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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存在的問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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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存在的問題

第1篇:征信管理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業單位;政工管理;創新途徑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08-0064-01

1 事業單位政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考慮到事業單位的特殊性,事業單位既承擔著國家職能的行使權利,同時也承擔著盈利目的的一部分企業性質,加之在股份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事業單位的角色則更加復雜。為了保證事業單位的單位根本性質,確保事業單位能始終全心全意為老百姓謀福利、辦實事,必須落實好事業單位的政工工作,可以這么說,對于事業單位而言,做好單位政工工作是保證單位未來發展的企業“紅線”。是事業單位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持引領位置的根本政治保證。綜上,為了最大程度保證事業單位的健康性,必須落實好事業單位的政治工作,從政治角度凈化事業單位基本氛圍,徹底改變單位內不良風氣,全力促進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2 目前國內事業單位政工工作中呈現的弊端

2.1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輕視政工工作

伴隨知識經濟時代的不斷發展,各行各業對專業人才的需求和渴望日益提升,尤其是對于既熟悉管理又精通專業技術的復合型人才而言,成為現今社會各個單位尤其是事業單位未來發展的內在核心動力。作為事業撾壞惱治工作而言,其根本目的在于提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政治覺悟、道德素質、工作熱情及工作創新意識,尤其對于復合型高級人才而言,必須重視對其進行妥善的政治工作,確保其思想先進性。但是,目前,國內很多事業單位的政治工作落實情況不盡人意,很多政治工作管理者對政治工作本身的重視不夠,沒有意識到政治工作對事業單位未來發展的重要性,缺乏主動建設單位政治教育體系和相關機制的意識和責任,以上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

2.2 事業單位內政工工作人員整體專業素質較低

對于高效完備的事業單位政工工作而言,擁有一批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組成的團隊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國內大部分事業單位中,很多政工工作者專業素質亟待提升,絕大多數政工工作者專業素質較低、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成果不顯著。上述弊端主要由以下幾方面原因造成,其一,事業單位大部分政工工作人員并不是擁有專業知識體系的對口型人才,其自身的思想政治覺悟較低,無法勝任事業單位的政工工作;其二,對于具備專業知識體系的政工工作者,在具體的實踐中,沒有樹立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和態度,在事業單位的政工工作中無法起到引領還指揮作用。

2.3 事業單位現有政工工作方式落后

考慮到目前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對政工工作的重視不夠,加之政工工作者普遍專業素質較低,導致很多新穎的管理方式無法在事業單位政工工作中奏效。由于以上原因,導致國內大部分事業單位的政工工作管理能力和方式效率低下,完全無法滿足現代社會對事業單位政工工作的要求,在具體的政工工作中,工作內容老舊,缺乏新穎、富有創意的政工活動,在這種大的背景下,事業單位政工工作者工作懶散,參與政工活動的積極性較低,長此以往,由于管理低下,政工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逐漸放松,最終引起惡性循環,導致事業單位政工工作質量很難得到保障。

2.4 事業單位政工工作考核機制不完善

完備而科學的事業單位政工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體制是確保政工工作者工作積極性和質量的基本保證和重要工具。但是國內大部分現有的績效考核制度相對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其一, 國內事業單位政工工作人員績效考核機制基本以評委會為主體,通過參評者評價來完成,由于在績效考核制度的建立階段,均需要人為確定,大量的人為因素勢必導致評價機制過于主觀,各種不可控因素對評定結果的影響較大;其二,事業單位政工工作評定體系基本以定性指標為主體,缺乏必要的定量化指標,從而導致評價體制相對模糊,阻礙了事業單位政工工作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3 針對事業單位政工工作弊端的相應舉措和建議

3.1 深化政工工作意識

為了提升事業單位政工工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深化事業單位政工工作者對政工工作的認識和責任,必須從管理者角度加強對政工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強事業單位政工工作管理者的責任意識和管理意識。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落實:其一,事業單位政工工作管理人員應重視單位部門組建工作,優化部門人員配制,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最大程度杜絕部門人浮于事、人員過多冗雜的問題,盡可能提升政工工作效率和質量;其二,事業單位政工工作管理人員應加強對政工工作管理的力度和創新意識,建立合理科學的獎勵懲罰機制,提議建立破格提拔制度,對于人才要高度重視,最大程度激發員工政工工作積極性和工作效率。

3.2 切實提升事業單位內工作人員素質

對于政工工作人員素質問題,首先,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政工工作人員選拔任用制度,對所有能夠勝任政工工作的人員都敞開大門,竭力建立公開透明的任用環境,從而選拔出正真適合于政工工作的人才。再者是,事業單位政工部門應重視在職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給員工創作終身學習的機會、條件和氛圍,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重視在職人員的創新意識培養,將創新想法和實踐工作有機融合,不僅提高政工工作效率,還能營造和諧溫馨的政工工作氛圍。

3.3 不斷革新已有政工方式

首先,為了提高創新交流,改變以往的閉門造車模式,政工工作管理者可以定期舉辦各種交流會,將以往的閉門造車式的工作方式轉向雙向交流式政工手段,為了提高創新性工作方式的適用性,倡導員工在思考新式政工工作手段的同時要緊密結合政工工作實際。比如,事業單位在平時可以組織情景處理模擬活動,模擬真實實踐,將員工提出的各種創新性工作方式使用到情景中,課后員工間相互交流,論證方法的適用性。

3.4 建立完善的政工工作考核機制

首先,為了約束政工工作的制度性,必須先建立剛性的政工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劃分,在剛性制度的基礎上,適當引入人性化的績效考核標準,建立一套剛性與柔性并濟,定性和定量相統一的績效考核形式,最大程度保證政工工作精準到位。再者是,還應該落實好單位的日常事務監管,從小事入手,及時發現政工工作中的懈怠現象并進行改進。

4 總結

為了迎合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實現事業單位政工工作的高效化、信息化、透明化、科學化,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必須重視政工工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必須從創新事業單位政工工作的管理能力上突破,完善事業單位的政治工作,加強事業單人才隊伍建設,全力確保各項政工工作合理、有序、高效推進,切實提升事業單位工作效率,促進事業單位健康、良好、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第2篇:征信管理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核心競爭力 酒店管理 問題 策略

從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的酒店發展至今,其速度是比較迅速的,但機遇與挑戰始終并存,科學的酒店管理是酒店良好發展的關鍵因數,相反,非科學的管理在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我國酒店要能夠良性發展,勢必要求酒店管理者注意發現問題,調整管理策略,促進酒店核心競爭力的發展,變挑戰為酒店提升的機遇,讓酒店服務行業能夠更好地造福于民。

一、當前我國酒店管理的困境淺述

酒店管理是一個復雜的工作,涉及的東西很多,當前我國酒店管理的困境大致可以概括如下:

1、專業酒店管理人才缺乏,且流動性大

當前我國的酒店管理中普遍存在專業人才缺乏現象,而且人才的流動性比較大,這對酒店的長足發展極為不利。我國的酒店業雖然興起于上個世紀的八十年代,但是因我國國情的原因,很少有人把酒店業當成是正規的行業,所以這個行業沒有能吸引太多的優秀人才,這不但大大影響了酒店業人才的培養.而且也導致了我國當前的酒店管理水平不高及人才不足的現狀。另外,因為我國酒店管理中長期缺乏人性化管理、用人制度不科學及人才長遠規劃缺乏等原因.酒店員工自身發展難以受到重視,所以酒店員工跳槽比較頻繁。這樣的人才頻繁流動大大降低了酒店人力資源優勢,也破壞了酒店核心競爭力的培育,對于酒店的長遠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影響。

2、酒店管理中企業文化創新性差,缺少特色

在酒店管理中,企業文化是至關重要的,酒店企業文化其實就是一種集體的價值取向,是為了達到一種共同的奮斗目標而樹立起來的,酒店企業文化必須要同酒店的實際結合。好的酒店企業文化可以團結和凝聚酒店一切員工,可以有效激發員工對酒店事業的熱愛。但是當前的我國酒店業普遍缺乏富有特色的酒店企業文化,沒有能形成主體的企業價值觀,這對酒店業的發展是極不利的。

3、酒店管理模式死板,且不科學

酒店的管理模式好壞直接關系到酒店營運,不科學的管理模式會給酒店營運造成消極影響。當前我國酒店管理模式還非常不科學,很多的管理模式基本都還是采取的“拿來主義”,多數都是生搬硬套一些知名酒店的管理模式,缺乏實用性及柔性,更是缺乏系統成熟的管理模式,這樣的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當前酒店發展的趨勢,已經阻礙了我國當前酒店的發展。

4、酒店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待健全

一個酒店的管理制度對整個酒店員工的凝聚性有著重要影響。當前我國很多酒店的日常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缺乏人性化管理,很多管理制度過于粗暴。比如目前很多酒店甚至基本都還是采用“罰錢”的粗暴管理制度來管理員工。這種酒店管理制度不健全和不人性的現狀必然會在很大程度上會破壞酒店員工的工作主動性及積極性。

5、基層員工培訓工作欠缺,影響整體素質

酒店基層員工是直接與客戶接觸,也是接觸最多的人,其素質直接影響到酒店的整體形象,由于酒店管理對基層員工的培訓工作較為欠缺,使得其素質不高,也缺乏忠誠度。當前,我國酒店中的多數基層員工沒有主動要求培訓的意識,酒店本身又很少安排對酒店基層員工的培訓,所以酒店員工普遍來說素質不高。他們的素質及技能離要求還差很遠,由此導致的服務態度及服務技能難以令人滿意。同時越來越多的基層員工看不到自身價值及發展前景,所以離職就成為了一種常態。如果基層員工長期處于這種狀態.就會感覺不到自身被尊重和被重視的感覺,這樣就難以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當然也就更談不上對酒店的忠誠度了,這必然會影響酒店正常經營活動。

