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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烤煙專業合作社;現狀;問題;對策;湖南桂陽
中圖分類號 F326.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2)19-0323-01
湖南省桂陽縣是全國第三大產煙縣和濃香型優質煙葉開發基地,也是國家級煙葉標準化示范縣。2012年煙葉種植面積1.73萬hm2以上,收購煙葉37 500 t,烤煙專業合作社層出不窮。桂陽縣煙草分公司通過廣泛宣傳,積極引導煙農自發組建合作社。目前,桂陽縣通過政府引導、煙草扶持,創新烤煙生產組織管理模式,在各煙區建立以烤煙合作社為載體、煙農為主體的烤煙生產專業合作社,實行“公司+合作社+煙農”的烤煙生產組織管理模式。目前,全縣已申報的合作社有52家,完成工商注冊的有38家,覆蓋所有產煙鄉鎮。
1 烤煙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
1.1 建立健全對烤煙專業合作社的組織領導
桂陽縣委縣政府對煙農專業合作社建設高度重視,成立了由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縣政府煙辦、縣農經局、縣煙草專賣局為成員單位的煙農專業合作社建設統籌協調小組,并根據實際,制定了《桂陽縣煙農專業合作社建設實施方案》《桂陽縣煙農專業合作社啟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桂陽縣煙農專業合作社宣傳實施方案》等指導性文件,對煙農專業合作社提供業務指導和相關技術培訓。堅持“規范運作、民主管理、健康發展”的指導思想,著力于煙農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建設:一是依法登記、手續齊全。二是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三是積極引導、科學監督、落實普惠,堅持“投入到社、普惠全員、資產社營、煙草監督”的扶持理念,體現行業投資普惠制,實現行業“2個有效掌控”。
1.2 注重烤煙專業合作社運作實效
積極引導煙農自發組建合作社、承擔烤煙生產專業服務和資產管護工作。2012年縣分公司將育苗及生產服務業務外包給各合作社,為提高專業服務水平和煙農素質,合作社服務隊對煙農進行了全面培訓,目前共開展培訓75期,培訓人次達7 500人次以上,全縣合作社專業育苗面積達到1.8萬hm2,實現合作社集中機械化翻耕98%以上。合作社開展烤房綜合利用方面,在技術上主要是與長沙致遠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溝通協調,確保技術指導到位、產量和質量優良。在銷售上,引導、協助合作社開辟市場。在機械配發方面,2012年共發放播種機、剪葉機、東方紅拖拉機、耕田機和起壟機等402臺套(播種機33臺、剪葉機77臺、東方紅拖拉機42臺,耕田機150臺,起壟機100臺),配發盤拖120余臺。在經費保障機制上,為加快發展煙農專業合作社組織,縣政府制定了配套政策,在科技支撐、財政投入、信貸支持、稅收政策、用地用電等方面不斷加大扶持力度[1-2]。縣財政每年預算50萬元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從烤煙專業合作社2012年度收入、成本、利潤核算和盈余分配來看,基本做到了財務管理規范、盈余分配合理。
2 烤煙專業合作社存在的問題
2.1 思想認識不統一
許多農民對合作社的性質及組織形式缺乏認識,對合作社的運作模式和管理形式缺乏了解,同時種煙村多數無其他產業,產業比較單一,即使成立煙葉合作社,也只是煙葉1項收入,多數煙農認為自己的煙葉種植水平很高,不愿加入合作社,或者認為加入合作社會使自身利益受損。
2.2 缺乏高素質領頭人
合作社是一種具有法人的經濟組織,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因此擔任理事長和財務管理的人必須具有一定的管理經驗、群眾威信和奉獻精神。目前農村缺乏有文化、有威信和懂經營管理的人員,即使有這樣的人才,也不愿意擔當合作社責任,認為會給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煩。此外,合作社缺乏足夠的吸引力,導致大部分合作社的主要負責人無長遠規劃。
3 對策
3.1 加大宣傳力度
烤煙專業合作社是家庭小生產與國際大市場聯結的橋梁和紐帶,是現代煙草農業自我完善發展的重要載體。要加大對合作社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在農民中廣泛深入地宣傳有關合作組織的知識及發展合作經濟的好處,積極推介國內外的先進典型,使廣大煙農重新認識合作組織,充分認識到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在農業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從而產生對合作組織的強烈需求,自愿參加合作組織,并積極參與合作組織的經營、管理和探索[3]。
