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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關于征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于征用土地的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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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關于征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

1 征地程序不合理,嚴重損害了農民的主體權利

首先,土地的征用目的模糊不清。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征用”,但是對公共利益的內容和范圍界定模糊,導致一些經營性用地打著征地的幌子,通過市場化運作獲取剪刀差利益。

其次,監督體制不完善,缺乏公告程序。我國的土地征用公告程序是作為附屬程序置于征地批準之后,只是流于形式,作為一種權利登記,并不能起到監督作用,農民作為征地的利益主體,知情權和參與權完全被忽略,主體權利受到嚴重損害。本意是通過征地公告讓農民廣泛參與,在這樣的機制下農民的權益保障卻沒有在制度上彰顯出來。

最后,缺乏后續保障機制,征地糾紛引發沖突?!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種政府身兼運動員和裁判員的保障機制又怎么能夠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呢?

2 相關法律體制不完善,失地農民權益受損

2004年我國通過修正《憲法》確立了征地補償權,2007年通過《物權法》細化了這一權利。此外,2004年國土部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等都屬我國關于征地的相關法律法規。然而這么多的法律法規卻很少從征地中農民權益的角度出發去研究參與權、知情權、社會保障權等,我國現行關于征地的法律法規處于一個“真空”狀態,在征地補償標準、利益分配方式、社會保障體系、征地程序等方面立法滯后,對于新時期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未能及時立法,導致一些不法分子肆意踐踏農民的合法權益,為個人牟取巨大利益。

3 補償機制不健全,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

我國目前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包括貨幣安置、就業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等,主要還是依靠靜態安置即貨幣安置。這種貨幣安置的補償標準還在沿用計劃經濟時期標準,其中最主要的表現特征就是補償標準低,補償分配不合理。現行的補償標準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耕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在內的產值補償,并且最高不得超過30倍,這個標準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和土地的巨大增值潛力,土地的補償費用遠遠低于土地的出讓價格,造成現行的貨幣補償價格過低。目前多數地方的征用收益分配比例是:農民得5%~10%,集體得25%~30%,政府得60%~70%,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極其不合理。政府和開發商在征地過程中與民爭利,賺取“低征高賣”的差價,嚴重損害了以農民為主體的合法利益。在征地過程中,地方政府通過征地權和管理權,可以以計劃手段低價支付征地補償費從農民手中拿來土地,然后再利用市場機制高價轉讓,獲得巨額收益。再加上現有的法律制度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各種農村集體組織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牟取利益,造成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遭到嚴重損害。

4 社會保障制度落后,失地農民沒有保障

農民被征地之后,失去的不僅僅是土地本身,同時也失去了附著在土地上面的財產權利和利益,給農民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由于我國是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以在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的機制下面,農民失去土地的同時也失去了生活保障、就業機會、社會福利等許多權益。而且,我國的農民文化素質相對偏低,勞動技能差,思想比較保守,失去了土地之后重新就業相對困難。盡管現在征地的同時給農民創造了一些就業崗位,但都不能夠長久,隨著企業改制以及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失地農民又紛紛下崗。目前,雖然大量的農民工進城打工,一旦找不到工作,他們仍可以回家種田,但土地一旦被征用,又得不到合理安置,農民就徹底失業了。所以土地征用的順利實現必須要有配套的社會保障制度為依托。而我國現有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農村實行的是以群眾互助和國家救濟為主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在就業、養老、醫療等方面遠遠不及城市,在這種保障體制之下,農民的生存權、經濟權、就業權、財產權、發展權顯然受到了損害。

二、征地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的對策

1 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充分體現農民權利主體

首先,對征地范圍所指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進行征地目的和征地范圍的改革,明確劃分公共用地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公共用地的范圍,對于一些經營性用地,堅決排斥在土地征用范圍之外,明確進行市場化運作。

其次,完善征地監督體制,改變現行公告程序。政府應該增加預公告程序,及時告知被征地的農民一些征地的情況,讓農民行使好自己手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真正參與到征地的過程中來,而且公告程序必須貫穿于征地的全過程,讓農民及時了解征地動態,這樣才能真正體現農民的權利主體地位。

最后,完善征地后續保障機制。征地是個復雜的過程,在征地后續階段,政府部門要及時轉變職能,本著對農民負責任的原則積極應對征地所引起的一些糾紛,對存在的爭議要及時妥善處理,避免激化社會矛盾??傊?,征地程序要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2 加強法律體制建設,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

目前,征地過程中存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征地補償標準較低,農村保障制度落后等立法缺陷,嚴重侵犯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國家應該盡快完善征地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土地征用法》,從立法的角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另外,要深化土地執法,打擊土地腐敗,立法和執法雙管齊下,完善征地法律體制,充分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再者,還要建設失地農民的行政救濟制度、司法救濟制度、司法審查制度等。土地征用是一個長期過程,法律保障不能一成不變,要與時俱進,切實關注失地農民的生活狀況。

3 健全征地補償機制,切實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要進行補償標準改革,提高補償標準,遵循市場化的原則確立補償基準,對征地補償機制進行市場化改革,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區片地價的方式;同時,補償方式由以貨幣安置為主轉變為就業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等多元化結合的補償方式,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益;要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缺位和產權不清的現狀,因為明晰的產權是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的保障;深化征地補償費分配改革,保證收益分配的公開化、透明化。

第2篇:關于征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農民;征地;權益保障

當前我國的農民土地征用制度是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的,應該受到足夠重視。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已經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成為關系社會穩定和諧的重大現實問題。

一、我國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問題

首先,征地工作中農民的地位未得到應有尊重。在征地工作中不尊重農民的知情權的現象時有出現。同時,征地補償費用標準不合理,補償標準過低,而且不全面。征用土地與沒收土地不同,它不是無償地強制地進行,而是有償地進行,是一種土地所有權的轉換,由土地集體所有轉化為國家所有。目前較為嚴重的問題是決策不透明,農戶和村集體作為弱勢群體,不僅沒有決策權,而且申訴權也得不到保障。這不利于搞好征地工作,很容易導致農村群眾上訪,甚至集體上訪,不利于社會穩定,更不利于城市化工作的推進。其次,政府征地權缺乏有效約束?!锻恋毓芾矸ā返诙l第二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是我國農地征用的法律依據。我國現行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與補償?!边@是我國農地征用的憲法依據。但是,這兩條法律里面并未明確指出哪些屬于公共利益,這就導致了標準不一,容易導致政府征地權的濫用錯用。最后,失地農民生計和長遠利益難以解決。農民享受不到城市化帶來的養老保障在內的各種利益。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一直處于城鄉二元分割狀態。不過,土地被征用后,農民的生產生活方式由于受城市輻射作用已接近城市,有的已經是城市的一部分,但他們卻大多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享受不到城市化帶來的利益。當前,對失地農民實行的大多是貨幣安置方式,在征地行為過去幾年之后矛盾凸顯,成為社會不穩定的誘因之一。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簡便易行,但只能暫時維持失地農民的生活,不能持續長久的發揮作用,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計問題。這種安置方式,對于農民最關心的養老問題和醫療問題沒有做任何考慮和安排,是不符合人民根本利益和國家長遠發展要求的。