二、我國酒店管理中培養酒店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性

我國酒店要能夠長足良性發展,必須加強核心競爭力的培育,酒店的核心競爭力,是指酒店在市場競爭中取勝獲利的能力。它主要表現在酒店當前的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能力上,具有戰略性和長期性,其競爭力的重要性可以通過以下方面反映出來:

1、通過品牌效應,提升酒店價值

品牌是代表某一種產品或服務的廣為人知的名稱,是酒店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也是酒店建立競爭優勢和未來盈利的基礎。擁有一個強勢品牌是酒店競爭力的源泉,它可以為酒店創造長期優良的經營業績。品牌具有提升酒店價值的作用。品牌特色越鮮明,就越容易獲得顧客的認知,越能增強顧客的購買信心和忠誠度。酒店品牌文化凝聚著酒店的經營思想和營銷理念,是酒店文化螢要的組成部分,是酒店文化對外輻射的窗口。可以說,酒店品牌文化是酒店價值觀的結晶。一個成功品牌的培育絕不是單靠廣告所能形成的,它首先必須培育一個卓越的品牌文化,要求酒店的所有員T:都遵從基于酒店特定品牌的信念和行為,以帶有高度價值和附加值的服務質量,向顧客兌現酒店的品牌承諾,達到百分之百的顧客滿意。因此,酒店文化對酒店競爭力的強弱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2、打造酒店特色,以個性招客

當下酒店生存必須由其特色,足以吸引客人,從客人的需求出發,在高效率的基礎上為客人定制其合適的個性化服務,以現代信息技術和柔性管理手段為支持。定制化服務模式要求酒店從業人員既要掌握客人共性的、基本的、靜態的和顯性的需求,又要分析研究客人的個性的、特殊的、動態的和隱性的需求。強調的是用心為客人服務,要求亢分理解客人的心態,細心觀察客人的舉動,耐心傾聽客人的要求,真心提供真誠的服務,注意服務過程中的互動溝通、情感交流。定制化服務是以提高客人的滿意程度為基本準則,追求的是極致的效果,以促使酒店得以良性發展。

3、.完善酒店人才隊伍,保證核心競爭力

人力資源是酒店各種資源中最為寶貴的資源,是生產要素中最活躍、最積極的因素,是酒店管理的主要對象。在飯店管理層塑造起一批具有前瞻性眼光,系統性思維及創新性理念的領軍型人才,為飯店管理引領正確的航向,提升其面對激烈競爭的生存能力。人是最重要的生產力,完備酒店的人才隊伍就是企業發展蓄積無量動力和智慧,使我國的酒店管理工作更好更有效率的開展,也是我國酒店存在發展的必要條件。

三、我國酒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應對之道

在我國特殊的國情下,我國的酒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應對之道也要適應我國的國情,同時也要適度的創新,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加強:

1、對酒店管理人員加強專業培訓,提升服務水平。隨著我國經濟全球化發展速度的加快,酒店服務業也正逐步由國內服務為主走向國際化服務。酒店接待顧客也呈現多元化及多需求化,而是否能滿足酒店業的這種發展內在需求的關鍵就是酒店專業人才。酒店企業發展最珍貴的資源應該就是酒店管理專業人才,換個角度來看,酒店業之間的競爭其實就是人才的競爭。所以當前酒店必須要積極引進和培養酒店管理高層次的專業人才。酒店管理者應該盡力給酒店管理高層次人才提供各種職后培訓及學習的機會,比如可以通過組織高層次酒店管理者實際參觀成功優秀的酒店管理經驗,或者集中組織學習酒店管理先進理論和優秀管理模式來體驗和增進服務意識及服務質量。酒店管理者還應該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來體現以人為本的酒店企業管理理念.要盡力為酒店顧客提供極具個性化的服務,這更需要大力提高酒店管理層的高質量服務意識及高水平的服務技能。

2、努力創新,培養酒店特色的企業文化。在現代的市場經濟大環境下,一個酒店好的企業文化是一個成功企業必備的精神和靈魂,也可以說酒店優秀的企業文化是企業發展的神經網絡,富有特色的優秀企業文化給企業發展帶來的潛在財富是無法衡量和評估,要酒店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勢必要做好酒店企業文化的培養工作。

3、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模式,留住人才。在這一模式實施中一要樹立“以員工為本”的管理理念。在相關制度的制定中,要在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從員利益出發,使管理制度既能調動員工的工作的積極性,又能夠使員工感受到酒店的關懷。由于酒店的員工流動性非常強,要想留得住優秀人才,就要充分考慮到員工的各方面需求。同時要及時對薪金進行調整,降低普通工作人員與管理人員、不同崗位問的工資差異,使得一線員工更好地為企業服務。二要優化組織結構,提高管理效能。可把傳統的單一員工績效模式改變為“雙層或多層績效”,即:對員工和部門同時進行考核,增加部門考核在績效評價總份值中的比重,使得部門間職權統一、相互協作、互相監督,員工各司其職、分工明確,使得酒店的組織結構、工作程序更加嚴密,管理效果更加高效。三要大力進行人力資本投資。員工是酒店最重要的財富,隨著酒店的發展壯大,能否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養人才,是影響其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素。構建學習型酒店是新時期的必然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要將知識管理與人力資源管理密切結合,為員工樹立終生學習的理念,把員工培訓當作提高效益的一部分,充分認識到員工培訓對于企業生存、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把人力資本投資作為酒店運營成本預算的一個重要組成。不但要注重對員工服務技能的培訓,更要注重對員工參與企業管理的培訓,充分進行人才的培養和挖掘,細分培訓內容,強化側重點,使每一位員工都有接受技能培訓的權力和義務。在培訓的過程中,要為員工滲透酒店文化與精神,使員工從心里能夠接納酒店,理解酒店文化,熱愛酒店,把企業的發展和員工的成長結合起來,使員工和企業共同成長。

四、結束語

總之,我國就酒店管理正處于發展的重要時期,一切都處于學習和完善階段,堅持培育酒店的核心競爭力。在管理中對客人堅持“客戶需求至上”,對員工管理堅持“以人為本”,讓客戶的需求促使我國酒店管理的進步,令酒店員工忠誠的為酒店發展獻力,讓酒店管理效率提高,升級酒店服務的水平,進而促進我國酒店的競爭力提升。

參考文獻:

[1]楊春華.淺析酒店管理成功與失敗的原因[J].黑龍江史志.2010,12.

[2]林佳.個性化管理在酒店管理中的應用[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0,7.

第3篇:征信管理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財政管理 信息化建設 影響因素 解決措施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的進步,現代財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設為重中之重。對財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設越來越重視,就會使得在財政管理的各項措施上要嚴格按照國家的統一標準來逐步完成、實施。避免一切的影響因素,始終保證財政管理的先進性、科學性,信息化建設的不斷穩定性。

一、財政管理信息化的現實意義和必要性

財政管理信息化的開展有利于國家對整個財政的調度使用、成本資金的計算都有良好的工作展開性。這樣會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率,避免了資金使用情況的訊息滯后等因素。在以前,國庫只是集中的將資金的調配使用,體現在哪里有事,向哪里撥款的方式,而不是提前的進行支配使用,完善各項措施。由中央財政分放到地方財政,再由地方財政下發到各個企事業,以此類推,這中間需要很多的環節,使得很多大型的工程,都無法運行。財政管理信息化建設同時也為中國的經濟建設起到了一定的加強作用、催化作用。

實行財政信息化管理,可以不斷的加強財政的掌控性,有效的防止企事業盲目的使用國家資金進行滿足私欲的行為。有力的改善了一些不法分子挪用、使用公共財產的情況。將監督進行信息化的透明式處理,幫助企事業奉行廉潔公正的態度加強。將所有的事后監督變為事前與事中的監督,加強了執行管理財政的嚴格性、可行性。

實行了財政管理信息化建設,有利于全財政進行互相監督,從而從源頭就避免了腐敗的滋生。在國庫實施高集中的財政調控、支配措施,將財政內部的各個部門,執行監管的部門與實施調配資金使用的部門嚴格區分開來,使兩者形成互相監督的體系,相互制約,相互管理。這樣就更利于加強財政支出全過程的監督與管理,減少了資金的不合理支出與部分資金的不明行蹤的事件發生。

利用網絡資源,監督好財政管理部門,減少資金撥付環節所發生的一些錯誤、漏洞的使用資金的情況,這樣會促進“效率政策”的建設。在網絡資源的使用中,還可以從上到下、從管理層到普通人員層,均知道資金的使用情況,資金的發放情況。這樣會很好的保護到國家財政的安全性,更會保障社會體系的發展,經濟社會的建設。國家的一些款項,屬于專款專用,但由于之前的支付只是單一的通過賬戶,使得這筆錢能否被真正所需的人們使用到,不得而知,在實行網絡資源的監督后,從發放資金的財政部,到各下一級的使用單位,均會有明細產生,使得專款能夠被專用,提高了財政資金撥付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加快網絡基礎建設,為財政管理信息化奠定基礎

