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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建設項目用地已經從原來的使用國有存量建設用地,擴展到農村集體土地,隨之而來,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問題便提到了重要的日程。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農村的土地更具有雙重性質,它不光是生產資料,還是社會保障,被征用的土地越多就意味著農民的生存田越少。筆者是一名基層的土地工作者,工作中頗多接觸,對集體土地征收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相關問題和大家一起探討。
一、當前土地征收制度需要完善的幾點看法
(一) 對土地征收權界定的不嚴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實際上,現在的土地征收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且大多數的土地征收都是各類項目建設需要,因此就出現了法律意義與實際操作的偏離,就存在法律界定的不嚴謹。
(二)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范圍不盡合理
1、補償標準和范圍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實際上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農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現行法律規定是按照平均產值的倍數來計算的。一方面這種制度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市場、土地用途、地區差異、種植條件等。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征收基本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體現不出農村集體組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
2、征地補償范圍小、標準低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單對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一般限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這樣的補償范圍在土地市場發展的今天遠遠彌補不了農民失去土地的損失。
3、安置補助費過低,解決不了勞動力安置問題。
現階段的安置補償,一種是社會保障措施,即對被征地農民采取社會保障安置的方式,由政府、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三者共同承擔。但是由于補償標準較低一是存在補償費不足以支付保險費;二是即便支付了保險費后,在沒到領取保險金階段,即沒有土地收益也沒有保險金,這期間沒有生活來源。還有一種安置就是企業安置,而企業現在都是自負盈虧的市場經濟主體,企業有自主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由,強行向企業安排勞動力顯然干了企業的用工自,這樣的結果是被安置農民的就業權利根本無法得到保障。
(三) 土地征收程序不規范,缺乏民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法律法規的實施與實際工作不銜接,補償一方與被補償一方之間利益沖突很多,操作起來非常棘手,這也是近年來土地上訪案件逐漸增多的原因之一。
二、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土地增值 問題與原因 措施與對策
一、失地農民土地增值補償的理論與法律依據
上世紀80年代中前期,憲法和民法通則對于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都是禁止流轉的。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則有了新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確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合法地位。同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也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的條文。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其中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享有3個方面的權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與此相對應的是,承包方也要承擔3個方面的義務: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在我國,土地收益分配的矛盾集結點主要是農地轉非的增值歸屬。目前,理論界主要有3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增值歸農”論;第二種觀點是“增值歸公”論;第三種觀點是“公私兼顧”論。在農地轉非過程中,主要存在三方主體:一是政府,二是公眾,三是農民。政府貢獻的是管理權、規劃權和征收權,公眾貢獻的則是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外部收益,農民貢獻的則是農地的承包經營權、社會保障權和農地發展權。因此,第三種觀點似乎更加合理一些,即地價的上漲是地租未來資本化的反應,理應由政府、公眾和農民共同分享之。
現在的問題是,政府部門利益驅動和強勢地位,不但令公眾難以從土地增值中獲得收益(比如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并沒有被真正“用之于民”),農民也一再成為輸家。在農地轉非中,農民面臨生活方式被打亂、原有財產被強行置換的困境,如果補償也不徹底,無異于“二次被害”。有一點必須明確,弱者是最無力承受失敗的人,如果弱者總是成為輸家,政府就必須檢討。當下,由土地增值分配所導致的不公正、焦慮恐懼正在醞釀和累積,如果這種情緒得不到有效的矯正和釋放,就會成為社會持續發展的不穩定因素。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也會成為經濟增長的絆腳石。
二、現行法律制度對失地農民土地增值補償的缺陷
(一)非農建設用地呈逐年上升狀態,農用土地流失嚴重,失地農民數量上升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因交通道路、水利、城中村改造等公共基礎設施、各級種類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建設征用農村土地的規模越來越大,少地或失地的農民群體數量不斷增加。
(二)征地補償過程中農民權益受損
1、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征地補償太低
根據有關資料,世界許多國家的補償標準均以被征地時的土地市場價格為基礎。而我國實際采用的補償標準只有土地年產值的幾倍,根本不能反映土地作為稀缺資源的價值,僅考慮了現有農業用途的收益權,而無視土地發展權。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1款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一規定完全排斥了農民對農村土地發展權的利益分享,即土地用途變更所產生的增值被排除在征地補償范圍之外。對征地補償標準問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近幾年,個別地區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標準達到了國家法律的標準,但是仍然不能解決實際的問題。即使統一了補償標準,足額及時發放補償費,農民對補償還是不滿意。
2、征地補償安置費分配混亂,缺乏法律依據
根據現行土地法律制度,征地補償費一部分給農民,另一部分留歸村集體使用。由于村民的補償費和村集體的補償費的比例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這就導致部分地區大大增加了集體留用費的比例,而村集體的補償費掌握在少數的基層干部手里,如遇有民主建設較差的鄉村,加之缺乏必要的監督,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便司空見慣。實踐中補償款的分配問題成為村民與村委會、村黨支部之間發生矛盾的一個重要導火索。
3、農民無法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根據國研中心課題組的調查:“在目前‘合法的’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30%留在鄉以下,其中,農民的補償款僅占5%到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30%;開發商則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頭,占40―50%”。
(三)農民土地增值收益被剝奪的原因分析
1、現行的法律制度忽視了被征地農民的發展權問題
在法律規定中,為被征地農民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和農村醫療合作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法律規定的標準是維持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對失地農民而言,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土地增值所帶來的發展功能并沒有完全體現出來。從立法層面分析,《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對土地中蘊含的農民社會保障權、發展權方面的權益做出明確規定。實踐中,由于城鄉二元體制、特別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二元制,土地對于中國農民而言除了生存功能以外,還承載著發展功能和社會保障功能,而現行法對這兩種功能卻采取了回避的態度。如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的確定只考慮了土地的歷史產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農民”的生活標準,沒有考慮土地用途改變后其收益的變化,更沒有考慮到土地對于農民的發展功能和社會保障功能,而僅就土地“原用途”作為參照物確定標準。
2、失地農民的就業保障尚未形成有效的機制
當農民失去土地后,那些沒有一技之長的農民就會變成無地、無職業、無收入的“三無”農民,成為矛盾糾紛多發的群體。因此,國家一直重視這一群體的就業保障,地方各級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此方面進行了探索和創新。
三、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土地增值收益的社會保障機制
(一)盡快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
不斷推出相關政策,力求做到“失地有保險,老來有保障”,各地都做過有益的探索,但還不夠規范、系統。要通過實行貨幣安置、留地安置、就業安置等積極的保障措施,三管齊下,全方位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
一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前面已論及土地本身就承載著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和發展功能,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不能進入一級市場,就會導致高額的級差地租被各級政府獲取。因此,政府有義務從級差地租中拿出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障基金,以在保持失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礎上,再為失地農民提供發展基金。
二是實行積極的“就業保障”政策,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相對于城市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而言,失地農民更是就業的弱勢群體,因為農民就業意識和就業行為與工業化、城市化的要求有一定距離。因此,要力爭把城鄉統籌就業納入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通盤考慮,完善就業服務措施,創造有利于失地農民就業的機制和環境。要制定公平的農民工就業政策,構建符合城鄉統籌就業要求的就業管理制度。
三是建立多元模式保障機制。如城市郊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方,可以走轉換農民身份,推動失地農民市民化的模式;而偏遠地方、僅由于國家基礎設施用地造成失地的,要加大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的力度,同時增加貸款方面的資金扶持,走產業化發展道路。
(二)以體制創新為推動力,探索在大制度框架內解決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
