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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對全市縣(區)、鄉(鎮)城鎮(鄉村)規劃范圍內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建房用地情況的監管,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有效制止違規建房行為,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71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及《*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萍府發〔20*〕17號)的規定和要求,決定對20*年11月1日以來全市縣(區)、鄉(鎮)城鎮(鄉村)規劃范圍內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建房用地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的范圍和內容
范圍:20*年1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間,全市縣(區)、鄉(鎮)城鎮(鄉村)規劃范圍內建房用地情況;*市境內國道、二級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建房用地情況。
內容:
(一)用地基本情況
1.用地單位(人):單位用地是指黨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用地;個人用地是指本地村民、異地村民或城鎮居民建房用地。
2.土地取得方式:用地單位(人)是通過招拍掛、劃撥、受讓贈與房屋、法院拍賣、房屋(土地)抵押、購買土地、購買安置拆遷宅基地或購買私房等方式取得。
3.用地時間:用地單位(人)取得土地時間及動工建房時間。
4.用地面積:用地單位(人)的批準用地面積和實際占地面積。
5.土地類別:建房用地是建設用地還是農用地(包括山地、旱地、水塘、菜地、水田、基本農田等)。
6.實際用途:建房用地屬于商服、住房開發、工業、農業或自住房用地等。
7.用地地點:建房用地位于國道邊、二級公路邊或是縣(區)城區規劃區、鄉(鎮)政府所在地城鎮(鄉村)規劃范圍內。
(二)用地審批辦證情況
1.規劃部門批準用途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用設施用地還是其他土地。
2.國土部門批準用途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用設施用地還是其他土地。
3.轉征收批準機關是否是省人民政府。
4.供地批準機關是否是省、市、縣級人民政府。
5.公路、交通部門是否出具建房意見書;規劃部門是否已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是否已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證》等有關證件。
(三)稅費征繳情況
1.土地取得費用,是否繳納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防洪保安基金、耕地開墾費(或菜地開發基金)、管理費等費用(含應繳費用、已交費用)。
2.建設規費征收,包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建筑行業上級管理費、地方教育附加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等建設規費的征收情況(含應繳費用、已交費用)。
3.稅收征收,包括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稅收的征收情況(含應繳費用、已交費用)。
(四)違法用地情況
1.非法批地,包括越權審批、未報即批、未批即供、邊報邊供或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鄉鎮村規劃批地等情況。
2.非法占地,包括擅自改變用途或是騙取批準、超占用地、未批先用(含未報即用、邊報邊用、未供即用、批少用多)等情況。
3.非法轉讓土地,包括地下開發房地產、倒賣宅基地等非法交易土地情況。
4.其他違法用地情況(含閑置土地2年以上等情況)。
二、清理整頓的方法和步驟
全市清理整頓工作分動員部署、自查自糾、重點抽查、總結提高四個階段進行,時間從2009年5月下旬開始,至2009年9月底結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09年5月20日?5月31日)
5月下旬,召開清理整頓工作動員會,部署全市縣(區)、鄉(鎮)城鎮(鄉村)規劃范圍內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建房用地情況的清理整頓工作,明確工作目標,分解工作任務,提出工作要求。各縣(區)、鄉(鎮)及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清理整頓工作要求及舉報電話,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及清理整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自查自糾階段(2009年6月1日?7月20日)
各縣(區)、鄉(鎮)及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采取看現場、驗資料、查手續、明查暗訪等方法,逐宗逐戶、全面細致地進行清理。要仔細核查相關資料,認真填寫《建房用地清理整頓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違法用地數據統計表》、《違法用地調查處理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及時整改各類違法使用和交易土地行為,嚴肅處理違法違紀行為及涉案責任人員。具體是:
1.對“非法批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①對越權審批等具體行政行為,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于2009年6月30日前依法予以撤銷,并于7月20日前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②對非法批地所獲取的非法所得,由各縣(區)國土資源局土地(分局)于2009年7月20日前追繳并上交本級財政;
③對非法批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紀檢監察機關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對“非法占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①對違反規劃、占用基本農田“開天窗”建房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用地單位(人)下達處理決定書,責令用地單位(人)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拒不拆除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法院、規劃、國土、建設、公路等部門,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予以拆除,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②對違反規劃、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其他行為,已辦理用地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追繳相關稅費并處罰款,同時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監察機關于2009年7月20日前給予行政處分。未辦理用地手續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違規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予拆除的,沒收實物。
③對符合規劃和建房條件,并已依法接受處罰且交清稅費的,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向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同意后補辦相關用地手續。
④對正在違法建設的,由有關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依法向用地單位(人)下達停工通知書,其違法建設部分按上述條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凡2009年6月30日之后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一經發現一律予以拆除,并從嚴從重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對“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①對倒賣宅基地等非法轉讓土地的非法所得,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追繳并交本級財政;
②對進行非法房地產開發的建設用地,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組織進行地價評估,并于7月20日前從新從高追繳用地單位(人)的土地出讓金(當地村民受讓宅基地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及有關稅費,沒收非法所得;對沒有非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0元罰款。
③對違反規劃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進行地下房地產開發的行為,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發停工通知書,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違規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予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④對依法接受處罰,符合建房條件并交清稅費的,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向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同意后補辦相關用地手續。
4.對其他違法用地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對閑置土地2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達閑置土地整改通知書,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用地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達閑置土地整改通知書,督促開工、竣工,并按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
5.對用地單位(人)已取得用地手續,但“未交、欠交、少交、漏交”稅費等行為,由有關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發繳款通知書,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追繳上交本級財政,并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對村鎮建設管理人員“侵占、挪用”稅費行為,屬監察機關監察對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不屬于監察機關監察對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追繳其違紀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縣(區)自查自糾工作要在2009年7月20日前完成,并于2009年7月25日前將統計表和自查自糾情況匯報材料報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情況不及時,工作進展緩慢的,將被列為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的重點檢查縣(區)。
