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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改革開放 中國經濟 制度 積極意義 危害
1978年12月,我黨召開了,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全黨工作重點。由此,中國人民進入了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機遇期。在這一時期,我黨和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圍繞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制度和政策,刺激了我國經濟在80-00年代的快速增長,使得我國經濟基礎不斷得到積累,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得到顯著提升,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大助力。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與外界環境相互作用的不斷變化,我國于改革開放初期訂立的某些制度已開始呈現出不適應市場發展的疲態,制度上的缺陷乃至缺位已然開始給予我國經濟負面的影響。因此,探討制度于中國經濟的意義在當下已顯得愈發重要。
在20世紀甚至時至今日,新古典主流經濟學和大部分公共政策的分析制定都將制度和制度存在的理由排除在模型之外,因此在解釋和預測許多社會現實問題時遇到困難和瓶頸。這種不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的經濟學模型和政府決策模式對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進步的價值已經越來越有限。近年以來,制度經濟學開始走進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的研究領域。逐漸興起的制度經濟學以一種規范化的框架(規則、條文、法律法規等等)和可預見的結果為出發點,引導著人們在良性的交往中促進社會的健康發展,通過創造合理的制度來刺激經濟的可持續增長。這就避免了傳統方法中只著眼于開發現有資源來促進經濟增長的缺陷。結合制度分析的經濟學如何能夠更好地分析和把握當代社會許多重大的決策問題,并通過考察和分析制度和規則體系找到更科學有效地解決社會問題的途徑和方式。
人類互相交往依賴于各種信任,而這種信任以一種秩序為基礎,要維護這種秩序就需要依靠各種禁止不可預見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則——這些規則就稱之為“制度”。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創造環境去促進更多資源和機會的產生,并同時將某行為的任何結果規范在可預測和可接受的范圍之內。接下來筆者將從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所呈現的制度對經濟的積極影響與消極作用作對比,以探討制度在當今時代的重要性。
一、合理制度的積極意義
三十多年前,中國的改革開放不僅是一場打開國門的巨大變革,更是一場改變經濟制度的變革,是一種自主制度的創新。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對集體林權制度、供銷合作社和國有農場等進行了成功的改革與探索;堅持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同時制定和實施一系列政策措施,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的法制環境和市場環境,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使得非公有制經濟在擴大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增加稅收和活躍市場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大力推進金融、財稅體制改革,使得我國金融市場愈趨完善;堅持擴大對外開放,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引進外資以及擴大對外貿易及投資的政策措施,“引進來”與“走出去”有機結合;加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監管與調控,市場犯罪活動抑制初見成效。
上述等等合理的制度三十年來,對中國經濟造成了巨大的積極影響,具體如下:
一. 自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經濟平均增長率達到9.7%。這么長時間保持這么高的經濟增長速度,在世界經濟史上可以說是史無前例。
二. 中國改革開放制度使最中國廣大的人口實現了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全社會絕大多數成員的生活水平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從全景來看,中國改革開放的受益面更廣,整體生活水品改善的幅度更大。
三. 實現了基本經濟制度的轉型,由以國有和集體經濟為主導的中央計劃經濟,轉變成現在的以多元產權制度為基礎的市場經濟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既能保持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同時激發市場自主調節功能的積極影響,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價值與財富。
四.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為經濟全球化鏈條中的一員。我國進出口商貿行業越趨蓬勃發展,為中國的金融市場、產業升級以及資本運行帶來巨大的發展契機以及積極影響。
二、制度缺陷乃至缺位的危害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比較制度分析;歷史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
新制度經濟學在面對新古典經濟學時的態度十分矛盾,一方面,批判新古典理論過于抽象,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借助于新古典的研究方法。這使得新制度經濟學的發展面臨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現實性與理論性的矛盾,即如果放松在信息、理性和認知方面的假設條件,可以更貼近現實世界,但會導致新古典理性選擇范式的失效,難以形成一般性的理論;如果堅持較為嚴格的假設條件,又不能很好地解釋制度的形成和演變;二是研究缺乏歷史性與社會性,即新制度經濟學在很大程度上抽象掉了行為人所處的歷史情景和受到的社會約束。這兩大問題阻礙了新制度經濟學的發展。作為對上述問題的反思,新制度經濟學家已經開始了將不確定性、有限理性和認知模式納入制度研究的工作,也進行了一些降低歷史和社會約束方面的抽象程度的嘗試,其中以青木和格雷夫為代表的比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analysis,簡稱為cia)在這方面的工作最為引人注目。
無獨有偶,政治學家們也遇到了與新制度經濟學家類似的問題。20世紀80年代興起的理性選擇制度主義也因其反現實、反歷史和反社會而受到批評。“反現實”,即假設前提(完全理性和外生偏好)過于簡化,具有hall(1996)所說的“無情的優雅”;“反歷史”,即忽視過去的制度對現在制度選擇的影響,認為有效率的歷史過程是迅速地走向某種最佳解決辦法的過程;“反社會”,即忽視個人身處其中的社會關系對制度產生和變遷的影響。這些問題使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在解釋現實政治世界時遇到了很多困難,比如無法解釋無效率制度的存在、對不同制度之間的共時互動和歷時互動也無力駕馭等等。面對這些與新制度制度學相似的問題,政治學領域興起了歷史制度主義(hi)和社會學制度主義(si)。
本文將從什么是制度、制度如何影響行為、制度如何變遷、過去的制度對現在制度的影響、文化觀念和意識形態在制度形成和發展中的作用等方面,對新制度經濟學的新發展(cia)與政治學領域興起的hi和si進行比較,希望通過這種學科間的對話與交流思考如何推動制度研究的深入發展。
一、制度及其對個體行為的影響
(一)各具特色的制度觀
在cia中,青木將制度概括為關于博弈重復進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維系系統,其中“博弈重復進行的主要方式”可以等同為博弈規則;格雷夫認為制度是由規則、信念、規范和組織構成的系統。雖然表述形式有差異,但從本質上講,他們都將制度看作是平等的參與人相互博弈所達成的均衡。他們認為任何一項制度都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要素,強調它們之間的相互契合。格雷夫指出只有與信念和規范相一致的規則,才是當事人有激勵遵守的規則,才能成為制度系統的一部分;同樣地,只有與行為協調一致的信念和規范才是制度系統的組成部分。
hi和si也強調制度不僅包括正式規則,還包括文化、規范和慣例等非正式規則。其中,si的制度定義更加寬泛,他們將制度基本上等同于文化,不僅包括正式的規則、程序或規范,而且還包括象征系統、認知模式和道德模板。與cia將任何一項制度都看作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要素構成的系統不同,hi和si用“兩分法”的眼光來看待制度,人為地將制度區分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他們在研究時各有側重,前者主要研究正式制度,后者主要關注非正式制度。另外,與cia將制度看作平等參與人博弈的結果不同,hi特別強調權力和資源的不平衡分配,將制度視為不平等的政治集團之間斗爭的產品。同時強調制度在各社會集團間不平等地分配權力的方式,認為制度給予不同集團的接近決策過程的機會大小是不一樣的。si則忽略了各方行為者之間可能存在的權力沖突。
(二)制度如何影響行為
在cia看來,參與人的偏好是外生于制度的,制度通過既協助又制約的方式影響參與人的行為以實現其外生偏好。一方面,在一個信息不完全的世界里,制度可以幫助理性有限的參與人節約決策所需的信息加工成本;另一方面,制度通過為參與人提供關于制度均衡的信息協調他們的信念,從而控制著參與人的行為決策規則。在多種可能性中,共有信念引導著參與人朝著某一特定的方向行動。格雷夫還進一步指出不同的制度要素在影響行為方面發揮不同的作用,“規則”提供共享信息并協調行為,“信念”和“規范”提供遵循規則的激勵,“組織”產生并傳播規則。
si和hi則認為制度首先塑造的是參與人的偏好。在他們看來,制度不僅提供信息和認知模板,還影響著行為者的身份認同、自我印象和偏好,行為人的策略本身也是經過制度過濾后才被構建出來的。“通過創造新的行為者及身份感,通過給行為者提供成功與失敗的標準,通過構建關于恰當行為的規則”,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規定了個人的偏好并構建了他們的自我身份認同。在hi看來,個人行動遵循的是“最優標準”還是“滿意標準”,是受理性驅使還是受特定的文化模式所驅使,要視特定的制度背景而定。制度構造了政治的情境,決定了行動者的偏好、策略和利益。
二、行為假設與制度變遷的動力機制
(一)行為假設:薄弱的理性還是厚重的理性
cia承認理性是有限的,在他們看來有限理性不僅包括有限信息,還包括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如青木認為個體參與人不可能具備關于博弈規則的完全知識,也不可能對其他人的策略決策和所處的情景做出完備的推斷。相反,他假定每個參與人只擁有關于博弈結構的有限的主觀認知,這些認知來自過去的經驗,只有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認知出現內部危機時才被修改。格雷夫原則上承認無論是信息還是認知都是有限的,但在實際研究中,為了能夠運用古典博弈論(該分析框架假設參與人的決策集合是事先固定的)研究制度,他保留了參與人擁有信息的有限性,認為社會規則能夠為參與人提供信息和協調,幫助他形成關于他人行為的預期,回避了參與人認知能力的有限性。
cia與以往的新制度經濟學將有限理性等同為有限信息相比已經前進了一大步,但在hi和si看來,他們所持的是仍然是一種薄弱(weak)的理性觀。所謂薄弱的理性觀,是指他們忽視了制度在塑造個人理性過程中的作用,把個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為研究的先驗性前提。與薄弱理性觀相對應,hi和si提出了自己厚重(sick)的理性觀,即認為制度塑造了參與人的理性(不僅包括信息和認知,還包括追
求的目標)。如si認為個體的理性本身是在特定的情景中由制度建構出來的。他們不是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假設下去談理性選擇,而是在選擇行為是有目的和有意識的意義上來討論它。在hi看來,除非已知相關情境,否則任何關于“自利行為”的廣泛假設都是無意義的。我們需要一個基于歷史的分析去澄清什么是他們力圖最大化的東西,以及為什么他們強調特定的目標甚于其他的目標。