農民土地權益保護之所以成為社會熱點,說明現行框架不能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創新思路,探索新的解決路徑。要在大制度框架內解決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按照“以土地換保障”的戰略要求進行制度創新,可以考慮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允許土地入股,將農民納入征地開發的利益共同體,有助于減少征地時的摩擦和沖突,降低行政成本。對于農民而言,允許農民土地入股,使長期受到忽視的土地中承載的農民發展權得以實現,有利于保護和增進農民的利益。
(三)通過立法明確和完善農民的土地權益,并通過程序設計加以保障
必須修改和完善相關立法,明確規定農民的土地權益。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已達成共識,并在《物權法》中有具體的規定并有所突破。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農民的土地權益相比以前得到了一定的規范層面的保障。但物權法畢竟是一部框架性的基本法,對有些具體問題還沒有給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權限和程序的明確、對政府征用行為的行政救濟措施的細化、土地補償標準的合理界定等。農民土地權益真正得到保護還有賴于這部法的有效落實和后續相關實施細則。
首先,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保證集體經濟組織的每個成員都能參與對土地所有權的行使。防止目前一些地方的村干部不經村民討論同意就任意處置集體土地的現象。其次,對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制度進行較重大的改革,構建建設用地流通市場,即修改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農村土地轉化成建設用地可以有兩個途徑:一是通過征收轉化,這一途徑僅用于公共利益;另一途徑是通過市場交易,這一途徑主要用于商業利益,但也可用于公共利益。第三,要提高對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較大幅度地提高對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
(四)盡快修改土地法,允許農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市場交易
對于農民,土地的意義不僅是一種不動產,而且還是一種特殊的保障形式。它至少可以為貧窮的農民提供食品、住房、就業、養老保障。因此,政府征用農地,就必須充分考慮社會保障來置換農民的土地保障。如果不具備提供社會保障機制條件,政府就不應該征地。
(五)修改土地法時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與商業用途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現狀;征收機制;建議
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機制的問題分析
1.1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我國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集體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但具體什么事業符合“公共利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實踐中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濫用土地征收權的現象時有發生。
1.2集體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具體規定。土地征收應該具有嚴格的法律操作程序,但我國憲法中雖規定征收是依“法律規定”進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更是簡單、粗糙,土地征收程序在法規中與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等其他內容混雜在一塊,缺乏條理性和清晰度。由于法律上缺乏明晰規定,導致政府在決定土地規劃和征收時,缺乏公開的聽證程序;在確定征收補償時,缺乏中立的評估機構,補償價格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的;征收及利益分配機制還缺乏應有的司法救濟程序,很有可能損害農民的土地權益。正是由于法律程序的缺位,導致在集體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嚴重剝奪了被征農民的知情權、參加權、申訴權,這就難免導致糾紛的發生。
1.3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補償費以征地年產值為標準。因我國農業粗放經營、農業效率不高,以年產值為標準的補償費用必定偏低。這也是導致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征收方與被征收方矛盾尖銳的主要原因,農民對過低的征地補償難以理解。而與此相對比的是,集體土地被低價征收后,土地出讓收益則高出很多。這種不平衡造就了土地補償費與土地出讓收益之間的巨大差距,巨大的差距也就意味著政府所能獲得的巨大利益,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現象。
1.4政府在征收程序中權力集中,腐敗現象嚴重。政府在征收過程中集眾多角色與一身,既是征收決定者,又是補償標準制定者,還是正義的裁決者,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的征收權得不到程序的制約,權力容易被濫用。在完全市場化的土地出讓市場,通過出讓土地能夠獲得巨大利益,這就驅動了一些地方政府為賣地而征地的行為。地方政府成為“賣地財政”。政府官員與開發商“共同運作”使許多非公益目的的用地以公益目的的名義被征收。在利益面前不少官員鋌而走險收受賄賂,為違法的征收行為保駕護航,部分政府將土地以低廉的價格用來招商引資以實現自己的政績。
1.5土地征收程序不規范,缺乏民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法律法規的實施與實際工作不銜接,補償一方與被補償一方之間利益沖突很多,操作起來非常棘手,這也是近年來土地上訪案件逐漸增多的原因之一。
二、對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一些建議
土地征收所造成的矛盾,既有其歷史客觀原因,也有其現實的利益因素驅導,這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難以避免的問題。現階段的任務是盡可能多地發現存在問題,并著手去應對解決,在保持社會和諧、經濟穩定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2.1 制定《土地利用規劃法》,明確土地用途規劃的產生和變更程序。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加大力度盤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場,開放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市場來解決項目用地。
2.2 制定《土地征收法》,確立科學合理的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必須由法律來規定按市場價格為補償計算標準的制度,同時要實現安置方式的多樣化。世界各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均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補償的計算標準,并且同時也建立了完善的市場價格評估機制。中國承認農民對土地的完整轉讓權后,必然建立與之對應的以土地市場價值為補償基準的補償標準。此外,還應當實現土地征收補償方式的多樣化。從中國目前各地的實際做法來看,留地補償是一種非常受歡迎的補償安置方式。因此,中國應當確立多元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式。
2.3以農用地市場價格作為確定土地征收補償有關費用的基本依據。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建立完善土地市場,征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格為依據,實行公平補償。在公平補償原則下,征收補償費包括兩部分:土地的市場價格和相關補助費。土地的市場價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處于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下、在公開市場中所有權形態所具有的無限年期的正常市場價格。相關補助費應是因征地而導致搬遷費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費用以及農地中一些尚未折舊完畢的投資,對農村建設用地(如宅基地)則還包括建筑物的補償費。
2.4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收益,明確界定產權是實現征地補償有關費用合理分配的關鍵。通過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或地籍調查查清各權利主體的土地邊界、面積、位置、四至等基本情況,使其不被他人侵害,從而使權利主體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集體土地對農民而言不單是生產資料,還是保障資料。土地征收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永久性轉移,農民將永遠失去土地的經營權,失去生活的可靠來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補償中應考慮這一特殊性,使補償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農民,并指導他們合理使用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業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份額應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可進行鄉鎮企業的建設,為失地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2.5我國實行土地征收制度,其他相關措施也要跟上,才能使其順利地通行。一是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之后,真正實現政府壟斷城市土地一級市場,通過土地儲備機構在城市存量土地市場上采取“回收、收購、置換、整理”方式取得的土地發展經濟建設。此外,我國實行土地征收制度,其他相關措施也要跟上,才能使其順利地通行。二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建立集體土地產權市場,尤其是要建立和開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但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三是加快我國農用地定級估價的步伐,以促進農用地市場迅速發育并成熟,使我國土地征收制度更加科學合理。四是應盡快出臺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盡快建立以法律機制和經濟機制為紐帶的土地征收制度。
2.6 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聽證制度。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在涉及到征收公民財產權益的時候,必須賦予其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定權,因此必須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聽證制度,以減少或消除征用與被征用者的矛盾,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防止權利的濫用。舉行聽證會,傾聽大眾的心聲及解釋為何要這樣做,這不僅是民主的一種體現,更在消除政府與群眾之間的誤解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政策的科學性及可行性提供依托。所以,完善我國征地的聽證制度,在當前顯得迫切而必要,政府可以通過聽證會公布相關的政策依據解釋相關補償制度,村民可以提出對項目的疑問和建議,通過這樣的互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征地的矛盾,為決策的合理性提供實在的依據。
三、結語
通過分析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可以明確我們完善法律制度的方向,借鑒和吸收國外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先進經驗,可以規范集體土地向國有土地的轉變,保護集體、農民的土地權益,縮小城鄉差距,加速土地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的進程,從而為經濟的發展提供用地保障的同時,對保持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王富博.土地征收的私權保護——兼論我國土地立法的完善[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社科版),2005(1).
