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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俄羅斯;稅收體制;評析
以俄羅斯經濟轉軌全過程為大背景,我們發現,稅收體制改革在俄羅斯整體改革進程中始終處于聯系其他諸項改革的樞紐位置,并在新舊體制轉換的各個聯結點上發揮著承前啟后的傳導功能,是俄羅斯在獨立后進行宏觀經濟改革的重要環節,也是俄羅斯經濟恢復和發展的重要動力.
一、俄羅斯稅制的變遷
俄羅斯轉軌以來的稅制改革大體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1991~1998年的稅制改革,以及1999年《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生效至今的階段.
俄羅斯稅制改革始于1991年末,當時,俄聯邦頒布了《俄羅斯稅法綱要》、《俄羅斯增值稅法》、《俄羅斯企業和組織利潤稅法》、《俄羅斯個人所得稅法》等稅收法令,奠定了俄羅斯稅制改革的基礎。改革初期,俄稅制共設置46個稅種,實行聯邦、共和國(州)、地方三級稅收管理體制.
《俄聯邦稅收制度原則法》規定了稅制結構及其實施的一般機制,還有稅種及其計算和征收的辦法,確定了稅務機關及納稅人的義務和責任,從而成為俄羅斯稅制的主要法律基礎.
俄羅斯這次稅制改革有三個特點:一是強調了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如規定對稅務機關在扣押納稅人財產時須經法院判決,而且須請納稅人在場聽證;而以往稅務機關查封納稅人財產一般可自行決定,不必受到其他部門的制約。二是對地方政府征稅做出明確的規范,取消名目繁多的征收項目。三是為增加政府預算收入,盡可能地減少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取消企業以所得利潤對生產和住宅進行再投資時獲得的稅收優惠;部分取消教育部門將其利潤用于教學需求時所實行的利潤稅優惠政策;取消新聞媒體和消防部門在繳納增值稅和利潤稅方面的優惠政策;減少對殘疾人就業企業的稅收優惠,取消增值稅優惠政策;減少對小企業的稅收優惠等。據估計,通過取消部分稅收優惠,每年可為國家多增加近60萬億盧布的稅收收入。(國家杜馬認為不止這個數,應達到120萬億)。[1]1999年《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生效,標志著俄羅斯稅制變遷進入第二階段。這一階段的改革主要是逐步減少稅種,簡化稅制結構,同時降低主要稅種的稅率,比較成功地改變了原有稅制的混亂狀況。2000年7月,《稅法典》第二部分獲得通過,2001年1月1日開始生效。該部分是對各主要稅種的具體規定和細化,主要涉及新的增值稅、消費稅、自然人收入稅和統一社會稅等四大稅種.
二、俄羅斯稅制改革評析
經過多年的努力,俄羅斯對原有稅收制度的改造已取得重大進展,目前的稅制已基本與世界接軌。特別是俄《稅法典》和《預算法典》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俄羅斯稅收制度逐步走向完善,使俄羅斯真正\"成為一個建立了良好稅收制度的國家。\"經過多年的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稅收收入已成為俄羅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占財政總收入的80%以上,且稅收仍呈不斷增長趨勢。2001年,聯邦稅收收入增長50%,地方稅收增長30%。還要特別強調,俄羅斯以簡化稅制、減少稅種、下調稅率、降低稅負、取消優惠為主要內容的稅制改革,不僅沒有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反而使稅收狀況有所改觀。這主要得益于在稅制改革的同時實行\"降低稅率(稅負),擴大稅基,加強征管\"的稅收政策。[2]俄羅斯稅法典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為俄稅法改革和稅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是有重要意義的規范性的法規。稅法典第一部分規定了構建俄羅斯稅收體制的基本原則;確定了稅收的種類,以及設立聯邦主體稅和地方稅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履行納稅義務的方式,以及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權利與義務;確定了稅收監督的形式和方法,明確了違反稅法的責任。稅法典第二部分則是對各主要稅種的具體規定和細化。這場稅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已經比較清晰,稅制改革的主要任務在俄總統向聯邦會議提出的咨文和俄政府的咨文中都做了明確規定.
可以對俄羅斯稅制改革做如下分析和評述:
第一,俄羅斯自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向市場經濟轉軌以來,其稅收制度也經歷了由激進轉軌而帶來震蕩、再到基本穩定并逐步走向完善的過程。在俄羅斯早期的稅收制度建設上,由于照搬西方國家的稅收經驗,而很少考慮本國國情,尤其是沒有考慮其在激進轉軌條件下的經濟特點,使稅法在實施的過程中不得不經常進行修訂和補充。在從1991~2001年的10年間,增值稅法修改了25次,消費稅法修改了9次,所得稅法修改了21次,利潤稅法修改了27次。稅法的不確定性不僅使納稅人無所適從,也對稅法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帶來不利影響.
第二,注重稅收法制建設。俄羅斯在剛剛宣告獨立幾天后就頒布了有關稅收體制的一系列法令,包括《俄羅斯聯邦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法》、《俄羅斯聯邦增值稅法》、《俄羅斯聯邦企業和組織利潤稅法》、《俄羅斯聯邦個人所得稅法》,后來又制定了《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第一部分。在對稅法典第一部分(即基本部分)進行多次修改的基礎上,俄著重修改和補充稅法典第二部分,其目的是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和效率。此外,還通過稅法典的其他若干條款,不僅規定國家規費、財產稅、運輸稅、自然資源使用稅、海關關稅等稅種的支付方式,而且還對小企業課稅問題做出專門的規定。這些稅收法規構成了俄羅斯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和稅收體制的基本框架。俄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為促進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2003年俄羅斯的稅負水平被認為是歐洲最低的.
第三,俄羅斯通過稅制改革,實現了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和全國經濟的平衡和穩定。由于經濟保持持續增長;實行能夠擴大稅基并改進稅收管理的政策;將增值稅列入聯邦預算;統一進口關稅稅率;實行提高稅收征繳率的措施,促進了聯邦財政收入的快速增加。聯邦財政收入的增加又有助于實施財政轉移支付政策,以平衡各地經濟,拉平預算條件,達到全國政治經濟的穩定.
第四,俄羅斯新一輪稅制改革意在從根本上改變國家與納稅人的相互關系。其主要內容,一是糾正過分注重稅收的\"國庫收入\"作用,而忽視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偏向;二是摒棄一味增加稅負和提高稅率,加重納稅人負擔的做法;三是對納稅人相對均等地分配稅負,實行公平課稅原則。俄試圖通過以上措施,不但為增加國家預算收入創造條件,而且一方面不至于使誠實和遵紀守法的納稅人不得不尋找避稅的途徑,另一方面又能堵塞不誠實的納稅人可利用的漏洞和一切可乘之機。為此,俄此次稅制改革首先就是大大降低稅負,納稅人總的稅收負擔大約降低了1/3,這主要是通過降低稅率來實現的。與此同時,保證每個納稅人依法足額納稅.
第五,縮減或取消稅收優惠和特惠制是俄羅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方向。近幾年來,減少稅收優惠的種類和數量,一直是俄羅斯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稅收政策調整的重點。早在1997年,葉利欽在向聯邦會議提出的總統咨文中就提出要通過大量減少稅收優惠的數量來拉平課稅條件。普京在2000年的總統咨文中又強調要取消一切無根據的稅收優惠和特惠,取消對企業的各種直接和間接補貼。俄社會上下也都認識到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公正和不合理性,要求對其進行改革。但俄縮減或取消稅收優惠和特惠制的改革時常步履維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取消稅收優惠和特惠與其直接受益者的利益相沖突,因而遭到這些人的極力反對。此外,取消一種形式的稅收優惠和特惠,往往又會有其他形式稅收優惠和特惠的出現,例如,禁止提供個人稅收優惠后,又可以向納稅人提供\"預算貸款\"等諸如此類的優惠。稅收優惠制是正常的稅收體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也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采用.
事實上,發達國家對稅收優惠和特惠的使用就十分廣泛。對納稅人規定優惠稅率,有時甚至在一定期限內免稅,歷來是發達國家加強稅收刺激職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不能因噎廢食,不加區別地取消一切稅收優惠;也不能認為任何合理的稅收優惠都會加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必須對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總之,俄羅斯來說,問題并不在于要取消稅收優惠制,而在于不斷改進和完善稅收優惠制,使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這應是俄羅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
第六,普京在《2002年預算政策》的總統預算咨文中指出:\"對自然人收入稅實行13%的統一稅率,其初步結果給人以希望。俄羅斯今后幾年原則上不改變這個稅率。\"俄之所以實行13%的自然人收入稅統一稅率,主要目的:一是利用統一稅率來與\"黑色\"收入做斗爭;二是通過實行統一稅率促使高收入公民誠實申報自己的實際收入并主動納稅。這當然只是一種主觀愿望或者是一種理論推測。事實上,稅收是一種強制性的分配,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依率計征。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稅率高低,納稅人都是基于稅法的約束并按照規定的稅率納稅,并不會因為降低了稅率或者是實行統一的稅率,納稅人(尤其是高收入者)就能主動誠實納稅。更主要的問題還在于,其一,對自然人收入稅實行13%的統一稅率,一方面,意味著對占俄羅斯納稅人總數90%的低收入者將稅率由原來的12%提高到13%,從而加重了他們的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卻又對高收入者大大降低稅率,由原來最高可達35%的累進稅率一律降至13%.