(二)研究方法:均衡的還是非均衡的
在對制度變遷的研究中,青木和格雷夫的側重點有差異:前者強調制度之間共時性和歷時性關聯,致力于提供一個分析經濟整體制度安排及其變遷的統一框架;后者更傾向于比較不同經濟體中具體制度安排的差異,或研究某項具體的制度安排如何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變遷。但是,cia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在他們看來制度變遷就是從一個博弈均衡到另一個博弈均衡,是“沿著均衡點的演進”。他們致力于解釋從新均衡到舊均衡的過程,努力把一系列的博弈均衡連接起來。即使在分析整體性制度安排時,青木也堅持均衡觀,他認為各個博弈域的制度之間相互耦合、相互嵌入,形成有機的制度系統;整體性制度的變遷,是各種不同制度之間相互關聯方式的變遷。
hi和si強調制度變遷是多項制度共同演化的過程,分析各種組織和制度如何相互關聯塑造制度變遷的過程乃至結果。其中hi特別強調多項制度之間的相互作用,質疑將某一項制度安排從整個制度結構中分離出來單獨研究的方法,認為必須將其放在更廣闊的情景(制度結構)中。在這一點上,他們的看法與青木相似。與青木不同的是,hi并不假設這些相互作用(交叉)的制度能夠互相適應,形成彼此一致的整體。制度之間可能存在矛盾,為行為人提供多元化的行為邏輯。同時,他們也不贊成用均衡觀來看待制度及其變遷,認為“制度本身是政治沖突和選擇的有意或無意的結果”,相應地,制度變遷是充滿了矛盾和沖突、充滿了偶然性和無效率現象的歷史過程。歷史過程不會產生均衡,它會產生獨特的、但是次優的結果。
(三)制度變遷的動力機制
在制度變遷的動力機制這一問題上,cia強調制度自身發展的累積性影響,給出了制度變遷的內生性解釋。如青木指出在一定的外生和內生規則下,重復博弈的累積性后果可能導致資產、權力和社會角色分配的不平等,當不平等累積到臨界規模時,就會引發內生的制度變遷。在對制度變遷機制的具體研究方面,cia內部存在差異。青木對制度變遷機制的研究演化色彩更濃,特別強調認知能力有限的個體與制度之間的正負反饋:制度為個體行為提供信息,同時又對個人的行動決策施加“人為約束”;參與人相互作用共同再生和印證著制度,或在外部沖擊和內部累積性影響下調整主觀認知尋求新的行動可能性,使原有制度陷入危機。在格雷夫看來,制度變遷機制是多樣化的,可能有較強的理性選擇色彩,也可能有較強的演化色彩,取決于準參數(受現存制度影響而逐漸改變,如人口數量、貿易規模等)的性質:(1)如果準參數可被觀察到,它們的重要性能被很好地理解,決策者可能意識到過去的行為不再是自我實施的,從而有意識地改變制度。通過公共決策有意識地選擇替代性行為、建立新規則,是制度變遷機制的常見表現。(2)如果準參數是不可觀察的、不確定的、不可識別的,制度變遷機制可能反映了個體愿意試驗和冒險偏離過去的行為,或擁有更多知識的個人出現,指出新的制度均衡。
hi用權力不平等的參與人之間的沖突來解釋制度變遷機制。他們將制度演變過程分成制度存續的“正常時期”和制度斷裂的“關鍵時刻”。正常時期的制度變遷遵循著路徑依賴規律,各種政治力量之間保持著某種平衡;但是在“關鍵時刻”,各種政治力量之間的平衡被打破,沖突結果凝固形成新的制度。hi一方面強調制度變化是多種政治力量共同發揮作用結果,否認制度的可設計性,另一方面強調可能的新制度往往不是唯一的,最終形成哪一種取決于政治沖突各方的力量對比,也會受到其它“干擾”因素(如觀念、信仰)的影響。在si看來,制度可以等同于文化,其變遷是非常困難的。他們用“價值的沖突”來解釋制度變化,即制度本身所宣示的價值與周圍社會價值之間的沖突。但是,制度的變化又不能簡單地歸因于環境的變化,因為“制度不是現在外部力量或者微觀行為和動機的簡單反映,它們把歷史經驗也嵌入了規則、慣例和形式之中”。制度通過學習過程來確認和適應變化的環境,忽略了制度變化過程中所必然包含的各方行動者之間存在的權力沖突。總之,si眼中的制度變遷是學習、適應、演化的結果,而不是有意識設計的結果。
三、歷史、路徑依賴與制度變遷
(一)歷史為什么是重要的
“歷史是重要的”,這已成為各流派制度主義者的共識。但在歷史為什么是重要的問題上,他們之間的意見就不完全相同了。
cia認為歷史是重要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歷史有助于精煉博弈均衡。如青木指出,當現存制度由于外部沖擊或內部累積性因素陷入危機,參與人不得不調整自己的主觀認知,修正對其他參與人行為方式的預期。伴隨著參與人在制度危機下尋求新出路的過程,至少有幾個潛在的制度有可能逐漸演化出來,相互競爭。究竟哪一種潛在制度最終成為預期收斂的聚集點,進而成為一種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過去的制度即歷史。格雷夫則認為歷史不僅有助于精煉博弈均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待精煉的潛在制度的集合。他指出過去的制度影響著新制度的學習和試驗過程,影響引入新要素的成本和收益,使潛在的新制度傾向于與過去的制度相互關聯而不是嚴重地偏離它們。
hi則認為個體的偏好不是不證自明的,而是需要加以解釋的變量。歷史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不僅塑造了行為者的策略,而且還塑造了他們的目標和利益,通過建構政治情景影響政治結果。在hi看來,cia存在的最大問題在于他們研究中的個人是抽象掉了時間和空間的理性人,其偏好是先驗給定的。雖然格雷夫也提出了歷史情景分析方法,但歷史情景的作用也僅限于使理論模型的構建更符合史實,至于參與人,不管處于中世紀的穆斯林社會還是處于正走在通向“西方興起”道路上的歐洲,都被先驗地假定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二)歷史如何影響制度的變遷
諾思認為歷史的影響主要體現在路徑依賴上,即規模經濟、技術互補性和網絡外部性使制度一旦走上某條路徑,它的既定方向就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從而形成對該路徑的依賴。實際上,過去的制度對現在的制度變遷的影響要復雜、深刻得多。格雷夫強調過去的制度影響現在制度的認知基礎,認為個人在制度變遷過程中進行選擇時會從過去的制度要素中汲取認知的、信息的、協調的和規范的內容。其具體機制包括:(1)環境效應,指過去的制度構成新博弈的外生規則的一部分;(2)協調效應,指過去的制度為當事人在多重可能的制度之間進行選擇提供指導;(3)包含效應,指新制度很可能包括了過去已經存在的制度要素。格雷夫還指出以“群”形式存在的過去制度,其細節會影響制度變遷的性質:強互補的“群”,制度變遷很難發生,一旦發生更可能是全面的變遷;多個制度共享相同制度要素的
“群”,變遷也很難發生,一旦發生將是革命性的;制度間聯系較弱的“群”,變遷更可能是漸進的、局部的。
hi將歷史看作一個過程,通過追溯事件發生的歷史軌跡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考察過去對現在的影響。“過程追蹤”是hi研究制度變遷的核心方法。這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hi對長時間的、大規模但進程緩慢的制度變遷的關注,比如民主化、工業化、國家建立或福利政策的發展等。如果在短時期內研究,一些變化緩慢的關鍵性變量很容易被看作是固定的,從而被忽略掉。還有一些因果過程涉及多方面因素,其中的關聯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充分顯現,需要研究者在較大的時間跨度內進行研究。在歷史影響制度變遷的機制上,hi主要強調路徑依賴、時間序列和關鍵枝節點(critical junctures)的重要性。他們認為諾思所說的路徑依賴現象在政治過程中也廣泛存在,因為一旦某種制度固定下來之后,學習效應、協同效應、適應性預期和退出成本的增大使制度的改變越來越困難。而且,由于政治領域制度高度密集性、政治權力的非對稱性、政治本身的復雜性和模糊性等,都使政治領域的制度變遷顯示出更強的路徑依賴性。時間序列之所以重要往往是建立在路徑依賴的基礎之上的,自增強機制將某些選擇從政治選擇菜單上刪除掉了。關鍵枝節點,就是原有制度陷入危機、多種潛在制度競爭的時期,最終哪一種潛在制度勝出將顯著影響隨后的制度變遷。hi認為抽象地討論多重均衡的精煉意義不大,重要的是識別、探究這些關鍵枝節點,將其放在所處的歷史情景中加以研究,這也是hi更為宏觀的研究視角的一大優勢。
四、意識形態、文化觀念和非正式制度
諾思在運用新古典框架研究制度變遷時,遇到了以下主要問題:為什么多數國家沒有像西歐那樣產生有效率的制度安排?為什么無效率的制度能夠持續存在?作為對上述問題思考的結果,他在《經濟史的結構與變遷》中引入了意識形態,在《制度、制度變遷和經濟績效》提出了路徑依賴理論,力圖解釋人類經濟制度的演變與停滯和無效率制度的存在。其中,路徑依賴意味著“歷史是重要的”,強調過去的制度對現在制度的影響;引入意識形態則體現了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
一旦我們承認非正式制度(如習俗、慣例等)是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就不可避免地將意識形態(指行為人的主觀認知模式)和文化觀念(指共享的價值觀念)這些被新古典理論看作外生的變量帶人了制度研究的視野。這是因為非正式制度(或者稱為“規范”)根植于特定社會的文化觀念之中,深刻地影響到了行為人的意識形態。當我們沿著“非正式制度是重要的”再前進一步,追問非正式制度如何形成和演化、它通過什么機制影響行為人的選擇,就不能不關注文化觀念和意識形態,否則就無法回答上述問題。現實中制度理論的發展體現了這一趨勢,除了諾思在20世紀90年代后轉向研究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和演化之外,青木和格雷夫也在將意識形態和文化觀念納入制度分析框架上做出了有益的嘗試。
cia將意識形態和文化觀念納入分析框架的方式與他們的制度觀是一致的。在他們看來,制度本身就是包含了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要素的系統。其中,非正式的制度要素就體現為支持博弈均衡的共有信念。在共有信念形成和演化過程中,意識形態和文化觀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或者說,意識形態和文化觀念正是通過影響共有信念的形成和演化進入制度分析框架的。那么,影響是如何發生的呢?cia通常將文化觀念看作是外生的,用參與人協同修正意識形態來解釋制度變遷,將作為非正式制度要素的共有信念看作參與人之間策略性互動的內生性結果。具體的機制如下:每個參與人對于博弈結構都有自己的主觀認知,當他們基于自己的主觀認知選擇的行為相互一致(即均衡化)時,他們的主觀認知將被行動共同決定的可觀察的事實證實,并作為未來行為決策的指南而不斷再生產出來。如果基于參與人主觀認知的行為未能產生預期的結果,一種普遍的認知危機隨之出現,并引發人們尋找新的認知模式。在多樣化的新認知模式中,究竟哪一種能成為所有參與人的共有信念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參與人身處其中的文化觀念。文化觀念協調了眾多參與人的意識形態,為新均衡的實現提供了聚焦點。
hi和si都強調文化觀念的重要性,這體現在他們寬泛的制度定義上。在他們看來,文化進入制度分析的方式反映了他們“兩分法”的制度觀,即人為地將制度區分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其中,hi主要關注各種正式的制度在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但很少有歷史制度主義者堅持(正式)制度是產生政治結果的唯一因素,文化觀念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等也是他們重點考慮的因素,他們尤其關注制度與文化觀念之間的相互關系。由于hi的中觀和宏觀視角,他們缺少像cia那樣基于個人認知模式的微觀分析,微觀基礎的缺乏使hi不能夠提供文化觀念如何影響行為的更詳盡的描述。si主要研究非正式制度,他們將文化本身也界定為制度,從僅僅將文化看成是共享的態度和價值,轉向了將文化看成是為行為提供模板的規范、象征或劇本的網絡。通過將文化直接等同于非正式制度,si眼中文化的影響遠不止cia所認為的協調參與人的意識形態、提供聚焦點那么簡單。他們認為人首先是特定社會關系中的個人,該社會的文化觀念指明了某人在既定的背景下能夠把自己想像成什么樣的。也就是說,文化不僅影響個體的策略性算計,還影響著他們的基本偏好和對自我身份的認同。如果用博弈論的語言來描述的話(雖然si并沒有這么做),文化塑造了參與人本身(偏好、利益和策略集合),提供了博弈的規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博弈的結果。與cia相似,si也注重從微觀層面分析文化與行為的關系(雖然兩者的行為標準不同)。他們強調文化與個體行動之間高度互動和同構性的特征:當按照文化所提供的規范展開行動時,個體會自然而然地將自己建構成為社會行動者,參與有社會意義的行動,并不斷地強化他所遵循的規范。
五、結論與啟示
