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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etri網通過工作流系統來處理一些大型案例。每個案例有一個唯一的標識,案例在出現和消失之間總是處于某個特定狀態,可以充分運用案例的相關屬性使用Petri網建立工作流。高校創收項目全程跟蹤審計系統就是一個典型的工作流案例,主控模塊項目立項、項目實施和項目結算,每個模塊內部和模塊與模塊之間涉及到流程,都需要審批,是工作流的過程。
關鍵詞:Petri網;全程跟蹤審計;工作流建模;案例
中圖分類號:TP11文獻標識碼:A
1引言
Petri網是描述異步的、并發的計算機系統模型,能夠表達并發的事件,是自動化理論的一種。Petri網常用于工作流管理、數據分析、并行程序設計和協議驗證等[1]。高校創收項目全程跟蹤審計系統是當今各個高校審計最新的一種方法與手段,對項目的立項、實施和結算進行全程跟蹤,并且通過計算機系統來實現是目前沒有的信息化手段,整個系統中審核是主控模塊,審核是一種典型的工作流管理模式。
2Petri網與工作流概述
Petri網由庫所(Place)(圓形節點)、變遷(Transition)(方形節點)、有向弧(Connection)(庫所和變遷之間的有向弧)和令牌(Token)(即權標)(庫所中的動態對象,可以從一個庫所移動到另一個庫所,可以用小黑圓點表示)四個元素構成[1]。如圖1所示。如果一個變遷的每個輸入庫所(input place)都擁有令牌,該變遷即為被允許(enable)。一個變遷被允許時,變遷將發生(fire),輸入庫所(input place)的令牌被消耗,同時為輸出庫所(output place)產生令牌[2]。
注意,Petri網有向弧是有方向的,兩個庫所或變遷之間不允許有弧,庫所可以擁有任意數量的令牌。如果兩個變遷爭奪一個令牌就會出現沖突。
工作流由一個與特定過程相關的案例資源和觸發組成。一個工作流程用于處理一些前后有關聯的案例,案例的處理是通過有序地執行一系列任務(task)實現的。每一個案例都有一個唯一的標識,案例在出現和消失之間總是處于某個特定狀態[3]。任務是一個工作的邏輯單元,它是不可分割的,必須完整的執行。過程是案例的執行方式由過程來描述,任務執行過程描述了哪些任務需要被執行,以什么次序執行。同時它也定義了案例的生命周期。路由是過程的執行稱為案例的“路由”。分為順序路由、并行路由、選擇路由、循環路由,在高校創收項目全程跟蹤審計系統中,順序路由和并行路由是主控模塊中常見的工作流路由。
利用Petri網對工作流程進行建模的方法很直接,任務可以用變遷(transition)來建模,任務的條件(有時也稱為誘發關系(causal relation))可以用庫所(place)來建模,案例可以用權標(token)(權標也即令牌)來建模[4]。
3高校創收跟蹤審計系統中主控模塊工作流
系統的體系結構如圖2所示。主控模塊由項目立項、項目實施、項目報賬三大部分組成。三個模塊不是孤立存在的,項目實施依賴于項目立項,項目實施完成后才能進行項目財務報賬操作,是一個工作流的過程。而每個模塊內部又是一個工作流,每個模塊內部審核都要有超時控制。
3.1項目立項模塊工作流
項目立項必須經過網絡審核最終確定項目是否立項,該過程的結果在整個項目中起到關鍵作用,審核通過項目立項后才能進行下一步工作,它起到啟后的作用。在立項階段對項目立項按照工作流進行,首先普通審核,再進行高級審核,然后審計監管部門審核,最后進入超級審核。
立項模塊的工作流如圖3所示。可操作用戶上傳可行性分析報告和立項表,普通審核用戶審核通過后,自動抽取兩個高級審核用戶進入下一級審核,審核完畢后,審核意見傳入審計監管部門審核,進行綜合高級審核用戶意見,若發現高級審核用戶有一個審核沒有通過,則審計監管部門審核意見為不同意,如果高級審核用戶審核意見都同意,則審計監管部門審核意見為同意。審計監管部門的審核意見作為主要意見傳入超級審核用戶,超級審核用戶根據審計監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完成整個項目的立項審核,如果不同意立項,將審核意見返回給可操作用戶,如果同意立項,項目同意立項[6]。
3.2項目實施管理模塊工作流
創收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的管理是整個項目審計監管中最重要的環節,如果這個環節出現問題,整個項目的審計監管就失去作用[5]。一個項目的效益體現就在這個環節中,為了很好的監督管理,提搞資金審計效益,對項目進行網絡和實地跟蹤檢查相結合,使用網絡票據來監督創收方的收入,通過實地監督檢查加強監管力度。項目實施管理工作流圖見圖4所示。可操作用戶可并發地進行操作,一個分支對項目實施進程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人為地產生現場數據;同時一個分支對項目實施進行網絡收費,自動生成網絡數據。最后兩個分支匯總后,審計部門對數據進行比對核查,填寫審計意見反饋表,由普通用戶給出回復意見,審計部門如果發現數據差別不是很大,誤差沒有超過500元,認為項目是有效項目,出具審計結論報告,項目進入自動結算,否則,如果審計部門認為數據有問題,差別很大,而普通用戶沒有給予明確說明,將問題移交紀檢部門處理,項目處于問題狀態。
項目自動進行結算后,就可以進行項目專項資金使用,資金的使用按照單位的財務報賬程序走,與財務報賬流程一樣,此處不再描述。
3.3超時處理模塊
在每個主控模塊中,對每級審核都進行超時處理。系統超時處理(或意外處理)主要是對系統中的流程每隔單位時間做一次審核,檢查是否超過處理時限,若發現有超時意外,首先發送一個通知,繼續等待或拒絕終止。如圖5所示。
1)對任務表中的所有任務,如果T處理時間>=0;
(1)如果T超時處理方式=發送一個通知,只發送通知;
(2)如果T超時處理方式=繼續等待,將時間T重置,又回到時間檢查;
(3)如果當前用戶是最后審核用戶,置流程狀態Status:=last,從系統任務表中刪除任務,結束流程,將可行性分析報告和立項表發回可操作用戶。
2)否則,T處理時限:=T+流程的處理時限;確定下一個處理人,發送處理請求。
參考文獻
[1]姜浩,羅軍舟, 方寧生.模糊Petri網在帶權不精確知識表示和推理中的應用研究[J].計算機研究與發展,2000,(8):18-23.
[2]王旭.基于Petri網的電信客戶訂單管理系統的開發及應用[J].科學技術與工程,2009,(9):5551-5553.
[3]莫裕清,楊光輝.基于Petri網的OA系統主控模塊工作流建模[J].微計算機信息,2011,(5):120-122.
[4]李華,趙玉蘭,周雅麗.與時間相關系統的Petri網模型[J].內蒙古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0,(1):125-131
[5]顧飛.企業和諧信息化體系構建研究[D].山東:山東大學博士論文,2012-05.
一、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及具體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6號)第七條規定:“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二、適用范圍
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管理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統稱企業。
三、審核程序及報送材料
(一)研究開發項目立項
研究開發項目,是指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創新活動。其研究開發經費可以是企業自有資金,也可以是企業自有資金、政府補助資金及其它資金之和;其項目立項,可以是企業自主決定列入本單位研究開發計劃,也可以是經企業申請,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列入研究開發計劃。
(二)研究開發項目審核
1、省屬企業要求享受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的,應將有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研究開發費用預算決算等材料報省科技管理部門,由省科技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稅務管理部門和有關專家審核該項目是否屬于研究開發項目;其他企業要求享受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的,應將有關項目材料報企業所在地市級科技管理部門,由市級科技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稅務管理部門和有關專家審核該項目是否屬于研究開發項目。
2、已列入國家、省、市研究開發計劃的項目,不需再會同有關專家審核。產業化項目中有研究開發內容的,必須單獨報送有關材料,逐項審核。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季度末審核一次。經專家評審后,由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研究開發項目審核意見”,并對其作出是否是研究開發項目的判斷負責。