(三)重點抽查階段(2009年7月21日?8月31日)
重點抽查階段工作由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牽頭負責,從相關單位抽調人員組成若干檢查組,采取查資料、聽匯報、暗訪等方式,在各縣(區)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對重點鄉鎮、重點路段的違規用地情況進行重點抽查。一是檢查上報的表格是否準確、屬實,是否漏報、錯報;二是檢查對自查自糾中發現的違法使用和交易土地行為是否整改、處理到位;三是檢查對違法違紀人員的責任追究是否到位;四是集中力量查處一批典型案件。對不進行清理整頓或清理整頓工作不到位的,由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直接組織清理整頓,并成立調查組對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予以立案調查,對清繳的稅費全部上繳市財政,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總結提高階段(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縣(區)、鄉(鎮)及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土地調控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相關制度,加強土地供應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并以開展建房用地清理整頓工作為契機,進一步加大部門聯合執法力度,要建立健全國土、監察、*、交通、規劃、公路、林業、水務、財政、城管執法等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努力遏制違法占地行為。同時,針對清理整頓中發現的問題,查擺發生問題的原因,總結經驗,規范程序,創新方法,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動作規范、監督到位、行政合法,切實促進依法管地用地。清理整頓工作要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并于2009年10月5日前將建章立制情況和工作總結書面報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
(一)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
牧區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企業之間形成各種分配關系。主要渠道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業之間通過各種政策框架下(如稅、費等)用行政手段資源開發企業的利潤進行利益分配。接下來通過案例進一步說明企業和政府之間的利益分配情況。圖1是“世界銀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項目課題組”根據鄂爾多斯伊金霍洛旗納林溝煤礦價值鏈計算得出的。
圖1 納林溝煤礦企業、政府、社區和社區農牧民的利益分配情況圖
以上分配情況看,資源開發所帶來的大部分利益企業獲得,其次就是政府;而資源所在地農牧民,僅僅取得了極少部分的利益。在政府間的分配關系中,又形成了中央政府拿大頭、地方政府取得部分利益的分配關系。資源開發企業在資源開發過程中獲得了一半以上的受益,但是企業是否更多地承擔了資源開發過程中形成的外部性問題呢? 現實中顯然相反,因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導致資源開發所形成的外部性問題轉由地方政府來承擔,因此企業 “理所當然”地對環境與資源進行了利益最大化的開發。
(二) 社區農牧民參與利益分配的渠道及存在問題
入股的方式分配企業利潤。一些小的資源開發型企業為了得到當地農牧民的支持,吸收一部分當地群眾作為股東。這些股東通過利潤分成,獲得一定的受益。同時,企業在稅后利潤中拿出一部分給當地村委會用于公共事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資源開發企業是中、大型國有企業的話,當地社區和農牧民很難參與到這種利潤分配中。
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主要由兩種方式獲得:一是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向社區及社區居民征用,租賃土地而支付的補償;二是因礦產資源開發所造成的地質災害(如土地塌陷、水資源下降等)影響土地生產力,礦產開發企業對當地社區居民的賠償。企業對地質災害和環境污染等居民的賠償起初是通過企業和社區農牧民之間協商來完成的。隨著資源開發的不斷成熟,這種賠償機制也越來越完善,各地都形成了不同的標準,也專門成立了補償辦和煤炭協會等。然而征用土地和租賃土地而獲得的補償費,僅僅解決了這一代人失地后的生活問題;農牧民還有普遍關心的問題是下一代人靠什么生存的問題。
生態移民費。由于資源開發,資源所在地的生產、生活環境受到了極大地影響,一些土地被淹、塌陷、環境污染,已經不適宜人類居住。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生態移民,把原來居住的居民搬出去。費用是企業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當地居民在生態移民后,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生態移民破壞了原來的生產生活方式和社會發展環境,對其可持續發展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勞務收入。資源所在地農牧民,一般都可能在資源開發形成的產業鏈相關環節中工作。由于資源型企業用工的習慣,當地農牧民很難參與到企業的基本工種中(如采掘、加工、管理層等),只能從事和當地較為密切關聯的保安、保管等工種。隨著資源開發工業化和現代化的不斷成熟,從事資源開發型企業里工作的人不斷減少的趨勢。如圖2 ,以采礦業從事職工人數的變化來看,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帶動就業率的機會不那么高。除了山西省的從事采礦業職工人員一直在增加以外,其它省的職工人數的增加不那么明顯,內蒙古2002年開始采礦業職工人數明顯減少,從2000年27.2萬人減少到2009年時17.9萬人。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未來采礦業更加現代化 ,從事采礦行業的人員可能會不斷地減少。
資料來源:根據歷年《中國統計年鑒》和《內蒙古統計年鑒》整理得出。
對企業周圍的生態環境進行簡單的資源補償。為了改善企業周圍的生態環境,企業直接的做法就是投入一定的財力,對企業周邊的生態環境進行治理。如園林規劃、種草、種樹等。還有整理土地、恢復植被、水土治理等需要很大一部分資金,因此生態環境破壞的面積不斷地向外擴張,最后導致生態移民的下場。
二、牧區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生態補償存在的問題
(一) 牧區資源開發企業生態補償的相關法律支撐不足
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一些關于生態補償和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但是從企業的角度進行立法的相關法律還不完善。通過以上牧區資源開發企業和政府以及資源所在地農牧民之間利益分配的分析,可以看出當地農民在資源開發企業那里獲得的各種補償往往是“一次性”、“臨時性”的,缺乏強有力的制度保障,面臨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問題。缺乏科學的草原征用、占用補償標準;牧區農牧民的土地被征用后,殘留地和相鄰土地受損極易被人忽視。另外,牧區資源型企業運輸資源過程中占用草原、破壞草原時,當地農牧民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有時這些矛盾尖銳到重大社會問題。
(二)牧區資源開發企業生態補償和環境治理資金投入不足
從發達國家的生態補償經驗來看,環境方面的投入占到GDP比重的2%―3%左右時,才能對環境起到較好的保護作用。2010年中國的GDP總量超過了397983(億元),2010年對環境保護方面的財政總支出為2441.98(億元),占GDP比重的0.614%。資源稅收在財政體系中發揮的作用無足重輕,導致影響著財政支出對環境方面的投入不足。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資源稅,1991―2010年之間從未到過財政總收入的1%。2011年9月21日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改和調整,但是與國外相比稅率還是較低。如煤炭為例,中國煤炭的稅率是1%的從價稅再加上每噸0.3―5元,而在澳大利亞煤的稅率是5%―7%,加拿大西北領地是5%―14%,密歇根州是7%。
(三)牧區資源開發企業生態補償缺乏科學的補償標準
通過上述政府、企業和當地農牧民之間利益分配的分析可以看出,企業無論是對生態補償和其它(征用、占用)性補償都缺乏科學依據,隨意性很強,基本上是和當定牧民之間博弈的結果。補償標準基本上采取“一刀切”的政策。這樣的補償方式容易出現“過補償”和“低補償”的現象,忽視補償的空間差異。補償標準的制定缺乏科學依據,補償標準細化度不夠,又不能因地制宜,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許多問題和矛盾。
(四) 牧區資源開發企業生態補償過程中監管評估機制不健全
牧區資源開發和生態補償過程中實行的是本部門上級部門監管和評估下級部門的工作,不僅缺乏獨立的第三方監管,而且缺乏獨立的評估機構。各種經濟利益驅使下“低門監”準入的現象時而發生。評估標準不科學、監管手段落后,缺乏統一規劃和政策指導,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的意識淡薄,現行政績考核模式的影響下,只追求GDP增長的思想沒有徹底改變。由于生態補償資金未納入財政預算體系,部分地方在資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方面較為混亂,被截留、挪用的現象時而發生。
三、牧區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生態補償的對策建議
(一)制定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牧區農牧民在資源開發和生態保護過程的參與程度
明確制定自然資源的產權制度。中國對很多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的所有權制定了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要依法取得勘探權與開采權,也就是說只有國家才有權對資源進行開采。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規定,草原是以嘎查為單位的集體所有;顯然這和草原上的礦藏是國家所有之間有矛盾的,也就是說容易發生法律和法律之間相互抵御的現象。資源開發過程中往往把集體經濟組織和當地農牧民排除在資源開發主體之外。還有在現實實踐中,代表國家對資源進行《依法開采》的經濟組織和個人是非地方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資源開發企業和地方牧區農牧民之間利益矛盾非常尖銳。確保社區農牧民在生態保護和利益分配過程中的參與程度,真正做到社區農牧民增收的可持續性。
(二)建立多元化、社會化的生態保護融資渠道,改變政府對生態保護投資主體的局面
