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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與國際一般水平相比,我國服務業發展明顯滯后,存在整體規模小、發展水平低、增加值比重輕等問題。“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把推動服務業大發展作為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重點,營造有利于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和體制環境,盡快完善支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稅收政策作為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工具,是推動現代服務業發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稅制改革和優化的過程中,應當制定更多的有利于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為服務業發展提供一個公平、有效的競爭環境。
一、現行稅收政策在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方面的問題
(一)稅收優惠法律層次較低,缺乏穩定性
目前,針對現代服務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以意見、通知甚至是批復的形式出現,散見于各個單行文本之中,法律效力相對較低。由于立法上缺乏全國統一的規劃,各省均出臺了相應的稅收政策,但優惠方式和力度都存在一定差別,造成了行業稅負在地區分布上的不均衡。同時,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不夠。由于我國目前開征的稅種大多是以暫行條例形式出臺的,執行中補充規定較多,而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相關政策也多見于各稅種的補充規定中。由于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就需要對涉及服務業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斷地進行調整、補充,需要對相關政策進一步細化解釋,因此就導致了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收政策的執行效果。
(二)稅收制度設計不合理
1.增值稅征稅范圍偏窄
我國現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主要集中在制造業和商業流通環節,而交通運輸、郵電通訊等絕大部分服務業未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對交通運輸業、物流業、建筑業購入貨物和固定資產較大的企業,因其是營業稅征稅范圍,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上述行業一般是按收入全額繳納3%的營業稅。同時,因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對購入貨物和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實際還承擔了外購固定資產價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稅負比生產性行業重,直接影響了現代物流業、交通運輸業的快速發展。
2.營業稅稅率偏高,重復征稅較為嚴重
我國服務業多數屬于營業稅應稅項目,從營業稅稅率設計看,金融保險、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服務業均適用5%的基本稅率,娛樂業適用5%—20%的差別比例稅率,比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3%的增值稅稅率,最少高出2%,如果再考慮營業稅通常全額計稅,實際稅收負擔可能更高,部分行業的營業稅稅收負擔明顯高于增值稅水平。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活動的整體性日益明顯,分工也越來越細,如物流業涉及貨物的包裝、運輸、倉儲、裝卸及保險、融資租賃等多種業務,但是現行的營業稅除特殊規定外,大多按照營業額全額征收,如果是采取專業化協作生產經營方式,由于流轉的環節較多,就會導致同一道業務被重復征稅;如果是采取全能化生產經營方式,由于是一個企業完成所有業務,所以稅收負擔較輕。營業稅重復征稅阻礙了服務業的專業化分工和協作,違背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規律。
(三)稅收優惠政策目標定位不清晰,方式較為單一
首先,稅收優惠的環節不合理。我國目前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針對制造業制訂的較多,而以高資本投入、高技術支撐為基本特征的現代服務業,盡管在產品開發環節的高投入存在較高的風險,但是稅收優惠政策對研發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技術更新等環節的支持力度不大,其稅收優惠大多集中于產品研發成功之后。其次,稅收優惠方式單一。目前主要以直接減免為主,基本局限于稅率優惠和定額減免等事后減免的方式,導致企業對經營過程重視不夠,對一般的傳統服務業具有一定的效果;而對于一些經營風險較高和投入較大的高新技術服務業,則難以取得顯著的功效。加速折舊、費用加倍扣除等一些能夠在研發和實驗階段給予扶持的間接稅收優惠政策相對較為匱乏。此外,稅收優惠對高科技產品和勞務的傾斜不夠明顯,以產業為重點的稅收優惠對優惠的目標、重點都不夠清晰,使得現代服務業在與傳統行業的競爭中優勢不夠明顯。
二、國外稅收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主要做法
(一)物流業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穩定,手段多樣
許多國家和地區將物流業列為優先發展的行業,在投資、費用抵扣、所得分配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長期穩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一般從法律形式加以明確,并且,經濟發達地區對物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手段豐富、方式多樣。其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對物流企業購進的產品或設施實施稅收減免、對物流業在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方面實施專門的稅收優惠等方面。如韓國規定,對在外商投資區、自由經濟區、自由貿易區等指定地區內進行投資且達到一定投資規模的物流企業給予稅收減免,允許其進口資本性產品3年免征關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法國規定,允許物流企業采用“成本加計法”確定應稅所得,由納稅人與稅務部門商定平均成本利潤率,用以計算物流企業的應稅所得,成本利潤率一般在5%-10%之間。還規定對物流企業境外職員全部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金融業方面實施稅收優惠減免
目前,國際上對金融業征收直接稅為主,在間接稅上實行“從輕不從重”的政策;同時,鑒于金融業在國家經濟戰略中的重要地位,許多國家都對該類高風險服務業實施了減免稅優惠。如印度對于設在特區的離岸銀行和國際金融服務中心,第一個5年100%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個5年減按50%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由特區內從事離岸銀行業務的企業支付給印度非居民的存款或貸款利息,不要求其代扣利息預提稅。韓國對金融服務免征增值稅,而且,對為金融服務配套提供的貨物和服務也免征增值稅;對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實現的所得,雖同普通企業法人一樣課征法人所得稅,但對投資信托、投資公司、私募投資專門公司等間接投資機構有一些特殊優惠規定;對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所得不課征個人所得稅和證券交易稅。
(三)科技服務業方面采取多種優惠方式
為支持科技服務業發展,許多國家采取稅收減免、稅收抵免、稅收扣除、加速折舊、設立科研開發準備金制度和風險投資等多種稅收優惠方式來支持科技服務業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鼓勵科技人員。在科技服務業發展比較典型的韓國,稅收政策對科技服務業的支持重點體現為稅收優惠不僅僅針對技術研發成功的后續環節,而是涵蓋了技術產品開發的全過程,同時,綜合運用直接減免和間接減免手段,針對不同的環節實施不同的優惠,尤其是技術開發準備金制度的實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韓國規定,轉讓或租賃專利、技術秘訣或新工藝所獲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開發的技術秘訣所獲收入,可減免所得稅或法人稅;對處于市場開發適應期的技術轉讓產品,給予減免特別消費稅的優惠待遇;對科技人員給予稅收減免。
三、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整合現有促進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條款,提高立法層次
一是對現有促進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進行梳理,圍繞現代服務業發展目標,確立稅收扶持重點。對各地區自行制訂的臨時性政策加以清理,對需要保留的政策通過全國統一的系統性規劃,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增強政策的法律效力,保持地區間稅收政策執行統一性,實現地區稅負的公平。二是提高政策的針對性。既要實行全國統一的服務業優惠政策,又要根據各行業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實施差別化的優惠政策,體現行業差別,實現稅負公平。如對技術研發企業的優惠可側重于研發環節,而對高風險企業可側重于風險控制行為。
(二)改革稅收制度,降低行業稅負
1.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