【關鍵詞】政府投資項目;征遷階段;審計分析
引言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由政府通過各種財政籌資方式獨資或合資興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隨著各地城鎮化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我國的城市房屋征遷如火如荼,當前在土地房屋征遷管理中出現諸多問題,征遷辦法也先后作了修改,如2010年12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到2011年修訂頒布的、目前有效執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政府投資的拆遷項目源于財政稅收,項目運作要求規范嚴格、必須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等,應不斷總結問題和完善相關制度。
1、存在的問題
1.1 征遷程序不盡合法合規。如征遷審批手續未辦理即提前開征、公示期太短、征遷物認證手續不嚴密、執行規定不統一(過于靈活)、監管不到位等。對于不動產(主要是各類田地、房屋等)產權證明缺失或審批手續不完整的,也通過不當方式給予認賠安置、補償。
1.2 弄虛作假虛報被征地面積、拆遷房屋面積、地上地下拆遷物及設備等。如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征遷補償中普遍存在虛報、多報果林、墳墓、構筑物、生產設備等,甚至虛構房屋古建筑、偽造證件、圖紙及相關證明以冒領安置補償款和獎勵金,想方設法多占國家征遷補償費。
1.3 未嚴格執行補償方案、擅自提高補償標準。水田、林地、果林、荒地以及房屋按結構、成新、裝修等分不同的補償標準,如工業用地的補償標準本應參照地方政府的基準級別地價劃分界定,但集體或個人為某私利,往往出現擅自提高標準、參照不可比地段的高地價,甚至對臨時搭蓋也等同于有產權證的房屋申報安置補償,引起公眾極大不滿及造成社會的不安定不和諧。
1.4 易地安置房的建設存在搭車商品房,安置房的代建不公開,存在暗箱操作和利益輸送。拆遷安置房建設本應根據實際需要核定擬建規模范圍,但因代建房地產商和地方政府的某些利益團伙暗箱操作和利益輸送,造成規劃安置區域土地面積和安置面積都大大超過被征遷所需安置的面積,即搭車開發了商業性質的房地產、非法占用國有劃撥土地。
1.5 征地拆遷補償費的財務管理混亂。按規定征遷協議、證明材料確認、補償費的核發等環節都有專人負責,被征遷人一戶一卡、拆遷指揮部財務出納印鑒分開管理,但實際情況卻是允許一人代多戶簽收、印鑒管理混亂、收支錢賬不符甚至上下級賬目也不符。
1.6 征遷安置建筑物的評估問題。被拆遷人為了多的補償款,勾結中介機構對廠房、設備等需中介評估的被拆遷物多采取超市場價溢價多估以期利益分成,評估造成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的流失。中介機構的工作缺乏自律和有效地監管也是原因之一。
2、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2.1 地方政府往往為了形象、趕進度,在沒正式拿到用地批文或征地許可時,就匆忙推進征遷工作。程序的不合法本身也是違法,且容易造成后續工作的被動,欲速則不達。而征遷補償方案未經充分論證、評估風險,或對不同物業權證認定標準、時間斷代的不明確,也易造成歧義、公正性受到質疑。
2.2 的征遷補償方案的賠償標準經常滯后,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未及時更新補償標準,或相鄰的不同地區執行標準相差較大,容易造成被征用人的不平衡和攀比心理,征遷雙方均有想方設法以各種手段拉平差距的欲望。
2.3 已經確定的補償方案應該具有明確性和可操作性,不能模棱兩可。如產權補償的登記年限、結構質式和貨幣補償是否考慮成新度等,均應有明確標準。擅自提高標準,除了地區差異難以平衡外,更多的是人情執法,對不同征遷標的因人而異,工作人員擅自擴大自由裁量權,把工作當作做人情買賣。
2.4 地方政府為了充分利用安置房的“政策資源”,自作聰明地安排“搭車”工程,甚至偷梁換柱,把商業房地產混進安置房項目,以期獲得劃撥用地、減免稅收優惠、為個別利益團體免費占用公共資源等。部分涉及權錢交易,若監督缺失,極易滋生腐敗。
2.5 征遷補償費的財務管理本身是政策性、規范性很強的工作,造成混亂首先是制度的缺失,有法不依,其次是工作機制不完善,責權不清,其三是監管不力,最后是背后個人權利、欲望的膨脹造成的。
2.6 征遷房屋往往遇到物業價值評估的爭議,這就有賴于客觀的第三方即評估中介公司的評估工作。但中介公司為了一己私利,不顧公平、公正原則,違反執業準則和職業操守,利用手中的“權利”,通過影響征遷雙方利益,以侵占國家利益來謀取私利。
還有些項目是省、市級財政項目,為了“方便開展工作”而由縣區級政府(征遷指揮部)代管。造成下級政府給上級“打工”時為了“時效政績”并獲得“應有利益”而利用管理上的漏洞不惜冒險謀取地方利益甚至私利。
3、優化管理的解決方案和幾點建議
首先本著合理、節約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原則集約用地。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統一規劃管理征地拆遷,嚴格區分建設永久用地和臨時征地、嚴禁隨意擴大征地范圍。其次在實施征地前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在不損害國家利益、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最廣大被征遷人利益的切實可行的征地拆遷補償方案。第三,制定合理可行的對征遷物的認證流程。特別強調應有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及責任落實和追索制度。項目方案申報審批的同時,做好原地物地貌的取證工作,如調取和保存不同年份的航拍圖,制止征遷計劃實施過程中的搶建和避免被征遷房屋歷史認證的困難。第四,強調征遷安置工作中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制定民主、科學、效率的規則,同時充分借助社會和輿論的監督,避免利用職權或個體利益侵害被征遷人合法權益及防范腐敗行為的發生。設定侵害后果糾錯、救濟制度。第五,征遷工作前做好工作人員的上崗培訓,統一操作標準,尤其做好即將滅失物的“隱蔽簽證”,及時做好征地拆遷補償的臺賬和檔案管理。選用高精度測量工具,減少在山地、密林、水塘等不利條件下的測量誤差。征遷用地驗收應符合“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手續完備、資料齊全”的標準。第六,征遷工作的法規、程序、補償標準和操作流程都應與時俱進,綜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變化和更新。尤其做好對相鄰地區的補償標準調查和平衡,在保證國有資產(資金)不被侵占或浪費的同時,盡可能保護被征遷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11);
[2]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2011);
[3]《中國審計》(期刊2010~2012年)
[4]張剛,李超《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制度的反思及完善》《建筑經濟》(2011.07)
公路、鐵路工程在規劃設 計階段不做征地拆遷專題規劃,
設計人員在圖紙上量算征地面積,在線路沿線做一些 現場抽樣調查后按擴大指標估算征地面積、拆遷人口 和房屋面積等,估算投資總額計入項目投資,在實施 時才逐戶調查,調查簽字與領取補償費同步進行。因 此,公路、鐵路征地拆遷沒有全線統一的標準,也不 像水利水電工程補償項目和補償標準都公開公示,工 作周期短,信息透明度相對差一些,收集相關資料比 較困難,這也是公路、鐵路征地不像水利水電工程總 是互相攀比的原因之一。
2 各級地方政府對項目的重視程度不同
公路、鐵路工程對項目沿線經濟的拉動作用十分 顯著,所以修建公路、鐵路時各級地方政府、甚至被 拆遷戶都有很高的積極性。全國各省幾乎都有針對公 路、鐵路的專用補償文件,如作者調查的河北、河 南、安徽三省均出臺了公路、鐵路征地補償專用文 件。其中,河北石家莊市以石政辦函〔2007 〕27 號文 出臺了《石家莊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征收市區集 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 河南省高速公路是在項目立項后由公路沿線市級政府 陸續出臺針對該公路的補償標準及辦法,安徽省以皖 交基〔2007〕17 號文出臺了《關于調整高速公路建設用 地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通知》。此外,廣東、江蘇 等省也有類似文件。
