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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專利制度社會福利產權交易
一、專利制度造成社會福利受損
專利制度通過法律形式確認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以及權利,毋庸置疑,不但使創新收益內化成為制度,使創新的成果得到了所有權的保障,而且促進了發明創造活動的開展,有力地推動技術的不斷創新。但另一方面,與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模式相比,現行專利制度的存在,減少了消費者剩余,使社會福利受損,造成了國內就業的不足。我們可以通過建立模型來印證這一點。
1.專利制度降低了資源的利用效率
假定某市場是一個不存在專利制度的完全競爭市場,如下圖所示,該市場的需求曲線和長期供給曲線分別D和LS。這樣,競爭的結果是價格為OPc,產量為OQc。與市場需求曲線相聯系的邊際收益曲線為MR1。在完全競爭條件下,單個廠商所面對的是一條與市場決定的價格相一致的水平的邊際收益曲線MR2。
現在假定該市場存在專利制度,這樣,原來的競爭性供給曲線就變成專利生產者的長期供給曲線。它同時也是專利生產者的平均成本曲線。顯然,專利生產廠商將根據MR=MC的原則,把產量縮減到OQM水平上,并相應地索取OPM的價格,從而獲得PcPMBA的壟斷利潤或經濟利潤。由于OPM>OPc,OQM
2.專利制度產生社會福利凈損失
從上圖中可以看出,在完全競爭市場結構下,消費者剩余為PcCG;在存在專利制度的條件下,消費者剩余為PMBG。這就是說,當競爭價格OPc變為壟斷價格OPM時,消費者剩余的損失為PMBCPc。但從社會全體成員的角度看,PMBCPc還不都是福利損失,因為其中一部分即PMBAPc作為利潤被專利生產者獲得了。但由于PMBCPC>PMBAPc,因而消費者所損失的大于專利生產者所得到的,二者的差額就是圖中三角形ABC的面積,這個差額為消費者剩余的凈損失,稱之為由壟斷所造成的社會福利凈損失。
二、現階段技術產權交易難以實現
現階段我國技術產權資產評估尚不成熟,缺乏一套被交易雙方認可的交易模式,嚴重影響了產權交易的順利完成。為了方便說明專利人和生產廠商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我們用一個模型加以說明:假設T0為技術產權開始交易的時點,T3為專利人最終退出企業的時點,且T0
1.技術產權的交易雙方難以達成轉讓協議
在T0時點,技術產權交易的本質特征決定了在交易雙方之間存在著高度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實踐中常用的方法是先對生產廠商可能達到的長期目標進行預測,并在此基礎上,估計出在時點T3時創業企業的可能價值R3,再將R3折為現值V3,或再按所需投資額除以V3來計算投資者應得的股權比例。然而,創新本質決定了創業企業的風險和收益是不確定的,因此實際上也就很難估計出創業企業的可能價值R3。于是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往往是專利人要求要按照P(L)來計算投資者應得的股份,而生產廠商則要求按P(H)來計算專利人的股份比例。這種矛盾就會使技術產權的交易雙方難以達成轉讓協議。
2.信息不對稱給企業造成的較大損害
我們仍用上述假設,即使是雙方可能在T0時點達成了技術產權轉讓協議(主要通過獲得企業股權來實現轉讓價值),但由于專利人是技術的發明人并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他掌握更多的有關企業的信息,故在兩者之間,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例如,專利人有可能在T1時點就知道企業將會失敗,即出現P(L)狀態,而生產廠商至少要到T2時刻才知道這個信息。這樣,專利人就有可能在T1時點和T2時點之間表現出利已的機會主義行為。比如說,他可以在T1時點之后、T2時點之前,通過各種方式付給自己很高的報酬,從而損害生產廠商的利益。在現實中,T0到T1時段一般會是一個相當長的時期,故在技術產權交易完成后,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給企業造成的損害也可能相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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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專利制度;專利糾紛;實證分析
一、“蘋果三星專利案”案情概述
2011年4月19日蘋果公司在加利福尼亞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三星侵犯了其專利和商標權,訴稱被告的三星Galaxy系列手機和平板電腦“生搬硬套”地抄襲了iPhone和iPad的設計。隨后,三星公司又在多地提起反訴,稱蘋果公司侵犯了三星的10項技術專利。在該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雙方進行了了激烈的爭論和對峙,蘋果指責三星的抄襲行為包括iphone滑動和多點觸控功能。對于此控訴,三星公司反駁稱并未抄襲,這種行為只是合理限度內的市場競爭。
由于蘋果和三星是兩家全球最大的消費電子公司,因此該案件從最初開始就備受矚目:這起案件可以說是蘋果公司利用專利在全球范圍內來對抗Android的試金石,蘋果的該戰略則導致三星面臨著Galaxy系列手機和平板在美國禁售的風險。實際上,這兩家公司在過去的幾年間在全球各地掀起了大大小小的專利戰來指責對方,試圖通過這種方式來占領飛速發展的移動設備市場。這場舉世矚目的專利大戰,最終以三星被認定為侵犯蘋果專利權而告終,陪審團裁決三星賠償蘋果高達10.5億美金的罰款,至此這場專利糾紛才告一段落。
二、從“蘋果三星專利案”看專利制度對專利權的保護
對于這次蘋果三星專利案,美國法院認可的蘋果專利技術有:外觀設計,就是所謂的“圓角矩形”;多點觸控屏上單指滑動、兩指捏合縮放;圖標擺放位置的設計;操作上的反彈,即頁面滾動到頭時自然地反彈一下;諸如此類,甚至包括一項包裝盒的設計專利。
雖然是以技術和設計見長,但蘋果公司此次提出的指控內容卻集中在非常瑣碎和細微的方面。但是,在維權意識極高的蘋果人眼中,創新是沒有大小之分大的,專利權也沒有大小之分。
除此之外,蘋果還在《紐約時報》上諷刺了三星的行為并批駁三星的申辯,以此來表達自己對于這次判決的看法?!疤O果公司注重產品的原創性和創新,這才能為人們的生活帶來地球上最好的產品。我們制造這些產品是用來滿足我們的客戶,而不是滿足競爭對手明目張膽地復制。總而言之,法院的判決為三星的行為發送了一個響亮而明確的信息:偷竊就是不對的?!睙o論從蘋果公司對三星公司專利侵權內容的指控來看,還是從其對于整個事件的立場和態度來看,蘋果公司對專利的重視程度都是不言而喻的。
從三星方面來講,蘋果公司控告其六項產品侵權。盡管存在爭議并且三星公司也向蘋果公司提起了反訴,但是從案件審判結果以及客觀事實來看,三星確有“抄襲”的嫌疑,從這一點來看這顯然是違反專利法的規定,侵犯了蘋果公司相關專利。當然,對于這種抄襲的結果是三星得到了懲罰。
總結整個案例,在國際高科技領域,特別是電子通訊方面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國際組織以及各國立法也加緊制定關于保護專利權的制度規則。而發展規模大、機制健全的蘋果公司正是利用了這些對它有利的專利方面的保護條款來對自己的專利發明進行保護。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是對公司權益的保護,當然也可以說是未雨綢繆的發展策略。正因如此,對于一些后起步的中小型公司甚至是像三星這樣的,擁有全球最大的手機生產商地位的大型公司如果缺乏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和法律意識,就很有可能在國際市場中受到別人的操縱和別人的控制。盡管感到無奈,但是作為被告的侵權人三星公司也受到了象征性的懲罰,專利制度又一次制裁了違反制度的對象。
三、從“蘋果三星專利案”談專利制度在實踐運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持續1年多的專利大戰已經告一段落,蘋果和三星均互有勝負,但最終美國上訴法院的判決則另蘋果大勝三星——除去需要支付高達10億美元的賠償金之外,三星更是面臨著其數款產品在美國被禁售的風險。毋庸置疑,這樣的裁決使得三星在美國的擴張計劃嚴重受阻。
值得一提的是,10億美元的賠償額對于這個世界500強中排名第20位的大公司來說,也不過是區區1個月手機業務的利潤。也正是因為如此,赫赫有名的三星遭遇如此窘境,才更值得后發國家企業的深思。
如果探尋事件的背景我們或許可以看到更多的信息:盡管三星已經成長為全球知名的手機公司,但是代工生產硬件產品一直是三星在電子領域中一項非常重要的業務。其中,三星為蘋果代工的份額,在蘋果產品全部成本中占據了很大的比重。時至今日,三星已經成為世界第四大半導體廠商,它在半導體領域突飛猛進的發展,正是得益于蘋果公司的巨額訂單。
當然,擁有如此完善產品鏈的三星不會甘心居于人后。2009年10月,三星躋身第一批推出安卓手機的公司,其后更是不斷推出新品,目前早已經趕超各大公司成為全世界最大的手機生產商,智能手機出貨量也已經超過蘋果,同時一躍成為僅次于蘋果的大規模盈利的手機公司。隨著三星自己品牌的智能手機在市場上走紅,蘋果開始坐不住了,所以從去年4月起,蘋果舉起了專利大旗,開始對對手發動攻擊。
遭受過專利攻擊的對象并非只有三星。在三星之前,來自臺灣地區的HTC在智能手機領域占盡風頭。無一例外,蘋果隨即向HTC發起了一系列打擊并取得了最后的勝利。經歷打擊的HTC,其多款產品在美國遭遇禁售,此后的業績便一路下滑,至今仍毫無起色。
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便可對美國的專利制度或者說國際專利制度的整體形勢窺知一二:市場占有居于絕對優勢地位的公司往往會利用專利制度打擊后來者居上的企業。
這就是美國專利制度的現狀,這種現狀也已成為各國默示的做法——知識產權是利益的核心所在。長久的維護專利的道路,形成了“親專利”的政策,使得他們更加傾向于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專利制度也成為了為專利權人服務的設定。由于非常明確地捍衛這種政策,美國在國際競爭有的優勢地位便逐漸形成。而面對這種強大的優勢,在工業化和現代化道路上奮起直追的國家,甚至是同在美國體系下的韓國,在這方面也只能向更高姿態的美國低頭認輸。
越來越多的專利糾紛案件一直在發生。包括中國在內,頻繁的專利糾紛都在沖擊和考驗著通信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知識產權能力。未來的專利戰是如何走向,持久的專利戰會帶來什么?值得企業管理者思考。
