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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5194(2009)03―0093―06
一、農村土地制度產權改革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
1.農村土地產權改革是深入推進統籌城鄉發展中一道繞不過的坎。
2007年末,成都市共有農業人口516.72萬人,占全市總人口的46.83%;實有耕地面積34.48萬公頃,人均耕地面積0.07公頃。2007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3324.4億元,比上年增長15.3%。其中:第一產業實現增加值235.5億元,增長5.5%;第二產業實現增加值1504.0億元,增長18.9%;第三產業實現增加值1584.9億元,增長13.6%。一、二、三產業比例關系為7.1:45.2:47.7。全市占46.83%的農業人口僅僅創造了7.1%的國民生產總值,即接近1/2的人口創造的國民生產總值還不到1/10,農村人口創造的社會財富遠遠低于社會平均效益。收入的增加總是與創造的社會財富成正比的。因此,只有在減少農業人口和增大農業經濟總量上著力才能提高農村人均收入。減少農業人口,就必須大力推進城市化,轉移農村人口,剪斷已經在城市定居和就業的人員與農村土地的聯系,農村土地產權改革是前提條件;增大農業經濟總量,就必須大力推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大力發展新型農村經濟,改變農村經濟的結構,土地流轉是前提條件,只有通過農村土地產權改革,土地流轉才能加快。
2.憑借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在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先行先試的優先權,率先推進農村土地制度產權改革。
成都,從2003年開始實施“城鄉一體化”到2007年被批準為國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歷時五年。成都的城市和農村從基礎設施建設到產業結構調整、從制度設計到思想觀念、從公共服務水平到收入水平差距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從2002年到2008年的城鄉收入發展來看,成都市的城鄉差距小于全國。同時,成都農民的人均純收入絕對數和增長速度也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見表1)。
分析表1,可見成都于2003年開始實施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以來,城鄉收入差距有了明顯縮小,顯示城鄉統籌的實效。但到2006年,城鄉收入差距較上年出現擴大跡象,表明如果不對農村土地產權進行改革,雖然在統籌城鄉發展上著力,其促進農民增收、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能量趨近極限。“城鄉一體化”的精髓是在“體”字上。城市經濟迅猛發展得益于市場經濟和明晰的產權,農村經濟發展緩慢可歸咎于生產資料要素沒有明晰的產權,市場經濟弱小。因而“城鄉一體化”就得實現城市經濟體制與農村經濟體制的一體化。由此成都在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上進入農村改革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進入農村土地產權改革這一“深水區”。
二、充分釋放農村產權改革對促進農民增收的能量
2008年1月1日,成都正式啟動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制度改革,出臺了《關于加強耕地保護進一步改革完善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制度的意見(試行)》。此次成都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城鄉統籌、‘四位一體’科學發展總體戰略,統籌推進‘三個集中’,深化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產權制度,構建農村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切實推動農村資產資本化,促進農民生產生活方式轉變,為統籌城鄉科學發展創造條件。改革的基本原則:(1)嚴格保護耕地;(2)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3)切實維護農民利益;(4)重點突破、分步實施。改革的重點和基本步驟是:(1)開展農村集體土地和房屋確權登記。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和房屋所有權進行確權登記,明確產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到村或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和農民的房屋確權到戶。(2)創立耕地保護機制。加強市域范圍內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實行耕地分級保護,設立耕地保護基金,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3)推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農用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支持農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探索建立對農民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機制,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4)推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后才能依法取得。建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制度,依法促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探索建立對農民自愿放棄宅基地的補償機制,加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5)開展農村房屋產權流轉試點。建立城鄉統一的房屋產權流轉制度,加強農村房屋產權流轉的管理,積極培育發展農村房屋產權交易市場。改革的保障措施是: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強化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住房制度;推進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建立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糾紛調處機制。
可見,成都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就是“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使農民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主體地位得到制度的保證,由此帶來農村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就是為了更好地強化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用“全域成都”的新理念,打破城鄉界限,科學編制全域成都規劃;就是為了激活農村土地資產的資本屬性,增強農村發展的自身“造血”功能,發展和完善各種金融服務體系,促進產權與資本的有機結合;就是為了發展和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產權和資本為紐帶,通過多種實現形式將農戶組織起來參與市場競爭;就是為了促進農村經濟向現代農業、規模化經營發展,通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一體化,從而為土地順暢流轉提供制度保證。
在推進此次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過程中,成都有四大舉措:
第一,對各區(市)縣試點村進行了“確權”,明確農民及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地、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房屋、林權等物權關系。通過對農戶土地、房屋、林權的調查、測量及公示等一系列環節,最終頒給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頒給農戶《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集體林地使用權證》。此次確權頒證不僅使集體對農地所有權得到明晰,而且也對農地使用權的完整性進行了全面梳理,包括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組織成員的重新界定、承包權的長期固化 和宅基地確權的洗牌。在頒給農民“四證”的同時還發給農民“兩卡”,即耕地保護卡和養老保險卡。截止2008年底,全市共有222個鄉鎮(涉農街辦)、1676個村(涉農社區)、24004個組(社)開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涉及農戶1 195891戶。完成入戶摸底調查1039268戶,完成土地測繪827261戶,完成確權結果公示570977戶,完成確權頒證314949戶。土地確權改革,為農民擁有合法的土地產權財富提供了具有前置條件的制度安排,為農民大幅度增加財產性收入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第二,成立市和區(市)縣農村產權流轉擔保公司,開展農村土地、房屋產權抵押擔保貸款。成都農村產權流轉擔保公司于2008年3月24日掛牌,不久,成都受四川汶川大地震影響部分地方成為特重災區,成都農村產權流轉擔保公司在災后重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針對災區農民,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災后重建的資金問題。受災農戶自建住房,可以申請利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或新建房屋所有權抵押承諾,向農村產權流轉擔保公司抵押,獲得災后自建住房的貸款擔保。由農村信用聯社和成都商業銀行發放農村災后住房重建專項貸款。截止2008年底,已向4527戶災毀房屋農戶出具意向擔保函,正式簽約2566戶,擔保貸款10704.2萬元。農村產權流轉擔保公司的組建,更加深遠的意義還在于推動了土地產權資本化的進程,柔化了承包地、房屋不能抵押貸款的剛性規定。
第三,組建農村產權交易所,形成市、縣、鄉三級服務平臺。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其主要職能為:開展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房屋產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村經濟組織股權等農村產權流轉和農業產業化項目投融資服務。這為推動農村產權流轉,廣泛吸引社會資本投向農業和農村,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繁榮農業農村經濟提供了有效平臺,為各類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創造了條件。同時,由于土地產權流轉,不僅使眾多的規模經營成為現實,而且為形成眾多的農合組織和建立龍頭企業與農民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創造了條件。成都村產權交易所于2008年10月10日成立,截止2008年底,已有12個項目簽約,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項目6個,流轉面積為16557.9畝;涉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3個,流轉面積153.28畝;涉及集體林權流轉的項目3個,流轉面積2888畝。
第四,加快發展農村金融建設和農村金融制度改革步伐,為促進農村土地資本化創造條件。成都積極推進市商業銀行、農信社改革,加快組建地方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規范和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鼓勵創建村鎮銀行、各類小額貸款公司,探索發展形式多樣的農村民間金融,建立健全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的農村金融體系。推進農村信用社統一法人改革,建立了邛崍、大邑、彭州等村鎮銀行,引入淡馬錫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小額貸款服務,為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后需要進行抵押貸款的農民提供資金支持,從而創造了使農戶基本上能夠享有現代企業一樣的在擴大再生產和提高生產水平過程中的融資條件。