1、大力架設網絡平臺,實施監管嚴控

由于網絡的發展,使得我們當今的信息能夠不斷的飛速發展,財政管理的先進性必須由強大的信息化建設為后盾。如何保證信息的正確、準時、快速的傳達,信息化建設的大力加強必不可免,良好的配合著管理活動的進行,加快財政的輔助作用,且有力的落實著中央財政部的財政管理,就要完善網絡的建設、覆蓋面。使從企事業基層開始就納入網絡監管范圍,對其進行管理、監督。

2、提高網絡使用效率,嚴格監管財化

在網絡監管的平臺上,要充分發揮網絡的便捷性、快速性,充分利用網絡發揮優勢,提高財政網絡的使用率,提高網絡監管,對財政的支出、收益進行大力監管。同時制訂網站管理制度,規范公共信息的管理、、收集,充分利用網絡優勢宣傳財政工作,提升網站的服務水平。這都為發展中國經濟有所幫助,進行財政監管有所加強。

三、財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1、技術與管理不能相結合

財政管理的信息化要求相關的人員應該是專門的復合型人才,既要懂財務、懂管理,又要熟悉財會電算化和網絡。目前,在財政管理信息化建設中的一部分相關人員不是財政管理知識不足,就是計算機和網絡知識薄弱,難以適應網絡環節下財政管理的發展要求。由于要想建立好信息化的財政管理,必須對其業務與管理做好協調,現在常常發生,懂技術的不懂管理,懂管理的不懂技術,我們必須加大對這方面人才的培養,使其兩者能夠統一,很好的結合在一起,完成整個財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更好地為財政掌控做出貢獻。

2、只注重信息化的建設,忽略了與財政管理相結合

現在我們的信息化建設,也只是存在于建設,而不是完全的從財政管理下的信息化建設出發,網絡平臺的建設十分發達、快捷,并且逐步完善,但卻不能很好的應用在財政管理中來,兩者相互脫節。這樣,使我們建立網絡信息化平臺服務于財政管理的宗旨概念失去意義。只有不斷的加強在財政管理中利用網絡信息平臺對其進行掌控、調節,才能使國家的經濟建設投入具有深遠的意義。從而幫助國家經濟的迅速發展,嚴格控制經濟監管的弊端。

3、改革配套措施不健全

國家財政收支的信息存在于國家管理制度,這樣的財政手段就與國家經濟管理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在諸多環節、細節中,常常會出現財政管理體制的隱性問題,例如在編輯預算中,如何使其完整、如實的反映經營情況;在制定稅收制度時,怎樣考慮現有的納稅依據,稅收政策,更好的扶植中小企業、高科技企業的發展。這些都需要不斷的出臺改革措施,并依照事實,運用在財政管理中。

4、國家財政的支付體系不健全

從國家財政管理到各個地方的財政管理中,財政支付軟件的運用存在很多待完善的地方。主要體現在:

在支付軟件的設計上,使用的過于復雜化,不能夠使使用者準確的、快速的完成支付活動。然而支付軟件操作的不完善性,給使用軟件者所帶來的麻煩,在每一次支付時必須擁有其所給予權限,而且還需運行至管理后成下半部的操作過程;在數據發生錯誤時,修改得十分復雜,可以說是牽一發而動全身,這樣就使得管理人員的工作量非常大。

在支付軟件中,一些管理指標并未完善與形成,有些還得手工錄入,在采取預算指標管理時,不能夠很好的運行程序計算出預算指標大小,這樣就對財政管理工作的提前預知性,帶來阻礙。

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的終端,即為財政業務的核心系統,其關聯整個財政內外部系統的銜接問題,但是由于支付軟件的一些計算性缺憾,使得在進行國有資金轉發時發生端口的出入性錯誤,這樣極大的影響了工作效率。特別是支付過后的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監督,也會由于這樣的錯誤帶來不小的損失。

如想解決以上的問題,那么就需要在加強信息化建設時,加大對支付系統終端的改進、提升,不斷的加強支付系統的使用情況,在財政管理中,大量的運用支付系統,并不斷的升級、改良該系統,以使它能夠順利的完成中央財政的管理工作。

5、信息化建設的網絡管理風險

在網絡的發展過程中,不斷的發展當然伴隨著隱患的產生。我們在財政管理過程中所需的就是財政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與真實性。但是由于數據的傳輸是通過網絡來完成的,這樣就會要求網絡必須具有安全性,否則存在的風險,就會使財政管理出現不可預知的錯誤,使得從上到下下發的制度、精神失去完整性與安全性。在財政所進行的預算管理的過程中還會出現的各種信息被截取、篡改、泄漏等問題。在財政管理部門要通過預算實施發展策略時,要通過網絡進行各種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控制時,極有可能受到非法操作如黑客的惡意攻擊,使預算管理處于風險中。計算機系統存在被非法入侵的可能性風險,自然意外事故或災難如水災、火災、地震等將會給信息系統帶來毀滅性的打擊。這些方面都是進行財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時所需要考慮和解決的。

只有不斷的完善、加強網絡化風險管理,大量使用有相關專業知識的管理者,以確保財政部門在管理財政進行有效調控時,所有的資料獲取、資料傳輸,都是安全的、真實的。這樣才能為財政的有效管理進行監督、控制,對信息建設提供保障。

四、結論

財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設的好壞與國家經濟發展和杜會事業發展的方方面面都相關聯。財政管理改革的成敗直接影響到政府工作的成效,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實現財政管理信息化、現代化,不但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而且對于充分發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為政府、企事業、國家當好家、理好財、把好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馬海濤.政府財政管理學[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7

[2]項懷成.中國財政管理[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6

第4篇:征信管理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征信業管理條例》 基層央行 征信監管 商業銀行

《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正式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征信業發展走上法制軌道。《條例》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對征信業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的監管職責,同時也對基層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從湖南省貫徹落實《條例》的實踐出發,總結成效,分析問題,并提出了《條例》實施后加強商業銀行征信監管的建議。

一、貫徹落實《條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深入開展《條例》專項宣傳,增強社會公眾信用意識

2013年3月15日至6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立足湖南實際,組織開展了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形成了地方政府大力支持、金融機構全面參與、新聞媒體跟蹤報道的多方聯動的宣傳態勢,營造了“學《條例》、講誠信、守信用”的良好氛圍。轄內各級人民銀行牽頭組織宣傳隊深入社區、村鎮、企業、學校上門宣傳,在廣場、商圈、車站等人流密集區設置宣傳展板和咨詢臺,并聯合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全面普及征信法規宣傳;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僅在營業網點懸掛橫幅、張貼海報、播放電子標語、發放折頁,還通過在單位網站信息、發送短信等方式,向客戶宣傳征信知識。據不完全統計,活動期間,全省累計舉辦宣傳活動1000余次,張貼標語、海報12萬余份,發放折頁30萬余份,媒體報道300余次,宣傳受眾近200萬人次,有效提升了社會公眾對《條例》的理解和認同。

(二)層層組織《條例》學習培訓,提升征信從業人員業務水平

一是邀請征信管理局專家為全省征信從業人員及高校師生講授《條例》培訓第一課,7000余人通過電視電話會議系統參加學習,為后續培訓的開展打下堅實基礎。二是抽調人民銀行征信業務骨干組成再培訓隊伍,在連續兩個月時間內,對全省48家接入機構以及有關政府部門、部分小貸和擔保公司、高校師生、企業人員進行培訓,并部署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系統內再培訓,累計舉辦培訓362場次,參訓人員達2萬余人次,覆蓋全省所有征信從業人員;三是在“6.14”信用記錄關愛日,舉辦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條例》知識競賽,以自問自答、限時計分的形式,全面檢驗29家機構征信從業人員對《條例》的掌握程度,并通過電視電話會議系統在全省同步展示,觀眾近2萬人,取得了以賽代訓,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三)全面開展《條例》貫徹自查,指導金融機構逐項落實到位

根據人民銀行總行統一部署,2013年7月至10月,長沙中支組織指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對本單位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進行了全面自查。自查內容包括個人信息采集、信息提供、信息查詢、信息使用、取得同意方式、異議處理和內控制度7個方面,主要發現個人信息采集書面同意、提供個人不良信息事先告知、格式合同條款的提示和說明、內部征信管理制度等4方面存在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問題。同時,督促各單位認真制定整改方案,完善內控制度、梳理業務流程和改造系統,逐項落實《條例》及相關征信制度要求,目前除不良信息告知外,各項問題均已整改到位。

二、《條例》落實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分析

2013年4季度,在各接入機構對《條例》進行全面自查的基礎上,長沙中支組織在全省范圍開展了以商業銀行為主要對象的專項執法檢查,促進了征信相關業務的規范運行,與此同時,檢查也反映出基層央行履行征信監管職責時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

(一)商業銀行征信業務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條例》實施后,商業銀行對征信管理的認識普遍有所增強,但仍存在“重應用,輕管理”的現象。一是征信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尚未建立貸后管理查詢內部授權制度和查詢管理程序,也未在系統用戶變動后及時向征信管理部門報備。二是系統用戶管理不規范。一些基層網點業務量大、人員調動頻繁,存在管理員用戶、查詢用戶兼任和多人使用同一查詢用戶的現象;有的查詢用戶雖已調離征信崗位,但未及時停用。三是查詢流程不嚴密。主要表現授權日期在查詢日期之后,貸后管理查詢無內部審批授權,查詢原因與實際業務不符等。四是違規查詢個人信用報告。例如,無授權查詢借款人配偶或企業法人、出資人的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要素填寫不全,一次授權多次查詢等。五是存在向持無效貸款卡企業放款和自然人做擔保未辦理貸款卡等問題。

