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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內容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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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內容

第1篇:金融安全內容范文

一、重新認識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的價值則是由貨幣、外匯、存款、貸款、股票、債券等基礎性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變化中衍生出來的合約性質的金融產品,其價值由其標的金融資產的價格決定。常見的金融衍生產品有遠期合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和互換協議等。

(一)金融衍生品的本質特征

1.零和博弈游戲(zero-sum game)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零和博弈,通俗地說就是有人賺就有人賠,對于整個金融衍生品市場而言,交易實際上是中性的。只是我們的新聞媒體往往聚焦于巨虧的一方,而鮮有提及交易的另一方,既使他們贏了幾十億美元。但這種博弈和賭博有著本質區別,金融衍生品的零和博弈是將有風險分攤或消解為無風險,賭博則恰好相反。

2.以小博大的高杠桿性

金融衍生品的財務杠桿性(financial leverage)是指投資者以少量資金投入(比如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或期權交易中的期權費),即可控制數倍于它的基礎資產,并通過對其市場價格變動趨勢(或漲跌幅度)的預測進行“賭注”,以期獲取高額利潤。衍生產品作為規避風險的工具就必須是高杠桿的,但這種特性就好比廚房用的菜刀,越鋒利就越好用,但若使用不當就會傷人。

(二)金融衍生品的主要風險表現

衍生品誕生的初衷是用來規避風險的,但對存在投機心理的人而言,它們也可能成為最大的風險來源。從近幾年來發生的一些衍生品交易失敗事件來看,本人認為現現階段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風險集中表現為:一是源于衍生品交易員的操作風險,如對操作人員的授權管理失誤,或是經辦人員因越權交易、交易部門或后臺部門的欺詐、職員業務操作技能的不熟練、工作失誤及利用計算機犯罪作案帶來的損失。由于衍生品交易透明度較差,交易中存的問題很難及時發現,操作風險發生的概率就較大,而且一旦發生,多是災難性的。二是源于衍生品市場價格波動的市場風險,如利率、匯率、股價、商品價格及其它基礎性金融產品價格的波動,導致衍生品使用者預測失誤,有悖套期保值的初衷,非但沒達到控制成本規避風險的目的,反而蒙受巨大的損失。市場風險考驗著金融衍生品使用者的市場認知和判斷能力。三是源于對衍生品價格合理性無法準確計量的定價風險,由于對衍生品內在風險尚未完全認知,無法對其做出正確的定價而喪失或部分喪失彌補風險能力的損失。金融衍生品能否正確定價關系到交易雙方能否在有風險時得到及時抑制或彌補。但是由于衍生產品(尤其是OTC產品)自由度大,交易靈活,真實價值的不確定性,沒有一個可參照的市場價格,除少數專業投行機構,對大多數企業而言,是很難對其定價的合理性做出準確的判斷的。

二、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失敗的原因分析

在衍生品的市場交易中,不論國外還是國內的交易參與者鎩羽而歸、遭受慘敗的不乏其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涉案主體從上個世紀90年代的銀行金融機構逐漸轉向經營性企業,而涉案區域則從西方發達國家逐漸轉移到東南亞地區。這里我們不妨通過個案——中信泰富外匯期權交易案進一步去解讀虧損背后的成因。

(一)市場價格的波動是導致金融衍生品交易失敗的直接原因

中信泰富案件所涉金融衍生產品——累計期權(Accumulator)杠桿式外匯合約,它由一個包含敲出障礙(knock out)的看漲期權(barrier options)和向下敲入的看跌期權組合而成,這種障礙式期權屬于路徑依賴型期權,其現行價值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基礎資產在合約到期日的價格,二是基礎資產的價格變動過程,即與如何達到這個價格的路徑有關。其中敲出看漲期權是指當基礎資產的市場價格達到障礙水平時,合約即告失效。中信泰富的Accumulator合約即是設定澳元/美元的協議匯率87美分,當澳元的市場匯率高于87美分時,中信泰富可以此匯率按合約規定的頻率買入1個澳元,鎖定其換匯成本,在當時澳元匯率處于接近95美分的價格背景下,這對中信泰富而言無疑是具有利潤誘惑力的。但是當澳元匯率高出一定幅度時,利潤就被“敲出”,即這份看漲期權合約就失效。而當市場匯率低于協議匯率87美分時,中信泰富既使虧損也需按約定的頻率以87美分的高價加倍地買入澳元,而且還沒有一個向下的敲出看跌期權對虧損進行封頂。從此案中不難看出,如果澳元繼續上漲,這份Accumulator是有一定利潤可圖的,雖然這利潤也僅僅是冰山一角,但是如果澳元下跌,其損失卻是無限的,因此當澳元匯率由曾經98美分的記錄高點下跌到70美分時,讓人始料不及的市場匯率波動以近20多億美元的虧損狠狠地懲罰了中信泰富。

(二)衍生工具的投機行為和復雜衍生品的定價黑箱是根本原因

中信泰富簽訂的Accumulator合約具有較明顯投機性質。首先該公司在澳大利亞的鐵礦項目預算建設期投資成本是16億澳元,再加上項目經營期內需要的營運資金約10億澳元,總共不過26億澳元,但公司與外資銀行簽訂的衍生品合約金額累計高達90多億澳元,從規模上來看是完全不匹配的;其次中信泰富運用衍生品交易為了降低投資項目面臨澳元升值風險,但是這份合約中的向上敲出看漲期權在澳元上漲超過一定水平時,對手恰恰可以將它取消,而向下敲入看跌期權又將自己置于澳元匯率下行風險的颶風眼中。套期保值是通過運用具有相反風險特性的衍生品,對基礎資產的風險進行對沖,從而降低或鎖定風險,由于基礎資產的風險相對簡單且易準確計量,因此使用這一風險控制策略就需要可以準確計量的衍生品。而花旗、巴克萊、匯豐等外資銀行為中信泰富設計的這款復雜衍生品的定價缺乏透明度,其定價估值和風險對沖技術建立在大量高深的數學模型基礎上,定價過程又被國際少數銀行所壟斷,我們的企業乃至國內銀行都不可能比對方更擁有定價的信息優勢。因此中信泰富在這份合約中所承擔的已不僅僅是市場風險帶來的或然損失,而是定價風險所造成的必然損失,中信泰富買入的期權價值遠低于其翻倍賣出期權價值的概率是很高的。顯然中信泰富在合約一簽訂就已經掉進交易對手的定價陷阱。遺憾的是,中信泰富在披露虧損的同時就聲明沒有欺詐,這無疑斷了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其權益的后路。

(三)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的缺失是金融衍生品交易失敗的普遍原因

如果正如中信泰富披露中所聲明的“不牽涉欺詐或不法行為”,那為何在了解這種衍生產品交易條款內容之后,還會簽下這份有明顯投機成分和價格陷阱的合約,那只能表明中信泰富在內部風險控制和治理機制出了問題,是相關管理層的越權操作?還是未按規定執行風險對沖政策?不論是哪一方面,無疑都折射出了沒有落到實處的制度如同虛設,而這一問題恰恰是金融衍生品交易失敗事件背后一個普遍性的原因。從上個世紀導致巴林銀行倒閉的尼克里森到本世紀中航油的陳久霖,兩人都是既管前臺又管后臺,既管交易又管記賬,不論是總部還是母公司對他們都鞭長莫及,監督控制自然相對寬松。從日本大和銀行美國分行的交易員井口俊英到法國興業銀行的凱維爾,一個是隱瞞了長達11年的違規交易,一個是內部風險控制系統在一年半時間內對違規交易自動報警75次,未引起警覺。一次次事件都印證金融衍生品交易內控制度的漏洞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對企業而言,那些向他們兜售復雜衍生品業務的投行是否就能撇清責任呢?他們的責任該如何去約束?如何增強法律對他們的威懾力?這是值得外部監管部門去反思的。綜上所述,市場風險和復雜衍生品的定價風險是近幾年來金融衍生品交易失敗的主要原因,而交易員的欺詐行為和風險管理的漏洞則加劇了風險的破壞力。所謂“禍之作,不作于作之日,亦必有所由兆”,災難的發生是量積累的結果,再先進的技術系統,再完美的管理流程,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逾越了職業道德邊界,如果缺乏執行力和有效的檢查機制,最終必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三、構筑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安全網的建議

金融衍生品本身無罪,如果因風險、失敗、虧損而試圖去遏制衍生品市場的發展,難免有“將嬰兒與洗澡水一同倒掉”之嫌,當前擺在我們面前是如何構筑金融衍生品市場安全網,確保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健康穩步地發展。

(一)第一道網——立法先行監管并重

良好的市場交易秩序離不開法律的支持,這是我們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首要任務,必須立足于先規范后發展的原則,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去建設市場、開展業務、實施監管。目前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相對應地劃分為政府管制型、公司自身管制型和行業管制型三種,不論哪種監管模式,目的都是為了使行為主體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唯如此,方能建立一個合理有效的監管契約關系。因此我們現階段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如何將監管當局的法律法規、投資機構的內控、行業協會的自律有機結合起來,在目前以功能為基礎的金融分業監管模式下,建立起適合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監管體系。其次就是要完善對金融衍生品市場投資主體——金融機構和企業的監管結構,加強投資主體之間的信息共享與交流,避免金融機構對一些復雜衍生品的不當銷售,防止企業對衍生品的不當使用。

(二)第二道網——夯實信用完善市場

首先應建立起嚴格的信用評級制度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將衍生品的定價者、銷售者、投資者和中介機構等都納入到社會的信用管理體系中,讓衍生品投資者在信息充分的基礎上進行決策,在中信泰富案中,就可以通過要求外資銀行披露Accumulator衍生品的風險提示和壓力測試結果,為其判斷合約損失的置信區間及發生損失的概率提供依據。其次可以考慮建立第三方咨詢制度,在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處于信息和風險管理弱勢的一方往往承擔了較高的定價風險,而企業不可能成為衍生品風險專家,所以可以由第三方專業咨詢機構的評估建議為企業或其他衍生品投資人縮小信息不對稱的差距,改善風險損失概率。此外在我國目前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業務尚存在諸多限制的條件下,應對國內企業尤其是一些壟斷性行業國企的大額復雜衍生品交易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但是這非長久之策,對一些基礎簡單的衍生品交易市場,我們還是應當加大發展和創新力度,為企業利用金融衍生品融資或規避風險創造環境。

