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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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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法律法規

第1篇: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耕地;保護;措施

中圖分類號:S341.1文獻標識碼: A

1.我國耕地保護現狀

1.1 耕地資源利用不合理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加快,土地資源中非農土地使用率比例迅速上升。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非農土地的利用率,減輕人口膨脹和城市化對農業用地的壓力成為了當前保護耕地資源的工作重點。一是,我國農業整體的生產模式尚未完全轉化為現代農業,農業生產缺乏計劃性,粗放性明顯,土地的利用成本較低。土地的利用成本較低,直接導致土地向其他用途輸出,比如農業用地轉變為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從短期效果看,農業土地的轉化實現了資本的短期升值,提高了有關不滿和相關用戶的收入,但是從長遠看,是土地資源和價值的浪費。二是,我國耕地總量多,人均少,地區分布不均勻。地區分布不均勻導致受到不同地區生產力的不同,土地資源的利用率也不同。在我國東北,特別是黑龍江地區,大規模機械化作業已經基本形成,生產效率高,產量大,而在我國其他地區特別是山區,基本是半機械半人工化,生產效率低。

1.2耕地資源法律保護機制不健全

耕地資源法律保護機制不健全主要有兩點體現:一是,產權制度不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土地的所有權屬國家所有,使用權歸農民所有,目前的大戶制土地流轉制度也標明,轉讓的是土地的使用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時,對土地可以回收,但是回收的標準和補貼以及征地性質范疇都不明確,因此,在實際的征地具體操作過程中出現了很多違法亂紀的現象。二是,隨著我國城鎮化發展加快,更多的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當中,農村大多留守老人和兒童,因此,很多土地無法有效得到利用,土地荒蕪化情況嚴重。

1.3耕地資源政策保護力度不夠

耕地資源政策保護力度不夠。中央明確規定要退耕還林還草,十八億畝是底線。但是部分地方政府為了實現土地資源利用最大化,實現地區GDP增長,利用十八億畝空子,將優質土地資源作為資產變賣,利用灘涂和沙地等土地作為優質資源上報。當前,市場經濟背景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民都是土地利益的相關者,三方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從不同角度對土地利用進行設計,因此,政策保護的力度無法保障和實現。

2.我國耕地保護措施

2.1 耕地資源總量保持在穩定的狀態

保護耕地必須堅持耕地資源總量保持在穩定的狀態。實現土地資源的穩定狀態就必須要做好耕地資源總量的動態平衡。首先,要做好耕地質量的平衡。我國耕地地區分布不均勻,不同地區社會生產力也不同。因此,要深入農村,摸底調查耕地狀況和實際可利用土地,耕地質量的衡量標準不能一刀切,應該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耕地的質量以及生活方式做出基于全國綜合考慮的資源總量分布和規劃。其次,實現耕地資源總量的動態平衡不僅要考慮社會人口的需要,還要堅持可持續發展觀念,做好后備資源的儲備工作。對符合土地質量要求而被非法侵占的土地,要責令相關部門限期整改,恢復原來生產力,針對我國沙化面積不斷擴大的實際情況,要做好退耕還林還草,保護農場和草場工作。最后,根據我國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的發展現狀,要認真做好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研究,盤活現有耕地用地,提高耕地使用率。

2.2 建立聯動的土地保護機制

建立聯動的土地保護機制要求處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民的關系,三方都是土地的利益相關者。市場化運作下,土地作為商品,具有利用成本,易轉化其他用途的特點。因此,一是,中央政府要加強立法,進一步完善保護我國耕地的法律法規;同時,也要利用中央政府的權威性,對地方政府工作進行監督;其次,還可以完善官員考核機制,將土地保護作為一項重要指標,添加為官員升遷標準。二是,地方政府要嚴格執行中央政府在土地資源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且結合地區實際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土地保護法規;同時,也要及時發現土地保護的新情況、新發現做出專項調研,形成農業報告,向上級匯報。三是,建立賠償機制。目前,我國的征地標準和征地性質范疇界定不嚴格,相關司法解釋不明確,政府要認真研究征地標準和征地性質界定工作,依法保護農民土地的合法權益。

2.3 理順土地保護政策體系。

目前,我國農村體制改革相對于社會經濟發展已經稍顯落后,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已經無法滿足日益發展的社會生產力發展需要,非法拆遷、違法拆遷、私法代替公法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有必須進一步理順土地保護政策體系。一是,要建立以土地保護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建設,保護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農民是弱勢群體,當前社會出現了很多侵犯農民權益,甚至危及農民生命財產的現象,這些都是因為農民合法權益缺乏有效保護,土地資源保護缺乏法律依據,私法代替公法所導致。二是,要加強土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強土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先要從法律整體框架著手,避免出現不同法律法規條款的沖突、重復以及歧義,然后各地要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法規,實現政策法律法規的軟著陸。

2.4建立合理的耕地保護經濟激勵機制

目前,我國耕地保護面臨巨大的人口壓力,如何做好群眾工作,做好土地資源保護成為了我國政府的首要問題。目前,我國人口基礎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質不高,單純群眾自我提高保護土地意識,顯然是不切實際,因此必須要建立合理的耕地保護經濟激勵機制。一是,對非農產業占用農業土地情況。首先,要做好征地實際調研,爭取做好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雙收的大好局面,其次,要做好征地補償工作,征地補償要根據市場化需要,根據地價實際價格結合農戶長期損失做出合理補償,提高補償標準。比如,錦州世界園林博覽會就是利用沿海灘涂建立旅游地,并沒有占用農業用地,這對當前各地旅游地的開發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但是在具體的征地補償款方面與農戶存在一定分歧,導致工程進度受到一定干擾,產生了一定的社會負面影響。二是對退耕還林還草用地,政府要利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加大對農民補貼力度,提高農民退耕還林還草的意識和積極性。

3.總結語

土地是我國發展的根本,保護耕地是維護我國長治久安的重要決策,必須要立足農村實際做好土地經營性等制度研究的同時,從法律,行政制度層面做好耕地保護的工作。

參考文獻:

第2篇: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文

一、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農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農村稅費改革實施后,使得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某些村出去為數不多的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無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債務。因此,某些地方將機動地對外發包,強制性的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地或者高價對外出租而獲取高額回報,挪用土地補償費以及土地流轉費的現象較為突出。