解決的關鍵在于是否能打破持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對峙局面,有效地緩解專利權人與專利使用人之間的緊張關系。這要求專利持有者在授權使用專利權時要公平合理,而不是企圖利用專利使用權阻礙他人發展,以期謀求短暫的市場繁榮。
事實上,專利是為了鼓勵創新,而利用專利來遏制他人的發展是遏制創新的表現,顯然與專利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馳。
協調專利持有者與使用者的關系,平衡兩者以及市場發展的需求,營造良好的專利使用和創新環境,這是若干急需解決的的問題。
三星的例子非常典型,盡管他成為了這次專利大戰的犧牲品,但是整個事件足以讓人深刻思考:對于居于優勢地位的企業少一些利用“失控的專利制度”打壓對手;對于后來者居上的企業多一些創新,多一些防范和應對能力;對于國際知識產權專利制度的制定者,多考慮公平、合理、非歧視的原則。如此這般,我們將會期待一個更雙贏、更有利于市場、有利于消費者的科技時代。(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關鍵詞專利權 權利濫用 專利權濫用 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識碼:A
“沒有合法的壟斷,就不會有足夠的信息產生,有了合法的壟斷,又不會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睂@麢嗤渌R產權一樣,作為一種壟斷性質的權利,其作用實際上是一把雙刃劍:正當使用,既可以保護和激勵發明創造人,又可以促進技術進步、經濟發展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如果不當使用,尤其是在濫用的情況下,則會阻礙技術的進步,損害他人甚至公眾的利益。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國家變得更加開放,全球貿易的迅速發展,讓我們警惕到要規范行使專利權的行為,制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防止權利濫用,加大專利權的保護力度,從而實現保護專利權人之私人利益和社會之公共利益的統一,確保專利制度的完善, 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應有作用,從而確保其健康運作。在我國,由于缺乏對專利權行使行為的有效控制,大量專利權濫用行為不可避免地發生了。目前, 處在腹背受敵的境地的我國企業越來越多,有的是因為國內一些不遵守競爭規則、知識產權觀念淡薄的企業侵犯了這些企業的知識產權,有的是被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嚴密、熟練運用知識產權手段的國外企業限制其進入更廣闊的國際市場。在目前世界專利保護制度越來越嚴格、專利保護客體不斷擴大化的背景下,專利權人濫用專利的情形將會日趨增多,濫用的形式也將更加復雜。鑒于此,對專利權濫用及其法律規制進行深入研究,就顯得尤為必要。
專利權,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的發明創造的基礎上,經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權產生的一定期間內的專有權利。由于我國專利制度起步較晚,僅有幾十年的歷史,前期主要側重于專利權的保護,側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而對于專利權有關的濫用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則比較匱乏,導致我國對專利權濫用的認識和法律建設遠遠落后于專利權保護。我國目前尚沒有專門規制專利權濫用的法律法規,具有一定規制作用的少量法律條文也散見于多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盡管這些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都從不同角度涉及到專利權濫用的問題,對于專利權濫用的規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系統化、專門化的規范,現行法律對專利權濫用的規制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1)法條規定定性模糊、條文分散。(2)法條適用范圍窄、內容不全面。(3)法條規定缺乏針對性和強制性。(4)缺乏具體救濟措施。(5)執行機構多元化、執法程序不夠完善。
從專利權濫用的內部規制――專利法角度分析,我國民法對專利權濫用行為的規制,主要體現在民法的某些基本原則上,如誠實信用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等等。民法基本原則具有抽象性、原則性的特點,它的適用,往往是在專利法對專利權行使的界限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時候進行,因此,其只是對專利法起補充作用,而不能成為主要的適用依據。合同法對專利權濫用行為的規制,則主要體現在對專利許可、轉讓合同的規制上。當然民法、合同法的規制具有寬泛性和籠統性,更多還得依靠專利法自身的內部限制。通過完善專利法和專利實施細則,才能更好地實現專利權濫用的內部限制。
1專利權濫用禁止原則
專利權濫用的定義是指專利權人或獨占實施的被許可人對專利權的不當行使超越了相關私法、公法限制,超越了法律規定權利范圍或者違背權利設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損害他人正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專利權濫用禁止原則通常被理解為一種區別于反壟斷法的限制專利權濫用的方法。
如前所述,我國沒有明確規定專利權濫用的問題。我認為,應當在《專利法》中明確專利權濫用的定義和界定,并列舉常見的可能構成專利權濫用的類型,明確專利權濫用與違反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將《專利法》和《反壟斷法》進行銜接,以建立限制專利權濫用的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我認為在專利法中明確專利權濫用的概念,并將其作為專利侵權的一個抗辯理由。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幾點意義:一是表明立法者禁止專利權濫用的態度;二是用從立法上界定什么樣的行為屬于專利權濫用。在程序上,專利權濫用被認為是對一項專利侵權指控的正面抗辯,而違反反壟斷法被認為是被控侵權者提出的反訴。也就是說,專利權濫用不是一種獨立的訴由,其僅僅是一種抗辯的原則,不能以專利權濫用為由而專利權人;但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則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訴由。
2合理使用
《專利法》中應當明確專利權合理使用的概念和原則,并可以從以下方面修改完善:
第一,針對科學研究和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情形,應當區分是否具有商業性目的。對于實踐中存在的以商業化為目的,并由企業承擔的科學研究和試驗不宜納入合理使用的范疇。同時許多國家將為教學目的的使用作為合理使用。
第二,由于現行的立法缺乏對個人合理使用的規定,建議在《專利法》中增加一項規定:“純為個人使用或家庭使用而自行生產少量專利產品,或者用專利方法生產少量的專利產品,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第三,建議在《專利法》中增加有關保護弱勢群體的規定。為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貫徹習慣和受損失利益補償原則。如鑒于農民的育種慣例和長期改良品種的貢獻而規定的農民權等等。
而對于在先使用權和臨時過境的兩種情形,應當繼續予以保留。
3強制許可
我國有學者認為個人與國家整體利益沖突的解決是強制許可制度產生的法理基礎;獲價最大與代價最小原則的體現是法定許可制度產生的法理基礎。專利權的強制許可制度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強制許可的實施也具有一定的反壟斷功能。在美國,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是和反壟斷法相連的。對于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形成的壟斷,可以依據反壟斷法對其專利進行強制許可。巴黎公約也允許各締約國以法律規定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的濫用。
我國《專利法》第六章規定了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但是在該制度安排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設立強制許可的法律依據太少;強制許可的適用條件十分嚴格,過于苛刻;受理申請的行政機構數量太少;法院幾乎不能起實質作用;主要受理機構缺乏處置權;缺乏對當事人權利進行保障和救濟的程序等等。上述基本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使我國的強制許可制度并未在實踐中真正發揮應有作用。截止到目前為止,在我國尚未出現一起有關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案例。隨著專利權濫用的增多,特別是針對跨國公司濫用專利權給我國企業乃至國家的經濟利益造成威脅和損害的現實,有必要對這一制度進行完善以發揮其社會功效。
4權利窮竭
我國《專利法》中規定了專利權的用盡。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與物權的權利沖突的解決是知識產權的權利窮竭”的法理基礎。為了防止專利權的效力延及已合法銷售或分發出去的商品,給商品自由流通造成巨大障礙,并由此給國際貿易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各國的專利法都把“權利窮竭”原則作為一項重要的專利權權利限制制度。絕大多數國家認為,專利權的窮竭效力限于發生權利窮竭的該國境內,在其他國家并無效力,權利人仍有權控制含有專利權的商品的進出口。但也應當看到,承認專利權窮竭的地域性、禁止商品的平行進口容易產生專利權人在一國市場的價格壟斷行為,有損于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也會阻礙了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國際貿易的發展,從而最終損害消費者和社會的整體利益。