(三)第三道網——細節管理重在執行

內部風險控制是基礎金融產品市場運作管理的關鍵環節,但一直以來卻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管理的薄弱環節,這其中不乏外部環境不健全的因素,也有產品自身的復雜性因素,但難咎其責的還是制度的執行力,科學完備的體制如果在執行過程中被人為地淡化,問題就再所難免。中信泰富的公告中披露正是因公司內部高級管理人員超越權限, 未經過恰當的內部風險評估流程, 才訂立了Accumulator合約。建立有效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內控體系,首先在制度上要明確衍生品交易部門的職責分工,核心交易部門的前臺與后臺必須獨立運作,避免權力過于集中,同時還需進一步強化各部門獨立的匯報制度,形成相互監督制約的良性機制。其次應關注交易員的道德風險,及時建立起權責對等的薪酬激勵機制,完善交易部門前后臺經營效益和業務績效掛鉤的考核機制,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衍生品市場的交易規模都還比較小,交易員主觀違規對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殺傷力似乎相對較小,但今后隨著國內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這種人為性操作風險就可能集中釋放,引發災難性的損失。

(四)第四道網——培養人才強化認識

第2篇:金融安全內容范文

關鍵詞:銀行業;對外開放;金融安全

中圖分類號:F83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9)09-0048-05

2007年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一方面通過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的跨國滲透向其他國家和地區橫向蔓延,另一方面通過金融的中介功能和融資作用向實體經濟縱向擴散。危機的蔓延和擴散。不僅從宏觀上導致“去全球化”思想的萌發和金融、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同時也從微觀上引致進入東道國金融領域的外資力量出現新的發展動向。在這一背景下,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的對外開放對一國金融安全的影響,再次引起了人們的重視。深入研究我國銀行業的對外開放,評估其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對于在有效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推動我國銀行業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具有指導意義。

一、新型國家金融安全理論的提出――對傳統金融安全理論的拓展

(一)傳統國家金融安全的核心要素

國內學者對國家金融安全的研究探討大都始干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并將其與銀行業的對外開放研究緊密聯系起來,提出了基于以貨幣資金融通安全為中心的金融實質論、強調核心金融價值維護的國際關系論以及此后在經濟全球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金融穩定論。抽象掉傳統金融安全理論的不同角度,從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出發,考察金融安全理論的核心要素,主要在于三個方面,即金融、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國際地位。其中:“金融”是國家對國內金融運行和發展的控制,從超穩定的角度看,就是國家必須保證對金融資源的絕對控制,以達到按照國家意圖進行有效調控和調動資源抵御外部沖擊的作用;“金融效率”是金融系統運行和發展的狀態,從動態角度看,就是在有效監管和合理框架下,金融體系各要素組合運行效率達到最優,實現持續的金融運行效率邊界最大化:“金融國際地位”是一國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影響力。從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它們不僅擁有較為健全的金融體制,而且在國際金融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對國內和國際金融市場具有極強的操控能力,維護金融安全的資源極為豐富。

從實踐上看。金融、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國際地位這三個核心要素也是互相依賴、缺一不可的:首先,如果國家只是掌控金融資源,但金融運行效率低下。不能有效配置資金資源,或者本國金融產業易受到其他國家金融政策的影響,那么這并不是真正的“金融安全”。其次,即使金融運行穩定并富有效率。但大部分金融資源沒有控制在本國手中,金融安全也就無從談起。最后,如果本國的金融產業在國際上的影響力較弱,無法有效調動地區資源或者協調各國監管機構采取一致行動,那么面對全球金融風險和金融不穩定因素的跨境傳遞也將無能為力。

(二)新型國家金融安全理論的構建

圍繞上述三方面要素,引入開放條件下的考量因素。新型的國家金融安全應該定義為:一國在經濟金融開放條件下,保持境內主要金融資源的控制權以及金融不受損害。同時金融體系運行富有效率且穩定,金融產業具有一定的地區或國際影響力,能夠抵御各種內外沖擊的金融運行和發展的態勢。因此,金融安全的維護不僅僅是在開放條件下簡單的風險防范和化解,還應在保證國家控制條件下金融業實現更高的對外開放收益;金融安全體系的構建也不僅僅從消極的防御戰略人手,還應積極加大金融業對外投資力度,建立主動性的金融安全網絡。為此,借鑒新型的國家經濟安全理論,圍繞金融資源的控制權、金融機構和市場運轉的高效率以及金融國際地位等核心內容,新型金融安全理論應該包含以下三個理念:

1、把握安全底線――維護金融。對于一個從封閉走向開放的發展中國家而言,金融安全表現為如何在保證國家對金融資源的絕對控制條件下實現更高的對外開放收益的問題。因此,必須權衡國家發展與國家安全兩者間的關系,保證金融資源的國家控制權,并以此為前提實施金融安全總體戰略,加大引資、引智、引制、引技的力度,提升一國金融產業的整體競爭實力和抗風險能力。

2、堅持發展優先――保證金融效率。金融體系作為整個社會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效率高低的最終評價標準是能否在長期持續發展基礎上實現社會凈福利的增加。建構于效率基礎上的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也是對金融安全系統性保障的重要因素。

3、探索多元格局――提升金融國際地位。各國對外開放的實踐表明。一國金融業在世界經濟中所占的比重越大,其對全球經濟的影響也就越大;相應的,受到外部沖擊的幾率相對就會減少,正是國家之間這種“雙向投資”以及由此形成的“雙向控制”狀態(見表1),使金融業得以安全、穩定、持續的發展。

(三)新型國家金融安全理念與銀行業對外開放風險

對任何一個國家而言,銀行業都是金融體系的主要構成部分和社會的主要融資渠道之一。因而,銀行業的對外開放勢必會對東道國的金融安全產生重大影響。一般而言,一國的銀行業對外開放體現在引入外資和對外投資兩個方面。在新型金融安全理念下,銀行業對外開放可能從三個方面對國家金融安全造成威脅。

1、一國金融安全可能因外資控制該國金融資源而受到威脅。加快融入金融一體化進程需要加大本國吸引境外銀行機構投資的力度,但這必須以保持金融控制權為前提。否則,外國銀行在本地控制的銀行資產或市場份額越大,意味著其掌握的金融資源越多;外國資本的進入可能會削弱國內宏觀調控的有效性,降低國家對銀行業乃至整個經濟的調控力度,本國的金融安全也就面臨著威脅。比如,根據穆迪評級,意大利、奧地利、瑞典等國的銀行有這些國家銀行股份80%左右,而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的銀行系統幾乎完全由外國銀行控制。這是造成東歐金融危機的原因之一。

2、一國金融安全可能因外資給該國銀行業運行帶來的低效率而受到影響。雖然引入外資銀行產生的“鯰魚效應”一定程度上將有助于增強銀行業的整體競爭力。但是對于處于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面臨的風險也不盡一致-。在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外資銀行進人程度高會使銀行的日常開支與利差收入增加;引發過度的市場競爭時,會降低金融市場運行效率,金融風險會急劇上升,從而危及金融安全。

3、一國金融安全可能因該國對外投資失誤危及母行資金安全而受到影響。一國金融國際地位的提升往往離不開本國銀行業的對外投資和境外發展。但本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存在對東道國法律環境、監管制度、市場競爭等判斷失誤的風險,

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的經營損失和聲譽風險,從而波及母行并對國內金融安全造成威脅。比如,據國際清算銀行2008年9月統計,奧地利銀行在東歐的風險敞口達2780億歐元,幾乎占該國GDP的2/3,瑞典和比利時銀行在東歐的風險敞口占GDP比重則為20%,意大利和希臘為10%左右。

二、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與國家金融安全――基于新型國家金融安全理念的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根據新型國家安全理念,銀行業對外開放與國家金融安全休戚相關。目前,我國銀行業正在積極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所實施的主動融入全球一體化,“請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的發展戰略,也必須將國家金融安全這一核心命題納入其中,統籌考慮。為此,下面將從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外資法人銀行設立、外資對我國銀行業效率的影響以及中資銀行海外擴張四個方面人手,對我國銀行業的對外開放與國家金融安全進行分析。

(一)外資人股中資銀行尚未實質性控制我國金融資源

“把握安全底線”的理念強調要在對外開放效率帕累托最優與維護金融安全之間實現納什均衡,必須以國家對銀行業的絕對控制為前提,特別是對外資銀行人股中資銀行進行審慎性管理。

近年來,中資銀行加快引資改革步伐。交行、建行、中行和工行等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引人境外戰略投資者曾引發了國內關于國家金融安全的爭論。許多學者針對引進境外戰略投資這種單向開放的思路,對我國金融喪失的風險表示擔憂。然而,從宏觀層面看,目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外資股權所占比例仍然較小,無論從形式上和實質上都無法對國家金融資源的控制權構成威脅。特別是監管部門對外資入股限制仍然比較嚴格,為國家金融控制提供了有效保障。根據銀監會2003年12月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一家中資銀行的外資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25%。因此,目前外資尚無法控股任何一家中資銀行,金融仍牢牢掌握在我國手中(見表2)。

(二)外資法人銀行的設立隔離了境外風險的傳染和滲透

目前,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機構主要有三種方式:成立獨資法人銀行、開辦獨立分支機構、與中資合作成立新的銀行。由于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市場的路徑與我國銀行業開放政策的變動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其不同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和安全。