這既有悖于世界通行的按負擔能力課稅即稅收的征收與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相符的原則,也違反了稅收的公平公正原則。其二,實行13%的自然人收入稅統一稅率會大大降低地區和地方財政的稅收收入,因為該稅在地區和地方財政的收入部分占有很大的比重。由此看來,俄羅斯打算\"今后幾年原則上不改變這個稅率\",其可行性是令人質疑的。[3]第七,合并稅種、簡化稅制是總的發展趨勢。無論是對三種自然資源的使用或開采稅實行三稅合一,還是對小企業繳納的五種稅實行五稅合一的改革,都不僅會減少稅種并簡化稅收的征收,而且會大大減輕企業的稅負。特別是將利潤稅、銷售稅、財的稅負明顯減輕。這對于鼓勵小企業發展,尤其是刺激建立更多的小企業,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而小企業建立得越多,國家仍會得到更多的稅收。產稅、統一社會稅和增值稅等五稅合并成小企業統一稅,會使小企業的稅負明顯減輕。這對于鼓勵小企業發展,尤其是刺激建立更多的小企業,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 而小企業建立得越多,國家仍會得到更多的稅收.
稅制改革在俄羅斯經濟轉軌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經濟轉軌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在很大程度上制約或決定著經濟轉軌的進程,關系到俄羅斯經濟轉軌的成敗。由于實行以簡化稅制、減少稅種、下調稅率、降低稅負、取消優惠為主要內容的稅制改革,使俄羅斯成為一個建立了良好稅收制度的國家。特別是俄在稅制改革中實行\"降低稅率(稅負),擴大稅基,加強征管\"的稅收政策,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在俄羅斯稅制改革也存在的某些問題,如過分注重稅收的\"國庫收入\"作用和效應,放棄累進稅率,將自然人所得稅不加區別地改為13%的統一稅率等.
參考文獻
[1]按1997年9月的匯價,1美元約合5800盧布。王道樹《.經濟轉軌中的俄羅斯稅制改革及稅務管理(上)》[J]《.涉外稅務》,1998,(8):40.
[2]馮紹雷,相藍欣《.俄羅斯經濟轉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17.
【論文關鍵詞】貸款損失;稅收;制度完善
一、我國貸款損失稅收法律制度的現狀
為了適應國內和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我國的貸款損失稅收制度一直以來也在不斷的進行調整,目前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規定主要散見于一些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貸款損失的認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首次將貸款損失從以往的壞賬損失中分列出來單獨明確,同時還明確將應收賬款和預付款分為貸款類和非貸款類,同時,該通知還明確列舉了十一種具體確認貸款損失的條件,并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作為兜底條款寫入,這也為以后財政稅務部門應對經濟生活中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做好政策上的準備。
(二)我國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的具體方法
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實行的都是與貸款分類相適應的五級分類計提法,近年來,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我國少數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始與國際接軌,采取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下面對兩種計提方法進行具體分析:
1、五級分類計提法
五級分類計提法是以對貸款資產進行分類為基礎的。它是由銀行內部人員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財務狀況來判斷貸款質量,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然后根據貸款的不同類別對應的比例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現行的規定是除正常貸款外,后四類貸款依次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計提,其中次級類和可疑類貸款的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2、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
新會計準則規定了與國際接軌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銀行采取該種方法進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是將貸款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根據未來現金流量預計的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貸款損失撥備,計入當期損益。根據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在對貸款質量進行評估時,應考慮借款人的獲利能力,根據借款人以及經濟環境等未來變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情況,對貸款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計算出貸款現值。
(三)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該辦法還對各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作了規定,反映到貸款損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內容為:因國務院相關決定事項而導致的貸款損失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具體的審批事項后,由各省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其他原因導致的貸款損失則由銀行所在地的省級稅務機關按損失金額、證據涉及地區等因素劃分審批權限。
(四)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比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度為期末允許計提準備金資產余額的1%與上期末已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余額之差。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規定金融機構對農業和中小企業發放的貸款按風險程度劃分后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上述貸款按風險程度分為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這四類,相應的準備金計提比例分別為2%、25%、50%和100%,同時貸款損失不足沖減準備金的部分經審批后可以在稅前扣除。
(五)對收回已扣除貸款損失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故銀行在以后年度收回己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時,必須將其納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從總體上看,制度設計偏離稅收中性原則
我國目前的商業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制度中實行的是核銷法與一般準備金法相結合的方法。根據一般準備金法,在計算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時只考慮貸款資產的數量而不考慮貸款資產所包含的風險程度,這就導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無法與實際的不良貸款相匹配,無法真實的反應信貸風險。因此,從理論上來說,一般準備金是不符合稅收中性的。而核銷法的運用會諸如核銷標準、核銷程序、產權關系、司法效率以及會計審計制度等方面的影響。因此在實踐中,核銷法也偏離了稅收中性原則。
(二)從法制方面看,相關法律規范不完善。
一方面,我國目前的關于商業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規定分散于企業所得稅法統領下的各種國家財政稅務部門的通知和辦法之中,顯得比較混亂。另一方面,這些規范性文件層級較低、統計和規范口徑存在差異,相互之間缺乏溝通協調、具體運用混亂。大部分相關的規定都是以“通知”的形式的,而且每一個通知就會有一個新的規定,而且,部分政策的有效時間還有限定,往往舊政策的執行期限已經結束,新的相關規定還沒有及時出臺,政策缺乏穩定性與連貫性。同時,金融法規與會計法規、稅務法規統計與規范的口徑不同,銀行需為應對不同的管理部門做不同的安排,使商業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成本加大。
(三)從具體制度上看,相關制度設計有待完善
1.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比例過低
根據財稅〔2009〕64號文件,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度不得超過允許計提準備金貸款資產的l%,而銀行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將貸款資產劃分為五大類,并對應這五大類貸款資產計提相應的損失準備金,具體比例為:正常類貸款為l%、關注類貸款為2%、次級類貸款為25%、可疑類貸款為50%、損失類貸款為 100%,其中次級類貸款和可疑類貸款資產的準備金計提比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再上下浮動20%。這部分準備金可以作為費用列支。由此看出,稅法規定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扣除比例明顯低于銀行根據風險程度劃分計提的準備金的比例。
2.貸款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標準過于嚴格
我國貸款損失的認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實際。財稅[2009]57號文件中列舉了十二種可以確認貸款損失發生的情況,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在確認貸款損失時銀行往往必須提供很多法律方面的證據和證明,由于法律的程序性,銀行在獲得這些證明時,往往需要巨大的時間和成本,導致貸款損失不能及時在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 規定了企業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應該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這樣一來也加大了銀行的成本。
3.貸款損失的確認與核銷不及時
其實這正是由于貸款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標準過于嚴格導致的。貸款損失的確認與核銷不及時,導致會計和稅收在將貸款損失作為費用處理時存在時間上的差異,直接造成銀行因而被提早征稅;但是又由于遞延稅資產(主要由上述貸款損失準備引起)轉回的不充分,這種時間性的差異變成了永久性差異,使得提早征稅變成了過度征稅。
三、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完善
根據上文的分析,我國現行的貸款損失稅收制度還存在著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銀行的利益,阻礙了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完善。
(一)完善貸款損失稅收法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專門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稅收處理辦法》,在該辦法中規定貸款資產的范圍、貸款損失的認定條件、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審批程序、準予計提準備金的貸款資產的范圍、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額度及其計算方法,收回已扣除貸款損失的處理等相關問題。同時,取消對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的限制,使政策在時間上具有連續性,減少納稅人的不確定性預期。
(二)貸款損失稅收具體法律制度的完善
1.完善貸款損失認定制度
首先,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稅收處理辦法》的基礎上簡化貸款損失的認定標準,賦予銀行一定的自主權。其次,明確貸款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認定口徑。目前的各個政策文件對貸款損失的認定標準不一,有必要進行統一和規范。
2.完善貸款損失稅收處理法律制度
首先,維持現行的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扣除方式,但要對扣除比例進行改革。在扣除比例的確定上,體現差異化原則,具體制度安排為: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具有經濟和政治上的雙重優勢,貸款資產的質量均較高,而且化解不良貸款的能力很強,故可以規定其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比例仍然為l%;考慮到股份制商業銀行對繁榮我國金融市場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貢獻,以及他們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可以提高這些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比例則應該高于上述兩類銀行,以鼓勵這些金融機構為所在區域的經濟發展服務。
其次,對部分特定性質和用途的貸款損失施行特定準備金法,為將來我國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制度施行特定準備金法提供可供參考的經驗。這些“特殊貸款”的范圍可以擴大到包括“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個人助學貸款、扶貧貸款、基礎設施建設貸款等在內所有關乎國計民生的貸款。這種制度安排既能引導信貸資金的合理流動,還能提高財政支出(稅收支出)資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發揮公共財政的職能。
(一)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要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并且有所發展,不僅要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對固定資產進行更新改造,減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產成本。在經濟資源有限、生產力水平相對穩定的條件下,收入的增長、生產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過稅收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成為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二)稅收籌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由于稅收具有無償性的特點,所以稅收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納稅人的既得經濟利益,與納稅人的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相背離。這就要求納稅人認真研究政府的稅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針對自身的經營特點,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找到能夠為自己所利用的途徑,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減輕稅收負擔。
