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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租房;有序退出;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6-0180-02
實施公租房是黨和政府改善民生的一項重大戰略舉措,深得普通民眾的歡迎和認同。公租房是公共租賃房的簡稱。所謂公共租賃房,是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機構,按照低于市場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惠民租房補貼。公租房是對住房困難人群的過渡性的解決方案,旨在為不屬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難的人員,提供住房幫助。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公租房的這一屬性決定了公租房改善民生的惠民性,并在建立有效的準入機制的同時必須配套相應的有效退出機制。當前我國的公租房建設和運行無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地解決了廣大困難群體的住房難問題。然而,隨著公租房進程的推進和深入發展,公租房的無序退出問題日益凸顯,出現了開著寶馬申請和出租公租房的種種亂象,如何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退出機制成為當務之急。
一、公租房退出機制的存在問題
目前,盡管我國不少大中型城市和地區已經提出了相應的公租房退出政策,但并未達到其預想的效果。究其原因,在于這些退出機制中也存在著不少問題。
(一)信息缺乏公開性、透明性
公租房的有效退出是一個公開透明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各種信息,比如公租房退出條件、退出程序等等,這些信息能否做到公開、透明是保障公租房退出機制順利運行的一個必要前提條件。然而,在現實狀況中,目前我國各地公租房退出機制當中關于退出條件、退出程序等的信息往往是遮遮掩掩、不夠公開、不夠透明。這種做法不僅使承租者擔心自己被“清退”,也使得被“清退者”懷疑管理部門做法的公正、公平,這使得公租房的退出是難上加難。
(二)信息缺乏準確性、真實性
公租房的信息公開化和透明化是影響公租房退出的前提,而確保這些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是影響公租房退出的基礎性條件。在公租房的退出機制中,影響承租者退出條件的因素包括家庭收入、住房面積等,一旦這些條件超過限制就會被“清退”;與此同時,我國實行的是個人及家庭收入、資產定期申報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就很容易出現謊報、瞞報狀況,進而影響到公租房退出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增加了公租房有序退出的難度。因此,如何避免承租者謊報、瞞報個人、家庭信息成為當前影響公租房退出的關鍵因素,同時也是保障社會公平的必然要求。我國現行的公租房退出機制缺乏相應的懲罰性措施縱容了這種現象的滋生,也阻礙了公租房的有效退出,影響了公租房保障的實現。
(三)缺乏法律制度的有效監管
有效的法律制度是保障一切社會發展有序性和科學性的法律依據。當“依法治國”納入我國的基本國策之后,讓一切社會保障性措施在“良法”與“善治”的大環境下實施,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所在。目前,在我國公眾法律意識不足,法律無法在公眾中樹立威懾力與公信力,造成公眾對退出機制認同度低。國家部委在制定法律法規時不夠細致、準確,甚至缺乏大框架和思路。致使公共租賃房領域缺乏一部統一的大法,各種行政文件、部門規章頒布混亂,各地自成一派,條款頒布的部門雜亂,不免帶來條款內容重復甚至相互沖突,進而又引發各部門相互推諉、扯皮,導致公共租房退出問題層出不窮。這些情況的深層次原因是政府部門缺乏依法治國的理念,過多地依賴行政手段,依靠行政命令而非法律來執政。從《住房保障法》由一開始的法律降格到條例可看出,政府仍以行政觀念執政為重,傾向選擇靈活易變、較少約束的行政命令,有些部門甚至扭曲正式規則,有法不依,非要用行政手段謀取私利,這是公共租房退出過程中執法混亂的重要原因。
(四)相關政府部門的不夠作為、亂作為
相關政府部門是國家行政命令、政策法規執行和貫徹過程中最為關鍵的環節。在河南蘭考考察調研時就曾指出,為民服務,重在解決“最后一公里”的問題,要努力實現聯系服務群眾“零距離”。而基層地方政府正是打通為人民服務“最后一公里”的主力。因此,相關基層地方政府的不作為將會阻礙各種社會保障性措施的實施。當前,我國的公租房退出機制中,有許多地方政府不作為,甚至亂作為。由于公租房具有房租廉價、政府主導等特點,這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官員鉆國家政策法令的空子,產生了許多尋租、騙租的現象。地方政府的這種失職、瀆職的做法不但影響了公租房的合理退出,甚至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這也是導致公租房退出困難的重要原因。
二、公租房有序退出機制的有效對策
(一)切實建立信息公開透明制度
2012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關于做好2012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住建部門做好信息公開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信息不公開者,將被約談、問責,的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盡管這種通知和要求對于提升公租房信息的公開度和透明度有一定的效用,但也只能起到一種暫時性的督促作用。因此,要保證信息真正的公開化、透明化,必須建立完善的信息公開制度。 首先,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要求。政府通過主動公布各種相關信息,使得承租者能夠做到及時了解到政府的各種政策、法令的更新和變化,配合政府部門完善公租房的各項管理工作,進而保障公租房退出機制的順利運行。其次,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協調機制。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機關在公開該政府信息前,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最后,要建立健全政府新聞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增強政府信息的主動性和權威性。政府通過這些形式信息,一方面可以使承租者準確了解政府部門的權威性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租房退出的各項措施的順利實施。
(二)切實建立精準信息的核查制度
首先,要建立精準公租房相關信息的收集和采集制度。改變原來單一的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增加專門的家庭財產和收入信息的采集部門,為每一位承租戶建立個人信息檔案,及時更新個人信息,保證每一位承租戶的個人信息的真實性。 其次,要建立周密的信息反饋制度。設立多種渠道完善個人信息的反饋核查,當政府公布的個人信息與承租戶的實際情況出現差別時,承租戶可以通過這些渠道及時有效地對自己的收入、財產等信息進行有效的反饋,協助管理者提升信息的準確性。 最后,要建立科學的后期督查制度。政府可以聯合其他相關部門,實現個人信息的集中管理和信息共享,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個人信息管理系統。利用電子計算機和互聯網管理的現代方式,提高對公租房個人信用信息的后期監管力度,切實保證公租房個人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三)切實加大法治監管的有效力度
首先,要制定公租房管理的法律法規細則。從法律層面上更加清晰、明確的規定公租房的保障的范圍、保障的標準、退出機制、管理及監督機構的職責等,并適時出臺一些配套制度和規定,對公租房的申請條件、租金標準、補貼標準、退出管理等進行細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要更加詳細,具體的處理程序也要提高針對性,使得公租房政策和法規更具操作性。其次,要完善法律監督體系。在細化公租房管理的相關法律的同時,要完善針對公租房管理者的法律監督體系。一方面通過完善實體法監督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能,避免失職、瀆職;另一方面通過司法監督的完善來督促政府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杜絕管理部門的“監守自盜”。最后,要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對于管理者存在利用權力進行尋租,將受到開除公職,移交法辦等處理。而對于存在隱瞞、欺瞞行為的申請者或租住戶,將給與取消租賃資格、追繳違法所得、高額罰款等懲罰。只有以高強度的懲罰措施提高住戶的違法違規成本,才能有效地遏制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關鍵詞]黎航;強強聯合;學習型組織
[中圖分類號]F1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08)48-0135-02
1 創建學習型組織的原則和主要任務
創建學習型組織的根本原則就是要緊密結合企業發展實際和遵循學習型組織的基本理論。創建工作堅持做到“四個結合”:與企業發展戰略相結合、與企業文化建設相結合、與人力資源開發相結合、與企業管理創新相結合。具體實施應遵循8條原則:以人為本原則、戰略導向原則、文化優先原則、創新管理原則、領導帶頭原則、全員參與原則、終身學習原則和典型引路原則。
創建學習型組織的主要任務有四點:構建創新文化,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整合企業資源,以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建設學習型團隊,以提升企業職工素質,增強企業凝聚力;融合管理優勢,以實現企業人本管理目標,建設和諧企業。
2 創建學習型組織的具體模式與實施路徑研究
2.1 院企聯手、強強聯合
全國總工會等九部委《關于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爭做知識型職工”活動的實施意見》后,黎明公司就在省內廣泛尋求合作伙伴,最終確立了聯手省內社會科學界的專業理論研究部門――遼寧社會科學院省情所完成這一課題,使國有大企業的實踐優勢與社科部門擁有的理論優勢資源實現了強強聯合,保證了創建學習型組織課題高起點、高標準、高效率完成。
2.2 采取“先入為主”的創建模式
提煉科學的創建模式是整個創建工作的核心,直接決定著創建的成功與否。特別是在活動初期,提早對“模式”進行思考規劃,對于活動開展的初期所起的作用很大,我們通過利用各種媒體、采用多種方式,在全方位宣傳造勢上下工夫,使活動很快在全公司產生了轟動效應,大大縮短了啟動時間。
2.3 依托三個層次、搭建四大平臺,建立以創建學習型班組活動為楊心的“四大主體活動”,創新了群眾性學習載體
按照學習型組織的創建規律,分三個層次逐層推進創建工作:即個人學習向學習型個人轉變、團隊學習向學習型團隊轉變、組織學習向學習型組織轉變。在此基礎上,公司通過建立以創建學習型班組活動為核心的“四大主體活動”,實現了群眾性學習載體的創新。
2.4 重視“種子”培育工作,重點孵化,營造濃厚的培訓學習氛圍
采取的培訓形式主要有:①組織專家隊伍進行學習型組織理論集中培訓。遼寧社科院專家學者、特聘教授先后十次來公司進行創建學習型組織專題講座,以全新的觀念和前沿的科研成果解決干部心智模式問題。②引導領導干部提升學習能力。公司推進辦為副處級以上干部購買《學習型組織理論導讀》和《學習型組織知識問答400題》兩本書;制訂《領導干部學習導讀計劃》、《全年黨員學習計劃》,為干部在網上推薦學習文章和資料。③利用流動黨校進行創建學習型組織理論和實踐培訓,在黨支部書記層面提升創建工作水平。④公司先后組織兩批“種子工程”培訓班,由遼寧社科院特聘專家授課,培育出200名學習型組織“內訓師”種子。這些“種子”成為創建學習型組織的宣傳員和教練員,形成了“星火燎原”之勢。
2.5 領導重視,建立長效運行機制
公司成立了學習型組織“推進委員會”,設立了“推進辦公室”。建立起了由推進委員會領導,推進辦公室指導協調,黨政工團齊抓共建的創建學習型企業格局。抓好每周的職工政治活動日、安全活動日、黨員學習日和黨委中心組學習日、干部理論學習日的學習,抓好學習效果的檢查和考核,建立起科學的長效運行機制。堅持基層單位的業余學習制度,制定有關考核評估體系和有效的激勵機制,建立學習與工作、職工待遇、經濟利益相關聯,育人與用人相統一的機制,使得公司的創建活動初步形成一套有效的規章制度體系。
3 目前取得的階段性成果