2.土地流轉過程不夠規范,農戶權益得不到保障。我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相關政策指導,以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縛、約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規范性使其執行具有隨意性,基層干部私自變更合同、收回或調整農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經承包戶許可,就迫使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了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補償款難以落到實處,財務制度如同虛設。部分村級干部并不按照規則辦事,甚至嚴重違反財政紀律,將那些本應發給農戶的補償款私吞,據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貼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設賬外資產,賬務不清,零亂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許可企業拖欠征地補償費,引起群眾不滿情緒。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執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規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則》第71 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從我國目前情況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上述的四項權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關于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受限制問題。我國集體土地的占有權及收益權源于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僅能在農業用地和本集體內部的建設用地范圍內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權能,而對非農用地沒有占有和收益的權利。其次,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對其集體所有土地的處置權幾乎被剝奪。集體土地的最終處置權實際上屬于國家。這不僅剝奪了集體土地的出讓權,也使本應由農民集體享有的收益流入國庫,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缺失處分權。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中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規定存在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 條第4 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問題是相關法律至今沒有對所謂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導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無論其用來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盡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對征收土地均規定應依法予以補償,但問題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補償標準太低,根本無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農民的生活;市、縣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補償標準的批準者,更是爭議的協調者,集運動員、裁判員于一身,法律賦予如此權力,本身就無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對土地征收行為不服,相關法律法規至今也沒有賦予被征收者相應的救濟權利。

3.法律賦予集體土地被征收者的相關救濟權利形同虛設盡管國務院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 條第2 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在現實中,縣級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設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機構,擁有批準征收土地權力的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設立相關的裁決機構。

二、改變農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對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實政策的自覺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沒有落實到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干群關系是否緊密。目前,應當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提升農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覺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運用人民富裕的權力。認真貫徹落實“一戶一宅”以及“五個不準”等政策,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保障農村在穩定中某發展的局面。

2.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在農村掀起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熱潮,讓農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規有所了解與熟悉,明確自身的義務,懂得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農村干部,應當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培養與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識,轉變思想,端正作風,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應當積極引導、努力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穩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關系為前提,以有償、自愿、依法為原則,努力尋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轉的新機制。對有條件的地方,引導農民有序、合理流轉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擴大經營規模。

3.轉變思想,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兩手抓。目前,國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實施了較為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在這樣的環境下,應當轉變觀念,與時俱進,在保證耕地不受損壞的基礎之上促進經濟發展,努力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雙豐收。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積極開發新耕地,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相應的使用權流轉進行試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低,土地增值分配嚴格不合理,是農民反應比較強烈的問題,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須盡快提高土地的補償標準,給老百姓一個合理的補償。要改革土地補償標準的計算辦法,不能只單純考慮征地前幾年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慮土地的市場價值,考慮當地農民的最低生活標準,讓土地回歸其應有的市場價值。要改革補償的分配機制,合理確定集體和農民個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農民所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配到農民手中。必須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要僅僅盯住招商引資上項目的成果,同時,還要看到對大量失地、失業、失保農民產生的隱患。

第3篇: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文

征地法律制度層面存在的問題

從2008年浙江省政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公室辦理的案件來看,被征地農民與當地政府的矛盾化解難度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法律制度層面的因素,也有政府征地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執行層面因素。

首先,從國家立法層面看,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確定的補償標準偏低。《土地管理法》尚沒有擺脫計劃經濟時代的“以農補工,’傳統理念束縛,第47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即使以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1500元/畝來計算,征收一畝土地的補償費用最多就是4.5萬元,這點補償費用從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活消費水平來說確實太低了。雖然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即31號文件)明確要求“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但是“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標準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各地仍然以《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來執行,更有甚者是以法定的最低標準來確定補償標準。

其次,國家重點項目預算中的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地的補償標準比浙江省區片綜合價低得多,而地方政府在實施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地時,缺乏補足兩者之間差價的動力,這就直接導致國家項目和省內項目同地不同價,吃虧的被征地農民因此就會上訪,征地矛盾無法緩解。

第三,從地方制度層面看,2009年1月1日起浙江省新的區片綜合價開始實施,但是新標準提高的幅度與五年來的社會經濟發展速度還是有一定差距,與群眾的心理預期相距甚遠。浙江省大多數市縣政府制定區片綜合價是在2003年左右,而2003年至今,浙江省經濟取得了飛速發展,經濟總量以每年兩位數的速度增長,農民人均純收入五年來快速增長,農產品的價格也持續上漲,但是絕大多數地方的區片綜合價卻并未隨著耕地年產值、經濟生活水平和物價的上漲而提高。即使按照新的區片綜合補償標準,也與政府征地后的出讓土地價格有天壤之別。被征地農民心理落差太大,導致征地越來越難。即使征下來,后續的糾紛卻不斷,政府又不得不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做善后工作。

第四,市縣政府未按照法律規定的內涵制定征地區片綜合補償標準。一些地方無論被征收土地上種植的是什么作物,均按照青苗費標準來補償,一些地方對多年生經濟作物不區分種類和種植年限,統一規定補償標準,這直接導致種植多年生高收益經濟作物、名貴中藥材、綠化苗木的被征地農戶前期投入嚴重虧損。這些有關青苗費的補償標準違反了《物權法》有關保護公民合法產權的規定,同時違反了《浙江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六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農田水利設施等的補償費,按照其實際價值計算”的規定。

市縣政府制定的區片綜合價標準偏低與文件制定過程缺乏有效監督、審查是密不可分的。從目前情況來看,區片綜合價文件的制定權在市縣人民政府,一般來說,市縣政府的區片綜合價文件標準是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的,我們無法也不能對文件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但是,文件卻可能違背國務院31號文對補償標準提出的合理性要求,即補償標準無法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此時對文件合理性審查應由誰來進行以及如何審查等,在法律上卻是空白,這樣就使國務院31號文能規定無法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第五,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浙江省較早開始探索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以解除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后顧之憂,但是目前的社會保障政策僅是失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科些失地又無固定生活來源的尚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年齡的青壯年農民,目前并未建立任何最低社會保障。而這個年齡段人群是失地農民中的主力,最低社會保障政策如果無法解決好這部分人群失地的后顧之憂,則構建和諧社會的努力將大打折扣。

《物權法》的實施給征地帶來新要求

一是《物權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征收集體土地時“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的補償原則,這為其他法律規定補償范圍和標準是否合理合法提供了原則性的判斷標準。如何在保持政策連續性基礎上,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進行改革和創新,并體現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的原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在征地過程中面對的新課題。