增值稅方面,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逐步解決現代服務業重復征稅的問題。2012年,國家在上海進行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邁出了稅制改革的第一步,但試點范圍過窄,僅限于交通運輸以及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等方面,對于耗用材料較高的建筑安裝以及征稅環節較多的物流業務等均未納入試點范圍,今年,逐步擴大了試點省份和試點范圍。但從長期看,應借鑒國際經驗和試點地區經驗,在全國范圍內,首先,將增值稅征收范圍擴大到交通運輸業、物流業和建筑業,并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以減輕交通運輸、物流和建筑業的稅收負擔;其次,將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轉讓無形資產、娛樂業、服務業中與生產不密切相關的行業等納入增值稅征稅范疇;最后,等條件成熟后再將銷售不動產、金融保險業納入增值稅征稅范疇,分批分期地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以促進服務業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2.調整營業稅稅目及稅率
營業稅方面,一是進行相關稅目調整。由于行業的整體性,單獨設置“物流業” 稅目,對行業運營涉及的包裝、運輸、倉儲、裝卸及信息服務等勞務征收統一的營業稅,稅率可定為3%;對“娛樂業”稅目中的臺球、保齡球及網吧劃到“文化體育業”應稅項目。此外,在現有稅目中增加一個其他類稅目,將不斷出現的新興應稅項目及時納入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以避免稅法的滯后效應,保持現代服務業不同經營者之間的稅負公平。
二是進行稅率調整。對金融業、保險業等生產業及洗浴、理發、照相等低盈利行業,適度降低稅率;對某些利潤較高的消費企業如娛樂業可以取消差別稅率,實行較高的營業稅稅率,對美容、按摩等非生產項目應適當提高稅率;逐漸拉開生產業與消費業稅率間的差異。
三是在近期“營改增”受到限制的情況下,通過制訂較為完備的營業稅扣除項目管理辦法,盡量消除營業稅重復征稅矛盾,改變營業稅多數勞務按營業額全額計征營業稅的方式,擴大差額征收營業稅范圍,全面實施對服務行業進行差額征收的營業稅政策,降低行業整體稅費負擔。
(三)豐富稅收優惠方式,擴大稅收優惠范圍
一是要轉變稅收優惠方式。將以降低稅率、減免稅額為主的直接優惠,轉為間接優惠為主,在利用稅收政策促進服務業的發展過程中,應根據服務業中各個行業的自身特點,靈活采用項目扣除、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辦法,充分發揮間接減免在稅收優惠中的作用。同時,稅收優惠應以產業優惠和項目優惠為主,并對不同風險的產業和項目實施差別化的待遇。
二是要轉變稅收優惠環節,將以結果為主的優惠轉變為以過程為主的優惠。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時,允許服務性企業將技術開發費用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于某些成功率較低而社會收益較大的項目,允許扣除人才引進、教育培訓、產品出口等方面費用,提高企業科研開發的積極性。
為此,正確指導國內中小企業改革,大力扶持各類中小企業發展,已成為當前一項刻不容緩的戰略任務。而稅收優惠政策是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但政府調整稅收優惠政策時總存在著一些不足,并且在很多時候不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所以各種優惠政策是不斷調整的,以使其滿足企業以及經濟發展的需要。
一 中國中小企業生存現狀分析
近年來,由于國際、國內經濟環境的變化、人民幣升值以及有關政策、法規的出臺等問題的出現,導致中小企業的發展和運營遇到了不少新困難和新問題,中小企業面臨嚴重的生存困境。以2010年為例,中小企業生存問題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1.中小企業營收增長率跑輸GDP
2010年,中小企業增長幅度遠落后于全民生產總值(GDP),低于國有經濟發展水平。當時調查時估計的2010年GDP增長率為9.9%,其中國有企業營業收入同比增長32.5%,而中小企業僅增長8.3%,是國有企業的1/4,不僅未能達到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更是與國有企業的差距在拉大。
2.中小企業開工不足
2010年,中小企業開工嚴重不足,平均產能利用率僅66.1%;產能利用率超過70%的中小企業僅占58.4%。而內貿中小企業開工不足問題比外貿中小企業更為嚴重。開工不足的主要原因集中在成本等因素上,因此中小企業成本急需下降。
綜觀中小企業運營困難,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原材料價格上升,成本提高,導致企業盈利減少,同時由于金融危機的原因,使得市場不景氣的外部因素的制約的。因此,政府在稅收方面對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仍需繼續加強,進而改善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態,減少成本。而另一個重要制約因素是融資問題,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將會在企業融資難問題上作出一些調整。
二 2011年中國中小企業有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概述
中國現階段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很多方面,但主要表現在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同時還在某些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也存在優惠政策。
1.增值稅
2011年10月31日,國務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做了如下修改:將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改為(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 元;將(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改為(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將(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改為(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2.營業稅
2011年10月31日,國務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做了如下修改:將(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改為(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將(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改為(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營業稅改增值稅是一個重大的舉措,它的施行也是充滿爭議的。是否既能有效的增進企業的發展環境,又不損害國家稅收,是該政策在具體實施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3.企業所得稅
2011年10月12日, 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措施。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并擴大范圍。
這一條其實對原有優惠政策沒有做出調整,只是將延續期加長了,目前是告訴中小企業,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支持會一直持續。
4.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2011年10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2011年10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2011年11月14日,為切實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現決定對小型微型企業暫免征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其實這些擺在明面上的行政收費并不是很多,政府估計忽略了一些隱性收費,那個才是大頭,如何有效杜絕非法收費問題的確是政府應該考慮的一大難題。
三 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效果分析
在眾多利好的優惠政策制定下,這些優惠政策能否會使中小企業的狀態有所改善成為人們關心的重點。但這些優惠政策的力度也被眾多專家學者,以及一些企業家所質疑。
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法規定: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管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這一政策,小型企業基本上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同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型企業明顯存在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準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層稅務部門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其財務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為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
增值稅的負擔其實是在消費者身上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是可以以進項稅抵扣的,但抵扣的關鍵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基礎的。而在上海部分行業試點將征收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的做法,看似將增加最低為6%的稅率,與原先5%的營業稅相比,能減輕中小企業稅負,但在實際運作中,中小企業的各種零星購買多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不能抵扣成本,增值稅率又比營業稅率高1個百分點,沒準一些企業還會因此而增加稅負。