(三)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國際間的稅收制度的差異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地區間、部門間發展不平衡,產業結構不合理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促進落后地區的經濟發展是我國目前宏觀控制的主要內容。為了達到這一目標,我國充分發揮稅收這一經濟杠桿的作用,在稅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諸多稅種上都制定了一些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產業、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產品稅收優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國的政治經濟制度不同,國情不同,稅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有的國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稅,稅率有高有低,稅基有大有小。這就使納稅人有更多的選擇機會,給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廣大的操作空間。
二、我國稅收籌劃的現狀分析
稅收籌劃在發達國家十分普遍,已經成為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制定經營和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稅收籌劃開展較晚,發展較為緩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意識淡薄、觀念陳舊
稅收籌劃目前并沒有被我國企業所普遍接受,許多企業不理解稅收籌劃的真正意義,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偷稅、漏稅。除此之外,理論界對稅收籌劃重視程度不夠也是制約我國稅收籌劃廣泛開展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稅務制度不健全
稅收籌劃須有諳熟我國稅收制度,了解我國立法意圖的高素質的專門人才。但很多企業并不具備這一關鍵條件,只有通過成熟的中介機構稅務,才能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達到節稅的目的。我國的稅收制度從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出現,目前仍處于發展階段,并且,業務也多局限于納稅申報等經常發生的內容上,很少涉及稅收籌劃。
(三)我國稅收制度不夠完善
由于流轉稅等間接稅的納稅人可以通過提高商品的銷售價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購買價格將稅款轉嫁給購買者或供應商。所以,稅收籌劃主要是針對稅款難以轉嫁的所得稅等直接稅。我國的稅收制度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復合稅制,過分倚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間接稅種,尚未開展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社會保障稅、遺產稅、贈與稅等直接稅稅種,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簡單且不完備,這使得稅收籌劃的成長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稅收籌劃的方法選擇
稅收籌劃貫穿于納稅人自設立到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在不同的階段,進行稅收籌劃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企業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組織形式的選擇
企業在設立時都會涉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而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供企業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收負擔不同。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
2.投資行業的選擇
在我國,稅法對不同的行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企業在進行投資時,要予以充分的考慮,結合實際情況,精心籌劃投資行業。
3.投資地區的選擇
由于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我國稅法對投資者在不同的地區進行投資時,也給予了不同的稅收優惠,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西部地區等的稅收政策比較優惠。因此,投資者要根據需要,向這些地區進行投資,可以減輕稅收負擔。
(二)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不論是新設立企業還是企業擴大經營規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資金。可以說,籌資是企業進行一系列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渠道進行籌資,如企業內部積累、企業職工投資入股、向銀行借款、企業間相互拆借、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籌資渠道的稅收負擔也不一樣。因此,企業在進行籌資決策時,應對不同的籌資組合進行比較、分析,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確定一個能達到減少稅收目的籌資組合。
(三)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利潤不僅是反映一個企業一定時期經營成果的重要指標,也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稅額的主要依據。企業可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選擇適當的會計處理方法,對一定時期的利潤進行控制,達到減少稅收負擔的目的。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企業存貨計價的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企業采取不同的計價方法,直接影響企業期末存貨的價值以及利潤總額,從而影響企業的稅收負擔。企業應根據當年的物價水平選擇計價方法來減輕稅收負擔。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
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是產品成本的組成部分,而折舊額的大小與企業采取的折舊方法有關。根據現行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等。企業可以根據稅率的類型、稅收優惠政策等因素選擇合適的折舊方法。
3.費用分攤方法的選擇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然發生如管理費、福利費等費用支出,而這些費用大多要分攤到各期的產品成本中,費用的分攤可以采取實際發生分攤法、平均分攤法、不規則分攤法等,而不同的分攤方法直接影響各期的利潤、稅收負擔。因此,企業要對費用分攤方法認真籌劃。除此之外,企業還可以對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無形資產的分攤年限等內容進行籌劃。
四、稅收籌劃應考慮的幾個問題
進行稅收籌劃不能盲目,否則,將事與愿違。要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達到節稅的目標,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一)稅收籌劃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涉及籌資、投資、生產經營等過程。它應該服從財務管理的目標,即利潤(稅后利潤)最大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許多稅收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達到少繳稅金,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則是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說,在籌劃稅收方案時,過分地強調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該方案的實施會帶來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益的減少,使納稅人的絕對收益減少。比如說,某企業準備投資一個項目,在稅收籌劃時,只考慮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選擇在某一個所得稅稅率較低的地區。但該項目所需原材料要從外地購入,使成本加大。該方案的實施可能使稅收降低的數額小于其他費用增加的數額。顯然,這種方案不是令人滿意的籌劃方案。采取以犧牲企業整體利益來換取稅收負擔降低的籌劃方案是不可取的。可見,稅收籌劃必須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則。
(二)稅收籌劃應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和將適用的邊際稅率
貨幣的時間價值和將適用的邊際稅率籌劃需要考慮的另一個因素。比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是33%,某納稅人有一筆10萬元的所得(假設不考慮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0年實現,也可以在2001年實現,該筆所得不論在哪一年實現,它都會不在乎,因為不管在哪一年實現,都要繳納3.3萬元的稅款,稅收成本不變。但若考慮貨幣的價值則不同。選擇不同的納稅年份,應納稅款的現值將存在差異。假設折現率為10%,該筆所得推遲一年實現,差異額為3003元[10000×33%-100000×33%÷(1+10%)],等于節稅3003元。再比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33%,除此之外還有18%和27%兩檔優惠稅率。如果某納稅人簽訂一份銷售合同時,將使其收益增加,若不考慮該份合同,其應納稅所得額為9萬元,適用稅率為27%,應納稅額為2.43萬元,若考慮該份合同,將使其應納稅所得額增加到11萬元,適用稅率為33%,應納稅額為3.63萬元,增加了2.2萬元,大于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2萬元,這樣的話,通過稅收籌劃,該企業可以考慮不簽訂這份合同。
1.“營改增”概述
在市場經濟發展多元化的情況下,一直實行增值稅和營業稅,將會出現更多的經濟沖突,甚至會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結構造成嚴重干擾,不利于升級轉型。我國從2009年開始,全面實行消費者增值稅。這種增值稅的施行對我國的經濟稅的征收改革起到了促進作用,因此改革范圍擴大。首先,我國的稅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在這種情況下,同時實行增值稅和營業稅,就會影響增值稅的功能。增值稅的理想增收情況,是建立在普遍征稅的前提上的。每一個征收環節都緊密聯系,互相制約,如果其中一個環節出現問題的話,其他環節也會受到很大影響。現有的國有稅收制度,增值稅的征收對象是貨物,而營業稅的增收對象是勞務,所以說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形成一條完整的稅收鏈,也就容易出現重復征稅的情況,導致稅收項目配比對不上。在我國的減稅工作中,營改增是減稅工作的重要項目,營改增不僅僅可以降低繳稅的稅負,也可以讓繳稅的企業從繳稅中獲得更多利益。營改增不僅僅能夠刺激市場經濟的改革,還能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2.“營改增”后稅收影響分析
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分析,我國同時實行營業稅和增值稅會給我國稅收征收造成很多困擾。隨著市場經濟多元化的發展,企業的經營模式也不斷變化。所以我國現有的稅收征管面對的是新的挑戰。在市場經濟的作用下,產品銷售行為越來越多養,商品和勞務通常會混合銷售,雖然可以按比例確定稅收征收的范圍,但是劃分比例的準確度不是很高,這對稅收征收就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另外,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商品銷售不再局限于線下銷售,電子銷售平臺為網絡經營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市場,所以對于商品的稅收征收范圍的確定就增加了難度。如果分析國外的征稅經驗就可以發現,他們都是同時征收商品和勞務稅的。在現有的國際經濟形勢下,增值稅征收的范圍是將逐步擴大的,增值稅在未來的一段時間里將逐步取代營業稅,這也是我國稅收體質改革的必經之路。雖然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可以降低企業的繳稅稅負,同時避免重復征稅,但是其的效果對于不同類型的企業是不一樣的,所以還需要根據不同企業類型進行稅收征收管理的微調,這樣才能保證稅收征收取得預期效果,促進我國稅收征收的發展。
3.“營改增”后各類企業稅收征收的管理
3.1國有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
國營企業向國家交納的稅收,是我國國民經濟來源的重中之重。國家的財政預算都是由稅收支撐的,如果沒有征稅,那么國家建設也就無法進行,所以,稅收征收的管理工作需要格外重視。我國的稅務機關需要加強稅收征收的管理,保證稅收征收的合理進行。另外,加強對各地稅收征收的宣傳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稅務部門不僅僅要提高稅務干部的征稅意識,還要正確實行稅收政策。納稅鑒定和納稅檢查是稅收征管中不可缺少的兩項,也是稅收針管必須實行的重要手段。納稅鑒定可以讓企業明確稅收制度,明確稅收界限。稅收征管不僅僅是稅務機關的責任,是需要全民參與的,只有發動群眾,合理征稅,才能更好地完成國家稅收工作,促進國家稅收工作的發展,也對國家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3.2私營個體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
最近,國務院發出了《關于大力加強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稅收征管工作的決定》,這對進一步加強個體、私營企業稅收的征管工作,將起巨大的推動作用。幾年來,各級稅務部門在加強個體、私營企業稅收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個體、私營企業稅收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但是,我們仍需看到,當前個體、私營企業稅收仍然是稅收工作中的一個薄弱環節。個體私營企業的稅收實行專業化管理,才能適應個體、私營企業隊伍不斷擴大的形勢需要,有利于緩和征管力里不足的矛盾。所謂專業化管理,就是自市局、縣、區、分局到基層稅務所(組)均單獨設立征管機構,統一編制,單獨下達稅收計劃,人財物垂直領導,實行三位一體的一條龍管理辦法。據目前個體和私營企業在征管上有其自身的特點和難點的客觀情況,在當前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管理實行征、管、查分責后,實行個體、私營企業稅收的專業化管理已勢在必行。
3.3涉外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
外資企業或者合資企業都需要進行征稅,但是由于企業性質和國有企業不同,稅收征收工作上就有很大的區別。但是涉外稅收同樣具有經濟調控和管理監督的職能,并且涉外稅收的征收,有助于我國打開國際經濟市場,幫助我國企業更好地走向國際。涉外稅收的征收應當符合我國稅收征收的規定,進行有組織有計劃的征收,征收期間一定要重視稅收征收工作的檢查、監督和管理,如果出現征收問題一定要做到全面協調。
4.“營改增”稅收征收管理的未來發展
稅收征管模式是行為管理科學范疇的主要內容。作為稅務管理的稅收征管,它必須隨著客觀經濟條件的變化而進行相應的改革,它與納稅人、稅制結構、以及和征管人員的業務素質有密切關系,屬于上層建筑。稅務機關需要探索和建立相互制約的“分離”的征管模式稅,打破傳統的“一統”的征管模式,原來“一統”模式的最大弊病,是缺乏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征管工作透明變差,不利于嚴格以法治稅。近年來,各地涉外稅收機關在總結原來“一統”模式的基礎上,揚長避短,把原來“集征管查于一身”的“一統”模式改為征收、管理、檢查三分離或征收管理和檢查兩分離的模式。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納稅戶數多少、征收管理工作基礎好壞和稅源分布情況等不同,各地對“分離”模式的做法,可以因地、因時、因人制宜,不必強求一律。總的說來,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人員分離”,另一是“機構分防”。所謂“人員分離”是指在一個征管機構內,把原來的專管員劃分為管理人員,征收人員和檢查人員,分別負責管理、征收和檢查工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實行專業化管理。