從全球范圍來看,一國政府通常要求外資銀行以當地注冊的法人銀行形式開展本幣零售業務,外國銀行分行則主要從事批發業務。從各國經驗看,以設立法人機構的方式進入一國市場,對于該國金融安全的影響是相對最小的。主要是因為許多國家規定銀行在出現破產時。清償順序是本國存款人優先于外國存款人,在此種特殊條件下,以外國銀行分行為主的運行方式不利于保障本國存款人利益;在發生流動性風險的情況下,東道國監管當局對當地注冊的法人銀行監管的主動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能夠得到保障,有利于風險控制。因此,為保護境內存款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銀監會于2006年底,即我國全面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之際,頒布《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對外資銀行在華發展實行“分行與法人雙軌并行,法人銀行導向政策”。從目前政策的實施效果看。改制外資法人銀行作為獨立法律實體,有著自身相對獨立的決策、預算、資金、風險等管理體系,能夠有效阻隔境外母行通過不合理收取費用或資產轉移等方式轉嫁風險,隔離境外風險傳染作用初步顯現,發展情況良好(見表3)。尤其是次貸危機以來,銀監會對跨境監管有效性及時進行評估,綜合考慮母國和東道國的監管能力及在危機下對銀行進行實際支持、承擔存款保險義務的能力,并加強國際監管合作,確定母國監管者負責監管本國法人銀行的清償能力和整體流動性。同時,由銀監會牽頭,與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建立監管協作機制,解決外資銀行應對流動性壓力涉及的相關技術問題,共同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使駐華外資銀行平穩渡過了危機。

(三)外資介入對于提升我國銀行業效率具有積極作用

“堅持發展優先”的理念強調通過引入外資銀行,增強市場的良性競爭,提升我國銀行業的整體實力,從而加強風險抵補能力。從我國現階段銀行業對外開放的實踐看,外資銀行主要通過競爭和示范兩種效應,推動銀行業整體效率的提高,客觀上促進了我國的金融穩定。

具體而言,一方面,外資銀行的進入提高了市場競爭度。長期以來,我國銀行業壟斷程度較嚴重,表現在四大銀行的規模遠遠超過其他銀行總和,而且銀行之間產品同質現象普遍,無論是從廣度還是從深度上講競爭都很有限。外資銀行進入后,既增加了市場參與者,又提高了產品差異化程度,使市場競爭程度不斷提高。另一方面,通過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國內商業銀行不僅提高了資金充足水平,在產品設計開發、風險管理等方面獲得了技術援助,并且進一步明晰了產權結構,健全自我約束機制,這些都有助于提高國內銀行的微觀效益以及銀行業的整體效率。近年來四大股改國有銀行在引進戰略投資者后經營業績有所大提升。從側面印證了外資股權介入的積極作用。

(四)中資銀行審慎海外擴張提升了我國銀行業的國際話語權

第3篇:金融安全內容范文

關 鍵 詞:資本流動;金融安全;安全指數;覆蓋效應;突變現象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6)04-0022-04

一、引言

伴隨著金融全球化的進一步加深,國際資本流動逐漸取代國際貿易成為世界經濟的中堅力量。國際資本的自由流動為開放經濟條件下各國經濟的發展創造了便捷的融資環境,加快了資本在國際間的有效配置。然而,任何事物都如同一枚硬幣的兩面,20世紀末幾次大的金融危機均從不同程度反映出國際資本流動的不確定性及破壞性,為此,國際資本流動的金融安全問題日漸成為理論界研究的焦點。從研究文獻上看,馬克思(1867)是這一研究問題的最初涉獵者。馬克思通過對黃金流動與金融危機的關系研究揭示出“資本流出對金融危機的爆發起到了一個加速器的作用”,為今后國際資本流動的金融安全研究奠定了基礎。關于國際資本流動金融安全的廣泛研究興起于20世紀末:Krugman(1979) 、Flood and Garber(1986)提出了國際收支危機模型,指出擴張性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將導致危機和資本逆轉的必然性;M.Obstfeld(1994,1995)在國際收支危機模型的基礎上,提出了貨幣危機預期模型,認為投資者基于對貨幣貶值的預期進而實施的投機行為是貨幣危機發生的原因之一,從而也是國際資本流動逆轉的原因之一;Diamond and Dybvig(1983)表明金融市場上的羊群效應會加劇資本逆轉的程度從而加深危機的破壞性;Radelet and Sachs (1998)從實證角度證實了Diamond and Dybvig的研究結論;Krugman(1998)、Dooley(2000)分別從理論和實證角度研究了新興國家資本流動的逆轉原因,并認定新興國家嚴重的道德風險是國際資本流動突發逆轉及金融危機爆發的罪魁禍首。在國內,不少學者也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大量研究:丁楠(2002)、鄧小巧(2002)、王元龍(2003)等學者分別從國際資本流動與金融風險、金融危機的關系以及我國資本流動的構成角度進行了相關研究。上述研究為當前國際資本流動的監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論依據,推進了國際資本流動金融安全的研究進程。與此同時,目前的研究也存在不足,尚需進一步完善:一方面,現有文獻大多從金融危機或金融風險的角度進行分析,關于國際資本流動金融安全的直接研究較少;另一方面,關于我國國際資本流動金融安全的研究往往是從資本流動的構成角度進行逐一分析,且多為定性分析,缺乏整體的量化分析。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建立一個國際資本流動的金融安全度測算體系,通過測算把握資本流動的安全狀況,為國際資本流動的金融監管提供必要的現實依據。本文依據經濟安全研究中常用的概率分析法,運用目前國內外通用的資本流動預警指標對近十年來我國資本流動的金融安全程度進行整體測算,并在此基礎上探討我國資本流動的潛在安全問題。

二、中國資本流動的金融安全度測算

(一)國際資本流動的金融安全度界定與數值劃分

結合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我們將國際資本流動運行的金融安全態勢定義為以下四種:安全、基本安全、風險和危機。安全狀態是指國際資本流動中存在較低的金融風險;基本安全狀態是指國際資本流動中存在金融風險,但在合理控制范圍之內;風險狀態是指國際資本流動中的金融風險日益累積、未得到化解;危機狀態是指國際資本流動中的金融風險惡化以致金融危機的爆發。后兩種狀態是廣義上的國際資本流動金融不安全,其中風險狀態是潛在金融不安全,危機狀態為實際金融不安全。此外,為了后文定量分析的需要。我們賦予上述四種狀態以A、B、C、D四種安全等級,并劃分不同數值范圍(數值越高表示安全度越好),具體如表1所示。

(二)測算指標的選取與量化分析

墨西哥金融危機以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專家莫里斯?戈爾茨曾提出七項經濟預警指標,其中與國際資本流動相關的有:短期債務與外匯儲備、經常項目差額占GDP之比和資本流入結構。與此同時,斯坦福大學的劉遵義教授對金融危機預測也進行了很好的研究。此外,姜洪、焦津強(1999),姜旭朝、孟艷(2000),聞岳春、嚴谷軍(2000),馮文偉(2002),王元龍(2003)等學者也進行了相關研究。借鑒上述學者的研究成果,并結合我國資本流動的開放情況,選擇如下指標作為衡量現階段我國資本流動金融安全度的主要依據。

償債率II。傳統意義上的償債率是指當前外債還本付息額與當年出口收匯的比率,它是衡量外債規模和一國償債能力大小的重要指標。但是,這種償債率僅考慮了經常項目對一國償債能力的影響,與當前國際資本流動日益頻繁的現實相差甚遠,準確性并不很強。因此,我們在此選擇的是修正償債率,其計算公式為:償債率II=當年還本付息額/當年外匯儲備。由于外匯儲備來源于經常項目順差和資本項目順差,在短期內可以提供償債保證,用它作分母能夠反映一國國際收支狀況對還本付息的承受能力,其考察范圍比單獨考察出口一項更為全面。一般認為,償債率不超過30%-50%是安全的,以此為基本安全區間,上、下增減10%作為警戒線。

負債率。它是指一國當年外債余額占當年GDP之比,表明一國經濟發展對外債的依賴程度,是衡量一國負債能力和風險的主要指標。國際上公認的最高限度為40%,將此值作為“基本安全”狀態的上限,上、下增減10%得出警戒線。

外匯儲備/外債余額。外匯儲備的主要作用之一是作為舉債的保證和清償的手段。該指標是反映一國償還能力的重要指標。其國際警戒線區間為:30%-50%,以此為基本安全區間,上、下增減10%作為警戒線。

外匯儲備/短期外債。這一指標是衡量一國快速償債能力的重要指標。一國外匯儲備越多,越可增強債權人對債務國償還債款的信心。該指標的國際警戒線為不小于100%,以此為基本安全區間的上限,上、下增減100%作為警戒線。此外,一般認為當外匯儲備超過短期外債余額的5倍時,將會因大量的資源閑置而承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當外匯儲備/短期外債>500%時,我們將認為金融運行狀態又回落為“風險”狀態。

短期外債/外債總額。是用于衡量一國資本流入結構是否合理的指標,該指標的快速上升往往被認為是債務危機的征兆。國際上公認的警戒值為25%,將此值作為“基本安全”狀態的上限,上、下增減10%得出警戒線。

經常項目差額/GDP。該指標主要反映一國對外經濟部門的競爭能力,如果逆差占GDP的比重持續過大,說明其創匯部門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外貿收支嚴重失衡。持續巨額的經常項目逆差構成影響一國經濟對外均衡的主要因素。對于匯率相對固定的國家而言,為了達到新的均衡,其匯率可能會在某一因素的觸發下突然間大幅貶值,引發金融危機。國際上一般認為不超過5%是安全的,在此將其作為“基本安全”狀態的上限,上、下增減1%作為警戒線。

外匯儲備/M2。該指標是基于供求平衡原則下衡量外匯儲備是否適度的一個指標。由于目前國際上關于廣義貨幣統計的口徑不同,所以該指標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根據我國多年的經驗,選擇12%作為“基本安全” 狀態的上限,上、下增減3%作為警戒線。

