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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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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

第1篇:法律對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范文

關鍵詞:市場經濟;民商法與經濟法;關聯

一、市場經濟、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基本概念

(一)市場經濟的基本理念

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大環境來說,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市場經濟是最適合我國發展經濟的經濟制度,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性:第一,這種經濟制度能夠為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有一個公平的市場競爭平臺,并且保障了市場在人才競爭方面的機遇;第二,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參與市場經濟所有人的合法效益和經濟方面的收益;第三,在企業開展市場經濟活動時,國家能通過相關法律實現對經濟的控制性;第四,最大程度上給予企業自主權,提升了各行業的創新能力。

(二)民商法的基本理念

通過對民商法進行深入研究可以看出,民商法就是民法和商法的有機結合,比如,公司法、民法等都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來說,民商法起到了對市場進行微觀調控的作用[1]。換句話說就是調控和解決單一經濟活動的獨立經濟體間的利益方面的問題。在當前時代背景下,民法與商法也在進行著協調統一的工作,但是這兩種法律之間的獨立性是顯而易見的。換個簡單地說法就是兩種法律在重點方面有著一定的差異,拿民法來說,其主是以市場經濟為前提,實現各平等的個體間在簽訂合同時的自治意識;而商法的重點關注對象則是調整市場經濟活動,并保證這些市場活動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三)經濟法的基本理念

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我國對經濟法的相關理念已經有了較為細致的認識,但是由于我國經濟法建立的時間較短,因此導致在構建經濟法時極易受到來自市場經濟多個方面的影響,其具體內容的含義也極易被曲解。經濟法對于市場的重要意義是能對市場進行宏觀上的調控,這點與民商法大不相同。換句話說,經濟法完善了民商法在調控市場經濟時產生的不足,并且經濟法所涵蓋的內容也更加廣泛,并對國家調控市場經濟的水平和效果起到了強化的作用。

二、市場經濟環境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差異

(一)調節目標存在差異

從市場經濟的角度出發,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具體落實時都會面臨著差異性的問題,例如,民商法的主要內容是描述出各個法律保護對象存在的關聯性,如:人身財產具有的關聯性;而經濟法則不同,其作用的關鍵是調整國家市場的運轉在經濟環境中的關聯,因此,經濟法并不涵蓋人身關系方面的調整。

(二)調控手段存在差異

根據民商法和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的具體落實情況來說,二者最主要的差異是進行市場調控的手段不同。首先,拿經濟法來說,當法律行為在具體調控目標身上落實后,常常使多樣性和整體性產生共存,與此同時,還會展露出一定的社會特征和激勵方面的特征;其次,從民商法的角度來說,其在進行調控工作時重點關注的是調控目標自身的特點,其主要研究的也是對各調控對象存在的聯系性的調整,主要目的是為了在開展工作時體現出社會所擁有的個體特征。

(三)社會效力存在差異

在當前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民商法和經濟法在價值定位方面存在著極大的不同,因此也導致兩者在社會效力方面有著明顯的差異。民商法自身主要的社會效力基本體現在保證商品交易具有公平性,并且民商法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公民和社會,其社會效力最明顯的特征是能夠很好的保障主體自身的權益,因此作用范圍也有很大的局限性;經濟法則與之不同,其涵蓋的范圍更加具有多樣性,在社會效力的內容方面也更加寬泛。

三、市場經濟環境下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聯系

(一)民商法和經濟法內容具有相似性

民商法和經濟法的相似性主要體現在內容方面,兩者都是國家頒布的明文法規,兩者的頒布都完善了國家監管和控制市場的方式,兩種法律的差異性也主要是職能和適用對象的不同[2]。簡單來說,經濟法能夠更好的完善市場經濟資源的分配,從而更好地保障了企業的權益;而民商法的與經濟法在這個方面有著較大的不同,其民商法主要是保護個體的權益,從而實現對整個市場的權益進行管理。

(二)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是發展的保障

民商法和經濟法都保障了國家經濟發展的質量,因此,兩者具有統一的目標。從兩者的具體內容方面來說,其保護和服務的對象也并不存在較大的差異,受到保護的群體也都是我國公民,這點特征也是我國眾多法律共有的特征,其都是為了保護或維護弱勢群體的相關權益。因此,無論是民商法還是經濟法,主要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參與經濟活動的個人或組織的經濟權益。

(三)兩者具有一定的互補性

兩者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時擁有一定的互補性。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下,民商法和經濟法都能夠保障調控市場的效果,最終實現資源科學分配的目標。分開來說,經濟法管控的范圍更大,并且更加注重國家的整體調控,以此來保證對市場經濟的最終調控效果[3]。另外,經濟法通過與民商法的融合,以協調配合的方式,更好的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穩步發展。

第2篇:法律對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范文

一、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參與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

伊春林區經濟能否獲得協調可持續發展,能否吸引客商投資入駐,與全市的法治環境狀況密切相關,與市場經濟的各種積極因素是否充分調動并協調運作緊密相聯,與全市市場經濟的法治化進程息息相關。在我市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影響經濟發展的各種刑事犯罪案件頻頻發生。很多社會上的不法分子實施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又都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失職、、貪贓枉法等職務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全市檢察機關必須深入到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主線中,采取有效措施,深挖案源,嚴肅查處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職務犯罪,促進檢察工作的全面發展。

要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檢察機關就應當認真履行檢察職責,依法懲治和辦理各種擾亂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保障市場競爭的公平、平等、自由、合法,切實維護各類市場競爭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推進市場經濟的法制化進程。在這個進程中,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維護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誠信的市場環境,吸引更多客商加大對伊春林區的投資,改變伊春林區經濟成分單一、經濟增長方式簡單的局面,打造多種經濟相互依存、共同促進、兼蓄并進的發展模式,促進林區經濟的繁榮。要堅決打擊詐騙、非法集資、強買強賣等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正當合法的市場競爭行為,促進各種經濟成分健康有序發展,從而促進伊春林區經濟的整體發展。

二、運用司法手段,積極調節規范改革發展中各種法律關系

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競爭經濟、信用經濟,人們的認識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否是法制經濟,還有一些模糊認識。有的人認為,市場經濟并非天然就是法制經濟,習慣于運用行政手段管理經濟,不習慣、不善于、不愿意運用法律手段調整經濟關系,這種觀點和做法顯然不能適應依法治國的需要。因此,要善于運用司法手段,調節規范改革發展中的各種法律關系,依法平等地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依賴于法制的調整、規范和保障,這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只有法制,才能保障市場經濟主體的自主性,市場活動的契約性,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市場經濟的統一性,市場經濟的開放性,才能實現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政策的有效性。只有完備的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才能引導人們沿著正確的軌道進行經濟活動,才能保證從事經濟活動的自然人和法人成為相互獨立、完全平等的市場主體;才能確保有完全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的市場主體對自己的行為結果負責;才能做到保護合法、制裁違法、打擊犯罪;才能避免經濟活動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現象。相反,沒有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和制度,就不能形成正常的市場秩序,就不會有正常的市場關系。