作為企業文化工作的重要載體,黎明集團公司的創建學習型組織活動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成效,課題研究工作與企業發展實現了交互促進、扎實推進的良好局面;創建工作基本形成上下共識、基本形成網絡化格局;實踐中總結并獲取了一些個性化的經驗、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制度模式。在課題組的積極努力下,根據2006年5―7月課題組對公司的系統調研、現狀診斷,2006年7月,課題組先期提出了“初期調研方案框架”,同年9月,形成了《黎明集團“創建學習型組織”推進方案(征求意見稿)》;結合課題組調查研究分析及黎明公司領導和專家意見,2006年11月,課題組推出了《黎明集團公司創建學習型組織初期研究報告》。在2006年調研準備的基礎上,2007年1月20日,黎明公司召開了創建學習型組織啟動大會,創建活動開始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全公司上下形成了宣貫工作氛圍濃厚,培訓工作重筆濃寫,試點工作快速啟動,四大主體有序推進,創建活動扎實推進的良好態勢。2007年12月,課題組又推出了《黎明集團公司創建學習型組織中期研究報告》。2007年年底,由本課題調研形成的論文《國有大型企業創建學習型組織理論與實踐的思考》獲航空工業部――2006―2007年思想政治理論工作研究成果評選、東北片區優秀論文二等獎;同時,黎明集團公司創建學習型組織課題也榮獲了國資委黨建研究課題“國家管理創新成果”獎;2008年3月21日,遼寧電視臺、省總工會對黎明公司創建學習型組織活動做了專題采訪報道。2008年1月,黎明集團公司還根據公司發展實際,結合本次創建活動,圍繞提升學習力、創造力和生產技術攻關克難的工作重心,評比出了依托四大主體的標兵單位5個、先進黨、團、班、組10個,知識型員工5個。
4 關于創建學習型組織活動的幾點建議
(1)公司領導對創建學習型組織活動的重視程度和支持力度要有持續性。創建活動目前雖然到了收尾階段,但是創建學習型企業卻是伴隨企業發展的永久性的使命,具有全局性、創新性、長期性的特點。因此,要升華認識、循序漸進、持續創建。
【關鍵字】公益組織,公信力,財務信息披露
一、引言
公益組織的非營利性,使得其財務資源具有一定的公益產權特征。資源的提供者對資源不具有所有權,而是用資源的公益組織對資源的是用也只是行駛權。同時,公益組織的非營利性也使得公益組織的負責人并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同時公益組織資產的增值保值和管理者的利益并無直接關系,其自身對公益組織財務運作的規范性和責任機制要求較低。再者,公益組織一般都是基于某一個特定的領域運作,使得難以做到類似于市場經濟下企業間通過公允價值來做比較,存在可比性的困難。
響應公益的潮流在中國逐漸升溫的同時,公益組織存在的問題也愈發凸顯。由于首個提出網上財務公開系統而廣受好評,被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處長鄭遠長評委“用細心通訊技術推動‘透明為網’的典型樣本”的“格桑花”,卻在去年被指責存在年審報告與實際不符、會員名單存在虛假問題、財務數據存在混亂問題等。但是,公益組織的發展離不開公信力的提升。而公信力是社會對一個公益組織的信任程度,他需要通過法律約束和自律約束規范來體現。即便存在困難,接受公眾的測試、接受市場的測試也是必要和必須的。
二、我國公益組織財務信息披露現狀及原因分析
根據《2011年中國慈善透明報告》,相比2010年度,2011年度我國公益慈善組織透明度明顯提升,行業透明化顯著加強,但同時慈善組織信息透明與公眾的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在網絡公眾對慈善信息情況的調查中,數據顯示調查顯示僅有8%的受調查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狀況表示滿意,較2010年下降1%,同時84%的受調查公眾表示希望了解公益組織的財務信息,82%的受調查公眾希望了解公益慈善組織的業務信息,53%的公眾希望了解慈善組織的基本信息,56%的公眾表示希望了解慈善組織的治理信息。從接受調查的公眾態度和意愿可以看出,人們對公益組織信息公開還是很不滿意的,同時財務信息披露是公眾最為在意的披露信息。
基于公信力提升的要求和意愿,許多公益組織都加入到了財務披露的行列之中。但是財務信息披露存在許多缺陷。主要表現為:
第一,財務信息披露缺乏規范性。由于公益組織的特殊性,我國企業財務信息披露和非營利財務信息披露的規范都不足以滿足公益慈善組織的實際情況和要求。各公益組織財務信息披露形式五花八門,有的過于簡單只有資產負債表中比較概括的科目;而有的則過于詳細,披露出自己每一項業務的發票。缺乏規范性的財務信息披露使得財務信息披露報告的使用者難以獲得自己想要的信息,各公益組織的財務運作也缺乏可比性。
第二,財務信息披露透明度不夠。《2011年中國慈善透明報告》顯示,與2010年相同的99家受調查慈善公益組織中,組織年報、組織年度財務報告的數量從15家、14家分別提升為21家和17家,年財務信息透明度從2010年的12.4提升為39.3(換算為百分制)。可以看到,2011年,公益組織透明度有很大的提升,但是完善和提升的空間依舊很大。而基于2011年1000家公益慈善組織樣本,其平均指數只有33分,其中境外組織透明度指數為52.4。以上數據充分表明我國公益組織財務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待加強。由于報告所選取的樣本數量和范圍的局限,筆者認為針對眾多的草根公益組織這一數據應該會有所下降。
第三,財務專業人員缺乏。財務專業人員缺乏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數量上,一個是質量上。除規模較大的公益慈善組織具備專業財務人員,我國絕大多數小型公益組織尤其是草根公益組織財務人員相當匱乏。草根公益組織由于人力資源和組織規模有限,聘用專業財務人員成本較高,許多組織多是工作人員身兼數職,沒有做到不相容崗位相分離;有的甚至沒有配備相應的財務人員,或者相關人員沒有專業資格。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公益組織財務信息透明的提升步伐。
針對以上公益組織財務信息披露的缺失,筆者認為主要基于以下幾個原因:
首先,公益組織管理層未予以重視。財務信息披露更多的是體現一個組織的自律性,由于我國公益組織起步較晚,市場經濟還不完善,由于自身對財務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財務信息披露對建立提升自身公信力的認識不足,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公益組織財務信息披露的進步和發展。
其次,政府未強制要求公開公益組織財務信息。我國出臺了《公益組織捐助信息公開指引》,作為第一個全國層面的較為詳細的規定我國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政府文件,有著很大的進步性,但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它的不足。半強制性使得很多公益組織逃避披露的責任,另外法律層級不夠也使得其約束力大大下降。
再者,公益組織財務信息編制準則不規范不系統。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針對公益組織的財務信息披露準則。使得各公益組織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一定程度上對公益組織財務信息披露混亂局面起到了惡化的作用,不利于公益組織財務信息深化和對比的要求。
三、關于提升我國公益組織財務信息披露的相關建議
第一,強制公益組織必須進行財務信息披露。通過建立健全我國相關法律,從法律層面強制要求我國公益組織必須針對組織的財務狀況進行真實、有效得財務信息披露。第二,盡快規范公益組織財務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內容。建議我國相關機構針對公益組織的實際情況和公眾、捐助者、政府財務信息報告使用的需求,出臺科學規范合理的財務信息披露指引和要求。第三,加強對我國公益組織財務運作的監管和監督。一方面政府和社會應加強對公益組織的外部監督,同時公益組織自身也要加強內部控制。第四,加強公益組織財務專業人員的培養。政府、相關公益組織可以盡可能的提供專業財務信息培訓。鼓勵建設公益組織財務信息披露電子信息系統,降低公益組織財務信息披露的成本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用。
論文摘要:在借鑒國外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模式——減免稅制和稅前扣除制的基礎上,筆者提出了以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界定為切入點,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設想。認為非營利組織應當是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法人。針對非營利組織的特質,建議在稅法中應當區分公益性和互益性、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的非營利組織,并賦予不同的減免稅待遇;應當統一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前扣除標準,允許超限額部分遞延扣除,并建立公益性捐贈的直接扣除制,允許境外公益性捐贈限額扣除。
一、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界定
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關于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界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將非營利組織分為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其中第10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第10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2條規定,允許捐贈者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所涉及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4)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5)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6)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非營利組織給的界定并不明確和統一。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從法律上特別是正在制定的《稅收基本法》中明確界定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國外關于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標準,一般文獻經常引用沃夫(Wolf)所歸納的非營利組織的5項特質作為認定標準:(1)有服務大眾的宗旨;(2)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結構;(3)有一個不致令任何個人利己營私的管理制度;(4)本身具有合法免稅地位;(5)具有可提供捐贈人減(免)稅的合法地位。1993年聯合國、世界銀行、經合組織等共同編寫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中,也闡明了非營利機構的性質和主要特點:(1)向社會提供公益;(2)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以營利為目的;(3)非營利機構并不意味著其不能創造營運結余,但是其結余不得“分紅”;(4)非營利機構通常得到優惠的稅收政策,包括免交所得稅;(5)非營利機構受到社會和政策的嚴格審視,有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6)財產處置的特殊性,即非營利機構的所有權不能是私有的,其財產不能在市場上交易,不能強迫兼并。從上述著名學者和國際組織給出的標準可以看出,盡管有關學者或國際組織對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標準存在一定差異,但都包含了公益性、非營利性和稅收優惠性的三大特點。“公益性”即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宗旨應當體現社會公共利益,目標在于彌補市場和政府的雙重缺陷,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不是謀求國家利益或者個人利益最大化;“非營利性”即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宗旨不是為了獲取利潤并在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而是為了從事公益事業或追求成員的共同利益;“稅收優惠性”即非營利組織不同于一般的企業或者個人,作為特別納稅人享有特殊稅收優惠待遇,也就是說,國家通過稅式支出支持和鼓勵非營利組織的發展。非營利組織作為稅收法律關系主體至少應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非營利組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法人;(2)非營利組織是非政府、非營利的社會組織;(3)非營利組織以公益性或者互益性為其活動宗旨;(4)非營利組織是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社會組織。因此,筆者認為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應當包含公益性、非營利性和稅收優惠性要素,即非營利組織是指依法成立,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并且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法人。