(FDI+經常項目差額)/GDP。資本流動的構成及一國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程度成為一國對外經濟部門穩定與否的重要因素。用外商直接投資來彌補經常項目的逆差還是用易于外逃的證券投資來彌補將會產生不同的后果。外國直接投資的比例越高,接受投資國就越不會因為資本突然的外逃而遭受損失。國際上公認的合理區間為-2.5%-5%,以此為基本安全區間,上、下增減1%作為警戒線。

(三)數據處理

在進行具體的測算之前,我們還應把測算指標在各個年度的實際值轉化為分數值,即進行指標值到分數值的映射處理。具體方法如下:

(1)當指標值越大越安全時,采用如下公式計算:

Si=分數下限+(指標值-警戒下限)×(分數上限-分數下限)/(警戒上限-警戒下限)

(2)當指標值越小越安全時,采用如下公式計算:

Si=分數上限-(指標值-警戒下限)×(分數上限-分數下限)/(警戒上限-警戒下限)

(3)當指標某點最安全,離開該區間越遠越不安全時,又分以下三種情況:

①指標處于“安全”狀態時:

Si=100-2指標值-(警戒上限+警戒下限)/2×(分數上限-分數下限)/(警戒上限-警戒下限)

②指標越大越安全時:

Si=分數下限+(指標值-警戒下限)×(分數上限-分數下限)/(警戒上限-警戒下限)

③指標越小越安全時:

Si=分數上限-(指標值-警戒下限)×(分數上限-分數下限)/(警戒上限-警戒下限)

(四)具體測算

我們以《中國統計年鑒》、《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為測算數據的主要來源,并選取1995-2004年作為基本測算年度。首先,根據數據來源中的原始數據整理計算出我國資本流動金融安全度測算指標的實際值(見表3);其次,采用前述數據處理方法對此實際值進行分數映射,并運用公式(1)進行測算,求得資本流動的綜合安全指數T;最后,根據求得的綜合安全指數T對照表1進行安全狀況評價,結果如表4所示。

T=∑ Si/i (1)

其中,Si表示第i個指標的分數,i表示指標個數;T∈[0,100],i=1,2…8。

由表4可以看出,在參加測算的10個基本年度里,我國資本流動有4年(1996、1997、1998、2001)顯示為“安全”,6年(1995、1999、2000、2002、2003、2004)顯示為“基本安全”。因此,可以得出結論:我國資本流動的金融安全度是較好的。然而,如果從綜合安全指數T的走勢及個別指標角度看,上述結論是不太全面的。我國資本流動的金融安全還存在如下潛在問題:

1.綜合安全指數走勢不平穩,具體表現為“兩起兩落”。我國資本流動綜合安全指數的走勢存在著一定波動性,具有明顯的兩起兩落現象:1997年我國綜合安全指數T達到最高值82.59分,隨后一路下跌至2000年的75.29分。2001年恢復到81.04分,但此后又呈現出下降趨勢。近兩年來該指標一直位于76分以下。國際資本流動的金融安全是一種動態發展的安全。因此應注意維持安全態勢的平穩運行。

2.綜合安全指數測算結果中存在覆蓋效應,具體表現為:指標3對指標4形成了較強的覆蓋效應。從表4反映的測算結果看,指標3(外匯儲備/外債余額)的分數值均為100分,而指標4(外匯儲備/短期外債)的分數值在整個測算指標系里是較低的。因此,在綜合安全指數T的測算過程中,指標3難免會對指標4產生覆蓋效應,即高分值的指標3緩和了低分值的指標4對綜合指數T的稀釋作用。指標3和指標4均是反映一國償債能力的指標,除了側重點不同外,在指標取值方面還存在重大的差別。指標3在取值方面并未規定儲備過多的警戒值,為此我們將該指標分數值>100分的均以100分計算。實際上外匯儲備過多也是不適宜的,這會因資金的低效使用而造成經濟損失。與指標3不同的是,指標4規定了這一警戒值:認為外匯儲備/短期外債>5為“風險” 狀態。如上所述,指標3因缺乏儲備過多的警戒值而構成了對指標4的覆蓋效應。在此我們將指標3剔除,得到如表5所示的結果。從中可以發現:剔除指標3后的綜合安全指數較之先前平均降低了3分左右,資本流動金融安全度為“基本安全”。

3.個別指標的轉化存在突變現象。觀察表4可以發現,指標4和指標5在個別年度里呈現出突變現象。這里的“突變”是指金融安全狀態的轉化不是漸進的而是跳越式的。如從“安全”狀態直接跳躍至“危機”狀態,中間沒有經過連續的過渡狀態。2001年指標4的分數值為90.80分,屬于“安全”狀態;而2002年該指標降為49.22分,直接落入“風險” 狀態。類似現象指標5在2000-2001年中也有發生。金融安全狀態的突變會使監管當局措手不及,容易造成監管失效。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短期外債風險較大。

三、結論與啟示

綜上所述,對我國近年來的國際資本流動金融安全度可以進行如下評價:一方面,國際資本流動的金融安全度比較好,狀態界定為“基本安全”;另一方面,資本流動運行中也存在潛在的金融安全問題:綜合安全指數走勢不平穩且存在一定的覆蓋效應,個別指標的轉化存在突變現象,短期外債風險較大。發展中國家在資本自由化的過程中往往側重于資本的引入,我國亦是如此。盡管資本的大量流入會為本國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多的可用資金,但是如果資本流動監管缺位或不當,很容易使得資本引入國發生償債困難甚至金融危機,20世紀末的墨西哥、泰國金融危機就是前車之鑒。因此,我國在資本流動基本安全的狀態下,應密切關注資本流動中金融風險的類型與程度,及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尤其是嚴格控制資本流入的期限結構,合理使用短期外債,確保資本流動中金融安全的可維持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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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雷家. 國家經濟安全理論與方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

第4篇:金融安全內容范文

論文關鍵詞 金融監管 金融安全 功能性監管

一、序言

“金融監管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金融監管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金融監管的對象和內容十分寬泛和復雜,涉及金融交易的內容、途徑、市場、行為以及各種相關服務,而狹義上的金融監管,側重指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包括金融機構及其所從事的各項業務活動在內整個金融業所實施的監督管理。” 本文所討論的金融監管限在狹義意義上來討論。

二、我國金融監管現狀與問題

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單一體制。即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以及保監會分別主要負責貨幣政策、證劵期貨業監管、銀行業監管和保險業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體制在以往的確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專業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風險,但存在如下一些問題:

(一)分業監管不適應現代金融混業經營監管的模式

“作為20世紀7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的結果,混業經營成為主要經濟體金融業和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模式和趨勢。” 因此在如今金融業市場分業監管的模式不能解決金融各個行業交錯復雜產生的各種狀況。且混業模式下的經營,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一個機構可能經營多種業務,涉及多個行業,這就可能造成重復監管,監管沖突的問題比如銀行業從事保險業務,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都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等等,這就容易出現監管盲區或重復監管的情況。 從目前我過的監管體系來看,一行三會各成體系,各有標準和目標,各部門之間容易沖突,監管對象要承受各個監管部門的壓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進行,長期如此,對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非常不利。

(二)機構監管逐漸暴露出問題

機構監管是監管當局對金融業內不同機構實施監管的制度安排。這與我國的問責制有很大的關系,每個機構分配了具體的任務,明確職責,我國的行政機關大多都是這樣的模式,而對于如今的金融市場卻不太適合。單一機構的監管模式適應于金融業發展的初期階段,金融品種少,業務量小,這樣的監管有利于明確職責,提高效率。但在金融發展水平較高的階段,金融品種豐富,每個品種所涉及的行業不止一個,金融風險較高,機構監管將不能滿足這樣的需求,特別是我國正處于金融行業轉型發展的階段,市場比較寬松,金融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機構監管已不能適應我國目前金融行業的發展現狀。

(三)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

我國當前各個監管機構之間協調監管事務主要是通過“聯系會議制度”,僅僅是為了便于溝通信息,而沒有建立實質的聯合監管,這也是很多學者都談到的一個問題,筆者認為,這與我國分業監管的體制有關,各個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明確,如銀監會監管的事務涉及到保監會,會對保監會造成不利的影響,但并不在銀監會職責范圍內,即使問責也問不到銀監會。似“九龍治水”,不利于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

三、我國金融監管完善建議

(一)我國金融監管應堅持的理念

1.金融監管建設應服務于金融活動

我國經歷由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時代,以前經濟問題是由政府一手主導,計劃操作,如今市場經濟下,在金融監管這一塊應尊重市場本位的前提,再去談監管,監管的目的是為了創造一個合理、公平的競爭環境,維持穩定的經濟秩序,相對應的金融監管的法律應堅持這樣的理念,為了更良好的競爭環境,為了更好的服務于金融活動,而不應以傳統家長制的作風來一手操辦。金融監管應以市場為基礎,運用市場機制規范金融活動。

2.金融監管應兼顧公平

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著名的“雙峰”理論(Twin-peaks):“認為金融監管存在兩個并行的日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標。 這里的消費者即投資者,其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一直以來是金融活動堅持的原則,而在我國金融活動中這一理念并沒有得到最佳踐行,不利于營造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環境,保護弱勢群體利益。且金融監管機構代表著一種公權力,相對于其他的私權力,金融監管機構更有力量和權利,更有條件去做到兼顧公平,在金融監管活動中應領頭引入兼顧公平的理念,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監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標。但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長久以來呈矛盾狀態。例如金融危機的治理會陷入一種循環,即“金融危機—強化金融安全,加強監管—克服危機,經濟發展—強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經濟繁榮,盛極而衰一金融危機—新一輪強化金融安全,加強監管—克服危機一新一輪強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會強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論:在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費者保護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來相互牽制,相互制衡,這樣才能找到一種平衡點。筆者認為,金融效率與金融安全是相輔相成的,當然這種金融安全目的是為了金融活動更有序的進行,維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從而借金融安全來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競爭會更有效率。