3.2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建立烤煙專業合作社,需要政府部門的引導和煙草部門的扶持。政府和煙草部門要出臺相應的優惠政策,為農村合作社提供各種服務。如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修建配套水池、溝渠、引水管道、機耕道路等設施,設立購置農用機械補貼、受災煙農補貼、技術培訓補貼等項目,解決烤煙專業合作社基礎薄弱環節等問題[4]。
3.3 挑好帶頭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牽頭領辦人必須明確創社目的,具備亮劍精神、團隊精神和奉獻精神,同時合作社的理事會、
監事會以及其他骨干成員也應具備以上3種精神。在合作社的建設進程中,要重視物色和引進素質高、潛力大的經營管理人員,逐步將其推到合作社的重要崗位上進行鍛煉,充分發揮人才、利用人才才能將合作社做大做強。
3.4 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為確保專業合作社良性運轉,必須建立健全完善的監督機制。一是政府部門加強外部監督,定期和不定期地派人對合作社的運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有關財務進行審計。二是合作社要定期召開社員大會通報合作社的工作情況,自覺接受廣大社員的監督。廣大社員也要積極進行咨詢,并隨時對合作社的政務、財務進行監督。
3.5 完善合作社人才引進和培育機制
根據現代煙草農業的建設要求,建立多元化的合作社人才引進和培育機制。一是通過鼓勵基層農技推廣人員到合作社任職,吸引大學生村官和邀請退居二線的行政領導和農技人員加入合作社,以發揮余熱等方式改善合作社的人才結構;二是統籌利用社會培訓力量,強化培訓來提高合作社成員的整體素質;三是根據發展需要,適期組織示范社的理事長及相關人員到先進地區學習考察,拓寬視野,更新觀念,少走彎路,促使煙農專業合作社較快發展。
4 參考文獻
[1] 王旭玲,趙宗云.淺析鬧店鎮寺坡煙葉生產合作社發展現狀、存在問題及對策[J].安徽農學通報,2010(8):30-31.
[2] 楊志剛.專業合作社促進保山煙葉可持續發展的探索與實踐[D].長沙:湖南農業大學,2010.
關鍵詞:機制設計;農村;公共服務
中圖分類號:F3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07-0063-03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農村發展存在的問題根源于農村公共物品供給不足,歸根結底是農村公共服務機制不合理。通過優化經濟機制設計可以解決農村公共物品供給中政府與市場的失靈問題,可以實現政府與市場的“雙贏”。因此,要在新農村建設中,改革不合理的體制,設計科學的運轉機制,解決農村公共物品供給中政府與市場的失靈問題。
經濟機制設計理論由美國科學院院士利奧?赫維茨在30多年前創立。它所討論的問題是,對于任意給定的一個社會目標,能否并怎樣設計一個經濟機制,以達到既定的社會目標。經濟機制設計理論表明:在公共物品的供給中,政府、企業(或個人)雙贏或多贏是可能的。經濟機制設計理論為我們解決公共物品的供給問題,提供了一條新的思路。首先,經濟機制的核心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可以構造一個介于市場和計劃之間的混合經濟機制,使企業(或個人)在實現自利目標(營利)的同時,不知不覺地實現了社會目標,例如發展農作物保險,穩定農業經濟。對于農業保險這類公共物品的市場失靈,如果完全靠政府,也存在著監督成本高和信號扭曲的問題;當政府主導、并與市場聯手來解決時,就出現了希望。其次,雙贏或多贏的經濟機制建立,重要的是信息和激勵(主要是經濟激勵),即政府對市場的信息和激勵服務,可以有效促進雙贏或多贏的經濟機制建立。再次,要素的構成、關系及其功能是機制的本質內涵。從公共物品供給的機制看,規劃、政策、法律、法規及其落實服務的供給,決定了公共設施及公共服務的供給。按照機制設計的理論,合理的機制設計可以避免農村公共物品供給中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農村公共服務機制主要包括農村基礎設施供給機制、農村公共事業服務供給機制。農村公共服務機制設計就是消除在農村公共物品供給中存在的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問題,其本質是通過供給關系、方式的制度規定,綜合考慮各主體的利益,使各主體在一個組織框架內,都實現各自的最大化的利益或成本的最小化,從而使農民付出最小的成本而得到最完善的農村公共物品,同時也使政府付出最小的支出,供給最完善的農村公共物品。