二、我國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建議

首先,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改革征地補償制度。根據我國土地資源現狀及土地征用的國際慣例,應嚴格限定公共利益目的。公共利益使用包括公益性、非經營土地使用,如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以及具有公用事業目的的經營性使用。另外,具體征用范圍應以主管機關對事業的審查為限,包括面積范圍、區域范圍、時間范圍??v觀各國法制,關于土地征用補償的原則各不相同,但就世界立法發展趨勢來看,對于國家征用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補償范圍與標準均呈日漸放寬之勢,以市場交易規則為原則,按市價補償財產的實際價值作為補償的依據已成通例,以便使人民所遭受的損失予以充分、更完全的補償。其次,規范和約束國家征地。在實行土地私有和民主法制健全的國家和地區中,一般都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且政府強制征地權僅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經營性用地則通過土地自由市場來解決,政府強制征地權不予介入。只有“公共利益需要”標準明確,國家土地征地權就能得到有效監督和控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征地程序,使征地程序法制化。在征地過程中,必須進行民主科學的論證,實行聽證制度。征地的程序應該公開透明,被征地農民應該自始至終參與征地過程,傳統的政府單邊主義作風應予以改變,公民合理的政治和社會參與是現代民主國家提高治理藝術和治理效率的可靠途徑。最后,為失地農民提供公正的司法救濟。公正的司法救濟對于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權益、化解沖突、維護社會征地具有不可替代的功效。司法制度的另一個重要功能就是防止公權力對私有財產權的侵害,并對受到公權力侵害的公民權利予以及時有效的救濟。同時,征地過程不應在用地單位獲得土地使用權后即告結束,而應對用地實行有效的監督,并在監督中提高農民的參與度。對違規使用或多征的土地,政府在收回后,農民和村集體應該享有優先使用權,政府不得將土地首先出讓給其他單位使用,以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城市化是解決中國“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我國正在推進農村的城鎮化進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需要不斷調整自身的決策方式,充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參 考 文 獻

第3篇:關于征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

近幾年來,我縣的省市重點工程項目眾多,如京珠高速、安南高速、安林高速、安楚公路拓寬、安林公路兩側綜合治理、馬氏莊園景區規劃建設等,均涉及到集體土地的征用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據不完全統計,共涉及到17個鄉鎮,124個村

莊,6133戶家庭,近2萬人,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暴露的問題越來越多,由此引起的民間糾紛、群體復議、集團訴訟和群體上訪呈上升趨勢,嚴重影響我縣社會穩定,成為當前我縣經濟發展不容忽視的障礙。由于因集體土地征用而產生的拆遷問題涉及多方主體,交織著多種法律關系,背后又摻雜著多種利益沖突,所以,政府在處理征用土地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事項中,特別是政府法制機構在受理此類行政復議案件中,在依法保護房屋被拆遷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并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契合統一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目前,對于城市房屋拆遷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規范,對征用拆遷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這種事關農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項上,國家層面上的法律缺失,使得許多地方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激化了社會矛盾,形成了影響社會安定的不穩定因素。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適用依據不完善、不健全、不確定,形成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行為不規范。

現實中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適用法律依據不一,大致上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據《土地管理法》進行,將房屋視為征用集體土地上的附著物對待,按照征地程序進行,但土地法對土地上的附著物拆遷程序和補償標準均無具體規定,可操作性差。二是參照《城市房屋拆遷條例》進行,理由是集體土地已經被征用,土地性質已改變為國有土地。這樣出現的問題就多種多樣,比如:被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尚未轉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未補償,用地單位卻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被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因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用地單位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房屋拆遷,房屋所有者卻以農村集體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遷不是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不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由抵制拆遷。以上問題突出反映了被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交付和房屋拆遷適用法律問題。在現實中許多地方均將被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當成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都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來調整拆遷項目,一旦遇到交地與房屋拆遷混合時,出現的許多問題束手無策。于是,有的地方政府派出了防暴警察,強行將土地鏟平,將房屋拆除,其效果顯然無法取信于民。

2、法定補償標準的缺失造成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隨意性極大。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第三款對耕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進行了規定并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對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拆遷卻沒有補償標準。現實中,一般是由政府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細則》進行補償,由于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權性質、所有權主體、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遷安置對象等方面均有差異,所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參照性,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各級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隨意性很大,拆遷程序和補償標準十分混亂。如我縣先后制定了《大白線公路建設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安林公路兩側綜合治理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安楚公路拓寬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馬氏莊園規劃建設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這種隨意性不但造成了補償標準不統一,也造成了補償標準的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許多糾紛,不僅極大地影響了黨和政府的聲譽,也直接影響了拆遷的進程和效率。

3、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主體不規范,拆遷中農民的陳述權、申辯權、知情權受到影響。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一致達成。但是由于我國《土地管理法》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納入到了土地征用補償之中,房屋所有權主體作為被拆遷人不直接參與協商,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價格評估亦不通知被拆遷人到場,而是由拆遷人單方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有關拆遷補償和安置通常是由用地單位一方說了算,加之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優化"當地投資環境,加大了行政權力的介人,被拆遷人無論是否同意都得拆,剝奪了農民作為被拆遷人在整個拆遷過程中表達自己意愿、維護自己權益的機會,嚴重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權益,更不能體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平等主體關系。

4、對拆遷中農民的私有財產權保護不夠。

農民通過宅基地依法取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農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屬農民私有財產是無可非議的。但在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現實中,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法律關系進行明確的界定,地方政府與村組簽訂《土地征用協議書》,協議中卻將屬于農民私 有財產的房屋一同處分。這種協議將私產與公產混為一談,其違法性顯而易見。從法理而論,房屋作為農民的私有財產,農民是房屋所有權的主體,只能由農民自己進行處分,所以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應從土地征用補償中分離出來。

5、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和城市房屋拆遷一樣,涉及很多法律關系。如拆遷居住房屋涉及的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費;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開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補償費問題及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及預期收益的補償問題;對利用宅基地內自建房屋從事生產經營并持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的拆遷安置問題;拆遷正在租賃的農房時涉及的租賃法律關系等等。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權人的權益,同時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權益。由于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進行規范,相當一部分地區對上述問題比較忽視,在實際拆遷時,只將房屋作為集體土地上的附著物進行補償,并不細化區分農村房屋的用途、性質及相關的權利,嚴重損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法律問題的一些思考與建議

1、加快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立法進程,建立健全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

由于至今沒有一部獨立且具可操作性的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國家級"大法",導致實踐中無法可依,或回避了涉及被拆遷人權益的關鍵問題,或違法強制拆遷后將矛盾上交,其結果是引發了大量的矛盾和糾紛,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現了惡性事件。目前,集體土地上農民房屋拆遷主要是土地征用和城鎮改造中涉及的房屋拆遷,其中更多的是征用土地時引起的房屋拆遷。目前就我省而言,所見的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適用范圍均是關于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之規定,而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尚無規定,現實中一直是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理。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在所有權主體、性質及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房屋建造成本也不同,安置的方式還不同,再加上城鄉居民生活條件的差別,所以說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是不妥當的,也不是合理的,致使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在現實申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為加快城鄉各項建設的發展,規范征用土地補償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盡快制定一部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十分必要。