本文將經濟學領域內制度研究的最新進展(cia)和政治學領域內最近興起的hi和si進行了比較。這些研究是在各自的學科領域面對相似的問題——缺乏現實性、歷史性和社會性——做出的不盡相同的反應。他們或多或少都在原有研究傳統的基礎上減輕了研究的抽象程度,包括對不確定性、無知和錯誤預期的抽象和對歷史、意識形態和文化觀念的抽象。這也體現了整個社會科學界共同關注的制度問題的最新研究趨勢。由于不同流派擁有各自的理論淵源,當面對相似的問題,他們所做出的反應很自然地呈現出了路徑差異。一方面,cia堅持偏好外生和均衡觀,始終把研究的理論性放在首位,強調對自己的命題提供“微觀的詮釋”;而hi和si則堅持偏好內生和非均衡觀,注重研究的現實性,理論構建上相應薄弱,缺乏微觀基礎。另一方面,cia所做的工作更多地是將歷史、意識形態和文化觀念納入經濟學的分析框架,其研究在本質上仍然是演繹的,而不是經驗的和歷史的;而hi和si揚棄了政治學和社會學組織理論的傳統研究方法,主張用社會一歷史方法取代建立在先驗假設基礎上的超越時間和空間的演繹方法,他們的研究在現實性、歷史性和社會性方面都更強。除了上述差異之外,通過比較也可以看到各個流派在多個方面表現出了趨同性。如cia更加關注各種制度之間的相互作用、共同演化,hi和si則更加強調為制度分析提供一種微觀行為理論;cia認識到行為人在做出選擇時受到意識形態、文化觀念和從前的選擇的約束,hi和si也意識到通過引入厚重的理性觀有可能實現與理性選擇理論的融合。
各流派之間存在的差異為將來的制度研究提供了多角度的思考,它們之間的趨同則或多或少預示了制度研究未來發展的方向。本文認為:
(1)未來的制度研究將是跨學科的,不可能在任何一個學科的內部完成。
(2)未來的制度研究不能單純地地依賴演繹法或歸納法,將演繹法和歸納法結合在一起的社會一歷史分析可能成為未來制度研究的主要方法。
(3)未來的制度研究將著力在微觀行為基礎和宏觀制度結構之間建立起關聯。
關鍵詞:知情同意 法律經濟學 權利配置 替代決定
中圖分類號:DF5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11-053-03
上世紀60年代,作為生命醫學倫理四原則之一的尊重患者自主原則,逐步取代醫療領域的父權主義思想,成為醫學倫理的核心內容。該原則是指醫生在為病人提供醫療活動前,先向病人說明醫療活動的目的以及可能后果,然后征求患者意見,聽由并尊重病人的決定,除非病人的決定超越了法律所容許的范圍或有悖公序良俗,否則不得加以干涉。這一原則在醫學倫理學上確立之后,逐漸擴展到法學領域,其核心內容就是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制度。心智健全的患者或其他知情同意主體在此基礎上,在非強制狀態和充分理解的情況下有自主作出選擇的權利。最早因未履行知情同意而發生醫療糾紛的案例是1957年美國加州上訴法院的Salgo訴Leland Stanford University Board of Trustees一案。該案判決不但為美國其他各州所接受并“輸出”到國外,使得“Informed Consent”成為一個法律上的概念。
一、知情同意制度的本土化特色
知情同意制度是醫學研究和臨床實踐必須貫徹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具有其產生的特定的文化土壤。美國文化作為西方近代思想的交匯點,以“個人主義”價值觀為其文化核心,并以其特有的創造性法院判例創造并發展了知情同意制度。“個人主義賦予個體比賦予團體更高的或社會更高的道德價值,因而它提倡個人隨心所欲地做他們認為最有益于他們自身利益的事。”在各國的知情同意制度的實踐中,又會打上沉重的歷史與文化烙印。與美國不同,儒家文化在中國傳統社會取得長時期的統治地位,并滲透到中國社會的各領域。儒家文化以宗法家族為背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家庭利益為目標,強調個體服從于群體。家庭主義的文化價值觀所折射的權利觀更為強調家庭甚至是家族權利。中國傳統文化在現代社會中延伸,集體主義成為我國社會意識形態中占主導地位的價值觀。當生成于西方個人主義文化背景下的知情同意制度傳入我國之后,因較大的文化差異和路徑選擇,面臨種種尷尬境地。
我國的知情同意制度不是“源發性”的,而是社會發展進程中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即首先在法律制度中引入,而后貫徹到醫療實踐當中去。中國現階段規范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執業醫師法》第26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第6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14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14條、《品、處方管理規定》第14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9條等。就權利主體來看,法律文件之間并不協調,有的規定為僅是患者,有的規定為患者及其家屬,或者患者及其關系人,有的規定為患者或其家屬。就法律規定來看,這些法律文件強調了通常情況下中國知情同意權的主體的二元化:即患者及其家屬,這區別于西方國家權利主體的一元化現象。因此,我國傳統文化所倡導的家庭主義及現代社會所倡導的集體主義,決定了知情同意制度必然打上中國特有文化的烙印。這與知情同意制度的本意即強調患者本身的自具有一定的矛盾。就我國醫療實踐來看,不論是醫生的說明義務還是醫療行為的決定上都賦予家屬廣泛的權限。知情同意決定權問題是知情同意理論的核心問題,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看,其本質是為了在患方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找到平衡點。本文以權利主體為分析視角,以法律經濟學為分析路徑,探討知情同意制度的權利配置與替代決定之制度設計。
二、法律經濟學對于研究知情同意制度的意義
隨著20世紀70年代法律經濟學理論的誕生,該流派因其理論體系之不斷完善,方法之獨特、視角之新穎和實際的運用價值,在西方當代法理學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響不斷擴大,出現與自然法學派、社會法學派和分析法學派這三大主流法學派相抗衡的趨勢。正如美國當代法理學家龐德所指出:“在以往50年中,法學思想方面發生了一種轉向于強調經濟的變化。”法律經濟學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它認為法的宗旨是通過價值得以最大化的方式來分配和使用資源。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動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程度地增加社會財富為目的。它主要運用微觀經濟學的方法和觀點來分析和評價法律的功能和實效,并力圖以效益最大化的目標來改革法律制度。由此確立了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科斯定理”對這一分析方法作了具有奠基性的理論概括。它是由兩條具體的定律構成。第一定律的表述方法是:如果市場交易成本為零,則不論法定權利的最初配置狀態如何,不會影響經濟效益。這一定律說明,只要法定權利界定明確,權利可以自由交換。主體積極合作,則無論權利歸屬于誰,權利的配置都會發生有效益的結果。然而,實際的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這時應該適用第二條定律:如果存在實在交易成本,有效益的結果就不可能在每個法律規則下發生。此時,理想的法律規則是選擇那些使交易成本降至最低而使效益導致最大化的規則。法律經濟學理論的一大特色和魅力就是其方法論上別具一格。它運用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對法律進行分析,尤其是對法律進行實證性經濟分析,具有明顯的定量分析優勢,它使人們的思維更加趨于準確。科斯的上述理論不僅適用于產權的配置,也適用法律價值的選擇,法律權利的配置。對于解決知情同意制度下的權利沖突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
就法律制度而言,重要的不僅是承認權利,更在于如何恰當地配置權利。“知情同意”作為患者的一項權利,是由患者的自和生命健康權共同派生而來的,兩者都是公民人格權的體現。患者通過自由意志的選擇、決定,來表達其價值觀和維護個人尊嚴,并使其生命健康權得到保障,兩者是緊密聯系、同等重要的。當患者具有充分的決定能力,很好地理解了醫療相關信息、醫療決定的后果,并基于自己的生命健康自愿作出醫療決策時,其實現了自和生命健康權的統一。但自和生命健康權有時也會出現權利沖突,即只要保護一種權利時,實質上必然侵犯另一種權利。這種權利沖突可能發生在不同的主體之間,比如患者權利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患者的權利與家屬權利的沖突,也可能發生于同一主體即患者身上。由于文化、宗教、道德、倫理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不同主體的價值取向是不同的,從而作出不同的決定而不利于自身生命健康權的實現。運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視角解決上述權利沖突將會取得更加具有說服力的研究結果。
三、醫患雙方權利配置的法律經濟學考量
1.肖志軍案件的思考。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看,在醫患關系中,患方最后決定權對醫方權力是一個最好也最有效的制約。此處的患方是指患者本人及其家屬所形成的共同體,醫方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007年11月發生的肖志軍案件觸動了很多人的敏感神經,許多媒體和學者反思、質疑了手術知情同意制度以及醫院堅守這一制度的正當性。很多人都道貌岸然地指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醫方應當強行救治。甚至有一些專家建議修改法律。學者們引用最多的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本案中,患者李麗云當時清醒、有行為能力,但她授權肖行使知情同意權;肖作為李的同居者或者胎兒的父親至少可以“關系人”的身份并且有能力簽字,但肖令人不解地簽字拒絕了手術。此處我們需要認真考量是否屬于該法條中的“特殊情況”。盡管肖的舉動很反常,但按照法律解釋的同類規則,當一法條列舉若干情況之后跟隨以及“其他”的字樣時,這一“其他”只能包括未列舉的同類情形而不能包括不同類情形;簽拒與無法獲得簽字顯然不同類。前者若手術將直接違背患方明確表達的意志;后者僅僅是真實表達缺位,手術不直接對抗,相反,符合推定的患方意思表示。因此,肖的簽拒(注意不是拒簽)行為不屬于“特殊情況”。醫方的措施并無不當。
2.法律經濟學對于醫患雙方權利配置的意義。雖然上述事件的發生是一個悲劇,有人建議修改甚至廢棄這一制度。但是根據法律經濟學的理論進行理性的分析,應該充分理解知情同意的制度意義。制度的存在目的是處理常規問題,而非像本案之類的特例。制度化治理是現代法治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而制度化的核心是處理社會常規問題。由于具體問題千差萬別,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也不應當事先一一規定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因為無論從經驗上看還是從理論上看,規則一旦復雜繁多,即使看起來嚴格全面,也會留下更多漏洞,容易被人上下其手,追求不正當利益。因此,盡管世界各國都強調嚴格依法,但實踐中總是試圖而且必須平衡法律的細密和粗略。法治追求以簡單規則來應對復雜世界。否則整個社會的運行成本會大大提高,不符合效益的原則。這就是為什么時至今日上述法律條文仍然沒有廢棄也沒有修改。該案應受到追究的是作為家屬或者關系人肖志軍的責任,而非制度本身或者是嚴格遵守該制度的醫方。
堅守知情同意制度,對于當下處于社會轉型期的中國利大于弊。盡管每個社會都會通過各種非正式制度,包括道德、職業倫理甚至社會的意識形態激勵醫生以患者利益為重,但醫患雙方在實踐中仍不可避免地具有利益沖突。上述非正式的制度措施都不足以保證醫方任何時候都以患者利益為重。唯一的出路在于強化患方的知情和最后決定權,防止并制約醫方犧牲患者利益,從而從根本上改善醫患關系。
四、患者知情同意替代決定的法律經濟學考量
基于法律經濟學的觀點,患者“知情同意”決定權的享有者應是患者本人,因為一般情況下,患者本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代表者與歸屬者,但有時基于實現患者個人權益最大化或維護社會更大多數人利益的考慮,由患者以外的人替代患者行使決定權恰恰是更符合效益要求的。但應該對替代決定作出嚴格的限制,避免其濫用和過度膨脹。筆者認為,在以下五種情況下“知情同意”決定權的主體發生轉移符合法律經濟學的效益價值理念:
1.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患有特定種類的傳染病病人、病源攜帶者與及其密切接觸者,都應當依法接受隔離治療、留驗等。另外,對精神病人、吸毒人員進行強制治療時,此類病人也不得以自己享有知情同意決定權加以拒絕。因為此時需要權衡的是患者利益與整個社會利益,而不僅僅是患者個人權益能否達到最大化,價值取向應以社會利益為重,但強制治療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2.患者不具備同意能力時的替代決定。不具備同意能力的患者一方面是指沒有判斷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處于發病狀態的成年精神病人,他們的“知情同意”決定權一般由其監護人行使。關于替代決定人的順位可以參考《民法通則》中有關監護人的設立的規定。另一方面是指無意識的患者,國外法律較為合理的解決方法是利用先前預囑或委托醫療人的方式,希望盡量通過患者在有意識時的指定來解決其無意識時的難題。如果當患者無任何指定時,則由法院代其指定一名醫療人,由醫療人來代患者進行知情后的決定。此時,由相應人員來替代決定有利于實現患者利益最大化的效益原則。