二、國外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模式
各國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規制一般包括: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和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
(一)非營利組織自身特殊稅收待遇規制模式——減稅或免稅制
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主要表現為稅法對不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所得和其他財產或行為的減免稅優惠。從各國稅法對非營利組織自身減免稅待遇的法律規制來看,各國稅收立法普遍遵循的規則主要包括:
1、將非營利組織分為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不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如,日本《法人稅法》將非營利組織主要分為:公共法人和公益法人。公共法人具有很強的公共性質,且其所進行的事業均屬于公共服務或準公共服務,因此免征法人稅;公益法人是以追求公益為目的的法人,所以只對其所得中的由收益事業中所產生的所得進行課稅,對其他所得不課稅;在德國,如果一個非營利組織以追求公共福利、慈善事業或者宗教發展為其活動宗旨,該組織則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特別稅收優惠待遇;然而,當一個非營利組織以為會員服務或者使會員受益或互惠為其活動宗旨時,就不能完全享受特別稅收優惠待遇。從上述各國稅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由于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承擔了大量的社會救濟和公共福利等社會責任,從而相應減輕了政府責任和財政負擔,因此,各國稅法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規制主要在于強化稅式支出,擴大減免稅范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雖然也承擔了相應的社會責任,但其主要宗旨還是為其成員提供服務,而不是服務于整個社會,如果對其進行大量減免稅,則會相應增加財政負擔造成稅收流失。因此,各國稅法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規制主要在于弱化稅式支出,縮小減免稅范圍。
2、將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分為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不同性質的商業活動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非營利組織作為社會分配中的特殊主體,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捐贈收入、撥款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以及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各國稅法基本上都對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收入、撥款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全部免稅,但對其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稅各國在稅法規制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如,菲律賓《稅收改革法》規定,非營利組織有權享受免稅待遇,但是只要這些組織通過使用房地產或者其他資產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該組織從中獲得的任何類型和性質的收入,無論進行何種處置都必須依法納稅。美國國稅局的指導原則是,如果一個免稅機構財富的產生和分配或者創收服務的開展,對其實行免稅目的是重要的,而不是靠創收用于其他目標,那么它的創收活動就是與教育、科研、慈善等或該機構的其他免稅目的“有關”的。當一個機構的無關經營活動達到相當程度,以致令人懷疑其創辦與經營的主要目的是從事無關經營活動時,這個機構的免稅資格就會受到威脅。因此,凡經美國國內稅務局查實并賦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均可得到所得稅、財產稅、失業稅的全額免除。但是,如果非營利組織從事與其組織宗旨無關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時,其所得稅、財產稅和失業稅都應當依法繳納。從上述各國稅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盡管各國在處理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性和營利性的關系問題上有不同的認識,但各國都普遍認為,只有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收入用于公益或非營利目的,并且該活動對于公益目的的實現是必要的,才能享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待遇,否則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收入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如果普遍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將會造成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破壞。
3、非營利組織能夠享受多個稅種的稅收優惠待遇,而且不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所享受優惠待遇的稅種范圍不同,靈活性比較大。由于非營利組織受不分配利潤的約束,即非營利組織獲得的凈收入不能分配給對該組織實施控制的成員,必須完全用于公益事業或非營利事業的發展,因此,幾乎所有國家都對非營利組織獲得的捐贈、政府補貼或撥款、會費等收入免征所得稅和利潤稅。而當非營利組織屬于公益組織范疇時,其享受稅收優惠的稅種還會涉及到商品稅、財產稅、行為稅等其他若干稅種,對此各國稅法有不同的規定。如按照德國稅收法案的規定,具有免稅資格的公益組織一般可以享受到的免稅待遇主要包括:免征法人所得稅;公益組織在繼承遺產后其免稅身份還可持續10年,并且免征遺產稅和捐贈稅;免征商業稅和凈資產稅。在澳大利亞,依據其聯邦和各州稅法的規定,依法登記取得法人地位的非營利組織可以提出免稅申請,免稅稅種主要包括所得稅、資本增值稅等聯邦稅,以及土地稅、印花稅、財產稅等各州稅。從上述各國的稅法規定可以看出,各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范圍因“公益性”和“互益性”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公益性組織的稅收優惠范圍要大于互益性組織的優惠范圍,從而體現了各國政府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支持和鼓勵。
(二)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模式——稅前扣除制
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表現為稅法對企業或個人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捐贈給予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優惠,即允許捐贈者在納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捐贈部分,從而使企業或個人因其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捐贈而獲得一定的稅收收益。但稅前扣除的幅度,因捐贈對象和捐贈數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日本稅法規定,個人對特定公益事業的捐贈,以超過1萬日元的捐款為稅前扣除對象,但該項扣除的最高限額為綜合課稅所得總額的25%,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企業向特定公益法人的捐贈,不得超過捐贈扣除的最高限額(捐贈計人費用的最高限額=期末資本金額×0.00125+當年所得金額×0.0125),即企業的捐贈金額小于該最高限額時,則按實際捐贈金額扣除,而當企業的捐贈金額大于該最高限額時,則按相當于該最高限額的金額扣除,超過最高限額部分不得扣除。按照美國聯邦稅法的規定,只有向符合《國內稅收法典》第501C3條款要求的公共慈善組織的捐贈才可以獲得稅收優惠,其中個人稅前扣除的最高額度為個人毛所得的50%;企業稅前扣除的最高額度為應稅收入的10%,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順延扣除,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從上述各國的稅法規定可以看出,各國主要是針對向公益性組織實施捐贈的企業或個人給予不同程度的稅前扣除優惠,這一方面表明各國政府對公益組織發展的稅收支持,鼓勵企業或個人向公益組織提供捐贈;另一方面,各國稅法也都通過規定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來控制稅式支出,防止納稅人濫用稅收優惠損害國家稅收利益。
三、我國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現狀及其缺陷
(一)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現狀
在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包括:
1、非營利組織自身享有的特殊稅收待遇。目前直接針對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有:(1)所得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屬于免稅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2)流轉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以及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根據《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規定,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等免征營業稅。(3)財產、行為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非營利組織享受的財產稅、行為稅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稅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和房產,以及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和房產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免征契稅。從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規范非營利組織自身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模式為免稅制,即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關稅、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等多個稅種。