2、明確公權干預之法律限制,保護集體土地上私有房屋財產權。

在法治社會,公權限制干預私權是必要的,但必須依法進行。在當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中,由于法律缺位,導致政府行為缺乏法律制約,行政權力在千預私權中過大且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各級政府集規則制定者、參與者與處罰機關等多種身份于一身,農民作為被拆遷人時應有的民事權利被限制,甚至被剝奪,所以,必須從立法上對拆遷行為加以限制。對涉及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行為作出明確界定,以防止公權干預過大損害私權。政府在這種法律關系中的職責就是作好土地利用的發展規劃、作好土地利用的管理者并處于中立地位,而不能成為民事主體介入其間。

3、完善集體土地征用中房屋拆遷的補償原則、標準和程序。

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立法中,首先應當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和房屋拆遷補償的基本原則。對集體土地的征用應嚴格區分為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和出于商業開發目的的土地征用,那么因此而引起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原則和程序也就不同。第二,細化補償項目,制定統一的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的征用補償規定比較明確,相應的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同理,對房屋等私產的征用補償也應細化補償項目并確定補償計算標準。在此基礎上,由各地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具體的補償金額。通過制定法定的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壓低征用補償費用,損害農民利益;也能防止被拆遷方漫天要價、謊報和擴大面積,非法獲利,加重國家用地負擔的事件發生。第三,規定嚴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對農民房屋拆遷必須依照嚴格的法定程序完成,如可以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財產評估程序、補償標準公示程序、聽證程序、強制拆遷程序等。第四,賦予農民作為被拆遷人時的救濟主體資格,使農民能夠通過復議或訴訟獲得救濟。第五,明確因拆遷行為損害第三人利益時,第三人獲得救濟的程序。

第4篇:關于征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用;存在缺陷;改進方案

中圖分類號:F30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當前,我國正處于城鎮化、工業化快速發展的時期,根據國外先進國家的發展經驗表明,在這個時期容易出現大量的土地征用情況,而我國的基本國情是人多地少,要想滿足城鎮化和工業化的發展需求就需要解決其中存在的土地問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動力支持。我國現有的土地征用制度缺乏完善性,而且存在諸多漏洞,在進行土地征用過程中難以滿足農民需求,這對于維持社會穩定影響較大,對此,我國應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完善相關的制度法規,以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土地征用概述

我國的土地主要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度,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兩種類型,土地征用主要是指國家為了全社會利益,根據法律法規給予農村集體或個人相應補償,以將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所有權轉給國家,以促進國家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及公益事業發展。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都設置了相應的土地征用制度,這對于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實行土地征用的過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同時采用土地補償的原則,以確保農民在失去土地后仍有所依,可以持續生產和發展。在我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土地是非常珍貴、稀缺的資源,因此,在進行土地征用的過程中應當堅持合理用地,以最少的資源促進我國最快的發展,實現農民利益最大化。

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缺陷

1、缺乏完善的征地制度和產權制度

在我國的法律中規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并未規定誰是真正的土地所有權者,這樣,如果出現土地征用情況,在補償過程中就會出現混亂,沒有明確的土地產權,就會導致農村集體在征地談判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由集體推出的代表也很難充分考慮大家的利益,從而使得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損失慘重。由于殘缺的征地制度和產權制度影響,使得土地資源配置不合理,甚至存在著征而不用或者是多征少用的情況,這樣便使得大量的耕地資源被浪費,使得大量農民無地可種,無利可獲。

2、土地征用過程缺乏有效監督

在現代經濟發展過程中,一塊有價值的土地對于利益追求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就會不可避免的出現一些土地征用不合理現象,而大部分的腐敗行為也都與土地征用關系密切,如廣東省的原副省長,利用權職為其女兒在香港注冊皮包公司批地,3500畝土地一轉手便賺取2800萬利潤,而這正是由于土地征用過程缺乏有效監督和控制所導致的。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由于腐敗行為滋生,導致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卻未得到合理補償,從而嚴重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就當前的發展情況來說,強化土地征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仍舊是重中之重。

3、征地補償低

征地補償主要是指國家占用了農民的耕地,需要給予其適當補償,以確保農民在失去土地后仍舊能夠繼續生存和發展,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對于農民利益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對于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實行嚴厲打擊。但是我國現有的《土地管理法》中關于征地的法律法規制度仍然帶有鮮明的計劃經濟體制色彩,認為征地是國家行為,農村集體只能夠服從,采取的適當補償策略并不是等價補償,而是低價補償,由此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我國現有人口中,農村人口仍占有重要比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就是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更好的滿足農民的生產和發展需求。但過低的征地補償使得農民失去了土地卻得不到應有賠償,這勢必會對我國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產生巨大影響。

三、改進土地征用的策略

1、建立健全征地制度及產權制度

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一項制度的實施,只有制定相應的法律規則,才能夠起到有效的約束作用,以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確保制度實施的順利進行。因此,對于土地征用的相關問題,首先應當建立健全征地制度及產權制度,明確規定土地征用應當補償的條款,實行公平補償原則,同時還應當明確土地的所有者,不能夠用農村集體來概括,以確保農民能夠為自身的利益申訴,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政府應當與農民站在對等的角度,賦予其平等的談判地位和話語權,對于土地征用的補償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定,而非一方占據主導。此外,對于《土地征用法》應當不斷修訂和完善,確保土地征用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都有法可依,同時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以確保農民的合法利益。

2、加強土地征用過程的監督與控制

土地征用過程也是可能滋生腐敗的過程,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與控制措施,勢必仍舊會出現像案件的情況,從而給國家和農民都帶來嚴重的損失。對此,在土地征用過程中首先應當完善相應的征用程序,對于土地征用方案應當事前公告,并在土地征用過程中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對征用土地的用途進行監督,同時,政府還應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制定與征地用途相符合的補償機制,對于補償方式,也應當充分尊重民眾意見,以確保土地估價合理,對于農民的土地補償公平。對于土地征用過程中可能出現腐敗的環節應當嚴密監控,如果發生腐敗行為,應當嚴厲懲罰,維護農民群眾的利益。通過規范土地征用過程,鼓勵農民群眾參與到土地征用過程中,能夠更充分的考慮民眾利益,并確保征用環節透明化,減少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

3、完善土地征用補償機制

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采取一種行為,雖然是為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考慮,但也是以損害某一部分個人利益來實現的,如果不能夠給予個人適當的補償,勢必會導致社會混亂。因此,對于個人利益的損害,應當由政府及社會來承擔,確立、科學、合理的補償原則,從而確保全社會發展的協調性。因此,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政府應當充分考慮農民群眾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土地征用補償機制,細化各項補償項目,確保農民群眾了解每一項土地補償策略及相關費用。再給予農民適當的金錢補償后,政府還應當積極為農民提供工作場所,避免勞動力閑置,以確保農民在失去土地后仍舊能夠繼續生存和發展,從而滿足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要求。