3.患者具有同意能力時家屬的替代決定。在現代醫學模式中家庭本身并不受到尊重,家庭的完整性和利益總是次于患者的利益。在這種模式當中,醫療被假定為應該滿足患者的利益,家庭成員的利益被認為與醫療決定毫不相干,至少不應優先于患者的利益。如前所述,就目前的法律規定和醫療實踐來看,大多數情況下醫療決定在患者本人具有同意能力時應由患者本人和家屬的共同作出,甚至很多情況下由家屬單方面作出。因為東方文化傾向于以整個家庭為病人作出醫療決定,并不認為這種方式是剝奪患者的醫療決定權,相反,家屬的介入被視為是代替患者承受了作出決定的負擔,而這種負擔對于患者往往是難以承受之重。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這也符合患者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因為,患者并非所有情況下都如病患自主理論所預設的前提一樣是一個自由且理性的選擇者,通常情況下,患者家屬最為了解患者的情況及利益訴求,會選擇最有利于患者利益的決定。從博弈論的角度,由患者及其親屬組成的群體因其具有一定醫學知識,為同醫師平等協商參與醫療決策提供了可能。另外,在我國目前的財產制度與醫療保障體制之下,對于大多數人而言,一旦面臨嚴峻的病患風險,家屬往往是其醫療成本以及醫療后果的直接承擔者。當醫療決定牽涉到家庭成員的重大利益時,患者自應該受到家屬決定權的制約。當然,家屬的替代決定權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此不贅述。
4.醫方醫療干涉權的行使。在特定情況下,醫生需要限制患者的自利和家屬的決定權,以達到完成醫生應對病人盡義務和對病人根本利益負責的目的,這種權利即為醫療干涉權。有的學者稱之為醫生特殊干涉權。
筆者認為,醫療干涉權作為一種權利讓渡的結果,具體存在于下列情形:第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精神耗弱的情況下,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又無家屬及關系人在場;或有家屬或關系人在場,但其不具備意思能力。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無法理解醫療行為,無監護人在場,或雖監護人在場但其不具備意思能力。第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監護人在場,或雖監護人在場但其不具備意思能力。第四,患者自主決定權的濫用。作為權利的一種,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也可能存在濫用的情況,如拒絕治療。一般認為,患者具有拒絕醫療的權利。前提是醫師應向患者說明在是否接受治療時所需要的一切信息。但這種拒絕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醫方要考慮患者自身的利益,同時要考慮到拒絕治療對社會和家庭產生的影響。第五,家屬決定權有害于患者的生命健康。在特殊情況下,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可能完全由家屬決定。但如果家屬認知能力、判斷能力低下或出現心理障礙,就會對患者生命健康造成極大威脅。如果家屬有惡意傾向,其危險性就更大。
5.醫方采取保護性醫療。保護性醫療制度是根據前蘇聯巴甫洛夫學說而建立起來的,已在醫療界實行多年,它指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為了避免對患者產生不良條件反射的因子,而向患者隱瞞部分病情,其基本精神是使患者的身體和精神完全處于輕松愉快的自然休養環境中,從而提高醫療和康復效果的一項措施。如對患者進行必要的病情保密、為患者保守個人隱私及保證病情不外泄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都規定:向患者告知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時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1970年美國在夏威夷州Nishi V.Hartwell案確立了醫療特權的標準。即只有從醫學角度看,告知患者治療的危險會帶來對傷害患者的威脅而使告知不可行時,適用醫療特權才是適宜的。并指出,即使可以適用醫療特權,醫生也必須向患者提供與治療有關的對治療無害的信息,并對其家屬作出說明。
[基金項目:本文系山東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計劃:《醫療干涉權制度研究》(項目編號:J10WB02)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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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農村、農民、農業的問題都是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基于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不斷發展,城市與農村的發展差距在不斷地增大,2013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 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7.0%;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896 元,實際增長9.3%。農村經濟的發展有助于縮小城鄉差距,有利于統籌城鄉發展,有利于全面推進小康社會的建設。如何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民增收,解決農村經濟發展落后、緩慢、渠道單一的問題成為“三農”問題的重中之重。地票實現了農民增收的目的,同時也開辟了一條城市反哺農村、發達地區落后地區發展的支持的新路徑,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地票制度
“大城市、大農村、大庫區、大山區并存、城鄉差距大、區域發展差距大”是重慶市的基本市情。2007年,經國家批準,重慶市正式成為國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
2008年12月4日,重慶市政府出資5000萬成立了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并且在當天開展了第一場地票交易會。
1、地票的含義
土交所交易的主要品種是“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而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即“地票”。地票指包括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過復墾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嚴格驗收后產生的,可用于建設用地的指標。地票的設計理念就是:把實物形態的土地轉化為指標形態,在一個地方實現土地指標,在另外一個地方使用土地指標,在全重慶市范圍內實現土地的流轉。
2、地票的特點
(1)聯合城鄉建設用地。地票將城市發展需要的建設用地與農村閑置的土地結合起來,縮短城鄉空間差距,充分利用農村閑置的土地,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的增加是建立在農村建設用地建設、耕地增加的基礎上,城鄉建設用地實現增減掛鉤。
(2)是一種有價證券。地票交易拍賣之后,土交所將地票證書發放給拍賣獲得者,作為支付其獲得的地票價款的憑證。農民或者集體經濟組織讓渡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地票價款給與補償;持票人在落地時,地票成本計入土地購置成本,不再重復計算。因此地票具備了有價證券的屬性。
(3)實物形態與虛擬形態的結合。農村集體經濟對建設用地的復墾、所增加的建設用地,城市發展所需建設用地都是一種實物形態的東西;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是一種虛擬形態的東西。地票將實物土地與虛擬指標相結合,通過打包的方式交易,將土地實物進行證券化。
3、地票的運行程序
土交所是地票交易的唯一場所,地票的產生建立在土地復墾的基礎上。地票運行有四個環節:
(1)復墾。農村土地復墾必須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指導,在農民自愿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前提下進行統一的管理,然后由專業的土地機構進行統一的復墾與驗收。經過復墾后的土地可優先讓愿宅基地所有在承包經營,如果農民自己不愿再承包的就可以用來流轉。
(2)驗收。復墾環節完了之后就是驗收,復墾主體即農民向區縣國土資源部門提出驗收申請。數量和質量兩方面合格以后,在留足農村發展空間的基礎上,確認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數量,作為地票來源。
(3)交易。地票的交易只能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進行,所有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的組織都可以參與購買地票。地票產生的凈收益以85:15的比例分給農戶和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農民社會保障、新農村的建設等。
(4)使用。地票持有者應當選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城鄉總體規劃要求的待開發土地辦理落地申請。在城鎮使用時,可以納入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增加等量城鎮建設用地,并在落地時沖抵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但要辦理征收轉用手續,完成對農民的補償安置。征為國有土地后,通過“招、拍、掛”等法定程序,取得城市土地使用權。
二、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現狀和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的不斷發展,農民的收入在不斷的增加,農村經濟得到了良好的發展,農村的金融服務體系在不斷擴大,產業結構得到調整。但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還是存在著農民借貸資金困難,農村資金外流等現象。
1、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在不斷壯大。1978年我國開始改革開放,經濟體制的改革是從農村開始的。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的金融服務體系在不斷地擴大。1979年2月農業銀行正式恢復支持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2003 年農村信用社開始深化改革,可持續發展力得到提升,支持農村經濟的繁榮發展;2007 年3 月郵政儲蓄銀行成立,充分發揚其貼近農村、網店多的優勢不斷發展涉農業務。現在隨著農村金融改革的逐漸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機構或準金融機構“擠入”農村,中小型農村金融機構在落實國家的支農惠農政策、保持農村經濟生活穩定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等的設立,增強了農村的融資渠道和整體實力。
2、農村產業結構在不斷調整、資金需求旺盛。工業化和城鎮化的趨勢不可逆轉,農業現代化是未來的發展趨勢。農業和農村經濟機構的結構在不斷地調整升級,農業產業化經營、非農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這促進了農村經濟增長、擴張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渠道。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勢頭良好,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建設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以重慶市為例,計劃在2012到2015年每年新發展300個股份合作社,在2015時達到2000個。產業結構的調整,新型合作社的發展都需要經濟金融的支持,隨著農業現代化、科技化的趨勢的加強,農村資金的需求將進一步加大。
3、農村金融供給不足、農民融資難。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的銀行網點少,不能滿足農民對金融服務的需求,而銀行在農村的服務水平和質量都較低,農民想要獲得資金較為困難。正規的金融機構無法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得需要,民間融資如向親友借款、向集體組織借貸、甚至高利貸等成為農民獲取資金的主要渠道。但是向親友或集體組織借貸,獲得的資金額一般較小,而其他的借貸方式又存在利息壓力較大的問題。
