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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年人口不僅基數大,而且數量多,伴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量年輕人外出務工,農村空巢老人也越來越多,傳統家庭養老功能不斷弱化,使得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成為一個嚴峻的話題。本文通過對河南省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發展現狀的分析,提出了推進河南省農村養老機構發展的具體對策。
關鍵詞:
農村養老機構;老齡化;養老服務
一、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現狀
最近一些年,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快,河南省政府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嚴峻挑戰,切實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出臺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加大對非營利養老機構的稅收減免,在用地、用水、供暖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推動養老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二、養老服務機構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養老機構數量少且床位有限
截至到2015年底,共有養老服務機構3913個,養老床位47.3萬張,每千名老人擁有養老床位32.2張,相比河南1500萬的老年人口,養老服務機構的數量和床位還是不能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的需求。在需求方面,伴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導致農村空巢老人不斷增加,缺乏相應的照顧,這些原因增加了農村老人對養老機構的需求。在供給方面,政府出臺各種措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但是在政策落實的過程中,由于審批程序多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挫傷了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的積極性。
(二)養老服務機構基礎設施落后
老齡化進程的加快,政府重視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城市養老服務機構基礎設施不斷完善,而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由于受資金不足等條件限制,基礎設施還比較薄弱。公辦的養老機構一般由閑置的學校或者廢棄的廠房改造而成,條件較差,相關的配套設施不完善。
(三)養老服務機構專業人才缺乏
雖然政府出臺了養老服務發展的相關政策,但是對城市養老服務的重視高于農村,對從事養老服務人才的培養機制尚未建立。河南省從事養老服務的人員一般是農村轉移的剩余勞動力或城鎮下崗職工,女性較多,文化程度低,沒有進行專業系統的培訓,不具備專業的護理知識。農村養老服務人員由于社會地位不高,工資和福利待遇偏低,以至于整個行業缺乏活力和發展后勁。
(四)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制度不健全
針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養老機構建設標準、服務規范亟待完善,養老服務機構內部管理機制不完善,缺乏行業自律和市場監管,專業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低。
(五)農村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資金不足
資金短缺制約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發展。養老機構建設既需要一定的房屋,又需要建設基礎設施,而這些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由于河南省目前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還不夠高,農民的收入比較低,所以,針對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其經營服務的收費又不能過高。政府對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不高,服務收費和慈善捐贈的資金來源有限,種種原因造成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營運資金嚴重不足,從而阻礙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推進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發展的相關對策
(一)加快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建設
養老服務機構的建立應該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針對不同地區的老齡化狀況建立不同的養老服務機構,滿足不同地區農村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1]政府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對非營利養老服務機構加大扶持力度,給予相應的建設補貼或者運營補貼,支持其發展。
(二)加強農村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政府在養老服務機構基礎設施建設應承擔主要責任,無論是公辦養老機構還是民營養老機構的硬件設施都應得到完善。第一,加大政府的財政補貼力度,積極對養老機構進行改建。第二,合理規劃養老服務機構的選址,便于子女對老人的看望。第三,根據不同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合理配置養老服務設施和設備。
(三)加強養老服務人才建設
社會的發展,農村老年人對生活照顧、精神慰藉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專業的養老服務人才來滿足多方面的養老服務需求。一方面,政府鼓勵農村剩余勞動力從事養老服務,對他們進行專業和系統的培訓,提高服務意識和專業技能,加快養老服務隊伍人才建設。另一方面,對從事養老服務人員要進行職業資格考試,規范養老服務專業隊伍。
(四)加強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制度建設
建立養老服務機構的進入、退出、監管制度,加大執法力度,規范養老服務機構的運行。制定和完善養老服務的相關標準,大力推動養老服務標準化。建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評定制度,讓社會力量和第三方機構參與養老服務質量的評估,從而提高養老機構的服務質量。
(五)拓寬養老服務機構資金來源渠道
政府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的補貼力度,同時將公辦養老服務機構保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建立動態保障機制。支持金融機構創新信貸品種,增加對養老服務機構的信貸投入。
參考文獻:
農村大量剩余勞力外出務工經商,隨著農業現代化水平的不時提高。使農村留守老人和獨居老人逐年增多。解決農村老人、特別是留守、獨居老人的養老問題,已經迫在眉捷。為解決這一問題,省民政廳要求在全省大力推進農村社會養老“幸福工程”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農村社會養老“幸福工程”重要意義
既有農村老人經濟接受能力偏低,農村社會養老“幸福工程”破解農村社會養老工作難題、解決農村老人養老問題的民心工程。農村老人的養老問題。又有長期生活在農村,不適應城市生活環境的特點。大力推進農村社會養老“幸福工程”發展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養老院相結合的養老模式,解決農村老年人精神上孤獨、寂寞,生活上缺乏照顧等問題,已經迫在眉睫。因此,大力推進農村社會養老“幸福工程”建設,擴大“幸福工程”覆蓋范圍,對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社會營造“尊老、敬老、愛老、助老”濃厚氛圍,創建幸福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破解農村老人、特別是留守和獨居老人養老問題為出發點,指導思想:以解除務工經商子女后顧之憂。依照“政府支持、社會參與、自愿互助與個人經營相結合”建院模式,加快農村“幸福工程”建設。