(三)研究開發費用審核
1、研究開發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折舊費,委托其它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專利申請費、維持費,科技保險保費,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開發直接相關的其它費用等。
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活動(包括采用新的工藝、材料、裝備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發生的費用,不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2、項目研究開發費用由企業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事務所依據財稅制度和前款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進行審核。企業應提供該項目的立項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研究開發費用預算決算、有關財務賬證等。經依法審核后,由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事務所出具“研究開發費用審計報告”,并對其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四)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
1、企業在納稅申報時,憑以下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核準手續。
⑴研究開發項目立項計劃文件及其研究開發費用預算;
⑵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審核意見”;
⑶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事務所出具的“研究開發費用審計報告”;
⑷研究開發機構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⑸其它有關材料。
2、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提供的上述材料和納稅情況對項目研究開發費用進行審核確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加計扣除,并將項目名稱及核準的研究開發費用數額抄送出具“研究開發項目審核意見”的省或市科技、財政、稅務管理部門。
四、有關要求和注意事項
(一)企業要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研究開發項目要列入研究開發計劃,研究開發費用必須編制預算、決算,必須有合法的憑證,做到賬證齊全、單獨核算。經審核,研究開發費用沒有單獨核算和賬證不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政策。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研究開發項目,由企業憑國家或省有關部門立項文件和企業提供的研究開發費用材料,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核準手續。
(三)小型微利企業(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研究開發項目,由企業憑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審核意見”和企業提供的研究開發費用等相關材料,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核準手續。
(四)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事務所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審核,不得弄虛作假。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省科技、財政、稅務管理部門將取消其研究開發經費審核的資格,并報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學號
123
姓名
風
專業
軟件工程
班級
軟件工程
論文題目
基于JAVA的寵物平臺管理系統
校內指導老師
(職稱/學歷)
風中弦/助教
校外指導老師
(職稱/學歷)
風/工程師
開題報告時間
20___年___月___日
星期___
開題報告地點
線上
旁聽人數
10
記錄員
風中弦
論文開題報告會會議內容:(參考下列幾個方面,由記錄員負責記錄)
1.
選題的意義和實用價值
寵物平臺管理系統的設計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需要,符合現在時代的需要,隨著現在社會的網絡技術的發達以及領養寵物的越來越普及,快速且高效率的快遞服務能有效的提高客戶的體驗,方便線上管理寵物信。
2.
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及創新性的評價
方案很具有創新性,是針對當下寵物平臺管理系統中的一項可行性較高的研究。且研究方案思路清晰,可行性很高。
3.擬采用的技術路線、解決的關鍵性問題及計劃進度等是否切實可行
擬采用的技術路線有效可行,思路清晰,解決關鍵性問題有清晰有效的思路,且計劃進度完全在可執行范圍之內。
4.具體建議和意見以及結論(通過或不通過)
該課題設計方案合理,具有一定的實際價值和意義,同意開題。
評議小組對論文開題報告的主要意見及建議:(由記錄員負責記錄)
1.
將核心作用實現,系統開發是關鍵。
2.
要落實開題報告的具體步驟及內容。
開題報告評議小組意見
評議結論:(開題報告是否通過)
畢業設計題目符合畢業設計要求,同意通過。
評議小組組長簽名:
年
月
日
評議小組成員
姓名
職稱
研究方向
簽名
小李
講師
計算機視覺
小琳
教授
機器學習
小梅
講師
數據挖掘
學院審核意見
院負責人簽章:
年
【關鍵詞】境外投資;項目審批;企業審批;外匯審批;國資審批
當前我國對境內企業境外投資行政審批的內容范圍,主要包括境外投資項目審批、境外投資企業審批、境外投資外匯審批、及境外投資國資審批四個方面,對應的政府主管部門分別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金融行業主管部門及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本文對有關主要規定概述如下:
一、境外投資項目審批
(一)境外投資項目審批適用規則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下稱“國家發改委”)制定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4年9號令,2014年12月27日國家發改委20號令修改,簡稱“境外項目管理辦法”),對境外投資項目作出詳細規定,當前仍在有效執行中。
2016年4月13日,國家發改委網站《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公開征求意見稿)》,至5月13日公開征求意見已經結束,截止本文成稿之日,該項修訂尚未正式和生效執行。
(二)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的執行
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由國家發改委及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當前有效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負責執行,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適用范圍