4、農村資金外流。在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不僅存在農民借貸資金困難的問題,還存在著農村資金外流的情況。我國居民特別是農村居民一直保持者儲蓄存款的習慣,縣級以下的金融機構的存款增長速度是大于貸款速度的,因此農村金融機構的存款余額向城市轉移非常明顯,即農村資金存在外流現象,這也農村信貸資金缺乏。
三、地票制度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意義
地票制度是一種新型的農村土地流轉操作方式,對于保耕地、保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地票制度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開辟城市反哺農村新途徑、做到發展成果共享。從2008年土交所成立以來,到2012 年底共進行28場地票交易,地票交易宗數達到260宗,累計成交金額達到222.109億元。地票成交的均價由最初的8.16萬畝上漲到20多萬一畝,農民獲得的直接經濟利益不斷上漲。原來在農村閑置的大量住宅等如果是通過農民間的轉讓,也不過只值幾千到上萬元不等,但是經過復墾后通過地票交易,能給農民帶來幾萬元的收入,收入效益直接幾倍增長,遠在偏遠地區的農民也能享受到城市發展的經濟成果。農民在復墾的過程中投入的勞動力是按市場價格計算的,而原有的建筑物上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體經過變賣的所得也是歸農民自身的,因此地票給農民帶來了不少的經濟利益。
2、有利于金融資本進入農村。一直以來,我國的城鄉發展呈現的是二元結構,這就造成了各級金融機構對農村這片廣袤的區域的輕視。例如銀行業,在農村地區不僅網點少、服務人員少、對農村提供的金融服務也缺乏創新。地票這一創新性工具發現農房的資產價格,為農房的抵押貸款提供了參考價值,有助于推動金融機構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活躍農村金融市場,促進金融下鄉,改善農村的金融生態環境。
3、促進農村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以后,可達到耕地的集中連片,有利于對農田、農村生活、生態保護等方面的空間布局重新進行安排。耕地的集中連片有利于規模化生產、集約化經營,有利于進行商業化的農業種植,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集中連片的土地還可以用于出租,農民在獲得土地租金的同時還可以利用參與生產勞動,就地解決就業問題。
4、推進新農村的建設。地票所產生的收益以85:15 的比例分給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用這部分錢用于交通、水利、醫療、衛生等基礎設施的建設,也可以用于推動教育、進行勞動力培訓、發展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農民獲得的資金可用于在農民新村規劃的區域建設新房。地票所產生的收益對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總結
地票制度作為一種重要的創新,能夠將城鄉建設有地有效、合理的轉換,為保耕地、保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并且能都將經濟發展的成果做到城市與鄉村的共享。地票供給的主要區域是來自于經濟欠發達的“兩翼”地區,這大大增加了這些地區農民的收入。地票給農民帶來經濟利益的同時,能夠活躍農村金融市場、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對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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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張靈(1981—),女,重慶涪陵人,經濟師。研究方向:財稅金融。李海燕(1989—),女,重慶潼南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論與政策。
作者簡介:張苗(1979-),女,河南開封人,講師,碩士,主要研究方向:模式識別、智能計算; 張德賢(1961-),男,河南新密人,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計算機智能技術。
文章編號:1001-9081(2011)07-1808-03doi:10.3724/SP.J.1087.2011.01808
(河南工業大學 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 鄭州 4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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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異構多核處理器體系結構可以有效減少功效開銷,是處理器發展的趨勢,負載不平衡問題會造成處理器執行的不穩定。提出一種基于異構感知的靜態調度和動態線程遷移相結合的異構多核調度機制,解決了不同核之間的負載平衡問題,提高了吞吐量。仿真實驗通過將此調度機制與靜態調度策略(SS)比較,表明該機制提高了異構多核處理器的性能并保證了執行過程的穩定性。
關鍵詞:靜態調度;動態線程遷移;異構感知
中圖分類號:TP316文獻標志碼:A
Heterogenous multi-core mechanism based on heterogeneity-aware
static scheduling and heterogeneity-aware dynamic thread migration
ZHANG Miao,ZHANG De-xian
(School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Engineering,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 Henan 450001,China)
Abstract: Heterogeneous multi-core architecture can effectively reduce processor power dissipation, which becomes the development trend for processor. Whereas, the unbalanced load problem of heterogeneous multi-core processor may cause unstable execution of heterogeneous multi-core processor. This paper proposed a mechanism based on Heterogeneity-Aware Static Scheduling (HASS) and Heterogeneity-Aware Dynamic thread Migration (HADM) to ensure the load balance among various cores. The simulation experiment shows that the mechanism improves the execution performance and ensures the stability of heterogeneous multi-core processor.
Key words: Static Scheduling (SS); Dynamic Thread Migration (DM); Heterogeneity-Aware (HA)
0 引言
采用異構多核處理器的目的是為了將不同的任務配置給不同的處理器,這樣不僅可以減少功耗,還可以保證微處理器結構的復雜程度在可控范圍之內。異構多核處理器上包含了不同類型的處理核,不同類型的處理核對于相匹配的應用程序有良好的性能。異構多核是可以同時開發指令級并行(Instruction-Level Parallelism,ILP)和線程級并行(Thread-Level Parallelism,TLP)的處理器體系結構,對于包含有大量ILP的串行應用程序,可通過大問題寬度的超標量處理核來處理,多個小問題寬度的處理核可以用來開發TLP。當應用程序在相匹配的處理核上執行時,可以得到很好的性能和較低的功耗,原因是短的執行時間和高的執行效率[1]。
Balakrishanan等人[2]研究發現,處理核的不對稱性會對現有的應用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性能也很難預測,而且,由于現在的操作系統不能平衡多個處理核的負載,因此不但不能有效利用異構多核處理器,甚至還會使處理器的執行出現不穩定的現象[3]。針對此情況,設計了一種非單調性的異構多核處理器體系結構,提出了一種基于異構感知的靜態調度(Static Scheduling,SS)和動態遷移相結合的調度機制,解決了不同處理核之間的負載平衡問題,保證了系統的穩定性,同時由于該機制能夠同時開發TLP和ILP,所以吞吐量較大,提高了異構多核處理器的執行性能。
1 異構多核調度模型
定義1 異構多核的異構性。是指處理核有不同的執行頻率、發射寬度、cache大小和其他的一些硬件特征。
異構多核的優點是,用異構的處理核來處理具有不同類型的應用程序或是同一應用程序的不同部分。所有核心具有的相同的工業標準結構(Industrial Standard Architecture,ISA),使得不同處理核上的線程可以進行無縫遷移。
定義2 異構多核的穩定性。當應用執行時,多個處理核心有相等或相近的執行性能和內部狀態。
定義3 多核體系結構的單調性。指多個核心的性能參數具有一定的順序,并且對所有的應用程序都會保持該順序。
在異構多核處理器上的多個處理核之間不能存在單調性,其原因在于具有單調性的多核處理器會造成性能的降低和執行的不穩定,并且高性能核的功耗會占總功耗的絕大部分[4]。不能夠感知異構性的任務調度器會給每個處理核都分配相同量的任務,從而導致負載的不平衡,當高性能核的功耗占總功耗一大部分時,多核處理器就顯得不穩定。本文設計了一種包含兩種處理核類型的異構多核處理器,使得各處理核之間不存在單調性,每一種處理核不再對所有類型的應用程序都有很好的處理性能,而是只適合某一類特殊的應用。
Ekman 等人研究了在相同面積的芯片上如何權衡處理核的個數和每個處理核的發射寬度,研究發現,選擇合適的發射寬度會使系統有良好的魯棒性,并且對單線程和多線程應用都有較好的性能[5]。文獻 [6] 說明了異構多核處理器對多道程序有良好的性能,并證明了異構多核可以開發更寬域的TLP。根據Ekman 等人的研究結果,我們選擇了發射寬度為8的超標量亂序處理核來執行單線程的應用程序,通過開發ILP來實現高性能;選擇發射寬度為4的簡單核來執行多線程的應用程序,從而開發TLP。
基于異構感知的靜態調度和動態遷移相結合的異構多核調度機制的處理器包含兩種不同類型的處理核:單線程處理核有1個,主頻為2.4GHz;多線程處理核有4個,主頻為1.8GHz。單線程處理核的指令Cache為2路組結構,數據Cache為4路組結構,二者大小均為64KB;多線程處理核的指令Cache為2路組結構,數據Cache為4路組結構,二者大小均為32KB,兩類處理核共享了一個片上7路組結構的Cache,大小為4MB。如圖1所示。
圖1異構多核設計方案
2 基于HASS和HADM的異構多核調度
2.1 異構感知的靜態調度
因為處理器包含了兩種類型的處理核,因此,必須開發一種有效的調度機制把線程分配到合適的處理核上,分配線程的依據是線程類型、處理核類型和負載程度。
基于異構感知的靜態調度和動態遷移相結合的異構多核調度器可以識別出線程的類型,并且能夠感知到多核的異構性,并在此基礎上實現線程和處理核的優化匹配。在調度器中,把處理核定義為四元組C(Ctype,Cnumber,CILP,Cload)。Ctype代表處理核的類型,Cnumber代表編號,CILP代表當前執行的ILP的并行度,Cload代表計算任務的負載值。Ctype和Cnumber是指導靜態調度的靜態信息,CILP和 Cload是指導動態遷移的動態信息,均可從任務執行的采樣中獲得。調度器定義了一個等待線程隊列Tw[N],用來保存等待線程的各種信息,還定義了處理核隊列C[M],用來保存所有處理核的信息。
異構感知的靜態調度策略(Heterogeneity-Aware Static Scheduling,HASS)首先由調度器識別出線程Tw[1]的類型,如果在處理核隊列C[M]中有一個閑置且適合線程Tw[1] 的處理核,則該線程就會立即被映射到這個處理核;如果不是合適的處理核或是當前處理核忙碌,則會分析下一個線程Tw[2];如果線程隊列Tw[N]不滿時,新到達的線程則存放在隊列的尾部。具體算法如算法1。
算法1 異構多核靜態調度策略。
1)
初始化等待線程隊列 Tw[N];
2)
初始化處理核隊列 C[M];
3)
for each Tw[i]
4)
if (C[j].type Tw[i].type and C[j].loadlight)
5)
scheduling Tw[i] to C[j];
6)
else
7)
Tw[i].statewaiting;
8)
end if
9)
if(Tw!full)
10)
Tw.bottomnew thread