(二)金融監管完善具體建議

1.金融監管以市場為導向

金融監管應為金融市場服務,我國的金融監管融入了過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國的金融市場正處于轉型發展的階段,用單純的行政手段來駕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監管應該以市場導向作為出發點,為金融市場更好的發展提供環境和條件,并且要維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國的次貸危機,是金融監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場自身來調節亦是不可行的,這就需要政府以市場為基礎,把有形的手于無形的手相結合,使金融市場有序持續的發展,尊重金融行業本身市場規律,不能把金融監管當成單純的行政事務來完全,要融入市場,服務市場,盡量不要采取強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業的特性,應給予相對寬松的環境來發展金融,把握好底線來維持金融安全,這不僅僅只牽涉到金融行業,還會波及到國民經濟以及社會的穩定,如有些學者提出過的適度監管原則,即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市場調節的基本自然生態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

2.分業監管模式向功能性監管模式轉變

“功能性監管是指從對特定金融機構的監管轉向特定金融業務的監管,是監管部門職能性、功能性監管方式的改變。” 這種監管方式以美國為代表,比較適合于混業經營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發展到較高的水平,比較常適用的一種方式,它的好處在于“能夠有效解決混業經營、金集團化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能針對金融業務的互相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實施跨業務、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 我國金融行業正呈現混業經營的趨勢,分業監管的方式逐漸不能適應混業經營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這對于金融創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問題是個比較大的障礙。由此,可逐步推進分業監管向功能監管模式轉變。

3.建立監管機構之間良好的協調機制

由于機構監管的方式,各個機構各自為營,未形成系統的協調溝通機制,這對于現在界限越來越模糊的金融行業現狀,辦一項金融業務常會關聯到幾個機構,需每個機構的批準,步驟復雜,過程較長,不適應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的步伐,這就需要建立系統的協調機制。首先,要實現信息的共享,一行三會需要建立一個共同的監管信息平臺,這樣可以提高監管的效率,降低成本。其次,可建立聯合的監管機構,類似于現在一些行政部門聯合辦理業務的平臺,只需要在一個窗口或者一個地點就可以找到各個相關的辦事部門,這種方式目前在國內一些地方試點并在推行,尤其是對于金融行業,筆者認為這更是有必要的,金融行業信息變化迅速,一個重要的信息可能決定是否盈利虧損,因此其非常追求效率,因為這直接關系到利益,像這樣的聯合監管機構,可以在金融行業中試行。“例如意大利政府在中央銀行、股票和資本市場監管委員會、國家壟斷局等相互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建立“常設協調委員會”以最大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克服監管分散的缺陷。”

第5篇:金融安全內容范文

【關鍵詞】價值取向 經濟全球化 國際金融法

一、經濟全球化及金融全球化

法律的價值在于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就國際金融法而言,其作用在于建立和維護國際金融秩序、保障國際金融安全、促進國際金融發展。簡言之,安全和效率是國際金融法的兩大基本價值。這兩個價值是相互促進和相互補充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是金融發展的基本前提,沒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也就無所謂金融發展;而金融發展又是金融秩序與金融穩定的根本保障。任何金融的低效率運行或停滯不前,都可能導致金融乃至整個經濟的混亂與動蕩。另一方面,它們之間也存在矛盾的一面。要維護國際金融秩序和保障國際金融安全,必然要求對金融業加以嚴格的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會阻礙國際金融的發展;而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監管,可能導致金融業效率的提高,也有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的發生,反過來影響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這兩大價值的博弈直接影響到國際金融法功能實現的程度。我們知道,國際金融法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價值取向的定位不能因人們的主觀認識而轉移,它必須順應時代的潮流并與經濟基礎的要求相一致。事實也是如此,國際金融法的價值取向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調整變化著。在國際金融法形成初期,即布雷頓森林體系確定之后,安全曾一度是其基本價值取向。各國都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視為主要目標甚至是唯一目標。

世界經濟活動超越國界,通過對外貿易、資本流動、技術轉移、提供服務、相互依存、相互聯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圍的有機經濟整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1997年5月發表的一份報告中指出,“經濟全球化是指跨國商品與服務貿易及資本流動規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術的廣泛迅速傳播使世界各國經濟的相互依賴性增強”。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經濟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種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經濟、市場、技術與通訊形式都越來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減少”。經濟全球化主要表現在貿易自由化、生產國際化、金融全球化、科技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對國際金融法的影響重大。金融全球化表現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主體所從事的金融活動在全球范圍內不斷擴展和深化,各國在金融業務、金融市場、金融政策與法律等方面跨越國界而相互依賴、相互影響和相互融合。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場在時間上相互接續、價格上相互聯動,幾秒鐘內就能實現上千萬億美元的交易,尤其是外匯市場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具流動性和全天候的市場。在這樣的經濟形勢下,國際金融關系朝著多方向發展。從貨幣體系的全球化到資本流動的全球化,從金融市場的全球化到金融機構的全球化,從金融信息流動的全球化到金融風險傳遞的全球化,從金融政策協調的全球化到金融法制建設以及金融交易規則和契約條款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內容可謂豐富多樣、無所不及。例如,從國際貨幣體系看,伴隨歐洲貨幣聯盟的運轉和拉美、亞洲、非洲等區域貨幣合作的開展,美元、歐元和日元三足鼎立的多元化貨幣格局正在形成;從國際資本流動看,近二十年來全球資本流動的規模、流速、沖擊力均超過以往任何時期,其中,私人資本已取代官方資本成為全球資本流動的主體,其逐利本性使資本流動表現出很強的波動性。金融市場作為開展金融活動的平臺,其全球化則構成了金融活動的全球基礎,表現為各國金融市場的貫通和連接,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等異類金融市場間界限的日益模糊,金融市場的主要資產價格和利率的差距日益縮小,市場相關度顯著提高。貨幣、資本、金融市場等金融全球化的構成要素之間相互依賴、相互影響和相互作用,使得金融資源在不同國家間和不同層次上轉移、劃撥、金融和

互動。從而促進金融資源的優化重組,促進金融效率的總體提高。

二、經濟全球化下國際金融法的價值取向

我們要看到,經濟全球化在為金融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的同時,又具有放大金融風險的效果。縱觀金融危機接踵而至的經濟現實,我們不得不承認,經濟全球化帶來了金融風險的全球化,包括金融風險發生和傳導的全球化。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經濟體遭受國際投機資本沖擊的概率大大增加,金融脆弱性演變為金融危機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加之一體化的市場為金融風險之跨國傳遞提供通道,“一榮具榮、一損具損”已成為當代國際金融生活的寫真。由此警示我們,在看到經濟全球化帶來的高效率的同時,也不能忽視金融安全。在這樣的情況下,作為調整國際金融關系的國際金融法也要隨著經濟的變化而調整其價值取向。各國的立法者和監管者都面臨同樣的問題,經濟全球化加劇了金融競爭,而金融體系如果缺乏活力、運行低效,勢必無法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自然就談不上安全與穩健,更不必談發展了。一方面要加大金融市場的開放力度,通過增加競爭以增加金融體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為確保金融穩定和公眾對金融體制的信任而維持審慎監管。因此,法律必須在開放金融市場與加強管制之間加以選擇。換言之,在促進金融效率與保障金融安全之間進行權衡,單一的注重安全優先或是單一的注重效率優先都已經不能適應當今的經濟發展趨勢了。正是對效率與安全觀的重新檢視,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經濟轉軌國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體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為基礎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風險與促進金融發展相協調,當然,在以效率為基本價值目標的同時,國際金融法在發展中也體現出對安全價值的兼顧。 轉貼于

以美國為例,在經歷了20世紀70-80年代的效率優先的放松管制時期后,盡管金融自由化給美國金融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生命與活力。但是給銀行業帶來的危機也逐年增加。據統計,1982-1992年間,美國共有1442家銀行倒閉。同時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展開,對于開放程度高的美國來說,強調效率優先而放松監管也加劇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危險。有人指出,20世紀80年代的放松管制改革主要是制定新法,對廢法的廢止是不充分的。其結果就是解除管制部分不足以提高銀行的競爭力,而保留管制的部分又無力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健。立法者和監管當局不得不重新審視放松管制的進程。在90年代里,美國立法開始體現出了對安全與效率的并重。這些法律從不同的角度,鼓勵金融機構的競爭,注重金融體系效率的提高,加強對金融活動的風險管理。尤其是1999年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提出重整金融資源、實行混業經營和功能監管,實施兼顧安全和效率的審慎監管。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日本自 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無不如此。如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提出了“有效監管”的六條原則,要求在實施監管時必須同時考慮,并將其作為新監管方式的指南。這六條原則是: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被監管機構的管理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促進金融創新;保持本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避免對競爭的不必要的扭曲和破壞。

考查有關國際金融的國際條約,也能看出對效率和安全并重這種價值取向的認同。無論是WTO還是NAFTA都強調放松金融管制,加強金融監管,促進金融自由化。WTO倡導金融服務的多邊自由化,但同時也注重對安全的保護。WTO有關協議規定了有關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例外,如各成員方可以保持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并在出現嚴重的收支平衡和對外財政困難時,對已作具體承諾的服務貿易部門采取或維持有關限制措施;《金融服務附件》規定的“審慎例外”,允許成員方出于審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保護投資者、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信托責任的人而采取措施,或為保持金融體系的完整和穩定而采取措施。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協調了“效率與安全”的目標沖突。NAFTA推進金融服務的區域一體化,都要求成員方拆除各種貿易壁壘和限制,有條件的開放金融市場,在保證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進金融領域的競爭,實現效率的最大化。基金組織和《基金協定》、世界銀行和《世界銀行協定》也都以新自由主義理論為指導,強調市場力量的自由運作,要求盡量排除政府的干擾。而市場機制主要是強調效率。這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這三大國際經濟組織都是推行也鼓勵成員國堅推行的金融體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為基本導向,注重對安全的兼顧。