結束語:

土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的,國家在征用土地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農民的利益,構建完善的土地征用補償機制,并建立健全相關的土地征用制度,加強土地征用過程的監督與控制,并為這些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工作場所,實現合理安置,以為我國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動力支持,保護被征用土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更好的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 錢忠好,曲福田.中國土地征用制度:反思與改革[J]. 中國土地科學. 2009(05)

[2] 陳和午.土地征用補償制度的國際比較及借鑒[J]. 世界農業. 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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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嬰虹.土地征用制度的國際比較[J]. 資料通訊. 2009(04)

第5篇:關于征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費用

征地拆遷工作是公路項目建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征地拆遷工作進行的順利與否直接影響了整個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國家對土地資源嚴格管理,強調“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近年來國家土地政策的不斷調整,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工作中也遇到了許多的新問題。征地問題解決的好壞不僅影響到公路建設的公益利益,也影響被征地農民的個人利益,解決征地問題已經日益引起各級政府、建設單位的高度重視。如何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科學靈活解決征地問題成為公路建設、管理部門非常關心的議題。

一、征地補償工作中容易出現的問題的原因分析及相關建議

(一)征地補償工作出現的問題。

公路建設征地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同一地區不同公路建設項目或者同一條公路項目由于實施階段不同被征地農民所得補償費用不一致的情況,引起被征地農民出現不滿情緒,影響征地進程。有以下幾種原因:

1. 不同時間段,產值不相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征地的補償費用按該塊耕地的前三年平均產值為基數乘以相應地類補償倍數為標準。征地的時間段不同,前三年平均產值就可能不相同,即使在補償倍數統一的前提下,補償費用也不一致。

2. 近幾年補償倍數逐漸提高。國家的土地政策不斷調整,更多的強調對被征地農民的保護問題,加大了保障力度,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助費的倍數不斷提高,至今兩費補償倍數已達到法定上限。政策的調整及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客觀環境造成在不同的時間段上不同項目或同一項目分段開工的被征地者得到補償不一致的情況。

3. 不同地類,不同區域補償標準不一致。公路工程為帶狀建筑,而非塊狀建筑,一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能經過不同地帶類型,不同氣候地區,不同縣鄉即為不同條件。對于不同地類按法律、法規規定的補償倍數不相同,不同區域的同類土地,氣候、溫差甚至同一地塊的陰坡、陽坡的土地產值也都不一樣,這些因素都在影響著被征地者所得到的補償費用。

4. 法律、法規尚有不健全方面?!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所規定標準過于寬泛,補償倍數10-30倍,也可超30倍,不易具體操作。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分配比例09年以前沒有明確規定,這些政策原因都導致被征地農民所得補償不一致。近年來征地的政策法規也有一定的調整和進步,一些征地政策也逐漸更加貼近群眾,具有可操作性,如: 2010年后吉林省各地市陸續公布各地統一年產值標準,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規方面的空白,對征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5. 個別地方政府及具體負責征地拆遷工作的部門存在操作流程不規范,對國家及省里土地政策理解不充分,掌握不全面而引起的補償標準不一致的情況。目前在建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費用基本采用包干使用(結余歸己,超支不補)的原則由各地方政府負責征地拆遷工作的具體操作和相關事宜。

(二)對于以上問題,結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設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1、明確征地補償標準

在實際征地過程中,市場影響糧食價格、國家給農民直補、專補以及調查價與實際存在差距等因素,都影響項目立項、征地包干、實際支付農民過程中征地補償費用計算準確性。

2009《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各市(州)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有關問題的通知》(吉交函【2009】184號)文件要求省內各地區區域內產值標準及區片綜合地價。我省各地市已于2010-2012年陸續出臺相應政策,但是根據國家每2-3年調整一次的政策要求,目前征地年產值標準已進入調整通道,建議全省各地方政府盡快出臺相應產值標準、倍數及區片綜合地價,指導征地工作。

2、明確征地時段

為避免搶栽種、搶建構筑物的現象,保證工程建設資金有效性,建議將征地審批后的征地公告前移至征地審批前,并參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 “土地征用前,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擬征地通知書。擬征地通知書送達后,擬征用土地上新栽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新建的設施,不予補償;沒有按期征地給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償”,指導工程征地。

3、加強監督管理宣傳力度

在上述各項標準統一落實之后,嚴格按照標準規定,協調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遷各項具體工作。并在征地拆遷工作之前將國家和省里的各項土地政策及各地區不同地類土地的不同產值予以事先公示,充分做好征地補償費用計算標準的宣傳、普及工作,讓被征地農民由不了解到充分了解再到積極配合,使征地拆遷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減少被征地者盲目攀比,協調難度大,落實時間長的問題。

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問題及建議

農村房屋拆遷工作與城市房屋拆遷既有聯系又有巨大的區別,因此在拆遷工作中完全套用城市房屋拆遷的方法既會增加拆遷工作的難度,也不能夠更好的保護被拆遷農民的利益。一般拆遷農村房屋有兩種補償形式:(1)按房屋區域位置、新舊程度及附近房屋成交價格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給予相應補償;(2)由政府統一籌建安置房,有條件的附近安排宅基地等進行合理安排安置。

(一) 對于根據評估價格給予補償的問題及建議

第6篇:關于征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

我國行政征用存在的問題緣于我國現行行政征用法規的不完善,相關規定均分散在各單行法規中,因此亟待頒布統一法規,整合現有分散立法。鑒于行政征用在推動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發達國家一般都是通過專門的立法予以規范。如法國專門制定的《公用征收法典》,日本的《土地征用法》,雖然法律的稱謂上存在差異,但都詳細規定了本國行政征用行為的內容,對行政征用的程序規定特別突出。缺乏統一標準的弊端是各單行立法之間容易發生沖突,后果是行政征用實踐混亂甚至無所適從。目前,我國的行政征用制度發展還很不成熟,故而立法應采用統一法典與單行法相結合的方式更具有可行性。筆者認為,我國立法制定統一行政征用法典應該涵蓋如下內容:行政征用權行使主體、行政征用權的設定、行政征用的條件、行政征用的范圍、基本原則、行政征用一般程序、補償的一般標準、法律責任等內容。為了配合統一法典的實施,應設立單行法,這些單行法要依據統一法規定設立,針對復雜多變的具體情況,作出靈活的規定,如適用特殊情況下的征用特別程序等內容。既要避免單行法之間出現真空地帶,又要防止重復立法,還要避開法律之間的沖突,實現總體協調。國家發展公共事業所必需的資源,只有選擇行政征用的方式,才是國家在市場無法發揮作用配置社會資源的情況下,發揮國家公權力獲取社會資源的主要方式。故而,制定行政征用法典中要包括“有限政府”思想,還要規定實現公共利益的同時又要保障私益的實現。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國行政征用實踐面臨的諸多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以利于實現行政征用法律制度整體協調,從而達到更好地實現公共利益與更好地保護私益的平衡發展。此外,應整合現有法律中的征用條款。首要遵循的原則就是不能違反行政征用的一般原則,保持制度整體上的協調和統一。但畢竟行政征用橫跨行政管理的多個領域,因此,應當允許單行法根據實際需要做出變通、靈活的規定。比如《物權法》中規定行政征用的適用前提,就限制在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這種狹小的范圍,但其后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是需要在統一的行政征用法下進行細化的,具體要明確征用的主體、被征用主體的權利以及行政征用具體適用程序和補償程序。如果沒有后面的工作,這個法條可能就只是個參照國外立法為追求法律體系完整而規定的可有可無的擺設。即便真的適用這項法律條文,在很多細節方面都是無法可依,可能會讓處于這種法律關系之中的雙方都無所適從,也不能對自己行為的后果做出明確的預期。因此,在行政征用基礎理論研究深入和相應法律頒行的前提下,對分散于眾多單行法中的條文進行整合和細化,既是一項繁重的任務,也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