各縣(市、區)農村養老服務機構要覆蓋20%以上的村街;十二五”末,總體目標:2011年底。全市農村養老服務機構要實現基本覆蓋。全市農村新民居建設中,必需在規劃上設立專門養老服務用房,確保一起規劃,一起實施,一起使用。
三、建設農村社會養老“幸福工程”模式
(一)農村社會養老互助幸福院模式
充分利用閑置校舍、廠房、民房等房產資源,以村街為單位。堅持自治、自愿、自保、自助原則,建設“村級主辦、互助服務、群眾參與、政府支持”互助幸福院為主要模式,同時也包括集體經濟發達的村街純福利型幸福院;村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村街,由集體出資和個人出資相結合的補貼型幸福院;慈善人士回報鄉里舉辦的慈善型幸福院等多種模式。通過大力推行多種農村社會養老模式,從而較好地解決農村老人的養老問題。
利用集體閑置或租用農戶閑置房產建院,村級主辦”就是村委會是農村互助幸福院建管的主體。堅持由子女申請、老人自愿、并與村委會簽定協議后入住,村集體負責承擔或者村集體和入院老人共同承擔水、電、暖等日常運轉費用,老人的衣、食、醫由自己和子女保障。互助服務”就是不配備服務人員,實行入院老人之間的互相服務。群眾參與”就是號召外出務工經商者回報鄉親,動員社會力量和志愿者,自愿參與農村互助幸福院建設,自愿為互助幸福院提供經濟支持或照料服務,全村形成敬老、助老的良好道德風尚。政府支持”就是實行村民自主、自治的前提下,政府給予具體指導,包括給予一定資助、制定優惠政策、組織開展培訓、進行管理服務等。
(二)農村社會托老所和養老院等模式
辦一些小規模、收費低的養老院或托老所。養老院和托老所的條件比較簡單,租用農村閑置的廠房、校舍、民房。只要能照顧好老人的日常生活,滿足老人的需求即可。養老院和托老所要與村街診所或衛生院建立密切聯系,使老年人能夠方便就醫。
四、推進農村社會養老“幸福工程”保證措施
(一)加強領導。要以貫徹落實總書記視察時關于“大力推進老年福利事業”重要講話和國家民政部李立國部長在省調研農村社會養老工作時的指示精神為契機,把實施農村社會養老“幸福工程”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并給予必要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各縣(市、區)政府要把農村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養老院建設作為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解決農村老年人養老問題的重大舉措,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為發明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關鍵詞:農村家庭養老;問題;解決措施
1 現在我國農村養老的基本情況和特征
我國現在的模式是出于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我國的農村中除去一些比較發達的區域外,很多的農村所呈現的養老模式還是“家庭養老和社會救助供養”相互結合,這種模式也反映出了我國現在的發展狀況和生產力水平。
1.1 在農村養老問題中主要以家庭養老為主
家庭養老,也就是要以家庭為主要場所,有家庭中的人員大部分是年輕的子女或是孫子女來養活家庭的老者。在家庭養老中主要包含了經濟上的支持、生活上的關注、情感方面的關心等多個層面。怎樣看待家庭養老問題的好壞,主要有兩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子女對其關心和支持狀況;第二就是自身的情況,像是身體狀況、經濟狀況,人際交流等元素。
1.2 社會養老起輔助作用
現在,我國的農村社會化養老主要包含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第一五保供養;第二是養老保留或是商業養老保險;第三就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四就是在幫扶對象中優先對待部分老人;根據現在我國農村中老年人的經濟模式狀況來看,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中國農村的老年人很多都是保持在家庭養老階段,供養的方式比較單一,供養的種類也不健全,過去的養老形式還沒有得到有效改善。[1]
2 現在我國農村養老中出現的不足
社會保證制度的產生是在19世紀中期西方國家工業化所造成的,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誕生很快就覆蓋了整個社會,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環境是“二元經濟”的模式,經過城鄉的分割逐漸發展起來的。所以,在這個過程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
2.1 有關的社會政策制度不健全
我國的相關法律也表現出了對所有老年人權利平等的保護和國家需要承擔和履行的義務,但是在農村卻沒有很好的實施到位,我國的社會保障中不但包含了比較健全的“五保”供養制度,還有養老保險、計劃輔助、低保、新農村合作醫療等制度的發展,但是和實際的發展狀況還是存在差距的。現在我國還沒有一套比較完整的農村養老法。其中關于養老問題的規定也就在《明法通則》、《老人權利保障法》和《繼承法》中有些粗略的規定。但是在和老人權利關系最為緊要的養老保險環節中,現在的法律卻沒有從農村的實際狀況出發制定比較健全和完善的方針政策來改變這個現狀。現在,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在農村中發展比較緩慢,實施力度不強,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會保險制度比較落后,我國現在的養老問題在法律中不但分布比較分散,而且沒有統一的操作性。
2.2 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沒有進行統一的認識和深入的研究
很多人都認為,農村社會保障像是養老金、醫療保險這個方面,固然重要,但是并不是十分緊急的情況,過去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也還能夠發揮它的基礎效用,政府沒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保障體系。當然,也有人認為我國各個地方的經濟狀況不同,所以各個地方有自己的選擇和所面臨的情況。像是一些沿海地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建設是十分緊急的,也具有建立的條件和空間。還有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對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內涵、項目的重點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之間的聯系等層面的深入認識不到位。像是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很多的農村勞動力離開農村、離開土地,但是因為戶籍的問題造成城市不能接納他們。怎樣使城鄉保障制度之間留有一定的空間,從而促進城鄉的一體化的進程,實際上人們還是缺乏一個相對認真的態度。
2.3 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投放不充分
首先,因為對于法制認識不全面,還有就是現在的鄉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比較落后,從而使得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資金投入不充足。還有就是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是從當地的政府出發,進行定向屬地管理。中央財政會對一些比較貧窮的地方實施補助策略,但是中央和省級的財政力量畢竟有限。很多地方政府尤其是市縣兩級政府還要承受大部分的低保資金。這種情況在我國的東部地區是可以實行的,但是在一些經濟發展比較落后的中西部地區其中管制市縣兩級的財力還是比較薄弱的。很多都是實行的“吃飯型”財政,能夠使用于社保的資金還是比較充足的,特別是一些農業地區、工業薄弱地區、財政管縣等造成了財政的巨大壓力。并且市縣兩級農村低保資金的收集也是比較艱難的。[2]
3 健全農村家庭養老問題的解決措施
3.1 強化傳統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教化作用