11)
end if
12)
end for
2.2 異構感知的動態遷移
應用程序在執行時有不同的運行階段,因此,隨著應用程序運行階段的轉換和處理核執行狀態的遷移,同一個任務最匹配的處理核也會變化。在這個過程中,調度器應該能夠感知并觸發一個調優機制,對應用任務進行動態的遷移。針對此情況,提出了異構感知的動態遷移策略(Heterogeneity-Aware Dynamic Migration,HADM),該策略包含兩類觸發機制,第一類是線程在不同類型處理核之間的遷移;第二類是線程在同一類型處理核之間的遷移。以上兩類觸發機制觸發的依據分別是ILP度和負載量,ILP度和處理核負載可以從硬件性能計數器中獲得。調度器還定義了一個運行線程隊列Tr[N],包含了正在運行的線程的動態信息。
在程序運行時,HADM第一類機制的觸發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當程序運行到新的階段時,兩個階段的ILP值改變超過100%;2)新的運行階段必須持續1億個時鐘周期;3)存在一個處理核是空載或是輕載。
第二類機制的觸發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存在一個重載的處理核;2)存在一個同類型的空載或輕載處理核。通過兩類觸發機制的動態調整,達到改善應用程序執行穩定性的目的。HADM的運行過程如算法2。
算法2 異構多核動態遷移策略。
1)
初始化Tr[N];
2)
初始化 C[M];
3)
for each Tr[i] on type2 core{
4)
if (Ctype2[k].Tr[i].newILP 2*Ctype2[k]. Tr[i].oldILP and Tr[i].newstate100 million cycles and Ctype1.loadlight)
5)
migrating (Tr[i]);
6)
end if
7)
if (Ctype2[p].loadheavy and Ctype2[q].loadlight)
8)
migrating (Tr[i])
9)
end if
10)
end for
11)
for each Tr[i] on type1 core
12)
if (Ctype1.Tr[i].newILP Ctype1.Tr[i].oldILP/2 and
Tr[i].newstate100 million cycles and
Ctype2[j].loadlight)
13)
migrating (Tr[i]);
14)
end if
15)
end for
3 仿真實驗結果及分析
仿真實驗使用模擬器SimWattch[7]來模擬異構多核處理器。SimWattch整合了模擬器Simics和Wattch,可以對多核處理器進行建模,并模擬處理器周期級的性能和功耗。
測試程序(如表1)是從基準測試集SPEC 2000 Suite中選擇的,與實際的應用程序略有不同,主要是為了保證測試程序在不同平臺間的移植性和比較性,且SPEC主要是用來測試CPU性能,強調反映真實應用(如實際負載等)的執行情況。仿真實驗通過對測試程序運行過程的采樣,把采樣信息發給調度器,使得調度器決定是否觸發或什么時候觸發動態線程遷移策略。
表1 測試程序
為了驗證HASS+HADM的有效性,仿真實驗將基于異構感知的靜態調度和動態遷移相結合的異構多核調度策略與靜態調度策略[5]進行了比較,并采用吞吐量作為系統穩定性的評價指標,采用加權加速比作為處理器性能的評價指標。
SS策略不能夠感知異構性,只要有可用的處理核,線程就會被調度。我們使用三種策略對基準程序各執行了3次,各調度算法的規范化吞吐量如圖2所示。通過實驗結果可以看出,SS的性能變化很大,HASS的性能比較穩定,基于HASS+HADM相結合的調度策略有效保證了多個處理核之間的負載平衡,有最好的穩定性。
圖2 基準程序標準化吞吐量結果
加權加速比的計算方法是,采用簡單調度策略應用任務執行多次的時間除以采用異構感知的調度策略執行多次的時間。不同基準測試程序的加權加速比如圖3所示。實驗結果顯示了HASS下的執行性能要優于SS,平均加權加速比為1.8,HASS+HADM/ SS的平均加權加速比達到了2.4。
4 結語
在異構多核處理器中,采用不同的任務分配與調度算法會導致不同的執行效率,任務分配的目的就是找出一個任務組合,使它們執行效率最高[8]。本文首先闡述了異構多核處理器的優缺點,然后設計了一個處理核之間不存在單調性的異構多核處理器體系結構,并提出了一種基于異構感知的靜態調度策略和動態遷移相結合的調度策略,解決了多個處理核之間負載不平衡的問題,充分發揮了了異構多核的異構性優勢。仿真實驗表明,基于異構感知靜態調度和動態遷移相結合的調度機制能同時開發TLP和ILP,有效減少平均任務執行時間,提高資源利用率,具有較好的穩定性。
圖3 加權加速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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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勞分配的原因:生產資料公有制是實行按勞分配的前提。生產力發展水平是實行按勞分配的物質基礎。第三,社會主義條件下人們勞動的性質和特點,是實行按勞分配的直接原因。多種分配方式的原因:這種分配方式也是由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并存的所有制結構決定的。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結合在一起的,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是:
1、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標志;
2、以共同富裕為根本目標;
關鍵詞:競技項目組織;競技體育制度;運動技術
中圖分類號:G81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3612(2011)12-0109-03
The Component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s Organization
TANG Jianjun
(Beijing Sport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
Abstract:The competitive sports and its institution is the basic institutional form of the enhancement of the sport techniqu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vent.The paper studies the component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s organizations and builds a systematic recognition to the theory of the organizations.It finds that competitive sports organizations have a unique position in the competitive sports events.It uses the channel of organization to integrate the competitive sports events with the sport technique development.The sport techniques are mainly reserved by technique knowledge and benefit every member in the organization.It is the technique knowledge that enables the accumul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sport techniques in a specific competitive sports event,greatly reduces the uncertainty of sport techniques development in the techinque training and provides necessary organizational guarantee.
Key words: competitive sports organization;competitive sports institution;sport technique
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競技體育項目的訓練活動都存在于一定的項目組織中。競技項目組織是其運動技術發展和提高的基本組織形式。對競技體育制度安排中競技項目組織的構成和意義進行研究,目的是對競技項目組織在理論上形成比較系統的認識,提高對競技項目組織作用的認識,為今后相應的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提供理論方面的幫助。
1有關競技項目組織的研究
從制度安排角度講,對競技項目組織的存在及其發展問題進行討論。討論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為什么要有競技項目組織;二是作為制度安排的具體形式的意義是什么。
在進行組織問題方面的研究時,有一種理論視角可以借鑒,即技術知識和組織學習視角,它來源于波蘭尼(M.Polanyi)的個人知識論和納爾遜(R.R.Nelson)等人的經濟進化論。在技術知識和組織學習的視角下,難言知識(Tacit Knowledge)、專用知識(Specific Knowledge)以及組織學習等概念占有重要的解釋地位,有關“如何干”和“如何進行改進”的啟發通常體現在組織常規中[1]。我們認為,那些擁有內部研究和發展新技術能力的競技項目組織,能夠及時吸收外界的新技術,并通過比較頻繁的內部技術知識學習和交流,形成整體組織的運動技術能力,進而將其轉化為可以實現的運動成績。
一般認為運動訓練制度安排是依據運動競賽制度安排來進行的,在促進運動技術向運動成績轉化的過程中,運動訓練制度安排除了訓練體系外(如我國的三級訓練體系),主要的制度安排就是競技項目組織。因為要在激烈對抗的競技比賽中獲得優異運動成績,從個人角度講,單靠個人去發展自己的運動技術能力是不可能的,競技項目組織可以把單個人力量組織整合起來,以一種組織上的技術共享、技術互補和技術交流的方式來減少個人技術學習和發展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競技項目組織和競技項目的含義是不同的。從競賽學角度看,競技體育的分項和分項比賽(即競技體育按項目進行比賽)是競技體育發展的必然產物。競技分項使競賽活動的內容基本固定,為了試圖在競技項目的比賽中獲得優異的運動成績。從組織學角度看,出于使運動技術發展效益最大化,使得在競賽項目中一個有組織的團隊出現了。為了便于進行運動技術的交流與提高,保證在未來的比賽中取勝,有層次的訓練體系也隨即出現了。組織在這個意義上就不是一個人們任意組成的集合體,而是一個制度化集體,競技項目組織的意義在于使運動技術知識的學習和運動技術能力的發展獲得在組織上保障和在組織上的擴展。
我國在競技項目方面的研究工作,主要表現在三方面:一是運動訓練學的研究,它主要是基于項群理論[3]。二是競技體育發展戰略方面的研究。其研究的重點是對我國優勢競技項目的成因進行系統地分析,確定優勢競技項目,即在國際重大賽事中多次取得優異成績,在未來的競爭中具備有利條件的運動項目。根據我國各項運動項目最好運動成績的發展變化特征為標準,優勢競技項目大體可以劃分為三種類型:長盛不衰型、波折起伏型、后起居先型。認為我國優勢競技項目之所以能夠達到和保持世界先進水平,從一般訓練學意義上講,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分別在博弈原理、博弈決策和博弈實施三個層面及三個層面間的相互關系的處理方面,相對于其他國家,達到了較高的水平[4]。三是從競技體育項目的管理方面的研究。其主要的研究是運動隊的管理[5];重大比賽運動項目的布局與對策[6,7];以及對重點運動項目設置與發展的研究[8]。
2競技項目組織的構成
競技項目組織指的是為謀求自身利益而采取集體行動的人員,所進行的競技體育活動的專項群體。作為競技項目組織,它應當具備以下特征:1)具有明確競技目標;2)有較為固定的成員和組織邊界,即有一定的進出規則約束;3)有一整套競技活動的規則體系;4)有一定的權力或等級安排。
從制度安排理論看,競技項目組織是一個為了在運動技術發展過程中,減少運動技術訓練和競賽方面的不確定性而設置的競技性組織。
競技項目是由規則規定其運動技術內容和比賽形式的競賽項目。從運動競賽學方面看,競技項目指的是運動競賽中的項目,是一種競賽類型,運動競賽是由單一的或綜合的競技項目構成。由于競技項目技術內容不同和比賽的規則和方法不同,競技項目是多樣的。從組織構成方面看,競技項目組織主要是由運動員、教練員以及管理、科研和醫務等人員組成。
應當指出的是,在競技運動活動的實踐中,經常對“競技項目”的術語賦予不明確的含義。馬特維也夫認為,競技項目從邏輯上理解為在競技體育發展的過程中,形成的競賽活動的項目,其特征是擁有具體的比賽對象,允許的動作組成和競技對抗的方式(運動技術和戰術),競賽規程、規則和取得成績的標準[2]。為了避免在項目術語上的混亂,我國體育理論界用大項、分項和小項作出區分。在我們的研究中,根據《中國體育年鑒》和《體育事業統計年鑒》的收錄和統計原則,競技項目指的是在我國正式比賽中出現的項目,它可是大項,也可是分項,但不包括小項。