(佳木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黑龍江 佳木斯 154007)
摘 要:近年來,伴著政府經濟政策的不斷調整和改進,我們國家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差異性日益增大。我國的稅務會計模式存在的財稅分離模式不完善、稅收制度改革滯后于會計制度改革、稅務會計只是財務會計的簡單附屬、納稅調整項目繁瑣復雜問題,并提出調整適度分離稅款稅收會計制度、完善稅務會計并重會計體系、適時制定我國增值稅會計準則完善我國的稅務會計模式、制定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為主體的所得稅會計準則的策略。
關鍵詞 :稅務會計模式;財稅分離模式;會計環境
中圖分類號:F23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5)10-0113-02
收稿日期:2015-03-20
作者簡介:李賀(1992-)女,黑龍江省齊齊哈爾人,本科,會計學;王海東(1973-),女,黑龍江省林口人,佳木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會計模式是反應各種會計要素基本特征及其內在聯系與結構形成的有機整體,是對一定社會環境下會計活動的各種要素按照一定邏輯進行的總體描述。會計模式是一個集合或整體的概念,他并不是反應會計活動中某一個或幾個要素的細小概念,而是反映會計活動中各要素內在聯系及本質特征的概念。我們必須將會計模式限定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因為會計模式的形成和發展是離不開社會環境的,日常活動中,會計對社會環境是有著深深地依賴。如果不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分析和研究,就很難準確理解會計事物的本質特征。
一、稅務會計基本理論概述
(一)稅務會計的概念
稅務會計是進行稅務籌劃、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一種會計系統。稅務會計是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的自然延伸,這種自然延伸的基礎條件是稅收法規在不斷改革與完善中日益復雜化,在我國,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使大多數企業中的稅務會計并沒有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會計系統,還沒有真正從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中延伸出來。
(二)稅務會計主要內容
稅務會計主要從事兩方面的活動:稅務會計的核算,從稅務活動核算的內容來研究,我國企業主要是從事與稅種有關系的稅務會計活動;根據目前的稅制,稅務會計核算大體內容有:流轉稅會計、包括消費稅會計、增值稅會計、營業稅會計等所得稅會計、其他稅會計、有資源稅會計、房產稅會計及關稅會計等,其中所得稅會計、增值稅會計是我國稅務會計內容中的重要部分。
二、我國的稅務會計模式存在問題
近年來,我國不斷對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進行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在新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中,不難看出會計原則和稅法在處理某些經濟活動中保持著各自相對的獨立性和相分離的原則。我國應選擇混合模式同時強調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協調發展,因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政府參與著我國經濟活動,同時也發揮著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
(一)財稅分離模式不完善
我國稅務會計是在財務會計的不斷發展中慢慢演變而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都屬于同一科學范疇,即會計科學。但是二者又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財務會計能夠方便信息使用者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作出決策,是以會計準則為先導;而稅務會計是為了方便相關稅務部門征收稅款,是以稅法為依據。
(二)稅收制度改革滯后于會計制度改革
稅收制度改革仍然滯后于當前會計制度改革,很多時候,在出現新的經濟業務或會計政策變更之初,相關政策已經在會計處理方面做出了規定,但稅務上面的處理卻沒有具體措施,即產生了時間上的差異。例如稅務制度還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計入成本費用或確認為收入時,會計制度己明確規定可以計入成本費用中,并且在比例和限額上沒有限定,這種時間差導致了會計政策與稅收政策間的負差異出現,也體現了稅收制度改革滯后于會計制度的改革。
(三)納稅調整項目繁瑣復雜
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在核算過程中要調整的差異內容涉及收入、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投資收益等利潤表項目中幾乎全部的內容,與此同時也與關聯方交易、資產負債表、會計差錯更正等各種會計業務息息相關。在進行納稅調整時也相當復雜,核算繁瑣,有些差異不僅企業納稅人員不能準確理解,就連稅務部門和專業稅務機構人員也不能正確操作,這不僅影響了稅款的征收,也增大了征納雙方的成本,顯然違背了稅務 制度改革的初衷。這時,會計人員如果強求會計準則會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那么兩者相互牽制,更無法兼顧的情況便會出現。
(四)稅務會計只是財務會計的簡單附屬
從目前來看,我國企業只是設置一般的會計人員而缺乏專業的從事計征稅款的稅務會計人員,這些會計人員對稅務會計知識缺乏全面系統的了解而不能細致的進行稅務會計核算,從而在納稅申報和稅款核算上缺乏經驗。
三、完善我國的稅務會計模式的策略
(一)調整適度分離稅款稅收會計制度
當企業發生某項經濟業務時,按照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對該項業務的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是,企業應該按照財務會計規定的方法計算收入與支出,同時也要按照稅法規定調整相應的應納款項。企業為了簡化核算成本,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的基礎上,在制定稅收法規和會計規范時,既要充分體現稅收法規的要求,符合國家的利益需要,又要遵循“相互靠近”的協調原則,令會計制度與稅法盡量相互靠近協調統一;以會計制度計算的收入與利潤作為計稅依據,而產生差異時,要主動按照稅收法規進行相應調整,即我們要采取外在調整為主,同時兼顧內在遵循的處理方式;在企業的經濟活動中,會產生一些對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稅收收入的征收影響不是很大的業務,對于這些經濟業務,我們可以保留少量必要的不一致,盡可能大體上在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中保持一致。目前初步實現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即企業根據相關的財務會計規定計算的利潤,在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調整后,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接下來,要進一步完善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則要通過對會計與稅制的不斷探索和改革。
(二)完善稅務會計并重會計體系
從稅收體制上來說,我國屬于復合稅制。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既具有內在一致性和相互依存性,又由于目標職能的不一致,存在分離的趨勢。但隨著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不斷改革和完善,所得稅在國家稅收比重中占據了越來越大的部分。同時,在我國的稅收收入中,流轉稅也占據了很大一部分比重。所以我國應建立以流轉稅會計和所得稅會計并重的稅務會計體系。
(三)適時制定我國增值稅會計準則
我國增值稅法規不斷完善,增值稅會計大致上形成了自己的獨有的體系,會計處理也逐步規范,。我國在制定增值稅會計準則時,必須時刻考慮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因為我國在創建增值稅時就將納稅人分為這兩種,這也使得我國的增值稅及其會計處理具有獨特性。正確認識增值稅會計并制定一套適合我國經濟狀況、嚴謹規范的增值稅會計方法、行為理論已成為必要。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既具有內在一致性和相互依存性,又由于目標職能的不一致,存在分離的趨勢。因此,,應特別強調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適度分離和必要協調。即當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與對企業發生的某些經濟業務的處理有所不同時,企業應按財務會計規定的方法計算相應的會計收益,同時按具體稅法要求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國家在制定稅收法規和會計規范時,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適度分離的基礎上,還應該做到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相互協調,既保持各自的獨立性,又有利于各自的實務操作
(四)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適度分離和必要協調
隨著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會計國際化已經成為會計發展的必然趨勢。從某些層面上看會計是一門通用的商業語言,因其獨有的技術性,使會計在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上并不因為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差別而有所不同。而會計的社會屬性又使得會計準則在各國間不可能完全一樣。會計的技術性和社會屬性決定了會計模式的本土化與國際化是共存的,而且是相互促進相互滲透的。兩者在矛盾中不斷磨合滲透,相互協調,最后逐漸趨于一致,但這個過程也是非常漫長的。因此,我國在稅務會計模式的選擇上,在考慮國際化的同時更要適當顧及我國的客觀現實,了解我國經濟形式,注重實質,選擇合適稅務會計模式,否則難以得到我國的廣大會計人員認可,而且也未必能得到國際同行的理解和接受。目前各國稅務的客觀環境千差萬別,因此,就不存在固定的模式選擇。鑒于以上對我國稅務會計模式的客觀環境的分析,即結合我國國情同時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適度分離的基礎上,在某些具體層面還要相互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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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稅收的基本內容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論得到國際社會日益廣泛的認同,環境保護問題備受各國政府的重視。稅收作為政府用以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曾飽受環境問題的困擾,率先嘗試將稅收用之于環境保護,并收到了較好的效果。鑒于發達國家在經濟發展進程中已經取得的經驗和教訓,世界銀行的有關專家建議發展中國家“針對環境的破壞征收環境稅”。實際上,許多發展中國家已經開始將保護環境作為其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政策目標。一個以糾正市場失效、護環境為政策目標的新的稅收類別----境稅收正在悄然興起。
由于國情和稅收政策的差異,各國環境收制度的具體內容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內通常都由兩個部分所構成:一是以保護環為目的,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特定行為課征專門性稅種,一般稱之為環境保護,它是環境稅收制度的主要內容。如荷蘭的燃料使用稅、廢物處理稅和地表水污染;德國的礦物油稅和汽車稅;奧地利的標油消費稅;部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課征的二氧化碳稅以及噪音稅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稅種中為保護環境而采取的種稅收調節措施?包括為激勵納稅人治理污染飛保護環境所采取的各種稅收優惠措施和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稅收負擔的措施。在環境稅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為輔內容而存在,配合種專門性環境保護稅發揮作用的。
(二)環境稅收的社會經濟意義環境稅收的產生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不僅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方面發揮了重作用,而且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原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續發展。
自從“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本世紀80代被明確提出以來,至今已發展成為比較整的理論體系,并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于1992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程》等重要文件,確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戰略目標及其實現途徑。很多國家也相繼定出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由于環境的染和不斷惡化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發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護環境就成為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