同時,根據有關規定,企業貸款利息可在稅前抵扣,但僅限于基準利率產生的利息。這樣的規定已與形勢脫節。時下中小企業如能幸運地得到貸款,其利息必定遠遠高于基準利率,應當按貸款實際利率給予全額抵扣。所以,政策的調整因根據事實來制定,如果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話,其調整的意義將被大打折扣。
四 總結
關鍵詞:財稅政策;稅收優惠;企業創新;作用機制
“十四五”規劃將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作為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重要任務,要求實施更大力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普惠性政策。當前,世界各國對搶占全球科技制高點的競爭日益激烈,新一輪的科技及產業革命正催動全球重構創新版圖,全球經濟結構同樣面臨重塑的現實。中國要復興、要強盛,必須大力發展科學技術,搶占科技制高點,致力于成為全球核心科學技術中心和創新高地。當前,我國在面臨錯綜復雜的國內外嚴峻形勢下,作為具備市場活力和經濟發展動力的科技研發創新主體,企業是實現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打贏關鍵核心技術攻堅戰、提升創新鏈整體效能的重要微觀基礎。企業創新作為國家、地區實現長期可持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動力,也是企業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實現長期價值的重要路徑。但由于企業研發創新具有前期投入成本高、研發創新風險大、項目融資條件嚴格、投資回報收益不確定、技術存在對外溢出效應等特點,往往導致企業研發創新相關進展受阻、研發創新意愿不強等。稅收優惠是政府調節市場失靈、減少企業負擔并激勵企業進行創新的重要舉措,政府通過稅收優惠調整企業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性,加速企業研發創新,進而刺激區域經濟增長。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通過為企業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降低企業研發創新風險,激勵企業大力開展研發創新,提升科技競爭力,對我國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企業研發創新的發展困境
1.1外部性導致企業收益降低
企業在研發創新過程中會產生正外部性,企業獲得的收益低于社會收益。受不完善的知識產權和專利保護制度的限制,企業的研發創新成果也會產生溢出效應。有些企業通過抄襲其他企業的研發創新成果,致使其他企業無法獨享研發創新收益,導致企業的研發創新動機減弱,最終阻礙了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降低了社會福利水平。在完全競爭下,不論是正或負外部性,都會促使資源配置失效,若政府不進行干預,集體福利將無法達到社會最優,導致市場功能失效,最終出現市場失靈現象。
1.2信息不對稱增大企業融資難度
企業與投資者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這主要是由于企業的研發創新信息泄露,其他競爭企業復制其成果,造成自身利益損失而不愿對外透露研發創新信息,形成了企業與投資者間的信息差。另外,由于企業掌握的信息較少,外界投資者對風險的厭惡,使其減少了對相關企業研發創新的投資,導致企業外部融資渠道受阻,加上內部融資無法滿足研發創新資金需求,抑制了企業研發創新水平的提升。而政府稅收優惠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企業外部融資的信息約束,通過間接手段企業從政府無償獲得貨幣或非貨幣性資產,并且政府稅收優惠作為積極信號,有利于投資者了解企業研發創新信息,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進而激勵企業加大研發創新力度。
2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創新的影響
2.1降低研發創新成本,緩解企業資金壓力
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通過稅收減免、退稅等具體措施,降低企業在研發創新過程中產生的研發成本,實現對企業研發創新資金投入的減負,減少研發創新對企業資金運營的影響。同時,稅收優惠政策能夠激勵企業加大對研發創新的投入力度,提高企業研發創新成果的產出效率。尤其是稅收優惠政策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積極影響更大,稅收優惠政策大大降低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研發成本,促使企業進一步加大研發創新投入,有效加快高新技術企業研發創新進程,提高企業的專利數和成果轉化率,擴大企業規模,提升企業經濟效益。
2.2有效解決企業研發創新過程中的外部性問題
政府通過稅收優惠適當干預市場,能夠有效解決企業研發創新過程中產生的外部性等問題,進而間接緩解企業研發創新的資金壓力,減少企業的研發創新風險。政府通過稅收優惠能夠適當保護企業研發信息的溢出,降低企業研發信息泄露風險,增加企業研發資金收入,降低研發創新的階段成果流出,調動企業研發創新的積極性。
2.3實現間接激勵,引導企業優化研發流程
在企業研發創新實施階段,政府通過稅收優惠等財稅政策加以有效的引導,有利于幫助企業有目的性地優化研發創新流程,提高自身研發創新效率。政府通過稅收優惠能夠有效減輕信息不對稱對企業研發創新資金融通的影響,幫助企業更新生產研發設備,助力企業尋求外部合作,促進企業研發創新中間環節的提質增效。同時,通過稅收優惠等政策透露的積極信號,有助于外部投資者及時了解企業研發創新動態,減少由于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導致的融資約束,進而降低企業對外融資難度,有效緩解企業的融資壓力,分擔企業在研發創新方面的風險。
2.4分擔企業研發創新風險
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研發創新投入資金,成為高科技企業的隱形合伙人,有助于降低企業研發創新投入成本,分擔高科技企業的研發創新風險。同時,稅收優惠政策還能夠向外部投資者傳遞企業研發創新的積極信號,緩解高科技企業現金流不確定性的局面,間接降低了企業的研發創新風險。
3我國當前稅收政策的不足之處
3.1研發創新要素激勵不足
當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研發創新要素激勵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第一,稅收優惠的資金激勵政策不全面且缺乏針對性。高科技創新企業多數具有投入高、風險大、成長快等特點,其投資風險與企業的前期收益不同步并且存在知識產權的評估、質押、處置較難等問題,導致企業較難獲得社會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同時,高科技創新企業融資難、研發創新成本高等問題限制了企業的創新研發投入,迫使企業偏好于投資技術相對成熟、回報周期短且生產經營風險可控的項目。另外,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研發創新的激勵缺乏針對性。當前,我國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稅,雖對金融機構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金融機構不愿向中小企業貸款的問題以及中小企業還款風險較高造成的金融機構的貸款顧慮。我國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的退稅政策在降低高科技企業研發資金成本上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對于重資產型初創企業或由于技術更迭較快導致生產設備更新頻率高的企業,其政策減負效果體現并不明顯,未能有效降低企業在基礎建設投資和大量購入新設備時所承受的稅負壓力。第二,當前,稅收優惠政策對人才要素的激勵有限。高水平人才在科學技術的發展更迭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科技創新人才隊伍雖已居世界前列,但也存在頂尖人才儲備不足、結構不合理、評價制度不科學、激勵制度效果不明顯等問題。當前,我國人才激勵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于針對高校人員成果轉化減稅、粵港澳大灣區等高端緊缺人才個稅超額部分免征或財政補貼返還、企業所得稅中教育支出可在稅前扣除等。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在范圍上涵蓋了人才的引進、使用、培養的全過程,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在科技創新人才個稅征繳方面,我國規定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獎金全部繳納個人所得稅,且最高使用稅率為45%,對科技創新人才的稅負仍然較重,不利于調動人才創新的積極性。企業針對科技人才多執行股權激勵政策,但我國股權期權門檻較高,限制上市區域、股權架構、激勵范圍等條件后,我國企業股權激勵政策對高科技人才的吸引力較低,人員流失風險較高。在企業所得稅征繳方面,我國教育支出稅前扣除力度較小,一般高科技企業職工的教育經費在當期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8%進行稅前扣除,且僅允許部分特殊行業的企業按當期實際發生額扣除,絕大部分企業的超額部分只能在以后年度結轉進行扣除。
3.2忽視研發創新的過程激勵
企業研發創新過程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高新技術產業轉化三個階段。其中,基礎研究是企業研發創新的初始階段,當前,我國科技應用創新領域發展較快,但也存在企業基礎研究投入不足的問題。我國雖然已大力推行產學研合作創新模式,實現了部分領域技術轉移和研發成果高效轉化,但相比于歐美等發達國家,仍然處于較低水平。科學技術研究與企業發展需求未能實現精準匹配,存在脫節現象。當前,現行稅收政策主要通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方式刺激高科技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通過“四技”服務的方式實現免征企業增值稅,支持企業的科技成果轉化、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可減免、科技企業孵化器可免征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等政策加快企業研發創新。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側重于企業應用研究,對研發創新基礎研究、產學研合作及高新技術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還較為缺乏,有待進一步完善。