三、成都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民增收的實效分析
首先,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提升了農民主體地位,增強了農民的土地觀念和財產意識。對農村土地進行確權,本身就是為了確保農民的主體地位。在確權頒證過程中,成都農民自主成立村級議事會。,解決確權頒證出現的各種歷史疑難問題和現實矛盾。議事會是在推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中的一項創新,目的是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保護農民利益,使農民有充分的話語權,有平等的機會參與改革,不僅充分調動出了農民的“主人翁”精神,而且也激發出了農民的創造性,讓農民“自主、自愿、自治”。
其次,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促進了土地流轉,轉變農業生產方式。通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加快了土地規模化流轉。如成都市龍泉驛區黃土鎮洪安村,在確權頒證后流轉了3500畝土地給黑金果業有限公司,用于標準化綠色葡萄生產基地建設。該公司到目前為止已經投入資金3510萬元,完成了標準化葡萄基地內的道路、渠系、土地整理、灌溉等基礎設施建設,其中2500畝用于葡萄種植,1000畝用于彩色薯種植。農業生產方式的轉變極大地激發出了土地的增產增收效益。據調查,3500畝總純收入為1100萬元,每畝平均收入3142元,比流轉前每畝純收入1000元的基礎上增加收入2142元。
再次,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促使勞動力轉移,轉變農民的生活方式。土地流轉后,讓在農民獲得更多租金收入的基礎上擁有了工資性收入,促進了農民從第一產業向二、三產業轉移。以成都市雙流縣為例,農民將手中的土地交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業項目公司簽訂流轉協議。土地流轉后,農民每年每畝地收取900斤大米的租金,三年后開始遞增,每年每畝遞增50斤,到1200斤時封頂。這就使土地由原來的無償使用轉變為有償使用,使農民能夠獲得穩定的收益。另外,農業項目公司也要雇傭當地農民務工,每天工資約40元。同時,從土地閑置出來的年輕人可以進城打工,使其從第一產業轉向二、三產業。這樣,以上三項收入加起來,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前提高了很多。另外,還推進了成都市的城市化進程。2008年,成都城市化率由2007年的62.58%上升到了63.58%。
復次,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守住了耕地紅線。要保護耕地,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產權明晰是最好的辦法。通過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對農用地、非農用地的規模不僅僅是一次摸底,而且也是對過去遺留下來的土地問題的一次徹底地理清。在不少鄉鎮,農民領到土地使用權證時,也領到了一張“耕地保護卡”。每年,成都市、縣兩級政府會從財政預算中安排26億元設立耕地保護基金。按照基本農田補貼每年每畝400元、一般耕地補貼每年每畝300元的標準,全部打入農民領到的這張“耕地保護卡”中。在這種情況下,一個30歲的農民,如果他的耕地沒遭到破壞,到退休時大概可以領到3―5萬元。顯然這會調動起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即使將土地流轉了,也會主動監督企業,不允許企業破壞耕地。這無疑能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質量不降,從而使基本農田得到有效保護。在耕地得到保護的基礎上,農民也獲得了更多的轉移性收入(即政策性收入)。
四、農村產權改革對促進農民增收的對策建議
2007年,成都農民人均純收入5642元,其中家庭經營性收入2520元、工資性收入2381元、財產性轉移性收入448元,比重為47.1:44.5:8.4。2008年,成都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481元,其中家庭經營性收入人均2712元,工資性收人人均2752元,財產性收入509元,比重變化為45.4:46.1:8.5。 見表2
1.進一步健全土地產權流轉市場,確保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促進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加。
分析表2,在農民的收入結構中,財產性收入所占比重太小,這就意味著增幅空間大。因而進一步完善土地產權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確保農民土地產權的正當利益和合法的財產性收入,是提高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
積極培育產權交易非利害沖突第三方組織,即市場中介,發展能夠保證“公平、公正、公開”,維護交易雙方利益,為產權流轉服務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組織。比如估價機構、公正機構等。土地流轉與一般商品交易不同,其運行過程比較復雜,涉及估價、談判、簽約、鑒證、登記以及違約處理等眾多環節。所以,必須大力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溝通、法規咨詢、價格評估、合同簽訂、糾紛調處等服務的中介組織,培育農村土地經紀人或經紀公司,完善中介服務體系,促進土地流轉高效、公開、公正地進行。
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轉對價。土地流轉應該支付合理的對價。由于農業生產尤其是糧食生產收益低下,土地流轉往往難以形成合理的對價。土地流轉對價本質上是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體現,它由農戶的生存保障價值、農業生產經營者對土地的投入、土地流轉的增值分成和土地的潛在效益等四部分組成。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必須以合理的價格保障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同時,由于土地流轉有一定的時間性,在流轉合約中必須充分考慮到通貨膨脹和物價變動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保障農民的土地流轉收入不因通貨膨脹等因素而縮水,特別是要防止應對實際對價過低而影響農民生活。由于流轉中農民弱勢地位,需要政府加強管理,制定土地流轉的最低價格以保護農民利益。
允許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這樣可以形成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真實市場價格,賦予農民更多土地價格制定的發言權,有更多的機會參與土地增值收入的分配。法律必須明確公益性用地的范圍,采用列舉法明示其具體內容,限制地方政府判斷公益性用地的自由裁量權。
2.發展新型農村經濟,組建多形式新型農業經營組織,推動農民向農業工人轉變,或轉移就業,增加農民工資性收入。
雖然農民的工資性收入所占比重已經較大,但工資性收入來源還很單一,主要是外出務工,或當地打工收入。這些收入,與新農村建設、發展現代農業還沒有完全接軌。國際經驗告訴我們,產權改革是農業現代化和市場化的基石和動力,能夠極大地推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現代農業是一個大概念,涉及食品、醫藥、環保、工業原料、生態、休閑等領域。農業的現代化和市場化能夠創造眾多新的、較高收入的就業崗位。可見,產權改革對促進農民工資性收入的空間潛力較大。
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轉變農業經營方式,不僅會形成新的農村經濟活動,而且會新增眾多新的就業崗位。比如,家庭經營向采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平,這樣就會形成一系列服務組織;比如,統一經營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發展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組織服務功能,培育農民新型合作組織,發展各種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著力提高組織化程度,這樣就會新增加諸如管理、組織、生產、銷售等新的就業崗位,使眾多農村剩余勞動力從家庭經營轉向合作經營,在獲取土地股份收入的同時還獲得參與現代農業和新型農村經濟建設的工資性收入。
3.堅定不移地推進土地產權資本化,增加農業科技投入,發展高附加值農業,發展農村金融服務,提高農民經營性收入。
分析表2,農民的經營性收入所占比例較大。但與從事其他產業的主業收入相比,社會平均效益并不高,平均每月220元。這也是不少農民寧愿撂荒也不愿精耕細作的原因。
產權改革促進農業經濟的市場化。這就是產權制度的力量。一方面,由于產權改革,規模化經營成為普遍現象,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市場化程度大大提高;另一方面,無論是現代農業還是其他產業,現代經營的基本條件就是負債經營,農村土地產權改革必將使農業負債經營成為可能和普遍現象,由此,為了提高農業品種的附加值,或提高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現代化,或擴大再生產,經營主體有了充分利用外部資金的條件和可能。所以,加快農村土地產權資本化進程,發展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是提高農業經營性收入的重要途徑。
產權改革并不意味著土地一定要流轉。在產權改革后,繼續從事家庭經營的農戶其收入的主要來源仍然是家庭經營性收入。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家庭經營要向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平,提高農業產出效益”,這里所要求的“增加資本投入”,由于現階段農戶的收益極其有效,土地產權的資本化是實現“增加資本投入”的必要前提。因而需要創新農村金融,努力探索與農村土地產權改革相適應的多種農村金融形式。
“增加技術投入”。首先,政府對科技農業的研發和推廣納入公共產品范疇,研發和推廣主要由政府來做;其次才是農民享用或象征性購買科技服務。農村土地產權改革使農民真正成為經營的主體、收益的主體。農村土地產權改革后,農民對土地的關系更加緊密,主體地位明顯增強,對農業生產和經營的熱情明顯提高,對發展附加值高的科技農業有內在沖動。政府加大對高附加值科技農業這種公共產品的供給,縮小農業經營與社會平均效益的差距,將極大地推動農民參與發展現代農業,進而提高農民的經營性收入,實現“使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
4.健全土地產權流轉的風險防范機制,保障農村安全和農民持續增收。
要有流轉的可控機制,實現土地產權的可控流轉。對農戶流轉和抵押的產權要進行評估,抵押公司和流轉中心必須把好關,不能讓后續生存和發展無剛性保障的農戶對承包地或宅基地及自住房進行流轉。剛性保障包括居住保障和收入保障。在城鎮有固定的住所,有可靠的非農收入來源,是可以流轉的兩大必備條件。
為有效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真正實現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縣委、縣政府近年來十分關心農村土地流轉問題,2018年專門印發了《關于促進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文件,在推進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上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根據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納入年度內鄉鎮農村農業發展綜合考核內容,對鄉鎮采取月報告、季調度,規范土地流轉合同等方面進行技術指導,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縣總體耕地面積98萬畝,截止2019年8月底土地流轉面積34.12萬畝,其中簽訂合同面積28.91萬畝、50畝以上規模經營流轉面積達到25.61萬畝,其中流轉面積最大的絲路東方田園綜合體近5000畝,正在逐步建設中。