道德能夠對人們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所借助的平臺就是社會輿論,它可以讓人們為了符合自身道德而感到自豪,如果自己有不道德的行為,就會感到十分的愧疚,并且及時的改正。家庭道德是為了更好的約束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也為處理家庭矛盾和糾紛提供了客觀依據。如果一個人把它轉化為內在的因素,就會成為支持他自身行為的內在動力。要強化輿論的力量,要讓青年農民繼承和發揚優秀的民族精神,要學會尊老愛幼、供養老人等優秀的文化傳統。農村中人們活動的區域比較小,時間情況大致相同,所以彼此之間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就會很強。那么社會輿論就會在農村中占據優勢的地位,人們大多數都比較在乎別人的議論。所以要大力開展多種多樣的道德建設活動,像是進行“好兒媳”和“文明家庭”的評選和宣傳等活動,要找出代表,以便更好的建立一個愛護老人的社會環境。也可以使用先進的媒體技術來宣揚尊老愛幼的觀念和行為,對于損害老人合法權利的行為要進行嚴厲的抨擊和指責,要從我們的實際行動中去做到關心老人。要樹立供養老人是每個做子女應盡責任的觀念,從而在農村中形成良好的家庭養老環境。
3.2 采取法律的手段來保護家庭養老
道德是自我行為的約束,法律就是要依據相應的制度進行管轄,如果沒有法律作為支撐和保護,道德的自律性就會出現問題。所以,必須要在農村家庭養老中加入法制的因素,從而使得道德的約束和法律的約束相互合作,從而營造一個良好的家庭養老氛圍。
現在我國還沒有出臺一部比較完整的農村養老法,很多的農村養老問題都是表現在《老年權益保障法》、《保險法》、《婚姻法》、《民法通則》、《繼承法》等法律中,這種分散的局面會使得彼此的協調性出現問題,還會影響到農村養老制度的執行。建立健全完善的農村家庭養老法律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在1996年國家出臺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主要為了保護和落實家庭養老的問題,是為了切實的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一部法律,但是這部法律中只是指出公民應該做些什么,對于違反的人沒有起到約束作用;所以需要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進行一些調動,在中間增加一些懲罰的規定,還有增加農村養老的法律法規。現在的農村養老保障問題已經在社會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農村老年人的權利。因為沒有設立有關農村養老問題的相關法律,我國雖然出臺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但是很多的農村老年人的權利還是沒有得到有效維護。如果子女不供養老人,農村干部人員也只能進行思想方面的勸說,希望子女最后能夠悔改,做到贍養老人,不是采用強硬的辦法。制定農村養老的法律制度就可以讓農村干部依法行事,使用法律的武器來讓子女進行養老,從而更好的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合法利益。
3.3 使用有效的措施來增加農民的收入
農民收入的負擔也會對家庭養老造成一定的阻礙,從而減少家庭養老的保障作用。要更好的進行家庭養老,就需要使用有效的措施來增加農民的收入,從而使得農民在自身富足的情況下更多的為老人著想。首先,要適當的調動農村剩余勞動力,處理農村就業問題。農民的就業問題也是影響農民收入的主要問題之一。因此,要采取有效的辦法來解決就業問題。現在最主要的就是尋找轉移的突破口,從而找準位置,進行三個結合:首先是崗前訓練和崗位訓練的結合;然后就是內部處理和外部輸出的結合;再者就是出口產品和出口勞動的結合。還有就是要加入科技因素。我國的農業科技含量不高,還是使用的傳統的生產模式,這樣就造成的農民的收入增加變得緩慢。現在最主要的任務就是要使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來進行農業操作,改變農業的生產狀態,更多的注重質量和效益問題。最后就是要加強農業的投入和保護力度。農業在國家經濟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所面臨的問題也是多方面的。所以要加強農業政策的穩定性和持續性,不斷進行改革,促進農業發展,從而加快增加農民的收入,建立一套完整和完善的保護體系。
3.4 進行物質激勵,加強農村家庭的實際效用
政府可以使用物質激勵的方法,對于承擔養老責任的家庭進行經濟幫扶。第一,政府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給予經濟上的幫助,尤其是一些高齡老人的貧困家庭。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實行物品的幫助或是現金的幫助。對于和老人住在一起的家庭,在房屋面積方面進行適當的拓展,實行一些優惠政策,保證老人的住房問題。[4]
參考文獻
[1]張雪梅; 黎萬和; 劉先莉; 中國社會轉型期農村家庭養老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安徽農業科學;2012(02)
[2]吳蓓;中國農村家庭養老問題研究[J]山東大學;2012(05)
論文摘要:現階段我國農村養老保障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多種因素影響使它在一定時期內將繼續存在。農村養老社會化則是必然的趨勢,我國也具備了一定的條件,應逐步以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的融合作為實行全面農村社會養老的起點。
隨著我國人均壽命的延長、人口迅速老齡化。目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障體系逐步建立、完善,對農村養老社會化問題的關注也日漸增多,但因種種原因,一直沒有全面實施,本文試圖從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的融合角度,探討我國農村社會養老的全面啟動。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現狀
現階段我國農村養老保障是家庭養老、集體養老和社會養老三種形式并存,且基本相互獨立。家庭養老是其中的主要方式,即絕大多數老年人由其家庭或家庭成員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或者依靠自己過去的積蓄與繼續勞動來維持生計;集體養老則主要是由集體或社區對“三無”(無依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老人實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但通常保障乏力,除非萬不得已,誰也不愿成為其中的一員;社會養老作為發達國家農村養老保障的基本形式,在我國現階段還處于起步階段,到2000年末,我國約有6172萬人參加了養老保險,占整個農村從業人員的11%,養老基金結余僅195. 5億元,參加者人均不足32。元,也僅有幾十萬人享有了社會養老,所占比率很低。也就是說農村養老社會化程度低、保障水平低、法制化規范程度低、農民參與的熱情不高。總之,農村養老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其它養老形式有待建立和發展。
二、家庭養老近期將會繼續存在
在未來一段時期內,家庭養老將在我國農村養老保障中繼續占有重要地位。
(一)不發達的經濟是我國不能實現農村養老社會化的根本因素。盡管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將要到來,但我國的經濟狀況卻難擔此大任,國家財力有限。2001年,全國財政收入為16371億元,財政赤字達2473億元,中央財政僅982億用于社會保障,其中養老保險補貼349億元,也基本上沒有投入到農村養老。最近幾年農民人均收入停滯不前,甚至略有下降,與城鎮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收支相抵后所剩無幾(見表1) ,且農村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收入差距大,與國外確定的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開始實施全面社會養老比較,差距更大。
(二)法律法規為家庭養老提供了依據。我國《憲法》和《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民政部出臺的《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也確立了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在農村養老中的基礎地位,新農村養老的法律法規建設需要一系列的條件和時間。