境外項目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境外項目管理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該辦法。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該辦法執行。投資主體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該辦法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2、核準和備案機關及權限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取消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需報國務院核準的規定)。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前段規定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為境外投資項目投入的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的總額。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需要,投資主體可參照該辦法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準或備案。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后,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確認函”修訂為“收悉函”)。項目信息報告格式文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辦法所稱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境外收購項目是指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境外競標項目是指對外正式投標。
由于國家發改委確認函需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獲得,因而該等確認函在業內被稱為“路條”。當前辦法中,國家發改委對是否出具“確認函”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且對同一個境外投資標的一般只向一家境內投資主體出具確認函。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確認函”修訂為“收悉函”,業界解讀,意即無需“確認”,只需“收悉”即可,并且對同一個境外投資標的不再限定有競爭性的境內投資主體數量,體現政府進一步簡政放權和不限制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監管導向。
3、核準程序及條件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刪除)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提出審核意見后”刪除,意即只需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即可、而無需再提出審核意見);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情況、項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項目實施內容、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等內容。項目申請報告示范大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二)投資主體及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刪除);(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并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有權機構的確認函,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應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對于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若確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申報單位或投資主體的任何費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刪除)。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單位。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將向申報單位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境外投資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4、備案程序及條件
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應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有關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表及有關附件。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對于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申請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從是否屬于備案管理范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投資實力等進行審核。
屬于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項目,按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程序進行備案。
5、核準和備案后的變更
對于已經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一)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二)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核準或備案的20%及以上。
6、核準和備案文件效力
投資主體憑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投資主體實施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二、境外投資企業審批
(一)境外投資企業審批適用規則
在當前我國的金融行業監管法律中,包括《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修正)、《證券法》(2014年修正)、《保險法》(2014年修正),對金融行業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均分別有所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商務部制定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對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作出詳細規定,當前仍在有效執行中。
(二)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的執行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該法規定的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投資境外證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進行證券投資,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從前述法律條文規定來看,我國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需分別獲得各自行業主管部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
我國金融行業企業接受各自行業主管部門的高度監管,境外投資企業監管審批只是各金融企業接受的眾多監管審批之一,因而本文對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審批執行不再作進一步詳細介紹。
(三)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的執行
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由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據當前有效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負責執行,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適用范圍