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
為貫徹落實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縣在總結2017年全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的開展了清產核資、成員資格認定、股權設置和資產量化、指導村組成立股份經濟合作社等工作;縣委、縣政府專門下發了《縣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分別成立了以市委副書記、縣委書記同志為組長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以副縣長同志為組長的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先后下發了制度規章、管理辦法、工作要求等13個文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先后轉發市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6個。為全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全縣17個鄉鎮(街道)和411個行政村居,按照要求全部完成了清產核資及清查數據上傳,共清理上傳村級集體資產115813.84萬元(其中經營性資產30893.68萬元),集體資源101.47萬畝。完成認定成員858404人,村、組兩級728個上傳單位全部完成折股量化,全部完成了股份經濟合作社和經濟合作社的組建工作。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集中培訓與分散指導相結合。縣農業農村局采取宣傳發動、清產核資、成員資格認定、股權設置與量化、成立合作組織等分階段、分批次對鄉鎮(街道)分管領導和經管站工作人員進行集中培訓,分別在4月19日-20日、7月19日-20日、9月19日-21日舉辦了清產核資培訓班、成員資格認定業務培訓班和股權設置及資產量化、成立股份經濟合作社等專題培訓班,培訓內容還涉及到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和會計電算化,培訓師資人員共200多人次;同時縣農業局還專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分三個組包鄉鎮進行專業技術指導、培訓鎮村干部30多場次,培訓工作人員近3000人次;5月29日-30日組織各鄉鎮經管站業務人員針對前期清產核資業務不熟,專門在陳王街道崔柳行村進行集中觀摩學習,并安排與會人員到鄆城唐塔街道和郭屯鎮進行了業務學習,對我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是在宣傳發動上下功夫。全縣共印發明白紙18萬張、宣傳通告2000張、全市首創印發彩色漫畫宣傳頁17萬張、懸掛標語條幅700余條。通過每戶發放一張明白紙、一張圖文并茂的漫畫,每個自然村至少張貼一張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通告,在集市、村莊交通要道等關鍵場所懸掛宣傳標語和條幅,利用廣播喇叭、課件投影等方式宣傳培訓,充分調動了廣大農民群眾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成效非常明顯。
關鍵詞: 農地產權制度;產權歸屬;產權功能
中圖分類號: F301
1 產權的一般理論
1.1 產權的含義
產權起源于原始的財產歸屬性質與秩序,與財產關系的形成和演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它是一個復雜的概念,具有多種含義。目前對產權范疇及其基本理論的研究形成了多種學派觀點,歸納起來有以下三種:一是產權功能論,其代表人物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實上它們能夠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他人進行交易的合理預期”;他進一步指出“所謂產權,是指使自己和他人受益受損的權利”。二是產權權利復合論,這種理論認為:“產權就是所有權,它是某個主體擁有作為財產的某個客體所得到的在法律上的承認和保護”;或者認為所有權是產權的核心,產權是以財產所有權為核心的多層次系列財產權利的組合;三是產權體系論,認為產權是包括所有權在內的一組權利束,認為產權是由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以及由些衍生的各種權利所組成的。
產權的完整與否一般有三個衡量標準:(1)所有者具有的排他使用權;(2)所有者具有的收入獨享權;(3)所有者具有的自由轉讓權。產權結構效率高低的判斷標準一般為:是否能為在它支配下的人們提供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
1.2 農地產權制度的含義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是人們在一定條件下,因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而發生的所有關系的總和,是對土地資源內含的各種權利的設置以及關于這些權利的分配、享有、轉讓的規則,它包括土地所有權制度和土地經營權制度兩個方面,土地產權的多元性決定了土地權利的可分割性和可分配性,它涉及到附著在土地上的多種權利的劃分問題,具有保障、激勵、配置、約束四個功能。
2 現行農地產權制度改革模式思路評析
2.1 土地國有化
這種模式認為目前現行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虛無的,實際上是不完全的國有制,從而造成農村無政府狀態、土地投機嚴重。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可以很好的解決以上問題,而農地的使用則采用國家租賃農民的方式來解決。
雖然土地國有化有一定的優點,但筆者認為實行比較困難。原因首先是無論國家通過收購方式還是強制收回的方式達到土地國有化,都存在著巨大的交易費用,這是當前國家所無法承擔的;另外,即使集體土地歸國家所有了,國家仍得將集體土地委托給地方政府經營管理,這也存在巨大監督成本,而且也有可能造成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更加虛化。
2.2 土地私有化
這種模式主張集體放棄徒有虛名的所有權,將土地集體所有制變為農民土地所有制,對于土地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則通過國家立法進行管理,保證農民擁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和處分權。土地私有制的優點在于可以消除土地亂占濫用以及土地使用中的投機行為和短期行為。
然而,筆者認為,盡管土地私有制在部分西方國家顯示出良好的經濟績效,但是產權制度的安排,除了受經濟功能影響外,還受一國政府的偏好和意識形態的影響,在我國現行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框架下,土地私有化明顯是行不通的。
2.3 完善土地集體所有制
提倡這種模式的學者認為,中國的土地集體所有制是具有路徑依賴性質的,改革不能從所有制本身出發,而應從制度的完善出發。但對于具體的產權安排則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其首要任務是明晰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既集體土地應歸鄉(鎮)、村、村民小組中的哪一級所有;另一種認為要撇開農地所有權歸屬不管,應從產權權能的重構來完善現行農地產權制度。
從產權的不同含義可見,產權是一個涉及面廣而且復雜的概念。但也正是因為其涉及面廣,才給不同的學者提出不同的產權立論提供了空間。提出以上三種模式的學者就是從產權權利復合論的角度來對產權的內涵進行理解,都認為所有權是產權的核心。他們認為,現行農地產權制度中的農地產權主體模糊是造成我國農地產權制度運行當中種種問題的根源。他們據此認為,改革我國現行農地制度,其核心就是明晰農地的所有權主體,認為只有明晰了農地產權主體,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產權制度改革。因而,當前大部分學者的研究只局限于對“集體”的內涵和外延應如何確定,在農地應該歸哪一級集體所有等問題上糾纏不清;或者從制度本身對農地的集體所有制進行全面的否定。從產權的一般理論來看,這本身沒有什么錯誤。因為產權的一般理論在對有關產權對制度的作用和制度的運行的探討時,認為產權主體明晰,產權得到嚴格的界定,資源才能得到最有效的配置。但是,產權制度的變遷是要受到制度環境的約束的,產權制度作為上層建筑,必須根植于其國家客觀實際,必須符合國家基本經濟制度。
3 現行農地產權制度改革研究重心的轉移
3.1 研究重心轉移的理論基礎
眾所周知,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社會主義國家區別于資本主義的最基本的特征,這也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土地是三大基本生產資料之一,因而農地的產權安排必須基于公有制體制的框架內,也就是說農地產權制度安排不僅要考慮效率,而且更要考慮公平,必須保證農地為廣大農民集體所有,任何農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研究如果脫離農地集體所有這一個最基本的前提去討論農地產權歸屬,在現時的中國是不實際的。因此,我們現在所要做的是在堅持農地產權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來研究如何克服其缺陷、提高產權制度的運行效率,而不是糾纏于農地產權歸屬問題上,所進行的農地產權制度改革才能取得實質性的進展。筆者認為,目前研究工作的重心應該放在產權權能分割和重組上,產權的功能立論者可以為我們提供一個很好的思路和理論基礎。
事實上,現代產權經濟學關于產權討論,多是以產權的功能為邏輯起點的。在學術界被廣泛認同的德姆塞茨關于產權的定義,本質上就是從對產權的功能和作用的理解來定義產權的。除上面所說的“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實上它們能夠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他人進行交易的合理預期”;他還進一步指出:“產權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這就表明他并不是抽象的定義產權,而是將產權理解成為是由不同權能所組成的“權利束”,并從功能上對其權能進行分解和重組,將產權歸結為一種協調人與人之間的社會工具,而有效地將“外部性”“內在化”。著名的華人學者張五常先生也認為私人產權包括私有的所有權、私有的收入享受權和自由的轉讓權,其中“所有權”是無足輕重、可有可無的,僅是一種抽象的存在,理解產權需要將其分解,定義產權需要從其功能入手。這些都為繞開農地所有權歸屬來探討現行農地產權制度改革提供很好理論基礎和理論指導。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從產權功能的角度來理解現行農地產權制度改革下的產權內涵,也就是堅持農地集體所有的產權安排不變,把研究的重心放在如何對農地產權各權能進行合理的分解和重組來克服農地產權制度在運行中出現的缺陷,提高其運行的效率;著重解決產權改革“能怎么樣”的問題,而不是解決產權改革“是怎么樣”的問題,逐漸從“所有權歸屬爭論”轉到 “權能重構研究”上來。
3.2 研究重心轉移的現實分析
現代產權經濟學對公有產權的批評主要就是從其排他性出發的,認為這種產權安排的最主要的缺陷在于其產權的排他性不強。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一種更具有自身特色的公有產權形態,它的排他性不強最突出的表現有兩方面:一是由于農地所有權主體的模糊,造成當前很多農村土地實際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對農村土地擁有絕對的控制權;二是農民產權權利的殘缺,農民不是農地產權的直接主體,僅僅是土地使用權的直接主體,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民的排他使用權和自由轉讓權,以及從土地中獲得的收益權,而且法律上對農民權利的保護欠缺。事實上,正是地方政府具有的過大權利和農民產權權利的殘缺,對農民土地使用權的過多干預和任意侵蝕,才造成現行產權制度中的隨意調整農民承包的土地、縮短承包期限、中止承包合同、收回農戶承包土地高價發包、非法征用土地、侵害農民土地使用權等問題的發生,也就是說土地集體所有導致的地方政府具有的過大權利和農民產權權利的殘缺是農地產權制度運行失效的根源。
按照Y•巴澤爾的觀點:私人產權對私有制成分與公有制成分是同樣必要的,這兩者的區別并不在于是否存在私人產權。它們的區別在于采用何種組織形式,特別是給予生產者何種刺激和報酬。因此現行農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研究重心必須著眼于如何淡化和弱化地方政府在農地管理中過大的權利,遏止地方政府對農民土地使用權的過多干預和任意侵蝕;通過產權權能的分解和重組,賦予農民具有獨立意義的、具有嚴格排他性的土地使用權及其相應占有、經營、處分、收益等權利,并從法律上對其進行嚴格的界定和保護,使做為“弱勢群體”的農民能夠抵擋外來的侵蝕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 結語