要完善伊春林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進一步全面推進經濟法制建設。因此,檢察機關在全面推進經濟法制建設中必須做到“五個加強”:一是加強產權法律方面的監督,規范和理順產權關系,保護各類產權權益;二是加強市場交易方面的監督,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維護公平競爭;三是加強預算、稅收、金融和投資等方面的監督,規范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四是加強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監督,切實保護勞動者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五是加強社會領域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監督,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第3篇:法律對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秩序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3-0129-02

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發展,特別是計算機網絡的不斷發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電子商務日益成為應用廣泛、頻繁使用的商品交易方式。但是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和發展,也不斷出現了各種各樣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我國制定了電子商務法,更好地保障電子商務的運行。電子商務法的確立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的有效法律保障。電子商務法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反之也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本文就電子商務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展開討論,意在探究電子商務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一、電子商務法相關概述

對于電子商務的概念,各國學者有著不同的定義,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是指[1]涉及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一切商務活動,只要這種商務活動是經由電子方式進行的,不是以物理交換或直接物理接觸方式來進行的,就應該屬于電子商務活動。電子商務依據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依照行業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可分為商家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商家對商家的電子商務、商家對政府的電子商務、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依照電子商務客體的不同涉及現實交付的電子商務、不涉及現實交付的電子商務。

什么是電子商務法呢?對于電子商務法的概念,現在在學術界也沒有達成統一。筆者比較贊同學者蔣坡的觀點[2],電子商務法是指調整在以電子交易和電子服務為核心的電子商務活動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法律上,電子商務法調整的是政府、企業和個人等主體通過電子化通訊方式所產生的商事交易關系以及這種交易關系緊密相關的政府管理關系。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國際性、技術性、安全性、開放性、復合性、程序性。電子商務已經發展成為一種世界性的經濟活動,它的法律框架自然不應該只局限在一國范圍內,所以電子商務法最終要以適應全世界的要求為特征,自然而然的,國際性成為了電子商務法的特征之一。電子商務是現代高科技的產物,它需要通過互聯網絡來進行,規范這種行為的電子商務法必然要適應這種特點,所以電子商務法又具有技術性的特征。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的安全性進行規定,有效地預防和打擊各種計算機犯罪,切實保證電子商務乃至整個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所以安全性是電子商務法的又一特征。電子商務法的開放性具體體現在電子商務法的定義的開放性以及電子商務法律結構的開放性。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復雜多樣,實際上,每一次電子商務往來都是以多重法律關系為存在前提的,這就必然使電子商務法律具有復合性的特點。電子商務法中有許多程序性的規范,具有程序性的特征。而且,從電子商務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來看,電子商務法還是私法和公法的結合,交易主體上是私法,安全主體上體現著公法。電子商務法還是制定法,也是具有國際性的國內法,因為電子商務是一種世界性的經濟活動,法律框架不局限于一國范圍內。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三個。其一,交易自治原則。電子商務的主體有權決定自己是否進行交易,和誰交易,以及如何進行交易,這完全體現了電子商務主體的意思自治,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強迫、利誘等手段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愿的交易活動都是無效的。其二,證據平等原則。電子簽名和文件應當與書面簽名和書面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三,中立原則。電子商務法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原則,所以必須實現技術中立、媒介中立、實施中立、同等保護。另外,電子商務法還應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并且還要堅持安全性原則。

總之,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的良好有序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我們必須給予重視。

二、電子商務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關系

電子商務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著密切的關系,二者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密不可分。

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電子商務的發展為電子商務法的產生提供了現實條件。由于在市場經濟的商務往來中電子商務這種商品交易方式相比較于其他的傳統交易方式更加便捷、快速、高效,它不受時間、空間、地域的限制,憑借計算機技術和網絡可操作性強,逐漸成為經濟發展中的主要的交易方式。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中,由于計算機技術和網絡的原因,交易中也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如惡意軟件、垃圾郵件、網絡侵權、個人隱私、網絡釣魚、虛擬財產、短信詐騙等,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和良好發展。因此需要電子商務法來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新問題。所以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電子商務的發展是電子商務法產生的現實依據,促進了電子商務法的發展和確立。

其次,電子商務法的確立,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完善。電子商務法的確立,也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體系的完善,符合我國依法治國的方針、策略,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進步和發展。電子商務法的確立,更好地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支付、電子商務物流、電子票據,以及網絡虛擬財產、網絡知識產權、網絡工業產權的合法性,使電子商務有秩序、有規范的合法進行和開展。同時,也給予網絡隱私權、名譽權的法律保護。使網絡金融有秩序進行和完成,并且通過電子商務法,進一步加強了電子商務市場秩序的管理,使電子商務中的不正當競爭減少,保護了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消費中的合法權益。電子商務法的確立加強了市場監管,更好地維護了市場秩序。電子商務法的出臺,也加強了電子商務行業的自律和社會監督。總之,電子商務法是對電子商務的規范,也是對市場經濟的規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步和發展,加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性,也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補充和完善。

電子商務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電子商務發展的產物,電子商務法的確立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電子商務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作用

電子商務法的確立維護了電子商務經濟發展的秩序,也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著重大的作用。

電子商務法的確立,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電子商務是一種新型的商品交易方式,近年來發展迅速,逐漸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的商品交易方式。我們都知道,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所以以法律的條文來規范的電子商務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電子商務法既保障了電子商務的有序進行,更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例如,在法律上對電子合同、電子支付與結算、電子物流配送、電子金融等都作出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明確了電子商務中的交易秩序、市場秩序和運輸秩序,使復雜的電子貿易更加順暢,各個環節都有法律的依據,使我國的市場經濟中的電子商務有序進行、健康發展。

電子商務法的確立,有利于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電子商務活動。作為新型的貿易方式電子商務中的很多行為,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和規定,在電子商務貿易的往來中,一旦出現問題,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依據,傳統的法律中,如民法、商法、刑法等各類法律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傳統法律中有很多規定對電子商務這種全新的商品交易方式并不適用,例如電子虛擬財產、網絡虛擬貨物的交易等,網絡的人權、隱私等,都沒有規定,而電子商務法是針對這種新型的交易方式的專門的立法,針對電子商務的新特點作出了新的規定,如網絡游戲中的法律問題、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網絡人格的法律保護都作出了相應的法律規定,電子商務中一旦出現這樣的問題,就可以有法可依了。電子商務法也對技術操作加以規范,用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規范電子商務活動,使電子商務活動有法可依。

電子商務法的確立,有利于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安全和電子商務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經濟安全是一個國家在國家安全方面的重要因素之一,經濟信息化進程加快,電子商務中的計算機網絡的不安定因素,如網絡私服、計算機病毒、黑客的攻擊、木馬程序等,對國家的經濟安全存在嚴重的威脅,同時也對交易主體的經濟造成了威脅。近年來不斷出現黑客盜取經濟信息,給企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利用計算機網絡的漏洞,盜取銀行巨款的各類案件層出不窮。通過法律立法來保護經濟安全是十分必要的。電子商務法嚴厲打擊各種危害電子商務的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了電子商務的經濟安全,也保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安全和穩定。電子商務安全的法律、法規對電子商務系統提出了相應的安全要求,例如數字簽名立法、加密立法、電子證據立法。明確了違反電子商務安全法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制定了電子商務的網絡安全、信息安全、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保證了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和經濟利益。

綜上所述,科技的進步、計算機網絡的發展、技術的不斷完善,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同時電子商務交易日益復雜、多樣,這就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護電子商務的運行和貿易往來,電子商務的發展促使了電子商務法的確立,電子商務法的確立,使得電子商務貿易往來、網絡運行,以及其他形式的電子商務活動有法可依、秩序井然。電子商務法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豐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健全了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同時與國際接軌,有利于國際貿易中的電子商務的開展。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法的制定還需要不斷地完善和發展,使其更好地發揮法律效力,為社會主義的經濟和法制服務。我們必須不斷地發展、完善和建立健全電子商務法體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白紅平.全球化進程中的電子商務若干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蔣坡.我國電子商務法律調整的問題[J].政治與法律,2000,(1).