該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企業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2、主管機關及權限
該辦法規定的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是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對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管理,并向獲得備案或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樣式見該辦法附件1)。《證書》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印制并蓋章,實行統一編碼管理。《證書》是企業境外投資獲得備案或核準的憑證,按照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頒發。
3、備案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并打印《境外投資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樣式見該辦法附件2),加蓋印章后,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別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表》填寫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業在《備案表》中聲明其境外投資無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頒發《證書》。企業不如實、完整填報《備案表》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該辦法第四條規定為,企業境外投資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二)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四)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
4、核準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企業申請境外投資核準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二)《境外投資申請表》(樣式見該辦法附件3),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三)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四)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核準境外投資應當征求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涉及中央企業的,由商務部征求意見;涉及地方企業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投資事項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應當自接到征求意見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回復。
商務部應當在受理中央企業核準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方企業核準申請后對申請是否涉及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初步審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對予以核準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出具書面核準決定并頒發《證書》;因存在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而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核準的,商務部不予核準。
5、備案和核準后變更、及證書時效
企業境外投資經備案或核準后,原《證書》載明的境外投資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按照程序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三、境外投資外匯審批
(一)境外投資外匯審批適用規則
國務院行政法規《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32號)對境外投資外匯審批有所規定。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一些規則對境外投資外匯業務進行監管,當前有效適用的規則主要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二)境外投資外匯審批的具體內容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允許境內企業向其投資的境外企業放款,滿足境外企業資金需求。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對于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等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行政審批事項,改由銀行按照該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相關市場主體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后,方可辦理后續直接投資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還取消了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四、境外投資國資審批
(一)境外投資國資審批適用規則
按照我國法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國務院行政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資監管機構,享有境外投資國資審批權力。
國務院國資委于2011年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與其于2012年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28號)一起,構成了當前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
地方國資企業遵循各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對境外投資的具體管理政策和規定。
(二)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國資審批的具體內容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準。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涉及國有產權新增或變動的,應當遵守《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的規定申報國有產權登記。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當報國資委備案;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境外投資規劃編制年度境外投資計劃,并按照有關要求按時報送國資委;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及需要追加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對境外投資項目有異議的,國資委應當及時向企業出具書面意見。
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
根據國家境外投資管理有關規定,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決定、批(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將有關報批文件同時抄送國資委。