明確行政征用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

我國現行憲法、行政法規中,在限定行政征用的適用條件時,一般都規定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卻都沒有進一步給出明確的定義,同時也沒有對公共利益的具體表現情形作出明確的規定。正是因為在法規上缺乏對公共利益的準確含義進行界定,公共利益的話語權和解釋權都被掌握在行政主體手中,而行政主體在實際行政征用活動中,經?;诟鞣N其他利益考量,對公共利益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釋,自由裁量權行使得過于寬泛,甚至有時是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之實。因此,必須在立法中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由于其抽象性和不確定性,對其進行準確的界定,可能從理論上能夠進行闡釋,但法律應該考慮其操作性。因而單純定義的方法,很難避免公共利益在實踐操作中被隨意解釋。為了解決立法上出現的普適性和操作性之間的緊張關系,較好的方法是概括性的規定再加列舉具體情形。比如在日本的《土地征用法》中就詳細列舉了35項共49種具體情況,從而較為有效地解決了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問題。我國現行的法規,既缺乏總括性規定,也缺乏具體情形的細化規定。最近頒布的“新拆遷條例”有了明顯的進步,在該條例的第8條用5個條款外加一個兜底條款的形式,明確符合公共利益,可以進行房屋征收的情形。①盡管“新拆遷條例”是關于行政征收的,但對于完善行政征用活動中的公共利益明確界定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傊?,在完善行政征用過程立法中,可以借鑒“新拆遷條例”的做法,將行政征用中可能的公共利益情形予以分條列明,再輔以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那么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濫用行政征用權的現象就會明顯改善。

完善行政征用程序

法定的程序是行政行為本身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之一,行政相對人利益需要規范的行政程序保護。然而,我國行政征用立法重要內容之一的行政征用程序一直不夠完善,除土地征用方面外,其他方面的都缺乏征用程序。程序缺位已成為我國行政執法實踐的桎梏。為改變我國重實體輕程序的立法缺陷,除了我國憲法需要規定征用必須有法律依據并且遵循法定程序方可進行外,沒有其他途經可言。有了憲法保駕護航,公民私有財產權才能真正得到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有序發展。(一)立法設定公共利益的程序行政征用相關立法及執法實踐表明,我國缺乏界定公共利益的程序規定。行政征用作為剝奪或限制相對人合法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決策性和強制性,必須嚴格界定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的程序具有正當性,可以限制行使權力的隨意性,而確認的公共利益是程序正當性的前提。如在土地征用實踐中,要對所征用土地基于“公共利益”統一列出清單,并且界定征用土地建設項目的公益性。相關行政征用權主體可以借鑒日本允許行政相對人參加到土地征用的程序中。相應的審批機構應通過聽證會的形式、網絡投票形式、走訪相關部門、專家、群眾等形式廣泛聽取民意,在匯集多方智慧基礎上,將土地征用相關文書發回項目所在地,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征用土地的范圍和用途,再次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二)完善行政征用公告及通知程序由于我國的兩公告在內容上有重疊之處,故將二者該合并合并,該修改修改,該廢除就廢除,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而對于登記形式,可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對農民情況進行統計,將由農民個體登記改為由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進行登記。這種方法便民高效,可以節約行政成本,提高制度運行效能。(三)完善評估程序和相應的救濟程序目前在具體的行政征用實踐中,經常引發糾紛的原因是由于對被征用財產的估值程序及救濟程序設置不夠完善,對被征用財產的評估價值過低,嚴重偏離市場價格,最終導致相對人不能獲得公平補償。發生糾紛之后,也不能通過正常的救濟程序進行補救。在這一點上,可以借鑒“新拆遷條例”上的規定,明確規定評估必須以市場價格作為基準,①規定評估機構的選定方法,②對評估價值不服的公平救濟程序。

完善行政征用補償的法律制度

由于行政征用補償的標準高低和是否落實到位,和被征用人的利益能否得到較好的維護息息相關,我國行政征用補償法律制度的滯后,也直接影響到了補償的實踐操作,引發了許多糾紛。因此,應適時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目前,行政征用在現實中被廣泛運用,遍布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而每一種類的行政征用都要涉及到補償問題,同樣也面臨著公平補償問題。行政補償是對合法行政行為侵害的補償,行政征用和行政征收只是種類繁多的行政行為中的兩個類別,同時行政補償直接關涉利益分配,十分敏感和重要,因而有必要在行政法領域,就行政補償問題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本文的研究主題只是行政征用,但在補償問題上,卻跳出了這個范圍,大膽地主張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從而使所有種類的行政行為補償有法可依。目前,世界各國關于行政補償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統一立法模式,即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補償法》,或者將補償和國家賠償并列規定在國家責任法中;第二種是分散立法模式,即將補償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各個具體的行政管理單行法規中,這種模式一般和憲法司法化①或者判例制度②相結合;第三種是統一和分散相結合的模式,既有行政補償的統一立法,同時根據具體管理領域的需要,做出特別的補償規定。通過對比可以發現,第三種模式較為有效地解決了原則和具體之間的矛盾。因而完善我國的行政補償領域的法律制度,建議采用第三種模式。統一的《行政補償法》應對行政補償的一般性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比如行政補償的適用范圍、原則、侵害行為類型、責任構成要件等。目前我國的行政補償主要適用于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和移民三個領域,為了更好地實現公益和私益的平衡,可以將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補償標準要逐漸向市場公平價格靠攏,補償數額要逐漸涵蓋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補償方式以現金補償為主,輔以其他形式,比如返還財產、政策優惠、稅收減免、就業照顧、技術支持、貸款扶持等多種形式??傊瑥男姓a償的物質基礎上看,我國近年來經濟持續高速發展,財政收入和綜合國力穩步增長。從行政補償的觀念基礎上看,公民權利意識不斷強化,適當的行政補償也是改善民生,藏富裕民的重要手段。從行政補償的立法基礎上看,行政補償的基礎理論研究不斷地走向深入,原有存在于單行法律法規的行政補償制度也為體系化和統一立法奠定了基礎,積累了經驗。因而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補償法》,不僅很有必要,而且還存在可行性。