2、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目前對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有:(1)企業所得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個人所得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向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3)印花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給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從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規范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模式為稅前扣除制并輔之以免稅制,即允許企業或個人將其公益性捐贈按一定標準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并對捐贈財產所立書據免征印花稅。
(二)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缺陷
我國現行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缺陷主要體現在:
1、沒有明確劃分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及其相關的稅收待遇,缺乏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目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只規定了取得免稅收入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并沒有明確哪些組織屬于公益性組織哪些組織屬于互益性組織。也就是說,不論是公益性組織還是互益性組織取得的收入一律免征企業所得稅。而在流轉稅法、財產稅法和行為稅法中只是采取列舉的方式規定有關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待遇,并沒有明確享受相應免稅待遇的非營利組織是公益性組織還是互益性組織。這樣就形成了在我國稅法體系中,不論是公益性非營利組織還是互益性非營利組織都享受同等稅收待遇的立法局面。這不僅會造成有限免稅政策資源的浪費,擴大了政府的稅式支出,相應減少了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還會導致稅收優惠政策被濫用,使非營利組織成為逃避稅的重要渠道。應該說這與各國稅法旨在支持公益事業發展,強化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稅式支出,弱化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稅式支出的立法原則相悖。
2、沒有將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劃分為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缺乏對不同性質商業活動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目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雖然明確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不包括其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并沒有明確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是相關商業活動收入還是無關商業活動收入。也就是說,無論是相關商業活動收入還是無關商業活動收入,只要是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都要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雖在但書中規定:“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以此體現立法上的靈活性,但也導致了稅收執法上的混亂和財稅主管部門的隨意。在其他稅法中也都沒有明確非營利組織的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所享受的不同稅收待遇。如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房產稅暫行條例中,只是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和房產,以及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和房產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但沒有明確這些單位利用其土地、房產從事營利活動時該土地和房產是否享受免稅待遇,更沒有明確其營利活動是相關商業活動還是無關商業活動以及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問題。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從所得稅的角度看不利于非營利組織通過多渠道籌措公益性資金來發展公益事業,從財產、行為稅的角度看不利于防止非營利組織濫用免稅政策從事商業活動,形成不公平市場競爭。
3、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前扣除標準不統一,缺乏促進社會公益事業全面發展的稅收激勵機制。目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中存在著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兩檔標準進行稅前扣除,即全額扣除和按年度利潤總額12%或應納稅所得額30%的標準扣除。不同扣除標準導致同屬公益性捐贈,但享受不同稅收優惠的不公平待遇。綜合比較各國的扣除標準,我國的扣除比例明顯低于國際標準,而且不允許超限額部分遞延扣除。另外,“兩法”允許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是指通過中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也就是說,一方面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直接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境外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也不允許稅前扣除。而我國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捐贈收入,因此,這一規范既不利于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促進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全面發展,也不利于鼓勵我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國際公益慈善組織進行捐贈,促進國際公益救濟事業的開展。
四、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設想
基于現行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法律規制存在的缺陷,筆者認為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特殊稅收待遇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優化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稅收優惠
1、區分公益性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并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在我國稅法體系中,由于沒有將非營利組織劃分為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幾乎所有的非營利組織都享受稅法規定的相同免稅待遇,這種做法不僅會增加政府有限的稅式支出,而且還會削弱對公益事業的重點支持。因此,筆者建議在稅法中應當明確區分公益性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給予免稅待遇,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給予減稅待遇。這樣既體現了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全面支持,又體現了政府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發展的重點扶持,從而反映出稅收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2、區分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并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由于對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不加區分的與營利性組織的商業活動一樣正常予以征稅,會影響到非營利組織公益目的的有效實現,不利于鼓勵和扶持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因此,筆者建議在稅法中應當將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分為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對相關商業活動實行減免稅,即對非營利組織為公益目的采取經營性商業活動所涉及的財產、行為以及取得的收入減稅或者免稅;對無關商業活動正稅,即對非營利組織與公益目的無關的經營性商業活動所涉及的財產、行為以及取得的收入正稅。
(二)強化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收優惠
關鍵詞:社會公益 審計 創新模式
一、我國社會公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公益的現狀
社會公益,即是社會公眾共同享有的利益。社會公益事業利國利民,社會各界都應當積極參與。近年來,在黨和政府的大力倡導和支持下,我國的社會公益事業在組織機構、人員數量、救助范圍和捐助款物等方面,都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據有關資料統計,截至2012年底,全國的社會公益組織數量已經超過了49.2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6.8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22.1萬個,基金會2 961個。2013年5月31日前,國內共有基金會3 158家,其中非公募基金會1 811家,公募基金會1 347家。在收入方面,以基金會為例,2010年全國基金會的收入總額為183.97億元,2011年達到了447.11億元。在公益支出方面,2010年全國基金會的公益支出176億元,2011年達到256億元。在開展的公益項目方面,主要包括扶貧濟困、社會福利、救災、教育、醫療、環保等領域,受益對象主要是貧困戶、殘疾人、失學兒童、疾病患者等群體。我國的社會公益事業方興未艾,發展前景光明。
(二)社會公益存在的問題
1.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人員數量不多,組織規模較小。從我國社會公益發展的現狀來看,雖然公益組織數量不斷增加,但從業人員數量相對較少,組織規模較小,與我國需救助對象的范圍、數量相比還有很大差距,與發達國家相比更是相距甚遠。
2.社會公益組織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充分。《2012年度中國慈善透明報告》顯示,在500家公益慈善組織監測樣本中,年度透明指數在60分以上的組織有102家,占比20.4%;及格線以下的有398家,占比79.6%。說明我國慈善行業整體透明度不及格,其原因是慈善組織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充分,公眾對慈善組織知之甚少。
3.社會公益組織監管不到位,公信力不高。2011年“郭美美事件”的發生,使中國紅十字會的信譽受到社會的廣泛質疑,這從一個側面說明,一些公益組織不到位的監督管理致使其行業公信力降低,在社會上的信譽度和形象大打折扣,值得社會公益組織深思和反省。
二、社會公益審計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社會公益審計的現狀