水利水電工程的效益與當地,特別是工程所在縣 鄉的關系遠不如公路、鐵路項目密切。水庫工程淹沒 區在上游,受益在下游; 堤防工程雖然是當地直接受 益,卻只能減少洪水損失,不能像公路、鐵路那樣帶 來直接效益,因此,各級地方政府鮮有專門針對水利 水電行業的征地補償政策。據目前了解的情況,除新 疆、安徽外,全國其他省份基本沒有專門針對水利水 電行業的征地補償政策。
在國家層面上,對鐵路、公路項目也有優惠政策,比如耕地占用稅,鐵路、公路只有 2 元/ m2 ,水利水電 工程和其他行業卻是 15 ~ 40 元/ m2 不等,差別巨大。
3 補償標準差別不大
通過對河北、河南、安徽三省有關公路、鐵路補 償標準與水利水電工程的補償標準進行對比,發現差 異并不如想象的那么大。因土地補償價格差別較大, 各地幾乎都沒有統一規定。從目前收集到的資料看, 房屋補償單價水利水電工程比鐵路、公路高,土地補 償單價則有高有低,分省說明如下。
安徽省在 2007 年以皖交基〔2007 〕17 號文出臺了
《關于調整高速公路建設用地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 通知》,同時以發改農經〔2007 〕301 號文出臺了《關 于印發安徽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 的通知》。兩份文件對比如表 1 所列。
安徽省 301 號文沒有規定耕地補償標準。2006 年治淮工程批復的耕地年畝產值安徽省為 1 126 元, 按 16 倍計算,每畝耕地的補償補助費為 18 016 元; 青苗補償費按年產值的一半計,為 563 元; 已批復的 各類房屋補償單價如表 2 所列。
表 2 2006 年治淮工程房屋單價 元 / m2
河南省調查了 2 個高速公路項目,一個是河南省 焦( 作) 桐( 柏) 高速公路( 在建項目) ,由平頂山市發 文件確定葉縣至舞鋼段房屋補償標準,另一個是駐馬 店至信陽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 尚未開工) ,收集到 的房屋補償和土地補償單價如表 3 和表 4 所列。
表 3 河南省部分高速公路房屋補償單價 元 / m2
表 7 黃河北—羑河北其他關于土地的補償標準
表 4 駐馬店至信陽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土地的補償標準
2008 年南水北調中線總干渠黃河北—羑河北段 房屋、土地補償單價如表 5、表 6、表 7 所列。
表 5 南水北調中線黃河北—羑河北農村、
城市、企業房屋補償單價 元 / m2
河北省以石政辦函〔2007 〕27 號文與南水北調中 線總干渠邢石界至古運河南渠段來比較,如表 8 所 列。
河北省京滬高速鐵路征地土地補償倍數各市有差 異,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占地區位確定,按土地法規 定一般由各市掌握在 16 ~ 30 倍之間。年產值的確定以
市為單位,由各設區市根據上一年統計年鑒,將上一 年的按土地法規確定的年產值平均數作為確定年產值 補償標準一個數值,這種方法與水利水電工程的做法 是一致的。從目前南水北調工程在河北段的征地補償 投資看,除了個別城區段地價略低于當地綜合區片價 外,土地平均補償單價和房屋單價已經比當地公路、 鐵路補償標準高,見表 9。
4 征地補償投資占總投資的比重不同
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投資占工程投資的比例 遠遠大于公路、鐵路工程, 以水庫、 堤防、 調水工 程 3 種水利水電工程類型來對比,統, 計結果如表 10 所列。從表中可以看出,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 償投資占工程總投資的比重至少都在 10 % 以上,因 此,征地補償單價對工程總投資和工程效益影響非 常大。
5 征地補償和安置方式不同
公路、鐵路部門只有征地補償沒有移民安置的概 念,只針對征地范圍內的實物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方 式,不負責搬遷后或征地后的安置工作; 前期規劃設 計時也不把征地補償作為關鍵性控制因素,這與公 路、鐵路選線比水利水電工程靈活有關。水利水電工 程除了考慮征地范圍內的實物補償外,還需考慮影響 范圍、安置區環境容量等,故同樣的征地面積,水利 水電工程征地總投資一般大于公路、鐵路工程,征地 代價高于公路、鐵路工程。
表 6 黃河北—羑河北永久征地補償單價 元 / 畝
6 征地拆遷管理體 制不同
京滬高速鐵路河北 段征地拆遷工作完全由 地方政府負責,征地拆 遷資金由河北省建投交 通公司負責籌措,竣工 決算后,將全部征地拆
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征地拆遷
工作。
相比之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 工作比公路、 鐵路建設征地要嚴格許 多。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 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前,項 目法人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 劃,與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的省、
表 9 邢石界至古運河南段土地補償單價 元 / 畝
表 10 征地補償投資占工程總投資比重比較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簽訂移 民安置協議; 簽訂協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與下一級有移民或者移民安 置任務的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雖然也是地 方政府負責,但是安置方案、補償單價都必須經過審 查審批,管理很嚴格,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度要小很 多。
關鍵詞:移民征地;確定范圍;方法研究
Xinjiang Reservoir resettlement land acquisition practices and methods
Keywords: immigrants land; scoping; method
The primary problem of requisition and migrant settlement due to construction of water reservoir project is define the flooding and requisition scope in a reasonable, comprehensive and scientific way, so as to investigate the inhabitants of the scope to provide the criteria for settlement program and calculation of compensation investment. With the increase of population, the limited and non-renewable land resources will become increasingly scarce and precious. During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requisition, how to well and properly utilize current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to conserve land maximally, realize the balance between compensation investment of migrants and project benefits through defining the requisition scope and land use area, is one of problems that shall be researched by hydraulic engineering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Combined with the requisition migrant and requisition practice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in Xinjiang recently, suggestions and methods could be proposed in terms of migrant requisition.