(二)基層央行征信監管面臨的主要問題

1.征信法規體系不完善。《條例》對于征信監管的相關規定比較原則,現實工作中的操作性還有待加強。同時,《條例》相關配套制度還不完備,而現有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的部分內容已難以適應當前征信監管需求,如對規范查詢授權的理解、查詢原因錯誤的違規認定均界限模糊,操作難度較大,企業征信系統數據質量監管制度內容沒有細化,難以進行有效管理。

2.征信監管手段有待改進。此次檢查歷時2個多月,全省共計組織71個檢查組,對12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114家分支機構進行了現場檢查,但受檢查人員、時間、工作安排等條件影響,檢查覆蓋面仍較為有限,難以實現對征信相關業務的動態化管理。特別是因缺乏非現場監管和數據分析的手段,基層央行無法直接提取商業銀行數據統計、查詢明細等情況,只能依賴日常辦理征信業務的統計數據和運用Excel等軟件進行簡單批量對比,難以針對性地開展數據核查和校對,影響了監管效率。

3.征信監管隊伍建設有待加強。一方面,基層央行征信人員配置不足,當前市州中支尚無對應的征信部門編制,平均征信人員不超過3人,同時還需兼任信用體系建設、評級管理、征信宣傳、金融穩定等工作,縣支行業務股更是對口金融穩定、調查統計等多個部門,在人員緊張的情況下,缺乏時間和精力開展針對性征信監管。另一方面,實施高效、嚴謹的征信監管對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有較高要求,需要熟練掌握征信、法律、會計、計算機等業務知識,而目前基層央行征信隊伍的人員結構和教育背景較為復雜,普遍缺乏針對性的專業技能教育培訓,執法水平有待提升。

三、《條例》實施后加強商業銀行征信監管的建議

(一)加快完善征信監管法律法規

一是對照《條例》的相關要求,完善現有征信規章制度,研究制定《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使其適應企業征信系統規范運行的需要,修訂和完善現有《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對信用信息采集、查詢使用、異議處理、安全管理及違規處罰做出明確規定,提高基層央行征信監管的規范化和程序化水平。二是盡快出臺《條例》的相關配套制度,如數據核查與監測、異議處理、侵權責任追究等制度和措施,加強基層人民銀行對數據質量和信息保護的檢查監管力度。

(二)創新、優化征信監管手段和方法

一是建立征信業務情況定期報告制度,要求商業銀行對影響征信工作的重大事項,如業務系統升級、制度變化、安全管理等進行報備,及時掌握其征信相關業務運行情況,加強業務指導和管理。二是優化非現場監管手段,研發征信監管信息子系統,向基層人民銀行適當下放轄內異常查詢監測、數據實時批量比對等權限,提升其非現場監管能力。三是實施有效重點監管,將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根據非現場監測中發現的征信制度執行不嚴、業務不規范情況,確定重點檢查的對象和業務范圍,提升征信檢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加強征信監管隊伍建設

一是加強征信人員綜合業務培訓,培育一批既熟練掌握征信業務操作流程,又熟悉行政執法流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復合型征信專業人才,切實提升征信執法水平。二是建立和完善人才培養機制,搭建人才交流平臺,通過交叉檢查、聯合調研、人員交流等方式,促進征信隊伍中各類人才的合理、有效利用,為征信人才成長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加強征信人員的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打造一支“團結進取、素質過硬、風清氣正”的征信監管隊伍,樹立人民銀行征信人員的良好形象。

參考文獻

[1]王煜.全面提高征信管理與服務水平[J].中國金融,2013,(6):42-44.

[2]魏大鵬.《征信業管理條例》視角下基層央行有效監管問題探討[J].征信,2013,(11):50-52.

第5篇:征信管理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征信;信息;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1-0076-05

2009年10月12日,國務院了《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這表明我國的征信立法已經進入了關鍵時期。與前幾稿相比,《意見稿》在多方面進行了創新。

第一,堅持了征信活動市場化導向:

第二,吸取了美國次貸危機中信用評級失靈的教訓,加強了對信用評級利益關聯的法律治理:

第三,明確了人民銀行對征信業監管職責,妥善處理了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

第四,明確中國征信中心性質為公共征信機構;

第五,明確了各不同征信數據庫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最后,統一信用評級標準。

但是,該《意見稿》仍有諸多規定需要立法者從法律基本原理出發,拋棄部門利益的偏見加以完善。

一、《征信管理條例(意見稿)》的不足

(一)效力層次低

目前,該《意見稿》的名稱為《征信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出臺,效力明顯偏低。效力低下的立法不足以有效地保護被征信人權利,不足以擔負起促進交易安全的重擔。

(二)征信機構定性缺位

盡管《意見稿》創新地將中國征信中心定位為公共性質的法人機構,但是對于其他的征信機構則未能準確定位。從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看,具有公司法上對設立公司的基本條件。這表明了征信機構屬于公司法上的公司這一邏輯。然而,《意見稿》卻未對《公司法》相關規定是否適用于征信機構做出明確說明。

征信機構是否具有諸如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共機構性質決定著征信機構在信用交易活動中的角色定位。如果定位為公共征信機構,那么有關該類機構的公共責任內容、實現方式和風險防范措施以及政府職責等規定的立足點顯然不同于非公共機構。反之,如果將征信活動主體定位為非公共機構,其經營方式、責任承擔,風險防范機制則與公共征信機構則應有很大不同。

(三)忽視了信用信息主體的復雜性,沒有就信用信息采集協議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稿》明確規定“信息采集同意原則”為一般要求。這具體體現在《意見稿》第三章“征信業務的一般規則”和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中。。這表明《意見稿》起草者對信息人格屬性上的人格權性質和對信息財產權利的所有權性質的認同。因此,在理論上解決相關權利和義務的配置合理性就成為《意見稿》起草者的首要問題。顯然。征信活動中的相關權利義務的配置需要以“知情同意”理論。《意見稿》第三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對外提供信用信息的。應當告知信息主體該信息特定的提供對象和提供該信息所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而在我國的征信實踐中,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機構無償地提供相關當事人的信用信息給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也從未征求信息主體的同意就直接向人民銀行提供了相關信息。正是這一原因,《意見稿》第四十四條試圖通過市場本身解決這一矛盾。該條規定一方面規定了金融機構向中國征信中心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律義務,即“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征信中心報送其客戶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該條則靈活地將皮球踢給了金融機構。其規定:“金融機構將信息主體的信息提供給中國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但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況。”可見,該規定之目的在于使中國征信中心從信息的“準確”、“完整”和“及時”性義務要求中解脫出來。

《意見稿》沒有完全處理好信息采集問題,在對待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上采取了兩個邏輯和規則。一方面,在收集對象為金融機構方面,第四十四條規定了金融機構向中國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定義務,而沒有規定金融機構因該行為是否享有免費查詢中國征信中心數據庫中信息的權利。這樣的權利義務配置顯然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在收集信息對象為非金融機構方面,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國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等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可見,《意見稿》基于操作上的不可能沒有將非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信息作為一項強制義務。為了彌補這一不足,立法者試圖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平衡中國征信中心與其他行政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意見稿》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向中國征信中心查詢個人信息,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息。中國征信中心應當予以配合。”反觀2007年人民銀行代國務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該條規定:“征信機構可以與信用信息提供人訂立信用信息采集協議,信用信息提供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并對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客觀性和完整性負責。”該條明確了信用信息采集協議。這有利于節約信息采集成本,促進征信產業的發展。因此,《意見稿》應當保留信息采集集體協議的相關內容。

(四)有關征信機構資格終止后數據處理方式的原則要求與操作性具體規定不一致

《意見稿》規定了征信機構活動資格終止時數據處理的一般原則。其第十四條規定:“征信機構解散的,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征信機構依法破產的,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同時,《意見稿》第五十四條規定:征信機構若發生解散、被撤銷、破產等終止事項時,應當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處理數據庫:將其信用信息數據庫移交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下按照商業原則轉讓給其他征信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下銷毀。然而,征信機構最重要的資產當屬數據庫資料,如果采取銷毀措施,必然意味著該數據庫的價值無法實現。如果在征信機構破產的情形下,對價值非常高的信用信息數據采取銷毀的方式更不利于債權人權益的保護,實際上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同理,如果將信用信息數據庫移交給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移交給中國征信中心),而其不支付相關費用,那么直接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顯然,立法者應該采取通過設置義務的方式平衡相關方的利益訴求。可見,《意見稿》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與第十四條的妥善處理原則并不完全一致。

(五)需要公平合理配置征信活動相關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指導司法裁判

征信活動涉及多方主體的利益。這種利益的平衡是征信法律制度有效實施的前提。當前人民法院對受理的征信糾紛案件完全采取協調解決的辦法,而非判決的方式,這表明了司法實踐迫切要求法律對征信民事責任做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然而,對于征信侵權責任的主觀樣態,《意見稿》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必然產生法律邏輯上的矛盾。《意見稿》第五十七條規定:“征信機構在其業務活動中因過錯給信息主體或信息主體以外的其他主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按照該邏輯,在發生不屬于征信機構的過錯所導致的信用記錄錯誤情形下征信機構可以不矯正錯誤信用信息。顯然。這樣的邏輯是錯誤的。