二、農村基礎設施運營機制設計
根據規制經濟學基本理論,私人企業的組織機制在歷史上雖然是自發形成的,但卻是由政府規制確定下來的,在市場中,一個企業要采取什么樣的機制,由政府以《企業法》《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形式進行明確的界定。企業根據自己的目標和需要選擇適合自己的組織機制。科學、合理的企業機制對于保證企業的合法、高效運行提供了保證。現代企業的法人治理機制保證了相關主體總體目標的一致。對于農村公共物品而言,其供給機制不同于一般企業。因此,必須設計科學、合理的機制,以保證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給。在新農村建設中,農村基礎設施分為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公益性基礎設施。對于公益性基礎設施,如圖書館等,一般由政府供給,采取政府調控下的事業單位運作機制,本文對此不作過多的闡述。對于經營性基礎設施,應采取政府調控下的企業化運作機制。
本文根據中國的國情,借鑒國內外相關企業樣本,設計了我國農村經營性基礎設施運營機制(如圖1所示)。圖1表示了,政府負責農村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籌集和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其中資金籌集的方式主要有:政府財政撥款;政府向企業貸款;由政府向社會發行債券。企業或合作社負責運營和管理。政府與企業主要是債權債務關系、規制被規制關系。由用戶民主選舉產生企業的董事會,這樣可以確保價格的確定一般都能充分考慮既維護用戶的利益,又能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當董事會對確定的價格意見分歧很大時,還可召開有更多用戶參加的價格聽證會,廣泛聽取更多人士的意見,所以嚴格地說,這種機制下的價格基本是由用戶確定的。董事會將討論后所定的價格提交政府價格部門即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所謂政府審批主要是看價格確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能保證企業按時償還貸款、債券和滿足企業的長期發展。這種機制,相對于目前的市場化機制,具有更多的福利性,兼顧了公平性和效率性。這種企業機制有效地避免了由于公共物品如水、氣等產品需求彈性小,供給企業在追逐利潤最大化的目標下,操縱價格的弊端;有效避免我國當前監管無力,凡價格聽證,價格必漲,聽證流于形式,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有效避免信息不對稱下,政府尋租,廠商與政府勾結等腐敗問題的產生。董事會聘任經理,負責企業的生產管理,負責制訂經營計劃和償還政府借款、貸款計劃并經董事會同意,具體實施經營管理。通過這種機制的建立,為解決我國農村基礎設施建管一體的弊端,提供了一種可以借鑒的參考。在保證農村基礎設施供給的前提下,使政府的資金投入最有效地被利用,也使廣大農民在使用這些基礎設施中付出最小而得到的社會福利最大。
上述機制設計,只是為新農村建設公共物品運營機制設計,提供一種可借鑒、參考的思路,具體實踐中,應當根據實際具體設計。在新農村建設中,我國各地大膽創新,在農村基礎設施供給機制上有許多創新。只要這些機制能夠提供完善的讓農民滿意的公共物品,只要這些公共物品供給是高效率的、合理的和科學的,同時也是讓政府滿意的,那么,就實現了機制設計“雙贏”的目標,那么它就是一個合理的機制。
三、農村公共事業服務機制設計――以“新農合”為例
農村基礎設施主要為農村、農業發展提供物質基礎。與農村基礎設施不同,教育、衛生、醫療、農技推廣等,都屬于農村公共事業范疇,其主要功能是為農村、農業提供服務。傳統農村公共事業供給,政府和事業單位在性質上基本上不存在區別,政府撥款給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提供服務。這種機制帶來的問題是,政府失靈演變成為事業單位的失靈,表現為農村科技推廣等事業單位服務質量差、水平低,對政府負責,而不是對農民負責。
農村的公用事業的外部性十分突出,因此,政府必須確保公用事業的投入。在保證農村公用事業投入的前提下,必須設計合理的機制,確保投入效率。即政府投入水平合理有效,事業單位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得到保證,不存在資源的浪費,不存在服務的低質量和短缺。按照公共物品供給與生產相分離的理論,在新農建設中可以設計政府購買服務的機制,即政府出資供給,事業單位負責提供服務(生產),政府購買事業單位的服務。這種機制改變了事業單位的行政化的性質、政府的從屬化的地位。政府和事業單位成為市場中平等交易的主體,雙方是合同與契約的關系。按照合同約定的指標和要求,事業單位完成合同的約定,則獲得政府的資金支付,事業單位沒有完成合同的約定,則不能或少獲得政府的資金支付;政府可以選擇、支持供給服務水平高的事業單位,淘汰改造落后的事業單位。