一、工程建設征地對投資活動的影響
1、對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投資決策的影響
縱觀目前國內和疆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投資與工程總投資的比例關系,如舉世矚目的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移民安置補償投資400億元(1993概算價格水平),占工程總投資的44.4%,黃河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補償投資87億元,占工程總投資的25%。隨著移民征地補償標準的不斷提高,移民征地補償投資占工程總投資的比例不斷上升,直接影響工程投資效益,在技術經濟指標不變的前提下,移民征地補償投資就是決定工程上馬的關鍵因素。
2、對移民搬遷安置的影響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范圍不僅影響土地面積的征收和占用,而且直接影響了地上附著物、附屬建筑物及搬遷運輸補助費用。征地范圍大,決定著補償投資大,相應地移民安置的難度也加大。現行的政策對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土地承包權的流轉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對耕地開墾、耕地、林地、草地的有償調劑及其相互轉換的難度非常大,而且政策依據不足。
3、對土地征用和稅費的影響
建設征地范圍擴大,征收和占用的土地面積增大,對土地的征收難度加大,申報管理權限提高,有些項目要上報自治區、甚至上報國務院審批。對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及森林植被恢復費、臨時用地復墾費等各項稅費均相應滾動提高。
二、確定征地范圍的實踐及主要方法
1、確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范圍的依據
(1)現行的電力行業移民征地設計規范,是2007年國家發改委的《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DL/T5064-2007 ,DL/T5064-1996的替代規范)[1]和《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處理范圍界定規范》,《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處理范圍界定規范》對水庫淹沒區、水庫淹沒影響區、樞紐工程建設區(包括永久占地區和臨時用地區)等做了原則的規定。
(2)2009年,水利部了《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設計規范》(SL290-2009,SL290-2003替代規范)[2]等4項水利項目行業規范,同樣對水庫淹沒影響范圍做出了規定,水利行業規范對樞紐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設區征地范圍,以獨立的章節進行編制。
(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內,執行水利廳和國土資源廳聯合下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水電工程用地劃界標準暫行規定》新水(管)字[1993]18號文[3],該文對水利工程確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保護范圍等做出規定,是目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范圍內,確定水利水電工程管理范圍的主要依據。
(4)《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4],此標準正在全國范圍征求意見,尚未正式。
2、確定建設征地范圍的主要方法
(1)水庫淹沒影響范圍的確定
根據電力行業規范,水庫淹沒區包括水庫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區域,按正常蓄水位高程,以壩軸線為起始斷面,水平延伸至與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水面線相交處;水庫正常蓄水位以上的區域,按水庫設計洪水回水、風浪和船行波、冰塞壅水等區域的外包線確定。其中設計洪水水面線按淹沒對象的重要性確定設計洪水標準,依據水文泥沙淤積和水庫運行方式計算回水水面線、及回水末端斷面。規范規定,設計洪水回水末端斷面,以設計洪水回水水面線與同頻率天然洪水水面線差值為0.3m處,設計洪水末端斷面以上的淹沒影響范圍,從末端斷面設計洪水水面線與天然洪水水面線差值為0.3m處,以水平面延伸的方式,確定最上游的設計洪水淹沒范圍。
經實測斷面計算的設計洪水水面線,往往斷面間距較遠、水面線高差較大,不利于實地確定淹沒征地范圍,為了便于實際操作,可通過加密斷面,直線內插水面線的方法,將上下兩斷面的回水位差值控制在0.2m范圍內。
冰塞壅水對于北疆地區的水庫具有普遍的意義,但由于缺乏實際觀測資料,冰塞壅水范圍的確定,基本處于憑經驗估算階段,再者等水庫建成后,按實際發生的影響范圍,做后評價調查。
水庫影響區包括因水庫蓄水引起的滑坡、坍岸、浸沒、水庫滲漏及其他受水庫影響的區域,根據地質勘察報告確定即可。
水庫影響區還包括因河段減水而引起沿河渠首水位下降,造成不能正常引水。在南疆無壩引水河段常有此現象。
(2)樞紐工程建設區征地范圍的確定
樞紐工程建設區征地范圍的確定,主要通過水利水電樞紐工程布置圖、或者建筑物平面布置圖在圖上量算。地上建筑物一般都存在地面開挖線或填筑線,在量算工程建設物區域征地范圍時,一定要注意開挖線或填筑線范圍內的用地,尤其是渠道工程的填方渠段與挖方渠道的過渡區。
(3)施工占地范圍的確定
施工占地范圍的確定,主要依據施工總布置圖,其圖上標有料場、渣場、施工企業、施工道路、工程建設管理區等區域,可以在圖上量算,但要確定地類及永久占地與臨時用地,將工程臨時使用,但可以恢復為原用途的土地劃歸為臨時用地范圍,將工程建設永久占用的土地,或者雖然屬臨時使用,但不能恢復為原用途的土地,劃歸為永久占地范圍。
另外,樞紐工程建設區與水庫淹沒區重疊部分,按用地時序要求應歸入樞紐工程建設區。庫底清理范圍應包括樞紐工程占地范圍。
(4)工程管理范圍的確定
確定工程管理范圍用地,是征地范圍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依據的方法如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水電工程用地劃界標準暫行規定》新水(管)字[1993]18號文規定:“平原水庫:上游管理范圍從校核水位線以外確定,大型100―150米,中型80―120米,小型10―50米。下游管理范圍從壩腳線以外確定:大型800―1000米,中型600―800米,小型50―100米。兩側的管理范圍從壩肩或壩后坡腳起向外:大型300―500米,中型200―300米,小型50―300米。”“山區水庫:上、下游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采用平原水庫標準。兩側的管理范圍以第一自然分水嶺為界。”
渠道的管理范圍按照渠道設計流量大小,制定以下標準:挖方渠道從渠口線計起,填方渠道從設計渠堤外坡角線計起,傍山渠道從開挖線計起。
渠道設計流量與管理范圍對照表
序號 設計流量 管理范圍
1 10以下 2-10
2 10-50 10-20
3 50以上 20-50
水利部《水庫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06-96)規定:山丘區水庫,大型水庫,上游從壩軸線向上不少于150m(不含工程占地、庫區征地重復部分),下游從壩腳線向下不少于200m。上下游均與壩頭管理范圍端線相銜接。中型水庫上游從壩軸線向上不少于100m(不含工程占地、庫區征地重復部分),下游從壩腳線向下不少于150m。上下游均與壩頭管理范圍端線相銜接。大壩兩端以第一道分水嶺為界或距壩端不少于200m。平原區水庫應符合以下規定:
大型水庫 下游從排水溝外沿向外不少于50m。
中型水庫 下游從排水溝外沿向外不少于20m。
大壩兩端 從壩端外延不少于100m。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如下表:
項目 大壩上游 大壩下游 左右岸管理范圍
大型水庫 上游從壩腳線向上不大于150m 下游從壩腳線向下不大于200m 壩端外延不大于100m
中型水庫 上游從壩腳線向上不大于100m 下游從壩腳線向下不大于150m 壩端外延不大于100m
大壩壩端管理范圍經論證確有必要擴大至附近第一道分水嶺的,其管理范圍可適當擴大。
(5)水庫工程建設征地面積匯總
把水庫淹沒范圍及樞紐建筑物占地,加施工占地,再加工程管理范圍,其總和是征地范圍的基礎,經過土地勘界、確權,實現農用地向建設用地、集體土地向國有土地(對國有企業而言)的轉化,建設征地規劃設計的最終目地就在于參與方案比選,設計優化,為業主服務,實現土地的征用、轉讓與轉化。
反映在實地確定建設征地移民界線包括居民遷移線和土地征收線,應遵循安全、經濟和便于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全面分析論證。
三、對新疆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處理范圍的評價與建議
1、合理確定建設征地范圍
(1)確定征地范圍應遵循的原則
了解和熟悉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了解和熟悉工程施工總布置方案;
了解和熟悉征地補償政策;
保障工程安全、方便生產生活、用地經濟合理。
確定建設征地范圍,是技術、政策、經濟共同作用的結果,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
新疆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范圍處理的特點
新疆的水電開發其特點是中小河流數量多而分散、河川徑流年內變化大、裝機大而年利用小時數低。目前新上馬的水電項目向山區發展和向灌區延伸,山區的水電項目建設條件相對較差,交通不便,環境惡劣,集中反映在投資方面,就是投資效益差。
灌區內的水電項目主要影響因素之一,就是建設征地移民安置,新疆屬于灌溉農業,農牧民的生存環境與灌區息息相關,水利水電工程選線選址處在灌區時,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投資占工程總投資的比例就比較大,對于失去土地的農牧民,做為移民安置,其環境容量就顯得十分緊張,移民安置壓力大。投資效益和移民安置成為制約工程能否批準和核準的關鍵。
從新疆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項目的實踐中,無論是投資方(業主)、還是地方政府(縣級政府)、或是設計方(設計院),均認為合理確定工程建設征地范圍,對工程投資影響較大,而減少建設征地范圍,除水庫淹沒和建筑物占地是必占無疑的,工程建設管理范圍是有調減余地的。
目前,關于水利水電工程用地劃界的政策和規范都已實行了20多年,譬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水電工程用地劃界標準暫行規定》是1993年制定的,實行了近20年。《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是根據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的幾點意見》(【1987】國土[建字第144號)和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編制工作暫行辦法》(【1989】國土[建]字第169號)的要求,進行編制的。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在當今各項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新形勢下,特別是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如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已修正了多次,做為配套的征地政策和規范,亟待修訂完善。