與人民銀行2007年提交的草案相比,《意見稿》第五十七條更加原則化。前者第五十五條規定:“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惡意利用征信機構,制造、散布虛假信用信息,打擊競爭對手,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征信機構為此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追索。”該條規定表明人民銀行作為代起草人已經認識到信息提供人和征信機構出具錯誤信用報告之間責任的相互關系,確立了征信機構的代位責任制度。毫無疑問,確立代位責任制度對于征信糾紛的解決更具有操作指導意義。但是,《意見稿》取消了該代位規定,實質上降低了其對司法實踐裁斷的重要作用。

(六)規定征信機構出具信用報告僅具有參考性作用不利于對信用權益人的保護

《意見稿》同我國許多地方立法規定和政策有極大的相同之處。其第二十二條規定:“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信用產品對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資者的交易判斷和決策只具有參考作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使被征信主體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該條規定客觀上免除了征信機構在過錯情形下的責任義務,使本來配置不平衡的權利義務變得更不利于信用信息主體。

二、完善《征信管理條例(意見稿)》的建議

(一)將《征信管理條例》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

主要理由有兩個方面:(1)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法律或法規專門規范征信活動,導致相關征信機構在信息采集、加工、處理、披露關鍵環節上無法可依。因此,為了保證征信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實現信息共享,應該將目前的征信立法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使該法律成為規范征信行業的基本性法律,獲得征信通則的基本法地位。(2)由于法院、檢察院等非政府行政部門掌握著大量重要的信用信息,如果僅起草條例,就無法對法院這類司法機關有足夠的約束力。在形式上以“條例”方式由國務院頒布無論如何在效力上都與客觀生活現實的需求不相適應。因此,將該建議稿名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具有克服目前我國司法體制與數據資源需求之間的矛盾。

(二)明確人民銀行為主導,地方政府信息管理部門、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為輔的監管權利分配格局

目前,有關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全國市場整頓和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其辦公室則設在商務部代管,簡稱為“整改辦”)。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和整改辦都有一定的管理權限。實際上,自征信產業的重要性被國家及社會認可以來,關于征信監管權的爭奪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國務院有關征信監督管理文件對同一問題的多次變化就是一個佐證。早在2003年國務院批準的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就明確了人民銀行對征信活動的監督管理權利。但是,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卻明確規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以信用制度為核心,以健全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建立全國范圍信貸征信機構與社會征信機構并存、服務各具特色的征信機構體系。該文件表明了國務院持有信貸征信和非信貸征信分別立法的態度。其意味著人民銀行只對信貸征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正是該文件的出臺,人民銀行2007年有關征信立法工作才從起草《征信條例》轉變到起草《信貸征信條例》上來。然而,2008年8月,國務院的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以及《意見稿》卻再次明確人民銀行承擔“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職責。顯然,人民銀行有關征信職責又戲劇性地回到了2003年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

對于征信行業的監管,美國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美國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體系可分為與銀行相關和與非銀行相關的兩類法律。其中與銀行相關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規范商業銀行的授信業務,而非銀行相關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規范信用管理行業。美國的主要執法機構也按照銀行和非銀行分為兩類:銀行系統的執法機構包括財政部貨幣監理局、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非銀行系統的執法機構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國家信用聯盟管理辦公室和儲蓄監督辦公室等,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幾個主要信用管理有關法案的提案單位和法律指定的執法機構,它管轄的范圍包括全國的零售企業、提供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不動產經濟商、汽車經售商和信用卡發行公司等等。美國有關征信立法經驗和我國信用信息數據分散現狀均表明:堅持人民銀行為主導的多方監督管理機制是符合目前中國征信產業發展客觀需要的。

(三)明確中國征信中心數據庫與地方政府數據庫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數據庫之間的共享方式和渠道

目前征信機構所出具的信用報告在一定程度上所反映的信用信息是不完整的。據一項調查顯示:“金融機構判斷客戶信用狀況不僅依賴于銀行信用信息,還需要參考非銀行信用信息,目前個人信用報告只反映出了銀行信用信息,因此有必要在個人征信系統中增加信息采集的廣度,在信用報告中補充非銀行信用方面的信息”。實際上,公安部早在1985年就開始建設全國人口信息系統,全國已經有22個省的200多個城市,實現了在公安系統內部網絡上的信息相互間的查詢服務目標。另外,質檢局也已經實現了從中央到縣級的全國性聯網,并建立了一個大約有1200萬個單位數據的中央數據庫。該數據庫被廣泛應用于銀行開戶、稅收、工商、車輛登記等。這些數據庫有關個人或企業身份信息所具有的“普遍性、唯一性和永久性”特征對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非常重要。這種重要性決定了中國征信中心也只有在協調解決了相關信息共享前提下,才有避免重復建設的可能性。

然而,長期存在的因各自部門利益博奕困境導致信息資源無法實現共享問題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征信產業的發展。針對這一問題,《湖北省行政機關歸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采取電子或紙質文檔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向同級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提交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金融、海關等中央在鄂機構應將其認為可以披露的企業信用信息傳送給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可見,該規定力圖實現金融、海關等中央單位信息與湖北數據庫信息的共享問題。但是這種共享如

果沒有統一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其只能是一夢想。

實現信用信息共享需要分清政府(包括公共機構)之間,商業機構之間信息共享以及政府機構與商業機構之間信用信息共享的目的及基本操作原理。目前,包括北京、四川等省在內的有關征信規定實際上是為了規范政府機構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共享問題。這種信息共享機制是以便利政府自身內部相關職能機構之間行政職責的履行為目的而存在的。因此,強制性要求提供信用信息,并免費獲得信用信息的基本原理邏輯上成為該類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礎。同樣理由,國有商業銀行乃至國家控股商業銀行提供信息給中國征信中心并免費獲得信用報告則也符合該類信息共享原理。但是,在商業征信機構因其經營目的、獲得信息的方式與政府信息中心特別是與中國征信中心之間存在很大區別,因此他們之間信息共享則屬于另外的情形。不過,無論是商業性征信機構,還是具有公共性質的征信機構活動,因活動性質是一樣的,故都應該成為《意見稿》的規范對象。

(四)正確確定《征信管理法》在征信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立法目的決定法律法規的內容、邏輯體系和法律地位。《意見稿》的內容應根據其本身欲實現的立法目的確定。(1)《征信管理法》屬于數據資料保護法體系內容之一。由于征信活動只不過是數據使用中的一種特殊且最為重要的形式之一,故應當將征信法律制度放在數據保護法整個法律體系中考察。在這個意義上說,《征信管理法》不過是數據資料保護法基本法律中的一個下位法律。因此,在制定該法律的時候要考慮與今后要制訂的相關法律相協調。不過,《征信管理法》專門針對征信活動中的數據保護問題進行規范。因此。這種規范的內部結構安排當然以征信活動作為立法重點。相關的章節的構建也應以征信活動發生的先后加以安排。(2)《征信管理法》屬于征信法律體系基本法律。有關征信的法律體系可以從兩個層面加以認識:一個是指各征信法律法規之間的體系性問題;二是指《征信管理法》本身的內部邏輯結構。首先,就征信法律之間的體系而言,美國立法最值得借鑒。目前,美國有效的信用管理相關法律共有16項s,分別為《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平等信用機會作業》、《公平信用結賬法》、《誠實租借法》、《信用卡發行法》、《公平信用和貸記卡公開法》、《信用修復機構法》等。其中多數是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建立的,經過不斷完善從而形成目前較為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體系。在這些法規中,最核心的是公平信用報告法,它是信用服務業的基礎法。在我國,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包括公安部、商務部乃至各行業協會、各個地區都在進行以辦公自動化為核心的信息電子化工程。毫無疑問,這是征信產業化發展的必要條件。但是,由于各自為政,在信息標準方面缺乏統一性,造成數據信息交換困難重重。需要從基層到中央采取標準統一的、永久性的數據電子化標準系統。因此,除了制訂《征信管理法》外,還需要制訂《征信行業標準條例》。其次,就《征信管理法》內部結構而言,應當以征信活動中信息傳遞環節為基礎確定各章節的內容。

目前,我國相關征信立法體系主要有如下幾種模式:第一,商務部模式。在該模式下,征信立法體系為:總則、信用信息的范圍、信息的歸集、信息的共享和應用、信息的公布和查詢、責任制度及附則共七章。第二,上海模式。該體系章節安排為:總則、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的加工、個人信用信息的提供、異議信息的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共八章。江蘇、湖南皆采該立法模式。第三。海南模式。海南模式立法體系分為:總則,征信、信用評估、信用信息管理、披露與異議處理、鼓勵與懲戒、附則等共七章。第四,人民銀行模式。2007年人民銀行代起草的的立法體系為:總則、征信管理、征信機構、征信業務、被征信人權益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共七章。本次《意見稿》的立法體系則為:總則、征信機構的設立、征信業務的一般規則、信用評級、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中國征信中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相比較而言,上海征信立法模式更具合理性。

(五)合理平衡被征信人權利保護目標和信息充分共享價值目標之間的矛盾

從信息收集到出具信用報告,每個環節都面l臨著促進征信行業發展,減少交易成本以及對信用信息主體保護的雙重任務。但是,由于不同環節都有各自不同的特點,信息在這些環節所被利用的狀態也不一樣。因此,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也應有所區別。征信立法必然同時考慮這兩個層面的內容。從促進征信產業發展角度看,根據信用信息流通路徑,立法應該確定五大機制,即征信信息數據采集機制、數據加工機制、信息評價機制、信息共享機制、信息機制。與此相對應,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還需要設置相應的四大制度,即信息保密制度、被征信人救濟制度、責任承擔制度、征信監管制度。與前五大機制不同之處在于,后四大保護制度是貫穿于各征信活動任一環節均需要的制度。例如在數據采集階段,在設置數據采集機制時就需要考慮哪些數據是不能采集的,如何加強對越權采集或違法采集行為的監管,違法采集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受到侵害的被征信人如何獲得救濟等多個問題。