第4篇:法律對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范文

 

研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基本原則才能真正了解經濟法的內容和精髓,然而目前我國經濟法學者觀念各異,本文通過對各學者觀點的比較得出自己的觀點和看法。

 

一、經濟法原則的有關學說和界定

 

經濟法原則的定義在學術上有多種觀點,各個學者的觀點不盡相同。比如,漆多俊認為,經濟法原則是經濟部門法的法律規范從制定到實施都必須貫徹的原則;潘靜成、劉文華認為,經濟法原則應該是全面的、充分的反映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的客觀要求,是經濟法律關系、法律、法規、制度多應當遵循的思想和準則;王保樹認為,經濟法原則是一種法律原則,所以它貫穿經濟法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始終;李昌麒認為,經濟法原則是指規定于或者寓意于經濟法律之中的對經濟立法、經濟守法、經濟司法和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史際春認為,經濟法原則體現了經濟法的立法宗旨,指導經濟法的規范的形成,以及法律文件的形成。這些觀點都有道理,但是還有些不足和欠缺。

 

從本質上來說,我們認為,所謂經濟法原則是指導經濟法的規范形成,是經濟部門法的法律規范從指定到實施都需要貫徹的,貫穿經濟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始終,對經濟立法、經濟守法、經濟司法和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和準則。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之我見

 

(一)適度干預原則

 

.由于市場的自發性、盲目性與滯后性等特點,僅僅靠市場自治或者是僅僅靠國家公權力干預,對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都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兩者是辯證關系,相輔相成。經濟自由與經濟集中是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相互調整所形成的,政府可以在市場自治難以維護市場秩序以及市場經濟關系有失衡危險的時候進行干預,也可以引導市場向良好有序的方向發展,但是如果市場僅僅靠政府干預,則會形成市場僵化,競爭力減弱,競爭活力減弱的情況,同樣,如果政府干預的程度過弱,則會起不到控制和引導的作用,也降低了公信力,所以,需要經濟法對干預行為進行確認、糾正、限制、禁止等等。

 

因而,現下的市場經濟是受國家力量和市場力量雙向調控、平衡、和發展的,為了平衡和更適當的運用這兩種力量,就促成了經濟法的產生。

 

經濟法中關于市場管理的諸多法理,體現了國家公權力對市場經濟的管理、引導和干預,這些法律規范代表國家來限制政府行為,限制不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保障經濟往來安全,完善產業結構,而在這個過程中,經濟法的各項制度應當尊重市場客觀的發展規律,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順應市場經濟中各方面條件以及經濟形勢的變化,還適當的對市場進行有利的調節、引導,也就是進行適當干預。這種適當干預要求經濟法將宏觀調控與微觀調控有機結合起來,把大局和細節結合起來,形成良好的社會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

 

(二)有效公平競爭原則

 

有市場就有競爭,而競爭中最基本的基礎就是公平,在市場經濟中,國家要給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機會,形成一種長期的、均衡的競爭模式,以來保持經濟中的競爭活力以及市場經濟的規模。關于公平競爭,有一下幾種含義:第一,公正競爭,即在市場經濟中,競爭的各方的競爭手段應當是正當的、公開的,而不是欺詐的、惡意串通的;第二,平等競爭,即在市場經濟中,國家應當給予競爭各方在平等的平臺上競爭的機會,平等的競爭機會包括平等的市場準入,平等的退出機制,平等的交易關系,競爭各方在經濟法上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權利,平等的負擔義務,但是平等不代表同等,這點需要注意;第三,有序競爭,即市場經濟中,無論是競爭各方還是政府,都應當遵守經濟法及相關制度,從而保障市場中的公平競爭、平等競爭,達到促進兩性競爭、遏制惡性競爭的目的。

 

(三)利益兼顧原則

 

利益兼顧是指,經濟法原則要兼顧平衡在市場經濟中各項互為辯證關系的各個主體和要件,比如,國家和國內競爭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國家與競爭者中的企業之間的利益平衡,國家與競爭者中的勞動者之間的利益平衡,競爭者中企業與競爭者中勞動者之間的利益平衡,競爭者中企業與企業中的勞動者的利益平衡,以及國家與地區之間的利益平衡,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利益平衡。由此可以看出,經濟法原則不僅僅在于保障經濟利益,同時也要保障中小型企業的競爭權利,企業中勞動者經濟及人身權益,消費者的切身利益等,以干預市場經濟的形式,來維護市場經濟,保障各方利益。

 

正如我們上文所述,互聯網的發展,電子商務給人們帶來了便捷,例如網上購物網上看病,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因此,在扶持電子商務的發展的同時,如何保護網上消費者的權益成為了一個很重要的課題,這就要我們秉持著利益兼顧的原則去處理問題。

 

(四)可持續發展原則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有時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環境問題日益嚴峻,資源的過度開發,人口膨脹,環境的破壞,日益制約著人類的發展和進步,因而,經濟法原則就需要有宏觀的、長遠的、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干預市場經濟。

 

以上這些原則相互想成,互相聯系,互為補充,形成了經濟法對市場的良性干預,在經濟法原則中有著重要的作用。

 

三、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學說 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國內諸多學者的觀點不僅相同,同時也有很多種學說,下面將一一列舉。國內學者中,漆多俊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社會經濟中的各種社會關系、經濟關系,也就是說經濟法調整的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也不是行政法調整的具體政府部門與公民之間,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而是調整反壟斷和限制競關系,國家投資經營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等,通過調節這些社會關系,社會中的經濟關系,以達到在保障國家調控的同時,平衡市場調控,在保障經濟效率的同時,平衡穩定經濟發展;史際春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市場經濟中的各種相對具體的關系,例如管理關系、競爭協作關系、流轉關系等等,經濟法通過調整這些相對具體的關系來使國家力量參與、滲透到市場經濟中,而這種參與、滲透,并不是直接強制力干預,而是根據市場經濟的特點和趨勢,順應市場規律的發展,參與到市場經濟中的見解干預,此觀點側重于經濟法原則關于公共需求的方面;王保樹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社會經濟中的管理關系,比如政府之間的管理關系,政府與經濟組織之間的管理關系,政府與公民之間的管理關系等,通過關于公共關系的管理,來保障市場經濟的穩定有序發展,此觀點側重于經濟法原則中的公共關系方面。

 