筆者認為,為了限制專利權濫用導致的市場壟斷,平衡專利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沖突,并促進公平自由的貿易秩序,在我國的《專利法》中應當有條件的確認商品平行進口。從我國國情出發,對于一些關系我國重大產業發展或涉及公共健康與衛生的商品,如藥品等應當允許平行進口。
其次,從專利權濫用的外部規制――壟斷法角度分析。專利權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權,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總會想擴張自己的權利,但是行使權利過程中如濫用專利權,違法或違反公共政策,超出合法、合理和正當范圍,原來的專利權人、被許可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就被打破。特別是若濫用行為剝奪了被許可人和消費者的選擇權以及相競爭企業的自由競爭權,這是專利法自身所無法解決的,需要借助其它外在力量和外部法律來實現。
因此,我國應當建立起基本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并設置專門的條款對濫用專利權的壟斷行為加以必要的規制。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注意增加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如果僅是籠統的規定“濫用專利權,造成或可能造成實質上的限制或者排除競爭的,適用本法”是遠遠不夠的。
筆者認為,我國限制跨國公司專利權濫用的反壟斷立法在總體上宜采取“統一的反壟斷法與具體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指南”相結合的道路。
第一,在反壟斷法總則部分應當明確,正當行使專利權的行為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同時,規定因專利權濫用產生的壟斷和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于反壟斷法的規制。最好能夠設置若干專門章節,盡可能詳細、具體地分析闡明各類存在專利權濫用嫌疑的行為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并且要有明確的法律救濟措施。
第二,在反壟斷法中,無論對與專利權濫用有關的壟斷行為做何種程度的規定,它都不可能完全解決適用中的所有問題,尤其是沒法全面闡述專利權與反壟斷法之間、專利權濫用與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之間的相互關系。故還應當由國務院針對專利權的不同類型、專利權交易的不同領域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規,對專利權濫用在一般規定的原則(將本身違法和正當合理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專利權濫用的原則)下加以典型列舉,并注意反壟斷法與專利法科學的銜接。
第三,由于專利權濫用常常具有國際性,針對跨國公司濫用專利權的行為,應當在有關專利權濫用的反壟斷法中規定域外適用效力或國際管轄內容。所謂域外適用效力是指一國的反壟斷法對當事人在國外的某種影響到國內利益的行為行使域外管轄權的原則。為了實現與其他國家反壟斷法律接軌,對等保護國內市場,在制定規章或指南時,也應當明確其具有域外適用效力,使外國公司濫用專利權的行為也同樣受到我國法律的規制。
第四,結合我國的國情,建立獨立的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并統一執法解釋。在知識產權局設立專門執行機構,負責受理專利權濫用的認定。處理專利權濫用屬于行政執法的范圍,設立專門機構,加強行政執法的力度,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根據司法最終原則,同時這也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對所有成員國的要求,給行政相對人以司法救濟的途徑,應當規定被認定為濫用專利權的人如果不服知識產權局認定的,有權到人民法院。
鼓勵發明創造加速經濟的發展步伐是專利制度的根本目的。專利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社會利益,所以法律授予專利權人專利獨占權,是從全社會的角度考慮的,而不是主要用來維護發明創造人的利益。通過專利的授權可以達到兩個目的:一是鼓勵發明創造;二是換取專利權人公開其專利技術。所以,無論從哪一個目的來考慮都應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進行限制,以防止其權利濫用。國外的專利制度已經趨于成熟,而我國專利制度起步較晚,只有幾十年的歷史。目前國內許多學者都在大力提倡加強專利保護,而忽略了對其權利的限制。再者我國的專利法存在許多漏洞,這就讓專利權人有空可鉆,再不對其權利加以限制,必然會損害公共利益,達不到專利制度的設置目的。
專利權的濫用,嚴重影響了國家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個人的私人利益。所以,不能在加強專利權保護力度的同時,忽視對專利權人專利權行使行為的限制。沒有不受限制的權利,否則就會形成權利濫用。對專利權濫用的分析判斷以及尋求控制專利權濫用的方法就是本文的重點。本文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以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原則,從完善專利制度本身及通過制定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反壟斷法等途徑來尋求解決各種專利權濫用的方法,以期實現專利制度的最終目標,達到促進技術進步、實現國家經濟增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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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質上講,任何權利都是法律賦予的。但是,法律賦予權利的方式和程度還是有區別。有一些權利通常不需要專門的法律、專門的程序去確認,人們在談到這類權利時,似乎不用去追究是哪一部法律規定的,具有所謂“天賦人權”的意味,我們不妨稱之為“自然權利”。而另一類權利則不同,如果沒有有關這一權利的專門法律、專門程序的確認,這一權利就不能存在,我們稱這類權利為“特權”,知識產權就是這樣一咱“特權”。從知識產權的歷史淵源來看,確實是源于地道的特權,正如有學者所精辟闡述的:“知識產權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種民事權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種財產權。它起源于封建特權?!睂@麢嘧鳛橹R產權的一種,在這一點上的表現尤其突出。知識產權學者提到的早期雛形狀態的專利權,實際上都是封建君主恩賜給某個人在某一行業壟斷生產、獨占利益的特權。比如,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爾市一位市民制作色布的技術15年的壟斷權;1331年英王愛德華三世曾授予約翰·肯普以染布技術的特權③,等等?,F代專利法盡管與早期專利法有很大的不同,但是,現代專利法的實質仍然是國家賦予某一發明創造人以“特權”。實際上,如果沒有專利法,則無所謂專利權。在沒有專利法的情況下,發明人、設計人對自己完成或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的發明創造,也會同自己取得的其他權利一樣,盡可以依法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當然不是獨占權。盡管這種權利也是需要法律加以保護,但是,在權利未遭侵犯之時,只是處于一種 “自然”狀態。而具有獨占性質的專利權,純粹是國家權力介入的結果。這種介入使處于“自然”狀態的發明創造權完全改變了性質。如果說其他權利的取得和享有是所謂天賦人權的話,專利權卻很難說是“天賦”的;甚至相反,專利權的獨占性,正是破壞了天賦人權的理念。
因為,天賦人權解釋不通這樣一個道理,為什么在后的發明人或申請人就無權使用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的發明創造。法律授予專利權人獨占權,實際上剝奪了同一發明創造的其他發明人和設計人的權利。專利權一旦被授予,其他發明人、設汁人同樣付出的勞動和物質代價就會付諸東流。如果。他們實施了已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就可能面臨侵權的指控,盡管這發明創造實實在在是他們自己付出勞動的產物。作為一種平衡,專利法規定了先用權,但享有先用權的前提條件是在專利權人申請前做好了實施的必要準備,對那些大多數的相同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來說,還是無能為力。因此可以說,專利權是借助國家權力形成的一種“特權”,它的產生是犧牲了個別人的權利來換取社會的利益。只不過,專利制度的優越性以及因此而給社會帶來的利益,使我們感到這種代價是值得的。
二、專利立法的著眼點主要不在保護個人權利,而在爭取和維護社會利益