改變“環境保護就是政府行為,應該由政府投資,不可能建立社會化投資機制,走市場化產業化發展道路”的認識。改變“政府是環境保護主要的投資主體,企業不可能在環保市場唱主角,只能當配角”的認識,承認政府只是環保市場的投資主體之一。建立社會公益事業有社會辦理的原則,國家、集體和個人一起投資的多元化融資渠道,制定符合實際的優惠政策和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拓寬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建設的投資渠道。重新科學地核定環保投入占GDP的合理比例,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提供足夠的資金來源。
(三)科學確定補償標準
牧區礦產資源開發是一個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過程的統一,不僅需要經濟補償,更應該關注生態補償。研究制定科學的補償標準,防止“一刀切”的政策措施,合理確定補償范圍。應該草原生態補償的區域分得更細一些,使補償標準更能體現區域的差異性,增強將科學性。
(四)加強或建立健全生態補償和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管力度
隨著城區范圍的不斷拓展,城郊結合部的房屋租賃、買賣、產權糾紛日益增多,大多是私下隱形簽約交易或親屬作證交易,有的買受人甚至在不了解房屋產權情況和辦證要求下便糊涂交易,避開政府與產權登記部門,不僅存在稅收問題,而且留下很多隱患,致使房屋產權主體模糊,此類隱形交易便成為日后買賣雙方產生糾紛的潛在因素。此外,在征用過程中,涉及到集體土地上農民房屋的拆遷,需要對此進行補償,而如何對集體土地上農民房屋進行確權是補償的關鍵問題。物權法以及現行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要求,拆遷安置補償要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房地產權證為依據。農村土地房屋權利人的產權意識日益增強,如果能盡早對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確權、發證,就可確定產權歸屬,建立全面精確的農村房屋權籍信息系統,以便于從建房管理的源頭上實現“一體化”管理的機制,大大降低城市化建設過程中的管理成本。
2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發證應遵循的原則
2.1依法登記原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房屋登記種類、程序、要件、范圍等,辦理集體土地房屋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83條規定了集體土地房屋初始登記必須提交的6項材料,尤其是土地使用權證明材料要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第3條的規定執行,符合規劃的證明材料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第41條的規定執行,以上2項材料是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的核心材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關于貫徹實施<房屋登記辦法>的通知》中明確規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3]。因此,房屋登記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件、規定程序,依法進行登記。現階段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由申請人先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登記房屋權屬,不得強迫村民申請房屋登記。對自愿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決不向農戶收取房產登記費和房屋測量費,只收取權證證書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2.2權利主體一致原則房屋作為一種不動產,它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房屋可以作為私有財產歸個人所有,而土地為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此,在進行農村房屋產權登記時,必須將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登記,即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申請人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或宅基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必須一致,即“先地后房”,申請人要憑宅基地使用權證辦理房屋登記,同時要權屬清楚且符合城鄉建設規劃。
2.3屬地統一登記原則集體土地房屋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房屋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一個市縣不得同時設立若干個登記機關,房屋登記機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依據,由房屋登記機關管理;鄉鎮政府、各類開發區不能成為登記機關,不得從事集體土地房屋登記工作;房屋登記是對民事權利的確認,登記標準必須統一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房屋權屬證書必須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印制的證書。
2.4協調配合原則農村房屋登記發證工作牽涉到許多政府職能部門,如土地管理部門、城建規劃部門、房屋管理部門等。在農村房屋登記過程中,市政府應成立市農村房屋登記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制定政策,做好指導、督促和服務工作。建設、國土、公安、財稅、民政、司法、城管執法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信息共享,統籌宣傳發動、人員調配、業務培訓、時間安排等各環節任務,協調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登記工作。
2.5尊重歷史,方便群眾原則集體土地房屋登記歷史較短,原登記制度較為混亂,發證機關較多,城市規劃管理、工程建設管理和村鎮建設規劃、建設管理規定不完全相同,土地所有者各不相同,集體土地房屋交易限制條件嚴格、建設地分散。因此,應當實事求是地對待集體土地房屋登記,實行登記標準統一與區別要件形式內容相結合,房屋統一登記工作與村鎮建設規劃管理工作相結合。實現集體土地房屋和國有土地房屋統一平臺、分類登記。對于原已登記的集體土地房屋,應換發全國統一的房屋權屬證書。原發證部門應將集體土地房屋登記檔案移交當地房屋登記機關。對于房屋檔案完整、符合當時登記條件的集體土地房屋,房屋登記機關應將自然狀況和權利狀況記入房屋登記簿,換發房屋權屬證書。對于原房屋檔案不完整,無法記入登記簿或記入登記簿事項不全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時的登記要件規定,要求房屋權利人在換發房屋權屬證書時補全材料。
3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發證中存在的問題與困境
3.1村民對參與房屋登記發證的積極性不足目前,集體土地和農村房屋的流轉只限于集體成員內部及繼承、分家析產、贈與等情況,而集體外部正常的房屋買賣則依照法律規定予以了限制,因此,土地房產交易的法律限制制約了農村房屋價值的變現,房屋價值無法體現,直接導致了農民辦證積極性不高。我國農村歷來都有“重地輕房”的觀念,認為只要土地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即可,認為房屋權屬證書在生產生活中無法發揮作用,不能體現它的使用價值。
3.2登記機構不完善,房屋管理處于無序狀態房屋登記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日趨完善并漸成體系,但由于圍繞房屋登記相關的職能資源并沒有經過充分整合形成合力,尤其是中小城市,國土、建設、房管一般均為獨立機構,分設而治,各部門之間在行政資源共享、職能銜接上的矛盾尤為突出。長期以來,我國對農村房屋的產權管理沒有一個明確的監管機構和有效的管理機制,發證機關較多,城市規劃管理、工程建設管理和村鎮建設規劃、建設管理規定不完全相同,因此,農村房屋產權管理嚴重滯后和不到位,歷史欠賬太多。房屋登記機構在已開展的登記工作中,所登記的房產僅憑鄉鎮土地管理所、規劃管理所出具的加蓋有2個管理所印鑒的證明來代替宅基地使用證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占比例居多,鄉鎮土地、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顯然不具有法律效力。登記證明材料普遍存在缺失,不夠規范。雖然國家建設部有關文件多次強調一個市、縣只能由一個房屋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權屬證書,但其他部門或企業頒發非全國統一權屬證書現象仍有發生。
3.3房屋申請人身份的確定尚不明確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8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83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第87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農村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申請初始登記或轉移登記時,都需要登記部門認定申請人是否屬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何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我國目前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一些人認為申請人只有是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才能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所有權初始、轉移登記[4]。實踐中會遇到許多不一致的情況,如一些村民因撤組轉產并入鄉鎮街道居委會,從而戶口性質由農業戶口變為城鎮非農戶口;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在校學生;析產分割房屋的,取得所有權的人員可能是城鎮非農業戶口等,還需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審核。
3.4集體土地房屋抵押登記處境尷尬近年來,宅基地上的房產在信用社辦理抵押貸款的業務量呈逐年增長態勢,眾多農民利用住房作為抵押貸款發展農村經濟,住房抵押貸款已成為農民最便捷、最實用的融資方式,深受農民的歡迎,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正日益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集體土地房屋抵押登記卻面臨著“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尷尬局面[5]。《物權》、《擔保法》及《房屋登記辦法》均明文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因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也不能抵押,所以農村村民的住房及宅基地不能設定抵押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只有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可以設定抵押。因此,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抵押權登記無法律依據。《物權法》第21條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些地方暫緩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房屋抵押權登記。停止集體土地范圍內農村房屋的抵押權登記,而又沒有可替代的有效的融資途徑,無疑將導致農民主要融資渠道的阻塞,農民住房價值將大幅度下跌,不可避免地導致農村發展停滯,極大阻礙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可能引起矛盾進一步激化,并有可能造成農民集體上訪;此外,還將造成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費收入的大幅度減少,弱化其職能,使登記機關的正常運轉面臨困難。