(三)境外投資地方國資企業的國資審批
境外投資地方國資企業國資審批,與中央企業國資審批大致相近,具體適用各地方國資監管部門對境外投資有關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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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內部控制;評價;架構
中圖分類號:F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7217(2009)04-0048-04
一、引言
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和推行內部控制制度,以增強公眾公司對外披露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避免或減少公眾公司財務造假,已得到眾多發達國家和新興經濟體國家的廣泛共識和積極推行。我國自2007年開始,要求境內上市公司建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并進行相關信息的公開披露。2008年6月,由財政部、證監會等五部門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及《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的征求意見稿等配套性制度,并開始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進行評價和鑒證。《基本規范》的核心內容較多地吸收和借鑒了美國的COSO框架。同時,財政部截止2009年4月已的27項《企業內部控制引用指引》(征求意見稿)內容豐富全面,為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提供了具體的參照標準。應該說,我國在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制度規范建設方面是較為科學和全面的,也是比較適合我國具體國情的。但是,上市公司參照這些規范建立的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是否科學合理?運行是否有效?則必須通過公司管理層自我評價和外部審計師審核鑒證后才能得出結論。而對于內部控制的評價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正是我國目前內控體系總體建設的薄弱環節,相關技術標準缺失,內控評價和報告體系的構建尚處探索階段。財政部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雖然分別了《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指引》的征求意見稿,但其內容僅僅是一些程序性或者原則性的規定,由于缺乏具體的操作性標準,造成實際執行過程中企業進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時無所適從,也導致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內部控制審核鑒證時因缺乏相關標準而難以人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更是五花八門,缺乏統一的規范格式和內容。分析現狀和問題,盡快建立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與報告的框架體系,對于提高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及披露工作的規范性和標準化,深入推進我國內部控制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及披露的實施現狀
滬深證券交易所于2006年先后出臺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并規定上市公司分別于2007年1月和7月起開始執行,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層面、控股公司和附屬公司層面以及公司各業務環節層面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出具鑒證意見。實際執行的情況是:2007年滬市共有146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公司內部控制報告,占滬市披露2007年年度報告上市公司總數的17%;在出具公司內部控制報告的146家公司中有139家公司披露了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控報告的審核意見,占滬市披露2007年年度報告上市公司總數的16%。2007年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共有449家公司按照要求披露了內部控制報告,占公司總數487家的92.4%;內部控制報告被審計機構出具審核意見的只有42家,占公司總數的8.6%。2007年深市中小板共有225家上市公司,其中221家公司披露了2007年年度報告,在披露年度報告的221家上市公司中,共有84家公司披露了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占披露年度報告公司總數的38.01%;內部控制報告被審計機構出具鑒證意見的共有54家,占披露年度報告公司總數的24.43%。
在滬深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及審計機構的鑒證報告,是對于在上市公司推行建立內部控制體系的初步嘗試,從實際執行結果分析,主要存在著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在各上市公司披露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普遍存在僅具有報告形式,而缺乏實質性內容;內部控制報告披露格式不統一,披露內容偏離要求,缺乏對關鍵內容的具體分析;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評價過于樂觀,內部控制缺陷的分析和披露較少等問題。二是在審計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中,存在著審核意見類型單一,審核意見表達形式不規范,對內部控制報告的審核標準尺度不一、判定標準較為混亂等問題。形成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中國證監會和滬深交易所在開始推動國內上市公司實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制度和注冊會計師審核鑒證時,只了一些原則性規定,而相關操作性的專業標準制訂工作嚴重滯后,造成企業在進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及注冊會計師進行內控審核鑒證時的隨意和混亂,最終導致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及鑒證工作流于形式。
三、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與報告體系亟需改進的關鍵問題
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與鑒證工作是推進整個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是內部控制制度能否有效實施的關鍵要素。根據目前的實施現狀,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及披露工作在以下三個方面亟待改進:
(一)確定清晰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及報告的程序
美國對于其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與報告的類型(管理層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價的對內報告和對外報告、外部審計師對管理層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發表的鑒證意見以及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發表的意見)和產生程序,在SEC的“最終規則”和PCA-OB的“審計準則第2號”中,有著清晰明確的規定。英國的做法較美國要簡化一些,即外部審計師通常不單獨出具對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審核鑒證報告,而是將鑒證性意見作為審計報告中一個說明段。但是,英國對于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及報告的產生程序以及審核程序,在《聯合規則》以及Tumbull指南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進行了清晰明確的規定。而我國財政部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及《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征求意見稿中,對于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及報告程序的相關規定,沒有進行集中和完整的描述。