3.3稅收優惠主體有待進一步細化
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對象多為小微企業或技術型企業,然而,我國市場經濟主體中占比較多、市場活力大的是中小型科技創新企業。中小型科技企業能夠實時掌握市場動態,經營靈活性強且科技創新潛力較大,已逐漸成為我國市場經濟主體的中堅力量,與此同時也存在發展初期融資困難、風險大等問題,更需要政府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引導。而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主體限制的門檻較高,僅允許未上市且通過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中小高新技術型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且政府部門認定的條件較嚴格,當前,多數中小型科技企業在初創期財務核算和管理制度并不健全,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較困難,無法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3.4制度環境有待優化
稅收優惠的制度環境主要包括減輕企業稅負,增強企業市場活力,優化升級政府稅收征管及相應服務。其中,在減輕企業稅負方面,近年來我國加速出臺了科技創新企業的減稅降費政策,通過降低增值稅稅率、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退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加快企業加計扣除頻率等舉措,實現對我國企業稅收減負。但是,國家在大力出臺減稅降費政策的同時,也會造成財政收支缺口增大,國家應逐漸探索行之有效且不影響國家平穩運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優化升級政府稅收征管及相應服務方面,我國最新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多以政府部門的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公布,其法律效力較低,導致高科技企業對于當前稅收優惠政策可持續性的預期不高,中長期稅收優惠政策有待進一步完善。另外,自實行“放管服”政策以來,我國政府在簡化納稅辦事流程、實現網上自助辦理、提升服務質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與全球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的進步空間。
4對策與建議
4.1完善研發成本占用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
針對企業研發成本占用資金多的問題,政府可通過對增值稅的存量留抵稅款采取退還方式,或適當取消留抵稅款的政策,并通過發行國債等方式來緩解政策改革后造成的政府收支差距增大的問題。通過政府發債、企業減負的方式來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激勵企業積極實施研發創新。針對企業融資難問題,可通過對社會資本采取免征增值稅等方式鼓勵其向中小型科技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或通過推行新型金融產品,對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股權等進行質押貸款的方式,增加企業融資方式。
4.2實行向高科技人才傾斜的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人才流失率
優化高科技人才的激勵和培養政策是保障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穩步提升的重要保障,減輕高科技人員的稅負能有效實現知識技術和生產技能等創新要素價值收益的合理分配。可通過適當降低高科技人才個稅最高邊際稅率、提高教育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等政策,實現對高科技人才的減負。另外,適當放寬非上市高科技公司股權激勵的主體限制,在完善稅收監管的同時,切實落實高科技人才的激勵政策。針對企業人才培養方面,可適當擴大允許職工教育經費按當期的實際發生額扣除的行業范圍,將與新興戰略行業的相關企業納入范圍之內,以實現企業加大對高科技人才隊伍培養組建的積極性。4.3實現研發創新全過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全覆蓋首先,通過加大對基礎研究階段的費用稅前扣除的比例,激勵高科技企業積極進行基礎研究,并落實跟進企業研發創新的各個階段,保障企業研發創新的可持續性。其次,建立科技創新交流平臺,匯集政府、企業、高校及相關科研機構,促進企業與科研單位的交流合作,企業向科研單位捐贈機器設備的可享受增值稅減免政策,以激勵產學研科技創新模式的大力推行。
參考文獻:
[1]丁方飛,謝昊翔.財稅政策能激勵企業的高質量創新嗎?——來自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證據[J].財經理論與實踐,2021,42(4):74-81.
[2]王桂軍,張輝.促進企業創新的產業政策選擇:政策工具組合視角[J].經濟學動態,2020(10):12-27.
[3]陳玥卓,劉沖,侯思捷.稅收紅利如何賦能“中國智造”?[J].經濟評論,2021(4):42-58.
[4]盧現祥,李磊.企業創新影響因素及其作用機制:述評與展望[J].經濟學家,2021(7):55-62.
[5]衛舒羽,肖鵬.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與企業研發投入——基于滬深A股上市公司的實證分析[J].稅務研究,2021(5):40-46.
[6]徐萌萌.政府資助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績效的影響研究——創新動力的中介效應分析[J].軟科學,2021,35(1):32-38.
(一)旅游業的稅收政策及其不足
與旅游業密切相關的規定是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第五條第二款。明確以全部價款減除可扣除的費用之后作為營業額,適用稅率為5%。旅游業相關稅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稅政策單一,但影響行業稅負因素較多。旅游涉稅政策主要就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缺少對整個行業上下游及周邊服務行業一起考慮的綜合性政策。與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娛、購等各行業,而這些相關行業稅負的疊加也將間接帶動我國旅游業的稅負上升。對以門票收入、收入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因自身業務開展而發生的費用無法在流轉稅環節扣除,存在重復征稅的可能性。2.旅游稅收優惠政策較少。對于旅游消費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購物時,一般都會考慮購物的免稅或退稅政策,而在國內旅游購物稅收政策較少,僅為海南省離島免稅政策和上海在世博會期間的世博園區相關政策。對于旅游服務的開發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業稅收優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運輸業稅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對交通運輸業已實施征收營業稅向征收增值稅改革,稅率從營業稅3%變為增值稅11%(小規模納稅人3%),交通運輸業稅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兩點:1.交通運輸相關產業稅收優惠政策較少。稅收政策對于交通工具裝備制造、國際運輸服務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輔助等行業的扶持有限。例如研發費用中,用于營業稅項目的原材料消耗進項稅額不能扣除;還有對基于互聯網商務而迅速發展起來的物流業,其相應的倉儲廠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優惠等較少。2.船舶登記政策、船員優惠政策力度較小。船舶購置往往金額巨大,購進時的關稅、進口增值稅等稅收成本較高,對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進行單獨發文的稅收減免力度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睞于雇傭中籍船員,但我國對于中籍船員的個人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
(三)與企業走出去的稅收政策待完善
與企業走出去密切相關的稅收政策主要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及在財稅[2009]125號文件中詳細規定了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此外,盡管已與一百一十多個國家簽署稅收協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處。一是需要用實物及配套服務等形式出資進行對外投資的企業,若不具備出口經營權則不能享受增值稅免抵退政策。二是對于境外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這使得企業在應對不可預見的經營風險時,容易遇到資金瓶頸。三是對于國家鼓勵支持、或戰略需要、以及具有明顯貿易創造效應的被投資企業,其經營產品(如礦石、原油等)或服務的進口沒有對應的關稅、增值稅減免。
二、提升服務貿易相關行業國際競爭力的政策建議
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策部署,推進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放開育幼養老、建筑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加快培育參與和引領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提升我國服務貿易競爭力,需要完善相關稅收政策以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一)加快推進“營改增”步伐,使增值稅進一步擴圍到服務貿易相關領域