二是《物權法》規定了土地用益物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物權主體地位及補償原則。《物權法》第121條規定了用益物權人的財產被征收可獲得相應補償,第132條則是關于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規定。該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40條第2款規定獲得相應補償”,這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用益物權自身價值的補償,而非支付給承包經營權人有關地上青苗附著物的補償,充分體現了用益物權的獨立財產價值。

那么,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政府需要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但是這三項補償費用中的哪一項應該屬于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呢,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確。《物權法》第121條和第132條的規定體現了用益物權具有優先于所有權效力的特征。長期以來,我國并沒有明確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債權還是物權有不同的意見,導致農民個人的權益不穩定,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政府征地程序中來。《物權法》實施后,農民可以直接以其承包經營權對抗土地征收行為,從而保障其合法權益,這給征地中如何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帶來新的課題。

三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如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銜接。為了維護承包方在承包期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積極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依此規定,在承包期內,承包地被國家征收,承包方將承包地交回時,承包方可以依法要求對其在承包地上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進行補償。對于如何補償,目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對此并未予以規定,在征地實踐中容易產生矛盾。此類矛盾多見于

土地承包權流轉后獲得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方、承租方與實施征地的當地人民政府之間。隨著十七屆三中全會后,各地興起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熱潮,此類矛盾必將日漸增多,這是今后修改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必須面對的問題。

政府執行層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各市縣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機構尚未建立。市縣人民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工作基本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這導致被征地農民投訴無門,無法及時行使申請協調裁決的法定權利。即使有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到爭議協調申請,因為征地已經實施、用地項目已經動工,對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處理積極性不高,經常出現推諉、拖延,嚴重侵犯被征地農民的合法申訴權。

二是多數地方政府“重征地審批、重供地、輕征地管理監督”。大多數地方政府十分重視征地審批,以便盡快供地使項目上馬,而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則重視不夠。有的地方政府為了緩和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矛盾,或者為了緩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標準偏低的不滿情緒,公然將補償標準過低的責任推卸到省級政府等有權批準征地機關,推卸自己做好征地實施后續工作(如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做好被征地農民思想工作、補償款分配發放等)的責任。

三是征地過程中,“確認”程序不到位,侵犯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直接導致征地補償爭議協調裁決無從下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而現實中,多數市縣政府嫌“確認”工作繁瑣,怕麻煩,為了快速完成征地報件的組件工作,往往忽略“確認”程序,對擬被征土地的地塊地類、面積、種植了什么農作物、農作物數量、應適用的農作物補償標準等內容未經過被征地農戶確認,直接導致對地上附著物種類和數量、對青苗種類和數量等產生難以協調的分歧。這使得政府日后在進行裁決或者處理時無從下手,一方面對于被征地農民的漫天要價無法從證據上予以駁斥,另一方面對政府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又無法證明并糾正。

四是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在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有申請協調裁決的權利。這導致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申請協調裁決的權利時效處于延續狀態,不利于征地實施完畢后新的法律關系的穩定。

五是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程序不規范。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實踐中,有些地方為了工作方便和調動鄉鎮協助征地工作的積極性,將征地補償款交給鄉鎮、街道發放。一旦鄉鎮、街道出現截留或者拖延發放,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被征地農民就誤以為征地補償標準被降低,容易引發爭議。

還有些地方因為青苗補償費標準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加之地上附著物、青苗的確認工作不到位,為了支付方便直接將被征地農民的青苗補償費打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賬戶里,由村里來發放。一旦村里發放的數額與按照被征地塊上實際農作物計算的地上附著物或者青苗補償費不一致,被征地農民就會以為補償標準降低了,引發補償爭議。

對策與建議

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征地補償熟定。為了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要在征地補償費用標準中大幅度提高安置補助費標準,對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組成等作出詳細規定。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要考慮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還要考慮建立既失地又失業的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是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與《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的銜接協調。要在征地過程中充分體現出集體土地承包戶的物權人地位,規定征地前草簽協議必須有集體土地承包人作為利害關系一方參加、集體土地承包人作為征地聽證會的當然參加聽證人員、細化征地補償費用中的哪―項或者哪幾項為集體土地承包人所有、征地補償費用中應當體現承包方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投入的補償、確定集體土地承包人作為征地糾紛救濟權利主體地位等。

三是完善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沒有作出修改之前,我們必須從以人為本理念出發,按照近年來經濟社會發展速度等情況,適時對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作必要的提高或完善,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充分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成果。同時,要進―步明確區片綜合價的內涵和外延,將需要按照實際價值補償的內容排除在外。

四是加強對調整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工作的審查監督。制定政策措施加強對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調整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依職權組織聽證,加大對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的合法性審查和合理性審查工作力度,從源頭上減少征地補償爭議的發生。

五是加快市縣政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職能的落實和機構的建立,防止推諉拖延履行協調職能的事件發生。只有建立起履行協調裁決職能的機構,才能全面推行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工作,才能引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法定渠道化解征地補償矛盾和糾紛。

六是完善征地程序,做好征地糾紛的事前預防和事后監督工作。

規范“告知”的內容。目前征地獲批后,各地對“兩公告”工作基本上能夠到位,但是對于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的工作各地進展不一,聽證會也不是很規范。

做好、做細征地“確認”工作。通過完善程序來預防實體爭議的產生,為征地批文執行過程中對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的確定、補償款的發放以及為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爭議的解決提供翔實、準確的數據資料,減少因“確認”不到位引發的補償標準爭議案件。

規范征地補償款的發放。要明確發放主體、發放對象。發放主體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的統一征地部門,而不應轉交給鄉鎮、街道發放。發放對象視款物種類不同而分別處理:對于土地補償費必須直接發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的發放則視安置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是自謀出路的,則安置補助費直接發給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如果是村集體安置的,則交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果是企事業單位安置的,則發給該企事業單位。對于青苗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則應當是直接發給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第4篇: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失地農民 社會保障 構建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失地農民已成為當前我國城市化進程中一個龐大的弱勢群體。失地農民問題已成為當前我國必須要正視的一個重大現實問題,亟待解決。