在規劃設計環節,對征收征用土地,劃定征地范圍時,應靈活掌握,對于人口密集的地區,盡量少占耕地,壓縮工程管理范圍;而對于征收非耕地和未利用土地可適當放寬。把執行規程規范與投資企業的效益相統一。
2、對處理工程建設征地的建議
(1)確定建設征地范圍要統一標準
從現行的征地范圍規范和政策對比分析,存在標準不統一,實際操作隨意性大,不確定因素較多。如對壩前段的洪水回水影響與樞紐區占地的關系如何界定,壩前管理范圍與淹沒范圍如何避免重復計算。工程管理范圍,尤其是渠道的管理范圍征地寬度應出臺新的標準。
(2)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后評價勢在必行
由于水庫移民征地有諸多不確定因素,如設計洪水回水淹沒線、水庫蓄水引起的地質災害影響因素、冰塞壅水、及樞紐占地范圍的區域可變性,使水庫移民征地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精度和數值,在此條件下,加強移民征地的后評價,反饋和修正原設計和實施中的概估值,就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后評價可以準確的確定最終征地范圍,消除了設計與實測值之間的誤差,為項目管理提供依據,為新建項目提供借鑒,可以完善和改進我們的設計。
(3)建議研究制定工程建設管理范圍的政策
按照實行多年的關于工程建設管理范圍的政策規定,當前在工程建設征地實施過程中,普遍存在征地面積偏大的問題,為了適應目前土地補償標準提高、土地資源缺乏的土地現狀,建議應重新制定工程建設征地范圍,尤其是管理范圍的政策。
通過政策或規范,實現減少工程建設管理范圍,縮小征地面積,把管理范圍從永久用地改為臨時用地,先征后返的目地。
(4)移民征地政策與當地經濟發展相協調
建設征地范圍的確定是一項基礎性技術工作,其實質是移民征地補償投資,是工程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的土地政策對工程投資、移民征地補償投資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減少工程建設征地范圍有利于減少征地移民補償投資,進而減少工程總投資;減少工程建設征地范圍,可減輕地方政府安置移民的壓力;減少工程建設征地范圍有利于設計單位實現規范要求的經濟評價指標。
日前,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了若干項有關移民征地的政策,較大地提高了征地標準,使涉及移民征地的各項費用滾動增加,對正在進行的水電前期項目經濟指標影響較大。地方政府的移民征地政策應與當地經濟發展相協調,兼顧國家、移民、企業各方利益,在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利益保護、地區經濟發展中尋找平衡點。
參 考 文 獻:
[1] 《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DL/T5064-2007)中國電力出版社出版.2007[M]
[2]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設計規范》(SL290-2009)[M]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rural collective ownership land requisition, the phenomenon of infringing upon the lawful rights of peasants frequently occurs which causes the security problem of the farmers' economic rights and interests. It thinks that current land expropriation policy has many unreasonable factors. The government should ensure that the equality deal between peasants and land users bases on the equal status of the land owner. The government can transferring the land-use right and receiving land transferring fees on the basis of guaranteeing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n the land circulation, the appreciation income should be distributed reasonably among peasants, government and developers, and ensure peasants' ownership interest, reflect planning right return to government, protect developers' investment income, and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security of peasants' economic rights.
關鍵詞: 土地經濟;土地征用;失地農民;經濟權益;可持續保障
Key words: land ecnomic;land requisition;land-lost peasants;economical right;sutainable security
中圖分類號:F30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32-0048-03
0 引言
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發展,大量農村土地被征用,農民被城市化,失地農民的生活條件發生了根本變化,村民與政府、開發商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村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問題逐漸被提上議事日程。
筆者認為,對于農民來說,土地就是他們的全部,失去土地就失去了一切。要根本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經濟保障問題,必須從土地本身入手,從保障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支配權、以及經營權等方面深入研究,深化改革。必須依據基本原理,解決土地價值增值收益分配問題。
1 我國現行征地制度的缺陷
觀點認為,所有制問題是生產關系的根本問題,與所有制相關的主要是所有權、支配權、使用權及經營權等問題。其中所有權是核心,其它權利行使都會受到所有權的制約。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實施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國家在保持重要生產資料所有權的同時,可依據法律對生產資料使用權進行轉讓、買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定就體現了這一原理。
但是,在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征用過程中,這一原理卻遭到摒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卻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國家及地方政府可以憑借自己掌握的權力,變集體所有制土地為國有土地。因改變土地用途,形成的土地價值增值收益,大量裝入各級政府及開發商的腰包。地方財政很大部分變成了土地財政,一個個開發商因此獲得大量超額利潤。不少農民因為失去土地,失去了經濟依靠,變成了無所事事的城市居民。
事實上,現有土地管理的法規政策,本身就存在弊端。一是為各級政府采用強制力量,剝奪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的權利提供了合法依據;二是否定了不同所有制主體之間的平等權利。
North曾說過,國家是唯一一個具有暴力潛能的壟斷組織,它既是保護個人權力和節約交易費用最有效的工具,又是個人權利最大和最危險的侵害者[1]。改革開放后,農村集體所有制征用過程存在的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其根源就在于此。
從理論和實踐方面看,政府征收集體土地這個環節,也存在嚴重問題。
1.1 否定了不同所有制主體之間的平等權益 集體所有、國家所有和私人所有,都是平等的所有制主體,現行土地管理體制,保證了其它所有制主體的建設權和發展權,卻限制了農民集體所有制主體的建設權和發展權。這一體制是國家和政府通過限制一個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而滿足另外一個主體經濟利益的法律歧視。
1.2 “公共利益”本身就界定不清 一個村的利益可以是公共利益,一個鄉、一個縣、一個市的利益也可以看作是公共利益,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可以為了任何一級的政府的“公共利益”而被剝奪。地方社會發展、文化發展、生態環境改善是公共利益,招商引資,開發建設也可以看成是“公共利益”,任何意圖都可以看成是“公共利益”需要 [2],對 “公共利益”的解釋變成了職能部門和主要行政領導自由裁量的權力[3]。
1.3 為有關管理人員權力尋租提供了便利和通道 從土地征收到出讓,再到轉讓,任何用地都必須辦理近百個手續,每道手續一道坎,道道都為權力尋租開辟了通道。
1.4 嚴重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農民沒有權利在屬于自己的土地上投資開發建設。而政府卻為開發商提供便利。大量的超額利潤,誘發開發商私欲膨脹,不惜鋌而走險,暴力剝奪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侵害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損害農民群眾的經濟利益。
1.5 農民的合法經濟權益得不到持續保障 在我國,現行政策對農民的征地補償一般是一次性貨幣補償,之后讓農民自謀出路這種措施無法保證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官網公布數據顯示,當前法定最高補償標準大約為24000元/畝,按最低生活標準每人300元/月計算,當前法定的征地補償費僅夠農民維持不到7年的生活需要。而失地農民由于文化水平低,缺少現代工業所需的勞動技能,加之生活習慣差異,很難真正融入城市社會,有些甚至走向違法犯罪,形成現代城市不安全隱患。
2 研究現狀