我國的公益審計起步較晚,目前尚處于初始發展階段。在法律法規方面,1996年審計署頒布了《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資金審計實施辦法》,旨在規范社會捐贈資金的審計監督;2004年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每年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2006年新修訂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在公益審計實務操作層面,真正比較正式、規范且具有一定影響的是2008年汶川地震后對捐助款物所進行的全過程跟蹤審計。此后,社會公益審計在對象、范圍以及深度和力度等方面,都逐步得到發展和擴大。
(二)社會公益審計存在的問題
1.對社會公益審計的重視程度不夠。從總體上來講,我國的公益審計工作并不十分理想,原因之一是社會各方面對公益審計的重視程度不夠。一些捐助人覺得,捐出款物是為了愛心,對公益審計并不關心;一些公益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認為,所得捐助款物任其支配,其他人無權干涉;一些審計人員認為,公益審計并不重要,沒有必要在這方面下大力氣。
2.社會公益審計的法規體系不完善。長期以來,我國只有零散的規章、制度針對公益組織的財務狀況審計。雖然1996年后相繼出臺了一些法律、法規與規章制度,但從目前來看,我國現有的公益審計規章和制度與蓬勃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并不匹配,與國外的公益審計法規體系相比,更是有很大差距。
3.社會公益審計的內容、方法、管理方式等比較落后。從公益審計的內容上看,以往審計重點主要集中在投資額大、社會比較關注、資金較為集中的重點資金和項目上,而對資金額相對較小、使用較為分散、涉及特定地區或特殊人群的社會撫養費、扶貧資金等的關注不夠;從公益審計的方法上看,以往主要采用事后審計的方法,很少采用全程跟蹤審計的方法;從公益審計的管理模式上看,以往主要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公益審計,社會其他各方真正能夠有效參與公益監督的機會很少。因此,這幾個方面都有待進一步創新。
三、社會公益審計創新模式
(一)創新公益審計理念
1.要樹立以“免疫系統”理論為指導公益審計的理念。審計具有“免疫系統”的功能,包括免疫防御功能、免疫監視功能和免疫調節功能。在公益審計中,首先應發揮審計的免疫防御功能,即通過審計使社會公益組織免于被內外部環境或個人干擾、侵蝕或損害;其次應發揮審計的免疫監視功能,即通過審計對社會公益組織存在的問題進行研判和分析,為其提出糾正措施、意見或建議;最后應發揮審計的免疫調節功能,即通過審計使社會公益組織能夠及時識別、清除體內的危害成分,并加以適當調節和修復,以確保公益組織各項工作能夠正常、健康運轉。
2.要樹立“監督是手段、服務是目的”的公益審計理念。毫無疑問,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但監督只是手段,服務才是其根本目的。在公益審計中,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職能,對社會公益組織各項活動及其收支狀況進行審計監督,檢查其履行公益責任及經濟責任的情況,督促其遵紀守法,查錯糾弊,改善管理;另一方面要特別注重審計的服務意識,以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公益組織為目的,堅持以人為本,努力做好公益事業的守護神和堅強后盾。
(二)創新公益審計制度
1.建立健全公益組織管理的規章制度。近年來,社會公益組織之所以出現許多問題,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健全的規章制度來約束。原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公益發展的需要,應及時修訂和完善。各級地方政府也應結合本地情況,積極制定和出臺具有地方特色的公益政策和規定。
2.建立健全公益審計方面的規章制度。2011年12月26日,財政部、民政部聯合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金會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通知》,為注冊會計師開展公益審計提供了法律依據。2012年11月30日,中注協印發了《基金會財務報表審計指引》,指導注冊會計師開展公益審計工作。但是,隨著社會公益事業不斷發展,出現了許多新形式、新情況、新問題,如微公益審計、網絡公益審計、跨國公益審計等,為此,公益審計規章制度也應與時俱進。
(三)創新公益審計內容
1.審查公益組織內部各項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制度是規范行為、約束行為的保證。要注重審查公益組織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找出其管理盲點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2.審查公益資助計劃的可行性以及項目預算的執行和決算情況。各項公益活動項目都應該是在有計劃、有方案、有預算的前提下開展的。因此,要注重審查公益項目計劃的可行性,項目預算的合理性,要將預算和決算相對照,檢查預算的執行情況是否與決算相符,并評價項目的實施效果。
3.審查捐助款物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公益組織的主要活動是對捐助款物進行收支及管理。要注重審查捐助款物的來源是否合法,收到的款物是否及時登記并妥善保管,款物的發放是否及時到位,賬務處理是否合法、合規,捐助款物有無貪污、截留、挪用、冒領等現象。
4.審查公益資金的經濟效益性和社會效益性。社會公益的目的是扶危濟困、造福社會,公益活動注重的不是過程而是效果。因此,不僅要審查公益組織在資金分配、使用上的效益性,更要注重審查公益項目在社會上取得哪些影響和成效,為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提高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所做的貢獻。
5.審查公益組織信息披露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信息披露是公益組織提高行業公信力的重要舉措。因此,要注重審查公益組織是否按規定及時披露有關資料和信息,是否做到資料完整,信息可靠。
(四)創新公益審計方法
1.采用事后審計與全程跟蹤審計相結合的方法。正常情況下,審計部門對公益組織一個會計年度后或某項公益活動后進行審計,以審查各項捐助款物的收支是否合法、合規等。對于一些特殊的公益活動,審計部門應當進行全程跟蹤審計,即從接收捐助款物開始至公益項目結束,審計人員都要全程參與,同步監督。
2.采用全面審計與抽查審計相結合的方法。為對公益組織進行監督,審計部門應定期對其進行全面審計,以審查公益組織能否始終做到財務收支和公益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但是,由于公益組織事務繁雜,審計力量有限,因此,審計部門可視情況,采取抽查審計的方法,測試、評價公益組織的運作情況。
3.采用日常財務收支審計與公益效益審計相結合的方法。《審計法》第24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在此基礎上,審計人員還應開展公益效益審計,即重點審查社會公益組織是否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確保社會效益,是否真正實現了社會公益的根本宗旨和最終目的。
4.采用公益活動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的方法。審計人員在開展公益活動審計的同時,還應加強對政府相關部門及公益組織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要把對相關領導干部的監督納入公益審計的范疇,一旦發現領導干部借公益之名搞違法違紀行為,應及時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和查處。
5.采用審計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法。在當今社會,社會公眾對公益的選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的關注日益彰顯。除審計監督外,行政監督(如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公眾監督、輿論媒體監督也廣泛參與,形成了公益事業的全方位監督網絡。審計部門要會同各方面、各部門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方信息來提高和增強公益審計的水平和質量。
(五)創新公益審計管理方式
1.調整和完善公益組織的年報披露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各審計機構和組織忙于主營業務審計,沒有更多時間和精力用于公益年報審計。為進一步強化對公益組織的審計監督,可適當調整現有的年報披露時間。
2.強化公益審計公告制度。審計公告是審計機關和審計機構法定的義務。審計公告必須做到全面、透徹、詳實、準確,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商業機密內容外,都應當如實地向社會公布。公益審計公告除定期向社會公布外,遇重大問題或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應隨時公告。
3.整合社會資源,實現社會公益“官民共治”。社會公益的特點是社會性、公共性和志愿性。長期以來,我國的公益事業一直是政府主導、民間組織自治。隨著社會進步和人們公益意識的提高,社會公益應逐步“去行政化”,逐步放松對公益組織的控制與管束,增強公益組織的自治能力,廣泛調動全社會參與公益、支持公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依靠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公民監督來實現社會公益“官民共治”。Z
參考文獻:
關鍵詞:社會組織;困境;路徑選擇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7-0042-02
近年來,我國社會組織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發展趨勢,目前的官方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正式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46.2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5.5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20.4萬個,基金會2 614個。除這三類的社會組織外,官方尚缺乏數據掌握,但據專家預測,我國社會組織總量約在400萬家左右。按此推算,約有300多萬社會組織尚未登記注冊,九成左右社會組織屬于“不合法”,不具備主體資格。這顯示出國家對少數社會組織嚴格管理而對大多數社會組織處于管理真空和乏力狀態,因而如何走出管理困境,管理路徑的選擇就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社會組織發展與管理特點
(一)國家管理形式單一,社會組織發展形式多樣
我國社會組織實行登記注冊,同時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與業務主管單位的雙重管理。而且必須先找到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合格后方可以申請登記成功。由此可見,“登記”管理成為我國社會組織合法化的唯一途徑,表明了管理形式的僵化和單一性。而我國近400萬現存的社會組織,門類較為齊全,形式可謂多種多樣。既有全國統一性社會組織,也有社區基層組織;既有官方認可注冊的社會組織,也有草根性社會組織;既有單一社會組織,也有社會組織的聯盟;既有實體性社會組織,也有網絡虛擬的社會組織;既有行政性的社會組織,也有民間性社會組織;既有盈利性的社會組織,也有公益性的社會組織等。這種現象凸顯了我國社會組織管理模式與社會組織形態之間的矛盾,必須予以正視,從而突破管理瓶頸。
(二)國家法律規范滯后,地方管理實踐先行