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現狀

從總體情況來看,目前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存在保障水平較低、保障覆蓋面過窄、保障內容比較單一、保障資金缺口較大以及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社會保障配套措施等問題。由于全國推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失地農民基本享受了醫療保險,但是,失地農民缺乏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保障及失業保險保障等。隨著失地農民數量劇增,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開始受到社會的重視,一些大中城市和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在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涉及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即使一些地方政府出臺了關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的規定,由于其條例、規章效力較低,其覆蓋面過窄,并不能全面有效地保護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及長遠生計,失地農民仍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樣的社會保障。他們在城市中仍然受到種種不平等待遇,甚至被歧視,生活極不穩定,無法抵御失去土地給他們帶來的各種生活風險,真正成了所謂的“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保障無份、創業無本”的“四無農民”。

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

征地補償范圍過于狹窄、補償標準偏低。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農村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四個部分,然而,實踐表明,現行征地補償范圍過于狹窄,補償標準和水平明顯偏低,因為此補償標準僅僅是以按種植糧食作物的年產值來計算的,沒有考慮到部分地區被征用的土地絕大部分是種植經濟效益較高的花卉、苗木、蔬菜等經濟作物,也沒有考慮到失地農民的就業與發展已從農業轉到了非農產業,以及社會保障由農村傳統的土地保障轉向了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等實際變化。

征地補償管理費混亂、分配不合理。土地征收補償是征地過程中的關鍵問題,但由于相關法律規定不清和土地產權界定模糊,導致征地補償費管理和分配沒有一個統一規范的標準,鄉鎮、村集體、失地農民之間缺乏具體可操作的統一分配辦法,結果造成征地補償費管理混亂、分配不合理;同時,在征地過程中,參加征地談判的主體一般是政府部門、開發商和村集體,而失地農民卻被排斥在征地談判之外,沒有知情權、協商權、參與權和決定權,從而導致土地補償費分配不透明,普遍存在暗箱操作和尋租現象;再加上對征地補償費缺乏嚴格的監督管理,還存在貪污、挪用和拖欠補償費現象,失地農民實際得到的補償很少。

城鄉二元體制的制度性排斥。我國實行的城鄉二元體制是阻礙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解決的制度。城鄉二元體制以嚴格限制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農業人口向非農業人口轉變的戶籍制度為特點,在義務教育、勞動就業、戶籍管理、社會保障等方面構建了城鄉之間難以逾越的屏障。①在城鄉二元體制下,我國建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明顯體現了二元性,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到醫療、養老、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障,而失地農民卻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被排斥在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之外。

構建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路徑選擇

構建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統籌把握,切實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失地農民生計可持續發展。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失地農民土地財產權和經營權。第一,明確農村土地產權關系,確保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由于相關法律對土地產權主體的規定不明確、界定模糊,嚴重侵犯了失地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和經營權。為切實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國家應加快土地流轉立法,明確集體土地產權歸屬,確定其所有權的主體,明確其產權關系,改變集體土地產權界定模糊不清的狀況。為此,國家要完善和修改《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確定土地產權的一元屬性,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為村民委員會范圍內的全體農民共同所有,即確定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確保農民對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等,以此來保障失地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和經營權。

第二,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縮小征地范圍,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由于相關法律對“公共利益”的規定不明確,界定模糊化,導致政府部門泛化“公共利益”,給亂征、濫征農村土地提供了便利,嚴重侵犯了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為此,國家應完善和修改《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作出明確具體界定,可以采取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辦法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嚴格區分經營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的征地范圍;對于公益性用地實行征收,但應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而對于經營性用地,只能通過市場途徑來解決。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披著公共利益的外衣征用經營性用地,侵犯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和土地征用程序,保障失地農民土地收益權。第一,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征地補償是征地過程中的關鍵問題。尋求失地農民、征用土地主體和政府部門之間最佳的利益結合點,建立完善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關鍵。因此,應該盡快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征地補償分配的條例和細則,確定征地補償受益主體,明確征地補償的歸屬和運用。制定具有強制效力的條例和細則來規范分配行為,確保征地補償費足額及時分配到失地農民手中。建立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對貪污、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的相關責任人要依法追究,嚴肅處理。

第二,健全和規范土地征用程序,增加其公開性和公正性。程序公正決定結果公正。“沒有程序保障的地方,不會有真正的權利保障”,“為求客觀、理性、公正的決定起見,必須有程序法規制”②。因此,健全和規范土地征用程序,增強其公開性和公正性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和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重要措施。為此,必須完善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土地征用的公告制度、補償標準聽證制度和征地補償爭議司法救濟制度,健全和規范具有可操作性的土地征用程序,確保征地過程的公開性和群眾性,切實保證失地農民對征地過程依法享有知情權、協商權、參與權和司法救濟權。

建立健全城鄉統籌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這是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因此,必須徹底打破我國現有的城鄉二元體制,為失地農民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而這一體系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方式、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與運營以及社會保障的內容等方面。具體思路如下:一是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積極開展靈活多樣化的籌資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其資金來源可以包括政府的社會保障基金、部分土地補償安置費用以及土地征用的部分增值收益。政府部門可以充分利用該項基金,保證失地農民的就業保障、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二是明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內容。首先,要建立適當水平的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證失地農民的“生有所靠”;其次,要建立有差別、多層次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證失地農民“老有所養”;再次,要建立多元化、多樣化的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保證失地農民“病有所醫”。

建立失地農民就業安置制度與再就業培訓保障機制。針對失地農民就業難現狀,必須建立健全就業安置制度與再就業培訓保障機制,為失地農民拓寬就業途徑。為此,首先,政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廢除失地農民在城市的就業限制,消除就業歧視,建立城鄉統籌的勞動力就業市場,積極開發就業崗位,拓展勞務輸出,緩解失地農民就業市場的供需矛盾,鼓勵和支持失地農民通過自主創業來實現就業,并在政策、稅收、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其次,建立完善城鄉統籌的失地農民就業培訓保障機制,強化對其就業技能培訓政策和資金的投入力度。③

建立失地農民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質就是國家為一些弱勢群體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應為失地農民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及時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強化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通過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明確法律救助的內容和程序,確保失地農民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尋求保障,暢通失地農民權益救濟的訴求渠道,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能夠及時得到保護。

(作者單位: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婦兒幫扶基金)