競技項目組織在基本上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專業(職業)訓練性質的,屬于訓練體系的高級層次。另一種是業余訓練性質的,他們屬于訓練體系的中級和初級層次。作為一種具體的制度形式,競技項目組織是運動訓練制度安排的具體的內容,是進行重點項目安排和運動訓練體系建立的組織實體。從競技項目組織內部功能看,它則是運動技術知識得以傳習和運動技術能力得以發展的基本單位。上述兩個方面的認識使我們把競技項目當作一種特殊的組織來分析的基本根據。在競技項目組織的基本結構中,運動員和教練員是這個結構的主要構成部分。
競技項目組織作為運動訓練制度安排的具體方式,運動員和教練員是這個組織的基本構成。因此,運動員、教練員在競技項目組織結構中的變化,可以反映出運動訓練制度安排的傾向性。通過組織制度安排的變化,來促進運動技術的發展。競技項目組織作為運動技術能夠得到良好發展的基本條件,可以認為競技項目組織的存在和發展的狀況,決定著該項目運動技術水平的發展狀況。
3競技項目組織的意義
競技項目組織是運動技術存在和發展的基本制度單位,它使運動技術能在項目組織的范式中發展。不同的競技項目組織為其運動技術的發展,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競技項目組織存在的基本原因:一是在運動競賽意義上,必須使運動技術水平的比較在限定的項目范圍內進行,以保證對等和公平;二是在運動訓練意義上,運動技術的專門化和項目化本身極大地促進了運動技術的發展。作為競技項目組織主體的運動員和教練員,就是在這個組織中,通過運動訓練的方式來促進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和發展。我國專業性的競技項目組織不是自發性的組織,而是一種正式的制度安排。項目組織在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的基礎上,組織內部形成一個有助于運動技術發展的運動技術等級結構,這一結構成為運動技術在項目組織中能夠持續性發展的動力源泉。
對運動技術發展而言,競技項目組織成為運動技術知識學習、繼承、發展和創新的基本單位。競技項目以不同層次技術水平的組織形式,為運動員運動技術提高和發展,提供了組織上的可能。所以,可以說運動技術的發展問題,從制度安排意義上講,就是競技項目組織的發展問題。從決策者的角度,競技項目組織的存在使人們考慮如何把它變成一個有效率的組織,即通過對競技項目組織人才的最佳組合與結構優化,以保證在運動訓練中能夠使運動技術水平有效持續地提高,和在運動競賽中能夠比較穩定地獲得優異運動成績。 根據競技項目的運動技術水平在奧運會取得成績的可能性大小,來選擇和安排若干競技項目,形成一個能夠在奧運會等國際大賽中更快地取得好成績的優勢競技項目組織群。
從歷史上看,運動技術發展依賴于兩個彼此關聯的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運動技術發展的制度化,即是競技項目組織而不是個人做為運動技術發展的母體;另一方面是運動技術創新活動的項目內部化,是競技項目組織而不是獨立于這個組織的科學研究機構掌握著運動技術研究和開發的資源。基于此,競技項目組織成為了技術動作、技術方法和技術知識的生產主體。
近年來,競技體育界在教育、科研、訓練之間的技術合作有了明顯增長,但合作的基本規律是:促進競技運動技術發展的教育、科研更加項目化,它們強化了競技項目組織在運動技術發展中作為技術動作、技術方法和技術知識的生產主體的地位和作用。我國競技體育的科技人員做競技項目的科研教練員、科研所的基礎研究和競技項目的結合,科學研究工作融入競技項目中,這些都強化了競技項目組織對促進運動技術發展的作用。上述情況也表明了一個事實,就是競技項目組織不單是一個競賽項目的種類,也不單是一種運動技術在項目中的歸類。競技項目組織是一種對運動技術創新與發展有著積極作用的制度安排。
競技項目組織是一種制度安排。從競技體育管理學的意義上講,競技項目是保證運動成績取得的基本管理單位。在我國對運動項目進行分類的管理思想,促進了重點競技項目在奧運會中優異運動成績的取得。 制度分析理論和競技體育管理學對競技項目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它們都關注在競技項目中運動技術發展和運動成績的取得。競技體育管理學是從主體的角度出發,強調決策者和管理者對競技項目的布局與安排,來影響運動技術的發展。從制度分析看,它就是一種正式的制度安排。制度分析理論是從制度安排的角度出發,強調的是項目組織制度安排對競技項目運動技術發展和運動成績獲得所產生的作用。
競技項目組織是競賽制度和訓練制度共同作用下的產物,它既是一個參加競賽的組織也是一個進行訓練安排的組織。參加比賽和獲得運動成績是競技項目組織存在和發展的根本目的。所以,競技項目組織是根據競賽活動來調整組織的訓練內容和訓練方式。它類似于經濟活動中的企業組織的生產活動要服從于市場的交易一樣。競技項目組織的意義在于減少其項目運動技術發展過程中在技術訓練和運動競賽方面的不確定性,保證著較好運動成績的獲得。
4小結
1)就運動技術發展而言,運動訓練制度安排中的競技項目組織是運動技術存在和發展的基本單位,它們是孕育和發展運動技術的母體。競技項目組織在競技體育活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通過組織的方式把競技體育活動和運動技術發展統一在一起。
2)所有的競技體育活動,都必須借助于競技項目組織的形式而開展。競技項目及組織規定了競技體育活動的內容、活動方式、組織規則、訓練方法等。它是運動技術提高和發展的基本組織方式。所有的運動技術,都是具有競技項目特征的運動技術,競技項目規定了運動技術的技術動作、技術方法的運用,并通過組織的形式把它們以技術知識的方式保存下來,并且使組織中的每一個成員獲益。特定的競技項目組織使得運動技術以及運動技術知識得以有效的積累、傳遞和發展。
3)競技項目組織為減少運動技術發展過程中在技術訓練和運動競賽方面的不確定性,獲得較好運動成績,提供組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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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法經濟學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條件下,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并允許這種權利向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從而達到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碳排放權交易(Carbon Emission Permits Trade),又稱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指碳減排購買合同或協議(ERPAS)。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會在環境總容量一定條件下實現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市場調節與政府管制的優點, 實現“政府+市場”的理想結合,并利于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
一、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經濟學理論淵源
環境問題的經濟學實質是由使用某種資源產生的污染物的排放帶有“負外部性”效應,而目前并沒有人去承擔由此產生氣候變化帶來的成本。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經濟學理論有以下幾種:
(一)稀缺資源理論
一種資源只有在稀缺時才具有交換價值,所以交易得以進行的前提就是資源稀缺。在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口較少時,土地、空氣、水等環境資源要素非常豐富,是不存在稀缺性的自由物。但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活動對環境功能的需求開始產生競爭、對立、矛盾和沖突,環境資源多元價值的矛盾和環境功能的稀缺性日益顯露。而這種環境資源的稀缺性就是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重要經濟原因。環境資源出現稀缺后,經濟還要繼續發展,但現有的環境資源并不能滿足生產生活需求,這時環境資源交易制度應運而生。
(二)哈丁:“公有地悲劇”理論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加雷特?哈丁教授將環境問題形象地稱為“公有悲劇”,并認為是“以公共利益為代價的個人獲利”。公有地的自由使用權給所有人帶來的只有毀滅。“公有地悲劇”理論同樣可以說明環境污染問題。不同的是,環境污染不僅從公有地上攫取東西,同時也排放各種污染物。環境質量退化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環境資源具有公共財產的特性,純粹的共有物品是一種共有財產資源。在環境可以不加限制地自由使用情況下,環境向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業開放。由于向公有的環境排放污染物是自由而免費的,企業只會考慮如何盡可能擴大自己的生產量即排污量以增加自己的收入,而不會去考慮整個環境的污染和退化,從而釀成“公有環境污染的悲劇”。
(三)外部性理論
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環境問題主要是一個經濟問題,因此經濟活動的外部性理論也是用來解釋環境問題的一個基本理論。全球氣候變暖的經濟學實質是由于使用碳能源產生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帶有“負外部性”效應,目前沒有人去承擔由此產生氣候變化帶來的成本。社會主體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于受到其個人自身狹隘的“經濟人的限制"不會出于“生態人”的角度將環境因素考慮在其相對獨立的利益決策體系內"這就導致了環境保護中的外部不經濟性。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據此認為,由于這一外部成本與造成污染的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沒有直接的聯系,環境污染并不會影響到該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交易,因而不能在市場上自行消除,即存在所謂的“市場失靈”。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國家或政府進行干預,采取稅收的形式,將污染成本增加到產品的價格中去,即將外部不經濟性企業內部化,才能促動污染者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四)產權理論
羅納德?科斯理論指出:如果私人各方可以無成本或是相對低成本地就資源配置進行協商,那么就可以解決外部性問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使碳排放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內部化,它通過制度設計把一種外部性的不需要支出任何成本的資源變成一種“稀缺資源”。明確環境資源的所有權或財產權,通過以法定的形式明確某種有形或無形資源的所有權,以使該種資源稀缺化,該理論就是產權理論。產權理論對資源的配置具有根本性的影響,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克服外部性,降低社會成本。這是排污權交易制度最重要的經濟學理論依據。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法經濟學分析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要建立起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必須要從制度上尤其是法律上加以確認,即所謂“立法先行”,這樣才能為該機制的建立與運行提供保障,因為社會權利的法律保障是最嚴格也是最優的選擇。
按照科斯定理,市場交易的目的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追求社會成本最小化,最終達到“帕累托最優”。因此,碳排放權交易領域的法律制度,必須立足于實現社會成本最小化。在現實交易成本存在的條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應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適當的法律。科斯定理指出在一個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無論如何選擇法規、配置權利和資源,只要交易自由,總會產生最有效率的結果。而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條件下,只要明確產權的所有者,無論誰擁有產權,最終的結果都能使資源達到帕累托最優水平。對于環境污染問題,無論受損者還是排污者擁有對環境的產權,均可以通過協商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解決污染外部性的方法,經濟學中有三種手段,即庇古稅(污染稅)、合并企業和明晰產權。