關于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主要有一下七種學說:第一,經濟協調說,該學說認為經濟法具體的調整對象是協調社會經濟的各種關系,比如企業組織管理、市場管理、宏觀調控和社會保障等關系;第二,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該學說認為經濟法具體調整的是市場經濟的需要以及政府根據需要干預市場的經濟關系,從而促進市場的有利有序發展,比如微觀經濟調控、市場調控、宏觀經濟調控、社會分配等關系;第三,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此學說認為經濟法具體調整的是市場管理行為以及市場運行中的各項經濟行為,比如國家經濟管理、市場運行、組織內部經濟、涉外經濟等行為;第四,社會公共性說,此學說側重于經濟法原則中的公共需求方面,包括市場管理關系: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對外經濟管理關系;第五,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此學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市場經濟中的各項需要國家進行干預的各項關系,比如市場規制、國家投資經營、宏觀調控等關系;第六,國家管理經濟領域說,此學說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管理經濟領域各方面的一種方式,比如經濟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等關系。

 

四、經濟法調整對象之我見

 

第一,宏觀調控關系。美國金融危機、歐盟次債危機的爆發,告訴我們任由市場的發展是不行,必須要國家進行適度的監管與調控,經濟一般是由市場來調整的,市場是無形之手,但是市場有時候會失靈的,因為經濟盈利性,例如華爾街投行人們不擇手段地去投資獲利,甚至不惜做一些違法證券投資的活動,所以當市場失靈的時候就需要國家政府來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包括國家投資、產業促進、價格定價機制、金融、稅收、財政等法律關系也需要經濟法來宏觀調,形成資源的優化配置。通過對商品房價格定價和規制,使得房價不能過高;通過征收稅收,來減收收入差距,發展經濟建設,保證社會秩序。

 

第二,市場規制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調整那些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經營者集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等等都是需要國家之手來調整,還包括一些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等,這個都是在公平競爭的前提下規制市場強勢一方主體,保護弱者一方。在現在社會中,出現很多,權力尋租的現象,這就是由于行政壟斷的原因,因此為了更好地保障公平,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我們要用經濟法來進行規制。隨著我國的深入改革,新設立了知識產權法院,可見我國對知識產權的重視與保護,那么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定會受到經濟法的嚴厲制裁。

 

第三,國有參與關系。國有參與是指國家用國家資產,參與到市場競爭關系中來,以宏觀調控為目的,將社會資產進行再分配,調整社會投資比例,促進市場經濟平衡有序發展的活動。由此看來,這種國有參與活動是國家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一種方式,這種宏觀調控不僅僅體現在國家經濟關系內部,也同時參與、調整、引導著國內經濟關系與國際經濟關系的關系。有關國有企業的改制問題,一直是我們經濟改革的重要方面,如何做到政企分開,公平競爭,保障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這就需要經濟法來研究和調整。

 

五、結語

 

經濟法是一門很重要的法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基本原則,一直都是很爭議的課題。有不同的觀點,才有進步的可能,有爭議,學術、理論、實踐才能夠進步。學術因爭議而逐步改善,向著真理邁進,不過于此同時,盲目的爭議是起不到良好的作用的,爭議還需要理智,這樣才能使真理越辯越明,學術問題是越辯越明,所以我們在不斷學習優秀學者的觀點的同時,要有思辨的能力,有自己的看法和獨到見解,這樣對經濟法的研究會更有幫助。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基本原則才能認識的更深刻。

第5篇:法律對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范文

    關鍵詞:信用 信用機制 信用制度 商法保護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誠信問題已成為一個國際性問題,無論是初建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還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都面臨著如何重塑信用制度的問題。信用制度的建設光靠道德的約束是不夠的,商法作為直接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在我國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程中,對建立和健全市場信用體系,有效發揮信用機制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一、市場經濟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法治經濟

    (一)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是信息經濟與信用經濟的有機統一

信息經濟的主要功能是提高經濟信息的傳遞速度和質量,從而在加速資源流動的過程中降低交易成本;信用經濟的主要作用是建立社會誠信機制,以便使財產的互換和資源的流動有一個可靠的制度保障。信息與信用的有機統一與交互作用,可以大大提高社會經濟運行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同時也會直接或間接地提高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效率。信息經濟的高效更需要信用的安全保障機制。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生命,誠信是商業活動的必備要素,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講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然而只有在法治經濟的條件下信用機制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

    信用是一種有條件的信任,是以償還為條件的付出。一方面沒有法律的保障、沒有制度的保障,沒有制約措施,信用機制就建立不起來;另一方面信用作為一種自律機制其作用的有效發揮需要法律的強制性保障。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成為經濟活動中最普遍、最基本的財產關系,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也就成為衡量市場主體是否具有信用的基本尺度和標準,信用制度的作用在基本的層面上看也是要保障債權的實現和債務的履行,可以說債權債務關系是建立在債務人信用基礎上的法律關系。

    在一個市場經濟的社會中,如果一個經濟主體失去信用,它往往會以較小的成本獲取較大的短期利益,但這種違背信用而獲得的短期利益經濟主體將在未來付出更大的代價,最終喪失信用的企業破產、喪失信用的中介機構崩塌。信用作為一種自律機制的作用需要通過他律加以保障,同時失信行為本身對社會、對經濟的危害,對由此產生的后果的救濟和對危害行為的治理,需要法律的規制。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而商法是直接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

    二、信用缺失的原因

    (一)產權歸屬不明析導致信用關系缺乏必要的利益約束機制

    信用是一種長期利益約束,沒有長期利益就沒有信用約束。生產資料屬于不同的所有者之所以是信用制度存在的前提,是因為它是所有者長期利益、根本利益之所在。明晰產權歸屬是建立信用自我約束機制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國的產權制度的缺陷就是產權的歸屬不明,讓人們產生博弈的沖動。

    企業信用最終表現為個人信用,一個企業的經營效益如果與經營者的個人收益不具有直接的聯系,企業的效益不是或不一定是經營者的利益,必然造成經營者的短期行為,造成企業更注重對眼前利益和近期利益的追求。

    (二)市場關系的不完全競爭導致信用機制缺乏其作用的基礎

    競爭和信用是市場經濟兩個最有力的杠桿,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是競爭的結果,而競爭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之上的。信用是體現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甚至是一種最好的競爭手段,立信才能立業。但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并非如此,我國在經濟轉型過程中缺乏必要的市場競爭機制,權利分配、資源分配、利益分配在很多情況下是逆客觀規律而動的。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中企業生產一個高質量的產品可能取得的利潤只有幾十元,但得到一個政府的批文可以財源不斷,市場主體的注意力主要不是面向市場而是面向政府,企業的利益不完全是通過市場競爭取得,而是通過政府授予。缺乏市場競爭,人們也就沒有信用的需要,也就沒有信用機制。政府職能的轉換,市場機制的建立,是信用體系建立,并發揮作用的基礎。