(六)合理規定民事責任

目前,不同學者對征信機構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態度不一樣。在民法學界,楊立新教授在其草擬的《中國侵權責任法》(草案)第四十四條“侵害信用權”中規定:以非法手段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或者毀損他人信用,造成信用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征信機構依照法律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不承擔侵權責任。但超出必要范圍,造成他人信用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顯然,《中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過失樣態下征信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還有學者認為,“如果征信機構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情形,信用報告中的錯誤是由信息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征信機構就可以以向受害人披露信息提供者為條件得到免責……。總之,征信機構為錯誤的信用報告向信息用戶承擔嚴格責任顯然是不現實的”。然而,如果將信息提供人提供錯誤信息后征信機構必須承擔對該錯誤信息修正視同為義務,或者說將修正錯誤信息,收回錯誤的信用報告也算是承擔責任的方式之一,那么征信活動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就很有必要。

(七)合理界定征信報告的效用

第6篇:征信管理存在的問題范文

學校經查實出具了當時把房子分給了另一位老師的證明,并指出當時財務經辦人沒有到銀行變更借款人,而是把還款人改成了另外一位老師,銀行按揭扣款則是扣另外一位老師的工資進行還款記賬,是學校造成的失誤,張老師確實沒有買學校的房子的證明。張老師拿著學校證明再次到公積金中心,中心說這些證明也不行,只認信用報告,如果對信用報告有什么疑問可以去人行咨詢。于是張老師到人民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并將情況向人民銀行經辦人反映。經辦人員告訴她,如果確實是這樣,可以提異議申請。幾天以后,張老師再次到人民銀行,要求辦理異議申請,按照個人異議范疇,人行工作人員根據她的陳述和學校證明為其辦理了異議申請,否認貸款。并提示她到農業銀行與征信管理員聯系,請他們協助核查處理。

張老師拿著學校證明找到領導和農行經辦員,反映了情況,請求他們解決,領導表示如果查實確實是事實,我們會建議刪除。找到經辦人卻被告知,這種情況任何人都無法解決。

3月8日,農業銀行回復:征信反映屬實,貸款存在。申請人所在單位集資建房,申請人申請住房并辦理貸款,后申請人將房屋轉讓他人,但貸款依舊以申請人名義歸還。貸款存在,征信反映屬實,異議不存在。

對于農行的回復,張老師百思不得其解,不僅學校的證明沒用,而且還出來了一個將房屋轉讓他人的不實之詞,或者農行的領導未與經辦人溝通過?之后,張老師就向學校請假,為其異議在人民銀行、農行縣市行之間往來奔走,手里多了一份農行行長簽字的經與學校核實,該老師確實未在學校買房的證明和當年銀行扣還按揭貸款的學校工資花名冊。與農行經辦人幾經交涉不能重新回復后,張老師到了市農行,工作人員告訴她,如果事實屬實會積極為其想辦法解決,但未得到確切的答復。到人行詢問,人行工作人員認為,張老師名下貸款校方承認當時是學校統一辦理,張老師退房后學校把房子分給了另一位老師,而未將貸款戶名轉到另一位老師名下,很顯然這是第三方造成的失誤,按照異議處理規范,應按異議存在處理,而不能僅憑貸款合同簽字來斷定李老師貸款而且是買房的,整個事情應該連起來看,更不能憑空說將房子轉讓他人。在無法重提異議、重新回復的情況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直接撥打了上海征信中心的電話,得到的答復是:如確屬學校造成,按第三方造成緣由,可由農總行申請刪除。人行工作人員把征信中心答復告知了縣農行經辦人員和市農行經辦人員,希望他們逐級申請盡快上報,但縣市農行卻遲遲不向上級行上報。4月5日,人行工作人員再次向征信中心詢問:農行上報在市行受阻,異議處理申請未上報,希望中心協助解決。中心答復:由異議當事人嘗試與農行總行和省分行聯系反映,中心會配合過問此事。4月17日,經上級行干預縣農行第三次上報異議,4月20日,征信中心通知我行,上報異議信息已作刪除處理。

上述案例,至少有以下內容可以借鑒:

一是異議回復的嚴謹性。案例中農行回復的將房屋轉讓他人,后依舊以申請人名譽歸還。這樣回復顯然是存在瑕疵的,一是沒有轉讓依據;二是被扣款人與還款戶名明顯不相符,當時買房的老師都按月扣款,是誰依舊以申請人名譽還款,是銀行還是單位;三是回復帶有明顯的主觀傾向性。

二是對征信系統的理解存在誤區。一是征信記錄作為一個獨立信息系統,反映的是過去發生的信用記錄,它反映的事實、是結果,不是會計賬,如存在人為差錯是可以更改而且必須更改的。案例中的事實就是張老師退了房,但銀行和單位未要求變更借款申請人,而是在明知還款人與借款申請人不相符的情況下,依舊用借款申請人名字在辦理還款。因此,她的個人住房貸款客觀上是不存在的,這一點學校已經作出了證明。二是征信系統作為一個后建的信息管理系統,是用現在的認知去規范反映過去的行為,它所包含的信息量跨度大,時間長,應該承認,不論銀行還是個人,特別是個人對個人信用信息基本上是不知悉的,也不知道還有這么個系統。就像有的客戶查知后說的,如果知道逾期還款會形成不良記錄,當時就不會逾期還款了。失誤在所難免,應當允許出現,就是銀行自身差錯如員工疏漏、系統錯誤等也要正確對待。

三是對征信管理工作的理解存在誤區。征信系統的作用在于應用,主要是用于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權益。銀行查詢客戶信用是為了維護銀行債權,客戶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和提出異議也是維護自己的權益。征信管理不但要維護債權人權益,也要維護債務人權益,也就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一旦出現異議,要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行使維權。本案中,農行縣支行先是草率回復,使異議處理復雜化;后是縣市行以上級行不會管這種小事為由勸客戶不要再找了;接到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意見后,又以角度不同所以結論不同向消費者解釋,遲遲不向省分行上報。

四是要正確行使征信管理權。管理派生權利,同時也產生責任,征信管理人員一方面要維護信用報告的嚴肅性,另一方面也要維護信用報告的真實性,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行使好管理權,過度行使和不作為都會對單位造成不利影響。

由上述案例想到的――

本案例是一個特殊案例。首先,2000年,鄉鎮一級單位學校確實還在是福利分房,不可能上午分房下午就賣房。二是借款申請人的借款沒有進過自己的存款賬戶,自己就沒有收過或付過銀行一分錢。三是異議的解決發生在異議處理程序之外,由外力作用解決了異議。由此引伸出以下議題。

一是在異議處理機制外,如何建立維權的救濟渠道,也可以說是第二方案,使當正常處理渠道被關閉后的異議有復議和得以正確解決的機會。本案例中,如果縣人行不直接反映和督促,如果征信中心不直接過問,事情肯定不會得到圓滿解決的。

二是任何事情都會有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不能用一種辦法解決所有問題。本案例中,農業銀行對異議的回復與領導簽字的證明明顯存在矛盾,反映出的問題是農業銀行對特殊案例沒有特殊處理機制,或者異議處理機制不健全,否則就不會出現如此反復。

第7篇:征信管理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征信;法律障礙;法律對策

信息不對稱是導致市場交易風險叢生的直接根源。徹底消除現代社會市場交易中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是有效防范和規避市場交易道德風險發生的根本途徑。只有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才能真正消除市場交易中信息不對稱現象,從而大幅降低市場交易的成本和提升市場交易的效率,確保市場交易的安全。

一、我國征信業發展存在的主要法律障礙

(一)監管主體的權力與義務不明確

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直接規范征信行業的法律規范主要是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為主,缺乏效力層級較高的法律法規?而且,各規章之間缺乏協調,沒有形成系統?全面?統一的征信業監管法律體系?2003年,國務院在“三定”方案中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管理信貸征信業,也是國務院唯一批準設立征信監管部門的部委。2008年7月,國務院又在新“三定”方案中明確賦予人民銀行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職責。但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具體權力與義務還有待進一步明確。如受《行政許可法》的制約,人民銀行對對征信機構行使準入管理仍然存在法律障礙(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在我國現有的行政管理體系下,征信數據源至少與商務部、工商總局等8個國務院部局有關,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個部局的監管權力與義務的情況下,將導致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協調效率低下。

(二)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未建立

目前,我國征信數據庫建設滯后,標準不統一,信用數據分割和封閉嚴重。據調查,我國目前信用信息80%左右分散在銀行、工商、稅務等部門,信息資源分散,且未實現共享。如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了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質檢部門建立了企業質量信用網絡。雖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但一些地區、部門信息公開仍然不夠及時、準確、全面,信用服務機構難以獲得涉及企業的信用數據資料,更無法得到消費者個人的銀行信用之外的信息,難以形成全面的征信數據庫,更未能形成有效、權威的產品和服務。而且征信機構信息不能共享,造成信用信息系統重復建設過多。

(三)征信市場主體無法律定位

目前,我國沒有就征信機構和征信業務準入問題制訂全國統一的法律規范。有些地方性法規雖然就征信機構準入做了要求,但大多數要求規定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2006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以金融業標準的形式出臺了5項征信業務標準,但行業標準并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對征信機構沒有任何的法律約束力。這樣造成進入征信市場存在法律風險障礙。