晚近國際金融法價值取向上的這一變化,與金融全球化的國際環境有密切關系。因為金融全球化勢必加劇金融競爭,而金融體系如果缺乏活力、運行低效,勢必無法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自然就談不上安全與穩健,更不必談發展了。正是對效率與安全觀的重新檢視,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經濟轉軌國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體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為基礎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風險與促進金融發展相協調,當然,在以效率為基本價值目標的同時,國際金融法在發展中也體現出對安全價值的兼顧。

三、對我國的啟示

回顧我國的國際金融立法,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一直都是主要目標。為此,我國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范圍、控制金融產品的價格來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這種做法會導致金融市場得不到應有的發展,金融業競爭力低下,整個金融市場十分脆弱,這種做法實質上是以犧牲金融市場的發展為代價。在經濟全球化的沖擊下,也隨著我國加入WTO,金融市場已經大幅度的對外開放了,外資金融機構將利用其雄厚的資金實力、靈活的經營手段和先進的管理水平,與國內金融機構展開競爭。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還是通過強化監管,恐怕難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保證金融安全。我國應該轉變這種模式,在立法上應以效率為基本導向,兼顧金融安全。放松金融管制,通過強化金融市場競爭,促進金融市場的發育與金融業的發展。這也是適應經濟全球化的應有之義。在管制逐漸放松的過程中,一方面,使已有的金融風險不斷暴露和釋放出來,在應對風險的過程中,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能力和監管機構的風險監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從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同時這樣做也有可能使金融領域的不確定性增加,因此,為了維護金融安全,防止過快放松管制可能引發的金融危機,必須把握住放松管制的順序、路徑和節奏。

參考文獻:

第6篇:金融安全內容范文

關鍵詞:金融;審計制度;創新;發展戰略

1.引言

金融審計工作在金融管理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金融審計也進入了發展新階段。

2.金融審計制度創新的意義

2.1金融發展需要的適應性,金融監管改革的深化

我國的金融審計在這個經濟轉型的重要時期正在進行逐步深化,而且我國的經濟發展在近幾年積累了不少寶貴經驗。例如分工明確、操作容易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早已不能適應當前我國行業發展的趨勢(分業到混業),但這種模式依舊在我國實行。深入對金融審計創新研究,為保證金融監管改革的發展,現行審計制度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必然會被國家審計部門發現[1]。為使金融審計適應發展需要,因此在進行研究金融審計制度時,將會分析和揭示出這種不足之處。

2.2降低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

金融審計制度的創新對國家審計機關完善預防、提示和抵御風險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并在打擊各種違法的行為,降低金融風險,使金融審計更好地工作,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更好地發揮了金融審計系統的“免疫”功能。例如,目前國內嚴重威脅到我國經濟穩定和社會安全的房地產市場“國際熱錢”現象屢屢出現。為防止國家資產流失,那么相關部門要能夠迅速有效的遏制這一不良行為,控制和穩定金融和經濟市場,并針對這一現象研究金融審計創新的方案[2]。

2.3完善法律法規,保障金融界秩序

在時代急速發展的時期,我國金融審計仍處在不成熟階段,也沒有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尤其阻礙了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進行金融審計創新的研究對找出目前國家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金融法律法規的漏洞有重要作用,要想保證我國金融審計的發展,分析出正確的審計法規走向,相關管理內容的完善,金融審計秩序的規范,良好健康的金融環境的創造,有效的金融審計實施等都是必要的保障[3]。

3.特色金融審計制度發展的原因

3.1變化巨大的國內金融審計環境

我國發展到現如今階段,迎面而來的是的經濟轉型,在經濟全球化迅猛發展的今天,隨著進一步深化的金融體制,因此國內的金融審計的背景和環境在此影響下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3.1.1金融市場發展趨向混業化

我國金融行業近年來在國外金融市場和盈利的條件下開始呈現出向混業化發展的趨向,一定程度上混業經營在抗風險能力、穩定性和利潤等方面都有極大的提高,幾個監管部門開始同時監管各個層面的金融機構,但是各個監管部門之間溝通會相對較少,因而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監管的有效性等方面就凸顯出不足,造成資源浪費,容易在監管中出現重疊和盲區[4]。

3.1.2深入發展金融行業信息化

金融行業信息化加深的程度首先被體現在環境的改變上。審計的信息化是在我國20世紀90年代以來逐步實現的。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健全使我國初步形成了金融機構審計的信息化體系,更是在信息技術的普及與更新的輔助下,金融數據庫基本在每個金融機構建立起來。雖然如今金融數據庫與傳統金融行業相比,處理效率有了極大的提高,但是信息化的環境這些新興的信息系統將金融機構的人員的配備和職權、業務處理流程以及組織結構改變了,并且存在一定的漏洞,在操作過程,信息的傳輸、共享和保密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弊端,壓力和挑戰仍然存在,尤其在傳統的金融審計方式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上又出現新的問題。

3.1.3金融審計風險增加

原因有兩條:1)如今層出不窮的創新型的金融業務和產品給我們帶來了較高回報,同時風險性也相應提高了。2)來自于被審單位反審計能力的增強。被審單位由于其職業原因,對審計方式方法比較了解,再加上各單位內部存在審計系統,由此審計的工作難度相對較大,審計報告出來之后誤差相對較大,提供的信息也存在不準確情況,所以金融審計的風險性加大。

3.2審計制度存在相關問題

3.2.1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有一定缺陷

例如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使很多金融機構虧損巨大,包括國內一些金融機構,創新型金融審計和金融機構內部控是尤為重要的,在世界金融史上,企業內部控制不足是存在的重要問題。

3.2.2審計不足

金融績效審計是以按照金融系統所給出的標準,使用科學的方式對受審核金融監管機構進行評價,客觀性的評價證據,維持審計的各個屬性,考核金融管理的績效,并對此將自己的意見以及建議提出來供參考。

3.2.3金融審計低效率,嚴重的資源浪費

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計算機系統以及網絡技術的應用在我國金融界開始被采用,但存在基礎化設施薄弱等問題,在實施金融審計時出現明顯的不對稱等問題,而且人員的素質上的問題易導致工作效率的降低,由此一來,資源浪費就成為嚴重的問題。

3.2.4金融安全性

不少國家在美國爆發的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其國家的經濟也受到極大的打擊,由此,各個國家也都開始對自己的金融政策進行改革,盡管我國的政策及發展的環境與發達國家的差別很大,在此次危機中多少受到打擊,但卻不是致命性的,由此我們也必須承認在金融安全方面,我們做的還不夠完備,也由此引發深刻的思考,并逐步完善金融方面的制度[5]。

4.結語

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成為必要的任務,金融審計又迎來各種風險和挑戰,因此,我國金融形勢變得格外嚴峻。在當前形勢下,我們只有做好金融審計工作,不斷完善審計管理,才能適應新形勢下金融行業的發展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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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顧建光.當前金融風險防范與審計策略研究[J].審計研究.2014(05).

[3] 康文碩,李環.我國金融審計面臨的環境和發展戰略[J].中國審計.2012(07).

第7篇:金融安全內容范文

一、《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的核心理念

《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指出,一國的政策制定者必須考量如何保護存款人及穩定金融秩序。存款保險制度最基本的出發點即是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這也是《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的初衷。當銀行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對儲戶存款予以投保后,能夠給存款人以“心理保障”從而增強其對銀行運營的信心。

進而,通過對存款加以保障來增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最終達到促進金融穩定的目的――這是存款保險制度的最終歸宿,也是《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最核心的理念。

二、《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的重大創新

(一)創設有效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原則

毋庸贅言,《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的創新或者突破并非創設了存款保險制度。但在歸納、創設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方面,該文件無疑是開了一條先河。通過對零零散散、參差不齊的各國存款保險制度進行系統研究,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予以修正、發展、完善,BCBS和IADI聯合制定的《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歸納總結并創設了使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得以有效運行的一套核心原則,從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先決條件和存款保險制度的具體內容設計上確定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國際通行準則,反映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國際規范與指導原則的發展趨勢,對已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完善該制度的作用不可小覷,對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引進該制度的意義更是極其重大。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說《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是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再造亦不為過。

(二)避免逆向選擇

《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第八條是關于“強制投保”的規定,意在避免逆向選擇。

何謂“逆向選擇”?按照《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的解釋,所謂逆向選擇是指當存款保險制度采取自由投保時,易發生那些低風險的金融機構不愿加入,而高風險的金融機構較愿意加入的情形。于此情形,如果投保銀行等金融機構缺乏審慎經營及管理,那么存款保險機構將面臨極大的風險。當金融機構非傳統銀行時(如經營微型借貸的金融機構)或某類接受監管方式與既存銀行投保成員機構顯著不同的信貸機構時,以上情形更顯重要。為此,文件要求政策制定者應確認金融機構是否自動具備投保成員資格或需提出加入申請。由于提出加入申請的做法對存款保險機構而言較具彈性,因而其可設立承保標準藉以控制風險,亦可通過賦加謹慎性要求和標準來加強金融機構的合規性。在這些情形下,需要一個適宜的過渡計劃,包括獲得成員資格的標準細則、程序和時間表,并且這些標準應該公開透明。投保成員資格依各國法律規定狀況而定,部分國家視金融機構經營業務為符合投保成員資格條件之一,如果該金融機構經主管部門核準設立并開始營運,那么存款保險機構不得拒絕其加入。

(三)強化道德風險防范

誠然,存款保險制度不是完美的。存款保險并非沒有受到批評,而且還有反對意見。存款保險的存在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道德風險問題,當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客戶及其他債權人獲得保障或相信其將獲得保障而不致發生損失或政府不允許金融機構倒閉時,道德風險行為即有可能發生。

一般來講,存款保險制度所帶來的市場約束降低與道德風險增加是造成銀行危機的重要原因,這種危機不同于沒有存款保險制度下由擠兌危機所引發的風險。但存款保險制度的支持者認為,盡管存款保險制度確實存在這樣的問題,但是其帶來的道德風險增加也并非完全不可控制。只要能夠將擠出的程度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在一個運行有效的金融安全網保護之下,就不會導致銀行危機的產生和銀行風險的積累,并最終導致存款保險制度的崩潰,即設計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限制本身帶來的道德風險。