根據目前土地征用過程農民權益保障研究的現狀來看,業內人士主要提出了以下幾種觀點:一種觀點是改革征收制度,將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納入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用地單位與農民集體通過談判,以市場價格達成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在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即可。另一種觀點是改變土地增值分配格局,增加農民的分配份額。在現有的土地征收制度下,即國家作為征收主體,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所有權,對于農民的賠償價格要以市場價為準。第三種觀點是對于征收集體土地,賠償時可以借用使用年限趨于無窮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代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出讓價格,從而維護農民可持續性經濟保障對于以上觀點我認為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對于第一種觀點,我認為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對于農民來說,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條規定: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第十一條規定:要嚴格保護基本農田。但由于農民缺乏法律知識,他們可能會將更多的基本農田非法用于非農業建設,再進行自由轉讓,進而獲取更大的利潤。其次,就地方政府而言,土地征收是其主要財政收入,是其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社會公益建設的資金來源,地方政府不可能將這部分土地的主動權交給農民。
國家征收土地是壟斷行為,具有強制性,非競爭性,既不符合市場交易原則,也不符合市場價格規律,那么第二種觀點提出的市場價到底應該以什么為準則來衡量,也難以確定,而且不具備可持續性。
第三種觀點雖然提出了土地可持續性補償,但無窮年限土地價格的確定,要考慮通貨膨脹以及國家經濟發展速度,難以計算。而且一次性貨幣補償不利于農民的可持續生計,這中補償也會給國家帶來巨額的資金壓力。
3 維護失地農民經濟權益的幾點建議
3.1 國家征收集體土地使用權,保留農民土地所有權 國家征收集體土地使用權,保留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保證了政府參與征收,獲取財政收入,防止農民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同時農民享有永久土地收益權。《憲法修正案》第10條第4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可分為“首次流轉”和“再次流轉”[4]。上文所提及征地制度不完善是基于所有權的征收,如果征收過程只涉及使用權,不涉及所有權。國家按一定使用年限(70年)征收農民土地使用權,再通過收取轉讓金,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去進行開發建設。這樣既符合現有法律規定,也可以在不觸動農民土地所有權的同時,保證農民享有永久土地增值收益。這與小產權不同,開發商仍舊以買國有土地的模式進行開發,國家仍就頒發產權證,只是國家對于買賣土地的資金應和擁有所有權的農民進行合理分配。
3.2 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 集體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土地增值主要是指政府征收后的建設用地價格與征地前的農業用地價格的差額,扣除必要的土地開發成本以及征地過程中交納的有關稅費后的余額[5]。
農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一般需要經過兩個階段,即國家先把農用地的使用權征收,然后再出讓給開發商,開發商對其進行開發利用,獲取利潤。其流程如圖 1 所示:
3.3 合理確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 目前大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是分配給國家的.李英強在座談會上也指出,學界公認的分配格局是地方政府占到20-30%,開發商占40-50%,村集體占到25-30%,農民大概只占5-10%。筆者認為,要保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合理性,就必須:
3.3.1 實現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有償有期轉讓 保障農民對土地的永久所有權,國家保留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征收其土地使用權,并保證其在使用者之間有償有期轉讓(一般以建筑使用年限為標準確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并根據此期限進行補償。這一觀點解決了上文提出的無窮年限的土地補償弊端。
3.3.2 土地首次轉讓增值收益應該在農民和政府之間合理分配 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地租雖然可以以級差地租和壟斷地租形式存在,但其根源都在于土地所有權。政府規劃土地,改變土地用途,使其經濟位置變化,有了更大的交換價值,其地租就應該在農民和政府之間進行分配。
其實,政府作為土地利用規劃及其管理者,只不過是國家利益的“守門員”,農民和開發商之間的利益“調解員”。政府行使其職能所產生的地價增值及其分配,只能通過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予以保證。
3.3.3 土地轉讓的二次增值收益應該在農民和開發商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農民作為土地的最終所有者,應該是土地收益的首要受益人,開發商作為投資人,只能獲得投資利息和資本利潤,獲得經營管理回報。在轉讓年限到期后,由開發商投資所產生的土地價格增長,歸享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民所有。如此進行循環,保證農民土地永久性收益。
4 結論
農村土地征用,主體是政府,客體土地,最大的利益相關者是農民。為了社會和諧發展,政府必須對其進行科學,公平,公開,公正管理,使農民對土地合法權益得到落實。土地征收轉讓過程中,必須把農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國家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應該按照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原則,征收農民土地使用權,保留其土地所有權。保障國家規劃權收益和開發商投資收益,保證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及地價增值收益分配權,通過地價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實現農民經濟權益的可持續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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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東東.土地征用工益目的性理解[J].中國土地,2003(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為充分發揮土地優勢,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增加村民收入和解決村民就業。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位于 鄉 村的荒地、林地(以附圖所示土地面積、范圍、界址為準)承包給乙方經營。
二、乙方在承包土地上進行旅游農業綜合開發。發展旅游觀光,種植林業、綠化苗木花卉等森林資源開發,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生產生活設施建設和步道、臨時觀關設施建設。
三、承包期限為永久性承包。
四、承包期承費及支付方式: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承包期承包費27300元每畝,甲方按本合同標準和時間向乙方交付土地使用權時支付。因乙方支付的承包費標準為國家征地補償甲方應獲得的費用標準,如承包期內遇國家征收該承包地的,征地補償費全部歸乙方所有;如承包期內乙方該項目征地,乙方已支付的承包費視為應支付甲方的征地補償費。
五、乙方承包土地上的農作物由甲方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收割完畢,不收割的視為放棄,乙方可自行處置不支付任何補償費用;承包土地上村民種植的林木,乙方可按國家相關征地補償標準收購,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處置,過期后視為放棄歸乙方無償占有;承包土地上的違章建筑,由村民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甲方負責拆除;承包土地上的農業相關設施由乙方使用(使用費已包含在承包費中);承包土地上原土地承包權流程關系,由原承包人在20xx年 月 日前解除,并將承包權交付乙方。
六、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監督乙方依照本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維護乙方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按承包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保證乙方同等條件和待遇用水、用電和其他共同設施、資源、優惠政策。
4、保證不影響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賠償因違反本承包合同,影響乙方正常生產、經營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七、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有權按承包合同約定占有使用和經營管理土地及土地上的資源,自主經營和享有收益,享有投資形成的設施、設備所有權。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三)在承包期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
(四)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費用。
八、承包期內,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甲方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本合同承包期間到期、變更的,甲方應保證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乙方承包使用。
九、甲方違反本協議及法律規定義務造成乙方不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支付乙方承包期內應付總承包費20%的違約金,并賠償乙方已完成投資額及給乙方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乙方違反本承包合同應支付承包期內應付總承包費20%的違約金及給甲方和原承包經營權人實際損失。
十、丙方保證、監督甲乙雙方履行本協議,負責協調解決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產生的各項糾紛;保證乙方按本村其他村民同等條件和待遇用水、用電和其他共同設施、資源、優惠政策。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鄉人民政府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2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坐落在 ,面積 畝的土地(良田)