農地產權制度改革是處理好我國“三農”問題的重中之重,幾年來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層出不窮,但是目前仍未取得實質性的突破,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研究重心的偏移。這迫切要求我們要結合實際,從產權功能論的角度來理解現行產權制度下的產權內涵,把研究的重心放在如何通過農地產權權能的分解和重組來克服農地產權制度在實際運行中出現的缺陷,提高其運行效率,才能使我國農地產權制度改革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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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現代產權制度;集體最終所有權;農戶經濟所有權
中圖分類號:F320.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4-0058-03
一、 深化農地產權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以來,中國農村廣泛實行了農戶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是中國農村改革中實現的第一次制度創新。迄今為止,農戶承包經營已成為中國農業的基本經營制度。這一經營制度的實行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生產的迅速發展,取得了舉世注目的輝煌業績。然而,我們也應當看到,農戶承包經營為基礎的經營制度還很不完善,這既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進一步發展,也嚴重阻礙著農業現代化的進程。中國農業經營制度之所以存在種種缺陷,其原因無疑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的或根本的原因則在于不合理的農地產權制度。中國農地產權制度不合理性的主要表現有三:
其一,農地最終所有權的模糊性與行政性。中國農地產權制度的首要缺陷就是土地所有權邊界不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不統一。由于歷史原因特別是化以后,中國農村土地所有權多次變動,造成土地所有權關系比較復雜。中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所有的,由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根據這些規定,中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歸屬是不明確、不統一的:或者歸鄉(鎮)集體所有,或者歸村集體所有,或歸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究竟歸哪一級集體所有是模糊不清的。從現實來看,往往是行政村和鄉(鎮)政府作為農民集體的代表來掌握和行使土地的集體所有權。這樣,就使土地所有權與行政權或準行政權混淆在一起。
其二,農地經濟所有權的虛置性與殘缺性。中國農地產權制度的根本缺陷是土地的實際占有權、支配權與抵押權等產權主體缺位。一方面,鄉、村或村民小組只作為土地的最終所有者而不再直接擁有土地占有權、經營權與抵押權等經濟所有權;另一方面,農戶只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土地使用權或經營權,而不擁有對土地的實際占有權、完全經營權、自由轉讓權、抵押權與繼承權等經濟所有權。在這種產權制度下,農戶只被作為經營主體而不被當做產權主體;農戶只擁有一少部分土地產權(一定的使用權與收益權),而不擁有其他大部分土地產權。這樣,就形成了農地產權的虛置性與農戶土地產權的殘缺性并存的局面。
其三,農地經營權流轉的困難。由于農戶自主經營的權利缺乏保障,限制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使土地流轉既缺乏動力又缺乏必要的條件,從而嚴重地阻礙了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據統計,到1993年,全國發生轉包、轉讓土地的農戶數占農戶總數的2.3%,流轉耕地面積占全國承包耕地面積的比重只有0.9%。土地經營規模過小、缺乏規模經濟效益成為中國現有農業經營制度的一個突出缺陷。
總的來看,中國現行農地產權制度是一種歸屬不清、權責不明、保護不力、流轉不暢的產權制度。農地產權制度的弊端集中表現為農村行政機構(鄉鎮政府)和準行政機構(村民委員會)對廣大農戶的嚴重侵權現象。具體說來,中國農地產權制度的弊端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侵犯農戶土地承包權。在許多地方,鄉、村行政與管理機構以集體的名義,經常隨意地調整土地的承包,剝奪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二是侵犯農戶土地經營權,危害農戶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基本經營制度。農戶的生產經營仍要受到地方行政機構(縣、鄉鎮政府)的干預,不能完全自主經營。實行農戶承包經營制度使農戶獲得了經營自,但這種經營自既是不完整又是沒有保障的。在相當多的地方,縣、鄉政府機構通過行政手段指定農民或農業組織必須種植某一種作物,在播種面積、農產品銷售數量和品種上定指標、定任務,并要求農民將生產的農產品出售給指定部門。許多地方限制農戶自由種植,強令農戶必須執行一部分上級下達的種植計劃,必須完成上級規定的生產任務。所有這些,都使農戶自主經營的權利受到很大損害。現有農地產權制度不僅使農戶不能完全自主經營、不愿致力長期經營,而且也使農戶難以實現適度規模經營。三是在農村滋生了許多特權腐敗現象。在實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后,集體不再直接使用或經營土地,而擁有土地所有權和發包權。盡管在理論上說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與支配,但在現實中,則是由鄉、村或村民小組的領導者以集體的名義掌握與行使土地所有權與支配權。其結果,鄉(鎮)長、村支書和村委會主任以及村民小組長們自然地成為實際擁有與真正支配土地的“全權主人”。侵犯農戶經營權,強迫農民執行上級種植計劃,強令農民向指定部門銷售農產品等行為大多都是在鄉(鎮)長和村支書、村委會主任的指令下進行的。這樣,在中國農村的許多地方便滋生了許多特權腐敗現象,從而使農村干群關系十分緊張,農村穩定受到嚴重威脅。
中國農地產權制度不完善的直接后果有三個方面:一是農戶市場主體地位難以確立起來。在現有的農地產權制度下,廣大農戶既缺乏完全而有保障的自主經營權,又缺乏完整而有保障的經營收益權,從而使農戶未能真正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二是農業勞動者主人翁權利難以真正實現。迄今為止廣大農民只獲得一定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而不擁有實際占有、自主經營和自由轉讓土地的主人翁權利。因此,在現有的農地產權制度下,并沒有完全實現農業勞動者與土地這一基本生產資料的直接結合。三是嚴重制約了中國農村經濟的發展,產生了舉世注目的三農問題。從總體上來說,中國農地產權制度的缺陷是導致農業經營制度不完善和三農問題產生的根源所在,進行農地產權制度的改革是中國農村進一步改革與發展的根本問題所系。
二、農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與戰略目標
鑒于中國農地產權制度的主要缺陷,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中國農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與戰略目標應當是建立健全農地現代產權制度,實現農地產權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和流轉順暢。所謂農地產權歸屬清晰,一方面,農地最終所有者得以準確界定并為有關的法律條文所認定;另一方面,農地經濟所有權主體明確,并經過有關法律程序所確認。所有這些,都是農戶等有關經濟主體積極性、主動性和富有創造性的行為發生的產權基礎,也是農戶自主經營權利和自我約束的經營責任得以實現的保證。因此,農地產權歸屬清晰,可以使各有關權利主體的權利邊界清晰,有助于降低內部交易成本,有助于提高農村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所謂權責明確,就是產權對產權主體和非產權主體都具有約束作用,各產權主體都只能以各自的產權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并承擔產權交易的成本、獲取產權交易的收益。農地產權在其具體實現過程中,亦即它通過各種形式如租賃、售賣、轉讓和聯合等運營或流動過程中,以及通過運營或流動所形成的某種生產組織形式下,各相關土地產權主體權利到位、責任落實。這是農戶優良經營行為得以產生和不良經營行為得以約束并能夠對后者進行有效追究的直接條件。所謂保護嚴格,就是指產權歸屬一經明確認定,就具有了排他性,并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其他任何主體不得侵犯。對農地產權的嚴格保護,既可以規范其產權主體自身的經濟行為,又可以約束其非產權主體對產權主體的不良行為,這有助于減少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依法對農地產權實施有效的、嚴格的保護,是確立農戶市場主體地位、保護農民利益的法制前提。因此,深化農地產權制度改革,不僅要把農地產權清晰地界定到特定的經濟主體身上,而且更要加大對農地產權的保護力度,以確保農地產權在經濟活動過程中的充分實現,從而充分發揮其在農業生產經營中積極的驅動作用和有效的約束作用。所謂流轉順暢,就是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并最終服從于實現產權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各類產權可以在產權市場上自由流動。這既是拓展產權的財產類型、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基本途徑,又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基本前提。農地產權的流轉順暢,就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的基礎上能夠自主、順利而有效地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如實行承包土地的轉包、出租和入股等。這不僅是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快農業現代化進程的必由途徑。
根據建立現代農地產權制度的基本要求,當前及今后中國深化農地產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一是應當明確集體對土地的最終所有權,二是應當確立農戶對土地的經濟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是農業經營制度的存在基礎,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完善農業經營制度的關鍵措施與根本保障。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關鍵是要明確規定土地集體所有權主體。進行農地產權制度改革,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和確立農戶土地產權,統稱為土地的“確權”。進行這種確權,對于深化農村改革、促進農業發展是至關重要的。一方面,可以完善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使廣大農民群眾真正成為土地的集體主人,另一方面,可以使農民個人真正擁有土地的占有權支配權,從而實現農業勞動者與土地這種基本生產資料的密切結合。這樣,進行農地產權制度改革,既可以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主義生產關系,又可以確立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完善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而可以進一步解放與發展農村生產力,加快農業現代化步伐。
三、中國農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對策
在上述改革理論與思路的指導下,應當采取切實可行的農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對策措施。具體說來,應當采取以下三方面主要對策:
第一,明確規定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主體。從現實出發,應當以立法形式確定土地村農民集體所有制,并將村民委員會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對集體土地和其他集體資產進行控制和管理,并以法人身份承擔民事責任。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農地所有權主體代表,應當代表社區內的全體成員來行使所有權,保障全體成員的利益。村民小組作為農村最基層的經濟組織,雖然掌握著占全國80%的農村土地,但由于其存在組織分散、實力薄弱、構成單一、管理水平低等問題,難以成為農地所有權主體的代表。”[6] 而村民委員會作為土地集體所有權主體,不僅離農地使用者較近,而且具有行使所有權權利義務的管理能力,也有助于農民群眾行使土地所有權。法律應當賦予村級經濟組織以土地所有者的權利和責任,如發放和簽署土地承包合同,監控合同的執行,有權對浪費農地、濫用農地的不合理行為進行制止等。地方的國家土地管理局履行對村級經濟組織實行宏觀調控和指導的行政管理職能。
第二,強化、拓展和穩定農戶土地承包權。所謂強化農戶土地承包權,就是要把農戶土地承包權作為一種新的物權,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強化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必然形成中國特有的新型土地制度,即不論土地如何流轉,承包權都可以獨立存在。與其他物權一樣,土地承包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然表現為一種具有交換價值的資本,占有它可以取得相應的利潤,轉讓它可要求獲得等價的補償(王德起、吳淑蓮,2000)。從法律上確認農戶土地承包權,賦予承包權一般物權的特性,農戶可依物權的絕對性、排他性、優先性等特性來擁有和行使自己的權力,防止他人的不法干預和侵犯,保護農民的權益,增加農民對農地收益的預期。所謂拓展農戶土地承包權,就是把農戶對土地單一的承包經營權,拓展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土地經濟所有權。具體說來,農戶在土地承包期限內,對土地有實際上的占有權;有自主種植和經營的權利;有剩余產品的收益權;特別是應當擁有土地的處分權,即農戶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入股、繼承和抵押等。
第三,努力建設農地流轉市場。農地產權制度的改革,不僅應當有利于確立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而且應當有利于發展農地流轉市場,以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從而在土地承包權初始公平分配的基礎上,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的效率(艾建國,2000)。土地流轉就是使土地使用權商品化,即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租。土地流轉市場是最重要、最活躍的土地市場。從農地自身特點以及農地物權特性來看,建立市場化的農地流轉機制,是完善農地產權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必由途徑。農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可以是通過使用權的轉讓、出租等,將農地重新優化配置,而承包農戶作為權利持有者得到一定的補償;也可以按照股份制的經營模式,讓農民將土地使用權入股,專業農業技術人員以技術入股,把分散的地塊化零為整,取得規模效益。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能局限在一村一鄉范圍內,而應當根據客觀發展的需要由市場機制來調節和配置土地資源,要突破社區限制,也不要受戶口制度的束縛。地方政府的職能是對土地使用權流轉進行引導、監督和提供服務。特別是要加強土地流轉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通訊和信息網絡建設,促進土地流轉市場的發展。
從總體上說,中國農地產權制度的改革應當在理論創新的基礎上實現制度創新。這就是由原有的農地“兩權分離”發展為農地產權的“兩級構造”,并進一步實行農地的“三權分離”。農地產權的“兩級構造”,是在農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基礎上,構造農地的兩級產權制度,即集體以法律所有權的形式擁有農地的最終所有權,農戶以法定承包權的形式擁有農地的經濟所有權,從而形成農地的兩級產權主體。這樣,就使中國農地所有制成為一種復合所有制,即在農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的農民個人所有制。在此,農戶的承包權實質就是農民對農地的個人所有權。實行這種復合所有制既堅持并明確了集體所有權,又使農戶擁有了獨立的土地產權,從而確立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嶄新實現形式。在農地產權“兩級構造”的前提下,進一步形成農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明確規定農地最終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歸農戶、經營權可以自由流轉(韓俊,1998)。農地的“三權分離”也就是要進一步實現“穩制活田”,即在長期堅持和穩定農地的集體所有制和農戶承包制的前提下,搞活農地經營權,實現農地資源的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最終實現農地產權分配上公平與效率的密切結合與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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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根據農業資源稟賦、經濟發展階段以及農村產權制度和抵押制度改革情況等因素,選取先行開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市縣進行調查,分析具體改革方案,評價改革的農村金融市場效應。
(一)案例地區資源稟賦和經濟發展情況根據人地比例、農地流轉比例、城鎮化率、農業經營模式以及改革模式這五個因素,兼顧農民收入、農業GDP占比等指標,選定湖北省武漢市、江蘇省東海縣和吉林省梨樹縣作為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典型案例地區。從共同點來看,三個案例地區均位于我國糧食主產區內。表1展示了案例地區不同維度經濟指標的定量比較。第一,從人地比例來看,武漢市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075公頃,梨樹縣人均耕地面積最多,達到0.454公頃,后者是前者的6倍多。黃宗智認為,歷史上長江三角洲和英格蘭在人均農業土地和農場規模等方面的差異,不僅對農業,而且對農村手工業以及收入和消費各方面的“內卷”與發展,都起著至為關鍵的作用。[15]就我國農業所處發展階段而言,不同地區人地比例的懸殊帶來的是農地流轉比例、勞動力轉移甚至農業經營模式等方面的巨大差異。為實現農業規模經濟和提高收入,人地關系較為緊張的地區(如武漢市)通常農地流轉比例和勞動力轉移比例也較高,有利于形成由農業企業、合作社等占主導的產業化經營模式。第二,從經濟發展水平和階段來看,武漢市農業GDP占比僅為3.71%,達到發達工業化國家的水平,而東海和梨樹這兩個農業縣的農業GDP占比均較高,分別為18.14%和26.71%,高出我國平均水平(10.01%)。農業GDP占比的不同意味著農村勞動力轉移、農地流轉和規模農業的發展以及非農產業發展處于不同的階段。對表1中以上幾個指標的比較可以看出,農業GDP占比越低的地區,城鎮化水平越高,同時農地流轉比例也越高,農業GDP占比不到4%的武漢市超過一半的農地已流轉,農業占重要地位的梨樹縣農地流轉比例僅為14%。從各地主導農業經營模式來看,這里選取的三個地區農業經營模式涵蓋了當前我國農業經營的主要模式,分別是“公司+農戶”、“合作社+農戶”和家庭規模經營。武漢市主導的農業經營模式是“公司+農戶”,其主要運作形式是由于較為發達的非農產業吸納了近郊大量的農村勞動力,農村基層政府或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農民閑置的土地流轉給農業企業,農業企業一方面向農民支付租金,同時以直接租種、轉租或者契約訂單等形式雇用部分農民。東海縣農業經營則以“合作社+農戶”模式為主。梨樹縣是我國東北地區規模農業的代表,基于當地人少地多的稟賦特征,主要發展以家庭經營為主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實現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主導農業經營模式的差異有助于比較農村產權制度和抵押制度改革在不同地區產生的差別化效應。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聯合江蘇農村金融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于2013年7~8月分別對三個案例地區進行了實地調查,與相關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進行座談并搜集相關資料,了解當地農村產權制度和抵押制度改革的方案、進展和成效等情況。
(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方案與措施1.武漢市改革方案與措施武漢市最早于2006年開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林權的確權工作,2009年繼成都之后成立全國第二家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2011年以來加快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并于2012年4月出臺農村產權制度試驗實施方案。其主要改革試驗內容包括:農村產權確權、登記和頒證,明晰農村產權關系;建立農村產權交易體系,活躍并規范農村產權交易;建立農村產權評估體系;創新農村產權資本化實現形式,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創新農業和農村經營模式,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保障體系。其中,改革試驗的重點是農村產權確權、登記和頒證以及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農村產權確權為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等一系列改革奠定制度基礎。武漢市自2009年9月依托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農交所”)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武漢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流程如圖一所示。其主要流程是:根據已達成的流轉協議,農戶土地經營權經農交所流轉給農業企業;農業企業支付農戶土地租金;農交所向農業企業出具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村集體出具同意土地用作貸款抵押和再流轉的證明文件;評估機構對擬抵押土地經營權的價值進行評估;農業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金融機構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批;若貸款獲批,貸款人到農交所辦理抵押登記。總結來看,上述貸款流程可概括為以“交易-鑒證-抵押”為核心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模式。在以上流程中,農交所的功能主要是提供交易平臺和融資登記,并為抵押流轉提供鑒證,使得土地經營業主能夠使用其通過流轉獲得的經營權進行抵押。從理論上講,農交所的作用類似于德索托提出的“正規產權制度使得資產能夠互換并能夠保護交易”[16],因此,政府建立產權表達機制是農村資產價值發現和有效配置的基礎,也是農村資產抵押化重要的外部推動力量。在幾年改革試點的基礎上,武漢市農業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部于2012年11月聯合《武漢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操作指引》,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作了進一步規范。2.東海縣改革方案與措施東海縣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始于2010年7月的東海縣政府與當地金融機構開展“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試點,其中,“一權”代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房”則代表農村住房。2012年5月,東海縣被確定為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村改革試驗聯系點和江蘇省農村改革試驗區,同時成立東海縣農村產權交易所,作為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突破口,促進農村產權交易的市場化和規范化。