完善行政征用的保障法律制度行

第7篇:關于征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

土地權屬爭議形成的原因

通過案例分析,我們認為,土地權屬爭議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四個原因:

1.由于年代久遠等原因,爭議雙方難以提供確鑿的土地權屬證據。有些農村集體、國有用地單位幾經變動,很難找到當時的審批文件及經辦人,難以說清土地權屬的真實情況。例如:一些集體占用國有單位閑置的土地,口頭說法是在1962年納入“四固定”范圍耕種、且繳納了有關稅費而使用至今。但由于當時的土地權屬缺乏文字記載和圖件檔案,究竟是哪塊地繳了有關稅費,當年生產隊的土地劃定的范圍到底有多大,現在已無證可查。

2.一些行政指令與政策、法律法規之間不相吻合。由于一些地方重建設、輕手續,導致某些“重點工程”用地未批先占,而用地單位又不認真履行用地手續,形成違法用地。對未履行批地手續的用地,盡管國家制定了補辦用地手續的政策,但沒有相應的具體措施和辦理程序,導致用地單位無法補辦。

3.農村土地管理工作長期薄弱,土地所有權確定后,沒有及時進行土地初始登記。1962年《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把農村土地所有權下放到生產隊,1982年《憲法》確認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因此,“”時頒發的土地證,隨著土地性質和使用情況的變化而需重新確認土地權屬,但實際上并沒有執行到位;同時,一些村、隊的合并與分離,行政界線和村與村之間土地權屬界線調整后,既沒辦理手續,也沒相關檔案等等,這些都給日后的土地權屬管理埋下了隱患。

4.土地資源的資產價值日漸顯化,全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土地因其固定性、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點,價值日益顯化。集體經濟組織逐步意識到“寸土寸金”,依法維權意識也逐漸增強,紛紛要求用地單位對歷史上無償占用的土地進行經濟補償。

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及現狀

多年以來累積的各種土地權屬爭議,雖然情況不盡相同,但國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界線不容混淆,這是依法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的關鍵。根據歷史上的征、占用土地的情況分析,其土地權屬爭議大致有如下類型:

1.征而不用、征多用少,閑置后被農村集體占用。例如:某用地單位為建大型軋鋼廠,于1960年征用土地1100余畝,并使用了部分土地進行建設。后由于項目下馬,閑置的部分土地被農村集體占用。1990年,在沒有弄清土地權屬的情況下,用地單位又與村集體簽訂了租地協議,且每年支付給村集體租地費。現在集體經濟組織認為:既然雙方簽訂了協議,所占用的土地既已形成事實,其土地所有權理應屬村集體。

又如:某鐵路單位在1960年征用了某生產大隊576畝土地。并辦理了建設用地手續。1962年,根據國務院《關于檢查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使用情況的指示》,將暫時不用的約278畝土地交由生產大隊代管耕種,雙方簽訂了協議。后來,在未征得鐵路單位同意的情況下,該生產大隊將該片代管土地納入“四固定”范圍耕種,且繳納了有關稅費使用至今。1985年鐵路單位因建設需要在支付了征地安置費及地上物補償費后,收回了其中的9畝土地,并辦理了建設用地手續?,F在雙方對其余的土地權屬產生了爭議,但集體經濟組織認為,按照歷史上的處理辦法,這那塊土地應該屬于村集體,因為用地單位已變相承認了原交給村集體代管的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

2.用地單位未履行批地手續,但占用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至今。例如:某單位在上個世紀60年代的歷次征地過程中,形成了沒有征地手續的空隙土地約270畝。這部分土地既未辦理征用土地手續,也未與農村集體簽訂任何用地協議?,F在集體經濟組織認為:按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未辦理征用手續的土地仍歸農村集體所有”,該地塊應歸村集體所有。又如:解放初期,根據國防需要,某通訊部隊僅憑首長的批示,占用某村土地蓋營房、栽天線桿和拉線桿,占用土地約700畝,而未對土地支付任何補償費。如今,因為人口增多、勞動力安置等問題,集體經濟組織多次呼吁政府部門盡快解決土地問題,切實保護集體權益。

3.未取得合法批準用地手續、但通過簽訂協議占(征)用農村集體土地而使用至今。例如:1993年,某國企在沒有辦理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分別與兩個村集體簽訂約500畝的用地協議,并支付“征地費”一千多萬元。2005年,因建設工程項目另行選址,用地單位無法辦理征地手續,但一直使用土地至今?,F在集體經濟組織要用地單位歸還土地,理由是未按照國家征地程序取得批準手續的土地,仍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本次調查中,我們從“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兼顧雙方利益、有利于生產生活和維護社會安定”的原則出發,依法對土地權屬進行確認。對于因重復征用、重復劃撥引起的爭議,一般以后次征用、劃撥為準確認權屬;對于因實際界線、面積與原批準用地面積不符引起的爭議,按界線確定土地面積。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我們成功調解了數起土地權屬爭議案件,避免了雙方矛盾的激化,減少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例如:上世紀50年代末,某水庫建設需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由于規劃用地面積大,征地分步實施。60年代初,該建設項目停工,施工建設單位在不清楚實際征地范圍的情況下,將沒有支付征地費的土地上所建工棚賣給了某部隊。此后,該部隊一直駐扎至今。后來,生產隊在部隊院外種植農作物。1999年,部隊要在院外打井,雙方發生糾紛。

我們采取下列辦法,成功解決了這起土地權屬爭議。一是向雙方當事人宣傳講解有關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使爭議雙方清楚處理原則、土地爭議的危害以及不妥善處理的后果。二是調查取證,核實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查清事實,提出初步的協調方案。三是召開調解會,詳細聽取雙方陳述及要求,征求雙方當事人對初步方案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調整。四是確認土地權屬,雙方認可方案。最后由部隊以每畝土地一萬元作為土地補償費支付現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確定下來,作為確定土地權屬的依據。

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的建議

1.對征而未用、征多用少,閑置后被村集體占用(耕種)至今的,現集體經濟組織無法證明征地單位已將土地退還村集體的,按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確定為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暫確認給集體經濟組織。今后,征地單位按照依法批準的項目使用該宗土地時,應按照屆時規定的標準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上物進行補償后,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2.1962年《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公布前,用地單位占用農村集體土地,雖沒有批地手續,但在地上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且使用至今的,確定為國有土地。用地單位應依據土地登記規則和程序,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1962年《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公布后,至1982年《憲法》頒布止,農村集體將鐵路部門原已征用但后來閑置的土地納入村集體“四固定”范圍內,并向國家交納了相關稅費而使用、耕種至今的,在對鐵路無直接妨礙的情況下,確定為集體所有土地?;蛘叽_定為國有土地,今后原用地單位按照依法批準的項目使用該宗土地時,采取適當支付安置費的辦法,并按照屆時規定的標準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上物進行補償后,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8篇:關于征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