4對策與建議
由于《房屋登記辦法》與原先實行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對比存在明顯變化,尤其是對農村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的限制,將對經濟、社會等領域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6]。從全國范圍來看,相比于國有土地房屋登記工作,集體土地房屋登記多年來一直是比較突出的薄弱環節,鑒于目前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發證工作的復雜性和特殊性,開展集體土地房屋登記,應當積極穩妥有序的推進。
4.1加強輿論宣傳,營造集體土地房屋登記工作的良好氛圍集體土地房屋登記工作政策性強,與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集體土地房屋登記中,應該做到既尊重農民的意愿、又引導農民積極參與。加強集體土地房屋登記政策的宣傳,結合農村特點,采取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發放各種宣傳資料,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以及各種辦證須知等,達到家喻戶曉。進一步宣傳開展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的重要意義,提高廣大農民對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的認知和接受程度,促進登記發證工作盡快開展。
4.2完善登記機關的組織結構,制定科學合理的業務規范鑒于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是一項業務性強、涉及面廣,而又十分繁雜的管理工作,當務之急應明確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為農村集體土地上的登記發證機關,認真梳理房屋登記流程,在各鎮設立房管所,并建立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執行統一的作業指導文件,以此改變目前農村房屋產權混亂、無人管理的局面。鑒于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與信息管理3個方面,在各項條件具備下,還需建立農村房產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房屋地理信息與權屬登記信息相結合,即圖文合一,進行立體化管理,并與城區房產圖文信息管理系統合并,真正實現房產管理城鄉一體化。
4.3開展鄉鎮房屋的普查登記工作,規范農村房產管理以行政村為單位逐戶進行調查摸底和受理房屋產權登記工作,做到以點帶面,全面鋪開,聯合土地、規劃部門多方聯動突破登記要件不齊全障礙,通過普查登記,加強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的管理基礎,建立起較為詳盡完整的產權產籍資料,并對農村房屋分類建檔,將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有序地管理起來,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統一申請登記需提交的要件資料,明確辦事程序。對符合登記辦證的房屋,根據農民生產生活習慣,盡量簡化辦事程序,有條件的上門服務,即登記、即發證。
4.4完善房屋登記相關法律法規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要加快完善與農村土地流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規范,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據上述精神,建設和發展農村土地市場,必須加快完善《土地管理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使集體土地的流轉完全合法。農村房屋實現其應有權能是大勢所趨,目前更需要國家制定一些優惠性政策來保證農民融資[7]。同時,深化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探索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逐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及監督機制,盡管農村房屋買賣還不能完全放開,但是有限制的抵押卻是必要的,在立法中逐步加入農村房屋抵押的理念,制定相應的抵押登記制度,達到法律、法規的一致性。
5結語
關鍵詞:礦山;生態保護;復墾;景觀重建
中圖分類號:TD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十五”以來,國家進一步加大了生態環境建設的力度,退耕還林還草、退田還湖、天然林保護、草原建設等生態建設工程取得重大進展,一些生態破壞嚴重的采礦地區得到有效的恢復和改善。但總體上看,我國普遍存在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和有的甚至掠奪式的資源開發利用方式仍未根本轉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現象在礦業活動中依然存在。
1 采礦活動所產生的不良影響
采礦活動所產生的空間影響在世界范圍內都是相同的,較大的地面土方工程量,大面積的地表剝離、挖填方,大范圍內地表植被破壞,加劇水土流失等等,對礦區的土地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壞,也因對生態環境面大量廣的改變而對礦區的經濟和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礦山對土地的破壞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1 礦山廢水污染土地
礦山建設和生產過程中的礦坑排水,洗礦過程中加入有機和無機藥劑而形成的尾礦水、露天礦、排礦堆、尾礦及矸石堆受雨水淋濾,滲透溶解礦物中可溶成分的廢水,礦區其他工業和醫療、生活廢水等,這些受污染的廢水,大部分未經處理,排放后又直接或間接地污染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周圍農田,并進一步污染了農作物。從全國來看,我國的選礦廢水,年排放總量大約為 36 億噸,其中達到“工業廢水排放標準”的極少,不少是含有許多有害金屬離子和物質的污水,固體懸浮物的濃度也要遠遠超出國家固體(液體)廢物的排放標準。
1.2 礦山疏干排水造成災害頻生,形成地面破壞
許多礦山,區域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相當復雜,采礦時必須對地下水進行疏干排水,甚至要深降強排,由此導致一系列的地質環境問題,如形成地面塌陷。以我國北方煤炭地質情況為例,很多礦床的上覆和下伏地層為含水豐富的石灰巖,特別是北方石炭紀二疊紀煤系地層,不僅煤系內部是含水性強的地層,其下伏也為巨厚的奧陶紀灰巖,這些礦床隨著開采的延伸,地下水經深強排,產生了巨大的水頭差,使煤層受到來自下部灰巖地下水高水壓的威脅。在一些構造破碎帶和隔水薄層的地段發生突水事故。
1.3 占用和破壞大量土地
采礦工業占用和破壞土地,包括采礦活動所占用的土地(如廠房、工業廣場等);為采礦服務的交通(公路、鐵路等)設施,采礦生產過程中堆放的大量固體廢棄物所占用的土地,以及因礦山開采產生地面裂縫,變形及地表大面積的塌陷等。
2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具體措施
在國務院(國發 [2008]38 號文)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中指出,“只有堅持‘保護優先,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工作方針,并不斷加強對自然資源開發的生態保護監管,才能逐步取得成效”。筆者認為在具體實踐當中,“保護”——應側重于依法辦事,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防”——應強調規劃的導向控制,區域規劃實現宏觀調控,功能區劃實現規模效益,礦區規劃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統一 :“治”——則應注重用新的科學的觀點、創新的觀點選擇“一勞永逸”的解決方案。
2.1 保護應以相關法律規定作為主要依據
為實現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效率,避免和減少礦區生態環境破壞和污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土資源部、科技部于 2005 年 9 月 7 日《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 [2005]109號),在國土資源系統對采礦項目的審批階段、建設階段、開采階段、關閉后的整治階段都具有很重要的指導意義。
2.2 預防應當強調規劃的導向控制作用
《綱要》提出,到 2010 年,礦山環境明顯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趨勢減緩,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的生態功能基本穩定。到 2020年,環境質量和生態狀況明顯改善。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區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分階段解決制約經濟發展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改善重點流域、區域、海域、城市的環境質量。
生態功能保護區內的開采活動必須符合當地的環境功能區規劃,并按規定進行控制性開采,開采活動不得影響本功能區的主導生態功能。
在《環境保護法》中也規定了關于公眾參與規劃制定的內容。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
2.3 治理應注重采用先進的技術手段
礦區生態重建,從理論上講,是按照景觀生態學原理,在宏觀上設計出合理的景觀格局,在微觀上創造出合適的生態條件 ;從而在礦區土地上建立新的生態平衡,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建立在良好的生態環境的基礎上,最終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采礦業對礦區生態環境的破壞是不可否認的,但這并不是對生態環境的永久性的破壞。通過合理的規劃、整治和復墾,這種對生態環境的損害是可以通過土地復墾、景觀生態重建等手段予以彌補的。
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恢復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為農、林、牧業用地,也可用作工副用地,有的還可以作為建房、游覽、娛樂用地等。
3 結語
應當看到,我國整體的環境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嚴峻的狀況仍然沒有改變。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 20 多年來集中出現。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制不夠健全,環境立法未能完全適應形式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仍然比較突出。