從時間上來看,東海縣農村產權改革經歷了兩個不同的階段。第一階段,2010年11月,東海縣政府與中國人民銀行東海縣支行共同制定《關于開展農村“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的試行意見》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登記管理和質押貸款辦法、住房抵押貸款辦法、集體土地住房抵押流轉處置辦法等4個配套管理辦法,嘗試為“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提供制度保障。由于改革試點初期大范圍的農地、住房等資產確權工作滯后和產權交易平臺缺失,東海縣組織鄉鎮規劃、國土、農經站、房管等多個部門共同參與“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試點,對申請“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審核確權后,完善土地承包租賃合同,頒發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其中,農經站負責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和質押登記;房管部門負責辦理農村住房抵押登記辦理(代替他項權證登記)和監管管理工作。此外,對于申請“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的農戶,還需由村委會對借款農戶家庭經濟狀況、經營項目、個人信用等情況進行審核,交鎮農經站復審,報金融機構備案后辦理貸款申請手續。這樣做的目的是利用村委會信息優勢,執行審核職能,降低金融機構和潛在借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盡量降低潛在的貸款違約風險。因此,這一階段東海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機制可以概括為“確權-頒證-審核-抵押”。但由于該方案涉及多個部門,對申請貸款農戶而言,手續過于復雜,交易成本較高。第二階段,2012年5月,東海縣農村產權交易所成立,并出臺《東海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來規范農村產權交易,加快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同時,農地確權、頒證的覆蓋面也在不斷擴大。截至2012年12月,東海縣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發證3.39萬戶,占全縣農戶總數的13.97%;宅基地使用權發證23.8萬戶,占全縣農戶總數的98%。在農村產權確權、頒證以及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等制度基礎構建完成之后,東海縣借鑒武漢市農村產權抵押貸款“交易-鑒證-抵押”的模式,農村產權轉入方可憑借農村產權交易所出具交易鑒證書向銀行申請貸款。3.梨樹縣改革方案與措施梨樹縣是吉林省首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于2012年8月啟動改革。梨樹縣的改革圍繞土地收益保證貸款展開,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允許農戶使用土地收益進行抵押,緩解其融資難的問題。梨樹農村土地收益權保證貸款同樣建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和頒證的基礎上,但是,由于梨樹縣與武漢市、東海縣的資源稟賦和農業經營模式存在較大的差異,梨樹縣的土地收益保證貸款對象主要限定為那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并正在從事土地耕種的農戶,而非通過流轉獲得經營權的農業企業等經營主體。同時,其抵押標的物是農戶土地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而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因而其在本質上屬于動產融資。梨樹縣改革試點的基本思路是農戶將其承包的三分之二的土地(剩余三分之一的土地留作口糧田)在未來一定期限內的收益權轉讓給物權融資公司,再由物權融資公司為農戶貸款進行保證,從而解決因抵押不足引起的融資難的問題。梨樹縣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的具體流程如圖二(下頁)所示,主要環節包括:申請貸款的農戶(轉讓人)與受讓人(物權融資公司)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農戶和物權融資公司同時到鄉鎮農經站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鄉鎮農經站向物權公司出具轉讓證明書;物權融資公司向金融機構出具承諾函,承諾為借農戶承擔保證責任,在違約時與農戶共同償還本息,農戶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貸款;若農戶按時償還金融機構貸款,物權融資公司與農戶達成的土地流轉合同自動解除;若農民沒有按時償還金融機構貸款,物權融資公司將獲得的農民土地經營權另行發包,將發包獲得的款項歸還金融機構,待新的承包人承包期限屆滿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再退還給原土地承包人。顯然,在梨樹縣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模式中,物權融資公司(梨樹縣政府成立并由縣金融辦主管)承擔重要的作用,既起到土地流轉的契約化作用,還對農戶的貸款進行擔保,此外還能保證農戶依然是土地承包人和經營人,可有效規避實踐中可能面臨的相關法律風險。
(三)改革的農村金融市場效應表2展示了上述三個案例地區自改革試點以來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市場發展情況的面上統計數據(僅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抵押貸款)。基于表2的初步比較分析可發現以下現象和特征:第一,從貸款規模來看,武漢市和梨樹縣兩地貸款交易較活躍,貸款規模增長迅速,其中,武漢市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規模最大,累計貸款金額9.68億元,梨樹縣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筆數累計達到4467筆,貸款規模1.67億元。相比之下,東海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規模較小,交易不活躍,僅有5筆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累計貸款金額32萬元。第二,從平均單筆貸款規模來看,武漢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平均單筆貸款額度達到722.18萬元,東海縣和梨樹縣平均單筆貸款規模均低于10萬元,可見地區間差異較大,武漢市單筆貸款最高金額甚至高達5500萬元。第三,從各地土地經營權(收益權)的抵押價值來看,武漢市和東海縣平均土地年租金(分別為8250元/公頃和6000元/公頃)低于梨樹縣(15000元/公頃),但是由于武漢市土地流轉期限較長,因此武漢市每公頃土地抵押價值高達59295元,東海縣土地流轉以短期(1~3年)為主,土地抵押價值最低,僅為7800元①。第四,關于貸款利率,武漢農村商業銀行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利率行基準利率上浮10%左右,平均貸款利率為8%(低于信用貸款利率),同時武漢市政府規定,在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辦理農村產權(土地經營權等)抵押貸款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種養大戶享受政府的最高50萬元的利率補貼①;東海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利率參照當地農村信用社房地產抵押貸款執行,年利率為10.77%,低于一般農戶貸款利率;梨樹縣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利率約為7.8%(基準利率上浮約30%),同樣低于當地農村金融機構平均貸款利率(約為12%)。綜合來看,案例地區政府均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降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利率,使其低于農村金融市場平均貸款利率②。對于以上現象和特征,可從貸款規模和利率等方面作出解釋:第一,不同改革試點地區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規模的差異與地區農業發展階段和農業經營模式的不同密切相關,農業經營規模化③和產業化程度越高的地區,農地產權的抵押價值較高,產權制度改革帶來的信貸市場供給效應越顯著。以武漢市為例,武漢市自改革試點以來累積貸款筆數為134筆,平均單筆貸款金額為722.18萬元,貸款主體中農業企業占較大比重,農業企業以其流轉獲得的規模化土地經營權作為抵押物(平均每筆貸款抵押土地面積為121.794公頃)。就金融機構而言,隨著單筆抵押土地規模增加,其接受土地經營權的意愿逐步增強,因為規模化的農地經營權在提高自身抵押價值的同時,也有利于降低金融機構的交易成本。武漢市土地經營權抵押價值較高與其非農產業發展水平較高、土地流轉的期限較長等因素亦有關。相比之下,盡管梨樹縣土地流轉并不活躍,但是人地關系較為寬松,家庭經營規模較大,同時當地耕地收益較高,因而其抵押價值也較高。與武漢市“數量較少、單筆規模較大”相反的是,梨樹縣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數量較多、單筆規模較小”,因而累積貸款規模也達到1.67億元。但是,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由物權融資公司進行擔保,標準化程度較高,盡管較為分散且單筆規模較小,實際交易成本卻并不高。而人地關系較為緊張且以家庭小規模經營為主的東海縣,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市場處于停滯發展階段,僅有5筆貸款交易,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其家庭經營土地規模較小,流轉市場不活躍,導致土地抵押價值較小,金融機構的供給意愿不足。第二,現有產權改革試點能否有效解決或者規避相關法律風險,也直接影響到金融機構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供給意愿。根據現行《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物權法》則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因此,在我國現行的農地制度法律框架下,農村土地承包權作為物權依然不允許抵押④。對于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的金融機構而言,即使地方政府制定相關文件允許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抵押,金融機構也不愿意接受,因為一旦發生違約和糾紛,地方政府出臺的文件是不能對抗《物權法》的,因而收回并變賣違約農戶土地的威脅不可置信。從案例地區抵(質)押產權類型來看,武漢市是以農業企業通過流轉獲得的土地經營權作為抵押,梨樹縣是以農戶自身土地預期收益權作為擔保,而實際對土地進行占有并使用收益的都是原土地承包人。因此,武漢市與梨樹縣的改革試點方案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或規避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因而金融機構的產權抵押貸款供給意愿較強,短短幾年的試點分別實現貸款規模9.68億元和1.67億元。相比之下,東海縣直接試點以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貸款質押,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在試點中,金融機構貸款供給意愿明顯較低。第三,關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利率,理論上講,金融機構通過提供(低利率、高抵押物)和(高利率、低抵押物)的貸款組合合同,可以將低風險和高風險借款人進行分離,這是銀行利用抵押物來克服信息不對稱和降低信貸風險的理論機制。[17]如上所述,案例地區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利率均低于當地農村金融市場平均利率,這似乎與理論預期是一致的,即銀行通過提供(低利率、高抵押物)的貸款合同,甄別出低風險借款人,因此,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作用體現為既提高了金融機構貸款合同的靈活性,又降低了農業企業和農戶的貸款利率。