    (三)對權利保護不力導致信用監控體系的不完善

    在市場經濟關系中權利人是推動信用機制作用的重要力量,法律對權利人權利的有效保護是實現利益平衡的重要保障。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缺乏有效的失信懲罰機制,失信的行為不能受到應有的懲罰,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有的國有企業欠貸款不還,銀行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但由于法院判決得不到執行而使雙方的債權債務不了了之,使權利難以實現且維權成本加大。上市公司造假一旦東窗事發,股價下跌使股東利益在二級市場受損,事后有關部門再對上市公司罰款,等于又罰了股東的錢,因為公司資本來源股東投資,而犯錯的董事、經理沒有受罰。這種不力的或錯位的懲罰機制使市場的利益平衡、力量平衡失調。同時這種狀況還由于造成失信者有利可圖,而產生不良誘導的作用。另外,破產制度及其與之相配套的其他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市場缺乏必要的淘汰機制,使制假、造假、售假者沒有后果之憂,這也是造成目前市場信用關系脆弱的一個很重要原因。

    (四)中介機構尤其是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經濟警察”名不副實制約信用機制作用的發揮

    市場經濟的利益鏈條中中介機構的誠信是最重要的一環,其中會計業的誠信首當其沖。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市場主體只能“誠信入市”,靠誠信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獲得自己應得的利益。而企業不能自己宣布自己是誠信可靠的,需要通過中介機構作為其“誠信代言人”,才能取得進入市場的社會公眾對其誠信度的認可,因此,企業對中介機構的委托,實質上是一種誠信委托責任;中介機構承擔著溝通企業與社會公眾之間經濟利益的橋梁作用。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介機構的獨立性是以其商業性為基礎的,中介機構是誠信代言人,也是商業社會中的“經濟人”,有它自身追求的經濟利益,其獨立和公正時時刻刻與其利益在博弈,一旦遇到利益大于誠信的時候,就會產生舞弊作假等行為。因為中介機構承擔的社會責任和其所享受的利益來源是不一致的,其服務的對象———企業既是其經濟利益的來源,又是其經濟監督的對象,而中介機構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是廣大投資人的投資利益,當企業經營存在問題的時候,企業的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是矛盾的,而中介機構的利益來源于其服務的問題企業,這種利益矛盾也就可能轉化為中介機構與投資者的矛盾,產生中介機構與企業聯合作假,欺騙投資者。

    三、信用制度的商法保障

    (一)完善產權制度,建立信用激勵機制

    一個企業只有產權明確,才能使其長期利益得到保障,使其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一致,甚至長期利益更優于短期利益,從而使信用缺失失去原動力和基礎。因此公司法等企業組織法必須進一步明確企業所有者的財產歸屬,改變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真正所有權不明的現狀。同時憲法中也需要規定,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從產權上建立起信用大廈的基礎。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改制已基本完成,國有企業已經成為股份制企業,但并未建立股份制企業應有的所有權與經營權之間的制衡關系,國有股一股獨大,使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者關系失衡,監事會難以承擔監督的職能。從公司財產制度看,首先分散公司股權,建立有效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機制,其次通過獨立董事制度加強經營者內部的監督,從而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使公司的經營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朝市場化的方向發展。

    另外應當通過期股期權,建立對董事、經理的激勵機制,并完善責任體系,貫徹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讓董事會成員和其他經營者自身的利益與其經營業績直接掛鉤,杜絕經營者短期行為,讓董事會成員和其他經營者對經營虧損中的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經營責任,并罰當其罪。

    (二)強化對失信行為的法律制裁,維護公平競爭的信用基礎

    信用關系與財產關系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信用缺失的實質,是失信的一方只想擁有權利而不愿履行義務,這就必然直接或間接地挑戰財產關系和財產規則。因此必須讓失信的人,失信的企業付出沉重代價,只有令其得不償失,才能規范其經濟行為,承擔其應有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合同法和相關其他法律中都規定了“補償性責任原則”,而且即使是補償性責任也由于眾所周知的“執行難”最終流于形式。在這個問題上,我認為應當引進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責任原則”,對利用合同進行經濟欺詐行為,除令其向受害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外,另行承擔經濟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責任。這對凈化市場環境,制約債務人誠實守信意義非凡。

    對惡意欺詐的行為應當建立宣布交易無效及追究刑事責任制度。一般的刑事法律中規定欺詐,往往是財產的詐騙,而在商品交易中的欺詐,刑事法律的追究程序還不太健全。商法上在立法時經常采用的方法是在商法的部門法中直接規定交易無效和違反法律的刑事責任制度。

    主體平等是市場經濟中的基本原則,也是公平競爭的基本前提。商法是商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能僅僅看作是法律性質上的地位平等,還需要將主體平等的意識和觀念深入到每一個具體的領域中和每一個商品交易的細節上。有必要對商品交易的優勢地位產生的不公平交易現象進行必要的法律規范,削弱優勢者利用其優勢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可能,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三)建立中介機構的職業懲戒制度,提高誠信的公信度

    中介機構是進行市場化管理的重要力量,但是要提高中介機構行為的可信度,取決于中介機構市場服務的客觀、真實、公正、合法,這就要求中介機構加強自律的同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中介機構的行業特點加強管理。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介機構是十分重要的公眾信用工具,但我國商法中除涉及企業驗資及國有資產轉讓中的評估外基本上未涉及中介機構的作用。為了彌補我國商法有關發揮中介機構作用上的缺陷,需要在商法中增加中介機構的法律規定,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在信用制度建設中的作用。

    中介機構也需要加強自己業務修練和職業道德訓練,以不斷提高自身的抵御信用風險的能力;同時加強行業規范和行業自律,對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業內給予相應處罰,同時加強政府對中介行業的監督與管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規范中介服務,從而提高中介服務的公信度,推動經濟的發展。

    誠信與其說是倡導的,不如說是制度化的結果,是競爭的結果。隨著我國產權制度的逐步建立、市場經濟愈發成熟、市場競爭趨向充分,誠信必將越來越好。

    「參考文獻

    ①吳漢東:《論信用權》,《法學》2001年第1期。

    ②蔡章麟:《債權契約與誠實信用原則》,《中國法學信紙集》,漢林出版社,1976年。

    ③張正霖:《構建社會信用價值觀和信用制度,有效防范信用風險》,《金融與保險》2001年第4期。

第6篇:法律對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范文

[關鍵詞]市場經濟 法律 建設

一、市場經濟的形成與發展

市場經濟是隨著近代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產生,并出現了權利本位、契約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權關系和法治狀態的情況下正式形成的。資本主義社會的權利本位實質上是私權本位,也就是主張絕對私有權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把私權和私利作為推動人們從事一切活動和交往的原動力。這既給資本主義經濟注入了活力,也是資本主義社會一切弊端的淵源。

發達的市場經濟經是由自由經濟向壟斷經濟發展的,由于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私權本位被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社會本位或團體本位所補充,絕對私有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契約自由原則也因團體契約和法規限制而有所修正,過錯責任原則也因無過失賠償之成立而受到沖擊,但是市場經濟的存在和發展的法治條件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市場經濟越來越需求對法律。

二、現代市場經濟與法律

市場經濟運行的價值規律所體現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以及商品交換的等價原則和競爭機制決定了商品和市場都是天生的平等派,都是自由、民主的載體,都要求體現公開、公平、公正。而法律為市場交易行為和整個經濟發展提供一種穩定、明確、普遍的準則和模式,也提供一種平等、自由、公正、公開的空間和條件。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法律能保證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