明確內部控制評價及報告的工作步驟和程序,是實現內控評價規范化的首要任務,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層進行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至少應包含以下主要工作程序,并且應該在《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專門章節中集中并完整地予以規定:(1)上市公司應當指定內部審計機構或其他機構(比如專設的內部控制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內部控制評價工作,開展內部控制評價,運用訪談、調查問卷、穿行測試、統計抽樣等多種測試方法廣泛收集公司內部控制設計和有效運行的證據,研究認定內部控制設計缺陷和
運行缺陷。在充分實施評價程序的基礎上,根據收集到的相關證據,形成內部控制評價報告。(2)內審部門將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提交公司管理層進行審核,并對測試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對應整改。(3)經管理層審核修訂后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上報公司董事會進行審定。(4)經董事會審定后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作為對外正式披露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二)盡快制訂內部控制評價工具的相關準則
目前,財政部尚未出臺有關內部控制評價工具方面的準則或專業指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于2008年6月28日的《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指引》(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內部控制鑒證的范圍、程序、實施鑒證工作的測試內容、缺陷評估標準、鑒證報告格式等一般性要求,但缺少評價內部控制和鑒證內部控制的具體操作性工具。這就容易造成管理層不知道如何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測試評價,外部審計師也因無相關標準而難以確定測試結果對應的評價意見類型。COSO的《內部控制一整合框架》包括上下兩卷,上卷為“整合框架”,下卷為“評價工具”。“評價工具”卷包括一套完整的可用于對企業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價的工具。評價工具具體包括:一套空白工具(blank tools),即列明具體測試內容和步驟的空白測試表單,并附有一個幫助匯總這些評價結果以便作出總體評價的工具;一個參考手冊(ref-erenee manual),旨在幫助評價者完成“風險評估與控制活動工作表”,還提供了一個通用經營模式,作為參考手冊安排結構的依據;已填寫的工具(filledin tools),即針對一家假想的中型公司,例示如何完成評價工作,可以對類似規模的公司運用這些工具提供指引。評價工具可以用于任何規模的主體,可根據不同的主體和行業對相關的測試內容和步驟進行一些修改,但評價方法和記錄技術都是一致的。這些評價工具既可以作為管理層進行內部控制評價時采用,也可以作為外部審計師用于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進行鑒證審核時采用。我國應盡快制定《內部控制評價工具指引》,只有建立起一套科學適用的內部控制評價工具,才能真正實現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統一化和標準化。
(三)建立完善內部控制評價信息披露責任機制
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流程中的最后一個環節,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層出具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也就是說,對于企業內部控制的評價實際是由公司管理層和外部審計師共同完成的,工作程序上也是相互銜接的,所以,確定管理層和外部審計師相互之間的責任是非常必要的。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內部控制評價結論的真實性負責。”將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責任主體規定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個模糊不確定的對象。《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第九條中雖然規定了企業可以委托中介機構協助管理層進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但對于受托中介機構應承擔的責任沒有進行規定。
美英對于企業內部控制評價中涉及到的管理層和外部審計師相互之間的責任劃分是非常明確的。按照SOX法案302節條款以及證券交易法規則的13a-14(a)或15d-14(a)的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層,特別是首席執行官和財務總監,必須要對其編制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審計師可以幫助管理層建立內部控制,并且可以協助管理層進行內控有效性的測試評價。但是,管理層不能把其評價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責任轉移給審計師,而且參與企業內部控制測試評價的中介機構和審計師不得同時為同一企業提供內部控制審計及鑒證服務。
根據我國目前的具體實際,借鑒美英的成熟經驗,應該明確: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層,特別是上市公司總經理和財務總監,必須要對其編制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審計師可以幫助管理層建立內部控制,并且可以協助管理層進行內控有效性的測試評價,但是,審計師不能替代公司管理層承擔內部控制評價應承擔的責任,而且參與企業內部控制測試評價的中介機構和審計師不得同時為同一企業提供內部控制審計及鑒證服務。外部審計師要依據相關的專業準則,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編制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進行審核鑒證,并發表鑒證意見,外部審計師應對出具的鑒證意見的公允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構建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與報告體系的基本架構
通過分析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與報告制度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厘清內部控制評價鑒證及相關信息披露的主體內容及其工作步驟,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根據財政部等五部委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以及中注協的《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指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可以梳理出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與報告體系的基本架構,筆者認為應該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及報告