我國管理社會組織的法律體系雖已建立,但仍不健全,法律缺位現象嚴重,尚未有專門的社會組織基本法。不僅如此,現有社會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主要有四個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及《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這些法律規范尚未上升為法律層面,不僅效力等級較低、管理模式單一,而且嚴重滯后,形成社會組織管理“無法”可依的現象。但可喜的是,地方管理率先打破了僵局,如上海市從2000年開始在部分市區承認街道可以作為社區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使得社區的草根社會組織得以突破“準入門檻”的制約,隨后又以行業協會為突破口,成立專門服務機構;青島市于2002年開始在社區試行社會組織備案制,對備案的社會組織頒發“準社團”、“準民非”證書;深圳自2008年起已經對社會組織管理進行探索,對工商經濟類、社會福利類、公益慈善類等三類社會組織實行“無主管登記”;2010年2月,北京首次明確社會組織“直接登記”試點;2010年6月,成都也開展社會組織登記制度改革,工商經濟類和社會福利類社會組織登記時,申請人可直接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廣東省建立了面向社會組織的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制度,上海、浙江、山東、湖南、四川、云南等地采取多種方式推行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至此,形成了國家管理規范滯后,地方管理破冰、形式各異,管理實踐先行的格局。
二、我國社會組織管理困境及努力
(一)官方路徑局限及努力
所謂官方路徑就是自上而下來自國家的管理。自1998年開始,我國社會組織的官方管理就一直實行登記與業務主管相結合的雙重管理模式,這種單一僵化的管理模式已經無法適應形式多樣的社會組織發展需要,日益凸顯其內在局限性。盡管我國地方管理大膽嘗試,但各地管理模式不統一、不協調,缺乏國家體制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社會組織本身缺乏平等性保障,表現出地域管理的局限性。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對社會組織的管理有來自領導層以及政策層面的聲音,彰顯了官方的努力。
2012年兩會期間,“推進依法行政和社會管理創新,理順政府與公民和社會組織的關系”和“發揮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中;在中央黨校,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上表示,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總理在第十三次全國民政會議中提出:“推進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創新,拓展社會組織直接登記范圍。”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中,也首次設專章闡述未來五年加強社會組織建設的工作思路。
2009年,民政部就分別于廣東省和深圳市政府簽訂“合作協議”,鼓勵“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的制度”。至今已經和17個省簽訂了協議。并且民政部現已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進行修訂并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擬對公益慈善類、社會福利類、社會服務類三類社會組織放開直接登記。同時20多個配套的法律規范正在起草當中。所有這些努力都表明中央政府對民間組織的管理思路的變化,加快了雙重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相信單一社會組織雙重管理體制即將被打破。
(二)民間路徑的努力及局限
所謂民間路徑就是自下而上的路徑。任何一項制度,如果沒有人民的支持都將難以為繼。我國社會組織能得以蓬勃發展的根本原因,即源自于民間的需求和努力。
例如,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是專門為孤獨癥兒童服務的,盡管從創辦以來沒有在民政部門注冊成功,但一直以工商注冊的企業名義運作。壹基金的負責人李連杰于2010年9月,接受了央視采訪,他把長期掛靠在紅十字會下、沒有獨立賬戶的壹基金稱之為“沒有身份證的孩子”。4個月后,他的努力成為了現實,“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落戶深圳,成為中國首家無主管單位的民間公募基金會。北京愛它動物保護公益基金會(簡稱它基金),基金前身是“中國動物保護動物記者沙龍”,倡導“善待動物、尊重生命”的理念,這個松散的組織由于缺乏合法身份讓他們在開展活動時屢屢受挫。2011年5月正式成立,在北京市民政局試點改革時注冊成功,取得合法身份,而天使媽媽基金則沒有這么幸運,仍在努力申請之中。
盡管社會組織在民間發展迅猛,但卻無法克服其自身的局限性。由于缺乏自律和他律的制度約束,在一定范圍已呈現出結社自由權利濫用現象,導致某些組織公信力不足,更有甚者出現了某些消極社會組織。針對此種情況,政府相關部門既要高度重視這種民間訴求,也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分類甄別,通過不斷完善法律和管理制度,克服這一局限性。
三、我國社會組織管理路徑選擇
我國社會組織管理傳統路徑依賴是以是否登記作為衡量社會組織合法的唯一尺度,因而形成管理困境。如何打破管理僵局,實現管理制度創新,管理路徑選擇十分必要。
(一)實行彈性管理機制,實現管理制度創新
實現管理制度創新,必須打破傳統的路徑依賴。建議改變一刀切式的僵化管理,實行彈性管理機制,即分別管理機制。現有管理模式是按特點和服務性質對社會組織進行分類,應簡化為按功能和作用將社會組織分為積極社會組織和消極社會組織,凡是對國家和社會有益的,釋放正能量的社會組織就是積極社會組織,凡是對國家和社會有害的就是消極社會組織,并采取對不同的社會組織實行分別管理,積極的保護、扶持,消極的堅決予以取締。
同時建議對社會組織管理采取全國統一模式,放松入口管制,實行備案制,突破地域管理局限,實現社會組織的平等保護。同時引入社會組織競爭機制,形成社會組織互相競爭和互相監督,實行寬進入嚴追懲,進而實現社會組織自律、他律。
(二)制定社會組織監督法,實現法律制度創新
科學的管理制度是社會組織合理發展的前提和基礎,良性的法律規則是社會組織發展的制度保障。
實行放松入口管制模式,關鍵是要健全監督機制。我國尚無專門的社會組織法律,因而建議制定《社會組織監督法》。應在法律中規定社會組織的目的、宗旨,社會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社會組織自律和他律機制和規范,違反法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權責分明,嚴明獎懲制度。同時建議盡快修改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三個條例,完善現有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實行依法管理,從而達到社會組織管理統而不僵,散而不亂的境界。
(三)建立社會組織風險機制,實行“四位一體”監管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風險機制。現有社會組織懲戒措施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積極社會組織的獎勵機制不完善,消極社會組織的退出機制不健全,因而建議建立社會組織評估指標機制和風險評估機制。在建立和完善社會組織評估機制基礎上,建議實行全國聯網的社會組織誠信評估機制,實行自評和他評,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實現社會組織的自我完善。建議社會組織獎勵、退出程序法律化、公開化。這樣就改變了僅僅依靠政府監管、監管能力匱乏局面,形成了政府監督、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和自我監督四位一體的社會組織監督體系,形成監管合力,以便實行對社會組織的有效監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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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是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農業部門推動現代農業建設的重要抓手。**市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建設如何?帶著這個問題,市政協組織部分委員、專家組成調研組對此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我市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的基本情況
我市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的建設
二、我市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調研中我們感到,我市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還很不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一些突出的困難和問題亟需認真解決。
(一)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建設的目標需進一步明確
現代農業的發展,不僅需要經營性農業服務組織提供服務,更需要政府對現代農業發展提供公共性的服務。在調研中我們感到,有的區(市)縣對建設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認識不到位,缺乏系統工作目標。因而,抓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建設時,力度不夠,工作不落實,有的地方甚至還出現了農業服務體系“線斷、網破、人散”的嚴重情況。
(二)公益性農業服務的機構設置需進一步完善
以來,我市對農業行政管理體制和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進行了改革和創新,有的區(市)縣農業部門進行了改革,并組建了新機構,但公益性農業服務的機構卻沒有進行相應的改革與創新,形成了“局中局、局中辦、局里有中心、辦里有中心”,難以發揮作用;多數區(市)縣設立了農業、畜牧、農機片區站,有效地開展了服務,但有的區(市)縣卻是應付了事。在設立農業、畜牧、農機片區站上虛晃一槍,形成了“有站無人、有人無站”;有的區(市)縣對鄉鎮與農業、畜牧、農機片區站的管理關系沒有理順,職責不清,管理不到位,既影響了作為鄉鎮政府組織農業經濟發展的職能發揮,也使片區站的工作難以有效開展;有的區(市)縣農業、畜牧、農機片區站設置得不夠合理,服務范圍過大,不利于方便群眾,有效服務;有的區(市)縣農業、畜牧、農機片區站設置較分散,在基礎設施建設上有進一步整合和綜合利用的空間。
(三)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的基礎需進一步強化
在調研中我們感到,農業公益體系的基礎設施建設是近年來我市農村各類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中較差的。一是辦公條件差。市和縣級的公益性農業服務機構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缺辦公用房、缺設備,設施簡陋不配套、整體辦公條件差等問題。有的縣級公益性農業服務機構由于一個單位沒有集中的辦公用房,被迫分成七、八個地點辦公,據農業部門統計,全市公益性農業服務機構租用或借用辦公場地辦公的占95%以上;縣級和片區站缺乏專用儀器設備和必要的配套設施的占80%以上;縣級和片區站無機動交通工具的占73%以上;近遠郊三分之二的區(市)縣片區站沒有集中統一的辦公場所。二是人員專業狀況堪憂。組建農業片區站時,全市錄用的片區站人員中,
三、我市公益
性農業服務體系建設的建議
針對我市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我市要率先實現農業現代化,就必須建立高標準的與之相適應的農業服務體系作為保障。我市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條件具備、時機成熟,應當在深化改革、增加投入、強化基礎、完善體系、提供服務、增強效能上下功夫。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要進一步深化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建設重要性的認識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建設,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試驗區”建設的重要任務,是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是開拓現代農業新局面、強化農村公共服務的重要保障,是健全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的重要載體,是農業部門“管”農業的重要手段。我們應當把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的建設放到重要議事日程上。牢固樹立抓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建設,就是抓農業基礎地位的夯實,就是抓“三農”工作,就是抓現代農業發展,就是抓新農村建設的觀念,切實加強對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建設的領導,切實推進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的建設。