對服務業課征增值稅是國際較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國服務貿易項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險、金融尚處于應納營業稅范圍。今后,對已經適用增值稅的服務項目中,需要在退稅政策方面予以創新,探索適用于生產業的免抵退稅政策;對于尚未達到條件擴圍入增值稅范圍的如金融、保險等服務應當考慮給予跨境服務減免營業稅;探索不限于技術性離岸服務外包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構筑有助于服務業產業鏈上下游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
從有助于服務業發展出發,針對服務業產業鏈各環節,構筑和完善相關的稅收政策。比如:促進旅游業發展,可參考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的優惠政策;給予旅游業企業在品牌推廣、服務提升等方面研發支出予以加計扣除。重視如旅游、船運、航空等行業從業人員的培養,給予特定職業或崗位個人所得稅優惠。為激發旅客購物需求,除機場免稅購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試點境外游客購物退稅政策,并考慮在合適的旅游景點推廣。
(三)進一步完善鼓勵企業走出去相關的稅收政策
【關鍵詞】金融業;稅收制度;對策
金融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該行業的監督管理日益強化,在央行、審計、財政以及內審機制的監控之下,其財務管理和核算比較健全和規范。而稅收則是影響金融業發展的重要因素,金融行業的國家觀念和納稅意識也普遍優于其他行業,納稅數額在地方稅收總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為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場競爭環境,確保我國金融事業健康有序協調發展,對我國現行金融稅制進行適當調整勢在必行。
1.我國現行金融稅制存在的問題
1.1金融行業稅收征免混亂
首先,金融企業稅收負擔明顯過重。目前大多數國家對金融業不征流轉稅,我國對金融企業在流轉環節征收的營業稅是按金融營業額全額征稅,而非按凈額或增值額征稅。對其征收營業稅使得金融服務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得不到抵扣,這樣金融企業既要全額負擔增值稅,又要負擔高額營業稅,稅收負擔明顯過重,導致金融企業經營困難,競爭乏力;其次,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未予征稅。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是指各金融機構之間相互拆借及存放資金而收取的利息,具體包括與中央銀行往來收入、全國聯行往來收入、省轄聯行往來收入、同業往來收入、系統往來收入等。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未予征稅,境內外金融機構就有可能將自有資金存放銀行獲取利息而無須繳納營業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降低金融機構的資金利用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難以充分發揮金融資本固有作用。
1.2金融衍生利得稅制范圍不科學
金融衍生工具稅制不盡合理。對一些新保險品種的征稅問題不明確。如對投資聯結保險的分紅、收益所得未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與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要納稅相比有失公允。對信托業務的稅收政策不盡合理。主要表現為具有投資性質的融資租賃業務不能享受正常的稅收優惠政策、租賃公司的營業稅稅基允許扣減外幣利息而不允許扣減本幣利息、不動產回租業務須課征兩次營業稅等,阻礙了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
證券資本利得征稅范圍過窄。目前我國在股票交易環節無論盈虧均征收高額印花稅,企業轉讓股票凈所得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資本利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多數國家對證券交易所得適用低稅率,我國則按普通所得征稅。現達國家普遍對個人從事證券交易所取得的資本利得征稅,僅征稅方式和負擔水平略有差異,我國個人證券資本利得未納入征稅范圍,有違國際慣例和稅收公平。
1.3中外金融機構的稅負不公平
目前我國對中外金融機構適用不同征稅辦法使二者稅負差別甚大,加重了內資企業稅收負擔。一是,所得稅稅率及優惠政策不同。我國稅法對外資金融機構有優惠稅率“一免二減半”及再投資退稅等優惠規定,而中資金融機構一律適用33%的稅率且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二是,所得稅稅基不同。我國稅法對中外金融機構交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項目限制有所不同,對內資企業苛刻而對外資企業寬松;三是,城市維護建設稅對內資金融機構征收而對外資金融機構免征,稅負明顯不平。
1.4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弊端
一是,課稅欠公允。如對人壽保險公司的雇員免征營業稅、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而對非雇員按“服務業”稅目征收5%的營業稅、按“勞動報酬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非雇員的稅收負擔明顯畸重;二是,課稅不均衡。如對個人儲蓄存款利息和證券投資取得股利收入征稅,對證券轉讓所得則免稅。
2.完善我國金融稅制的政策建議
2.1調整金融行業合理征稅范圍
金融企業方面,國際上OECD各成員國不僅將金融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而且還對主要金融業務免征增值稅或實行零稅率。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與國際慣例接軌,降低金融企業的稅收負擔,應對金融企業改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往來方面,隨著我國加入WTO、經濟全球化及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機構之間業務往來日益頻繁,對構成金融機構營業收入組成部分的往來收入征收營業稅是稅制改革和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這樣既可以規范稅收政策,又能夠有效提高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效率,有利于內外金融機構在同等條件下開展公平競爭,提高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
2.2完善金融相關利得征稅政策
一要,合理界定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政策。為了使各種投資主體和投資方式的稅收負擔更加平衡,應取消對保險業帶有投資分紅、投資收益性險種的稅收優惠政策,并盡可能將壽險投資分紅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為給融資租賃業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建議將融資租賃視同于固定資產投資享受與正常投資一樣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取消對本幣融資的歧視,租賃公司計繳營業稅時允許從租金收入中沖減本幣利息支出;應針對回租業務具體特點調整稅收政策,以消除雙重征稅問題;二要,適時盡快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為減輕證券交易流轉環節稅負,減少證券市場風險,建議在調整印花稅的同時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應進一步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對個人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實現的資本利得征稅;可考慮對長期投資實行低稅,對短期投資按普通所得征稅,通過差別稅率鼓勵理性投資行為,抑制易于產生市場泡沫、危害證券市場乃至金融體系穩定的過度投機行為。
2.3構建統一的中外金融機構稅收制度
完善稅制設計。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一些發展中國家或新興工業國家和部分經濟發達國家,因此應順應國際潮流,降低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應嚴格規范和控制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以業務種類來代替經濟性質作為制定優惠政策的標準。
應取消不合理的稅前扣除限制。原則上與企業經營有關的費用和支出都應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應適當調整對金融企業影響較大的扣除項目。
對外資金融機構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建稅是國家為加強城市維護建設及其公共設施建設而征收的稅種,鑒于中外資金融機構都同樣從城市建設中受益,故對外資金融機構開征此稅是合乎情理的。
2.4制定簡明規范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個人所得稅稅負偏高會提高金融行業的人為成本,間接影響其競爭力,因此應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并制定合理的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考慮到營銷員多數為下崗職工,推銷人壽保險有利于社會穩定,故可在提高營銷員現金收入個人所得稅前費用扣除比例的基礎上,向雇員和非雇員適用同等稅收政策過渡。此外,不宜對股利征稅,并可根據國家財力許可對企業發放股利利潤部分改按較低稅率征稅或抵免投資者資本利得方面應交的稅款。需要單獨一提和著重強調的是,對金融企業稅收政策的調整,需妥善處理好兩個相關的問題:一是,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二是,要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財力分配關系。
【參考文獻】
[1]李揚.中國金融發展報告[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2]陳志楣.稅收制度的國際比較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
[3]安體富,王在清.中國金融業稅收政策于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5.