(三)傳統的養老理念影響猶存。我國傳統上實行財產的家長制,所謂“父子無異財”,儒家倡導的“仁”、“孝”等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深入人心,兒子贍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不尊敬和贍養老人會受到輿論和道義的強烈譴責,甚至嚴厲的懲處;更何況中國歷來有勤奮、節儉、儲蓄的傳統,人們有良好的防范未來風險的意識,有較強的自我保障能力。這些理念在農村居民心中根深蒂固,也成為家庭養老能夠繼續的思想基礎。
(四)現實為家庭養老提供了時間和空間。我國尚未建立有效的覆蓋廣大農村地區的的社會化養老保障,農村養老也不是政府近期構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點;農村社會養老制度的建立、完善,需要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土地在大多數農村地區為廣大農民,也為老年人起著一定的保障作用,盡管它在弱化;保險信用的下降,也影響了農村居民參與社會化養老的積極性。
這些都說明在一定時期內,由于多方面條件的限制,家庭養老將繼續存在。
三、社會化是農村養老的必然選擇
當前,世界養老保障總的趨勢是朝著社會化方向發展,我國的現實也呼吁農村養老社會化。
(一)社會的轉型為社會化養老提供了現實基礎。農村的現實狀況正在發生變化,社會轉型正在不斷進行:農村人口老齡化和家庭的小型化使家庭養老功能弱化,且受到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沖擊而逐步明顯;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斷下降,土地帶來的效益較低,保障功能弱化;農村出生的城鎮居民既要承擔自己的養老保險成本,又要承擔家庭養老的責任,負擔過重,也顯失公平;增大了農民經營的風險,自我保障能力下降;市場經濟帶來貧富分化,需要有社會化的保障措施來防范風險,保持國家穩定。現實呼喚農村養老的社會化。
(二)家庭養老在實施中產生的一系列問題需要社會化養老來解決。家庭養老在實施過程中,贍養糾紛正在上升;不“孝”者有所增加;不少老年人的權益受到損害;老年人在家中的地位下降,部分老人家庭勞動重,生活無人照料,經濟處于困境。老年人的生活并不幸福。
(三)國際上成功的實踐為我們提供了經驗和范例。多數發達國家如:美國、德國、日本及新加坡、智利等的社會養老運作相當成功。不僅保障了老年人晚年的物質生活,而且為國家提供大量資金,促進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達到一舉多得,深受廣大民眾的支待。
總之,農村養老必然社會化,我國必須遵循這一規律。
四、農村社會養老已具備的條件
多年的發展和積累,使我國的農村養老的社會化有了一定的基礎。
(一)持續穩定增長的經濟為農村養老的逐步社會化提供了可能。改革開放二十多年的迅速發展,我國國民經濟實力不斷壯大,2001年國民生產總值將近9. 6萬億元,且一直并將繼續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國家對社會保障事業的投入將不斷加大。只要能合理確立標準,逐步提高,將有能力支持農村養老保障的社會化。
(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為農村社會養老提供了準備。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及其管理體系的初步建立,為農村準備了立法、行政管理、基金管理等組織構架,積累了實施經驗,與城鎮社會養老的差距進一步擴大,使得農村社會養老日益緊迫。
(三)農民觀念的更新為農村社會養老提供了思想基礎。農村與城鎮居民的相互流動(主要是農村流向城鎮)、計劃生育的實施等,促進人民思想觀念更新,特別是先進地區的示范效應,使廣大農民渴望農村養老社會化。
(四)改革深化為農村社會保障鋪平道路。近來進行的戶籍制度改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完善,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國有股減持補充社會保障基金等改革,為農村社會養老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五、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的融合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社會化的起點
我國在經濟不發達的情況下,迎來了農村人口老齡化,不可能一開始就在農村全面實行社會養老。而必須以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融合作為起點,也就是在未建立全面社會養老的農村地區,所有老人在享有家庭養老的同時,也擁有社會養老權利,并逐步降低家庭養老的地位,擴大社會養老的比重,直至淘汰家庭養老,實行農村養老全面社會化。在這一過程中,必須作好各方面的籌劃與準備。
(一)資金上的籌劃。在國有股減持過程中,應將其中的相當一部分作為專項用于農村社會養老基金;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財力的增強,擴大對農村養老的支持力度;推廣現代、高效農業,提高農村收入,為農村養老社會化提供物質基礎。具體操作時,把農村居民劃分為幾個年齡區間,強制性對不同年齡區間的人,按給付確定制征收不同社會保障稅,其中最年長的年齡區間仍完全采用家庭養老,達到享受養老資格條件的則可按檔享受;針對經濟總體不發達的現實,選擇相對較低的保障水平起步,以減少經濟壓力。但范圍必須是全面的,不同地區的養老金水平可根據當地人均收入,參照養老費(稅)的繳納時間和金額,確定合理的替代率,同時必須保留老人繼續享有家庭養老的權利,然后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并降低家庭養老比重,直到農村養老的全面社會化。
(二)組織上的籌劃。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的管理機構,提高其在整個國家中的地位,逐步與城鎮養老管理機構平等或融合,建立、完善農村養老保障基金的運營機構、養老保障的監督機構和服務機構,以充分保障農村養老基金的征繳、運營、發放等工作的順利運行,為農村養老提供組織保障。
按照縣委關于“**”主題教育要求和民政局黨組主題教育活動安排,為深刻檢視問題, 切實抓好整改落實,全力推進主題教育和實際工作兩促進、兩不誤,確保主題教育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立足自身職責,結合省市養老服務工作要求和當前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際,深入全縣5所農村敬老院以及相關鄉鎮,對我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質量提升工作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形成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至2018年底,全縣人口數為x萬人,60周歲以上老人x萬,占總人口的x%。其中60-69歲老人x人,占老年人口的52.3%,70-79 歲老人x人,占老年人口的35.7%,80-89 歲老人x人,占老年人口的11.2%,90-99歲長壽老人x人,百歲老人x人,高齡化趨勢明顯。目前,我縣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全縣共有x家公辦養老機構,城鄉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幸福大院等老人活動場所x家。
一是發展格局初步構建。以農村閑置房屋的適老化設施改造為基礎,以農村幸福院與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為依托,以縣福利院、 鄉鎮敬老院等機構養老為支撐,以“互聯網+養老”的信息平臺和網絡為紐帶,以和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等專業化養老服務組織和隊伍為保障,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為補充,全縣“六位一體”的養老服務發展格局初步形成。
二是設施建設成效明顯。至目前,全縣建成縣福利院x家、 x農村敬老院家、農村幸福院x處、日間照料中心x處、農村老年人娛樂活動場所xx處。已建成投入運營各類養老服務設施xx處,養老床位總計x余張,每千名老人擁有養老床位x張,全縣養老機構共入住老人x人。近年來,縣民政局和相關鄉鎮按照省市要求和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持續加強養老機構管理,全面開展了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提升專項行動,集中實施了養老院服務質量大檢查、大整治活動,養老機構標準化管理、規范化服務不斷提升。