根據庇古理論,“誰污染,誰治理”,與此相對的應該是“誰受污染,誰得補償”。而每個人幾乎都只會從自己的角度考慮面臨的各種選擇的成本和收益,而對由經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卻沒有或很少加以考慮。而且在競爭的壓力下,市場主體即使意識到了其活動給社會造成的環境成本代價,只要其行為不受社會的嚴厲懲罰,也往往置之不理。所以,只要污染環境的代價不是由污染者承擔,污染者就絕不會花費大量投資來防治環境污染。市場對這種現象基本是無能為力,而只能通過政府干預才能解決。
(一)碳排放權交易成本―收益分析
利潤是企業經營的最終追求目標,企業的投入與產出都將圍繞企業利潤進行。企業運營要力求低成本高產出,企業對無利可圖的事情絕對不會干。碳排放權交易得以運行,是因為它為企業帶來了額外收入,即將企業通過改善技術節省出來的碳排放權出賣給其他需要更多指標的企業。出賣碳排放權的收益不僅彌補了企業因完善技術投入的成本,還為企業帶來額外收益,在成本――收益的權衡中,企業因有可圖之利,所以產生一種激勵,即提高技術投入,減少污染排放。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博弈研究
目前世界上眾多碳交易市場中,主要有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英國排放交易體系、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溫室氣體減排體系四個碳交易市場。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場,英國和美國的交易所是全球碳交易的兩大中心。目前更值得關注的是,法國等少數發達國家提出的征收碳關稅提議,引發全球爭議,盡管如此,法國日前仍堅持己見,將從2010年開始對那些在環保立法方面不及歐盟嚴格的國家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此前,法國國內已宣布實施該新稅種,對某國生產的產品不達標的,將征收特別關稅。碳排放指標的分配實際上就是變成了給該國多少權益,指標高了可以直接換取錢,相反指標低了就要從他國來購買,這恰恰是一個利益再分配的博弈過程,世界的利益瓜分從來沒有停止過,在全球實物資源瓜分殆盡以后,在環境保護方面又人為衍生出了大量的衍生資源和利益,成為進一步掠奪他國利益的手段。
三、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設
排污權交易的基本內容是在現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的基礎上,排污者向政府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材料,政府根據材料和排放總量向排污者發放許可證向特定地點排放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排污者的“減少排污信用”可以根據市場的供求關系進行買賣。因此,在完善立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應以法律形式確認排污權,實質上就是解決排污權的初始分配問題;其次應以法律形式規定補償政策、氣泡政策、排污銀行等政策;第三應制定排污權交易的規則;最后要明確政府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中的職責。
法律制度的制定應明確界定碳排放權的稀缺性、排他性及可交易性,對中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基本架構應涉及交易主體、交易客體、交易合同、總量分配、申報登記制度、交易監管機制以及交易所等方面。新制度的建立應注意消除以往政府行政手段干預環境問題時的各種弊端,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制定應賞罰分明。對超標排污者嚴懲不貸,對未超標者當然應給予獎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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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首都經濟圈;財政政策;區域經濟
目前,首都經濟圈內各地區的區域差異很大,自1982年起縮小首都經濟圈各地區間差異的措施就在不斷的探索和完善中實施,主要包括制造業一體化、農業合作、交通一體化和區域協作機制的建設等內容。其中,制造業一體化的進展包括在“京津冀”地區建立生物醫藥產業及高科技產業示范區和重化工業的向外轉移,目前,首鋼、焦化廠、第一機床等大型重化工業企業,已經將整體或部分生產工廠遷出北京。而交通樞紐的建設更是發展迅速,公路、鐵路的建設,也大大縮短了城市間往來的時間,使得城市間往來更便捷與頻繁。以上各項措施,都為首都經濟圈的共同和諧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現階段首都經濟圈的發展也遇到了一些瓶頸,如北京地區制造業發展受到的制約和城市擴張帶來的各類宜居問題,天津地區人才的外流和港口建設帶來的用地緊張,河北、山西和內蒙古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落后,資源資本的缺失等問題,都對縮小首都經濟圈經濟發展差異有不良的影響。
一、首都經濟圈經濟發展差異性描述分析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就利用地區生產總值指標及人均GDP的經濟指標來衡量各地區的經濟狀況和差距,目前,GDP是國際認可的反映一國或地區經濟活動最概括、最重要的經濟指標。而過分追求GDP增速的大幅度提高,也會產生有損社會和諧、平衡發展的影響。在本文中,對經濟增長發散或收斂趨勢的考察選取人均GDP指標來衡量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根據首都經濟圈中的各省市按2011年人均GDP總值的大小進行分組,可以看出地區經濟發展仍呈現出不平衡的現象,在首都經濟圈的各省市中,人均地區生產總值仍呈現出北京市作為首都,經濟最為發達,其次是作為直轄市的天津市人均GDP總量仍是明顯高于其他省市,再次是山西省、河北省,最后是經濟較不發達的內蒙古。
此外,首都經濟圈中各地區的財政收入與財政支出也呈現出地區差異,北京作為首都經濟圈的核心財政收入與支出都處于最高水平,而與北京相鄰的天津市的財政收支水平則處于最低的水平,可見財政收支的資源在不同地區分布特點具有很大的差異,也為利用財政政策縮小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創造了條件。從財政收支的對比可以看出,河北和內蒙古的財政收入均處于中低水平,但兩省的財政支出卻均處于較高水平,而兩省的經濟發展卻還與首都經濟圈的其他各地存在一定差距,從側面可以說明,財政支出對于河北和內蒙古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還不是很有效。因此,進一步測量財政支出對區域間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具有很強的實際意義,使得首都經濟圈經濟發展差異能得到進一步的縮小。
二、中央財政支出的空間差異
中央政府投資共包括兩大部分:一部分財政支出是對各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即為了縮小各地方內部基礎設施投資的差異;另一部分財政支出是對各地區間具有溢出效應的基礎設施進行的投資。由此可見,中央財政支出中的一般投資既提供了各地區的基礎設施資金,又提供了具有地區間溢出效應的基礎設施資金。但由于中央投資對各地區的支出存在不一致性,存在一定的政策傾斜性,即對各地區的支持程度不一致,因此就會在不同的地區內產生不同的乘數效應。從1995年至2011年之間中央政府對首都經濟圈中各地區城鎮固定資產投資中的預算內投資比例可知,中央投資對北京市的城鎮投資的比重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對天津市和河北省的投資比重基本保持穩定,而對山西省的城鎮固定資產的投資略有上升,對于內蒙古的投資,中央投資比重呈現出先增加至2002年最高值,而后逐年穩定的趨勢。可見中央投資對于河北、山西和內蒙古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呈現上升趨勢,而對于北京和天津地區中央投資的比重逐年下降,因此需進一步研究中央投資對于首都經濟圈各地區的投資效果,測度中央投資對縮小首都經濟圈各地區經濟發展差異的作用。
從數據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對首都經濟圈固定資產的投資力度還不是很大,中央對北京和天津市的投資僅占兩市固定資產總量的0.89和0.75,明顯低于全國平均水平。此外,從中央財政投資的分布可以看出,中央投資的方向基本是用于基礎設施的建設,而經濟發展比較發達的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已經比較完善,如果中央投資是按照地域平均分配的,那么中央投資的分配就會不滿足不發達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的需求,因此,中央投資應當具有一定的地域特點。自1997年后,內蒙古對于中央財政支出的固定資產投資依賴性逐步加強,且于2002年上升至最大值,依賴程度接近16%。而中央財政對北京市的投資依賴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趨勢,從1995年的8%降至2011年的1%左右,可見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依賴度較低,大部分固定資產投資均是由地方自給的。而山西省的中央投資依賴度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甚至于2007年后對于中央投資的依賴度上漲至首都經濟圈中各地區的最高值,從側面可以看出,山西和內蒙古地區的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較少,地方財政的自給能力較差,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地區對于中央財政投資的依賴程度越高就說明當地固定資產投資的不足,但現階段,僅僅依靠中央財政投資對于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距縮小的效果還是不明顯的。
三、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區域差異
轉移支付是中央財政支出對于各地方的補助支出,所以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應向經濟發展不太發達的地區傾斜。但實際中以2011年首都經濟圈的人均GDP數據為例,北京、天津的人均GDP高于首都經濟圈的平均水平,中央對該地區的轉移支付應適當減少,但實際中中央對該地區的轉移支付較多,占首都經濟圈中央轉移支付總額的38.5%。而對于人均GDP較低經濟發展較落后的河北和山西,中央轉移支付較少,兩地區接受中央轉移支付的比重分別占到15%左右。可以看出,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在首都經濟圈的各地區之間,沒有達到按照經濟發展水平進行“按需分配”,因此,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應當適當調整,使得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做到有的放矢。
從以往文獻分析結果顯示,中央財政支出中的轉移支付結構對各地區間經濟發展差距的縮小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中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稅收返還及專項轉移支付三類,三類中一般性轉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對于地方經濟發展最直接的支持,是對地方財政不足的直接補貼,因此對縮小各地區間經濟發展差距的作用也最直接;而稅收返還則是對已交稅款的一種補助,對于實際的已付出的稅款僅是很小的一部分,所以對地方財政缺口的支持力度最小,對縮小各地區間經濟發展的差異作用也不大。分析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北京占到近3%,而其余地區的轉移支付所占比重則比較小,基本上沒有達到利用轉移支付來縮小地區間經濟發展差異的目的;并且從總量上來看,一般性轉移支付占中央轉移支付的比重也僅為25%,遠不及稅收返還所占中央轉移支付的比重。同時,從中央轉移支付的結構來看,稅收返還機制更有利于經濟水平較發達的地區,經濟越發達上繳稅費越多,相應獲得的返還補貼也就越多,這樣會使得經濟發展的差距進一步拉大。也就是說,中央轉移支付內部結構的不合理性,弱化了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協調各地區經濟發展差異的功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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