環境保護機制不完善,投入不足,歷史欠帳多,污染治理進程緩慢,市場化程度偏低。環境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環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監管能力薄弱,國家環境監測、信息、科技、宣教和綜合評估能力不足,部分領導干部環境保護意識和公眾參與水平有待增強。困難是實實在在的,但是作為管理者,只有認清肩上的重任,用于負責,才能給后代留下更藍的天空,更潔凈的水、更清新的空氣。
關鍵詞:新形勢;房地產交易;風險;防范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7)04-m16-02
引起房地產交易風險的因素有很多,這些因素若不及時處理好,將會對購房者的利益造成極大的損害,同時也阻礙了房地產業的市場發展進程。因此深入分析研究房地產交易中存在的風險,并提出有效的防范對策,為購房者的利益提供保障,具有現實意義。
一、房地產交易特點、交易規則
(一)交易特點
所謂房地產交易,指的是將房地產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相關權益進行轉讓。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公司,都承擔著房地產的交易任務。交易平臺的多樣化是房地產交易活動中最突出的特點。房地產交易是一項龐大的活動,需要大量的交易資金,需要簽訂繁雜的交易手續,在市場因素的影響下,無法短期內完成交易活動。隨著我國頒布實施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了房地產交易的基本特點;要求交易主體應具備平等的民事權,負責有關的民事義務;交易雙方就房地產交易規定進行商討確定;房地產交易必須滿足有關法規的要求。要想保證房地產交易活動的順利完成,就必須及時找出房地產交易中存在的風險,制定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
(二)交易規則
房地產交易過程中,應考慮好以下幾項規則:一是房產權和地產權同時交易規則;房地產轉讓、抵押過程中,將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一同轉讓、抵押。房產權和地產權是緊密相連的,同一房地產的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只能由同一主體同時享有。這樣,房地產交易才真正具備公平性、安全性。二是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房地產權利人在房地產的轉讓過程中,必須及時向上級政府部門具體申報房地產成交價,禁止有瞞報或者申報不實的行為。總體而言,房地產交易中應按相關法規繳納所有稅費,當事人必須真實申報成交價格,為計算稅費提供有力依據。若當事人申報價格不實,那么國家將依法委托有關部門評估,在評估價格基礎上計算稅費。三是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者應按相關法規辦理權屬變更或抵押登記,房屋租賃當事者應按相關法規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我國相關法律中這樣規定:房地產轉讓和抵押時若沒有辦理相關的權屬登記,那么該轉讓、抵押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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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產交易中存在的風險
(一)房地產交易合同無效
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如果存在賣方主體缺乏合理性、轉讓不合法、侵犯購房者的購買權等問題,都將削弱交易活動的有效性。若雙方簽訂的合同一開始就沒有任何效力,那么由此帶來的不確定性將嚴重影響到雙方各自利益,如當房價猛漲時,房地產賣方可能會反悔;當房價下降時,購房者會有退房的念頭。
(二)缺乏完善的誠信評價機制
由于目前我房地產業實施的社會誠信評價管理體系還不夠完善,沒有一套系統的評估方法,導致結果的獨立性、公正性得不到社會的大力支持;誠信管理無法緊跟現代市場的發展,給各項規定的完善造成了一定的阻礙。
(三)開發商存在欺詐的可能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進一步加大了房地產建筑的投資力度,為此,帶動了房地產業的發展進程。而在經濟利益的誘惑下,房地產建筑市場中出現了一大批資質低下的開發商,實際開發中沒有清晰標準的要求,為了獲取更高的經濟利益,使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參與投標,忽視了城市建設工作,只注重對房地產的改造建設,致使城市綠地和公共生活空間被大面積占用,嚴重影響了城市全面發展。有的開發商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在房地產建設中經常使用質量差的材料,安全問題嚴重,如樓基不夠穩定、墻體發生下降等,對民眾的居住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同時,房地產銷售中還存在諸多的欺詐行為,比如發放虛假的廣告或者與實際不符的人住條款等欺詐行為。
(四)房地產中介公司存在欺詐的可能
房地產中介公司主要負責房地產的評估銷售工作,或者負責有關于房地產的所有活動。當前,仍有一部分中介公司為了提商自身的利潤水平,根據購房人不了解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等政策情況,對其實施欺詐行為,最終引起購房人的經濟損失。通常情況下,房地產中介公司的欺詐行為體現于缺乏經營執照、經營不合法、權力以外的經營等。
三、風險防范對策
(一)規避房地產交易合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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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簽訂的房地產交易合同才具備法律效力,房地產權屬過戶登記在合同的物權行為范圍內,不會影響到合同關系的確立。購房者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由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文本,認真分析簽訂的各項條款,確保文字的清晰表達,并充分了解條款內容;合同簽訂中,必須劃分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雙方違約合同規定所負的責任,比如交房時間逾期、達不到合同中質量要求等,防止日后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及時了解交易合同的法律特征,如果條件允許可聘請專家或專業律師加強合同的審核工作,若對合同某項內容存在疑問,交易雙方不能不情愿的簽訂,切實維護好自身利益。
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還缺乏一套健全的運行機制,加之相關法規比較陳舊,因此房地產交易中經常會發生合同風險問題,而購房者實際承擔的風險要大得多。怎樣有效防范交易中合同風險的發生,必須根據當前房地產性質、交易雙方類型等來具體對待;在購買預售商品房時,必須掌握房源信息,查看商品房的相關證書;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必須詳細核查賣方的實際情況,特別要查看有無抵押、出租等不完整產權情況,保證房地產交易主體的合理性、轉讓的合法性、購房者的購房權等,發揮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構建完善的房地產法制制度
相較于我國其他產業,房地產業在我國的發展時間還不夠長,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所以,政府部門應積極發揮自身的主導作用,與市場、企業等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結合市場當前的需求和有關問題,采用傳媒監督、聽證會等諸多手段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房地產法制制度,并嚴格要求有關部門嚴格按該制度辦事,凡是發現有違紀違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予以嚴厲的懲處,切實保證制度功能作用的全面發揮。
(三)強化房地產市場信息體系的建設力度
現階段,加快構建房地產市場信息體系,切實增強房地產在市場中發展的監測力度。房地產監管機關應與有關部門保持良好的信息溝通,并將各有關信息集中整合,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布土地供應、住房價格增減等信息,采用科學合理的手段引導正確的輿論方向,加強政策實施的透明化,以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穩定發展。
(四)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強化交易人員的綜合素質
樹立良好的風險防范意識能將風險抵制在萌芽之中,提高自身的風險防范能力,對房地產業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所以培養全員的風險防范意識及綜合素質,已經成為了現代房地產業的核心任務之一。相關管理者應結合之前的風險案例,對實際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加強全員間的交流,同時積極了解和掌握同行豐富的風險防范經驗,切實保證全員的綜合素質水平,從而為企業的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五)樹立誠信理念
強化誠信道德建設力度,落實誠信為本的基本原則,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和監督力度。政府部門及有關管理者應清楚認識到自己的職責權限,做好房地產開發商和房地產中介公司的培訓活動,尤其要加強培訓其思想道德素質及誠信理念,促進有關人員的思想價值觀,在交易中以誠信為首,保證房地產交易率。如果開發商、銷售商、中介公司經營中存在與誠信意識背道而馳的行為,那么,政府及有P管理者必須第一時間給予嚴厲的處罰,促使其對問題及時整改,若再有該問題發生,應終身禁止其接觸與房地產有關的事項,切實保障房地產交易順利安全進行下去。
(六)建立健全房地產安全信息工作體系
一、加強宣傳教育,增強法制意識
為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我局及時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各綜合辦公室主任為成員的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執法監察大隊具體負責日常工作的開展,開通了“12336”執法舉報專線。在開展工作過程中,我局積極發揮職能作用,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等多種形式,開展依法行政宣傳教育工作。一是利用每周例會組織干部職工集中學習《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干部法律知識讀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識讀本》、《國土資源相關業務知識》及《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教材及法律法規,對新出臺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在全縣國土工作會上進行了詳細解讀,通過全方位的學習,依法依規按程序辦事已成了全體干部職工的共識。二是加大對干部職工學習培訓力度。