在農村公共事業中,以農村合作醫療的機制設計最為復雜,簡單的服務購買機制,不能適應和滿足農村合作醫療健康發展的要求。近些年國內外不同機構的研究報告,曾多次提到我國農村合作醫療改革并未成功,盡管這些報告結論還有待于推敲和驗證。但是,農村新合作醫療機制設計欠缺仍是問題產生的基本原因。
從歷史上看,我國農村醫療服務機制主要有三種形式(參見表1),第一種為市場型醫療服務機制,即患者―醫院機制。患者得病,去醫院治病,醫院按市場價格收取費用,費用由農民全部負擔。這種機制在中國存在很長時間(1949年以前)。它的最大弊端是,使大量的患者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療,農民的就醫問題得不到應有的保證。第二種是國家統包型機制,即政府―醫院&患者型。醫院的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患者的費用基本由國家全部負擔。其弊端主要是國家負擔沉重,醫療服務差,患者過度消費,醫療資源浪費和資源短缺嚴重。第三種是合作醫療機制,即政府、農民、企業―保險機構―患者―醫院機制,由于合作醫療機制設計得不盡完善,仍然會存在衛生費用上漲和合作醫療制度難以可持續發展等問題。合理的醫療機制可以有效避免這些問題。
通過對國內新型合作醫療現狀和存在問題的分析,在借鑒國外醫療服務機制的基礎上,本文給出了中國農村醫療服務的可參考機制。此處引用和參考了國內外的研究成果。這種自我管理的機制,可以有效解決農村衛生醫療服務機制存在的缺陷,及其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具有較明顯的優點。
1.通過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解決醫療服務中存在的管理失控問題。第一,對患者醫療服務選擇權的管理。農民(病人)付保險費給新型合作醫療服務與保險管理組織,新型合作醫療服務與保險管理組織負責與供方協商價格,提供服務,或購買服務。病人不能隨意選擇醫療服務機構,其服務的價格、主體(由誰服務)、服務內容完全由新型合作醫療服務與保險管理組織負責。新型合作醫療服務與保險管理組織將合理確定包含什么醫療服務,什么情況下誰可以享受什么醫療服務,從而保證合作醫療資金分配到群眾需要的、合理的、具有成本效益的醫療服務上來,同時為降低患病率,減低費用,將會非常重視預防保健作用,改變目前輕保健預防,重醫療的不合理傾向,解決農民道德風險問題。第二,對醫生及醫療機構的資格管理。衛生醫療機構、醫生與新型合作醫療服務與保險管理組織簽訂契約,建立供方網絡。只有與新型合作醫療服務與保險管理組織簽訂契約的醫生和醫院,才能有資格為參加該組織的患者提供醫療和預防保健服務。第三,對醫生醫療服務的管理。主治醫生在進行手術等醫療服務過程中,其治療方案必須經其他醫生審查,只有其他醫生的意見與原來的意見一致時,方可進行手術等醫療服務;醫院在實施備選手術之前,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同意。第四,對病人的管理。很多術前檢查要求在入院之前的門診進行,以縮短住院時間;由病例管理護士定期對病人進行評估,以確定是否繼續住院或需要其他的檢查治療。保險公司代表通過審計,保證所有支付的費用都是實際發生的。
2.通過建立有效的市場機制,促進了醫療服務的效率供給。新型合作醫療服務與保險管理組織同各個簽訂契約的醫生和醫院進行討價還價,以較低的價格提供恰當的服務;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以縣級行政區域為范圍的,縣級、鄉鎮醫療機構和村衛生室是衛生服務的提供者。與合作醫療簽訂定點服務合作對醫療機構至關重要,因為收入跟隨著病人走。這樣可以生成供方的競爭市場,使服務優良、價格低廉的服務提供者加入到合作醫療供方網絡。尤其在村一級,合作醫療可以只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簽訂服務合同,促使村衛生室降低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從而改變過去由于村衛生機構的私有化、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難以對其服務質量和成本進行調控的局面,也有利于衛生服務質量的提高。
四、結論