法律授予專利權人實施專利的獨占權,主要是考慮到社會的目的,而不是主要維護發明創造人的利益。通過授予專利權人獨占權,主要是達到兩個目的,一是鼓勵發明創造,二是換取專利權人公開其專利技術。鼓勵發明創造,當然是出于社會目的的考慮。在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現代社會,發明創造對一個國家的重要性日益顯著。早在1985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數字就表明,專利申請量居世界前十名的國家,其經濟發展水平基本上也在前列。那么,不采用授予獨占權的專利制度能否鼓勵發明創造呢?誠然,鼓勵發明創造的方法還有多種,比如,物質和精神獎勵、稅收優惠等,但這些方法都無法與授予專利權人獨占權相比。在一定的區域內,專利權人借助法律的幫助,獨占市場,這種鼓勵能使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實現最大的利益,是專利權人最希望得到的。所以,專利制度是當今社會鼓勵發明創造的最有效的制度。 而公開發明創造,對社會技術的進步更是意義非凡,它使其他科技人員及時了解科技的最新動態,從中尋求啟發,等于獲得了進入新的技術領域的跳板或捷徑,推動技術迅速發展。而且,又節省了大量的物力、智力資源,本身就是對社會進步的推動。正因為如此,各國專利法一般對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中公開發明創造的程度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基本上要以所屬技術領域的一般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可見,公開發明創造更直接的體現了專利法立足于社會利益的特點。盡管我們可以說,任何法律的終極目的都是維護體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但是,專利法在這一問題上的表現是無需從終極意義上講的,專利法的直接目的就是社會利益,可以說,專利制度的存在純粹是為了社會利益而借助國家權力對處于“自然狀態”的發明創造人的權利的強制性調整的產物。
三、專利法的社會本位特色在專利法具體規范中的體現
專利法的許多規定,都是基于專利法社會本位的特點作出的。具中比較典型的是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假設某人擁有一有形物,比如說房子,該房子若處于空閑狀態,他人希望以合理的條件租用而得不到許可,就去找某部門,某部門便說,他不給你用不行,我們給你發強制許可證,你徑直去住吧!這簡直是強盜邏輯。然而,對于作為無形財產的專利,卻恰恰是這樣的。比如,我國專利法第51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專利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痹谝话忝袷路芍懈拘胁煌ǖ氖?在專利法中卻順理成章了:其主要理由是,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國家授予專利權人獨占權,專利權人的相應義務除了公開專利以外,還包括實施專利。實際上,實施專利主要是專利權人的一項權利,專利權人一般都會積極地去實施自己的專利,以實現發明創造的價值。但是,有些專利權人從自身利益考慮,可能惡意控制專利,比如,對某一項技術,自己實施需要更新設備,需要投資,而原有的技術仍然可以實現很高的市場占有率,在這種情況下,通過申請或購買專利,可以達到自己不實施而又阻止別人實施的目的,從而控制市場。這種情況與專利法的宗旨顯然是相悖的,專利法便采取了異乎一般法律的強制措施。與此相類似的還有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等其他強制許可。因而,強制許可制度,鮮明地體現了專利法的社會本位特色。 除了強制許可制度以外,專利申請的先申請原則、優先權制度以及專利的有效期限等規定,也都體現了專利法的社會本位特色。尤其是有關優先權的規定,本來專利法已經規定了先申請原則,先申請人據此一般即可獲得專利權。但是如果這一申請與他人已申請的專利是同一主題,危險就出現了。因為這種“他人”即使是在后申請了同樣的專利,只要是在優先權的期限內,專利權就要歸后申請人。那么,專利法為什么要這樣規定呢?因為,同一主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創造若分別授予不同的主體以專利權,會造成在實施上互相掣肘,不利于專利技術的及時實施和推廣,而把專利權集中到一個主體的身上就順暢得多了——這又是為了社會利益。為了社會利益,專利法不惜用優先權制度來“破壞”了先申請原則。
四、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明確了專利法的社會本位特色,不僅有助于我們正確理解專利法,更重要的是可以指導我們的專利立法和執法工作,使其更加理性化。
因為專利法是社會本位法,是對個人權利的限制,就存在一個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的平衡問題。對專利法來說,如果是完全強調維護社會利益,就應要求發明創造人在完成其發明創造后,立即公開,立即由社會公眾自由使用。而如果是偏重強調維護個人利益,則可以不要求公開專利,專利權人在獲得授權后,也可以完全自主地決定是否實施專利,包括決定是否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不受任何限制。顯然,這兩者都不利于鼓勵發明創造,鼓勵技術的進步,這樣的專利法只能起相反的作用;因此,在立法上必須注意保持合理的限度,必須找準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的適當平衡點。這個平衡點就是既能鼓勵發明創造,又能促進社會整體技術的進步與推廣。
記者:在“十一五”期間,我們將按照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目標要求,著重加強知識產權工作,這項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文希凱:近20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很快,但資源消耗也很大,長此以往難以維計。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國家經濟發展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模式、提高國家競爭力的中心環節,把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面向未來的重大戰略選擇。
建設創新型國家不是一句空話,有很多基本要求,比如科技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要達到70%以上,科技投入要占GDP的2.5%以上等等。這就要求加強知識產權工作。知識產權是國家賦予智力成果創造者在一定期限內對其智力成果的專有使用權。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包括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版權(著作權)及相關權、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是鼓勵創新,保護知識產權就是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保護知識產權就是為鼓勵創新、保護創新、推廣創新、應用創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制度建設與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目標是一致的。
記者: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工作情況如何?
文希凱:知識產權制度對我國而言是舶來品,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是在發達國家推行國際范圍的知識產權戰略的大環境下逐步發展與完善的。相對發達國家,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只有20多年的歷史,但我們的發展速度很快。我國政府力求做到保護公眾利益和保護發明人利益平衡,鼓勵創新和鼓勵發明的推廣應用平衡,在鼓勵發明人創造積極性的同時,注重發明成果能最大限度惠及老百姓的生活?!笆濉睍r期,我國知識產權事業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已經具備了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基本條件。比如,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數量和質量明顯提高,知識產權宏觀管理力度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成效顯著,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進一步增強,知識產權涉外協調取得新成績等。
專利制度建設任重道遠
記者:“專利戰略”被確立為新時期科技發展的三大戰略之一,請您談談其重要性。
文希凱:專利指的是取得專利權保護的技術,是對某個問題的新的技術解決方案。專利直接體現企業或國家競爭力,是企業或國家知識產權資產的核心部分。專利是國家主管機關授予發明人對其發明創造的獨占實施權。該授權以發明人依法向公眾公布其發明內容為條件。發明包括產品發明或方法發明。專利在一定期間內為發明人提供使用其受保護發明的獨占實施權,通常為自申請日起20年。在我國,創造性較低的技術革新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可以分別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
專利制度旨在鼓勵創新及促進新技術的推廣應用。當今時代,隨著人類對自然規律認識的深化,專利保護的對象已越來越多,包括生物技術發明、商業方法和與硬件密切相結合的計算機程序等。作出一項好的發明創造有很大風險,需要大量投入,如果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發明者或創造者就難以得到應有的經濟或利益補償,就難以形成新發明不斷涌現的良性循環。
由于專利是一種壟斷性的權利,且時間跨度為20年左右,所以一個企業的關鍵性專利越多,他對市場的控制力就越大,競爭力就越強。為此,成功的企業均重視專利提供的技術和商業信息,注意著力打造自己的專利壁壘和專利池。例如美國斯坦福大學的一項關于DNA的專利技術已許可多家企業使用,每年有數億美元使用費。飛利浦公司據說有7.5萬余項專利,每年有3億多美元使用費收入。同理,一個國家擁有的專利越多,他的競爭實力就越強。據統計,國際上十幾個公認的創新型國家的專利占了世界專利總數的近90%。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2006年統計,美國、日本、韓國、歐盟和中國五個國家或組織申請發明專利的數量占世界總申請量的75%,占世界發明專利總授權量的71%。
由上可見,把專利戰略作為我國新時期科技的三大戰略之一一點都不為過。(2004年,科技部確定了人才戰略、專利戰略、標準戰略為我國科技的三大戰略。)
記者:目前我國專利申請狀況如何?國家在專利制度建設方面有什么新的政策和法規?