積極組織國土資源系統干部職工參加上級舉辦的各種業務和法規培訓學習,每年邀請縣檢察院領導和縣紀委領導為全系統干部職工講授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講座及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使全體干部職工依法行政意識得到了進一步提升,增強了法制觀念,拓寬了工作思路,樹立了國土部門的良好形象,筑牢了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三是結合工作實際,重點舉辦了村級干部國土資源知識專題講座;與全縣20個村委會干部就貫徹落實屆全會關于農村土地經營管理政策的有關精神進行了面對面的座談,在聽取代表建議和意見的同時,也主動地向他們宣傳了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和法規,為基層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四是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以地球日、土地日、法制宣傳周為契機,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在電視上發表專題講話,組織干部職工到人口集中地方設立咨詢點,向群眾發放宣傳單等形式進行法規宣傳。同時,在有線電視上滾動播出宣傳口號、農村土地整治示范項目專題片和申辦國土事務辦事指南,在政府信息公開門戶網站上設置土地日專欄,主動公開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辦事依據及辦事程序。法制宣傳工作做到了廣播有聲音、電視有節目、報紙有文章、網絡有內容。以政府信息公開門戶網站和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為平臺,主動公開各類信息140余條,重點工作通報14條,重要事項公示11條;五年來,共選派干部參加省、市、縣舉辦的各類學習教育培訓600余人次,印發各種宣傳材料10000多份,出動國土資源執法宣傳車10多臺次。通過系統的法律法規培訓學習,使國土系統干部職工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較大的提高,干部職工綜合素質得到全面提升,為今后履行職責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對基層領導干部依法用地管地,落實科學發展觀,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狠抓規范管理,嚴格履行職能
一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我局狠抓了規范化管理。制定和印發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工作規則》,并嚴格按工作規則辦事,各項工作已步入了正軌。在全縣范圍內印發了《國土資源辦事需提供的材料》,方便群眾辦事。同時,要求各綜合辦公室要切實按照所確定的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由窗口辦文中心及時受理辦事單位和群眾的報件,實行一次性告知,確保公正透明、優質高效,全面融入依法行政、規范管理工作之中,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二是為做好依法行政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緊緊圍繞縣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從并服務于全縣經濟建設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全面推進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我局堅持做到法律宣傳在先,精心組織人員,發放宣傳材料,逐一上門宣講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做到依法征收土地,嚴格執行征地補償標準,對農民給予合理補償。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設中,加強對城市土地級別、基準地價及劃撥出讓相關政策的宣傳,配合城市建設指揮部依法進行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通過耐心細致地工作,并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引導,大大化解了社會矛盾,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確保了縣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按期完成。堅決執行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把握政策,嚴格程序,規范運作。五年來,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共提供國有建設用地55.923公頃,土地出讓價款為7968.1392萬元。
三、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為了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提高辦事效率,方便人民群眾,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我局從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入手,依據國土資源部頒布的五項禁令和行政為民十項措施,確定了政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將各綜合辦公室的工作職責、辦事程序、批準時限、收費標準等予以公開,對各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收費標準、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批準文件公布上墻,做到政策、程序、收費批準和依據“三公開”。加強內部監督,強化自我約束,設置了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制定了嚴格的違紀責任制度,有效地杜絕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濫用行政權力的現象。對土地審批、采礦權登記等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實行綜合辦公室集體會審、領導班子科學決策,有效地防止了行為發生,將依法行政、規范管理融入到各項工作之中,確保了公正透明、優質高效。
四、落實制度,妥善解決矛盾
為了能夠從源頭上解決問題,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根據國土資源問題的特點制定和完善了《工作制度》。針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重大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要求各鄉鎮認真落實工作職責,對各轄區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對批轉到鄉鎮處理的問題,要求對來信來訪當事人及時給予書面答復和解決,辦結情況限期上報縣局,使“來訪有記錄,來信有答復,處理有反饋”的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同時認真做好上訪人的思想工作,有效地防止矛盾的進一步激化。五年來,我局案件答復率達100%,無重大惡性上訪事件發生。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
一、自查內容
自查主要內容有:森林資源培育、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政管理等內容。
二、自查情況
1、森林資源培育方面:2019年鎮轄區林地保有量17953.97公頃,森林蓄積量163.11萬立方米,森林覆蓋率82.58%,森林保有量達到17527.63公頃(林地保有量比任務數減少6.03公頃,是因為農戶多年前在耕地內種植果樹,在2013年森林資源二類調查中被錯劃進國家灌木林中,依據農戶提供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據,經現地調查為在冊耕地,屬于正常林地面積減少。2019年水利局項目永久占用林地修江堤,屬于正常林地面積減少)。
鎮各村都能以各類工程造林任務為中心,積極開展植樹造林活動。造林計劃完成率、成活率、保存率、苗木和幼林撫育合格率均達到標準,清理流失林地任務全部完成。
2、森林資源保護方面:鎮與各村能嚴格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并與各村委會層層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在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上,各村均做到了積極宣傳和嚴格落實管護責任制;對違法占用林地,違法采伐林木和無證運輸木材的行為各村能積極配合林業部門進行依法打擊;鎮各村在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和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上積極配合市林業局開展工作,確保我鎮未發生大的病蟲害疫情,未出現大規模非法捕獵和盜賣野生動物案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3、林政管理方面:鎮各村對于矛盾小,關系簡單的糾紛基本上都能做到及時調處,確保矛盾不出鎮。2018年村碎石場非法侵占林地案件,已對該單位進行了處罰,并協助經營者辦理相關土地手續;2019年大青溝村村民濫伐林木舉報案件,已對涉案人員進行處罰,并監督其如數恢復被伐植被。
4、林業執法方面:鎮各村均能按照《森林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來對林地進行保護管理。對在轄區發生的各類林業案件各村做到及時向市林業部門或是市森林公安部門反饋信息,并積極協助處理。近年來鎮政府對各村林業法律、法規的積極宣傳逐漸顯示效用,群眾的林業法律知識得到提高,維權意識、生態意識明顯增加,違法亂采濫伐林木的現象減少。
5、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執行情況:鎮各村能認真按照《市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實施細則》要求,成立組織機構,明確責任分工,逐步有效進行落實。
關鍵詞:經濟法;農村發展;基礎設施建設
農村基礎設施是為農村地區的生產生活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設施,包括農田水利、電力、通訊、醫療衛生服務等,是國家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礎設施具有公共物品屬性和自然壟斷屬性,這意味著農村基礎建設面臨比較復雜的經濟關系。經濟法是國家經濟管理過程調整各類主體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協調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各方參與主體關系的重要指導。因此,有必要在經濟法視野下對農村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的現狀、問題和路徑等進行探討,這既是持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內在要求,同時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也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村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現狀