1. 法律能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

市場經濟主體是經營企業,企業自主經營需要法律保證,在自主經營過程中的行為也需要法律來規范。

2. 法律能構筑維系市場運行的規則

市場經濟的基礎是市場,市場的運行就是市場經濟的運轉,而市場運行的各種規則需要法律手段來加以規定。法律手段具有嚴密性、規范性、公開性,以及國家的法制性和相對穩定性等特點,可以從根本上規范經濟和社會生活運行。

3. 法律能保障市場的公平競爭

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公平競爭。公平競爭就是自由、等價交換。商品生產者要平等、自主、自由地等價交換,進行公平競爭,就需要法律保障。同樣,消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要求法律保護。

4. 法律能確認保護市場經濟的契約性

市場經濟的具體行為,主要是通過市場主體之間經過自由、平等的協商訂立新的契約來進行的。契約是市場的法律原形,市場經濟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經濟關系的契約化。

5. 法律可以強制體現市場經濟的一般性和特殊性

市場經濟的一般性表現為在每個市場經濟國家都發揮作用的一般規律。這些規律一旦為人們所認識,就將在理性角度上需要用法律來規范,使遵循經濟規律成為具有法律性質的行為。市場經濟的特殊性反映在社會制度的本質特征,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社會制度的要求。

市場經濟是自主性的經濟,即承認和尊重市場的意志自主性。這就要求用法律確認市場主體資格,明確產權,充分尊重和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及其意志自由。同時,規定市場主體行使權利的方法、原則和保障權利的程序。如果沒有法律的保障,市場主體的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律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存在效率與公平這一人類物質生產與生活的固有矛盾,然而可以通過改革來保持和發揮出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生命力進而解決這一矛盾,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一直在根據國情來權衡公平與效率,既不單純追求公平也不過度強調效率而忽視公平。

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律體系。市場在發展,各種新的經濟關系層也不窮,日益錯綜復雜,如不事先加以規范和調控,就可能對市場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和危害。因此法制建設也要不斷發展和變革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同時立法還要有預見性、超前性。但在我國的國情下,法制建設必須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促進經濟建設為中心,來推動社會全面進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成熟法律,作為規范經濟關系的具體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們應當勇于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加以改進以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

四、市場經濟下的腐敗問題與法制建設

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打破以政府為中心、以計劃命令為手段的經濟模式,將市場作為經濟活動的中心,將經濟規律作為市場運營的準則。由此,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必須由直接的微觀管理,轉變為制定戰略計劃、確立市場規則、向市場主體提供服務、促進市場發育,維護市場秩序的以宏觀、間接管理為主的宏觀微觀相結合的管理。因此在具有自發性、盲目性、時滯性、波動性等非有序化傾向和強調本位物質利益的市場經濟下,容易滋生拜金主義和利己主義,也就是容易產生腐敗現象。但是各國歷史經驗可以表明腐敗的產生是不可能避免的。能夠有效遏止腐敗現象的方法之一就是健全法律體制。

參考文獻:

[1] 李昌麒:《經濟法學》(第二版)[M].北京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第7篇:法律對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范文

[關鍵詞]:市場經濟 信用問題 法律保障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是建立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證。同時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在我國當前信用缺失嚴重的情況下,既需要采取有效手段加強人們對信用的認識,樹立誠實守信的社會共識,更需要懲治失信,構建起信用的法律保障機制。

一、市場經濟的信用問題

一般來說,在經濟活動中,信用表現在四個方面,即商業信用、銀行信用、消費信用和國家信用。所謂商業信用就是指在商品交易過程中,延期支付貨款或預先交付貨款所提供的信用。簡單來說就是,是先付錢,還是先發貨?這就是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這樣的信用不必借助銀行。而銀行信用是指銀行或其他信用機構以貨幣形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所發生的借貸關系。實質也就是銀行提供擔保,通常在貿易中的做法是開出信用證。目前在國內的貿易活動中,絕大多數所采取的方法是商業信用。因此,總是在先付款還是先發貨的問題上糾纏不清。這顯然是我們從計劃經濟過度到市場經濟的一個痛苦歷程。商業信用本質上說就是人的信用,當人的道德信譽出現問題后,商業信用顯得無能為力,帶來更多的是商業訴訟。

而銀行信用則解決了商業信用的不足,剔除了人為的因素,同時也為資本的有效利用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所以銀行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必由之路。由于資本主義國家市場經濟起步早,銀行信用機制早已完善,我們的對外貿易也普遍采取這樣的結算方式。消費信用和銀行信用是有聯系的。消費信用是對家庭和個人消費提供的信用。這包括分期貸款和消費貸款,其中表現為:信用貸款、抵押貸款、信用卡透支等。個人的消費與銀行發生關系的都應該是消費信用。無論是購房貸款,購物使用信用卡,還是銀行的代扣繳費,這都屬于個人消費信用。在市場經濟中,個人消費信用這一環必不可少。

個人消費信用機制,一方面是個人的信用問題,同時也影響到社會。整個社會的各種活動都要以信用為原則,為基礎進行。道德規范、法律和法規來界定個人利益發展的界限。法律是條準繩,這條準繩就用來衡量,在實現自己利益的過程中,是否侵犯或傷害了他人利益。法律是一個標準,是一種界定的手段,違背了這個標準,就會被繩之以法。

二、市場經濟下信用的法律保障

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就是契約經濟。商業文明和法制文明須臾不分。霍布斯認為,商品交換本質上就是對契約的履行,契約就是權力的相互讓渡,就是彼此承認平等權利并表現其讓渡的意志。在自然狀態下,沒有契約就無所謂正義與不正義,有了契約以后,自然狀態就結束了,遵守約定,履行信用就是正義,違約與不履行信用就是不正義。這種契約觀點在規范商品生產者的商業活動的過程中,就自然而然地就形成了一種商業道德。

(一)契約是最基本的保障。

契約是連接和滿足雙方或多方期待利益的法律形式。契約道德的實行既符合市場經濟的自利原則,也符合互利的原則。契約道德的付諸實現需要一定的環境,只有在充分競爭的環境里,契約道德才能被人們普遍接受。因為誰遵守契約,誰就能夠從交易中獲得最大的效用;反之,誰不遵守契約,就會在競爭中被淘汰。因此,契約道德無疑是市場經濟的重要道德基礎。

由于市場經濟條件下大量的經濟活動特別是交易活動是通過契約來完成的,從簡單的商品交換、金錢借貸到復雜的金融信貸,以及保險交易、票據流通、證券買賣等無不是通過法律形式的契約(合同)來履行各自的權力義務。法律對信用體系有效發揮作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從法理上說,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為實現各自的經濟需要,憑合同這種合作形式,在自由平等的基礎上,建立起的利益預期機制。當事人履行合同時,必須遵守誠實信用觀的要求。如在種類物的給付中,按照誠實信用的道德要求,債務人不得選擇品質較次的物品來給付;在特定物的給付中,債務人不得違反誠實信用觀而變更給付;當存在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依照誠實信用觀,債務人有義務及時通知對方;如果合同約定了交貨方式為代辦托運,依照誠實信用觀,債務人應于數種運輸方式和數條運輸路線中,選擇對債權人最為有利的一種履行;一方出賣有瑕疵的物品,一誠實信用觀,出賣人應將瑕疵告知對方等。與此相應,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合同履行上不僅適用于債務人,也適用于債權人。