(四)失信懲戒法律機制缺乏

當前社會失信行為非常普遍,金融活動中,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貸款、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商業行為違約等現象廣泛存在,由于沒有建立嚴格的失信懲戒機制,這些失信者的道德、法律和經濟成本太低。導致銀企之間、企業之間、企業和個人之間缺乏信任,束縛了經濟發展。

(五)征信范圍法律界定不嚴

一是征集范圍不明確。哪些內容應該歸集、哪些信息不應該歸集到信用信息范圍,目前沒有法律明確的規定。目前中國人民銀行的信貸征信系統歸集的企業信用信息一般只限于企業的基本信息、財務信息和信貸信息,企業的稅務、質檢等信息均沒有歸集進來。同時,哪些信息屬于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不應該歸集到信用信息范圍沒有明確。目前關于企業商業秘密的范圍、保護措施等僅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中予以了規范,但沒有出臺專門法律,效力不足。對于公民隱私權,也沒有專門的隱私保護立法,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其內涵和外延,《憲法》中沒有確定其法律屬性,部門法中沒有對隱私信息的范圍、隱私保護措施做出具體的規定。如2007年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宣布將個人的手機繳費情況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圍,由于廣大社會公眾對通信運營商本身的誠信質疑,從而引起強烈反對。

二是信息報告適用范圍不明確。目前除了金融機構在授信時要求查詢企業和個人的信用報告,還有哪些主體可以查詢信用報告,查詢時應該履行什么手續目前沒有明確規定。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但其法律效力層次太低,這使得征信機構在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采集、保存、披露、使用等各環節都可能與信息主體的權益發生沖突,對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權構成潛在威脅。

二、法律對策

“完善征信系統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法律缺失”。美國先后頒布了《隱私法》、《公平信用報告法》、《信息自由法》等十多部相關法律來規范征信業的發展。我國目前有關征信的全國性立法至今仍是一片空白。因此,亟待建立和完善征信法律體系,從法律層面建立健全以下五大信用機制,為征信業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鑒于目前征信數據分散的現狀,建議建立“央行主管、部門配合、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監管模式,盡快制定《征信法》或《征信管理條例》。

1.明確央行的征信法律監管地位及各項職權。目前,世界各國的監管體制主要有兩種:一類是以央行為監管主體的征信監管體制,如德、法等國;另一類是多個部門共同監管的征信監管體制,如美國等。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是社會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我國是以信貸征信體系建設為切入點,推進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的,目前為進一步推動征信業健康發展,在《征信法》中應明確人民銀行的監管地位。同時,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賦予人民銀行征信管理職能。一是明確職責。在《人民銀行法》第四條中增加一項規定:“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二是明確監督檢查權。在《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規定:“執行有關征信管理規定的行為”。三是明確行政許可權。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條對征信業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征信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查批準征信機構業務的準入、變更、終止。”四是明確行政處罰權。按照第七章第四十六條處罰規定或單獨規定一條解決。

2.明確其他部門在征信管理中的權力與義務。如在明確工商等各部門有一定的行業征信監管權時,明確央行有權利要求其報送其采集的工商企業信息。同時,加強統籌協調,借鑒我國的反洗錢制度,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指導推進有關工作。

3.明確征信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從國際社會看,各征信國家均成立了行業協會,如美國的信用管理協會和信用報告協會等,這些行業協會在整個國家信用體系的建設過程中起了極大的作用?應當切實加強征信行業協會建設,立法規定其法律地位,并授予其適當的監管職能,以利于促進征信業行業自律機制的盡快形成。

4.建立健全對征信業的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媒體、審計、

監察、司法等社會力量對征信企業的外部監督作用。

(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機制

征信法律制度建設必須面對的是征信機構征信權和被征信人信用權之間的博弈,而這場博弈的均衡點在于對征信權的規范。

1.完善個人信息征集法律制度。在法律上應明確以下幾個方面:(1)規定個人信用信息征集的主體和范圍,嚴格限制征集、使用與法定、約定和宣示目的不符的或不必要的信用資料;(2)規定個人信用信息使用的范圍與目的;(3)規定個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程序;(4)確立個人信息數據主體的保密權、利用權、知情權、糾錯權、司法救濟權等權利體系。

2.完善企業信息征集法律制度。目前應主要明確界定非上市企業信息公開的范圍及非上市企業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征集程序、征集范圍及救濟方式。

(三)完善征信機構運行機制

借鑒中國注冊會計師有關制度,按照“完善法規、特許經營、商業運作、專業服務”的方向,規范征信機構準入、運作和管理。積極發展專業化的社會征信機構,加強對征信機構的內部監督,充分發揮各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建立各類中介機構的自我約束機制。

(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收錄非銀行信息,不僅有利于商業銀行了解企業、個人信用狀況,防范信貸風險和擴大銀行信貸,也有助于促進企業、個人在社會生活的其他領域講誠信,促進其他領域的誠信建設。中國人民銀行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合法的形式擴大信息共享。同時,對影響信息共享的關鍵環節統一技術和業務標準,促進信息共享。

(五)建立健全失信懲戒機制

一方面應建立健全制度化的鼓勵機制,對信用記錄好的企業和個人給予享受優惠和便利。例如,對被評為“信用村”的“信用戶”實行貸款優先、利率優惠、小額農貸無需擔保的措施。又例如將干部的信用檔案,作為提拔、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應建立健全對失信行為制度化的聯合懲戒機制。如對失信企業、個人銀行采取聯合行動,拒絕進行貸款支持。

參考文獻:

[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建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政策研究》課題組.《建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政策研究》《經濟研究參考》[J],2002,(17).

[2]吳國平.關于征信立法中幾個重大疑難問題的探析[J].學海,2005.(5).

[3]繆曼聰.加快征信立法明確人民銀行征信管理職能[J].中國金融,2005.(7).

第8篇:征信管理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 征信;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法治

近年來,“征信”一詞在人們生活中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由于其在主體信用狀況監測、風險識別與防范等方面的顯著作用,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同時,隨著征信與互聯網的不斷融合,其將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更大的改變。然而,我國征信市場近年來雖然發展迅速,但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方面還存在諸多不足之處,亟待以法治化的路徑,探索常態化的長效解決機制。

一、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1.社會公眾隱私意識不強,權益保護缺乏觀念基礎

隱私權保護是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重中之重,然而,我國社會公眾的隱私觀念仍較為淡薄。一方面,信息主體保護自身隱私的觀念不強。如目前一些房地產開發商會要求購房者提供詳細版的個人信用報告,但實踐中很少有購房者對開發商的該項要求提出異議,以避免披露個人信息;另一方面,我國文化重視家庭倫理,而輕個體隱私。實踐中,常常有人在無授權書的情況下,要求查詢家庭成員的信用報告。

2.相關立法尚不完善,權益保護缺乏制度基礎

《征信業管理條例》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但不可否認,我國立法還存在諸多不足。一方面,立法原則與理念有待進一步明確,比如,對個人信息公開與隱私權保護的沖突等基本問題,還有待進一步討論;另一方面,我國就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明確了刑事處罰,并就相關民事責任進行了概括性規定,但是,我國民事基礎法律對隱私權保護的規定過于籠統,不利于信息主體行使權利。

3.個別機構違規使用系統,權益保護存在風險漏洞

目前,商業銀行已基本接入征信系統,小貸公司的接入也有實質性進展,上述機構可以在信息主體授權的前提下,自主查詢信用報告。然而實踐中,接入機構違規使用系統的現象時有發生,如個別商業銀行為牟取私利、非法為第三方查詢報告,甚至有接入機構違法出售個人信用報告,嚴重侵犯了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征信市場的運行秩序。

4.互聯網征信不斷發展,權益保護面臨全新挑戰

目前,8家機構已獲準開展個人征信業務,標志著“互聯網征信”時代離我們越來越近。但是,在互聯網環境下,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問題被進一步放大,在新規則制定前,現有征信業務規則的落實也面臨諸多現實困難。例如,如何在采集個人信息前獲取信息主體的同意;如何確保信息主體的血型、病史、收入、存款等信息不被非法采集等。在個人信息極易被采集、轉移的互聯網環境下,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

二、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法治路徑

信息時代下,個人信息的價值不斷被挖掘與使用,而在利益的驅動下,信息主體權益正面臨巨大威脅。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下手,以法治的思維和方式,探索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路徑。

1.堅持依法行政原則,加強對征信市場的監督管理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的授權,依法對轄內接入機構進行現場及非現場監管。在現場監管方面,嚴格審核接入機構的授權手續,對于越權查詢、非法查詢的現象,依法進行處理。在非現場監管方面,一是要加強對接入機構的用戶備案管理,避免用戶共用、盜用的情況出現;二是要做好異常查詢監測分析工作,對接入機構日常查詢中的苗頭性風險保持警惕,細致核實、加強分析,防止出現違規操作的情況。

2.明確法律規則及適用,夯實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基礎

一方面,加強對立法理念的討論與研究,明確征信權與個人隱私權、企業商業秘密之間的關系,在公共領域和個人領域之間劃定界限;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對隱私權的保護,同時建議引入信用權,對侵犯信息主體信用信息以及信用評價的行為設定民事責任。最后,還要通過司法程序明確法律的適用,有效避免立法的滯后性,為市場主體提供指引。

3.優化金融服務水平,確保信用主體法定權利順暢行使

目前,相關法律法規授予了信用主體多項權利,使其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如每年免費獲取兩次信用報告、就錯誤信用信息提出異議并要求更正。因此,一方面要強化服務意識,依法為信用主體查詢信用報告、處理異議申請,尊重信息主體的法定權利;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窗口業務的合規管理,嚴格授權程序,保護信息主體的隱私權益。