文希凱:近年來,我國專利申請總量在逐年增加,200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三種專利申請共573,178件。專利申請顯現出如下特點:發明專利申請的比例在增加,企業申請的發明專利在增多,職務發明專利申請也不斷增多,這些都是好的現象,說明我國專利的構成在朝好的方向發展。
但是各個地區的發展是不平衡的,這和各地的科技實力有很大關系,比如深圳已實現以申請發明專利為主,而且主要以高科技專利為主,這是因為他們有像深圳華為、中興等一批高科技公司,所以2006年發明專利申請數量居全國之列。但在內地,很多地方沒有自己的產業,也就不可能有像華為這樣的大企業來致力高科技發明創造,在競爭力上也就很難上去。
我國各級政府為鼓勵專利申請已投入大量資金,在人才培養和風險基金的設立方面也出臺了許多政策。中央政府十分注意對條件比較弱的省份實行政策傾斜,例如國家知識產權局注重為地方專利工作培養專利人。專利人是專利申請人和國家知識產權局之間的橋梁,在幫助當地發明人申請專利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由于一些省份比較偏遠,經濟發展落后,人才缺乏,國家在人的考核方面已有傾斜政策。但從專利審批的角度來講,不存在審批得更寬松一點的問題,所有的專利申請都必須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才能被批準為專利。
記者:專利申請和獲得專利授權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
文希凱:這個問題非常關鍵,專利申請和獲得專利授權是大不一樣的,是兩個概念。申請人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后要經過形式和實質審查才能被批準為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要經過形式審查才能被批準為專利。專利申請只有在獲得批準后才具有禁止他人未經允許實施的法律效力。此外,由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并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發明專利雖然需要經過實質審查,但對該技術的新穎性檢索也可能不夠全面,所以被批準的專利也有可能不符合法定標準,也就必須被糾正。所以專利權歸根結底只是有一個推定的權利,市場競爭,也即專利無效訴訟是檢驗某個專利是否有效的惟一標準。你可能已經注意到,盡管每年有很多專利申請,但真正能應用的并不多;其次,每年都會有一些專利被宣告無效。所以我們更應關注專利的授權量,特別是專利的質量分析。
記者:在專利制度建設方面,還需要注意一些什么問題?
文希凱:專利制度的建設方面需要注意的問題很多,我認為最主要的是要切實鼓勵創新和提高專利審批的質量和數量,保證專利申請工作又好又快發展。
創新是第一位的,沒有創新成果,專利申請就成了無米之炊。由于人們已經認識到了專利的作用,已開始熱衷于得到這個權利,所以涌現出了眾多無含金量的小發明申請專利的現象,這會導致資源的浪費,也給別人作發明造成了不必要的限制。對此,國際上已有“提高創造性門檻”的傾向。創新是非常艱苦的工作,我們鼓勵每位公民都應該有創新意識,從而提高整個民族的創新能力。
國際知識產權法,作為國際法的一個特殊部門,與其他國際法部門一樣,也有其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基礎。知識產權制度,作為國家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壟斷利益與、技術和文化發展的公共利益之間關系的制度安排,它的產生和發展,是國際知識產權法產生的社會前提;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所具的地域性,與人類智力創造成果由于國家之間的交往而具有的流動性之間的矛盾,是國際知識產權法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動因;而協調不同國家因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等原因而具有巨大差異的知識產權制度,則是國際知識產權法形成和發展的社會目的。
一、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國家的制度安排
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聯系[1].知識這一事物是一種對社會發展具有特別重要作用的、由個人創造的具有公共物品屬性的無形稀缺資源。它在私有制條件下所必然包涵的創新者與使用者之間的矛盾,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與發展而日益突出和激化,使得社會必須以有效的方式予以調控。于是,知識產權制度,作為國家平衡創新者的壟斷利益與使用者的公共利益的規范安排,便應運而生??梢哉f,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從其立法目的到具體的規范安排均是在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保持必要的張力,以解決“沒有合法的壟斷就不會有足夠的信息生產出來,但是有了合法的壟斷又不會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2]的難題。
知識產權制度是國家在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進行的一種法律選擇與整合。一方面,國家通過法律授予知識創新者專有權,這種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侵犯,從而使創新者獲得合法的壟斷利益;另一方面,為了保證公共利益的實現,國家又通過法律施予這種專有權種種限制:
(1)前提限制。獲得專有權的前提是公開權利人的智力成果。
(2)客體限制。包括把那些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識產權保護之外;對那些已進入公有領域的智力成果不再授予專有權;根據國家利益的需要,對某些智力成果暫不予以知識產權保護。
(3)權利限制。根據民法中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在專利領域實行強制許可制度,“以防止由于行使專利所賦予的專有權而可能產生的濫用,例如,不實施”[3],在版權領域實行合理使用制度,以促使作品的廣泛傳播。
(4)時效限制。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并不是無限期的,而是具有一定的法定時效。也就是說,法律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即在一定時間(如專利權20年,版權50年)內,知識產權這種專有權才是有效的,超過這個時間,這種專有權就進入了公有領域。
(5)地域限制。知識產權“只能依一定國家的法律產生,又只在其依法產生的地域內有效”[4],這權權利人的地域限制。
知識產權制度所作的上述規范安排,其目的是在激勵智力成果的創造和促進智力成果的傳播與之間尋找到一個平衡點,從而從整體上促進國家的科學、技術與文化的進步。因此,維護和實現國家的社會經濟利益,才是國家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出發點和真正的目的。
在人類歷史上,作為第一個認識到科學技術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重大作用的資產階級,不僅把科學技術當作思想武器,用來向封建地主階級及其反科學的宗教神學作斗爭;把它作為物質生產的源泉,用來發展,從經濟上摧毀封建關系的基礎,壯大自己的力量,而且把它作為生存競爭的武器,用它來打敗對手,獲取高額利潤。為了在競爭中獲勝,資本家一方面必須和采用新技術,降低產品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加強其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求利用法律的力量保障對新的技術發明的壟斷,維護其在激烈競爭中所占據的優勢地位。于是,以確認對發明的壟斷權為核心的資產階級專利制度因為符合資本主義國家的利益而擺上了立法的議程。1623年,作為“英國政府追求更大獲利機會的結果”[5]的英國專利制度建立起來了,它帶來了英國工業的巨大發展,使英國成為當時最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專利制度能給國家帶來利益的事實產生了示范作用,英國的專利法也就被各國所紛紛仿效。美國于1790年、法國于1791年、俄國于1814年、德國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都相繼建立起了本國的專利制度。至于20世紀50年代以后獲得獨立的發展家,一方面是出于本國利益的考慮,另一方面則是迫于發達國家的強大壓力,也紛紛制定了專利法。可以說,各國所建立的專利制度,實際上都是國家從本國利益出發,對專利的發明與使用從法律上進行了宏觀調控。專利制度是這樣,其他知識產權制度也無不如此。