基于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因獲得保障會產生過度承擔風險的誘因從而引發道德風險這一現象的認識,《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以核心原則2“降低道德風險”特別規定了這一問題。該原則要求“存款保險制度應予適當設計并透過金融安全網相關要件之配合,以確保降低道德風險”。為此,構建或者修正存款保險制度時應適當設計如最高保額(保障限額)、不予保障存款項目(保障范圍)、風險差別費率等重要項目。此外,《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還指出,除了通過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來降低道德風險之外,還可透過金融安全網強化銀行公司治理及健全的風險管理、有效的市場紀律、堅實的法規及審慎監管等,共同防范道德風險問題。

(四)突出存款保險的國際合作

《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在核心原則7規定了“跨國議題”:隸屬不同管轄權的存款保險機構,或存款保險機構與國外金融安全網成員之間的信息及資源交流應予保密;當東道國對國外分行亦提供存款保險的保障時,應在事先明確規定(當該分行出現危機時)由哪一存款保險機構進行賠付;倘母國已提供存款保險時,應于決定保費時予以承認。

跨國銀行境外分支機構的存款保險問題早已存在。從各國實踐來看,幾乎所有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均不對本國或本地區銀行的境外子銀行提供存款保險,而由子銀行經營所在地國提供存款保險。對于本國本地區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美國、日本、加拿大、韓國及大多數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等亦不提供存款保險;在大部分歐盟國家,則由母國提供存款保險,但大多數歐盟國家對本國銀行海外分行的存款保險僅限于歐盟國家或歐洲福音同盟(EEA)國家之內,德國等將承保范圍擴展到歐盟以外的其他國家,屬于例外。

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則”,當境外分支機構出現危機時,東道國與母國之間應對危機的矛盾甚至是沖突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對此進行了比較合理的協調。

《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指出,跨國間的存款保險機構與金融安全網成員緊密之協調機制與信息分享機制亦相當重要。在東道國與母國均對跨國銀行境外分支機構提供存款保險保障,則應事前約定由何者存款保險機構負責辦理賠付事宜,此種情形可通過訂定雙邊或多邊協議加以規范。具有管轄權的存款保險機構必須確認在賠付過程中充分向存款所有人提供明確及易于理解的諸如最高保額及賠付程序等相關信息。

(五)強調金融安全網的整體功能

眾所周知,金融監管、金融體系的穩定非存款保險制度所能獨立完成。一國金融的安全與穩定,需要健全完善的金融安全網來維系。《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認識到,存款保險制度只是金融安全網的一個環節,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發揮有賴于金融安全網其他成員的協調與配合。因此,文件強調存款保險機構與金融安全網其他成員之間應持續或針對特定銀行建立緊密協調及信息共享機制。

文件指出,存款保險機構與其他金融安全網各機構之間的相互合作關系,可視職權或權力范圍而有所不同:當存款保險機構需負責執行全體金融安全網成員的功能時,其化解潛在沖突最平和的方式是厘清各相關部門間的獨立權責;如果由不同機構共同執行金融安全網的功能時,資源與信息共享、權責分工及不同功能之間的協調等則較為復雜,需予以載明。 此外,基于“銀行本身、監管機構(包括中央銀行)系提供銀行信息的主要來源”這一點,為確保存款保險機構獲得必要的信息且不造成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的額外負擔,文件認為“信息的分享及協調合作至為重要”。盡管信息分享可通過非正式渠道進行,但《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指出,“惟其仍應明訂于法規中或以簽署合作備忘錄、簽署法律協定或采用前列綜合方式辦理,方對建構金融安全網成員協調機制大有裨益”。因此,存款保險機構與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調合作應通過明文加以確定,確保準確、及時,并視情況注意保密。如果存款保險機構具備管控承保風險的權限,需要能即時取得準確信息,才能充分評估投保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所交流或者分享的信息,應包括賠付時所具備的必要相關信息。

三、《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的法律價值

國際存款保險人協會主席Martin Gruenberg指出,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維持公眾信心,而《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正是BCBS與IADI 合作應對金融危機教訓的成果,這套原則為各國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奠定了重要基準。

《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是一個重要的國際法律文件,在應對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和后危機時代,其法律價值更加突出。

(一)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的完善價值

《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是在總結各國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考慮各國國情和現實需要,并洞察存款保險的未來發展趨勢而經過系統研究制定的。文件吸收了傳統存款保險制度的合理內核,并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的一些弊端及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作了適當修正、改進、完善。

在前面的論述當中,我們分析了《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的主要創新,包括:創設有效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原則,避免逆向選擇,強化道德風險防范,突出存款保險的國際合作,強調金融安全網的整體功能等等。這些方面,對于存款保險制度功能的充分、有效發揮至關重要,但卻在傳統的存款保險制度中被忽略或弱化。同時,文件對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責、權能以及治理作了詳細說明,給存款保險制度運作主體一個比較明確的定位,有利于既有存款保險機構對照完善,更有助于未來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立。

(二)對金融落后國家的指導意義

當前,全球金融發展很不平衡。在西方發達國家,金融業飛速發展,金融系統已是相當發達,金融創新依然層出不窮,金融精英們不斷推陳出新,創造大量衍生金融產品。但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和欠發達國家,金融業發展十分緩慢,金融體系很不完備,金融部門非常脆弱。在金融全球化的時代,金融風險無處不在,因為“傳導機制”的作用,金融落后國家極易受到他國金融動蕩的沖擊。比如本輪金融危機,始于美國,在美國本土的波及面也是相當寬的,但美國的金融體制相對比較完善,其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更是從1933就開始運作,因而美國憑借其金融體系強大的自我恢復能力而比較快地走出了金融危機,現在美國經濟開始全面復蘇。而反觀其他發展中國家,盡管并非金融危機的發端地,但依然受到“傳染”,金融系統嚴重受挫,經濟大幅下滑,而且由于體制、機制的落后在短期內難以走出困境。金融落后國家的金融監管乏力,不但沒能讓金融的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反而因為金融部門的“一蹶不振”拖了經濟發展的后退,存款保險制度的缺失是其金融安全網脆弱的表現之一。

文件倡導的這套原則反映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國際規范與指導原則的發展趨勢,對各國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金融落后國家可以《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為基本準則,構建符合本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或者對既有存款保險制度加以改進和完善,以使存款保險制度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積極功效。

(三)對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功能

毋庸置疑,作為金融安全網之一環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金融體系的穩定。但存款保險制度本身也是一個處于發展階段中的事物,有一個建立、健全及完善的過程,而且各國情況各異、對于存款保險的理解不一、法治水平不等因而在存款保險的制度建設方面參差不齊。顯而易見,制定不合理、運行不規范的存款保險制度對金融體系的穩定作用極其有限。

基于《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及其前期基礎文件即IADI早期獨立頒布的有關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議性文件,許多國家都擴大了存款保險的保障范圍、提高了存款保險的最高保額,以有效應對此次金融危機。

文件倡導加強存款保險機構的跨國協調、建立多維度的金融安全網,對于金融全球化時代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至關重要。相信在今后,一國之內以及國家之間的存款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將日益拓展、深化。

(四)對存款保險立法統一化的促進作用

毫無疑問,《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是存款保險立法統一化的“開山之作”。此前,存款保險的立法行為基本上是“單打獨斗”,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其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最早,實踐中歷經多次修改,到目前為止是相對比較完善的)。盡管IADI在2002年成立后做了一些“協調性”的工作,但因機構本身的影響力有限而不成“氣候”。歐盟曾于1994 年通過了《歐盟存款保險制度指引》,為成員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設定了最低標準,但只是在歐盟范圍內發揮作用。鑒于BCBS在銀行監管領域的巨大影響力以及成立以來關于銀行業監管的富有成果的實踐,IADI與BCBS合作推出的的“成果文件”勢必具有很大的“感召力”。同時,《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堪稱《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姊妹篇,從另一個層面對銀行業的監管進行了專業、深入的研究,它的實施和推廣必將大大完善現有銀行監管體系。可以預期,在不久的將來,《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將成為國際公認的關于存款保險的通行準則。

(五)對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借鑒意義

眾所周知,我國還沒有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長期以來,我國實行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由國家承諾全額賠償存款人的存款以期達到防范金融風險的目的。這種做法不利于提高存款人及其他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削弱了市場自身的約束作用,不能給予社會大眾以“心理保障”從而增強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同時也不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上個世紀,我國發生了中國農業發展信托投資公司、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海南34 家城市信用社、海南發展銀行等遭擠兌破產的事件。因此,我國建立正式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實有必要。《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的出臺,對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個契機。有關部門應認真參考、借鑒《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并結合我國國情,抓緊研究設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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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金融安全內容范文

【摘要】隨著移動通信業務的迅速普及,以及IP電話與即時通信業務的高速發展,通過固定電話實現的話務量占所有話務量的比重逐年下降。如今,固網運營商正在對傳統電話終端進行一場新的轉型革命,讓普通話機在語音通信之外發揮新的應用功能。本文探討的固網支付業務,正是眾多固網終端創新中的一次探索。

【關鍵詞】固網通信終端;支付業務;探索

【中圖分類號】S972.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158(2012)09-0003-01

一、固網支付終端及業務

POS終端一直以來沒有在中國市場完全普及開來,主要原因除了終端本身的成本較高,較難快速在中小商場鋪開之外,許多百姓本身也缺少POS支付的觀念與切身體驗。隨著國內銀聯卡與用戶數量的快速增長,能否有相應足夠的POS支付渠道,成為了刷卡消費繼續發展的一個瓶頸問題。

結合固網通信終端與POS終端目前都面臨的嚴峻挑戰,一個新的創意產生了,即在普通電話的基礎上,開發支持金融安全加密的POS支付功能,并兼容簡單的數據通信功能。通過對上海、廣州等6個大中城市的市場需求調研,發現用戶對該終端有較大的使用興趣。基于這種需求的基礎,中國電信與POS終端廠商合作,成功開發了兼容POS支付的新型固網信息終端,并在現有中國電信綜合信息平臺上提供各類支付業務內容。