注釋

①陳:“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研究”,《湖北社會科學》,2011年第4期。

②楊海坤,黃學賢:《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6頁。

第5篇: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集體;征收;拆遷

中圖分類號: D92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432(2013)-18-14-1

1 基本情況

2010年以來,柳河縣累計征收集體土地7302畝,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794戶,5.5萬平方米,有力保障了城市建設及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求。2012年,全縣開展重點項目土地房屋征收“百日會戰”活動,僅用三個月時間完成了征收集體土地465畝,拆遷512戶,面積3.8萬平方米。實現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平穩有序推進,沒有發生一起重大上訪事件,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

2 主要做法

2.1 依法行政,堅持原則,為實現和諧征地拆遷創造前提條件

2.1.1 統一征收標準,維護征收秩序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結合《征收條例》,迅速出臺了房屋征收補償辦法,嚴格依法程序制定各區域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地前嚴格執行告知、確認、聽證和“兩公告一登記”法定程序,明確“拆一還一”政策,嚴格按照評估結果補償,對最終審查確定的低保戶、困難家庭給予住房保障特殊扶持。

2.1.2 突出獎勵政策,調動動遷熱情 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實行了獎勵政策:在征收第一時段內實行“5、3”獎勵政策,即:5000元和300元/m2的搬遷獎;第二時段,實行“3、2”政策,即:3000元和200元/m2的搬遷獎;收尾時段實行“2、1”政策,即:2000元和100元/m2的搬遷獎,超出時限的不予以獎勵。

2.1.3 堅持補償標準,保證公平征收 堅決按照縣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操作,做到了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個標準貫始終,對不在補償范圍內或超過補償標準的堅決不予補償,保證征收公平、公正;堅決杜絕暗箱操作,擾亂征收秩序的行為,明確要求征收干部,不得違犯法紀,嚴禁擅自提高補償標準,嚴禁接受宴請、禮品等行為。

2.1.4 加大執法力度,維護法律權威 經過前期摸排、違建鑒定領導小組審核公示及群眾監督舉報,對集體土地征收區域的違建進行了確認,并依法下發了限期拆除通知。在法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頂風私搭亂的堅決予以。在解決釘子戶問題上,縣法院提前介入,靠前指導,對司法裁決、限期遷出的重點戶,做好政策法規宣講和勸導工作,促使其達成協議。

2.2 協調聯動,綜合舉措,為推進征地拆遷工作形成強大合力

為協助各包保組工作,柳河縣成立了五個包保職能組:征收宣傳組、征收管理組、紀律監督檢查組、考核管理組和法律指導、司法執行、維穩組。成員主要由住建、國土、紀檢監察、檢察院、法院、公安、財政、審計、宣傳、廣電、教育、司法等部門組成,每個組都有牽頭部門,各自都有責任包保,有力地促進了工作的開展。

2.3 完善機制,形成優勢,為完成征地拆遷任務提供有效保障

2.3.1 健全責任機制,落實包保任務 充分發掘各部門的優勢,形成了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工作以縣國土資源局為責任主體、包保部門全體參與、協同部門全面配合的大工作格局。

2.3.2 堅持陽光操作,主動接受監督 探索并制定整套的征地拆遷工作流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在征地拆遷現場設立辦公室,并懸掛、張貼工作進度表、包保部門一覽表和各類公示板,做到“三公示、三監督、六到戶”堅持征收工作全程公開、透明。

2.3.3 實行包保到戶,形成感情優勢 感情通、工作通。各包保組堅持以人為本,包保干部包保到戶工作,以真心誠意、真實行動做好動員工作,細致周全、有策略地與被征收戶們拉近關系,耐心宣講政策法規、熱情地做通思想工作。

3 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集體土地上沒有產權房屋問題

沒有產權房屋包括:無合法產權和土地使用證明、合法建房手續的房屋。但大多數無證照房屋都是困難群眾的安身之所,征收無證照房屋的補償,沒有政策依據,征地拆遷工作與保護群眾利益發生矛盾。

3.2 被征地農民的生產資料存放問題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后,計劃村民回遷樓房,但農民還有剩余土地,需要繼續耕種,部分以農業生產為主農戶的生產資料、耕種機械設備存放地點難以解決。

4 今后工作思路

4.1 嚴格落實法律法規,堅持依法拆遷

在今后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工作中,把嚴格執行法律法規作為確定拆遷范圍、審核安置補償方案、房屋評估、簽定拆遷協議等各個環節的重要依據。

4.2 突出工作重點,確保征地拆遷客觀公正

在實施農房拆遷過程中,突出被拆遷群眾的經濟利益放在首位,堅決把握“嚴細”標準,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對評估結果嚴格細致地審核,確保征地拆遷客觀公正,確保補償價格合理。

4.3 耐心周到服務,堅持人性化拆遷

第6篇: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文

1.分配補償安置費用及形式

為從根本上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及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海林市委市政府進行了深入研究,成立了由開發區、海林鎮人民政府以及國土資源局、民政局、勞動社會保障局等單位組成的被征地農民安置領導小組,并成立了開發區被征地農民安置理財小組辦公室。在反復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依據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海林的實際情況,以人為本創新制定出臺了海林市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辦法:一是采取補償資金入股經營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使農民變為股民,實現了發展與農民成果共享。2009年1月1日以后被征收土地農戶的所得以旱田地基準地價14.53元/平方米為參數,每1000平方米的農戶所得土地安置補償費為一股, 2009年度每股年固定收益率為8.5%,之后每年度固定收益率上浮0.1%,每股固定收益率達到10%為止。2008年12月末前被征地的農戶入股,需將農戶領取的征收土地安置補償費(含青苗補償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金)上交海林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每1000平方米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償金為一股,由被征收土地農戶持征地協議辦理入股手續,每股年度固定收益為1448元。入股農民分紅額度超過城市最低生活標準10%,而且逐年遞增。若每股固定收益率超過10%的為上述定額收益;每股固定收益率未達到10%的,之后每年固定收益率上浮0.1%,每股固定收益率達到10%為止。采取農戶入股自由退股自由,入股的農戶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資金,可以隨時退股或變更參股額度。二是對開發區區域內100%失地農戶、失地病困戶、失地農民(男60歲、女55歲),按核定的實際情況協調辦理農村低保。由海林鎮政府負責,被征地村推薦,上報民政局審核批準,保證了辦理低保的農民生活水平不低于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2.大部分被征地農民不等不靠,自己主動找出路改善生活