1.對于農村公共物品而言,其供給機制不同于一般企業。因此,必須設計科學、合理的機制,以保證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給。在新農村建設中,農村基礎設施分為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公益性基礎設施。對于公益性基礎設施,如圖書館等,一般由政府供給,采取政府調控下的事業單位運作機制。對于經營性基礎設施,應采取政府調控下的企業化運作機制。
2.對于農村經營性基礎設施采取政府調控下的企業化運作機制。這一機制設計的主要思想和思路是政府負責農村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籌集和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其中資金籌集的方式主要有:政府財政撥款;政府向企業貸款;由政府向社會發行債券。企業或合作社負責運營和管理。政府與企業主要是債權債務關系、規制被規制關系。由農村用戶民主選舉產生企業的董事會,這樣可以確保價格的確定一般都能充分考慮既維護用戶的利益,又能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3.農村基礎設施主要為農村、農業發展提供物質基礎。與農村基礎設施不同,教育、衛生、醫療、農技推廣等,都屬于農村公共事業范疇,其主要功能是為農村、農業提供服務。傳統農村公共事業供給,政府和事業單位在性質上基本上不存在區別,政府撥款給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提供服務。這種機制帶來的問題是,政府失靈演變成為事業單位的失靈,表現為農村科技推廣等事業單位服務質量差、水平低,對政府負責,而不是對農民負責。
4.農村的公用事業的外部性十分突出,因此,政府必須確保公用事業的投入。按照公共物品供給與生產相分離的理論,在新農建設中可以設計政府購買服務的機制,即政府出資供給,事業單位負責提供服務(生產),政府購買事業單位的服務。
5.本文設計的農村合作醫療的機制優點在于:設計了有效的管理機制,解決醫療服務中存在的管理失控問題。主要解決了對患者醫療服務選擇權的管理問題;對醫生及醫療機構的資格管理問題;對醫生醫療服務的管理問題;對病人的管理問題。設計了有效的市場機制,可以促進醫療服務的效率供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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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款 保 險 條 例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后,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后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并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并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采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并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接管、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舉措,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維護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深化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條例》的出臺,為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除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屬于被保險存款的范圍。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這一限額高于世界多數國家的保障水平,能為我國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金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條例》規定了存款保險的保費交納主體和費率。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其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