正因為維護和實現國家利益是知識產權制度的立法目的,所以,在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的公共利益時,各國總是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做出自己的具體規范安排。也就是說,對于某一平衡點的具體選擇,不同的國家和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發展階段,都是不同的。在權利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的公共利益這一矛盾的兩方面之間,技術與文化都具有優勢的發達國家,可能把前者作為矛這一方,因此,所建立的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必然是嚴格和較高水平的;而技術與文化都相對落后的國家,則可能把后者作為矛盾的主要方面,平衡點的選擇往往偏向于公共利益這一方,因此,所建立的必然是較為寬松和較低保護水平的知識產權制度??梢哉f,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和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圍繞知識產權的分歧與激烈的討價還價,其根源就在這里。不僅如此,對于同一個國家來說,當它還處于不太發達的階段時,它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的立法態度,與現在的發展中國家可能并無二致,但一旦它進入發達國家的行列,技術與文化都具有相對優勢的時候,它就有著與先前截然不同的態度了。在這里,美國是一個最典型例子。當它的出版業遠不如歐洲發達,很難在國際版權貿易中與歐洲國家抗衡的時候,它要求的是對版權采取較低水平的保護。因此,它遲遲不加入保護水平較高的伯爾尼公約(直到1989年才加入),而是力促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范圍內簽訂了另一個保護水平較低的《世界版權公約》??墒?,當成為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的時候,它卻不滿足于現有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保護水平了。為了維護在技術與文化上的霸主地位,美國千方百計把知識產權問題納入到關貿總協定的談判中來,并最后促成簽訂了一項比以往任何知識產權條約的保護水平都要高的新的國際知識產權條約,這就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由上可見,知識產權制度作為國家平衡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是建立在一個國家、文化與經濟發展水平之上的;知識產權制度對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只是一種相對的動態平衡。一定時期不同國家知識產權制度的差異,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知識產權制度的變化,歸根到底,都表現為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平衡點的選擇不同。
二、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智力成果的流動性:國際社會的法律平衡
知識產權是依法確定的“私權”,屬于內國知識產權制度調整的范圍,只在其依法產生的地域內有效。一旦跨越這個地域界線,這種排他專有權也就無法律效力了。一項在國內獲得專有權的智力成果,如果在他國沒有依當地法律被授予專有權,勢必在進入該國的公有領域時不能受到該國的合法保護。因此,知識產權是有地域性的,或者說是有國界的。國界的。
然而,作為知識產權“標的”的智力成果卻是無國界的??茖W、技術與文化作為人類社會共有的文明成果,原則上可以為全人類共同享用,沒有民族之別、膚色之分、制度之異。智力成果本質上的這種共有性,為其跨越國界,在世界范圍內流動與傳播提供了潛在的可能性空間。但是,要把這種潛在的可能性較變為現實的可能性,受兩個因素的制約:一是享用智力成果的客觀需要,二是智力成果流動與傳播的客觀條件。
加入WTO以后,許多中國企業都面臨著保護知識產權所帶來的巨大挑戰,中醫藥企業也不例外。近年來,隨著“回歸自然”呼聲的高漲,許多國家開始熱衷于開發天然藥物。化學藥品的毒副作用與抗藥性以及藥原性病癥的增加,生態環境的惡化,使人們逐漸對天然藥物的治療寄予厚望。西方各國政府也松動了以往對中藥實行的管制,例如德國與法國均對草藥的銷售頒發了許可證,美國也開始接受植物藥復方制劑作為治療藥物。這些無疑為我國中醫藥業的發展帶來了機遇,然而國內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淡薄卻成為中藥產業發展的瓶頸。國外中藥業的興起和專利申請的熱潮對缺乏自我保護的中國中藥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數據顯示,自1985年《專利法》實施以來的20年時間里,我國中藥發明專利的申請數量始終未見明顯增長,一直徘徊在每年1700 件左右。而日、韓等國卻紛紛在我國搶注中藥專利。例如,在“六神丸”基礎上開發的“救心丹”,以及“腦血康”、“寬腦丸”等,均已成為日本人的專利產品;而我國企業欲生產“牛黃清心丸”口服液和微膠囊的改進劑型產品,卻要征得該兩項產品的韓國專利權人的同意。又如有關中藥材薄荷的專利,目前已有8項落入美國人手中,主要用于口香糖等高利潤產品,美國箭牌糖類公司獨攬4項專利,而我國的專利僅限于市場空間極小的薄荷藕、薄荷茶水等產品上。在關于銀杏的68件中國專利中,外國人申請的雖只有4件,卻幾乎涵蓋了銀杏的全部提取工藝流程,實在令人慨嘆“近水樓臺不得月”。
國際中藥市場年銷售額約為160億美元,其中,日本占80%,韓國占10%,作為中藥發源地的中國卻僅占5%左右,而且絕大多數是原料初級品且多以添加劑形式出口。觸目驚心的統計數字令我們醒悟:中藥領域的專利權大量流失,將導致經濟利益的大量流失!
二、中藥專利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作為WTO的成員,保護知識產權是我們必須應對的巨大挑戰。“漢方”專利紛紛落入外國企業之手,專利意識薄弱使中國企業腹背受敵。保護知識產權已成為中國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的生存條件之一。前文中的統計數字足以令我們警醒:中藥產業只有重視專利保護,才能在國際競爭中贏得領先地位。
第一,加強中藥專利保護有助于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保護發明創造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保密的形式,即以技術秘密的方式予以保護,一種是公開的方式,即授予專利權。在專利制度誕生以前,人們為了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采用了封鎖消息的辦法,這使得很多的先進技術鮮為人知,而且很容易失傳;實行專利制度,以公開技術作為取得保護的前提,用保證一定的壟斷權來促使技術公開,使得先進的技術能及時地公布于眾。從整個社會而言,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無用的勞動,從而使后人能在前人成果的基礎上,更新和提高技術,并讓新的技術盡早地使用,轉化為巨大的生產力。中藥領域尤其需要專利制度的激勵和促進。中藥新藥的研究開發,從實驗室研制到投入市場,大約需要10年時間,且耗資巨大。由于專利具有的壟斷性大大調動了發明創造者的積極性,促進了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專利法實施之前的教訓值得我們銘記:由于過去對藥品不實施專利保護,致使一些中成藥企業相互無償仿制,相同品種重復生產現象嚴重,例如全國生產“牛黃解毒片”的企業約有150余家,生產牛黃安宮丸的企業約有100余家,而復方丹參片和人參蜂王漿則分別有140余家和80余家企業進行生產。不容置疑,加強專利保護對于避免中藥領域的重復開發現象,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都是十分有利的。
第二,專利保護有利于中藥開發投資的回收
如前所述,技術創新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倘若不采用專利保護自己的技術成果,任由他人無償使用,無異于“為他人作嫁衣裳”,統計資料亦表明如果沒有專利的保護,制藥業將有30%的藥品無法開發。例如,哈爾濱中藥二廠曾經研制出一種名為“消咳喘”的中成藥,并獲得了新藥證書。在不到兩年的時間里,全國約有20余家企業相繼獲得了該藥的生產許可,由于中藥的行政保護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廠家也申請了新藥保護,則允許共同生產同種產品。造成該廠生產的消咳喘大量積壓,利潤大幅下降。后來,哈爾濱中藥二廠與黑龍江中醫研究院聯合開發出“雙黃連粉針劑”,并申請了專利,自投產以后,銷遍全國各地,獨占了該產品的市場,未再出現如同“消咳喘”的多家競爭局面,保證企業回收了投資,也為開發其他品種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第三,專利保護是中藥產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保障
關鍵詞:知識產權;經濟分析;利弊權衡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5-0062-03中圖分類號:F831.0文獻標識碼:A
一、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征
(一)知識產權是無形財產權,是一種私權
知識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早期英美法律關于財產的分類中,已將知識財產作為無形財產的一項內容與有形財產的動產、不動產相對應。但在19世紀末以前,還沒有使用“知識產權”的概念,而只單獨使用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概念。17 世紀中葉的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最早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領域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后為著名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
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產權。皮卡第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范疇,它根本不同于對物的所有權。與動產、不動產兩類有形財產相比較來說,它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其客體具有無形的特征。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指知識產權所指向的對象,也就是知識產權所保護的智力勞動成果。通俗說,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知識。知識是人的智力成果,它是一種思想或者信息,而信息財產具有不同于實物財產的一些屬性。這種智力成果的公開和傳播必須借助于產品、書刊、錄音、錄像等載體。人們對智力成果的占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控制,而是表現為對它的認識和掌握,并且同一個客體可以同時被多個主體同時占有和掌握,在同一時間內共同使用。正是由于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特征,使得法律上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貿易以及對其侵權的認定更加錯綜復雜。