農村地區發展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對實現美麗中國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對此,中央歷來高度重視農村地區發展,并出臺各類措施改善農村基礎設施。但由于農村地區經濟發展落后,人口長期流出,歷史欠賬導致當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仍然存在較多問題。因此,當前農村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總體上呈現發展迅速但結構不合理的局面。“十三五”期間,在中央實施的多項農村重大建設項目帶動下,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在農田水利建設方面,截至2019年,全國耕地等級相比2014年提升7.94%,農業抗災能力明顯增強。在農村道路交通方面,“十三五”期間,全國累計新改建農村供給超過140萬公里。在農村電力建設方面,2020年農村地區供電能力和服務顯著提升,農村電網可靠率超過99%。在農村信息化建設方面,鄉村光纖網絡覆蓋率達到97%以上,電話普及率接近100%。在農村人居環境方面,超過90%的鄉村實現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農村衛生廁所覆蓋率接近70%。雖然當前農村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總量上顯著提升,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首先,農村道路建設質量相對較差。一方面農村公路建等級不高,抗災能力弱,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農村地區地形復雜,道路建設難度大,道路養護成本高,后期管理任務較大。其次,部分農村電力設備老化嚴重,能耗高且性能差,抗災能力弱,這也是導致農村電網不穩定的重要的原因。再者,在生活用水方面,農村地區自來水覆蓋率較低,中西部地區農村居民生活飲用水的水質仍然存在隱患。此外,截至2020年底,農村互聯網普及率不足60%,相較于城鎮接近80%的水平仍然存在不小差距,尤其是老年人占比較高的農村地區非網民比例超過六成。
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經濟法問題
1.市場有效供給不足,政府職能缺位。基礎設施具有公共物品屬性,僅依賴市場難以自發形成有效供給,因此政府通常承擔保障公共物品供給的責任。然而,實踐中政府在承擔農村基礎設施供給時常面臨各種問題。一方面,農村地區地理環境、產業發展等客觀因素是導致農村基礎設施供給難的重要原因。相較于城市區域較為集中且集聚了工業、服務業等高附加值產業,在中央支持和經濟內生動力下城市基礎設施發展迅速,而農村地區廣闊分散,中央通過轉移支付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資源相對有限,同時農村農業產業附加值相對較低,難以通過產業發展來吸引人口流推動公共基礎設施發展。另一方面,實踐中各級政府的責權規定并不明晰。在中央-省-市-縣-鄉鎮-村的多層級治理體制下,缺少法律法規對各級政府組織所應承擔的農村基礎設施供給職責作出具體明確規定,這意味著某一環節責權不清就會造成建設項目難以進行。尤其是跨區域的大型農村水利、交通等基礎設施需要各地方政府聯合規劃推進,如何協調各地方利益更需要明確的法律法規來統籌協調。2.城鄉發展不均衡,市場扭曲難以規制。我國的城鄉關系呈現出明顯的二元結構,主要表現在城市和農村之間在戶籍、資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壁壘和差異,農村往往附屬于城市。這種城鄉二元結構帶來體制、政策等方面的區別,并造成農村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市場扭曲。一方面,在城鄉分割的市場體制下,以農業產業為主的農村地區市場收益普遍偏低,這導致資本等要素進入農村地區十分有限,難以帶動農村地區基礎設施建設。與此同時,由于產權等問題,農村土地要素流轉受到政府嚴格管制,農村土地用途轉變必須經由國家征用后才能實施,使得農村土地要素市場發展嚴重受限。另一方面,在城鄉二元結構下,國家以城市經濟發展為重心,通過政策傾斜大力扶持城市的交通、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并引導各類社會資源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在此過程中形成豐富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相關法律問題實踐,并出臺了一系列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指導。相比之下,農村地區享受的政策力度有限,這使得農村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活動相對較少,并未形成比較豐富的相關法律實踐,這導致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法律問題難以及時有效得到解決。3.農村糾紛復雜多變,法律政策不足。面對農村地區復雜的利益關系,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需要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予以指導,但目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一方面,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不可避免面臨諸如農地或宅基地占用等一系列問題,不同于城市動遷中的貨幣化補償,農民的耕地和宅地往往是其生產生活重要來源,對此如何在法律層面設置合理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償等標準來切實保障農民利益還有待解決。目前這方面的立法尚未完善,各地區的標準存在較大差異,實踐中往往出現各種糾紛。另一方面,市場化運作是推進農村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舉措,但由于投資大、建設和回報周期長、收益率低等問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普遍存在困難。雖然國務院在2017年出臺了《關于創新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機制的指導意見》,但目前還缺乏相關具體實施細則。在市場化運作過程中,如何管理社會資本和保障社會資本合理投資回報仍然缺乏法律法規指導。
三、經濟法視角下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路徑選擇
1.強化政府調控,合理保障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當前我國農村地區基礎設施供給滯后不僅有公共物品屬性下政府職能缺位的原因,也有城鄉二元結構導致的市場失靈原因,這些原因歸結起來則需要政府依法強化宏觀調控職責,合理保障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首先,政府在宏觀調控中應正確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通過完善市場功能建設,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其次,要明確各級政府職責。對于全國性的大型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由中央部門主導,同時規定各地區所應承擔的職責;對于跨省市的水利、電力和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有中央部門牽頭,各省市協調共同負責;對于縣鄉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應當與縣級主導部門負責,考慮縣鄉經濟發展和財政收支狀況由省級部門適度進行補貼扶持。再者,建立科學合理的規劃制度。合理的規制是提高農村基礎設施成效的關鍵。政府應當科學評估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服務的人口數量、空間布局、土地占用、環境影響等,避免盲目建設和重復建設,同時明確項目建設中主體責任范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應當嚴格按照項目規劃實施。2.健全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法律制度,緩解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問題。由于投資大且回報率不高,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往往會面臨融資難問題,這是阻礙其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建立健全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法律制度,緩解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問題。具體而言,一方面,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不能脫離政府扶持,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基礎設施政府預算和支出制度,通過完善國家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和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預算編制,使得各項資金收支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企業是市場中最具效率的主體,各級政府應當將民間資本納入政府規劃,制定和完善民間投資政策,積極引入民間資本參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例如,完善資本市場法律法規,為企業投資農村基礎設施提供資本市場融資渠道。政府部門可以為民間投資者提供相關政策法規和農村農業信息咨詢服務,同時也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管理,在合理確定其投資回報的同時,正確處理好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的農民補償問題。此外,農村集體也是農村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參與方和受益者。對于農村集體籌資建設基礎設施的,應當合理引導和幫扶,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充分保障群眾利益,并依法監督資金合理利用。3.完善農村經濟法治建設,推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市場化改革有序穩定。要素市場化程度較低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的重要原因,而造成農村地區要素市場化程度不低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農村經濟法治建設落后,難以促進要素配置效率提升。因此,有必要完善農村經濟法治建設,推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市場化改革。具體而言,一方面,當前農村地區的法律大多于20世紀末制定,其間雖然經過一些修訂,但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農村地區的要素供給和需求發生重要變化,因此應當根據當前農村地區形勢變化適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同時促使農村法律、農業法規、地方行政規定等相統一。另一方面,法律普遍是原則性的條款,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導致實踐中往往出現糾紛。這不僅浪費國家公共資源,同時極大地抬高了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對此應當出臺法律實施細則和法律解釋,提高法律條款的實踐可操作性。此外,政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對農村集體資產、農戶承包經營土地以及農村宅基地的法律確權,界定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之間的權利關系,在法律層面切實保障農民的權利。
參考文獻
[1]孫玉環.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經濟法思考[J].農家參謀,2020(3):44.
[2]李茜.對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經濟法的探討[J].農村經濟與科技,2020,31(16):227-228.