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環境保護問是無法靠市場本身來解決的。因為市場并仁萬能的,對于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諸如環境保護等“外部性”問題,它是無能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主體完全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他們往往既不從全局考慮宏觀經濟效益,也不會自覺地考慮生態效率和環境保護問題。因而,那些高消耗飛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采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采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工具和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大有可為的。首先,丁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無疑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環境保護事業。其次,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于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采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借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并將稅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于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由此可見,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場經濟運行、發展的需要。環境稅收的產生,既是源于人類保護環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使經濟活動主體所擁有的獨立經濟利益和獨立決策權利又是環境稅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環境稅收首先誕生于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環境問題是入類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面臨的共同性問題。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也日漸嚴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于過度地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資源遭受嚴重破壞,造成生態環境惡化,不僅直接危及農、林、牧業的發展,而且使自然災害更為頻繁地發生。二是由于我國的企業多以煤炭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業迅速發展,使工業污染物的排放量驟增礦嚴重地污染了大氣、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和消費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卻未能得到妥善處理,從而造成環境污染。而機動車輛的增加則使空氣污染變得更加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說,一些在西方國家工業化進程中曾經出現過的環境問題正在我國重演。
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加強環境稅收制度建設,運用稅收手段來保護我國的環境顯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又為環境稅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觀條件。
二、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申的環境保護結施
實際上,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運用稅收手段加強環境保護也已經有20余年的歷史了。早在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稅收制度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不僅得以延續,而且不斷豐富和發展。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消費稅。
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入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2.增值稅。
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3.內資企業所得稅。
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夕卡國企業所得稅。
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入,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
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有利于保護環境、減輕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護林工程、森林保護、高效低殘留農藥、城市煤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等投資項目規定了零稅率;而對一些污染嚴重、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小冶金、小煉油以及部分化工項目規定按30%的高稅率征稅。
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目前尚未真正構建起完善的環境稅收體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首先,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保護稅。而此類稅種在環境稅收制度中應處于主體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其次,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其存在的問題:一是現行稅制中為貫徹環境保護政策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影響了實施效果;二是消費稅中的環境保護措施顯得比較粗糙,仍有進一步改進、細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設想
針對我國的環境狀況和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稅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應當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作為環境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
(一)改革和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思路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是在長期的稅收實踐中形成的,實踐證明也是行之有效的。這些稅收措施,奠定了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礎。今后的環境稅收制度建設,應將改進和完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1.完善稅收優惠措施。
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允許抵扣進項增值稅額的優惠規定。
(2)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革工藝、改進生產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兔的規定。
(3)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實行加速折舊的規定。
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2.改革消費稅制度。
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做如下改進:
(1)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
(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帆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二)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基本設想
作為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的一項措施,我國從1982年開始對工業企業超標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廢渣征收排污費。這一舉措對于遏制環境污染確實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圍較窄,征收標準偏低,調控力度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飛拒繳現象嚴重,征收效果不夠理想。有鑒于此,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應采取“費改稅”的方式。在總結排污費征收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環境保護稅的模式對其進行改革。適度擴大其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并納入稅收制度體系,以便拓寬其調節領域,增強調節力度,增加課征的“剛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
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目前,應列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的首先是排放各種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包括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渣及各類污染環境的工業垃圾)的行為。因為,此類行為對我國環境的污染最為嚴重,僅工業廢物排放就構成我國污染源的70%。而且,對此類行為課稅,我國既有征收排污費的經驗作為基礎,也有大量的國外經驗可供借鑒。其次應把那些用難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答種包裝物品納入征收范圍。此類物品對環境污染比較嚴重,且不易消除,而對其課稅在操作上又比較簡便。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1)環境保護稅是一千種專閃性目的稅,其稅收收入應當作為專用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
(2)根據目前我國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情況,環境保護稅應作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并按照屬地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
(3)由于環境保護稅的制度設計及征收管理涉及諸多環保科技問題,因而,在該稅種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過程中,稅務部門應加強與環境保護部門的聯系與協作。(4)為避免納稅人和公眾的誤解,應在環境保護稅稅法中申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不以是否履行納稅義務作為判定其合法?性的標準。對某些嚴重污染、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目且使繳納了環境保護稅,政府和司法部門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處理。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1)環境保護稅是一千種專閃性目的稅,其稅收收入應當作為專用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
關鍵詞 哈薩克斯坦 個人所得稅 單一稅
中圖分類號: D922
文獻標識碼:A
一、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的概念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見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新稅法中的,由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稅法是統一立法,各種稅收都是在新稅法當中,除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法》,將關稅獨立立法,其余的稅收法律制度都在統一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新稅法》當中。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新稅法》中的第六部分,稱作個人所得稅,這一部分共分為四章。其中第十八章是對哈薩克斯坦個人所得稅收的一般性規定;第十九章規范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個人收入來源的所得應當繳納的稅款;第二十章規定了不納稅的個人收入所得;第二十一章規定了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制度。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新稅法》中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了新稅法的效力,“稅法適用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的所有自然人”。
由上可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個人所得稅法的概念是調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稅務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稅法》中關于規范個人所得稅繳納的條款、總統關于個人所得稅稅率調整的命令、各地、州關于個人所得稅減免規定的條令等規范性文件。所以這里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為研究所作的廣義表述,具有學理上的價值。
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單一稅
單一稅理論最早由美國學者羅伯特提出的,是指按單一稅率課征,單一稅主要特點是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簡化征管。豎哈薩克斯坦個人所得稅的單一稅改革引起了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在2009年正式執行了個人所得稅征收稅率為10%的單一稅率,實踐表明這一改革是成功的。目前,采用單一稅制的國家日漸增多。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單一稅的特征主要有:
1、稅基為非生產稅基。單一稅征稅范圍不是納稅人的全部所得,而是設計了各種扣除,對所得減去成本費用的余額進行征稅,只對個人的消費部分征稅,從而使稅基成為非生產稅基也就是消費稅基,其優點在于能夠鼓勵投資,促進經濟增長。
2、稅率一般為單一比例稅率。納稅人都按單一稅率納稅,一般情況下是采用單一比例稅率。
3、限制稅收優惠,稅基未受削弱。單一稅取消或限制了對特定投資行為或消費行為的稅收優惠,例如哈薩克斯坦就加大了對這些稅收優惠或針對特定納稅人的稅收特惠,沒有因為對這些行為給予過多的稅收優惠,降低了稅基削弱程度,而是從某種意義上講是較大程度地使稅制更趨中性,稅負更加公平。
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內容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稅法》中,個人所得稅的法律條文單獨作為一章列在稅法的第六章,被稱作“個人所得稅”。這點與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獨立為一部法律是不相一致的,稱呼上也有所區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稅法》從第一百四十一條到一百七十四條是介紹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的法律條文。豑這些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
1、納稅人的介紹、課稅對象的介紹。
2、稅率。2009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新稅法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基本不變,依舊是10%,但是改變的是減少了個人財產,比如基本的生活物品、非物質財產到不動產等個人所得的征收種類,這一改變,雖然不大,但是對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內的多數人來說,個人所得稅是有所減少的,稅負也是減輕的。其中個人所得的紅利稅降低到15%,個人所得的利息稅也降低為15%。
3、收入所得稅款的扣除及其順序。第一,納稅人的收入所得稅款的扣除。第二,工作人員的收入所得稅款的扣除。第三,非扣除形式繳納所得稅的收入。包括:第一,財產稅;第二,個體企業獲得的收入;第三,律師和私營公證處獲得的收入;第四,根據本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獲得的其他收入。
注釋:
劉劍文.財政稅收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169-170.