三是網絡建設加快實施。甘肅省養老服務信息系統正式運行,已采集錄入60歲以上老人信息xx條。與縣和諧醫院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簽訂了靜寧縣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臺建設運營合同,制定了《靜寧縣社區居家養老信息服務平臺運營方案》,采取自主運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用工的方式,由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負責實施全縣養老服務“互聯網+養老” 和“12349便民信息平臺”建設,已完成辦公場地布設、工作人員招聘、部分硬件設備采購,正在開展城區老年人數據普查、檔案建立,正與電信部門銜接接入12349便民熱線、與相關服務商街接確定服務內容、與相關網絡公司銜接設定服務公眾號、與相關金融部門街接定制服務二維碼,并著手準備開發城區15分鐘服務圈APP. 通過上門巡診、家政服務、送餐服務、護理服務等,為社區老年人24小時提供助潔、助購、助餐、助醫等居家養老服務。
四是醫養融合探索發展。在縣福利院設立了醫療護理站,聘用專業醫療機構的醫生、護士和康復員各x名,基本滿足了老年人常見病、多發病的門診醫療服務。建立危重病老人定時巡診制度,開通在院老人急救“綠色通道”,開展疑難病會診等業務,基本解決了入住老人最為關切的生病就醫問題。積極開展康復服務項目,重點對腦血栓后遺癥、肢體偏癱等失能老人開展康復評估,堅持長期性、綜合性康復治療和功能鍛練;定期開展老年人保健知識講座,為每位入住老人建立健康檔案,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體檢。各農村敬老院與鄉鎮衛生院簽訂了醫療服務協議,確定具體醫療服務人員定時上門開展醫療服務,并根據不同老人的身體狀況、生活能力、 服務需求,分級制訂醫療護理計劃,實行親情化、個性化的服務,有效提高了醫療護理服務水平。
五是規范建設全面推進。建立了老年人能力評估機制,嚴格對照評估指標履行評估程序,運用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能力等六項指標,初步對全縣特困老人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為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發放、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等提供了準確數據。從食品、消防、用電、取暖等重點安全管理方面,為各農村敬老院購置了食堂消毒柜、電冰箱、食品留樣柜等廚具用品,配設了滅火器、應急照明燈、緊急疏散提示牌等消防器材,更新了院內老舊老化用電線路,安裝了節能、環保、安全的壁掛式電暖采暖設備,督促指導各敬老院建立健全了出入登記、日常巡查、值班值守、清掃保潔等各項規章制度,促進了敬老院安全規范運行。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擬購買服務人員x多人,對全縣所有特困老人開展保潔、護理、探視等上門服務,其中為各敬老院購買服務人員x人,專職開展各項服務工作。同時,積極實施養老管理和服務人員分級分類培訓,累計組織參加省市縣各級養老服務培訓xx人(次),培訓養老護理員xx余人。 ? 4人有證
二、結癥分析
從全縣養老服務發展的制約因素上看,主要存在“五難”的問題。一是土地審批難。目前全縣用于建設的用地指標非常有限,而用于養老的土地指標更是少,因為沒有可用建設用地,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無法開展項目投資。二是資金落實難。由于我縣屬六盤山片區特困地區和甘肅省23個深度貧困縣之一,縣級財政十分困難,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財政預算幾乎為零,全縣用于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資金全部為省級補助資金,由于申請上級資金審批手續嚴格、環節復雜、時間較長,致使李店敬老院、四河xx、紅寺xx等項目建設至目前仍有缺口,制約了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進度。三是工作協調難。養老服務業發展涉及部門眾多,一個養老機構從立項建設到運營管理,涉及發改、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諸多部門,辦理手續繁多,存在協調難問題。四是監督管理難。當前全縣各農村敬老院的管理權限劃歸當地鄉政府所有,雖然各相關鄉鎮確定了分管領導和業務人員,但由于在鄉鎮一級未設立民政工作機構,加之鄉鎮日常忙于其他重點工作,管理體制不健全導致鄉鎮對敬老院的監管責任不明、措施不力、消極懈怠。五是人才培養難。目前,全縣各養老機構取得養老護理職業資格初、中、高級的養老護理員僅有xx人,對于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護理所需的專業護理人員缺乏,尤其是養老護理專業畢業或醫學護理畢業的專業人員更是匱乏。
從全縣農村老人的生活現狀和養老意愿上看,主要存在“三乏”的問題。一是收入貧乏。調研發現,大多數農村老人生活保障的主要來源是自己的勞動收入,主要依靠子女供養。老年人每月的可支配收入在x元左右,用于養老的資金非常有限。二是精神匱乏。現在農村老人的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但精神相對空虛匱乏,單獨居住的老人面臨著生活保障、日常照料、精神慰藉三大挑戰,其主要原因是大部分老人的子女經濟收入一般,難以很好的照顧老人,不少老人正面對心里危機的困擾。“出門一把鎖、進門一盞燈”是多數農村空巢老人的生活寫照。三是觀念缺乏。許多老人認為進敬老院,不是沒有兒女就是兒女不孝,大多數老人不愿走出家門。同時一些老人對社會化養老模式了解不多,對農村幸福院等互助養老缺乏自覺意識,居家養老仍然是老年人養老的主要方式。
三、改進措施
綜合分析全縣養老服務業發展面臨的形勢和當前國家、省市對養老服務工作的政策措施,今后一個時期,全縣養老服務業發展最重要的是社區居家養老,最需要的是護理型養老機構,最薄弱的是農村養老,最缺乏的是專業化組織服務隊伍。因此,在工作決策部署上重要要從以下五個方面拿出實招硬照,著力促進各項政策措施落實落地,加快推進全縣養老服務工作穩定健康發展。
一是著力改善養老基礎設施。按照當前全縣農村敬老院布局和實際配置,結合各敬老院周邊區域老人實際需求,大力爭取實施百萬院床項目,進一步調整優化入院老人數量,配齊完善飲食、娛樂、健身、護理等各項服務設施,確保敬老院管理跟得上、服務有質量,逐步把x所農村敬老院打造成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積極申報爭取省市養老機構建設項目,對基礎設施老化、承載功能落后的古城、甘溝x所敬老院進行拓展重感對成。界石鋪x所頓老院進行改道提開,并持續延伸建設農村日間照料中心,以養老基礎礎設施的不斷健全完善,努力帶動實現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養、老有所樂。
二是著力推進社區居家養老。突出社區居家養老的基礎和主體地位,以和諧居家養老服 .中心平臺建設為抓手,全面采集老人數據信息,加快建成運營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臺,建立健全養老信息數據庫,促進社區老人與服務商有效對接,實現對社區養老熱線、基本養老服務、老人健康檔案、養老服務組織的資源整合,普及以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社區老年人活動中心“一站一中心”為主要內容、功能完善的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全面將專業服務引入社區和家庭。
三是著力推進醫養融合發展。進一步健全縣福利院醫療護理站,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采購配備相關醫療設備,從病理、護理、心理等方面,有針對性地聘請充實專業醫療護理人員力量,切實保障入院老人基本健康養老需求。以健康扶貧為契機,充分發揮鄉鎮醫療衛生機構作用,加快建立完善農村敬老院醫護需求與鄉鎮衛生院醫療服務緊密銜接的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完善農村敬老院康復護理功能。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優缺點;影響因素
一、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優缺點
1.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
(1)參保人員年齡范圍大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參保對象的范圍基本覆蓋了農村地區的大部分人員,而且農保普及范圍更廣,門檻更低。
(2)籌資方式較靈活