關鍵詞:林政資源管理;調查監測;林權;丘北
中圖分類號:S75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6)13011403
1引言
就現代社會而言,林業發展一方面是維持人類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另一方面是維護生態平衡的主要途徑。丘北縣生態環境建設必須站在環境保護、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高度,認識到林政資源管理的重要性,以建設“森林丘北”、構建西南生態安全屏障為核心目標,落實林地保護、林木采伐、林業可持續經營、森林資源調查監測等各方面工作,才能實現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2林政資源管理概述
2.1林政管理內容
(1)森林資源管理。對于丘北縣當前已經開發或是沒有開發的森林資源,都需要林政管理部門加強統籌規劃,并在此基礎上,及時更新資源管理方法以適應不斷變化的森林資源形勢。該縣可適當借鑒其他縣的先進管理經驗,并根據縣內實際情況進行管理創新,逐步完善森林資源數據庫,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2)林地林權管理。對于林政管理部門而言,必須遵循法律法規,若是在資源的開發經營中出現糾紛,則必須由林政管理部門介入調查,在確保林業資源科學合理的使用的同時還應做好林權審核、使用工作,并將其記錄在案。
(3)林業法規管理。以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編制與地方林業管理相適應的規章制度,通過實踐,逐步實現林業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此外,加強森林資源采伐法規宣傳,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查處。
(4)采伐管理。林業資源采伐中,要求林政管理部門以森林資源實際情況為基礎,確定采伐額度,在實際采伐工作過程中做好管理、監督,確保采伐合理適度。
(5)林業行政處罰。在林政管理中,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條款,查處違法行為。
(6)木材管理。在林政管理中,木材管理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這就要求林政管理部門參與到木材運輸、經營加工的全過程管理中,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2.2林政管理工作職責特征
(1)復雜性。由于林業工作復雜,相對應的林政管理工作也具有復雜性特征,為更好的做好工作,要求林政管理人員要廣泛掌握生態育林、經濟管理等各個領域的知識。
(2)廣泛性。林業管理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多方面的支持,要求和林業管理、生產經營相關的部門均參與進來,做好林業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與落實工作。
(3)強制性。林政管理工作的開展是建立在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的,一旦發現違法行為,即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懲處,具有明顯的強制性特征。
3丘北縣林政資源管理現狀分析
3.1丘北縣林政資源管理成效
“十二五”以來,丘北縣林政資源各項管理工作的開展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效,丘北縣森林資源質量與結構合理性均得到有效提高,具體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
(1)林地保護管理工作得到落實。主要完成了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編制工作,實現了丘北縣林地“一張圖”的數字化管理目標,規范了林地占用征收管理程序,有效緩解了林地供需矛盾。
(2)林木采伐管理逐步規范。云南省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林政資源管理工作內容與要求,同時通過森林采伐限額、采伐公示制度的貫徹,切實保證森林采伐工作的有序開展,有效保護了林業資源。
(3)監測調查扎實推進。丘北縣逐步落實了云南省森林資源連續清查第六次復查工作、云南省森林資源二類調查工作、林地變更調查工作、“十三五”采伐限額編制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開展,材料正在審核中。
3.2丘北縣林政資源管理新問題
(1)林地供需矛盾顯著。隨著丘北城市化工作的日益推進,用地需求日益增加。
(2)違法占用林地問題依然存在。有很少部分依舊存在不辦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續、隨意改變林地用途、超期使用林地等等問題,林地使用不規范。
(3)采伐限額節余與無證采伐、亂砍濫伐之間的矛盾突出。林木采伐管理中,容易受到采伐指標分配不合理、審批手續復雜、監管難度大等因素的影響。
(4)調查監測成果缺乏時效性。當前,國家與地方缺乏統一的監測體系,各自獨立,各自的成果未能相互銜接、補充,出現“兩套數據、兩張皮”的現象。森林資源一、二類調查的周期分別是5年和10年,調查周期長,成果時效性不佳,同時由于調查手段較為落后,相應的成果精度較低,無法真正發揮數據支撐的作用。
4扎實推進林政資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由上述分析可知,近些年林政資源管理工作水平穩步提高,成效顯著,也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今后應繼續扎實推進林政資源管理,切實解決相關問題,實現森林的可持續經營。
2016年7月綠色科技第13期
李建恒:丘北縣林政資源管理初探資源與產業
4.1加強林地保護,貫徹落實林地紅線管理制度
(1)嚴格落實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要求。在進行林地管理時,需嚴格按照規劃的具體內容開展工作,鄉(鎮)不同、林業類型與等級不同,相應的管理措施也是存在差異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批準后,禁止各鄉(鎮)隨意更改,若是確實需要調整林地用途,應上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同級人民政府,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
(2)有效落實《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管理辦法》。在實際工作中,應積極節約使用林地,盡量少占甚至是不占林地,對于生態脆弱區或是生態區位重要的林地需重點保護。在林地保護中,應加大力度開展林地清理整治工作,杜絕非法占用林地行為。
(3)做好林地、林權管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對于森林、草原、山嶺等自然生態空間必須做好統一的確權登記,由國土資源部負責不動產統一登記,由林業部門負責相關的林地、林權管理工作。對于完成確權登記的林地需核發林權證,并依法監管林地,以有效避免土地登記時林地的用途被改變,構建完善的林權交易平臺,確保林農財產受到保護。
4.2深化集體林采伐管理改革,調動林農造林護林積極性
集體林面積在丘北縣林地中占比達89.13%,因此深化集體林采伐管理改革對于“森林丘北”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切實維護林農經營自、財產處置權,充分調動林農造林護林積極性,獲得更高的經濟、生態效益。
(1)根據云南實際情況,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的意見》(林資發〔2014〕61號)。丘北縣在明確區域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逐步落實“意見”,進一步加強采伐指標分配管理工作,避免因為手續復雜等問題造成無證采伐等現象的出現。此外,應做好伐區設計工作,加強采伐監管,落實木材運輸檢查工作。
(2)集體林采伐應采取差別化管理措施,生態公益林、自然保護區森林,需做好相關保護工作;集體商品林,應放活采伐管理,重點加強速生豐產用材林、短周期工業原料林、竹林的采伐控制,實現采伐指標進村入戶,有效控制皆伐作業,引導林農開展自主經營。
4.3開展森林可持續經營,有效提高森林質量
(1)做好試點工作。當前,在大力推進國家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試點縣相關工作的同時,應進一步以國有林場為核心,擴大森林可持續經營示范試點范圍。
(2)推進示范基地培育。應在充分考慮鄉(鎮)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建立可持續經營管理科技示范林場、示范村,充分展示用材林的高效培育、特色經濟林的發展、林下經濟的開發等等,以綜合各鄉(鎮)的特色,開發不同的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模式,以實現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共贏。
(3)貫徹落實有關優惠政策。應在充分理解“意見”的基礎上,充分落實其中的優惠政策,從而為鄉(鎮)林業發展提供便利。例如在進行森林可持續經營方案的編制時,若發現撫育限額不足,可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追加或是合理占用主伐、更新采伐的限額;若是出現森林火災或是重大病蟲害,需要清理相關受害木,則采伐限額可不分類型,直接集中用于受害木清理等。
4.4積極落實完善森林資源調查監測
森林資源調查監測是確保林政管理工作科學開展的重要基礎,也為相關政策、制度的編制提供了數據支撐。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工作具有設計范圍廣、技術性強、工作量大、工作任務重、成果精度要求高等等特點,因此必須加強通力協作,確保任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
(1)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認識森林資源二類調查與變更調查的重要性,組織成立調查工作領導小組,并相關通知,明確工作內容與工作要求,起到良好的指導作用。
(2)做好進度管理。森林資源調查工作量大,工作時間緊,這就要求相關單位必須做好技術力量的整合工作,實現專業最優配置,打造出一只高素質、高能力的工作隊伍。同時,嚴格按照時間節點要求,采取倒排工期的方式,確保森林資源二類調查與變更調查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完成。
(3)保證調查隊伍專業素質。森林資源調查工作對于相關人員的專業素質具有較高的要求,以確保成果質量,應做好組織、培訓、考核等工作,確保參與調查工作的人員均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同時,在開展調查工作時,應嚴格遵循“五個統一”原則,即做到統一標準、方法、協調、匯總、出數,確保整個調查成果真正具有參考價值。
(4)把控調查成果精度。在進行新一輪森林資源調查中,應嚴格按照相關操作細則、質量管理方法開展工作,并采取“逐級把關、嚴格審核”的方式,有效把控調查成果精度。
5結語
森林是生態建設中的重要內容,而林政資源管理是實現林業持續發展的關鍵,需要各級林政管理部門落實相關責任。長期以來,丘北縣大力開展各級林政管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就,森林覆蓋率、蓄積均出現大幅增長,林地保護管理工作各項措施得以落實,林木采伐管理向著規范化發展,林政執法與資源調查監測等工作穩步開展,為相關林木經營、旅游產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該縣林業部門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核心,認真貫徹相關指導政策,對林政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挑戰,扎實有效推進解決措施,通過貫徹林地紅線管理制度、深化集體林采伐管理改革、落實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工作等,開展森林可持續經營,處理好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真正做到保護好、管理好、利用好、建設好丘北森林資源。
參考文獻:
[1]李相利.淺析云南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之立法研究[J].中國市場,2012(10):77~78.
[2]樂中陽.云南省解難題闖新路加強資源林改管理[J].云南林業,201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