據調查情況看,被征地的農民特別是完全失地的農民其身份性質基本上處于城鎮居民和農民之間。由于完全失去土地和戶口農轉非,他們已經不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成員。鑒于城鎮就業壓力過大,部分農民沒有被納入城鎮就業安置渠道,即使被納入城鎮就業安置渠道的部分農民,由于就業技能較差,也無法真正就業。因此,他們中的相當一部分不等不靠,自己主動找出路謀生計,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3.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積極扶持被征地農民幫助找出路

許多集體經濟組織設立了勞務輸出站,及時掌握勞務用工信息,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外出務工。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老弱病殘被征地農民,開發區在征地時就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次性補貼。一些村級組織不僅從村財務中為其代繳勞動積累等費用,還拿出部分資金資助衣食住行。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辦第三產業,吸納部分剩余勞動力。

4.政府采取措施扶持被征地農民

一是加強與勞務市場的信息聯系,為具備條件的農民多渠道選擇就業途徑。二是進入開發區企業用工,優先選擇具備上崗條件的失地農民。開發區負責就業前分期分批地送到學校、職業學校進行對口短期培訓。三是為進入經商行業的失地農民辦理“綠卡”,免收一切稅費。通過以上三種途徑安置失地農民1800余人。

二、解決被征地農民生活及征地工作的建議

1.抓好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落實

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用地報件,安置措施不到位,難以落實的,應該嚴把審批關。用地報件退回原單位,不得報批用地。對已經批準的用地,而且沒有按照批準文件安置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的,應當限期糾正。征地補償費用必須先繳到國土資源部門,再由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批準后劃撥到鄉鎮財政專戶。補償安置費用必須依法按時發放,全額到位,不得拖欠。補償的各項費用,鄉管村(組)應該設立專戶進行管理,收取、支出、用途等情況均應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在當前鄉鎮財政薄弱,村民自治組織管理水平較低的情況下,要明確一個監管部門(機構),專門監督鄉鎮、村,對安置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對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費用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要認真實行征地“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2.嚴格規范政府行為,謹慎使用征地權

征地范圍過寬是我國征地制度缺陷之一,要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非公共利益目的征地侵犯了農民土地財產權,應該逐步摒棄。在處理好“保紅線、保發展、維權利”三者關系的前提下,嚴格控制征地面積,盡可能少征地。除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基礎設施用地外,嚴格控制其他項目用地。真正實現保證經濟發展用地,保證公共利益用地。

3.確認農民集體土地的財產權利,按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征地補償

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行土地權屬登記和建檔。要健全農民集體土地證書的檢查制度,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征地補償除了要考慮土地被征前的價值外,還應該考慮土地的區位、土地市場供求情況、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及政府的宏觀政策等因素。

4.建立公開公正的征地程序,積極維護賦予農民合法權利

在國家特別重視“保紅線、保發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呼聲越來越高的情形下,嚴格履行正常的征地程序尤為重要。政府部門及涉及征地的單位都要嚴格遵守和履行征地程序,確保征地中的每個環節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尤其是“兩公告、一公開”,“征地聽證會”等環節,要確保真實、公開、公正、公平,確保被征地農民合法權利得到有效落實。

第7篇: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土地資源,法律制度,耕地保護,土地登記

 

一、我國耕地資源面臨的嚴峻形勢

(一)耕地整體素質下降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的加快,耕地總量的增加是困難的,相當長的時期內還會減少,更糟的是耕地整體素質趨于惡化:優質高產農田在減少,劣質低產農田在增加。論文格式。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的資料,中國位于城鎮郊區和村鎮周圍的耕地減少2/5,有些地方甚至超過3/5,這些區位的耕地通常都屬于優質高產田。

(二)后備耕地資源不足

從合理開發的角度看,在0.35億公頃成片荒地中,約有0.133億公頃可作為耕地用,按墾殖率60%計,可凈得耕地800萬公頃,后備耕地嚴重不足,甚至難以彌補現有耕地的損失已基本成為事實。并且宜耕地0.133億公頃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區和東北地區,極易受風蝕、沙化、鹽漬化和潛育化影響,開發利用難度較大。

(三)耕地總量和人均占有量較小

建國50多年來,中國耕地統計面積累計減少4273萬公頃,扣除開荒造田的2633萬公頃,耕地凈減少1640萬公頃。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耕地占用不可避免,加之后備耕地資源十分有限,中國耕地總量和人均量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都將進一步下降,中國耕地總量和人均量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持續減少,必將加重本已緊張的人地、人糧矛盾,直接影響中國的現代化進程。

二、耕地資源惡化的原因

(一)認識原因:

認識到耕地保護重要性的主要以學術界和中央有關部門為主,許多人并沒有真正認識到它的迫切性,更不知道保護耕地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一樣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論文格式。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不少政府管理部門的領導干部將發展城市經濟和保護耕地對立起來,缺乏保護意識。另外,我國的耕地還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對農民來說,失去耕地,就意味著失去一切,在我國還不能將失去耕地的農民很好安置的情況下,現在的征地補償不足以讓農民安身立命,社會成本很高。考慮耕地的這許多功能,將包括生態服務功能、社會保障功能和它的產出價值都算在征地成本中去,提高征地的經濟成本,從而保護耕地。

(二)深層次原因:

(1)我國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與新《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種單行法律還欠缺或不夠翔實完善,使全國土地管理工作缺乏很好的法律依據,對各級領導部門、單位和個人的約束力不夠,不能很好指導操作。如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既可以是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是村民委員會,還可以是鄉鎮農民集體等等,這種土地所有權產權界定不明晰,產權主體模糊的直接后果,會造成土地保護、監督上的乏力,集體對耕地保護非不為,而是不能為,無權為;如仍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專項法律、法規,致使征地權力的濫用并以低廉的價格征用農用土地用于非農建設,導致耕地大量損失。(2)地方政府的政績觀念。現在衡量政府官員政績的標準是經濟增長、城市擴張,而不是從可持續發展的標準來衡量,政府官員的耕地保護的積極性難以提高。 三、關于我國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法律思考