這款固網支付與信息終端,通過和銀聯、銀行的合作,可以實現刷卡交易的清算以及提供銀行卡查詢、轉賬等金融理財業務,并開放業務合作平臺,由若干CP、sP提供豐富的支付與服務內容,例如打折商品訂購、電子票務訂購、卡類充值等業務,真正實現用戶不出家門就能輕松完成交易。與網上交易、電話銀行等同類業務相比,該終端采用了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PSAM卡三級加密機制,用戶自行刷卡實時實現扣款與清算交易,且終端是在環境最安全的家庭內使用,每一位用戶又都是中國電信的固定電話用戶,有著詳細的用戶登記信息與繳費信用記錄,身份可追溯,最大程度地降低了雙方的交易風險。同時由于該終端將固話終端與POS終端融合為一體,并簡化了部分不適用于家庭用戶且又不影響金融安全的POS功能,節省了設備制造成本,有著很大的市場推廣空間。

目前該項目正在上海進行前期業務測試與試用,首期提供的業務主要有公用事業費繳付、銀行卡賬戶查詢、打折商品、天氣預報、時事新聞等,試用用戶跟蹤顯示,用戶對公用事業費繳付、打折商品、天氣預報等服務具有較大興趣,還希望能盡早提供卡類充值、電子票務等實用業務,為百姓的日常生活提供更多便利。同時該款終端兼容了中國電信原有“家加e”業務所提供的來顯、短信、通訊錄、記事本等功能,并具有來電報號等新功能,還配置了豐富的外接口,可以外接微型打印機、條碼掃描儀等,豐富了應用。

二、技術實現

在該業務的通信技術實現上,主要體現了網絡與終端的兩大突破。中國電信在傳統電信網絡基礎上開始組建增值業務平臺,通過此平臺連接各金融機構的金融系統。一方面有效地將電信網絡的資源開放給金融機構,另一方面金融機構也將自身的服務與業務開放給了電信用戶,豐富了電信的增值業務內容,最終實現了電信與金融兩大領域網絡的相互滲透與延伸。在終端上,除了保留傳統電信終端所具有的語音功能之外,也滿足了今后開展多種增值業務的需要,在硬件上增加了液晶顯示屏、磁條閱讀器、Ic卡閱讀器、硬加密專用模塊等,保證了各類業務開展所需的環境;在軟件上能配合支持與增值業務平臺之間的通信,對平臺所傳遞的命令進行正確的解析以及操作。創新后的終端,為業務開展的靈活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涉及金融交易的網絡中,安全是第一位的,電信網絡所具有的主叫號碼優勢與網絡對金融交易數據包透傳機制的結合,解決了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的網絡安全威脅。電信通過自建增值業務平臺,對金融交易數據包采用透傳的機制,在網絡傳遞的過程中任何身份的系統都無法對數據包進行正確的解析,保證了數據傳輸的安全;同時電信網絡具有主叫號碼的優勢,將主叫號碼與用戶身份和終端硬加密模塊代碼進行捆綁,如果出現用戶的非法操作,可以及時進行準確的定位與限制,保證了數據接收端的安全。此外,最大的安全保障在于終端上擴展的硬加密模塊——PSAM卡,在該終端上使用的PSAM卡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PSAM卡規范,不管是對密鑰的存貯還是對數據的加密都達到了金融系統的要求。如果遇到用戶對終端進行強行拆卸,終端將進行完全自毀。

三、推進固網支付業務的關鍵因素

固網支付業務目前已經完成了第一期開發工作,在今后業務發展中,有幾個關鍵因素,值得我們留意和注重:

1.打造多贏的合作產業鏈

固網支付業務能否成功推廣,最大的考驗是能否在業務背后形成一個多贏的合作價值鏈,能否在市場、客戶、終端、內容等各個關鍵環節上形成有效合作。例如中國電信最大的資源優勢就是豐富的通信網絡與平臺資源,還有數億的固話用戶資源;銀聯與銀行則具有專業的金融支付業務運營經驗,對支付業務的安全管理也更為專業與權威。兩者的強強合作,將實現在通信與支付結合領域的資源最大化整合,實現在家庭用戶中迅速普及POS支付與電子商務,并提供豐富的增值服務。中國電信通過提供一個開放的業務合作平臺,為有市場競爭力的內容與服務提供商搭臺唱戲,在小小終端上為固網用戶提供豐富的業務品種。

2.對新型終端金融安全的考驗

盡管采用了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加密方法,最大程度地降低了交易中可能出現的金融安全風險,整個加密體制在安全程度上比傳統的POS機有過之而無不及,但目前終端還處于小范圍的業務測試與試用階段,未得到大規模用戶使用的驗證,同時作為新的POS終端類型,還需要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資質認證,才能獲準進行大規模的商用推廣。

3.終端的成本

與傳統金融POS機相比,固網支付與信息終端在制造成本上降低了很多,但與普通電話機相比,還是貴了不少,如果要成為普通家庭都能用得起的POS終端,在不影響支付安全的前提下,成本還要降低。目前,中國電信正與廠商密切合作,通過進一步技術創新,來降低制造成本。

第9篇:金融安全內容范文

關鍵詞:金融;法制制度;發展;經濟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1-0-01

金融法律制度既是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的制度安排,也是對金融監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的制度安排。金融立法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規范和調整金融監督管理者、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強調對金融機構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通過在政府失靈的領域強化監督管理,發揮市場在金融發展中的主導作用,實現金融管制與市場自律間的平衡和協調發展。有市場就會有風險,有金融市場就會有金融風險。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金融監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圍和金融機構可承受的區間內。

一、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金融法律制度可以控制金融危機的爆發,應當說,金融危機的發生有著諸多原因,例如經濟體制、政治因素等。通過對近些年來一些國家和地區爆發的金融危機研究發現,法律制度的缺陷與不足已經成為金融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說,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能夠成為市場主體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化的保障,是金融穩定的基礎設施和金融危機防范的制度化保障,也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護器,所以,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與化解金融危機。金融業是經營風險、獲取利潤最大化的行業,有效的金融法律制度完全可以將金融風險控制在國家監管當局所能容忍與承受的范圍之內。從這個角度來說,完善與創新金融法律制度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防范與化解金融危機的必經之路。

二、中國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不足

1.中國目前金融法律制度單一

內容不夠豐富,遠遠不能滿足中國金融業發展需要。中國金融法律制度以《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證券法》為核心內容,涵蓋證券與保險法律規范,具體到業務操作層面,仍以行政規章為主要內容。整個金融法律制度缺少操作性規定,與現代金融發展形勢及中國金融改革開放要求不相符合。

2.金融安全法律體系不完整

首先,沒有一套完整、統一的金融安全法律體系。當前中國金融法律中尚無較為詳細的關于防范與化解金融危機,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與穩定等方面的規定,也就無從談起完整、統一的金融安全法律體系。由于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金融監管缺位與錯位現象嚴重。機構監管到功能監管理念轉換不夠,不僅職能交叉、監管過度,又有監管不到位,跨行業、跨市場監管存在盲點等問題,很多金融風險無法真正得到有效控制。

3.金融法律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來

因救助標準不夠明確、工具與措施缺乏,導致最后貸款人制度形同虛設。另外,存款保險制度和銀行發生危機后的并購、接管等制度缺失,也無防范與化解國外輸入型金融危機的相關法律制度安排。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中國金融業無法適應全球金融競爭及風險逐步加劇的形勢需要,也將阻礙中國金融業進入國際市場穩健發展。

三、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的策略

1.完善金融市場主體債權債務處理的相關法律制度

國家立法機關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國的商法體系,確立金融機構商業主體的法人地位。實現金融信用的契約化、規范化和嚴肅化,確保金融機構和企業間的信用履約關系能夠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必要時,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來實現金融機構的債權。建立金融機構呆賬備案和貸款責任追償制度,對有意不履約或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應制定嚴格的法律處罰規定(包括追究個人責任),以便創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建立金融機構呆賬備案和貸款責任追償制度,創造良好社會信用環境。依法明確企業產權,明確由法定債務人履行規定的償債義務,防范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干預。對不良資產的核銷問題,采用“貸款損失允許核銷、賬銷案存、保留追索權”的法律制度,保留對一切債務人未嘗債務的追償權。通過制定金融風險防范處置法,明確防范處置的權利義務主體范圍,明確防范的基本原則、法律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

2.建立金融風險的吸收與轉移制度

這一制度應由對市場非法進入者及違規者的清理與處罰、金融機構重整、金融機構的接管與兼并、金融機構的破產及其存款保險制度等內容構成,以最大限度地吸收和消化金融風險。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相對人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建立企業的破產重整制度。允許給予企業在重整期間一定期限和相應額度的免稅機會,促使其盡快復蘇,使社會經濟安定免受影響,同時國家通過法律途徑對企業重整活動積極干預,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3.完善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風險管理制度

由于商業銀行大量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因此必須對信用風險加強規避與管理。銀行可以通過與交易對手簽訂凈額結算協議,將全部交易的正向價值和負向價值進行抵消,得出一個凈額價值,以該凈額價值作為雙方需要支付的金額。設置凈額結算條款的目的就是要降低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有了凈額結算條款,銀行只需承擔凈額的支付風險,銀行在從事場外衍生品交易中,應當通過與其交易對手間的雙邊或多邊的支付凈額結算協議來降低信用風險。同時,銀行可以在衍生品交易合約條款中加入一些附加條件來降低信用風險。

小結

金融法律制度作為規范金融活動、調整金融關系的準則,在建立和維護我國有序、高效的金融秩序,實現政府對國家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防范金融風險,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隨著金融產業的發展,在金融產品和服務不斷創新與發展的基礎上,我國現行金融法律制度面臨著較嚴峻的挑戰,亟需制度方面的完善與創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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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趙曉麗,劉艷紅.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展望[J].科技信息,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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