“新農保”的籌資方式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其中突出了“政府補貼”,這是“新農保”最為顯著的特點。
2.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點
(1)檔次低,范圍窄,保障功能差。
政府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應該是為老年人尤其是農村獨居老人提供充分的保障,使其安享晚年。但是,目前社會養老保險正處于試點階段所覆蓋的農村數量較少。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于險種類別檔次低,待遇不高,雖在實行,但社會接受程度不高,實際保障功能差,社會保障金的應用范圍較小。這種狀況削弱了養老保險這一保障制度對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缺乏法律保護,資金保值增值較難。
由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善,更未形成具有制約效力的法律系統,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仍處于初級階段,沒有深入到具體問題中。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也因為缺乏相關法律的管理,資金使用方向廣,無約束,風險大,無法實現保值增值。
二、分析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有效需求的影響因素
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由于不完善,農村居民對其接受程度也大打折扣。雖然大部分地區的農保都是強制實行的,但農村居民對新農保的實際需要程度與參保率相比確是低很多。養老保險需求有效性是指農戶具有購買新農保的經濟實力并且有充足的意愿需要購買養老保險。通過參保率的統計和實例的分析,得出影響養老保險有效需求的四個因素
1.養老觀念對“新農保”有效需求的影響
養老觀念是農戶對自己愿意的養老模式所形成的觀念。它對養老保險的有效需求起著決定作用。農戶只有有了充分的購買意愿才能增加有效需求量。持有社會養老觀念越強的農村人口他的參保意愿和滿意度都較高。反之對社會養老這種全新的觀念一知半解的農戶會因為不熟悉而忽略它的作用,嚴重時農戶從內心排斥養老保險這種養老方式,一旦保險的強制性消失,意念就會主導行為,養老保險就會回到改革的遠點,落后的家庭養老方式就會占據上風,養老保險政策就沒有再繼續執行的意義。
2.經濟能力對“新農保”有效需求的影響
經濟能力決定了是否參保和參保的檔次,根據實際情況可知從村居民中選擇中等檔次的繳費標準較多。經濟水平比較低下農戶會選擇較低標準的種類,經濟實力較強的農戶大多會選擇檔次比較高的標準,因為他們一般不會在乎繳費多少,購買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心理安慰,在沒有子女贍養的情況下還可以有社會保險,是一種雙重保險的心理。大多數的農戶因為經濟能力有限,選擇比較一般的種類,但也不排除有些經濟水平高但是卻不選擇高標準險種的人。
3.文化程度對“新農保”有效需求的影響
文化程度影響是否參保,參保檔次和滿意度。文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響到一個人對政策的認識程度,同時也決定了一個人看待社會問題和自身面對風險能力的認識。文化程度越高的農村人口更愿意參保且參保檔次和滿意度都較高。
4.家庭結構對“新農保”有效需求的影響
家庭結構影響參保意愿和是否參保以及對政策的滿意度。家庭結構越單一的農村人口比如獨生子女家庭因為個人負擔太大更愿意參保且參保檔次和滿意度都較高。家庭結構越復雜的,例如家中有老人且子孫滿堂,這樣的家庭可以通過分散到各人的方法來解決家庭老人的養老問題。但是也會出現一系列的道德問題,如子女相互推卸責任最終導致老人無人照顧。
三、提高養老保險實施質量的措施
要想提高養老保險實施質量,就必須調高農村居民對新農保的有效需求。增加有效需求的措施有以下三個方面。
1.新型農村養老制度需要設計的科學可行
在不違背農村養老制度基本要求的大前提下,各地方政府在設計具體制度時,應該對本地區的農村人口結構和家庭收入情況等方面做詳細而充分的了解,做好基礎調查,再根據本地區農村的詳細數據,做出客觀分析為養老保險的具體實施打好基礎。
2.加強農村居民對新農保制度的基本了解
地方政府應該引導農村居民樹立合理的養老觀念,加大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進一步推動對新農保的滲透工作。要讓包括中年農村居民在內的所有農村居民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都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這有助于農村居民了解和接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3.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水平和信譽
地方政府是政策的具體操作者,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工作理念,為農村居民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同時,在這個過程中加強自身管理、講求信譽。有了民眾的基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才能健康積極的存續下去。
四、結論
只有通過增加農村居民對新農保的有效需求,才能提高新農保的實施質量。農民從心里真正接受新農保,這項政策才能長久的持續下去。而提高有效需求,就需要政府在實事求是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精益求精切實為農村居民帶來便利,同時也要注重對新農保制度的完善。完善的制度與到位的工作才能保障農村居民特別是老人的切實利益。(作者單位:南京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二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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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文娟.中年農村居民養老觀念與養老保險有效需求研究[D],2009
[3]張映芹.經濟轉型時期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構建[J].理論導刊,2005(1)
一、工作目標
確保2011年全鄉續保和新增參保人數達到1.18萬,其中續保8914人,新增擴面參保2886人;確保全鄉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各村居具體目標詳見附表)。
二、組織實施
(一)宣傳階段。5月21日,集中開展新農保宣傳。鄉廣電中心、勞動保障所、各村(居)要運用多種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政策宣傳。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宣傳欄、櫥窗、廣播、橫幅、宣傳標語、入戶講解和發放宣傳單等形式,大力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讓廣大農民“積極參保、主動續保”。
(二)突擊階段。(5月22日——5月28日)要求各村居完成任務數的60%。
(三)掃尾階段。(5月29日——6月5日)各村居、鄉直各單位要進一步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強化措施,扎實工作,抓出成效,確保按時全面完成任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以原新農保工作領導小組為基礎,相關單位全力配合,村支部書記親自掛帥,將各項目標任務分解細化,做到責任到崗,量化到人,并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二)明確職責。
鄉勞保障所:負責全鄉新農保續保、參保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具體實施;負責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及養老保險待遇核發工作。
鄉合作銀行:負責確保使用銀行存折直接領取,保證資金發放安全規范;確保16-59周歲農村居民參保登記與開戶繳費同步進行,簡化經辦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鄉派出所:負責協助人社部門做好農村居民身份的認定工作,并免費向人社部門提供全鄉居民的相關數據信息。