當然,從實際情況來看,這種低利率并不完全是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而是受到地方政府部分干預或者補貼,其主要目的一方面是提高農業企業和農戶參與改革的需求,另一方面,通過對農業企業和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的利率補貼,提高其預期收益,降低其利率成本和風險,有利于鼓勵金融機構參與,同時也類似于一種收入補貼。長期而言,這樣的利率補貼可能存在市場扭曲,會降低資金配置效率,因而未來政府可將補貼資金用于充實風險補償基金或者建立相應的擔保機制,降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風險。基于上述分析可得到如下結論:第一,案例地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村金融市場已產生一定的影響,主要體現在農村金融機構信貸供給增加,對提升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獲取能力和緩解其融資約束亦有正向影響。第二,短期來看,各類農業經營主體貸款成本有一定程度降低,但是未來能否持續降低則取決于地方政府補貼方式、農村流轉和規模化經營水平等因素。因此,案例地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影響表現為增加農村信貸供給和降低貸款利率,且這種效應在不同地區仍有差異,與農業發展階段、農業經營模式以及改革模式等因素密切相關。但是由于現階段能夠搜集到的以面上統計數據為主,金融市場效應的確切大小仍有待更多微觀調查數據的檢驗,因此對于以上結論,這里持一定的謹慎態度。此外,在調研中也了解到,金融機構發放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可能并不僅僅是基于可抵押的農地經營權(或收益權),可能仍需要貸款主體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或者抵押來控制風險,因此,農地經營權(或收益權)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也有待進一步的研究檢驗。
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面臨的主要問題
由于案例地區處于改革試點階段,仍面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可能會影響改革進程的推進和改革成效的發揮。
(一)農地確權進程緩慢和農地流轉市場不健全明晰產權是新一輪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也是產權交易和抵押的前提。在改革過程中,農地確權既要面臨大量的歷史遺留和現實問題,例如不少地區歷經多輪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化更迭引起的承包經營權屬混亂的問題,又要面臨新型城鎮化和工業化過程中地方政府農地確權的顧慮和動力不足的問題,因此部分地區農地確權進程較為緩慢。同時,對于現階段改革較為重要的是能夠明確界定土地集體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這三種不同產權的主體。一些地區為排除法律風險,通過在制度上探索和創新,嘗試構建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離的新型農地制度。但是大多數地區仍未真正做到將“三權”進行分離,尤其是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缺乏對經營權及其法律地位的界定,使得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面臨較大的法律和政策風險。在農地流轉方面,由于資源稟賦以及經濟發展階段的差異,不同地區農地流轉市場發育程度差異也較大。包宗順等(2009)基于江蘇的調查顯示,經濟發達的蘇南地區農地流轉面積比例高出欠發達的蘇北地區近3倍。農地流轉市場不健全一方面影響農地抵押價值的實現,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在現行農地制度下,即使抵押農戶發生違約,金融機構也無法收回集體所有的抵押農地,而在村集體范圍內二次流轉違約農戶抵押土地也將面臨處置難題。原因是村集體內部農戶難以接受鄰居被沒收的土地,而外來人購買土地也難以被村集體中其他人接納。而當“不歸還貸款,就收回并變賣土地”的威脅不可置信,農戶則可能采用策略故意不歸還貸款[18],這反過來會影響到金融機構對農地抵押價值的評估。實際上,這與越南等國家農地確權和抵押改革面臨的情況類似,盡管越南農戶已經獲得政府頒發的土地證并允許用于抵押,但是如果貸款農戶發生違約而無法贖回其農地權利,金融機構也難以真正沒收其土地,更多的是依靠傳統的社會制裁機制,譬如違約者將遭受社會排斥、名譽損失或家庭婚姻市場競爭力降低等方式對違約者進行懲罰。[19]對于農業企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若以其通過流轉獲得的農地經營權作為抵押物,發生違約之后,其經營權二次流轉同樣將面臨較高的處置成本,尤其是在農地流轉市場不健全的地區,因而也會影響農地的抵押價值。對于該問題,武漢市的做法是建立抵押物場內二次流轉機制,當貸款到期無法償還時,依托農交所將抵押的土地經營權進行公開再流轉變現,這種方式或許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處置成本。
(二)農戶參與積極性不高及其利益保障機制不完善一些研究發現,低收入和缺乏完善社會保障機制的地區,農地通常被用作社會保障網,取消那些違約農戶抵押土地的回贖權將會剝奪其基本的謀生手段,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不可能向農戶發放農地抵押貸款,同時農戶也會通過風險配給的方式主動退出信貸市場。[20]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仍不完善,在不少地方,土地產權抵押貸款直接觸及農戶最重要的資產,若農戶無法承受失地風險,必然主動放棄申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在調查中也了解到,部分農戶參與土地流轉抵押的積極性不高,不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將土地進行拋荒等粗放經營也不愿用于流轉抵押。此外,現行改革對農戶利益保障機制也不盡完善。譬如,農業企業參與農業經營比例較高的地區主要是采取“企業+農戶”或者“企業+村委會+農戶”,即由企業和農戶直接簽訂流轉協議或者經由村委會將農戶的分散土地“整體打包”之后與農業企業簽訂流轉協議,隨后由農業企業負責土地的具體經營。當農業企業以其流轉獲得的土地經營權作為抵押申請貸款或流轉土地的租金逐年上漲,若農戶不知情,在發生風險時農戶利益有可能受到損害。為保障農民利益,武漢市在先行試點地區采取“農業企業+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戶”的模式,農業企業與土地股份合作社簽訂土地流轉協議,由農交所進行鑒證,農業企業以農業基礎設施、農機具等資產入股并負責土地的具體經營,村集體和農戶以土地折算入股,二者股份占51%以上,部分社員還可以進入企業務工。在利益分配方面,農業企業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約定,提取企業一定比例的經營性收入,采取“保底租金+年終分紅”的形式按股分紅,同時規定土地不納入清算范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主要作用是一方面保障農戶對相關權屬的合法權益,規范產權流轉交易,提高農戶談判能力;另一方面,經由產權交易市場流轉以及采取“保底租金+年終分紅”的分紅形式有助于實現農村產權的合理交易價格,有效保障農民利益并提高其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
(三)風險防范和風險補償機制存在缺陷,影響金融機構的參與意愿為降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改革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自然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法律和政策風險等),各案例地區均嘗試建立相關的風險防范和補償機制,不過大多存在一定的問題。武漢的主要做法是,第一,政府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對金融機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損失給予適當補償。但是,目前武漢市風險補償資金規模僅為3000萬元,相比于其9.68億元的貸款規模而言,風險補償資金的作用有限。第二,政府鼓勵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參與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擔保、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保互動機制,還指定專業保險機構對農村產權貸款抵押物進行強制保險。由于銀保互動機制涉及擔保和保險機構的參與意愿,其具體成效仍有待檢驗。東海縣目前應對農村產權質押貸款違約的主要措施是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對質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優先償還信用社貸款本息,余款退還權利人,但由于該措施在法律上的依據并不充分,其可行性仍存疑。梨樹縣的做法首先是內嵌風險控制機制,農戶僅可以其承包的三分之二土地的收益權用于貸款保證,即使農戶土地因違約而被二次流轉,仍有三分之一的土地作為口糧田保障其基本生活,農地的保障網功能依然發揮作用。其次是政府建立惠農保障基金,通過物權融資公司發揮風險補償的作用,農戶違約后先由物權融資公司惠農保障基金代償給金融機構,再將農戶土地二次流轉所得補充惠農保障基金。可能存在的問題是土地收益權能否順利及時二次流轉,如果土地二次流轉存在一定時滯,政府出資的惠農保障基金需承擔大量的代償責任,過度集中的風險可能超出惠農保障基金的覆蓋能力。因此政府需不斷擴大惠農保障基金的規模或者建立起物權融資公司和金融機構的風險共擔機制。因此,案例地區的風險防范和風險補償機制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農業自然風險較大,大量的農村產權通過抵押進入流轉市場,若出現區域性自然風險,將會給金融機構帶來較大損失以及較高的抵押物處置成本,影響金融機構的參與意愿,這也是農村產權抵押貸款主要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參與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主要結論及對策建議
>> 試論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論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完善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斷裂與彌合: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邏輯的解構與重構 我國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法律制度的完善 淺析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的創新與完善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對策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機制完善和制度創新 完善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具體對策 我國現行集體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與對策思考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對策研究 我國集體土地制度管理改革的思考 我國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存在問題的探討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關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購買制度研究 集體土地征收之我見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權利流轉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建議 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幾點思考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2]譚木魁.中國頻繁爆發征地沖突的原因分析.中國土地科學,2008(6).