我國對耕地進行保護的主要法律有《環境法》、《刑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更多是從經濟利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規劃及土地的權屬問題進行規定。但對具體實施則比較籠統。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對耕地保護的一些特殊制度如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土地用途管制與審批、節約用地與耕地、土地整理與開發生產區相結合制度等,只規定了制度而對具體的實施沒有應對措施,這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虛設,因此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種單行法律,如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責、權利、土地利用規劃、土地登記、土地征用、耕地保護、土地保護、土地租稅、土地監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且這些配套法律應目的明確,針對性強,條目內容詳細,便于實際操作。一旦這些土地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就應作為全國土地管理工作的依據,成為約束全國各級領導部門、單位和個人的統一法律、法規。同時要加快土地管理立法工作,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為核心的市場經濟下的土地法律體系。

四、完善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我國是一個人均耕地資源十分緊張的國家,當前,我國的經濟又處于高速發展階段,經濟的發展必然導致城市數量的增加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對土地的需求不斷增加。征用土地是土地管理的一個經常性工作,盡管《土地管理法》對我國的土地征用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但修改后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用目的、補償標準、征地程序等方面還有待于進一步界定、補充和完善。論文格式。因此,征用制度完善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以農地基準地價為基礎測算征地補償,提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標準,調整征地過程中政府、用地單位和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利益分配關系,加上規劃、計劃等行政管理措施,有利于建立保護耕地,高效利用土地的制約機制。

(二)完善土地整理制度

在有利于生態環境優化的前提下,土地整理力爭數量的增加和質量的提高并重,保證補充的耕地質量不下降并有較大幅度的提高,使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不僅僅是數量的平衡,而是數量和質量的雙平衡,首先,國家有關部門應能制定出相應得可操作的土地整理質量標準,使土地整理質量的提高有章可循;其次,應對整理增加的耕地進行地力鑒定,凡是對整理對象的土地其適宜性評價不宜用耕地的土地,政府部門不應投資對其進行整理;凡是通過土地整理用作補充耕地的地力或耕地的總生產能力與已占用的耕地不相對等的,政府部門在驗收時堅決不予驗收合格。

(三)污染綜合防治制度

污染綜合防治制度強調隊土壤的綜合治理與保護,這實質上是一項嚴格的許可準入制度,要求利用先進的污染防治技術,潔凈的原材料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手段,同時對生產者的生產實行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對耕地保護最大的一塊是農村土壤的污染防治和保護,這要求對耕地生產者實施嚴格的管制,特別是對農藥化肥的生產者進行控制,鼓勵支持企業提高技術,生產無害得制品,鼓勵農村發展生態農業,因此加強“三廢治理”,提高農業科學技術,防止農田污染是實現耕地可持續利用必不可少的措施(四)建立檢查考核制度

加強中央和省級政府土地管理職能,強化土地的集中統一管理,特別要加強各級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職能,樹立規劃的權威性,省級土地管理部門每年要將本地區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情況向國務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要實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領導責任制,把完成耕地保護和節地挖掘指標的情況作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績的主要內容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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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鐘京濤,《我國土地立法評價》,載于《國土資源管理與科技》,03-07-05

[4]戈華清,《西部地區土壤保護法律制度分析》,2002年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集

第8篇: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文

工程建設方面:北京、天津、江蘇等省(直轄市)頒布基金籌集管理實施辦法,天津市頒布配套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北京市施行《北京市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這是工程沿線首個經省級政府頒布的保護法規,為加強工程管護、確保輸水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征地移民方面:河北省政府頒布中線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辦法;河南省政府移民工作領導小組頒發實施征遷安置工作獎懲辦法、征遷安置工作督察辦法等。東線治污方面:山東省頒布《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在國內首創以地方立法形式對水污染防治進行了規定;《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在沿線流域內執行統一標準且嚴于國家標準,這是國內第一個流域性污染控制標準。中線水源保護方面:河南、湖北、陜西等省頒布水污染防治條例或水質保護實施意見,并將治污項目建設任務和目標分解落實到有關地區、部門和企業。

2南水北調工程法治建設的有關問題

從目前法治實踐來看,南水北調相關法規制度基本滿足工作需要,為南水北調各項工作順利推進創造了條件。但長遠來看,南水北調工程法律法規尚有一些不足之處,如立法主體資格存在位階低、建成后運行體制尚需進一步明確、與社會法規的對接等問題。

2.1立法主體規格較低根據《國務院關于議事協調機構設置的通知》,建委會屬于議事協調機構。《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者緊急的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議事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0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建委會頒布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南水北調工程投資靜態控制和動態管理規定》等,作為行政法規,有較強的約束力。而南水北調辦頒布的《南水北調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實施辦法》,對參建單位的約束力和震懾力有限。

2.2法規約束力不夠現存法律有些仍然停留在框架立法的層次,內容抽象寬泛,而具有可操作性的內容仍然大多數由政策文件予以規定。由于各種政策文件缺少規范性,且容易變動,導致工程建設實踐中相關措施不穩定、不一致,影響工程推進的效率和質量,影響到各種利益主體權益的保障。例如,《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關系到數以百萬計的民眾重大權益,但該辦法屬于典型的框架立法,僅規定一些大的目標和原則,需要大量的政策文件去填補。

2.3法規內容不協調現行法律之間存在不一致之處,導致法律執行時有差異。鐵路、公路等工程在征地時,執行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而包括南水北調工程在內的水利工程則執行的是《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倍。同樣的國家建設工程,征收的同樣是農村集體土地,然而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建設所執行的征地補償制度和標準相差甚遠。應該重新審視,通過法規修改進行統一。

2.4新情況需深入研究南水北調工程是人工修建的跨省界、流域,涉及多個省份和數十個城市,沿線各地的利益糾紛需引起重視。主要表現在受水區與調水區之間的利益糾紛以及受水區沿線地區對水資源的爭奪,以及調水區呼吁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和受水區的對口協作等。應研究建立常態性、多層次的生態補償制度,推進生態補償的立法。對受水區而言,外調水如何充分發揮作用,如何與節約用水、地表水開發、地下水控采進行協調,都需要從法治高度來統籌解決。就工程而言,建成通水后如何運行、調度、管理,直接關系到工程效益,也成為當前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

3南水北調工程法治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為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質量和運行管理,國外很多國家建立專門的較為完善的法規保障體系,對工程的目標和規劃、籌資和還貸、建設管理、運行管理、水量分配、水價機制、生態環境保護、移民和補償機制等進行法律約束和規范,并在實踐中嚴格依法執行。例如,美國為規范中央河谷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先后頒布十余部法律法規。健全的法律體系,是國外許多著名調水工程成功建設和高效管理的重要保證。從法治高度來推動工程建設、運行、管理等工作,確屬必要。建議對南水北調進行專項行政立法,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和配套的行政規章。