鄉民政辦:負責及時提供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標準變動情況、城鄉五保戶變更情況;負責向勞保所提供每月底死亡火化人員名單、身份證號及詳細地址,并提供年度死亡火化人員統計表,為調整養老待遇提供依據。
廣電中心:負責新農保政策宣傳、亮點播報。
村居、鄉直各單位:負責本轄區新農保政策宣傳和農村居民續保、參保的動員組織。鄉勞動保障所根據授權辦理轄區內新農保的續保、參保登記,負責養老保險費收繳和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申領及零存折發放等。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障,基本方式,新格局
一、當前中國農村養老的基本方式分析
“養兒防老”是中國農村最傳統的養老方式。隨著我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在現代社會,農村的養老方式已從單一的家庭養老,發展為以家庭養老為主,多種養老方式并存的格局。
1.家庭養老
幾千年來我國的社會制度歷經變化,但“父母養育子女,子女贍養父母”的傳統觀念始終未變。尤其在農村,家庭養老仍是最主要的養老方式。有關資料顯示:老年人口的全部經濟來源構成中來自子女供給部分,城市占16.8%,城鎮占21.0%,縣(農村地區)占38.1%,這說明子女供養在農村中占有重要地位。
家庭養老雖有明顯的優越性,但改革開放后,特別是農村市場化改革以來,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受到嚴峻挑戰。主要表現在:
1)人口老齡化加速,子女贍養壓力增大。我國“未富先老”,已進入重度老齡化社會,特別是農村人口老齡化形勢相當嚴峻。相對于城市,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更嚴重。數據顯示,目前中國農村老年人口約有1.2億,占全國老年人口的65%,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農村人口出生率的下降,計劃生育政策及教養費用的增加,使獨生子女家庭成為農村主要家庭構成模式,隨著80年代獨生子女相繼結婚生子,他們大多面臨贍養四個老人和撫養一到兩個子女的義務。
2)農村勞動力外流,“空巢老人”問題加劇戶籍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的發展使農村大批青壯勞動力向沿海、發達地區外流,加劇了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增加了農村老年人口空巢比例,使農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去依托,給家庭贍養帶來負面影響。
3)相對貧困使農村養老困難。雖然改革開放后我國經濟發展快速,但城鄉二元結構使農村人口仍相對貧困。農民收入增長緩慢,但生活、教育等費用卻不斷增大,養老儲蓄積攢困難。
2.集體養老
集體養老就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村基層,依靠集體經濟的力量來滿足農村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對老人進行贍養的社會保障方式。集體養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養老院制度和社區養老制度。集體養老模式具有一定發展前景,但其存在的基礎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完善和物質的豐富,但我國大部分農村不存在或存在很少量的集體經濟,加之農民意識落后,使得集體養老難以普及化和規模化,只能作為農村養老的重要補充形式存在。
3.社會保險養老
針對農村老年人口的迅速增長和家庭養老的弱化,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但收效甚微。2009年,國務院開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新農保由政府組織實施,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籌資模式為個人、集體、政府相結合,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確定,與其他社會保障政策配套措施。當前,“新農保”已實現了制度全覆蓋,但在制度推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1)制度建設缺乏系統性。目前,各地區對農村養老保險體系構成認識不一,不清楚各養老方式間的關系,導致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各要素無法有效銜接。
2)基礎養老金給付水平低。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全額補貼,中央確定的給付標準是每人每月55元。顯然這一標準無法滿足農村老年人口每月的基本養老問題。
3)基金增值難。按現行規定,養老保險金主要是存銀行、購國債,隨著金融機構的清理整頓和銀行存款利率不斷下調,農村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計息標準不斷下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實際已處于虧損狀態。基金難以保值增值,加上通貨膨脹影響,政府負擔加重,參保人逐漸對農村社會保險養老喪失信心。
4)配套措施不完善。財政預算平衡機制,監督管理機制,管理協調與整合機制,土地、戶籍、勞動力市場等配套制度不完善,阻礙新農保制度可持續發展。
4. 土地養老。土地養老是指農民依靠自己土地經營的經濟收入來維持年老時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養老方式。土地養老受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大,如果老人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低下,連溫飽都勉強達到,那么實現自我養老根本是不現實的,加之農村“未富先老”情況的普遍存在,所以土地養老模式基本無法實現。
二、構建農村養老保障新格局
通過上述分析,在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和改革創新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對農村養老保障進行一些探索。
1.全方位布局,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障模式。針對家庭養老逐漸弱化,集體養老覆蓋面不大,養老保險剛剛起步、資金缺乏、社會積極性不高的實際,充分協調好貧困救助、養老保險、社會福利各方比例,并與家庭養老、集體養老等一同推進。
2.多元化融資,充實農村養老保障資金。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通過相關政策扶持,推進、整合行政、市場、社會、家庭等各種資源,不斷強化資金保障,夯實養老保障基礎。首先,加大財政投入用于養老設施建設;其次,進行資源整合,統籌閑置資源用于養老保障建設;最后,可以通過政策扶持,如對參加新農保的人口給予稅收減免,對養老福利機構免征營業稅等。
3.養老機構實行市場化運作,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管理和服務質量是判斷養老保障工作的重要標準,為避免農村養老保障工作流于形式,提高實際養老工作水平。農村社會保障相關機構應推行標準化管理,制定管理標準、服務規范、評價體系,利用現代網絡技術建立建全養老保障信息庫,為每位老人建立健康檔案、服務需求等信息庫,提高服務質量。
參考文獻:
[1]中國老齡科研中心《中國老年供養體系調查資料匯編》,1994。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實行的“老”農保存在諸多問題,使得部分農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積極性有一定負面影響,持觀望態度。由于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經濟發展還有著較大的差別,不同地方農民人均年純收入差距較大較難測算。許多地方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其中“集體補助”幾乎不可能。
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1、強化政府責任,明確基本保障