解學智.個人所得稅制國際比較.中國財經出版社,2006.7-8.
陳志楣.稅收制度國際比較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80-81
關鍵詞:房地產稅制房地產稅收體系房地產保有
一、國外房地產稅制的特點
各國房地產稅制涉及的稅種貫穿了房地產的生產開發、保有使用和轉移處置等各環節。由于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房地產行業的發展狀況各異,因而各國的房地產稅制無論在課稅體系上,還是在稅制要素設計上都存有一定的差異。但總體來看,各國的房地產稅制還是具有一些共性的。
(一)房地產稅收制度體系完整,且以房地產保有稅類為主
目前,許多國家都建立了比較完整的房地產稅收制度體系,廣義地看,國外房地產稅收體系主要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是房地產保有稅類。房地產保有稅是對擁有房地產所有權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征收,一般依據房地產的存在形態—土地、房產或房地合一的不動產來設置。在該階段,世界上通行的主要稅種是財產稅,包括一般財產稅和個別財產稅。
一般財產稅是將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和其他各種財產合并在一起,就納稅人某一時點的所有財產課征。美國、英國、荷蘭、瑞典等國都采用這種將房地產歸為一般財產稅課稅的房地產稅制度。
個別財產稅是相對于一般財產稅而言的,它不是將所有的財產捆綁在一起綜合課征,而是按不同財產分別課征。國外對房地產課征的個別財產稅,依征收范圍可分為三類:一是單獨對房屋或土地課征的房屋稅或土地稅。如法國的房屋稅、英國的房屋財產稅等都是僅對房屋課征的。土地稅有地畝稅(面積稅)和地價稅兩種形式,韓國的綜合土地稅屬地價稅的形式、巴西的農村土地稅則屬于地畝稅的范疇。二是只對土地和房屋合并課征的房地產稅。如墨西哥、波蘭的房地產稅,泰國的住房建筑稅等。三是將房屋、土地和其他固定資產綜合在一起課征的不動產稅。如日本的固定資產稅,芬蘭、加拿大的不動產稅等。
第二類是房地產取得稅類。房地產取得稅是對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權的人課征的稅收,一般根據取得方式而設置稅種,房地產取得的法律事實主要分為原始取得和繼承取得。現今各國設置的房地產取得稅類的稅種主要包括遺產稅(繼承稅)或贈與稅、登錄稅和印花稅等。如在房地產發生繼承或贈與等無償取得行為時,各國一般要征收遺產稅(繼承稅)或贈與稅,只不過各國選擇的遺產稅征收形式不同,有的采用總遺產稅制模式,有的采用分遺產稅制模式,有的采用混合遺產稅制模式。贈與稅也分為贈與人稅制和受贈人稅制。
第三類是房地產所得稅類。房地產所得稅是對經營、交易房地產的個人或法人,就其所得或增值收益課征的稅收。從稅種來看,主要有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如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家,將房地產轉讓所得并入法人或個人的綜合收益,征收公司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意大利對房地產轉讓收益直接征收土地增值稅。
各國對房地產稅收設置的三大征收體系,在稅收實踐中相互配合,較好地發揮了稅收對房地產經濟的調節作用。但是,在房地產稅收體系中,各國相對更重視對房地產保有稅類的征收。該環節的房地產稅征收范圍較寬,征稅對象明確,稅率設計合理,因而來自房地產保有稅類的稅收收入占總稅收的比重較高。如英國,來自房地產保有的不動產稅、經營性不動產稅收收入占總稅收的30%左右。將房地產保有環節作為課稅的重點,既可以鼓勵不動產的流動,又能夠刺激土地的經濟供給。與此同時,通過對保有房地產采取較高的稅率,還可以避免業主空置或低效利用其財產,刺激交易活動,從而使房地產各要素達到優化配置,推動房地產市場的發展。
(二)房地產稅制涉及的稅種多屬于地方稅,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各國房地產稅制涉及的稅收種類較多,如土地稅、房屋稅、不動產稅、不動產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設置覆蓋了房地產的保有、取得、轉讓和收益各個環節。從各國的稅收實踐看,凡是實行中央與地方分享稅制的國家,房地產稅收基本劃歸地方,構成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而且其主體稅源的地位也比較穩定。如美國的一般財產稅(主要是對房地產征收),從一開始就是州和地方政府的稅收,并構成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約占全部地方稅收的80%左右。日本的房地產稅收體系中,地價稅、登錄許可稅歸中央政府;不動產取得稅、固定資產稅的一部分歸道府縣;特別土地保有稅、都市企劃稅、固定資產稅歸市町村,房地產稅收基本劃歸地方政府。20世紀90年代后,房地產稅收作為各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主體稅源的地位進一步加強。因此,各國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視房地產稅收。
(三)稅率形式靈活、稅率水平合理
各國的房地產稅收,在稅率形式上主要是采用比例稅率,不過在對房地產轉讓收益和房地產交易行為課稅時也常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少數國家采用定額稅率。對于稅率水平的確定,各國通常采用較為靈活的方式,尤其是保有環節的稅收,其稅率既有按法定標準(中央統一制定的稅率標準)設計的,也有地方政府根據本地需要自行決定的具體稅率。一般說來,國家級和州級政府征收的財產稅多依法按固定稅率或按價值的一定百分比來征收,如澳大利亞各州征收的土地稅。美國一般財產稅(包括不動產財產稅)的稅率,由地方政府根據各級預算每年的需要確定,稅率水平并非固定,而是每年都有變化。日本、法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限額。與此同時,許多國家對房產和地產設計了不同的稅率,一般是對土地的課稅重于對房產的課稅。這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為體現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基本原則,達到地利共享的目的;二是充分發揮土地稅特殊的調控作用,達到保護土地資源、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抑制土地投機的目的。
(四)房地產稅計稅依據明確
各國保有環節的房地產稅是房地產稅制體系中的主體內容,大多數國家選擇了以房地產的價值為該環節房地產稅收的計稅依據,也就是以房地產的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基礎。如加拿大、美國、日本等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英國對包括樓房、公寓、活動房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以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確定計稅依據的方法,既能夠準確反映納稅人的房地產狀況,又會使房地產稅收收入隨經濟的發展、房地產價值的提高而穩步增加。
(五)房地產稅制內外統一
綜觀國外房地產稅收的發展狀況,各國的房地產稅制都同時適用于內外資企業。
(六)房地產稅法完善,普遍建有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評估制度
各國都非常重視房地產稅收的立法,一般都制定了規范、嚴謹可行的房地產稅法體系。如日本制定了幾十個關于房地產方面的法規。同時,相關的稅法條文規定得非常具體、明確,可操作性很強。另外,大多數發達國家和一部分發展中國家還建立了財產登記制度。同時,由于各國對房地產課稅一般都以其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評估業在國外發展非常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較完善的財產評估體系,如美國1935年成立了房地產評估師協會。
二、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房地產市場正處于培育和調整階段,房地產稅制還存在許多問題。一段時間以來,有關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呼聲一直很高,新近又提出征收物業稅,從而將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呼聲進一步明朗化。筆者認為,此次擬開征的物業稅,可以理解是進行房地產稅制改革的一個試探,但最后結果如何目前尚不好評價,這是因為物業稅制度本身也有其缺陷。其一,物業稅的指導思想是對房地產所有者征收,即將物業稅作為一種財產稅。而我國目前很多企業、部門、事業單位的產權不清,產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情況非常嚴重。有很多房屋只有使用權,根本沒有產權,現階段要明晰產權關系尚有相當大的困難。其二,從我國目前的購房狀況看,買房者大多是用于自己居住,“買房出租”作為投資的情況畢竟還是少數。對于買房自住的居民來說,即使居住的房屋升值,通常也不會賣掉房子,征收物業稅等于“居者有其稅”,增加了居民的居住成本。另外,現今個人擁有的房產中,大部分是通過低房價補償方式由公房轉化為私有的,用房改方式轉換成私有產權的住房中,大量住房條件較差,而且擁有這些房產的家庭中,有很多仍屬于較低收入和尚未改變生活質量的,對這些房產和家庭征收物業稅也存在一個公平問題。其三,一般說來,物業增值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土地增值,建筑物本身隨著使用年限的增加,維修成本逐漸上漲,建筑物有可能貶值。而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土地國有制,一般的物業只有幾十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國家可以無償收回土地或在土地上建房子。因此,有關“物業增值”的說法,是含有水分的。
當前,我國正處在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稅制改革的目的首先要促進經濟的發展,考慮我國現階段的實際,筆者認為,開征物業稅的時機還不成熟,在缺少相應的配套措施,缺乏相關制度來限制物業稅制度本身缺陷的情況下,匆忙出臺物業稅有可能造成新的“制度性不公平”。為此,針對我國房地產稅制存在的問題,應在借鑒國外房地產稅制經驗的基礎上,先進行一系列的改革,而后待時機成熟再適時推出統一的物業稅。目前,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規范、合理的房地產稅收體系,并將房地產保有稅類作為課征的重點