承包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承包期限三年(自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每畝660元整,合計人民幣(大寫) 元整,付款方式為每年1月10日前付清當年租金。
第二條:承包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的權利,并接受發包方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承包期內,乙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不改變農田現狀。
第四條:承包期內,乙方承包甲方的農田各項政策性補貼歸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
第五條:承包期最后一年,乙方不得種植午季作物,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甲方不予任何補償。
第六條:承包期滿,乙方應保證承包的土地達到承包時土地等級和質量。
第七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乙方在簽訂合同時繳納保證金壹萬元整,保證金抵交最后一年承包款。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和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達成如下協議:
一、土地流轉的方位: 。流轉的面積約為 畝,實際丈量面積為 。流轉方式為出租。
二、流轉的期限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轉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轉包的租金為每畝
四、協議簽訂以后,每 個月租金一付,必須在第一個月 日之前支付給甲方。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督乙方按時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2、不得干預乙方依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處理好與周邊相鄰土地農戶的關系。
六、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該地塊上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
2、按時向甲方支付流轉費。
3、乙方必須按時付給甲方土地租金,若未按時支付,每月
按租金總額2%支付滯納金。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流轉期內,如流轉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補償費歸甲方所有。
2、流轉期內,乙方投資形成的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及乙方的經營性補償,歸乙方所有。
八、合同期滿,乙方要續簽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承租。
九、糾紛解決辦法
流轉期內,如果在承包使用土地上,有村民糾紛,甲方要負責調解,調解不成的,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關鍵詞】祖墳;損害;權益;救濟
在我國廣大地區,祖墳的存在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其內涵非常豐富,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和價值。首先,祖墳通常是族墓所在地,是宗族成員敬祖收族和慎終追遠的重要場所。其次,祖墳的重要性還體現在風水方面,傳統觀念認為祖墳是整個家族興衰的重要保證,其關系著后代子孫的命脈。再次,“事死如事生”的儒家孝道文化不允許忘祖。由此可見,祖墳是一種非常特殊的物,其濃縮了地權、風水習俗和儒家倫理等眾多因素于一身,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個重要縮影,祖墳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不言而喻。近年來,祖墳損害糾紛的不斷增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由于我國尚未對祖墳問題作出專門的立法規定,在發生祖墳損害時,經常在祖墳損害、責任承擔等方面發生嚴重分歧。因此,如何能夠在尊重一個民族傳承千年的習俗的基礎上,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尋求解決祖墳損害的合理法律救濟途徑已迫在眉睫。
一、祖墳損害現狀亟需法律救濟
由于人們對祖墳具有特殊敏感性,祖墳極易引起爭訟,祖墳爭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其不僅涉及到物權問題,還會涉及到風水信仰和宗族觀念問題,這就決定了祖墳爭訟問題是個燙手山芋,司法界往往因畏于無法可依而束手無策。同時,在中國城市化、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都不可避免的出現祖墳的搬遷、毀壞等損害問題。在我國目前推進的殯葬改革中,由于重管理輕保護,諸多過于“一刀切”的做法也漠視了祖墳上的相關權益。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應該建立在本國的具體國情上,應該建立在本民族的歷史文化傳統上,唯有深深植根于社會生活之中,尊重鄉村社會中自發形成的良好風俗,才能讓法制的目的得以實現。我國目前還處于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社會變革過程中,公民傳統意識濃厚,作為濃縮了物權、風水習俗和儒家倫理等眾多因素于一身的祖墳,在人們心目中更是具有崇高的地位,合理地保護祖墳不受損害是中國人一貫的行為習慣,也是禮法的要求。在對祖墳損害問題上,中國人的普遍觀念認為,毀壞祖墳是“不義之舉”,必須嚴懲。那么反過來,合理地保護祖墳不受損害,即是公平正義原則的體現。而公平正義,是千百年來人類不懈追求的一種美好社會理想和愿望,是人類社會共同的向往和追求,它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歷史任務。
二、祖墳損害的法律救濟
在民法學上,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祖墳是埋葬祖先的墳墓,筆者認為,根據祖墳的自然屬性和其自身存在價值,其應歸類為不動產,當然在《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范圍之內,因此,當祖墳受到損害時,可以適用其中的相關責任條款來救濟。以下從祖墳的物質損害賠償、祖墳的精神損害賠償以及祖墳的征收征用補償三個方面來分析。
(一)祖墳的物質損害賠償
當祖墳遭到損害時,死者近親屬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和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侵害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死者近親屬因修復被毀壞墳墓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同時也可以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的規定,責令侵害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死者近親屬因修復被毀壞墳墓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這是首次把習慣納入處理相鄰關系標準的嘗試,更符合實際生活規律,在處理祖墳的相鄰關系時更容易得到適用。
(二)祖墳的精神損害賠償
《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的規定,這里的賠償除了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外,還應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同時,《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筆者認為,當祖墳遭到損害時,權利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還可以進一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上述法條實質是保護死者的人格利益,并且維護其近親屬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需要,筆者祖墳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物,上述法條為祖墳的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確鑿的法律救濟依據。
(三)祖墳的征用征收補償
關于如何對被征收征用祖墳上的合法權益進行救濟,《物權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該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筆者進一步分析如下:
1. 祖墳的征用補償。《物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在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才可以依法征用祖墳,被征用后,應當返還給被征用人,如有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2. 祖墳的征收補償。《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在祖墳的征收補償方面,大多人簡單地認為是對祖墳所在的集體土地的征收,自然應按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補償。此種觀點太過于機械,將祖墳簡單等同于墳地,其法律適用效果自然大打折扣。筆者認為,必要時祖墳還可認為由墳地和墳產兩個部分組成,墳地作為土地資源的一種,國家針對土地的法規同樣適用于墳地;墳產是祖墳中除去墳地的部分,它包括墳山、墳地上的“風水樹”、墳塋、墓碑等附屬物,同時祖墳風水作為一種特殊的隱性財產也應當歸于墳產的范疇。
三、結語
在中國人的心目中,祖墳作為聯結死人與活人關系的特殊物,歷來受到世人的極大重視,保護祖墳不受侵害是維護中國傳統習慣、維護中國人普遍認同的公平正義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的需要。由于我國尚未對祖墳問題作出專門的立法規定,一系列社會和法律問題也隨之而來,祖墳損害案件不斷涌現,如果沒有合理的法律救濟,勢必會影響到和諧社會的構建,當然,筆者只是從現行法律框架中,分析了祖墳侵害的法律救濟途徑,祖墳的合理保護還有賴于相關法律的不斷探索和完善,今后與之配套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仍然“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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