3.1進一步完善法規體系跨流域調水工程有關規定,散見于相關法律法規中,加之規定比較宏觀,可操作性不強。建議著手開展南水北調工程專項立法工作,爭取盡快頒布實施,為南水北調通水后的利用管理創造法治依據,必要時提高法制措施的立法層次,提升其法制權威性。完善法規體系需要考慮四個方面:一是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管理、調度等需要從法律層面提供保障,進一步明確沿線各地在工程安全、設施保護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二是庫區移民的后期幫扶、治污環保成效的鞏固等,需要長遠謀劃、科學設計,以確保人民幸福、社會安定和環境優良;三是科學發展觀需要在工程中得以體現,水量分配、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生態文明等精神亟待在法律法規中貫徹;四是采納國內外調水工程成功經驗,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體系。

3.2健全法治工作機制健全和改善南水北調建設、運行和管理體制機制,進一步強化黨委、政府的責任,增進水利、環保、交通等行業的協同配合。完善征地移民、治污環保、文物保護等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中線水源保護對口扶持、東線水質達標排放考核等機制。加強沿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整體規劃,加強受水區節約用水、地下水控采、水資源調配使用等工作,促使各項工作常態化、法制化,確保工程長期穩定發揮效益。突出移民搬遷幫扶工作,完善工作機制,落實經濟扶持政策,為移民群眾長遠發展注入持續動力。

3.3加大工程執法力度強化沿線政府對工程保護工作的考核,引導沿線地區經濟結構調整優化和生產技術更新升級,并將考核情況作為衡量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依據,作為政府及部門干部工作績效的考評成果。將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運行和管理拉入公眾視野,形成保護工程人人有責的社會環境。加強對企業生產的監督,加強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監控,開展扎實可信的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作為企業經營成果乃至經營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判依據。嚴格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行政不作為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行政和刑事責任。

3.4做好法治宣傳跨流域調水工程建設和管理,離不開社會公眾的支持。要大力宣傳南水北調工程的重要意義和特殊作用,增強社會公眾的水工程意識、水成本意識、水安全意識。使沿線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了解、掌握和熟悉南水北調工程相關法規,形成保護工程的良好社會風尚。抓住反面典型開展警示教育,使更多企事業單位樹立責任意識,發揮其在工程設施保護中的作用。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積極宣傳工程建設中的先進集體和事跡,使社會公眾了解南水北調工程。

4結語

第9篇: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文

一、宣傳教育組織原則

(一)加強領導,建立組織。建立由局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科(室)、所負責人為組員的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局辦公室統一組織協調各項具體工作,各科(室)、所按照職能分工抓好具體工作的落實。

(二)分工協作,積極聯動。各科(室)、所要樹立宣傳主人翁意識,密切配合,確保宣傳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國土所要發揮人熟、地熟的優勢,加強與鎮(街道)、村(社區)協調聯系,做好一線宣傳的有關工作;其他科室要根據自身工作特點,保證人員,做好有關宣傳工作。

(三)協調力量,建立“大宣教”格局。要積極向區委宣傳部匯報,加強與區依普辦、司法局、環保分局、區教育局、團區委、少工委等區級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的溝通、聯系,整合宣傳力量,拓展宣傳空間,發揮整體宣傳作用,形成全區國土資源宣傳“大宣教”格局。來源于:

二、20*年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

(一)大力宣傳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有關國土資源的內容,重點是貫徹科學發展觀,嚴格保護耕地,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

(二)大力宣傳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法規,重點是《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3號)、《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71號)等主要文件精神;

(三)大力宣傳我市節約集約用地、土地二次調查、征地拆遷、土地執法監察、地質災害防治等方面出臺的重大舉措和成效,介紹、推廣國土資源管理的典型經驗、成功做法;

(四)大力宣傳推進城市化重要意義,城市化建設對*經濟發展、10%留用地政策在城市化建設中對村級經濟發展重要作用和防違控違有關政策要求;

(五)大力宣傳市局、分局為*經濟發展、城市建設所做工作、先進典型、經驗做法、優秀事跡以及為基層組織和群眾提供優質服務的舉措和成效;

(六)加強對分局內部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依法行政、國土政策、業務技能等方面的培訓。來源于:

三、宣傳教育工作重點

(一)加強宣傳報道工作。加強國土資源動態宣傳報道,突出宣傳國土資源基本國策和法律法規政策、隊伍建設、征地拆遷、土地執法監察、土地出讓、地籍管理、國土所建設等方面工作;

(二)加強信息報送工作。要進一步加強信息報送工作,繼續將信息報送納入科(室)、所年度考核,激發全體干部職工對國土資源管理的敏銳性和洞察力。積極向《*國土資源通訊》、《*國土資源》、《*國土資訊》、《*國土資源通訊》、《*報》等投稿,同時,做好《*國土信息》的編印工作。

(三)加強重點時段宣傳。突出“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國土地日、“12.4”全國法制日等重點時段宣傳工作。結合“五五”普法教育,宣傳與群眾密切相關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

(四)加強經常性宣傳教育工作。以《*報》、廣場咨詢、“下基層、聽意見、送服務”等為宣傳載體,采取寄送報紙、宣傳資料、張貼宣傳畫等方式,做到宣傳日常化和經常化,使廣大干部群眾了解、掌握國土資源管理發展動向、法律法規政策。

(五)加強一線宣傳教育工作。突出一線宣傳,著力加強對鎮分管領導、村鎮辦主任、村(社區)負責人、村民群眾以及各征地拆遷指揮部工作人員宣傳培訓,努力提高社會各層面的國土法制意識。繼續利用村(社區)公開欄國土資源宣傳專欄,擴大覆蓋面。

(六)加強內部培訓教育。按照“完善體制,提高素質”的要求,加強對干部職工征地拆遷、執法監察、地籍管理等方面業務的培訓教育,努力提升國土資源業務水平。

(七)加強宣傳教育載體創新。把宣傳教育作為國土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注重形式和方法的創新,利用重點時段宣傳、各類讀書會、干部培訓班等鮮活、多樣的宣傳載體,突出宣傳。

四、幾點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科(室)、所要加強對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工作認識,把宣教工作作為分局中心工作切實抓好落實,防止思想麻痹和工作不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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