管理層對于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是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核心內容,通常應當指定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設的內部控制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收集公司內部控制設計和有效運行的證據,研究認定內部控制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在充分實施評價程序的基礎上,根據收集到的相關證據,形成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內審部門完成的評價報告。經管理層和董事會的審核認定后,形成對外正式披露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二)外部審計師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審核鑒證
外部審計師接受委托后,對管理層出具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具有審核鑒證之責。外部審計師需要運用專業標準規定的多種測試方法,分別對企業層面控制和流程層面控制進行抽樣測試,獲取鑒證證據,評價企業控制缺陷,與企業管理層溝通鑒證過程中識別的所有重大缺陷。并依據管理層組織的整改結果,完成鑒證報告,在報告中清楚地表達對企業內部控制有效性的鑒證意見。
(三)內部控制評價及鑒證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出具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與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共同構成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報告,將由上市公司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開披露。
(四)評價及報告體系的結構圖示
綜合上述對我國內部控制評價與報告體系具體內容的分析和梳理,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與報告體系基本架構如圖1所示。
上述架構將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與報告工作劃分為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外部審計師審核鑒證、內部控制報告披露等三部分。其中將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和外部審計師審核鑒證,設計為兩個平行且相互獨立的業務流程,依據各自獨立的審核測試程序,分別完成自我評價報告和審核鑒證報告。獨立的業務流程可以明確劃分出各自的責任,有利于保證管理層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和外部審計師審核鑒證的工作過程和結果的客觀公正;管理層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外部審計師鑒證報告的共同披露,則有助于公眾對于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客觀分析和相互印證。這種體系架構是對內部控制評價與報告體系應包含的主要內容、工作步驟及流程,以及最終工作結果的具體規定,科學的體系架構必將有助于提升我國內部控制評價與報告工作的規范化和標準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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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三十條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結合轄區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對備案、抽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地區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九條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根據省財政廳、省人事廳和市人事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20**年度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依據省人事廳《關于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包括行政機關在內的在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在符合申報條件的前提下,均可申報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二、申報時間
20**年度我市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受理時間為20**年**月16日至20**年**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受理機構為**市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會計處,地址:**路20號,郵編:******,電話:*******)。
三、申報條件
按照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有關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執行。
四、申報程序
(一)申報人向本單位人事(職改)部門提出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寫有關表格,提交申報評審材料(以下簡稱材料)。
(二)所在單位加具審核意見,并對材料進行核對;申報人所在單位應對材料進行公示,如實填報《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
(三)所在單位應將材料報送各區(縣級市)或市主管單位的人事部門審核蓋章,再向市高評委辦公室報送材料并繳交評審費。
五、有關要求
(一)今年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必須使用省人事廳20**年制定的新版《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表格。凡未采用20**年新版評審表的,評委會不予受理。
(二)申報評審材料名稱及份數:
1.《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一式3份,其中1份為原件。
2.《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一式20份,其中1份為原件。
3.學歷證、會計師資格證、會計從業資格證、繼續教育證(或證明)復印件各一式1份,需提供原件查驗。
4.符合條件的《高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合格證或成績通知單原件。
5.符合條件的外語成績通知單或合格證書或免試證明原件。若原件已用于申報其他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提供由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心或市人事局或考試機構加具審核意見的證書復印件。
6.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或免試證明,復印件一式1份,需提供原件查驗。
7.取得會計師等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或任職期滿考核登記表,復印件一式1份,需提供原件查驗。
8.《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申報人所在單位基本情況表》一式1份(原件)。
9.業績、成果材料,包括取得會計師資格以來的主要專業工作業績、成果,即有關論文、著作、獎勵、成果、業績等方面的證書或證明材料,或本人作為主要專業技術貢獻者完成的項目,獲得社會、學術技術團體或專業主管部門評價、鑒定證書、文字評述材料等各一式1份。