1.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門檻高稅收優惠政策對高技術服務業條件要求較高,且我國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生產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甚少。稅收優惠政策缺失,或沒有稅收扶持政策,高技術服務業要發展很困難。對于物流企業跨區域經營的發展,這種總部與分支機構的財務盈虧被分離納稅的情況使得企業整體的營運狀況就不能很好地得到體現,無疑加重了企業所得稅負擔。
1.2缺乏促進人力資本投資的稅收政策人力資本對于生產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對于其他外籍專家以及國內優秀的高技術服務業科研人員的科技研發收入沒有相應的稅收優惠,對于商務服務業高素質人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也沒有制定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同時也缺乏促進人力資本投資的稅收政策。
1.3稅收優惠方式有待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中專門針對生產的稅收優惠條例甚少,可以利用到的一些稅收優惠條款也都是以直接優惠為主,這容易導致高技術服務業為了追求事后稅收優惠而忽略了企業前期階段的科技研發,很難提高高技術服務業技術開發和基礎研究的積極性,更談不上快速發展了。
1.4服務出口促進的財稅優惠措施亟待突破中國對于服務出口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體現在文化產品出口、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離岸服務外包等領域。其中服務外包的優惠主要體現在《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兩個文件中,從中可以看出存在較多的區域、稅種、行業限制,免稅標準過嚴。
2生產業稅收政策國際借鑒及優化建議
2.1國外生產業稅收政策縱觀全球經濟,科技研發服務業、信息服務業、金融保險業業、現代物流業、商務服務業等生產業的快速發展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但我國生產業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通過對國外生產業稅收政策的研究,對發展我國生產業發展可以得到一些啟發,現總結歸納如下:(1)國外金融業的主要流轉稅為增值稅,而我國金融業主要的流轉稅為營業稅,還要在此基礎上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與國外相比,金融業負擔比較重,建議政府把金融業納入我國增值稅征稅范圍;我國銀行業提取呆賬準備金的方法與國外的兩種方法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建議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特殊準備法和核銷法實行呆賬準備金扣除。(2)國外很多國家都比較重視物流業的發展,例如美國、新加坡、日本等,對于物流業給予了不少所得稅優惠,我國雖然提出要發展物流業,但也僅限于減少對物流業的限制,而沒有太多的激勵政策,同時增值稅稅率偏高以及增值稅、所得稅抵扣項目較少導致物流業稅收負擔過重。需要降低物流業增值稅稅率,另外加大對物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3)美國、韓國非常重視科技研發業的發展,給予很不少稅收優惠,包括科技研發業技術開發費用、技術開發準備金實行稅前扣除,科研設備實行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偏重于間接優惠,科研人員還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等,而我國給予營利性科技研發業的稅收優惠寥寥無幾,建議可以借鑒國外科技研發業稅收優惠政策,采用加速折舊、稅前抵扣等間接優惠方式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同時要加大對科研人員的稅收投入,實行有關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提高科研人員技術研發的積極性。(4)印度的軟件業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發展相當迅速,印度政府也給予了軟件業相當大的稅收優惠,極大釋放了軟件業的需求,我國也應該借鑒印度的軟件業相關稅收優惠手段,加大對我國軟件業企業所得稅優惠以及進出口關稅優惠,有利于我國軟件業快速發展,與國際接軌。
2.2生產業稅收政策優化建議
2.2.1完善流轉稅制(1)改革營業稅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指導思想是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基本原則是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復征稅。增值稅是一種中性稅制,僅就增值額進行征稅,可以有效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但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業還沒有開始試點,改革覆蓋范圍還不夠廣,存在試點前后增值稅與營業稅政策的銜接問題,存在試點地區行業、試點納稅人與非試點地區行業、非試點納稅人稅負不公平、稅制協調問題。建議政府加快營業稅改增值稅制的步伐,通過優化稅制結構減輕稅收負擔,為深化產業分工和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針對生產業,允許納稅人可以扣除當期外購的不動產、無形資產進項增值稅額。尤其是高技術服務業,可以提高高技術服務業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更重要的是能夠促進我國高技術服務業與國際接軌,提高我國高技術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2)降低增值稅稅率。試點方案在現行增值稅的基礎上新增了兩檔低稅率,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由現代物流業兼營不同增值稅稅目勞務,很難將這些繁瑣的環節一一分開來納稅,再加上大量存量固定資產不能抵扣,物流業稅負較重。應改物流業即交通運輸和物流輔助為6%的稅率,既降低了稅率,又避免了分開納稅的繁瑣工作,將在很大程度上減輕其稅收負擔。(3)改善重復征稅現象。針對物流業物流環節拆分越多,重復納稅額度就越大現象,在營改增取得一定進展后,考慮將金融服務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在企業所得稅上,考慮對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之外的一般貸款也放寬貸款損失扣除的條件,并解決抵債資產的重復征稅問題,促進我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能力和服務能力。
[關鍵詞]保險稅制;整體稅負;總準備金
保險作為社會穩定器,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財政稅收密切相聯。一方面,保險擔負著經濟補償職能,可以彌補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幫助受損企業及時恢復生產,減少財政支出,有利于財政穩定。另一方面,稅收政策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杠桿,能直接影響保險業的發展。例如國家對保險業實行低稅收政策,可以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反之,則會抑制保險業的發展。因此,適當的稅收政策有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而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又可以保證稅收收入的穩定性。然而,我國目前保險稅收制度尚存在一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險業的發展。
一、我國保險稅制現狀
(一)內資保險企業的稅收狀況
我國保險稅制是1983年國家實行利改稅的財稅體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來的。根據現行稅法,國家對保險業主要在兩個環節征稅。
1.營業環節的稅金。主要是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營業稅以實收保費為稅基,稅率從1997年初由5%提高到8%,其中壽險的儲蓄性業務、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及農業保險免征營業稅,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作為境內提供的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營業稅的5/8為稅基,城市、縣城和農村的稅率分別為7%、5%和1%;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的5/8為稅基,稅率為3%;印花稅則對財產保險合同按保費收入的1‰貼花,對農牧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2.利潤環節的稅金。主要是所得稅,1997年以前,人保所得稅稅率為55%,平安、太平洋保險為33%;從1997年初,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33%,對壽險業務免征所得稅。
(二)外資保險企業的優惠政策
1.我國稅法規定,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外資保險公司經營所得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并享受第一年免、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
2.外資保險企業可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優惠。外資保險企業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還其已繳納所得稅的40%。
3.外資保險企業免交附加于營業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此外,外資保險企業繳納所得稅時在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利息支出、壞帳損失、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的規定都比較寬松。
二、現行保險稅制的弊端
(一)整體稅負偏高
由于我國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所以保險企業稅賦中的營業稅占絕大部分。從1997年初,營業稅稅率由5%提高到8%,加重了保險企業的負擔。首先,從國內各行業來看,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的稅率為3%,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國家資產的稅率為5%,娛樂業執行5%~20%的幅度稅率,金融保險業的稅率為8%。比較起來看,保險業的稅率較高。其次,與同樣執行8%稅率的金融業相比,保險業的稅收負擔也超過了金融業。因為金融業以利息收入作為稅基,而保險企業以保費收入作為稅基,但保險企業收取的保險費并不是保險公司的純收入,而是對投保人的一種負債,最終將以賠款的形式陸續返還給投保人。這與金融業以存貸利差為計稅依據是不同的,所以,保險業實際稅負比金融業高。最后,從國際范圍來看,我國保險業稅負水平也偏高。在許多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對保險業往往執行較其他行業輕的稅率,如在法國、英國、德國以及荷蘭等國家,除征收所得稅外,另一重要稅種即為增值稅,但這些國家無一例外地對保險企業實行免稅的優惠政策;泰國的營業稅稅率為3.3%;美國各州有所不同,但一般在2%左右。多數國家的營業稅因險種而異,因國情而變,通常采用比較寬松的、傾斜的財稅政策。可見,我國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是較高的。