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具有一般民事權利的特征。同時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又具有區別于一般民事權利的法律特征。由于知識產權所反映和調整的社會關系也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具備民事權利的最本質特征,因此,學術界普遍承認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也就是私權。私權是屬于具體的、特定的主體的權利,與不特定的、公眾中的任何人均可行使的公權相對應。關于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鄭成思教授研究認為:知識產權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種民事權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種財產權。它起源于封建社會君主個人或由封建國家等授予的“特權”。
(二)知識產權是一種排他性權利
知識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獨占權或者專有權,具有排他性。不經知識產權所有者許可,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否則構成侵權,受到法律制裁。對于知識產權來說,同樣的客體其權利只能授予一次,為一人所占有(包括多個主體共有),不可能同時存在多個具有相同客體的知識產權。比如一項發明,其發明人申報了專利享有了專利權之后,其他人即便是獨立完成了同樣的發明也不會取得專利權。需要注意的是,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或壟斷性是知識產權本身的權利屬性,并不是它的法律特征。這種壟斷性是一切具有物權性質的財產權的共性,也是知識產權的應有之義。反壟斷法根本無法用來也不是用來對抗知識產權本身的專有性或者壟斷性的,否則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之間就會發生矛盾和沖突。所以,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或者壟斷性與反壟斷法無關。
(三)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限制和時間限制
知識產權只在獲得國的范圍受到法律保護。如果權利人想要在其他國家獲得這種專有權,必須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另行提出申請,其他國家是否授予這種專有權,只能依照該國法律規定。一般來說,知識產權只有在權利取得國國內才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除參加的國際公約或雙邊保護協定規定的以外,其他國家對這種權利不承擔承認和保護的義務。因而這些國家的任何國民均可以在自己的國家內自由使用受他國保護的知識產權客體,無需取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必支付報酬。
知識產權不同于有形財產的所有權,“所有權原則上是永恒的,隨著物的產生與毀滅而產生與終止;但知識產權卻有時間限制。一定對象的產權在每一瞬息時間只能屬于一個(或一定范圍的人-共有財產),使用知識產品的權利則不限人數,因為它可以無限地再生?!敝R產權并不是一項沒有時間限制的永恒權利,它僅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法律保護,一旦超過法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便自行喪失,相應的知識產權客體也就進入共有的領域,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期限又稱為保護期,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一般是對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利而言的。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分析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國家機關、公民、社會組織之間在智力勞動成果的創造、使用、轉讓,以及權利確認、保護等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梢?,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是因智力勞動成果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而不是智力勞動過程本身。
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財產權的特征,知識產權所保護的智力成果是無形的,必須借助一定的有形載體進行傳播。由人類的勞動科學實踐等活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一經創造出來就可以為所有需要的人使用,由此獲得收益。知識財產具有經濟學中的公共品的特性。純公共品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即該產品一旦被提供,其他人消費它的額外資源成本為零。公共品的總需求曲線的形成和私人物品是不同的。私人物品的總需求曲線是在價格水平上相加,而公共品的總需求曲線是在數量上垂直相加的,因為對同一數量的公共品每個需求者的評價不同(即所出價格不同),而公共品的消費又具有非競爭性。如圖1所示,D1D2表示消費者1和2的需求曲線,D表示總需求曲線。
公共物品生產出來后,每一個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是不同的,因此非排他性的公共品會使人們產生隱瞞自己的真實意愿的動機,希望由他人付錢,自己免費消費公共品。這種讓別人付錢、自己享有的動機稱為免費搭車者難題,也叫做搭便車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公共提供,公共物品不由私人部門提供而由公共部門提供。這種方法對知識產權的搭便車問題卻不能夠解決,因為知識產權所涉及的內容很大程度上不能由公共部門提供(比如著作,各種技術創新、發明等)。由此要解決知識產權的搭便車問題就要把知識產權私有化,將其由公共品轉化為私人物品,使得每個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都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以補償知識產權的所有者。要達到這個目的,只能以立法的形式保護知識產權的所有者,由此產生了《知識產權法》。
(二)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局限性
知識產權法在保護的過程中,要確定保護的范圍和保護的時間長短。
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資產并不涵蓋所有人類智力成果,一項智力成果能否得到法律保護取決于其是否滿足條件:
Vp+Dsl>CS+DS2
其中,Vp為智力成果的商業價值;Dsl為社會收益;CS為產權受到保護的社會成本;DS2是社會因賦予權利人獨占權所導致的損失。
以專利法為例,任何一項新發明只要其商業價值Vp>0,就可以在法律上賦予其獨占權,但是這項發明不一定滿足條件Vp+Dsl>CS+DS2,張五常曾說:“很多新發現是無法表達在物上的。如牛頓的三大定律。自然定律的發現是不能申請專利的。原因是難以形狀或者可能會導致過大的保障?!?/p>
知識產權法賦予知識資產的創造者或所有者以壟斷權會涉及效率、效益問題。如果授予壟斷權的時期過長,那通常壟斷造成的損害可能要超過其實現的社會收益,這樣,社會成本就有可能大于社會收益。這些社會成本有幾個來源,如專利,一是發明的潛在使用者或發明者的競爭對手在專利品的“發明”中可能承擔的額外成本。二是被壟斷的產品得不到充分利用給消費者造成的成本。假如發明的專利壟斷時間被調整到在成本超過社會收益之前期滿,那么此社會成本本來是能減低到與社會收益相平衡的。
三、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利弊權衡
知識產權是通過對發明創造和創新創意進行保護來鼓勵發明的創新熱情,有證據表明,對發明者授予在有限期內利用其發明的專利權是對研究開發和創新的投資的必要刺激。因為它減少了搭便車者降低在研究開發方面投資的價值,并為知識產權人提供了比在完全競爭市場上以更高水平補償投資的機會。同時,知識產權現在被認為是交換的財產。通過鼓勵在研究開發和創新方面的投資,知識產權刺激經濟增長和增強競爭力。近年來,許多對經濟增長和在國際貿易中競爭力至關重要的產業,如信息技術、電信、生物技術和新材料,已經顯示出對知識產權保護投資的依賴。
知識產權保護激勵創新,關鍵在于它所產生的合法保護權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否可取,需要對其社會收益和社會成本進行權衡。畢竟在確認知識產權的合法壟斷時,要以某種程度上的自由競爭的犧牲作為代價,這種代價或犧牲表現為:
1.知識產權制度、特別是專利制度可能會提高某些行業的集中程度。某一企業可能基于一項專利而在專利有效期內壟斷某類產品的生產,而且在專利期限屆滿后,擁有該項專利權的企業也可能基于新的發明而繼續控制該類產品的生產。如果某一行業中有一家或數家企業擁有某項專利技術或近似的幾項技術的專利權,就會使得該行業成為集中程度較高的行業, 使得新的競爭對手無法進入該產業領域。有時,某一行業中的幾家企業還可能通過專利技術的交換或相互許可,使得每家企業側重某種產品的生產,從而實現市場分割,削弱或消除它們之間的競爭。由于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在追求相同的終極目標的同時,又確實存在著確認壟斷的規則與維持競爭的規則之間的沖突,所以,必須協調好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