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稅收制度的改革先后頒布實施的,涉及房地產的稅種很多,應逐步對稅種加以規范,構建一個合理的房地產稅收體系,該體系應包括:
1.房地產保有稅類。我國房地產稅制構成的明顯特點是:房地產開發流通環節稅費多、負擔重,房地產保有環節課稅少,負擔輕。如房地產開發、銷售過程中就涉及營業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城鄉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所得稅等。收費就更多,各地也不相同,多達80~150種。而在房地產保有階段,只有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這種稅制設置不但造成土地閑置、浪費嚴重,而且在進入流通時由于土地承受過高的稅負,造成大量的土地隱形交易,偷逃稅現象嚴重。
為此,應借鑒國際慣例,以房地產保有環節作為課征的重點,將房地產開發環節的一些稅費,轉移到房地產保有環節征收。
房地產保有稅類可以設置以下稅種:(1)房產稅。即以房產為征稅對象,對房屋產權所有人征收。(2)地價稅。即以土地的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向土地的實際占有者征收,取消現行的土地使用稅。(3)空地稅。即以閑置未用的土地為課稅對象,對空地的實際持有人征收。(4)定期土地增值稅。主要是對自用商業性房地產征收。采用規定的稅額標準每年征收。
2.房地產取得稅類。房地產取得稅類的稅種主要應包括契稅和遺產贈與稅。遺產贈與稅對財產擁有人的財產流向有著明顯的導向作用,有利于調節、分配社會財富。
3.房地產收益稅類。房地產收益稅類的稅種主要應包括:(1)法人所得稅。即對法人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收入(指利潤所得)征稅。(2)個人所得稅。即對個人在房地產經營中取得的收入(指利潤所得)征稅。(3)土地轉移增值稅。主要是在土地使用權轉移、房地產買賣時征收。(4)土地租賃增值稅。主要是在土地使用出租、房地產出租時征收。
(二)擴大征收范圍,逐步確立房地產稅收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主體地位
借鑒國際慣例,我國房地產稅收的征收范圍應擴大到所有的由國家和集體擁有與控制的房地不動產,包括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和房屋,包括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也包括閑置未用的土地和房屋。當然,在將農村的土地和房屋劃入房產稅的征收范圍后,相應地應降低農業稅的稅負。另外,考慮到房地產稅基非常穩固,稅源充沛,且稅源具有穩定性和持續性的特點,應著手將房地產稅培植為地方稅體系中的主體稅種。
(三)合理確定計稅依據
現行房地產稅涉及的一些稅種的計稅依據既不科學也不合理,計稅依據既有按價值、也有按租金、面積征收。如,按照我國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有兩種:一種是以房產賬面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另一種是房產出租租金收入,凡房屋出租的,房產稅須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土地使用稅則是以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的。從房產稅看,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人口的增加,房地產需求日益增長和物價指數的變動,房地產的價格從長期來看,一般會不斷上漲,房產的原值不能代表現實的市場價格。如果仍沿用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既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競爭,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對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同一個稅種,有兩種計稅依據,不夠規范,再則租金收入已征收了營業稅,再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是重復征稅。而且,租金的確定,也有一定難度。從城鎮土地使用稅看,以占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比較陳舊,因為面積不會隨著地產的價格上漲而擴大。如此確定的計稅依據使得房地產收入不能隨房地產增值而增加。因此,改革后的房地產稅應以房地產的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因為這種計稅方法比原值作為計稅依據合理得多,又是多數國家的一般做法。
(四)靈活設置稅率
在稅率設計上,應借鑒國際上一些國家的經驗,在保證中央一定宏觀調控權的前提下,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內的自。在適當考慮地方政府年度預算支出的基礎上,應按照房地產的地理位置和用途規定不同的稅率。可由中央政府規定一個稅率幅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再根據本地區情況和房屋等級確定本地區的稅率,這樣,既可以調節房地產方面由于地理位置不同而產生的級差收入,又能夠根據用途對使用結構不同的房地產實施調節。
另外,還應考慮降低房地產轉移環節的稅率,提高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率,從而有利于將課征重點從房地產流轉環節轉向房地產保有環節,優化稅制結構。
(五)統一內、外資兩套房地產稅制
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采取的是內外有別的政策,僅在房地產保有階段就存在許多差異。如對內資企業和個人的房產征收的是房產稅,對土地征收的是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個人的房產征收的是城市房地產稅,涉外企業和個人使用的土地繳納的是土地使用費(或稱場地使用費)。內外兩套房地產稅制在征收范圍、稅率稅費、計征依據方面都存在差異,違背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原則,增大了稅收征管難度,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公平性。而且,城市房地產稅是20世紀50年代的產物,房產稅雖然是1986年頒布開征的,但基本內容很多是承襲了城市房地產稅的規定,已有不少內容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頒布的時間雖然較晚,但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飛速發展,該條例也已暴露出許多不足,也需加以改革。
建議在房地產保有階段征收統一的房產稅和地價稅,將外資企業和外籍人員也納入統一的房產稅和地價稅的征收范圍中,廢除現行對外資企業和外籍人員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改城鎮土地使用稅為地價稅,實現房地產稅制的內外統一。
(六)建立健全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評估制度
目前,由于我國尚缺乏嚴密的財產登記制度,致使征管資料信息來源不暢,房地產私下交易不予注冊登記的現象相當普遍。而且,我國房地產評估制度剛剛形成,評估機構、評估人員的素質及評估政策法規等,還難以適應稅收征管的需要。為了保證房地產稅收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一套規范化的房地產管理制度,這主要包括:(1)建立房地產產權登記制度。首先,要核查土地,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一次土地清查,建立土地臺賬。其次,建立房地產產權登記制度,為稅務部門掌握房地產稅源提供條件和依據。(2)建立房地產評估制度。合理的計稅依據是房地產稅收制度貫徹公平稅負的一個重要內容。隨著我國財稅體制的不斷改革和完善,對房地產的稅收要求逐漸采用以房地產的評估價值來征稅。國務院于1991年頒布了《國有資產評估條例》,并在1994年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進一步明確了房地產估價的作用。我國在房地產的評估方面還處于起步階段。從世界范圍來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在對房地產課稅時均以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很多國家在稅務機關內部設有相當的人員和機構進行評估工作。為完善我國房地產稅制,提高我國房地產稅的征收管理水平,應該借鑒國際先進做法,建立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和管理制度。制定房地產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配備評稅或估價專業人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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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鄧宏乾《國外房地產稅制介紹與借鑒》,中國家庭網2001年7月9日。
【關鍵詞】 稅收籌劃;增值稅;減稅;效益
稅收籌劃在國外,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幾乎家喻戶曉,但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它作為納稅人合理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廣闊的前景。
一、現代企業實現稅收籌劃的時機已經成熟
在我國進行稅收籌劃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必要性在于:有助于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有助于企業學習稅法并強化納稅意識,可以推動國家稅收法治的完善等等;其可行性在于:我國法律確認了納稅人的權利,稅務當局認可了稅收籌劃,國際、國內不同行業與地區的稅收差異為稅收籌劃創造了條件等等。因此,實現稅收籌劃的時機已經成熟,體現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理念的改變為企業稅收籌劃排除了思想障礙