(四)要進一步加強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的基礎設施建設我市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建設的關鍵,應放在基礎設施建設
上。建議按照“三化”(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五有”(有辦公場所、有設施設備、有專業隊伍、有工作經費、有規章制度)的要求夯實基礎設施(見:附件3、附件4)。關于市級公益性農業服務機構。應通過現有資源的整合、資產置換和市財政投入等辦法,統一規劃建設具有綜合服務功能的市級公益性農業服務機構的辦公用房,完善其設施設備,使之真正成為全市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的龍頭。關于區(市)縣公益性農業服務機構。應整合現有的農業、畜牧、農機等服務資源,采取市、縣財政支持,市財政承擔大頭的辦法,統一規劃建設縣級公益性農業服務機構辦公用房,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使之真正成為承上啟下的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的紐帶。關于鄉鎮公益性農業服務機構。按照“五統一”(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標識、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采取市和縣兩級財政投入,市財政占大頭的辦法,建設鄉鎮公益性農業服務機構的辦公用房,配備基本的設施設備,使之真正成為公益性農業服務體系的基礎。關于村級公益性農業服務機構。村級公益性農業服務直接面對千家萬戶。在建設上,不宜大興土木,應利用村的“活動中心”,調劑出一塊作為服務基點的辦公用房,再配備必要的設施,使之能真正開展有效服務。
【關鍵詞】 公共服務;市場化;公共性流失
一、公共服務的內涵和分類
公共服務是政府的主要職能之一。馬慶鈺等認為公共服務是指根據公法授權的政府、非政府公共組織和非營利組織以及工商企業,在公共規制的規范下向社會共體提供所需的具有純公共性、半公益半私益以及特殊無私益性的產品和服務。公共服務可分為治理型公共服務和公益型公共服務。治理型公共服務是由政府通過運用參政資源向一國的全體公民提供的安全、秩序和公平產品,基本上屬于純公共性產品。公益性公共服務是指那些具有非排他性卻有競爭性的或具有非競爭性卻有排他性的半公益半私益的混合型消費產品,包括那些通過公共化網絡方式提供的具有弱競爭性、弱選擇性和成本弱增。
二、公共服務市場化
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西方政府不斷擴張,帶來了一系列的管理危機和財政危機。為了改觀這種狀況,20世紀 80年代起,以公共選擇理論、新制度經濟學和政治學理論為依托,以美國等為主的西方國家出現了一系列的行政改革和實踐。80年代開始,首先顯現出對市場的回歸,它們多采用了管理主義的模式,在公共部門引入私人部門的管理方式以及市場機制。90年代則在世界范圍內出現了政府權力、職能和責任的全面退卻,市場的邊界不斷擴展,即公共服務市場化。公共服務市場化又可稱為公共服務民營化,是指政府用市場或私人部門來執行公共項目,參與公共服務的生產及提供,移植私營企業的管理經驗,用市場標準來配置公共資源,并利用市場標準去評估公共服務生產者和供給者,公民可以在不同的服務提供者之間進行選擇。公共服務市場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公共部門結構變化,政府權力分散和下放,打破壟斷讓私營部門介入,分解大型組織使其小規模企業化;二是評價標準是市場化的標準,績效考核的標準是以政府的施政成本是否低廉。
三、公共服務市場化過程中的公共性流失
第一,公共服務的供給者的公共責任缺失。一是許多地方政府在進行市場化改革過程中,直接考慮更多的是解決財政與投資問題以及減少政府管理職能,減少人員編制等,對于市場化后可能存在的公共責任空白則估計不足,這就引起引發了公共責任危機,最終損害公共利益;二是民間組織的責任缺失。由于民間組織的營利取向,可能使民營化的公共服務在最高效率、最低成本的指導下,忽略了社會責任與公共利益。
第二,公共服務的公正性流失導致公共服務對象公共性流失。公正性包括結果公正和機會公正。公共服務在機會平等方面的責任就在于為公民提供大致平等的初始條件和資源,如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等,使每個人都能夠在維持生存的基礎上提高社會參與的能力,最終促成最后結果的公平。公共服務市場化則強調服務的“顧客導向”,衡量標準也是市場標準,即最大利益化和最小成本,使用者的付費能力將決定其獲得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那些付費能力低或無能力付費者,往往只能得到較低等的服務,由此導致公共服務的等級化。其后果就是公眾在公共服務領域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服務對象將被市場化和等級化,其公共性也得不到保證。
四、對公共服務市場化的一些建議
第一,政府的責任不能減少。首先在公共服務中政府的主導地位是無法替代,政府需要保障一些事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的教育、衛生、科技、文化、社會保障等社會類公共服務。其次政府應起到引導作用。可以通過政府資金支持、稅收政策扶持、法律法規環境完善等手段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尤其是非營利組織、企業參與到公共服務的供給中來。再次加強政府的監督職責。政府必須以結果為導向對公共服務市場化實行有效監管。
第二,努力構建多元主體的社會分擔機制。必須突破非政府即市場的“兩級范式”對資源的的配置,努力構建多元模式來提供公共服務。可以將整個社會劃分為三個部門,即政府部門、企業部門和非營利部門。可以由政府部門提供純公共服務,企業部門提供私人服務,由非營利部門提供純公共服務或是準公共服務。
第三,保證民意表達和利益實現機制的建立。只有充分的獲取人們對公共服務消費的偏好需求,才能有效的提供。這種民主體制也是制約政府行為的最佳渠道,能夠有效的約束和監督政府官員對這些偏好及時的做出合理反應,有效地向民主供應公共產品。應盡快建立自下而上的民意表達和利益實現機制。
參考文獻
[關鍵詞]公共信息 公眾參與 電子參與 信息資源管理
[分類號]G203
1、引 言
當代,信息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戰略資源。各國都在關注信息社會和公共信息資源的管理問題。一般學者認為公共信息資源指所有發生于社會的公共領域,由公共事務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管理,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并能為全體社會公眾共同擁有和利用的信息…。公共信息資源不僅屬于公共產品,擁有公共性,同時作為一種信息資源,又具有信息的特殊性和資源的稀缺性。如何在公共信息資源高效開發的同時,保證資源分配和利用的公平性成為研究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
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是圍繞公共信息資源實施全面管理的一種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當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研究多從政策、法律的層面,從政府調控、市場調節的角度來討論,這些研究可以為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研究提供宏觀框架。但是,公共信息資源的有效管理涉及到社會各團體、各階層的利益,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從社會學的角度,將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過程看作是一個社會參與的過程。歷史證明,單一化的管理模式很有可能導致專制,公眾參與式的管理模式能兼顧效率與公平。本研究選擇以社會學為基點,以彰顯“公共性”和“社會互動”為出發點,以電子參與(E-Participation)為主線來進行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探討,試圖為促進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效率與公平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2、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中引入電子參與的必要性分析
傳統意義上公共資源管理屬于政府管理的范疇,這種以政府為中心的單一化的管理體制和模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現代信息社會的發展要求,又加之政府作為利益集團從本質上具有自利性,在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過程中已經產生了不少問題,甚至存在、損公濟私的行為。由于局外人式的監督很難真正發揮效用,這需要公眾和其他一些社會機構共同參與到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過程中,協同政府進行管理。另外,公共信息資源屬于準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的范疇,具有公共性。市場機制的良好運行是以私人物品為基礎的。而公共物品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機制在公共領域發揮作用,可能會造成公共信息資源市場管理的失靈。但是公共信息資源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公共物品,其中有一部分是能完全商品化和盈利化的,這樣就為企業參與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提供了空間。
2.1 以政府為主體的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及改良方法
提供公共信息資源服務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之一。政府是公共信息資源的最大擁有者,政府部門掌握著80%的公共信息資源。但長期以來,出于安全保密和部門利益的考慮,不僅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觀念、內容、方式、途徑、渠道以及程序存在不規范的問題,而且單一化的信息資源管理體制也使公共信息資源一直處于封閉或半封閉狀態,難以為社會所利用。更為突出的是,政府作為公共性的實現者本身就是矛盾的統一體,它作為國家實施公共權力的載體應當是公共的;但是政府本身是具有實體性的,有明確的成員和固定的場所,出于維護自身利益的目的,這種特定的實體有一定的自利性。西方的公共選擇學派對政府自利性進行了深刻的分析,認為政府就像一個純粹交換經濟中的市場一樣,完全被視為匯總或平衡個人對公共政策之需求的一種制度,政府公共性缺失具有內在必然性。
隨著社會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政府面對的社會管理、經濟調控、公共服務等領域對公共信息需求的復雜性與難度大大增加,表現在以下方面:①社會對公共信息需求越來越高,社會所需要的公共信息的數量在日益增長,信息需求的種類也日益多樣化,單單依靠政府對公共信息管理統一調度在數量上和質量上都很難滿足社會的信息需求;②公眾對公共信息資源的要求從被動接受變為主動索取,比如公眾希望獲得個性化的公共信息服務,這依靠傳統管理和服務模式根本無法做到;③為了更好地治理信息社會,政府需要將有關社會管理、經濟調控、公共服務的信息快速、廣泛地向社會傳輸,而傳統公共信息滯后并而且公共信息資源的管理成本高昂,單單依靠政府對公共信息資源進行管理變得越來越困難,這是引入電子參與的內生動力之一。
通過電子參與管理公共信息資源意味著:①政府組織已經不是惟一的主體,管理的主體擴展到政府以外的公共機構和私人機構;②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中的權力運行方向發生變化,從單一向度的自上而下的統治,轉向上下互動、彼此合作、相互協商的多元關系;③形成了多樣化的社會網絡組織,從事公共信息資源的共同管理;④傳統的信息資源管理策略和工具向適應協同模式要求的方向改變。電子參與的核心是強調以“多中心”治理觀念替代傳統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單中心”的思維模式,這是參與管理的基本價值取向,是整個管理實踐行動的出發點。
2.2 公共信息資源市場管理的缺位可以通過電子參與來彌補