[3]陳小君: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與制度重構,載《中國法學》,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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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三農”;農民;財產性收入
中圖分類號: F323.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432(2014)-04-03-1
所謂的財產性收入就是指通過資本、技術和管理等要素與社會生產和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即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不動產(如房屋、車輛、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可以說,經過多年的努力和發展,我國農民的人均收入已經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農民財產性收入占比相對較小。因此針對農民財產性收入較低的問題,本文提出了一些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方法。
本文總結出六大點,分別為:推進農村新型經營主體發展,想方設法提高農民的收入;因地制宜地加速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增加農民的集體資產收益;增加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流轉的新方式,鼓勵農民入股,增加土地收益;開拓農村房地產市場,盤活農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權,增加農民房屋主產收益;轉變農民的投資理念,增強農民的理財能力;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讓農民有安全感,引導農民投資創業,以錢生錢。
1 推進農村新型經營主體發展,想方設法提高農民的收入
應該加大對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如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的扶持力度,選好農村致富的領頭人,以此來帶動農村特色產業的發展,增加農民的收入。農民收入增加了,才會有投資意識,才有理財意識,農民手中的資金多了,才有能力來實現財產收入。農民只有先解決了自身溫飽問題,才談得上投資理財。因此要推進農村新型經營主體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促進其主動投資理財。
2 因地制宜地加速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增加農民的集體資產收益
我們應引導有條件的鄉(鎮)、村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增強集體的服務功能。建議政府制定優惠政策,讓經濟實力較好的村以現有資金、資產、資源等以入股、承包等多種形式與現有發展較好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合作社、種植大戶等進行聯合經營,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成為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來源。不提倡村里自己盲目上項目。因此因地制宜地加速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就顯得十分關鍵。
3 增加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流轉的新方式,鼓勵農民入股,增加土地收益
建議政府在提高征用農村土地標準的同時,大膽推行股份合作制經營模式,引導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或流向懂生產會管理的大戶,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產出效率,從而增加土地收益。
土地問題是農民朋友最關注的問題之一,增加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流轉的新方式,鼓勵農民入股,才能增加土地收益。
4 開拓農村房地產市場,盤活農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權,增加農民房屋主產收益
積極開發農村房地產市場,讓農民的房子可以自由買賣,同時利用當地自然資源開發特色旅游,把農民閑置的房子利用起來,增加農民的房屋主產收益。
5 轉變農民投資理念,增強農民的理財能力
要鼓勵金融部門深入農村開辟市場,逐漸轉變農民的投資理念,增強他們的理財能力,幫助農民學會規避投資理財風險,掌握金融知識,讓農民對現代資金收益方式有所了解,保證農民獲得一定數量的投資回報。因此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還要想辦法轉變農民的投資理念,增強農民的理財能力。
6 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讓農民有安全感,引導農民投資創業,以錢生錢
一是在財政上向農村保障體系大力傾斜,為農村保障體系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二是大力推進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提高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比例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讓農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無后顧之憂;三是不斷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的品種,降低農業生產的風險,從而增加農民在生活中、生產中的安全感,從而避免農民手中的余錢過度集中在儲蓄上,讓農民放心創業,大膽投資,從而提高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因此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讓農民有安全感,引導農民投資創業,以錢生錢也是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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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管理制度 農民權益 郫縣
一、土地制度改革及其所面對的問題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關鍵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不僅如此,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亦為農民財產權益保障的核心之所在。隨著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日漸深入,鄉村土地所有權產生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權利與義務尚未準確地界定,經常出現行政管理權侵犯土地財產權的問題。其二,集體成員資格沒有得到準確的界定,由于農民待遇問題而導致的鄉村地權矛盾愈演愈烈。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在于,鄉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缺位,缺乏健全的土地流轉機制。我國很多地方進行了與土地制度有關的改革,但是在總體上看來,現行土地制度導致公平與效率兩個方面均有損失,并有悖于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
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的農民權益保護
(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亟待處理的事情
1.對所有權主體代表予以明確。集體建設用地的改革的關鍵是對集體所有者的最大權益得以保障所達到的程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掌管著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然而該組織為實際上不存在的所有者,于是即導致農村土地流轉產生不少問題。于是,對所有權主體代表予以明確成為當務之急。
2.對城市與鄉村建設用地規劃予以統一。對國內當前規劃系統的變革,須要重視規劃的指導作用,完成土地使用宏觀規劃功能的拓展。在對鄉村土地規劃予以編制的時候,須很好地聽取弱勢群體的意見,一切從農村實際出發,發揮農村定位中的功效。不僅如此,還應該同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配套規劃相適應。
(二)郫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革情況
1.在產權明晰的前提下,對農村集體土地予以確權登記。其一為奉行政策先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規政策出臺了一系列的相關文件,形成了整個縣集體土地產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體系。其二為奉行農民自主。真正地依靠基層自治組織,由農民自己協商處理問題,很好地處理了確權登記的不少難點。
2.為求確保流轉暢通,促使集體建設用地有序流轉。其一,很好地建設了土地交易平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納入國有土地市場統一管理。其二,很好地對配套服務制度予以了健全。開創了農村產權流轉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擴展了多種金融投融資渠道,完善了農村所有權流轉的相關服務。
三、農村土地整治與農民權益保護
(一)農村土地整治定位的意義
1.破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標準約束難題。國內非城市建設用地的布局不集中、面積偏大,還時常在市縣土地管理里游離。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土地政策改革是以村莊用地非同小可的潛力作為基礎的,村莊土地整治是處理城鎮用地標準與耕地補占平衡兩大障礙的重大戰略選擇。
2.破解農村建設集約用地的現實瓶頸難題。貫徹執行政策的重難點都在農村。這當中進一步開展城鄉土地管理政策變革,推進新農村建設與農村用地集約化的關鍵在于創新機制與否,打造現代中性化社區。唯有在創新機制上取得了成功,才可以為破解農村建設集約用地的現實瓶頸難題帶來可能。
(二)農村土地整治的選擇與創新
1.農村土地整治的選擇。農村土地整治關聯到的行政機構很多,對農村土地整理工作的順利進行造成消極影響。在對經濟、社會和生態進行具體分析的前提下制定具體規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推進城市和農村統籌發展不可或缺的方式。就鄉村土地整治制度革新來講,務必對部分制度設計思想予以轉變。
2.農村土地整治的創新。土地整治應該規劃先行,尤其當用縣域作單元,探索鄉村空心化生命周期,形成程序式整治模式;土地整治建設應該把握好時間節點,并經得住實踐考驗。重視規模效應,保證剛建村莊不會馬上變成未來的空心村。鄉村土地整治也應該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采用多種技術指標以及管理方式。
四、耕地保護補償機制與農民權益保護
(一)耕地保護補償機制
統籌城鄉發展,增強第一產業規模效益,加大力度建設農村基礎設施,這即要求形成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從而調動農民積極性,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形成適當的規模經營。整個社會共同消費的保護耕地的費用不應該僅由管理土地的縣鄉級地方行政機關以及承包耕地的村民完全承擔,中央與省級行政機關亦要擔負有關的費用,從事非第一產業的人們均須擔負一部分的費用。
(二)土地收益現狀與征地制度的革新
1.土地收益欠合理。從表面看來,是征地和賣地價格存在剪刀差,實質上卻是運作機制的問題。站在農民的角度看,是應該享有全部的土地財產權;但是站在政府的視角看,卻為著實轉變職能,對部門以及不同級別行政機構間的關系予以整合。
2.革新土地征用制度。其一,對公共利益予以清晰的界定,對行政機構征地活動予以規范。對于不是經營性的用地,可使用征地的方式同時予以合理補償;對那些經營性用地,應該在土地使用宏觀規劃等的管控下很好地發揮市場合理配置資源的功效。其二,從征地補償到征地市場定價。要不斷深入地探究征地市場化補償機制發展結論的成立性。土地征用制度需要從用途、價格雙管齊下轉向僅有的用途管。
五、結論
本研究在城鄉統籌的背景下,對成都市郫縣的已有經驗予以了總結。郫縣根據城鄉統籌、城市帶動農村以及工業反哺農業的主體思想,為保護耕地的村民提供經濟補償,催生了城鄉社會和諧發展。只有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很好地盤活農村土地資源以及資產,才能更好地使農民權益得到保障。
參考文獻
[1]譚術魁,彭補拙.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流轉的支撐體系研究[J].財經研究,2002(10).
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產權,進行農村集體土地權登記發證是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依法保護農民土地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觀需要,是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強化耕地保護機制、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迫切需要。全面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改革工作,對完善新時期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深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1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問題分析
1.1 農村土地產權不明晰
具體而明確的土地產權關系,要保證行為主體和土地財產關系必須明確,界定范圍必須科學。這種明確的界定范圍不僅要體現在法律制度上,更應體現在經濟行為上。但是就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產權界定現狀來看,存在了土地產權不明晰,產權歸屬無法界定等不合理的現象。我國各項法規中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而法律對于農村集體定義卻十分模糊,不同法律條款對農村集體的組織形式、規模大小有著不同的界定,法律中包含了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級農村集體所有以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三種類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組織產權代表,并沒有解決集體和個體農民之間的利益關系,使得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十分混亂,不明晰。
1.2 土地流轉相關法規建設不完善,農民權益受到侵害
最近幾年,農村地區的土地流轉效率和流轉規模在不斷擴大,我國也在積極探索科學的土地流轉制度。十以來,高度重視土地流轉工作,堅持在自愿、合法和有償的基礎上發展多種形式農業規模化經營。但是我國立法部門并沒有針對土地流轉監理完善的政策法規,地方也缺少專門的規章制度。農民群眾對土地價格的認識越來越深刻,在規模化農業發展進程中,面對旺盛的土地需求,在經濟效益驅動之下,農民群眾自發進行土地流轉,并且流轉形式多樣化,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保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很容易受到危害,土地流轉糾紛經常發生,這就大大增加了土地流轉管理的難度。
2 新形勢下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改革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對策分析
2.1 明確界定農民土地產權
在農村土地產權界定過程中,建立、穩定和有效的產權制度是土地產權界定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當前我國關于土地產權界定的觀點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一個是實現土地國有化,一個是實現土地私有化還有就是實現土地集體所有制、土地股份合同制度以及多元化的土地所有制。結合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現狀,作者認為應該在繼續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將土地產權直接交給農民群眾經營,農民群眾享受完整的土地產權。相對于其他土地產權改革模式來說,這種改革形式對現有的土地秩序造成影響最小,整個改革體系設計和完善需要花費的成本最低,在現有的土地集體制度模式下,賦予農民群眾完整的土地產權,更容易被農民群眾所理解和接受,改革進程更加順利和便捷。
2.2 建立完善的農村土地權益保護體系,保障農民群眾的土地權
我國土地產權管理法律主要有《憲法》、《土地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這些法律從法律角度對保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利奠定了堅實基礎,但是我們還應該清楚的認識到我國關于土地產權益保護的法規建設嚴重不足,現有的法律條款不能完全執行,在土地經營過程中,用政策代替法規現象十分普遍,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經常遭受到侵害,因此,需要我們進一步完善農村地區產權改革的相關法規,從而保證權力主體能夠科學行使各項權力。針對土地流轉過程中法規建設不到位的現象,國家和地方立法部門應該開展廣泛的調研工作,建設完善的土地流轉法規體系,明確土地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增強農民群眾法制觀念,從法律層面約束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征地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