各縣(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及監察機關要認真貫徹《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行政許可法》、《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加強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及遵守執法程序情況的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行為,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使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

(一)對《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要針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和監管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促進《行政許可法》全面、正確地貫徹實施,進一步規范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監察機關要督促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確定工作重點和工作目標,對行政許可項目的設定和實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積極擴大綜合執法試點,提高執法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要結合政務公開,各級政府建立和完善“一個窗口對外”的政務服務中心,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績效評估等相關配套制度,形成手續簡化、方便快捷的行政許可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認真貫徹《省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及時糾正和查處實施行政許可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下半年,要組織相關部門,對貫徹《行政許可法》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進一步推動《行政許可法》的貫徹落實。

(二)全面推進行政效能監察工作。要把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作為一項重點任務,進行廣泛調研,認真總結推廣成功經驗,以點帶面,全面推進,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解決一些機關和部門效率低下、辦事推諉、資源浪費的問題。督促政府及其部門健全決策規則,完善決策程序,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督促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實行行政執法依據公開制度、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和執法行為評議考核制度;各縣(區)都要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訴中心,制定行政效能投訴追究制度,積極開展行政效能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切實糾正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促進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轉變工作作風,規范行政行為,廉潔高效地為民服務。

(三)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要繼續對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嚴格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嚴肅查處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行為,堅決糾正在征收征用土地中出現的侵害農民利益的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督促有關部門完善城鎮拆遷管理制度,建立長效機制,規范拆遷行為,嚴肅查處拆遷中不依法辦事、濫用強制手段的行為,堅決糾正城鎮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的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的配套制度,堅決糾正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中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切實維護職工利益。繼續配合有關部門加大對政府部門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力度,完成年的清欠工作目標,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杜絕發生新的拖欠,堅決糾正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認真開展《環境保護法》執法監察。嚴肅查處環保執法部門在糾正企業排污中不作為或亂作為行為,督促建立相應的環境保護目標考核制度,堅決糾正企業違法排污、危害群眾健康的行為。

二、緊貼中心,圍繞經濟建設開展監督檢查

各縣(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要緊貼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加強對各類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專項資金規范管理、科學使用,發揮最大的效益;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宏觀調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堅決查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以嚴明的紀律保證經濟工作全面、健康、協調發展。

(一)繼續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發改委、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檢查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健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機制。嚴肅查處貪污、侵占、截留、挪用、套取專項資金等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加強調查研究,完善《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關于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違規違紀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專項資金規范管理、科學使用和安全,使之發揮最大效益。

(二)對《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各級監察機關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礎上,督促土地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征收征用土地,嚴格控制城市建設規模,控制土地征用和拆遷規模;督促加強土地規劃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的各項規劃,建立健全耕地保護責任制和責任目標考核體系。要嚴格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重點糾正和解決濫用行政權力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積極參加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要嚴肅查處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或亂作為的行為,配合主管部門重點抓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保護知識產權和打擊商業欺詐等方面的專項整治,繼續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走私、偷逃騙稅等違法行為,督促有關部門積極探索治本之策,建立長效機制,全面推進整頓規范工作,促進市場經濟秩序的繼續好轉。

(四)認真做好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各級監察機關和安監部門要認真參加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進一步完善責任事故調查和處理的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加強對重特大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要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機制。

三、懲防并舉,圍繞制度建設推動抓源治本相關工作

各級監察機關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要求,圍繞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方面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制度建設,規范權力運行,從源頭上預防腐敗行為的發生。

(一)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國土資源部門進一步完善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全面落實相關政策規定和制度,認真解決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規范、過程不透明等問題,進一步規范協議出讓行為;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改革礦業權出讓方法,推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出讓制度。

(二)推動《招標投標法》的貫徹落實.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56號)和《省招標投標條例》的要求,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招標活動的監督。要按照信息公開、程序合法、交易公平、行為規范的要求,督促主管部門針對目前有形建筑市場運行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完善和規范各項工作制度,特別要進一步完善建筑市場監控體系和信用體系,加強對有形建筑市場的管理。要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探索,逐步將分散的招標投標交易中心從部門和行業管理中分離出來,建立統一的招投標機構。各級監察機關和派駐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所在地和駐在部門工程項目招投標全過程和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防止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規避招投標、越權招標、虛假招標、串標、非法掛靠、轉包、非法分包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保證建筑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推動投資體制改革,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大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的力度,建立政府投資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四)開展林業生態工程執法監察,檢查有關部門是否按國家退耕還林有關政策、法規辦事;檢查退耕還林補助款是否足額兌現農戶;檢查種苗款管理使用情況;檢查種苗招標采購情況。對退耕還林中貪污、擠占、挪用、截留補助款和種苗購置專項資金等違規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

要繼續嚴肅查處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特別是領導干部違規干預、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案件,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案件,工程承發包中為個人和親友謀私利的案件,政府投資決策中的違紀違法案件,要從嚴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四、靠實責任,保證執法監察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年執法監察工作任務重、要求高。各級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將執法監察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履行職責,認真履行各自職責,把執法監察各項任務真正落到實處。

(一)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制。執法監察工作,是確保黨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到實處的有效手段,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把它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和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本地、本單位和本系統的具體業務中,統一部署、統一實施、統一檢查、統一考核、總體推進。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履行職責,狠抓的執法監地工作任務的落實,對本地、本單位和本系統的執法監察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負責,組織實施好各項執法監察工作。要堅持“一崗雙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對執法監察工作不重視是失職,抓不好也是失職,不抓更是失職,對責任不到位、工作失職的要按照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二)明確責任分工,靠實工作責任。監察機關要加強組織協調,將執法監察各項任務量化、細化、分解。發揮職能部門優勢,抓住關鍵環節,抓住重點部位,確定執法監察切入點和突破口,督促協調各職能部門認真開展執法監察,同時在執法監察工作中注重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執法監察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預見性,保質保量完成執法監察任務。牽頭單位要增強搞好執法監察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切實履行職責,對牽頭項目作出具體的安排部署,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認真開展執法監察,配合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根據紀檢監察機關和牽頭單位的統一安排部署,積極配合,主動將承擔的工作任務列入本單位執法監察項目,開展執法監察,形成工作合力。

(三)嚴格執行制度,強化協調聯系。執法監察工作量大面寬,需各方協作配合。市、縣監察機關要加強執法監察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督促檢查工作,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各縣(區)監察機關和市直各牽頭和配合部門,要及時向市監察局報告執法監察工作部署、工作進展、好的做法和經驗,查處的典型案件,糾正和處理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制定的各項制度及從源頭上糾正違規違紀問題的措施和建議等。要嚴格執行制度,及時上報執法監察信息月報和半年報表,做到月初有安排、月中有小結、月終有總結,促進執法監察工作順利開展和信息暢通,對執法監察中發現的案件線索,在及時上報市監察局執法監察室的同時,要組織力理認真查處,該移送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瞞案不報,有案不查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9篇:關于征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

