免。拿北京與四川比,四川的中學生之所以千方百計到北京讀高中,最關鍵問題是在北京考人較好大學的幾率比四川大。高考移民這樣的難題真的就很難解決甚至無法解決?答案是否定的。

最近有全國“兩會”代表提出議案,要求國家禁止各地自行出卷組織高考,那就回到了以往全國一張卷狀態,其實大可不必。可以考慮用均衡各個大學的錄取率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如果能做到按考生比例來確定錄取率,做到高考資源分配的公平,客觀上也能減輕戶籍的壓力。

從表面看,從教育到就業,從醫療到撫恤,從吃飯到住房,幾乎所有公共服務領域,都存在著涉及戶口的不公平。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也源于對人口進行“分層、分類計劃管理”的方式導致的公共服務不均等。

例如,全國人口被分成農民、市民、工人、干部、高級干部五個層級,各自享受不同的公共財政、公共服務,技校畢業只能當工人,工人工資最高也不過一個正科級公務員的水平。那么,誰還愿意讀職業技術學院?

又如,公務員很難考,但進門之后就不會有企事業單位職工那樣多的績效考核和高淘汰率,誰不想考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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