保險業的高稅負,從眼前看,固然可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但是在保險市場日益開放、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都從根本上限制了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和自我發展的能力,更不利于保險企業經營的穩定。
(二)不利于公平競爭環境的營造
稅收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公平稅負,創造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面對競爭,一方面,為了保護中資保險公司不受沖擊,在對待外資保險公司的政策問題上,采取了對外資保險公司進行限制的措施,對市場準入規定了若干條件。雖然我國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享受一定的優惠條款,但是隨著加入WTO談判的進一步推進,這些優惠條款最多只能維持5年,向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保險市場是遲早的事情,以后再也不能寄希望于通過對外資保險企業的限制性政策來保護民族保險業。另一方面,外資保險公司在受到一定限制的同時,也享受一些中資保險公司無法享受的超國民待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中資保險公司不得向企業投資,而外資保險機構可投資股票、房地產、購買企業債券及發放貸款,在資金運用上占盡優勢。在對外資保險企業的限制逐步放開,且外資保險公司享受超國民待遇的情況下,如果繼續實施向外資保險企業傾斜的稅收政策,必然損害內外資保險企業的公平競爭,妨礙中資保險企業的正常發展。
(三)影響總準備金的積累
保險公司的各種準備金從來源看,只有兩個渠道,一是從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二是從保險公司的利潤中提取的總準備金。總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應付較長期內可能發生的巨災風險,如洪水、地震等可能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每年從利潤中提取并累積形成的,總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構成要素之一,總準備金積累得越多,其信譽越高,參與競爭的實力就越強。按照我國現行的做法,總準備金是按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而保險公司由于要負擔較高的稅負,因此其稅后利潤相對減少,必然影響到總準備金的積累速度,減少保險投資中的可用資金量,長此以往,甚至會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四)導致稅負不公平
首先,是稅基不同造成的稅負不公平。中外資保險企業繳納所得稅時,在職工工資抵扣、壞帳處理、捐贈支出和業務招待費等方面的規定大不相同。如內資保險公司規定職工工資的抵扣標準是人均月收入不得超過550元;而外資保險公司則無此規定,職工工資可據實從成本中列支。內資保險公司提取壞帳準備金的比例為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0.3%~0.5%,呆帳準備金為年初放款余額的1%;而外資保險公司則按年末放款余額或應收帳款余額的3%提取壞帳、呆帳準備金。內資保險公司的捐贈支出扣除比例為稅前利潤總額的3%;而外資保險公司則無此規定。總的來說,對外資企業稅收條件比較寬松,而對內資企業則比較苛刻,這就形成了實際稅基上的差異。其次,稅率、稅種不統一。中資保險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而外資保險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另外,對外資保險企業不征收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同業不同稅,造成稅負不公平。
三、我國保險稅制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降低保險業的稅負水平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企業,稅收政策應當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一個寬松的環境。從世界各國的做法來看,一般都將保險業同其他行業區別對待,采取較為傾斜的政策,扶持其發展。考慮到保險行業維系著社會穩定并面臨著市場準入的威脅,以及國際保險業的平均稅負水平,把我國保險業的綜合稅率降低到30%左右,以體現國家對保險業的扶持,進而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首先,我國的所得稅稅率為33%,與世界許多國家相比還算適當。如日本為37.5%,英國為35%,法國為42%,泰國為35%,盧森堡為34%,但世界各國都在做降低稅率的努力,因此,從長遠看來,所得稅稅率也應適當降低。其次,如前所述,營業稅稅率不僅與其他行業相比較高,與外國相比也較高。在我國暫時不能免征營業稅的情況下,建議將稅率降至3%或至少恢復到5%。最后,印花稅稅率為1‰,其稅率雖然低,但因其計稅依據是保費收入,所以實際稅負并不低,因此,建議對保險合同的印花稅適用較低的稅率如0.3‰或0.5‰,或者根據不同種類的合同,規定不同的稅率。
(二)取消外資保險企業的優惠政策
外國保險公司投資于中國,主要是看準其潛力巨大、發展滯后的保險市場,而非經營成本的低廉,帶有明顯的市場導向型特點。可見,外國保險公司到我國投資并不是針對我國對外資保險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際資本“利益最大化”原則,即使我國取消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只要我國有比他國更大的市場潛力和更能獲利的因素,外國投資者就不會放棄對我國保險市場的投資。因此,有必要取消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優惠政策。
首先,統一所得稅稅率,取消外資保險企業15%的優惠稅率,統一按33%的稅率征收。一是可以增加財政收入,二是給內資企業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其次,統一稅種,內外資公司征收相同的稅種,對外資保險公司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為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來源而采取的一項稅收措施,為開發建設新興城市,擴展、改造舊城市,發展城市公用事業以及維護公共設施等提供資金來源。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應該對受益者課稅。最后,統一內外資保險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主要是扣除標準要統一。計稅工資、壞帳提取比例、業務招待費提取比例、捐贈支出的扣除標準都要統一。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情況
以某縣為例,進行分析。自2008年新稅法實施以來,該縣認真貫徹落實年度應納稅額低于3萬元、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累計為小型微利企業辦理減稅683萬元,具體為:2008年1033戶、285萬元;2009年693戶,200萬元;2010年325戶、115萬元;2011年165戶,83萬元(詳見下表)。
該縣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在所有現行優惠政策中,優惠對象上仍占主體地位。從2008年新法實行第一年共1049戶企業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占全部優惠戶數的98%,2008-2011年四年間平均81%的優惠類型為小型微利優惠,說明小型微利優惠在惠及企業面上占主體地位;二是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款比重較小,四年間,優惠總稅款僅683萬元,占全部優惠稅款的僅0.7%,不足百分之一,這與優惠企業數量主體地位形成巨大的反差;三是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從戶數、稅款、優惠面等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趨勢。從優惠戶數看,2008年1033戶小型微利企業下降到2011年165戶;從優惠稅款看,2008年優惠稅款285萬元下降到2011年83萬元;從優惠面上,2008年小型微利企業占全部所得稅納稅人的28%下降到2011年的7%。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呈現的下降態勢,與近年金融危機影響加重,企業經濟效益普遍下滑,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小企業增多的趨勢不相吻合,這說明優惠制度本身及落實管理中仍存在問題、影響和制約了優惠政策作用的發揮。
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問題
(一)制度限制多,門檻高。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的稅收優惠必須滿足四個基本條件:一是行業限制,即不屬于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二是從業人數的限制,工業不得超過100人,其他行業不得超過80人;三是資產總額符合規定。工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四是年度應納稅所得稅額的限制,不得超過30萬元。只有四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享受優惠政策。并且企業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必須是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賬務健全、財務核算規范,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這些條件的設定對處于發展和起步階段的小企業來說,客觀限制了這些企業享受稅收優惠。
(二)備案手續繁瑣,資料多。目前,雖然所得稅優惠制度從審批制改為了備案制度,簡化了流程,降低了執法風險,但備案資料仍較繁瑣,尤其是對優惠稅款較小的小型微利企業備案,目前的規定手續有:《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報告書》、企業會計報表、工資表、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等。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各自的管理情況又增加了一些資料,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憑證,發放工資清單,對照國家的產業目錄對本企業從事行業的說明等。多數小型微利企業因提供不了全部的資料,不得不放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較窄,備案手續繁瑣,同時優惠數額又偏小,致使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困難,享受到該優惠的企業較少,呈現逐年下降趨勢。