1.個人住房貸款之法律風險

個人住房貸款者對貸款的償還依賴于未來收入預期,但是未來收入預期是具有不確定性的,一旦經濟形勢或是購房貸款者自身等因素導致了未來良好收入預期沒有實現,必然導致還款壓力,債務人有可能被迫違約放棄所購房屋,從而給銀行利益帶來損失的違約風險。社會上還存在部分“假按揭”現象,即房地產開發商以本單位職工及其他關系人作為購房人,通過這些借購房向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從而套取銀行機構貸款的行為。借款人還可能故意欺詐,通過偽造的個人信用資料騙取銀行的貸款,從而產生道德風險。除以上外,雖然我國居民抵押的房產理論上可以收回拍賣,但由于我國的關于房地產處置的法律不完善,很多情況下缺乏可操作性,帶來處置上的難度。

2.土地貸款法律風險

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土地交易、資金投向由于缺乏法律的規范和約束,投機性極大。房地產開發中普遍存在的非法侵占、征用土地現象不僅延續至今,而且更有新的發展。國土資源部2013年國家土地督察中發現土地違規方面存在問題的有2.38萬件,涉及土地20.12萬公頃。這些土地要么沒有國家頒發的許可證,沒有納入國家的質量監管系統,要么并不是通過公開的招標拍賣取得,只是和使用土地的農村基層組織、企業簽個協議,就向銀行貸款,土地的取得隱藏著極大的法律風險。此外,房地產開發法律法規中的歧視性規定引發壟斷,破壞了房地產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部分當地的開發企業憑借與當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獲取大量廉價土地,或者開發獲取高額利潤,或者加價倒賣謀取暴利,從而誘發房地產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違規、違法和腐敗現象,并加重非當地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和商業銀行的金融風險。

二、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的法律完善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任何經濟活動都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西方國家房地產業的發展經驗表明,法律法規建設對于防范房地產金融風險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近些年,雖然我國政府連續出臺了一系列為規范銀行房地產信貸管理、規范土地市場管理、促進房地產健康良性發展的法規和通知,但其存在的一些缺漏及可操作性等還需進一步完善解決。

1.商業銀行風險之法律規制

(1)設立完善的法律風險控制程序。首先,做好對開發商、開發項目的調查工作。銀行在給開發商因售房需要提供按揭貸款支持時,要先對開發商的綜合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其次,做好按揭貸款房屋的抵押登記工作。即由登記機關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當房屋竣工交付、抵押人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后再重新辦理抵押登記。貸款銀行應協助開發商督促按揭人按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及時到有關部門交納相關費用、辦好按揭貸款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和其他手續,并領取他項權證,這是在今后發生糾紛時的法律見證和支持。再次,做好房地產商貸款后的管理工作。貸款發放后,銀行要加強與開發商的聯系,掌握開發商經營狀況,有無資不抵債的情況。期房按揭中,貸款銀行的經辦人應經常深入工地,了解貸款房屋的建設進度、資金使用情況。最后,建立房產銷售資金監管制度,積極防止房產銷售款挪用現象的發生。即在房地產項目運作過程中,專門機構與被監管人簽訂監管協議,以自己的名義設立資金監管帳戶,負責被監管人某些房地產資金的入帳、保管、指定用款支付等事宜,審查被監管人的資金入帳和投向,從而保證這些資金的用途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以保證房地產項目的預收款和銷售款能夠被專項用于該項目的開發,防止被開發商挪用,預防“爛尾樓”的出現,進而保證購房人所付款項的安全,避免了購房人因得不到房屋而停止向銀行支付按揭款的潛在風險。(2)以目前法律框架為依據,完善內部相關制度。首先,加強政治、道德、法律建設,規范約束銀行員工的思想。在拓展業務的同時各級領導干部要把加強金融隊伍建設當作“重中之重”來抓。通過加強職工職業道德教育,培養較高的道德情操,增強職務犯罪的抵御能力。加強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這是遏制金融職務犯罪發生的根本之策。其次,律師事務所完成對開發商的調查。在我國尚未建立完善信用體系的情況下引入具有專業經驗、獨立承擔責任的律師事務所完成對開發商的調查,能夠有效克服銀行形式審查導致的弊端。這種方式使銀行只專注于放款和收款以及市場經營風險的防范上,減輕了銀行負擔。而律師的專業審核也避免了許多虛假證明文件。最后,加強內部管理,采取防范措施。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改革高管薪酬制度,減少內部董事和高管等雇員的道德風險,防范由于董事、高管等雇員的行為所引發的法律風險。堅持依法經營,建立防范網絡,搞好內外防范,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作用。

2.個人房地產按揭貸款風險之法律規制

(1)盡快完善當前信用體系相關法律體系,使得對于信用系統維護和個人或企業的違信事件發生時的處罰能夠有法可依。在建立征信體系的同時,制定對于信用違規行為處理的相關法規,依法對違反誠信原則、做出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根據違規行為嚴重性依法進行懲罰,通過法律手段維護信用體系的權威性。對于諸如住房“假按揭”、借款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等行為的發生,應實施嚴格的措施進行處罰,甚至對情節嚴重者保留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對于違反誠信原則,不良信用行為影響較小、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個體,應對其借貸規模、資金運用方向予以限制。例如,在銀行系統內,提高對該不良信用行為人的貸款利率、縮短貸款期限;甚至將該不良信用行為人拉入“貸款黑名單”設置為禁貸者,禁止從事任何金融機構的信用活動等等。(2)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開放的法律體系。信息的開放是征信業發展的基礎性條件,盡管我國目前己逐步建立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但內容較多地限于宏觀信息的公開,而對微觀信息的公開,如個人繳納稅費、個人信用卡透支情況等還遠未能達到滿足征信所需的程度。為此,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進一步促進社會信息的開放。一方面,法律制度要確定采集信息的合法框架,排除對國家安全、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構成威脅的信息采集行為;另一方面公共權力機構在其職權行為過程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應當在法律允許和保證下向社會做最大限度的公開。(3)建立風險轉移機制。委托具有專業經驗、獨立承擔責任的律師事務所完成對購房人及其信用真實性的調查工作,同時向銀行出具獨立調查報告,并為該報告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是一切實可行的控制風險的方案。銀行依據該報告決定是否向借款申請人發放貸款,這將預防商品房預售按揭中各方當事人,特別是貸款銀行面臨的巨大風險,可以有效防止購房人提供虛假收入證明以及假按揭的發生。并且,如果律師事務所審查失誤導致銀行發放貸款造成了損失,銀行還可以要求律師事務所承擔相應的損失,從而實現轉移風險的目的。此外,利用保險也是銀行轉移風險的通常做法。這里的保險指的是借款人的履約保險,即保證保險。在住房按揭貸款中,履約保險主要是指在被擔保人因為死亡、失業等約定原因無力還貸時,保險公司代其向銀行清償余債。保險公司賠付后,從抵押物中得到補償或向投保人追償。由于我國不能確保保險公司的法定利益,因此我國尚無成形的《房地產保險法》,我國商業銀行尚未引入此類保險,因此要加快完善相關立法,為開展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履約保險業務提供法律保障。

3.房地產土地貸款之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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