(二)道德有限的約束力。

第8篇:法律對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范文

[關鍵詞]經濟法體系 法律規范 概念

一、經濟法體系的概念

對于經濟法體系的概念,學術界一直存在著爭議:經濟法體系到底是經濟法規范體系,還是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是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決定的。即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決定于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定經濟關系的結構。經濟法體系和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市場主體法、社會保障法有著密切關系。

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是調整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分為產業政策法、計劃法、投資法、預算法、稅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等。宏觀調控是一種國家引導促進的方式,即對社會經濟活動予以指導,鼓勵,幫助和提供服務。對維持自由競爭,維護市場主體的平等,民主和秩序,穩定社會環境起著不可缺少的作用。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社會,宏觀調控法是必須的。

市場管理法。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市場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分為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計量與標準化法等。在市場經濟的社會,市場競爭是避免不了的,而競爭就會導致優勝劣汰。所以,有競爭必然會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而這些都嚴重地妨害了市場競爭自由,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所以,為了穩定和維護市場競爭自由的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市場管理法是經濟法中必不可少的。

市場主體法。市場主體的資格實際上主要是由民商法來加以確立的,只要符合經濟法的要求,同樣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主體。市場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中包括機關法人。雖然不能說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絕對就是經濟法主體,但當他們實際上參與了經濟法律關系時,他們便成了經濟法主題,這時經濟法肯定要對其做出許多規定以規范其行為。因此我認為經濟法體系應包括市場主體法。市場主體法包括經濟法主體的一般原理,國家經濟管理主體,企業,特殊企業形態。

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分為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福利法、社會優撫法等。在現實生活中,總會有許多社會不幸者。尤其是在市場競爭條件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律造成了大批的市場失敗者,對于這些社會不幸者和市場失敗者,國家應提供社會保障,給予救濟和幫助,使他們過上正常人的生活。這也是穩定社會,發展經濟的需要。但是,要使社會保障、社會救濟等有法可依,有條不紊地實施,社會保障法當然是必需的。所以,要使市場經濟有條不紊的發展,就必須制定可行的社會保障法。因此,我認為社會保障法也應該納入經濟法體系中。

二、經濟法體系的法律規范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體系的法律規范其基本含義包括三個方面:

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經濟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門一樣,都由法律規范組成,都是各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以,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與其他法律部門在法的共性方面有著或多或少的聯系。

經濟法屬于國內法體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在國內經濟運行而不是國際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對這種經濟運行的協調是一個國家的協調即國家協調,而不是國際協調即兩個以上國家的共同協調。為了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這種國家協調,制定或認可調整國家經濟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是一個國家,而不是兩個以上國家。經濟法體現的是一國的國家意志,而不是兩個以上國家的協調意志。所以,經濟法屬于國內法體系,不屬于國際法體系,更不同于國際經濟法。

經濟法不同于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門。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經濟法是對現實經濟利益關系的某種肯定或維持。它的調整對象是現實中的經濟利益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人事關系等非經濟利益關系。這種經濟利益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這種本國經濟運行過程體現了國家協調。所以,經濟法不同于屬于國內法體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從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體系更能充分說明這一點,并形成一種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模式。

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經濟利益關系。其基本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社會實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即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利益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

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有兩個基本含義。一是指根據經濟法的主體體制所成立的主體,如根據國有企業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國有企業或國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等。二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社會實體。

經濟法主體體系。所謂經濟法主體體系,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主體體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經濟體制,以經濟法主體的分類為基礎,表明各類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組合關系,綜合展示各種經濟法主體的法律地位。雖然此觀點并沒有給經濟法主體體系下一個完整而明確的定義,但在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都一直在朝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目標而不斷進行制度創新,推動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漸形成。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輪廓已基本形成,與世貿組織規則接軌的法律體系正在完善,經濟法體系的法律規范以前所未有的膽識和氣魄向前邁進,為經濟的繁榮和昌盛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王興全.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

第9篇:法律對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范文

關鍵詞:市場規制法市場失靈相關性

市場機制往往是看不見的,但政府的干預措施卻可以看到它所發揮的作用。我國從計劃經濟轉型為市場經濟是必然的選擇,所以在此轉型期之間,市場失靈的情況不時發生,它的諸多表現都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相關人員也應該正確認識這一階段的市場失靈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從而推進我國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一、市場失靈的含義

19世紀末,經濟學家們正式對外提出了市場失靈這一概念,那時將市場失靈歸結為個人選擇的結果。之后又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更加深層次的研究得出,市場失靈的一個重要表現形式就是“壟斷競爭”,在壟斷競爭下,通過考察各個生產者的一些經濟行為后,市場失靈的范圍逐漸從內向外擴展,逐一出現了信息不全面、不對稱等問題。而市場失靈現象與政府的干預一直都是個對立的問題,引起了較多爭議,但是很多經濟學家都普遍認為,能夠干預市場失靈職責的只有政府行為,而且市場失靈的結果導向必定是政府干預。那么綜上所述,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面對市場失靈問題,要正視且聯系相應法制法規進行不同途徑、不同措施的干預和解決,以及協調好我國經濟法與市場失靈之間的相關聯系。

二、市場失靈的原因和其發展過程

從市場失靈的概念和出現的角度出發,這主要因為在某個行業的發展過程中,由于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導致行業內原本價值規律的積極作用難以發揮,在一些公共產品方面,也導致其在定價方面出現了一定的問題,從而導致了市場失靈。從微觀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市場失靈主要指的是在市場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因為微觀市場的原因,導致了社會資源的配置發生了變化,從而導致整個市場的經濟效益降低。比如:最為人熟知的壟斷就是市場失靈的一種具體表現。因為市場失靈會導致市場上的商品無法按照既定的價格進行銷售,影響了企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還會使得許多的公共物品出現嚴重的短缺現象。

總體來看,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在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其主要強調的是對社會資源分配的研究,并且將社會資源分配和使用效率最大化作為了市場發展和作用發揮的具體任務。因此在經濟學中,其所研究的市場失靈問題的核心便是如何通過正確的方式,進一步提高市場資源的使用效率和經濟的發展效率。為了更好地促進經濟效益的提升,在部分學者的經濟學理論中還著重強調了政府利用法律手段和相關的政策來有效地解決市場發展變化中面臨的失靈問題,從而更好地避免出現經濟效益下降和經濟效率降低問題。比如:在解決市場壟斷的問題時,政府便可以有效的發揮其積極作用,通過宏觀調控的方式,嚴格的把控市場上流通物品的價格,有效解決惡意競爭現象,更好的保障相關的企業和商人的經濟利益;又比如在進行界定產權和減少交易成本問題時,政府可以通過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或者規章制度,有效地調節市場。通過外部控制的方式,有效避免市場失靈現象的發生,為整個行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學者的概念和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實際狀況得知,經濟學中的市場失靈可以被概括為在發生一些市場經濟效率的狀況時,國家政府部門發揮其宏觀調控的作用,有效解決相關問題的舉措和其行為。同時,經濟法也是各個國家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所制定的針對性舉措。