(三)管理難度大,風險高。從2008年至2011年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情況分析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類型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但優惠稅額較小,2008年-2011年四年2216戶次小型微利企業,僅享受683萬元優惠,戶均0.31萬元,但優惠戶數占四年優惠備案工作的81%,可見,在稅收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匯算清繳期間,大量的時間都花費在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備案、核實、調查上,而其他優惠類型所占的時間相對就較少了。這樣,一方面增加了稅收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面對數量眾多的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資料,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和標準卻難以界定,比如對從業人數的判定,小企業一般面臨經營的不確定性、季節性用工等情況,僅從備案資料中不能準確把握企業真實從業人員,這就加大了稅務人員的執法風險。
(四)計算申報不夠簡單明確,程序多。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政策比較,原稅法下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33%,同時對微利企業也設定了不同的低稅率優惠:以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企業(含3萬元),暫減按18%稅率征收所得稅;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根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大小不同,適用不同的稅率,判定標準一目了然,同樣是對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兩個文件的區別在適用對象上。原規定,無論企業規模大小、行業劃分,政策執行起來簡便易行;相對舊法,新法微利企業的規定限制條件過多,政策執行效率較低,影響了優惠政策的作用發揮。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建議
中小企業覆蓋面廣、總量大,在擴大就業渠道、緩解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市場繁榮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了切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使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得以更好地落實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議如下:
(一)加強宣傳,強化輔導。目前,要針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會計人員水平低、財務核算不完善、處于發展起步階段的特點,開展貼近實際、操作性強的培訓、輔導、宣傳,通過送政策上門、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傾聽納稅人意見,改進和完善優惠政策,更好在發揮稅收在惠民生、調結構、穩增長、保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同時,要積極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各種賬簿,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幫助納稅人全面、正確了解和掌握國家相關政策。
(二)降低門檻、減少限制,擴大優惠覆蓋面。一方面,目前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優惠設定限制條件過多,與國家統計局下發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存在差異,建議統一標準。另一方面,適當降低標準,建議參考原內資企業所得稅微利企業規定,不分行業、人數、只要過到規定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就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優惠。政策簡單、明確、方便,凡是符合國家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均可享受稅收優惠,進一步擴大優惠面,還利于民,讓利于民,提高中小企業活力,有利于金融危機時期經濟復蘇和繁榮,擴大內需,緩解就業壓力。
關鍵詞:稅收政策;民營經濟;稅收優惠;稅收激勵
一、民營經濟發展現狀
(一)管理理念相對落后
內蒙古許多民營企業由家族企業演變而來,一般實行集權化領導,缺乏民主,容易導致決策失誤。不少民營企業的營銷方式、產權結構、管理模式、激勵機制相對落后,缺乏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決策機制。大多中小民營企業家現代企業管理知識貧乏,社會責任感不強,依法經營意識薄弱,自主創新意識不強,缺少現代企業家的魄力與理念,傳統思維慣性導致適應環境變化能力弱,制約了民營經濟的現代化水平建設。
(二)融資難融資貴
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面臨融資難甚至融不到資,即使融到資也存在融資成本高的問題。金融體系建設滯后,信用擔保體系不完善,融資渠道不暢通,民營企業經濟實力相對弱,金融機構為規避風險,經常不敢貸、不愿貸。得不到資金扶持的民營企業生存面臨挑戰。金融服務單一,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依然突出,制約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
(三)財稅扶持效果不明顯
各種稅收政策及各種收費項目增加了企業稅費負擔,增加了成本費用。現行稅收制度對民營經濟導向性作用不強,稅收總體數額比較高。對經濟實力相對較弱的民營企業財稅扶持政策少。內蒙古地區屬經濟發展落后地區,地方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通常會采用嚴格的稅收政策,給發展民營經濟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地方財政收入不足,對民營經濟的投入相對少,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的局面。
二、我國現行稅收制度
我國現行稅收制度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其它稅類為輔助稅種的復稅制體系。經過多年的稅制改革,尤其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增值稅,使增值稅的課稅范圍涉及社會的生產、流通、消費、勞務等諸多生產經營領域,稅基極為廣闊,已經成為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第一大稅種。對于確保財政收入的穩定、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發揮資源配置有決定性作用。企業所得稅是政府主要稅種之一,通過設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方式等政策,扶持和鼓勵國家重點發展的產業或項目,優化產業結構,實現經濟調節功能。
三、稅收政策對民營經濟影響機制
(一)稅收與經濟發展相互依存、相互制約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稅收在一定幅度內增加,可以促使GDP增加,當稅收增長超過一定限度增長范圍時,會反作用于經濟的增長。稅率過高,稅收收入會因無人愿意工作與投資而逐漸下降,進而也會對社會經濟增長產生負面影響。民營經濟快速發展,征稅范圍就比較廣泛,民營經濟會貢獻大量稅收,政府財政收入就會增多,此時政府會出臺更多的優惠政策和相對寬松的稅收政策來促進地方民營經濟發展。在現行GDP的考核機制下,地區間各政府財力不同,財政支出水平不同,地區間政府會通過各種手段加重對各經濟主體的稅收負擔,削弱經濟發展,阻礙民營經濟的發展。
(二)稅制結構影響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稅制結構是一國稅收制度中不同稅系之間、稅種之間,以及各自內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關系的構成方式。良好的稅制結構體現財政功能,經濟調節功能,社會政策功能。我國實行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其他稅種輔助配合、多稅種、多層次、多環節調節的復合稅制體系。為了優化稅制,減少重復征稅,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促進產業融合,2016年“營改增”全面推行,增值稅成為最大稅種。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大,直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與增值稅相比,所得稅的征稅基數比較小,沒有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增值稅與所得稅之間結構失衡,其它稅種存在設計不合理及調節功能差的現象,稅制結構影響政府收入,從而抑制了地方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稅收優惠政策對經濟的激勵與調節作用
在內蒙古處于調整產業結構及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有必要對某些特定領域、特定行業的企業實施稅費減免或優惠政策,減少這些企業的經濟負擔,增加企業盈利水平。地方政府在推動民營經濟發展中應該改變只看短期利益的思維方式,要從政策、資金、稅收優惠政策上給予民營經濟支持,促進其擴大經營的規模,提升經濟效益。政府可以通過對某些商品、某些行業、某些領域實施減稅或免稅政策,或者通過財政扶持政策,改變消費者購買行為,進而影響企業生產決策和供給結構,以實現經濟產業結構調整。新形勢下,對民營經濟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尤其對勞動力成本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民營企業發展產生較大的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對民營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扶持作用。稅收優惠政策是短期行為,主要表現為激勵及調節作用,民營經濟的發展長大,還需自身不斷創新發展。
四、執行民營企業稅收政策應注意的問題
(一)以長遠規劃為出發點
稅收優惠方式要多樣化,尤其間接的稅收優惠方式更具有激勵作用,比如對民營企業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政策,鼓勵其擴大再生產,增強企業發展動力。享受直接優惠政策的行業或企業容易形成一定的政策依賴,不思進取。在稅收優惠方式上,要以長遠規劃為出發點,現在的優惠扶持政策是為了幫助民營企業做大做強,增強內生動力,提高核心競爭力。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才能有能力貢獻更大的稅收,促進稅收與經濟的良性循環。
(二)加強各部門之間的配合
我國的許多稅種征收依據是自行申報或查賬征收,現階段,許多企業通過“賬外賬”等非法手段逃避稅收監管,民營企業的財務核算體系相對較弱,納稅申報失實現象嚴重。為創造規范的經濟秩序,一方面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方位的信用體系,包括銀行信用、企業信用、財務人員信用、稅收信用、中介機構信用等。另一方面,加大檢查與懲戒力度,各部門相互配合,保證稅收政策執行。誠信機制的建立是民營企業稅收優惠做到實處的重要保證。
(三)加強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監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