經濟學家認為,市場是資源配置的最佳選擇,市場機制能夠按照最優化原則通過供求關系、價格、競爭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衡來推動各種資源的合理流動與分配,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但是,公共信息資源作為一種準公共物品的兩個顯著特征是:利用的非排他性和非抗爭性。非排他性指不能輕易地把其他人排除在公共信息資源的分享和利用過程之外;非抗爭性是指給定一定數量的公共信息,額外增加一個人使用不會導致公共信息資源生產成本的增加,即使用者(或消費者)人數的增加所引起的公共信息資源生產的邊際成本等于零。公共信息資源的非排他性是其社會公共物品屬性決定的;而非抗爭性則是由于信息載體的低成本,公共信息的復制成本幾乎為零,導致公共信息的擴散傳遞非常容易,社會其他成員消費獲得它的成本幾乎為零。由于這種非抗爭性和非排他性,導致了公共信息資源不能像其他資源和產品一樣,可以完全通過市場機制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
但是現在人們也在考慮通過消除信息資源的公共產品特性,例如通過法律、技術等手段,使得公共信息產品能在市場上像其他產品一樣的流通。帶有盈利性的公共信息資源可以在政府的監管下由企業等盈利性機構進行管理。電子參與的管理方式能引入企業等盈利性組織對公共信息資源進行管理,為公共信息資源的市場管理機制提供了空間,可以通過市場調節的有力武器――供求關系、價格、競爭,對公共信息資源進行優化配置。
3、E-Partidpation在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中的作用
公眾參與最早起源于威爾遜的“政治-行政”二
分法,指在一個民主體系中,公民的核心作用應是在界定“國家意志”時的參與。隨著社會的發展,公眾參與成為現代公共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特別是從20世紀60年代一直持續至今的新公眾參與運動(new pllblicinvolvemenl),以美國總統約翰遜頒布的偉大社會法案為現代公眾參與時代開始的標志。同樣,政府所承擔的公共信息資源管理職能,不可能也不應該是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全部職能,公共信息資源開發建設中大量的社會性、群眾性、公益性甚至是服務性職能事實上已經由企業及第三部門承擔。公眾參與到公共信息資源的管理過程中的社會條件已經具備。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特別是電子參與的廣泛應用,公眾參與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技術條件更加成熟。電子參與的本質是信息技術在公眾參與上的應用,指為了提高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質量與可接受性,通過電子參與公共服務系統支持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方式。電子參與方式優點如下:①參與人不受時間、地點的約束,極大地降低了參與公共信息資源的成本;②利用計算機網絡對信息、知識傳播與接收的優勢,人們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背景知識更加了解,使質量得到很好的保證;③電子參與方式是一種完全開放的參與方式,參與人在一種平等、互動式的環境中進行討論,有利于提高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決策的可接受性。
總之,在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領域引入電子參與,有利于借助于信息技術,調動公眾站在社會治理者的身份,協調各組織、各階層的利益來進行公共信息資源的有效管理,克服政府作為單一主體的傳統管理模式的弊端,維護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4、基于E-Palljdpation的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模式的構成要素
在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領域引入電子參與,首先要明確其目標、原則、工具和流程等要素(見圖1)。
4.1 目標
公眾參與式的信息資源管理最終目的是實現整個社會最大限度的公共信息資源共享,保障政治上的公平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政治上的公平性是指必須保證社會各階層平等利用信息資源的機會與權利。經濟上的合理性是指要用盡可能小的管理成本取得盡可能大的管理受益。
4.2 原則
管理過程必須遵循的原則有:①平等協商原則,公共參與體現著開放、民主、公正的精神,對于公共資源使用過程中涉及的利益糾紛要本著平等協商的態度,盡可能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②權利平衡原則,公共信息資源的權利主體較為廣泛,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或損害他人使用公共信息資源的權利,在公眾參與的過程中,要照顧所有權利主體的共同利益,堅決反對獨占壟斷權利的現象;③最小省力原則,在管理過程中,必須保證公民參與過程中花費時間和精力盡可能小,如果公眾參與花費的時間和精力過多,必然會加大交易費用,必將影響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效率。
4.3 參與主體
在不同類型的公共參與中,對參與者的組織是保證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活動有序進行和提高參與質量的前提。一般而言,可將公共參與中的主體分為4種類型:
4.3.1 有組織的團體 比如,政府、企業或某個專業委員會,他們具有特定的組織結構、有共同的目標,參與目的是為了集思廣益,制定出高質量的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方案。
4.3.2 多個有組織的團體 比如,某個信息行業的委員會,此委員會成員可能由多個有組織的團體參加,他們參與的目的往往是為了獲得對自己有利的方案,結果最終往往是兼顧多方利益,多個團體達成一種妥協性質的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方案。
4.3.3 無組織的公民 指一般的公眾用戶。對于一群無組織的主體來說,公共參與的組織將變得非常困難,不僅確定公民參與場所非常困難,也缺乏與每個成員進行有效溝通交流的渠道。因此,對無組織的公民,引入公共參與的目的在于了解公民對于公共信息資源使用的要求和呼聲,或者通過最終的投票來行使表決權。
4.3.4 三種形式的混合體 這是最常見的公民類型。
4.4 方法
在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過程中采用的電子參與方法具體包括:①關鍵人物接觸法;②電子建議法;③網上調查法;④網絡公民會議;⑤電子咨詢委員會;⑥電子調解。這些方法有利于公眾意見的交流和共享,才能在公共信息管理方面形成集體意識或共識,從而化解各階層的利益沖突。
4.4.1 關鍵人物接觸法 在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中,向公民中的“關鍵人物”征詢建議是公眾參與的最基本形式。管理者可以通過e-mail、電子公共服務系統中的公文流轉軟件、點對點視頻(ppp-Video)等方式向他們提出問題,由他們對特定的問題表達自己的觀點。關鍵人物接觸法的核心環節是要甄別和確定關鍵人物的名單,名單的確定要針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中各主題的特點,選擇此領域中的權威人員。
4.4.2 電子建議法 所謂電子建議,就是公民通過網站上公布的意見反饋信箱、電子留言版、公共論壇等方式主動提出建議。通過這種途徑,公民自發地與公共信息管理機構聯系,要求提供某項公共信息服務,或表達改進建議,或提出要求。
4.4.3 網上調查 網上調查是一種非常有效的公眾參與途徑。對于在什么情況下選擇網上調查法,可以參考如下原則來選擇:①在公共信息管理的某一問題上,管理者對于公民持有的觀點或意見不確定;②針對某問題的行動方案已經被明確界定;③針對某一問題,存在多個有組織團體和無組織團體構成的復雜公民類型。
4.4.4 網絡公民會議 當引入電子參與方式來支持決策的制定之后,公共信息管理人員可以通過BBS、電子公告牌、e-mail等形式對外公布公共信息管理中遇到的問題,約定集體參與討論的時間,并在約定的時間共同展開討論。這種方式就像傳統的“公民聽證和公民會議”一樣,最容易操作,也是現在使用最廣泛的一種電子參與方法。
4.4.5 電子咨詢委員會 電子參與也可以通過電子咨詢委員會的方式來實現。電子咨詢委員會由利益集團的代表組成,其中包括商業組織、勞工組織、政府官員以及公民組織。這實際上就形成了參與中的“共和體”結構,電子參與針對于那些代表較大公民群體利益的少數個人,而不是向所有人開放。
4.4.6 電子調解 當利益團體之間所追求目標的分歧非常明顯,或彼此間不信任感十分強烈,或相關團體的數量過多。此時可以選擇電子調解的方法,通過多方溝通來調和利益沖突方的矛盾,最終對公共信息資源的管理方案達成共識。
為了盡可能地發揮各種參與方法的優勢,必須對每種方法的特點了然于胸。電子參與優于傳統參與方式的地方在于:這些方法的組合幾乎可以同時行,而組織者仍然能夠游刃有余地進行控制;不同方法之間的討論還可以相互穿插,以取得更具代表性和更高可接受性的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政策方案。
5、基于E-Partidpation的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模式的架構
為了應對復雜、動態的公眾信息需求,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模式架構應該是一種靈活、彈性的形式,應當建立在對目標、原則、主體的詳細描述、對工具方法的靈活運用以及將這些關鍵要素整合的基礎之上,其模式架構如圖2所示:
第1步:問題分析。問題分析是針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風險分析和機會識別,從而使問題更加清晰。該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收集資料、分析問題的來龍去脈、草擬方案等。電子參與方法包括關鍵人物接觸法、電子建議法和電子咨詢法,對應的電子工具包括e-mail、點對點視頻、留言板、在線調查、聊天工具等,通過這些方法提出質疑、發現問題。
第2步:具體目標規劃。具體目標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在確定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預期實現的具體任務,主要由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方面的專家(如政府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人、信息行業協會負責人、高校科研專家等)來完成。在這一階段,常用的電子參與方法包括關鍵人物接觸法、電子建議法和網上調查法,對應的電子工具包括e-mail、點點視頻、留言板、在線調查等,通過這些方法對具體目標達成共識,并統一規劃。
第3步:議程設定。議程設定的目的是對公眾參與到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過程的詳細設定,包括參與流程設定、參與人員選擇、經費安排、時間進程規劃等一系列規劃。對應的電子工具包括e-mail、電子公告牌、留言板、聊天工具、公共論壇等。
第4步:決策生成。決策生成過程包括一系列保證決策可接受性的機制,比如,專家咨詢、風險分析、調查分析和執行計劃制定等。這是公眾參與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關鍵環節。在這一環節,常用的電子參與決策模式是分散參與式電子協商、團隊參與式電子協商或整體參與式電子協商。分散式電子協商是指參與的對象是分散的、無組織的個體,這種形式最民主,但是由于眾口難調,協商成本比較高。團隊參與式電子協商指參與對象是有組織的團體之間,通常是為了某一集團的利益而協商。這種方式便捷、高效,但是帶有維護集團利益的色彩。整體參與式電子協商是指某一集體的內部協商,這一方式的協商成本較低,但是民主精神欠缺。電子參與方法包括關網絡公民會議、電子咨詢法和電子調解法等,常用的電子工具包括e-mail、電子公告牌、電子投票、聊天工具、公共論壇等。
第5步:決策執行。決策執行是指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指導意見或者決策規劃等的實施過程。常用的電子參與決策模式是電子參與式決策,電子參與方法包括關鍵人物接觸法、網絡公民會議、電子建議法和電子咨詢法等,對應的電子工具包括e-mail、電子公告牌、留言板、聊天工具、公共論壇等。
第6步: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是指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決策執行效果的評估、執行過程的監控以及對用戶反饋的應對。電子參與方法包括關鍵人物接觸法、電子建議法、網上調查法和電子調解法,對應的電子工具包括e-mail、點對點視頻、留言板、電子投票、聊天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