**.論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學術、技術或專業論文、著作、譯著、解決專業技術難題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有較高價值的調查報告、可行性分析材料、撰寫的會計制度、財務管理辦法等材料各一式1份。
11.本人取得會計師資格以來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報告(3000字以內)一式1份。
12.《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一式1份(原件)。
13.《高級會計師資格送評材料目錄單》一式1份,有關要求。
14.相片頁(含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張)1份。
15.《廣東省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信息錄入表》1份。
(三)申報評審材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申報人提交的材料必須準確、真實可靠,符合資格條件規定。
2.申報人必須將上述所提交材料統一按A4紙規格制作,并按《高級會計師資格送評材料目錄單》的順序,整理裝訂成冊,編寫頁碼,整冊材料包括封面、目錄及相應材料。將裝訂好的材料裝入材料袋,并將相應的《高級會計師資格送評材料目錄單》貼在材料袋封面。
提交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原件、《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的原件及19份復印件、所有提供查驗的原件、相片頁、《廣東省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信息錄入表》不需裝訂。將不需裝訂的材料裝入1個材料袋,并將相應的《高級會計師資格送評材料目錄單》貼在材料袋封面。
3.所在單位審核評價小組(由人事職改干部、技術主管、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對申報人任現職以來的職業道德、思想政治表現、專業技術工作業績成果、工作表現以及填報材料真實可靠性提出準確客觀的評價意見(150字左右),填入《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和評審登記表》。
4.單位應對申報人的材料審核鑒別,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如實填寫《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材料中的復印件須由單位核對原件,并簽署核對人姓名和核查意見,加蓋公章。審核鑒別必須將不符合條件要求及有爭議尚未核實的部分剔除。
5.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學術成果,專業技術項目,論文、著作等,必須如實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內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順序。對學術技術成果以及完成項目的獎勵、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門和等級。填報和提交的論文、著作應是公開發表的。
(四)凡是下列情況之一的申報材料,市高評委會辦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規定的質量、數量要求的。
2.填寫表格不符合規范要求,必填欄目空白或填報材料不真實的。
3.不按規定時間、程序申報和呈送的。
4.未按要求把材料整理裝訂成冊的。
一、 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是單位各部門的共同責任
要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明確分工、細化責任、統籌協調、密切配合,促進各部門齊抓共管,確保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工作順利進行。
財務部門在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消防部隊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辦法,擬制本單位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二)組織指導資產清查,監管資產處置工作,管理資產收益;(三)審核業務部門提出的資產預算方案,匯總編制年度預算;(四)檢查考評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工作;(五)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消防部隊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辦法,擬制本單位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二)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三)審核匯總業務部門擬制的資產標準方案;(四)負責資產處置,組織技術鑒定、資產評估,提出處置意見;(五)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務部門在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消防部隊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辦法和本單位具體實施辦法;(二)擬制資產標準方案;(三)提出資產購置需求、擬制部門資產預算方案;(四)提出資產處置計劃,辦理資產處置相關手續;(五)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主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建立資產標準。資產標準,是指單位根據履行職能任、務基本需要、單位人員和機構等編制和財力可能,依據相關規章制度編制的資產定額。資產標準是合理確定資產購置、調劑和安排經費預算的基本依據。上級已經制訂資產標準的,按標準執行;沒有制訂或者明確標準的,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規章制度,由業務部門依據編制、任務、財力和單位實際情況,擬制資產標準方案,分別報司、政、后、防部門領導審核后,由資產管理部門匯總、平衡,報單位黨委審批。資產標準的內容,主要包括品名、計量單位、編配數量、價值限額、使用年限。資產標準分為土地房屋建筑物、消防裝備、設備器材、庫存物資、其他資產等五類。土地房屋建筑物標準,包括建設項目用地指標,辦公用房、生活用房、招待用房、訓練場(塔)、倉庫工程等。消防裝備標準,包括消防車輛、消防船艇、消防飛行器、消防器材、消防人員防護裝備、消防監督技術裝備等。設備器材標準,包括辦公設備器材、訓練設備器材、通信設備器材、科研教學設備器材、文體設備器材、給養設備器材、醫療設備器材、油料設備器材、運輸設備器材、營房設備及營具、施工及修理設備器材、特種維修設備器材等。庫存物資標準,包括戰勤儲備物資、周轉物資等。其他資產標準,包括圖書、音像制品等。
2.核實資產存量。單位應當按照全面、及時、準確、連續的原則,對占有、使用的各類資產,進行資產清查、資產核算、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與產權糾紛調處;對各類代管資產應當另行登記資產賬,實行掛賬管理,并定期進行清查核對。單位購置的資產,由經辦業務部門及時申報,經資產管理部門審核登記后,財務部門依據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憑據辦理經費結算報銷手續;調撥或者配發資產,調出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將《資產調配通知單》和《資產減少通知單》同時抄送同級財務部門,《資產調配通知單》要下發調入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接受獎勵和捐贈的資產,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資產的同時,及時向資產管理部門申報登記,同級財務部門憑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憑據進行會計核算;調劑、置換、報廢的資產,資產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業務部門提供的資產處置批件,辦理資產增加或者減少手續。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資產(含代管資產)進行清查、盤點,核實資產賬目,對盤盈、盤虧的資產按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