過去人們把稅收看作企業對國家應有的貢獻,側重從作為征稅主體的國家角度研究稅收,突出國家在征納關系中的權威性,忽視了企業在依法納稅過程中的合法權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理論界開始重視從納稅主體的角度研究稅收,企業財務管理者也認識到稅收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作用。另外,稅收征管法和刑法也對偷逃稅的內涵和外延作了明確的界定。可以說,目前研究企業稅收籌劃的思想障礙已經基本消除。
(二)稅收制度的完善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制度保障
綜觀世界各國,重視企業稅收籌劃的國家都有一個比較完善且相對穩定的稅收制度。1994年稅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國稅收制度朝著法制化、系統化、相對穩定化的方向發展,體現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并為市場經濟的國際化提供了較為可行的外部環境,這為企業財務管理者和有關人員進行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稅收差別待遇為企業稅收籌劃開拓了空間
隨著我國稅收制度日趨完善,為了體現產業政策、充分發揮稅收杠桿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職能,國家在已經頒布的稅收實體法中,規定了不同經濟行為的稅收差別待遇,即:規定了不同經濟行為的稅種差別、稅率差別和優惠政策差別。同時在稅收程序法中也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作了肯定。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業已形成。
(四)經濟國際化為企業實現跨國稅收籌劃創造了條件
全球經濟一體化,必然帶來企業投資、經營和理財活動的國際化,企業在不同國家發生的經濟活動產生的稅收負擔,不僅要受企業所在國的稅收政策的影響,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取決于經濟活動所在國稅收政策的執行。由于不同國家的稅收政策因政治經濟背景不同而不同,這就為企業進行跨國稅收籌劃提供了條件。
二、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稅收籌劃
本文以A公司為例,通過調研,系統解析該企業關于其最大納稅額增值稅的稅收籌劃問題。
A公司是一家以加工制造銷售面料布為主要業務的公司,其公司業務決定了它屬于增值稅納稅范疇。其繳納的主要稅種包括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營業稅和各項所得稅等。在各稅種之中,增值稅繳納的比重較重。
由于各種原因,A公司在銷售產品過程中所采用的銷售方式以及運輸費用的核算等方面的處理上都存在一定的問題。而這些業務的準確核算對于寧波海翔紡織有限公司的凈利潤有著極大的影響,因此有一定的籌劃空間。
(一)銷售時發生現金折扣的增值稅稅收籌劃
B公司是A公司最大的采購商。從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中,統計出全年所簽訂的各類面料布的合同金額為6 791萬元,如圖1所示。
合同中規定的折扣為n/31,2/30。即如果對方可以在30天內付款,將給予對方2%的銷售折扣。在這種情況下,向B公司銷售時發生的每月應繳增值稅銷售稅額情況,如圖2所示。
全年增值稅銷項稅額=6 791×17%=1 154.47(萬元)
籌劃方案:A公司可以主動壓低貨物的價格,將合同金額降低到給B公司2%折扣之后的金額,同時在合同中規定,若B公司超過30天后付款,將加收銷售時給予2%折扣的滯納金。這樣,A公司的收入并沒有受到實質影響。這種情況下的繳稅與之前相比較,如圖3所示。
籌劃之后,全年增值稅銷項稅額=6 791×(100%-2%)×17%=1 131.3806(萬元)。通過比較,籌劃之后增值稅銷項稅額減少了1 154.47-1 131.3806=23.0894(萬元)。
(二)采取委托代銷方式下的增值稅稅收籌劃
在銷售網絡日益發達的今天,產品的分銷商也越來越多,的形式不同,所產生的稅負也不一樣。A公司為盡可能地擴大市場占有率,積極通過采用各種銷售方式來拓寬銷售渠道以增加產品的銷售量,提高企業收益。在銷售過程中,通過委托代銷方式銷售產品就占了相當比重。
從2007年10月份,A公司與三元紡織品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一項代銷協議:由三元紡織品開發有限公司代銷A公司產品,三元紡織品開發有限公司根據實際代銷金額,向A公司收取實際代銷金額10%的代銷手續費。同時協議上注明:面料布的單位成本9.5元/米,面料布在銷售時為12.4元/米。
從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全年代銷的米數,如表1所示。
通過會計核算,A公司全年向寧波三元紡織品開發有限公司銷售時發生的費用稅金及收入如下:
應繳銷項增值稅額=160×12.4×17%
=337.28(萬元)
支付手續費=160×12.4×10%
=198.4(萬元)
實際本年代銷收入=160×12.4-198.4
=1 785.6(萬元)
籌劃方案:代銷通常有兩種方式,收取手續費和視同買斷。A公司與三元紡織品開發有限公司采用的就是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假設A公司與三元紡織品開發有限公司采用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則雙方簽訂的合同應該為:A公司以11.16元/米(12.4-12.4×10%)的單位售價將面料布出售給三元紡織品開發有限公司,未來三元紡織品開發有限公司無論是以何種價格出售這些面料布,A公司都不得干涉。
籌劃后的結果:A公司全年應交增值稅=160×11.16×17%
=303.552(萬元),實際本年代銷收入為160×11.16=1 785.6(萬元)。
比較結果:采取了視同銷售代銷方式,A公司的收入不變,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金減少繳了33.728萬元(337.28-303.552),
如圖4所示。
(三)運費的增值稅稅收籌劃
A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鎮中心,擁有自己的運輸車隊。車隊是非獨立核算的,所以運輸途中發生的費用也要繳納增值稅。這使得A公司的稅收負擔大大增加。據調查,A公司2008全年實現銷售約16 000萬元,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約1 850萬元,其中運輸相關增值稅進項稅額約為185萬元,運費占銷售額的12%左右,約為1 920萬元(16 000×12%)。
應繳增值稅為:16 000÷(1+17%)×17%-1 850≈474.79(萬元)
運費在A公司的經營成本中占很大的比重,直接影響到生產和經營效益。對運費進行稅收籌劃可以有效地降低A公司的經營成本。因此,對運費的籌劃也是稅收籌劃中的重點。
籌劃方案:假設A公司成立一家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作為獨立核算公司按不高于市場的價格與客戶進行運費的結算。
那么,A公司2008全年應該繳納:
增值稅為(16 000-1 920)÷(1+17%)×17%-(1 850-185)
≈380.81 (萬元);
運輸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稅率3%)為1 920×3%=57.60
(萬元);
兩家公司增值稅和營業稅合計為380.81+57.6=438.41(萬元)。
籌劃結果:A公司少繳納的稅金474.79-438.41=36.38(萬元),如表2所示。
三、該企業稅收籌劃時的注意事項及建議
首先,對欲采用現金折扣的銷售方式進行適當轉化。現金折扣是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重要因素,對于銷售企業,現金折扣有兩方面的積極意義:縮短收款時間;減少壞賬損失。稅法規定,現金折扣金額不得在銷售時進行扣除。根據實際全部金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現在有兩種方法可以對這部分金額如實扣除而又不違反稅法。一是在簽訂銷售合同時,銷售金額只記入扣除掉現金折扣后的金額;二是把現金折扣改為折扣銷售,因為稅法中規定,在折扣銷售中,若折扣額與銷售額開具同一張發票內,可以抵扣,其實這樣對雙方都沒有影響。
其次,代銷方式下可能會無形中增加對方的稅收負擔。所以要與交易方事先商量好,保證雙方的利益最大化。在實際辦稅工作中,根據企業自身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委托代銷方式,同時綜合其他各個方面的稅收、非稅收影響因素,可以不違法地減輕稅收負擔。根據A公司2008年全年的代銷情況,可以做一個比例模型來選擇2009年A公司進行委托代銷是采用收取手續費還是視同買斷。
設P1代表收取手續費時的單位售價,P2代表視同買斷時的單位售價。上例代銷手續費率為10%,若為12.1%,則比較結果:無論采取收取手續費還是視同買斷的代銷結算方式,A公司成交此筆生意的支出與獲得的收入均不變。
由此可以建立一個簡單模型P2/P1=X,由新的代表收取手續費時的單位售價P1與代表視同買斷時的單位售價P2相比后的結果與X比較,即可作出判斷:
1.若P2/P1=(12.4-12.4×12.1%)÷12.4=87.9%,則A公司再進行委托代銷時即可以選擇收取手續費,也可以選擇視同買斷;
2.若P2/P1>87.9%,則A公司應選擇視同買斷的委托代銷;
3.若P2/P1
用以上比例操作起來更簡便。
最后,針對A公司建立的運輸車隊和銷售運費的處理對企業增值稅有較大影響,因此A公司可以將運輸車隊單獨剝離出來建立新的企業,以減少稅收。但建立新的運輸企業必須考慮到其他因素的影響,要綜合權衡利弊,決定是否成立新的運輸企業。因為成立新的運輸企業會增加企業的管理成本,帶來新的更多的問題。要成立新的企業必然要花費一定的注冊費用,比如登記費用、年檢費用等。另外,從企業的內部管理控制的角度來說,建立新的企業勢必要建立完善的管理隊伍。這樣管理人員的工資、管理費用勢必也會增加。據調查,成立一個合法的運輸公司需要投入成本10萬元左右。因此,在選擇是否建立新的運輸企業上,必須會考慮到更多的因素,從整體的角度來考慮。
綜上所述,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充分研究、正確理解和掌握國家稅收政策,做到既能合理、合法地通過稅收籌劃實現節稅,又要避免滑入偷稅的誤區,同時要綜合考慮,兼顧多稅種、多稅率間的稅種結構,整體和局部,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立足于自身資本總收益長期穩定地增長,通過充分進行稅收籌劃,促進企業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實現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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