4.積極融合新信息技術,嚴守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底線

大數據等新技術對于提升征信服務水平、促進征信市場發展有積極的作用,但要先處理好現有的征信業務規則與互聯網環境的匹配問題,在數據采集、保存和處理方面搭建起適應于互聯網征信發展、且無損于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制度框架,確保大數據時代征信業發展有法可依。同時,要不斷提升對互聯網征信業務的監管,探索針對新技術的監管措施。

5.加強宣傳引導,提升社會整體誠信意識和隱私意識

探索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法治路徑,離不開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如果說制度與監管屬于“硬約束”,那么整個社會的信用意識則是一種“軟約束”。因此,要監督管理和宣傳引導雙管齊下,利用好法律的規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切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征信市場有序發展。

第9篇:征信管理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信用體系;評級市場;評級機構

一、信用評級概述

作為社會信用體系的核心部分,信用評級市場近年來在人民銀行的大力推動下得到積極發展,但仍處于探索階段,許多問題亟須解決。信用評級是指由專業信用評級機構按照相關標準對各類經濟主體所負債務還本付息能力和可信任程度進行綜合評估,從而促進緩解信用產品提供方與需求方之間信息不對稱矛盾,有效防范信用風險,提高企業融資效率的過程。

在當前中國企業仍以銀行借款等間接融資為主、社會信用狀況普遍不佳的情況下,開展企業信用評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是有利于提高企業信息透明度,有效緩解銀行與企業間信息不對稱矛盾,幫助地方政府、銀行甄選具有發展潛力的優質企業,從而構建良性銀政企關系,并為金融監管提供信息服務支撐。二是有利于社會信用環境和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企業通過信用評級可發現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從而有針對性地改善財務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通過信用評級,可以提升信用等級較高企業的市場形象和融資效率,并促使信用等級低的企業提高信用意識,積極改善自身的信用狀況和融資能力,進而有效改善社會整體信用狀況和企業融資環境。三是有利于完善銀行信貸管理體制和風險控制機制,提升金融支持經濟的積極性和實效性。外部信用評級不是替代銀行業內部評級,而是對內部評級的有益補充,銀行在內部評級的基礎上,把專業評級結果及分析報告作為授信整體判斷的參考,能夠及時調整信貸政策,更加合理地確定資產結構,有效防范信貸風險。

目前甘肅省信用評級市場與經濟發達省份相比仍處于極不發達狀態,其信用評級機構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人民銀行認可的相對正規的信用評級機構,主要是全國性評級機構在甘肅設立的分公司。另一類是人民銀行尚未認可的評級機構,大多屬于協會性質或掛靠協會尋求評級業務。由于目前中國評級市場尚無統一的執業標準,兩類評級機構在市場定位、收費標準等方面各不相同。評級業務以信貸市場信用評級和債項評級為主,業務開展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操作流程制約。相當一部分業務是由分公司承攬下來,然后套用總公司模式做出統一模式的信用報告。有的業務分公司自身做不了,則將企業有關數據發至總公司,由總公司出具信用報告,或請總公司來人指導開展評級工作。總體而言全省信用評級業務開展極不規范,且對今后業務發展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二、信用評級市場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一)信用評級機構內部存在的問題

1.機構規模小,人員整體素質不高。信用評級對工作人員綜合素質要求較高,其不僅要掌握金融、會計、財務、評估等專業知識,還要有多元化的知識結構和較強的專業分析能力。但從甘肅省現實看,一方面機構人員少,評級機構人員多則十余人、少則二三人,基本的信用評級業務開展上難以保障。另一方面評級工作人員大多未從事過信用評級業務,自身對評級、銀行信貸等業務不夠熟悉,致使信用評級質量難以保證。

2.評級報告質量不高,缺乏公信力。由于評級市場剛起步,大多數評級機構尚未建立自己的企業信息數據庫,難以全面掌握企業信息,評級的依據僅是企業近年的財務報表等常規資料,然后套用固定的評級計算公式,得出評級分值。評級報告模式也較為單一,報告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強,部分評級報告中存在數據陳舊,對企業風險揭示不夠等問題,信用報告質量不高,對企業和銀行而言決策參考價值較低。

3.評級機構未建立信息數據庫,獲取信用主體的信息不全面。評級機構由于技術、資金等因素制約尚未建立自己的信息數據庫,沒有正常、穩定的信息獲取途徑,信息收集不連續、不完整,一些信息是通過私人關系獲得,而不是通過正規渠道獲得,且信息更新不及時,因此難以全面、客觀、及時地反映信息主體情況,評級活動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撐。

4.評級機構自主開拓市場動力不足。一方面,由于企業等市場主體對信用評級的意義認識不夠,加之評級機構的評級報告質量不高,決策參考價值較低,市場對信用評級的認可度較低,信用評級內動力不足。另一方面,甘肅省大部分評級機構承接業務后,將企業信息資料送往總公司由總公司進行具體評級,或由總公司派人進行評級,評級機構多定位于“業務承攬”或“守攤子”,等靠思想嚴重,業務拓展和創新動力不足。

(二)外部存在的問題

1.企業經營效益不高,外部專業評級市場需求不足。信用評級是發達市場經濟的產物,其按市場規則運行,為市場主體提供有償信用信息增值服務。由于甘肅經濟發展落后,企業經營效益普遍不高,特別是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很多企業經營出現虧損,有償的信用評級服務增加了企業的財務負擔,很難被企業接受。

2.外部專業評級尚未形成權威性,社會認知度較低。由于受人員素質、技術等因素制約,信用評級機構對眾多借款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信用狀況在短時間內很難作出準確判斷,評級報告質量普遍不高,難以被企業認可和接受。而商業銀行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評價主要通過內部評級進行,且外部評級報告質量普遍不高,與銀行作為放貸參考依據的標準存在一定差距,對銀行的參考使用價值較低。

3.信貸市場外部評級缺乏制度安排。與債項評級相比,國家對信貸市場外部信用評級沒有強制的制度安排,組織開展信貸市場外部信用評級只能靠企業和評級產品使用方的自愿。而在目前外部專業信用評級尚未形成權威、且有償收費的情況下,難以調動有關各方參與評級的積極性。同時,由于監管缺位等原因造成信用評級市場的無序競爭,評級市場較為混亂,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

4.非專業信用評定對專業外部信用評級造成負面影響。社會非專業評定活動雖然多是行業協會類組織開展的,但評級的質量和權威性不高,且帶有強制性和商業性,趨利性明顯,外部專業信用評級帶來的不利影響,導致企業對信用評級產生抵制情緒。一是多頭收費會加重企業財務負擔;二是隨意以信用評定名義開展,造成信用評級市場混亂;三是社會非專業評級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意識較差,隨意公布評級結果,可能給企業帶來損失。

三、政策建議

1.完善信用評級法律制度,為信用評級監管奠定法律基礎。建議盡快頒布《征信管理條例》,明確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監管法律地位及其他各部門信用評級監管權責,建立統一的監管機制和體系。依據《征信管理條例》制定完善的信用評級市場管理制度,對評級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資質認證、執業行為規范、利益沖突監管和信用報告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確規定,建立并維護良好的信用評級市場秩序,為中國信用評級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法律保證。

2.引導評級機構建立完善的內控管理制度。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應加強對評級機構的執業指導,引導評級機構建立合規、高效的內控管理制度。對評級機構的人員資質、評級信息來源、評級程序、評級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評級機構要認真研究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和信用信息構成特點,了解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對資信評級的需求,充分運用商業手段多渠道收集信息數據,建立和完善自己的數據庫,為科學、高效評級提供信息來源。評級機構應嚴格執行有關行業制度和標準,推動良性市場競爭秩序,維護良好的行業信譽。

3.加快評級機構數據庫建設,保證信息獲取的全面性和連續性。信用評級是建立在精確計量分析基礎上的高端征信增值服務,其對數據的質量和數量要求很高。目前由于法律、觀念等因素的影響,全社會信息共享程度低,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滯后,已經成為制約評級業發展的一大瓶頸。因此必須通過信用立法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進信息開放和共享,為數據庫建設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 轉貼于

4.推動評級產品應用,培育資信評級市場需求。堅持按照市場化法則發展信用評級業,積極引導中小金融機構應用外部信用評級產品,切實擴大評級產品應用范圍。一是金融監管部門應支持外部評級,督促大型銀行在完善內部評級制度的基礎上,鼓勵其在信貸政策、授權管理和貸后風險控制等方面積極應用外部評級結果。二是征信管理部門應協調地方政府出臺相應的管理規定,督促和引導企業參加專業信用評級,鼓勵企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中使用信用產品,并在政府采購、招投標、項目審批等方面對信用等級較高的單位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增強社會主體的誠信意識,積極培育信用評級市場。

5.加強內部評級與外部評級的交流與合作。外部評級與內部評級不僅有其存在的客觀必要,而且兩者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因此在發展以服務中小金融機構為主的第三方外部評級的過程中,專業化的外部評級機構、中小金融機構之間應確立長期互惠合作關系,中小金融機構為外部評級機構提供市場需求,外部評級機構則應從系統模型設計、風險分析、損失測算、返回檢驗等方面幫助中小金融機構建立內部評級制度,提高其識別、控制信用風險的能力,以此增進相互合作的意愿,促進信用評級業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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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伏軍,等.征信專題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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