2.實施知識產權制度的結果,可能會違背設立知識產權制度的初衷,阻礙技術的進步。例如,某一發明人就某項發明被授予專利權之后,其他人就可能會喪失在相關領域中進行研究探索的信心,因為這種研究很難避開專利權人已經獲取的權利。此外,也會有人圍繞著已獲取專利權的技術進行研究。雖然這種研究有時也會取得新的突破,但其通常的后果則僅僅是一些非實質性的改進,甚至沒有任何改進。從事這種研究通常只是為了避開使用專利權下的技術的法律障礙。在這種情況下,專利制度顯然沒有起到激勵人們從事技術創新的作用。
3.知識產權法所確立的壟斷會限制產品的產量、流通量,會維持較高的商品價格。例如,如果沒有專利制度,一項發明就可以被其他人采用,產品的產量就會迅速提高,價格就會下降;而在專利制度之下,只有專利權人可以使用其發明的技術生產產品,因此,就會使產品的產量受到限制,并可能維持一種較高的價格;如果專利權人將其發明的技術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人就要為此而向其支付費用,而后這筆費用就要轉移到產品的成本里面,從而也提高了產品的價格。此外,專利權人在向被許可人許可該項技術的使用權時,還可能對被許可人使用該項技術施加其他一些限制,這些限制通常也會影響到產品的產量和售價。
以專利保護制度為例,專利的社會成本主要是獲得專利的發明者實行壟斷價格而造成的資源配置失當。在專利制度下,創新者可通過專利的排他性來獲取類似壟斷的超額利潤,也可通過允許別的企業使用專利權來收取與相當于壟斷利潤的專利使用費。盡管社會可以從新產品或新工藝中獲益,但高價格造成的資源配置失當仍構成社會成本,甚至可能抵消創新活動給社會帶來的收益。假如某專利產品沒有合適的替代品或消費者沒有替代品的知識,專利持有者就可能把產量減少到低于競爭條件下的水平,并把價格提高到高于競爭條件下的水平。而且,專利持有者還可通過改進原有的專利而獲得更大的利潤。但這并不意味著社會不能從中收益。下面情況就能說明問題。
1.一種新的更好的消費品投入市場。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創新導致了新的更好的消費品。只要創新者不實施完全的一級價格歧視,這種創新活動就總是可以增加消費者剩余。即使該產品實行壟斷價格,消費者也能從多樣化的新穎產品中受益。但社會福利是否增加,還需要綜合考慮創新成本、創新對替代品的影響等各種因素。
2.一個具有壟斷能力的企業采用了一種新的更有效率的工藝進行生產。這種情況會使壟斷企業的邊際成本曲線向下移動,當邊際收入曲線為邊續曲線時,其結果將會降低價格。消費者享受較低的價格和更高的消費者剩余。當然,在折曲的需求曲線情況下,結論會有所不同。
3.在專利保護下,競爭產業中引入效率更高的生產工藝。假設在專利的保護下,一種效率更高的生產工藝引入到原來競爭的行業。我們用圖2來說明這種情況的專利保護的利弊。假定使用新的生產工藝能使生產成本降至C2。C1是創新前的成本,P1是創新前的價格,由于是競爭行業,因此,P1=C1。在競爭條件下的產量為Y1。當采用新工藝時,掌握新工藝的企業會發現,有必要將價格定在P2,相應的產量為Y2,這樣可以把現有的企業驅除出去?;蛘?,它也可按C2與P2之間的差額收取專利使用費,將新的生產工藝租賃出去。無論哪種情況出現,消費者都可以從較低的價格中獲益。而且,其他條件一定時,創新導致的成本降低幅度越大,或需求彈性越大,這種情況就越可能出現。
4.在專利保護下,競爭產業中引入效率稍高的生產工藝。我們仍用圖2來說明該種情況。假設引入效率稍高的生產工藝后,企業的生產成本降至C3,稍低于C1。如果該企業能形成壟斷,則可以P3的價格銷售產品。然而,在競爭的市場中這是不可能的,市場上的產品只能以P1的價格銷售。因此,創新后的企業由于其生產成本的降低,可以把價格定位于P1或稍低于P1,定價格低于P1時可以驅除其他競爭對手,或者以稍小于C1與C3之差的專利使用費,把新的生產工藝租賃出去,達到同樣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市場價格降低幅度很小,在專利保護到期之前,消費者不會獲得多大益處。
在上面描述的這些情況中,消費者大多可以從專利制度中獲得益處。但是,要全面考察專利制度,就必須從社會的角度,進行全面的成本―收益分析。然而,專利的社會價值很難從經驗上加以衡量,因為專利發明很快就會被模仿,或被與該專利創新類似的專利技術仿制,于是專利知識便擴散到許多企業、其他產業以及其他國家。解決如何衡量某一專利創新社會價值的一個辦法就是,計算在其他專利創新中引用該創新的次數。
四、結語
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促進了知識產品生產和流轉的最大化的社會效用,這種制度設計特別地體現為平衡和協調知識產權人的利益與社會公眾使用和傳播知識產品的社會利益。從經濟學角度對其進行分析,能夠更清楚這一制度的設計原則。
[1]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2]李永明.知識產權法[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2.
關鍵詞:產品雷同,交換無利,技術停滯,社會緩慢
傳統觀點認為,社會是一個逐漸由低級形態向高級形態,不斷發展進步的過程。但是,在春秋戰國以后的兩千多年中,中國社會卻一直維持著小農經濟的古老狀態。有人早就注意到,比中國更早進入文明社會的埃及、印度、巴比倫等文明古國(所在的地域),也都沒有自發發展起來,沒有產生近代科學和資本主義生產關系。這些情況促使人們考慮,社會形態演進的規律是否普遍適用呢?
一、不可逾越的技術發展界限
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生產力是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而生產力發展的原因在于生產技術的積累引起的生產工具的改進和提高。根據這一原理,文明古國之所以都維持著古老狀態,就可以歸結為他們生產技術的停滯。由于除西歐以外世界各地的生產技術普遍出現停滯,于是人們很自然地想到,這些社會的生產技術是否具有一個不可超越的發展界限呢?
現代經濟學認為,人的行為都是為了滿足需要,滿足需要必須付出代價,這就出現一個成本收益的比較問題。人們經常面臨一個成本收益的比較問題,也就是要進行“權衡取舍”。技術發明和創新活動當然也適用這一原理:只有那些預期收益高于預期成本的發明項目,才會有人花費時間和精力去進行研制。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對整個社會收益很高,但發明者的私人收益卻不敷成本,就不會有人破費私人財產去進行研制,人類發明計時鐘的過程可以很好地說明這一原理。
15世紀時,為確定遠洋航行中輪船在海洋中的位置需要測算經度,而測算經度需要一臺在遠洋航行期間保持精確的計時鐘。為發明計時鐘,西班牙、荷蘭、英國都宣布給予巨額懸賞。這筆懸賞一直保持到18世紀,英國的發明家哈里森幾乎耗費了半生精力才完成計時鐘的研制,獲得了這筆賞金。現在看來,即使哈里森未研制成功而突然患病死亡,計時鐘也會被其他人發明出來,因為高額賞金始終是刺激人們進行研制活動的基本動力。如果沒有賞金,發明人因成果被人仿制,所獲收益就會大大低于他所付出的代價,所以就不會去進行這種研制。仿制別人的發明成果具有一種“白搭車”的利益。受“白搭車”利益的刺激,人們都想等待別人發明出來之后直接進行仿制,所以社會只可能出現一些像魯班發明鋸子那樣的幾乎不需要什么成本的簡單的或偶然性的發明創造。等到依靠“偶然性”原理能夠發現和發明的“項目”都被人們了解和掌握以后,生產技術就會陷于停滯。用嚴格的數學術語說,預期收益“等于”預期成本是發明創造活動所能夠達到的極限。考慮到任何發明創造在實際上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如果不是預期收益顯然高于預期成本,就不會有人花費時間和精力去進行研制。古代中國和其他文明古國的生產技術長期陷于停滯,都是因為它們實際上已經發展到了成本收益原理所能夠達到的最高限度。
從計時鐘的發明過程看,政府懸賞顯然是刺激發明的有效辦法,但政府懸賞的只能是一些重大而又緊迫的項目,事事都靠政府懸賞是不現實的,于是西歐人發明了保護發明者利益的“專利制度”。專利制度保護“發明創造”活動,用國家強制力保證直接利用專利技術盈利的人把所獲利益分出一部分給發明人,這就大大提高了發明創造活動的預期收益,刺激人們去從事發明創造活動。而在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環境中,許多發明創造活動的預期收益是遠遠低于其成本的。在這樣的社會中,技術停滯是必然的。
人們馬上會問,近代西歐出現的一系列技術突破和發明創造,都是專利制度保護和刺激的結果嗎?如果是,那么歐洲何以出現了專利保護制度?如果不是,那么技術突破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二、市場發展與技術突破
實際上,西歐最初出現的一系列技術突破,并不是專利制度刺激的結果。
英國經濟學家亞當 斯密早就認識到,勞動分工具有降低發明成本的作用,歐洲經濟興起的關鍵環節就是制造業中出現了精細的分工,例如在手工工場中,縫衣針的制造過程被分解為十多道工序,從羊毛到制造成織品的過程被分解為幾十道工序。操作過程中精細的分工使人只需要多次重復簡單的動作,這就把人們天生的發明欲集中在一些有限的難題上,刺激人們考慮如何用機械代替手工,用水力、風力等自然力代替人力和畜力。發明那些從事簡單操作的機械,創新成本大大降低,歐洲終于出現了一系列的技術突破和發明創造。可見,導致西歐出現技術突破的關鍵環節是勞動分工。
那么,為什么歐洲出現了勞動分工呢?
按照傳統觀點,分工是一種生產關系的變革(盡管不是根本變革),它來自生產規模的擴大,生產規模擴大來自生產力發展,而生產力發展的原動力又歸結到生產技術。這樣,傳統的探討就成為:生產技術受制于分工,分工受制于生產規模,生產規模取決于生產力,生產力又取決于生產技術,陷入了典型的邏輯循環。在斯密以后的大約二百年中,沒有人找到走出這一邏輯怪圈的出路。直到1973年,美國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思(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才在其《西方世界的興起》(中文版1989年由華夏出版社出版)一書中闡明,西歐生產規模的擴大,不是由于技術進步引起的生產力的發展,而是由于市場利益的刺激,是人們利用市場興起所造成的盈利機會的結果。市場興起才是西歐技術突破、經濟崛起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