按照構建“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的理念,政府有承擔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需求的積極義務。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現代政府的一個基本職責。另一方面,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的本質優越性也明確要求社會主義國家政府必須承擔起公民基本福利的責任。黨的十六大提出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十七大提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因此,在未來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中,政府應該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政策引導、制度建設、資金籌集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當前情況下,政府要在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助的制度建設中承擔主要責任。
2、統籌城鄉發展,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城鄉二元結構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歷史原因,但是它的存在已經嚴重影響了城鄉社會政治經濟的均衡發展,損害了社會公正的價值理念。城鄉分割的社會保障模式也使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存在巨大差距。這種狀況在工業化的起步階段出現固然有客觀的原因,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不能使廣大農民享受現代社會養老保障,已日漸顯得不合理與不公平,這與社會保障制度演變的趨勢也是背道而馳的。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應當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城鄉統籌作為“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內容,打破社會保障體系城鄉分割的固有格局,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銜接。
3、明確各級財政職責,強化政府主導意識
,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3.31倍。為了改變這種現狀,在財政狀況允許的情況下,政府應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改變目前政府財政在農村社會養老扶持不作為的現狀。為此,應明確各級財政職責,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機制。
4、建立多層次全覆蓋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貫徹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加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廣大農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使其老有所養,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必然要求。為確保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障順利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必須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同農村實際情況相適應,同農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不同人群的農村養老方式,不同區域農村養老保障水平的現狀,來進行分類設計和分步實施。同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要與其他養老保障措施相配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完全脫離家庭養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實際情況,要使之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達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首先要做到基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設計的統一。目前,農村養老保險的實質是個人強制性儲蓄,缺乏社會統籌的互助共濟性質。農村養老保險應實行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帳戶相結合的模式,在繳費標準的計算方法、給付辦法等具體的細節設計上要做到盡可能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相互銜接。其次,要做到有序差別。在制度設計上實現統一,并不意味著繳費標準及待遇給付標準的統一。由于現有的城鄉差距較大,在繳費和給付方法上可以實現基本的統一,但在具體的繳費和待遇給付標準設計方面必須跟據地區、城鄉生活水平差異以及個人繳費能力的實際而有所不同。此外,在籌資方式上可以呈現出多樣性。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現實狀況以及政府財力狀況,在籌資主體和方式上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須確保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例如:
(1)被征地農民實施“農民個人繳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補助+政府土地出讓金”的資金籌集方式;
(2)計劃生育對象(獨生子女戶、二女絕育戶)實施“計劃生育對象個人繳費+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資金籌集方式;
(3)農民工和小城鎮農轉非居民實施“農民個人繳費+單位(企業)繳費+政府補貼”的資金籌集方式;
(4)村居干部實施“干部個人繳費+政府財政補貼”的資金籌集方式;
(5)城郊地區和富裕地方采用“農民個人+地方財政+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籌集方式;
(6)務農農民采用“農民個人+縣、市、省或中央財政”的籌集方式;
(7)貧困地區困難人群養老保險應以非繳費為主,直接由國家財政為農民建立基本養老保險。
農村低保保障人群根本無能力履行“個人繳費”義務。為了體現“廣覆蓋、保基本”的原則,建議直接由國家財政為農村低保保障人群建立基本養老保險。
5、妥善解決與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續轉移問題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居民的流動性日益頻繁,農民選擇參加城鎮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轉換到新農保、返鄉農民工參加新農保等勢所難免。因此,新農保制度與其他社保政策之間必須可以相互接續轉移。一是要預留制度接口,制定與其他社保政策轉換的詳細辦法。在省級范圍內制定統一、規范和切實可行的操作流程,規范轉換、接續的操作辦法,解決不同社保政策間、不同地區間的基金結算問題。二是改進養老保險金的計發辦法,將農村居民在各個不同時期形成的養老保障權益予以歸集。在參保人員達到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對養老保險權益進行分段累積計算,并在養老金待遇中予以體現。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設,整合各類信息資源,建立五險合一的資源共享數據庫,實施統一的管理。
6、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宣傳工作,堅持自愿參保的原則,不要用“參保率”作為考核基層工作的指標
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知識的了解程度、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態度、對當地政府的信任度及其年齡、文化程度、子女數、所在村的經濟實力等,均會影響其是否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我們應加大宣傳力度,加快試點,讓群眾看到實惠,提高參保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