三、市場規制法及其與市場失靈的關系

(一)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內容

從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的出現和產生來看,這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針對壟斷資本出現而產生的一種新管理制度,作為經濟法的一種重要代表,對于國家經濟的發展產生了重大作用。在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出現以前,資本主義國家在進行市場關系的協調和企業利益的協商時,多是采用一些私法或者其他的商法,這些法律基本上只能夠保障某個利益方的要求。然而在資本主義的不斷發展過程中,各個利益方之間的矛盾愈加突出,為了更好地的穩定社會正常發展,保障各項生產活動的有序開展,就需要相關法律規范。

在資本主義市場出現壟斷問題之后,相關的壟斷集團得到了迅速壯大,并且成為了一種不可控的社會趨勢,傳統的法律已經難以對壟斷集團的生產活動進行調節。這些集團在逐步的形成了一種新勢力后,開始了對中小型企業打壓。并且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壟斷集團為了獲取更高的經濟利益,在生產過程中,偷工減料、摻雜售假的現象時有發生。從其影響來看,不僅對消費者的健康和利益產生了嚴重影響,同時,也使得這些壟斷集團的社會信譽下降,從而導致經濟效益的下降。

在此背景下,相關的資本主義國家充分的認識到僅依靠傳統的民商法和經濟法進行內部協調已經無法解決社會生活中較為突出的問題。在壟斷資本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導致民眾之間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如果在此狀況下,仍然是按照傳統的契約法,只會讓強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弱者的利益被剝削。為此,經濟法這種追求社會公共價值的法律便應運而生。伴隨著該法律的不斷發展,還出現了其他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比如:消費者權益法、產品質量控制法等,保障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功能

從市場規制法律的特點和基本功能來看,主要有兩個較為明顯的特征:首先,該法律出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公平競爭和自由發展。在壟斷資本不斷發展過程中,政府層面已經充分認識到了這種利益集團對社會健康發展帶來的影響。因此,為了有效地避免惡意競爭現象的出現,相關的立法者還提出了反壟斷法的概念,用于保障市場秩序。同時,為了進一步保障市場的健康發展,穩定社會秩序,避免其他一些不合法行為的出現,相關的立法者還制定了較為完善的競爭法法規。

在充分認識到企業的法律效益時,還需要著重的考慮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弱勢群體的正當權益,并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效保障其合法權益。為此,立法者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律在進行相關的義務和權力制定時,更加傾向于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為其帶來了眾多的便利。在該法律中,還對經營者的相關行為進行了限制,從而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侵犯消費者權益和其他違法亂紀現象的發生。

(三)市場規制法與市場失靈理論所涉及的內容存在相互交叉卻不重合

根據市場規制法和市場失靈理論的相關概念結合,并對其進行簡單的對比和分析之后發現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從市場規制法的角度來看,在這兩個理論中都明確地提到了和壟斷方面相關的內容。但是在市場規制法中,壟斷是其中的重點內容,在法律體系中得到了充分的彰顯。但是從市場失靈理論的角度來看,該重要性并未得到充分的彰顯。同時,在該理論中也未提出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相關論述;其次,從市場失靈理論角度來看,對市場正常發展和相關交換行為正常開展的影響因素都應進行明確的規定。同時,在市場的發展過程中,還涉及到眾多的公共性物品的規定,需要對其進行明確規范。但是,由于市場經濟理論和市場規制法研究的角度不同,在相關具體操作方面也缺乏對其的具體規劃和指導。為此,在開展市場管理的工作中,并不能僅依靠市場失靈理論對相關的工作進行完全指導,還需要結合經濟法的優勢和相關的舉措對其進行針對性地調整。

(四)在經濟法中,市場失靈的實質意義

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該法律著重強調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干預支配對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產生的影響。在整個宏觀調控的過程中,不受個人意志的支配,更好地保障中小型企業的利益。

四、我國現階段市場失靈的幾種表現

(一)不成熟性市場失靈存在的問題

1.我國目前的傳統農業市場也正面臨著市場失靈的情況。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即使處在一個經濟轉型時期,也仍然要將農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但是相對目前來說,傳統農業仍然居多,農業在經濟體制下要高度重視市場失靈問題。

2.對于我國的國情和管理體制來說。用行政手段來強制干預市場經濟的例子屢見不鮮,常常通過國家政策傾斜的形式來扶持本地的企業和產品。但這樣的手段往往就造成了產業結構不合理的情況。

(二)公平性市場失靈

1.隨著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斷拉大,普通勞動者的收入水平在總收入分配中占比偏低。這樣的情況往往造成了壟斷行業的收入偏高,收入來源沒有得到有效合理的規范,違反我國現有分配政策的現象也在頻頻發生。

2.我國區域性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已經是長久以來存在的現象,再加上我國經濟發生翻天覆地變化的同時,這樣的不平衡趨勢更加明顯。

(三)缺陷性市場失靈表現突出

1.負外部性問題有待及時解決。近年來,我國的經濟實力與水平日益提高,但很多產權制度的界定還不完善。因此,負外部性問題仍然是我國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需要合理地解決措施。

2.我國目前已經進入公共產品需求量與日俱增的時期。如今人們的要求也不再是吃飽穿暖這么簡單了,轉而對教育、醫療等公共的需求增多。但目前,我國在高等教育、醫療等領域的公共產品供給方面還不夠全面,仍然存在著提升空間。

3.公共資源的過度使用導致了嚴重的污染、損耗問題。例如我國現有的許多公園開放式博物館,以及著名的人氣旅游勝地等,由于吸引著大量的人流前來參觀游玩,從而造成了公共資源的過度使用。在一些開放景區,由于商業入駐量增多、經營設施增多、游客大量聚集,從而造成的城市景區污染化嚴重。

五、市場失靈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法律手段

我國應該深刻落實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法規,在市場失靈的同時,積極發揮政府宏觀調控的作用。基于經濟法下的處理手段,打破經濟法領域的桎梏,在政府的強制性干預下,發揮最大作用。另外,法律法規的重新制定和對現有法規的刪改也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同步進行,不能隨意開展,要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適應性。同時在司法方面,為了保護市場主體,維護相應的社會秩序、市場經濟秩序,要對市場失靈的不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和懲戒,為經濟環境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二)行政手段

政府部門應當建立一個更加民主的機制來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監督機制為的是打擊和清除一些權錢交易的違法行為,同時在更多的方面維護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和各個行業領域的績效評估。這樣既可以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也為實現經濟社會的價值提供更廣闊的渠道。此外,還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責任制度,并且提高追責的執行力度,不能松懈也不能放任違法亂紀行為。最后,要持續支持和推進政府部門內部改革,建立更加高效、公正的職能部門。

(三)經濟手段

對于一個有效的經濟手段,無疑是要自覺的依據價值規律來宏觀調控。當然也要借助經濟杠桿的重要作用。政府作為整個經濟市場里最大的消費者,同樣也是公共資源提供者,它的經濟行為對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有著重大影響。基于此,就需要政府正確的把握市場的一舉一動,準確高效地提供公共產品,同時政府也要合理的運用貨幣手段和財政政策來調節整個經濟市場的走向。在經濟法的支持下,為微觀經濟的運行提供一個良好、健康的宏觀調控環境,增強市場抵御風險的能力,避免市場失靈的現象出現,使得市場經濟得到正常的運轉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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